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 專 :11 :4 :1 :7 當 年 作 業 月 時 程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上 (16 週 起 至 18 週 學 ) 期 度 9 ( ( ) 期 ) 申 程 上 下 : 學 請 期 學 位 考 月 試 提 日 出 前 時 學 上 下 成 程 位 學 ): 績 期 考 送 試 教 進 務 月 行 底 處 時 截 程 登 止 錄 含 時 考 ( 30 30 程 寒 暑 辦 : 假 理 :2 :8 離 日 月 ) 校 15 31 手 續 日 前 截 ( 止 含 當 時 變 更 指 導 教 授 年 月 年 日 月 研 究 日 事 系 務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修 學 位 修 讀 取 得 流 程 圖 權 責 人 員 相 關 作 業 說 明 計 碩 士 班 碩 士 學 位 修 讀 流 程 位 畢 課 論 修 程 文 畢 學 及 先 必 分 修 學 含 課 選 分 碩 程 修 學 士 課 分 學 程 必 新 生 入 學 新 100 08 30 100 09 修 課 生 入 學 開 始 選 課 作 業 及 09 尋 找 週 日 開 選 程 始 開 擇 自 至 始 修 課 週 上 結 學 束 期 第 語 文 檢 碩 英 士 檢 其 班 分 中 他 擇 以 級 同 一 上 初 等 英 門 試 級 檻 及 測 複 驗 試 檢 尚 分 者 未, 修 須 畢 補 統 修 計 學 及 行 銷 學 指 導 教 授 或 教 研 授 主 究 各 生 一 選 欲 名 擇 變 為 指 更 原 導 及 指 則 教 共 導 授 同 教 指 授 一 導 以 名 未 參 加 研 定 程 不 實 修 或 列 務 業 修 入 研 學 期 二 讀 畢 討 分 間 擇 相 業 會 以 參 關 學 或 上 加, 語 分 專 學 此 文 題 術 學 課 競 或 分 一 次 為 限 1. 2. 通 賽 合 計 三 場 次 1. ) 3. 過 完 交 善 至 指 後 系 導 確, 辦 教 認 於 公 授 指 碩 室 提 導 報 一 備 教 單 期 查 授 末 填 前 寫 繳 或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或 研 - 事 務 委 員 會 更 可 選 換 提 擇 出 指 學 導 位 教 考 授 需 試 後, 個 填 月 報 後 指 方 (1) 42 ( 討 會 論 文 一 篇 TOEIC 6 ) 550 (2) - 生 導 辦 員 論 教 公 會 文 授 室 審 格, 提 式 並 報 撰 經 單 寫 研 請 究 繳 參 生 交 照 事 予 本 務 系 委 所 16 18 6 2. ( ) 後 更 方 換 可 指 變 提 導 更 出 教 指 學 授 導 位 需 教 考 授 試 個 月 研 委 員 通 過 (1). 所 經 研 究 生 事 務 系 (2) 6 上 於 網 規 申 定 請 時 申 學 程 請 位 內 撰 究 會 論 繳 寫 生 審 文 交 論 事 議 口 申 文 務 委 員 會 及 考 試 試 請 申 口 資 請 試 料 書 : 審 核 表 研 系 究 所 辦 公 室 導 教 授 系 格 研 務 式 究 會 規 生 議 範 修 通 完 過 最 之 低 修 業 位 年 論 文 理 且 修 修 ), 課 畢 程 並 完 統 成 課 計 研 程 學 究 論 學 行 文 分 銷 初 與 先 限 6 結 註 束 前 欲 辦 撤 理 銷 歷 論 畢 先 學 年 文 業 修 成 初 門 課 績 稿 檻 程 單 審 核 稿 管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者 欲 據 法, 撤 本 之 得 銷 校 規 提 學 研 定 出 位 究 辦 學 考 生 理 位 試, 考 申 逾 試 請 期 考 申 者 未 試, 請 撤 依 辦 1. 2. (1) 研 位 究 論 生 文 事 考 銷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 通 務 試 者, 於 學 期 過 未 通 過 (2) (3) (4) (5) 系 所 辦 公 室 研 請 相 室, 關 究 書 並 表 生 經 件 提 指 本, 出 導 系 繳 之 教 研 交 學 授 究 至 位 簽 生 系 論 核 事 所 文 後 務 辦 委 公 申 (6)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舉 委 員 會 議 及 未 通 過 學 論 準 行 文 備 學 考 審 資 位 試 查 料 論 審 評 總 口 : 文 定 分 評 口 書 表 分 交 試 一 若 表 通 份 干 一 費 份 印 領 清 冊 修 正 後 指 導 教 授 員 項 意 會 請 事 審 參 項 核 閱 通 下 過 述 時 學 需 位 注 考 意 試 注 事 1. 通 過 研 究 生 經 續 修 正 後 方 可 通 辦 過 理 者 離, 校 (1) (2) 手 (3) 繳 交 是 (4) 位 口 否 論 試 通 文 評 過 考 分 學 評 試 學 資 料 - 經 位 圖 書 館 學 文 口 登 位 經 試 錄 修 申 論 正 請 文, 口 及 將 試 上 重 未 傳 新 通 論 提 過 文 出 者 至 論, 論 家 圖 書 館 文 辦 審 論 理 核 考 文 離 後 試 上 校, 總 審 傳 手 取 分 評 定 作 表 分 表 續 得 書 業 帳 號 學 之 修 改 國 系 文 畢 繳 辦 格 業 交, 式 離 碩 密 封 國 依 校 士 碼 面 家 手 論, 統 圖 續 文 登 一 書 單 二 錄 中 為 館 本 學 文 黑 事 至 位 版 色 宜 圖 論 格 燙 書 文 式 金 館 撰 ; 至 核 位 意 定 學 口 見 通 位 試 酌 過 考 論 予 試 文 修 論 依 正 文, 口 並 修 試 經 正 委 指 通 員 導 過 提 教 供 授 樣 寫 二 式 本, 至 論 系 所 辦 公 室 請 申 畢 程 帳 : 作 請 號 業 校 業 作 密 離 務 業 碼 校 行 研 手 政 究 申 列 資 續 生 請 印 訊 單 學 系 申 教 離 位 統 請 考 務 校 輸 入 流 1. 2. 3. 恭 禧 畢 業 續 單 試 申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手 1. 1. APA 2. 必 選 / 10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定 二 ( 生 指 - 生 指 - 1
壹 修 課 與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系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內 至 少 ( 含 ) 須 修 滿 四 十 二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包 括 碩 士 論 文 六 學 分 二 研 究 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九 學 分 三 本 所 已 開 設 之 課 程, 除 經 申 請 同 意 外 學 生 不 得 至 他 所 ( 含 他 校 ) 修 讀 修 業 期 間 修 讀 外 所 之 總 學 分 數 最 多 承 認 九 學 分 四 依 入 學 年 度 修 畢 該 學 年 規 定 之 必 修 學 分, 未 曾 修 過 統 計 學 行 銷 管 理 等 課 程 者 須 補 修, 但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五 研 究 生 畢 業 基 本 門 檻 除 相 關 規 定 外, 應 具 備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 ( 一 ) 語 文 檢 定 :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及 複 試 或 TOEIC 英 語 測 驗 550 分 以 上 ; 或 其 他 同 等 級 語 文 檢 定 或 修 讀 相 關 語 文 課 程 6 學 分 以 上, 此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二 ) 修 業 期 間 參 加 1. 