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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 言 近 年 來, 在 台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天 約 發 生 500 件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約 有 650 人 因 此 受 傷,10 人 因 事 故 失 去 寶 貴 的 生 命, 其 中 又 以 機 車 所 引 起 的 交 通 事 故 最 為 頻 繁 機 車 是 二 輪 車 輛, 穩 定 性 不 如 汽 車, 外 在 環 境 容 易 影 響 駕 駛 人 的 騎 乘 狀 況 而 且 機 車 沒 有 保 護 乘 員 的 外 殼,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往 往 會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因 此 在 騎 乘 機 車 時, 除 了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也 要 建 立 防 禦 駕 駛 的 觀 念, 才 能 避 免 悲 劇 發 生 二 騎 乘 機 車 的 基 本 要 求 2.0 單 元 目 標 1. 騎 乘 機 車 的 基 本 裝 備 與 正 確 的 穿 戴 2. 機 車 行 駛 前 安 全 檢 查 的 重 點 3. 騎 乘 機 車 必 備 的 證 件 2.1 騎 乘 機 車 基 本 要 求 全 面 式 安 全 帽 防 護 性 最 佳, 但 是 要 注 意 視 野 必 須 足 夠 駕 駛 人 搜 尋 道 路 上 的 訊 息 戴 安 全 帽 時 角 度 不 可 太 低, 以 免 遮 蔽 視 線 ; 繫 緊 扣 環 後, 頤 帶 應 在 舒 適 狀 態, 儘 量 緊 貼 下 顎 下 方 護 目 鏡 是 用 來 阻 擋 強 風 沙 塵 異 物 或 蚊 蠅, 避 免 駕 駛 人 的 眼 睛 受 到 干 擾 而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夜 間 陰 雨 天 及 光 線 不 足 的 地 方 儘 量 不 要 使 用 護 目 鏡, 才 能 使 視 覺 清 晰, 安 全 騎 車 穿 著 方 面, 駕 駛 人 上 半 身 應 穿 著 被 視 性 高 的 明 亮 服 裝, 穿 戴 方 便 手 指 手 掌 活 動 而 且 具 有 摩 擦 力 的 手 套, 讓 手 部 可 以 準 確 的 控 制 油 門 與 煞 車, 注 意 不 要 在 手 把 上 加 裝 固 定 式 的 防 風 套, 以 免 妨 礙 雙 手 對 車 輛 的 控 制 最 好 要 穿 著 有 防 滑 功 能 及 包 覆 整 個 腳 部 的 鞋 子, 避 免 腳 部 受 傷 或 因 為 腳 底 滑 溜 而 發 生 危 險 2.1.1 騎 乘 機 車 的 基 本 裝 備 與 正 確 的 穿 戴 騎 乘 機 車 應 選 用 帽 體 黏 貼 有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商 品 檢 驗 合 格 標 識 之 機 車 用 安 全 帽, 目 前 市 面 上 可 選 用 的 帽 型 可 分 四 種, 即 半 罩 式 半 露 臉 式 露 臉 式 全 面 式 四 種 左 上 : 被 視 性 高 的 服 裝 右 上 : 方 便 活 動 且 有 摩 擦 力 的 手 套 左 下 : 防 滑 及 包 覆 腳 部 的 鞋 子 各 種 機 車 用 安 全 帽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商 品 檢 驗 合 格 標 識 2 第 1 頁 第 2 頁

2.1.2 機 車 行 駛 前 安 全 檢 查 的 重 點 機 車 除 了 要 做 定 期 的 保 養 與 檢 查 之 外, 在 每 次 騎 車 前, 要 先 確 認 油 量 是 否 足 夠 一 天 的 使 用, 並 檢 查 機 車 有 沒 有 異 常 的 地 方, 尤 其 是 煞 車 燈 光 與 輪 胎 這 三 個 直 接 影 響 行 駛 安 全 的 部 分 要 特 別 仔 細 檢 查 煞 車 的 檢 查 : 手 指 輕 抓 煞 車 拉 桿 時, 要 有 一 至 二 公 分 的 間 隙, 導 線 的 潤 滑 要 良 好 不 能 有 外 傷, 煞 車 的 作 動 必 須 正 常, 碟 式 煞 車 的 煞 車 油 要 足 夠, 而 鼓 式 煞 車 可 以 透 過 調 整 螺 絲 跟 煞 車 拉 桿 檢 查 來 令 片 的 厚 度 夠 不 夠 機 車 安 檢 三 重 點 ( 一 ): 煞 車 2.1.3 載 人 或 載 物 的 規 定 機 車 附 載 坐 人 應 該 配 戴 安 全 帽, 而 且 不 可 以 側 坐 載 人 後 除 非 零 星 物 品 不 影 響 安 全, 否 則 不 得 另 載 物 品 載 物 時, 小 型 輕 型 機 車 不 可 超 過 二 十 公 斤,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不 可 超 過 五 十 公 斤, 重 型 機 車 不 可 超 過 八 十 公 斤 載 物 高 度 不 可 超 過 駕 駛 人 肩 部, 寬 度 不 可 超 過 把 手 外 緣 十 公 分, 長 度 自 座 位 後 部 起 不 可 向 前 超 伸, 伸 出 車 尾 部 分, 自 後 輪 軸 起 不 可 超 過 半 公 尺 燈 光 的 檢 查 : 確 認 頭 燈 方 向 燈 煞 車 燈 及 牌 照 燈 夠 不 夠 明 亮 作 動 正 不 正 常 車 輛 的 燈 光 是 與 路 上 其 他 汽 機 車 駕 駛 人 溝 通 的 管 道, 所 以 千 萬 不 要 任 意 改 裝, 以 免 其 他 用 路 人 看 不 懂 燈 色 誤 判,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機 車 安 檢 三 重 點 ( 二 ): 燈 光 機 車 載 物 重 量 規 定 輪 胎 的 檢 查 : 可 使 用 胎 壓 計 檢 查 胎 壓, 同 時 也 要 留 意 胎 紋 的 深 度 是 否 足 夠, 輪 胎 外 表 是 否 有 龜 裂 損 傷 或 異 常 磨 損 的 情 況 在 一 般 道 路 行 駛 時, 機 車 輪 胎 胎 紋 的 深 度 不 得 低 於 0.8 公 釐,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在 快 速 道 路 行 駛 時, 胎 紋 則 不 得 低 於 1 公 釐 機 車 安 檢 三 重 點 ( 三 ): 輪 胎 高 度 不 可 超 過 駕 駛 人 肩 部 寬 度 不 可 超 過 把 手 外 緣 十 公 分 長 度 自 座 位 後 部 起 不 可 向 前 超 伸 伸 出 車 尾 部 分 自 後 輪 軸 起 不 可 超 過 半 公 尺 3 第 3 頁 第 4 頁

