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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稿 類 別 : 家 事 科 篇 名 : 政 府 提 升 生 育 率 的 福 利 政 策 其 效 益 性 之 探 討 - 以 彰 化 縣 為 例 作 者 : 林 育 慈 國 立 彰 化 啟 智 學 校 幼 保 科 融 合 教 育 班 三 年 十 班 潘 欣 辰 國 立 彰 化 啟 智 學 校 幼 保 科 融 合 教 育 班 三 年 十 班 魏 丞 甫 國 立 彰 化 啟 智 學 校 幼 保 科 融 合 教 育 班 三 年 十 班 指 導 老 師 : 黃 秀 靜 老 師 1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台 灣 的 生 育 率 低 ( 如 圖 一 ), 卻 不 見 改 善, 政 府 祭 出 相 關 福 利, 提 供 許 多 鼓 吹 政 策, 鼓 吹 人 民 生 育, 而 台 灣 少 子 化 的 危 機 似 乎 仍 未 改 善 狀 態 於 是 我 們 決 定 去 探 討 真 正 促 使 國 人 進 行 生 育 新 生 命 的 行 動 二 研 究 目 的 ( 一 ) 探 討 彰 化 政 府 因 應 少 子 化 鼓 吹 生 育 的 政 策 ( 二 ) 各 國 福 利 政 策 之 比 較 三 研 究 方 法 ( 一 ) 文 獻 蒐 集 法 利 用 網 路 資 料 報 章 雜 誌 與 書 籍 中, 整 理 出 有 關 少 子 化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問 卷 調 查 現 代 夫 妻 不 想 生 育 之 原 因 人 總 生 育 率 及 嬰 兒 出 生 數 萬 人 8 50 總 生 育 率 7.04 人 7 6 38.5 萬 人 5 4 3 2 1 42.2 萬 人 5.75 人 65 龍 年 42.5 萬 人 41.4 萬 人 39.6 萬 人 嬰 兒 出 生 數 33.6 萬 人 30.5 萬 人 4.00 人 65 龍 年 3.09 人 總 生 育 率 1.81 人 2.52 人 1.68 人 19.1 萬 人 20 1.03 人 40 30 16.7 萬 人 10 0.90 人 嬰 兒 出 生 數 ( 圖 一 ) 0 0 民 國 40 年 民 國 49 年 民 國 59 年 民 國 69 年 民 國 79 年 民 國 89 年 民 國 99 年 1951 1960 1961 1970 1971 1980 1981 1990 1991 2000 2001 2010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人 口 統 計 年 刊 貳 正 文 一 彰 化 政 府 因 應 少 子 化 鼓 吹 生 育 的 政 策 根 據 彰 化 縣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政 策 如 下 : ( 一 ) 各 鄉 鎮 生 育 補 助 津 列 表 ( 註 一 ) 2

地 區 內 容 補 助 津 貼 彰 化 縣 1. 具 合 法 婚 姻 關 係 者 或 年 滿 20 歲 以 上 之 未 婚 生 子 婦 女 2. 夫 妻 雙 方 或 一 方 設 籍 彰 化 縣, 並 繼 續 居 住 滿 1 年 以 上 ( 以 新 生 兒 出 生 日 期 為 準 ), 且 新 生 兒 在 本 縣 辦 妥 出 生 登 記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具 合 法 婚 姻 關 係 指 受 胎 至 申 請 期 間 婚 姻 存 續 或 曾 經 存 在 每 生 育 1 名 新 生 兒 補 助 10,000 元, 補 助 金 額 以 新 生 兒 數 計 彰 化 市 鹿 港 鎮 北 斗 鎮 和 美 鎮 田 中 鎮 社 頭 鄉 竹 塘 鄉 線 西 鄉 伸 港 鄉 已 婚 夫 妻 其 中 一 人 設 籍 並 居 住 本 市 達 1 年 以 上 者 ( 以 生 育 日 為 基 準 日 往 前 推 算 ) 1. 夫 妻 其 中 一 人 設 籍 並 居 住 本 鎮 達 3 年 以 上 者 ( 以 生 育 日 為 基 準 日 往 前 推 算 ) 2. 應 於 生 育 後 3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1. 補 助 對 象 : (1)10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生 育 之 婦 女 (2) 產 婦 產 婦 之 配 偶, 生 育 日 前 即 設 籍 北 斗 鎮 新 生 兒 須 設 籍 北 斗 鎮 2. 申 請 條 件 : (1) 以 婚 生 子 女 為 限, 非 婚 生 子 女 不 予 發 放 (2) 小 產 者 不 予 發 放 已 婚 夫 妻 其 中 1 人 設 籍 並 居 住 本 鎮 達 1 年 以 上 者 ( 以 生 育 日 為 基 準 往 前 推 算 ) 1. 產 婦 或 夫 妻 之 一 方 設 籍 本 鎮 滿 1 年 以 上 者 ( 以 生 育 日 為 為 基 準 日 往 前 推 算 ) 2. 