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招生簡章修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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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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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簡 章 104 年 11 月 6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第 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校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招 生 洽 詢 專 線 :02-86741111 分 機 66119 招 生 專 用 傳 真 :02-86718006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ntpu.edu.tw/exam/ 編 製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1

總 則 目 錄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04 各 系 所 筆 試 時 間 表 ---------------------------------------------------------------------- 05 壹 招 生 類 別 --------------------------------------------------------------------------------07 貳 修 業 年 限 -----------------------------------------------------------------------------07 參 報 考 資 格 --------------------------------------------------------------------------------07 肆 報 名 日 期 --------------------------------------------------------------------------------08 伍 報 名 手 續 --------------------------------------------------------------------------------08 陸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14 柒 考 試 日 期 --------------------------------------------------------------------------------14 捌 考 試 地 點 --------------------------------------------------------------------------------14 玖 應 考 服 務 --------------------------------------------------------------------------------15 拾 錄 取 標 準 --------------------------------------------------------------------------------15 拾 壹 放 榜 日 期 ------------------------------------------------------------------------------16 拾 貳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16 拾 参 申 訴 程 序 ------------------------------------------------------------------------------17 拾 肆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17 拾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9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22 附 錄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51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53 附 錄 三 考 試 規 則 ----------------------------------------------------------------------------56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57 附 錄 五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60 附 錄 六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61 附 表 ( 除 附 表 九 外, 其 餘 皆 可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表 單 下 載 處 下 載 使 用 ) 附 表 一 任 職 機 關 ( 構 ) 薦 送 所 屬 在 職 人 員 報 考 證 明 書 -------------------------------------63 附 表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64 附 表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診 檢 查 表 ( 書 寫 能 力 證 明 ) ---------------------------------------65 附 表 四 考 生 造 字 需 求 申 請 表 --------------------------------------------------------------67 附 表 五 報 名 費 用 退 費 申 請 表 --------------------------------------------------------------68 附 表 六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表 ---------------------------------------------------------69 附 表 七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國 外 學 歷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70 附 表 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樣 張 ) ------------------------------------------------------------73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74 附 表 十 限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型 號 表 ------------------------------------------------------------75 附 表 十 一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申 請 表 ------------------------------------------------------------77 2

各 系 所 分 則 目 錄 表 院 別 系 所 組 別 一 般 生 名 額 在 職 生 名 額 頁 碼 法 律 學 院 商 學 院 公 共 事 務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法 理 學 組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 國 際 法 學 組 46 0 22 法 律 專 業 組 12 0 23 甲 組 20 0 24 丙 組 15 0 25 經 營 管 理 組 0 31 26 第 二 碩 士 組 0 5 27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13 0 28 會 計 學 系 10 0 29 統 計 學 系 10 2 30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8 0 31 甲 組 6 0 32 乙 組 3 0 33 甲 組 : 公 共 行 政 組 13 0 乙 組 : 公 共 政 策 組 12 0 丙 組 : 政 治 經 濟 與 政 府 組 7 0 財 政 學 系 7 0 35 甲 組 11 0 36 乙 組 3 0 37 甲 組 7 0 乙 組 5 0 甲 組 2 1 乙 組 3 0 經 濟 學 系 20 0 40 社 會 學 系 6 0 41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5 2 42-43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9 0 44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2 1 45 中 國 文 學 系 5 1 46 歷 史 學 系 4 0 47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2 0 48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5 0 49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乙 組 : 電 腦 工 程 組 4 0 50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因 故 未 招 滿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於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 名 額 流 用 統 計 表 將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另 行 公 告 ) 34 38 39 3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簡 章 公 告 104.11.17(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招 生 簡 章 網 頁 網 路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 每 系 所 組 新 臺 幣 1,250 元 )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 需 郵 寄 者 ) 筆 試 試 場 及 座 位 起 訖 號 碼 公 告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104.12.16( 三 ) 上 午 10:00 至 104.12.23( 三 ) 下 午 1:00 止 104.12.16( 三 ) 上 午 10:00 至 104.12.23( 三 ) 下 午 3:30 止 104.12.16( 三 ) 至 104.12.23( 三 ) 以 郵 戳 為 憑 105.2.2( 二 ) 105.2.2( 二 ) 上 午 10:00 起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最 新 公 告 / 研 究 所 網 頁 點 選 連 結 依 報 考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辦 理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或 至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依 簡 章 第 11-14 頁 規 定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試 場 查 詢 請 以 報 考 時 申 請 之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筆 試 日 期 105.2.18( 四 )~105.2.19( 五 ) 詳 簡 章 第 5-6 頁 系 所 筆 試 時 間 表 面 試 日 期 第 一 梯 次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第 二 梯 次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正 取 生 報 到 資 料 填 寫 備 取 生 候 補 意 願 填 寫 面 試 名 單 日 期 地 點 由 各 系 所 通 知 考 生 或 於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105.3.18( 五 ) 網 及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105.3.25( 五 ) 網 及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105.3.25( 五 )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3.31( 四 ) 下 午 5:00 止 105.3.25( 五 ) 上 午 10:00 起 至 105.4.7( 四 ) 下 午 5:00 止 備 取 生 候 補 名 單 公 告 105.4.18( 一 ) 正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驗 證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第 1 次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105.4.28( 四 ) 上 午 9:00 至 11:30 下 午 1:30 至 4:00 105.5.4( 三 ) 備 取 生 第 1 次 遞 補 報 到 105.5.12( 四 ) 備 取 生 第 2 次 以 後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105.5.16( 一 ) 起 至 105.8.29( 一 ) 每 週 一 下 班 前 依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訂 之 開 始 上 課 日 請 登 入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簽 名 後 併 同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郵 局 小 額 匯 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正 備 取 生 請 至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分 別 填 寫 正 取 生 報 到 資 料 備 取 生 候 補 意 願 ; 逾 時 未 上 網 填 寫 者,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報 到 及 遞 補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4 樓 第 1 會 議 室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報 到 及 遞 補,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行 事 曆 可 至 本 校 首 頁 / 校 園 訊 息 / 行 事 曆 查 詢 105 年 8 月 29 日 為 最 後 一 次 網 路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事 後 倘 仍 有 缺 額 產 生, 本 校 將 依 備 取 生 候 補 名 單 順 序 個 別 通 知 依 序 遞 補 4

各 系 所 組 筆 試 時 間 表 -1 一 各 系 所 筆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若 有 變 動 時, 以 筆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者 為 準 二 考 生 所 需 文 具 (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含 鉛 筆 ) 計 算 機 等, 應 事 先 自 行 準 備 三 各 科 考 試 是 否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器 ) 等 請 參 閱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之 計 算 機 等 使 用 規 定 欄 日 期 105 年 2 月 18 日 ( 四 ) 105 年 2 月 19 日 ( 五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時 間 08:10-09:50 10:30-12:10 13:30-15:10 15:30-17:10 08:10-9:50 10:30-12:10 13:30-15:10 15:30-17:10 系 所 組 別 法 律 學 系 法 理 學 組 英 日 德 法 文 (4 選 1) 憲 法 法 理 學 備 註 法 律 學 系 公 法 學 組 英 日 德 法 文 (4 選 1) 憲 法 行 政 法 法 律 學 系 民 事 法 學 組 法 律 學 系 刑 事 法 學 組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學 組 英 日 德 法 文 (4 選 1) 英 日 德 法 文 (4 選 1) 英 日 德 法 文 (4 選 1) 民 法 刑 法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商 事 法 ( 含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保 險 法 ) 筆 試 各 科 皆 不 得 攜 帶 法 條 與 參 考 資 料 法 律 學 系 國 際 法 學 組 英 日 德 法 文 (4 選 1) 國 際 公 法 Ⅰ 國 際 公 法 Ⅱ 及 法 學 英 文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組 英 文 法 律 文 獻 評 析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甲 組 經 濟 學 管 理 學 (2 選 1) 統 計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經 營 管 理 組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丙 組 管 理 學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經 濟 學 合 作 經 濟 學 (2 選 1) 財 務 管 理 統 計 學 (2 選 1) 會 計 學 系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統 計 學 系 基 礎 數 學 (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 統 計 學 數 理 統 計 ( 含 機 率 論 )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英 文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甲 組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甲 組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乙 組 資 料 結 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2 選 1) 計 算 機 概 論 行 政 學 公 共 政 策 公 共 政 策 行 政 法 (2 選 1) 行 政 學 行 政 法 (2 選 1) 英 文 英 文 5

