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度 經 濟 部 夏 月 節 電 中 縣 市 競 賽 活 動 計 畫 105 年 5 月 1
105 年 度 經 濟 部 夏 月 節 電 中 縣 市 競 賽 活 動 計 畫 壹 計 畫 緣 起 與 目 的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之 衝 擊, 世 界 各 國 莫 不 致 力 推 動 各 項 節 電 減 碳 措 施, 藉 以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量, 在 全 球 抗 暖 化 的 趨 勢 下, 國 際 社 會 正 逐 步 邁 向 以 低 能 耗 低 污 染 為 基 礎 的 低 碳 經 濟 時 代 為 強 化 節 電 減 碳 作 為, 我 國 自 99 年 起 推 動 國 家 綠 能 低 碳 總 行 動 方 案, 規 劃 10 大 標 竿 方 案 與 35 項 標 竿 型 計 畫, 推 動 我 國 各 面 向 之 節 電 減 碳 政 策 104 年 12 月 於 巴 黎 舉 辦 之 聯 合 國 氣 候 綱 要 公 約 第 21 屆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巴 黎 協 議, 強 調 非 締 約 方 利 害 關 係 者 ( 即 國 家 層 級 以 外, 如 地 方 政 府 ) 參 與 的 重 要 性 另 於 104 年 1 月 我 國 全 國 能 源 會 議 結 論, 亦 達 成 研 議 地 方 政 府 設 置 節 電 專 責 單 位 之 可 行 性 共 識 因 此, 促 進 地 方 政 府 參 與 節 電 工 作 已 為 重 要 課 題 經 濟 部 於 101-103 年 夏 月 用 電 高 峰 期, 以 競 賽 方 式 由 中 央 與 地 方 合 作 推 動 節 電, 已 建 立 初 步 合 作 基 礎 104 年 4 月 行 政 院 為 提 升 節 電 效 益, 更 進 一 步 推 動 智 慧 節 電 計 畫, 以 資 訊 公 開 創 意 募 集 公 民 意 識 公 眾 監 督 的 精 神, 由 中 央 與 地 方 合 作 共 推 節 電, 促 成 節 電 觀 念 行 為 改 變, 亦 獲 相 當 成 果 為 延 續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節 電 能 量, 經 考 量 節 電 減 碳 宣 導 教 育 首 重 環 境 氛 圍 之 建 構, 始 可 潛 移 默 化 於 日 常 生 活 ; 並 鼓 勵 全 國 民 眾 落 實 節 約 能 源, 尤 其 在 夏 月 用 電 高 峰 及 夏 月 電 價 實 施 之 際 加 強 作 為 爰 規 劃 透 過 夏 月 節 電 中 縣 市 競 賽 活 動, 持 續 鼓 勵 縣 市 政 府 積 極 參 與, 推 廣 所 轄 機 關 學 校 服 務 業 農 業 及 家 庭 落 實 節 電 措 施, 引 領 全 民 翻 轉 用 電 行 為, 達 成 節 電 目 標 貮 計 畫 競 賽 期 間 105 年 6 月 1 日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參 主 ( 協 ) 辦 及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2
一 主 ( 協 ) 辦 單 位 ( 一 )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 二 ) 協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二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各 地 方 政 府 ( 直 轄 市 與 縣 市 政 府 ) 計 22 個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競 賽 範 圍 含 括 地 方 政 府 所 轄 機 關 服 務 業 農 業 家 庭 國 民 小 學 等 肆 實 施 事 項 一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應 積 極 規 劃, 並 督 導 所 屬 機 關 落 實 各 項 節 電 措 施 二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應 宣 導 與 推 廣 各 項 節 電 手 法, 並 結 合 地 方 公 民 團 體 及 在 地 企 業, 促 使 轄 區 內 住 宅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用 電 戶 對 能 源 消 費 之 認 知 態 度 與 實 際 用 電 行 為 轉 變 三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應 鼓 勵 所 轄 觀 光 旅 館 一 般 旅 館 百 貨 公 司 零 售 式 量 販 店 超 級 市 場 便 利 商 店 餐 館 化 粧 品 零 售 店 電 器 零 售 店 服 飾 品 零 售 店 美 容 美 髮 店 書 籍 文 具 零 售 店 眼 鏡 零 售 店 鞋 類 零 售 店 鐘 錶 零 售 店 汽 機 車 零 件 配 備 零 售 店 銀 行 證 券 商 郵 局 大 眾 運 輸 場 站 及 轉 運 站 等 20 類 營 業 場 所 ( 如 附 件 1), 落 實 指 定 能 源 用 戶 應 遵 行 之 節 約 能 源 規 定 四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應 加 強 鼓 勵 所 轄 國 民 小 學, 對 學 生 進 行 節 約 能 源 之 認 知 宣 導 五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應 分 別 於 105 年 8 月 12 日 及 10 月 12 日 前, 提 交 競 賽 執 行 進 度 表 予 經 濟 部 上 網, 供 全 民 投 票 督 工 六 由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105 年 11 月 1 日 前, 提 送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用 電 資 料 予 經 濟 部 轉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七 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於 105 年 11 月 1 日 前, 提 送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所 轄 國 民 小 學 高 年 級 學 童 節 電 知 識 網 路 活 動 參 與 率 予 經 濟 部 及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3
八 由 經 濟 部 於 105 年 11 月 1 日 前, 提 供 全 民 網 路 投 票 結 果 予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九 由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於 105 年 11 月 15 日 前, 提 送 推 動 節 約 用 電 成 效 報 告 書 予 經 濟 部, 報 告 書 內 容 應 含 節 電 措 施 推 廣 及 成 效 資 料 ( 含 後 述 各 類 評 比 指 標 項 目 之 辦 理 情 形 ) 伍 競 賽 方 式 一 競 賽 分 組 : 依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之 人 口 及 用 電 規 模 分 二 組 競 賽 ( 一 )A 組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 二 )B 組 : 基 隆 市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宜 蘭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二 競 賽 流 程 : 本 競 賽 活 動 分 初 審 複 審 及 決 審 3 階 段 辦 理, 詳 細 競 賽 流 程 如 圖 1 圖 1 夏 月 節 電 中 縣 市 競 賽 活 動 流 程 圖 三 評 比 指 標 與 配 分 : 競 賽 依 實 施 事 項 分 住 宅 部 門 指 標 (30 分 )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指 標 (27 分 ) 能 源 教 育 指 標 (4 分 ) 及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指 標 (19 分 ), 4
初 審 合 計 80 分 ; 複 審 節 電 推 廣 輔 導 措 施 與 行 政 作 為 (20 分 ) 等 共 計 5 類 指 標 25 評 比 項 目, 各 類 評 比 指 標 評 分 方 式 詳 如 附 件 2 ( 一 ) 住 宅 部 門 指 標 (30 分 ) 住 宅 部 門 指 標 (A) 所 屬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為 : 培 訓 節 電 志 工 與 推 廣 節 電 (A 1 ) 建 構 節 電 氛 圍 (A 2 ) 住 宅 部 門 夏 月 戶 均 節 電 率 (A 3 ) 及 住 宅 部 門 夏 月 節 電 率 (A 4 ) 等 4 項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相 關 說 明 及 配 分 如 表 1 表 1 住 宅 部 門 指 標 指 標 編 號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1. 結 合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環 境 友 善 團 體, A 1 培 訓 村 里 節 電 志 工, 如 村 里 長 及 村 培 訓 節 電 志 工 里 幹 事 與 推 廣 節 電 2. 結 合 環 境 志 工, 深 入 社 區 辦 理 節 電 8 推 廣 活 動 1. 地 方 政 府 結 合 所 屬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轄 企 業 學 校 辦 理 社 區 節 電 推 廣 活 動 ( 如 節 電 講 習 或 高 效 率 家 電 展 售 會 ) 2. 