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发 号 : Q/LK 中 国 乐 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LK 214.6 2014 代 替 Q/LK214.6-2013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管 理 2014-06-15 发 布 2014-07-01 实 施 中 国 乐 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1
前 言 本 标 准 是 对 Q/LK214.6-2013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管 理 的 换 版, 自 实 施 之 日 起, 废 止 Q/LK214.6-2013 本 标 准 由 中 国 乐 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并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中 国 乐 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部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王 新 伟 本 标 准 审 核 人 : 刘 琴 本 标 准 批 准 人 : 滕 方 迁 本 标 准 历 次 发 布 时 间 为 : Q/LK214.6-2003 Q/LK214.6-2007 Q/LK214.6-2009 Q/LK214.6-2013 I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管 理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乐 凯 集 团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聘 任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管 理 权 限 和 管 理 程 序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乐 凯 集 团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直 属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2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按 照 相 应 的 评 审 条 件 经 过 授 权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 评 审 或 经 过 认 定 统 一 考 试 及 考 评 结 合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资 质 2.2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的 有 明 确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和 任 期, 并 需 要 具 备 专 门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术 水 平 才 能 担 负 的 工 作 岗 位 按 专 业 性 质 和 技 术 特 点 进 行 归 纳 分 类 设 置 为 若 干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每 个 系 列 冠 以 特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名 称 2.3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按 岗 位 职 责 大 小 的 不 同 要 求,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分 为 初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三 个 级 别 其 中 初 级 又 分 为 助 理 级 与 员 级 两 个 级 别, 部 分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又 分 为 正 高 级 与 副 高 级 两 个 级 别 ( 乐 凯 集 团 涉 及 到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及 等 级 见 附 录 A) 2.4 主 系 列 与 小 系 列 工 程 系 列 是 乐 凯 集 团 的 主 系 列, 其 它 系 列 是 小 系 列 3 组 织 职 责 与 权 限 1
3.1 乐 凯 集 团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由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共 同 负 责,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3.2 乐 凯 集 团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设 在 乐 凯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 是 制 定 乐 凯 集 团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政 策, 布 置 乐 凯 集 团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确 定 各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权 限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结 构 比 例 的 工 作 机 构 3.3 评 委 会 是 对 申 报 人 员 是 否 通 过 评 审 进 行 审 议 并 表 决 的 权 威 机 构 评 委 会 组 建 要 求 见 附 录 B 3.4 专 业 组 是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能 力 及 贡 献 进 行 评 价 的 权 威 机 构 专 业 组 组 建 要 求 见 附 录 B 3.5 被 授 权 单 位 ( 见 3.7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开 展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认 定, 并 具 体 审 核 所 属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结 构 比 例 3.6 各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条 件 审 核 及 推 荐 工 作, 并 负 责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3.7 乐 凯 集 团 对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实 行 统 一 评 审, 成 立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职 称 评 委 会, 经 集 团 公 司 授 权 拥 有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和 正 高 级 审 定 权 3.7.1 乐 凯 集 团 对 工 程 系 列 中 初 级 实 行 授 权 管 理 授 权 乐 凯 华 光 合 肥 乐 凯 和 沈 阳 院 成 立 工 程 系 列 中 级 评 委 会, 拥 有 工 程 系 列 中 初 级 的 审 定 权 除 经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同 意 外, 被 授 权 单 位 不 得 受 理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委 托 评 审 3.7.2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每 两 年 开 展 一 次 3.8 除 国 家 组 织 统 一 考 试 或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统 一 评 审 的 系 列 等 级 专 业 外, 乐 凯 集 团 其 他 小 系 列 统 一 由 集 团 公 司 评 审 a) 会 计 审 计 系 列 由 乐 凯 集 团 财 务 部 协 助 完 成 评 审 组 织 和 审 核 推 荐 工 作 b) 政 工 系 列 由 乐 凯 集 团 党 群 工 作 部 协 助 完 成 评 审 组 织 和 审 核 推 荐 工 作 c) 经 济 统 计 及 其 他 系 列 由 乐 凯 集 团 人 资 部 协 助 完 成 评 审 组 织 和 审 核 推 荐 工 作 d) 小 系 列 评 审 频 次 按 照 集 团 公 司 规 定 执 行 4 正 常 认 定 4.1 界 定 2
4.1.1 正 常 认 定 是 指 符 合 一 定 的 学 历 和 资 历 要 求, 在 考 核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可 认 定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4.1.2 国 家 统 一 考 试 系 列 的 中 级 及 以 下 等 级, 乐 凯 集 团 不 再 组 织 认 定 和 评 审 4.2 具 体 条 件 a) 大 中 专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 年 期 满, 可 认 定 为 员 级 资 格 ; b) 中 专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5 年 期 满, 可 认 定 为 助 理 级 资 格 ; c) 大 专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3 年 期 满, 可 认 定 为 助 理 级 资 格 ; d)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 年 期 满, 可 认 定 为 助 理 级 资 格 ; e)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认 定 为 助 理 级 资 格 ; f)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试 用 期 满 后 可 认 定 为 中 级 资 格 ; g)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或 工 作 站 合 格 出 站 人 员, 试 用 期 满 后 可 认 定 为 副 高 级 资 格 4.3 认 定 程 序 4.3.1 本 人 填 写 初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呈 报 表 ( 见 附 录 C) 4.3.2 