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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初 試 現 場 報 名 ( 含 繳 費 )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08:00~17:00 至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08:00~17:00 止 初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試 報 名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複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網 址 :http://www.ntpc.edu.tw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網 址 :http://www.bdsh.ntpc.edu.tw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2 公 告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簡 章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報 名 3 甄 選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08:00~17:00 及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08:00~ 17:00 止, 於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中 行 政 大 樓 3 樓 小 會 議 室 至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地 址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義 路 277 號 ),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新 北 市 立 鳳 鳴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上 班 時 間 每 日 08:30 至 12: 至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00,13:30 至 16:30; 電 話 :(02)26780609 分 機 225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考 場 服 務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08:00~17:00 填 列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後, 請 傳 真 至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傳 真 :(02)86742767; 電 話 :(02)26742666 分 機 201 公 告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時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08:50 預 備 間 公 告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成 績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公 告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當 日 15:00 後 於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公 告 試 錄 取 名 單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公 告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試 時 間 公 告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試 成 績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公 告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當 日 17:00 後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選 頁 面 )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當 日 20:00 後 考 生 可 依 准 考 證 字 號 至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網 查 詢 當 日 10:00~12:00 13:00~16:00 持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於 新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當 日 09:00~12:00,13:00~16:00 於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中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 地 址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義 路 277 號 ), 採 現 場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4-2,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當 日 抽 應 試 順 序 當 日 17:00 後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105 月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選 頁 面 )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08:00~08:20 應 完 成 報 到, 逾 時 視 同 棄 權 當 日 15:00 後 考 生 可 依 准 考 證 字 號 至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網 查 詢 當 日 10:00~12:00 13:00~16:00 持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於 新 1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當 日 15:00 後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105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面 )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公 告 16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正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正 取 人 員 當 日 08:30~10:00 親 自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辦 理 報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到 ;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時 間 為 接 獲 通 知 後 當 日 14:00 前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 報 到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中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 0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教 師 法 暨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部 93 年 1 月 13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30000757 號 函 訂 94 年 4 月 18 日 台 人 字 第 0940042331 號 函 及 100 年 5 月 3 日 臺 人 ( 一 ) 字 第 1000069257 號 函 修 正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三 新 北 市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實 施 計 畫 貳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 一 本 校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共 8 名 二 缺 額 科 目 公 告 : 高 中 部 : 國 文 (2 名 ) 英 文 (1 名 ) 數 學 (1 名 ) 地 理 (1 名 ) 物 理 (1 名 ) 化 學 (1 名 ) 生 物 科 (1 名 ) 參 簡 章 相 關 網 站 下 載 :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網 址 http://www.ntpc.edu.tw 二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網 址 http://www.bdsh.ntpc.edu.tw 肆 報 名 時 間 : 一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 筆 試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08:00~17:00 及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08: 00~17:00 止 二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及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評 選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09: 00~12:00,13:00~16:00 伍 甄 選 資 格 : 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持 有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至 複 試 資 格 審 查 前 一 日 已 滿 10 年,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查 驗 ) 二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者, 准 以 切 結 書 方 式 報 考 : ( 一 )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試 者 未 能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教 師 證 書,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暨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2)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將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 二 )105 年 度 申 請 加 科 登 記,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證 之 考 生, 得 檢 附 申 請 加 科 登 記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應 檢 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之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或 刻 正 進 修 該 學 分 之 證 明 ), 暨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2),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加 科 登 記 證 書, 將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1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三 試 用 合 格 偏 遠 地 區 教 師, 須 依 當 年 甄 選 簡 章 ( 含 外 縣 市 ) 規 定, 於 偏 遠 地 區 服 務 期 滿 並 取 得 各 該 科 一 般 地 區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四 凡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單 位 證 件 影 本 蓋 章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文 件 及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暨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普 通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審 查 小 組 網 頁, 網 址 為 http://163.21.236.197/~cte/a/home/index.htm, 或 逕 洽 (02)23113040 分 機 8432) 五 具 現 任 正 式 國 中 或 高 中 教 師 資 格, 並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或 高 中 教 師 證 書 之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應 繳 交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6), 並 取 得 原 服 務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7) 六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經 分 發 至 外 縣 市 之 教 師, 且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服 務 期 滿 者, 若 有 意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 附 件 8), 並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得 聘 任 七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簡 章, 複 試 報 名 時 資 格 如 有 疑 義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地 點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 受 委 託 者 須 有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4-1),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08:00~17:00 及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08: 00~17:00 止 ( 三 ) 報 名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中 行 政 大 樓 3 樓 小 會 議 室 ( 地 址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義 路 277 號 ) ( 四 )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900 元, 報 名 時 完 成 繳 費 2. 報 名 時 請 攜 帶 一 張 最 近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以 製 作 准 考 證 3.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五 ) 繳 附 表 件 : 1. 初 試 報 名 表 ( 附 件 3-1 ) 2. 准 考 證 ( 附 件 3-2) 3.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初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16 日 之 後 ) ( 無 則 免 附 ) 4. 檢 附 擔 任 過 學 校 處 室 主 任 組 長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作 為 口 試 之 參 考 ( 帶 正 本 及 A4 格 式 影 本 一 份, 正 本 當 場 驗 還 )( 無 則 免 附 ) 2

