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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學 校 簡 介 校 名 地 址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電 話 進 修 部 (07)3426031 轉 分 機 3112 ~ 3115 傳 真 進 修 部 (07)3474150 網 址 辦 學 成 效 與 教 學 資 源 學 制 所 系 (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科 及 中 心 http://www.wzu.edu.tw 1 本 校 辦 學 成 效 卓 越,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自 102 年 8 月 起 更 名 為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2 95 學 年 度 至 今 連 續 獲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獎 勵 大 學 獎 助 款 總 計 近 5 億 元 3 根 據 Cheers 雜 誌 2014 最 佳 大 學 指 南 調 查, 本 校 表 現 優 異, 成 果 如 下 : (1) 具 有 國 際 觀 與 外 語 能 力 : 技 職 校 院 全 國 第 1 名 (2) 大 學 雙 主 修 生 佔 大 學 部 總 人 數 比 例 : 私 立 技 職 第 1 名 (3) 企 業 最 愛 技 職 : 私 立 技 職 校 院 全 國 第 2 名 4 根 據 遠 見 雜 誌 2014 入 學 指 南, 本 校 在 雙 主 修 大 學 生 占 全 體 大 學 生 比 例 輔 系 大 學 生 占 全 體 大 學 生 比 例 全 英 語 課 占 全 部 系 所 開 課 比 例 及 外 籍 教 師 人 數 占 全 部 教 師 比 例, 皆 為 技 職 校 院 全 國 第 1 名 5 華 語 中 心 每 年 均 開 辦 華 語 班 及 華 語 師 資 培 訓 班, 學 生 國 籍 涵 蓋 美 洲 歐 洲 非 洲 大 洋 洲 與 亞 洲 等 近 30 國 6 本 校 與 美 洲 歐 洲 非 洲 大 洋 洲 與 亞 洲 等 20 餘 國 共 170 餘 所 大 學 校 院 簽 定 學 術 交 流 協 定, 並 積 極 舉 辦 師 生 交 流 7 本 校 設 置 多 種 專 業 教 室, 提 供 優 質 的 教 與 學 環 境 ; 另 有 外 語 能 力 診 斷 輔 導 中 心, 透 過 外 語 能 力 診 斷 輔 導 系 統, 為 學 生 量 身 訂 做 個 人 化 語 言 學 習 精 進 計 畫 並 設 有 教 師 發 展 中 心, 提 供 教 師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並 經 常 舉 辦 系 列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研 習 課 程, 故 教 師 均 具 備 深 厚 的 專 業 素 養 8 本 校 開 設 多 種 外 語 課 程, 以 培 育 卓 越 外 語 專 業 人 力 及 多 國 語 複 譯 人 才 1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多 國 語 複 譯 研 究 所 國 際 事 業 暨 文 化 交 流 研 究 所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全 英 語 授 課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外 語 文 教 事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國 際 事 業 暨 文 化 交 流 研 究 所 創 意 藝 術 產 業 研 究 所 2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四 年 制 : 英 國 語 文 系 法 國 語 文 系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日 本 語 文 系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外 語 教 學 系 翻 譯 系 國 際 事 務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數 位 內 容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傳 播 藝 術 系 二 年 制 : 英 國 語 文 系 法 國 語 文 系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日 本 語 文 系 翻 譯 系 專 科 部 : 英 國 語 文 科 法 國 語 文 科 德 國 語 文 科 西 班 牙 語 文 科 日 本 語 文 科 3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 英 國 語 文 系 法 國 語 文 系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日 本 語 文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國 際 觀 光 與 會 展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二 年 制 : 英 國 語 文 系 4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研 究 所 與 大 學 部 學 生 經 甄 試 後 可 修 讀 國 小 師 資 教 育 學 程 1

( 接 前 表 ) 交 通 與 生 活 訊 息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上 課 時 間 1 本 校 位 於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自 行 開 車 可 由 國 道 1 號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或 國 道 10 號 的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左 營 出 口 下 交 流 道, 前 進 至 民 族 一 路 左 轉 約 1 公 里 即 到 本 校, 其 他 交 通 指 南 詳 見 本 簡 章 封 底 2 本 校 位 於 北 高 雄 河 堤 與 榮 總 商 圈 間, 校 區 附 近 有 公 車 及 高 雄 客 運 站 捷 運 巨 蛋 站 與 高 鐵 左 營 站, 交 通 便 利 3 校 內 有 敦 煌 書 局 7-11 及 萊 爾 富 便 利 商 店 與 餐 廳 等 可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校 外 商 店 林 立, 可 提 供 日 常 所 需 用 品, 校 區 之 生 活 機 能 頗 為 完 善 4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主 要 提 供 日 間 部 新 生 及 外 地 生 住 宿, 進 修 部 新 生 目 前 並 未 提 供 住 宿 5 學 務 處 學 生 宿 務 組 之 學 校 租 屋 資 訊 網 頁 (http://www2.wzu.edu.tw/houserent/) 中, 提 供 校 外 租 屋 訊 息 供 學 生 參 考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每 1 學 分 收 費 1,514 元 ; 每 學 期 學 分 學 雜 費 用 約 27,845 元 (104 學 年 度 如 有 變 動, 則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收 費 ) 1 進 修 部 : 週 一 至 週 五, 以 18:30 ~ 22:00 為 原 則 2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得 視 同 學 修 課 時 間 而 定 貳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發 售 104 年 2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以 郵 戳 為 憑 各 系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並 辦 理 面 試 