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報 考 條 件 及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對 象 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 含 港 澳 居 民 ), 符 合 規 定 報 考 條 件 的, 可 申 請 參 加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二 ) 報 考 條 件 1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條 件 之 一 的 人 士,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任 何 科 目 考 試 ( 報 考 級 別 為 05. 考 全 科 ): (1) 取 得 經 濟 類 法 學 類 大 專 畢 業 後, 或 取 得 非 經 濟 類 法 學 類 大 學 本 科 畢 業 後, 從 事 經 濟 法 律 工 作 滿 六 年 (2) 取 得 經 濟 類 法 學 類 大 學 本 科 畢 業 後, 或 取 得 非 經 濟 法 學 類 第 二 學 士 或 研 究 生 班 畢 業 後, 從 事 經 濟 法 律 工 作 滿 四 年 (3) 取 得 經 濟 類 法 學 類 第 二 學 位 或 研 究 生 班 畢 業 後, 或 獲 得 非 經 濟 類 法 學 類 碩 士 學 位 後, 從 事 經 濟 法 律 工 作 滿 兩 年 (4) 獲 得 經 濟 類 法 學 類 碩 士 學 位 後, 從 事 經 濟 法 律 工 作 滿 一 年 (5) 獲 得 經 濟 類 法 學 類 博 士 學 位 (6) 取 得 非 經 濟 類 法 學 類 大 學 專 科 畢 業 後, 從 事 經 濟 法 律 工 作 滿 八 年 (7) 對 於 在 全 國 實 行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考 試 前, 已 評 聘 了 經 濟 會 計 統 計 審 計 和 法 律 中 級 專 業 職 務 或 參 加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取 得 經 濟 會 計 統 計 審 計 專 業 中 級 技 術 資 格 者, 從 事 稅 務 代 理 業 務 滿 一 年 2 可 免 考 財 務 與 會 計 科 目 人 士 的 條 件 ( 報 考 級 別 為 04. 免 1 科 ): 按 照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辦 公 廳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辦 公 廳 關 於 香 港 居 民 參 加 註 冊 稅 務 師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人 社 廳 發 2009 115 號 ) 精 神, 從 2010 年 起, 凡 在 2009 年 3 月 31 日 前, 成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正 式 會 員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參 加 註 冊 稅 務 師 資 格 考 試 時, 可 免 試 財 務 與 會 計 一 個 科 目, 只 參 加 其 餘 4 個 科 目 的 考 試 按 照 人 事 部 辦 公 廳 關 於 2002 年 上 半 年 各 專 業 資 格 考 試 相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人 辦 發 2001 94 號 ) 的 規 定, 其 成 績 管 理 為 兩 年 滾 動 3 可 免 考 部 分 科 目 人 士 的 條 件 ( 報 考 級 別 為 02. 免 3 科 ): 已 評 聘 經 濟 會 計 統 計 審 計 和 法 律 等 高 級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且 從 事 稅 收 工 作 滿 兩 年 者, 可 免 考 稅 法 ( 一 ) 稅 法 ( 二 ) 和 財 務 與 會 計 三 個 科 目, 只 需 參 加 稅 務 代 理 實 務 和 稅 收 相 關 法 律 兩 個 科 目 的 考 試