5. 具 有 上 述 第 3 點 資 格 或 證 件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持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影 本 至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中 行 政 大 樓 3 樓 小 會 議 室, 逾 期 將 無 法 受 理 加 分 或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二 複 試 ( 一 )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 受 委 託 者 須 有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4-2),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09:00~12:00,13:00~16:00 ( 三 ) 報 名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中 行 政 大 樓 3 樓 小 會 議 室 ( 地 址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義 路 277 號 ) ( 四 ) 繳 費 方 式 :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費 400 元 ( 五 ) 應 試 順 序 :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抽 複 試 之 應 試 順 序 籤 ( 六 ) 繳 附 表 件 : 1. 複 試 報 名 表 ( 附 件 5, 黏 貼 最 近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 並 填 妥 複 試 相 關 表 件 2. 繳 驗 證 件 : 下 列 各 項 表 證, 請 以 A4 格 式 列 ( 影 ) 印 裝 訂 成 冊, 正 本 原 件 驗 畢 發 還, 繳 交 影 本 1 份 備 查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註 記 出 生 地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查 驗 ) (2)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3) 畢 業 證 書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伍 條 第 四 項 辦 理 ) (4) 修 畢 特 教 3 學 分 證 明, 或 參 加 相 關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54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 無 則 免 附 ) (5) 本 年 度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須 檢 附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依 本 簡 章 第 伍 條 第 二 項 ( 一 )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 (6) 以 加 科 登 記 資 格 報 考 者, 如 尚 未 取 得 該 加 科 教 師 證 書, 須 檢 附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之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或 刻 正 進 修 該 學 分 之 證 明 ( 依 本 簡 章 第 伍 條 第 二 項 ( 二 )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 3. 繳 交 報 考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件 6 現 職 教 師 用 ; 附 件 2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用 ) 4. 繳 交 簡 要 自 傳 與 教 育 理 念 表 ( 一 式 三 份 )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宣 言 ( 附 件 10-1 10-2) 5. 攜 帶 初 試 報 名 所 發 之 准 考 證, 以 便 核 章 供 口 試 使 用 6. 現 職 教 師 服 務 單 位 報 考 同 意 書 ( 附 件 7,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必 備 ) 7.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附 件 8, 無 則 免 附 ) 8. 退 伍 令 ( 無 則 免 附 ) 9. 具 結 書 ( 附 件 9) 10.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光 碟 一 片 ( 附 光 碟 套 ) 3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夾 訂 成 冊, 正 本 當 場 驗 還,A4 影 本 1 份 收 存 備 查 柒 甄 選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日 期 :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09:00~11:00 進 行 測 驗 二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試 日 期 :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08:00~08:20 應 試 者 報 到,08:50~12:20 及 13:30~17: 00 進 行 口 試 及 試 教 三 甄 選 地 點 : ( 一 ) 初 試 :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中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義 路 277 號,TEL:02-26742666 轉 200 或 201) ( 二 ) 複 試 :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中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義 路 277 號,TEL:02-26742666 轉 200 或 201) 各 考 生 甄 選 地 點 將 於 考 前 公 告 在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網 站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捌 甄 選 方 式 與 錄 取 標 準 : 一 甄 選 方 式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1. 範 圍 : 以 學 科 及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為 範 圍, 以 學 校 行 政 實 務 經 營 與 管 理 班 級 經 營 實 務 與 管 理 及 學 科 專 業 與 課 程 設 計 為 主, 採 申 論 題 方 式 進 行 2. 應 試 時 除 必 要 文 具 外 請 帶 藍 黑 色 原 子 ( 簽 字 ) 筆, 不 可 攜 帶 書 籍 文 件 3. 考 試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 前 10 分 鐘 為 預 備 鐘, 請 準 時 入 場 4.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應 試 外, 逾 時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考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5.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初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16 日 之 後 ) 者, 降 低 初 試 錄 取 分 數 百 分 之 五, 並 以 增 額 方 式 錄 取 6.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有 效 期 限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若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一 律 不 得 應 試 ( 二 )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及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評 選 ) 1. 應 試 者 於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08:00~08:20 報 到, 應 試 者 於 報 名 複 試 時 即 抽 籤 決 定 複 試 應 試 順 序,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4

