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立清水高級中學95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公告[1].rtf

<4D F736F F 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62E3031>

<4D F736F F D20B874A4DF313035B2C4A454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72E3037>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4D F736F F 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62E3038>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0601 -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一、 資格條件:


簽 呈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6-1-1極限的概念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xls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03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聘任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1234.pdf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附件 年第 10 次臺北市政府約聘僱人員甄試報名表(正表)

~ip10t24w2z2x15l35s2v;

Transcription: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領 表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至 報 名 日 止,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或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下 載 列 印 (A4 格 式 ) 網 址 :http://www.cssh.ntpc.edu.tw(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http://tsn.moe.edu.tw/index/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 0.07.04 公 告 07.05 更 新 版 二 報 名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0 年 7 月 9 0 日 ( 星 期 一 二 ) 每 日 上 午 9:00 至 :30 止 三 報 名 方 式.. 親 自 或 委 託 代 理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四 報 名 地 點..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人 事 室 ( 地 址..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明 德 路 段 72 號 ) 聯 絡 電 話 :(02)2270780 轉 06 33 32 五 報 名 費 用 : 新 臺 幣 800 元 整 ( 以 報 名 現 場 繳 費 方 式 ) 六 應 考 資 格.. ( 一 ) 基 本 條 件 :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凡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者 ( 依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進 入 臺 灣 須 設 籍 滿 0 年 以 上, 方 得 報 考 ) 2. 無 教 師 法 第 4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 33 條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詳 如 備 註 一, 倘 具 有 上 列 情 事 一 者, 縱 因 事 前 未 察 覺 而 於 放 榜 錄 取 後 發 覺, 已 發 聘 任 用 者, 應 予 解 聘, 未 發 聘 任 用 者,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 3. 已 參 加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0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或 新 北 市 立 高 中 職 0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持 有 成 績 單 者 ( 二 ) 基 本 資 格 : 具 有 以 下 資 格 者 具 有 中 學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資 格, 尚 在 有 效 期 限 者 七 聘 期 :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定, 如 係 代 理 留 職 停 薪 缺 者, 如 留 職 停 薪 教 師 提 前 復 職 即 應 中 止 聘 約 八 應 繳 證 件..(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影 本 留 存 ) ( 一 ) 報 名 表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2 吋 半 身 照 片 3 張 (2 張 黏 貼 於 甄 選 報 名 表 ( 一 )( 二 ), 另 張 黏 貼 於 准 考 證 ) ( 二 ) 畢 業 證 書 ( 凡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先 行 依 規 定 辦 理 認 證, 否 則 恕 不 受 理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教 育 學 程 單 位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有 正 式 公 文 證 明,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並 請 檢 附 以 下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中 譯 本 ( 以 上 文 件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文 化 辦 事 處 辦 理 驗 證 ) 入 出 境 紀 錄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 四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五 )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0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成 績 單 或 新 北 市 立 高 中 職 0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成 績 單 ( 六 ) 男 性 役 畢 請 檢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 無 則 免 附 ) ( 七 )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貼 足 32 元 郵 資 並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九 甄 選 方 式 與 計 分 比 重.. ( 一 ) 筆 試 : 採 計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0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40% ( 如 僅 報 考 本 校 高 中 部 代 理 教 師 得 採 用 新 北 市 立 高 中 職 0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40%) ( 二 ) 試 教 (5 分 鐘 ) : 以 現 行 中 學 該 科 課 程 為 範 圍, 試 教 範 圍 如 備 註 二, 採 教 學 演 示 方 式, 抽 定 試 教 課 別 ( 單 元 ) 進 行 試 教, 佔 百 分 之 35% 評 分 原 則 含 教 學 內 容 教 學 技 巧 儀 態 口 齒 清 晰 度 創 意 度 ( 三 ) 口 試 (0 分 鐘 ):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之 教 學 檔 案 等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評 分 原 則 含 教 育 理 念 專 業 及 專 門 學 科 知 能 曾 經 服 務 績 效 及 未 來 抱 負 表 達 能 力 儀 表 態 度 行 政 配 合 度 服 務 熱 誠 等 項 評 定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25% 報 考 體 育 專 長 類 科 者, 應 繳 交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 如 : 相 關 證 照 獲 獎 或 指 導 證 明 等 ) ( 四 ) 總 成 績 = 筆 試 成 績 40%+ 試 教 成 績 35%+ 口 試 成 績 25% ( 五 ) 如 該 科 報 考 人 數 達 24 人 以 上 ( 含 24 人 ) 時, 該 科 總 成 績 以 T 分 數 轉 換 十 錄 取 標 準 : ( 一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試 教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 如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70 分 ), 不 予 錄 取 ( 二 ) 錄 取 名 額 按 實 際 缺 額 錄 取 之, 但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從 缺 又 錄 取 人 員 應 聘 後 無 法 辦 理 敘 薪 者, 即 予 解 聘 ( 三 ) 代 理 缺 額 類 別 聘 任 以 錄 取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為 育 嬰 進 修 侍 親 兵 役 ( 四 )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符 合 任 教 資 格 者, 於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得 優 先 錄 取 2

