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5 年 6 月 24 日 招 生 入 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一 依 據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辦 法 及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及 補 修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招 收 年 級 及 科 別 : 1. 職 業 類 科 : 一 升 二 年 級 : 電 機 科 機 械 科 汽 車 科 食 品 加 工 科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科 園 藝 科 二 升 三 年 級 : 電 機 科 機 械 科 汽 車 科 食 品 加 工 科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科 園 藝 科 2. 普 通 科 : 體 育 班 3.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機 車 修 護 科 招 生 名 額 : 各 科 招 生 人 數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每 班 核 定 班 級 人 數 為 上 限 ( 上 述 年 級 科 別 缺 額 計 算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委 員 會 訂 定, 未 達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凡 就 讀 公 私 立 已 立 案 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高 中 部 普 通 科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並 修 畢 104 學 年 度 全 學 年 課 程 持 有 轉 學 證 明 (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及 影 印 本 ( 如 未 繳 驗 者, 可 於 報 名 時 填 寫 切 結 書 ),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影 本 留 存 ( 二 ) 報 考 職 業 類 科 三 年 級 及 體 育 班 僅 限 同 科 系, 不 可 跨 科 報 考 ; 實 用 技 能 班 僅 限 同 群 科 學 生 報 考 ( 三 ) 報 考 普 通 科 體 育 班 必 須 近 兩 年 獲 得 縣 ( 市 ) 級 以 上 比 賽 前 八 名 或 具 有 校 隊 證 明 者 ( 四 ) 年 齡 :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含 ) 以 前 出 生 者, 不 得 報 考 三 年 級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含 ) 以 前 出 生 者, 不 得 報 考 二 年 級 ( 五 ) 體 育 班 : 男 女 兼 收 四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7 月 13~14 日 ( 星 期 三 四 ) 共 二 日 報 名 時 間 : 上 午 08:30 至 11:30; 下 午 13:30 至 16:30 五 報 名 地 點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1 號 ( 本 校 教 務 處 ) 六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08:00 起,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 報 考 職 業 類 科 當 日 07:50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報 到 ; 報 考 體 育 班 當 日 08:50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報 到 ) 七 考 試 科 目 : ( 一 ) 報 考 職 業 類 科 : 1. 筆 試 佔 60%, 科 目 為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 各 年 級 該 科 目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 2. 口 試 佔 40%
( 二 ) 報 考 體 育 班 術 科 100%( 不 考 筆 試 ) 籃 球 :1. 個 人 運 球 基 本 動 作 (50%);2. 個 人 三 分 線 外 投 籃 (50%) 足 球 :1. 比 賽 - 五 人 制 (100%) 田 徑 :1. 個 人 單 項 專 長 測 試 (100%) ( 三 ) 報 考 實 用 技 能 班 : 口 試 佔 100% 八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填 寫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 需 貼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一 式 兩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 二 ) 原 校 105 年 7 月 10 日 止 獎 懲 證 明 ( 含 已 銷 過 的 獎 懲 明 細 ) 個 人 學 籍 表 ( 含 重 補 修 成 績 記 錄 ) ( 三 )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四 ) 繳 納 報 名 費 : 報 名 職 業 類 科 及 體 育 班 應 繳 納 新 台 幣 陸 佰 元 整 (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免 收 報 名 費, 由 實 習 處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 ( 五 ) 領 取 准 考 證 ( 六 ) 錄 取 標 準 : 甲 職 業 類 科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總 和 平 均 成 績 佔 60%, 口 試 佔 40%, 兩 者 加 總 後 為 總 成 績, 並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分 發, 但 其 中 有 任 何 一 科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英 文 數 學 國 文 順 序 之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乙 體 育 班 : 術 科 佔 100% 算 出 後 為 總 成 績, 並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 但 體 育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丙 實 用 技 能 班 : 口 試 佔 100% 算 出 後 為 總 成 績, 