2. 口 試 : (1) 以 教 育 理 念 專 業 及 專 門 學 科 知 能 曾 經 服 務 績 效 及 未 來 抱 負 表 達 能 力 儀 表 態 度 等 項 評 定 (2) 可 以 提 出 呈 現 個 人 教 育 生 涯 的 各 項 學 經 歷 心 得 資 料 及 績 效 文 件 ( 如 學 經 歷 專 長 教 學 檔 案 資 料 及 評 量 試 題 曾 參 與 或 正 在 進 行 的 研 究 或 計 畫 指 導 學 生 或 教 材 發 展 心 得 等 ), 以 複 試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的 簡 要 自 傳 與 教 育 理 念 為 主 (3) 口 試 時 間 以 25 分 鐘 為 限 3. 試 教 : (1) 範 圍 以 擬 訂 之 版 本 及 冊 數 為 主 ( 附 件 1) (2) 參 加 試 教 者 依 試 教 順 序, 應 試 者 甄 選 演 示 前 25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教 材, 試 教 時 間 以 25 分 鐘 為 限 (3) 請 使 用 資 訊 設 備, 以 展 現 應 試 者 數 位 教 學 之 能 力, 資 訊 設 備 測 試 時 間 為 08: 00~08:30, 試 教 編 號 第 1 號 請 提 早 測 試, 以 免 影 響 準 備 時 間 (4) 請 應 試 者 試 教 時 適 度 採 取 英 語 教 學, 以 呈 現 應 試 者 英 語 教 學 之 能 力, 落 實 本 校 雙 語 教 學 之 理 念 ( 國 文 領 域 不 需 要 ) 4.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評 選, 內 容 包 括 : (1) 自 我 行 銷 影 片 檔 2 分 鐘 ( 格 式 為 mpeg4) 包 括 自 我 簡 介 教 育 理 念 ( 處 室 服 務 或 班 級 經 營 ) 說 明 個 人 教 育 生 涯 的 各 項 學 經 歷 心 得 資 料 及 績 效 文 件 ( 如 學 經 歷 專 長 教 學 檔 案 資 料 及 評 量 試 題 曾 參 與 或 正 在 進 行 的 研 究 或 計 畫 指 導 學 生 或 教 材 發 展 心 得 等 ) 個 人 得 獎 說 明 想 加 入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團 隊 原 因 等, 以 展 現 個 人 影 片 編 輯 技 巧 為 主 (2) 兩 個 單 元 共 50 分 鐘 的 教 學 影 片 拍 攝, 每 個 單 元 至 少 20 分 鐘, 須 有 學 生 在 場 入 鏡, 不 得 剪 輯, 拍 攝 時 間 為 近 一 年 內 之 教 學 活 動 呈 現 ; 教 學 進 行 所 使 用 的 教 材 版 本 不 限 定 (3)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部 分 請 以 DVD 光 碟 片 繳 交, 內 容 物 以 3 個 檔 案 呈 現, 光 碟 片 上 請 書 寫 應 試 者 姓 名 報 考 部 別 任 教 科 別 及 准 考 證 字 號 (4) 教 學 影 片 之 拍 攝, 請 使 用 英 語 教 學, 以 呈 現 應 試 者 雙 語 教 學 之 能 力, 國 文 領 域 不 需 要 5. 複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附 件 11 二 錄 取 標 準 : ( 一 ) 成 績 計 算 及 查 詢 : 1.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及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評 選,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5

2. 初 試 成 績 : (1)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2) 筆 試 成 績 僅 作 為 進 入 複 試 之 門 檻, 不 列 入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3)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20:00 後 考 生 可 依 准 考 證 字 號 至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查 詢 初 試 總 成 績 3. 複 試 成 績 : (1) 含 口 試 試 教 及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評 選 成 績 如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過 多, 複 試 得 分 組 進 行, 成 績 將 以 T 分 數 轉 化 (2)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15:00 後, 考 生 可 依 准 考 證 字 號 至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網 頁 查 詢 複 試 成 績 4. 評 量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評 選 總 成 績 = 口 試 成 績 40%+ 試 教 成 績 40%+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評 選 成 績 20% ( 筆 試 成 績 僅 作 為 參 加 複 試 之 依 據, 不 列 入 計 算 ) 5. 評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順 序 錄 取 : (1) 口 試 成 績 (2) 試 教 成 績 (3)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評 選 成 績 (4) 以 上 分 數 皆 相 同 者, 另 行 遴 聘 委 員 辦 理 第 2 次 口 試, 並 以 該 次 評 分 決 定 優 先 次 序 6. 成 績 由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統 一 在 網 站 上 公 告 ( 二 ) 錄 取 方 式 : 1. 初 試 錄 取 方 式 : (1) 應 試 者 皆 按 初 試 總 成 績, 依 該 缺 額 數 8 倍 錄 取 例 如 : 缺 額 1 人 者 錄 取 8 人 缺 額 2 人 者 錄 取 16 人, 依 此 類 推 參 加 複 試 (2) 應 試 者 可 以 電 話 及 上 網 方 式 查 詢 成 績, 一 經 公 告, 不 得 以 任 何 原 因 提 出 未 接 獲 成 績 之 異 議 (3)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2. 複 試 錄 取 方 式 : (1) 各 缺 額 以 複 試 之 評 選 總 成 績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錄 取 之 (2)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 錄 取 標 準 為 70 分 ) 不 予 錄 取, 該 科 目 名 額 得 從 缺 (3) 備 取 名 額 於 甄 選 後 由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6