104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期 間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由 各 系 個 別 通 知 本 項 招 生 不 另 寄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參 加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附 照 片 之 IC 健 保 卡 駕 照 正 本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代 替 ),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應 試 成 績 單 寄 發 104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4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通 訊 申 請 者 以 郵 戳 為 憑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錄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暫 定 104 年 9 月 初 (8 月 中 旬 將 寄 發 註 冊 須 知 及 繳 費 單, 屆 時 請 依 錄 取 生 註 冊 通 知 之 日 期 辦 理 )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校 網 站 及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本 校 網 址 :http://www.wzu.edu.tw 2

參 招 生 依 據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以 及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3000374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之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本 簡 章 ; 並 另 附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肆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程 序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一 報 名 資 格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者, 始 得 報 名 第 1 類 : 凡 22 歲 以 上 即 民 國 82 年 4 月 30 日 ( 含 ) 以 前 出 生 者, 於 國 內 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畢 業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資 格, 且 有 4 年 以 上 商 管 觀 光 餐 旅 文 教 傳 播 或 其 他 相 關 領 域 等 工 作 經 驗 者 第 2 類 : 凡 22 歲 以 上 即 民 國 82 年 4 月 30 日 ( 含 ) 以 前 出 生 者, 且 修 習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空 中 大 學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40 學 分 以 上 者 第 3 類 : 已 獲 學 士 學 位, 有 意 修 讀 第 2 個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甄 試 程 序 : ( 一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第 1 類 : 應 檢 附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明 含 該 學 歷 ( 力 )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工 作 證 明 書 中 文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供 書 面 審 查 第 2 3 類 : 應 檢 附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明 或 畢 業 證 書 含 該 學 歷 ( 力 )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中 文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供 書 面 審 查 ( 二 ) 面 試 於 104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期 間 進 行,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由 各 系 個 別 通 知 本 項 招 生 不 另 寄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參 加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附 照 片 之 IC 健 保 卡 駕 照 正 本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代 替 ),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應 試 三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 學 制 及 年 級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一 年 級 英 國 語 文 系 15 名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30% 中 英 文 面 試 70% 系 辦 公 室 露 德 樓 1 樓 英 文 系 辦 公 室 聯 絡 電 話 (07)3426031 轉 分 機 5304 ~ 5305 學 系 網 址 備 註 http://c021.wzu.edu.tw/front/bin/home.phtml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修 業 兩 年 ;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學 業 及 操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且 通 過 系 訂 定 其 他 相 關 要 求,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3

學 制 及 年 級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一 年 級 法 國 語 文 系 10 名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20% 面 試 80% 系 辦 公 室 聯 絡 電 話 學 系 網 址 備 註 公 簡 廳 2 樓 法 文 系 辦 公 室 (07)3426031 轉 分 機 5602 http://c022.wzu.edu.tw/front/bin/home.phtml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修 業 兩 年 ;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學 業 及 操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且 通 過 系 訂 定 其 他 相 關 要 求,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學 制 及 年 級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一 年 級 德 國 語 文 系 10 名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20% 面 試 80% 系 辦 公 室 聯 絡 電 話 學 系 網 址 備 註 明 園 1 樓 德 文 系 辦 公 室 (07)3426031 轉 分 機 5702 http://c023.wzu.edu.tw/front/bin/home.phtml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修 業 兩 年 ;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學 業 及 操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且 通 過 系 訂 定 其 他 相 關 要 求,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4