十 一 甄 選 科 目 及 名 額.. ( 一 ) 預 定 錄 取 科 別 與 名 額.. 最 新 缺 額 更 新 公 告 0.07.05 國 中 部 高 中 部 序 領 域 別 科 目 缺 別 名 額 序 科 目 缺 別 名 額 國 文 語 文 名 育 嬰 缺 2 名 侍 親 缺 名 4 公 民 與 社 會 2 英 語 2 2 地 球 科 學 侍 親 缺 3 數 學 數 學 4 3 地 理 4 生 活 科 技 總 計 3 5 理 化 自 然 資 訊 延 長 病 假 缺 6 地 科 7 地 理 延 長 病 假 缺 8 社 會 歷 史 9 公 民 2 0 童 家 綜 合 名 育 嬰 缺 名 2 2 輔 導 2 2 健 教 3 健 體 體 育 3 4 特 教 特 教 3 總 計 30 ( 二 ) 備 取 以 各 該 科 錄 取 名 額 之 2 倍 擇 優 錄 取 ( 備 取 人 員 以 遞 補 正 取 未 報 到 者 為 限 ) 十 二 甄 選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健 保 IC 卡 等 ) 參 加 試 教 及 口 試, 甄 選 時 間 與 地 點 如 下 : ( 一 ) 時 間..0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00 分 起 ( 二 ) 地 點.. 本 校 指 定 教 室 ( 三 ) 試 場 之 配 當 及 每 位 考 生 報 到 抽 題 試 教 及 口 試 之 序 號 時 間 或 其 他 補 充 規 定, 將 於 0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7:00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十 三 放 榜 :0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8 時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網 站 與 門 首 公 告 為 準, 3

成 績 寄 達 為 輔 同 時 將 寄 發 個 人 成 績 單 網 址 :http://www.cssh.ntpc.edu.tw(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四 報 到 : 錄 取 人 員 於 0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2 時 報 到 簽 約, 逾 期 未 報 到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私 章, 繳 交 教 師 證 書 學 歷 證 書 正 本 身 份 證 及 其 影 本 郵 局 存 摺 影 本 十 五 附 則 一 各 科 錄 取 代 理 教 師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規 定 以 學 歷 起 支 薪 級 核 薪 ( 曾 任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 待 遇 支 給 標 準,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 但 未 具 所 代 理 類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按 8 成 支 給 二 各 科 錄 取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有 依 課 程 結 構 及 需 要, 安 排 任 教 本 校 之 國 高 中 課 程 以 及 接 受 學 校 安 排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及 導 師 之 義 務 十 六 本 甄 選 簡 章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得 修 正 之,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ssh.ntpc.edu.tw) 4

備 註 一 教 師 法 第 4 條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者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三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四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五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六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者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八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者 有 前 項 第 六 款 第 八 款 情 形 者, 應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半 數 以 上 之 決 議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形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其 已 聘 任 者, 除 有 第 七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外,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 條 具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患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三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四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五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六 經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七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者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3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5