新 生 兒 需 設 籍 本 縣 3. 於 新 生 兒 出 生 日 起 3 個 月 內 申 請,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1. 產 婦 或 夫 妻 之 一 方 設 籍 本 鄉 滿 1 年 以 上 者 ( 以 生 育 日 為 基 準 日 往 前 推 算 ) 2. 應 於 新 生 兒 出 生 日 起 3 個 月 內 申 請, 逾 期 則 視 同 放 棄 產 婦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設 籍 本 鄉 達 6 個 月 以 上 且 新 生 兒 應 入 籍 本 鄉 補 助 對 象 及 申 請 條 件 : 已 婚 夫 妻 其 中 1 人 設 籍 本 鄉 達 1 年 以 上 生 育 者 ( 以 分 娩 日 為 基 準 日 往 前 推 算 ) 產 婦 或 其 配 偶 一 方 設 籍 並 居 住 在 伸 港 鄉 內 達 1 年 以 上 每 胎 5,000 元 雙 胞 胎 10,000 3 胞 30,000 4 胞 胎 以 上 100,000 元 每 名 嬰 兒 補 助 3,00 元 生 產 第 3 名 嬰 兒 者 補 助 6000 元 每 胎 發 放 生 育 賀 品 乙 份 ( 雙 胞 胎 發 放 2 份 ) 每 胎 發 放 生 育 津 貼 5,000 元 每 胎 3,000 元 每 胎 發 放 3,000 元 雙 胞 胎 以 上 者, 按 新 生 兒 數 增 給 每 胎 10,000 元 每 胎 補 助 5,000 元 ( 雙 胞 胎 補 助 10,000 元 3 胞 胎 補 助 20,000 元,4 胞 胎 以 上 補 助 60,000 元 ) 每 胎 補 助 5,000 元 3

( 二 ) 彰 化 縣 100 年 度 家 庭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 註 二 ) 為 協 助 家 長 兼 顧 就 業 及 育 兒 問 題, 彰 化 縣 政 府 依 據 建 構 友 善 托 育 環 境 -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與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自 97 年 4 月 1 日 起 辦 理 家 庭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福 利 措 施, 以 減 輕 家 庭 照 顧 及 經 濟 負 擔, 並 於 99 年 12 月 22 日 修 正 分 為 受 僱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及 非 受 僱 者 弱 勢 家 庭 臨 時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2 種, 補 助 對 象 及 標 準 略 以 如 下 : 1 受 僱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 (1) 補 助 對 象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雙 方 或 單 親 一 方 因 就 業, 無 法 自 行 照 顧 家 中 未 滿 2 歲 幼 兒, 而 將 幼 兒 送 請 已 加 入 本 縣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之 保 母 人 員 或 合 法 立 案 之 托 嬰 中 心 照 顧 者 A. 一 般 家 庭 : 家 庭 年 總 收 入 150 萬 元 ( 含 ) 以 下 之 受 僱 者 家 庭 每 位 幼 兒 每 月 3,000 元, 至 滿 2 歲 止 B. 弱 勢 家 庭 :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有 未 滿 2 歲 之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家 庭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高 風 險 家 庭 每 位 幼 兒 每 月 5,000 元, 至 滿 2 歲 止 C. 第 三 胎 以 上 a. 一 般 家 庭 :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母 親 或 父 親, 並 依 出 生 時 間 排 序 計 算 之 第 三 位 以 上 子 女, 未 滿 2 歲 幼 兒 需 送 請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者 每 位 幼 兒 每 月 3,000 元 b. 