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2.2--7洪鎌德.doc

Similar documents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xls

Microsoft Word doc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簽 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printing.indd

第一章 緒論

???T????????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6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BSP 烤箱 - 封面-2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 _03.doc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貳、研究動機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BOT_BS_audited_96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章節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sle cover 1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Microsoft Word - 玫瑰經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Microsoft Word - 15

<4D F736F F 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ART_RAE16_ticket_cn_p.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性 別

1、目的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財 訊 雙 週 刊 2012 年 8 月 30 日 81 把 非 主 流 變 主 流 將 推 向 舞 辦 楚 並 因 此 功 將 推 向 請 要 複 製 這 樣 經 驗 當 年 讓 舞 上 引 起 注 目 生 1942 年 現 職 珠 寶 牌 Chi ha paura... 共 同 辦 人 暨 總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瑞興銀行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Transcription: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頁 111-149 2006 年 / 夏 季 號 Taiw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2, No. 2, pp. 111-149, Summer 2006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洪 鎌 德 馬 克 思 一 生 並 沒 有 涉 及 國 家 學 說 的 專 書 之 撰 述 與 出 版, 但 其 浩 瀚 的 著 作 中 不 乏 有 關 國 家 的 想 法 概 念 甚 至 理 論 本 文 首 述 西 洋 傳 統 兩 種 國 家 觀, 亦 即 官 能 ( 有 機 ) 的 與 工 具 ( 機 械 ) 的 兩 種 國 家 觀 青 年 馬 克 思 深 受 黑 格 爾 唯 心 主 義 哲 學 的 影 響, 是 故 一 度 美 化 國 家 為 人 類 理 性 的 最 高 表 現, 亦 即 展 示 了 含 有 官 能 觀 的 國 家 想 法 後 來 在 其 所 編 的 報 紙 遭 普 魯 士 政 權 查 封 之 後, 才 醒 覺 這 種 規 範 性 的 國 家 官 能 說 與 現 實 的 專 制 國 家 不 牟, 遂 從 有 機 說 轉 變 為 機 械 說, 把 國 家 視 為 民 間 社 會 的 異 化, 與 人 民 實 際 生 活 的 社 會 力 量 相 乖 離 1850 年 代 初 馬 克 思 目 睹 法 蘭 西 內 戰 的 爆 發 與 帝 制 復 辟, 遂 倡 議 國 家 依 附 在 社 會, 吸 吮 社 會 資 源 的 寄 生 蟲 說 但 基 本 上 馬 克 思 為 了 批 判 資 本 主 義 統 治 機 器 與 資 產 階 級 利 益 掛 勾, 力 倡 國 家 為 有 產 者 統 治 與 剝 削 無 產 者 之 宰 制 工 具 由 此 可 見 何 以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要 求 國 家 的 消 亡, 乃 因 他 們 痛 恨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對 人 性 追 求 自 由 的 桎 梏 和 迫 害 之 緣 故 : 國 家 官 能 說 與 工 具 說 人 性 復 歸 國 家 異 化 說 寄 生 說 階 級 利 益 與 鬥 爭 資 本 主 義 的 剝 削 國 家 為 階 級 利 益 之 護 符 與 剝 削 工 具

112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壹 前 言 : 國 家 官 能 說 與 國 家 工 具 說 台 灣 作 為 一 個 主 權 的 國 家 (sovereign state), 行 使 其 統 治 權 力, 應 當 是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之 後, 日 本 向 盟 軍 投 降, 並 放 棄 對 台 灣 之 實 際 統 治, 也 就 是 說 結 束 五 十 年 之 久 的 殖 民 統 治 以 來, 便 告 建 立 的 歷 史 事 實 這 也 是 寰 球 週 知 的 國 際 政 治 之 現 實 台 灣 的 國 家 性 格 與 特 質 (statehood) 不 容 中 共 之 質 疑 壓 縮 甚 或 摧 毀 是 故 本 次 台 灣 教 授 協 會, 針 對 台 灣 的 國 家 屬 性, 以 及 歷 史 上 學 理 上 東 西 各 地 有 關 國 家 學 說 理 論 實 際 諸 問 題 之 研 討, 實 具 重 大 的 意 義 本 文 爰 就 中 共 意 識 形 態 的 祖 宗 之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有 關 國 家 之 學 說 予 以 剖 析 鋪 述 與 評 論, 目 的 在 彰 顯 中 共 意 識 形 態 源 頭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對 國 家 的 看 法 並 非 鐵 板 一 塊, 絕 非 停 滯 在 今 日 北 京 主 政 者 那 種 蠻 橫 鴨 霸 的 態 度 之 上, 而 勿 寧 為 與 時 勢 相 推 移 開 放 而 具 有 遠 見 的 論 述, 其 最 終 追 求 的 目 標 並 非 國 家 的 擴 大 統 一, 而 是 國 家 的 消 亡 在 西 洋 兩 千 多 年 悠 久 深 長 的 政 治 思 想 史 與 國 家 學 說 中, 粗 略 歸 類, 可 得 兩 派 截 然 不 同 的 國 家 哲 學 其 一 主 張 國 家 為 一 生 物 體, 類 似 生 物 的 器 官, 為 一 種 大 型 的 有 機 組 織 (organism) 官 能 組 織, 國 家 自 具 生 成 與 發 展 的 生 命, 追 尋 其 本 身 最 終 目 標 (telos) 或 目 的 (goal; objective) 首 創 此 種 國 家 官 能 (organicism) 說 的 哲 學 大 師, 便 是 亞 里 士 多 德 他 把 國 家 的 生 成 演 變 看 作 是 滿 足 國 民 需 要 的 極 致 原 來 人 類 有 生 理 上 食 色 的 需 要, 必 須 組 織 家 庭 來 求 取 滿 足 但 除 了 生 理 需 要, 人 還 有 獲 得 社 會 承 認 與 結 交 友 伴 的 社 會 需 要, 這 便 靠 村 落 或 城 鎮 等 社 會 組 織 來 求 取 滿 足 人 群 的 組 織 由 家 庭 而 村 落, 最 後 擴 大 發 展 為 市 邦 (polis) 在 市 邦 中 人 成 為 公 民, 也 成 為 一 個 完 整 和 個 性 發 揮 的 人, 亦 即 其 倫 理 與 政 治 的 需 要 獲 得 滿 足, 人 成 為 住 在 市 邦 的 政 治 人 (zoon politikon, 市 邦 動 物 ) 兼 社 會 人 是 故 市 邦, 亦 即 國 家, 變 成 人 類 追 求 至 善 落 實 完 人 的 場 域 西 洋 政 治 思 想 史 上 另 一 派 國 家 學 說, 則 稱 為 工 具 論 (instrumentalism)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13 或 機 械 論 (mechanistic view of the state) 那 是 把 國 家 當 成 機 器 器 具 工 具 來 看 待, 不 認 為 國 家 本 身 有 任 何 的 目 的 可 言, 國 家 只 是 人 群 追 求 目 的 之 手 段, 只 擁 有 功 能 職 責 作 用 (function), 本 身 不 具 任 何 最 終 的 目 標 換 言 之, 國 家 或 是 在 彰 顯 開 國 者 的 功 勳 治 績 之 輝 煌 統 治 者 功 業 的 不 朽, 或 是 提 供 被 統 治 者 安 全 的 保 障 治 安 的 維 持 公 道 的 落 實 等 等 職 能 提 倡 國 家 工 具 說 的 近 世 大 思 想 家, 就 是 馬 基 也 維 利 受 他 觀 念 影 響 的 後 人, 則 為 主 張 社 會 契 約 論 的 幾 位 大 家, 如 霍 布 士 洛 克 盧 梭 等 在 主 張 全 民 意 志 和 主 權 在 民 時, 盧 梭 的 學 說 不 但 有 工 具 說 的 成 分, 也 沾 染 濃 厚 有 機 說 的 色 彩 在 很 大 的 程 度 上, 德 國 的 浪 漫 主 義 強 調 返 璞 歸 真 的 社 群 生 活, 也 是 傾 向 於 國 家 有 機 說 黑 格 爾 的 國 家 學 說 雖 由 理 念 與 世 界 精 神 轉 化 演 繹 而 成, 卻 是 國 家 有 機 說 淋 漓 盡 致 的 發 揮 青 年 時 代 馬 克 思 的 國 家 觀 就 建 立 在 對 黑 格 爾 政 治 理 念 的 推 崇 及 其 法 律 哲 學 的 批 判 之 上 ( 洪 鎌 德,1995:138-89; 1997a:27ff.; Tucker, 1972: 39-56) 黑 格 爾 視 國 家 為 理 性 的 落 實 和 自 由 的 極 致 因 之, 把 國 家 特 別 是 立 憲 君 主 的 國 家 看 作 是 理 性 的 國 家 這 點 一 度 為 青 年 馬 克 思 所 贊 成, 這 應 該 是 他 尚 未 完 全 擺 脫 黑 格 爾 觀 念 論 和 青 年 黑 格 爾 門 徒 影 響 之 前 的 主 張 稍 後 馬 克 思 在 辦 報 而 受 到 普 魯 士 政 權 壓 制 之 時, 才 發 現 黑 格 爾 的 法 律 哲 學 同 普 魯 士 政 治 現 實 有 極 大 的 差 距 在 不 滿 於 普 魯 士 政 制, 也 批 判 了 黑 格 爾 的 政 治 理 念 之 後, 馬 克 思 方 才 發 展 出 他 自 己 的 國 家 理 論 事 實 上, 青 年 馬 克 思 在 1844 年 11 月 便 懷 有 把 現 代 國 家 作 一 番 徹 底 考 察 和 分 析 的 雄 心 壯 志 這 個 現 代 國 家 研 討 計 畫 只 留 下 大 綱 (CW 4: 666), 但 如 能 實 現 將 是 一 個 龐 大 的 學 術 工 作 可 是 流 浪 與 放 逐 的 生 活, 以 及 對 政 治 經 濟 的 批 判 轉 移 了 馬 克 思 這 個 研 究 的 焦 點 在 1858 年, 他 再 度 表 示 有 意 致 力 國 家 的 大 型 研 究, 其 中 資 本 論 只 是 這 個 研 究 的 初 步, 依 次 他 還 要 研 讀 土 地 產 權 工 資 勞 動 國 家 對 外 貿 易 和 世 界 市 場 1 1 見 1858 年 4 月 2 日 他 致 拉 沙 勒 的 信 件 SC: 96, 97; 也 參 考 SW 1: 502

114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要 之, 馬 克 思 並 沒 有 按 照 其 心 志, 完 成 一 本 有 關 國 家 學 說 有 系 統 的 專 著 反 之, 他 有 關 國 家 學 說 的 片 言 段 語, 分 散 在 浩 繁 的 著 作 評 論 和 書 簡 裡 頭 我 們 粗 略 概 括, 他 是 由 傳 統 的 有 機 說 轉 向 工 具 說 與 西 洋 傳 統 上 頌 揚 國 家, 把 國 家 視 為 人 類 求 取 安 全 寄 託 生 命 財 產 實 現 自 主 與 自 由 的 社 會 制 度 相 異, 馬 克 思 基 本 上 是 排 斥 與 批 判 國 家 的 存 在 他 視 國 家 為 鎮 壓 性 的 權 力, 其 作 用 在 捍 衛 私 產 的 利 益 他 一 反 其 他 西 洋 哲 人 的 看 法, 從 不 研 究 國 家 的 合 法 性 與 正 當 性, 反 而 挑 戰 其 存 在 的 基 礎 (raison d'étre) 但 另 一 方 面, 馬 克 思 似 乎 又 沒 有 完 全 違 逆 西 洋 政 治 思 想 的 傳 統, 就 像 亞 里 士 多 德 馬 基 也 維 利 洛 克 麥 迪 遜 (James Madison, 1751-1836) 等 人 一 樣, 他 企 圖 以 經 濟 因 素 來 解 釋 政 治, 並 把 國 家 利 益 與 階 級 利 益 或 私 產 制 度 聯 繫 起 來 討 論 在 這 方 面 馬 克 思 是 集 西 洋 經 濟 學 說 之 大 成, 以 批 判 國 家 政 治 的 重 要 理 論 家, 儘 管 他 是 政 治 思 想 史 上 一 個 大 異 類 (great dissenter)(tucker, 1969: 54-55) 另 一 方 面, 他 的 國 家 學 說 卻 是 建 立 在 他 的 政 治 經 濟 批 判 與 唯 物 史 觀 之 上, 這 也 是 與 傳 統 西 洋 國 家 觀 不 同 之 處 (Chiang, 1995: 273-303) 貳 嚮 往 黑 格 爾 的 理 性 國 家 觀 馬 克 思 早 期 的 國 家 觀 得 自 於 青 年 黑 格 爾 門 徒 對 黑 格 爾 哲 學 的 批 判, 這 也 包 括 他 把 黑 格 爾 理 念 的 哲 學 拿 來 與 國 家 的 實 狀 相 比 照, 而 看 出 其 中 的 偏 差 與 矛 盾 (Barion, 1970: 110), 其 中 費 爾 巴 哈 的 影 響 也 不 可 小 覷 (Hung, 1985) 當 然, 馬 克 思 對 普 魯 士 政 權 的 政 策 與 施 政 諸 多 不 滿, 也 促 成 他 尋 找 合 理 的 政 治 制 度 與 國 家 組 織 1862 年 7 月 在 萊 茵 報 179 號 社 論 中, 馬 克 思 首 次 使 用 了 現 代 國 家 一 詞, 認 為 現 代 國 家 的 出 現 乃 是 政 治 擺 脫 宗 教 政 治 考 察 與 神 學 教 條 分 離 後 世 俗 化 的 結 果 現 代 國 家 的 崛 起 有 如 哥 白 尼 的 天 體 革 命, 因 為 它 植 根 於 人 類 的 理 性 與 經 驗, 而 非 立 基 於 怪 力 亂 神 之 上 他 說 :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15 就 在 哥 白 尼 對 太 陽 系 偉 大 發 現 的 前 後, 國 家 重 力 律 也 被 發 現 國 家 重 力 在 其 本 身, 之 前 馬 基 也 維 利 和 坎 帕 內 拉, 之 後 霍 布 士 斯 賓 諾 沙 格 老 秀 斯, 乃 至 其 後 的 盧 梭 費 希 特 和 黑 格 爾, 開 始 以 人 的 眼 光 去 看 待 國 家, 從 理 性 與 經 驗 裡 頭, 而 非 從 神 學 中 去 抽 繹 國 家 的 自 然 法 則 最 近 的 哲 學 可 以 說 是 繼 承 了 賀 拉 克 里 圖 和 亞 里 士 多 德 未 完 成 的 工 作 (CW 1: 201) 所 謂 最 近 的 哲 學 乃 是 指 黑 格 爾 的 哲 學, 它 不 僅 恢 復 古 希 臘 對 理 性 的 推 崇, 還 增 加 一 個 總 體 的 普 遍 的 泛 宇 的 觀 點, 俾 與 個 人 的 特 殊 的 偶 然 的 事 項 相 對 照 於 是 馬 克 思 續 說 : 過 去 憲 法 學 者 認 為 國 家 的 形 成 得 自 於 人 的 本 性, 或 人 的 意 志 合 群 性, 或 是 基 於 人 的 理 性 ( 非 社 會 理 性, 而 為 個 別 人 的 理 性 ) 但 最 近 哲 學 更 為 理 想 的 和 更 為 深 刻 的 看 法, 卻 是 從 整 體 或 總 體 的 觀 點 而 來 它 視 國 家 為 一 個 龐 大 的 有 機 體, 在 其 中 法 律 的 道 德 的 和 政 治 的 自 由 必 須 實 現, 在 其 中 個 別 的 公 民 在 服 從 國 家 的 法 律 之 時, 可 以 說 完 全 服 從 他 本 身 的 理 性, 服 從 人 的 理 性 之 自 然 律 (CW 1: 202) 從 上 面 兩 段 引 用 的 文 字, 不 難 理 解 青 年 馬 克 思 一 度 採 納 黑 格 爾 的 國 家 有 機 說, 將 國 家 視 為 理 性 的 自 由 和 全 體 國 民 和 諧 的 落 實 ( 洪 鎌 德,1997c: 146-48) 但 不 久 他 便 對 黑 格 爾 這 種 理 想 化 的 國 家 說 法 表 示 失 望 因 為 黑 格 爾 這 套 說 詞 為 普 魯 士 政 權 掩 護 美 飾, 但 卻 遭 現 實 政 治 所 擊 碎 1842 年 秋 至 1843 年 春, 在 萊 茵 報 上, 馬 克 思 以 新 聞 工 作 者 的 身 份 撰 寫 了 二 十 多 篇 評 時 論 政 的 文 章, 這 些 文 章 涉 及 在 普 魯 士 高 壓 統 治 下 政 治 與 社 會 的 實 狀 當 時 馬 克 思 還 擁 抱 黑 格 爾 理 性 國 家 的 理 念, 以 國 家 是 自 由 的 體 現, 是 理 性 國 家, 來 對 照 與 抨 擊 基 督 國 家 ( 亦 即 以 基 督 教 作 為 國 教 的 普 魯 士 君 主 國 ) 及 其 非 理 性 之 專 政 ( 姜 新 立,1991)

