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1公告[1].rtf


6-1-1極限的概念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目 錄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xls

簽 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教育實習問與答: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投影片 1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瑞興銀行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NTUNHS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BOT_BS_audited_96

???T????????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一、 資格條件: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Microsoft Word - 學則 (報部備查).doc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ACE3A873A9D2B3D5A142BAD3A468AF5ABAC2B8D5A9DBA5CDC2B2B3B92DA7F3A5BFB3CCB2D7AAA9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投影片 1

101學年度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u?{?v????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Transcription:

南 華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為 維 護 權 益,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本 校 地 址 :62249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hu.edu.tw 招 生 委 員 會 電 話 :05-2721001 轉 1171 1172 招 生 委 員 會 傳 真 :05-2720234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南 華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報 名 日 期 上 網 下 載 准 考 證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止 105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至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止 下 載 網 址 http://academic2.nhu.edu.tw 口 試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放 下 榜 及 網 路 載 成 績 單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複 查 成 績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驗 證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截 止 日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南 華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系 所 別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1 貳 報 考 資 格... 2 參 修 業 年 限... 2 肆 報 名 手 續... 2 伍 注 意 事 項... 4 陸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條 文 摘 錄 )... 5 柒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5 捌 准 考 證 使 用 規 定... 5 玖 錄 取 標 準... 6 拾 放 榜... 6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6 拾 貳 報 到... 7 拾 參 註 冊 入 學 學 分 抵 免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7 拾 肆 申 訴... 8 拾 伍 其 他... 8 < 附 錄 一 >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9 < 附 錄 二 > 繳 費 說 明... 10 < 附 錄 三 > 南 華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11

南 華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所 別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招 生 系 所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科 學 博 士 班 名 額 五 名 總 成 績 同 分 考 試 科 目 參 酌 順 序 一 審 查 資 料 佔 50% 1 口 試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2 審 查 資 料 1. 簡 歷 一 份 2. 推 薦 函 二 封 3.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 包 含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預 期 研 究 成 果 ) 4. 研 究 成 果 ( 評 分 重 點 依 序 為 :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碩 士 論 文 研 討 會 論 文 及 專 書 ) 5. 大 專 及 碩 士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曾 於 國 內 外 著 名 學 術 性 期 刊 發 表 論 文 之 證 明 論 文 參 與 全 國 性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等 )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為 審 查 資 料 評 定 成 績 之 主 要 依 據 二 口 試 佔 50% 備 註 助 理 : 吳 小 姐 (05)2721001 轉 2081 1 網 址 : http://bmanagement2. nhu.edu.tw 2.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一 份 3 以 上 所 繳 各 文 件,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1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二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已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者, 報 名 時 另 須 填 具 及 繳 交 簡 章 附 表 之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如 經 錄 取,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 二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下 載 切 結 書 網 址 : http://academic2.nhu.edu.tw/ 點 選 左 方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試 務 組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詳 見 第 陸 大 點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四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之 外 國 學 生 或 台 生, 其 所 持 學 歷 須 另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五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六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96 年 9 月 21 日 役 署 徵 字 第 0960018397 號 函 規 定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並 因 不 得 緩 徵, 倘 渠 等 在 臺 居 住 屆 滿 一 年 時, 雖 在 學 仍 須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參 修 業 年 限 二 至 七 年 肆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或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 成 均 館 一 樓 C101) 現 場 報 名, 並 將 應 寄 繳 報 名 文 件 等 相 關 資 料,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繳 交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academic2.nhu.edu.tw/ 二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 自 105 年 4 月 19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5 月 13 日 下 午 4 時 截 止 在 尚 未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即 使 已 繳 費 資 料 修 改 正 確, 都 不 算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故 請 務 必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程 序,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為 避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留 意 繳 費 及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時 間, 並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事 宜 ) 三 收 件 日 期 及 方 式 : ( 一 ) 郵 寄 方 式 : 自 105 年 4 月 19 日 至 5 月 13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寄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還, 並 酌 扣 報 名 處 理 費 300 元, 另 2700 元 退 還 ( 二 ) 現 場 收 件 : 自 105 年 4 月 19 日 至 5 月 13 日 止 ( 週 末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1 時 至 4 時 30 分 止, 請 將 報 名 文 件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本 校 成 均 館 一 樓 C101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2