學 術 或 實 務 研 討 會 或 專 題 競 賽 合 計 三 場 次 或 2.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或 研 討 會 論 文 一 篇 貳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注 意 事 項 一 研 究 生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進 行 日 程 自 碩 一 上 第 十 六 週 起 至 第 十 八 週 結 束 ), 於 碩 一 期 末 結 束 前 交 本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二 研 究 生 可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一 名, 或 主 指 導 教 授 與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各 一 名 共 同 指 導 為 原 則 三 若 研 究 生 須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以 一 次 為 限,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後 需 於 6 個 月 後 方 可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參 學 位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學 位 考 試 前 準 備 事 宜 : 1.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第 一 學 期 : 十 月 初 至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第 二 學 期 : 四 月 初 至 同 年 七 月 底 前 2. 於 本 學 期 畢 業 之 碩 士 班 同 學, 請 於 規 定 時 日 前, 檢 附 所 需 資 料 向 系 辦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逾 期 將 無 法 於 本 學 期 畢 業 3. 每 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考 試 委 員 須 三 人 至 五 人, 考 試 委 員 中 指 定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但 其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4. 請 至 個 人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中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並 列 印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後, 連 同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表, 歷 年 成 績 表 論 文 初 稿, 送 系 辦 審 核, 申 請 日 期 : 第 一 學 期 11/30 前 第 二 學 期 4/30 前 (1)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附 件 1) a. 申 請 書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老 師 所 長 b. 口 試 委 員 (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教 師 證 號 ) 以 上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內 容, 請 詳 實 填 寫 清 楚,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長 簽 章 確 認 同 意 (2)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表 ( 附 件 2) 自 行 核 對 下 列 情 況 (1) 畢 業 學 分 (2) 修 畢 學 分 (3) 未 修 學 分, 並 簽 名 (3) 歷 年 成 績 表 請 核 對 行 銷 管 理 統 計 學 是 否 己 補 修 或 抵 免 2
5. 請 欲 口 試 者 向 系 辦 預 借 考 試 地 點, 並 於 口 試 前 提 供 口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確 定 論 文 題 目, 以 利 系 辦 公 告 週 知 ( 附 件 3) 6. 即 將 辦 理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者, 請 於 考 試 前 至 系 辦 公 室 領 取 考 試 費 用 及 口 試 委 員 聘 函 7. 已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欲 撤 銷 者,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應 於 學 校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之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二 學 位 考 試 時 準 備 之 文 件 ( 請 至 個 人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中 操 作 列 印 ): 1. 學 位 論 文 審 定 書 一 份 ( 請 口 試 委 員 指 導 老 師 所 長 簽 名 )( 附 件 4) 2.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若 干 份 ( 依 口 試 委 員 人 數, 每 人 一 份, 請 口 試 委 員 所 長 簽 名 )( 附 件 5) 3. 學 位 考 試 總 評 分 表 一 份 ( 召 集 人 簽 名 )( 附 件 6) 4. 論 文 審 查 口 試 交 通 費 印 領 清 冊 ( 請 口 試 委 員 簽 收 費 用, 費 用 請 向 系 辦 領 取, 附 件 7) 三 學 位 考 試 後 : 1. 學 位 口 試 後 三 日 內, 至 遲 於 上 學 期 7 月 底 前, 下 學 期 1 月 底 前, 務 必 繳 交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總 評 分 表 至 系 辦 2.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後, 即 留 意 是 否 收 到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線 上 建 檔 帳 號 密 碼, 若 無 請 與 系 辦 聯 絡, 以 便 辦 理 國 家 圖 書 館 登 錄 事 宜 肆 離 校 手 續 注 意 事 項 一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 1. 繳 交 碩 士 論 文 二 本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 二 本 繳 交 至 系 所 辦 公 室, 封 面 統 一 為 黑 色 燙 金 樣 式, 論 文 格 式 依 APA 中 文 版 格 式 撰 寫, 其 餘 依 指 導 教 授 要 求 撰 寫 2. 