地 方 政 府 運 用 電 子 及 平 面 媒 體, 如 A 2 建 構 節 電 氛 圍 地 方 有 線 電 視 台 機 關 所 屬 刊 物 或 平 面 刊 物 等, 推 廣 節 電 觀 念 3. 地 方 政 府 運 用 所 屬 交 通 運 具 或 掃 街 車 洗 街 車 垃 圾 車 及 資 源 回 收 車 推 廣 節 電 觀 念 ( 如 : 廣 播 布 條 彩 繪 等 ) 12 A 3 A 4 住 宅 部 門 夏 月 戶 均 節 電 率 住 宅 部 門 夏 月 節 電 率 以 住 宅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及 基 期 (102 至 104 年 夏 月 平 均 ) 用 電 度 數 計 算 戶 均 節 電 率 以 住 宅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及 基 期 (102 至 104 年 夏 月 平 均 ) 用 電 度 數 計 算 住 宅 部 門 節 電 率 得 分 A=A 1 (8 分 )+A 2 (12 分 )+A 3 (5 分 )+A 4 (5 分 ) 30 分 ( 二 )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指 標 (27 分 )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指 標 (B) 所 屬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為 : 訪 視 輔 導 5 5 5
指 標 編 號 20 類 能 源 用 戶 室 內 冷 氣 溫 度 不 低 於 26 及 冷 氣 不 外 洩 (B 1 ) 辦 理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節 電 交 流 分 享 活 動 (B 2 ) 提 供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B 3 ) 推 動 服 務 業 抑 低 夏 月 尖 峰 用 電 (B 4 )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夏 月 戶 均 節 電 率 (B 5 ) 及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夏 月 節 電 率 (B 6 ) 等 6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相 關 說 明 及 配 分 如 表 2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表 2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指 標 說 明 配 分 A 組 B 組 B 1 訪 視 輔 導 20 類 能 源 用 戶 室 內 冷 氣 溫 度 不 低 於 26 及 冷 氣 不 外 洩 現 場 訪 視 宣 導 所 轄 20 類 指 定 能 源 用 戶 之 營 業 場 所 落 實 室 內 冷 氣 溫 度 不 低 於 26 及 冷 氣 不 外 洩 6 7 B 2 B 3 B 4 B 5 B 6 得 分 辦 理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節 電 交 流 分 享 活 動 提 供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推 動 服 務 業 抑 低 夏 月 尖 峰 用 電 1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夏 月 戶 均 節 電 率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夏 月 節 電 率 地 方 政 府 結 合 所 轄 節 電 標 竿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辦 理 節 電 觀 摩 會 節 電 論 壇 或 研 討 會 等 有 助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節 電 交 流 之 活 動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或 結 合 中 央 輔 導 資 源 提 供 所 轄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能 源 用 戶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直 轄 市 政 府 輔 導 所 轄 服 務 業 參 與 台 電 公 司 需 量 競 價 方 案, 抑 低 夏 日 尖 峰 用 電 以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及 基 期 (102 至 104 年 夏 月 平 均 ) 用 電 度 數 計 算 戶 均 節 電 率 以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及 基 期 (102 至 104 年 ) 夏 月 平 均 用 電 度 數 計 算 節 電 率 B 直 轄 市 =B1(6 分 )+B2(4 分 )+B3(4 分 )+B4(3 分 )+ B5(5 分 )+ B6(5 分 ) B 非 直 轄 市 =B1(7 分 )+B2(5 分 )+B3(5 分 )+B5(5 分 )+ B6(5 分 ) ( 三 ) 能 源 教 育 指 標 (4 分 ) 4 5 4 5 3 -- 5 5 5 5 27 分 能 源 教 育 指 標 (C) 所 屬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為 : 國 民 小 學 高 年 級 學 1 16 縣 市 B 4 推 動 服 務 業 抑 低 夏 月 用 電 不 予 計 分 6
童 節 電 知 識 網 路 活 動 參 與 率 (C 1 ) 及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校 園 能 源 教 育 活 動 (C 2 ) 等 兩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相 關 說 明 及 配 分 如 表 3 表 3 能 源 教 育 指 標 指 標 編 號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C 1 C 2 國 民 小 學 高 年 級 學 童 節 電 知 識 網 路 活 動 參 與 率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校 園 能 源 教 育 活 動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推 動 所 轄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協 助 高 年 級 學 童 學 習 節 約 能 源 相 關 知 識 推 動 轄 內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能 源 教 育 活 動 得 分 C=C 1 (2 分 )+C 2 (2 分 ) 4 分 ( 四 )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指 標 (19 分 ) 2 分 2 分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指 標 (D) 所 屬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為 : 辦 理 公 務 員 節 電 知 識 培 訓 課 程 (D 1 ) 落 實 節 電 行 動 情 形 (D 2 ) 成 立 及 運 作 專 責 工 作 小 組 (D 3 ) 召 開 專 家 公 民 諮 詢 會 議 (D 4 ) 推 動 節 電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D 5 ) 經 營 網 路 社 群 (D 6 ) 全 民 網 路 投 票 (D 7 ) 研 擬 節 電 藍 圖 (D 8 ) 等 8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其 相 關 說 明 及 配 分 如 表 4 指 標 編 號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D 1 D 2 表 4 辦 理 公 務 員 節 電 知 識 培 訓 課 程 落 實 節 電 行 動 情 形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指 標 說 明 地 方 政 府 應 針 對 轄 下 機 關 及 學 校 事 務 ( 總 務 ) 人 員 辦 理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提 升 各 單 位 節 電 管 理 能 量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響 應 節 電 月 推 動 夏 日 輕 衫 鼓 勵 同 仁 不 穿 西 裝 不 打 領 帶 ; 督 導 推 動 所 屬 機 關 落 實 午 休 關 燈 下 班 關 閉 電 腦 空 調 使 用 管 理 飲 水 機 節 電 管 理 等 措 施 配 分 A 組 B 組 2 2 2 2 7
