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何 取 得 註 冊 資 訊?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於 每 年 八 月 寄 發 舊 生 可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上 教 務 處 網 站 查 詢 3. 新 生 繳 費 報 到 必 須 親 自 辦 理 嗎?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新 生 報 到 手 續, 但 須 攜 帶 委 託 書 及 雙 方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另 本 校 已 簡 化 註 冊 手 續, 繳 費 即 完 成 註 冊, 未 繳 費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註 冊, 將 依 規 定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相 關 規 定, 請 見 本 校 新 生 報 到 註 冊 須 知 4. 保 留 學 籍 1) 新 生 ( 含 轉 學 及 甄 試 生 )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休 養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 含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等 情 事 ),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衛 生 署 評 鑑 分 級 為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等 級 之 醫 師 診 療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始 可 暫 緩 入 學 2)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再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入 學 學 籍 篇 1. 學 生 應 如 何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您 先 至 學 校 首 頁 學 生 入 口 離 校 系 統 申 請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離 校 手 續 並 下 載 申 請 表, 並 依 規 定 至 相 關 單 位 辦 妥 手 續, 最 後 將 申 請 表 繳 回 註 冊 組,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詳 見 學 則 第 2 篇 第 6 章 規 定 2. 學 生 應 如 何 辦 理 復 學? 您 可 先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下 載 復 學 申 請 書, 或 至 各 系 所 或 註 冊 組 領 取 申 請 書, 並 依 規 定 至 相 關 單 位 辦 妥 手 續, 最 後 將 申 請 書 繳 回 註 冊 組,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詳 見 學 則 第 2 篇 第 6 章 規 定
3. 請 問 辦 理 休 學 截 止 日 期 為 何?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為 當 學 期 開 始 ( 二 月 一 日 或 八 月 一 日 ) 至 學 期 四 分 之 三 以 前, 逾 期 均 不 予 受 理 前 項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依 行 事 曆 公 告 為 準, 適 逢 星 期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則 順 延 一 天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須 於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始 得 申 請 休 學 詳 見 學 則 第 40 條 規 定 4. 完 成 休 學 手 續 後, 學 雜 費 之 退 費 標 準 如 何? 1) 註 冊 日 ( 含 ) 之 前 休 學 者 : 免 繳 費 2)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上 課 ( 開 學 ) 日 之 前 1 日 休 學 者 : 退 還 學 費 ( 或 學 雜 費 基 數 ) 退 2/3,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全 退 3)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 之 後 未 逾 學 期 1/3 休 學 者 : 退 還 學 雜 費 ( 或 學 雜 費 基 數 ) 及 其 餘 各 費 總 和 之 2/3 4)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 之 後 逾 學 期 1/3, 而 未 逾 學 期 2/3 休 學 者 : 退 還 學 雜 費 ( 或 學 雜 費 基 數 ) 及 其 餘 各 費 總 和 之 1/3 5)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 之 後 逾 學 期 2/3 休 學 者 : 所 繳 各 費, 不 予 退 還 ( 退 費 標 準 依 據 教 育 部 95 年 5 月 1 日 台 高 ( 四 ) 字 第 0950057997B 號 令 辦 理 ) 5. 休 學 一 次 可 辦 理 多 久?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為 單 位, 一 次 可 休 學 一 學 期 二 學 期 ( 即 一 學 年 ) 三 學 期 或 四 學 期 ( 即 二 學 年 ); 休 學 最 多 以 二 年 ( 四 學 期 ) 為 限 詳 見 學 則 第 41 條 規 定 6. 服 兵 役 期 間, 是 否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服 兵 役 乃 國 民 應 盡 之 義 務, 所 以 不 包 括 在 休 學 年 限 中, 當 然 也 不 算 入 修 業 年 限 中, 辦 理 時 須 附 兵 役 相 關 證 明, 退 伍 後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詳 見 學 則 第 42 條 規 定 7. 我 因 事 或 因 病, 想 要 休 學, 如 何 辦 理?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學 士 班 ( 含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 學 生, 須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先 至 學 校 首 頁 學 生 入 口 離 校 系 統 申 請 辦 理 休 學 離 校 手 續 並 下 載 申 請 表, 並 依 規 定 至 相 關 單 位 辦 妥 手 續, 最 後 將 申 請 表 繳 回 註 冊 組,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休 學 期 限 屆 滿 前, 依 規 定 辦 理 復 學 ; 休 學 期 滿 未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辦 理 繼 續 休 學 者, 依 學 則 規 定, 是 會 被 退 學 的 詳 見 學 則 第 40 條 至 第 46 條 規 定 8. 請 問 申 請 復 學 截 止 日 期 為 何?