依 據 本 校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單 流 程 辦 理 離 校 手 績 ( 附 件 8) 3. 歸 還 所 有 與 系 辦 借 用 物 品 器 材 書 籍 等 項 目 * 所 須 表 單 如 附 件, 或 由 學 校 網 頁 中 下 載 使 用 日 間 部 碩 士 班 : 學 校 網 頁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表 單 下 載 研 究 生 用 表 單 進 推 部 碩 專 班 : 學 校 網 頁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申 請 表 單 研 究 生 事 務 其 餘 未 盡 事 宜, 悉 遵 照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伍 相 關 法 規 一 本 校 研 究 生 相 關 法 規 : 1.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附 件 9) 2.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補 充 要 點 ( 附 件 10) 二 本 系 研 究 生 相 關 法 規 : 1.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研 究 生 修 業 辦 法 ( 附 件 11) 2.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辦 法 ( 附 件 12) 3
附 件 1 期 年 系 指 所 導 班 教 別 授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博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學 生 姓 名 號 聯 絡 電 話 論 文 題 中 目 英 文 e-mail 申 學 請 生 要 已 件 修 : 畢 所 規 定 課 程 學 分 本 學 期 所 修 課 程 ), 並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擬 參 加 本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附 歷 年 成 績 表 及 論 文 初 稿 各 乙 份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通 過 博 士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及 格 學 位 考 * 姓 試 名 委 員 名 單 服 務 學 校 或 單 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 學 校 及 單 位 ) 校 內 / 外 備 註 * 數 含 ( 召 集 ( 由 所 長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 系 校 所 意 檢 審 該 附 查 生 該 意 參 生 見 加 學 : 學 位 位 論 文 考 試 考 試 指 長 核 發 聘 函 委 員 名 單 如 上, 經 查 所 聘 各 委 員 資 格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條 之 規 定, 敬 請 轉 陳 單 導 位 教 主 授 管 系 院 所 承 辦 人 長 11.12 服 務 單 位 教 務 單 位 主 管 同 茲 1. 2. 人 : 4
附 件 2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表 ( 碩 士 班 適 用 ) 班 級 : 姓 名 : 學 號 : 一 至 應 屆 畢 業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止, 尚 有 下 列 必 修 科 目 未 修 畢 ( 含 本 學 期 必 修 科 目 ):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截 至 上 學 期 止 尚 缺 必 修 ( ) 學 分 選 修 ( ) 學 分 以 上 資 料 由 學 生 親 自 核 對 歷 年 成 績 表 後 確 實 填 寫 學 生 簽 章 : ------------------ 以 - 下 - 部 - 分 - 由 - 系 - 辦 - 填 - 寫 - 學 - 生 - 勿 - 填 -------------------- 二 審 核 結 果 : ( 一 ) 學 業 成 績 及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審 核 項 目 總 學 分 數 先 修 課 程 必 修 科 目 選 修 科 目 畢 業 門 檻 1. 總 合 計 學 分 數 2. 尚 缺 必 修 學 分 選 修 學 分 1. 統 計 學 計 學 分 2. 行 銷 管 理 計 學 分 1. 合 計 學 分 1. 已 選 修 本 所 科 目 學 分 數 2. 本 所 承 認 已 選 修 外 所 課 程 學 分 數 3. 合 計 學 分 1. 語 文 檢 定 ( 擇 一 )( 檢 附 證 照 影 本 )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及 複 試 TOTIC 檢 定 550 分 以 上 審 查 結 果 其 他 同 等 級 語 文 檢 定 或 修 讀 相 關 語 文 課 程 6 學 分 以 上, 此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2. 研 討 會 參 與 情 形 ( 擇 一 )( 檢 具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修 業 期 間 參 加. 學 術 或 實 務 研 討 會 或 專 題 競 賽 合 計 三 場 次 或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或 研 討 會 論 文 一 篇 ( 二 ) 論 文 初 稿 審 核 指 導 教 授 審 核 通 過 指 導 教 授 審 核 不 通 過 ( 三 ) 畢 業 學 分 數 及 畢 業 門 檻 審 核 本 表 單 學 請 生 併 已 同 修 學 畢 位 所 考 規 試 定 申 課 請 書 程 同 學 時 分 送 數 出 並 達 畢 業 門 檻 資 格 學 生 已 修 畢 所 規 定 課 程 學 分 數 而 未 達 畢 業 門 檻 資 格 指 導 教 授 : 承 辦 人 員 : 系 主 任 / 所 長 : 5
附 件 3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年 大 月 學 日 人 學 力 年 度 資 第 源 學 期 發 第 展 次 研 系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期 研 究 生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日 程 表 oo oo oo oo o o 口 試 日 間 期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 時 生 指 導 教 授 口 試 委 員 口 試 地 點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 所 ) 敬 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
附 件 4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審 定 書 本 校 研 究 生 所 提 之 論 文 合 於 資 格 水 準, 業 經 本 委 員 會 評 審 認 可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簽 章 委 員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