D 3 D 4 D 5 D 6 D 7 D 8 得 分 成 立 及 運 作 專 責 工 作 小 組 召 開 專 家 公 民 諮 詢 會 議 推 動 節 電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2 經 營 網 路 社 群 全 民 網 路 投 票 研 擬 節 電 藍 圖 由 地 方 政 府 副 秘 書 長 層 級 以 上 ( 或 指 派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或 機 關 首 長 ), 就 本 競 賽 或 所 轄 地 區 節 電 減 碳 事 宜 成 立 專 責 推 動 小 組, 並 定 期 召 開 跨 單 位 節 電 工 作 推 動 會 議 地 方 政 府 結 合 民 間 能 源 經 濟 專 家 或 民 間 團 體 召 開 地 方 能 源 諮 詢 會 議 直 轄 市 政 府 結 合 ESCO 業 者 針 對 住 宅 服 務 業 ( 含 機 關 學 校 ) 與 農 業 部 門, 辦 理 媒 合 建 立 在 地 服 務 能 量, 協 助 用 戶 發 掘 節 電 潛 力, 落 實 節 電 改 善 經 營 網 路 社 群 ( 如 Facebook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部 落 格 等 網 路 平 台 ), 結 合 相 關 網 路 媒 體 資 源 ( 如 粉 絲 專 頁 網 路 社 群 部 落 客 等 網 路 意 見 領 袖 ) 共 同 推 廣 節 電, 促 進 全 民 參 與 競 賽 期 間 由 縣 市 每 2 個 月 提 出 競 賽 執 行 進 度 ( 附 件 4), 供 民 眾 監 督 及 投 票, 全 程 共 計 投 票 2 回 合, 每 回 合 各 投 票 2 周 縣 市 針 對 所 轄 機 關 服 務 業 及 住 宅 進 行 分 析, 並 研 提 中 長 期 (4 年 ) 節 電 策 略 D 直 轄 市 = D 1 (2 分 )+D 2 (2 分 )+D 3 (2 分 )+D 4 (2 分 )+ D 5 (3 分 )+D 6 (2 分 ) +D 7 (3 分 ) + D 8 (3 分 ) D 非 直 轄 市 = D 1 (2 分 )+D 2 (2 分 )+D 3 (3 分 )+D 4 (3 分 )+ D 6 (3 分 )+D 7 (3 分 ) + D 8 (3 分 ) ( 五 ) 節 電 推 廣 輔 導 措 施 及 行 政 作 為 (20 分 ) 2 3 2 3 2 -- 3 3 3 3 3 3 19 進 入 複 審 之 競 賽 單 位 以 102 至 105 年 為 基 準, 就 輔 導 措 施 (E 1 ) 政 策 推 動 (E 2 ) 人 力 經 費 (E 3 ) 節 電 藍 圖 妥 適 性 (E 4 ) 及 未 來 規 劃 (E 5 ) 等 5 項 目,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評 比, 其 相 關 說 明 及 配 分 如 表 5 2 16 縣 市 D5 推 動 節 電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不 予 計 分 8
表 5 節 電 推 廣 輔 導 措 施 及 行 政 作 為 指 標 編 號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E 1 輔 導 措 施 協 助 產 業 機 關 或 學 校 落 實 節 電 措 施 設 備 改 善 民 眾 參 與 活 動 程 度 5 分 節 電 活 動 推 廣 原 創 性 志 工 合 作 推 廣 節 電 E 2 政 策 推 動 節 電 措 施 或 政 策 獎 勵 機 制 政 策 因 地 制 宜 及 創 新 性 結 合 在 地 企 業 民 間 推 動 節 電 5 分 節 電 議 題 媒 體 行 銷 成 果 E 3 人 力 經 費 縣 市 政 府 推 廣 節 約 能 源 組 織 架 構 投 入 經 費 4 分 社 會 人 文 背 景 分 析 E 4 節 電 藍 圖 妥 適 性 產 業 及 所 轄 區 域 用 電 情 形 分 析 實 質 節 電 效 益 / 評 估 宣 導 效 益 4 分 其 他 縣 市 複 製 / 橫 向 推 廣 潛 力 E 5 未 來 規 劃 未 來 宣 導 之 積 極 作 法 若 獲 得 補 助 款 之 相 關 規 劃 2 分 得 分 E= E 1 (5 分 )+E 2 (5 分 )+ E 3 (4 分 )+ E 4 (4 分 )+ E 5 (2 分 ) 20 分 四 評 比 方 式 : ( 一 ) 初 審 : 由 經 濟 部 ( 能 源 局 ) 依 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之 4 類 指 標 ( 住 宅 部 門 指 標 (A)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指 標 (B) 能 源 教 育 指 標 (C) 及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指 標 (D) ), 執 行 情 形 計 算 得 分,A 組 加 總 得 分 達 50 分 ( 含 ) B 組 達 45 分 ( 含 ) 以 上 者 得 進 入 複 審 初 審 總 得 分 (80 分 )=A (30 分 )+B (27 分 )+C (4 分 )+D (19 分 ) ( 二 ) 複 審 : 1. 由 經 濟 部 ( 能 源 局 ) 就 外 部 專 家 指 定 總 召 集 人 1 人, 邀 請 產 官 學 研 專 家 7~9 人 組 成 專 家 審 查 小 組, 召 開 複 審 會 議 2. 由 進 入 複 審 之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針 對 102-105 年 節 電 推 廣 輔 導 措 施 及 行 政 作 為 進 行 簡 報 ( 以 不 超 過 20 分 鐘 為 原 則 ), 據 以 評 定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之 節 電 推 廣 輔 導 措 施 及 行 政 作 為 得 分 9
3. 將 進 入 複 審 競 賽 單 位 之 初 審 及 複 審 得 分 加 總, 並 分 組 排 序,A 組 排 序 前 二 名 且 加 總 得 分 達 72 分 以 上 B 組 排 序 前 三 名 且 加 總 得 分 達 64 分 以 上 之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得 推 薦 為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候 選 名 單 ; 若 未 有 符 合 資 格 者, 該 分 組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予 以 從 缺 4. 專 家 審 查 小 組 得 視 需 要 就 A 組 排 序 前 二 名 及 B 組 排 序 前 三 名 之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進 行 實 地 現 勘, 並 依 現 勘 結 果, 重 新 議 定 推 薦 序 位 ( 三 ) 決 審 : 由 經 濟 部 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邀 請 行 政 院 經 濟 能 源 農 業 處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之 代 表, 併 同 工 業 局 及 能 源 局 之 首 長 商 業 司 司 長 以 及 審 查 小 組 專 家 組 成 評 審 小 組, 確 認 節 電 績 優 及 節 電 優 良 候 選 縣 市 之 節 電 措 施 與 績 效 及 相 關 特 殊 事 蹟 後, 決 選 出 各 組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及 節 電 優 良 縣 市 陸 獎 勵 機 制 一 進 入 複 審 者 由 經 濟 部 頒 發 獎 牌 以 資 鼓 勵 ; 另 由 經 濟 部 建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對 推 動 節 電 有 功 之 相 關 人 員 酌 予 敘 獎, 最 高 以 嘉 獎 2 次 為 原 則 二 獲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前 三 名 與 節 電 優 良 縣 市 者 由 經 濟 部 頒 發 獎 座, 並 於 106 年 提 供 補 助 款 作 為 能 源 合 理 有 效 使 用 及 節 約 技 術 與 方 法 研 究 發 展 之 用 三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第 一 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第 二 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700 萬 元, 第 三 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節 電 優 良 縣 市 最 高 各 補 助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 詳 如 表 6); 補 助 方 式 由 經 濟 部 ( 能 源 局 ) 依 夏 月 節 電 期 間 縣 市 節 電 示 範 競 賽 推 廣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之 ( 預 算 經 費 金 額 依 立 法 院 完 成 預 算 審 查 之 核 定 數 為 準 ) 表 6 夏 月 節 電 中 縣 市 競 賽 活 動 獎 項 與 補 助 額 度 列 表 組 別 獎 項 補 助 額 度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第 一 名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A 組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第 二 名 新 臺 幣 700 萬 元 節 電 優 良 縣 市 若 干 名 各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第 一 名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B 組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第 二 名 新 臺 幣 700 萬 元 節 電 績 優 縣 市 第 三 名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節 電 優 良 縣 市 若 干 名 各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10
柒 預 期 效 益 一 中 央 地 方 延 續 智 慧 節 電 計 畫, 與 地 方 政 府 合 作 捲 動 地 方 能 量 共 推 節 電 二 促 進 縣 市 建 置 公 民 參 與 機 制, 擴 大 社 會 關 注 與 參 與 節 電 三 鼓 勵 用 電 資 訊 建 置, 加 強 縣 市 分 析 能 力, 研 提 節 電 對 策 四 縣 市 執 行 能 源 管 理 法 規 及 配 合 中 央 節 電 措 施, 如 能 源 管 理 法, 協 力 輔 導 查 察 地 方 各 部 門 節 電 情 形, 並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11