- 2 - ( 三 ) 報 考 條 件 的 有 關 說 明 1 從 事 經 濟 法 律 工 作, 從 事 稅 收 業 務 工 作, 從 事 稅 務 代 理 業 務, 從 事 稅 收 工 作 的 工 作 年 限 可 以 累 加 計 算 2 從 事 經 濟 法 律 工 作 具 體 包 括 從 事 經 濟 會 計 統 計 審 計 和 法 律 等 工 作 3 非 經 濟 類 法 學 類 是 指 除 經 濟 會 計 統 計 審 計 和 法 律 專 業 以 外 的 其 他 專 業 4 從 事 稅 收 業 務 工 作 是 指 具 體 從 事 稅 收 的 徵 收 管 理, 計 劃 統 計, 稅 收 法 律 法 規 的 研 究, 政 策 執 行 及 解 釋, 稅 收 的 稽 查 檢 查 和 調 查, 案 件 的 辦 理 查 處, 辦 理 有 關 涉 稅 事 宜 以 及 專 門 從 事 稅 收 理 論 的 研 究 宣 傳 和 教 育 等 項 工 作 5 從 事 稅 務 代 理 業 務 是 指 在 稅 務 代 理 機 構 直 接 從 事 代 理 業 務 工 作 以 及 在 註 冊 稅 務 師 管 理 機 構 從 事 業 務 工 作 6 從 事 稅 收 工 作 是 指 在 稅 務 部 門 或 其 他 單 位 直 接 從 事 稅 收 業 務 工 作 7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的 港 澳 居 民 在 報 名 時, 需 提 交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教 育 行 政 部 門 認 可 的 大 學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 從 事 經 濟 法 律 或 稅 務 代 理 工 作 年 限 證 明 和 港 澳 居 民 身 份 證 如 欲 查 詢 認 可 之 海 外 大 學 名 單, 請 流 覽 中 國 教 育 部 留 學 服 務 中 心, 網 址 http://www.crs.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sort/8 8 以 上 報 名 條 件 中 規 定 的 專 業 工 作 年 限 截 止 日 期 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四 ) 考 試 地 點 及 日 期 1 考 試 地 點 : 待 定 ( 考 場 由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負 責 編 排, 詳 情 將 在 准 考 證 上 標 明 並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出 ) 2 2014 年 度 之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科 目 如 下 :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9:00 11:30 稅 法 一 6 月 14 日 13:00 15:30 稅 法 二 16:30 19:00 財 務 與 會 計 6 月 15 日 9:00 11:30 稅 收 相 關 法 律 14:00 16:30 稅 務 代 理 實 務 ( 五 )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國 家 稅 務 局 註 冊 稅 務 師 管 理 中 心 國 家 人 事 部 考 試 中 心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以 及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於 2006 年 6 月 簽 署 了 香 港 地 區 開 展 註 冊 稅 務 考 試 合 作 協 議 書, 從 2007 年 6 月 開 始, 本 港 居 民 可 以 在 香 港 參 加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的 考 試, 無 須 再 到 內 地 應 考 有 興 趣 人 士, 可 以 前 往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報 名 - 報 名 時 間.. 2014 年 2 月 5 日 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下 午 6 時 30 分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 時 ( 只 限 3 月 1 日 至 3 月 28 日 ) - 報 名 地 點..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香 港 上 環 德 輔 道 中 255-257 號 錦 甡 大 廈 21 樓 ( 上 環 地 鐡 站 B 出 口 ) - 首 次 報 考 人 士, 必 須 攜 帶 下 列 第 ( 八 ) 點 的 所 需 文 件 親 臨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報 名