116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參 黑 格 爾 國 家 學 說 的 批 判 1843 年 春 夏 之 交, 馬 克 思 剛 燕 爾 新 婚, 閒 居 於 其 妻 燕 妮 的 娘 家 之 際, 他 開 始 把 黑 格 爾 的 法 律 哲 學 批 判 大 綱 作 仔 細 閱 讀, 然 後 逐 條 對 照 和 批 評, 這 便 是 他 黑 格 爾 法 律 哲 學 批 判 的 草 稿 草 稿 並 不 完 整, 直 到 1927 年 才 重 現 而 得 以 出 版 對 黑 格 爾 國 家 哲 學 的 批 判, 標 誌 著 馬 克 思 政 治 思 想 的 一 大 轉 變, 這 個 轉 變 的 關 鍵 為 政 治 國 家 一 概 念 的 引 入 儘 管 在 批 判 的 草 稿 中 馬 克 思 偶 然 也 使 用 真 正 的 國 家 或 理 性 的 國 家, 但 政 治 國 家 卻 特 別 指 涉 政 府 官 署, 或 社 會 中 涉 及 公 共 事 務 的 那 個 階 層 而 言 在 這 裡 馬 克 思 有 意 區 別 國 家 與 政 治 國 家 的 不 同 前 者 涉 及 統 一 的 有 機 的 融 合 的 政 治 社 群, 後 者 則 為 黑 格 爾 權 力 三 分 化 ( 君 主 官 僚 國 會 ) 加 上 國 家 其 餘 的 統 治 機 器 構 成 的 ( 洪 鎌 德,1997c:153-63) 基 本 上 馬 克 思 對 黑 格 爾 國 家 學 說 的 抨 擊, 認 為 黑 格 爾 把 實 在 (Realität, Wirklichkeit) 與 理 念 的 位 置 關 係 顛 倒 了 並 非 國 家 的 理 念 衍 生 國 家 的 實 在 ; 反 之, 是 國 家 的 實 在 產 生 了 國 家 的 理 念 這 種 頭 尾 易 處, 需 要 加 以 扶 正 的 作 法, 正 顯 示 馬 克 思 受 到 費 爾 巴 哈 的 影 響 費 氏 指 出 不 是 神 創 造 人, 而 是 人 創 造 神 這 種 把 主 詞 與 賓 語 對 調 的 批 評 法 便 是 費 氏 獨 創 的 轉 型 批 判 法 (transformative criticism)(hung, 1985: 190-92) 應 用 費 爾 巴 哈 的 轉 型 批 判 法 於 黑 格 爾 國 家 學 說 的 分 析 之 上, 馬 克 思 指 稱 黑 格 爾 把 國 家 中 真 實 的 成 分, 亦 即 家 庭 和 社 會, 轉 化 為 理 念 非 實 在 的 客 觀 因 素 因 之, 他 說 : 黑 格 爾 把 理 念 化 作 主 體, 把 家 庭 與 民 間 社 會 對 待 國 家 的 真 正 關 係 視 為 國 家 內 部 的 想 像 的 活 動 其 實 家 庭 和 民 間 社 會 乃 是 國 家 的 基 礎 ; 它 們 是 真 實 能 動 的 因 素, 可 是 在 黑 格 爾 的 思 辨 哲 學 裡 事 物 總 是 次 序 顛 倒 當 理 念 變 作 主 詞, 那 麼 真 正 的 主 詞 像 民 間 社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17 會 家 庭 情 況 隨 意 等 等 便 化 作 意 義 走 失 的 理 念 之 非 真 實 的 客 體 的 因 素 賓 詞 了 (CW 3: 8) 此 時 馬 克 思 已 體 認 民 間 ( 市 民 公 民 ) 社 會 的 重 要 對 他 而 言 包 括 家 庭 在 內 的 民 間 社 會 才 是 生 氣 活 潑, 呈 現 個 人 創 造 力, 表 述 人 群 實 質 生 活 之 所 在 反 之, 政 治 國 家 只 是 一 種 在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 實 質 上 卻 非 平 等 ), 表 面 上 顧 念 全 民 的 福 利 ( 實 質 上 只 在 保 護 少 數 統 治 階 級 的 利 益 ), 一 個 幻 想 的 共 同 體 而 已 他 認 為 家 庭 和 民 間 社 會 才 是 國 家 真 實 的 成 分, 是 [ 全 民 ] 意 志 的 真 實 精 神 之 存 在, 亦 即 是 國 家 存 在 的 方 式 (CW 3: 8-9) 其 次, 馬 克 思 揭 穿 黑 格 爾 把 現 存 國 家 和 社 會 當 作 符 合 真 實 與 理 性 的 制 度 之 錯 誤 黑 格 爾 曾 嘗 試 把 國 家 與 社 會 公 民 與 私 人 政 治 生 活 與 民 間 生 活 之 矛 盾 化 解 與 調 和 要 化 解 這 兩 者 之 對 立 和 矛 盾, 便 要 靠 世 襲 君 主 制 度 象 徵 全 民 利 益 的 官 僚 體 系 和 代 表 各 方 勢 力 的 議 會, 這 三 項 政 制 的 運 作, 才 可 望 完 成 要 之, 君 主 官 僚 和 議 會 構 成 了 組 合 國 家 (corporate state) 的 官 方 成 分, 也 是 政 治 國 家 三 個 主 要 的 權 力 機 構 對 此 馬 克 思 批 評 : 此 處 黑 格 爾 把 老 百 姓 存 在 的 全 體 之 國 家 同 政 治 國 家 混 為 一 談 (CW 3: 78) 這 就 涵 蘊 黑 格 爾 把 部 份 混 淆 為 全 體 對 馬 克 思 而 言, 黑 格 爾 把 國 家 構 造 成 一 個 抽 象 的 單 元, 同 社 會 的 和 歷 史 的 勢 力 脫 節 須 知 創 造 政 治 與 社 會 的 現 實 正 是 這 些 勢 力 一 開 始 馬 克 思 還 同 意 黑 格 爾 把 民 間 社 會 同 國 家 分 開, 儘 管 他 不 贊 成 黑 格 爾 解 決 社 會 與 國 家 矛 盾 的 說 法 他 說 : 民 間 社 會 與 國 家 是 分 開 的, 因 之, 作 為 國 家 的 公 民 與 作 為 民 間 成 員 的 市 民 也 告 分 開 他 明 顯 地 必 須 在 其 本 身 基 本 上 分 裂 為 兩 種 不 同 的 身 份 以 真 實 成 員 的 身 份 他 發 現 生 活 於 兩 種 組 織 裡 頭 : 其 一 為 官 僚 組 織, 一 種 外 在 的 遙 遠 而 又 形 式 的, 很 少 碰 觸 到 他 真 實 生 活 的 行 政 組 織 ; 其 二 為 社 會 組 織, 也 就 是 民 間 社 會 的 組 織 可 是 他 在 社 會 組 織 中 卻 是 站 在 國 家 管 轄 範 圍 之 外 的 私 人, 社 會 組 織 很 少 碰 觸 政 治 國 家 (CW 3: 77-78)

118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這 段 話 在 說 明 個 人 與 官 廳 或 與 政 府 打 交 道 的 時 間 相 當 有 限 : 或 是 每 四 五 年 投 一 次 票, 或 是 為 繳 稅 申 請 官 方 文 書 才 與 官 廳 往 來 ; 相 反 地, 一 個 民 間 社 會 的 成 員, 每 日 每 時 都 要 為 營 生 而 奔 波, 不 管 是 為 糊 口 還 是 為 養 家, 都 得 在 民 間 社 會 中 打 拼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老 百 姓 興 起 天 高 皇 帝 遠 的 念 頭 也 就 無 足 詫 異 既 然 國 家 與 民 間 社 會 分 成 兩 截, 要 使 個 人 在 國 家 裡 頭 實 現 自 由 便 是 一 種 奢 望 馬 克 思 遂 指 出, 黑 格 爾 心 目 中 的 政 治 國 家 無 法 調 解 人 人 為 謀 生 而 在 民 間 社 會 中 展 開 的 競 爭 與 衝 突, 也 無 法 提 供 給 個 人 自 我 實 現 的 自 由 很 明 顯 地, 黑 格 爾 在 討 論 國 家 時, 並 未 一 併 分 析 組 成 國 家 的 個 人, 從 而 他 的 哲 學 中 存 在 著 國 家 與 個 人 的 空 隙, 亦 即 存 在 著 政 治 社 群 與 個 人 的 落 差 為 了 彌 補 這 一 偏 差, 也 為 了 調 和 個 人 與 國 家 的 對 立, 黑 格 爾 企 圖 藉 民 間 社 會 與 家 庭 當 成 中 介, 但 這 種 中 介 的 方 式 是 錯 誤 的 累 贅 的 (Avineri, 1968: 17) 肆 國 家 官 能 說 與 人 性 復 歸 對 於 沉 緬 於 古 希 臘 安 樂 逍 遙 的 政 治 理 想 之 青 年 馬 克 思 而 言, 現 代 政 治 追 求 自 私 自 利 所 遵 循 的 邏 輯 演 展 是 何 等 的 可 憎 可 怖 原 因 是 現 代 資 產 階 級 的 社 會 以 及 其 政 治, 構 成 人 類 的 大 退 步 大 墮 落 早 期 人 類 民 胞 物 與 大 同 博 愛 的 精 神 已 蕩 然 無 存 原 屬 普 遍 性 寰 宇 性 的 種 類 之 物 (Gattungswesen) 的 人 類, 退 化 為 當 今 勾 心 鬥 角 追 求 一 己 一 族 之 利 一 集 團 一 階 級 之 利 的 褊 狹 畜 牲 這 種 片 面 性 偏 頗 性 的 動 物 存 在, 使 人 為 私 利 所 宰 割 為 物 慾 所 矇 蔽, 也 即 喪 失 人 做 為 人 的 本 質, 殊 屬 遺 憾 要 拯 救 人 類 免 於 沉 淪 墮 落, 似 乎 有 賴 一 種 學 說 的 指 點 與 提 攜, 這 便 是 國 家 官 能 說 ( 或 稱 國 家 有 機 說 ) 將 國 家 比 擬 為 人 的 整 體 有 機 體 或 動 物 的 器 官, 把 國 家 的 成 員 看 作 人 體 的 器 官 部 份 國 家 有 機 說 是 建 立 在 國 家 真 正 替 其 成 員 服 務, 國 家 有 效 控 制 社 會 的 各 種 勢 力 底 假 設 之 上 然 而, 這 種 假 設 在 當 今 的 時 代 實 為 一 種 虛 幻 不 實 的 比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19 喻, 是 故 國 家 有 機 說 也 就 大 打 折 扣 窒 礙 難 行 了 馬 克 思 後 來 由 政 治 的 解 放 轉 而 主 張 社 會 的 解 放 乃 至 全 人 類 的 解 放, 以 及 由 一 位 熱 衷 民 主 主 義 的 信 徒 轉 變 為 共 產 主 義 的 支 持 者, 都 反 映 了 他 對 國 家 官 能 說 的 不 滿 至 於 為 何 轉 向 共 產 主 義 來 尋 求 人 類 整 體 的 解 放 呢? 那 是 由 於 他 認 為 公 共 的 自 由 ( 自 由 只 有 在 公 共 的 場 合 而 非 私 人 獨 處 時 表 現 始 有 意 義 ), 只 有 當 全 體 人 類 的 自 由 獲 致 時 才 能 實 現 也 只 有 當 社 會 人 ( 而 非 政 治 人 ) 獲 得 完 整 的 解 放 時, 古 希 臘 式 的 自 由 才 能 重 新 降 臨 人 間 屆 時 人 類 不 僅 重 溫 古 希 臘 的 舊 夢, 享 受 逍 遙 自 由, 甚 而 超 邁 這 種 早 期 的 自 由 這 種 全 人 類 自 由 的 獲 致, 有 賴 社 會 中 內 在 力 量 之 運 作 換 言 之, 亦 即 社 會 本 身 中 的 自 然 力 量, 在 各 種 敵 對 衝 突 的 勢 力 中, 經 由 辯 證 的 相 激 相 盪 相 輔 相 成 而 湧 現 那 麼 什 麼 才 是 現 代 社 會 中 的 自 然 力 量 呢? 馬 克 思 認 為 是 無 產 階 級 無 產 階 級 的 革 命 在 造 成 共 產 主 義, 而 共 產 主 義 乃 是 人 重 新 整 合 人 回 歸 其 本 質 人 性 復 歸, 也 是 人 的 自 我 異 化 (Selbstentfremdung) 之 超 越, 人 回 復 其 為 社 會 的 合 乎 人 性 的 本 質 (FS I: 593; CW 3: 296) 現 代 社 會 一 方 面 徹 底 摧 毀 古 代 的 自 由, 他 方 面 又 要 創 造 有 利 的 條 件, 俾 恢 復 古 代 的 自 由, 甚 至 超 邁 古 人 所 不 敢 想 像 的 自 由 是 故 共 產 主 義 對 馬 克 思 而 言, 乃 是 古 希 臘 政 治 生 活 與 政 治 哲 學 之 間 矛 盾 的 解 決 原 來 古 希 臘 的 哲 學 展 現 了 完 滿 無 缺 的 人 性 觀 這 種 完 滿 無 缺 的 人 性 遠 比 任 何 城 邦 公 共 生 活 的 普 遍 性 一 般 性 全 民 性 (Allgemeinheit) 更 為 優 越 希 臘 政 治 哲 學 藉 追 求 探 索 有 關 公 共 政 治 生 活 的 知 識, 來 提 昇 理 論 活 動 的 層 次, 從 而 認 定 學 術 或 思 想 研 討 活 動 遠 勝 於 公 共 的 政 治 活 動, 蓋 後 者 不 啻 為 有 閒 階 級 集 體 自 私 的 表 現, 公 民 的 安 逸 自 由 是 建 立 在 奴 隸 的 操 勞 辛 苦 之 上 易 言 之, 古 希 臘 政 治 哲 學 鼓 吹 人 性 追 求 自 由 安 樂, 但 古 希 臘 的 政 治 生 活 卻 建 立 在 剝 削 部 分 人 的 自 由 與 平 等 之 上, 這 豈 非 政 治 理 論 與 政 治 實 踐 的 矛 盾? 這 種 矛 盾 乃 至 衝 突 導 致 希 臘 文 化 勢 力 的 沒 落, 也 造 成 古 典 自 由 的 消 失