弱 勢 家 庭 :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有 未 滿 2 歲 之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家 庭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高 風 險 家 庭,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母 親 或 父 親, 並 依 出 生 時 間 排 序 計 算 之 第 三 位 以 上 子 女, 其 未 滿 2 歲 幼 兒 需 送 請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者 每 位 幼 兒 每 月 5,000 元 c. 補 助 超 過 半 個 月 不 滿 1 個 月 者 以 1 個 月 計, 未 達 半 個 月 者 以 半 個 月 計 2 非 受 雇 者 弱 勢 家 庭 臨 時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 (1) 補 助 對 象 : A.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高 風 險 家 庭,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未 就 業 自 行 照 顧 家 中 未 滿 2 歲 幼 兒, 因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求 職 或 家 庭 遭 遇 變 故 而 有 臨 時 托 育 需 求, 將 前 述 幼 兒 送 請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者 B. 家 有 未 滿 2 歲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家 庭, 因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未 就 業 自 行 照 顧 幼 兒, 有 臨 時 托 育 需 求, 將 幼 兒 送 請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者 (2) 補 助 標 準 : 4

A. 按 托 育 時 數 計 算,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20 小 時, 每 小 時 補 助 100 元, 即 每 位 幼 兒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2,000 元, 托 育 時 數 得 採 按 季 累 計 B. 本 項 補 助 超 過 半 小 時 不 滿 1 小 時 者 以 1 小 時 計, 未 達 半 小 時 者 以 半 小 時 計 ( 三 ) 幼 稚 園 學 費 補 助 - 教 育 券 ( 註 三 ) 1 規 定 : (1) 以 當 年 九 月 二 日 起 至 次 年 九 月 一 日 止 年 滿 五 足 歲 未 滿 六 足 歲 者 (2) 必 須 就 讀 私 立 幼 稚 園 大 班 (3) 一 共 只 可 領 取 兩 學 期, 合 計 一 年 共 一 萬 2 但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使 用 : (1) 公 立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之 幼 兒 (2) 就 讀 已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或 其 他 合 法 托 育 機 構 ) 核 准 班 及 學 生 數 外 超 收 者, 或 未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者 (3) 每 人 每 學 期 限 領 乙 次, 重 讀 生 及 轉 學 生 已 領 有 補 助 者, 不 得 重 複 請 領 (4) 幼 兒 於 學 期 中 途 ( 第 一 學 期 於 十 月 十 五 日 第 二 學 期 於 四 月 十 五 日 ) 後 入 學 者, 不 得 請 領 二 各 國 福 利 政 策 之 比 較 各 國 生 育 福 利 政 策 一 覽 表 ( 註 四 ) 國 家 福 利 政 策 法 國 內 容 1 產 假 : 除 了 生 育 第 1 及 2 胎 均 有 16 週 產 假, 第 3 胎 及 以 上 則 有 26 週 的 產 假 外, 並 保 證 獲 得 84% 之 工 資 2 育 嬰 假 : 生 育 第 1 胎 後, 母 親 有 6 個 月 的 育 嬰 假, 第 2 胎 及 以 上 有 3 年 的 育 嬰 假, 且 政 府 每 月 給 付 3000 法 郎 的 管 家 津 貼, 並 保 證 育 嬰 假 後 回 到 原 有 工 作 單 位 及 保 持 年 資 3 稅 賦 : 自 2004 年 開 始, 附 有 托 兒 所 的 企 業 可 退 稅 由 社 會 共 同 協 助 負 擔 大 家 庭 及 單 親 家 庭 之 部 分 稅 捐 4 普 及 幼 托 及 提 供 免 費 全 日 幼 教 : 全 國 2~3 歲 幼 童, 可 獲 得 全 日 免 費 的 幼 托 服 務 ; 所 有 3~5 歲 以 上 幼 兒, 均 可 獲 得 免 費 參 加 幼 教 的 課 程 5