休 學 生 應 在 休 學 期 滿 前, 於 次 學 期 開 始 ( 二 月 一 日 或 八 月 一 日 ) 至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完 成 申 請 復 學 手 續,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視 為 無 就 學 意 願,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申 請 復 學 截 止 日 期 依 行 事 曆 之 公 告 為 準 詳 見 學 則 第 45 條 規 定 9. 辦 理 休 學 後 可 隨 時 復 學 嗎? 休 學 是 以 一 學 期 為 單 位, 辦 理 休 學 後 不 可 在 當 學 期 辦 理 復 學, 應 依 學 則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復 學 手 續 10. 休 學 後 可 辦 理 提 前 復 學 嗎? 可 以, 但 須 配 合 每 學 期 復 學 時 間 之 規 定 詳 見 學 則 第 45 條 規 定 11.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退 學 手 續 嗎? 申 請 人 若 無 法 親 自 來 校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 請 檢 附 委 託 書 申 請 人 及 受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件 ) 12. 學 生 證 遺 失 損 毀, 怎 麼 辦? 請 您 至 行 政 大 樓 1 樓 申 請 證 件 自 動 繳 費 機 ( 位 於 進 入 1 樓 大 門 後 左 轉 之 樓 梯 間 ) 申 請 後, 持 列 印 出 之 收 據 及 申 請 單 至 行 政 大 樓 2 樓 註 冊 組 依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後, 再 至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領 取 學 生 證 等 候 卡 片 期 間, 若 須 中 文 在 學 證 明, 可 至 註 冊 組 申 請 13.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及 一 貫 制 學 生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何? 1) 碩 士 班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 在 職 生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五 年 (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依 入 學 年 度 簡 章 規 定 ) 2) 博 士 班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依 入 學 年 度 簡 章 規 定 ) 3) 七 年 一 貫 制 修 業 年 限, 含 大 學 先 修 班 三 年 (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 學 士 班 四 年 (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 14. 目 前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何?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未 能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者, 學 士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二 年 詳 見 學 則 第 20 條 規 定 15. 畢 業 證 書 遺 失 可 否 再 申 請 補 發? 畢 業 證 書 只 製 發 一 次, 若 遺 失, 您 可 申 請 補 發 學 位 證 明 書 16. 如 何 申 請 已 註 冊 證 明? 1) 已 繳 費 之 註 冊 繳 費 單 收 執 聯 即 可 證 明 已 註 冊 2) 如 有 需 要, 請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書 ( 以 當 學 期 為 主 )
17. 如 何 申 辦 中 文 在 學 證 明 書? 請 親 至 行 政 大 樓 1 樓 申 請 證 件 自 動 繳 費 機 ( 位 於 進 入 1 樓 大 門 後 左 轉 之 樓 梯 間 ) 申 請, 可 即 時 列 印 出 申 請 文 件 取 件 18. 申 請 國 外 學 校 須 寄 送 彌 封 之 證 明 文 件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先 辦 妥 相 關 文 件 申 請 手 續 ( 該 文 件 須 為 註 冊 組 製 作 ), 於 領 件 時, 註 冊 組 會 將 文 件 裝 入 本 校 西 式 信 封 內 並 加 蓋 彌 封 章 後,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投 遞 寄 送 19.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如 何 加 蓋 章 戳? 請 攜 帶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經 核 對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無 誤 後, 加 蓋 鋼 印 及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戳 20. 我 為 何 收 不 到 學 期 成 績 單? 1) 成 績 單 郵 寄 地 址 為 學 籍 卡 之 永 久 地 址, 若 地 址 有 異 動, 請 至 註 冊 組 填 寫 學 籍 資 料 異 動 申 請 表 ( 應 經 監 護 人 同 意 ) 2) 若 地 址 無 誤, 可 能 是 郵 遞 時 產 生 問 題, 可 請 至 選 課 系 統, 查 詢 個 人 歷 年 成 績 21.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為 何 沒 寄 到? 1)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郵 寄 地 址 為 學 籍 卡 之 永 久 地 址, 若 地 址 有 異 動, 請 至 註 冊 組 填 寫 學 籍 資 料 異 動 申 請 表 ( 應 經 監 護 人 同 意 ) 2)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係 委 由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印 製 郵 寄 若 未 收 到,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學 雜 費 資 訊 專 區 項 下 之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網 頁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依 規 定 方 式 繳 費 22. 姓 名 更 改 後, 應 如 何 向 校 方 報 備? 應 持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暨 身 分 證 影 本,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學 籍 資 料 異 動, 並 重 新 申 請 學 生 證 23. 為 何 不 能 在 我 收 到 的 學 期 成 績 單 上 加 蓋 註 冊 組 章 戳? 學 校 寄 出 學 期 成 績 單 時, 可 能 部 分 科 目 成 績 未 到, 或 老 師 未 給 分, 且 該 成 績 單 係 為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用, 若 須 正 式 成 績 單, 請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成 績 篇 1. 我 的 修 習 總 學 分 已 超 過 本 系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為 何 不 能 畢 業?