120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要 解 開 古 希 臘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矛 盾, 要 恢 復 政 治 自 由, 依 馬 克 思 的 看 法, 只 有 建 立 具 有 人 類 普 遍 性 一 般 性 全 民 性 的 共 產 主 義, 亦 即 由 人 的 完 全 解 放 著 手 要 達 致 人 的 完 全 解 放 又 必 須 由 個 人 私 自 的 範 圍 做 起, 認 清 現 代 社 會 條 件 下, 真 實 的 人 乃 是 一 個 自 私 的 人, 當 真 實 的 個 人 變 成 了 抽 象 的 公 民 時, 亦 即 在 他 的 個 別 生 活 中, 他 已 變 成 人 的 種 類 時 (FS I: 479; CW 3: 168), 自 由 才 會 降 臨 這 無 異 說, 當 個 人 化 成 大 同 或 寰 宇 的 一 份 子, 他 才 會 重 獲 自 由 除 非 有 這 種 完 全 徹 底 的 人 類 解 放, 否 則 希 臘 人 一 度 享 有 的 真 正 自 由, 不 可 能 重 新 返 回 現 世 除 非 私 人 藉 社 會 經 驗 普 遍 化 寰 宇 化 大 同 化, 而 個 人 以 民 胞 物 與 的 面 目 出 現, 也 就 是 說 古 典 哲 學 所 揭 示 的 人 性 觀 復 現, 否 則 政 治 的 利 益 全 民 的 利 益 始 終 要 被 私 人 的 利 益 部 份 的 利 益 所 控 制 所 壓 抑 ( 洪 鎌 德 1997c: 183; 2000: 319) 伍 國 家 形 同 宗 教 虛 幻 的 共 同 體 1843 年 底 馬 克 思 撰 寫 兩 篇 論 猶 太 人 問 題, 一 起 刊 載 在 次 年 於 巴 黎 發 行 的 德 法 年 鑑 在 這 兩 篇 表 面 上 討 論 猶 太 人 的 宗 教 權 利 維 護 的 文 章 中, 馬 克 思 實 質 上 提 出 人 的 解 放, 俾 對 照 鮑 爾 的 政 治 解 放 要 達 致 人 的 解 放 不 但 金 錢 崇 拜 要 消 除, 也 就 是 要 把 貨 幣 制 度 廢 止, 還 要 讓 國 家 消 亡 延 續 著 他 對 黑 格 爾 法 哲 學 的 批 判, 馬 克 思 把 批 判 的 焦 點 擺 在 政 治 國 家 抽 象 的 本 質 和 超 驗 的 結 構 上, 從 而 也 分 析 人 過 著 雙 重 ( 公 民 與 私 人 ) 生 活 的 後 果 就 算 是 北 美 自 由 的 國 家, 其 人 民 仍 然 過 著 市 民 社 會 中 真 實 的 生 活 和 政 治 國 家 中 虛 幻 比 擬 的 生 活 他 這 麼 寫 著 : 凡 是 政 治 國 家 達 到 真 正 發 展 之 處, 個 人 不 只 在 思 想 裡 和 意 識 裡, 也 在 實 際 生 活 裡 過 著 雙 重 的 生 活, 一 個 天 堂 的 生 活 和 一 個 地 土 的 生 活 在 天 堂 的 生 活 裡 是 在 政 治 社 群 的 生 活 凡 生 活 於 政 治 社 群 中 的 人 都 把 自 己 看 作 是 一 個 社 群 的 族 類 可 是 在 民 間 社 會 的 生 活 中, 人 把 自 己 看 作 自 私 的 個 人, 把 別 人 當 成 工 具, 也 把 自 己 踐 踏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21 為 工 具, 而 成 為 外 在 勢 力 的 玩 物 (CW 3: 154) 正 如 霍 布 士 把 民 間 社 會 中 眾 人 為 汲 汲 營 利, 而 彼 此 鉤 心 鬥 角, 相 互 展 開 殺 戮 式 的 競 爭, 描 寫 為 每 一 人 對 抗 他 人 之 鬥 爭 (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 馬 克 思 就 視 這 種 相 互 殘 殺 拼 鬥 的 個 人 為 自 私 自 利 孤 絕 異 化 的 個 人 他 們 只 懂 追 求 私 利, 很 少 顧 慮 公 益, 只 在 乎 保 護 私 產, 漠 視 公 產 這 種 為 己 而 不 為 人 的 個 體, 馬 克 思 說 是 退 縮 到 本 身 私 人 利 益 私 人 喜 怒 的 界 限 內, 而 脫 離 社 群 的 人 (CW 3: 164) 與 社 會 中 私 人 角 色 完 全 相 反 的, 是 政 治 思 想 家 所 鼓 吹 的 公 民 角 色 在 政 治 國 家 中, 人 被 當 成 種 類 [ 靈 長 類 ] 看 待, 他 是 一 個 幻 想 的 主 權 [ 管 轄 下 ] 想 像 的 成 員 他 已 被 剝 除 他 真 實 個 人 的 生 活,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一 個 非 真 實 普 遍 一 般 的 抽 象 物 [ 公 民 ] (CW 3: 164) 於 是 國 家 承 認 一 個 真 實 的 人 應 當 看 作 是 一 個 抽 象 形 式 的 公 民 (CW 3: 167) 在 政 治 國 家 中, 以 公 民 身 份 出 現 的 虛 擬 生 活, 在 理 論 上 是 與 社 群 的 生 活 相 契 合, 也 是 與 理 想 的 普 遍 性 寰 宇 性 相 契 合 這 種 寄 身 於 虛 無 飄 渺 的 想 法 與 宗 教 遠 離 現 實 寄 望 來 世 的 心 態 相 當 神 似 宗 教 是 孤 獨 異 化 無 助 的 個 人 發 自 內 心 的 哀 鳴, 企 圖 在 幻 想 裡 克 服 其 現 實 中 無 從 解 決 的 災 難 困 苦 宗 教 的 存 在 正 是 人 間 缺 陷 的 存 在 國 家 就 像 宗 教 中 的 天 堂 一 樣, 反 映 了 人 間 地 土 特 別 是 民 間 社 會 之 缺 陷, 於 是 馬 克 思 這 般 寫 著 : 我 們 不 再 把 宗 教 當 成 是 俗 世 偏 狹 侷 限 的 原 因, 而 是 把 它 視 為 偏 狹 的 表 現 因 之 我 們 要 用 俗 世 的 侷 限 來 解 釋 自 由 公 民 宗 教 的 侷 限 我 們 不 主 張 人 們 為 了 放 棄 俗 世 的 限 制 而 必 須 克 服 宗 教 的 偏 狹 相 反 地 我 們 主 張 他 們 一 旦 去 掉 俗 世 的 限 制, 就 會 克 服 宗 教 的 偏 狹 (CW 3: 151) 這 表 示 馬 克 思 的 批 判 不 僅 限 於 宗 教, 而 是 要 抨 擊 導 致 宗 教 枝 葉 繁 茂 的 根 本

122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國 家 成 員 的 政 治 生 活 在 很 大 的 程 度 上 與 宗 教 生 活 無 異 政 治 生 活 看 作 宗 教 生 活, 是 因 為 個 人 生 活 與 種 類 生 活 的 雙 重 性, 也 是 由 於 民 間 社 會 中 的 生 活 和 政 治 生 活 的 雙 重 性 政 治 生 活 是 宗 教 生 活, 是 因 為 人 們 對 待 國 家 中 的 政 治 生 活, 竟 是 一 個 超 過 真 實 個 體 性 之 外, 自 存 獨 立 而 又 真 實 的 生 活 之 緣 故, 況 且 宗 教 也 成 為 市 民 社 會 的 精 神, 表 達 了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分 開 和 隔 閡 (CW 3: 151) 馬 克 思 把 國 家 視 同 宗 教, 都 是 屬 於 虛 無 飄 渺 的 抽 象 事 物, 因 之, 政 治 國 家 與 民 間 社 會 的 關 係, 也 就 類 似 天 堂 與 地 土 的 關 係, 神 聖 與 俗 世 的 關 係 他 寫 著 : 政 治 國 家 與 民 間 社 會 的 關 係 是 精 神 的 關 係, 這 就 如 同 天 堂 與 地 土 的 是 精 神 的 關 係 政 治 國 家 與 市 民 社 會 是 針 鋒 相 對, 它 政 治 國 家 籠 罩 著 俗 世 的 偏 狹, 也 就 是 藉 著 對 它 政 治 國 家 的 承 認 復 舊, 和 受 到 它 支 配 宰 制 之 承 認, 而 克 服 民 間 社 會 的 偏 狹 (CW 3: 154) 如 吾 人 所 知, 馬 克 思 是 從 批 判 宗 教 開 始, 及 於 社 會 批 評, 然 後 轉 向 政 治 批 判, 這 是 由 於 人 的 政 治 生 活 在 相 當 程 度 內 為 宗 教 生 活 的 延 續 為 了 有 效 批 判 政 治 國 家, 馬 克 思 又 轉 而 批 判 民 間 社 會, 蓋 後 者 為 前 者 之 基 礎 因 之, 他 又 再 度 考 察 政 治 國 家 和 民 間 社 會 的 關 係 當 黑 格 爾 把 國 家 視 為 家 庭 和 社 會 的 組 織 的 延 續 發 展, 也 是 這 一 發 展 的 最 高 階 段, 馬 克 思 卻 視 家 庭 與 社 會 為 國 家 成 立 的 要 素 國 家 並 沒 有 廢 除 個 人 的 出 身 社 會 背 景 教 育 職 業 私 產 等 等 的 不 同, 這 些 都 是 構 成 民 間 社 會 的 要 素 反 之, 國 家 之 存 在 是 靠 著 它 們 [ 上 述 出 身 背 景 教 育 之 不 同 ] 的 存 在 作 為 先 決 條 件 國 家 感 覺 它 本 身 是 一 個 政 治 國 家, 而 主 張 它 擁 有 普 遍 性 寰 宇 性, 目 的 在 反 對 這 些 歧 異 不 同 因 素 的 存 在 (CW 3: 153) 換 言 之, 國 家 就 是 假 藉 反 對 社 會 存 有 各 種 各 樣 的 區 別 歧 異, 而 謀 求 統 一 協 和, 代 表 全 體 普 遍 的 利 益, 而 取 得 其 存 在 的 理 由 和 正 當 性 因 之, 完 善 的 政 治 國 家 就 是 在 其 本 質 上 落 實 人 的 種 類 生 活, 而 反 對 物 質 生 活 [ 之 歧 異 ] 的 國 家 (CW 3: 154, 155)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23 馬 克 思 認 為 國 家 的 先 決 條 件 包 含 個 人 以 及 其 物 質 要 素 ( 私 產 ) 和 精 神 要 素 ( 文 化 與 宗 教 ) 這 些 要 素 是 人 民 生 活 的 內 涵, 也 是 個 人 在 社 會 中 地 位 的 總 和 可 是 人 不 但 是 私 人 也 是 公 民, 隨 著 這 兩 重 角 色 的 出 現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前 者 在 爭 權 奪 利, 拚 搏 奮 鬥, 後 者 在 協 調 和 諧, 團 結 統 一 於 是 個 人 特 殊 的 利 益 遂 不 免 與 國 家 全 體 普 遍 的 利 益 相 衝 突 : 這 種 衝 突 最 後 化 約 為 政 治 國 家 同 市 民 社 會 之 分 裂 (CW 3: 153) 既 然 人 經 營 雙 重 的 生 活, 既 然 政 治 國 家 和 民 間 社 會 分 裂 為 二, 那 麼 想 藉 國 家 來 揚 棄 社 會, 或 藉 社 會 來 中 介 個 人 與 國 家, 都 是 錯 誤 的 嘗 試 在 馬 克 思 的 觀 念 中, 要 把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差 距 縮 短, 並 將 其 分 裂 雙 重 性 加 以 克 服, 必 須 著 手 改 革 和 轉 型 市 民 社 會, 亦 即 把 市 民 社 會 主 要 的 要 素 痛 加 批 判 改 善 革 除, 才 會 奏 效 由 於 政 治 革 命 只 把 民 間 社 會 融 化 為 其 構 成 的 要 素, 而 不 是 把 其 要 素 加 以 革 命, 或 將 這 些 要 素 置 於 批 判 之 下 (CW 3: 167), 因 之, 只 有 政 治 的 解 放 是 不 夠 的, 必 須 要 進 行 更 大 規 模 和 最 終 關 懷 人 的 解 放 他 說 : 所 有 的 解 放 是 將 人 的 世 界 和 人 的 關 係 化 約 到 人 本 身, 一 方 面 是 民 間 社 會 中 當 作 成 員 的 自 私 獨 立 的 個 人, 另 一 方 面 則 為 化 約 為 公 民 為 法 律 上 之 人 格 (CW 3: 168) 顯 然, 市 民 為 活 生 生 有 血 有 肉 的 真 實 個 人 反 之, 公 民 則 為 抽 象 的 人 造 的 具 有 法 律 上 責 任 和 義 務 虛 擬 或 比 喻 的 人 既 然 馬 克 思 肯 定 民 間 社 會 中 個 人 為 真 實 的 人, 以 對 照 政 治 國 家 中 虛 擬 的 公 民, 那 麼 作 為 民 間 社 會 成 員 的 個 人 要 怎 樣 才 不 致 成 為 外 頭 勢 力 ( 貪 婪 專 橫 宰 制 ) 的 玩 物 呢? 亦 即 人 怎 樣 達 成 其 完 全 的 解 放 呢? 馬 克 思 的 答 案 是 : 只 有 當 真 實 個 體 的 人 在 他 本 身 中 重 新 融 入 抽 象 公 民 的 美 德, 同 時 個 別 的 人 在 其 日 常 生 活 中, 在 其 特 殊 的 操 作 中, 在 其 獨 特 的 情 境 下, 變 成 一 個 種 類 之 物 真 正 的 靈 長 類 只 有 當 人 承 認 與 組 織 他 特 殊 的 力 量 (forces propres) 為 一 種 社 會 力 量 之 時, 而 不 再 從