附 件 5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學 位 考 試 評 分 表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號 姓 名 系 ( 所 ) 別 論 文 題 目 中 文 英 文 指 導 教 授 考 試 時 間 具 體 評 語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委 員 評 分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備 註 保 各 考 試 委 員 成 績 評 定 後, 請 彙 總 並 填 入 學 位 考 試 總 評 分 表 內, 表 存 本 單 期 編 限 評 號 分 : 永 久 表 正 本 送 綜 合 教 務 組, 各 系 自 行 影 印 乙 份 留 存 8
附 件 6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博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總 評 分 表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號 姓 名 院 所 系 中 論 文 題 目 文 英 文 論 文 中 英 文 題 目 若 有 修 改 必 要, 本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授 權 由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修 改 召 集 人 : ( 簽 名 ) 考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考 試 地 點 總 平 均 成 績 : ( 成 績 請 四 捨 五 入 後 以 國 字 大 寫 並 取 整 數 ) 考 試 成 績 備 註 召 集 人 : ( 簽 名 ) 一 二 : 席 系 所 人 學 碩 位 考 試 分 成 之 績, 二 ( 以 含 七 ) 十 以 分 上 為 評 及 定 格, 為 一 及 百 格 分 者 為 方 滿 為 分 及 格, 評 否 定 則 以 以 一 不 次 及 為 格 限, 論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惟 須 出 主 為 士 管 召 集 位 考 試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並 由 系 主 任 ( 所 長 ) 指 定 委 員 一 簽 章 : 三 四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指 自 導 出 教 席 授 委 為 員 當 會, 然 不 委 得 員 委 但 託 不 他 得 人 擔 代 任 表, 召 且 集 應 人 五 有 請 俟 委 將 本 員 各 學 三 口 期 人 試 所 出 委 有 席 應 員, 評 屆 博 分 畢 士 記 業 學 錄 生 位 表 口 考 裝 試 試 訂 完 委 於 成, 員 後, 連 會 正 同 至 本 成 少 送 績 應 註 記 有 冊 分 委 組 單 員 登 一 五 有 錄 併 人, 三 送 出 各 分 交 席, 系 之 綜 始 所 二 合 能 自 以 教 舉 行 上 務 行 影 委 組 印 員 登 乙 出 錄 份 席 留 但 存 碩 士 學 保 位 存 考 期 試 限 委 永 員 久 會 至 少 應 表 單 編 號 : 9
附 件 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博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審 查 口 試 交 通 費 印 領 清 冊 學 年 期 : 學 年 第 學 期 研 究 生 系 別 : 研 究 生 學 號 : 研 究 生 姓 名 : 口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口 試 委 員 姓 名 校 內 外 審 查 論 文 口 試 費 交 通 費 縣 市 合 計 簽 章 備 註 ( 身 份 証 號 ) 1. 2. 交 口 通 試 費 : 號 校 火 內 車 委 票 員 外 不 委 價 提 員 給 供, 付 博 或 高 士 檢 雄 班 附 縣 口 機 試 ( 票 每 市 位 ) 高 給 鐵 付 存 一 二 根 千 百 實 五 元 支 百, 元 台 南, 縣 碩 ( 士 市 班 ) 口 試 屏 每 東 位 縣 給 ( 付 市 一 ) 千 給 元 付 四 百 元 其 他 縣 市 以 自 強 合 計 人 總 金 額 : 元 製 表 : 系 所 主 管 : 院 長 :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 教 務 長 : 會 計 室 : 校 長 : 10
附 件 8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單 姓 名 在 校 起 訖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系 學 所 所 號 組 學 組 別 位 碩 士 博 士 辦 理 單 位 各 系 所 課 外 活 動 組 負 責 單 位 辦 理 事 項 簽 章 一 論 文 內 容 修 訂 完 成 ( 系 主 任 或 所 長 二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完 成 國 家 圖 簽 章 ) 書 館 之 登 錄 ( 含 全 文 與 中 英 文 摘 要 及 寄 一 本 精 裝 本 ) 三 繳 交 畢 業 論 文 二 本 四 物 品 借 用 歸 還 物 品 借 用 歸 還 助 學 貸 款 作 業 備 註 (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 ( 系 行 政 簽 章 ) 宿 舍 管 理 員 辦 理 退 宿 事 宜 ( 未 住 宿 者 免 辦 ) 僑 生 外 籍 生 輔 導 單 位 體 育 室 圖 書 館 辦 理 健 保 費 相 關 事 宜 及 離 校 登 記 歸 還 借 用 之 運 動 器 材 一 歸 還 圖 書 資 料 及 物 品 借 用 二 繳 清 逾 期 罰 款 及 其 他 費 用 三 繳 交 論 文 精 裝 本 兩 冊, 及 論 文 上 傳 國 家 圖 書 館 之 e-mail 回 函 出 納 組 結 清 各 項 財 務 ( 如 繳 交 論 文 學 分 費 ) 綜 合 教 務 組 會 簽 各 單 位 後 繳 回 本 單 及 學 生 證, 擕 帶 印 章 至 綜 合 教 務 組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已 於 年 月 日 領 訖, 此 據 領 收 人 簽 章 : 年 月 日 附 註 :1. 除 出 納 組 及 綜 合 教 務 組 須 依 序 最 後 辦 理 外, 其 餘 各 站 可 不 依 順 序 辦 理 2.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應 在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 不 含 開 學 日 ) 前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否 則 即 須 繳 費 註 冊 11