由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业 绩 和 行 为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填 写 所 在 部 门 考 核 鉴 定 意 见 4.3.3 所 在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填 写 呈 报 单 位 考 核 审 查 意 见 4.3.4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免 权 的 单 位 填 写 单 位 聘 任 意 见 4.3.5 考 核 完 成 后, 中 初 级 由 具 有 相 应 审 定 权 的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认 定, 高 级 须 由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组 织 认 定 ; 4.3.6 拥 有 中 初 级 审 定 权 的 单 位 认 定 完 成 后, 须 印 发 文 件 通 知 并 抄 送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之 后 办 理 资 格 证 书 5 调 入 认 定 5.1 界 定 5.1.1 调 入 认 定, 是 指 对 于 在 航 天 系 统 外 单 位 获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调 入 乐 凯 集 团 的 人 员, 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进 行 认 定, 认 定 通 过 后 方 为 有 效 经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资 格 时 间 连 续 计 算 5.1.2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调 入 认 定 和 国 内 高 端 紧 缺 人 才 调 入 认 定, 按 照 中 国 乐 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印 发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国 内 高 端 紧 缺 专 业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认 定 绿 色 通 道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乐 凯 人 字 2014 19 号 ) 的 规 定, 由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组 织 实 施 3
5.2 认 定 程 序 5.2.1 试 用 期 满 后, 由 本 人 填 写 调 入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呈 报 表 ( 见 附 录 D), 将 调 入 人 员 呈 报 表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交 所 在 基 层 单 位 5.2.2 所 在 基 层 单 位 签 署 试 用 期 考 核 意 见, 中 初 级 报 具 有 相 应 评 审 权 限 单 位 的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认 定 ; 高 级 须 由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组 织 认 定 5.2.3 拥 有 中 初 级 审 定 权 的 单 位 认 定 完 成 后, 须 印 发 文 件 通 知 并 抄 送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之 后 办 理 资 格 证 书 6 主 系 列 评 审 6.1 界 定 主 系 列 评 审 是 指 经 授 权 的 各 级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委 会, 对 申 请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6.2 适 用 人 员 6.2.1 乐 凯 集 团 各 单 位 从 事 各 类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6.2.2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列 入 申 报 评 审 范 围 : 1) 离 退 休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 评 审 年 度 9 月 1 日 后 退 休 的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当 年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 2) 已 经 离 职 或 正 在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的 人 员 ; 3) 任 期 内 有 一 次 ( 含 一 次 ) 以 上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称 职 的 人 员 ; 4) 正 在 接 受 纪 检 检 查 或 司 法 部 门 审 查 的 6.3 评 审 程 序 6.3.1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印 发 关 于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通 知, 安 排 部 署 相 关 工 作 6.3.2 各 单 位 组 织 符 合 中 国 乐 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的 申 报 人 员 填 写 申 报 材 料, 包 括 : 1)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一 式 两 份, 见 附 录 E; 2) 申 请 审 定 系 列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表 一 式 九 份 ( 见 附 录 F); 3) 与 申 报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原 件 或 免 试 审 批 表 ( 见 附 录 G); 4) 任 职 期 间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报 告 1 份 ; 4
5)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论 著 获 奖 证 明 等 加 盖 了 人 员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印 章 的 复 印 件 ; 6) 任 职 期 内 各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 见 附 录 H); 6.3.3 条 件 审 核 6.3.3.1 所 在 基 层 单 位 和 呈 报 单 位 应 按 照 申 报 推 荐 审 核 工 作 技 术 要 求 ( 见 附 录 I), 对 申 报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6.3.3.2 将 审 核 合 格 申 报 人 员 基 本 条 件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5-7 天 公 示 期 间,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所 在 单 位 要 认 真 进 行 调 查 6.3.3.3 公 示 结 束 后, 将 申 报 资 料 装 订 汇 总, 并 填 写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登 记 汇 总 表 ( 见 附 录 J), 报 具 有 相 应 评 审 权 限 的 单 位 6.3.3.4 被 授 权 单 位 审 核 申 报 人 员 条 件 和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合 格 后 收 卷 6.3.4 专 业 组 评 议 与 答 辩 依 据 申 报 人 员 的 专 业, 职 改 办 组 建 不 同 专 业 组 专 业 组 负 责 评 审 条 件 负 责 答 辩 和 评 议, 出 具 明 确 的 评 议 意 见, 并 推 荐 主 要 成 员 向 评 委 会 介 绍 答 辩 和 评 议 情 况 6.3.5 评 委 会 评 审 6.3.5.1 召 开 评 审 会 应 遵 循 公 正 准 确 保 密 的 原 则, 严 格 掌 握 标 准 条 件, 保 证 评 审 质 量, 特 别 是 对 工 作 业 绩 工 作 水 平 业 务 能 力 等 要 充 分 评 议 ; 6.3.5.2 出 席 评 审 会 的 人 数, 高 级 评 委 会 不 得 少 于 15 人, 中 级 评 委 会 不 得 少 于 11 人 ; 6.3.5.3 评 审 会 的 议 程 包 括 : 专 业 组 专 家 介 绍 申 报 人 员 情 况 全 体 评 委 评 议 当 场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等 6.3.5.4 投 票 只 投 一 轮 经 出 席 会 议 委 员 2/3 及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未 出 席 评 审 会 的 委 员 不 得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 6.3.5.5 评 审 会 由 具 有 授 权 的 单 位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组 织 召 开 评 审 会 应 在 每 个 评 审 年 度 的 12 月 底 之 前 召 开 完 毕 ; 6.3.5.6 在 评 审 评 委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该 评 委 应 主 动 回 避 或 被 告 知 回 避 ; 6.3.5.7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条 件 依 据 中 国 乐 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执 行 6.3.6 印 发 文 件 并 办 理 证 书 被 授 权 单 位 根 据 评 委 会 评 审 结 果 印 发 资 格 文 件 并 抄 送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办 理 专 业 技 5