124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其 本 身 中 把 社 會 勢 力 分 開 出 來, 不 再 將 這 種 社 會 勢 力 當 成 政 治 權 力 的 形 式 顯 現 出 來 之 時, 只 有 這 樣 人 的 解 放 才 稱 完 成 (CW 3: 168) 從 上 面 的 分 析 可 知, 此 時 的 馬 克 思 是 把 國 家 看 成 外 在 於 人 身, 卻 又 是 支 配 人 的 行 為 之 異 化 地 社 會 力 量, 它 與 社 會 迥 異 與 分 離, 它 雖 是 人 群 的 創 造 物 人 造 品, 卻 自 具 生 命 自 求 發 展, 置 創 造 者 的 人 類 不 顧, 有 時 甚 至 反 噬 一 口, 轉 過 頭 來 凌 虐 創 造 者 的 人 類 只 有 把 異 化 的 社 會 力 量 重 加 規 整 和 約 束, 融 入 人 的 自 身, 人 的 解 放 才 有 希 望 陸 人 的 解 放 和 普 勞 階 級 的 歷 史 角 色 1843 年 底 與 1844 年 元 月, 甫 抵 巴 黎 辦 報 不 久 的 馬 克 思 又 寫 了 一 篇 黑 格 爾 法 哲 學 批 判 導 言, 也 於 德 法 年 鑑 一 二 期 合 訂 本 刊 出 在 此 文 中 馬 克 思 綜 括 他 對 黑 格 爾 國 家 學 說 的 考 察, 顯 示 他 進 入 其 知 識 發 展 的 另 一 階 段 : 由 宗 教 哲 學 政 治 而 走 向 革 命 理 論 在 此 文 中 馬 克 思 首 先 把 民 間 社 會 精 神 元 素 的 宗 教 拿 來 批 評, 套 用 他 的 話 宗 教 的 批 判 是 所 有 批 判 的 基 礎 (CW 3: 175) 接 著 他 說 對 天 堂 的 批 判 轉 為 對 地 土 的 批 判, 宗 教 的 批 判 轉 為 法 律 的 批 判, 神 學 的 批 判 轉 為 政 治 的 批 判 (CW 3: 176) 為 了 批 判 政 治, 特 別 是 當 代 日 耳 曼 的 政 治 現 實, 馬 克 思 認 為 德 國 人 應 該 把 哲 學 與 現 實 作 一 個 對 照 19 世 紀 初 德 國 諸 種 思 潮 中 以 黑 格 爾 的 哲 學 最 為 卓 越 與 深 刻, 因 為 後 者 有 關 國 家 的 理 論 最 為 連 貫, 最 為 豐 富, 也 是 最 終 的 陳 述 建 構 因 之, 對 黑 格 爾 哲 學 的 批 判 既 是 對 現 代 國 家 的 批 評 性 分 析, 也 是 對 牽 連 到 它 的 [ 政 治 ] 現 實 之 評 析 (CW 3: 181) 可 是 黑 格 爾 思 辨 的 法 律 哲 學 太 過 深 奧, 抽 象 地 處 理 國 家, 使 黑 格 爾 忽 略 了 真 實 的 人 之 探 討 黑 格 爾 在 搞 哲 學 的 抽 象 化 與 假 設 說 詞 之 際, 使 他 對 德 國 政 治 現 實 的 性 格, 欠 缺 理 解, 且 有 偏 頗 的 析 述 為 了 有 效 批 判 黑 格 爾 的 法 哲 學 與 國 家 學 說, 馬 克 思 引 進 實 踐 (Praxis) 一 詞, 因 為 實 踐 會 導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25 致 德 國 走 上 革 命 之 途, 最 終 將 使 [ 德 國 ] 躋 入 現 代 國 家 行 列, 並 且 提 昇 至 人 類 的 顛 峰, 這 些 都 是 現 代 國 家 在 不 久 之 後, 便 要 達 致 的 狀 態 (CW 3: 182) 馬 克 思 認 為 激 進 的 根 本 的 理 論 將 與 革 命 的 實 踐 掛 鉤 他 說 : 批 判 的 武 器 自 然 不 能 取 代 武 器 的 批 判, 物 質 的 力 量 有 待 另 外 的 物 質 力 量 來 加 以 推 翻 不 過 理 論 可 以 變 成 物 質 的 力 量, 當 它 掌 握 群 眾 之 時 理 論 可 以 掌 握 群 眾, 當 它 展 示 著 人 本 與 人 性 (ad hominem) 之 時, 它 能 夠 展 示 人 本 與 人 性 之 時, 也 就 是 它 變 成 激 進 之 際 激 進 的 意 思 就 是 能 掌 握 事 物 的 根 本 對 人 而 言, 其 根 本 就 是 人 本 身 (CW 3: 182) 至 於 德 國 理 論 激 進 之 跡 象, 由 其 宗 教 的 正 面 揚 棄 一 點 可 以 看 出 至 此 我 們 可 以 了 解, 馬 克 思 何 以 把 宗 教 的 批 判 和 人 的 普 遍 解 放 連 繫 在 一 起 : 宗 教 的 批 判 停 止 在 這 種 教 誨 之 上 : 對 人 而 言 再 也 沒 有 比 人 更 高 的 事 物 的 存 在 因 之, 宗 教 的 批 評 也 停 止 在 範 疇 性 命 令 : 把 所 有 造 成 人 為 卑 賤 奴 役 棄 絕 和 可 厭 之 物 的 人 際 關 係 徹 底 推 翻 (CW 3: 182) 對 馬 克 思 而 言, 人 的 普 遍 解 放 無 異 為 人 普 遍 自 我 實 現, 也 就 是 激 進 的 社 會 革 命 這 是 人 群 變 天 的 基 本 需 要 但 是 這 種 社 會 革 命 卻 無 法 出 現 在 德 國, 因 為 它 缺 乏 消 極 上 的 壓 迫 階 級 和 積 極 上 的 革 命 階 級, 為 此 馬 克 思 說 : 在 每 一 場 合, 重 大 革 命 的 角 色 扮 演 之 機 會 總 是 溜 走, 每 一 階 級 當 它 要 與 其 上 頭 的 階 級 展 開 鬥 爭 之 際, 又 捲 入 與 其 下 面 階 級 發 生 衝 突 於 是 王 公 們 在 對 抗 君 王, 官 僚 在 對 抗 貴 族, 布 爾 喬 亞 在 對 抗 所 有 的 其 他 人, 而 普 勞 階 級 已 開 始 對 抗 布 爾 喬 亞 (CW 3: 185-186) 假 使 情 況 確 是 如 此, 那 麼 德 國 人 解 放 的 可 能 性 在 那 裡? 於 是 馬 克

126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思 在 尋 找 一 個 受 害 最 深 人 數 最 多 革 命 意 識 最 堅 強 的 革 命 性 階 級, 這 一 階 級 具 有 普 遍 受 害 的 普 遍 性 格, 它 無 法 請 求 特 殊 的 補 正, 因 為 對 其 造 成 的 傷 害 不 是 特 殊 的 錯 誤, 而 是 普 遍 性 的 錯 誤 這 一 階 層 如 果 不 能 同 時 解 放 社 會 其 餘 各 階 層, 它 就 無 法 解 放 其 本 身 易 言 之, 人 必 須 徹 底 的 遺 失 才 能 徹 底 的 尋 回 這 個 造 成 社 會 全 部 解 體 的 特 別 階 層 乃 是 普 勞 階 級 2 (CW 3: 185-186) 在 馬 克 思 的 心 目 中, 普 勞 階 級 將 宣 佈 廢 除 至 今 為 止 現 存 世 界 的 秩 序, 並 要 求 對 私 有 財 產 的 否 定 他 續 說 : 當 哲 學 在 普 勞 階 級 當 中 找 到 它 物 質 的 武 器 時, 則 不 啻 為 普 勞 階 級 在 哲 學 中 找 到 其 精 神 武 器 當 思 想 的 閃 電 剛 好 打 中 人 群 創 意 的 土 壤 之 瞬 間, 德 國 人 解 放 而 為 人 類 的 時 刻 便 告 降 臨 (CW 3: 187) 馬 克 思 終 於 把 他 對 宗 教 的 批 判 改 變 為 對 政 治 的 批 判, 也 就 是 從 宗 教 的 政 治 解 放 邁 向 人 的 真 正 解 放, 從 理 論 的 批 判 性 的 活 動 走 向 實 踐 的 革 命 的 活 動 他 在 德 國 工 人 ( 普 勞 ) 階 級 中 找 到 普 遍 階 級 這 點 同 黑 格 爾 在 官 僚 體 系 找 到 普 遍 階 級 是 大 異 其 趣 至 此, 馬 克 思 已 完 成 對 黑 格 爾 國 家 學 說 的 批 判 事 實 上, 透 過 他 的 批 判 工 作, 馬 克 思 從 黑 格 爾 哲 學 的 陰 影 下 擺 脫 出 來 (Miliband, 1965: 279; 洪 鎌 德,2000:13-17) 柒 現 代 國 家 普 勞 階 級 和 社 會 革 命 馬 克 思 對 現 代 國 家, 特 別 是 對 普 魯 士 王 國 的 批 評 反 映 在 他 對 一 度 曾 經 是 戰 友 的 路 格 (Arnold Ruge, 1802-1880) 文 章 的 批 駁 1844 年 路 格 在 巴 黎 出 版 的 前 進! 刊 物 上, 撰 文 提 及 西 利 西 亞 失 業 紡 織 工 人 的 暴 動, 而 主 張 在 現 存 政 制 下 組 織 政 黨 進 行 社 會 改 革 2 Das Proletariat 過 去 譯 為 無 產 階 級 工 人 階 級 普 羅 階 級 可 是 當 今 街 坊 處 處 可 見 普 羅 齒 科 普 羅 汽 車 普 羅 飲 水 機, 普 羅 係 為 專 業 (professional) 之 意, 故 本 文 作 者 以 其 音 義 改 譯 為 普 勞 ( 普 遍 勞 動 ) 階 級 ( 洪 鎌 德,1997b:47n;2000:4n;2004c:5n)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27 在 反 對 路 格 的 改 良 主 張 中, 馬 克 思 不 但 猛 厲 抨 擊 路 格 對 現 代 國 家 社 會 改 革 和 德 國 工 人 階 級 現 狀 的 缺 乏 理 解, 還 繼 續 論 述 他 本 人 早 先 有 關 政 治 國 家 與 民 間 社 會 分 裂 的 說 法 他 論 證 政 治 國 家 無 法 療 治 民 間 社 會 的 病 痛 : 就 算 眾 多 政 黨 的 存 在, 每 個 政 黨 都 把 矛 頭 指 向 執 政 黨, 認 為 它 是 罪 惡 的 根 源, 就 算 是 激 進 的 和 革 命 性 的 政 治 人 物, 也 不 在 國 家 的 本 質 中 尋 覓 罪 惡 的 根 本, 而 只 斤 斤 計 較 用 何 種 國 家 形 式 取 代 目 前 的 國 家 形 式 (CW 3: 197) 在 文 尾 馬 克 思 指 出, 在 政 治 的 架 構 中 處 理 社 會 的 毛 病 是 不 妥 善 的, 因 為 連 最 激 進 和 富 有 革 命 精 神 的 法 國 工 人 階 級 在 其 首 次 造 反 中, 也 已 認 清 導 致 所 有 罪 惡 的 因 由 為 意 志 和 暴 力 手 段 ; 企 圖 推 翻 國 家 的 特 殊 形 式 [ 君 主 變 為 共 和 ] (CW 3: 204) 換 言 之, 對 馬 克 思 而 言, 社 會 的 毛 病 無 法 單 靠 政 治 行 動 一 項 便 可 療 治, 蓋 政 治 行 動 不 過 是 改 朝 換 代 國 家 形 式 和 政 制 的 改 變 而 已 由 是 可 知 馬 克 思 並 不 認 為 國 家 和 社 會 組 織 之 間 有 明 顯 的 不 同, 原 因 是 國 家 乃 是 社 會 的 組 織 在 這 裡 他 似 乎 把 國 家 和 政 治 國 家 混 為 一 談, 因 為 他 在 緊 接 著 的 論 述 中, 把 社 會 的 組 織 和 公 共 行 政 當 作 國 家 的 政 治 範 圍 來 看 待, 他 說 : 只 要 國 家 承 認 社 會 弊 端 的 存 在, 就 看 出 弊 端 的 原 因 如 果 不 是 由 於 自 然 法, 亦 即 人 的 力 量 無 法 左 右 的 勢 力, 便 是 仰 賴 國 家 的 私 人 生 活 造 成 的, 或 是 不 仰 賴 國 家 之 行 政 的 錯 失 所 引 起 (CW 3: 197) 正 如 馬 克 思 所 指 稱 的, 每 個 國 家 都 在 尋 找 社 會 弊 病 的 原 因, 認 為 毛 病 出 在 行 政 機 關 有 意 或 無 意 的 過 錯, 因 之 其 補 救 之 道 便 是 行 政 [ 改 善 ] 的 措 施, 為 什 麼 會 這 樣? 嚴 格 而 言 乃 是 因 為 行 政 乃 國 家 組 織 性 活 動 的 緣 故 (CW 3: 198) 與 此 相 關 的, 馬 克 思 談 到 作 為 現 代 國 家 基 礎 的 政 治 與 經 濟 生 活, 以 及 這 兩 者 之 間 的 矛 盾 : 存 在 於 行 政 的 目 的 與 善 意 之 一 端, 和 促 成 其 實 現 的 手 段 與 可 行 性 之

128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另 一 端 之 間 有 重 大 的 矛 盾 這 個 矛 盾 的 清 除 只 有 當 國 家 本 身 消 亡 之 後 才 能 辦 到, 原 因 是 國 家 的 存 在 完 全 建 立 在 此 矛 盾 者 上 國 家 是 建 立 在 公 共 和 私 自 生 活 的 矛 盾, 亦 即 在 普 遍 利 益 和 私 人 利 益 矛 盾 之 上 是 故 行 政 限 制 於 形 式 的 與 否 定 的 活 動 中, 原 因 是 民 間 生 活 與 勞 動 開 始 之 處, 正 是 行 政 權 力 告 終 的 所 在 誠 然, 在 面 對 民 間 社 會 反 社 會 性 質 所 滋 生 的 結 果, 像 私 人 所 有 權 商 貿 工 業 和 各 階 層 市 民 間 的 相 互 剽 掠, 亦 即 在 面 對 這 些 社 會 營 生 競 爭 互 爭 雄 長 交 相 爭 利 攘 利 恐 後 等 結 果 之 時, 行 政 的 無 力 挫 折 成 為 其 自 然 法 則 民 間 社 會 的 雞 零 狗 碎 原 子 化 卑 賤 奴 役 正 是 現 代 國 家 賴 以 建 立 的 自 然 基 礎, 這 正 如 古 時 奴 隸 的 民 間 社 會 成 為 古 代 國 家 矗 立 的 自 然 基 礎 一 般 (CW 3: 198) 這 段 話 看 出, 馬 克 思 一 開 始 便 視 古 代 或 現 代 國 家 的 產 生 是 出 於 社 會 各 種 勢 力 交 互 爭 執 衝 突, 特 別 是 階 級 利 益 的 較 勁 在 相 持 不 下 的 情 況 下, 須 要 國 家 來 調 解 擺 平 這 無 異 是 國 家 產 生 的 衝 突 論 之 一 現 代 國 家 陷 入 進 退 維 谷 之 中, 如 果 它 要 消 除 其 行 政 的 無 能, 首 先 就 要 消 除 公 民 追 求 自 利 競 爭 衝 突 的 私 人 生 活, 但 國 家 如 果 取 消 了 公 民 的 私 人 生 活, 則 國 家 本 身 的 存 在 便 喪 失 基 礎, 而 導 致 國 家 的 消 亡, 因 為 它 的 存 在 正 是 由 於 公 民 私 自 利 益 的 衝 突 與 矛 盾 的 結 果 對 馬 克 思 而 言, 政 治 國 家 乃 是 社 會 結 構, 能 動 的 有 意 識 的 以 及 官 方 的 表 述 國 家 愈 強 盛, 亦 即 變 成 更 具 政 治 色 彩 的 公 家 組 織, 它 愈 無 法 理 解 社 會 弊 病 的 一 般 緣 由, 而 更 不 會 把 弊 端 的 根 源 尋 找 到 立 國 的 原 則 之 上 看 不 到 立 國 原 則 的 缺 陷, 法 國 大 革 命 的 英 雄 們 誤 把 社 會 弊 病 的 源 泉 當 成 政 治 的 罪 惡 (CW 3: 199) 認 為 民 間 社 會 的 轉 型 無 法 靠 政 治 行 動 來 獲 致, 馬 克 思 又 回 歸 到 普 勞 階 級 上, 認 為 它 是 唯 一 的 社 會 勢 力, 斷 然 地, 在 襲 擊 的 尖 銳 的 無 拘 束 的 和 有 力 的 情 況 下, 宣 布 它 對 私 產 [ 盛 行 的 ] 社 會 的 反 對 (CW 3: 201) 馬 克 思 認 為 西 里 西 亞 紡 織 工 人 的 反 抗, 比 起 英 國 工 人 的 反 抗, 更 為 大 膽 深 思 和 審 慎, 因 之, 他 讚 美 這 批 德 國 普 勞 工 人 是 歐 洲 普 勞 階 級 的 理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29 論 家, 正 如 同 英 國 普 勞 階 級 是 其 經 濟 學 家, 法 國 普 勞 階 級 是 其 政 治 家 一 般 (CW 3: 202) 德 國 資 產 階 級 無 能 帶 動 政 治 革 命, 但 德 國 的 無 產 階 級 卻 能 夠 帶 動 社 會 革 命 [ 像 德 國 ] 哲 學 的 人 民 只 能 夠 在 社 會 主 義 當 中, 發 現 其 適 得 其 份 的 實 踐, 因 此, 在 無 產 階 級 當 中, 可 以 找 到 它 [ 自 我 ] 解 放 的 動 力 要 素 (CW 3: 202) 馬 克 思 一 再 申 述 政 治 革 命 與 社 會 革 命 的 不 同, 他 說 : 凡 是 消 融 舊 社 會 的 革 命, 它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就 是 社 會 的 [ 革 命 ] 凡 是 推 翻 舊 政 權 的 革 命,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就 是 政 治 的 [ 革 命 ] (CW 3: 205) 在 分 辨 政 治 與 社 會 革 命 之 不 同 後, 馬 克 思 下 達 結 論 : 一 般 的 革 命 推 翻 既 存 權 力 和 解 除 舊 有 關 係 是 政 治 的 動 作, 可 是 社 會 主 義 不 靠 革 命 是 實 現 不 了 它 需 要 這 個 政 治 動 作, 其 需 要 的 程 度 如 同 它 需 要 毀 滅 和 解 體 一 般 可 是 當 作 組 織 的 活 動 開 始 之 時, 其 適 當 的 客 體, 其 靈 魂 也 一 一 出 現 這 時 社 會 主 義 便 可 以 摔 掉 政 治 的 外 殼 (CW 3: 206) 換 言 之, 在 運 用 政 治 暴 力 奪 取 政 權 之 後, 社 會 革 命 將 致 力 全 社 會 的 改 造, 屆 時 私 產 廢 除, 分 工 取 消, 國 家 政 治 法 律 一 併 消 亡 在 此 一 階 段, 馬 克 思 的 政 治 思 想 不 再 奢 談 理 性 國 家 真 實 國 家 真 正 民 主 等 等, 而 是 一 心 一 意 談 論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完 成 後 所 要 建 立 的 社 會 主 義, 這 將 是 他 所 期 待 之 人 的 解 放 的 起 始 捌 人 的 異 化 和 資 產 階 級 的 國 家 約 在 1844 年 春 天, 馬 克 思 開 始 把 他 對 國 家 的 批 判 轉 往 經 濟 的 批 判 在 恩 格 斯 的 影 響 下, 馬 克 思 狂 熱 地 大 量 地 啃 讀 亞 丹 斯 密 李 嘉 圖 西 斯 蒙 第 等 人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著 作, 並 對 他 所 處 時 代 的 資 本 主 義 進 行 考 察 和 分 析 研 讀 的 初 步 結 果 便 是 1844 年 號 稱 經 濟 哲 學 手 稿 或 所 謂 巴 黎 手 稿 的 撰 作 該 手 稿 直 到 1932 年 才 正 式 出 版 ( 洪 鎌 德,1997c: 6-7;2005: 11-13,