附 件 9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教 育 民 部 國 台 九 技 十 民 ( 二 國 四 年 九 ) 七 十 字 月 一 第 二 年 十 六 四 月 日 十 二 教 日 務 教 會 號 議 函 務 修 會 准 議 正 予 通 備 過 查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0920178887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位 授 予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學 則 第 八 十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由 各 系 ( 所 ) 自 訂 增 加 筆 試 第 三 條 研 究 生 修 滿 本 校 規 定 年 限, 及 修 畢 所 屬 系 ( 所 ) 規 定 之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後, 得 申 請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申 請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之 前, 須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資 格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由 各 系 ( 所 ) 另 訂 之 第 四 條 博 士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 含 提 要 )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前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以 外 國 語 文 撰 寫 之 學 位 論 文, 其 提 要 仍 須 以 中 文 撰 寫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惟 仍 應 撰 寫 提 要 唯 是 否 屬 於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碩 士 班, 應 由 各 系 ( 所 )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認 定 第 五 條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十 一 月 卅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四 月 卅 日 止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研 究 生 申 請 之 該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之 前 舉 行 第 六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惟 須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評 定 為 及 格 者 方 為 及 格, 否 則 以 不 及 格 論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12
第 七 條 各 系 所 應 俟 研 究 生 繳 交 附 有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之 論 文 正 本 四 冊 及 論 文 電 子 提 要 檔 後, 始 得 將 各 該 生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送 教 務 處 登 錄, 惟 至 遲 上 學 期 應 於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下 學 期 應 於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送 達 ; 逾 期 而 未 達 修 業 最 高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繳 交 論 文 最 後 期 限 之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研 究 生 畢 業 日 期 以 繳 交 論 文 之 日 期 為 準 論 文 及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之 撰 寫 格 式 另 定 之 第 八 條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之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第 九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之 重 考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概 以 七 十 分 計 算 第 十 一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 由 校 長 遴 聘 之, 並 由 系 主 任 ( 所 長 )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但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十 二 條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表, 且 應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五 人 出 席, 始 能 舉 行 第 十 三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3
一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得 再 回 原 碩 士 班 就 讀 前 項 研 究 生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後,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會 決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第 十 六 條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撒 銷, 並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第 十 七 條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比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4