學 制 及 年 級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成 績 計 算 系 辦 公 室 聯 絡 電 話 學 系 網 址 備 註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一 年 級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10 名 書 面 審 查 30% 面 試 70% 公 簡 廳 2 樓 西 文 系 辦 公 室 (07)3426031 轉 分 機 5802 http://c024.wzu.edu.tw/front/bin/home.phtml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修 業 兩 年,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學 業 及 操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且 通 過 系 訂 定 其 他 相 關 要 求,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學 制 及 年 級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一 年 級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10 名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40% 面 試 60% 系 辦 公 室 聯 絡 電 話 學 系 網 址 備 註 至 善 樓 5 樓 國 企 管 系 辦 公 室 (07)3426031 轉 分 機 6202 ~ 6203 http://c031.wzu.edu.tw/front/bin/home.phtml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修 業 兩 年 ;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學 業 及 操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且 通 過 系 訂 定 之 畢 業 證 照 門 檻 標 準 與 其 他 相 關 要 求, 由 本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得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5

伍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截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 二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報 名 欲 報 名 者,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裝 入 B4 信 封 袋 內, 並 請 利 用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如 附 件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三 報 名 費 : ( 一 ) 新 台 幣 1,200 元,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並 繳 交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 受 款 人 : 文 藻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 二 ) 凡 屬 中 華 民 國 各 縣 市 所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者, 其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 若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者, 其 報 名 費 為 840 元 整 ( 減 免 報 名 費 30%) ( 請 出 具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四 應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 親 自 以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貼 妥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半 身 正 面 1 吋 證 件 用 照 片 1 張 ( 二 ) 報 名 費 :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新 台 幣 1,200 元, 若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則 為 840 元 ( 受 款 人 : 文 藻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1 在 學 生 :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及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無 法 取 得 者, 請 先 繳 交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含 ) 以 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2 退 學 生 : 請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 須 附 有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3 休 學 生 : 請 繳 交 休 學 證 明 書 ( 須 附 有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4 已 畢 業 者 : 請 繳 交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畢 業 證 書, 並 繳 交 該 學 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前 項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若 為 影 印 本, 則 須 另 再 加 蓋 原 學 校 教 務 單 位 章 ( 四 ) 自 傳 : 限 用 A4 紙 張 撰 寫 或 繕 打 ( 如 本 簡 章 直 式 橫 打 由 左 至 右 ), 至 多 2 張, 標 題 為 自 傳, 格 式 自 訂 ( 五 ) 讀 書 計 畫 : 限 用 A4 紙 張 撰 寫 或 繕 打 ( 如 本 簡 章 直 式 橫 打 由 左 至 右 ), 至 多 3 張, 標 題 為 讀 書 計 畫, 格 式 自 訂 ( 六 ) 工 作 證 明 書 : 第 1 類 考 生 適 用 請 用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工 作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四 ), 如 曾 任 職 多 所 機 關 時, 請 每 一 機 關 分 別 出 具 工 作 證 明 書, 並 務 請 加 蓋 機 關 關 防 或 機 構 印 信 ; 或 出 具 勞 保 局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含 投 保 單 位 名 稱 生 效 日 期 退 保 日 期 及 投 保 年 資 等, 並 蓋 有 勞 保 局 單 位 章 正 本 五 報 名 手 續 : 報 名 考 生 請 將 前 項 文 件 依 所 列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或 夾 子 夾 妥 後, 裝 入 B4 信 封 袋 內, 6

