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淺 談 第 三 方 支 付 僑 泰 中 學 張 桂 瑛 近 年 來 隨 著 電 子 商 務 的 日 益 普 及, 從 B2B B2C 到 C2C 快 速 成 長, 越 來 越 多 的 消 費 者 透 過 網 路 進 行 購 物 與 網 路 拍 賣, 加 上 團 購 風 潮 及 社 群 應 用 等 網 路 促 銷 的 推 波 助 瀾, 加 速 改 變 了 許 多 人 的 消 費 習 慣 及 消 費 模 式 在 網 路 交 易 的 過 程 中, 不 像 實 體 交 易 具 有 立 即 性 或 是 安 全 性, 其 不 確 定 性 仍 高, 所 以 建 構 安 全 網 路 環 境 提 供 一 個 兼 具 安 全 與 便 利 性 的 支 付 服 務, 是 消 費 者 所 期 待, 也 是 商 家 所 樂 見 的 目 前 台 灣 的 網 路 交 易 環 境 提 供 使 用 者 許 多 不 同 的 線 上 付 款 方 式, 例 如 信 用 卡 銀 行 轉 帳 超 商 代 收 代 付, 但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仍 沒 有 一 個 兼 具 安 全 性 與 便 利 性 的 付 款 方 式, 因 此 使 得 網 路 交 易 的 詐 騙 行 為 及 交 易 糾 紛 層 出 不 窮 相 較 於 大 陸 或 是 歐 美 國 家, 如 美 國 的 PayPal, 大 概 比 我 們 早 了 15 年, 大 陸 的 支 付 寶 也 大 概 早 我 們 7 8 年, 在 網 路 交 易 市 場 上 已 提 供 一 個 兼 具 安 全 與 便 利 性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這 種 支 付 方 式 已 在 國 外 流 行 多 年, 不 過 這 種 電 子 支 付 方 式 尚 未 看 到 流 行 於 台 灣 的 電 子 支 付 市 場 上, 根 據 資 策 會 的 資 料 顯 示, 去 (2012) 年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產 值 高 達 6,000 億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逾 15%, 2015 年 更 上 看 1 兆 元 因 為 服 貿 協 議, 大 陸 對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部 份 開 放, 使 得 電 子 商 務 第 三 方 支 付 問 題 再 度 浮 上 台 面 何 謂 第 三 方 支 付 簡 單 地 說,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精 神, 就 是 由 第 三 方 業 者 獨 立 於 交 易 雙 方 外, 依 交 易 當 事 人 委 託, 在 完 成 網 路 交 易 後 由 付 款 人 ( 買 方 ) 將 交 易 款 項 ( 金 流 ) 交 付 與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等 買 方 取 得 商 品 ( 貨 流 ) 告 知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後, 再 由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將 該 款 項 轉 付 予 受 款 方 ( 賣 方 ), 完 成 支 付 程 序 也 就 是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居 於 電 子 商 務 業 者 ( 含 網 路 商 店 ) 和 消 費 者 間, 提 供 交 易 價 金 保 管 或 履 約 保 證 的 功 能, 確 保 銀 貨 兩 訖, 保 障 買 賣 雙 方 交 易 安 全 這 樣 的 服 務 型 態 具 有 下 列 特 色 : 1.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的 支 付 工 具 多 樣 且 靈 活, 金 流 完 整, 收 款 便 利 多 樣 化, 可 滿 足 各 類 付 款 需 求, 且 經 由 網 路 加 密 環 境 支 付, 可 以 提 供 安 全 的 環 境 讓 買 家 依 照 需 求 進 行 選 擇 2.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臺 具 有 資 金 傳 遞 功 能 而 且 可 以 對 交 易 雙 方 進 行 約 束 和 監 督 如 果 出 現 交 易 糾 紛,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會 對 交 易 進 行 調 查, 啟 動 延 遲 付 款 功 能, 延 長 價 金 保 管 期 若 延 遲 付 款 仍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可 啟 動 暫 停 付 款 功 能, 待 爭 議 完 結 後 始 將 款 項 退 還 買 家 或 撥 付 予 賣 家 並 且 對 違 規 方 進 行 處 理, 可 監 督 和 約 束 交 易 雙 方 3.