玖 錄 取 公 告 : 一 初 試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5:00 後,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網 頁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不 另 行 通 知 二 複 試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15:00 後 公 告, 以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網 頁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公 告 為 準, 應 試 者 亦 可 以 電 話 查 詢, 一 經 公 告, 不 得 以 任 何 原 因 提 出 未 接 獲 成 績 之 異 議 拾 成 績 複 查 : 一 申 請 日 期 : ( 一 ) 初 試 申 請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0:00~12:00 13:00~16:00 ( 二 ) 複 試 申 請 :105 年 5 月 03 日 ( 星 期 二 )10:00~12:00 13:00~16:00 ( 三 ) 限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現 場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手 續 : ( 一 ) 請 填 寫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 附 件 12), 至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辦 理 申 請 ( 二 ) 初 試 或 複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如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請 填 寫 委 託 書 ( 附 件 13) 三 複 查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按 正 確 分 數 重 新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發 給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拾 壹 正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 一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正 取 人 員 於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08:30~10:00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報 到 地 點 為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正 取 人 員 親 自 攜 帶 複 試 錄 取 公 告 單 ( 逕 自 網 路 下 載 ) 學 歷 證 件 及 合 格 教 師 證 正 本 或 本 簡 章 第 伍 條 第 二 項 相 關 證 件, 現 職 人 員 同 時 檢 附 原 服 務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正 取 人 員 未 經 委 員 會 同 意 而 未 按 時 到 場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時 間 為 接 獲 通 知 後 當 日 14:00 前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並 接 受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請 校 長 聘 任 並 完 成 簽 約 程 序 二 已 報 到 之 正 備 取 人 員 若 未 能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00 前 繳 齊 資 格 相 關 證 件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切 結 報 名 部 份, 請 另 依 切 結 書 所 載 時 間 規 定 ) 拾 貳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考 場 及 相 關 服 務 規 定 : 一 本 規 定 之 服 務 對 象 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初 試 : 初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複 試 : 複 試 報 名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持 有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初 試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16 日 之 後 ; 複 試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30 日 之 後 ) 二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考 生, 初 試 應 試 者 於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08:00~17:00, 將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14-1) 傳 真 或 送 達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7

中 學,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傳 真 :(02)86742767; 電 話 (02)26742666 轉 201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於 初 試 時 申 請 下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方 式,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 ( 一 ) 考 生 如 需 使 用 紙 筆 以 外 之 作 答 器 具 ( 如 點 字 機 ), 或 必 要 之 輔 助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擴 視 機 放 大 鏡 ) 及 醫 療 器 材 等, 應 自 行 準 備 並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使 用 ( 二 )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 依 障 礙 情 形 對 答 題 功 能 之 影 響 程 度 審 核, 延 長 時 間 最 多 以 20 分 鐘 為 限 ( 三 ) 提 供 放 大 試 卷 ( 字 體 放 大 成 24 號 標 楷 體 字 ) ( 四 ) 代 讀 試 卷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 五 )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 六 ) 行 動 不 便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 七 ) 提 供 特 殊 桌 椅, 但 考 生 應 事 先 提 出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八 ) 初 試 報 名 後, 臨 時 因 故 需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者, 應 於 考 前 兩 天 (105 年 4 月 14 日 當 天 )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四 複 試 時 若 欲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者, 應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繳 附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14-2) 拾 參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通 過, 提 報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如 相 關 法 令 未 有 規 定 者,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得 修 正 之 ; 倘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拾 肆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 一 聯 絡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鳳 鳴 國 民 中 學 電 話 :(02)26780609( 人 事 室 分 機 225) 二 聯 絡 時 間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止, 週 一 至 週 五 8: 30 至 12:00,13:30 至 16:30 拾 伍 查 詢 網 址 及 電 話 :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http://www.ntpc.edu.tw 二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網 址 http://www.bdsh.ntpc.edu.tw 三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電 話 (02)26742666 拾 陸 附 則 一 錄 取 教 師 如 有 以 下 情 事 者, 應 予 以 解 聘 : ( 一 )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經 查 證 屬 實,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二 ) 錄 取 後 無 法 依 原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或 高 8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予 以 解 聘, 不 得 異 議 ( 三 ) 具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或 未 符 報 名 資 格 而 報 名, 於 報 名 時 未 及 時 發 現 者, 於 錄 取 後 應 予 以 解 聘, 不 得 異 議 二 現 職 教 師 倘 獲 錄 取,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而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者,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三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之 教 師 如 分 發 至 本 市 者 或 本 市 現 職 教 師 因 學 校 減 班 已 接 受 教 育 局 遷 調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四 除 其 他 特 殊 規 定, 凡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具 有 以 下 之 義 務 : ( 一 ) 遵 守 教 師 法 第 17 條 之 規 定 ( 二 ) 錄 取 本 校 之 教 師 有 依 本 校 課 程 結 構 教 授 國 中 課 程 之 義 務 ( 三 ) 錄 取 之 教 師 有 接 受 學 校 安 排,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導 師 及 協 助 行 政 之 義 務 ( 四 ) 錄 取 本 校 之 教 師 須 配 合 本 校 雙 語 教 學 課 程 之 義 務 ( 五 ) 錄 取 本 校 之 教 師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須 參 加 本 校 之 備 課 研 習 ( 共 5 次 ), 在 星 期 六 ( 或 日 ) 全 日 辦 理, 時 間 另 行 通 知 ( 六 ) 錄 取 教 師 須 遵 守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所 規 範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五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因 服 法 定 役 無 法 至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其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以 保 留, 起 聘 日 期 應 以 學 期 或 學 年 為 單 位 六 經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於 報 到 一 星 期 內 向 本 校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3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七 參 加 甄 選 應 試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者, 依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 附 件 15) 辦 理 八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九 報 名 及 考 試 當 日 因 本 校 校 內 停 車 空 間 有 限, 請 考 生 盡 量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十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導 致 上 述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時, 將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網 頁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公 告 十 一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必 要 時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公 告 於 網 站 十 二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十 三 本 報 名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9