2.1.4 騎 乘 機 車 必 備 的 證 件 駕 照 行 照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證 三 煞 車 與 速 度 的 關 係 3.0 單 元 目 標 1. 正 確 的 騎 車 姿 勢 2. 應 用 正 確 的 煞 車 方 式 3. 反 應 三 部 曲 4. 在 各 種 不 良 狀 況 下 行 駛 時, 應 保 持 的 車 速 與 間 距 3.1 煞 車 之 操 作 及 反 應 三 部 曲 3.1.1 正 確 的 機 車 騎 乘 姿 勢 首 先, 眼 睛 要 保 持 專 注, 隨 時 注 意 四 周 的 情 況, 肩 膀 放 輕 鬆, 不 要 聳 肩 或 刻 意 下 垂 ; 兩 手 輕 握 手 把, 手 肘 微 彎 並 且 稍 微 往 身 體 靠 攏, 雙 手 環 握 把 手, 虎 口 離 把 手 前 緣 約 一 指 幅 的 寬 度, 才 能 方 便 抓 放 煞 車 及 離 合 器 拉 桿 抓 放 拉 桿 時, 應 四 指 同 時 抓 放, 才 能 穩 定 的 施 力 另 外, 為 了 緩 衝 路 面 上 傳 來 的 震 動, 上 半 身 應 保 持 輕 鬆 並 自 然 微 彎 ; 而 下 半 身 膝 蓋 應 自 然 彎 曲, 與 前 置 物 箱 保 持 約 10 公 分 的 距 離, 腳 掌 平 放 在 踏 板 上, 腳 尖 朝 前 並 稍 微 向 內 靠 攏 正 確 的 機 車 騎 乘 姿 勢 4 第 5 頁 第 6 頁

3.1.2 一 般 煞 車 方 式 先 回 油, 讓 引 擎 煞 車 發 生 作 用, 再 同 時 使 用 前 後 輪 煞 車, 逐 漸 加 大 煞 車 力 直 到 車 輛 停 止 另 外, 轉 彎 時 煞 車 容 易 失 去 平 衡, 所 以 車 輛 一 定 要 在 直 行 的 狀 態 才 能 煞 車, 而 且 不 可 以 將 車 輪 鎖 死, 以 免 失 控 3.1.3 緊 急 煞 車 方 式 應 立 即 回 油 並 同 時 用 力 使 用 前 後 煞 車, 一 次 完 成 煞 車 動 作, 但 切 記 不 可 以 用 力 過 猛 而 鎖 死 輪 胎, 否 則 會 摔 車 轉 彎 時 煞 車 容 易 失 去 平 衡 3.1.5 爆 胎 的 因 應 方 式 爆 胎 的 時 候 絕 對 不 可 以 緊 急 煞 車, 很 容 易 失 控, 要 先 保 持 冷 靜, 鬆 放 油 門, 抓 穩 把 手 控 制 方 向, 然 後 慢 慢 把 車 停 靠 到 路 邊 3.1.6 反 應 三 部 曲 人 是 交 通 舞 台 上 的 主 角, 不 論 是 行 人 或 駕 駛 人, 在 整 個 交 通 的 大 環 境 中, 其 行 動 過 程 都 是 由 看 想 做 三 個 連 鎖 動 作 所 組 成, 這 個 連 鎖 動 作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稱 為 反 應 時 間 反 應 時 間 長 短 因 年 齡 性 別 體 能 情 緒 各 有 不 同, 至 少 需 要 四 分 之 三 秒 如 果 遇 到 體 能 老 化 注 意 力 分 散 疲 勞 駕 駛 酒 後 駕 車 時, 甚 至 需 要 更 長 的 反 應 時 間, 歷 年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肇 事 案 例 大 部 分 是 忽 略 了 這 段 反 應 時 間, 其 中 又 以 認 知 錯 誤 或 遲 緩 居 首, 判 斷 錯 誤 居 次 3.1.4 上 坡 與 下 坡 路 段 煞 車 方 式 乾 燥 路 面 或 下 坡 路 段, 因 為 重 心 在 前, 要 以 前 輪 煞 車 為 主 後 輪 為 輔, 前 後 輪 煞 車 施 力 約 7:3 或 6:4 相 反 的, 在 上 坡 路 段 或 潮 溼 路 面, 要 以 後 輪 煞 車 為 主 前 輪 為 輔, 前 後 輪 煞 車 施 力 約 3:7 或 4:6 反 應 三 部 曲 : 看 想 做 5 第 7 頁 第 8 頁

也 就 是 說, 當 機 車 駕 駛 人 眼 睛 看 到 危 險 至 手 放 鬆 油 門 按 下 煞 車 前, 這 段 反 應 時 間 內, 車 輛 仍 在 滑 行, 並 未 減 速, 所 以 駕 駛 人 眼 睛 看 到 危 險 狀 況, 到 車 輛 完 全 煞 停, 除 了 回 油, 讓 引 擎 煞 車 發 生 作 用, 及 按 下 煞 車, 將 車 輛 煞 停 所 需 距 離 外, 還 需 要 有 駕 駛 人 反 應 三 部 曲 所 需 的 反 應 時 間 與 距 離,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車 輛 行 進 中 要 保 持 適 當 車 距 的 原 因 車 行 速 度 越 快, 在 相 同 的 煞 車 反 應 時 間 條 件 下, 所 需 的 停 車 距 離 就 越 長 如 果 再 加 上 駕 駛 人 精 神 不 濟 判 斷 反 應 能 力 降 低 甚 至 遲 緩 的 情 況, 就 更 容 易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了 3.2 行 車 速 度 與 間 距 的 控 制 3.2.1 行 車 速 度 行 車 時 應 按 照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規 定 控 制 車 速, 當 沒 有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規 定 時,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50 公 里 ; 行 駛 於 未 劃 車 道 線 分 向 線 的 道 路, 以 及 設 有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的 慢 車 道 時, 時 速 不 可 以 超 過 40 公 里 3.2.2 行 車 間 距 行 車 時 後 車 與 前 車 應 保 持 隨 時 可 以 煞 停 的 距 離, 與 其 他 車 輛 會 車 時, 也 必 須 保 持 50 公 分 以 上 的 間 隔 3.2.3 不 良 狀 況 之 因 應 方 式 相 同 車 速 不 同 反 應 時 間 的 煞 車 距 離 行 駛 於 無 號 誌 或 擁 擠 施 工 路 段, 以 及 鄰 近 學 校 醫 院 等 路 段 時, 應 減 速 慢 行, 作 好 隨 時 停 車 的 準 備 夜 間 騎 乘 或 天 候 不 良 能 見 度 不 佳 時, 應 開 亮 頭 燈 減 速 慢 行, 與 前 車 保 持 更 長 的 距 離, 以 便 隨 時 作 煞 停 反 應 行 駛 於 碎 石 路 或 顛 簸 路 段 時, 要 放 慢 車 速 身 體 放 鬆, 隨 著 車 體 自 然 上 下 起 伏, 以 降 低 路 面 衝 擊 的 力 量, 並 保 持 車 體 平 穩 直 進 的 狀 態 四 轉 彎 與 離 心 力 的 關 係 4.0 單 元 目 標 相 同 反 應 時 間 不 同 車 速 的 煞 車 距 離 1. 離 心 力 的 形 成 原 理, 以 及 轉 彎 傾 斜 角 與 速 度 轉 彎 半 徑 的 關 係 2. 機 車 轉 彎 時 的 各 種 騎 乘 姿 勢 3. 機 車 轉 彎 的 操 作 要 領 與 注 意 事 項 6 第 9 頁 第 10 頁