民 國 九 十 三 附 件 10 年 十 一 月 月 九 日 九 十 民 學 三 國 年 學 九 度 年 十 第 度 一 第 年 學 一 十 期 學 月 第 期 二 第 十 次 一 三 教 次 日 務 教 會 務 議 會 修 議 正 通 過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補 充 要 點 94 10 12 94 1 1 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1. 研 究 生 修 業 滿 一 年 2. 計 算 至 申 請 學 期 止, 除 論 文 外 修 畢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之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3.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或 提 出 代 替 學 位 論 文 之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1. 申 請 期 限 : 第 一 學 期 :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2.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審 核 表 (2)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3) 論 文 初 稿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及 其 提 要 各 一 份 上 述 資 料 經 系 所 審 查 合 格 後, 報 校 備 案 三 各 系 所 應 於 當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完 成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研 究 生 於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經 系 所 核 准 後 檢 具 繕 印 之 論 文 或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及 提 要 各 五 份 送 交 各 系 所 2. 各 系 所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後, 應 安 排 學 位 考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及 考 試 委 員 3~5 人, 並 報 校 15
核 准,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1 人 3. 該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結 束 前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4. 碩 士 班 考 試 委 員 費 用, 每 位 1000 元, 交 通 費 另 依 規 定 報 支 ( 校 內 委 員 不 提 供 交 通 費 ), 由 各 系 所 事 先 造 冊 請 領 四 各 系 所 於 學 位 考 試 結 束 後 三 天 內 將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送 綜 合 教 務 組 登 錄 五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作 業 及 相 關 表 件 依 所 訂 格 式 處 理 六 其 餘 未 規 定 事 項 均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6
附 件 11 第 一 章 入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民 國 九 十 五 四 六 年 三 二 七 十 一 日 系 務 會 議 研 究 生 修 業 辦 法 九 二 三 民 九 九 十 一 月 民 國 一 國 一 民 年 國 年 二 一 月 十 七 日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民 六 國 月 一 二 十 年 日 二 研 年 月 究 十 六 生 月 八 事 二 日 務 系 十 委 務 日 員 系 會 會 務 議 修 會 訂 議 通 過 O O O O O O O O 第 一 條 研 究 生 之 入 學 修 業 及 考 試 等 有 關 事 項,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條 凡 經 本 校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 含 推 薦 甄 試 合 格 者 ) 得 入 本 系 修 業 第 三 條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與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名 額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刊 載 於 招 生 簡 章 第 四 條 本 系 每 年 組 織 招 生 委 員 會, 聘 請 本 系 教 師 五 人 以 上 組 成 之, 系 主 任 為 召 集 人, 以 掌 理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事 宜 第 二 章 修 業 與 選 課 第 五 條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第 六 條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至 少 ( 含 ) 須 修 滿 四 十 二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包 括 碩 士 論 文 六 學 分 第 七 條 研 究 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九 學 分 第 八 條 本 所 已 開 設 之 課 程, 除 經 申 請 同 意 外 學 生 不 得 至 他 所 ( 含 他 校 ) 修 讀 修 業 期 間 修 讀 外 所 之 總 學 分 數 最 多 承 認 九 學 分 第 九 條 研 究 生 畢 業 基 本 門 檻 除 相 關 規 定 外, 應 具 備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 ( 一 ) 語 文 檢 定 :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及 複 試 或 TOEIC 英 語 測 驗 550 分 以 上 ; 或 其 他 同 等 級 語 文 檢 定 或 修 讀 相 關 語 文 課 程 6 學 分 以 上, 此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二 ) 修 業 期 間 參 加 1. 學 術 或 實 務 研 討 會 或 專 題 競 賽 合 計 三 場 次 或 2.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或 研 討 會 論 文 一 篇 第 三 章 論 文 指 導 第 十 條 研 究 生 可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一 名, 或 主 指 導 教 授 與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各 一 名 共 同 指 導 為 原 則 第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必 須 填 寫 教 授 同 意 函, 由 指 導 教 授 或 由 主 指 導 教 授 與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簽 名 後 ( 進 行 日 程 自 碩 一 上 第 十 六 週 起 至 第 十 八 週 結 束 ), 於 碩 一 期 末 結 束 前 交 本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17