术 资 格 证 书 6.3.7 归 档 保 存 职 改 办 将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将 评 审 会 议 材 料 整 理 后 归 档 并 保 存 两 年 7 小 系 列 评 审 7.1 界 定 小 系 列 评 审 是 指 通 过 由 集 团 公 司 统 一 组 织 的 除 工 程 系 列 以 外 的 经 济 统 计 会 计 审 计 政 工 等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以 获 得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7.2 评 审 范 围 从 事 经 济 统 计 会 计 审 计 政 工 等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7.3 送 评 程 序 7.3.1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按 集 团 公 司 统 一 部 署 的 评 审 要 求, 通 知 各 单 位 组 织 个 人 申 报 7.3.2 各 单 位 按 照 评 审 材 料 报 送 要 求, 组 织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填 报 和 提 交 有 关 评 审 材 料 并 按 规 定 收 取 评 审 费 7.3.3 各 单 位 对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在 相 关 表 格 栏 目 签 署 意 见 加 盖 公 章, 并 将 申 报 资 料 整 理 汇 总 : 会 计 审 计 系 列 报 乐 凯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推 荐 ; 政 工 系 列 报 乐 凯 集 团 党 群 工 作 部 审 核 推 荐 ; 经 济 统 计 及 其 他 系 列 报 乐 凯 集 团 人 资 部 审 核 推 荐 7.3.4 各 部 门 审 核 后 将 推 荐 人 选 材 料 报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进 一 步 审 核 后,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7.3.5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收 到 集 团 公 司 的 评 审 结 果 正 式 通 知 后, 为 获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办 理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并 将 评 审 资 料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8 资 格 考 试 8.1 界 定 资 格 考 试 是 指 对 国 家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的 专 业, 各 单 位 不 再 评 审 和 认 定,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按 照 属 地 化 原 则 参 加 考 试 以 获 取 该 专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8.2 考 试 范 围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有 :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初 中 级 )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初 中 级 ) 全 国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初 中 级 ) 全 国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初 中 级 ) 全 国 翻 译 专 业 资 格 ( 水 平 ) 考 试 ( 初 中 级 ) 全 国 卫 生 专 6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初 中 级 )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与 水 平 考 试 ( 初 中 高 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8.3 材 料 归 档 各 单 位 应 及 时 为 参 加 考 试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的 人 员 办 理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同 时 须 将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登 记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存 至 个 人 档 案 9 转 系 列 评 审 9.1 界 定 对 于 所 从 事 的 岗 位 与 所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相 符 的 人 员, 可 以 转 系 列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转 系 列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原 则 执 行 所 申 报 系 列 的 评 审 条 件 9.2 级 别 规 定 a) 副 高 级 转 系 列, 须 征 得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的 同 意, 正 高 级 转 系 列 须 报 集 团 公 司 职 改 办 批 准 b) 转 岗 员 工 在 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不 满 一 年 的, 可 按 照 原 系 列 参 加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下 一 评 审 年 度 在 进 行 平 转 c) 转 岗 员 工 在 转 岗 次 年 完 成 职 称 同 级 平 转 后, 在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原 资 格 时 间 累 积 计 算, 但 主 要 依 据 现 岗 位 的 工 作 业 绩 9.3 关 于 外 语 计 算 机 的 要 求 已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对 外 语 计 算 机 无 要 求 或 要 求 低 的, 转 系 列 改 评 对 外 语 计 算 机 有 要 求 或 要 求 高 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须 按 照 新 要 求 参 加 外 语 计 算 机 能 力 考 试 ; 已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中 对 外 语 计 算 机 能 力 有 要 求 且 已 考 试 合 格 的 不 再 参 加 考 试 9.4 程 序 转 系 列 评 审 的 程 序 与 正 常 评 审 的 程 序 相 同 10 关 于 学 历 的 规 定 10.1 申 报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应 分 别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10.1.1 中 级 a)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或 大 专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级 资 格, 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 年 及 以 上 ; 7
b)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任 助 理 级 职 务 2 年 及 以 上 或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2 年 及 以 上 10.1.2 副 高 级 a)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取 得 中 级 资 格 后, 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2 年 及 以 上 ; b)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取 得 中 级 资 格 后, 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 年 及 以 上 ; c)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取 得 中 级 资 格 后, 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5 年 及 以 上 ; d)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取 得 中 级 资 格 后, 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0 年 及 以 上 10.1.3 正 高 级 获 得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副 高 级 资 格 后, 并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5 年 及 以 上 10.2 学 历 学 位 的 认 定 按 照 教 育 部 学 历 认 证 中 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0.3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上 人 员, 可 以 以 学 位 作 为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依 据 10.4 所 学 专 业 应 与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相 符 或 相 近, 所 学 专 业 与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不 符 且 不 相 近 的, 在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须 在 10.1 基 础 上 年 限 要 求 增 加 1 年 10.5 对 已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后 取 得 学 历 的 人 员, 在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其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年 限 按 取 得 学 历 前 的 任 职 年 限 二 折 一 与 取 得 学 历 后 本 专 业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10.6 中 央 党 校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委 党 校 举 办 的 学 制 二 年 以 上 的 长 期 班 次, 授 予 