再 貼 上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如 附 件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務 請 自 行 檢 核 報 名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以 利 書 面 審 查 ;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時,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報 名 者 不 得 異 議 ( 二 )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三 ) 本 簡 章 所 指 22 歲 ( 含 ) 以 上, 係 自 出 生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即 民 國 82 年 4 月 30 日 ( 含 ) 以 前 出 生 者 ( 四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不 包 含 服 義 務 役 期 間 ) 之 計 算, 係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自 行 開 業 為 公 司 經 營 者, 請 附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印 本, 且 不 同 機 關 之 服 務 年 資 可 以 累 計 ( 五 )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身 分 及 學 歷 ( 力 ) 等 證 明,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明,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除 依 法 撤 銷 其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 六 ) 考 生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所 持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照 等 級 之 認 定, 由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審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七 ) 持 國 外 高 中 高 職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 八 )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不 得 報 考 ( 九 )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考 生, 如 對 審 查 有 任 何 疑 義, 應 於 104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填 具 申 訴 書 ( 如 附 件 一 ) 並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親 自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5:00 ~ 22:00)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提 出 申 訴 以 電 話 口 頭 傳 真 或 e-mail 方 式 申 訴, 均 不 予 受 理 本 會 應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後 三 日 內 回 覆 ( 十 )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十 一 ) 經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已 報 到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陸 錄 取 方 式 及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一 由 本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總 成 績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 面 試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 若 面 試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若 參 酌 至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後 仍 同 分, 但 該 系 招 生 名 額 已 滿 時, 則 於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增 額 錄 取 二 本 會 於 上 述 錄 取 名 額 外, 得 訂 定 備 取 名 額, 但 列 名 之 備 取 生 成 績 須 達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在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時 依 備 取 序 遞 補 之 三 總 成 績 若 未 達 該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四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將 於 104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發 ; 考 生 若 於 104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仍 未 收 到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時, 請 電 (07)3426031 轉 3112-3115, 由 本 會 辦 理 補 發 作 業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5:00 ~ 22:00 7

柒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得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方 式 如 下 : 一 複 查 費 為 每 一 項 目 新 台 幣 100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 受 款 人 : 文 藻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或 現 金 繳 款 二 現 場 收 件 :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二 ) 連 同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親 自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15:00 ~ 22:00),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三 通 訊 收 件 :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二 ) 連 同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與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 受 款 人 : 文 藻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信 封 請 註 明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資 料 