第 十 二 條 若 研 究 生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須 跨 校 內 外 相 關 系 所 時, 系 外 人 士 以 擔 任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為 限 第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洽 定 指 導 教 授 後, 關 於 論 文 題 目 之 選 定 修 改 及 論 文 內 容 之 撰 寫 應 受 指 導 教 授 之 指 導 ; 指 導 教 授 之 變 更 須 經 原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後, 再 由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會 簽 同 意 後 報 系 務 會 議 審 查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以 一 次 為 限,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後 需 於 6 個 月 後 方 可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四 條 指 導 教 授 每 屆 指 導 之 研 究 生 至 多 三 名 其 中 共 同 指 導 者 以 二 名 為 限 第 四 章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修 畢 規 定 之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始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時 間 : 第 一 學 期 於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第 二 學 期 於 四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第 十 六 條 碩 士 論 文 之 口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及 校 內 外 二 至 四 位 委 員 組 成,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1 人 第 十 七 條 口 試 之 時 間 校 內 地 點 由 指 導 教 授 與 口 試 委 員 協 商 訂 定 後, 通 知 系 ( 所 ) 辦 公 室 第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提 出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時, 於 口 試 二 星 期 之 前 將 論 文 分 送 各 口 試 委 員 核 閱 第 十 九 條 舉 行 口 試 時, 由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校 外 委 員 互 推 一 位 擔 任 召 集 人 主 持 口 試 會 議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論 文 口 試 程 序, 包 括 論 文 內 容 簡 報 口 試 委 員 提 問 與 研 究 生 答 辯 舉 行 口 試 委 員 會 議 宣 佈 考 試 結 果 等 程 序 所 有 口 試 委 員 均 須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分 別 填 寫 評 分 表, 其 成 績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核 計,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口 試 委 員 會 議 中, 應 統 計 全 體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表 之 成 績 予 以 平 均, 並 將 其 結 果 填 寫 在 評 分 總 表 之 中,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評 定 及 格 且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者, 論 文 口 試 通 過 指 導 教 授 應 於 考 試 後, 將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表 於 第 一 學 期 一 月 三 十 一 前, 第 二 學 期 七 月 三 十 一 前 送 交 系 ( 所 ) 辦 公 室 備 查 附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因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章 程 或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之 訂 定 變 更 或 本 所 學 術 發 展 之 需 要, 得 隨 時 更 改 更 改 之 提 案 須 經 本 系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施 行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改 時 亦 同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8
附 件 12 第 一 章 入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人 力 資 民 源 國 發 九 展 系 民 十 民 國 五 九 國 年 九 二 十 六 月 年 四 三 年 四 七 月 十 九 日 系 務 會 議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辦 法 九 十 七 九 十 月 五 三 民 國 一 民 國 一 二 十 七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 年 十 六 年 日 月 二 研 二 月 究 十 生 日 八 事 日 務 系 委 務 員 會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o o o o o o O O 第 一 條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之 入 學 修 業 及 考 試 等 有 關 事 項,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條 凡 經 本 校 碩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得 入 本 系 修 業 第 三 條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與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名 額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刊 載 於 招 生 簡 章 第 四 條 本 系 每 年 組 織 招 生 委 員 會, 聘 請 本 系 教 師 五 人 以 上 組 成 之, 系 主 任 為 召 集 人, 以 掌 理 碩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事 宜 第 二 章 修 業 與 選 課 第 五 條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第 六 條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至 少 ( 含 ) 須 修 滿 四 十 二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包 括 碩 士 論 文 六 學 分 第 七 條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五 學 分 第 八 條 碩 專 班 暑 期 開 設 課 程 以 先 修 課 程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實 務 課 程 為 原 