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臺 是 一 個 在 交 易 過 程 中 保 障 了 交 易 的 順 利 進 行, 為 網 路 交 易 提 供 保 障 的 獨 立 機 構 如 何 透 過 第 三 方 支 付 付 款 網 路 交 易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屬 網 路 交 易 金 流 服 務 型 態, 為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之 一 般 商 業 交 易 範 疇, 非 銀 行 之 專 屬 業 務, 銀 行 及 非 銀 行 均 得 辦 理, 主 要 受 款 方 式 有 三 種 --
1. 現 金 轉 帳 (Pay Now): 早 已 開 放, 但 方 便 性 受 限 於 購 物 流 程 無 法 於 網 路 上 一 氣 呵 成, 每 次 購 物 需 逐 筆 刷 卡 或 轉 帳, 手 續 費 負 擔 大, 不 利 小 額 交 易 2. 信 用 卡 (Pay After): 已 開 放 可 由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擔 任 特 約 商 店 角 色, 再 由 這 個 特 約 商 店 在 信 用 卡 支 付 體 系 中, 擔 任 權 利 義 務 主 體, 進 行 款 項 收 付, 最 後 再 依 據 與 使 用 者 間 的 約 定 方 式, 交 付 予 會 員 或 進 行 保 管 3. 儲 值 (Pay Before), 這 屬 於 預 備 消 費, 也 就 是 買 家 把 錢 存 給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等 到 買 家 確 認 收 到 貨 品, 才 會 從 帳 上 扣 款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實 例 一 PayPal: 係 於 1998 年 12 月 由 Peter Thiel 及 Max Levchin 建 立, 總 部 在 美 國 加 州,2002 年 由 美 國 網 路 市 集 ebay 公 司 併 購 目 前 服 務 支 援 超 過 57 個 地 區, 全 球 共 193 個 國 家 / 地 區 可 以 使 用 PayPal 作 為 支 付 工 具 支 援 多 種 幣 別 如 台 幣 美 元 歐 元 日 幣 等 24 種 貨 幣 註 冊 用 戶 數 量 超 過 2.5 億 (2012 年 ),PayPal 是 目 前 全 球 最 大 的 在 線 支 付 提 供 商, 連 結 1,000 多 萬 的 賣 家 2012 年 總 處 理 支 付 金 額 約 為 1450 億 美 金, 約 25% 屬 於 跨 國 交 易 手 機 支 付 的 交 易 量 約 為 140 億 美 金 ebay 預 計 PayPal 營 收 到 2013 年 將 達 60 億 美 元 至 70 億 美 元 之 間 1. 以 e-mail 帳 號 方 式 提 供 支 付 的 服 務, 消 費 者 不 需 裝 設 額 外 軟 體, 有 E-mail Money 之 稱 2. 買 家 只 要 在 Paypal 網 站 上 註 冊 開 立 帳 戶, 登 錄 姓 名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信 用 卡 或 銀 行 帳 戶 號 碼 帳 單 地 址 等, 付 款 時 輸 入 收 款 者 e-mail 帳 號 及 款 項, 買 家 即 可 透 過 PayPal, 使 用 PayPal 帳 戶 餘 額 或 連 結 信 用 卡 簽 帳 金 融 卡 (Debit Card) 銀 行 帳 戶 等 支 付 網 路 上 的 交 易, 而 不 用 將 銀 行 卡 或 銀 行 帳 戶 的 詳 細 資 訊 透 露 給 他 人 3. 此 一 傳 輸 過 程, 也 可 以 是 單 純 的 金 錢 移 轉, 只 要 對 方 有 e-mail 帳 號 不 一 定 需 要 有 商 業 交 易, 所 有 的 付 款 收 款 作 業 均 在 PayPal 網 站 上 進 行 4. 截 至 2013 年 8 月, 台 灣 地 區 PayPal 註 冊 賣 家 會 員 27,017 家 ( 可 接 受 國 際 付 款 ); 買 家 會 員 145,300( 僅 能 使 用 信 用 卡 支 付 ) 二 支 付 寶 (Alipay): 阿 里 巴 巴 公 司 於 2003 年 10 月 創 辦 淘 寶 網, 於 2004 年 12 月 以 支 付 寶 平 台 開 始 獨 立 營 運 ; 總 部 設 於 中 國 大 陸 蘇 州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為 止, 支 付 寶 註 冊 用 戶 數 突 破 8 億, 日 交 易 額 高 峰 值 超 過 200 億 元 人 民 幣, 日 交 易 筆 數 高 峰 值 達 到 1 億 零 580 萬 筆 其 市 場 規 模 高 達 646.1 億 人 民 幣, 市 場 占 有 率 高 達 47.8% 1. 服 務 除 涵 蓋 電 子 商 務 C2C B2C 及 B2B 付 款 外,