十 四 本 次 甄 選 既 經 報 名, 其 報 名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十 五 新 進 教 師 應 參 與 教 育 部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之 初 任 教 師 輔 導 研 習, 研 習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教 育 部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規 劃 期 程 辦 理, 另 行 通 知 10

附 件 1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一 覽 表 項 目 別 甄 選 科 別 甄 選 名 額 試 教 科 別 版 本 暨 冊 數 備 取 名 額 國 文 2 龍 騰 版 第 一 ~ 四 冊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英 文 1 三 民 版 第 一 ~ 四 冊 數 學 1 龍 騰 版 第 一 ~ 四 冊 地 理 1 龍 騰 版 第 一 ~ 四 冊 物 理 1 康 熹 版 基 礎 物 理 ( 二 )B 版 選 修 物 理 上 下 冊 化 學 1 翰 林 版 基 礎 化 學 ( 二 )( 三 ) 生 物 1 泰 宇 版 基 礎 生 物 上 下 冊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註 : 以 上 版 本 以 104 學 年 度 教 科 書 為 主 11

附 件 2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切 結 書 (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 本 人 報 考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因 下 列 原 因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外, 並 願 切 結 如 下 : 本 人 已 參 加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如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以 加 科 登 記 資 格 報 考 本 次 甄 選, 並 已 修 畢 該 科 專 門 課 程 或 刻 正 於 大 學 進 修 該 學 分, 請 同 意 先 行 報 考, 並 願 切 結 : 若 獲 錄 取, 而 未 能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該 加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其 他 切 結 人 : ( 簽 名 蓋 章 )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2

附 件 3-1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報 名 表 任 教 科 別 : 准 考 證 字 號 :: ( 勿 填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居 住 地 址 貼 照 片 處 聯 絡 手 機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學 歷 聯 絡 市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畢 業 學 校 / 科 系 修 業 日 期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至 年 月 ( ) 號 年 月 至 年 月 ( ) 號 年 月 至 年 月 ( ) 號 訓 練 機 構 起 訖 年 月 證 書 字 號 訓 練 年 月 至 年 月 至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是 否 役 畢 ; 不 須 服 役 其 他 身 障 身 分 : 是 否 任 教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日 期 1. 1. 年 月 至 年 月 經 歷 2. 2. 年 月 至 年 月 3. 3. 年 月 至 年 月 4. 4. 年 月 至 年 月 5. 5. 年 月 至 年 月 6. 6. 年 月 至 年 月 委 託 書 報 名 費 900 元 整 發 給 准 考 證 報 考 人 簽 收 : 經 手 人 : 次 頁 簡 要 自 傳, 請 併 附 13

簡 要 自 傳 工 作 經 歷 特 殊 表 現 教 育 理 念 參 加 甄 選 動 機 及 自 我 期 許 14

附 件 3-2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准 考 證 任 教 科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 應 考 人 姓 名 報 考 部 別 高 中 部 自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2 吋 照 片 聯 絡 電 話 試 別 時 程 監 試 人 簽 章 * 複 試 繳 費 簽 章 :( 勿 填 ) 甄 選 記 錄 * 注 意 事 項 初 試 ( 筆 試 ) 複 試 ( 口 試 試 教 ) 105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試 別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學 科 及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口 試 試 教 08:50~09:00 預 備 09:00~11:00 時 程 工 作 人 員 簽 章 08:00~08:20 報 到 08:50~17:00 一 初 試 與 複 試 各 考 生 甄 選 地 點 將 於 考 前 公 告 在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二 甄 選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有 效 駕 照 ; 並 請 攜 帶 藍 或 黑 原 子 ( 簽 字 ) 筆 三 考 試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 前 10 分 鐘 為 預 備 鐘, 請 準 時 入 場 四 初 試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考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卷 應 一 併 附 繳 五 複 試 逾 時 (08:20 後 )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口 試 試 教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亦 視 同 棄 權 六 甄 選 及 放 榜 時 間 詳 閱 甄 選 簡 章 七 本 准 考 證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便 初 試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報 名 時 核 章, 供 口 試 試 教 使 用 八 其 餘 事 項 依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應 試 人 員 參 加 複 試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15