備 註 二 (0.07.04 公 告 07.05 更 新 版 )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試 教 範 圍 及 版 本 國 中 部 高 中 部 序 科 目 試 教 範 圍 試 教 版 本 序 科 目 試 教 範 圍 試 教 版 本 國 文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南 一 版 公 民 與 社 會 高 二 第 二 學 期 龍 騰 2 英 語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翰 林 版 2 地 球 科 學 高 二 下 泰 宇 3 數 學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翰 林 版 3 地 理 ( 二 ) 高 一 下 龍 騰 4 生 活 科 技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南 一 乙 版 5 理 化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南 一 乙 版 6 地 科 九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康 軒 版 7 資 訊 影 像 處 理 PhotoImpactX3 旗 立 8 地 理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翰 林 版 9 歷 史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翰 林 版 0 公 民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翰 林 版 童 家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康 軒 版 2 輔 導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康 軒 版 3 健 教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翰 林 版 4 體 育 八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翰 林 版 5 特 教 備 註 : 試 教 說 明 如 下 () 範 圍 特 教 班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類 課 程 綱 要 教 學 手 冊 A. 一 般 科 目 : 國 中 部 以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00 學 年 度 九 年 一 貫 新 課 程 教 材 完 整 版 本 為 準 高 中 部 試 教 版 本 以 00 學 年 度 高 中 用 書 為 主 B. 特 教 科 目 : 身 心 障 礙 類 以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生 活 及 學 習 教 學 策 略 為 準 C. 體 育 科 目 : 以 現 場 教 學 演 練 為 準 D. 體 育 專 長 : 以 報 考 專 長 類 別 訓 練 法 為 主 並 自 備 教 具, 另 務 請 穿 著 輕 便 運 動 服 球 鞋 (2) 參 加 試 教 者 依 試 教 順 序, 演 示 前 0 分 鐘 ( 特 殊 教 育 之 身 心 障 礙 類 為 30 分 鐘 )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教 材, 試 教 時 間 以 5 分 鐘 為 限 6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參 加 貴 校 所 辦 理 之 0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如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解 除 聘 約 ; 已 報 到 者 應 即 離 職, 其 涉 及 偽 造 文 書 或 違 反 聘 約 者, 願 意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一 現 職 公 私 立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未 於 0 年 7 月 9 日 前 繳 交 原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離 職 證 明 書 者 二 未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於 規 定 時 限 無 法 繳 交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三 資 料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者 四 有 教 師 法 第 4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 條 第 33 條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五 通 知 錄 取,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簽 約 報 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級 中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0 年 7 月 日 7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書 人 因 另 有 要 事,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貴 校 0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試, 特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為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此 致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級 中 學 委 託 人 : ( 簽 章 ) 住 址 : 電 話 :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住 址 : 電 話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0 年 7 月 日 8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級 中 學 0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切 結 同 意 書 本 人 確 未 有 教 師 法 第 4 條 第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 條 第 33 條 規 定 不 得 報 考 之 情 事, 並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授 權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及 依 甄 選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特 此 切 結 立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0 年 7 月 日 9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表 ( 一 ) 科 別 : 編 號 : ( 考 生 請 勿 填 ) 0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貼 相 片 處 ( 請 貼 最 近 住 址 電 話 (O): (H): 手 機 : 吋 3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2 相 片 乙 張 ) 現 職 單 位 : 職 稱 : 基 本 證 件 單 成 筆 試 績 複 檢 資 格 證 明 國 民 身 分 證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教 師 證 書 發 證 日 期 : 年 月 日 科 別 : 科 字 第 號 實 習 教 師 證 : 發 證 日 期 : 年 月 日 科 別 : 科 字 第 號 教 育 學 分 證 書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專 門 學 分 證 明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0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複 檢 單 位 開 立 之 送 審 證 明 ( 複 檢 縣 市 : )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證 明 服 務 證 明 書 聘 書 ( 以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者 ) 收 件 初 複 審 切 結 書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考 切 結 書 (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填 寫 ) 其 他 證 件 收 費 簽 章 考 生 簽 名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32 元 並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其 他 : 領 取 准 考 證 編 號 簽 章 發 證 簽 章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符 合 資 格 准 予 報 名 不 符 合 資 格 應 予 退 件 0