瑞 典 德 國 俄 國 日 本 台 灣 1 產 假 : 最 高 可 以 請 到 672 天 2 育 嬰 假 :450 天, 小 孩 滿 8 歲 前 都 可 以 利 用 450 天 的 假 期 中 至 少 30 天 必 須 由 父 親 請 領, 強 制 準 爸 爸 要 休 假 3 補 助 金 : 女 性 請 產 假, 男 性 請 育 兒 假, 或 是 父 母 請 假 照 顧 生 病 子 女, 可 領 取 類 似 補 助 金 達 18 個 月 1 育 嬰 假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孩 子 者, 可 請 12 個 月 帶 薪 產 假, 其 伴 侶 陪 產 假 則 為 2 個 月 2 育 嬰 津 貼 : 無 論 是 父 或 母 請 育 嬰 假, 期 間 每 月 可 領 原 薪 的 67%, 等 於 1 個 月 平 均 領 74000 元, 如 果 有 一 人 再 請 2 個 月, 福 利 順 延 2 個 月, 也 就 是 最 高 可 領 1000000 元 1 補 助 : 凡 是 生 養 第 二 胎 以 上 的 婦 女, 從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可 以 在 小 孩 滿 3 歲 時, 領 到 25000 元 的 福 利 津 貼 1994 年 和 1999 年 分 別 推 行 天 使 計 畫 和 新 天 使 計 畫, 以 鼓 勵 生 育 1 育 嬰 假 : 女 性 生 育 時, 可 請 1 年 育 嬰 假 2 育 嬰 津 貼 : 請 育 嬰 假 期 間, 目 前 可 領 40% 薪 水,2007 年 10 月 起 可 領 50% 薪 水 3 育 兒 金 : 新 生 兒 及 未 滿 2 歲 的 幼 童, 每 月 政 府 會 發 給 父 母 1960 元 的 育 兒 金, 第 三 胎 將 發 3900 元, 直 到 小 孩 滿 12 歲 為 止 1 育 嬰 假 : 工 作 滿 1 年 家 有 3 歲 以 下 小 孩 的 勞 工, 最 長 可 請 2 年 育 嬰 假, 不 分 性 別 婚 姻 狀 態 皆 可 請 育 嬰 假 屬 留 職 停 薪 性 質, 但 若 為 公 務 員, 年 資 可 以 折 半 採 計 2 育 嬰 津 貼 : 請 假 期 間 每 月 可 領 1 萬 多 元 津 貼, 最 高 可 領 6 個 月, 以 育 嬰 人 數 為 計 算 單 位 參 結 論 有 學 者 認 為 最 近 10 年 的 薪 資 幾 乎 未 上 漲, 物 價 卻 一 直 提 高, 現 代 人 扶 養 小 孩, 確 實 需 要 政 府 與 社 會 支 援, 小 孩 將 逐 漸 由 經 濟 學 上 的 私 有 財 走 向 公 共 財, 應 建 構 全 面 普 及 性 的 兒 童 或 家 庭 支 持 生 育 津 貼 政 策 政 府 對 於 我 國 生 育 率 下 降 所 提 出 的 福 利 政 策 差 於 西 方 國 家 所 提 出 的 福 利 政 策, 男 女 比 例 失 調 國 家 經 濟 狀 況 無 法 提 升 薪 資 不 漲 只 漲 物 價 社 會 治 安 敗 壞 孩 子 生 長 的 環 境 是 目 前 台 灣 人 民 所 最 擔 心 的, 政 府 可 以 參 考 西 方 國 家 提 出 福 利 政 策, 配 合 吸 引 各 國 移 民 以 提 升 經 濟, 相 對 的 人 民 生 育 率 也 會 提 升 我 們 發 現 在 台 灣 生 育 福 利 補 助 政 策 有 許 多 不 足 的 地 方, 例 如 : 每 個 地 方 的 補 6

助 津 貼 都 不 一 樣, 同 樣 是 台 灣 人 在 不 同 地 方 生 小 孩 卻 有 不 同 的 補 助 津 貼, 導 致 遷 戶 口 的 浪 潮, 但 並 不 會 提 生 生 育 率 而 弱 勢 家 庭 的 補 助 也 比 一 般 家 庭 還 高, 導 致 有 部 分 弱 勢 家 庭 生 小 孩 是 為 了 領 生 育 補 助 並 沒 有 真 正 的 去 照 顧 小 孩, 不 是 說 不 能 照 顧 弱 勢 者, 但 是 這 些 基 本 的 社 會 福 利 是 全 台 灣 所 有 人 民 都 應 該 享 有 肆 引 註 資 料 ( 註 一 ) 彰 化 縣 民 有 福 囉! 生 育 津 貼 報 你 知 http://tw.myblog.yahoo.com/love-intime/article?mid=374 ( 註 二 ) 彰 化 縣 100 年 度 家 庭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 彰 化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 註 三 ) 幼 稚 園 學 費 補 助 ( 教 育 券 ) http://www.im.tv/blog/3340552/2070809 ( 註 四 ) 各 國 生 育 福 利 政 策 http://tw.myblog.yahoo.com/jw!af9daokagsjjhjxlcq2homuxow.ykiy-/articl e?mid=2596 ( 圖 一 ) 人 口 統 計 年 刊,10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