130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51-99) 在 手 稿 中 馬 克 思 徹 底 地 討 論 黑 格 爾 和 費 爾 巴 哈 對 人 性 的 看 法 (Hung, 1984) 馬 克 思 在 此 視 人 為 生 產 的 動 物, 不 只 自 由 地 有 意 識 地 普 遍 性 地 進 行 生 產, 而 且 會 根 據 美 的 法 則 去 創 造 建 構 他 也 討 論 當 代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人 的 異 化, 認 為 異 化 的 消 除 只 有 當 私 產 制 度 取 消 之 後 才 有 可 能 共 產 主 義 主 張 取 消 私 產, 不 過 要 達 到 私 產 的 正 面 取 消 必 須 在 充 分 發 展 的 人 本 主 義 實 現 之 後 這 裡 馬 克 思 只 是 偶 然 提 及 國 家, 例 如 他 說 : 宗 教 家 庭 國 家 法 律 道 德 科 學 藝 術 等 等, 僅 僅 為 特 殊 的 生 產 方 式, 也 受 到 生 產 方 式 一 般 律 則 的 調 節 私 產 的 正 面 廢 除, 就 是 人 的 生 活 的 佔 有, 也 就 是 所 有 異 化 的 揚 棄 也 就 是 使 人 從 宗 教 家 庭 國 家 等 等 回 歸 到 人 的 社 會 存 在 (CW 3: 297)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此 時 的 馬 克 思 把 國 家 看 成 為 特 別 的 生 產 方 式 之 一, 而 不 把 它 看 作 意 識 形 態 的 上 層 建 築, 這 是 由 於 他 尚 未 發 展 其 唯 物 史 觀 或 說 是 他 的 唯 物 史 觀 尚 未 完 成 之 緣 故 這 時 的 馬 克 思 顯 然 是 視 國 家 為 人 類 異 化 的 產 品 國 家 由 社 會 產 生, 卻 反 過 頭 來 牽 制 社 會, 國 家 也 違 反 了 人 的 社 會 性 社 群 的 性 質, 或 稱 人 的 種 類 本 性 因 之, 國 家 成 為 異 化 的 社 會 力 量, 所 以 主 張 人 由 國 家 回 歸 人 的 本 身, 亦 即 回 歸 人 作 為 社 會 動 物 的 人 之 存 在 人 的 社 會 存 在 此 時 馬 克 思 國 家 觀 所 以 會 改 變, 除 了 主 張 以 人 的 解 放 來 取 代 政 治 解 放 之 外, 也 是 由 於 他 在 閱 讀 亞 丹 斯 密 的 著 作 中, 對 市 民 社 會 中 階 級 的 存 在 對 立 抗 衡 開 始 有 粗 淺 的 印 象 這 裡 他 也 透 露 有 關 國 家 可 能 成 為 階 級 工 具 的 一 絲 訊 息 : 人 類 奴 役 的 總 體 是 牽 連 到 工 人 同 生 產 的 關 係, 而 所 有 的 奴 役 關 係 不 過 是 這 種 關 係 的 修 改 與 結 果 而 已 (CW 3: 280) 稍 後,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合 作 出 版 的 神 聖 家 族 ( 撰 寫 於 1844 年 9 月 至 11 月 間 ), 也 透 露 早 期 馬 克 思 對 國 家 的 看 法 他 反 覆 抨 擊 鮑 爾 對 國 家 和 人 權 的 看 法 在 此 馬 克 思 稱 : 鮑 爾 把 國 家 混 淆 為 人 類 把 人 權 混 淆 為 人, 把 政 治 解 放 混 淆 為 人 的 解 放 這 種 看 法 使 他 [ 鮑 爾 ] 想 到 或 想 像 某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31 種 的 國 家, 某 種 國 家 的 哲 學 理 想 (CW 4: 88) 這 就 說 明 馬 克 思 反 對 鮑 爾 ( 如 同 黑 格 爾 一 般 ) 空 談 理 想 的 國 家 於 是 馬 克 思 續 稱 : 現 代 國 家 對 人 權 的 承 認, 其 無 意 義 就 同 古 代 國 家 對 奴 隸 的 承 認 換 言 之, 正 如 同 古 代 國 家 以 奴 隸 作 為 其 自 然 基 礎, 現 代 國 家 以 民 間 社 會 和 民 間 社 會 的 個 人 作 為 其 自 然 基 礎 民 間 社 會 的 個 人 即 是 獨 立 的 人, 他 與 別 人 的 聯 繫 是 由 於 私 利 和 不 自 覺 的 自 然 必 須 性, 亦 即 是 追 求 所 得 的 勞 動 奴 隸 為 滿 足 本 身 與 他 人 的 需 要 而 結 合 而 聯 繫 現 代 國 家 承 認 這 個 是 它 的 自 然 基 礎, 亦 即 在 人 的 自 然 權 利 中 發 現 人 人 聯 繫 的 因 由 這 一 自 然 基 礎 並 非 現 代 國 家 所 創 造 的 現 代 國 家 乃 是 民 間 社 會 的 產 物, 由 於 它 本 身 的 發 展 衝 破 了 舊 的 政 治 的 範 圍 和 限 制 現 代 國 家 當 今 在 宣 佈 民 權 之 際, 終 於 承 認 它 跳 脫 出 來 的 子 宮 民 間 社 會 及 其 基 礎 (CW 4: 113) 因 之, 民 間 社 會 及 其 構 成 的 要 素, 像 追 求 私 利 的 個 人, 才 是 現 代 國 家 自 然 的 基 礎 顯 然 現 代 社 會 中 自 私 自 利 的 獨 立 自 主 的 個 人, 也 就 是 一 批 新 的 奴 隸, 是 工 資 的 奴 隸 他 們 之 間 會 有 所 關 連 或 串 連, 就 是 基 於 私 人 的 利 益 和 自 然 的 必 須 要 之, 現 代 社 會 是 建 立 在 一 種 新 的 奴 隸 或 稱 解 放 的 奴 隸 基 礎 上 所 建 構 的 社 會 由 於 強 調 國 家 與 民 間 社 會 的 關 係, 馬 克 思 譴 責 那 些 絕 對 批 判 的 支 持 者, 其 中 之 一 為 鮑 爾 鮑 爾 誤 會 人 類 是 原 子, 是 無 關 連 的 自 足 的 無 需 求 的, 絕 對 充 滿 而 被 祝 福 的 事 物 (CW 4: 120) 馬 克 思 說 : 並 非 國 家 把 民 間 社 會 中 零 散 的 原 子 人 群 結 合 在 一 起, 事 實 上 他 們 只 有 在 想 像 裡 才 是 一 大 堆 的 原 子, 在 空 想 的 天 堂 裡 他 們 是 一 大 堆 的 原 子, 但 現 實 中 卻 是 與 原 子 大 相 逕 庭 易 言 之, 他 們 並 非 神 聖 的 自 利 者, 而 是 自 私 自 利 的 人 類 只 有 政 治 的 迷 信 至 今 仍 想 像 民 間 生 活 必 須 靠 國 家 來 組 合 但 在 現 實 裡 剛 好 相 反, 國 家 是 靠 民 間 生 活 整 合 在 一 起 (CW 4: 121) 馬 克 思 認 為 古 今 國 家 之 不 同 為 古 代, 實 際 上 民 主 的 國 家 是 建 立 在 真

132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實 的 奴 隸 制 上, 而 當 今 精 神 上 民 主 的 代 議 的 國 家 卻 建 立 在 解 放 的 奴 隸, 布 爾 喬 亞 的 社 會 上 (CW 4: 122) 現 代 資 產 階 級 的 社 會 是 工 業 的 社 會, 是 普 遍 性 競 爭 的 社 會, 是 自 由 追 求 利 益 的 社 會, 是 無 政 府 的 社 會, 是 自 我 異 化 自 然 與 精 神 個 體 的 社 會 (CW 4: 122) 過 去 馬 克 思 只 分 析 普 魯 士 國 家, 現 在 則 開 始 去 瞭 解 當 代 憲 政 和 代 議 國 家 的 法 蘭 西 至 此 馬 克 思 已 著 手 進 行 國 家 經 驗 的 歷 史 的 描 述 理 論 之 形 構, 俾 取 代 早 先 超 驗 的 哲 學 的 應 然 的 國 家 理 論 之 建 立 他 描 述 法 國 大 革 命 為 政 治 革 命, 資 產 階 級 所 以 興 起 乃 得 力 於 此 一 革 命 不 過 此 一 革 命 卻 無 助 於 群 眾 的 醒 覺 其 後 資 產 階 級 的 成 就 卻 被 拿 破 崙 和 波 旁 王 朝 所 奪 取, 只 有 在 1830 年 的 革 命 資 產 階 級 才 取 得 最 後 的 勝 利 拿 破 崙 的 上 臺 標 誌 著 對 抗 布 爾 喬 亞 的 革 命 恐 怖 最 後 之 一 役, 因 之 要 求 布 爾 喬 亞 要 犧 牲 其 商 務 和 享 受 儘 管 他 認 識 到 現 代 國 家 的 本 質 是 建 立 在 布 爾 喬 亞 不 受 限 制 的 擴 展 基 礎 上, 也 是 建 立 在 私 人 利 益 自 由 發 展 之 基 礎 上 可 是 他 [ 拿 破 崙 ] 卻 也 視 國 家 本 身 具 有 其 目 的, 而 民 間 社 會 只 是 國 家 的 金 庫, 是 附 屬 於 國 家 而 本 身 不 容 有 其 獨 立 意 志 的 他 藉 長 期 戰 爭 的 取 代 長 期 革 命, 使 其 恐 怖 統 治 得 以 延 續 完 善 在 其 內 政 上 以 展 開 對 民 間 社 會 之 戰 爭, 把 它 視 為 國 家 的 對 手 把 自 己 人 身 當 成 國 家 絕 對 的 目 標 (CW 4: 122) 1830 年 時, 法 國 的 資 產 階 級 不 再 把 立 憲 代 議 制 的 國 家 看 作 追 求 普 遍 性 一 般 性 利 益 的 國 家, 或 是 實 現 福 利 政 策 的 國 家 反 之, 卻 將 其 視 為 獨 占 的 權 力 及 其 特 殊 利 益 之 政 治 承 認 的 官 方 表 達 (CW 4: 124) 至 此 馬 克 思 的 國 家 觀 已 發 展 到 一 個 新 的 階 段, 認 為 國 家 是 某 一 特 殊 階 級 追 求 其 特 殊 利 益 而 掌 握 到 排 他 的 獨 占 的 權 力 國 家 便 成 為 這 種 獨 占 權 力 的 官 方 表 述, 這 種 改 變 又 顯 示 他 放 棄 亞 丹 斯 密 的 階 級 觀, 也 即 由 社 會 異 化 轉 向 階 級 統 治 的 國 家 觀 (Barbalet, 1983: 149) 這 是 至 今 為 止 他 的 作 品 中 把 資 本 主 義 的 國 家 當 作 階 級 獨 占 權 力 的 官 方 表 述, 亦 即 國 家 為 一 個 唯 一 的 階 級 資 產 階 級 所 支 配 所 主 宰 (McGovern, 1970: 459)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33 玖 唯 物 史 觀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國 家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在 被 迫 離 開 巴 黎, 流 亡 布 魯 塞 爾 期 間, 兩 人 合 作 於 1845 年 春 至 1846 年 4 月 撰 成 德 意 志 意 識 形 態 長 稿, 此 一 長 稿 在 兩 人 生 前 迄 未 出 版, 直 到 1932 年 方 能 出 版 面 世 (Hung, 1986) 馬 克 思 的 唯 物 史 觀 雖 醞 釀 於 1844 年 的 巴 黎 手 稿, 但 真 正 成 形 還 得 數 1845/46 的 德 意 志 意 識 形 態 ( 以 下 簡 稱 意 識 形 態 ) 一 長 稿 對 結 構 主 義 大 師 阿 圖 舍 而 言, 意 識 形 態 一 書 標 誌 著 馬 克 思 認 識 論 上 的 斷 裂 也 就 是 說, 此 書 之 前 的 馬 克 思 是 沈 浸 於 哲 學 玄 思, 也 是 深 受 黑 格 爾 哲 學 影 響 的 馬 克 思 此 書 之 後 的 馬 克 思 則 為 揚 棄 哲 學 而 擁 護 科 學, 以 政 治 經 濟 學 來 理 解 社 會 與 歷 史 的 馬 克 思 (Althusser, 1969) 在 這 裡 馬 克 思 強 調 歷 史 乃 是 人 類 的 勞 動 與 生 產 的 記 錄, 生 產 與 交 易 相 互 影 響, 不 過 起 決 定 作 用 的 因 素 仍 舊 是 生 產 整 個 人 類 歷 史 的 發 展 及 其 延 續, 也 就 是 在 一 層 一 層 不 同 階 段 上 生 產 與 交 易 的 起 伏 變 化 是 故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說 : 在 歷 史 中 發 生 的 種 種 衝 突 之 緣 由, 根 據 我 們 的 看 法, 乃 是 由 於 生 產 力 和 交 易 形 式 之 間 的 矛 盾 (CW 5: 74) 馬 恩 兩 人 旋 稱 民 間 社 會 在 經 濟 力 發 展 到 某 一 階 段 之 際, 必 須 把 個 人 的 物 質 交 易 加 以 統 合 與 擁 抱, 也 就 是 擁 抱 某 一 發 展 階 段 上 所 有 的 工 商 活 動, 它 [ 民 間 社 會 ] 必 須 保 持 其 本 身, 在 對 外 關 係 方 面 當 成 一 個 民 族 體 (nationality), 在 對 內 方 面 則 把 本 身 組 織 為 國 家 (CW 5: 89), 其 結 果, 民 間 社 會 成 為 所 有 歷 史 真 正 的 焦 點 和 戲 臺 (CW 5: 50) 它 成 為 所 有 歷 史 的 基 礎, 在 描 述 其 行 動 之 時, 則 以 國 家 的 面 目 出 現 (CW 5: 53) 那 麼 國 家 在 這 種 歷 史 觀 之 下 扮 演 何 等 的 角 色 呢? 對 馬 克 思 而 言, 國 家 並 非 由 個 別 人 的 意 志, 而 是 由 生 產 方 式 產 生 的, 他 說 : 因 之, 國 家 的 存 在 並 非 由 於 主 導 支 配 的 意 志 反 之, 從 個 人 生 活 的 物 質 方 式 所 產 生 的 國 家 有 了 主 導 的 意 志 底 形 式 假 使 國 家 喪 失

