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系 況 一 財 務 金 融 系 簡 介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其 前 身 為 成 立 於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之 銀 行 保 險 學 系 銀 行 組 ; 自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起, 除 大 學 部 學 生 外, 並 開 始 招 收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本 所 以 培 育 財 務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的 為 因 應 金 融 市 場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之 發 展 趨 勢, 本 系 以 公 司 財 務 投 資 管 理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與 管 理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及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為 主 要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領 域 有 鑑 於 近 年 來 金 融 服 務 業 與 資 訊 科 技 相 結 合 之 趨 勢 日 益 顯 著, 本 系 未 來 將 配 合 本 校 商 學 院 電 子 商 務 中 心 之 成 立, 加 強 自 動 化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以 培 育 有 整 合 能 力 之 優 秀 財 金 人 才 本 所 為 大 中 部 地 區 第 一 所 成 立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及 財 金 研 究 所 之 綜 合 性 大 學, 十 七 位 專 任 教 師 中, 具 有 財 務 金 融 博 士 或 相 關 學 位 之 教 師 達 十 七 位, 其 等 專 長 含 蓋 財 務 金 融 各 主 要 領 域, 而 本 系 之 兼 任 教 師 亦 多 為 學 術 有 成 之 實 務 界 菁 英, 使 得 本 系 能 以 完 整 的 師 資 陣 容, 提 供 學 生 最 佳 的 學 習 指 導 同 時, 本 系 並 延 聘 國 外 資 深 講 座 教 授 不 定 期 至 本 系 客 座, 以 求 教 學 和 研 究 能 持 續 地 與 國 際 財 金 學 界 接 軌 隨 著 本 系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的 正 式 成 立, 本 系 已 擁 有 國 內 各 主 要 期 刊 資 料 及 財 金 資 料 庫 外, 本 校 正 配 合 財 金 系 之 發 展, 陸 續 建 置 如 CRSP COMPUSTAT 及 DATA STREAM 等 國 外 財 金 資 料 庫 及 專 業 證 照 題 庫 資 料, 以 提 昇 本 系 整 體 研 究 及 教 學 能 量 本 所 碩 士 班, 採 甄 試 及 考 試 兩 種 入 學 方 式,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修 畢 36 學 分 ( 含 18 學 分 之 必 修 科 目 ) 及 完 成 碩 士 論 文 後, 方 得 畢 業 本 所 學 生 之 未 來 出 路 非 常 廣 泛, 除 繼 續 進 修 ( 含 出 國 留 學 或 報 考 國 內 研 所 深 造 ) 外, 有 志 於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者 亦 多 於 考 取 高 普 考 並 工 作 多 年 後 有 了 傑 出 的 表 現 此 外, 財 金 系 學 生 在 職 場 上 的 選 擇 相 當 廣 泛, 舉 凡 各 類 企 業 行 號 券 或 期 貨 交 易 機 購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等 本 國 或 外 商 企 業 機 構 皆 有 本 系 校 友 的 足 跡 在 這 一 個 知 識 經 濟 的 世 代 中, 逢 甲 財 金 系 誠 摯 地 歡 迎 您 加 入 我 們 的 陣 容 1
二 專 任 師 資 職 稱 姓 名 學 歷 研 究 領 域 研 究 室 分 機 教 授 董 澍 琦 美 國 德 瑞 索 大 學 兼 金 融 學 財 務 金 融 博 士 院 院 長 教 授 張 倉 耀 美 國 猶 他 州 立 大 學 兼 系 主 任 所 長 經 濟 學 博 士 教 授 廖 東 亮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博 士 教 授 朱 心 蘅 美 國 賓 州 州 立 大 學 財 務 博 士 教 授 許 溪 南 美 國 理 海 大 學 商 學 暨 經 濟 博 士 ( 主 修 財 務 ) 副 教 授 羅 仙 法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石 溪 分 校 經 濟 學 博 士 副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副 教 授 楊 明 晶 美 國 休 士 頓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博 士 總 體 金 融 國 際 金 計 量 模 型 預 測 應 用 計 量 經 濟 時 間 序 列 分 析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國 際 金 融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財 務 投 資 學 財 務 金 融 專 題 研 討 財 務 管 理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投 資 學 管 理 數 學 數 量 方 法 計 量 經 濟 學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商 1211 商 1216 6100 4150 4168 紀 512 4624 商 1029 4129 商 1227 4164 商 1232 4157 李 玎 美 國 加 州 柏 克 萊 大 學 統 計 博 士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商 1229 4171 副 教 授 李 君 屏 中 央 大 學 財 務 管 理 博 士 助 理 教 授 王 佳 真 政 治 大 學 財 務 管 理 博 士 助 理 教 授 唐 俊 華 台 灣 大 學 財 金 所 財 務 金 融 組 博 士 助 理 教 授 簡 正 儀 助 理 教 授 林 昆 立 助 理 教 授 洪 偉 峰 助 理 教 授 之 劉 炳 麟 助 理 教 授 王 韻 怡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博 士 政 治 大 學 金 融 系 博 士 東 華 大 學 經 濟 系 博 士 交 通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博 士 中 央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博 士 投 資 學 財 務 管 理 商 1234 4158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投 資 管 理 衍 生 性 商 1238 4160 商 品 保 險 理 論 期 貨 選 擇 權 商 1044 4162 投 資 管 理 資 產 評 價 退 休 金 商 1209 4155 商 品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貨 商 918 4172 幣 市 場 公 司 治 理 財 務 管 商 1133 4171 理 金 融 機 構 管 理 應 用 計 量 財 務 經 濟 行 為 財 紀 513 4173 務 實 質 選 擇 權 財 務 計 量 風 險 管 商 939 4112 理 共 同 基 金 市 場 微 結 構 公 商 931 4175 司 理 財 風 險 管 理 2