- 3 - ( 六 ) 考 試 方 式 1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為 滾 動 管 理.. 報 考 級 別 為 05. 考 全 科 的 人 士, 必 須 在 連 續 3 個 考 試 年 度 內 通 過 全 部 5 個 科 目 方 為 合 格 ; 報 考 級 別 為 04. 免 1 科 的 人 士, 必 須 在 連 續 2 個 考 試 年 度 內 通 過 全 部 4 個 科 目 方 為 合 格 ; 報 考 級 別 為 02. 免 3 科 的 人 士, 必 須 在 同 1 個 考 試 年 度 ( 即 當 年 ) 內 通 過 2 個 科 目 方 為 合 格 ( 成 績 不 予 滾 動 )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設 稅 法 ( 一 ) 稅 法 ( 二 ) 稅 收 相 關 法 律 財 務 與 會 計 稅 務 代 理 實 務 共 5 個 科 目 除 稅 收 相 關 法 律 科 目 外, 其 餘 4 個 科 目 考 試 用 的 草 稿 紙 統 一 由 考 場 配 發, 考 後 收 回 2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稅 法 ( 一 ) 稅 法 ( 二 ) 稅 收 相 關 法 律 財 務 與 會 計 4 個 科 目 為 客 觀 題, 在 答 題 卡 上 用 2B 鉛 筆 填 塗 作 答 稅 務 代 理 實 務 科 目 試 卷 為 主 客 觀 混 合 題, 採 用 電 腦 網 路 方 式 閱 卷, 考 生 務 必 在 專 用 答 題 卡 上 作 答 應 試 人 員 務 必 在 開 考 前 注 意 : 1. 答 題 前 要 認 真 閱 讀 應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試 卷 封 二 ) 和 作 答 須 知 ( 答 題 卡 首 頁 );2.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鋼 筆 或 簽 字 筆 作 答 ;3. 在 答 題 卡 劃 定 的 區 域 內 作 答 3 考 生 應 考 時, 可 攜 帶 黑 色 墨 水 鋼 筆 或 簽 字 筆 2B 鉛 筆 橡 皮 無 聲 無 編 輯 儲 存 功 能 計 算 器 其 他 物 品 不 得 帶 入 考 場 ( 七 ) 收 費 標 準 考 試 費 每 科 港 幣 600 元 及 行 政 費 ( 每 名 考 生 ) 港 幣 300 元 (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會 員 免 收 行 政 費 ) ( 八 )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報 名 者 必 須 填 寫 報 考 申 請 表 並 提 交 以 下 資 料.. 1. 請 提 交 以 下 文 檔 ( 所 附 材 料 必 須 提 交 原 件 和 副 本 兩 份, 副 本 需 以 A4 紙 複 印, 原 件 於 核 對 後 即 時 退 回 ): 甲 香 港 身 份 證 乙 回 鄉 證 / 通 行 證 丙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及 丁 工 作 年 限 證 明 ( 從 事 經 濟 類 法 律 或 稅 務 代 理 ) 3. 近 三 個 月 一 寸 大 彩 色 同 版 免 冠 照 片 2 張 ( 每 張 背 面 用 鉛 筆 寫 上 姓 名 ) 及 該 照 片 的 電 腦 檔 案 ( 小 於 50kb) 4. 請 以 支 票 支 付 行 政 費 及 考 試 費, 支 票 抬 頭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郵 寄 至 : 香 港 上 環 德 輔 道 中 255-257 號 錦 甡 大 廈 21 樓 5. 提 交 報 考 申 請 表 及 以 上 資 料 限 期 : 2014 年 3 月 28 日 下 午 6 時 30 分 前 首 次 報 考 人 士, 必 須 攜 帶 以 上 文 檔 親 臨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報 名 續 考 ( 曾 透 過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報 考 ) 的 人 士, 只 需 提 交 報 考 申 請 表 去 年 的 考 試 准 考 證 / 成 績 單 近 照 及 有 關 的 考 試 費 ( 郵 寄 或 親 臨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辦 理 報 名 事 宜 )
- 4 - ( 九 ) 查 詢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電 話 :28100438, 傳 真 :25231263, 電 郵 : tihkadm@tihk.org.hk 地 址.. 香 港 上 環 德 輔 道 中 255-257 號 錦 甡 大 廈 21 樓 ( 上 環 地 鐡 站 B 出 口 ) 2014 年 2 月 4 日 2014 年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教 材 代 訂 事 宜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教 材 代 訂 工 作 已 經 開 始, 會 員 考 生 或 有 意 報 考 人 士 可 到 深 圳 市 註 冊 稅 務 師 管 理 中 心 要 求 代 訂 或 自 行 到 書 店 購 買 教 材 注 意 : 1. 