1) 請 先 確 認 您 是 否 已 依 入 學 年 度 課 務 組 編 印 之 學 分 科 目 表 修 習 校 定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及 系 定 共 同 必 修 ( 主 修 必 修 )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是 否 均 及 格? 2) 重 複 修 習 之 學 分 辦 理 休 學 當 學 期 修 習 之 學 分, 或 學 年 學 分 僅 修 習 一 學 期 者, 均 須 扣 除 3) 體 育 必 修 為 另 計 學 分, 若 您 多 選 修 體 育 學 分, 最 多 只 能 採 計 2 學 分, 超 修 不 算 4) 或 是 您 修 業 年 限 未 滿 5) 或 是 您 尚 在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6) 或 是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未 符 合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者 2. 畢 業 成 績 如 何 計 算? 各 學 期 積 分 之 總 數 ( 含 暑 修 但 不 含 學 分 另 計 科 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 除 以 各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 含 暑 修 但 不 含 學 分 另 計 科 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 為 畢 業 成 績 研 究 生 畢 業 成 績 以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計 算 詳 見 學 則 第 30 條 第 62 條 規 定 3. 軍 訓 體 育 課 修 課 規 定 為 何? 1) 體 育 依 各 系 學 分 科 目 表 規 定 必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為 另 計 學 分 ; 選 修 至 多 可 採 計 2 學 分, 超 修 部 分 不 計 入 各 學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2) 軍 訓 依 各 系 學 分 科 目 表 規 定 必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計 入 學 分 ; 選 修, 為 另 計 學 分, 不 計 入 各 學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4. 我 是 延 修 生, 僅 修 習 畢 業 製 作, 該 課 程 若 不 及 格, 是 否 為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三 分 之 二? 我 這 學 期 僅 修 六 學 分, 若 有 四 學 分 不 及 格, 是 否 為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三 分 之 二?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未 超 過 九 學 分 者, 不 適 用 學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 即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三 分 之 二 之 退 學 標 準 ) 詳 見 學 則 第 31 32 條 規 定 5.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校 方 如 何 處 理? 依 學 則 規 定, 學 生 各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均 不 予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令 重 修 6. 我 的 成 績 比 學 優 獎 公 告 的 前 三 名 高, 為 何 未 得 學 優 獎? 依 據 學 務 處 學 優 獎 相 關 規 定,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足 九 學 分 者, 或 延 修 生, 或 操 行 成 績 未 達 80 分 者, 體 育 軍 訓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均 不 列 入 學 優 獎 之 評 比
7. 我 是 本 校 畢 業 學 生, 目 前 不 在 國 內, 應 如 何 申 請 英 文 成 績 單? 1) 您 可 將 中 英 文 姓 名 學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國 內 聯 絡 電 話 及 申 請 份 數 等 資 料, 傳 真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02-2893-8740), 或 以 E-MAIL 方 式 申 請 2) 成 績 單 製 妥 後,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委 託 書 雙 方 身 分 證 件, 至 註 冊 組 填 表, 並 至 出 納 組 繳 費 後, 將 申 請 表 繳 回 註 冊 組, 領 取 成 績 單 3) 或 依 下 一 項 8 在 校 生 畢 業 生 如 何 申 請 成 績 單? 說 明 辦 理 8. 在 校 生 畢 業 生 如 何 申 請 成 績 單? 1) 到 校 辦 理 : 申 請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行 政 大 樓 1 樓 申 請 證 件 自 動 繳 費 機 ( 位 於 進 入 1 樓 大 門 後 左 轉 之 樓 梯 間 ) 申 辦, 可 即 時 取 件 2) 遠 距 辦 理 : 至 註 冊 組 網 站 下 載 成 績 單 申 請 書, 填 寫 完 畢 後 傳 真 或 E-mail 至 本 組 申 辦 繳 費 方 式 : 利 用 匯 款 方 式 將 申 請 費 用 匯 入 學 校 帳 號, 繳 費 收 據 請 連 同 成 績 單 申 請 表 傳 真 或 郵 寄 到 本 組, 以 便 資 料 核 對 匯 款 帳 號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401 專 戶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忠 孝 分 行 /185350003083 代 寄 服 務 :A. 請 提 供 寫 明 郵 寄 地 址 及 收 件 人 之 回 郵 信 封 及 郵 寄 委 託 書 辦 理 B. 