4.1 機 車 轉 彎 時 力 的 均 衡 機 車 在 轉 彎 的 時 候, 是 以 前 輪 提 供 轉 向, 後 輪 跟 著 迴 轉, 迴 轉 中 心 就 是 前 輪 圓 心 中 垂 線 與 後 軸 的 延 長 線 交 會 的 那 一 點 車 輛 是 否 能 順 利 通 過 彎 道, 則 決 定 於 車 速 轉 彎 半 徑 與 傾 斜 角 度 等 構 成 轉 彎 時 力 的 作 用 與 平 衡 平 常 機 車 向 前 直 行 的 時 候, 在 前 進 方 向 會 產 生 慣 性 力, 但 是 當 機 車 行 駛 於 彎 道 時, 這 股 慣 性 力 會 強 迫 車 輛 遵 循 原 本 的 方 向 前 進, 於 是 就 產 生 了 離 心 力 離 心 力 的 大 小 與 轉 彎 半 徑 成 反 比, 但 與 車 速 的 平 方 成 正 比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當 車 速 相 同 時, 彎 道 越 彎, 離 心 力 就 越 大 : 但 是 如 果 在 同 一 彎 道 中, 車 速 越 快 離 心 力 會 越 大, 所 以 在 彎 道 上, 應 減 速 慢 行, 才 能 保 持 行 車 的 安 全 4.2 轉 彎 時 的 騎 乘 姿 勢 4.2.1 同 傾 斜 轉 彎 時, 駕 駛 人 與 車 身 的 傾 斜 角 度 一 致, 這 種 姿 勢 就 叫 做 同 傾 斜, 一 般 轉 彎 都 是 採 用 這 種 姿 勢, 駕 駛 必 須 掌 握 適 當 的 車 速 與 傾 斜 角 度, 尤 其 在 較 高 的 速 度 下, 必 須 加 大 傾 斜 角 度 才 能 克 服 離 心 力 的 作 用, 安 全 的 進 行 轉 彎 4.2.2 內 傾 斜 迴 轉 中 心 點 彎 道 中 產 生 離 心 力 因 此, 根 據 力 學 原 理, 要 克 服 離 心 力 以 便 於 順 利 轉 彎, 機 車 騎 士 必 須 壓 車 過 彎, 讓 車 身 及 駕 駛 人 身 體 向 彎 道 內 側 傾 斜, 並 且 隨 著 車 速 的 提 高, 傾 斜 角 度 也 必 須 隨 著 加 大, 才 能 克 服 離 心 力 當 然, 傾 斜 角 度 也 不 可 以 過 大, 如 果 超 過 臨 界 角 度, 反 而 會 有 滑 倒 的 可 能 掌 握 以 上 這 些 影 響 轉 彎 的 因 素, 配 合 道 路 環 境 的 觀 察 判 斷, 採 取 適 當 的 路 線 速 度 與 切 入 角 度, 便 能 安 全 的 通 過 彎 道 轉 彎 時, 駕 駛 人 向 內 傾 斜 的 角 度 比 車 身 大, 這 種 姿 勢 就 叫 做 內 傾 斜, 通 常 運 用 在 想 更 高 速 通 過 彎 道 的 時 候 因 為 離 心 力 更 大, 而 傾 斜 角 有 限, 所 以 只 能 將 身 體 更 傾 向 內 側, 利 用 體 重 來 克 服 離 心 力 在 賽 車 車 道 上, 選 手 們 甚 至 將 身 體 懸 出 車 身, 而 演 變 成 所 謂 的 懸 邊 及 側 掛 的 技 術 7 第 11 頁 第 12 頁

懸 邊 及 側 掛 必 須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才 能 安 全 的 操 作, 所 以 騎 乘 於 公 路 上 的 機 車 不 應 採 用 這 種 姿 勢 在 一 般 道 路 上, 機 車 的 速 限 不 快, 轉 彎 傾 斜 角 度 不 大, 使 用 這 種 騎 乘 技 術 反 而 容 易 摔 車, 甚 至 有 被 後 方 車 輛 輾 壓 的 嚴 重 危 險 2. 通 過 彎 道 中 : 駕 駛 人 須 適 度 向 彎 道 內 側 傾 斜 車 身, 利 用 車 輛 與 駕 駛 人 的 重 量 克 服 離 心 力, 並 保 持 等 速, 絕 對 不 要 急 加 速 急 減 速 或 急 速 大 角 度 轉 動 把 手, 以 避 免 發 生 危 險 3. 駛 出 彎 道 後 : 扶 正 車 身, 使 車 頭 轉 正, 再 逐 漸 加 速 朝 直 線 前 進 懸 邊 側 掛 利 用 車 輛 與 駕 駛 人 重 量 克 服 離 心 力, 通 過 彎 道 4.2.3 外 傾 斜 轉 彎 時, 駕 駛 人 與 車 身 傾 斜 的 角 度 相 反, 這 種 姿 勢 就 叫 做 外 傾 斜, 通 常 在 閃 避 不 良 路 面 上 的 障 礙 或 坑 洞 時 使 用, 也 就 是 迅 速 的 將 車 身 向 左 或 向 右 壓 斜, 甚 至 連 續 反 向 壓 車, 待 閃 過 障 礙 後 再 扶 正 車 體 繼 續 前 進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閃 避 的 時 候, 車 速 應 減 慢, 否 則 會 有 摔 倒 的 危 險 4.3.2 轉 彎 時 的 潛 在 危 險 轉 彎 時 機 車 處 於 不 穩 定 的 狀 態, 路 上 的 坑 洞 碎 石 等 都 有 可 能 讓 車 輪 打 滑, 造 成 意 外 發 生 ; 另 外, 在 彎 道 中 視 線 也 可 能 受 物 體 或 地 形 的 阻 礙, 以 至 於 無 法 看 到 前 方 的 人 車 而 發 生 危 險, 尤 其 有 些 駕 駛 在 轉 彎 時 會 越 過 中 線, 或 是 在 彎 道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這 些 都 很 危 險 所 以 駕 駛 人 在 轉 彎 時 要 注 意 減 速, 視 線 要 適 度 放 遠, 並 隨 時 調 整 車 速 與 路 線 4.3 通 過 彎 道 的 操 作 要 領 4.3.1 通 過 彎 道 的 操 作 要 領 1. 進 入 彎 道 前 : 先 適 度 減 速, 以 免 過 彎 時 離 心 力 太 大 而 失 控 彎 道 中 視 線 可 能 受 物 體 或 地 形 阻 礙 8 第 13 頁 第 14 頁