附 件 1:20 類 指 定 能 源 用 戶 ( 一 ) 觀 光 旅 館 : 指 經 營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或 一 般 觀 光 旅 館, 對 旅 客 提 供 住 宿 及 相 關 服 務 之 營 利 事 業 ( 二 ) 百 貨 公 司 : 指 在 同 一 場 所 從 事 多 種 商 品 分 部 門 零 售 之 百 貨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 三 ) 零 售 式 量 販 店 : 指 在 同 一 場 所 從 事 多 種 商 品 量 販 零 售 之 營 利 事 業 ( 四 ) 連 鎖 超 級 市 場 : 指 連 鎖 經 營 之 商 店, 以 從 事 提 供 家 庭 日 常 用 品 食 品 分 部 門 零 售, 及 生 鮮 與 組 合 料 理 食 品 為 主 之 營 利 事 業 ( 五 )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 指 連 鎖 經 營 之 商 店, 以 提 供 便 利 性 商 品, 如 速 食 品 飲 料 日 常 用 品 或 其 他 相 關 服 務 性 商 品, 為 滿 足 顧 客 即 刻 所 需 之 營 利 事 業 ( 六 ) 連 鎖 化 粧 品 零 售 店 : 指 連 鎖 經 營 之 商 店, 以 清 潔 用 保 養 用 彩 粧 用 化 粧 品 香 水 或 其 他 相 關 商 品 經 營 零 售 之 營 利 事 業 ( 七 ) 連 鎖 電 器 零 售 店 : 指 連 鎖 經 營 之 商 店, 以 提 供 各 種 電 器 用 品 及 器 材 零 售 之 營 利 事 業, 並 包 括 電 子 設 備 照 明 設 備 電 力 設 備 家 電 用 品 器 材 或 其 他 相 關 商 品 之 零 售 通 路 ( 八 ) 銀 行 : 依 銀 行 法 之 規 定, 經 營 銀 行 業 務 之 機 構 ( 九 ) 證 券 商 :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規 定,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之 機 構 ( 十 ) 郵 局 : 依 郵 政 法 之 規 定, 經 營 遞 送 郵 件 集 郵 及 其 相 關 商 品 等 業 務 之 機 構 ( 十 一 ) 大 眾 運 輸 場 站 及 轉 運 站 : 依 發 展 大 眾 運 輸 條 例, 具 有 固 定 路 ( 航 ) 線 固 定 班 ( 航 ) 次 固 定 場 站 及 固 定 費 率, 提 供 旅 客 運 送 服 務 之 公 共 運 輸 場 站 及 轉 運 站 ( 十 二 ) 餐 館 : 指 從 事 中 西 各 式 餐 食 供 應, 並 提 供 得 於 點 餐 後 在 現 場 立 即 食 用 餐 食 外 帶 或 外 送 之 業 者 ( 十 三 ) 服 飾 品 零 售 店 : 指 從 事 男 用 女 用 兒 童 或 嬰 兒 用 等 各 種 服 飾 品 零 售 之 業 者 ( 十 四 ) 美 容 美 髮 店 : 指 從 事 化 粧 臉 部 美 容 美 指 剪 髮 理 髮 燙 髮 或 美 髮 造 型 設 計 之 業 者 ( 十 五 ) 書 籍 文 具 零 售 店 : 指 從 事 書 籍 或 文 具 等 零 售 之 業 者 ( 十 六 ) 眼 鏡 零 售 店 : 指 從 事 非 處 方 用 眼 鏡 及 其 零 件 等 零 售 之 業 者 ( 十 七 ) 鞋 類 零 售 店 : 指 從 事 皮 革 橡 膠 塑 膠 或 其 他 材 料 製 成 之 鞋 類 及 其 配 件 零 售 之 業 者 1
( 十 八 ) 鐘 錶 零 售 店 : 指 從 事 鐘 錶 及 其 零 件 等 零 售 之 業 者 ( 十 九 ) 一 般 旅 館 : 指 觀 光 旅 館 業 以 外, 對 旅 客 提 供 住 宿 休 息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相 關 業 務 之 業 者 ( 二 十 ) 汽 機 車 零 件 配 備 零 售 店 : 指 從 事 汽 機 車 零 件 配 備 或 用 品 零 售 之 業 者 2
附 件 2: 各 類 評 比 指 標 評 分 方 式 一 住 宅 部 門 指 標 (30 分 ): ( 一 ) 培 訓 節 電 志 工 與 推 廣 節 電 (8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1)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結 合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環 境 友 善 團 體, 培 訓 村 里 節 電 志 工, 如 村 里 長 及 村 里 幹 事 (2)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結 合 環 境 志 工, 深 入 社 區 辦 理 節 電 推 廣 活 動 2. 評 分 方 式 : A1=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培 訓 節 電 志 工 與 推 廣 節 電, 至 多 8 分 (1)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結 合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環 境 友 善 團 體 辦 理 志 工 培 訓 ( 如 村 里 長 村 里 幹 事 節 電 講 習 課 程 ) 1A 組 競 賽 單 位 : 凡 培 訓 志 工 課 程 5 場 次 ( 含 ) 以 上 可 得 4 分 ; 4 場 次 者 可 得 3 分,3 場 次 者 可 得 2 分,2 場 次 者 可 得 1 分, 1 場 次 者 0.5 分 2B 組 競 賽 單 位 : 凡 培 訓 志 工 課 程 4 場 次 ( 含 ) 以 上 可 得 4 分 ;3 場 次 者 可 得 3 分,2 場 次 者 可 得 2 分,1 場 次 者 可 得 1 分 (2)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結 合 環 境 志 工 進 行 社 區 節 電 推 廣 1A 組 競 賽 單 位 : 凡 辦 理 總 場 次 在 10 場 次 ( 含 ) 以 上 可 得 4 分 ; 辦 理 7 至 9 場 次 者 可 得 3 分 ; 辦 理 4 至 6 場 次 者 可 得 2 分 ; 辦 理 1 至 3 場 次 者 可 獲 得 1 分 2B 組 競 賽 單 位 : 凡 辦 理 總 場 次 在 5 場 ( 含 ) 以 上 可 得 4 分 ; 辦 理 3 至 4 場 次 者 可 得 3 分 ; 辦 理 2 場 次 者 可 得 2 分 ; 辦 理 1 場 次 者 可 得 1 分 註 : 各 參 賽 單 位 須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證 明 培 訓 之 志 工 課 程 及 節 電 推 廣 活 動 辦 理 場 次 ( 二 ) 建 構 節 電 氛 圍 (12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1)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結 合 所 屬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轄 企 業 學 校 辦 理 社 區 節 電 推 廣 活 動 ( 如 節 電 講 習 或 節 電 家 電 展 售 會 ) (2)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運 用 電 子 及 平 面 媒 體, 如 地 方 有 線 電 視 台 機 關 所 屬 刊 物 或 平 面 刊 物 等, 推 廣 節 電 觀 念 (3)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運 用 所 屬 交 通 運 具 或 掃 街 車 洗 街 車 垃 圾 車 或 資 源 回 收 車 推 廣 節 電 觀 念 ( 如 : 廣 播 布 條 彩 繪 等 ) 3
2. 評 分 方 式 : A2=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建 構 節 電 氛 圍 推 動 情 形, 至 多 12 分 (1)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結 合 所 屬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轄 企 業 學 校 辦 理 社 區 節 電 推 廣 活 動 ( 如 節 電 講 習 或 節 電 家 電 促 銷 推 廣 活 動 ) 1A 組 競 賽 單 位 : 凡 辦 理 總 場 次 在 10 場 次 ( 含 ) 以 上 可 得 4 分 ; 辦 理 7 至 9 場 次 者 可 得 3 分 ; 辦 理 4 至 6 場 次 者 可 得 2 分 ; 辦 理 1 至 3 場 次 者 可 獲 得 1 分 2B 組 競 賽 單 位 : 凡 辦 理 總 場 次 在 5 場 次 ( 含 ) 以 上 可 得 4 分 ; 辦 理 4 場 次 者 可 得 3 分 ; 辦 理 3 場 次 者 可 得 2 分 ; 辦 理 1 至 2 場 次 者 可 獲 得 1 分 (2)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運 用 電 子 及 平 面 媒 體, 如 地 方 有 線 電 視 台 機 關 所 屬 刊 物 或 平 面 刊 物 等, 推 廣 節 電 觀 念 凡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舉 證 透 過 前 述 電 子 媒 體 ( 電 視 廣 播 LED 跑 馬 燈 電 梯 廣 告 數 位 看 板 手 機 APP) 推 廣 可 獲 得 2.5 分 凡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舉 證 透 過 平 面 刊 物 ( 期 刊 雜 誌 或 報 紙 ) 推 廣 可 獲 1.5 分 (3)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運 用 所 屬 交 通 運 具 或 掃 街 車 洗 街 車 垃 圾 車 及 資 源 回 收 車 推 廣 ( 如 : 廣 播 布 條 彩 繪 等 ) 節 電 觀 念 凡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舉 證 透 過 前 述 交 通 運 具 ( 公 車 長 途 巴 士 捷 運 火 車 高 鐵 及 公 務 車 輛 ) 推 廣 可 獲 得 2 分 凡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舉 證 透 過 前 述 掃 街 車 洗 街 車 垃 圾 車 及 資 源 回 收 車 推 廣 可 獲 得 2 分 ( 三 ) 住 宅 部 門 夏 月 戶 均 節 電 率 (5 分 ) A3=5 ( 住 宅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102~104 年 夏 月 平 均 ] 戶 均 節 電 率 分 ) 住 宅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102~104 年 夏 月 平 均 戶 均 節 電 率 分 = 住 宅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戶 均 節 電 率 住 宅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戶 均 最 高 節 電 率 住 宅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戶 均 節 電 率 = 住 宅 部 門 基 期 戶 均 用 電 量 - 住 宅 部 門 年 ~ 月 戶 均 用 電 量 住 宅 部 門 基 期 戶 均 用 電 量 100% 4