貳 課 務 一 修 業 說 明 壹 修 業 規 定 本 系 畢 業 學 分 :36 學 分 ( 含 必 修 18 學 分 不 含 畢 業 論 文 0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18 學 分 ) 一 修 課 要 點 ( 一 ) 系 專 業 必 修 : 本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共 有 7 科, 共 計 18 學 分 課 程 名 稱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ECON631 計 量 經 濟 學 ( 一 ) 3. FINA673 公 司 財 務 3 FINA650 投 資 管 理 3 FINA607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與 管 3 理 FINA620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3 FINA633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3 COB601 碩 士 論 文 0 ( 二 ) 系 專 業 選 修 : 選 修 課 程 : 可 跨 系 ( 所 ) 自 由 選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名 稱 ACCT625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FINA678 財 務 預 測 FINA651 固 定 收 益 型 有 價 證 券 INSU661 保 險 理 論 ECON632 計 量 經 濟 學 ( 二 ) FINA670 合 併 與 購 併 ECON724 國 際 金 融 理 論 ELAW612 證 券 交 易 法 專 題 研 討 INSU676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FINA634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專 題 研 討 FINA602 不 動 產 金 融 INSU601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FINA671 公 司 財 務 專 題 研 討 FINA622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專 題 研 討 FINA655 市 場 效 率 專 題 研 討 FINA677 財 務 經 濟 學 計 量 模 型 FINA652 證 券 市 場 機 制 與 行 FINA625 實 質 選 擇 權 為 FINA690 量 化 資 產 配 置 與 風 ELAW645 企 業 談 判 險 管 理 方 法 FINA621 財 務 工 程 FINA653 投 資 策 略 3
MGT673 FINA627 課 程 名 稱 銀 行 行 銷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理 論 與 實 務 MGT612 課 程 名 稱 企 業 倫 理 學 註 : 課 程 英 文 代 碼 代 表 該 課 程 所 屬 之 領 域 BA 商 學 領 域,ECON 經 濟 領 域,ACCT 會 計 領 域,STAT 統 計 領 域,MGT 企 業 管 理 領 域,FINA 財 務 金 融 領 域,INSU 保 險 領 域,ITRA 國 際 貿 易 領 域, PF 財 稅 領 域, ELAW 財 經 法 律 領 域,MATH 數 學 領 域 二 修 課 限 制 1.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以 修 習 本 系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為 原 則, 在 其 他 各 系 修 習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以 承 認 6 學 分 為 上 限 2. 必 修 課 程 跨 班 修 習 者 需 經 主 任 同 意 3. 在 職 生 修 課 規 定 比 照 一 般 生 辦 理 4
逢 甲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定 九 十 六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96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八 年 九 月 十 日 98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98 學 年 度 第 九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壹 課 程 及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課 程 分 為 必 修 與 選 修 兩 類, 相 關 科 目 見 各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所 適 用 之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配 當 表 二 前 兩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 亦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學 分 但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者, 得 超 修 一 至 三 學 分 三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為 三 十 六 學 分, 不 包 括 論 文 在 內 貳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完 成 之 各 種 考 試 包 括 : 一 學 期 學 業 考 試 ; 二 學 科 考 試 ; 三 學 位 考 試 ; 及 四 英 語 能 力 門 檻 檢 定, 相 關 規 定 說 明 如 下 : 一 學 期 學 業 考 試 由 各 任 課 教 師 依 講 授 進 度 適 時 考 核 之 二 學 科 考 試 ( 即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考 