四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104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截 止 ( 通 訊 複 查 者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或 以 電 話 口 頭 傳 真 或 e-mail 方 式 申 請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五 複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寄 出,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凡 委 託 私 人 複 查 者, 概 不 受 理 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一 錄 取 名 單 於 104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15:00 於 本 校 進 修 部 網 頁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wzu.edu.tw 行 政 單 位 進 修 部 最 新 公 告 ) 二 本 校 將 以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寄 發 通 知 書 予 錄 取 生 備 取 生 及 未 錄 取 考 生 玖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經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且 已 報 到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錄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16:00 至 20:00 間,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書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辦 公 室 ( 位 於 行 政 大 樓 1 樓 )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若 正 取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而 有 缺 額 時, 進 修 部 將 於 104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缺 額, 並 於 104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16:00-20:00 間 受 理 遞 補 報 到, 至 額 滿 為 止 全 部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結 束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所 遺 缺 額 將 併 入 104 學 年 度 高 屏 區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本 校 招 生 名 額 三 註 冊 日 期 暫 定 為 104 年 9 月 初 (8 月 中 旬 將 寄 發 註 冊 須 知 及 繳 費 單, 屆 時 請 依 通 知 之 日 期 辦 理 ),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四 已 報 到 並 註 冊 之 錄 取 生 視 同 入 學, 若 不 就 學 者 須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五 錄 取 生 如 因 故 欲 放 棄 錄 取 而 需 要 證 明 者, 應 填 妥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如 附 件 三 ),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理 8

拾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一 考 生 若 對 甄 試 成 績 有 所 疑 義, 得 於 104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前, 填 具 申 訴 書 ( 如 附 件 一 ),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本 會 應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後 三 日 內 回 覆 二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疑 義, 得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具 申 訴 書 ( 如 附 件 一 ),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本 會 應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後 三 日 內 回 覆 三 申 訴 人 必 須 指 出 權 益 受 損 之 具 體 事 證, 本 會 收 到 考 生 申 訴 申 請 後 召 開 會 議,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之 原 則 討 論 並 議 決, 且 提 出 書 面 回 覆 如 本 會 確 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將 針 對 受 損 部 分 提 出 補 救 方 法, 以 確 實 維 護 考 生 之 權 益 四 以 電 話 口 頭 傳 真 或 e-mail 方 式 申 訴, 本 會 均 不 予 受 理 拾 壹 各 系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 修 業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進 修 部 課 程 查 詢 網 址 :http://c007.wzu.edu.tw 教 務 組 課 程 資 訊 科 目 學 分 表 拾 貳 附 註 一 簡 章 購 買 方 式 ( 一 ) 親 自 購 買 : 至 本 校 鼎 中 路 警 衛 室 購 買, 每 份 新 台 幣 50 元 ( 二 )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http://c007.wzu.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23) 招 生 簡 章 選 項 中 點 選 104 進 四 技 風 雲 再 起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二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向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洽 詢, 電 話 :(07)3426031 轉 3112-3115 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9

