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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三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J D 課 程 報 告... 10 16 21 附 件 4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J D 課 程 報 告... 32 36 41 附 件 5 : 香 港 大 學 法 學 士 課 程 及 JD 課 程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50 53 附 件 6 : 2013-2014 學 年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主 要 統 計 數 字... 56 附 件 7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英 語 能 力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58 附 件 8 : 香 港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成 員... 59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週 年 報 告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報 告 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 常 委 會 ) 第 八 份 週 年 報 告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 第 159 章 ) 第 74A 條 就 成 立 常 委 會 及 其 職 能 訂 定 條 文, 詳 見 附 件 1 會 議 1. 常 委 會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 報 告 期 ( 報 告 期 ) 內, 共 開 會 3 次 常 委 會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2 審 議 事 項 長 遠 目 標 2. 常 委 會 曾 審 議 有 關 全 面 檢 討 香 港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的 建 議 3. 參 與 常 委 會 的 持 份 者 曾 就 是 否 有 需 要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及 ( 若 是 ) 檢 討 內 容, 提 交 意 見 4. 常 委 會 成 立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考 慮 自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 初 步 檢 討 報 告 書 在 2001 年 8 月 公 布 以 來 的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經 考 慮 這 些 發 展 後, 建 議 應 進 行 檢 討, 並 擬 備 了 檢 討 範 圍, 且 就 檢 討 的 安 排, 包 括 顧 問 人 選 時 間 表 和 可 能 的 經 費 來 源, 提 出 建 議 1

5. 常 委 會 已 考 慮 工 作 小 組 的 建 議, 並 已 敲 定 檢 討 範 圍 常 委 會 現 正 甄 選 聘 用 的 顧 問, 並 向 各 方 籌 集 經 費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6. 常 委 會 繼 續 審 核 以 下 法 律 教 育 課 程.. ( a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提 交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3 ; ( b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提 交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4 ; ( c ) 香 港 大 學 提 交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5 7. 三 所 法 律 學 院 的 法 學 士 課 程 JD 課 程 和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主 要 統 計 數 字 列 載 於 附 件 6 英 語 能 力 8. 下 列 由 英 語 能 力 小 組 委 員 會 就 英 語 水 平 規 定 所 建 議 的 政 策, 在 2012-1 3 學 年 繼 續 採 用.. ( a ) 規 定 所 有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無 論 他 們 來 自 何 處, 均 須 遞 交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 I E L T S ) 的 成 績 ; ( b )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須 在 I E L T S 中 整 體 上 達 到 7 分 的 指 定 / 決 定 性 水 平 ; 2

( c ) 應 允 許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可 在 報 讀 課 程 後 才 遞 交 I E L T S 成 績, 但 不 得 遲 於 開 辦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院 校 共 同 協 定 的 日 期 ; ( d ) 開 辦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院 校 除 非 於 指 定 期 限 前 收 到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I E L T S 成 績, 否 則 不 得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最 後 錄 取 機 會 ; ( e ) 在 指 定 期 限 前 未 有 遞 交 I E L T S 成 績 的 申 請 人, 一 概 不 應 獲 錄 取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 以 及 (f) 就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而 言,I E L T S 成 績 的 有 效 期 為 3 年, 因 此,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I E L T S 成 績, 必 須 為 報 讀 課 程 截 止 日 期 前 3 年 內 於 I E L T S 測 試 中 取 得 的 成 績 9.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7 法 學 專 業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10. 考 試 委 員 會 於 報 告 期 內 共 開 會 4 次, 以 監 察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的 籌 辦 工 作, 包 括.. ( a ) 審 核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的 豁 免 申 請 ; ( b ) 覆 核 考 試 成 績 及 考 試 不 當 事 件, 以 及 評 審 評 卷 人 給 予 的 分 數 ; ( c ) 檢 討 考 試 範 圍 綱 要 及 閱 讀 清 單 ; ( d ) 委 任 評 卷 人 ; 3