附 件 4-1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報 名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6

附 件 4-2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報 名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7

姓 名 附 件 5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表 任 教 科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18 出 生 日 期 電 話 (O): (H): ( 行 動 電 話 ): E-mail: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基 本 證 件 切 結 書 其 它 年 月 日 考 生 自 我 檢 核 1 國 民 身 分 證 : 字 號 已 繳 已 繳 2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已 繳 已 繳 3 第 二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 無 則 免 附 ) 已 繳 已 繳 4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 年 月 畢 業 ) 號 105 年 4 月 22 日 黏 貼 最 半 近 身 三 二 個 吋 月 照 內 片 脫 帽 正 面 已 繳 已 繳 5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文 件 (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通 知 單 ) 已 繳 已 繳 6 其 他 加 科 登 記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之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或 刻 正 進 修 該 學 分 之 證 明 ) 已 繳 已 繳 7 未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報 考 切 結 書 已 繳 已 繳 8 公 立 學 校 正 式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已 繳 已 繳 9 繳 交 簡 要 自 傳 與 教 育 理 念 資 料 表 單 ( 一 式 三 份 ) 已 繳 已 繳 10 繳 交 教 師 宣 言 表 單 已 繳 已 繳 11 製 作 教 學 與 影 片 光 碟, 教 學 影 片 拍 攝 日 期 : 年 月 日 已 繳 已 繳 12 初 試 准 考 證 已 繳 已 繳 13 是 否 役 畢 ; 不 須 服 兵 役 已 繳 已 繳 14 現 職 教 師 服 務 單 位 報 考 同 意 書 已 繳 已 繳 15 具 結 書 已 繳 已 繳 16 特 教 3 學 分 證 明 已 繳 已 繳 17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已 繳 已 繳 18 其 他 : 已 繳 已 繳 證 件 影 本 請 依 序 排 列, 均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並 將 准 考 證 放 置 在 所 有 表 件 上 面 審 核 人 員 複 核 初 審 人 員 核 章 : 複 審 人 員 核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經 歷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委 託 書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機 關 ( 學 校 ) ( 職 稱 ) 服 務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任 教 總 年 資 共 計 年 1.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2. 發 給 准 考 證 報 名 費 400 元 整 報 考 人 簽 收 : 經 手 人 : 章 :

附 件 6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公 立 學 校 正 式 教 師 用 ) 本 人 報 考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次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如 幸 獲 錄 取,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提 交 離 職 證 明 書,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名 蓋 章 )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9

附 件 7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服 務 單 位 報 考 同 意 書 (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用 ) 茲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參 加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5 學 年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該 師 若 獲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並 據 以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學 校 名 稱 : 校 長 : ( 學 校 關 防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20

附 件 8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本 人 以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經 縣 市 ( 校 ) 分 發 之 教 師 身 分, 報 考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如 獲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且 取 得 證 明, 致 影 響 本 人 相 關 法 定 權 益 時,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委 員 會 切 結 人 : ( 簽 名 蓋 章 ) 原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1

附 件 9 具 結 書 具 結 人 參 加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辦 甄 選, 茲 聲 明 本 人 確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及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之 各 項 情 事, 若 有 違 反, 或 有 不 實 情 事 者, 願 負 法 律 及 契 約 責 任, 特 立 具 結 書 為 證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委 員 會 具 結 人 : ( 簽 名 蓋 章 )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2

附 件 10-1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簡 要 自 傳 與 教 育 理 念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報 考 部 別 高 中 部 科 目 凡 錄 取 本 校 教 師 之 資 料, 均 列 入 人 事 室 教 職 員 檔 案 書 寫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6 題 敘 述, 以 A4 紙 張 直 立 橫 式 打 印, 整 份 資 料 之 繳 交 ( 含 封 面 附 件 等 ) 以 10 張 A4 為 限 一 您 個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簡 述 ( 含 教 育 理 念 ; 如 具 第 二 專 長 者, 請 加 註 說 明 ) 二 您 想 加 入 北 大 高 中 團 隊 原 因 ( 含 欲 報 考 處 室 及 原 因 ) 三 您 能 為 北 大 高 中 圓 的 夢 有 哪 些 四 您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能 力 或 過 去 工 作 績 效, 有 信 心 完 成 圓 夢 計 畫 五 您 對 資 訊 ( 媒 材 ) 科 技 等 在 教 學 上 及 行 政 上 之 應 用 能 力 與 期 許 六 您 對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教 師 評 鑑 及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之 看 法 23