五 道 路 上 潛 藏 的 危 險 因 子 與 防 禦 駕 駛 5.0 單 元 目 標 1. 道 路 上 因 視 覺 所 引 起 的 危 險 因 子 及 避 免 方 式 2. 道 路 上 各 種 路 面 狀 況 潛 藏 的 危 險 因 子 及 避 免 方 式 3. 交 叉 路 口 的 潛 在 危 險 及 避 免 方 式 4. 其 他 道 路 上 的 潛 在 危 險 及 避 免 方 式 而 受 到 前 行 車 對 向 車 及 並 行 的 車 輛 等 動 體 遮 蔽 視 線 所 造 成 的 死 角, 稱 為 動 體 死 角,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若 有 不 當 的 超 車 或 轉 彎 行 為, 很 容 易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記 得 第 三 單 元 介 紹 的 反 應 三 部 曲 嗎? 因 此 駕 駛 人 一 定 要 記 得 減 速 慢 行, 保 持 隨 時 可 煞 停 的 車 距 5.1 視 覺 的 危 險 因 子 5.1.1 防 禦 駕 駛 道 路 上 處 處 都 潛 藏 著 危 機, 尤 其 機 車 的 穩 定 性 與 車 身 對 於 駕 駛 人 的 保 護 程 度 跟 四 輪 車 輛 相 比 來 得 更 低, 所 以 騎 乘 機 車 的 時 候 一 定 要 保 持 警 覺, 隨 時 收 集 道 路 上 的 訊 息, 以 便 意 外 狀 況 發 生 時 能 夠 及 時 做 出 適 當 的 應 變 方 式, 這 就 是 所 謂 防 禦 駕 駛 的 觀 念 5.1.2 視 野 的 危 險 因 子 在 行 駛 的 過 程 中, 駕 駛 人 會 受 到 機 車 本 身 的 限 制 或 是 遇 到 各 種 狀 況 而 影 響 視 線, 產 生 所 謂 的 視 野 死 角, 也 就 是 在 行 駛 中, 視 覺 受 到 物 體 遮 蔽 而 產 生 的 死 角, 可 分 為 靜 體 死 角 與 動 體 死 角 在 視 線 不 良 的 交 叉 路 口 彎 道 或 電 線 桿 招 牌 路 邊 停 放 的 車 輛 等 靜 止 物 體 遮 蔽 駕 駛 人 視 線 造 成 的 死 角, 稱 為 靜 體 死 角, 遇 到 這 種 情 況, 駕 駛 人 要 減 速 查 看 四 周 環 境, 才 不 會 撞 到 突 然 衝 出 來 的 人 或 車 動 體 死 角 5.1.3 機 車 本 身 的 視 覺 死 角 為 了 隨 時 掌 握 後 方 的 情 況, 後 視 鏡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裝 置, 但 是 後 視 鏡 也 會 有 視 覺 死 角, 駕 駛 人 必 須 適 時 擺 頭 查 看 後 方 才 能 消 除 死 角 汽 車 一 樣 也 有 視 覺 死 角, 騎 乘 機 車 時, 應 避 免 進 入 汽 車 的 視 野 死 角 中, 所 以 不 要 行 駛 於 大 型 車 輛 的 正 後 方, 更 不 要 在 汽 車 車 陣 中 隨 意 穿 梭 亂 鑽, 以 減 少 事 故 發 生 5.1.4 駕 駛 人 視 力 的 生 理 特 性 後 視 鏡 當 車 速 越 快, 視 力 就 會 相 對 的 變 差, 視 野 範 圍 也 會 跟 著 縮 小, 所 以 駕 駛 人 的 視 線 要 適 當 放 遠, 並 且 配 合 雙 眼 游 動 與 頭 部 擺 動, 來 彌 補 視 野 的 不 足 靜 體 死 角 9 第 15 頁 第 16 頁

5.2.2 雨 天 的 危 險 因 子 下 雨 天 的 時 候, 除 了 濕 滑 的 路 面 之 外, 行 駛 於 標 線 上 也 很 容 易 讓 輪 胎 打 滑, 駕 駛 人 要 特 別 注 意,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駕 駛 人 視 力 生 理 特 性 : 速 度 越 快, 視 野 範 圍 越 小 5.2 路 面 的 危 險 因 子 5.2.1 道 路 上 常 見 的 危 險 因 子 路 面 凹 凸 不 平 或 路 面 有 砂 石 泥 濘 積 水 段 差 水 溝 蓋, 以 及 其 他 異 物 與 障 礙 物 等 不 良 情 形, 都 很 容 易 降 低 機 車 的 穩 定 性 或 是 影 響 駕 駛 人 的 視 線, 因 此 在 行 駛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當 無 法 避 開 的 時 候, 應 減 速 慢 行, 確 保 機 車 的 穩 定 性 5.2.3 行 經 彎 道 或 坡 道 的 危 險 因 子 在 行 經 彎 道 或 坡 道 的 時 候, 視 線 容 易 受 到 地 形 或 前 方 車 輛 的 遮 蔽, 有 時 甚 至 會 遇 到 對 向 車 開 太 快, 或 是 因 為 某 些 原 因 而 侵 入 我 方 車 道 的 情 形 因 此, 行 駛 於 彎 道 或 坡 道 時 應 提 高 警 覺, 適 時 減 速 靠 右 ; 如 果 有 反 射 鏡, 可 以 透 過 它 來 觀 察 前 方 情 況, 提 早 做 好 準 備, 避 免 突 發 意 外 事 故 雨 天 時 勿 行 駛 於 標 線 上 反 射 鏡 可 觀 察 前 方 情 況 5.3 交 叉 路 口 潛 在 危 機 5.3.1 行 經 交 叉 路 口 的 注 意 事 項 機 車 行 經 交 叉 路 口 時, 尤 其 是 在 車 流 量 較 小 的 路 口 幹 支 線 流 量 相 差 懸 殊 的 路 口 深 夜 或 清 晨 時 段, 以 及 號 誌 轉 換 的 時 候, 駕 駛 人 在 路 口 一 段 距 離 之 前 就 應 該 預 先 減 速, 隨 時 作 停 車 的 準 備, 才 能 避 免 跟 突 然 衝 出 的 人 車 或 動 物 發 生 碰 撞 道 路 上 常 見 的 危 險 因 子 10 第 17 頁 第 18 頁