各 系 所 組 筆 試 時 間 表 -2 一 各 系 所 筆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若 有 變 動 時, 以 筆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者 為 準 二 考 生 所 需 文 具 (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含 鉛 筆 ) 計 算 機 等, 應 事 先 自 行 準 備 三 各 科 考 試 是 否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器 ) 等 請 參 閱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之 計 算 機 等 使 用 規 定 欄 系 所 組 別 日 期 105 年 2 月 18 日 ( 四 ) 105 年 2 月 19 日 ( 五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時 間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丙 組 財 政 學 系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甲 組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甲 組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乙 組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甲 組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乙 組 經 濟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08:10-09:50 10:30-12:10 13:30-15:10 15:30-17:10 08:10-9:50 10:30-12:10 13:30-15:10 15:30-17:10 經 濟 學 土 地 政 策 與 問 題 分 析 微 積 分 統 計 學 初 級 會 計 學 (3 選 1) 土 地 法 土 地 經 濟 學 都 市 及 區 域 規 劃 測 量 與 空 間 資 訊 (4 選 1) 環 境 科 學 與 工 程 概 論 生 態 學 (2 選 1)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2 選 1) 社 會 學 財 政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政 治 學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劃 概 論 都 市 及 區 域 問 題 評 析 個 體 經 濟 學 比 較 政 府 與 政 治 西 洋 政 治 思 想 史 (2 選 1) 統 計 學 微 積 分 (2 選 1) 質 化 研 究 統 計 學 建 築 與 景 觀 概 論 (3 選 1) 統 計 學 ( 含 計 量 經 濟 學 )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歷 史 學 系 中 國 通 史 中 國 近 現 代 史 與 台 灣 史 世 界 通 史 犯 罪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法 語 文 能 力 ( 民 俗 與 文 化 思 考 論 述 ) 英 文 總 體 經 濟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備 註 中 國 文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國 文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料 結 構 與 演 算 法 線 性 代 數 與 離 散 數 學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機 率 通 訊 原 理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乙 組 資 料 結 構 計 算 機 概 論 6

壹 招 生 類 別 : 一 一 般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生 ) 二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在 職 生 ) 貳 修 業 年 限 : 碩 士 班 以 1 至 4 年 為 原 則 參 報 考 資 格 : 一 一 般 生 ( 一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且 符 合 報 考 系 所 組 所 訂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者 1. 含 應 屆 畢 業 ( 所 稱 應 屆 畢 業 生, 包 含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及 延 長 修 業 生 ) 2.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校 院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相 關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二 )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且 符 合 報 考 系 所 組 所 訂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者 備 註 1. 以 具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其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詳 附 錄 一 ) 規 定 辦 理 2.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第 9 條 第 5 項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可 報 考 註 1: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居 民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在 臺 已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註 2: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在 臺 已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註 3: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於 錄 取 報 到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二 在 職 生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詳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詳 附 錄 四 )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詳 附 錄 五 )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請 詳 簡 章 之 拾 肆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規 定 ( 一 ) 需 先 符 合 上 開 報 考 一 般 生 之 報 考 資 格 ( 二 ) 報 考 之 系 所 需 與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有 密 切 關 係, 且 累 計 服 務 工 作 應 至 少 2 年 以 上 ( 服 務 年 資 累 計 至 105 年 9 月 1 日 止 ), 各 招 生 系 所 若 有 其 他 特 殊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三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以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之 資 料 由 報 考 系 所 進 行 認 定 考 試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件, 若 經 查 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無 法 繳 驗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或 使 用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證 件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以 同 等 學 力 第 5 條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各 系 所 者, 各 系 所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加 考 一 到 三 科 專 業 科 目, 除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加 考 科 目 成 績 原 則 上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7

各 系 所 得 訂 定 加 考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未 達 所 訂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請 考 生 詳 閱 簡 章 第 22 頁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 二 ) 以 同 等 學 力 考 入 各 系 所 後, 所 需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得 由 各 系 所 視 實 際 需 要 自 訂, 列 為 必 修,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 三 ) 對 於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報 考 生, 由 綜 合 業 務 組 依 規 定 認 定 報 考 資 格 至 於 其 他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報 考 資 格 未 明 定 者, 應 先 經 由 各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核 章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第 9 條 5 報 考 者 注 意 事 項 以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第 9 條 5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者, 應 送 交 規 定 申 請 文 件, 由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同 等 學 力 審 議, 經 審 議 具 相 當 同 等 學 力 者, 始 具 報 考 資 格, 方 得 進 行 網 路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申 請 時 間 :104 年 12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 日 ( 二 ) 申 請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 三 ) 審 查 認 定 費 用 : 每 件 新 臺 幣 3,000 元 整 ( 至 本 校 出 納 組 辦 理 繳 費 ) ( 四 ) 申 請 文 件 :1.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十 一 )1 份 2. 身 分 證 正 反 影 本 乙 式 3 份 3.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乙 式 3 份 ( 境 外 學 歷 須 依 相 關 辦 法 採 認, 非 中 文, 請 附 中 文 譯 本 ) 4.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乙 式 3 份 ( 境 外 學 歷 須 依 相 關 辦 法 採 認, 非 中 文, 請 附 中 文 譯 本 ) 5. 工 作 職 務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 以 第 6 條 者 )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乙 式 3 份 ( 以 第 9 條 5 者 ) ( 五 ) 審 查 完 畢 後 除 寄 發 審 查 結 果 外, 並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公 告 審 查 結 果 於 綜 肆 報 名 日 期 : 合 業 務 組 網 頁 ( 連 結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教 務 處 / 綜 合 業 務 組 / 最 近 公 告 ) 一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下 午 1 時 止 二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當 日 若 發 生 歸 因 於 本 校 之 網 路 或 系 統 服 務 中 斷 而 無 法 正 常 報 名, 則 伍 報 名 手 續 : 網 路 報 考 資 料 登 錄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截 止 期 限 均 順 延 24 小 時 至 報 考 系 統 申 請 帳 號,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確 定 送 出 以 申 請 之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報 考 系 統, 詳 閱 公 告 事 項, 點 選 線 上 報 名 填 寫 報 考 資 料 送 出 後, 取 得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持 金 融 卡 辦 理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至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辦 理 臨 櫃 繳 費 繳 費 完 1 小 時 後 登 入 報 考 系 統 查 詢 確 認 是 否 登 錄 為 已 繳 款 否 是 不 需 繳 報 考 資 料 者 需 繳 報 考 資 料 者 報 考 明 細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報 名 表 連 同 報 考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完 成 報 名 請 再 次 確 認, 若 仍 無 入 帳, 請 聯 繫 綜 合 業 務 組,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119 注 意 : 報 名 完 成 係 指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資 料 登 錄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 需 郵 寄 者 ), 任 一 項 未 完 成 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本 校 不 受 理 報 考 8