住宅部門 年夏月 ~ 住宅部門基期戶均用電量 = 住宅部門 ~ 年夏月 ~ 月 底度以上總用電量 ~ 月 底度以上用電戶數加總 % 住宅部門 102 104 年夏月 6~9 月 底度以上用電戶數加總 = 住宅部門 102 年 6~9 月底度以上戶數 + 住宅部門 103 年 6~9 月底度以上戶數 + 104 年 6~9 月底度以上戶數 住宅部門 住宅部門 105 年 6~9 月戶均用電量=住宅部門 年 ~ 月底度以上總用電量 100% 年 ~ 月底度以上用電戶數 註 台灣電力公司針對非時間電價用戶 按最低標準訂定底度 單相電表每月 20 度 三相電表 60 度 依現行計費規定 用戶當月實際用電度數不及底度 方以底度計收底度費 實際用電度數如超過底度 則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電費 並不另加計底度費 (四) 住宅部門夏月節電率(5 分) A4=5 (住宅部門 105 年夏月較基期[102~104 年夏月平均]節電率 分) 住宅部門 = 年夏月較基期 住宅部門 住宅部門 ~ 年夏月平均 節電率分 年夏月較基期節電率 年夏月較基期最高節電率 100% 住宅部門 105 年夏月較基期節電率 = 住宅部門 年夏月( ~ 月)總用電量 住宅部門 ~ 住宅部門 ~ 年 ~ 月總用電量 年夏月( ~ 月)總用電量 % (五) 住宅部門指標得分計算 A 指標得分(30 分) A1(8 分) A2(12 分) A3(5 分)+A4(5 分) 二 服務業及農業部門指標(27 分) (一) 訪視輔導 20 類能源用戶室內冷氣溫度不低於 26 及冷氣不外洩 (A 組 6 分 B 組 7 分) (1) 推動措施 參與競賽單位現場訪視宣導所轄 20 類指定能源用戶之營業 場所落實室內冷氣溫度不低於 26 及冷氣不外洩 訪視宣導內容如下 ①依 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稽查程序作業要點 及 冷氣不外洩稽查程序 作業要點 之稽查方法 量測各營業場所之室內冷氣溫度及檢視冷氣 外洩情形 ②宣導落實 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填寫並彙整現場訪視紀錄表 彙整執行成果並回報經濟部能源局 5
(2) 評 分 方 式 : B1=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20 類 指 定 能 源 用 戶 之 營 業 場 所 訪 視 情 形 A 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 現 場 訪 視 零 售 式 量 販 店 觀 光 旅 館 百 貨 公 司 等 3 類 營 業 場 所 至 少 50 家, 可 得 3 分 ; 現 場 訪 視 其 餘 17 類 營 業 場 所, 至 少 250 家 可 得 3 分 不 足 者, 分 別 按 比 例 調 整 得 分 B 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 I. 台 灣 本 島 13 縣 市 : 現 場 訪 視 零 售 式 量 販 店 觀 光 旅 館 百 貨 公 司 等 3 類 營 業 場 所 至 少 2 家, 可 得 2 分 ; 現 場 訪 視 其 餘 17 類 營 業 場 所, 至 少 70 家 可 得 5 分 不 足 者, 分 別 按 比 例 調 整 得 分 II. 離 島 3 縣 市 : 現 場 訪 視 20 類 指 定 能 源 用 戶 之 營 業 場 所 至 少 30 家, 可 得 7 分 不 足 者, 按 比 例 調 整 得 分 註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須 提 出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如 訪 視 表 ( 二 ) 辦 理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節 電 交 流 分 享 活 動 (A 組 4 分 ;B 組 5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結 合 所 轄 節 電 標 竿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辦 理 節 電 觀 摩 會 節 電 論 壇 或 研 討 會 等 有 助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節 電 交 流 之 活 動 (2) 評 分 方 式 : B2=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節 電 交 流 分 享 活 動 辦 理 情 形,A 組 至 多 4 分 ;B 組 至 多 5 分 A 組 競 賽 單 位 : 凡 辦 理 上 述 活 動 5 場 次 以 上 者 可 得 4 分 ; 辦 理 4 場 次 者 可 獲 得 3 分 ; 辦 理 3 場 次 者 可 獲 得 2 分 ; 辦 理 1 至 2 場 次 者 可 獲 得 1 分 B 組 競 賽 單 位 : 凡 辦 理 上 述 活 動 3 場 次 ( 含 ) 以 上 者 可 得 5 分, 辦 理 2 場 次 者 可 獲 得 3 分, 辦 理 1 場 次 者 可 獲 得 1 分 註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須 提 出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如 照 片 或 公 文 ( 三 ) 提 供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A 組 4 分 ;B 組 5 分 ) 6
(1) 推 動 措 施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自 行 或 結 合 中 央 輔 導 資 源 提 供 所 轄 服 務 業 或 農 業 能 源 用 戶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各 組 現 場 節 電 技 術 輔 導 家 數 如 下 : A 組 : 105 年 提 供 能 源 用 戶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或 輔 導 申 請 中 央 節 電 技 術 輔 導 資 源 合 計 20 家 以 上, 其 受 輔 導 用 戶 之 用 電 契 約 容 量 需 達 到 300kW 以 上 ( 農 業 用 戶 不 受 契 約 容 量 限 制 ) B 組 : I. 台 灣 本 島 13 縣 市 : 105 年 提 供 能 源 用 戶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或 輔 導 申 請 中 央 節 電 技 術 輔 導 資 源 合 計 10 家 以 上, 其 受 輔 導 用 戶 之 用 電 契 約 容 量 需 達 到 200kW 以 上 ( 農 業 用 戶 不 受 契 約 容 量 限 制 ) II. 離 島 3 縣 市 : 105 年 提 供 能 源 用 戶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或 輔 導 申 請 中 央 節 電 技 術 輔 導 資 源 合 計 5 家 以 上, 其 受 輔 導 用 戶 之 用 電 契 約 容 量 需 達 到 100kW 以 上 ( 農 業 用 戶 不 受 契 約 容 量 限 制 ) (2) 評 分 方 式 : B3=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節 電 技 術 輔 導 家 數,A 組 至 多 4 分 ; B 組 至 多 5 分 A 組 : 以 縣 市 實 際 提 供 能 源 用 戶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或 輔 導 申 請 中 央 節 電 技 術 輔 導 資 源 合 計 家 數 計 算 該 項 目 得 分, 每 家 0.2 分, 最 高 得 4 分 B 組 : I 台 灣 本 島 13 縣 市 : 以 縣 市 實 際 提 供 能 源 用 戶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或 輔 導 申 請 中 央 節 電 技 術 輔 導 資 源 合 計 家 數 計 算 該 項 目 得 分, 每 家 0.5 分, 最 高 得 5 分 II 離 島 3 縣 市 : 以 縣 市 實 際 提 供 能 源 用 戶 節 電 技 術 服 務 或 輔 導 申 請 中 央 節 電 技 術 輔 導 資 源 合 計 家 數 計 算 該 項 目 得 分, 每 家 得 1 分, 最 高 得 5 分 ( 四 ) 推 動 服 務 業 抑 低 夏 月 用 電 (A 組 3 分 ;B 組 不 計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A 組 ) 輔 導 所 轄 服 務 業 參 與 台 電 公 司 需 量 競 價 方 案, 抑 低 夏 日 尖 峰 用 電 7