並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九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8:00 後 於 網 路 上 公 佈 ( 網 址 :http://163.27.22.7/teachtest) 十 複 查 : 考 生 或 家 長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請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 ( 五 ) 上 午 八 時 至 十 二 時, 攜 帶 成 績 單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並 繳 交 複 查 費 每 科 貳 拾 元, 複 查 結 果 當 日 下 午 14:00 前 在 複 查 地 點 公 布, 並 以 電 話 告 知 十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8:00 於 網 路 上 公 佈 ( 網 址 : 163.27.22.1); 經 錄 取 學 生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十 二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8:00 至 下 午 16:00 止 持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相 片 電 子 檔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轉 科 十 三 經 錄 取 之 轉 學 生 因 本 校 實 施 學 年 學 分 制, 原 校 所 修 之 相 同 科 目 可 經 由 教 務 處 認 定 僅 辦 理 抵 免 轉 入 該 年 級 已 授 畢 之 課 程 學 分, 部 定 必 修 不 足 之 學 分 數 應 補 修, 其 他 科 目 學 分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每 學 分 費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與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決 定 辦 理 ),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四 附 錄 : ( 一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請 由 網 路 下 載 使 用 ( 二 ) 考 生 填 寫 之 報 名 表 倘 有 不 實 情 事 或 不 按 簡 章 規 定 填 寫, 經 查 明 屬 實 後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如 有 發 現 代 考 情 形, 取 消 應 考 人 應 考 資 格, 代 考 人 如 係 在 校 學 生, 由 本 校 報 請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轉 請 原 校 查 明 議 處 ( 四 ) 考 試 前 或 考 試 時, 如 遇 颱 風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發 生, 考 試 時 間 必 須 改 期 時, 除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外, 將 以 電 話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 五 ) 報 考 體 育 班 須 檢 附 縣 ( 市 ) 運 級 以 上 得 獎 獎 狀 或 校 隊 證 明, 未 持 前 述 獎 狀 或 證 明 者, 不 得 報 考 體 育 班
姓 名 學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證 件 名 稱 ( 自 行 勾 選 ) 家 庭 情 況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05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年 月 立 學 校 部 科 ( 班 ) 第 學 期 修 畢 國 民 身 分 證 縣 ( 市 ) 運 級 以 上 獎 狀 學 籍 表 ( 含 重 補 修 成 績 記 錄 ) 校 隊 證 明 德 行 評 量 轉 學 證 明 修 業 證 明 書 已 銷 過 的 獎 懲 明 細 父 : 家 中 電 話 1 家 長 手 機 母 : 家 中 電 話 2 考 生 手 機 考 生 住 址 考 試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志 願 經 辦 人 蓋 章 職 業 類 科 1 2 3 體 育 班 籃 球 足 球 田 徑 相 片 黏 貼 處 ( 若 相 片 太 大 請 自 行 剪 裁 ) 注 意 事 項 : 1. 報 考 職 業 類 科 僅 限 一 升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可 填 寫 至 多 3 個 志 願 ; 二 升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限 填 本 科 1 個 志 願 2. 報 考 體 育 班 者, 必 須 填 寫 專 長 項 目 3. 報 考 實 用 技 能 班, 僅 限 同 群 科 學 生 報 考 1. 2. 繳 驗 證 件 繳 納 報 名 費 3. 4. 登 記 編 號 核 發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身 分 證 影 本 背 面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105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准 考 證 二 吋 半 身 相 片 黏 貼 處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 考 試 日 程 表 : 節 次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21 日 職 業 類 科 第 一 節 08:00~08:50 國 文 第 二 節 09:00~09:50 英 文 第 三 節 10:00~10:50 數 學 體 育 班 術 科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照 規 定 時 間 到 達 指 定 試 場 依 號 入 座, 遲 到 超 過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開 始 後 未 滿 35 分 鐘 不 准 出 場 二 考 生 憑 准 考 證 入 場, 考 試 時 須 將 准 考 證 放 置 桌 上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三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試 場 內 除 應 用 筆 墨 規 尺 橡 皮 擦 及 無 任 何 文 字 記 號 之 墊 板 外,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電 子 通 信 器 材 及 其 他 物 品 四 各 科 答 案 卡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五 考 試 時 應 服 從 監 考 人 員 之 監 查, 不 得 有 交 談 窺 視 傳 遞 調 位 代 考 及 其 他 舞 弊 等 情 事, 違 者 即 令 其 退 出 試 場,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六 不 得 將 試 卷 或 另 紙 抄 錄 試 題 帶 出 場 外 七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前 聞 預 備 鐘 後, 應 即 入 場 ( 每 節 第 一 次 鐘 為 預 備 鐘, 第 二 次 鐘 為 作 答 開 始, 第 四 節 11:00~12:00 口 試 口 試 第 三 次 鐘 為 該 節 終 了 ) 八 嚴 守 一 切 臨 時 規 定 事 項 考 場 紀 錄