步 驟 一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登 錄 ( 一 ) 連 結 路 徑 :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http://www.ntpu.edu.tw)/ 招 生 資 訊 網 / 最 新 公 告 / 研 究 所 網 頁 點 選 連 結 ( 二 )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於 開 放 報 名 期 間 內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報 考 時, 應 詳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後 同 意, 始 可 進 行 報 考 ( 三 ) 填 寫 資 料 時 如 遇 罕 見 字 等 有 無 法 輸 入 或 顯 示 字 體 之 情 況 ( 如 報 名 表 字 體 顯 示 不 出 來 等 ), 請 先 填 寫 * 代 替, 並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四 考 生 造 字 需 求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02-86718006 申 請,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02-86741111 轉 66119 確 認 是 否 受 理 事 關 日 後 考 生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及 成 績 單 印 製, 請 考 生 務 必 確 認 ( 四 ) 報 考 時 考 生 所 填 資 料 分 為 申 請 帳 號 時 所 填 之 基 本 資 料 及 登 入 系 統 後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料 各 項 資 料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等 各 項 報 考 資 料 ( 五 ) 於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申 請 之 帳 號 密 碼 請 考 生 務 必 妥 善 保 管, 俾 利 日 後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網 路 下 載 申 請 表 及 正 備 取 生 網 路 填 寫 意 願 等 資 料 ( 六 )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考 生 可 登 入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修 改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話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後, 考 生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需 修 改, 一 律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六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表 傳 真 02-86718006 申 請 辦 理, 傳 真 後 並 請 來 電 02-86741111 分 機 66119 確 認 是 否 受 理 惟 成 績 通 知 單 印 製 後 一 律 不 受 理 修 改 通 訊 地 址 步 驟 二 報 名 費 繳 交 ( 一 ) 報 考 每 一 系 所 組 新 臺 幣 1,250 元 整, 成 績 經 評 定 符 合 各 系 所 規 定 標 準 得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面 試 不 另 收 費 ( 二 ) 繳 費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 三 ) 繳 費 方 式 有 二 : 1. 考 生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登 錄 完 畢 取 得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後, 持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請 先 確 認, 無 轉 帳 功 能 者 需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開 通 轉 帳 功 能 )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轉 帳 作 業 依 各 家 金 融 機 構 設 計 不 同 而 略 有 差 異, 大 致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實 際 操 作 以 各 金 融 機 構 頁 面 為 準 : 持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辦 理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土 地 銀 行 代 碼 005 輸 入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每 系 所 組 1,250 元 完 成 轉 帳,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2. 至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辦 理 臨 櫃 繳 費 繳 費 單 填 寫 範 例 如 下 頁 圖 示 : (1) 索 取 二 聯 式 無 摺 代 收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格 式 如 下 頁 圖 示 (2) 帳 號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14 碼 (3) 戶 名 請 填 寫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403 專 戶 (4) 存 繳 人 備 註 請 填 寫 報 考 人 姓 名 及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14 碼 9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共 14 碼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403 專 戶 報 考 人 姓 名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14 碼 1 2 5 0 ( 四 )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虛 擬 帳 號 非 實 際 帳 戶, 與 一 般 存 匯 款 作 業 方 式 不 同, 為 免 錯 帳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請 務 必 遵 採 上 述 二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繳 費, 恕 不 接 受 其 他 繳 費 方 式, 造 成 不 便 敬 請 見 諒 2. 繳 費 完 成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客 戶 收 執 聯 備 查 ; 並 請 於 完 成 繳 費 後 1 小 時 務 必 登 入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是 否 登 錄 為 已 繳 款 請 務 必 確 認, 以 免 誤 認 已 繳 費 實 際 卻 無, 以 致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屆 時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3. 辦 理 繳 費 所 需 之 手 續 費 由 報 考 人 負 擔 ( 五 ) 退 費 規 定 : 1. 除 符 合 下 列 原 因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考 生 不 得 以 其 他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考 生 報 名 時 請 審 慎 考 慮 : 退 費 原 因 退 費 金 額 申 請 期 限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優 待 ( 減 免 報 名 費 全 額, 但 僅 限 減 免 一 系 所 組 )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優 待 ( 減 免 報 名 費 30%, 但 僅 限 減 免 一 系 所 組 ) 新 台 幣 1,250 元 整 104.12.23 新 台 幣 375 元 整 104.12.23 需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1.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考 生 所 屬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文 件 概 不 受 理 ) 2.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之 影 本 溢 繳 報 名 費 溢 繳 金 額 104.12.25 於 期 限 前 自 願 放 棄 經 系 所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 104.12.25 105.1.6 報 名 費 繳 費 時 之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之 影 本 逾 期 繳 費 視 逾 期 繳 費 時 間 另 行 要 求 辦 理 10

2. 申 請 退 費 應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五 報 名 費 用 退 費 申 請 表 連 同 需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送 交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應 檢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者 概 不 受 理 ; 經 審 查 不 合 於 上 開 得 退 費 資 格 者, 不 予 退 費 步 驟 三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 一 ) 需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之 系 所 彙 整 如 下, 考 生 務 必 於 規 定 期 限 截 止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一 律 不 受 理 親 自 或 委 託 送 交 報 考 資 料 ( 二 ) 非 符 合 下 表 所 列 之 考 生, 免 交 寄 報 考 資 料 ( 三 ) 郵 寄 者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郵 寄 ( 四 ) 每 一 專 用 信 封 以 裝 1 人 報 考 1 系 所 組 之 報 考 資 料 為 限 資 料 請 依 系 所 指 定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平 放 入 信 封 內, 如 資 料 太 多 無 法 裝 入 信 封, 請 以 包 裹 郵 寄 ( 五 ) 報 考 資 料 不 全 者, 本 校 得 不 受 理 報 名 ; 所 繳 各 報 考 資 料 影 本, 本 校 概 不 發 還 ( 六 ) 報 考 資 料 依 繳 交 時 程, 分 為 報 名 時 即 需 繳 交 依 系 所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 依 種 類 分 為 報 考 資 料 報 考 資 料 外 應 加 附 資 料 應 繳 面 試 資 料, 詳 依 下 圖 表 及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確 實 備 妥 資 料, 於 期 限 前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時 即 需 繳 交 依 系 所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A. 報 考 資 料 ( 詳 系 所 規 定 ) B. 報 考 資 料 外 應 加 附 資 料 ( 詳 下 表 規 定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者 C. 應 繳 面 試 資 料 ( 詳 系 所 規 定 ) A. 報 考 資 料 報 考 碩 士 班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報 考 資 料 者 ( 報 名 時 即 需 繳 交 ) 考 生 所 屬 類 別 應 繳 報 考 資 料 郵 寄 期 限 郵 寄 方 式 報 考 以 下 系 所 者 : 1.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組 2.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丙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第 二 碩 士 組 3.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乙 組 4.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乙 組 5.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詳 各 系 所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104.12.16 至 104.12.23 郵 戳 為 憑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面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11

B. 報 考 資 料 外 應 加 附 資 料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第 四 類 第 五 類 報 考 碩 士 班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 報 名 時 即 需 繳 交 ) 應 屆 畢 業 生 非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所 屬 類 別 除 系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料 外 應 加 附 郵 寄 期 限 郵 寄 方 式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日 起 算 已 滿 2 年 以 上 者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1 年 者 3.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6 年 ( 含 實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4 年 課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3. 已 離 校 者,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仍 在 學 者, 繳 學 分 以 上 者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含 註 冊 章 ) 並 附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明 已 修 業 滿 4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取 得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經 離 校 2 年 以 上 者 2. 取 得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經 離 校 3 年 以 上 者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後 經 離 校 3 年 以 上 者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經 離 校 3 年 以 上 者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系 所 組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及 報 考 系 所 組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04.12.16 至 104.12.23 郵 戳 為 憑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面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第 六 類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後 經 離 校 3 年 以 上 者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第 七 類 第 八 類 第 九 類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並 持 有 及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格 證 書 者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3.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格 並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者 3.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4. 取 得 證 書 後 之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3.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者 4. 取 得 證 書 後 之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12