附 件 10-2 我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宣 言 ( 本 人 簽 名 ) 清 楚 知 悉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之 教 師 有 以 下 的 宣 言 及 對 教 育 的 承 諾 : ( 一 ) 我 要 喜 歡 學 生 ( 二 ) 我 要 樂 於 付 出 ( 三 ) 我 要 認 同 學 校 ( 四 ) 我 要 專 業 對 話 ( 五 ) 我 要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包 括 ~ *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 開 放 觀 課 * 每 學 年 至 少 完 成 一 個 教 學 影 片 公 開 分 享 * 呈 現 學 生 回 饋 資 訊 * 要 參 加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以 上 的 宣 言 與 承 諾, 如 幸 獲 錄 取 北 大 高 中, 我 是 願 意 無 異 議 配 合 否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24

附 件 11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應 試 人 員 參 加 複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複 試 當 日 請 先 到 應 試 試 場 休 息 室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105 年 4 月 30 日 08:00~08: 20), 逾 時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複 試 資 格 二 每 一 試 場 均 安 排 1 位 服 務 老 師, 負 責 唱 名 及 核 對 身 分 ( 請 出 示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有 效 駕 照 ),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可 提 早 開 始 下 一 序 號 人 員 應 試 三 應 試 教 師 請 於 休 息 室 等 候 服 務 人 員 叫 號 進 行 口 試 四 請 應 考 人 員 特 別 注 意, 當 一 進 入 試 場, 便 開 始 計 時, 請 考 生 掌 握 時 間 五 應 考 教 師 請 在 休 息 室 等 候 應 試, 請 勿 在 走 廊 上 隨 意 走 動, 影 響 考 試 六 口 試 部 分 依 以 下 方 式 進 行 : ( 一 ) 口 試 時 請 依 照 抽 籤 順 序 先 後 上 臺, 依 各 試 場 分 配 場 地 及 時 間 進 行 口 試 ( 口 試 順 序 及 時 間 公 布 於 休 息 室 ) ( 二 ) 第 一 次 教 師 甄 選 口 試 時 間 25 分 鐘, 服 務 人 員 於 22 分 鐘 按 第 1 次 鈴, 於 25 分 鐘 按 第 2 次 長 鈴, 請 立 刻 結 束 口 試, 並 向 服 務 人 員 領 取 准 考 證 後 儘 速 離 開 試 場 七 試 教 部 分 依 以 下 方 式 進 行 : ( 一 ) 試 教 時 請 依 照 抽 籤 順 序 先 後 上 臺, 依 各 試 場 分 配 場 地 及 時 間 進 行 ( 各 試 場 試 教 順 序 及 時 間 公 布 於 休 息 室 ) ( 二 )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各 試 場 試 教 於 8 時 25 分 第 1 位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25 分 鐘 後, 於 8 時 50 分 上 臺 試 教 ; 第 2 位 於 8 時 50 分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25 分 鐘 後, 於 9 時 15 分 上 臺 試 教 ; 依 此 類 推 ( 三 ) 應 試 者 試 教 時 間 25 分 鐘, 服 務 人 員 於 22 分 鐘 按 第 1 次 鈴, 請 於 此 時 逐 漸 結 束 試 教 課 程 ; 於 25 分 鐘 按 第 2 次 長 鈴, 請 立 即 結 束 試 教 並 向 服 務 人 員 領 取 准 考 證 後 儘 速 離 開 試 場 ( 四 ) 應 試 者 試 教 時 請 使 用 資 訊 設 備, 以 展 現 數 位 教 學 能 力 ( 五 ) 應 試 者 ( 除 報 考 國 文 科 教 師 外 ) 試 教 時 請 適 度 使 用 英 語 教 學, 以 展 現 雙 語 教 學 能 力 ( 六 ) 請 應 試 人 員 於 試 教 後, 保 持 整 潔, 留 給 下 一 位 使 用 八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評 選 部 分, 影 片 內 容 包 括 : ( 一 ) 自 我 行 銷 影 片 檔 2 分 鐘 ( 格 式 為 mpeg4) 包 括 自 我 簡 介 教 育 理 念 ( 處 室 服 務 或 班 級 經 營 ) 說 明 個 人 教 育 生 涯 的 各 項 學 經 歷 心 得 資 料 及 績 效 文 件 ( 如 學 經 歷 專 長 教 學 檔 案 資 料 及 評 量 試 題 曾 參 與 或 正 在 進 行 的 研 究 或 計 畫 指 導 學 生 或 教 材 發 展 心 得 等 ) 個 人 得 獎 說 明 想 加 入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團 隊 原 因 等, 以 展 現 個 人 影 片 編 輯 技 巧 為 主 ( 二 ) 兩 個 單 元 共 50 分 鐘 的 教 學 影 片 拍 攝, 每 個 單 元 至 少 20 分 鐘, 須 有 學 生 在 場 入 鏡, 不 得 剪 輯, 拍 攝 時 間 為 近 一 年 內 之 教 學 活 動 呈 現 ; 教 學 進 行 所 使 25