党 校 学 历 的, 可 享 受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待 遇 ; 党 校 的 管 理 类 只 专 业 允 许 报 政 工 经 济 档 案 系 列 党 校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视 同 本 科 学 历 11 关 于 破 格 评 审 的 规 定 11.1 不 符 合 上 述 关 于 学 历 的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属 于 破 格 申 报 11.2 破 格 分 为 资 历 破 格 和 学 历 破 格, 学 历 破 格 是 指 申 报 人 员 的 学 历 不 满 足 关 于 学 历 的 规 定 条 件 所 规 定 的 学 历 要 求 ; 资 历 破 格 是 指 申 报 人 员 取 得 学 历 的 时 间 取 得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时 间 或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时 间 不 满 足 关 于 学 历 的 规 定 条 件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11.3 学 历 和 资 历 同 时 破 格 的 人 员 不 能 参 加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破 格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11.4 破 格 评 审 的 条 件 按 照 各 系 列 破 格 评 审 条 件 执 行 对 于 破 格 申 报 人 员, 聘 期 考 核 或 近 三 年 内 年 度 考 核 必 须 是 称 职 及 以 上 且 至 少 有 一 次 是 优 秀 11.5 对 于 获 得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获 国 防 技 术 发 明 奖 国 防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以 及 获 得 其 他 省 部 级 8
技 术 奖 励 的 人 员,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可 不 受 学 历 和 资 历 的 限 制 12 关 于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间 的 规 定 12.1 通 过 评 审 取 得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取 得 时 间 从 评 审 年 度 的 8 月 31 日 起 计 算 12.2 通 过 资 格 认 定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取 得 时 间 以 文 件 规 定 之 日 计 算 12.3 参 加 国 家 考 试 和 委 托 评 审 按 照 实 际 取 得 资 格 的 时 间 计 算 13 聘 任 13.1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的 基 本 原 则 1)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2) 与 工 作 岗 位 相 符 的 原 则 要 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所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相 一 致, 以 强 化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3) 德 才 兼 备 注 重 工 作 实 绩 的 原 则 要 考 核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继 续 教 育 完 成 情 况, 特 别 是 工 作 业 绩 和 成 果 13.2 受 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1) 从 事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全 面 履 行 本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的 能 力 2)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3) 最 近 一 年 的 考 核 结 果 为 称 职 及 以 上 4)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13.3 关 于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的 条 件 的 特 别 规 定 : 13.3.1 聘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受 聘 人 员 应 在 关 键 或 重 要 岗 位 承 担 创 造 性 工 作, 是 所 在 单 位 和 部 门 公 认 的 业 务 骨 干,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 或 者 任 高 级 研 发 师 高 级 技 术 主 管 高 级 主 管 及 以 上 职 位, 指 导 培 养 中 级 及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3.3.2 聘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一 般 为 指 导 组 织 或 承 担 重 大 科 研 课 题 技 术 攻 关 任 务 管 理 创 新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及 以 上 职 务 ; 或 者 为 乐 凯 集 团 高 级 研 发 技 术 管 理 人 才 13.4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被 聘 任 或 者 高 职 低 聘 1) 最 近 一 年 考 核 结 果 不 称 职 或 连 续 两 年 为 基 本 称 职 的 不 得 聘 任 2) 最 近 一 年 没 有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者 不 得 聘 任 9
3) 受 到 处 分 较 重 和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行 为 不 满 一 年 者 不 得 聘 任 4) 上 一 任 期 未 能 全 面 履 行 本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的, 原 则 上 实 行 高 职 低 聘 13.5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根 据 各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性 控 制 幅 度 ( 见 附 录 K), 并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和 不 同 专 业 的 人 才 需 求, 对 控 制 幅 度 进 行 调 整 13.6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各 单 位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性 控 制 幅 度 对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自 主 聘 任 13.7 乐 凯 集 团 管 理 的 经 营 管 理 者 和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正 职 由 乐 凯 集 团 聘 任 13.8 凡 参 加 国 家 人 事 部 统 一 组 织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可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且 符 合 聘 任 条 件 的, 可 按 聘 任 程 序 办 理 13.9 对 于 参 加 国 际 统 一 考 试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系 列 专 业, 除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外, 在 聘 任 前, 需 按 照 集 团 公 司 统 一 规 定 具 备 相 应 的 学 历 资 历, 并 取 得 合 格 的 外 语 计 算 机 成 绩 各 系 列 初 级 不 做 要 求 13.10 凡 符 合 规 定 报 考 条 件 并 参 加 了 不 分 助 理 级 和 员 级 的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在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按 下 列 条 件 聘 任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1)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大 专 毕 业 担 任 员 级 职 务 二 年 以 上 ; 中 专 毕 业 担 任 员 级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 不 具 备 上 述 学 历 担 任 员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经 所 在 单 位 考 核 合 格, 可 聘 任 助 理 级 职 务 2) 其 他 人 员 可 聘 任 员 级 职 务 13.11 如 因 自 然 减 员 调 动 解 聘 等 原 因 出 现 岗 位 空 缺 时, 对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者, 可 根 据 需 要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补 缺 聘 任 13.12 各 单 位 引 进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国 内 高 端 紧 缺 人 才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省 管 专 家 已 聘 又 批 准 延 退 的 专 家 等,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可 不 受 职 务 比 例 限 制 13.13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期 一 般 为 3 年,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可 续 聘 低 聘 或 解 聘 14 考 核 10