四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3,0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1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後, 請 至 ATM 機 器 繳 費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匯 款,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後, 始 可 繼 續 進 行 後 續 報 名 程 序 (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附 錄 二 繳 費 說 明 ) 2 若 現 場 報 名 者, 可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繳 費 ( 三 ) 低 收 入 戶 一 律 免 繳 報 名 費 1 凡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者, 得 繳 交 各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並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申 請 表,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之 優 待, 報 名 時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下 載 網 址 : http://academic2.nhu.edu.tw/ 點 選 左 方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選 項 2 請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後, 最 遲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上 午 12 時 前, 傳 真 上 述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至 本 校 試 務 組 ( 傳 真 號 碼 :05-2720234), 空 白 處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所 及 聯 絡 電 話 ( 或 手 機 ) e-mail, 經 本 組 確 認 後 將 確 認 結 果 以 電 話 通 知, 並 請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後 續 報 名 事 宜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前 述 期 限 前 傳 真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恕 不 接 受 補 件 ( 四 )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報 名 費 : 105 學 年 度 起 本 校 報 名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提 供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者,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符 合 此 項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請 先 全 繳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等 所 界 定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者, 得 繳 交 各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並 請 上 網 下 載 及 填 寫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減 免 申 請 表,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減 免 之 優 待, 待 確 認 無 誤 本 校 將 辦 理 退 費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五 報 名 表 件 : ( 一 ) 報 名 正 副 表 各 乙 份 ( 請 勿 將 報 名 正 副 表 裝 訂 於 審 查 資 料 內 )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二 份,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之 背 面 ( 三 ) 最 近 兩 個 月 之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二 張,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附 註 : 以 上 所 繳 各 文 件,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六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或 填 寫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 除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外 ),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 若 經 驗 證 與 報 名 表 上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不 實 者 或 變 造,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3

伍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由 報 名 系 統 印 出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上, 並 將 報 名 表 件 等 相 關 資 料 依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內,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62249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表 件 或 資 料 不 全 遭 退 件 而 無 法 報 名,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酌 扣 報 名 處 理 費 300 元, 另 2,700 元 退 還, 郵 寄 前 請 務 必 再 確 認 一 次 二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身 分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三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完 成 :1 報 名 費 繳 交 ;2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3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系 所 指 定 之 審 查 資 料, 並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或 繳 至 教 務 處, 三 者 均 齊 備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四 已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而 網 路 報 名 未 成 功 或 系 所 指 定 審 查 資 料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 或 送 達 )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如 欲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者, 須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申 請, 酌 扣 作 業 處 理 費 300 元 整,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者, 請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表, 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及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五 逾 期 報 名 者 資 格 不 符 或 資 料 不 全 遭 退 件 者 皆 不 受 理 報 名, 原 件 退 還, 並 酌 扣 報 名 處 理 費 新 台 幣 300 元, 另 2,700 元 退 還 六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同 一 學 程, 經 查 覺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七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亦 由 備 取 生 補 足,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八 報 考 生 能 否 報 考,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九 經 錄 取 新 生, 如 因 重 病,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惟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十 考 生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未 入 學 者, 立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十 一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十 二 錄 取 入 學 後 之 學 分 抵 免, 依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各 系 所 規 定 分 別 審 核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十 三 考 試 時 之 相 關 試 場 規 則 請 詳 閱 附 錄 三 南 華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十 四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困 難, 不 便 上 下 樓 梯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上 備 註 欄 位 加 註 說 明, 以 利 安 排 試 場 十 五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通 知 之 考 試 日 期 舉 行 考 試, 本 校 將 另 行 通 知 4