另 外, 車 輛 轉 彎 時, 轉 彎 內 側 後 輪 軌 跡 的 半 徑 會 比 前 輪 短, 稱 為 內 輪 差 軸 距 越 長, 內 輪 差 越 大 因 此, 遇 到 大 型 車 輛 轉 彎 時, 應 與 路 口 保 持 一 段 距 離, 並 且 與 大 型 車 輛 保 持 安 全 間 距, 以 免 被 輾 入 輪 下 同 時 還 要 提 醒 機 車 駕 駛 人, 切 記 不 可 任 意 在 車 陣 中 隨 意 變 換 車 道 插 入 大 型 車 前, 或 於 大 型 車 前 煞 車, 因 為 大 型 車 視 野 死 角 多, 如 果 沒 有 保 持 較 大 的 安 全 距 離, 很 容 易 釀 成 車 禍 機 車 行 經 交 叉 路 口 應 預 先 減 速, 避 免 意 外 發 生 機 車 應 與 大 型 車 保 持 安 全 間 距 以 免 因 內 輪 差 而 被 被 輾 入 輪 下 遇 大 型 車 輛 轉 彎 時 應 與 路 口 保 持 距 離 5.3.2 大 型 車 輛 的 潛 在 危 險 大 型 車 輛 的 駕 駛 座 較 高, 視 野 死 角 大, 而 且 因 為 車 輛 重, 需 要 煞 車 距 離 較 長 加 上 大 型 車 行 駛 時, 車 體 推 擠 空 氣, 在 車 頭 會 產 生 推 力, 車 身 及 車 尾 會 產 生 吸 力 因 此, 機 車 與 大 型 車 並 行 時, 很 容 易 因 氣 流 的 推 吸 力 量, 無 法 在 行 進 間 保 持 平 衡 與 穏 定 所 以 機 車 駕 駛 人 要 與 大 型 車 輛 保 持 一 段 安 全 距 離 與 間 隔 5.3.3 不 可 隨 意 暫 停 車 輛 不 可 任 意 在 車 陣 中 隨 意 變 換 車 道 插 入 大 型 車 前, 或 於 大 型 車 前 煞 車 隨 意 暫 停 車 輛 不 只 會 影 響 交 通 順 暢, 若 是 將 車 輛 暫 停 在 交 叉 路 口 10 公 尺 內, 或 路 面 劃 有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的 紅 線 路 段, 或 視 線 不 良 的 地 方, 更 會 增 加 自 己 與 其 他 駕 駛 或 用 路 人 發 生 意 外 的 可 能 機 車 易 受 大 型 車 產 生 的 吸 力 與 推 力 影 響 11 第 19 頁 第 20 頁

5.4 其 他 潛 在 危 機 5.4.1 眩 惑 夜 間 行 車 時, 如 果 遇 對 向 車 開 遠 光 燈, 是 不 是 會 覺 得 看 不 清 楚 呢? 這 種 現 象 就 是 所 謂 的 眩 惑 眼 睛 受 到 強 光 照 射 時 會 因 為 無 法 適 應 而 暫 時 失 去 視 力, 因 此 雙 方 會 車 時 千 萬 不 能 開 遠 光 燈, 駕 駛 人 的 眼 睛 也 要 盡 量 避 開 對 方 的 車 燈 照 射 從 同 理 心 來 想, 機 車 駕 駛 人 也 不 可 以 任 意 改 裝 高 亮 度 的 頭 燈, 以 免 影 響 道 路 上 其 他 駕 駛 人 的 眼 睛 夜 間 會 車 時 勿 開 遠 光 燈 5.4.3 路 邊 的 潛 在 危 機 在 路 上 行 駛 的 時 候, 要 留 意 停 靠 在 路 邊 的 車 輛 突 然 開 啟 的 車 門 路 邊 起 步 不 遵 守 規 定 打 方 向 燈 的 汽 機 車 等 六 行 駛 車 道 與 路 權 之 規 定 6.0 單 元 目 標 1. 基 本 的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與 號 誌 2. 機 車 路 權 及 路 口 轉 彎 的 規 定 3. 無 號 誌 交 叉 路 口 的 路 權 優 先 順 序 4. 其 他 狀 況 下 的 路 權 優 先 順 序 5.4.2 暗 適 應 與 明 適 應 暗 適 應 是 指 環 境 瞬 間 由 亮 變 暗 時, 眼 睛 需 要 時 間 擴 大 瞳 孔 來 適 應 變 暗 的 環 境 相 反 的, 瞬 間 由 暗 變 亮 則 為 明 適 應 所 以 出 入 隧 道 一 定 要 開 啟 頭 燈 照 明, 以 減 少 光 線 變 化 造 成 眼 睛 的 不 適, 同 時 也 預 防 隧 道 內 停 電 而 看 不 清 楚 前 方 的 狀 況 6.1 基 本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的 認 識 6.1.1 標 誌 標 誌 依 指 引 訊 息 可 分 為 四 大 類 : 1. 禁 制 標 誌 2. 指 示 標 誌 3. 警 告 標 誌 4. 輔 助 標 誌 暗 適 應 ( 瞳 孔 擴 大 ) 明 適 應 ( 瞳 孔 縮 小 ) 1. 禁 制 標 誌 : 用 以 告 示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在 道 路 上 應 遵 行 禁 止 限 制 等 特 殊 規 定, 即 為 禁 制 標 誌, 未 遵 守 時, 即 會 受 罰 這 種 標 誌 依 傳 達 的 訊 息, 可 分 為 三 種 : 12 第 21 頁 第 22 頁