134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其 支 配, 這 意 味 著 不 僅 意 志 已 改 變, 並 且 也 意 味 著 物 質 存 有 和 個 人 生 活 的 改 變, 也 就 是 因 為 這 個 緣 故 物 質 生 產 方 式 的 改 變 才 會 造 成 國 家 意 志 的 改 變 (CW 5: 330) 換 言 之, 任 何 的 個 人 或 階 級 在 行 使 權 力 時, 必 須 要 假 藉 國 家 的 形 式, 以 國 家 的 名 義 來 發 號 施 令, 進 行 統 治 他 們 通 過 國 家 機 關 來 表 達 他 們 主 導 的 支 配 的 意 志, 不 是 隨 便 的 恣 意 的, 而 是 在 反 映 階 級 和 階 級 之 間 的 關 係, 也 反 映 了 生 產 方 式 發 展 的 情 況 此 外, 在 國 家 的 結 構 與 社 會 的 生 產 之 間 存 有 密 切 的 關 連 社 會 結 構 與 國 家 不 斷 地 從 個 人 們 的 生 活 過 程 中 演 展 出 來 個 人 們 物 質 地 行 動 生 產, 他 們 是 在 不 隨 意 志 而 轉 移 的 特 定 物 質 限 制 假 設 和 條 件 下 進 行 勞 作 (CW 5: 36) 透 過 分 工 合 作, 生 產 力 把 分 開 的 個 人 緊 綁 在 一 起, 也 造 成 人 人 相 互 倚 賴 可 是, 一 國 之 內 的 分 工 是 這 樣 的 : 首 先 把 工 商 從 農 業 操 作 中 分 開 出 來, 因 之 造 成 城 鎮 和 鄉 村 的 分 開, 也 造 成 他 們 之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它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就 導 致 商 業 活 動 從 工 業 操 作 中 分 開 出 來 (CW 5: 32) 在 分 工 的 不 同 發 展 階 段 上, 財 產 的 不 同 形 式 也 逐 一 出 現 私 產 和 分 工 的 結 合 便 利 了 社 會 階 級 的 出 現, 因 之, 階 級 崛 起 的 歷 史 淵 源 同 分 工 的 發 展, 也 同 生 產 資 料 擁 有 的 產 權 是 分 不 開 的 分 工 把 人 們 納 入 相 互 競 爭 相 互 鬥 爭 相 互 敵 對 的 階 級 裡 頭 它 意 涵 分 開 的 個 人 或 個 別 的 家 庭 之 利 益 同 彼 此 交 往 的 所 有 個 人 之 共 同 利 益 之 間 的 矛 盾 (CW 5: 46) 為 了 使 階 級 衝 突 和 社 會 矛 盾 得 到 紓 緩 與 和 解, 國 家 便 以 獨 立 的 甚 或 中 立 的 形 式 出 現, 而 聲 稱 代 表 普 遍 的 一 般 的 利 益 事 實 上, 國 家 不 過 是 虛 幻 的 共 同 體, 這 類 共 同 體 最 先 只 是 立 基 於 個 人 與 家 庭 家 庭 與 部 落 部 落 與 其 他 部 落 連 結 之 上, 後 來 才 成 為 階 級 連 繫 的 基 礎 至 於 階 級 不 過 是 在 每 一 大 堆 人 群 中 分 開 出 來 [ 而 形 成 的 集 體 ] 在 諸 階 級 中 總 有 一 個 階 級 突 出, 支 配 其 餘 的 階 級 (CW 5: 46) 以 上 可 說 是 馬 克 思 對 國 家 出 現 的 歷 史 性 說 明 後 來 恩 格 斯 在 家 庭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35 私 產 和 國 家 的 起 源 (1884) 一 書 的 敘 述, 則 可 以 說 把 馬 克 思 的 看 法 作 出 更 明 確 的 點 破 恩 格 斯 說 : 因 之, 國 家 並 非 由 社 會 外 頭 用 來 壓 迫 社 會 的 權 力, 它 既 不 是 黑 格 爾 所 言 倫 理 觀 念 的 實 在, 也 非 理 性 的 形 象 與 實 在 反 之, 卻 是 社 會 發 展 到 某 一 階 段 時 的 產 物 它 是 一 種 的 承 認, 亦 即 承 認 社 會 已 捲 入 無 法 解 開 的 矛 盾 中, 亦 即 社 會 已 分 裂 成 無 法 調 解 的 敵 對 中, 也 是 社 會 無 力 把 這 種 敵 對 驅 散 之 時 不 過 為 了 不 使 這 些 敵 對, 也 就 是 由 於 經 濟 利 益 而 引 發 衝 突 的 諸 種 階 級 把 精 力 完 全 消 耗 於 社 會 鬥 爭 裡, 於 是 有 一 股 表 面 上 站 在 社 會 之 上 的 勢 力 之 崛 起, 它 認 為 調 解 衝 突, 把 衝 突 維 持 在 秩 序 的 範 圍 內 是 有 必 要 的 這 個 從 社 會 裡 出 現 的, 而 又 處 在 社 會 之 上, 並 且 逐 漸 從 社 會 疏 離 異 化 出 來 的 力 量, 便 是 國 家 (SW 3: 326-27) 在 意 識 形 態 中,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認 為, 現 代 國 家 與 私 產 是 搭 配 出 現, 也 就 是 民 間 社 會 出 現 了 資 本 主 義, 於 是 就 有 受 資 本 家 控 制, 甚 至 收 購 的 國 家 產 生 他 們 說 : 國 家 是 被 財 產 擁 有 者 藉 徵 納 稅 金 而 逐 漸 收 買, 國 家 由 於 國 債 的 關 係 而 完 全 陷 入 他 們 [ 資 產 階 級 ] 的 手 中 於 是 國 家 是 仰 賴 有 產 者, 亦 即 資 產 階 級 所 給 予 的 商 業 貸 款 而 告 存 在, 這 種 情 形 就 反 映 在 市 場 交 易 上 政 府 債 券 的 起 落 (SW 3: 96) 當 代 資 產 階 級 社 會 中, 布 爾 喬 亞 有 異 於 中 古 時 代 的 地 主 貴 族 僧 侶 層 級 而 形 成 階 級, 布 爾 喬 亞 不 再 把 其 本 身 只 作 地 方 上 的 團 結, 而 是 全 國 性 地 組 織 起 來, 他 們 甚 至 奪 取 政 權, 披 上 國 家 的 外 觀 ( 形 式 ), 大 力 推 動 與 增 進 其 利 益 透 過 從 共 同 體 [ 之 公 產 ] 使 私 產 解 放 出 來, 國 家 成 為 同 民 間 社 會 分 開 的 實 體, 也 就 是 與 民 間 社 會 並 存, 或 在 民 間 社 會 之 外 的 政 治 實 體 為 了 對 內 與 對 外 的 目 的, 它 [ 國 家 ] 被 迫 為 他 們 [ 資 產 階 級 ] 的 財 產 和 利 益 提 供 相 互 的 保 證 (SW 3: 96) 總 之, 在 撰 寫 意 識 形 態 時,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強 調 國 家 為 資 產 階 級 所 收 買, 由 於 國 家 支 出 浩 繁, 財 源 有 限, 故 其 依 賴 布 爾 喬 亞 的 情 況 愈 形 嚴

136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重 現 代 國 家 的 典 章 制 度 雖 是 以 國 家 名 義 制 定, 卻 是 反 映 市 民 社 會, 特 別 是 布 爾 喬 亞 的 現 實 利 益 是 故 馬 克 思 說 : 由 於 國 家 是 統 治 階 級 的 個 人 們 主 張 他 們 共 同 利 益 的 一 種 形 式, 而 他 們 的 共 同 利 益 也 是 某 一 時 期 中 整 個 市 民 社 會 的 寫 照 因 之, 其 結 論 為 所 有 的 制 度 都 是 由 國 家 建 立, 而 且 賦 予 政 治 的 形 式 (SW 3: 96) 拾 國 家 為 階 級 統 治 的 剝 削 工 具 1847 年 馬 克 思 撰 寫 了 哲 學 的 貧 困, 嘲 笑 普 魯 東 對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無 知, 不 瞭 解 所 有 [ 封 建 主 義 ] 的 經 濟 形 式 及 其 相 適 應 的 市 民 關 係, 以 及 作 為 舊 的 市 民 社 會 官 方 表 述 的 政 治 體 系 都 隨 布 爾 喬 亞 的 興 起 而 被 砸 碎 (CW 6: 175) 馬 克 思 還 嘲 笑 普 魯 東 歷 史 知 識 的 貧 乏, 不 知 所 有 朝 代 的 統 治 者 都 要 臣 屬 於 經 濟 條 件, 他 們 [ 統 治 者 ] 是 無 從 為 它 們 [ 經 濟 條 件 ] 發 號 施 令 制 定 法 律 不 管 是 政 治 的 還 是 民 事 的 立 法 無 非 是 宣 佈, 或 稱 表 達 經 濟 關 係 的 意 志 而 已 (CW 6: 147) 換 言 之, 馬 克 思 強 調 統 治 機 器 ( 包 括 主 政 者 的 立 法 機 關 ) 不 過 是 經 濟 關 係, 也 就 是 市 民 社 會 利 益 分 配 的 官 方 反 映 與 官 方 表 達 而 已 馬 克 思 對 國 家 的 這 種 看 法 最 直 截 了 當, 也 是 最 清 楚 明 白 的 闡 述, 無 過 於 他 同 恩 格 斯 所 起 草 的 共 產 黨 宣 言 (1848) 在 這 一 宣 言 中, 兩 人 指 出 : 現 代 國 家 的 行 政 機 構 無 非 是 處 理 全 部 布 爾 喬 亞 共 同 事 務 的 管 理 委 員 會 (CW 6: 486) 政 治 權 力 也 成 為 僅 僅 是 一 個 階 級 壓 迫 另 一 個 階 級 組 織 性 的 權 力 (CW 6: 505) 馬 克 思 認 為, 國 家 不 僅 是 護 衛 資 產 階 級 利 益 或 管 理 資 產 階 級 共 同 事 務 的 機 器, 還 是 壓 迫 和 剝 削 無 產 階 級 的 工 具, 因 之, 視 國 家 具 有 鎮 壓 的 基 本 特 性 在 資 本 論 首 卷 (1867) 中, 他 便 把 國 家 當 成 社 會 集 中 的 與 組 織 的 暴 力 (C I: 703) 換 言 之, 現 代 國 家 在 解 決 存 在 於 階 級 之 間 的 爭 執 它 不 再 只 是 調 解 雙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37 方 利 益 衝 突, 而 是 對 被 統 治 階 級 的 壓 迫 階 級 衝 突 愈 激 烈, 壓 制 也 愈 深 重, 於 是 國 家 變 得 愈 來 愈 強 大 儘 管 國 家 是 由 社 會 誕 生 出 來, 卻 與 社 會 並 列, 甚 至 站 在 社 會 頭 上 來 宰 制 社 會 依 據 桑 德 遜 (John Sanderson) 的 分 析, 馬 克 思 對 國 家 有 兩 個 基 本 的 看 法, 第 一 個 看 法 就 是 階 級 工 具 論 ; 第 二 個 看 法 則 為 社 會 寄 生 蟲 論 (Sanderson, 1963: 947) 所 謂 階 級 工 具 論 在 上 面 提 到 的 共 產 黨 宣 言 中, 把 國 家 的 行 政 機 關 當 成 資 產 階 級 共 同 事 務 管 理 委 員 會 看 待, 已 有 徹 底 的 指 明 恩 格 斯 在 1871 年 致 西 班 牙 工 人 總 會 信 函 (1871.2.13) 上 提 及 有 產 階 級 擁 有 土 地 的 貴 族 和 資 產 階 級 奴 役 工 人 群 眾 不 僅 靠 他 們 財 大 氣 粗, 不 只 靠 資 本 對 勞 力 的 剝 削, 而 且 也 靠 國 家 的 權 力 靠 軍 隊 官 僚 法 庭 (SC: 244) 又 在 致 居 住 義 大 利 的 德 國 社 會 主 義 者 庫 諾 (Theodor Cuno 1847-1934) 的 信 (1872.1.24) 上, 恩 格 斯 再 度 強 調 階 級 的 敵 對 不 只 是 由 於 社 會 發 展 的 結 果, 而 是 把 國 家 當 成 主 要 的 罪 惡 而 有 加 以 消 滅 的 必 要, 恩 格 斯 說 : 國 家 無 非 是 統 治 階 級 地 主 和 資 本 家 建 立 的 組 織, 其 目 的 在 保 護 他 們 社 會 的 特 權 (SC: 257) 同 樣 的 主 張 出 現 在 恩 格 斯 從 空 想 到 科 學 的 社 會 主 義 (1892) 的 小 冊 上 現 代 國 家 不 過 是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官 方 代 表, 它 不 管 有 無 資 產 階 級 的 託 付, 都 會 對 生 產 的 方 向 有 所 指 示, 靠 著 交 通 與 通 訊 的 國 家 財 產 來 進 行 生 產 與 分 配 的 工 作, 只 要 靠 著 公 家 發 放 的 薪 金 便 可 以 養 活 大 批 公 僕 進 行 龐 大 的 社 會 功 能, 而 不 需 資 本 家 親 自 去 治 理 國 家 恩 格 斯 遂 得 到 結 論 : 現 代 國 家 只 是 資 產 階 級 社 會 的 組 織, 目 的 在 支 撐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的 外 在 條 件, 而 防 阻 工 人 或 個 別 資 本 家 的 侵 害 (SW 3:144-145;CW 24:318-319) 恩 格 斯 在 討 論 日 耳 曼 住 屋 問 題 (1872) 時, 便 指 出 : 國 家 不 過 是 有 產 階 級 地 主 和 資 本 家 組 織 化 的 集 體 權 力, 用 來 對 抗 受 剝 削 的 階 級 農 民 和 工 人 群 眾 凡 是 個 別 的 資 本 家 所 不 樂 為 之 事, 他 們 的 國 家 也 不 為 因 之 假 使 個 別 的 資 本 家 埋 怨 房 屋 短