14.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为 年 度 考 核, 考 核 实 施 与 本 单 位 绩 效 考 核 相 一 致, 其 结 果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晋 升 续 聘 和 解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重 要 依 据 14.2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四 个 等 次, 分 别 与 乐 凯 集 团 绩 效 管 理 中 的 A B C D 四 个 等 级 相 对 应, 考 核 结 果 如 出 现 B+, 也 对 应 称 职 14.3 年 度 考 核 由 各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填 写 考 核 登 记 表,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15 续 聘 与 解 聘 15.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期 届 满 后, 各 单 位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择 优 续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5.2 任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不 称 职 或 连 续 两 次 基 本 称 职 的, 或 未 能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的, 自 下 一 年 度 解 聘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5.3 调 离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自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之 日 起, 解 聘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5.4 任 期 内 累 计 两 次 考 核 为 基 本 称 职 的, 下 一 任 期 可 低 聘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1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称 职 务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等 级 名 称 高 级 职 务 中 级 职 务 初 级 职 务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员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助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员 经 济 专 业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经 济 师 高 级 经 济 师 经 济 师 助 理 经 济 师 经 济 员 会 计 专 业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会 计 师 高 级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助 理 会 计 师 会 计 员 统 计 专 业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统 计 师 高 级 统 计 师 统 计 师 助 理 统 计 师 统 计 员 审 计 专 业 高 级 审 计 师 审 计 师 助 理 审 计 师 审 计 员 翻 译 专 业 资 深 翻 译 一 级 口 译 笔 译 翻 译 二 级 口 译 笔 译 翻 译 三 级 口 译 笔 译 翻 译 主 任 医 师 副 主 任 医 师 主 治 医 师 医 师 医 士 卫 生 技 术 主 任 药 师 副 主 任 药 师 主 管 药 师 药 师 药 士 主 任 技 师 副 主 任 技 师 主 管 技 师 技 师 技 士 主 任 护 师 副 主 任 护 师 主 管 护 师 护 师 护 士 出 版 专 业 编 审 副 编 审 编 辑 助 理 编 辑 图 书 资 料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馆 员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政 工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高 级 政 工 师 政 工 师 助 理 政 工 师 政 工 员 12
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评 委 会 及 专 业 组 的 组 建 要 求 B.1 评 委 会 组 建 要 求 B.1.1 被 授 权 单 位 评 委 会 的 组 建 需 报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审 批 ; B.1.2 评 委 会 应 由 本 系 列 相 关 专 业 领 域 的 专 家 组 成 高 级 评 委 会 由 不 少 于 19 人 组 成, 并 必 须 具 有 本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中 级 评 委 会 由 不 少 于 15 人 组 成, 委 员 须 具 有 本 系 列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其 中 具 备 本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委 员 不 少 于 1/2 评 委 会 设 主 任 1 名, 副 主 任 1-2 名 ; B.1.3 评 委 会 的 组 成 须 颁 发 正 式 文 件 成 员 名 单 在 本 期 评 审 工 作 完 成 以 前 不 对 外 公 布 评 委 会 应 包 括 所 属 不 同 单 位 的 专 家, 同 一 单 位 或 部 门 的 专 家 不 应 超 过 2/3 B.1.4 评 委 会 成 员 的 具 体 条 件 : a) 从 事 本 专 业 一 般 15 年 以 上 ( 可 含 就 读 研 究 生 时 间 ); 学 术 造 诣 深, 知 识 面 广, 在 本 专 业 同 行 专 家 中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熟 悉 本 专 业 的 国 内 外 最 新 技 术 现 状 和 理 论 研 究 动 态 ; b)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工 作 经 验, 全 面 掌 握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技 术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程, 有 解 决 重 大 疑 难 技 术 问 题 的 经 历 ; c) 政 策 观 念 强,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能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自 觉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评 审 纪 律, 熟 悉 评 审 条 件 和 有 关 政 策 ; d) 具 备 完 成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能 力, 有 参 加 评 审 工 作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B.1.5 被 授 权 单 位 应 建 立 评 委 数 据 库, 数 据 库 每 两 年 调 整 一 次 评 委 会 成 员 须 从 评 委 数 据 库 中 选 取 B.2 专 业 组 组 建 要 求 B.2.1 专 业 组 成 员 应 了 解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有 关 程 序 和 政 策, 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是 某 一 专 业 领 域 的 专 家 ; B.2.2 评 议 申 报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一 般 应 具 有 相 应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议 申 报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一 般 应 具 有 相 应 系 列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B.2.3 专 业 组 人 数 不 少 于 5 人, 设 组 长 1 名 13
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初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呈 报 表 初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呈 报 表 单 位 : 姓 名 : 拟 聘 职 务 : 填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事 部 制 14
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1~3 页 由 本 人 填 写, 第 4 页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门 填 写 填 写 内 容 应 经 人 事 组 织 部 门 审 核 认 可 2. 填 写 内 容 要 具 体 真 实 字 迹 要 端 正 清 楚 3. 如 填 写 内 容 较 多, 可 另 加 附 页 4. 如 填 写 电 子 表 格 需 保 持 表 格 的 样 式 不 变 15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地 民 族 相 片 政 治 面 貌 标 准 工 资 身 体 状 况 最 高 学 历 外 语 程 度 毕 ( 肄 结 ) 业 时 间 学 校 专 业 学 历 学 位 参 加 学 术 团 体 及 社 会 兼 职 情 况 主 要 学 习 经 历 有 何 特 长 16
见 习 期 工 作 情 况 起 止 时 间 工 作 部 门 及 岗 位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工 作 成 绩 及 奖 惩 情 况 17
见 习 期 工 作 小 结 本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18