(1) 遵 行 : 藍 底 白 色 圖 案, 方 形 或 圓 形, 譬 如 車 道 遵 行 方 向 開 亮 頭 燈 單 行 道 機 車 兩 段 式 左 轉 等 代 表 例 外 的 標 誌 有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禁 止 會 車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進 入 車 道 禁 止 進 入 等 車 道 遵 行 方 向 ( 僅 準 直 行 ) 開 亮 頭 燈 單 行 道 機 車 兩 段 式 左 轉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禁 止 會 車 禁 止 任 何 車 輛 進 入 車 道 禁 止 進 例 外 的 有 八 角 形 的 停 車 再 開 倒 等 邊 三 角 形 的 讓 路 標 誌 交 岔 形 的 鐵 路 平 交 道 等 (3) 限 制 : 白 底 紅 邊 黑 色 圖 案, 圓 形 為 主, 譬 如 最 高 速 限 車 輛 高 度 限 制 等 代 表, 例 外 的 標 誌 有 藍 底 白 字 白 邊 的 最 低 速 限 等 停 車 再 開 讓 路 標 誌 鐵 路 平 交 道 (2) 禁 止 : 白 底 紅 邊 黑 色 圖 案, 圓 形 為 主, 框 內 並 有 由 左 上 至 右 下 的 紅 色 斜 線, 形 似 英 文 字 N, 譬 如 禁 止 左 轉 禁 止 停 車 等 代 表 最 高 速 限 車 輛 高 度 限 制 最 低 速 限 2. 指 示 標 誌 : 用 以 指 示 路 線 方 向 里 程 地 名 及 公 共 設 施 等, 即 為 指 示 標 誌 方 形 為 主, 但 配 合 公 路 路 線 的 指 引 又 有 梅 花 形 盾 形 箭 頭 形, 底 色 多 為 白 色 綠 色 及 藍 色 代 表 性 的 標 誌 有 : 停 車 處 標 誌 迴 車 道 國 道 省 道 方 向 里 程 等 禁 止 左 轉 禁 止 停 車 13 第 23 頁 第 24 頁

4. 輔 助 標 誌 : 其 他 用 來 便 利 用 路 人 辨 識 及 促 進 行 車 安 全 所 設 立 的 標 誌 或 標 牌, 都 屬 於 輔 助 標 誌 一 般 常 見 橙 底 黑 字 菱 形 或 長 方 形, 佈 設 在 施 工 路 段 附 近 告 示 前 方 道 路 施 工, 車 輛 應 減 速 慢 行, 另 外 調 撥 車 道 分 向 線 指 引 安 全 方 向 導 引 車 道 預 告 及 車 輛 故 障 標 誌 也 是 大 家 常 見 的 輔 助 標 誌 停 車 處 標 誌 迴 車 道 國 道 路 線 編 號 省 道 路 線 編 號 例 外 的 有 : 紅 底 盾 形 的 快 速 公 路 的 省 道 編 號 咖 啡 色 底 方 形 的 觀 光 地 區 地 名 指 示 等 道 路 施 工 調 撥 車 道 分 向 線 指 車 輛 故 障 標 誌 快 速 公 路 省 道 編 號 觀 光 地 區 地 名 車 道 預 告 安 全 方 向 導 引 3. 警 告 標 誌 : 預 告 前 方 路 況, 提 醒 用 路 人 警 覺, 並 準 備 防 範 措 施 的 標 誌 形 狀 為 正 等 邊 三 角 形 白 底 紅 邊 黑 色 圖 案 譬 如 險 升 坡 慢 行 隧 道 當 心 行 人 等 6.1.2 標 線 以 下 介 紹 幾 種 經 常 在 道 路 出 現 的 標 線 : 1. 白 實 線 : 白 實 線 設 於 路 段 中, 是 用 來 分 隔 快 慢 車 道 或 指 示 路 面 範 圍 ; 如 果 設 於 路 口, 就 是 作 為 停 止 線 使 用 ; 設 於 路 側 則 是 車 輛 停 放 線 路 面 邊 線 險 升 坡 慢 行 隧 道 當 心 行 人 例 外 的 標 誌 有 注 意 號 誌 一 種 注 意 號 誌 14 第 25 頁 第 26 頁

2. 雙 白 實 線 : 雙 白 實 線 設 於 路 段 中, 是 用 來 分 隔 同 向 車 道, 並 禁 止 變 換 車 道 5. 黃 虛 線 : 設 於 路 段 中, 用 以 分 隔 對 向 車 道 6. 紅 實 線 : 紅 實 線 代 表 的 是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3. 黃 實 線 : 黃 實 線 設 於 路 側 時, 代 表 禁 止 停 車 ; 設 於 中 央 分 向 島 兩 側 則 是 用 來 分 隔 對 向 車 流 7. 讓 路 標 線 : 讓 路 標 線 是 警 告 駕 駛 人 前 有 幹 道, 應 減 速 慢 行 或 停 車 讓 幹 道 車 輛 先 行 4. 雙 黃 實 線 : 雙 黃 實 線 是 分 隔 對 向 車 道, 並 雙 向 禁 止 超 車 跨 越 或 迴 轉 8. 白 虛 線 : 白 虛 線 設 於 路 段 中, 是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車 道 或 作 為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辨 識 線 設 於 路 口 則 是 引 導 車 輛 行 進 15 第 27 頁 第 28 頁

9. 雙 白 虛 線 : 設 在 路 口 的 雙 白 虛 線 是 在 未 劃 設 行 人 穿 越 道 時 搭 配 讓 路 標 線 作 為 車 輛 停 止 線 使 用 設 於 路 段 中 者, 作 為 行 車 方 向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之 調 撥 車 道 線 13. 禁 行 機 車 標 字 : 用 來 告 知 本 車 道 禁 止 機 車 行 駛 6.1.3 號 誌 10. 機 慢 車 左 轉 待 轉 區 : 劃 設 在 停 止 線 或 行 人 穿 越 道 前 方 的 白 框 線, 叫 作 機 慢 車 左 轉 待 轉 區, 供 機 慢 車 作 兩 段 式 左 轉 時 臨 停 待 轉 的 位 置 交 通 號 誌 除 了 常 見 的 紅 綠 燈 之 外, 還 有 表 示 警 告 的 閃 光 黃 燈 號 誌 設 於 幹 道, 表 示 車 輛 應 減 速 接 近 或 暫 停, 並 小 心 通 過 ; 閃 光 紅 燈 號 誌 表 示 停 車 再 開, 設 於 支 道, 車 輛 應 減 速 接 近, 先 停 止 於 交 叉 路 口 前, 讓 幹 線 道 車 輛 先 行, 判 斷 安 全 之 後 才 可 以 起 步 前 行 11. 機 車 停 等 區 : 機 車 在 紅 燈 時 停 等 的 區 域 紅 綠 燈 閃 光 黃 燈 號 誌 閃 光 紅 燈 號 誌 12. 機 車 優 先 車 道 標 字 : 機 車 優 先 行 駛 的 車 道, 其 他 車 種 除 了 起 步 準 備 停 車 臨 時 停 車 或 轉 向 外, 不 得 橫 跨 或 佔 用 行 駛 6.2 行 駛 車 道 與 路 口 轉 彎 規 定 路 權 對 用 路 人 來 說 是 很 重 要 的 認 知, 當 機 車 行 駛 於 車 道 時, 要 遵 照 標 誌 或 標 線 規 定 行 駛 如 果 是 未 設 置 標 誌 或 標 線 的 路 段, 則 要 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的 規 定 來 行 駛 16 第 29 頁 第 30 頁