報 考 碩 士 班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 報 名 時 即 需 繳 交 ) 考 生 所 屬 類 別 除 系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料 外 應 加 附 郵 寄 期 限 郵 寄 方 式 報 考 各 系 所 在 職 生 名 額 者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任 職 機 關 ( 構 ) 薦 送 所 屬 在 職 人 員 報 考 證 明 書 ( 公 私 營 機 構 人 員 均 需 繳 交, 格 式 詳 簡 章 附 表 一 ); 報 考 系 所 如 有 自 行 訂 定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之 格 式, 從 其 規 定 4. 私 營 機 構 服 務 人 員 繳 交 最 近 1 年 繳 稅 證 明 ( 如 所 得 稅 扣 繳 憑 單 或 繳 稅 存 單 影 本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報 考 碩 士 班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 報 名 時 即 需 繳 交 ) 104.12.16 至 104.12.23 郵 戳 為 憑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面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考 生 所 屬 類 別 除 系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料 外 應 加 附 郵 寄 期 限 郵 寄 方 式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1. 報 名 表 ( 從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則 應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 4.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5.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外 國 人 民, 應 分 別 檢 具 居 留 證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或 證 件 影 本 不 及 申 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者, 除 上 開 資 料 外 另 需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七 之 一 切 結 書 一 併 繳 交 報 考 碩 士 班 以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 報 名 時 即 需 繳 交 ) 104.12.16 至 104.12.23 郵 戳 為 憑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面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考 生 所 屬 類 別 除 系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料 外 應 加 附 郵 寄 期 限 郵 寄 方 式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1. 報 名 表 ( 從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報 考 學 歷 畢 業 證 ( 明 ) 書 影 本 4. 報 考 學 歷 之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5. 畢 業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則 應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 6. 學 位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影 本 7. 歷 年 成 績 單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影 本 第 5.6.7 文 件 均 須 經 過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及 台 灣 海 基 會 的 驗 證 書 8.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持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報 考, 並 應 檢 具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應 分 別 檢 具 居 留 證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或 證 件 影 本 不 及 上 述 單 位 認 證 者, 除 上 開 資 料 外 另 需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七 之 二 切 結 書 一 併 繳 交 報 考 碩 士 班 以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報 考 者 ( 報 名 時 即 需 繳 交 ) 104.12.16 至 104.12.23 郵 戳 為 憑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面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考 生 所 屬 類 別 除 系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料 外 應 加 附 郵 寄 期 限 郵 寄 方 式 符 合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1. 報 名 表 ( 從 報 考 系 統 套 印, 需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報 考 學 歷 畢 業 證 ( 明 ) 書 影 本 4. 報 考 學 歷 之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5. 學 位 證 ( 明 ) 書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則 應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 6. 歷 年 成 績 單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7.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持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報 考, 並 應 檢 具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人 民, 應 分 別 檢 具 居 留 證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或 證 件 影 本 不 及 上 述 單 位 驗 證 者, 除 上 開 資 料 外 另 需 填 妥 簡 章 附 表 七 之 三 切 結 書 一 併 繳 交 104.12.16 至 104.12.23 郵 戳 為 憑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面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13

報 考 碩 士 班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者 ( 報 名 時 即 需 繳 交 ) 考 生 所 屬 類 別 除 系 所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料 外 應 加 附 郵 寄 期 限 郵 寄 方 式 以 提 前 畢 業 身 份 報 考 者 經 准 入 境 之 教 育 部 在 港 澳 地 區 立 案 或 認 可 之 各 院 校 學 生 1. 原 學 校 證 明 得 提 前 畢 業 之 文 件 1. 經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且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澳 代 表 加 蓋 印 信 之 大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影 本 104.12.16 至 104.12.23 郵 戳 為 憑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面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C. 應 繳 面 試 資 料 報 考 碩 士 班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面 試 資 料 者 ( 依 系 所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 考 生 所 屬 類 別 應 繳 面 試 資 料 郵 寄 期 限 郵 寄 方 式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甲 組 符 合 面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2.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得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3.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得 參 加 面 試 之 在 職 生 考 生 詳 各 系 所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陸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 一 不 核 發 准 考 證 名 單 於 105 年 1 月 4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處 二 獲 本 校 核 發 准 考 證 明 者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准 考 證 明 一 律 由 考 生 於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以 報 考 時 申 請 之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後,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三 開 放 列 印 時 間 :105 年 2 月 2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05 年 3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四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空 白 紙 張, 黑 白 或 彩 色 列 印 皆 可 ; 列 印 前 請 先 於 設 定 列 印 格 式 處, 將 頁 首 頁 尾 設 定 為 空 白, 將 上 下 左 右 邊 界 設 定 為 10 五 有 申 請 姓 名 造 字 之 考 生, 列 印 前 請 先 至 http://sysadm.ntpu.edu.tw/font.html 下 載 字 符 造 字 系 統 六 准 考 證 明 擅 自 修 改 者 無 效, 請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明 之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下 午 3 時 前, 電 洽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119) 辦 理 更 正,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柒 考 試 日 期 : 一 筆 試 :105 年 2 月 18 日 至 2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五 ) 面 試 : 面 試 名 單 日 期 地 點 由 各 系 所 通 知 考 生 或 於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 成 績 經 評 定 符 合 各 系 所 規 定 標 準 得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面 試 不 另 收 費 二 考 試 規 則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三, 考 試 規 則 事 涉 考 生 權 益, 請 務 必 詳 閱 捌 考 試 地 點 : 一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67 號 ( 本 校 得 依 報 考 人 數 增 加 筆 試 地 點, 確 定 地 點 以 本 校 網 路 公 告 為 準 ) 二 碩 士 班 各 筆 試 試 場 及 考 生 座 位 起 訖 號 碼, 於 105 年 2 月 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14

玖 應 考 服 務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試 場 查 詢 一 本 校 提 供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並 由 本 校 就 考 生 所 提 申 請 資 料 審 查 並 決 定 之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或 申 請 資 料 不 齊 者, 本 校 得 不 予 受 理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 ( 一 ) 服 務 對 象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經 有 關 醫 療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或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 於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證 明 者 ( 二 ) 服 務 項 目 : 1. 放 大 試 題 ( 原 題 1.5 倍 ) 2. 延 長 筆 試 時 間 ( 至 多 以 20 分 鐘 為 限 ) 3. 其 他 輔 具 ( 檯 燈 盲 用 電 腦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試 題 ) ( 三 ) 申 請 方 式 : 備 妥 以 下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間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 1.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詳 附 表 二 )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有 關 醫 療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或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 於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開 具 之 證 明 影 本 或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診 檢 查 表 正 本 ( 詳 附 表 三 ) 影 本 應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加 蓋 私 章 3. 貼 足 郵 資 之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三 突 發 傷 病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 ( 一 ) 服 務 對 象 : 應 試 前 突 發 傷 病 並 持 有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之 考 生 ( 二 ) 服 務 項 目 : 1. 安 排 便 於 應 試 之 座 位 考 試 2. 安 排 有 電 梯 直 達 樓 層 之 試 場 ( 三 ) 申 請 方 式 : 1. 先 行 以 電 話 聯 繫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02-86741111 分 機 66119 敘 明 突 發 傷 病 情 形, 檢 附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及 照 片, 以 供 本 校 評 估 及 準 備 2.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將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及 照 片 郵 寄 至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信 封 上 註 明 突 發 傷 病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拾 錄 取 標 準 : 一 依 各 系 所 之 招 生 名 額, 及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所 定 之 錄 取 標 準, 錄 取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各 若 干 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 俟 正 取 生 自 願 放 棄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候 補 名 單 遞 補 二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考 生 總 成 績 核 計 若 有 小 數 位, 則 統 一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4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5 位 四 捨 五 入 ) 三 考 生 各 科 之 考 試 成 績, 達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所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按 各 系 所 考 試 成 績 總 分 之 高 低 順 序, 依 次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比 序 科 目 分 數 之 高 低 ( 有 標 準 化 之 科 目 以 標 準 化 後 之 15