2010 年 6 月 21 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頒 布 非 金 融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支 付 寶 取 得 支 付 業 務 許 可 證, 可 運 營 範 圍 包 括 : 線 上 支 付 信 用 卡 還 款 話 費 充 值 公 共 事 業 費 繳 款 航 空 旅 遊 繳 費, 教 育 繳 費 預 定 金 繳 納 大 型 活 動 購 票 基 金 扣 款 及 公 益 募 款 收 費, 等 多 種 支 付 業 務 類 型 並 發 售 有 支 付 寶 購 物 ( 儲 值 ) 卡 2. 支 付 寶 允 許 中 國 大 陸 以 外 的 台 港 澳 及 海 外 用 戶 使 用 電 子 信 箱 註 冊 外, 並 可 持 台 胞 證 或 港 澳 回 鄉 證 進 行 實 名 認 證 3. 台 港 澳 用 戶 可 購 買 支 付 寶 購 物 卡, 或 在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開 設 人 民 幣 借 記 卡 綁 定, 即 可 使 用 支 付 寶 充 值 提 領 現 金 4. 在 台 灣 地 區, 依 我 國 金 管 會 現 行 規 定, 民 眾 僅 可 使 用 支 付 寶 信 用 卡 支 付 功 能, 且 不 得 銷 售 支 付 寶 購 物 卡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獲 利 模 式 客 戶 是 商 家 利 潤 之 源, 與 傳 統 不 同 的 是, 找 到 能 為 它 貢 獻 利 潤 的 客 戶, 然 後 利 用 方 法 留 住 這 些 人, 讓 他 們 持 續 貢 獻 利 潤, 才 是 商 家 生 存 的 王 道 在 網 路 時 代, 帳 戶 不 僅 是 用 戶 在 網 路 上 的 身 份 憑 證, 更 是 包 括 訊 息 價 值 和 貨 幣 價 值 在 內 的 客 戶 所 有 價 值 的 綜 合 載 體 它 既 是 商 家 企 業 與 客 戶 交 換 訊 息 的 主 要 管 道, 也 是 挖 掘 客 戶 價 值 的 直 接 途 徑 隨 著 雲 端 運 算 物 聯 網 (The Internet of things) 等, 新 興 產 業 的 快 速 發 展, 帳 戶 的 功 能 與 價 值 也 會 逐 步 豐 富 和 完 善 有 了 顧 客 帳 戶, 也 就 掌 握 了 顧 客 資 料 和 發 展 業 務 的 基 礎 在 網 路 實 名 制 的 趨 勢 下, 網 路 的 業 者 能 通 過 個 人 名 字 地 址 手 機 號 碼 e-mail 等 真 實 資 訊 直 接 接 觸 帳 戶 的 真 實 客 戶, 透 過 分 析 每 個 帳 戶 的 交 易 資 訊, 累 積 龐 大 的 數 據 資 料, 就 可 為 平 台 業 者 的 經 營 與 銷 售 提 供 參 考 價 值 所 以 透 過 第 三 方 支 付 來 服 務 網 購 商 家, 真 正 賺 的 不 是 轉 帳 的 手 續 費 而 是 從 金 流 看 客 戶 的 成 長 性, 金 流 一 旦 建 立, 客 戶 的 黏 著 度 就 會 提 高, 就 可 以 從 中 發 掘 具 有 成 長 潛 力 的 客 戶, 還 有 未 來 的 跨 境 交 易, 都 是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發 展 效 益 這 也 是 為 何 台 灣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會 那 麼 積 極 的 搶 占 這 尚 未 開 發 處 女 地 第 三 方 支 付 SWOT 分 析 一 Strength 優 勢 分 析 1. 對 商 家 而 言, 提 供 網 路 交 易 擔 保, 確 保 交 易 順 暢, 防 堵 詐 騙 減 少 消 費 紛 爭, 提 供 便 捷 跨 境 交 易 管 道, 通 過 第 三 方 支 付 可 以 避 免 無 法 收 到 客 户 貨 款 的 風 險, 同 時 能 夠 為 客 戶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支 付 工 具, 尤 其 為 無 法 與 銀 行 端 建 立 接 口 的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了 支 付 平 台 2. 對 客 戶 而 言, 方 便 快 速, 提 供 個 人 化 帳 務 管 理, 減 少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風 險, 第 三 方 支 付 提 升 了 其 交 易 的 安 全 性, 信 用 卡 資 訊 或 帳 號 資 訊 僅 需 要 告 知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而 無 需 告 訴 每 一 個 收 款 人, 大 大 減 少 了 信 用 卡 資 訊 和 帳 戶 資 訊 失 密 的 風 險, 再 者 可 以 規 避 無 法 收 到 貨 物 的 風 險, 貨 物 品 質 有 保 障 徹 底 保 障 付 款 人 的 利 益 3. 對 銀 行 而 言, 通 過 第 三 方 平 台, 可 解 決 為 眾 多 小 商 家 開 設 網 路 介 面, 成 本 過 高 的 問 題 此 外 銀 行 可 以 擴 展 業 務 範 疇, 不 但 可 以 賺 服 務 費 擴 充 客 源, 增 加 存 放 款 的 客 戶, 且 隨 著 網 路 交 易 愈 來 愈 普 及, 代 收 代 付 的 服 務 的 獲 利 也 將 愈 來 愈 顯 著