試 ) (1)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註 冊 就 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開 始 即 可 申 請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2) 學 科 考 試 為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考 試, 考 試 科 目 為 財 務 專 題 一 科 ; 財 務 專 題 為 口 試, 內 容 以 考 生 之 碩 士 論 文 提 綱 為 主 (3) 學 科 考 試 之 考 試 委 員, 在 口 試 科 目 方 面, 以 報 考 人 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再 由 指 導 教 授 另 邀 請 相 關 專 門 領 域 符 合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者 1 至 2 人 擔 任 之 (4)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5) 學 科 考 試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在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未 屆 滿 前,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及 格 者 該 科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計 算 (6) 學 科 考 試 之 口 試 時 間 統 一 訂 定 為 四 月 底 或 十 月 底, 口 試 方 式 透 過 碩 士 論 文 發 表 會 進 行 三 學 位 考 試 (1) 碩 士 班 學 生 在 提 出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前, 必 須 通 過 學 科 考 試, 且 修 畢 必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2) 碩 士 班 學 生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選 任, 由 系 主 任 就 其 修 習 領 域 推 薦 人 選, 或 由 學 生 自 尋 適 當 之 本 校 專 兼 任 具 指 導 論 文 資 格 之 教 師, 經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決 定 之 (3)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後, 得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日 期 檢 具 論 文 初 稿 及 其 提 要 指 導 教 授 認 定 書 及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表 各 一 份,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4) 碩 士 論 文 須 依 照 規 定 格 式 繕 打, 於 考 試 日 期 兩 星 期 前 分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由 本 系 排 定, 並 於 考 試 前 一 星 期 通 知 應 試 研 究 生 (5)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由 校 長 聘 請 校 內 外 三 位 考 試 委 員 組 成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會, 其 中 本 系 教 師 至 少 一 位,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在 本 系 排 定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之 (6) 學 位 考 試 之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之 平 均 分 數 決 定 之, 但 如 有 逾 半 數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即 以 不 及 格 論 (7)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在 修 業 年 限 未 屆 滿 前,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仍 不 及 格 者 即 予 退 學 重 考 及 格 者 其 論 文 成 績 概 以 七 十 分 計 算 四 英 語 能 力 門 檻 檢 定 碩 士 班 學 生 可 擇 一 選 擇 TOEIC 或 TOEFL 方 式 取 得 英 語 能 力 門 檻 檢 定 之 認 定 TOEIC 成 績 需 達 650 分 ( 含 ) 以 上 ;TOEFL 成 績 需 達 500 分 ( 含 ) 以 上 參 修 訂 及 實 施 一 本 規 定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之, 修 改 時 亦 同 二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則 參 照 逢 甲 大 學 研 究 所 章 則 5
逢 甲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科 考 試 程 序 九 十 六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96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98 學 年 度 第 九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系 具 學 籍 之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修 習 財 務 管 理 及 投 資 管 理 後, 可 申 請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二 學 科 考 試 原 則 上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欲 參 加 考 試 之 本 系 研 究 生 應 於 前 一 學 期 停 課 日 之 前, 至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正 式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於 考 試 七 日 前 由 本 系 公 告 並 通 知 應 試 學 生 三 學 科 考 試 為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考 試, 考 試 科 目 為 財 務 專 題 一 科 ; 財 務 專 題 為 口 試, 內 容 以 考 生 之 碩 士 論 文 提 綱 為 主 四 學 科 考 試 之 口 試 時 間 統 一 訂 定 為 四 月 底 或 十 