19 所 在 部 门 考 核 鉴 定 意 见 公 章 部 门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呈 报 单 位 考 核 审 查 意 见 公 章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附 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 一 般 调 入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呈 报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最 高 学 历 毕 业 时 间 学 校 专 业 学 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取 得 时 间 及 审 批 机 构 现 从 事 何 种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个 人 工 作 总 结 20
考 核 鉴 定 单 位 考 核 意 见 盖 章 : 行 政 领 导 : 年 月 日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意 见 年 月 日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说 明 : 在 提 交 本 呈 报 表 的 同 时, 请 一 并 提 交 资 格 证 书 的 原 件 21
附 录 E ( 规 范 性 附 录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单 位 姓 名 现 资 格 评 审 资 格 填 表 时 间 年 月 日 中 国 航 天 科 技 集 团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制 22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曾 用 名 出 生 年 月 年 月 日 照 片 出 生 地 工 作 时 间 年 月 身 体 状 况 业 务 专 长 工 作 时 学 历 学 历 学 位 毕 业 学 校 所 学 专 业 目 前 学 历 情 况 学 历 学 位 毕 业 学 校 所 学 专 业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及 聘 任 时 间 现 资 格 ( 取 得 时 间 及 审 批 机 关 ) 现 从 事 何 种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现 ( 兼 ) 任 行 政 职 务 及 任 职 时 间 参 加 何 种 学 术 团 体 任 何 种 社 会 职 务 有 何 社 会 兼 职 何 时 何 单 位 受 到 何 奖 励 或 处 分 懂 何 种 外 语 考 试 类 别 时 间 及 成 绩 计 算 机 考 试 模 块 数 及 成 绩 注 : 本 表 1 4 页 由 被 评 审 人 填 写, 内 容 需 经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认 可 23
学 习 培 训 经 历 ( 包 括 参 加 取 得 文 凭 的 专 业 学 习 培 训 国 内 外 进 修 等, 要 写 明 起 止 时 间 学 习 专 业 地 点 等 ) 工 作 经 历 ( 要 写 明 起 止 时 间 工 作 单 位 所 任 职 务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证 明 人 等 ) 24
任 职 前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业 绩 ( 要 写 明 起 止 时 间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本 人 所 起 作 用 完 成 情 况 及 效 果 等 ) 任 职 后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业 绩 ( 要 写 明 起 止 时 间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本 人 所 起 作 用 完 成 情 况 及 效 果 等 ) 25
著 作 论 文 及 重 要 技 术 报 告 时 名 称 或 内 容 提 要 出 版 登 载 获 奖 或 在 学 术 会 议 上 交 流 或 归 档 情 况 合 ( 独 ) 著 译 间 获 科 技 奖 及 专 利 情 况 奖 励 种 获 奖 或 专 利 项 目 名 称 获 奖 或 专 利 证 号 等 级 排 名 年 度 类 26
基 层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任 职 期 满 及 任 职 内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 基 层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任 职 期 满 及 任 职 内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由 申 报 人 所 在 基 层 单 位 填 写,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7
答 辩 评 价 意 见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评 委 人 数 参 加 人 数 表 决 结 果 备 注 赞 成 人 数 反 对 人 数 推 荐 评 委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注 : 答 辩 评 价 意 见 由 负 责 答 辩 的 专 业 组 或 评 委 会 填 写 ; 推 荐 评 委 会 意 见 根 据 评 审 权 限 由 推 荐 委 员 会 填 写 28
总 人 数 参 加 人 数 表 决 结 果 备 注 赞 成 人 数 反 对 人 数 终 审 评 委 会 意 见 公 章 主 任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人 事 或 职 改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 终 审 评 委 会 意 见 由 该 系 列 终 审 委 员 会 填 写 盖 章 ; 人 事 或 职 改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由 集 团 公 司 职 改 办 或 各 级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填 写, 公 章 29
附 录 F ( 规 范 性 附 录 ) 申 请 审 定 系 列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情 况 表 单 位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学 历 及 时 间 拟 评 资 格 所 在 部 门 职 务 及 岗 位 现 资 格 及 评 审 时 间 联 系 方 式 何 时 何 校 何 专 业 何 学 位 ( 学 历 最 高 次 高 ) 外 语 考 试 级 别 专 业 时 间 及 成 绩 或 免 试 原 因 计 算 机 考 试 级 别 时 间 及 成 绩 或 免 试 原 因 取 得 现 资 格 后 的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与 贡 献 申 报 类 型 正 常 申 报 资 历 破 格 学 历 破 格 转 系 列 申 报 说 明 : 请 按 时 间 顺 序 对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 项 目 课 题 )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本 人 起 何 作 用 ( 主 持 参 加 独 立 完 成 等 ) 完 成 情 况 及 效 果 进 行 简 明 扼 要 的 叙 述 30
论 著 情 况 时 间 名 称 出 版 或 发 表 载 体 第 几 作 者 专 著 译 著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院 级 厂 所 级 其 他 获 奖 情 况 时 间 名 称 等 级 排 名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专 利 ( 含 受 理 ) 技 术 标 准 院 级 厂 所 级 荣 誉 奖 励 近 三 年 考 核 情 况 : 年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年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年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其 他 考 核 说 明 : 考 核 结 果 :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须 注 明 上 报 材 料 内 容 属 实 ) 保 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须 注 明 上 报 材 料 不 涉 密 ) 审 核 人 签 字 : 部 门 盖 章 年 月 日 专 业 组 评 价 意 见 ( 评 议 意 见 分 值 本 组 同 级 别 排 序 ): 审 核 人 签 字 : 部 门 盖 章 年 月 日 专 业 组 组 长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31
附 录 G ( 规 范 性 附 录 ) 外 语 计 算 机 条 件 中 高 级 同 时 须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职 称 外 语 和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合 格 证 书 或 成 绩 单, 或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G.1 熟 练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统 一 考 试, 成 绩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统 一 考 试 等 级 划 分 和 适 用 范 围 按 照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统 一 考 试 的 通 知 ( 人 发 1998 54 号 ) 执 行 ) 凡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国 家 通 用 标 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取 得 的 成 绩 通 知 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外 语 考 试 的 有 效 期 统 一 为 5 年 ( 自 考 试 之 日 起 计 算 有 效 期 )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的, 外 语 成 绩 可 在 全 国 通 用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降 低 10 分 : 获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 获 国 防 科 学 技 术 奖 国 防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国 防 技 术 发 明 