成 績 採 計 ) 來 取 決 名 次 排 序 而 比 序 科 目 之 優 先 順 序 參 見 簡 章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四 考 試 科 目 中 有 1 科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本 校 各 該 系 所 內 之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六 各 系 所 若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 從 其 規 定 拾 壹 放 榜 日 期 : 一 分 二 梯 次 放 榜 ( 各 系 所 組 放 榜 時 間 請 參 閱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 第 一 梯 次 放 榜 :105 年 3 月 18 日 第 二 梯 次 放 榜 :105 年 3 月 25 日 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榜 單 查 詢 及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不 受 理 人 工 查 榜 三 成 績 通 知 單 依 放 榜 梯 次 分 別 寄 發 四 未 符 合 面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其 成 績 通 知 單 與 符 合 面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同 時 寄 發 五 如 於 105 年 3 月 29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與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 電 話 : 02-86741111 分 機 66119) 連 絡 拾 貳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一 考 生 對 某 科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時, 得 於 第 二 梯 次 放 榜 日 (105 年 3 月 25 日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前 ), 登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列 印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二 考 生 不 論 是 否 符 合 面 試 資 格, 於 放 榜 前 筆 試 成 績 均 不 會 告 知,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之 考 生, 請 依 前 述 日 期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三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檢 具 資 料 如 下 : ( 一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登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最 新 公 告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報 名 網 頁 點 選 連 結, 系 統 僅 開 放 至 截 止 日 當 日 下 午 5 時 止 ) 查 詢 成 績, 自 行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科 目 列 印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後 親 自 簽 名 ( 二 ) 郵 局 小 額 匯 票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費 ( 每 科 30 元,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小 額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 ( 三 ) 貼 足 郵 資 之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請 填 妥 考 生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回 郵 未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致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時 間 遞 延 或 遺 失,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四 上 述 資 料 請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至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信 封 寄 件 人 處 請 註 明 寄 件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所 名 稱 及 成 績 複 查 字 樣, 資 料 不 齊 或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五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複 查 筆 試 試 卷 有 無 漏 未 評 閱 與 筆 試 卷 面 分 數 是 否 相 符 及 各 形 式 考 試 科 目 總 計 分 數 為 限 ;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各 形 式 考 試 科 目 或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影 印 筆 試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六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七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成 績 複 查, 若 考 生 該 科 成 績 或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備 取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該 科 成 績 或 總 分 低 於 備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銷 其 遞 補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6

拾 參 申 訴 程 序 : 一 考 生 如 對 本 招 生 有 相 關 申 訴 事 件, 須 於 第 二 梯 次 放 榜 後 15 日 內 ( 即 105 年 4 月 11 日 前 ), 親 筆 具 名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考 生 郵 寄 請 務 必 以 掛 號 方 式 投 遞, 以 免 遺 失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 一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系 所 組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的 救 濟 措 施 二 考 生 之 申 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申 訴 內 容 於 招 生 相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內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無 具 體 內 容 或 未 具 真 實 姓 名 或 聯 絡 方 式 者 ( 三 ) 同 一 事 由, 經 予 適 當 處 理, 並 已 明 確 答 復 後, 而 仍 再 行 申 訴 者 ( 四 ) 同 一 事 由 業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者 或 經 行 政 救 濟 決 定 確 定 者 ( 五 ) 逾 期 提 起 申 訴 者 拾 肆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 一 備 取 生 逾 時 未 上 網 填 寫 候 補 意 願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候 補 資 格 ; 正 取 生 備 取 遞 補 生 逾 時 未 辦 理 報 到,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前 開 情 形 正 備 取 生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任 何 形 式 通 知 等 理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 ( 一 ) 正 取 生 請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 年 4 月 7 日 下 午 5 時 止,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報 考 系 統, 填 寫 及 列 印 報 到 資 料 ( 二 ) 正 取 生 請 於 105 年 4 月 28 日 依 各 系 所 報 到 時 間 親 自 或 委 託 親 友, 攜 帶 報 到 應 繳 交 資 料, 至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行 政 大 樓 4 樓 第 1 會 議 室 辦 理 報 到, 事 前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逾 時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所 遺 缺 額 依 備 取 生 候 補 名 單 順 序 遞 補 ( 三 )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如 下 :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11:30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30~4:00 報 到 系 所 法 律 學 系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財 政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統 計 學 系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經 濟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四 ) 正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結 束 後,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名 單 於 105 年 5 月 4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報 到 及 遞 補,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三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 ( 一 ) 備 取 生 候 補 意 願 填 寫 及 候 補 名 單 公 告 : 17

備 取 生 請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 年 4 月 7 日 下 午 5 時 止,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報 考 系 統, 填 寫 候 補 意 願 ; 逾 時 未 上 網 填 寫 或 候 補 意 願 填 寫 否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候 補 資 格, 事 後 並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本 校 任 何 形 式 通 知 等 理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備 取 生 候 補 名 單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報 到 及 遞 補,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二 ) 備 取 生 第 1 次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 105 年 4 月 28 日 正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結 束 後, 各 系 所 如 有 缺 額, 依 備 取 生 候 補 名 單 順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第 1 次 遞 補 名 單 於 105 年 5 月 4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報 到 及 遞 補,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 三 ) 備 取 生 第 1 次 遞 補 報 到 : 第 1 次 遞 補 名 單 所 列 備 取 生 請 於 105 年 5 月 12 日 依 各 系 所 報 到 時 間, 親 自 或 委 託 親 友 攜 帶 報 到 應 繳 交 資 料, 至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行 政 大 樓 4 樓 第 1 會 議 室 辦 理 報 到, 事 前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逾 時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所 遺 缺 額 依 備 取 生 候 補 名 單 順 序 遞 補 ( 四 ) 備 取 生 第 1 次 遞 補 報 到 時 間 如 次 : 備 取 生 第 1 次 遞 補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11:30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30~4:00 報 到 系 所 法 律 學 系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財 政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統 計 學 系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研 究 所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經 濟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民 俗 藝 術 與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所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五 ) 第 2 次 以 後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自 105 年 5 月 16 日 起, 每 週 一 下 班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報 到 及 遞 補,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獲 致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依 網 頁 公 告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事 前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逾 時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所 遺 缺 額 依 備 取 生 候 補 名 單 順 序 公 告 遞 補 ( 六 )105 年 8 月 29 日 為 最 後 一 次 網 路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事 後 倘 仍 有 缺 額 產 生, 本 校 將 依 備 取 生 候 補 名 單 順 序 個 別 通 知 依 序 遞 補 ( 七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 依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 請 參 閱 本 校 首 頁 / 校 園 訊 息 / 行 事 曆 ) 所 訂 之 開 始 上 課 日 四 正 取 生 備 取 遞 補 生 報 到 應 繳 交 ( 驗 ) 證 件 及 文 件 : 18

( 一 )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驗 訖 歸 還 )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驗 訖 歸 還, 未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之 境 外 生 請 繳 驗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正 本 ) ( 三 )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切 結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繳 驗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約 於 105 年 10 月 初 發 還, 若 有 其 他 用 途, 請 先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各 1 份 ( 驗 證 章 須 為 正 本 ) 2.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1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但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請 依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及 第 5 條 規 定 繳 交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請 依 附 錄 五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繳 交 ( 四 )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至 網 路 報 考 系 統 填 寫 並 上 傳 個 人 照 片 電 子 檔, 格 式 : 二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檔 案 大 小 勿 超 過 100k 未 上 傳 照 片 者, 將 無 法 製 發 學 生 證, 請 於 開 學 後 自 行 持 電 子 檔 洽 註 冊 組 學 籍 承 辦 人 辦 理, 否 則 將 無 法 製 發 學 生 證 ) ( 五 ) 兵 役 役 籍 調 查 表 ( 女 性 免 繳 ) ( 六 ) 委 託 親 友 代 辦 者 須 填 具 委 託 書 並 檢 附 被 委 託 人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者 免 繳 ) 五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碩 士 班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表 單 下 載 下 載 填 寫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親 自 簽 名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綜 合 業 務 組 ( 郵 寄 地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欲 放 棄 之 系 所 及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以 便 註 銷 入 學 資 格 六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國 內 其 他 大 學 院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或 在 本 校 二 個 以 上 系 所 同 時 註 冊 入 學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二 款 之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有 關 雙 重 學 籍 之 申 請, 請 洽 註 冊 組 辦 理 七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 考 生 錄 取 後 因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時, 除 於 報 到 時 須 向 學 校 繳 驗 入 學 證 明 及 其 他 必 要 文 件 外,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得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有 關 文 件,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展 緩 入 學 拾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81.4.7 台 (81) 高 字 第 17343 號 函 略 以 : 自 8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凡 已 修 畢 各 學 系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修 業 滿 4 年 之 夜 間 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報 19