會 員 考 生 或 有 意 報 考 人 士 可 經 本 會 轉 交 訂 書 單 請 於 2 月 5 日 至 2 月 27 日 的 辦 公 時 間 內, 親 身 往 學 會 繳 交 訂 書 單 及 足 額 的 書 款 ( 人 民 幣 現 金 ) 2. 學 會 不 設 ( 人 民 幣 ) 找 續 3. 訂 購 服 務 截 止 後 不 設 補 訂 4. 教 材 的 出 版 及 派 遞 等 安 排, 本 會 概 不 負 責 如 有 查 詢, 請 接 直 與 深 圳 市 註 冊 稅 務 師 管 理 中 心 聯 繫 ( 詳 情 請 瀏 覽 : http://www.szgs.gov.cn/internet/zcsws/ggtz/t20140108_348711.htm) 深 圳 市 註 冊 稅 務 師 管 理 中 心 教 材 代 訂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如 下 : 代 訂 時 間 : 2014 年 1 月 6 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 (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2:00-5:00, 節 假 日 除 外 ) 代 訂 地 點 : 深 圳 市 福 田 區 沙 嘴 路 38 號 市 國 稅 局 大 樓 一 樓 進 出 口 稅 收 服 務 大 廳 13 號 注 稅 業 務 受 理 視 窗 代 訂 方 式 : 考 生 可 下 載 並 填 寫 好 訂 書 單 或 直 接 到 代 訂 地 點 填 寫 訂 書 單, 於 2 月 28 日 前 到 代 訂 地 點 繳 納 教 材 款 ( 只 收 現 金 ) 教 材 投 遞 方 式 : 考 生 可 選 擇 在 代 訂 地 點 領 取 或 通 過 順 豐 速 運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投 遞 教 材, 投 遞 郵 費 按 照 貨 到 付 款 方 式 收 取 代 訂 教 材 連 絡 人 及 聯 繫 電 話 : 游 先 生 :86 755 83878567 ; 江 小 姐 :86 755 83878943
學 會 檔 案 號 : ( 學 會 專 用 ) 2014 年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報 考 申 請 表 報 考 點 : 香 港 姓 名 : ( 中 文 ) ( 英 文 ) 性 別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 ( 一 寸 大 ) ( 注 一 ) 最 高 學 歷 : 學 歷 代 碼 *: 畢 業 日 期 : 所 學 專 業 : 所 學 專 業 代 碼 **: 職 稱 : 職 稱 代 碼 ***: 專 業 工 作 年 期 : 通 訊 位 址 : ( 中 文 ) ( 英 文 ) 電 郵 : 報 考 級 別 ( 注 三 ): 聯 繫 電 話 : 檔 案 號 ( 如 有 ): 科 目 財 務 與 會 計 稅 法 ( 一 ) 稅 法 ( 二 ) 稅 收 相 關 法 律 稅 務 代 理 實 務 2014 年 度 報 考 科 目 ( ) 通 過 年 度 ( 如 有 ) 主 要 學 歷 簡 介 起 止 年 月 學 校 名 稱 主 修 科 目 相 關 工 作 簡 歷 起 止 年 月 共 ( 月 ) 工 作 單 位 名 稱 職 銜 考 生 簽 署 : 注 意 : 一 此 表 由 考 生 填 寫, 貼 上 一 寸 大 近 三 個 月 的 照 片, 親 往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作 初 步 審 閱 二 考 生 必 須 對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檔 案 的 真 確 性 負 全 責, 一 經 提 交 則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三 所 填 寫 報 考 級 別 必 須 為 05. 考 全 科 ; 04. 免 1 科 或 02. 免 3 科, 詳 情 請 見 ( 二 ) 報 考 條 件 * 學 歷 代 碼 : 1.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2. 大 學 本 科 ;3. 大 學 專 科 ;4. 中 專 ;5. 高 中 ( 只 需 填 寫 數 字 ) ** 所 學 專 業 代 碼 : 1. 財 經 類 ;2. 文 科 ;3. 理 科 ;4. 工 科 ;5. 其 他 ( 只 需 填 寫 數 位 ) *** 職 稱 代 碼 : 1. 高 級 ;2. 中 級 ;3. 助 理 級 ;4. 員 級 ;5. 無 ( 只 需 填 寫 數 字 ) ( 學 會 專 用 ) 審 閱 人 : 審 閱 日 期 : 審 核 進 程 : 已 接 納 / 拒 絕 原 因 如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