科 科 拾 參 報 名 表 ( 請 考 生 務 必 寄 出 )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報 名 表 姓 名 請 若 書 為 寫 數 為 字 Ø 電 話 手 機 黏 貼 照 片 處 於 國 內 外 經 教 1. 育 貼 部 妥 認 最 可 近 三 之 個 高 月 級 內 中 半 通 身 正 面 1 吋 證 件 用 照 片 訊 e-mail 2. 背 面 請 填 寫 姓 名 處 等 或 資 凡 學 具 格, 校 教 歲 且 育 以 高 有 部 上 頒 級 年 訂 職 且 以 之 業 修 上 學 習 相 入 校 大 關 以 學 領 大 上 推 域 學 之 廣 畢 等 同 教 業 工 等 育 或 作 應 經 力 空 驗 屆 認 中 畢 定 大 業 標 學 生 準 或, ( 0 3. 請 勿 超 出 格 外 ) 英 國 語 文 系 法 國 語 文 系 1 2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分 以 上 學 第 類 : 已 獲 士 學 位, 有 意 修 讀 第 個 學 士 學 位 者 報 考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報 名 4 原 系 別 資 格 2 22 系 校 就 讀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系 原 年 部 就 級 別 讀 已 畢 日 進 業 間 修 則 免 部 填 肄 學 畢 制 業 肄 業 ( 含 在 學 或 休 退 學 者 ) 畢 業 40 3 2 ( 限 擇 一 勾 選 ) ( 限 擇 一 勾 選 )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二 專 四 技 二 技 大 其 他 ( ) / ( ) 1 ( ) 2 報 身 分 人 名 請 文 費 藻 表 : 浮 外 郵 親 貼 語 政 自 大 匯 以 中 學 票 華 ) 正 正 楷 本 填 新 寫 台, 幣 並 貼 妥 最 元 近, 若 個 為 月 中 內 低 半 收 身 入 正 戶 面 子 女 吋 考 證 生 件 則 用 為 照 片 元 張 ( 受 背 款 面 人 請 : 填 文 寫 藻 姓 學 名 校 ) 財 團 法 民 國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請 浮 貼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證 影 印 本 正 面 )( 須 清 晰 可 辨 識 ) ( 背 面 )( 須 清 晰 可 辨 識 ) 5 3 4 自 學 傳 則 歷 :( 須 限 力 另 用 ) 再 證 加 明 蓋 紙 及 原 張 歷 學 撰 年 校 寫 成 教 或 績 務 繕 單 打 正 位 如 本 章 本 : 簡 請 章 依 直 本 式 簡 橫 章 打 第 由 頁 左 說 至 明 右 辦 ), 理 ; 至 務 多 請 繳 張 交, 歷 標 年 題 成 為 績 單 自 正 傳 本,, 格 若 式 為 自 影 訂 印 3 1 1 1,200 840 6 檢 附 1 讀 書 計 畫 : 限 用 紙 張 撰 寫 或 繕 打 簡 章 直 式 橫 打 由 左 至 右 ), 至 多 張, 標 題 為 讀 書 計 畫, 格 資 料 2 6 工 式 本 若 自 訂 作 證 明 書 : 第 類 考 生 適 用 請 依 簡 章 第 頁 說 明 繳 交 A4 ( 2 學 人 本 以 准 同 人 上 予 意 就 皆 先 以 讀 須 行 上 學 正 報 個 校 本 名 人 之, 若 資 相 為 料 關 僅 證 授 明 權 文 貴 件 校, 於 如 本 : 次 學 招 歷 生 ( 範 力 圍 ) 內 證 使 明 用 或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年 度 第 學 期 成 績 單 A4 學 年 度 大 則 學 部 另 ( 四 再 年 加 制 蓋 進 原 修 學 部 校 風 教 雲 務 再 單 起 位 章 鼓, 勵 成 因 人 未 就 能 及 時 取 得, 陳 請 文 藻 外 語 大 3 讀 大 學 方 案 ; 若 證 明 文 件 中 1 6 3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正 本 或 影 印 本 未 另 再 加 蓋 原 學 校 教 務 單 位 章, 因 而 影 響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及 日 後 錄 取 103 2 4 如 本 入 之 學 繳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與 招 生 簡 章 中 所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願 被 處 以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委 未 表 處 員 持 所 分 會 有 填 處, 相 各 置 以 關 項 上, 報 資 皆 絕 考 料 絕 無 證 經 無 明 異 文 議 件 者, 須 於 錄 取 後 個 月 內 補 繳 前 項 報 考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04 異 本 議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 簽 名 確 認 1 承 註 : 以 上 各 欄 位 請 考 生 親 自 以 正 楷 填 寫 簽 辦 章 人 考 生 簽 章 :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名 1-1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2 或 低 中 收 低 入 收 戶 入 戶 ( 請 打 ) 3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4 資 料 初 核 5 資 料 複 核 手 續 1-2 收 繳 報 名 費 10

附 件 一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申 訴 書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註 : 粗 黑 線 內 及 記 號 者,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其 餘 由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連 絡 電 話 通 訊 處 ( 電 話 ) ( 手 機 ) 申 訴 項 目 ( 請 勾 選 請 勾 選 ) 資 格 審 查 疑 義 甄 試 成 績 疑 義 招 生 過 程 疑 義 申 訴 理 由 考 生 簽 章 申 訴 注 意 事 項 : 1. 各 欄 位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2. 申 訴 理 由 :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3. 申 訴 日 期 : 資 格 審 查 疑 義 於 104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提 出 申 訴 ) 甄 試 成 績 疑 義 於 104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提 出 申 訴 ) 招 生 過 程 疑 義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提 出 申 訴 ) 申 訴 結 果 ( 由 審 查 人 員 填 寫 )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查 起 人 - 鼓 員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申 訴 回 覆 書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審 核 意 見 收 件 人 員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申 訴 通 過 申 訴 不 通 過, 理 由 : 審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附 件 二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註 : 粗 黑 線 內 及 記 號 者,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其 餘 由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連 絡 電 話 通 訊 處 ( 電 話 ) ( 手 機 )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年 :104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前 原 始 成 績 月 日 ( 星 期 二 )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5 26 考 生 簽 章 :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前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後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單 位 簽 章 12