6.2.1 機 車 行 駛 於 道 路 的 規 定 在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的 雙 向 道 路, 機 車 應 行 駛 於 最 外 側 二 車 道 ; 單 行 道 則 應 在 最 左 與 右 側 車 道 行 駛 第 二 種 : 車 道 由 二 車 道 縮 減 為 一 車 道 時, 直 行 車 道 車 輛 先 行 第 三 種 : 車 道 由 二 車 道 縮 減 為 一 車 道, 無 直 行 車 道 時, 內 車 道 的 車 輛 先 行, 但 交 通 擁 塞 時, 內 外 側 車 道 車 輛 應 互 相 禮 讓, 交 互 輪 流 行 駛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與 間 隔 在 已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的 雙 向 道 路, 機 車 應 在 最 外 側 快 車 道 及 慢 車 道 行 駛 單 行 道 則 是 在 慢 車 道 以 及 與 慢 車 道 相 鄰 的 快 車 道 行 駛 6.2.3 兩 段 式 轉 彎 在 某 些 道 路 上, 機 慢 車 必 須 進 行 兩 段 式 轉 彎, 例 如 : 內 側 車 道 設 有 禁 行 機 車 標 誌 或 標 線 時, 應 兩 段 式 左 轉 彎 6.2.2 變 換 車 道 在 三 快 車 道 以 上 單 行 道, 行 駛 在 右 側 車 道 或 慢 車 道 的 機 車, 應 兩 段 式 左 轉 彎 ; 行 駛 於 左 側 車 道 或 慢 車 道 時, 應 兩 段 式 右 轉 彎 變 換 車 道 時, 有 三 種 狀 況 : 第 一 種 : 車 道 不 縮 減, 變 換 車 道 時, 直 行 車 道 車 輛 先 行 17 第 31 頁 第 32 頁

6.3 無 號 誌 交 叉 路 口 路 權 優 先 順 序 1. 在 幹 線 道 車 先 行 2. 在 多 線 道 車 先 行 3. 轉 彎 車 應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4. 同 為 轉 彎 車 或 直 行 車, 以 當 事 者 的 位 置 判 斷, 右 方 車 先 行 5. 對 向 車 輛 轉 入 同 一 車 道 時, 左 轉 彎 車 先 行 6. 當 交 通 擁 塞 時, 應 於 停 止 線 前 暫 停 與 他 方 雙 方 車 輛 互 相 禮 讓, 交 互 輪 流 行 駛 6.4 其 他 路 權 優 先 順 序 6.4.1 行 經 無 號 誌 的 圓 環 路 口 行 經 無 號 誌 的 圓 環 路 口 時, 要 讓 已 進 入 圓 環 車 道 的 車 輛 先 行 ; 如 果 行 駛 於 多 車 道 的 圓 環 中, 外 側 車 道 的 車 輛 要 讓 內 側 車 道 的 車 輛 先 行 已 進 入 圓 環 車 道 的 車 輛 先 行 外 側 車 道 車 輛 讓 內 側 車 道 車 輛 先 在 幹 線 道 車 先 行 在 多 線 道 車 先 行 6.4.2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 禮 讓 年 長 者 不 管 在 有 無 設 置 行 人 穿 越 道 的 交 叉 路 口, 都 應 該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遇 到 年 長 者 通 過 無 號 誌 管 理 的 交 叉 路 口 時, 千 萬 不 要 亂 鳴 喇 叭, 要 暫 停 車 輛 讓 年 長 者 安 全 通 過 轉 彎 車 應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同 為 轉 彎 車 或 直 行 車 以 當 事 者 位 置 判 斷, 右 方 車 先 行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暫 停 車 輛 讓 年 長 者 安 全 通 過 18 對 向 車 輛 轉 入 同 一 車 道 時 左 轉 彎 車 先 行 第 33 頁 第 34 頁

6.4.3 避 讓 緊 急 車 輛 行 駛 於 道 路 時, 如 果 遇 到 像 救 護 車 消 防 車 警 備 車 或 工 程 救 險 車 等 之 警 號 時, 應 立 即 減 速 避 讓 避 讓 方 式 依 同 向 車 道 數 有 二 種 作 法, 在 單 車 道 時, 減 速 向 右 側 避 讓 及 準 備 停 車 在 同 向 二 車 道 以 上 路 段 時, 應 立 即 向 相 鄰 車 道 或 路 側 避 讓, 相 鄰 車 道 之 車 輛 也 應 減 速 禮 讓 這 種 避 讓 路 權 是 為 了 緊 急 救 災, 其 他 非 救 災 車 輛 不 可 尾 隨 急 駛 6.4.4 禁 止 停 車 有 些 地 方 即 使 沒 有 特 別 設 置 禁 止 停 車 標 誌 或 標 線, 也 不 可 以 任 意 停 車, 像 交 岔 路 口 公 共 汽 車 招 呼 站 十 公 尺 內 消 防 栓 消 防 車 出 入 口 五 公 尺 內 這 些 地 方 都 不 可 以 任 意 停 車 或 暫 停 車 輛, 以 免 妨 礙 交 通 單 車 道 : 減 速 向 右 側 避 讓 及 準 備 停 車 禁 止 停 車 處 6.4.5 行 經 平 交 道 同 向 二 車 道 以 上 路 段 : 立 即 向 相 鄰 車 道 或 路 側 避 讓, 相 鄰 車 道 之 車 輛 也 應 減 速 禮 讓 行 駛 中 如 果 看 到 平 交 道 標 誌 或 標 線, 應 減 速 至 時 速 十 五 公 里 以 下 ; 接 近 平 交 道 時, 若 警 鈴 已 響 閃 光 號 誌 已 顯 示 遮 斷 器 已 開 始 放 下 或 看 守 人 員 表 示 停 止 時, 應 立 即 暫 停, 等 警 鈴 停 止 閃 光 號 誌 熄 滅 遮 斷 器 開 放 或 看 守 人 員 表 示 通 行 後 才 可 以 通 行 ; 如 果 平 交 道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警 示 或 指 示 的 話, 駕 駛 人 仍 應 遵 守 停 看 聽 三 步 驟, 確 定 安 全 才 能 通 過 19 第 35 頁 第 36 頁