考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可 依 現 行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考 方 式 辦 理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補 驗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之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份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依 96.4.24 行 政 院 發 布 施 行 之 徵 兵 規 則 第 29 條 之 規 定,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之 應 徵 役 男, 在 收 受 當 年 徵 集 令 後, 徵 集 入 營 前, 得 向 役 政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 惟 前 已 以 此 原 因 申 請 在 案 者, 碩 士 班 已 年 逾 二 十 六 歲 者, 博 士 班 已 年 逾 二 十 八 歲 者, 不 得 再 以 同 一 原 因 申 請 )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如 需 向 役 政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得 向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開 立 報 到 證 明 四 依 103 年 9 月 9 日 內 政 部 修 正 發 布 之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應 受 現 役 徵 集 之 在 學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緩 徵 : ( 一 ) 肄 業 學 校 未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立 案 ( 二 ) 入 學 學 籍 未 符 合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 三 )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 四 )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以 下 進 修 學 校 年 齡 逾 二 十 八 歲 仍 未 畢 業 ( 五 ) 就 讀 前 款 以 外 學 校 年 齡 逾 三 十 三 歲 仍 未 畢 業 五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到 時 須 分 別 就 報 名 時 所 持 學 歷, 分 別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學 歷 如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者,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撤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六 教 育 部 在 港 澳 地 區 立 案 或 認 可 之 各 院 校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澳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准 予 參 加 本 校 各 系 所 考 試 七 考 生 錄 取 後,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不 得 轉 換 以 不 同 於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辦 理 報 到 錄 取 之 學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不 實 等 情 事, 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因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法 院 或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八 本 招 生 簡 章 中 各 系 所 招 生 組 別, 非 為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分 組, 本 校 於 畢 業 證 書 成 績 單 等 正 式 文 件 中, 概 不 註 明 九 依 據 教 育 部 89.12.15 臺 (89) 師 ( 二 ) 字 第 89155149 號 函 :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十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將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學 雜 費 專 區 網 頁 (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入 學 資 訊 / 就 學 資 訊 ) 十 一 遇 有 颱 風 洪 水 地 震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或 傳 染 病 流 行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等 情 事, 經 本 校 衡 量 足 以 影 響 考 試 或 報 到 時, 本 校 將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或 重 新 考 試 或 報 到 之 時 間 等 相 關 消 息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最 新 公 告 處, 必 要 時 亦 將 請 相 關 媒 體 發 布 有 關 消 息, 考 生 應 予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20

十 二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除 已 取 得 居 留 證 外, 其 餘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考 而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之 學 籍 身 分 以 一 般 生 認 定,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因 居 留 問 題 無 法 就 讀,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十 三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所 屬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資 料 作 為 試 務 作 業 使 用 ; 資 料 除 提 供 本 校 各 招 生 系 所 試 務 相 關 單 位 等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請 詳 閱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招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詳 附 錄 六 ) 十 四 如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概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為 準, 並 適 時 將 本 項 招 生 之 最 新 相 關 訊 息, 刊 登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 最 新 公 告, 敬 請 上 網 查 詢 21

拾 陸 各 系 所 分 則 : 法 律 學 系 系 所 組 別 一 般 生 組 招 生 名 額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及 郵 寄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計 算 機 等 使 用 規 定 法 理 學 組 公 法 學 組 民 事 法 學 組 刑 事 法 學 組 財 經 法 學 組 國 際 法 學 組 一 般 生 46 名 ( 但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因 故 未 招 滿 額 時, 缺 額 得 於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 一 應 具 備 法 律 或 法 律 輔 系 之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資 格 二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 ( 一 )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訂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及 上 述 報 考 規 定 者 ( 二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者 係 指 1. 專 技 高 等 考 試 律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2.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制 公 證 人 法 律 廉 政 3. 金 融 人 員 法 務 組 4.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之 司 法 官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5.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列 資 格, 並 經 系 主 任 核 定 者 筆 試 100 % 備 註 一 語 文 科 目 :( 包 括 法 學 及 一 般 語 文 知 識, 各 佔 50%) 英 文 日 文 德 文 法 文 (4 科 任 選 考 1 科 ) 二 專 業 科 目 : 法 理 學 組 :㈠ 法 理 學 ㈡ 憲 法 公 法 學 組 :㈠ 憲 法 ㈡ 行 政 法 民 事 法 學 組 :㈠ 民 法 ㈡ 民 事 訴 訟 法 刑 事 法 學 組 :㈠ 刑 法 ㈡ 刑 事 訴 訟 法 財 經 法 學 組 :㈠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50%, 證 券 交 易 法 25%, 保 險 法 25%) ㈡ 民 法 國 際 法 學 組 :㈠ 國 際 公 法 Ⅰ ㈡ 國 際 公 法 Ⅱ 佔 50% 及 法 學 英 文 佔 50% 一 國 際 公 法 Ⅰ 及 國 際 公 法 Ⅱ 之 考 試 範 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 招 生 考 試 變 更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二 考 試 科 目 中 ( 含 語 文 科 目 ) 有 1 科 為 0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本 系 組 無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境 外 學 歷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或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需 依 簡 章 第 11 頁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郵 寄 二 須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者,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郵 寄 一 語 文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計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惟 語 文 成 績 達 該 科 到 考 考 生 成 績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 到 考 人 數 為 奇 數 時, 平 均 人 數 之 計 算 小 數 點 後 無 條 件 進 位 ), 加 總 分 5 分 ; 如 該 科 到 考 人 數 未 達 10 人, 其 成 績 在 4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1 分 ; 在 5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2 分 ; 在 6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4 分 ; 在 7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8 分 ; 在 80 分 以 上 者, 加 總 分 10 分 二 財 經 法 學 組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商 事 法 加 權 50%( 1.50)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本 簡 章 考 試 科 目 欄 之 各 組 專 業 科 目 序 號 之 順 序 比 較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一 筆 試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器 ) 二 筆 試 語 文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皆 不 得 攜 帶 法 條 與 參 考 資 料 放 榜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105 年 3 月 18 日 ) ㄧ 錄 取 後 不 得 變 更 組 別, 且 撰 寫 論 文 領 域 應 與 所 屬 組 別 相 符 二 計 算 考 試 入 學 錄 取 名 額 時, 以 64 名 扣 除 甄 試 報 到 名 額 後, 再 依 總 到 考 率 計 算 各 組 建 議 錄 取 名 額, 並 決 定 各 組 正 備 取 名 額 原 則 上 每 組 最 低 正 取 名 額 2 名 ( 含 甄 試 報 到 名 額 ), 但 未 達 該 組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備 註 三 一 般 生 組 與 法 律 專 業 組 之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四 甄 試 入 學 已 報 到 錄 取 生 因 故 放 棄 所 遺 之 缺 額, 及 一 般 生 組 若 有 名 額 可 供 流 用 時, 其 流 用 順 序 原 則 依 各 組 到 考 率 高 低 決 定, 必 要 時 由 研 究 生 考 試 事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調 整 之 五 本 系 各 組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7667 22