附 件 一 切 結 書 考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考 國 立 民 雄 農 工 105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考, 因 尚 未 繳 驗 符 合 報 考 年 級 資 格 之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若 經 本 校 錄 取 後 應 於 報 到 日 前 繳 交 該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件,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能 如 期 繳 交, 願 無 條 件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高 二 升 高 三 轉 學 生 限 讀 原 科 ) 考 生 : 監 護 人 : 簽 章 簽 章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件 二 家 長 同 意 書 敝 子 弟, 經 轉 學 考 試 錄 取 為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體 育 班 學 生 茲 同 意 在 學 期 間 願 意 遵 守 學 校 規 範 及 代 表 隊 訓 練 規 定 入 學 後 如 不 願 接 受 訓 練 參 加 比 賽 或 違 反 學 校 相 關 規 範 者, 同 意 遵 守 學 校 對 其 予 以 輔 導 轉 學 之 措 施 謹 此 學 生 簽 名 :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三 健 康 聲 明 切 結 書 敝 子 弟, 參 加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體 育 班 轉 學 考 試, 確 定 無 患 有 氣 喘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癲 癇 症 或 重 大 疾 病 等 不 適 體 育 訓 練 之 情 形 倘 患 有 痼 疾 不 適 宜 訓 練 時, 願 意 配 合 學 校 之 輔 導 措 施, 協 助 其 適 性 轉 學 謹 此 學 生 簽 名 :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畢 ( 肄 ) 業 學 校 縣 ( 市 ) 國 中 /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緊 急 連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 電 話 ) ( 手 機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縣 市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 ( 浮 貼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考 生 依 需 求 填 寫 申 請 申 請 項 目 需 求 情 形 審 定 結 果 特 殊 需 求 是 否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監 護 人 代 簽 : ( 原 因 說 明 : ) ( 無 法 親 自 簽 名 者 由 其 監 護 人 代 為 簽 名 並 註 明 原 因 ) 審 查 單 位 核 章 :
附 件 五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告 知 事 項 一 學 生 於 完 成 本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因 作 業 需 要, 作 為 學 生 身 分 確 定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二 本 校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學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學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之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校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及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所 轉 入 之 考 生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三 本 校 蒐 集 之 學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學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四 學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學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若 學 生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本 校 將 無 法 進 行 該 學 生 之 甄 選 錄 取 等 相 關 作 業, 請 特 別 注 意 五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學 生, 即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校 及 教 育 部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10
附 件 六 105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考 試 科 目 版 本 高 二 升 高 三 科 目 書 名 冊 別 書 局 作 者 審 定 字 號 國 文 國 文 Ⅳ 東 大 黃 志 民 02020 英 文 英 文 Ⅳ 東 大 車 蓓 群 02008 數 學 數 學 B Ⅳ 龍 騰 陳 秋 錦 02099 高 一 升 高 二 科 目 書 名 冊 別 書 局 作 者 審 定 字 號 國 文 國 文 Ⅱ 東 大 黃 志 民 01721 英 文 英 文 Ⅱ 東 大 車 蓓 群 01656 數 學 數 學 B Ⅱ 信 樺 姚 敏 庭 01729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