看 到 平 交 道 標 誌 或 標 線 應 減 速 至 時 速 十 五 公 里 以 下 警 鈴 已 響 閃 光 號 誌 已 顯 示 遮 斷 器 已 開 始 放 下 或 看 守 人 員 表 示 停 止 時 疲 勞 或 睡 眠 不 足 時 切 勿 行 駛 上 路 七 禁 止 事 項 騎 乘 機 車 時 嚴 格 禁 止 的 行 為 7.1 禁 止 喝 酒 吸 毒 後 駕 駛 喝 酒 吸 毒 會 讓 人 神 智 不 清, 造 成 駕 駛 人 對 週 遭 事 物 判 斷 力 降 低 應 變 能 力 減 弱, 大 大 增 加 意 外 發 生 的 可 能 7.3 服 用 藥 物 後 駕 駛 有 些 疾 病 雖 然 對 駕 駛 人 本 身 的 行 為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但 是 服 用 的 藥 物 卻 可 能 讓 駕 駛 人 昏 昏 沉 沉, 因 此 當 駕 駛 人 身 體 不 適 或 服 用 了 影 響 精 神 的 藥 物, 應 該 避 免 騎 車, 以 確 保 安 全 7.4 禁 止 蛇 行 飆 車 及 危 險 騎 車 行 為 服 用 影 響 精 神 藥 物 後, 應 避 免 騎 車 7.2 疲 勞 駕 駛 禁 止 喝 酒 吸 毒 後 駕 駛 蛇 行 飆 車 及 危 險 騎 車 的 行 為, 容 易 有 摔 車 撞 車 的 事 故 發 生, 更 會 造 成 其 他 駕 駛 人 驚 慌 或 反 應 不 及 而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所 以 騎 乘 機 車 的 時 候, 絶 對 禁 止 危 險 的 騎 車 行 為, 否 則 將 被 處 罰 鍰 及 參 加 道 安 講 習 ; 罰 鍰 最 高 可 能 到 9 萬 元, 甚 至 被 吊 銷 駕 照 吊 扣 牌 照 沒 入 車 輛 疲 倦 會 讓 駕 駛 人 的 注 意 力 與 判 斷 力 降 低, 延 長 反 應 時 間 因 此 駕 駛 人 在 上 路 之 前, 一 定 要 先 評 估 自 己 的 身 心 狀 況 是 不 是 能 夠 騎 車, 絕 不 可 以 勉 強 上 路 如 果 是 長 時 間 的 騎 車, 依 照 規 定, 不 可 以 連 續 超 過 八 小 時 7.5 禁 止 任 意 改 裝 機 車 原 廠 對 於 機 車 的 安 全 性 有 整 體 的 設 計, 如 果 任 意 改 裝, 可 能 會 影 響 性 能 及 安 全 因 此 像 引 擎 車 燈 排 氣 管 消 音 器 都 不 能 改 裝, 更 不 可 以 拆 掉 排 氣 管 消 音 器 製 造 噪 音 20 第 37 頁 第 38 頁

7.6 禁 止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無 論 是 使 用 手 持 式 耳 機 式 或 是 擴 音 式 的 行 動 電 話, 都 會 讓 駕 駛 人 分 心 而 疏 忽 道 路 的 交 通 情 況, 大 大 增 加 意 外 發 生 的 危 險 性 所 以, 千 萬 不 要 邊 騎 車 邊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如 果 一 定 要 使 用, 應 該 先 將 車 輛 停 放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這 樣 才 是 安 全 的 作 法 製 作 資 訊 發 行 單 位 : 交 通 部 主 辦 單 位 : 交 通 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督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八 課 程 結 語 禁 止 行 駛 中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需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時 應 先 將 車 輛 停 放 在 適 當 位 置 製 作 廠 商 : 台 灣 知 識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日 期 :101 年 7 月 內 容 專 家 連 仁 宗 先 生 現 任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公 路 人 員 訓 練 所 南 部 訓 練 中 心 主 任 講 師 機 車 為 兩 輪 行 駛 的 交 通 工 具, 其 相 對 平 穩 性 低, 且 對 乘 員 保 護 性 較 弱, 因 此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常 導 致 乘 員 遭 受 嚴 重 傷 害 研 讀 本 課 程 後, 希 望 能 對 各 位 駕 駛 員 有 所 幫 助 瞭 解 騎 乘 機 車 駕 駛 技 巧 雖 然 必 要, 但 應 守 法 遵 守 路 權, 才 能 行 車 有 序 行 路 平 安 再 次 提 醒 您, 在 整 個 交 通 的 大 環 境 中, 駕 駛 員 行 動 過 程 都 是 由 看 想 做 三 個 連 鎖 動 作 所 組 成, 這 個 連 鎖 動 作 所 需 要 的 反 應 時 間 長 短, 會 因 年 齡 性 別 體 能 情 緒 各 有 不 同, 所 以 騎 乘 機 車 時, 要 集 中 注 意 力, 保 持 情 緒 穩 定, 不 要 疲 勞 駕 駛 酒 後 駕 車 或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等, 在 駕 駛 員 發 現 車 前 狀 況 進 行 看 想 做 的 反 應 過 程 中, 車 輛 仍 在 前 進, 並 非 立 即 停 止, 所 以 不 要 超 速 應 切 實 與 前 車 保 持 安 全 行 車 距 離, 以 爭 取 自 已 與 對 方 處 理 狀 況 所 需 的 時 間 與 距 離, 十 次 車 禍 九 次 快 就 是 駕 駛 員 忽 略 了 看 想 做 的 反 應 時 間, 與 自 我 對 車 行 速 度 管 理 疏 忽 的 描 述 安 全 是 回 家 唯 一 的 路 交 通 部 關 心 您 防 禦 駕 駛 觀 念 建 立 好 保 持 距 離 減 速 樣 樣 好! 21 第 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