月 底, 口 試 方 式 透 過 碩 士 論 文 發 表 會 進 行 五 學 科 考 試 之 考 試 委 員, 在 口 試 科 目 方 面, 以 報 考 人 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再 由 指 導 教 授 另 邀 請 相 關 專 門 領 域 符 合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者 1 至 2 人 擔 任 之 六 學 科 考 試 口 試 科 目 財 務 專 題 之 考 試 程 序 如 下 : (1) 學 科 考 試 之 口 試 委 員, 以 報 考 人 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再 由 指 導 教 授 另 邀 相 關 專 門 領 域 符 合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者 1 至 2 人 擔 任 之 (2) 學 科 考 試 口 試 之 舉 行 以 舉 辦 碩 士 論 文 發 表 會 為 原 則, 考 生 應 於 預 定 考 試 日 至 少 十 天 前, 至 系 辦 公 室 填 報 經 指 導 教 授 確 認 後 之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及 告 知 指 導 教 授 口 試 委 員 欲 舉 行 碩 士 論 文 發 表 會 之 確 定 時 間 與 地 點, 並 繕 印 論 文 提 綱, 各 分 送 一 份 予 相 關 口 試 委 員 及 系 辦 公 室 (3) 考 試 委 員 原 則 以 學 生 論 文 提 綱 之 內 容 發 問 並 給 予 意 見, 口 試 成 績 由 口 試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考 生 之 得 分 將 申 報 登 錄 為 財 務 專 題 學 科 考 試 之 成 績 (4) 論 文 提 綱 之 撰 寫 內 容 應 包 含 中 英 文 摘 要, 研 究 動 機,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成 果 以 及 研 究 價 值 等 部 分 七 本 系 負 責 學 科 考 試 之 承 辦 行 政 人 員 應 配 合 考 試 時 程, 辦 理 各 項 費 用 如 命 題 及 閱 卷 費 用 之 借 支 交 付 及 檢 據 核 銷 6
逢 甲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程 序 九 十 六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96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98 學 年 度 第 九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系 研 究 生 通 過 學 科 考 試 及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研 究 所 博 士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規 定,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二 欲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之 本 系 研 究 生, 應 於 考 試 前 一 個 月, 填 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表 指 導 教 授 認 定 書, 以 及 論 文 初 稿,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簽 名 後 送 交 業 務 承 辦 助 教 辦 理 三 本 系 研 究 生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前 一 個 月 前 商 請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其 他 二 名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並 將 考 試 之 委 員 名 單 送 交 本 系 業 務 承 辦 助 教, 以 便 配 合 學 校 行 事 曆 安 排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指 導 教 授 及 二 位 考 試 委 員 中, 須 至 少 一 名 為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四 安 排 考 試 地 點, 並 聯 絡 各 考 試 委 員 以 確 認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及 到 校 方 式 等 事 宜 五 呈 請 核 准 辦 理 考 試 及 簽 報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考 試 委 員 及 應 試 學 生 名 冊 六 公 佈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七 口 試 費 用 將 於 學 位 考 試 後 由 學 校 轉 撥 予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論 文 建 議 表 及 成 績 計 算 表 於 考 試 委 員 完 成 口 試 並 簽 名 後, 將 論 文 建 議 表 之 影 本 交 予 研 究 生, 呈 報 成 績 計 算 表 經 系 主 任 核 閱 後 製 表 八 呈 報 考 試 成 績 7
逢 甲 大 學 財 金 系 碩 士 班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互 動 須 知 九 十 六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96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達 成 本 系 設 立 宗 旨 及 確 保 碩 士 班 師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本 須 知 第 二 條 指 導 教 授 之 諮 請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於 入 學 後 至 第 二 學 期 結 束 前 一 個 月 內 諮 請 指 導 教 授 二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原 則 上 須 為 本 系 之 專 任 或 於 本 系 碩 士 班 兼 任 之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教 師 如 指 導 教 授 非 本 系 之 專 任 教 師 且 未 於 本 系 碩 士 班 開 課 者, 須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為 之 三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每 學 年 在 本 系 新 收 指 導 學 生 至 多 以 三 人 為 原 則 在 本 系 碩 士 班 開 課 之 兼 任 教 師, 每 學 年 