(2) 評 分 方 式 : B4=A 組 競 賽 單 位 輔 導 所 轄 服 務 業 參 與 台 電 公 司 需 量 競 價 方 案, 達 到 抑 低 夏 日 尖 峰 用 電, 擴 大 需 量 調 度 容 量 之 目 標 統 計 A 組 競 賽 單 位 於 6-9 月 期 間 參 與 台 電 需 量 競 價 方 案 之 容 量 累 計 達 4MW( 含 ) 而 未 達 8MW, 或 用 戶 參 與 累 計 達 80 家 次 而 未 達 160 家 次 者, 可 得 1 分 ; 容 量 累 計 達 8MW( 含 ) 而 未 達 12MW, 或 用 戶 參 與 累 計 達 160 家 次 而 未 達 240 家 次 者, 可 得 2 分 ; 容 量 累 計 達 12MW( 含 ) 以 上, 或 用 戶 參 與 累 計 達 240 家 次 者, 可 得 3 分 說 明 : 可 每 一 用 戶 參 與 每 月 需 量 競 價 方 案 計 為 1 家 次, 單 一 用 戶 參 與 4 個 月 需 量 競 價 方 案 計 為 4 家 次 ; 需 量 之 容 量 計 算 以 投 標 量 為 主, 按 月 累 計 ( 五 )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夏 月 戶 均 節 電 率 (5 分 ) B5=5X (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102~104 年 夏 月 平 均 ] 戶 均 節 電 率 分 )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102~104 年 夏 月 平 均 戶 均 節 電 率 分 =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戶 均 節 電 率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戶 均 最 高 節 電 率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戶 均 節 電 率 =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基 期 戶 均 用 電 量 -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年 ~ 月 戶 均 用 電 量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基 期 戶 均 用 電 量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基 期 戶 均 用 電 量 =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 年 夏 月 ~ 月 底 度 以 上 總 用 電 量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 年 夏 月 ~ 月 底 度 以 上 用 電 戶 數 加 總 100% 100%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102~104 年 夏 月 6~9 月 底 度 以 上 用 電 戶 數 加 總 =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102 年 6~9 月 底 度 以 上 戶 數 +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103 年 6~9 月 底 度 以 上 戶 數 +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104 年 6~9 月 底 度 以 上 戶 數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6~9 月 戶 均 用 電 量 =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年 ~ 月 底 度 以 上 總 用 電 量 服 務 暨 農 業 部 門 年 ~ 月 底 度 以 上 用 電 戶 數 100% 註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針 對 非 時 間 電 價 用 戶, 按 最 低 標 準 訂 定 底 度 ( 單 相 電 表 每 月 20 度 三 相 電 表 60 度 ), 依 現 行 計 費 規 定, 用 戶 當 月 實 際 用 電 度 數 不 及 底 度, 方 以 底 度 計 收 底 度 費 ; 實 際 用 電 度 數 如 超 過 底 度, 則 以 實 際 用 電 度 數 計 收 電 費, 並 不 另 加 計 底 度 費 8
( 六 )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夏 月 節 電 率 (5 分 ): B6=5X(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102~104 年 夏 月 平 均 ] 節 電 率 分 )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102~104 年 夏 月 平 均 ] 節 電 率 分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節 電 率 =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最 高 節 電 率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夏 月 較 基 期 節 電 率 =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2~104 年 夏 月 (6~9 月 ) 總 用 電 量 -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5 年 6~9 月 總 用 電 量 服 務 業 暨 農 業 部 門 102~104 年 夏 月 (6~9 月 ) 總 用 電 量 100% B 指 標 得 分 (27 分 ) B 直 轄 市 =B1(6 分 )+B2(4 分 )+B3(4 分 )+B4(3 分 )+B5(5 分 )+B6(5 分 ) B 縣 市 =B1(7 分 )+B2(5 分 )+B3(5 分 )+ B5(5 分 )+B6(5 分 )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指 標 得 分 計 算 : 三 能 源 教 育 指 標 (4 分 ): ( 一 ) 國 民 小 學 高 年 級 學 童 節 電 知 識 網 路 活 動 參 與 率 (2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推 動 所 轄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協 助 高 年 級 學 童 學 習 節 約 能 源 相 關 知 識 (2) 評 分 方 式 : C1= 各 縣 市 國 小 學 童 活 動 參 與 百 分 比 採 級 距 方 式 計 分, 至 多 2 分 國 小 學 童 節 電 知 識 網 路 活 動 參 與 率 計 算 級 距 得 分 90%-100% 2 80%-89.9% 1.8 70%-79.9% 1.5 50%-69.9% 1 30%-49.9% 0.8 10%-29.9% 0.5 9.9%( 含 ) 以 下 0 其 中, 國 民 小 學 高 年 級 學 生 以 四 升 五 年 級 與 五 升 六 年 級 學 生 為 主 9
( 二 ) 推 動 國 民 小 學 校 園 能 源 教 育 活 動 (2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配 合 朝 會 校 慶 運 動 會 等 公 開 場 合 進 行 宣 導 ; 將 節 能 標 語 寫 入 聯 絡 簿 (2) 評 分 方 式 : C2=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提 報 能 源 教 育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至 多 2 分 其 中, 轄 內 20% 以 上 ( 含 ) 所 國 民 小 學 配 合 朝 會 校 慶 運 動 會 等 公 開 場 合 進 行 宣 導, 可 得 1 分, 其 餘 按 比 例 進 行 配 分 ; 轄 內 5% 以 上 ( 含 ) 所 國 民 小 學 將 節 能 標 語 寫 入 聯 絡 簿, 可 得 1 分, 其 餘 按 比 例 進 行 配 分 註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須 提 出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如 照 片 或 公 文 能 源 教 育 指 標 得 分 計 算 : C 指 標 得 分 (4 分 )=C 1 (2 分 )+C 2 (2 分 ) 四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指 標 (19 分 ) ( 一 ) 辦 理 公 務 員 節 電 知 識 培 訓 課 程 (2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應 針 對 轄 下 機 關 及 學 校 事 務 ( 總 務 ) 人 員 辦 理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提 升 各 單 位 節 電 管 理 能 量 (2) 評 分 方 式 : D1=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1 場 次 可 獲 得 0.5 分,2 場 次 可 得 1 分,3 場 次 以 上 ( 含 ) 可 得 2 分 ( 二 ) 落 實 節 電 行 動 情 形 (2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所 屬 機 關 響 應 節 電 月 推 動 夏 日 輕 衫 鼓 勵 同 仁 不 穿 西 裝 不 打 領 帶 ; 督 導 推 動 所 屬 機 關 落 實 午 休 關 燈 下 班 關 閉 電 腦 空 調 使 用 管 理 飲 水 機 節 電 管 理 等 措 施 10