陸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條 文 摘 錄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柒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二 口 試 地 點 : 本 校 學 慧 樓 (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 捌 准 考 證 使 用 規 定 一 准 考 證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日 期 :105 年 5 月 24 日 下 午 2 時 起 至 5 月 28 日 止 二 列 印 准 考 證 網 址 :http://academic2.nhu.edu.tw/, 點 選 左 方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選 項 請 考 生 至 網 路 下 載 ( 不 限 次 數 ), 以 A4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並 妥 為 保 存,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三 准 考 證 上 詳 列 有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之 學 系 ( 組 ) 別 筆 試 科 目 節 次 時 間 表 及 考 場 地 點 等, 考 生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速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提 出, 連 絡 電 話 :(05)2721001 轉 1171 1172,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四 每 節 考 試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五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或 於 考 試 當 日 應 試 前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5

六 本 准 考 證 限 於 筆 試 當 日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七 役 男 可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延 期 徵 集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30 日 玖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拾 放 榜 一 各 科 分 數 得 設 下 限 二 總 分 設 下 限 三 凡 達 到 上 述 標 準 者, 按 總 分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四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零 分 缺 考 或 不 予 計 分 者, 即 使 總 分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五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六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先 以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參 酌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如 參 酌 順 序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七 考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一 日 期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二 公 佈 方 式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http://academic2.nhu.edu.tw/, 成 績 通 知 單 由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如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與 招 生 委 員 會 電 話 查 詢 (05)2721001 轉 1171 1172 三 避 免 人 格 權 受 侵 害, 並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 本 校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將 以 考 生 全 名 公 佈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時 間 :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須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費 用 :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南 華 大 學 ) 繳 交 三 申 請 辦 法 :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請 上 網 下 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繳 交 複 查 成 績 手 續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25 元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表 格 下 載 網 址 : http://academic2.nhu.edu.tw/ 點 選 左 方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三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四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該 科 成 績 或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6

拾 貳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規 定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名 額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二 網 路 報 到 完 成 後, 請 列 印 學 籍 表, 並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以 郵 寄 或 親 送 報 到 資 料 至 錄 取 系 所, 繳 交 文 件 如 下 : ( 一 ) 成 績 單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各 乙 份 ( 三 )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各 乙 份 ( 四 ) 二 吋 照 片 二 張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之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9 月 2 日, 遞 補 情 形 請 洽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系 辦 公 室 三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原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明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四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除 重 病 或 應 召 服 役 者 外, 其 入 學 資 格 限 該 學 年 度 有 效 五 錄 取 生 如 有 兵 役 義 務, 須 先 辦 理 緩 徵, 應 於 接 獲 徵 集 令 時, 自 行 攜 帶 本 錄 取 通 知 書 向 役 政 機 關 辦 理 延 緩 徵 集 手 續, 並 索 取 役 男 徵 額 歸 屬 證 明 書,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以 憑 辦 理 緩 徵 拾 參 註 冊 入 學 學 分 抵 免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在 當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未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或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明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亦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新 生 入 學 後,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不 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三 因 重 病 或 服 役,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兵 役 征 集 令,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惟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 服 兵 役 者, 得 於 服 役 期 滿 後 復 學 四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各 系 所 規 定 分 別 審 核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五 學 雜 費 收 費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http://accounting2.nhu.edu.tw 六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七 錄 取 生 如 有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情 事, 經 有 關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7

拾 肆 申 訴 拾 伍 其 他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為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及 事 實,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由 考 生 本 人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訴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覆 申 訴 人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8

< 附 錄 一 >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一 http://academic2.nhu.edu.tw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取 得 ATM 繳 款 帳 號 請 務 必 記 住 個 人 密 碼 步 驟 二 請 到 ATM 機 器 繳 款 或 各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詳 見 附 錄 二 繳 費 說 明 ), 繳 款 完 成 後 始 可 繼 續 報 名 程 序 步 驟 三 1. 請 先 輸 入 報 考 系 所, 再 輸 入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2. 如 系 所 輸 入 錯 誤, 請 點 選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3. 輸 入 密 碼 時 請 務 必 記 得,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4. 報 名 系 所 如 有 選 考 科 目, 請 務 必 點 選 5. 若 姓 名 中 有 罕 用 字, 無 法 輸 入 該 字 時, 請 輸 入 2 個 空 白 鍵,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用 紅 筆 或 螢 光 筆 標 記 補 上, 本 會 將 於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另 行 處 理 步 驟 四 1.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 報 考 系 所 個 人 資 料 選 考 科 目 等 欄 位 ), 確 認 無 誤 後, 再 進 行 報 名 確 認 作 業 2. 請 注 意! 點 選 報 名 確 認 後, 資 料 將 不 能 有 任 何 異 動 3. 報 名 確 認 後, 可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正 表 副 表 及 信 封 封 面 步 驟 五 報 名 資 料 正 表 副 表 連 同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地 址 :62249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 9