用 的 教 材 版 本 不 限 定 ( 三 )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部 分 請 以 DVD 光 碟 片 繳 交, 內 容 物 以 3 個 檔 案 呈 現, 光 碟 片 上 請 書 寫 應 試 者 姓 名 報 考 部 別 任 教 科 別 及 准 考 證 字 號 ( 四 ) 教 學 影 片 之 拍 攝, 請 使 用 英 語 教 學, 以 呈 現 應 試 者 雙 語 教 學 之 能 力, 國 文 領 域 不 需 要 八 如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過 多 時, 得 分 開 成 2 個 以 上 試 場 辦 理 ; 應 試 者 複 試 成 績 以 T 分 數 轉 換 計 算 九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表 及 試 場 位 置 圖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後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 公 告 ( 自 辦 教 師 甄 選 頁 面 ) 及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校 網 26

附 件 12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申 請 科 目 請 勾 選 複 查 結 果 : 分 數 初 試 學 科 及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口 試 複 試 試 教 教 學 與 影 片 製 作 評 選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日 期 : 1. 初 試 申 請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0:00~12:00 13:00~16:00 2. 複 試 申 請 :105 年 5 月 03 日 ( 星 期 二 )10:00~12:00 13:00~16:00 二 本 申 請 表 之 資 料, 考 生 請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並 簽 名, 請 詳 實 填 寫,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三 限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需 附 委 託 書 附 件 13) 至 現 場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四 初 試 或 複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五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答 案 卷 六 複 查 結 果 先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 若 有 異 動, 寄 發 複 查 成 績 通 知 單 打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考 生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委 員 會 27

附 件 13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到 場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28

附 件 14-1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初 試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日 生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通 訊 處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信 箱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輔 助 設 備 ( 考 生 自 備, 需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由 休 息 時 間 扣 除 ) 放 大 試 卷 代 讀 試 卷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重 謄 或 代 劃 答 案 卡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劃 )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特 殊 桌 椅 ( 請 說 明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障 礙 情 形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肢 體 障 礙 : 障 礙 部 位 :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下 肢 其 他 障 礙 ( 說 明 需 求 ) : 繳 驗 證 件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在 有 效 期 限 (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16 日 之 後 ) 准 號 考 碼 證 號 審 承 查 辦 小 人 組 ( 簽 章 ) 審 認 查 定 小 結 組 果 查 符 不 通 過 應 於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08:00~17:00 將 證 件 傳 真 或 送 達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傳 真 :02-86742767, 電 話 :02-26742666 分 機 201 29

附 件 14-2 姓 名 通 訊 處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複 試 )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信 箱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手 冊 ( 或 證 明 ) 字 號 : 障 礙 類 別 : 障 礙 等 級 : 重 新 鑑 定 日 期 : 障 礙 類 別 輔 助 設 備 ( 考 生 自 備, 需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肢 體 障 礙 :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下 肢 其 他 障 礙 ( 說 明 需 求 ):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特 殊 桌 椅 ( 請 說 明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其 他 : 繳 驗 證 件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在 有 效 期 限 (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1 月 30 日 之 後 ) 號 應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繳 交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 簽 章 ) 審 認 查 定 小 結 組 果 查 符 不 通 過 30

附 件 15 壹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 應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二 考 試 時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不 得 應 試 三 考 試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 前 10 分 鐘 為 預 備 鐘, 請 準 時 入 場 除 第 1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應 試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應 準 時 入 座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四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六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做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時, 考 生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收 卡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卡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九 非 應 試 用 品 含 食 物 ( 水 除 外 )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 應 考 科 別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除 外 )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請 關 機 )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計 時 器 或 電 子 手 錶 之 鬧 鈴 功 能 請 關 閉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十 考 生 如 因 身 體 特 殊 需 求 需 攜 帶 非 應 試 用 品, 須 報 請 監 試 人 員 核 准 並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十 一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二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31

貳 新 北 市 立 北 大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自 辦 甄 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方 式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第 一 類 :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 第 二 類 :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 第 三 類 :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三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四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五 交 換 答 案 本 試 題 卷 作 答 者 六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七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一 初 試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初 試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 複 試 各 節 未 依 時 間 報 到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而 強 行 入 場 者 三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四 於 答 案 本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作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五 攜 出 答 案 本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六 交 答 案 本 後 強 行 修 改 答 案 者 七 以 紙 張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二 提 早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三 污 損 答 案 本 損 壞 試 題 卷 者 四 攜 帶 食 物 ( 水 除 外 )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非 應 試 用 品,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五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本 次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附 記 : 1. 上 述 違 規 行 為, 請 監 試 人 員 記 錄, 交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處 理 2. 未 規 定 本 表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均 比 照 國 家 級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3. 若 規 範 或 疑 義 情 事,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或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及 決 議 辦 理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