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第 4 次 社 區 合 作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4 月 12 日 (10 時 10 分 )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5 樓 160511 會 議 室 出 席 : 徐 委 員 聯 恩 ( 請 假 ) 邊 委 員 泰 明 詹 委 員 志 禹 李 委 員 豐 楙 臧 委 員 國 仁 徐 委 員 世 榮 ( 請 假 ) 陳 委 員 翠 娥 林 委 員 威 呈 ( 請 假 ) 金 委 員 仕 謙 鄭 委 員 秀 娟 謝 委 員 啓 峯 張 委 員 佳 南 高 委 員 進 來 ( 請 假 ) 王 委 員 德 瑾 鄭 委 員 明 通 ( 請 假 ) 三 角 地 自 救 會 代 表 : 馬 委 員 登 平 黃 委 員 慶 銘 廖 委 員 銘 仁 列 席 : 臺 北 市 文 山 安 全 社 區 暨 健 康 城 市 促 進 會 : 鄢 健 民 總 幹 事 方 得 原 執 行 秘 書 總 務 處 沈 秘 書 維 華 總 務 處 財 產 組 陳 組 長 鶴 峰 總 務 處 校 園 規 劃 與 發 展 組 黃 泳 涵 小 姐 主 席 : 蔡 委 員 連 康 紀 錄 : 傅 卉 棋 壹 介 紹 新 任 委 員 及 頒 發 聘 書 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新 里 鄭 里 長 明 通 二 三 角 地 自 救 會 代 表 : 黃 慶 銘 先 生 三 三 角 地 自 救 會 代 表 : 廖 銘 仁 先 生 貳 報 告 事 項 : 一 確 認 100 年 10 月 26 日 第 3 次 會 議 紀 錄 : 紀 錄 洽 悉 二 報 告 100 年 10 月 26 日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第 一 案 提 案 單 位 : 政 治 大 學 總 務 處 案 由 : 道 南 橋 增 設 自 行 車 便 道 ( 可 供 人 行 使 用 ), 提 請 討 論 一 目 前 道 南 橋 西 北 側 已 有 設 置 木 質 鋪 面 之 自 行 車 便 道, 跨 接 景 美 溪 右 岸 河 堤, 並 可 直 接 由 之 字 形 自 行 車 出 入 口, 1
連 結 水 岸 自 行 車 步 道 唯 道 南 橋 南 面 出 入 人 行 眾 多, 但 仍 無 適 當 之 自 行 車 動 線 可 同 時 串 連 橋 面 河 堤 與 水 岸 步 道 三 者 二 為 改 善 上 述 情 形, 建 議 於 道 南 橋 選 定 東 南 側 或 是 西 南 側 增 設 自 行 車 便 道, 該 自 行 車 道 亦 可 提 供 人 行 使 用 ( 位 置 詳 如 附 件 圖 一 ; 相 關 模 擬 圖 詳 如 附 件 圖 二 與 圖 三 ), 以 達 成 有 效 串 連 並 提 供 安 全 便 捷 之 出 入 動 線 三 本 案 如 經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續 將 商 請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包 括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處 等 單 位 進 行 會 勘 並 評 估 可 行 性 決 議 : 一 本 委 員 會 通 過 增 設 道 南 橋 自 行 車 安 全 便 道, 增 設 位 置 如 上 述 說 明 選 定 道 南 橋 東 南 側 或 西 南 側, 其 中 以 東 南 側 為 優 先 增 設 選 擇 二 建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處 及 交 通 局 等 主 管 單 位 至 現 場 進 行 會 勘 並 評 估 可 行 性 三 道 南 橋 規 劃 時 須 兼 顧 美 觀 性 及 功 能 實 用 之 考 量, 落 實 人 文 歷 史 社 區 之 建 置 四 為 兼 顧 景 美 溪 東 西 岸 社 區 整 體 發 展, 本 委 員 會 通 過 增 聘 木 新 里 里 長 為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一 回 覆 單 位 : 總 務 處 校 園 規 劃 與 發 展 組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已 