138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缺, 而 表 面 上 又 無 意 去 改 善 其 嚴 重 後 果, 那 麼 集 體 的 資 本 家 也 就 是 國 家 也 不 會 想 要 有 所 動 作 去 改 善 此 一 狀 況 (SW 2: 347; CW 23: 362) 馬 克 思 充 分 理 解, 並 非 所 有 的 布 爾 喬 亞 都 是 統 治 階 級 布 爾 喬 亞 的 一 部 份, 像 是 銀 行 家 股 票 市 場 的 大 戶 私 人 鐵 道 的 所 有 權 者 森 林 與 礦 場 的 主 人 等 等, 一 言 以 蔽 之, 這 些 大 財 主 或 稱 作 金 融 貴 族 ( finance aristocracy) 是 法 國 1830 年 七 月 革 命 後 至 1848 年 革 命 止, 前 後 18 年 之 間, 復 辟 的 路 易 菲 力 王 朝 ( 第 二 帝 國 ) 的 政 治 操 盤 者, 於 是 法 國 這 個 號 稱 七 月 革 命 的 王 朝 變 成 剝 削 法 國 財 富 的 股 票 公 司, 使 國 王 路 易 菲 力 (1773-1850) 成 為 公 司 的 總 經 理 (SW 1: 208) 同 樣 的 情 況 也 發 生 在 英 國, 輝 格 黨 成 為 19 世 紀 前 半 英 國 資 產 階 級 的 貴 族 代 議 士, 於 是 英 國 的 君 主 立 憲 不 過 是 官 方 統 治 階 級 與 非 官 方 統 治 階 級 之 間 的 妥 協 (Marx and Engels, 1953: 353, 409) 路 易 拿 破 崙 波 拿 帕 ( 即 拿 破 崙 三 世,1808-1873) 擔 任 第 二 共 和 總 統 期 間 (1848-1851), 法 國 代 議 士 之 作 為 並 不 完 全 按 照 出 身 的 階 級 而 替 該 階 級 服 務, 馬 克 思 看 出 這 些 代 表 有 從 其 階 級 疏 離 或 異 化 的 情 事 發 生 從 而, 馬 克 思 又 演 繹 出 一 種 新 的 國 家 觀, 也 就 是 把 國 家 看 成 完 全 獨 立 自 主 有 異 於 社 會 的 單 元, 但 在 金 錢 和 人 力 方 面 卻 又 要 靠 社 會 來 提 供, 是 即 成 為 社 會 的 寄 生 蟲 拾 壹 國 家 為 社 會 寄 生 蟲 說 一 個 社 會 中 假 使 敵 對 階 級 之 間 維 持 相 當 的 對 峙 和 平 衡, 則 國 家 有 可 能 獲 得 某 種 程 度 的 獨 立 自 主 性, 而 不 必 附 屬 於 某 一 階 級 這 種 說 法 早 在 意 識 形 態 長 稿 中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便 曾 提 及, 他 們 指 出 國 家 可 與 民 間 社 會 並 列, 或 是 在 民 間 社 會 之 外 成 為 分 開 的 單 位 ( 實 體 ) 一 般 而 言, 國 家 成 為 資 產 階 級 保 障 其 財 產 與 利 益 的 組 織 形 式, 可 是 在 某 些 國 家 中, 有 些 社 會 層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39 級 尚 未 發 展 成 為 階 級, 或 是 階 級 與 層 級 混 合 出 現, 亦 即 民 眾 中 的 一 部 份 無 法 對 其 餘 的 部 份 達 致 支 配 的 能 力 時, 國 家 獨 立 於 社 會 就 會 變 成 可 能 (CW 5: 90) 恩 格 斯 也 在 家 庭 私 產 和 國 家 的 起 源 (1884) 中 指 出,17 與 18 世 紀 的 歐 洲 絕 對 君 主 統 治 時 期, 以 及 拿 破 崙 第 一 統 治 時 代 和 法 國 第 二 帝 制 時, 存 在 於 貴 族 階 級 和 市 民 階 級 之 間 的 爭 執, 或 是 存 在 於 資 產 階 級 和 無 產 階 級 的 鬥 爭 之 間, 國 家 偽 裝 成 調 解 者, 一 時 間 獲 得 某 種 程 度 的 獨 立 換 言 之, 利 用 鬥 爭 的 雙 方 之 相 持 不 下, 國 家 遂 收 漁 翁 之 利 (SW 3: 328-329;CW 26: 271) 在 對 路 易 拿 破 崙 的 政 權 作 仔 細 的 描 述 和 分 析 後, 馬 克 思 在 其 四 篇 文 章 合 成 的 論 文 集 法 蘭 西 的 階 級 鬥 爭 (1848-1849) 一 書 中 指 出 : 路 易 拿 破 崙 的 政 府 為 資 產 階 級 已 喪 失, 而 無 產 階 級 尚 未 獲 取 國 家 統 治 能 力 之 時, 唯 一 可 能 存 在 的 政 府 形 式, 他 這 裡 也 提 及 國 家 權 力 彷 彿 在 社 會 之 上 高 高 飛 翔 (SW 1: 211) 此 時 的 路 易 拿 破 崙 因 為 獲 得 小 農 的 投 票 支 持, 表 面 上 顯 得 高 高 在 上, 不 受 資 產 階 級 或 地 主 階 級 的 掣 肘 不 過 馬 克 思 認 為 法 國 好 不 容 易 擺 脫 一 個 階 級 的 專 制, 卻 又 掉 入 一 人 的 專 制 之 中 (CW 11: 185) 在 路 易 波 拿 帕 霧 月 十 八 日 (1852) 一 書 中, 馬 克 思 認 為 法 國 的 階 級 鬥 爭 創 造 一 種 情 勢 和 關 係, 使 這 個 平 庸 無 奇 的 [ 拿 破 崙 三 世 ] 扮 演 了 英 雄 的 角 色 (CW 11:149) 在 這 裡 馬 克 思 強 調 拿 破 崙 三 世 擁 有 五 十 萬 的 政 府 官 吏 與 五 十 萬 的 軍 隊, 他 們 對 維 持 國 家 獨 立 於 任 何 階 級 之 上 的 權 力 懷 有 切 身 的 利 害 關 係 換 言 之, 在 這 部 涉 及 拿 破 崙 大 帝 姪 兒 的 著 作 中, 馬 克 思 提 供 一 個 對 國 家 新 的 看 法 之 例 子, 亦 即 國 家 並 非 只 依 賴 某 一 階 級, 也 不 是 某 一 階 級 獨 占 性 優 勢 的 代 言 人 (Duncan, 1982: 139) 由 於 法 國 布 爾 喬 亞 的 內 部 分 裂, 才 會 造 成 有 利 於 波 拿 帕 主 義 的 國 家 從 第 二 共 和 中 崛 起 資 產 階 級 在 剝 削 無 產 階 級 而 擴 大 利 潤 時, 有 其 共 同 的 利 益, 但 不 久 卻 因 利 益 分 配 不 均 而 使 資 產 階 級 分 裂 成 許 多 互 相 競 爭 的 派 別

140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他 們 的 分 裂 一 言 以 蔽 之, 就 是 對 物 質 利 益 的 歧 異, 也 是 意 識 形 態 的 不 同 ( 偏 見 幻 想 偏 執 迷 信 等 ) 法 國 的 議 會 一 方 面 代 表 全 體 法 國 資 產 階 級 的 共 同 利 益, 另 一 方 面 又 罩 不 住 各 種 派 系 相 互 競 求 的 特 別 利 益 更 嚴 重 的 是, 議 會 的 紛 爭 造 成 立 法 機 關 屈 服 於 行 政 機 關 之 下 由 於 統 治 階 級 內 部 的 分 裂 鬥 爭, 導 致 社 會 勢 力 相 互 敵 對 抗 衡, 於 是 政 治 國 家 與 民 間 社 會 的 裂 痕 愈 來 愈 大, 政 治 國 家 遂 獲 得 某 種 程 度 的 獨 立 自 主, 亦 即 國 家 擁 有 更 多 的 自 由 與 活 動 空 間 馬 克 思 說 : 這 個 擁 有 龐 大 官 僚 和 軍 事 組 織 的 行 政 權 力, 也 就 是 擁 有 擴 大 的 和 人 造 的 國 家 機 器, 擁 有 五 十 萬 名 官 僚 和 五 十 萬 名 軍 隊 之 行 政 權 力, 卻 是 令 人 驚 訝 的 寄 生 蟲, 它 寄 生 在 法 國 社 會 的 軀 體 上, 就 像 網 絡 一 樣 阻 塞 每 一 毛 孔 的 排 氣, 連 最 風 光 的 絕 對 君 主 制 與 之 相 比 也 要 遜 色 (CW 11: 185) 像 路 易 拿 破 崙 由 第 二 共 和 的 總 統 轉 變 為 第 二 帝 國 的 皇 帝 ( 拿 破 崙 三 世 ), 儘 管 本 身 自 認 為 代 表 所 有 法 國 人 的 共 同 利 益, 究 其 實 仍 舊 是 分 裂 和 奪 取 了 布 爾 喬 亞 的 政 治 權 力 但 法 國 資 產 階 級 仍 舊 被 迫 去 支 持 他, 把 他 送 上 總 統 座 位, 後 來 又 擁 向 皇 帝 的 寶 座 馬 克 思 諷 刺 他 ( 路 易 拿 破 崙 ), 只 有 此 君 才 能 拯 救 布 爾 喬 亞 的 社 會 法 國 政 府 形 式 不 論 是 總 統 制 的 共 和, 還 是 復 辟 的 帝 王 制, 國 家 逐 漸 成 為 權 力 的 制 度, 迫 使 工 人 階 級 在 與 它 爭 衡 時, 必 須 面 對 此 一 勁 敵 馬 克 思 在 後 期 遂 深 信 國 家 機 器 不 但 應 由 無 產 階 級 所 搶 奪, 而 在 過 渡 時 期 的 專 政 之 後, 無 產 階 級 最 終 還 要 打 破 國 家 機 器 拾 貳 國 家 的 消 亡 論 馬 克 思 首 次 提 到 國 家 的 取 消, 應 該 是 對 法 國 新 聞 工 作 者 和 議 員 吉 拉 丹 (Émile de Giradin, 1806-1881) 撰 作 社 會 主 義 的 書 評 (1850), 在 該 書 評 上 馬 克 思 不 認 為 可 以 靠 稅 制 改 革 而 使 國 家 的 功 能 減 少, 乃 至 去 掉 國 家 鎮 壓 的 性 格 在 馬 克 思 看 來, 資 產 階 級 的 國 家 是 資 產 階 級 對 抗 其 成 員 中 的 個 體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41 對 抗 被 剝 削 的 階 級, 相 互 保 障 的 機 器, 但 由 於 這 種 相 互 保 障 耗 費 愈 來 愈 高 而 變 得 困 難, 因 此 才 有 像 吉 拉 丹 這 樣 幻 想 保 險 公 司 可 以 易 名, 而 讓 保 險 顧 客 分 享 紅 利 的 天 真 想 法 事 實 上 作 為 統 治 機 關 的 強 制 干 涉 壓 迫 隨 時 都 會 出 現 在 社 會 中 馬 克 思 因 此 接 著 說 : 在 取 消 徵 稅 的 背 後 隱 藏 著 取 消 國 家 的 理 念 對 共 產 黨 人 而 言, 國 家 的 取 消 有 其 意 義, 蓋 當 階 級 取 消 之 際, 一 個 階 級 壓 制 另 一 階 級 的 組 織 性 武 力 便 告 消 失 在 當 今 資 產 階 級 國 家 中 對 國 家 的 取 消 意 指 把 國 家 權 力 減 少 到 像 北 美 合 眾 國 一 樣, 在 那 邊 階 級 矛 盾 還 不 充 分 發 展, 每 次 階 級 發 生 衝 突 而 導 致 剩 餘 的 人 口 往 西 部 遷 徙, 國 家 的 權 力 在 東 部 就 減 至 最 低 程 度, 也 就 在 西 部 不 發 生 階 級 衝 突 在 封 建 國 家 中, 國 家 的 消 除 意 謂 封 建 主 義 的 消 亡, 與 一 個 布 爾 喬 亞 國 家 的 新 創 立 (CW 10: 333-334) 在 與 無 政 府 主 義 者 的 論 戰 中, 馬 克 思 對 普 魯 東 等 人 凌 厲 的 的 抨 擊, 顯 示 他 比 無 政 府 主 義 者 更 反 對 政 府 或 國 家 的 繼 續 存 在 (Bloom, 1946: 114) 其 實 在 這 之 前, 馬 克 思 早 在 哲 學 的 貧 困 (1847) 一 書 中 指 出 : 工 人 階 級 必 須 把 自 己 聯 合 起 來 組 織 起 來 成 為 組 合 (association) 才 能 求 取 工 人 的 解 放, 他 接 著 說 : 工 人 階 級 在 其 發 展 中 將 會 以 組 合 取 代 舊 的 民 間 社 會, 組 合 將 排 除 各 類 階 級 以 及 它 們 之 間 的 敵 對, 從 此 再 也 沒 有 所 謂 的 政 治 權 力 國 家, 因 為 政 治 權 力 嚴 格 來 說 就 是 民 間 社 會 中 敵 對 的 官 方 表 述 (CW 6: 212) 對 以 上 的 話, 恩 格 斯 在 致 貝 倍 爾 (August Bebel, 1840-1913) 的 信 (1875.3.18) 上 就 指 出 : 無 政 府 主 義 者 在 令 我 們 作 嘔 的 情 形 下 提 出 什 麼 人 民 國 家 的 名 堂 其 實 馬 克 思 早 在 批 判 普 魯 東 的 專 書 [ 指 哲 學 的 貧 困 ] 和 其 後 的 共 產 黨 宣 言 中 直 接 宣 示 : 社 會 一 旦 引 進 社 會 主 義 的 秩 序, 當 作 過 渡 時 期 的 制 度 之 國 家 本 身 便 要 解 體 和 消 失 一 旦 我 們 可 以 談 到 自 由 時, 國 家 便 停 止 存 在 我 們 決 定 在 所 有 出 現 國 家 之 處 易 以 社 群