在 本 系 新 收 指 導 學 生 至 多 以 二 人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研 究 生 應 於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並 填 寫 指 導 教 授 認 定 書,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核 章 後,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第 四 條 研 究 生 因 故 需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時, 需 備 妥 以 下 兩 種 書 面 文 件 提 交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審 核, 並 於 十 日 後 自 動 生 效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以 一 次 為 限 一 研 究 生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聲 明 書, 一 式 兩 份, 一 份 送 原 指 導 教 授, 一 份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聲 明 在 未 經 原 指 導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時, 不 得 以 原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部 份 之 研 究 成 果, 當 作 學 位 論 文 之 主 體 二 研 究 生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第 五 條 指 導 教 授 因 故 主 動 提 出 終 止 指 導 關 係 時, 需 備 妥 以 下 兩 種 書 面 文 件 提 交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審 核, 並 於 十 日 後 自 動 生 效 一 指 導 教 授 終 止 指 導 研 究 生 聲 明 書, 一 式 兩 份, 一 份 送 原 指 導 研 究 生, 一 份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聲 明 在 未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時, 不 得 以 原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部 份 之 研 究 成 果, 當 作 學 位 論 文 之 主 體 二 指 導 教 授 終 止 指 導 研 究 生 關 係 申 請 書 若 因 指 導 教 授 主 動 更 換 而 研 究 生 一 時 無 法 找 到 新 的 指 導 教 授 時, 得 由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安 排 本 系 適 當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教 師 指 導 指 導 教 授 因 特 殊 事 故 ( 非 主 動 提 出 ) 終 止 指 導 關 係 時, 得 不 受 本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限 制, 並 由 本 系 系 主 任 安 排 本 系 適 當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教 師 繼 續 指 導 第 六 條 研 究 生 未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而 逕 行 改 變 指 導 教 授 時, 其 論 文 計 畫 書 報 告 及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均 不 予 承 認 第 七 條 本 須 知 如 有 影 響 研 究 生 權 益 而 導 致 其 無 法 順 利 畢 業 時, 可 向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提 出 申 訴 系 務 會 議 應 依 相 關 之 程 序 處 理,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訴 之 研 究 生 第 八 條 本 須 知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二 課 程 科 目 表 9
( 一 ) 碩 士 班 學 院 商 成 立 學 分 學 程 名 稱 學 年 數 計 量 財 務 碩 士 學 程 92 12 Quantitative Finance Graduate Level Certificate Program 智 慧 財 產 與 技 術 移 轉 碩 士 學 程 三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修 業 說 明 97 12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Graduate Level Certificate Program 軟 體 工 程 碩 士 學 程 95 15 資 電 Software Engineering Graduate Level Certificate Program 學 程 特 色 計 量 財 務 學 程 的 特 色 是 設 計 跨 領 域 學 習, 涵 蓋 的 金 融 學 院 商 學 院 理 學 院 的 師 資 和 課 程 本 學 程 著 重 金 融 財 務 數 學 統 計 資 訊 以 及 經 濟 理 論 的 基 礎 訓 練, 以 期 培 養 出 來 的 碩 士 生, 有 較 深 厚 的 數 理 與 財 經 理 論 基 礎, 以 及 資 訊 應 用 的 知 識 以 勝 任 對 計 量 能 力 要 求 日 高 的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的 工 作 透 過 產 學 等 實 務 專 業 人 才 進 行 授 課, 以 培 訓 學 生 擁 有 智 財 管 理 技 術 移 轉 及 鑑 價 等 專 業 知 識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更 專 精 的 軟 體 工 程 知 識, 並 培 養 軟 體 工 程 研 究 的 能 力 執 行 單 位 統 計 系 科 管 所 資 訊 系 學 程 召 集 人 陳 婉 淑 顏 上 詠 薛 念 林 ( 二 ) 商 學 院 專 業 學 程 修 業 說 明 計 量 財 務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 一 ) 承 辦 單 位 : 統 計 學 系 ( 二 ) 實 施 辦 法 1. 實 施 對 象 : 本 校 各 所 研 究 生 均 得 申 請 選 讀 本 學 程 2. 學 程 證 書 : 修 滿 本 學 程 規 定 之 課 程 及 學 分 者, 由 本 校 發 給 計 量 財 務 學 程 證 明 書 ( 三 ) 申 請 修 習 暨 採 計 學 分 注 意 事 項 : 依 學 校 公 告 期 間 上 網 申 請 ( 開 學 初 會 公 告, 請 隨 時 上 學 校 網 頁 查 看 ) ( 四 ) 修 課 要 點 1. 