納 入 本 校 指 南 山 莊 校 區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案 辦 理, 未 來 將 與 指 南 路 西 側 保 留 地 道 南 抽 水 站 理 學 院 預 定 地 一 併 整 體 考 量 將 俟 整 體 方 案 提 出 後, 邀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會 勘 並 進 行 可 行 性 評 估 二 回 覆 單 位 : 總 務 處 財 產 組 執 行 情 形 : 本 校 以 100 年 12 月 19 日 政 總 字 第 1000034215 號 聘 函 增 聘 木 新 里 鄭 明 通 里 長 擔 任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2
第 二 案 提 案 單 位 : 萬 興 里 辦 公 處 案 由 : 建 請 於 道 南 抽 水 站 至 政 大 機 車 出 入 口 規 劃 設 置 汽 車 彎 一 指 南 路 二 段 路 幅 寬 度 有 限, 每 遇 公 車 停 靠 上 下 車 時, 後 側 車 輛 無 法 繼 續 前 行, 造 成 嚴 重 塞 車 現 象 二 現 今 公 車 皆 於 學 校 左 側 側 門 停 靠, 此 路 段 又 是 同 學 與 居 民 進 出 政 大 必 經 路 徑, 大 客 車 停 靠 時, 後 車 車 速 未 減, 每 每 發 生 人 車 擦 撞 引 發 不 必 要 紛 爭 三 公 車 彎 設 置 此 段 亦 可 改 善 此 處 環 境 美 化 與 行 車 進 行 之 順 暢 四 道 南 橋 至 萬 壽 橋 堤 內 防 汛 道 路 可 改 為 單 行 道, 亦 可 避 免 因 道 路 狹 小 及 會 車 問 題 引 發 糾 紛 決 議 : 建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評 估 增 設 公 車 彎 是 否 可 行, 並 研 擬 相 關 交 通 路 線 安 排, 同 時 亦 考 量 學 生 便 利 性 及 機 車 出 入 口 安 全 等 問 題 回 覆 單 位 : 總 務 處 校 園 規 劃 與 發 展 組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已 納 入 本 校 指 南 山 莊 校 區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案 辦 理, 未 來 將 與 指 南 路 西 側 保 留 地 道 南 抽 水 站 理 學 院 預 定 地 一 併 整 體 考 量, 後 續 將 俟 具 體 方 案 提 出 後, 再 送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進 行 評 估 考 量 第 三 案 提 案 單 位 : 臺 北 市 文 山 社 區 大 學 案 由 : 有 關 文 山 社 區 大 學 與 政 治 大 學 合 作 大 文 山 學 歷 史 建 置 一 案, 提 請 討 論 文 山 社 區 大 學 文 山 區 的 歷 史 建 置 的 已 有 基 礎 的 成 果, 希 望 進 一 步 與 政 大 師 生 們 的 合 作, 以 成 就 更 完 整 及 更 豐 富 的 文 山 學 決 議 : 本 校 希 透 過 社 區 合 作 的 方 式, 與 社 區 大 學 相 互 交 流 成 果 分 享 互 助 合 作, 藉 由 口 訪 耆 老 電 話 調 查 或 技 術 互 補 等 方 式, 共 同 建 立 大 文 山 學 歷 史 3
回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文 山 社 區 大 學 執 行 情 形 : 文 山 社 大 已 於 2 月 16 日 下 午 於 李 豐 楙 老 師 家 召 開 文 山 學 發 展 團 隊 籌 備 會 議, 由 李 豐 楙 林 惠 娟 詹 瑋 鄭 明 哲 何 文 賢 周 祥 傳 鄭 景 隆 陳 建 志 等 8 位 老 師 就 文 山 學 的 內 涵 主 題 信 仰 習 俗 歷 史 地 理 耆 老 產 業 ( 含 觀 光 ) 生 態 地 方 人 資 公 民 參 與 確 認 發 展 與 積 累 的 分 工, 並 且 由 李 豐 楙 老 師 進 行 政 大 化 南 宿 舍 空 間 提 案, 由 文 山 社 大 就 文 山 學 資 料 中 心 進 行 籌 劃 參 專 案 報 告 第 一 案 提 案 單 位 : 政 治 大 學 總 務 處 案 由 : 臺 北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為 北 政 國 中 站 ( 往 南 ) 設 置 候 車 亭 一 案 一 案 經 臺 北 市 議 員 李 慶 元 及 指 南 里 辦 公 處 以 及 臺 北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於 100 年 9 月 共 同 會 勘, 提 出 於 本 校 經 管 政 大 段 2 小 段 237 地 號 國 有 土 地 設 置 公 車 候 車 亭 二 案 經 本 校 基 於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良 好 生 活 環 境 之 美 意, 乃 依 財 政 部 頒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無 償 提 供 使 用 之 原 則 規 定, 同 意 該 處 於 經 管 國 有 土 地 上 設 置 候 車 亭, 並 依 照 上 開 法 令 訂 定 契 約 在 案 三 經 與 臺 北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電 話 確 認 旨 揭 候 車 亭 將 於 4 月 中 旬 完 工 主 席 裁 示 : 候 車 亭 已 順 利 完 工, 請 大 家 踴 躍 使 用 第 二 案 提 案 單 位 : 政 治 大 學 總 務 處 案 由 : 景 美 溪 河 堤 四 維 道 西 端 點 至 水 岸 電 梯 串 連 一 為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與 本 校 師 生 更 舒 適 之 河 堤 休 閒 空 間, 本 校 於 100 年 6 月 29 日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4
共 同 會 勘, 提 出 於 校 園 內 四 維 道 西 端 點 設 立 景 觀 涼 亭 景 美 溪 堤 頂 鋪 面 由 瀝 青 改 為 高 壓 磚 及 堤 內 坡 種 植 櫻 花 綠 美 化 等 建 議 二 案 經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回 函 確 認 景 觀 涼 亭 與 堤 內 坡 種 植 櫻 花 綠 美 化 於 101 年 度 檢 討 辦 理, 堤 頂 鋪 面 由 瀝 青 改 為 高 壓 磚 考 量 通 行 工 程 車 需 求, 建 議 仍 以 瀝 青 鋪 面 為 宜 附 帶 決 議 : 一 水 利 處 預 計 於 9 月 底 完 成 坡 腳 維 修 及 植 栽 種 植, 建 請 將 此 構 想 ( 景 觀 涼 亭 及 堤 頂 鋪 面 ) 檢 送 水 利 處 整 體 規 劃 請 水 利 處 一 併 檢 討 及 規 劃 棒 球 場 至 水 岸 電 梯 ( 道 南 溪 北 邊 ) 因 燈 照 影 響 原 有 自 然 生 態, 是 否 改 採 地 燈 或 感 應 燈 以 減 少 光 害 二 河 堤 自 行 車 後 段 車 道 請 規 劃 人 車 分 道 三 水 岸 電 梯 於 520 校 慶 落 成, 可 邀 請 社 區 民 眾 共 襄 盛 舉, 並 建 請 學 校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亦 請 一 併 考 量 及 規 劃 四 校 內 燈 照 部 分 亦 請 一 併 檢 討 及 評 估, 例 後 山 行 建 道, 建 議 採 分 區 分 段 控 制 用 電, 可 兼 顧 生 態 自 然 並 達 節 能 減 碳 功 效 第 三 案 提 案 單 位 : 政 治 大 學 總 務 處 案 由 : 捷 運 系 統 環 狀 線 南 環 段 推 動 進 度 報 告 一 捷 運 系 統 環 狀 線 南 環 段 可 行 性 評 估 已 於 101 年 2 月 由 捷 運 局 第 4 次 提 報 二 101 年 4 月 3 日 下 午 由 賴 立 法 委 員 士 葆 召 開 會 議 加 速 推 動 中 三 101 年 4 月 3 日 召 開 之 會 議 捷 運 局 同 意 於 一 個 月 內 針 對 交 通 部 審 查 意 見 併 同 新 北 市 議 會 同 意 函 及 雙 副 首 長 研 議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回 覆 交 通 部 5