附 件 三 本 校 收 執 聯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系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考 生 姓 名 : ( 簽 章 ) 原 就 讀 學 校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 手 機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核 准 日 期 : 年 月 日 核 准 單 位 : 學 生 收 執 聯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證 明 書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 自 願 放 棄 本 校 系 錄 取 資 格, 已 核 准 在 案 此 證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未 蓋 戳 章 者 無 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附 件 四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考 生 工 作 證 明 書 中 文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 性 別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英 國 語 文 系 法 國 語 文 系 德 國 語 文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 限 擇 一 勾 選 )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服 務 機 關 地 址 服 務 機 關 電 話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任 職 時 間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年 資 合 計 年 月 ) 備 註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一 每 一 份 工 作 填 寫 一 張,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列 印 二 服 務 機 關 保 證 本 表 各 欄 位 所 填 寫 之 內 容 均 屬 實, 如 經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三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考 生 證 明 服 務 年 資 之 用 四 服 務 機 關 另 有 統 一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但 應 包 括 本 表 全 部 內 容 ( 請 蓋 機 關 關 防 或 機 構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附 件 五 80793 掛 號 郵 票 黏 貼 處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報 名 人 :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啟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視 考 生 身 分 檢 附 ) 右 列 兩 項 證 明 文 件 若 為 影 印 本, 則 須 另 再 加 蓋 原 學 校 教 務 單 位 章, 其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正 本 或 副 本 而 影 響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者,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工 作 證 明 書 : 第 類 考 生 適 用 (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頁 說 明 檢 附 ) 1 6 學 歷 ( 力 ) 證 明 ( 視 考 生 身 分 檢 附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元 整, 若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考 生 則 為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繳 交 受 款 人 : 文 藻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840 1,200 報 名 表 報 名 資 料 包 括 :( 請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左 列 各 欄 由 考 生 填 寫, 並 確 實 檢 查 是 否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及 資 料, 並 以 註 記, 以 利 處 理, 謝 謝! 15

四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02 4 3 16 高 ( 字 ) 第 號 1020046811C 令 修 正 附 錄 一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2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220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22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102 年 1 月 24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22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2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1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6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4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2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3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17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2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6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2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高速公路到本校 高速公路到本校 由鼎金系統交流道 南下 右線 北上 左線 左營出口 362 公里處 下高速公路 行經大中路 經過高雄榮民總醫院後 至民族一路左轉前行約 1 公里 左側 即到達本校 高鐵左營站到本校 公車 3 號及民族幹線至文藻外語大學站下車 計程車 約 8-10 分鐘 台鐵高雄火車站到本校 台鐵高雄火車站到本校 公車 28 文藻外語大學站 下車 計程車 約 15-20 分鐘 小港機場到本校 公車 搭乘高雄捷運紅線從 R4 高雄國際機場站至 R14 巨蛋站轉搭紅 36 公車至文藻外語大學站下 車 計程車 於高速公路北上在鼎金交流系統下匝道 約 25-30 分鐘 高雄市公車行經本校路線 民族路校門口 91 及民族幹線 鼎中路校門口 3 28 紅 35 紅 36 捷運接駁車 77 及 91 高雄客運行經本校路線 8021 8023 8025 8028 8029 8032 8038 8040 8041 8042 8046 及 24A 24B 至文藻外語 大學站 義大客運行經本校路線 義大客運行經本校路線 8503 至文藻外語大學站 註 以上大眾交通工具搭乘路線僅供參考 以上大眾交通工具搭乘路線僅供參考 實際班次與路線仍以高雄公共汽車管理處與高雄汽車客 運股份有限公司與義大 運股份有限公司與義大汽車 與義大汽車客運公司公告 汽車客運公司公告時 客運公司公告時刻表為準 刻表為準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