(2) 評 分 方 式 : D2=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落 實 情 形, 至 多 2 分 成 立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得 1 分 鼓 勵 所 屬 機 關 穿 著 夏 日 輕 衫 實 施 午 休 關 燈 下 班 關 電 腦 空 調 使 用 管 理, 如 溫 度 設 定 26-28 及 飲 水 機 節 電 管 理, 如 使 用 定 時 器 等 5 項 節 電 措 施, 每 項 可 得 0.2 分, 共 1 分 ( 三 ) 成 立 及 運 作 專 責 工 作 小 組 (A 組 2 分 ;B 組 3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由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 縣 市 政 府 ) 副 秘 書 長 層 級 以 上 ( 或 指 派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或 機 關 首 長 ), 就 本 競 賽 或 所 轄 地 區 節 電 減 碳 事 宜 成 立 專 責 推 動 小 組, 並 定 期 召 開 跨 單 位 節 電 工 作 推 動 會 議 (2) 評 分 方 式 D3=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地 方 政 府 副 秘 書 長 層 級 以 上 ( 或 指 派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或 機 關 首 長 ) 召 開 跨 局 處 節 電 工 作 會 議 A 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召 開 跨 局 處 會 議 1 次 可 得 0.5 分 ;2 次 可 得 1 分 ;3 次 以 上 可 獲 得 2 分 B 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召 開 跨 局 處 會 議 1 次 可 得 1 分 ;2 次 可 得 2 分 ; 3 次 以 上 可 獲 得 3 分 註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須 提 出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如 開 會 通 知 公 文 會 議 記 錄 或 照 片 ( 四 ) 召 開 專 家 公 民 諮 詢 會 議 (A 組 2 分 ;B 組 3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地 方 政 府 結 合 民 間 能 源 經 濟 專 家 或 民 間 團 體 召 開 地 方 能 源 諮 詢 會 議 (2) 評 分 方 式 D4=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邀 請 能 源 經 濟 及 民 間 團 體 召 開 地 方 能 源 諮 詢 會 議 A 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召 開 專 家 公 民 諮 詢 會 議 1 次 可 得 0.5 分 ;2 次 可 得 1 分 ;3 次 以 上 可 獲 得 2 分 B 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召 開 專 家 公 民 諮 詢 會 議 1 次 可 得 1 分 ;2 次 可 得 2 分 ;3 次 以 上 可 獲 得 3 分 註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須 提 出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如 開 會 通 知 公 文 會 議 記 錄 或 照 片 11
( 五 ) 推 動 節 電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A 組 2 分 ;B 不 計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A 組 ) 結 合 ESCO 業 者 針 對 住 宅 服 務 業 ( 含 機 關 學 校 ) 與 農 業 部 門, 辦 理 媒 合 建 立 在 地 服 務 能 量, 協 助 用 戶 發 掘 節 電 潛 力, 落 實 節 電 改 善 (2) 評 分 方 式 D5=A 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針 對 機 關 及 住 商 部 門, 辦 理 媒 合 以 建 立 在 地 節 電 服 務 能 量 ; 完 成 媒 合, 每 案 各 獲 得 0.5 分, 至 多 2 分 註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須 提 出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如 簽 訂 之 合 約 或 節 電 驗 證 資 料 ( 六 ) 經 營 網 路 社 群 及 推 廣 (A 組 3 分 ;B 組 3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經 營 網 路 社 群 ( 如 Facebook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部 落 格 等 網 路 平 台 ), 結 合 相 關 網 路 媒 體 資 源 ( 如 粉 絲 專 頁 網 路 社 群 部 落 客 等 網 路 意 見 領 袖 ) 共 同 推 廣 節 電, 促 進 全 民 參 與 (2) 評 分 方 式 : D6=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定 期 經 營 網 路 社 群, 透 過 所 屬 網 站 或 網 路 社 群 分 享 與 節 電 相 關 之 文 章, 如 節 電 手 法 推 動 之 節 電 措 施 與 節 電 成 效 等 不 同 文 章, 以 擴 大 民 眾 參 與 節 電 A 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分 享 10-15 篇 者 得 0.5 分 ; 分 享 16-20 篇 者 得 1 分 ; 分 享 21-25 篇 不 同 文 章 者 得 1.5 分 ; 分 享 26 篇 以 上 不 同 文 章 者 得 2 分 ; 獲 網 路 社 群 或 部 落 客 報 導 或 分 享 縣 市 節 電 成 效 者, 每 篇 可 得 0.2 分, 至 多 1 分 B 組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分 享 5-10 篇 者 得 0.5 分 ; 分 享 11-15 篇 者 得 1 分 ; 分 享 16-20 篇 不 同 文 章 者 得 2 分 ; 分 享 21 篇 以 上 不 同 文 章 者 得 3 分 註 : 須 繳 交 佐 證 資 料, 如 網 路 截 圖 ( 七 ) 全 民 網 路 投 票 (3 分 ): (1) 配 合 措 施 : 參 賽 單 位 於 競 賽 期 間 8 月 12 日 前 及 10 月 12 日 前 繳 交 競 賽 執 行 進 度 表, 由 主 辦 單 位 於 競 賽 主 題 網 站 公 開 供 民 眾 投 票 (2) 評 分 方 式 : 12
D7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執 行 進 度 獲 得 民 眾 肯 定 之 投 票 情 形 投 票 網 站 及 投 票 時 間 : 夏 月 節 電 中 縣 市 競 賽 活 動 主 題 網 站 開 闢 全 民 督 工 節 電 競 賽 網 路 投 票 區, 由 網 民 就 縣 市 於 競 賽 期 間 (6-9 月 ) 提 報 之 各 指 標 雙 月 執 行 進 度 進 行 滿 意 度 投 票, 共 計 2 回 合, 每 回 合 於 雙 月 執 行 進 度 提 報 之 次 月 16 日 展 開, 為 期 2 週, 如 6 月 7 月 進 度 於 8 月 16 日 展 開 投 票 活 動, 並 於 8 月 30 日 截 止 投 票 ;6-9 月 進 度 於 10 月 16 日 展 開 投 票 活 動, 並 於 10 月 30 日 截 止 投 票 投 票 方 式 : 每 位 網 民 ( 臉 書 帳 號 ) 得 投 與 參 與 縣 市 競 賽 22 縣 市 數 目 相 同 之 票 數 ( 每 個 臉 書 帳 號 每 縣 市 限 投 1 票, 至 多 22 票 ) 計 分 方 式 : 民 眾 依 各 參 賽 單 位 雙 月 執 行 進 度 進 行 滿 意 度 投 票,2 回 合 共 計 3 分, 每 一 回 合 滿 分 1.5 分, 每 回 合 得 票 視 對 應 之 得 票 率 計 分,A 組 競 賽 單 位 得 票 率 20% 時 及 B 組 競 賽 單 位 得 票 率 6% 時, 該 回 合 可 得 1.5 分, 其 餘 成 績 按 下 表 得 票 率 依 序 計 算 全 民 網 路 投 票 得 票 率 (%)= X100% A 組 得 票 率 20% 19.9% ~ 15.0% 14.9% ~ 10.0% < 10% <5% B 組 得 票 率 6% 5.9% ~ 4.0% 3.9% ~ 2.0% < 2% <1% 網 路 成 績 1.5 1.3 1 0.5 0 網 路 成 績 1.5 1.3 1 0.5 0 ( 八 ) 研 擬 節 電 藍 圖 (3 分 ): (1) 推 動 措 施 :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針 對 所 轄 機 關 服 務 業 及 住 宅 進 行 分 析, 並 研 提 未 來 中 長 期 (4 年 ) 節 電 策 略 (2) 評 分 方 式 : D8= 參 與 競 賽 單 位 成 效 報 告 所 提 節 電 藍 圖, 完 成 地 方 人 文 及 地 方 各 部 門 用 電 分 析 者 可 得 1 分, 研 擬 中 長 期 節 電 策 略 者 可 得 2 分, 共 計 3 分 13