則, 開 班 人 數 至 少 12 人 第 九 條 碩 專 班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與 學 期 學 分 合 併 累 計, 暑 期 成 績 不 與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合 併 核 計 第 十 條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選 修 課 程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未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前, 由 系 主 任 簽 名 核 可 後 方 屬 有 效 第 十 一 條 本 所 已 開 設 之 課 程, 除 經 申 請 同 意 外, 碩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至 他 所 修 讀 修 業 期 間 修 讀 外 所 之 總 學 分 數 ( 含 修 業 期 間 前 抵 免 學 分 ) 最 多 承 認 九 學 分 第 三 章 論 文 指 導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可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一 名, 或 主 指 導 教 授 與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各 一 名 共 同 指 導 為 原 則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必 須 填 寫 教 授 同 意 函, 由 指 導 教 授 或 由 主 指 導 教 授 與 共 同 指 19
導 教 授 共 同 簽 名 後 ( 進 行 日 程 自 碩 一 上 第 十 六 週 起 至 第 十 八 週 結 束 ), 於 碩 一 期 末 結 束 前 交 本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若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須 跨 校 內 外 相 關 系 所 時, 系 外 人 士 以 擔 任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為 限 第 十 五 條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洽 定 指 導 教 授 後, 關 於 論 文 題 目 之 選 定 修 改 及 論 文 內 容 之 撰 寫 應 受 指 導 教 授 之 指 導 ; 指 導 教 授 之 變 更 須 經 原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後, 再 由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會 簽 同 意 後 報 系 務 會 議 審 查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以 一 次 為 限,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後 需 於 6 個 月 後 方 可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六 條 指 導 教 授 每 年 指 導 之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至 多 四 名 其 中 共 同 指 導 者 以 三 名 為 限 第 四 章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七 條 碩 專 班 研 究 生 修 畢 規 定 之 必 修 科 目 與 規 定 學 分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始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時 間 : 第 一 學 期 於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第 二 學 期 於 四 月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第 十 八 條 碩 士 論 文 之 口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及 校 內 外 二 至 四 位 委 員 組 成,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1 人 第 十 九 條 口 試 之 時 間 校 內 地 點 由 指 導 教 授 與 口 試 委 員 協 商 訂 定 後, 通 知 系 ( 所 ) 辦 公 室 第 二 十 條 研 究 生 提 出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時, 於 口 試 二 星 期 之 前 將 論 文 分 送 各 口 試 委 員 核 閱 第 二 十 一 條 舉 行 口 試 時, 由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校 外 委 員 互 推 一 位 擔 任 召 集 人 主 持 口 試 會 議 第 二 十 二 條 論 文 口 試 程 序, 包 括 論 文 內 容 簡 報 口 試 委 員 提 問 與 研 究 生 答 辯 舉 行 口 試 委 員 會 議 宣 佈 考 試 結 果 等 程 序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有 口 試 委 員 均 須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分 別 填 寫 評 分 表, 其 成 績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核 計,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口 試 委 員 會 議 中, 應 統 計 全 體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表 之 成 績 予 以 平 均, 並 將 其 結 果 填 寫 在 評 分 總 表 之 中,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評 定 及 格 且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者, 論 文 口 試 通 過 指 導 教 授 應 於 考 試 後, 將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表 於 第 一 學 期 一 月 三 十 一 前, 第 二 學 期 七 月 三 十 一 前 送 交 系 ( 所 ) 辦 公 室 備 查 附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因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章 程 或 碩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之 訂 定 變 更 或 本 所 學 術 發 展 之 需 要, 得 隨 時 更 改 更 改 之 提 案 須 經 本 系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施 行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改 時 亦 同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