奖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外 语 免 考 : 1) 申 报 各 系 列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 2) 在 国 外 取 得 学 位 的 人 员, 以 及 在 国 外 连 续 满 一 年 的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和 出 国 培 训 人 员 ; 3)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统 一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要 求,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需 再 次 参 加 同 一 级 别 考 试 的 人 员 ; 4) 卫 生 系 列 中 从 事 临 床 中 医 药 专 业 的 人 员 ; 5) 参 加 全 国 工 商 企 业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BFT 考 试 ), 通 过 中 (I) 级 者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通 过 高 (A) 级 者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6) 独 立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译 者 出 版 过 外 语 专 著 译 著 的 人 员 ; 7)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 8)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9)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20 年 及 以 上, 并 距 离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3 年 以 内 ( 含 3 年, 自 然 年 ) 的 人 员 G.2 熟 练 掌 握 计 算 机 应 用 技 术 32
计 算 机 考 试 成 绩 要 求 成 绩 有 效 期 和 免 考 政 策 按 照 属 地 化 执 行 G.3 符 合 职 称 外 语 职 称 计 算 机 免 试 条 件 的, 分 别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免 试 审 批 表 ( 简 称 外 语 免 试 审 批 表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审 批 表 ( 简 称 计 算 机 免 试 审 批 表 ),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试 免 试 审 批 表 单 位 :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现 所 从 事 专 业 取 得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时 间 晋 升 何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学 历 何 时 何 学 校 何 专 业 毕 业 学 位 ( 学 制 ) 免 试 理 由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职 改 办 审 批 意 见 备 注 年 月 日 ( 章 ) 年 月 日 ( 章 ) 注 :l 表 内 所 列 项 目, 要 实 事 求 是 填 写 ; 2 此 表 随 申 报 材 料 一 同 上 报 33
附 录 H ( 规 范 性 附 录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参 加 工 作 时 学 历 最 高 学 历 现 岗 位 现 职 称 聘 任 时 间 包 括 :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创 造 发 明 及 成 果, 著 作 论 文 及 重 要 技 术 报 告 登 记, 培 训 进 修 学 习 等 情 况 年 度 工 作 述 职 34
优 秀 称 职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备 注 单 位 考 核 意 见 盖 章 行 政 领 导 : 年 月 日 35
附 录 I ( 规 范 性 附 录 ) 申 报 推 荐 审 核 工 作 技 术 要 求 I.1 个 人 申 报 要 求 个 人 申 报 职 称 应 按 规 定 填 写 报 送 以 下 评 审 材 料 : I.1.1 填 写 情 况 表 情 况 表 纸 质 一 式 9 份, 电 子 版 1 份 ( 文 件 名 为 专 业 + 等 级 + 单 位 + 个 人 名 );A 4 纸, 正 反 页 制 作, 填 写 内 容 控 制 在 表 格 划 线 之 中, 不 要 加 附 页, 字 号 不 能 小 于 5 号 字, 页 边 距 上 下 左 右 不 能 小 于 2 厘 米 ; 第 1 页 中 说 明 :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要 求 准 确 无 误, 请 重 点 填 写 取 得 现 资 格 后 的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与 贡 献 栏 目 中, 按 时 间 顺 序 对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 项 目 课 题 )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本 人 起 何 作 用 ( 主 持 参 加 独 立 完 成 等 ) 完 成 情 况 及 效 果 进 行 简 明 扼 要 的 叙 述 ( 必 须 在 本 页 面 完 成, 不 能 转 入 反 页 ) 第 2 页 说 明 : 论 著 和 获 奖 情 况 请 按 表 格 中 相 应 栏 目, 填 写 取 得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的 主 要 论 著 和 获 奖 情 况, 本 栏 目 表 格 可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进 行 调 整, 对 没 有 的 论 著 和 获 奖 级 别 可 以 删 除, 重 点 填 报 获 取 的 论 著 和 获 奖 ( 提 示 : 凡 填 写 的 内 容, 上 报 材 料 中 要 有 对 应 的 材 料 ); I.1.2 填 写 评 审 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一 式 二 份 ;A4 纸 正 反 页 制 作, 填 写 内 容 控 制 在 表 格 划 线 之 中, 不 要 加 附 页, 字 号 不 能 小 于 5 号 字, 上 下 左 右 页 边 距 不 能 小 于 2 cm, 左 侧 进 行 装 订 ; 本 表 1 4 页 由 申 报 人 员 填 写, 提 示 : 第 一 页 请 粘 贴 本 人 近 期 照 片 或 上 传 照 片 ; I.1.3 填 写 内 容 封 面 及 第 1 至 第 2 页 应 尽 量 填 写 全 面 ; 第 3 页 任 职 前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业 绩 栏 可 选 择 重 点 简 写, 原 无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不 填 写 ; 第 3 页 任 职 前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业 绩 应 详 细 填 写 取 得 现 资 格 后 的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与 贡 献 栏 目 中, 按 时 间 顺 序 对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 项 目 课 题 )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本 36
人 起 何 作 用 ( 主 持 参 加 独 立 完 成 等 ) 完 成 情 况 及 效 果 进 行 简 明 扼 要 的 叙 述 ( 必 须 在 本 页 面 完 成, 不 能 转 入 反 页 ); 第 4 页 著 作 论 文 及 重 要 技 术 报 告 和 获 科 技 奖 及 专 利 情 况, 请 据 实 填 写 并 在 相 应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I.1.4 准 备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成 绩 证 书 或 免 试 审 批 表 论 文 著 作 或 技 术 报 告 奖 励 证 书 专 利 授 权 等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所 有 复 印 件 要 统 一 用 A4 纸 I.1.5 撰 写 专 业 技 术 ( 工 作 ) 总 结 本 报 告 是 申 报 人 员 的 必 备 材 料, 请 申 报 人 员 充 分 重 视, 参 加 答 辩 的 人 员, 报 告 字 数 控 制 在 答 辩 时 间 之 内, 不 参 加 答 辩 的 人 员 报 告 字 数 不 能 少 于 2000 字 内 容 供 参 照 I.1.5.1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任 期 内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 在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与 同 事 协 调 配 合, 在 本 岗 位 上 做 出 的 突 出 业 绩 ; 获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荣 誉 和 奖 励 等 I.1.5.2 工 作 科 研 及 革 新 情 况 工 作 科 研 与 革 新 项 目 的 内 容 及 成 果, 遇 到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采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 提 出 的 改 革 建 议 及 被 采 纳 推 广 情 况 ;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著 作 等 I.1.5.3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任 现 职 以 来, 参 加 过 哪 些 进 修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自 学 过 哪 些 课 程, 学 习 体 会 与 再 提 高 过 程 ;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情 况 ; 取 得 了 哪 些 结 业 证 书 I.1.6 填 写 中 国 乐 凯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系 列 评 审 申 报 人 信 息 简 表 I.1.7 填 写 评 审 材 料 目 录 与 装 订 顺 序 I.2 基 层 单 位 审 核 及 推 荐 要 求 I.2.1 公 示 将 拟 推 荐 人 员 基 本 条 件 内 容 在 公 开 场 合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5-7 天 公 示 期 间,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要 认 真 进 行 调 查 对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公 示 后, 公 示 单 位 要 在 评 审 表 中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及 公 示 结 果 内 填 写 公 示 结 果 意 见 对 单 位 弄 虚 作 假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当 事 者 的 责 任 I.2.2 审 核 与 推 荐 37