D 指 標 得 分 (19 分 ) D 直 轄 市 = D1(2 分 )+D2(2 分 )+D3(2 分 )+D4(2 分 )+D5(2 分 )+D6(3 分 ) +D7(3 分 )+ D8(3 分 ) D 縣 市 = D1(2 分 )+D2(2 分 )+D3(3 分 )+D4(3 分 )+D6(3 分 )+D7(3 分 ) + D8(3 分 ) 五 節 電 推 廣 輔 導 措 施 及 行 政 作 為 (20 分 ): 指 標 編 號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輔 導 產 業 機 關 或 學 校 落 實 節 電 措 施 設 備 改 善 E 1 輔 導 措 施 民 眾 參 與 活 動 程 度 5 分 節 電 活 動 推 廣 原 創 性 志 工 合 作 推 廣 節 電 節 電 措 施 或 政 策 獎 勵 機 制 政 策 因 地 制 宜 及 創 新 性 E 2 政 策 推 動 5 分 結 合 在 地 企 業 民 間 推 動 節 電 節 電 議 題 媒 體 行 銷 成 果 縣 市 政 府 推 廣 節 約 能 源 組 織 架 構 E 3 人 力 經 費 4 分 投 入 經 費 社 會 人 文 背 景 分 析 節 電 藍 圖 妥 適 產 業 及 所 轄 區 域 用 電 情 形 分 析 E 4 4 分 性 實 質 節 電 效 益 / 評 估 宣 導 效 益 其 他 縣 市 複 製 / 橫 向 推 廣 潛 力 未 來 宣 導 之 積 極 作 法 E 5 未 來 規 劃 2 分 若 獲 得 補 助 款 之 相 關 規 劃 得 分 E= E 1 (5 分 )+E 2 (5 分 )+ E 3 (4 分 )+ E 4 (4 分 )+ E 5 (2 分 ) 20 分 註 1: 實 質 節 電 率 指 標 所 稱 102 103 104 及 105 年 6~9 月 總 用 電 量 係 指 各 相 關 電 表 7~10 月 份 電 費 收 據 上 累 計 總 用 電 度 數 註 2: 競 賽 期 間 與 前 一 年 同 期 各 電 費 月 份 之 抄 表 天 數 與 日 曆 天 數 不 同, 計 算 總 用 電 量 時, 均 依 競 賽 期 間 與 前 一 年 同 期 之 抄 表 天 數 與 日 曆 天 數 調 整 之 註 3: 最 高 節 電 率 係 指 該 評 比 指 標 中, 節 電 率 最 高 之 參 賽 單 位 成 績 為 滿 級 分, 如 競 賽 年 (105 年 vs 104 年 ) 夏 月 H 縣 市 政 府 最 高 節 電 率 為 3%, 即 以 H 縣 市 之 節 電 率 3% 為 分 母 分 子 亦 為 3%, 因 此 取 得 該 項 評 估 指 標 的 滿 級 分 ; 基 準 年 (105 年 vs 基 準 [102-104 年 夏 月 平 均 ] 總 用 電 量 ) 最 高 節 電 率 計 算 方 式 亦 同 前 述 註 4: 任 一 節 電 率 若 為 負 值 ( 用 電 正 成 長 ), 該 節 電 率 以 零 分 計 算 註 5: 二 十 類 營 業 場 所 指 能 源 管 理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所 規 範 之 觀 光 旅 館 百 貨 公 司 零 售 式 量 販 店 連 鎖 超 級 市 場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連 鎖 化 粧 品 零 售 店 連 鎖 電 器 零 售 店 銀 行 證 券 商 郵 局 大 眾 運 輸 場 站 及 轉 運 站 餐 館 服 飾 品 零 售 店 美 容 美 髮 店 書 籍 文 具 零 售 店 眼 鏡 零 售 店 鞋 14
類 零 售 店 鐘 錶 零 售 店 一 般 旅 館 及 汽 機 車 零 件 配 備 零 售 店 註 6: 國 民 小 學 以 各 縣 市 行 政 區 所 屬 各 國 及 公 私 立 小 學 為 競 賽 對 象 註 7: 總 成 績 遇 有 同 分 者 ( 以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第 一 位 ), 以 服 務 業 及 農 業 部 門 夏 月 節 電 率 住 宅 部 門 夏 月 節 電 率 之 加 總 得 分 排 定 優 先 序 位, 若 該 加 總 得 分 再 相 同, 則 以 各 該 縣 市 住 宅 部 門 夏 月 節 電 率 再 行 排 序 15
附 件 3: 服 務 業 住 宅 及 農 業 部 門 競 賽 範 圍 ( 一 ) 服 務 業 部 門 ( 電 力 非 營 業 用 包 燈 ) F 批 發 零 售 及 餐 飲 業 51* 52* 批 發 業 545 燃 料 器 具 零 售 業 511 綜 合 商 品 批 發 業 546 汽 機 車 自 行 車 及 其 零 件 512 農 畜 水 產 品 製 造 業 配 備 批 發 業 513 食 品 什 貨 批 發 業 547 首 飾 及 貴 金 屬 零 售 業 514 布 疋 衣 著 服 飾 品 批 發 業 548 攝 影 器 材 零 售 業 515 家 具 及 室 內 裝 設 品 批 發 業 551 中 古 商 品 零 售 業 516 鐘 錶 眼 藥 批 發 業 559 其 他 零 售 業 517 化 學 製 品 批 發 業 56* 560 國 際 貿 易 業 518 藥 品 化 妝 品 批 發 業 57* 餐 飲 業 521 文 教 育 樂 用 品 批 發 業 571 餐 飲 業 522 鐘 錶 眼 鏡 批 發 業 572 茶 館 及 飲 料 店 業 523 建 材 批 發 業 579 其 他 餐 飲 業 524 燃 料 批 發 業 3 61* 運 輸 業 525 機 械 器 具 批 發 業 G 611 陸 上 運 輸 業 運 526 汽 機 車 自 行 車 及 其 零 件 配 612 水 上 運 輸 業 輸 備 批 發 業 613 航 空 運 輸 業 倉 527 手 飾 及 貴 金 屬 批 發 業 倉 614 儲 配 運 輸 物 流 業 528 攝 影 器 材 批 發 業 儲 615(616) 運 輸 服 務 業 529 其 他 批 發 業 及 62* 53* 54* 55* 零 售 業 通 620 倉 儲 業 信 531 綜 合 商 品 零 售 業 63* 通 信 業 業 532 農 畜 水 產 品 零 售 業 631 郵 政 業 533 食 品 什 貨 零 售 業 632 電 信 業 534 布 疋 衣 著 服 飾 品 零 售 業 65* 金 融 及 其 輔 助 業 535 家 具 及 室 內 裝 設 品 零 售 業 H 651 銀 行 金 536 五 金 及 家 庭 日 常 用 品 零 售 業 652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融 537 化 學 製 品 零 售 業 653 農 會 漁 會 信 用 部 538 藥 品 化 妝 品 零 售 業 保 654 信 託 投 資 業 541 文 教 育 樂 用 品 零 售 業 險 655 郵 政 儲 金 匯 兌 業 及 542 鐘 錶 眼 藥 零 售 業 659 其 他 金 融 及 其 輔 助 業 不 543 建 材 零 售 業 動 66* 證 件 及 期 貨 業 544 燃 料 零 售 業 661 證 券 業 3 排 除 台 鐵 軌 道 用 電 台 北 捷 運 軌 道 用 電 高 雄 捷 運 軌 道 用 電 及 台 灣 高 鐵 軌 道 用 電 16
產 業 I 工 商 服 務 業 J 社 會 662 期 貨 業 821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業 67* 保 險 業 822 學 術 研 究 及 服 務 業 671 人 身 保 險 業 823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672 財 產 保 險 業 824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673 社 會 保 險 業 825 人 民 團 體 674 保 險 輔 助 業 829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業 675 再 保 險 業 83* 出 版 業 679 其 他 保 險 業 831 新 聞 出 版 業 68* 不 動 產 業 832 雜 誌 ( 含 期 刊 ) 出 版 業 681 不 動 產 經 營 業 833 書 籍 出 版 業 682 市 場 及 展 示 場 業 839 其 他 出 版 業 71* 法 律 及 會 計 服 務 業 84* 711 法 律 服 務 業 841 電 影 片 製 作 業 712 會 計 服 務 業 72* 720 建 築 及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 服 務 及 842 電 影 片 發 行 業 843 電 影 片 放 映 業 844 電 影 工 業 73* 個 85* 廣 播 電 視 業 人 730 商 品 經 紀 業 851 廣 播 業 服 74* 務 852 電 視 業 740 顧 問 服 務 業 業 853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供 應 業 75* 86* 藝 文 業 750 資 訊 服 務 業 861 技 術 表 演 業 760 廣 告 業 862 文 學 及 藝 術 業 77* 863 藝 文 服 務 業 770 設 計 業 87* 78* 租 賃 業 870 娛 樂 業 781 機 械 設 備 租 賃 業 88* 782 運 輸 工 具 設 備 租 賃 業 880 旅 館 業 783 物 品 租 賃 業 89* 個 人 服 務 業 79* 891 汽 車 服 務 業 790 其 他 工 商 服 務 業 892 修 理 服 務 業 81* 893 洗 染 業 810 環 境 衛 生 及 污 染 防 治 服 務 業 894 家 事 服 務 業 82* 899 其 他 個 人 服 務 業 17
90* 4 公共 91 公務機關及國防事業 行政 911 公務機構 業 912 國防事業 包燈 非營業用包燈5 表燈 營業用表燈6 92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其他 94 其他不能歸類之行業 (二)住宅部門(表燈非營業 電力) 住宅 93*家庭用(住宅用) 部門 表燈非營業7 (三)農業部門(電力) A 01 農 牧 狩獵 農業 02 林業及伐木業合計 部門 03 漁業 4 04 其他 本競賽用電排除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用電 5 台電公司售電概況 另由台電自行提供 台電公司售電概況 另由台電自行提供 7台電公司售電概況 另由台電自行提供 6 18
附 件 4: 競 賽 執 行 進 度 提 報 表 競 賽 單 位 : 政 府 指 標 編 號 競 賽 指 標 項 目 A 1. 培 訓 節 電 志 工 與 推 廣 節 電 指 標 說 明 A. 地 方 政 府 結 合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環 境 友 善 團 體, 培 訓 村 里 節 電 志 工, 如 村 里 長 及 村 里 幹 事 滿 分 數 量 4 進 度 月 份 : 6~7 月 ; 6~9 月 辦 理 情 形 X 月 X 日 於 OO 社 區 完 成 推 廣 2 場 次, 共 30 人 次 參 與 ( 照 片 附 件 1) 完 成 數 量 B. 結 合 環 境 志 工, 深 入 社 區 辦 理 節 電 推 廣 活 動 5.... 2. 累 計 ---- 佐 證 資 料 附 件 1 附 件 2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