主 席 裁 示 : 再 請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努 力 使 之 早 日 通 車 第 四 案 提 案 單 位 : 臺 北 市 文 山 安 全 社 區 暨 健 康 城 市 促 進 會 案 由 : 文 山 安 全 社 區 推 動 暨 合 作 報 告 ( 請 參 閱 簡 報 ) 政 大 可 與 社 區 共 同 合 作 推 動 方 向 : 一 推 動 成 為 國 際 安 全 學 校 ; 二 由 學 生 組 成 表 演 團 體 至 文 山 區 各 小 學 進 行 安 全 社 區 觀 念 宣 導 ; 三 政 大 之 聲 定 期 安 全 社 區 觀 念 宣 導 ; 四 成 立 學 生 志 工 踏 查 隊, 定 期 檢 核 一 般 道 路 或 貓 空 休 閒 步 道 的 安 全 性, 發 覺 不 安 全 點, 交 由 區 公 所 或 公 部 門 進 行 改 善, 促 進 文 山 區 整 體 之 安 全 ; 五 協 助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了 解 文 山 區 民 眾 對 安 全 及 安 全 社 區 概 念 之 認 知 ; 六 藉 由 學 生 創 意, 尋 求 一 般 民 眾 學 子 或 年 輕 人 更 有 效 之 宣 導 方 式 ( 短 片 海 報 或 設 計 宣 導 品. 等, 均 不 限 ) ; 七 防 災 議 題 之 合 作 主 席 裁 示 : 以 上 合 作 推 動 方 向 及 相 關 安 全 訊 息 皆 可 透 過 校 內 不 同 管 道 揭 露 予 全 校 師 生 附 帶 決 議 : 一 希 從 社 區 角 度 研 擬 學 生 社 區 服 務 獎 或 文 山 社 區 之 友 相 關 獎 項 於 畢 業 典 禮 頒 發, 可 增 加 學 生 責 任 感 及 榮 譽 感 及 增 進 學 生 與 社 區 的 互 動, 並 請 里 長 或 動 物 園 多 多 設 計 相 關 社 區 活 動, 使 之 學 生 參 與 以 融 入 整 個 社 區 二 本 校 設 置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可 提 供 社 區 里 民 之 協 助 三 學 生 社 團 部 分 可 自 本 校 學 務 處 課 外 組 定 期 與 社 區 里 辦 公 處 或 動 物 園 橫 向 聯 繫, 得 知 相 關 協 助 或 學 習 之 訊 息, 使 之 有 公 共 服 務 或 一 展 長 才 等 機 會 參 與 肆 臨 時 動 議 第 一 案 6
提 案 人 : 李 委 員 豐 楙 案 由 : 文 山 講 古 空 間 選 址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本 校 與 臺 北 文 山 社 區 大 學 共 同 建 立 文 山 講 座, 由 本 校 提 供 化 南 新 村 職 務 宿 舍 空 間, 邀 請 景 美 溪 兩 岸 代 表 共 同 規 劃 設 計 空 間 決 議 : 一 先 邀 請 謝 里 長 鄭 校 長 及 李 老 師 選 取 所 需 空 間 且 由 雙 方 共 同 努 力 布 置, 如 有 更 具 體 方 案 再 進 一 步 與 社 區 居 民 說 明 及 報 告 二 本 校 會 再 檢 討 與 社 區 互 動 之 程 序 並 建 立 更 完 善 溝 通 平 台, 深 入 居 民 生 活 及 更 瞭 解 其 想 法, 以 達 資 源 共 享 及 與 社 區 共 榮 第 二 案 提 案 單 位 : 萬 興 里 辦 公 處 案 由 : 建 請 政 治 大 學 規 劃 適 當 停 車 空 間 提 供 民 間 停 車 一 請 由 週 六 日 開 放 社 區 居 民 停 車 優 惠, 延 長 至 全 週 夜 間 二 為 有 效 整 合 社 區 巷 弄 嚴 重 停 車 問 題, 為 消 防 安 全 及 交 通 舒 暢, 減 少 人 身 傷 害, 故 請 政 治 大 學 考 量 可 從 旁 協 助 決 議 : 錄 案 研 議 第 三 案 提 案 單 位 : 政 大 里 ( 書 面 提 案 ) 案 由 : 有 關 指 南 路 2 段 147 巷 莊 敬 外 舍 前 清 潔 依 里 民 廖 先 生 反 映 莊 敬 外 舍 右 側 機 車 道 有 大 量 落 葉 建 請 學 校 協 助 打 掃 決 議 : 請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協 助 處 理 並 請 總 務 處 駐 警 隊 納 入 本 校 年 度 清 潔 外 包 契 約 伍 散 會 :12:2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