二 Weakness 劣 勢 分 析 1. 付 款 人 的 銀 行 卡 資 訊 將 暴 露 給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如 果 這 個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的 信 用 度 或 者 保 密 手 段 欠 佳, 將 帶 給 付 款 人 相 關 風 險 2. 買 方 在 等 待 收 貨 期 間 暫 存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上 的 在 途 資 金 缺 乏 流 動 性, 這 種 在 途 資 金 使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具 有 了 類 似 銀 行 的 部 分 功 能, 可 能 引 起 資 金 吸 存 行 為, 為 非 法 轉 移 資 金 和 套 利 提 供 便 利, 形 成 潛 在 的 金 融 風 險 3.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的 法 律 地 位 不 明, 若 會 員 帳 戶 餘 額 遭 不 肖 業 者 挪 用 或 因 業 者 倒 閉, 索 償 無 門, 消 費 者 無 法 得 到 保 障 所 以 有 資 金 寄 存 的 風 險 三 Opportunity 機 會 分 析 1. 第 三 方 支 付 企 業 的 出 現 解 決 了 電 子 商 務 中 買 賣 雙 方 信 任 度 不 高 的 問 題 目 前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範 圍 覆 蓋 了 C2C B2C 和 B2B 領 域, 但 主 要 集 中 C2C 領 域, 而 B2B 和 B2C 才 是 電 子 商 務 的 主 流, 市 場 潛 力 極 大, 預 計 將 會 給 第 三 方 支 付 企 業 帶 來 新 的 爆 炸 性 的 業 績 成 長 四 Threat 威 脅 分 析 1. 同 業 之 間 競 爭 :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彌 補 了 網 路 購 物 買 賣 雙 方 上 信 任 不 足 的 問 題, 因 而 獲 得 了 成 功 但 是 也 因 為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迅 速, 讓 第 三 方 支 付 看 起 來 商 機 無 限 據 統 計, 目 前 國 內 外 提 供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的 企 業 及 新 競 爭 者 均 大 增, 很 多 公 司 為 增 加 客 戶 的 黏 著 度 都 朝 向 對 買 方 提 供 免 費 服 務, 只 對 賣 方 收 取 手 續 費 的 情 況, 競 爭 十 分 激 烈 2. 銀 行 的 競 爭 :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其 運 作 的 基 礎 是 銀 行 系 統, 需 以 銀 行 作 為 清 算 管 理 的 核 心 而 銀 行 專 門 從 事 金 融 服 務, 資 金 和 技 術 實 力 強, 公 信 力 遠 大 於 第 三 方 支 付 企 業, 現 今 銀 行 也 已 看 到 第 三 方 支 付 市 場 有 利 可 圖, 勢 必 會 第 三 方 支 付 企 業 帶 來 嚴 重 威 脅 3. 行 動 支 付 : 現 今, 擁 有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人 愈 來 愈 多, 相 對 於 單 純 的 網 上 支 付, 行 動 支 付 領 域 將 有 更 大 的 作 為 所 以 第 三 方 支 付 能 否 趁 此 機 遇 改 進 自 己 的 業 務 模 式, 將 決 定 第 三 方 支 付 最 終 能 否 走 出 困 境, 獲 得 發 展 第 三 方 支 付 在 台 灣 台 灣 不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這 個 名 詞, 正 確 用 語 是 網 路 交 易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根 據 經 濟 部 調 查 顯 示,2012 年 我 國 B2C 市 場 規 模 為 新 台 幣 6000 億 元 但 刑 事 警 察 局 公 佈 的 報 案 資 料 顯 示, 每 年 網 路 詐 騙 報 案 率 位 居 前 3 高 隨 著 買 賣 雙 方 對 網 路 交 易 的 依 存 度 愈 來 愈 高, 第 三 方 支 付 因 此 應 運 而 生 2013 年 起, 可 說 是 台 灣 第 三 方 支 付 元 年, 