學 程 課 程 : 學 程 最 低 總 學 分 12 學 分, 含 核 心 課 程 6 學 分, 選 修 課 程 6 學 分 2. 至 少 需 修 習 外 所 一 門 課 6 學 分 (1) 核 心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可 互 抵 科 目 主 要 開 課 學 系 承 認 學 分 數 備 註 核 財 務 管 理 公 司 財 務 商 學 院 各 所 3 心 時 間 數 列 分 析 財 務 時 間 序 列 商 學 院 各 所 3 三 科 選 二 科 科 財 務 專 題 統 精 所 計 6 學 分 目 財 務 工 程 財 務 數 學 商 學 院 各 所 3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商 學 院 各 所 註 : 核 心 課 程 之 各 領 域 課 程 如 超 過 承 認 學 分 數, 仍 以 承 認 學 分 數 計 (2) 選 修 課 程 選 承 認 課 程 領 域 課 程 名 稱 主 要 開 課 學 系 備 註 修 學 分 數 課 隨 機 過 程 統 精 所 應 數 所 3 程 高 等 數 理 統 計 學 ( 一 ) 統 精 所 3 統 計 領 域 統 計 預 測 方 法 統 精 所 3 統 計 計 算 統 精 所 3 財 務 統 計 統 精 所 3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推 論 應 數 所 3 領 域 高 等 數 值 分 析 應 數 所 3 10
高 等 偏 微 分 方 程 應 數 所 3 計 量 經 濟 學 商 學 院 各 所 3 經 濟 領 域 總 體 經 濟 理 論 商 學 院 各 所 3 數 量 方 法 商 學 院 各 所 3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財 金 所 3 投 資 管 理 商 學 院 各 所 3 財 務 領 域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與 管 理 財 金 所 3 財 務 經 濟 學 計 量 模 型 財 金 所 3 3. 修 業 規 定 (1) 學 生 得 依 學 程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但 不 得 以 選 修 學 程 為 由 再 申 請 延 長 (2) 修 習 之 各 領 域 課 程 中, 如 課 程 名 稱 或 內 容 相 同 者, 承 認 學 分 數 不 得 重 複 計 算 (3) 修 習 之 各 領 域 課 程 中, 如 修 習 之 課 程 實 際 學 分 數 超 過 學 程 承 認 學 分 數, 則 以 承 認 學 分 數 計 算 如 實 際 學 分 數 低 於 學 程 承 認 學 分 數, 則 以 實 際 學 分 數 計 算 11
智 慧 財 產 與 技 術 移 轉 碩 士 學 程 ( 一 ) 承 辦 單 位 :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 二 ) 共 同 主 辦 單 位 : 商 學 院 ( 三 ) 實 施 辦 法 1. 實 施 對 象 : 本 校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及 大 學 部 ( 指 具 預 研 生 資 格 大 學 部 學 生 或 大 三 以 上 學 生 向 原 屬 系 所 申 請 上 修 同 意 者 ) 學 生 均 得 申 請 選 讀 本 學 程 2. 學 程 證 書 : 課 程 分 為 核 心 課 程 進 階 課 程, 學 員 於 畢 業 前 修 滿 至 少 十 二 學 分 即 得 授 與 學 程 證 明 ( 四 ) 修 課 要 點 1. 學 程 課 程 : 學 程 最 低 總 學 分 12 學 分, 至 少 需 包 含 修 核 心 課 程 6 學 分 (1) 核 心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專 利 法 及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3 技 術 鑑 價 與 移 轉 3 技 術 策 略 與 專 利 佈 局 3 (2) 進 階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專 利 申 請 與 說 明 書 撰 寫 3 專 利 侵 權 與 智 財 訴 訟 3 技 術 商 品 化 與 經 營 模 式 3 2. 修 業 規 定 (1) 學 程 學 員 可 依 其 原 有 修 習 之 課 程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及 可 抵 免 課 程, 經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相 關 抵 免 程 序 請 依 教 務 處 公 告 時 間 辦 理 (2) 未 列 入 學 分 抵 免 表 內 之 各 系 相 關 課 程, 得 由 學 程 學 生 向 課 程 之 原 授 課 教 師 申 請 課 程 內 容 證 明, 經 學 程 委 員 會 認 可 後, 依 本 學 程 修 習 注 意 事 項 承 認 為 學 程 學 分 (3) 學 生 修 習 學 程 科 目 之 選 課 成 績 處 理 與 相 關 規 定, 悉 依 學 則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及 學 程 實 施 須 知 辦 理 (4) 其 餘 未 載 列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學 程 實 施 須 知 (http://www.mot.fcu.edu.tw) 12
四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操 作 說 明 ( 一 )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暨 採 計 學 分 注 意 事 項 1. 作 業 流 程 逢 甲 大 學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暨 修 習 管 理 作 業 流 程 法 源 :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暨 採 計 學 分 注 意 事 項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修 習 暨 採 計 學 分 之 申 請 及 審 核 作 業 註 冊 課 務 組 學 系. 學 程 單 位 在 校 生 申 請 修 習 暨 採 計 學 分 注 意 事 項 修 訂 校 務 課 程 及 審 核 系 統. 學 生 網 路 申 請 系 統 管 理 申 請 修 習 暨 採 計 學 分 審 核 系 統 時 程 設 定 校 務 系 統 審 核 維 護 人 員 權 限 確 認 規 劃 申 請 暨 審 核 相 關 作 業 及 時 程 公 告 學 生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及 時 程 函 送 學 系. 學 程 單 位 審 核 相 關 事 宜 及 時 程 學 士 生? 逢 甲 大 學 首 頁 MyFCU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專 區 修 習 採 計 學 分 個 人 配 當 查 詢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課 制 學 程 商 學 進 修 學 士 生? 