系 所 組 別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組 招 生 名 額 12 名 ( 在 職 生 0 名 )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一 應 具 備 法 律 以 外 之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資 格 二 非 國 內 外 法 律 系 或 法 律 研 究 所 ( 含 雙 主 修 ) 畢 業 ( 含 應 屆 生 ) 者 三 前 項 所 稱 法 律 系 或 法 律 研 究 所 含 法 學 系 司 法 學 系 財 經 法 學 ( 律 ) 系 政 治 法 律 系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法 律 專 業 研 究 所 及 其 他 性 質 類 似 之 法 律 系 所 四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訂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及 上 述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筆 試 30% 書 面 審 查 30% 面 試 40% 一 法 律 文 獻 評 析 二 英 文 審 查 委 員 就 檢 附 資 料 進 行 獨 立 審 查 暨 全 面 性 評 分 一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總 成 績 在 前 30 名 以 內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面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三 面 試 地 點 : 臺 北 大 學 三 峽 校 區 法 學 大 樓 6 樓 四 面 試 順 序 及 地 點 將 於 105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頁 下 方 - 活 動 焦 點 處 ( 網 址 為 http://www.ntpu.edu.tw/law),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備 註 本 系 組 無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及 郵 寄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計 算 機 等 使 用 規 定 一 應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如 下 : ( 一 )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一 式 6 份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自 行 列 印 ) ( 二 ) 本 系 碩 士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招 生 考 試 資 料 表 一 式 6 份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自 行 列 印, 並 附 照 片 簽 名 確 認 ) ( 三 ) 學 士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一 式 6 份 ( 應 屆 畢 業 者 請 以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代 替, 且 須 有 104-1 註 冊 章 ; 如 無 註 冊 章, 請 學 校 開 立 在 學 或 註 冊 證 明 正 本 1 份, 影 本 5 份 所 有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皆 須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 具 有 碩 博 士 學 位 者, 亦 請 檢 附 學 位 證 明 影 本 一 式 6 份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名 者, 請 檢 附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章 影 本 一 式 6 份 ( 四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提 供 入 學 年 起 至 103-2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1 份, 影 本 5 份 具 有 碩 博 士 學 位 者, 亦 請 檢 附 碩 博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影 本 5 份 ( 五 ) 自 傳 (1000~1500 字 ) 一 式 6 份 ( 六 ) 讀 書 計 畫 (1500~2000 字 ) 一 式 6 份 ( 七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文 件 或 證 明 資 料 一 式 6 份 ( 請 提 供 大 學 時 期 之 資 料 ) 請 先 以 條 列 方 式 繕 寫 獎 勵 事 蹟 或 證 照 名 稱 取 得 年 月 及 其 他 內 容, 並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例 如 : 學 術 性 獎 勵 事 蹟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文 件 傑 出 事 實 ( 如 參 與 國 際 或 國 內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者 ) 獎 學 金 證 明 社 團 負 責 人 或 幹 部 證 明 語 言 能 力 等 證 明 二 免 附 推 薦 函 三 請 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依 上 述 順 序 裝 訂 成 冊, 共 計 一 式 6 份, 繳 交 資 料 後 一 律 不 接 受 抽 換 增 補 及 退 還, 面 試 當 天 亦 不 接 受 新 增 補 之 資 料 備 註 :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境 外 學 歷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或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需 依 簡 章 第 11 頁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郵 寄 二 應 繳 備 審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三 須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者,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郵 寄 一 面 試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本 簡 章 考 試 科 目 欄 筆 試 科 目 序 號 之 順 序 比 較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一 筆 試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器 ) 二 筆 試 科 目 皆 不 得 攜 帶 法 條 與 參 考 資 料 放 榜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105 年 3 月 18 日 ) 備 註 一 本 組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二 本 組 學 生 學 雜 費 收 取 方 式, 請 查 閱 本 校 學 雜 費 專 區 網 頁 三 錄 取 當 年 度 須 入 學 就 讀, 除 有 明 確 特 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得 休 學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7667 23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甲 組 一 般 生 20 名 ( 但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因 故 未 招 滿 額 時, 缺 額 得 於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 無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筆 試 60% 面 試 40% 一 統 計 學 (30%) 二 經 濟 學 或 管 理 學 (30%)( 二 科 任 選 考 一 科 ) 一 筆 試 成 績 達 標 準 者,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單 與 面 試 日 期 將 公 告 本 系 網 頁, 不 另 寄 書 面 通 知 二 符 合 面 試 資 格 之 考 生, 面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面 試 資 料 表 一 式 5 份 ( 需 依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格 式 填 寫 ) 及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備 註 本 系 組 無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及 郵 寄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計 算 機 等 使 用 規 定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境 外 學 歷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或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需 依 簡 章 第 10 頁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郵 寄 二 須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者,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十 一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郵 寄 一 非 選 考 科 目 以 原 始 分 數 計, 選 考 科 目 任 選 一 科 考 試 之 成 績 依 原 始 分 數 經 標 準 化 後, 合 計 總 分, 以 各 組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原 始 成 績 標 準 化 說 明 : 前 項 各 選 考 科 目 以 常 態 標 準 化 轉 換 之 Z 分 數 為 考 生 實 得 分 數 換 算 後 分 數 之 平 均 數 定 為 五 十 分, 標 準 差 定 為 十 五 分 小 數 點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換 算 後 分 數 低 於 零 分 者, 以 零 分 計 ; 高 於 一 百 分 者, 以 一 百 分 計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則 依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同 分, 則 依 統 計 學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同 分, 則 以 經 濟 學 或 管 理 學 之 標 準 化 分 數 較 高 者 錄 取 ; 若 再 同 分, 則 同 額 錄 取 筆 試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器 ) 放 榜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105 年 3 月 25 日 ) 備 註 一 以 三 峽 校 區 上 課 為 原 則 二 三 峽 校 區 授 課 之 甲 丙 組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順 序 為 甲 丙 組 臺 北 校 區 相 互 流 用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可 流 用 至 三 峽 校 區, 順 序 為 甲 丙 組 三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姐 妹 校 海 外 研 習 跨 國 雙 學 位 學 程 資 訊 相 關 網 址 請 參 見 : http://www.ntpu.edu.tw/admin/a3_1/oia.php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556 24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筆 試 30% 書 面 審 查 30% 面 試 40% 管 理 學 依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丙 組 一 般 生 15 名 無 筆 試 與 審 查 成 績 合 計 達 到 標 準 者,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單 與 面 試 日 期 公 告 本 系 網 頁, 不 另 寄 書 面 通 知 備 註 本 系 組 無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及 郵 寄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計 算 機 等 使 用 規 定 ㄧ 碩 士 班 丙 組 檢 核 表 ( 由 報 名 系 統 套 印 ) 二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套 印 碩 士 班 丙 組 招 生 考 試 資 料 表, 黏 貼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再 影 印 五 份, 郵 寄 資 料 包 含 正 影 本 共 乙 式 六 份 三 學 士 ( 或 專 科 ) 學 位 證 書 ( 或 證 明 書 )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需 蓋 有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章 ) 四 英 文 測 驗 成 績 : 本 組 主 要 以 英 文 能 力 佳 者 為 招 生 對 象, 測 驗 成 績 以 三 項 (TOEIC IELTS 或 TOEFL-iBT) 擇 一 繳 交 即 可, 未 繳 交 者 將 會 影 響 審 查 成 績 五 學 士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附 註 班 ( 校 ) 排 名 ) 六 自 傳 :1000 字 內 說 明 求 學 歷 程 求 學 動 機 與 生 涯 規 劃 七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如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或 證 書 獲 獎 證 明 參 與 相 關 計 畫 成 果 作 品 等 ) ( 請 將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第 一 二 項 請 分 開 裝 訂 ) 備 註 :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境 外 學 歷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或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需 依 簡 章 第 11 頁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郵 寄 二 須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者,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郵 寄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則 依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同 分, 則 依 管 理 學 較 高 者 錄 取 ; 若 再 同 分, 則 同 額 錄 取 筆 試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器 ) 放 榜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105 年 3 月 25 日 ) 備 註 一 以 三 峽 校 區 上 課 為 原 則 二 三 峽 校 區 授 課 之 甲 丙 組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順 序 為 甲 丙 組 臺 北 校 區 相 互 流 用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可 流 用 至 三 峽 校 區, 順 序 為 甲 丙 組 三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姐 妹 校 海 外 研 習 跨 國 雙 學 位 學 程 資 訊 相 關 網 址 請 參 見 : http://www.ntpu.edu.tw/admin/a3_1/oia.php 四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本 系 碩 士 班 必 修 課 若 分 別 開 設 有 中 文 與 全 英 文 授 課 班 別, 報 考 丙 組 入 學 學 生 需 選 擇 全 英 文 授 課 班 別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556 25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經 營 管 理 組 在 職 生 31 名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二 五 專 須 102 年 9 月 以 前 畢 業, 三 專 須 103 年 9 月 以 前 畢 業 二 需 具 有 5 年 ( 含 ) 以 上 全 職 工 作 經 驗 ( 或 三 專 畢 業, 須 具 有 6 年 ( 含 ) 以 上 全 職 工 作 經 驗 ; 五 專 二 專 畢 業 須 具 有 7 年 ( 含 ) 以 上 全 職 工 作 經 驗 ) 書 面 審 查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評 分 30% 筆 試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30% 面 試 40% 一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以 面 試 方 式 評 分 二 筆 試 與 審 查 成 績 達 到 標 準 者,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單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頁 上, 將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備 註 本 系 組 無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及 郵 寄 方 式 ㄧ 碩 士 班 經 營 管 理 組 檢 核 表 ( 由 系 統 套 印 ) 二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碩 士 班 經 營 管 理 組 招 生 考 試 資 料 表, 黏 貼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再 影 印 五 份, 郵 寄 資 料 包 含 正 影 本 共 乙 式 六 份 三 學 士 ( 或 專 科 ) 學 位 證 書 ( 或 證 明 書 ) 影 本 四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五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足 資 證 明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 之 具 有 5 年 ( 含 ) 以 上 全 職 工 作 年 資 之 文 件 如 : 離 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勞 保 卡 或 投 保 年 資 資 料 等 六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說 明 求 學 歷 程 求 學 動 機 與 生 涯 規 劃 七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的 資 料 ( 請 將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第 一 二 項 請 分 開 裝 訂 ) 備 註 :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境 外 學 歷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或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需 依 簡 章 第 11 頁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郵 寄 二 須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者,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郵 寄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總 分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同 分, 則 以 管 理 個 案 分 析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再 同 分, 則 同 額 錄 取 計 算 機 使 用 規 定 筆 試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器 ) 放 榜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105 年 3 月 25 日 ) 備 註 一 以 臺 北 校 區 上 課 為 原 則 二 臺 北 校 區 授 課 之 第 二 碩 士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三 峽 校 區 相 互 流 用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可 流 用 至 臺 北 校 區, 順 序 為 經 營 管 理 組 第 二 碩 士 組 三 招 生 原 則 : 招 收 企 業 中 階 主 管, 具 有 未 來 成 為 高 階 主 管 之 潛 在 能 力 者 四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姐 妹 校 海 外 研 習 跨 國 雙 學 位 學 程 資 訊 相 關 網 址 請 參 見 : http://www.ntpu.edu.tw/admin/a3_1/oia.php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556 26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第 二 碩 士 組 在 職 生 5 名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已 獲 得 碩 士 學 位 以 上 且 具 有 2 年 ( 含 ) 以 上 全 職 工 作 經 驗 者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書 面 審 查 50% 面 試 50% 就 所 提 供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成 績 達 到 標 準 者,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名 單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頁 上, 將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備 註 本 系 組 無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及 郵 寄 方 式 ㄧ 碩 士 班 第 二 碩 士 組 檢 核 表 ( 由 報 名 系 統 套 印 ) 二 網 路 報 名 後, 產 生 碩 士 班 第 二 碩 士 組 招 生 考 試 資 料 表, 黏 貼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再 影 印 五 份, 郵 寄 資 料 包 含 正 影 本 共 乙 式 六 份 三 碩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證 書 影 本 四 研 究 所 及 大 學 ( 或 專 科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五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足 資 證 明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 之 具 有 2 年 ( 含 ) 以 上 全 職 工 作 年 資 之 文 件 如 : 離 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勞 保 卡 或 投 保 年 資 資 料 等 六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說 明 求 學 歷 程 求 學 動 機 與 生 涯 規 劃 七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的 資 料 ( 請 將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第 一 二 項 請 分 開 裝 訂 ) 備 註 :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境 外 學 歷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或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需 依 簡 章 第 11 頁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郵 寄 二 須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者,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郵 寄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計 算 機 等 使 用 規 定 總 分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再 同 分, 則 同 額 錄 取 筆 試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器 ) 放 榜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105 年 3 月 18 日 ) 備 註 一 以 臺 北 校 區 上 課 為 原 則 二 臺 北 校 區 授 課 之 第 二 碩 士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三 峽 校 區 相 互 流 用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可 流 用 至 臺 北 校 區, 順 序 為 經 營 管 理 組 第 二 碩 士 組 三 招 生 原 則 : 招 收 優 秀 之 國 內 外 知 名 大 學 熱 門 研 究 所 之 畢 業 生, 並 在 企 業 界 擔 任 中 階 主 管 者 四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姐 妹 校 海 外 研 習 跨 國 雙 學 位 學 程 資 訊 相 關 網 址 請 參 見 : http://www.ntpu.edu.tw/admin/a3_1/oia.php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556 27