I.2.2.1 审 核 并 填 写 情 况 表 I.2.2.1.1 审 核 情 况 表 个 人 填 写 部 分 是 否 属 实 I.2.2.1.2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近 三 年 考 核 情 况, 并 在 相 应 考 核 结 果 中 划 ; 填 写 近 三 年 考 核 情 况 一 栏, 考 核 结 果 为 B+ 应 算 为 称 职, 但 在 其 他 考 核 结 果 中 注 明 哪 一 年 度 为 B+ 当 年 调 入 没 有 年 度 考 核 的 人 员, 在 其 他 考 核 说 明 请 填 写 试 用 期 考 核 或 其 他 形 式 考 核, 并 在 相 应 考 核 结 果 中 划 ; I.2.2.1.3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由 申 报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的 人 事 部 门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予 以 审 核 并 签 字, 加 盖 人 事 部 门 印 章 ; 保 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由 申 报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的 保 密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报 材 料 中 是 否 涉 密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并 由 审 核 人 签 字, 加 盖 保 密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印 章 I.2.2.1.4 档 案 存 放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不 填 写 I.2.2.2 审 核 评 审 表 I.2.2.2.1 审 核 第 1 4 页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完 整 ; I.2.2.2.2 本 表 第 5 页 由 申 报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填 写 :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可 简 述 申 报 人 员 的 业 绩 成 果 并 表 明 是 否 同 意 推 荐 参 加 评 审 的 意 见,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任 职 期 满 及 任 职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一 般 填 写 近 三 年 内 的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考 核 结 果 要 与 情 况 表 中 考 核 结 果 一 致 ; I.2.3 准 备 考 核 登 记 表 各 单 位 负 责 提 供 任 期 内 全 部 考 核 表 I.2.4 审 核 资 格 证 聘 书 毕 业 证 奖 励 证 书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材 料 结 业 证 论 文 与 著 作 等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审 核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 经 认 真 核 实 后, 由 经 办 人 在 所 有 复 印 件 上 填 写 是 否 与 原 件 一 致 意 见 并 签 字 或 加 盖 个 人 手 章 I.2.5 填 报 信 息 简 表 评 审 材 料 目 录 与 装 订 顺 序 审 核 信 息 简 表, 填 写 联 系 人 信 息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按 照 评 审 材 料 目 录 与 装 订 顺 序, 指 导 个 人 将 评 审 材 料 装 订 成 册, 将 信 息 简 表 贴 在 档 案 袋 袋 面 上 I.2.6 填 报 申 报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登 记 汇 总 表 准 备 登 记 汇 总 表 纸 质 和 电 子 文 档 各 一 份, 其 中 纸 质 登 记 汇 总 表 须 经 本 单 位 主 38
管 领 导 审 核 后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I.2.7 报 送 档 案 材 料 与 缴 纳 评 审 费 用 呈 报 单 位 应 将 评 审 材 料 及 评 审 费 用 一 次 性 上 交 乐 凯 集 团 职 改 办, 并 完 成 申 报 档 案 交 接 工 作 I.3 职 改 办 审 核 要 求 I.3.1 审 核 各 单 位 申 报 的 材 料 填 写 用 印 是 否 规 范 I.3.2 在 免 试 审 批 表 中 签 署 职 改 办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表 I.1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与 装 订 顺 序 需 要 序 起 始 名 称 原 件 复 印 件 装 订 单 放 号 页 数 ( 份 ) ( 份 ) ( ) ( ) 备 注 1 情 况 表 9 份 不 装 订 2 评 审 表 2 份 不 装 订 3 考 核 表 1 份 / 年 中 级 4 年, 高 级 5 年 4 资 格 证 芯 1 份 5 毕 业 证 1 份 6 学 位 证 1 份 7 职 称 计 算 机 或 免 试 审 批 表 1 份 8 职 称 计 算 机 或 免 试 审 批 表 1 份 9 奖 励 证 书 1 份 10 论 文 或 著 作 1 份 11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总 结 1 份 12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业 绩 与 成 果 的 证 明 性 材 料 1 份 注 : 原 件 需 打 印 的 均 统 一 用 A4 纸 打 印 ; 复 印 件 统 一 用 A4 纸 复 印, 加 盖 公 章 39
表 I.2 中 国 乐 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系 列 评 审 申 报 人 信 息 简 表 编 号 : 申 报 单 位 ( 盖 章 ): 正 常 申 报 学 历 破 格 资 历 破 格 转 系 列 评 审 化 工 工 程 机 电 仪 工 程 管 理 工 程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参 工 时 间 政 治 面 貌 岗 位 行 政 职 务 参 加 工 作 学 历 目 前 学 历 学 历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学 位 毕 业 院 校 学 历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学 位 毕 业 院 校 现 从 事 何 种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累 积 从 事 年 限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取 得 时 间 年 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时 间 年 月 外 语 水 平 级 别 或 符 合 何 种 免 试 条 件 取 得 时 间 年 月 成 绩 计 算 机 应 用 水 平 级 别 或 符 合 何 种 免 试 条 件 取 得 时 间 年 月 模 块 数 ( 或 成 绩 ) 申 报 人 手 机 号 码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联 系 人 备 注 电 子 邮 箱 手 机 电 子 邮 箱 1 本 表 可 填 好 后 打 印 ; 2 编 号 由 职 改 部 门 分 专 业 组 时 统 一 编 写 ; 3 本 表 应 粘 牢 在 评 审 档 案 袋 封 面 处, 避 免 脱 落 40
附 录 J ( 规 范 性 附 录 ) 申 报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登 记 汇 总 表 ( 样 表 ) 单 位 ( 规 范 简 称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或 学 位 最 高 学 历 信 息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及 评 审 时 间 申 报 资 格 申 报 专 业 申 报 类 型 外 语 成 绩 计 算 机 成 绩 XXXX 年 获 评 xxxx 填 表 人 : 审 核 人 : 单 位 盖 章 时 间 41
附 录 K ( 规 范 性 附 录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性 控 制 幅 度 序 号 单 位 高 级 正 高 占 高 级 比 例 中 级 1 乐 凯 华 光 30% 20% 45% 2 乐 凯 胶 片 30% 20% 45% 3 合 肥 乐 凯 30% 20% 45% 4 沈 阳 感 光 院 30% 20% 45% 5 上 海 乐 凯 30% 20% 40% 6 北 京 乐 凯 30% 20% 45% 7 设 计 公 司 30% 20% 45% 8 乐 凯 新 材 30% 20% 45% 9 黑 白 厂 30% 20% 40% 10 片 基 事 业 部 30% 20% 40% 11 进 出 口 公 司 20% 15% 40% 12 化 学 公 司 25% 15% 40% 13 供 应 公 司 25% 15% 35% 14 物 业 公 司 10% 5% 30% 15 职 工 医 院 25% 15% 40% 16 研 究 院 30% 23% 45% 说 明 : 基 数 包 括 本 单 位 所 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