學 期 結 束, 系 統 審 核 取 得 資 格 轉 檔 作 業 審 核 修 習 暨 採 計 學 分 申 請 資 料 印 製 學 位 證 書 及 學 程 證 明 書 證 書 核 發 作 業 學 生 放 棄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 學 生 若 放 棄 修 習, 擬 將 學 分 採 計 為 原 就 讀 系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須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至 註 冊 課 務 組 提 出 紙 本 申 請, 依 程 序 辦 理 放 棄 學 生 若 未 提 出 放 棄, 但 符 合 畢 業 條 件, 並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卻 仍 未 滿 足 第 二 專 長 修 習 條 件, 亦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次 學 年 度, 註 冊 課 務 組 由 系 統 轉 為 放 棄 註 記 2. 流 程 說 明 (1) 申 請 修 習 1 學 生 申 請 時 程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一 梯 次 9 月 1 日 至 9 月 27 日 ; 第 二 梯 次 9 月 28 日 至 11 月 1 日 申 請 結 果 公 告 時 程 : 第 一 梯 次 10 月 2 日 起 ; 第 二 梯 次 11 月 6 日 起 申 請 方 式 : 進 入 逢 甲 首 頁 MyFCU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專 區 登 錄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以 入 學 學 年 度 配 當 科 目 為 原 則, 修 習 學 分 學 程 以 申 請 學 年 度 配 當 科 目 為 原 則 2 各 學 系 ( 學 程 ) 承 辦 單 位 資 格 審 核 時 程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一 梯 次 9 月 28 日 至 10 月 1 日 ; 第 二 梯 次 11 月 2 日 至 11 月 5 日 (2) 採 計 學 分 1 學 生 採 計 時 程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自 9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採 計 結 果 公 告 時 程 :11 月 16 日 起 採 計 方 式 : 進 入 逢 甲 首 頁 MyFCU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專 區 點 選 採 計 科 目 : 除 第 二 專 長 規 定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外, 雙 主 修 應 有 雙 主 修 學 系 開 課 科 目 40 學 分 以 上, 輔 系 應 有 輔 系 學 系 開 課 科 目 20 學 分 以 上, 學 分 學 程 應 有 非 學 生 主 系 開 課 科 目 9 學 分 以 上 ( 碩 士 學 分 學 程 為 6 學 分 以 上 ) 2 各 學 系 ( 學 程 ) 承 辦 單 位 採 計 學 分 審 核 時 程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自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15 日, 審 核 申 請 採 計 科 目 及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規 定 或 要 求 13
(3) 放 棄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1 學 生 放 棄 時 程 :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放 棄 方 式 : 1 學 生 若 欲 放 棄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資 格, 並 將 所 修 科 目 申 請 採 計 為 原 系 畢 業 學 分, 請 至 註 冊 課 務 組 辦 理 紙 本 放 棄 程 序 2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後, 仍 未 修 滿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規 定 學 分 者, 於 次 學 期, 由 系 統 轉 檔 放 棄 註 記 (4)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1 學 生 延 長 時 程 :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前 1 選 定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屆 滿, 已 修 畢 本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而 未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學 年 2 修 讀 輔 系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 除 建 築 學 系 為 五 年 外, 其 餘 學 系 均 為 四 年 ), 未 修 滿 該 系 應 修 學 分 或 輔 系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限 3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1 年 至 2 年 ; 其 延 長 之 年 限, 應 併 入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所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計 算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不 得 以 教 育 學 程 再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除 教 育 學 程 外, 修 習 其 他 學 分 學 程 者, 不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延 長 方 式 : 請 至 註 冊 課 務 組 辦 理 紙 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程 序 (5) 核 發 證 書 1 學 生 修 習 完 成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核 發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學 生 取 得 雙 主 修 畢 業 資 格 時, 學 位 證 書 同 時 授 予 雙 學 士 學 位, 若 所 修 讀 之 學 系 皆 隸 屬 於 同 一 學 士 學 位, 則 證 書 上 僅 列 載 一 個 學 位 名 稱 學 生 修 滿 輔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學 位 證 書 加 註 輔 系 名 稱, 不 另 授 予 學 位 學 生 修 滿 學 分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學 校 另 頒 發 學 程 學 分 證 明 書 2 註 冊 課 務 組 列 印 學 程 證 明 書 每 學 期 末 於 老 師 傳 送 成 績 截 止, 依 據 學 生 採 計 學 分 轉 檔 資 料, 合 於 取 得 規 定 者, 由 註 冊 課 務 組 列 印 學 位 證 書 暨 學 程 學 分 證 明 書 3 頒 發 學 程 證 明 書 方 式 頒 發 方 式 由 各 學 程 規 劃 單 位 自 訂 為 原 則 頒 發 日 期 以 配 合 學 位 證 書 頒 授 同 時 辦 理 為 原 則 3. 本 作 業 流 程 自 公 布 日 起 實 施 14