142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Gemeinwesen), 這 是 一 個 良 好 的 德 文 詞 彙, 它 可 以 表 示 法 文 commune 的 意 涵 (SC 275-276; 洪 鎌 德,2000:354n, 387) 恩 格 斯 還 在 寫 給 范 帕 田 (Phil van Patten) 的 信 (1883.4.18) 中 說 得 更 清 楚 : 自 1845 年 以 後 馬 克 思 與 我 持 一 個 觀 點, 即 在 未 來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成 功 後, 其 中 一 項 結 果 為 號 稱 國 家 的 政 治 組 織 將 逐 漸 解 體 與 最 終 消 失 這 一 組 織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藉 武 裝 力 量 來 使 勞 動 的 多 數 人 在 經 濟 上 屈 服 於 少 數 的 富 人 一 旦 少 數 富 人 消 失, 則 武 裝 的 鎮 壓 的 國 家 暴 力 之 存 在 完 全 沒 有 必 要 為 達 到 此 一 地 步, 我 們 認 為 普 勞 階 級 首 先 要 擁 有 國 家 組 織 性 的 政 治 勢 力, 並 善 用 它 去 撲 滅 資 本 主 義 階 級 的 反 抗, 也 利 用 它 去 改 造 社 會 (SC 340-341) 在 恩 格 斯 所 撰 寫 的 反 杜 林 (1876-78) 一 鉅 著 中, 他 對 國 家 的 消 亡 (absterben) 作 過 具 體 而 又 清 楚 的 表 述, 可 以 用 來 與 馬 克 思 國 家 的 揚 棄 (aufheben) 相 對 照 恩 格 斯 說 : 國 家 建 構 其 本 身 的 第 一 件 動 作 就 是 代 表 社 會 以 社 會 名 義 擁 有 生 產 資 料 這 也 是 國 家 最 後 一 次 獨 立 的 動 作 由 於 國 家 對 社 會 關 係 的 干 涉 一 領 域 一 領 域 地 成 為 多 餘, 而 最 終 消 亡 對 人 的 統 治 將 被 對 事 物 的 管 理, 以 及 生 產 過 程 的 行 為 所 取 代, 國 家 並 非 被 揚 棄, 它 是 消 亡 了 (CW 25: 268) 從 國 家 的 揚 棄 或 消 亡 中 ( 楊 世 雄,1995: 169, 172, 176; Draper, 1970: 289-306), 我 們 看 出 馬 克 思 與 恩 格 斯 不 同 的 觀 點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說 這 兩 位 科 學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創 立 者 懷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國 家 定 義 : 其 一 為 階 級 社 會 中, 國 家 為 階 級 統 治 與 剝 削 的 機 器 ; 另 一 為 階 級 消 失 的 社 會 中, 國 家 ( 或 稱 社 群 或 稱 組 合 ) 成 為 社 會 負 責 的 代 理 人 (Bloom, 1946: 117) 事 實 上, 馬 克 思 視 資 本 主 義 消 失 後, 共 產 主 義 出 現 前, 存 在 著 一 個 革 命 性 改 變 的 時 期, 這 是 政 治 轉 型 時 期, 政 治 轉 型 時 期 的 國 家 莫 非 普 勞 階 級 革 命 性 的 專 政 (CW 24: 95) 因 之, 未 來 的 國 家 仍 有 其 過 渡 時 期 的 存 在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43 拾 參 結 論 與 批 評 顯 然 馬 克 思 關 於 國 家 的 理 念, 關 於 國 家 與 社 會 關 係 的 看 法, 都 是 在 他 所 處 的 19 世 紀 上 葉 發 生 在 普 魯 士 周 遭 的 哲 學 傳 統 中 爭 論 的 議 題, 而 無 法 以 我 們 當 代 政 治 學 或 社 會 學 的 方 法 來 加 以 探 究 (Van den Berg, 1988: 6) 我 們 從 青 年 時 代 馬 克 思 最 初 的 理 性 國 家 觀, 談 到 他 成 年 時 代 工 具 論 的 國 家 觀, 可 說 是 進 行 了 對 他 個 人 生 命 史 與 學 術 演 展 史 的 考 察 在 結 論 上 我 們 不 禁 要 問 : 馬 克 思 究 竟 有 幾 種 的 國 家 觀 呢? 答 案 是 明 顯 的, 至 少 有 四 種 : 坽 把 國 家 視 為 生 物 體 有 機 體, 也 是 實 現 個 人 自 由 追 求 公 共 之 善 (public goods) 的 理 想 共 同 體 這 種 國 家 觀 與 他 的 社 群 觀 ( 洪 鎌 德, 2000: 327-417), 特 別 是 原 始 公 社 的 社 群 理 想 相 當 接 近, 也 是 馬 克 思 企 圖 在 階 級 消 失 國 家 消 亡 之 後,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裡 出 現 的 社 群 這 是 深 受 亞 理 士 多 德 與 黑 格 爾 學 說 影 響 之 下, 青 年 馬 克 思 的 國 家 觀 夌 國 家 為 異 化 的 社 會 力 量 這 也 是 青 年 馬 克 思 在 把 黑 格 爾 的 理 性 國 家 和 普 魯 士 政 治 實 際 相 互 對 照 之 後, 一 方 面 抨 擊 普 魯 士 的 專 制 君 主 制, 另 一 方 面 批 判 黑 格 爾 國 家 學 說 之 缺 陷, 而 認 識 到 政 治 國 家 的 基 礎 為 民 間 社 會, 也 認 識 到 政 治 生 活 所 講 究 的 有 如 宗 教 中 天 堂 之 虛 幻 飄 渺 從 而 斷 定 國 家 是 異 化 的 民 間 社 會, 國 家 為 疏 離 的 社 會 勢 力, 是 建 立 在 人 類 分 裂 為 私 人 與 公 民 雙 重 身 份 與 經 營 雙 重 生 活 之 基 礎 上 (Tucker, 1969: 56-60) 奅 國 家 為 階 級 對 立 階 級 統 治 和 階 級 剝 削 的 工 具 經 過 認 知 和 研 究 對 象 以 及 探 測 方 法 的 劇 變, 成 年 的 馬 克 思 揚 棄 哲 學 的 思 辨 而 懷 抱 科 學 的 方 法, 以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反 思 發 現 唯 物 史 觀, 強 調 生 產 方 式 對 意 識 形 態 的 上 層 建 築 之 制 約, 從 而 發 現 階 級 社 會 變 遷 運 動 的 規 律 由 是 視 國 家 為 有 產 階 級 對 無 產 階 級 之 敵 對 統 治 和 剝 削 的 工 具, 也 是 羈 糜 群 眾 馴 服 平 民 權 充 統 治 階 級 駕 馭 庶 民 的 意 識 形 態 的 上 層 建

144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築 這 也 成 為 馬 克 思 國 家 觀 最 持 久 且 最 重 要 的 面 向, 有 人 視 為 馬 克 思 成 熟 (mature) 的 國 家 理 念 (Chang, 1931: 58; Van den Berg, 1988: 20ff.), 甚 至 有 人 把 它 看 成 為 馬 克 思 正 統 (orthodox) 的 國 家 觀 (Levin, 1985: 433-35) 在 此 情 況 下, 很 多 人 遂 錯 把 階 級 剝 削 機 器 當 成 馬 克 思 唯 一 的 國 家 觀 妵 國 家 為 社 會 寄 生 蟲 說 這 一 理 論 在 強 調 國 家 依 賴 社 會 提 供 人 力 ( 壯 丁 官 吏 統 治 菁 英 ) 與 物 力 ( 稅 賦 與 資 源 ) 供 其 揮 霍 沒 有 社 會 的 資 援, 國 家 的 存 在 備 受 威 脅, 更 遑 論 擴 張 與 發 展? 國 家 並 不 代 表 社 會 中 任 何 一 階 級 之 利 益, 表 面 上 是 享 有 高 度 的 獨 立 自 主, 事 實 上 國 家 的 維 持 便 靠 社 會 階 級 之 間 的 爭 執 抗 衡, 而 收 漁 翁 之 利 這 種 國 家 觀 只 出 現 在 路 易 拿 破 崙 波 拿 帕 ( 拿 破 崙 三 世 ) 擔 任 總 統 與 稱 帝 期 間, 為 時 短 暫, 與 其 他 的 馬 克 思 國 家 觀 頗 不 一 致, 只 能 說 就 像 第 坽 項 一 樣, 是 馬 克 思 偶 然 的 國 家 學 說, 而 非 常 態 的 盛 行 的 馬 克 思 之 國 家 觀 正 如 前 面 所 述, 馬 克 思 的 國 家 觀 有 異 於 西 洋 傳 統 的 國 家 學 說 之 處, 在 於 強 調 國 家 負 面 的 功 能, 視 當 代 國 家 為 支 持 資 本 對 抗 勞 力 的 壓 迫 手 段 與 剝 削 工 具 為 此 緣 故, 馬 克 思 藉 唯 物 史 觀 來 解 釋 人 類 歷 史 的 變 遷 與 國 家 形 式 的 更 迭, 而 預 言 隨 著 階 級 的 廢 除, 國 家 將 趨 消 亡 或 被 揚 棄 以 經 濟 事 務 來 詮 釋 國 家 與 政 治 現 象 固 然 不 是 馬 克 思 獨 創 的 一 得 之 秘, 倒 是 符 合 西 洋 傳 統 政 治 思 想, 像 自 亞 里 士 多 德 洛 克 孟 德 斯 鳩 和 麥 迪 遜 以 來 的 主 張, 只 是 馬 克 思 予 以 強 化, 而 突 顯 了 經 濟 制 約 政 治 的 理 論, 這 是 馬 克 思 唯 物 史 觀 對 國 家 學 說 的 重 大 貢 獻 不 過 當 代 國 家 固 然 是 經 濟 利 益 的 官 方 表 述, 多 少 反 映 階 級 之 間 的 勢 力, 但 也 極 力 擺 脫 只 是 資 產 階 級 代 言 人 的 惡 劣 印 象 換 言 之, 在 自 由 化 民 主 化 國 際 化 全 球 化 資 訊 化 成 為 舉 世 潮 流 的 今 天, 國 家 無 法 自 我 封 閉, 必 須 與 世 界 其 他 各 國 打 交 道, 是 故 托 克 維 爾 乃 言 民 主 化 過 程 已 逐 漸 征 服 全 球 在 此 情 形 下, 國 家 或 狹 義 國 家 的 政 府, 為 維 持 其 本 身 的 存 在 和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的 析 評 145 繼 續 發 展, 必 須 注 意 本 國 內 部 各 階 級 的 共 同 利 益, 各 族 群 的 和 諧 共 存, 也 必 須 留 意 與 他 國 之 間 的 競 爭, 並 維 持 國 際 政 治 與 經 濟 秩 序 的 穩 定 是 故, 國 家 擺 脫 某 一 優 勢 ( 資 產 ) 階 級 的 壟 斷 操 控, 而 儘 量 達 成 獨 立 自 主 與 不 偏 不 倚 的 中 立 態 度, 也 成 為 寰 球 政 治 發 展 的 趨 向 這 一 發 展 便 非 馬 克 思 計 慮 所 及 站 在 馬 克 思 的 立 場, 可 能 認 為 這 種 民 主 化 過 程 只 是 過 渡 時 期 的 現 象, 國 家 終 將 維 護 資 產 階 級 的 權 益, 而 最 後 被 無 產 階 級 所 推 翻 馬 克 思 經 歷 過 其 本 國 落 後 專 制 的 普 魯 士 王 國, 也 短 暫 居 住 於 追 求 自 由 與 平 等, 而 發 生 多 次 流 血 革 命 的 法 國 單 單 為 了 法 國 的 動 亂, 馬 克 思 先 後 撰 述 三 本 分 析 獨 到 見 解 卓 越 的 著 作 法 蘭 西 的 階 級 鬥 爭 霧 月 十 八 日 法 蘭 西 內 戰, 其 後 半 生 更 生 活 於 首 倡 君 主 憲 政 和 社 會 改 革 的 英 國 可 惜 他 對 英 國 的 民 主 政 治 不 具 信 心, 也 就 失 掉 深 入 研 究 的 興 趣 晚 年 的 馬 克 思 企 圖 對 資 本 主 義 邊 緣 的 前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像 中 國 印 度 和 俄 國 進 行 研 究, 但 所 得 的 答 案 卻 是 東 方 的 暴 政 (oriental despotism) 因 之, 在 經 驗 考 察 與 分 析 方 面, 馬 克 思 除 了 對 先 進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和 其 社 會 有 深 入 的 剖 析 與 批 評 之 外, 對 其 餘 前 資 本 主 義 的 帝 國 或 殖 民 地 所 知 就 比 較 有 限 當 然,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後 來 的 轉 型, 包 括 俾 斯 麥 的 社 會 立 法 各 國 選 舉 權 的 開 放 社 會 黨 人 的 參 政 工 會 的 壯 大 帝 國 主 義 的 競 掠 海 外 殖 民 地 民 族 主 義 的 興 起 殖 民 主 義 的 抓 狂 世 界 大 戰 的 爆 發 美 國 新 政 裡 國 家 扮 演 的 主 導 角 色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體 制 之 缺 陷 主 權 觀 念 之 推 移 等 等, 都 不 是 馬 克 思 所 能 預 知, 更 不 是 他 參 與 或 經 歷 的 史 實, 凡 此 種 種 終 於 使 得 他 國 家 學 說 的 瑕 疵 逐 一 暴 露 更 嚴 重 的 是 假 借 馬 克 思 之 名, 而 由 列 寧 建 立 的 歷 史 上 第 一 個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為 掌 握 革 命 的 果 實, 緊 抓 政 權 不 放, 遂 使 其 後 繼 者 史 達 林 之 輩, 神 化 其 本 人, 也 強 化 國 家 的 權 力, 甚 至 與 新 興 的 法 西 斯 力 量 納 粹 勢 力 軍 閥 霸 權 形 成 極 權 國 家 的 體 制 左 翼 與 右 派 極 權 國 家 的 出 現, 使 馬 克 思 的 國 家 觀 面 臨 理 論 與 現 實 落 差 之 另 一 嚴 峻 的 挑 戰 要 之, 只 討 論 一 般 性 國 家 (the state-in-general), 而 不 對 個 別 國 家,

146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季 刊 第 2 卷 第 2 期 (2006/ 夏 季 號 ) 特 別 是 變 化 激 烈 歧 異 性 特 大 的 西 方 與 日 本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作 仔 細 的 剖 析 與 比 較, 是 得 不 出 正 確 的 結 論 這 又 將 陷 於 教 條 的 陷 阱 中 (Frankel, 1978: 3-7) 事 實 上, 通 觀 馬 克 思 的 國 家 學 說, 充 滿 著 反 權 威 反 教 條 反 官 僚 的 氣 息, 這 不 僅 是 在 未 來 共 產 主 義 社 會 要 實 現 的 社 群, 就 是 在 共 產 主 義 建 立 之 前 的 普 勞 階 級 之 專 政, 也 表 現 這 種 反 極 權 的 精 神 (Miliband, 1965: 293) 因 之, 史 達 林 式 和 毛 澤 東 式 的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離 馬 克 思 的 國 家 消 亡 論 太 遙 遠 了 總 之, 馬 克 思 的 國 家 觀, 或 可 以 解 釋 早 期 工 業 與 壟 斷 資 本 主 義 時 代 資 產 階 級 與 統 治 階 級 合 為 利 益 共 同 體, 用 以 壓 榨 普 勞 階 級, 而 成 為 名 符 其 實 的 統 治 與 剝 削 機 器 不 過 在 後 資 本 主 義 時 代, 組 合 國 家 (corporate state)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的 變 化, 已 無 法 再 用 階 級 統 治 工 具 論 來 解 釋, 這 就 有 賴 於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後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乃 至 非 馬 克 思 主 義 著 的 新 詮 釋 了 ( 洪 鎌 德,1995: 185-200; 2004b: 129-43) 不 僅 19 世 紀 下 葉, 就 是 在 20 世 紀, 全 球 政 經 社 會 劇 變, 知 識 科 技 猛 進, 新 理 論 層 出 不 窮, 在 在 造 成 馬 克 思 國 家 學 說 成 為 明 日 黃 花 ( 洪 鎌 德, 1996: 71-74; 2004b) References Althusser, Louis. 1969 (1965). For Marx. London: Allan Lane. Avineri, Shlomo. 1968.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of Karl Marx.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arbalet, J. M. 1983. Marx s Construction of Social Theor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Barion, Jakob. 1970. Hegel und Marxistische Staatslehre. Bonn: H. Bouvier und Co. Verlag. Bloom, Solomon F. 1946. The Withering Away of the State.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 8, No. 1, pp. 113-21. Chang, Sherman H. M. ( 張 學 勉 ). 1931. The Marxism Theory of the State (disser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