若 您 在 國 外, 不 方 便 提 供 回 郵 信 封, 請 E-mail 郵 寄 委 託 書 電 子 檔 ( 請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電 子 檔 ) 辦 理, 郵 寄 所 需 費 用, 依 航 空 快 遞 郵 資 收 費, 費 用 本 組 會 另 通 知 申 請 人 繳 納 聯 絡 資 料 :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地 址 :112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電 話 :02-28961000 分 機 1215 傳 真 :02-28938740 E-mail:register@academic.tnua.edu.tw 3) 其 他 說 明 :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注 意 當 學 期 成 績 是 否 已 全 部 送 達 註 冊 組 ( 選 修 課 程 及 論 文 成 績 ), 並 請 於 申 請 表 備 註 申 請 畢 業 成 績 單, 以 利 作 業 抵 免 學 分 篇 1. 我 是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以 為 只 能 抵 免 共 同 學 科 科 目 及 當 學 年 的 科 目, 現 在 為 三 年 級 聽 學 長 說 才 發 現 可 抵 更 多 專 業 科 目, 是 否 可 補 辦 抵 免?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規 定, 大 學 部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應 於 入 ( 轉 ) 學 第 一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辦 理 完 竣, 無 法 追 認 2. 我 在 何 時 可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大 學 部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應 於 入 ( 轉 ) 學 第 一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辦 理 完 竣 研 究 生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選 課 期 間 內 辦 理 申 請 時 皆 須 附 成 績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3.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課 程 學 分 如 何 採 認? 1)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課 程 學 分 採 認, 僅 限 於 本 校 開 辦 之 課 程, 其 他 校 院 或 社 教 機 構 辦 理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課 程,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2) 於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指 定 可 抵 免 科 目, 且 限 考 入 本 校 前 選 修 者, 或 在 校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經 系 ( 所 ) 同 意 修 習 者, 始 得 辦 理 抵 免 4. 重 考 生 在 他 校 修 讀 的 學 分 數 如 何 抵 免? 重 考 生 可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檢 具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書 及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提 出 申 請 其 他 1. 我 要 如 何 申 請 修 習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1)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其 前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或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學 生 人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 各 學 系 有 更 嚴 格 標 準 或 其 他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且 未 修 讀 輔 系 者,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修 讀 其 他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2)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修 讀 其 他 學 系 為 輔 系 ; 惟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3)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查 詢 2. 學 生 入 學 後 可 轉 系 嗎? 應 如 何 辦 理? 1) 各 學 系 學 生, 如 認 為 就 讀 學 系 與 自 己 志 趣 不 合, 得 申 請 轉 系 ; 但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學 生 不 得 轉 系 2)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查 詢 3.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可 否 提 前 畢 業?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畢 該 學 系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所 謂 成 績 優 異 係 指 每 學 期 學 業 總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每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以 上, 每 學 期 名 次 在 該 學 系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內, 並 經 該 系 相 關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者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得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經 就 讀 學 系 系 主 任 學 院 院 長 同 意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准 予 提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畢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