系 所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一 般 生 13 名 ( 但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因 故 未 招 滿 額 時, 缺 額 得 於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 無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筆 試 60% 面 試 40% 一 經 濟 學 或 合 作 經 濟 學 ( 二 科 任 選 考 一 科 ) 二 財 務 管 理 或 統 計 學 ( 二 科 任 選 考 一 科 ) 一 筆 試 成 績 達 到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時 間 請 查 閱 本 系 網 站 www.coop.ntpu.edu.tw 二 面 試 當 日 請 攜 帶 簡 歷 自 傳 成 績 單 研 究 計 畫 及 其 他 有 利 資 料 備 註 本 系 無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及 郵 寄 方 式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境 外 學 歷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或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需 依 簡 章 第 11 頁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郵 寄 二 須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者,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郵 寄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計 算 機 等 使 用 規 定 一 非 選 考 科 目 以 原 始 分 數 計, 選 考 科 目 任 選 一 科 考 試 之 成 績 依 原 始 分 數 經 標 準 化 後, 合 計 總 分,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原 始 分 數 標 準 化 說 明 : 各 選 考 科 目 以 常 態 標 準 化 轉 換 之 Z 分 數 為 考 生 實 得 分 數 換 算 後 Z 分 數 之 平 均 數 定 為 五 十 分, 標 準 差 定 為 十 五 分 小 數 點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換 算 後 分 數 低 於 零 分 者, 以 零 分 計 ; 高 於 一 百 分 者, 以 一 百 分 計 二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科 目 順 序 之 分 數 高 低 來 取 決 名 次 排 序 考 生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惟 能 否 使 用 將 於 試 題 上 註 明 使 用 之 計 算 機 功 能 及 按 鍵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三 考 試 規 則 第 五 點 規 定 放 榜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放 榜 (105 年 3 月 25 日 ) 備 註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請 自 行 參 閱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網 站 http://www.coop.ntpu.edu.tw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857 28

系 所 組 別 會 計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0 名 ( 但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因 故 未 招 滿 額 時, 缺 額 得 於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補 足 )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無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一 中 級 會 計 學 筆 試 二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100% 三 審 計 學 備 註 本 系 無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應 交 報 考 資 料 及 郵 寄 方 式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境 外 學 歷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報 考 或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者, 需 依 簡 章 第 11 頁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郵 寄 二 須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者,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使 用 簡 章 附 表 九 郵 寄 報 考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寫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郵 寄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一 筆 試 科 目 各 佔 100 分 二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筆 試 科 目 順 序 之 分 數 高 低 來 取 決 名 次 排 序 計 算 機 等 使 用 規 定 考 生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 器 ), 惟 能 否 使 用 將 於 試 題 上 註 明 得 使 用 之 計 算 機 功 能 及 按 鍵 請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三 考 試 規 則 第 五 點 規 定 放 榜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105 年 3 月 18 日 ) 備 註 一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至 少 須 修 習 四 十 二 學 分 ( 不 包 含 畢 業 論 文 六 學 分 ), 始 授 予 會 計 學 碩 士 學 位 二 本 系 訂 有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暨 先 修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本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規 定 洽 詢 電 話 02-86741111 分 機 66652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