(二)學生申請輔系 雙主修 學分學程修習暨採計學分操作說明 本校推行 輔系 雙主修 學分學程申請暨審核系統 藉以強化管理學生修習第二專長 課程 簡化學生申請程序 並整合規劃學程課程配當維護 學生網際申請學程修習及審核校務 系統 以利完整記錄學生有關學分學程之學籍及修習軌跡 請依據 學生申請修習輔系 雙主 修 學分學程課程暨採計學分注意事項 及規定時程 至 MyFCU 進行網路登錄申請 網路申請 操作說明如下 系統使用說明 1.在逢甲大學資訊網(http://www.fcu.edu.tw/)首頁 請點選 MyFCU 2.輸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登入後 即進入個人化 My FCU 15
3. 登 入 個 人 化 My FCU 後, 請 點 選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學 程 專 區 4. 申 請 輔 系. 雙 主 修 : (1) 請 於 登 錄 申 請 前 先 詳 讀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相 關 規 定, 再 點 選 新 增 按 鍵 (2) 點 選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種 類, 再 選 擇 欲 修 讀 學 系, 然 後 點 選 送 出 按 鍵 (3) 出 現 如 下 畫 面 即 為 申 請 登 錄 完 成 (4)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上 網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16
5. 申 請 學 分 ( 課 制 ) 學 程 : (1) 請 於 登 錄 申 請 前 先 詳 讀 修 習 學 分 學 程 相 關 規 定, 再 點 選 新 增 按 鍵 (2) 選 擇 欲 修 讀 學 程, 然 後 點 選 送 出 按 鍵 (3) 出 現 如 下 畫 面 即 為 申 請 登 錄 完 成 (4)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上 網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17
6. 申 請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 課 制 ) 學 程 採 計 學 分 作 業 (1) 出 現 學 生 個 人 修 習 及 格 與 當 學 期 修 課 科 目, 請 點 選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 課 制 ) 學 程 之 種 類, 再 選 擇 所 修 讀 學 系 or 學 程, 然 後 點 選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分 ( 課 制 ) 學 程 之 應 修 習 科 目 之 選 擇 按 鍵 (2) 出 現 所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系 or 學 分 ( 課 制 ) 學 程 課 程 配 當 科 目, 請 點 選 欲 採 計 科 目, 若 配 當 科 目 出 現 藍 色 表 示 該 科 申 請 但 尚 未 審 核, 若 出 現 綠 色 表 示 該 科 已 同 意 採 計, 黑 色 則 為 未 申 請 or 申 請 未 過 18
(3) 確 定 所 修 習 科 目 為 對 應 之 配 當 科 目 後, 點 選 送 出 (4) 出 現 如 下 畫 面 即 為 採 計 申 請 完 成 (5)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上 網 查 詢 審 核 結 果 19
7. 配 當 科 目 及 已 採 計 學 分 之 查 詢 作 業 8.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詢 註 冊 課 務 組 (04-24517250 轉 2127) 8.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詢 註 冊 課 務 組 (04-24517250 轉 2127) 20
五 附 件 21
學 位 考 論 文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記 錄 ( 口 試 同 學 自 行 找 ) 與 碩 士 論 文 考 生 ( 以 下 簡 稱 考 生 ) 需 事 先 討 論 記 錄 方 式 二 研 究 生 務 必 於 口 試 前 一 日 至 助 教 處 領 取 口 試 資 料 袋, 口 試 時 由 記 錄 將 資 料 袋 內 資 料 拿 給 三 位 委 員, 口 試 結 束 後 馬 上 將 資 料 放 入 信 封 後 彌 封, 再 由 指 導 教 授 在 信 封 口 簽 名, 送 回 所 辦 公 室 三 記 錄 與 考 生 於 至 少 於 口 試 前 三 十 分 鐘 準 備 口 試 事 宜 ( 一 ) 準 備 器 材 --- 論 文 三 份 投 影 機 螢 幕 白 板 筆 或 單 槍 等 ( 二 ) 準 備 茶 水 --- 由 記 錄 及 口 試 同 學 自 行 準 備 茶 水 點 心, 也 可 聯 合 數 場 一 起 準 備 ( 依 時 間 自 行 安 排 準 備 ), 學 校 無 補 助 茶 點 費 用 ( 三 ) 每 位 口 試 委 員 給 一 些 紙 筆, 口 試 結 束 後 收 回 評 分 表 ( 已 置 於 資 料 袋 內 ), 當 場 計 算 總 成 績 ( 需 帶 計 算 機 ), 把 成 績 填 到 評 分 彙 總 表 後 再 請 三 位 口 試 委 員 在 總 表 上 簽 名, 把 三 張 評 分 表 與 一 張 總 表 放 回 資 料 袋 並 隨 即 帶 回 系 上 四 口 試 前 一 星 期 請 自 行 將 論 文 ( 三 份 ) 送 交 口 試 委 員 先 行 參 考 五 口 試 完 成 後 至 助 教 處 領 取 空 白 之 學 位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證 明 書 六 裝 訂 論 文 前 請 詳 細 閱 讀 學 位 論 文 提 交 說 明 及 裝 訂 格 式 ( 詳 細 請 參 閱 圖 書 館 網 頁 通 知 ) 七 隨 時 注 意 時 間 是 否 有 變 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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