2 ( )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表 ( 二 ) 科 別 : 編 號 : 0 年 月 日 姓 名 住 址 學 歷 科 系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男 出 生 別 女 年 月 日 (O) 電 (H) 話 手 機 : 年 月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日 現 職 證 書 字 號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吋 正 面 相 片 經 歷 教 師 資 格 服 務 紀 錄 任 教 科 目 科 教 師 證 學 分 證 明 第 二 專 長 科 目 科 教 師 證 學 分 證 明 登 記 專 長 以 外 願 授 科 目. 2. 3. 4. 5. 6. 兵 役 狀 況 役 畢 未 役 畢 * 男 生 勾 選 述 簡 要 自 (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延 長 )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准 考 證 試 別 甄 選 日 期 時 間 註 記 科 別 口 試 7 月 9 日 姓 名 試 教 筆 試 7 月 9 日 請 繳 交 筆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乙 份 照 片 自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正 面 脫 帽 2 吋 半 身 照 片 注 意 事 項. 筆 試 成 績 :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0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單 影 本 乙 份 ( 或 報 考 本 校 高 中 部 代 理 教 師 得 採 用 新 北 市 立 高 中 職 0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成 績, 佔 百 分 之 40%) 2. 口 試 及 試 教 甄 選 時 間 : 0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00 起 ( 交 叉 進 行 ) 3. 試 教 或 口 試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甄 選 4. 甄 選 地 點 : 本 校 指 定 之 教 室 5. 甄 選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 無 身 分 證 者, 可 持 有 照 片 之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代 替 )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應 試 人 員 參 加 試 教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試 者 務 必 於 甄 選 當 日 到 指 定 休 息 教 室 準 備 參 加 口 試 及 試 教 二 試 教 依 准 考 證 號 由 小 至 大 依 序 抽 試 教 籤 並 先 後 上 臺 三 口 試 交 叉 進 行, 請 應 試 者 在 休 息 室 休 息 等 待, 輪 到 口 試 時, 試 場 服 務 人 員 會 直 接 在 休 息 室 叫 號 唱 名 四 應 試 教 師 將 於 各 休 息 室 等 候, 每 一 試 場 均 安 排 位 服 務 老 師, 負 責 唱 名 及 核 對 身 份 ( 請 出 示 身 份 證 及 准 考 證 ),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未 有 身 分 證 者 可 持 有 照 片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替 代 ) 五 各 科 試 教 於 9:0 第 位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5 分 鐘 後, 於 9:25 上 臺 試 教 ; 第 2 位 於 9:25 抽 定 試 教 單 元, 準 備 5 分 鐘 後, 於 9:40 上 臺 試 教 ; 依 此 類 推 六 每 位 應 試 者 試 教 時 間 以 5 分 鐘 為 限, 由 服 務 人 員 於 4 分 鐘 按 第 次 鈴, 請 於 此 時 準 備 結 束 試 教 課 程 ; 於 5 分 鐘 按 第 2 次 長 鈴, 請 結 束 試 教, 並 向 評 審 委 員 領 取 准 考 證 後 離 開 試 場 七 口 試 時 間 以 0 分 鐘 為 原 則 服 務 人 員 於 9 分 鐘 按 第 次 鈴, 請 於 此 時 準 備 結 束 口 試 ; 於 0 分 鐘 按 第 2 次 長 鈴, 請 結 束 口 試, 並 向 評 審 委 員 領 取 准 考 證 後 離 開 試 場 八 抽 完 試 教 單 元 者 請 在 準 備 室 準 備, 其 餘 應 考 教 師 請 在 休 息 室 等 候 應 試, 走 廊 淨 空 勿 任 意 走 動 以 免 影 響 他 人 應 考 權 益 九 各 試 場 分 配 表 及 試 場 位 置 圖 公 告 於 校 門 口 及 學 校 網 頁, 請 自 行 參 閱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