第 三 方 支 付 終 於 成 為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產 業 遊 戲 大 廠 資 服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的 關 鍵 字, 各 方 均 力 爭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金 流 商 機 為 因 應 此 新 潮 流, 政 府 首 先 開 放 五 家 銀 行 業 包 括 玉 山 銀 行 ( 支 付 寶 ) 第 一 銀 行 ( 第 e 支 付 ) 永 豐 銀 行 ( 豐 掌 櫃 ) 中 國 信 託 ( 無 資 料 ) 中 華 郵 政 ( 無 資 料 ), 透 過 代 收 轉 付 的 機 制, 進 行 第 三 方 支 付, 陸 續 再 以 線 上 開 戶 提 供 儲 值 支 付 帳 戶 服 務 此 外 考 量 非 金 融 業 不 能 吸 收 存 款, 而 多 用 途 支 付 使 用 的 儲 值 業 務, 具 有 收 受 存 款 性 質, 2013 年 6 月, 金 管 會 明 確 指 出 非 銀 行 業 者 不 能 進 行 儲 值 業 務, 並 鼓 勵 國 內 銀 行 與 大 陸 地 區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合 作 進 軍 台 灣 ( 例 : 玉 山 銀 行 和 支 付 寶 合 作 的 兩 岸 支 付 通 ), 此 舉 引 起 國
內 電 子 商 務 業 者 的 巨 大 反 彈 認 為 會 變 相 讓 電 子 商 務 業 者 出 走, 不 利 經 濟 長 遠 發 展 直 至 目 前 台 灣 實 現 第 三 方 支 付 仍 有 二 個 主 要 問 題 : 1. 儲 值 方 面 問 題 台 灣 的 現 況, 儲 值 是 個 難 以 克 服 的 大 議 題 為 化 解 第 三 方 支 付 爭 議, 行 政 院 8 月 初 敲 定, 同 意 在 一 定 金 額 以 內 的 儲 值, 視 為 交 付 款 項, 而 非 一 般 存 款 銀 行 業 與 非 銀 行 業 都 能 提 供 網 路 儲 值 業 務, 而 非 銀 行 業 者 若 選 擇 不 與 銀 行 合 作 的 話, 則 暫 時 適 用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管 理 條 例 依,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單 獨 開 辦 線 上 儲 值 業 務, 未 來 再 另 訂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管 理 專 法 做 更 大 的 開 放 目 前 銀 行 公 會 規 劃 的 線 上 儲 值 帳 戶, 在 儲 值 上 限 方 面, 依 不 同 的 認 證 方 式, 分 20 萬 元 10 萬 元 及 1 萬 元 三 種, 最 高 儲 值 上 限 等 於 可 以 到 20 萬 元 只 是 線 上 儲 值 帳 戶, 必 須 與 銀 行 合 作,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不 能 單 獨 承 作, 目 前 已 有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有 意 與 銀 行 合 作 這 項 業 務 而 非 銀 行 機 構 若 要 承 做 支 付 服 務 而 且 要 能 夠 儲 值 則 需 依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管 理 條 例 辦 理, 成 立 電 子 票 證 公 司, 經 經 濟 部 通 過 為 特 許 行 業, 才 能 取 得 營 業 許 可 登 記, 這 是 目 前 非 銀 行 機 構 發 行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的 唯 一 方 式 茲 將 其 規 定 簡 單 說 明 如 下 : (1). 電 子 票 證 需 成 立 公 司 專 營, 資 本 額 三 億 以 上 (2). 每 張 電 子 票 證 儲 值 金 額 上 限 為 10,000 元 ( 額 度 明 顯 不 足 ) (3). 若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交 易, 單 筆 以 帳 號 密 碼 形 式 支 付 上 限 為 1,000 元 (4). 電 子 票 證 之 交 易, 不 得 為 電 子 票 證 間 之 資 金 移 轉 ( 個 人 不 可 直 接 轉 錢 給 個 人 ) (5). 非 銀 行 業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開 辦 儲 值 業 務, 不 論 金 額 大 小, 都 要 實 名 分 戶, 而 且 錢 要 回 到 銀 行 體 系 小 額 儲 值, 先 由 業 者 彙 整 後 再 存 到 銀 行, 資 金 在 第 三 方 支 付 業 者 滯 留 期 間, 業 者 不 得 任 意 動 用 2. 