< 附 錄 二 > 繳 費 說 明 一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四 種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請 注 意 銀 行 作 業 時 間, 以 免 耽 誤 報 名 作 業 ) ( 一 )ATM 轉 帳 :( 作 業 流 程 詳 見 本 頁 下 方 流 程 圖 說 明 ) 1 持 金 融 卡 到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請 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因 而 導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要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要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洽 詢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銀 行 辦 理 3 若 使 用 郵 局 ATM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然 後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009> ATM 繳 款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3,000 元, 即 可 轉 帳 成 功 4 以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者,1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二 ) 至 彰 化 銀 行 各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以 本 方 式 繳 費 者,1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三 )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以 本 項 方 式 繳 費 者, 因 各 行 庫 跨 行 匯 款 為 人 工 作 業 緣 故, 須 於 當 日 下 午 6 時 後 方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繳 費 最 後 一 日, 請 勿 以 本 方 式 繳 費, 以 免 由 於 各 行 庫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 四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現 場 繳 費 二 至 彰 化 銀 行 各 分 行 櫃 檯 或 各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匯 款 單 內 容 務 必 依 下 列 文 字 填 寫, 以 免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無 法 完 成 入 帳, 延 誤 報 名 作 業 ( 一 ) 入 帳 行 : 彰 化 銀 行 大 林 分 行 ( 二 ) 戶 名 : 南 華 大 學 ( 請 完 整 填 寫, 以 免 因 錯 漏 無 法 入 帳 ) ( 三 ) 帳 號 : 請 填 寫 ATM 繳 款 帳 號 ( 詳 見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 http://academic2.nhu.edu.tw/ 點 選 左 方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登 入 / 考 生 查 詢 列 印 /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 ( 四 ) 報 名 費 :3,000 元 三 敬 請 考 生 務 必 小 心 輸 入 或 填 寫 ATM 繳 款 帳 號 及 報 名 費 金 額 四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持 彰 化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彰 化 銀 行 ATM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沒 有 出 現 金 額, 或 帳 戶 餘 額 沒 有 扣 款 者,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再 依 上 述 繳 費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 亦 可 由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 http://academic2.nhu.edu.tw/ 點 選 左 方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登 入 / 考 生 查 詢 列 印 / 考 生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報 名 費 繳 費 是 否 入 帳 成 功 五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ATM 繳 款 流 程 1. 將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的 金 融 卡 放 入 ATM 機 器 2.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3. 輸 入 彰 化 銀 行 繳 款 代 碼 <009> 6. 完 成 轉 帳 5.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0 4. 輸 入 ATM 繳 款 帳 號 ( 詳 見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查 詢 )

< 附 錄 三 > 南 華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98.11.25 本 校 98 學 年 度 第 4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1.9.20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准 考 證 必 須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書 寫 其 他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作 廢 三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入 場 應 試 四 答 案 卷 考 桌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座 位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五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電 子 計 算 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座,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等 物 品 入 座,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十 分, 經 發 現 後 未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五 分 六 除 各 科 試 題 或 招 生 簡 章 上 有 特 別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科 目 外 ( 僅 限 非 程 式 型 及 非 記 憶 型 計 算 機 ), 其 餘 科 目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事 實 記 載 於 試 場 記 載 表 內,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取 消 資 格, 並 得 將 該 考 生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十 答 案 卷 內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非 答 案 之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答 案 卷 內, 除 繪 畫 或 音 樂 類 可 使 用 鉛 筆 繪 圖 或 標 示, 其 他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填 答 十 二 答 案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隨 同 答 案 卷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三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或 其 他 訊 號 ) 響 畢, 考 生 須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繳 卷, 遲 延 繳 卷 或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試 卷 扣 減 五 分, 未 聽 從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主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