信 任 感 的 問 題 在 台 灣 B2C 與 C2C 皆 可 以 收 ATM 貨 到 付 款 超 商 取 貨 等 較 安 全 的 方 式 付 費 因 此 新 興 起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是 否 能 改 變 消 費 者 線 上 付 款 的 習 慣, 仍 是 一 大 問 題 目 前 消 費 者 對 於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網 路 交 易 模 式 不 甚 瞭 解, 政 府 除 了 應 加 速 對 於 網 路 支 付 作 法 及 法 令 的 配 套 措 施 之 外, 還 需 要 強 化 網 路 購 物 交 易 信 賴 機 制, 提 高 消 費 者 對 於 第 三 方 支 付 相 關 產 品 知 識, 透 過 支 付 處 理 技 術 的 提 升, 強 調 網 路 安 全 性, 推 動 反 欺 詐 反 洗 錢 防 釣 魚 黑 名 單 共 用 等 具 體 措 施 的 落 實 便 可 強 化 消 費 者 對 於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信 賴 及 滿 意 度, 促 使 消 費 者 願 意 使 用 進 而 採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做 為 付 款 工 具
結 論 電 子 商 務 風 起 雲 湧 的 時 代 已 來 臨, 各 家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都 急 於 發 展 自 有 的 支 付 平 台 相 較 於 美 中 兩 國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都 已 相 當 完 整, 但 台 灣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平 台 仍 相 當 不 成 熟, 也 缺 乏 專 用 法 條, 目 前 僅 能 暫 時 適 用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管 理 條 例, 台 灣 不 只 失 去 網 路 創 新 金 融 的 發 展 先 機, 跟 不 上 對 岸 的 創 新 能 力, 產 值 成 長 率 也 遠 低 於 大 陸, 面 對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逐 漸 走 弱 的 趨 勢, 深 究 其 由 盛 轉 弱 的 原 因, 包 括 金 流 服 務 不 進 反 退 寬 頻 網 路 發 展 速 度 不 若 日 韓 等, 都 是 因 素 所 在 尤 其 第 三 方 支 付 金 流 機 制 的 遲 遲 無 法 上 路, 更 是 造 成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遲 緩 的 關 鍵, 面 對 國 際 電 子 商 務 業 者 進 攻 台 灣 市 場,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業 者 除 要 加 強 自 身 競 爭 力, 站 穩 台 灣 本 土 市 場 且 積 極 發 展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業 務, 擺 脫 台 灣 市 場 規 模 太 小 窘 境 外, 對 未 來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要 恢 復 以 往 的 高 成 長, 除 了 政 策 方 面 應 該 加 速 金 流 服 務 上 的 開 放, 就 產 業 面 而 言, 跨 國 網 購 已 經 成 為 重 要 的 趨 勢, 整 個 產 業 鏈 必 須 朝 跨 境 服 務 發 展, 擴 大 產 值, 而 產 業 界 本 身 也 必 須 持 續 掌 握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的 最 新 脈 動 與 趨 勢, 在 金 流 物 流 資 訊 流 以 及 營 運 服 務 上, 進 行 創 新, 如 此 才 能 在 國 內 外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壯 大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業 者 的 聲 勢 與 影 響 力 參 考 資 料 1.https://www.alipay.com/ 2.https://www.paypal-media.com/aboutus.cfm 3. 聯 合 人 力 網 http://pro.udnjob.com/mag2/fn/index.jsp 4. 財 金 資 訊 季 刊 No.71 2012.6 5. 理 財 周 刊 :676 期 6. 數 位 時 代 :209 231 233 期 7. 商 業 週 刊 :1335 1342 1353 期 8. 聯 合 報 系 經 濟 日 報 :http://edn.udn.com/ 9.money 錢 :9 月 號 NO.72 10. 金 融 e 時 代 : 萬 建 華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