( e ) 考 慮 申 請 人 的 查 詢 ; (f) 檢 討 上 訴 程 序 1 1. 在 報 告 期 內 共 舉 行 了 兩 次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日 期 分 別 為 2013 年 1 月 及 6 月 1 2. 2013 年 1 月 及 6 月 舉 行 的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分 別 有 7 76 名 及 820 名 考 生 參 加, 應 考 8 個 指 定 的 不 同 必 修 科 目 ; 在 2012 年 1 月 及 6 月 舉 行 的 入 學 資 格 考 試, 則 分 別 有 794 名 及 7 4 9 名 考 生 應 考 13. 就 考 試 科 目 的 平 均 及 格 率 而 言, 2013 年 1 月 的 考 試 為 69.51% ( 2 0 1 2 年 1 月 的 考 試 為 75.5 %), 而 2013 年 6 月 的 考 試 為 6 8.5% ( 2 0 1 2 年 6 月 的 考 試 為 74.6%) 14. 考 試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8 在 2016-17 學 年 及 2017-18 學 年 畢 業 的 新 舊 學 制 兩 批 法 律 學 生 15. 常 委 會 考 慮 了 教 育 局 及 律 政 司 就 新 舊 學 制 兩 批 學 生 對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的 影 響 所 提 出 的 觀 點 教 育 局 就 紓 緩 有 關 影 響 的 可 行 解 決 方 法 提 出 建 議, 並 請 持 份 者 確 定 可 採 取 什 麼 行 動 整 體 情 況 16.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工 作 的 持 份 者 從 不 同 角 度 提 出 意 見, 而 常 委 會 會 議 提 供 了 有 助 溝 通 的 論 壇, 讓 大 家 能 以 積 極 協 作 的 態 度, 共 同 研 究 大 家 關 注 的 不 同 問 題 4

附 件 1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4A.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 1 ) 本 條 現 設 立 一 個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 2 )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如 下 ( a ) 不 斷 檢 討, 評 估 及 評 核 ( i )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的 制 度 及 提 供 情 況 ; ( i i ) 在 不 損 害 第 ( i ) 節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招 收 的 學 術 要 求 及 水 準 ; ( b ) 監 察 由 機 構 ( 但 不 包 括 律 師 會 或 大 律 師 公 會 ) 為 香 港 的 準 法 律 執 業 者 所 提 供 的 職 業 培 訓 ; ( c ) 就 ( a ) 及 ( b ) 段 所 提 述 的 事 項 提 出 建 議 ; 及 ( d ) 收 集 及 傳 播 關 於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的 制 度 的 資 料 ( 3 ) 委 員 會 須 由 下 述 人 士 組 成 ( a ) 17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成 員, 其 中 ( 由 2 0 0 5 年 第 10 號 第 184 條 修 訂 ) ( i )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i i ) 律 政 司 司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5

( i i i ) 教 育 局 局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由 2007 年 第 130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 ( i v ) 律 師 會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v ) 大 律 師 公 會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 v i ) 香 港 大 學 校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校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viia)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所 提 名 的 人 2 名 ;( 由 2005 年 第 10 號 第 1 8 4 條 増 補 ) (viii) 公 眾 人 士 2 名 ; 及 ( i x ) 屬 非 牟 利 教 育 機 構 的 香 港 專 上 學 院 持 續 教 育 聯 盟 從 其 在 香 港 提 供 法 律 進 修 課 程 的 成 員 中 所 提 名 的 人 1 名 ; 及 ( b ) 1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於 諮 詢 依 據 ( a ) ( i ) 至 ( v i i a ) 及 ( i x ) 段 作 出 提 名 的 人 士 及 機 構 後 委 出 的 主 席 ( 由 2005 年 第 10 號 第 184 條 修 訂 ) ( 4 ) 不 能 出 席 委 員 會 某 一 會 議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 依 據 第 ( 3 ) ( a)(viii) 款 委 任 的 成 員 除 外 ), 如 獲 得 主 席 同 意, 可 派 遣 代 替 者 代 其 出 席 該 會 議, 而 就 該 會 議 而 言, 該 代 替 者 須 當 作 為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5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 的 任 期 不 超 過 2 年 ( 6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 可 隨 時 藉 向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其 辭 職 的 書 面 通 知 而 辭 職 6

( 7 ) 律 政 司 司 長 可 在 憲 報 刊 登 依 據 本 條 委 任 的 成 員 ( 包 括 主 席 在 內 ) 的 委 任 通 知 或 終 止 出 任 成 員 的 通 知 ( 8 ) 委 員 會 須 每 年 一 次 向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報 告, 而 其 週 年 報 告 須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 9 ) 委 員 會 可 決 定 其 本 身 的 程 序 7

附 件 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兆 愷 法 官, 大 紫 荊 勳 賢 成 員.. 區 慶 祥 法 官 ( 由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石 輝 法 官 ( 由 2005 年 8 月 至 2013 年 8 月 ) 林 雲 浩 法 官, J. P. ( 由 2013 年 8 月 開 始 ) ( 由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提 名 ) 黃 慶 康 先 生 (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提 名 ) 劉 家 麒 先 生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高 等 教 育 ) ( 由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名 ) 王 桂 壎 先 生,J. P. ( 由 香 港 律 師 會 提 名 ) 葉 禮 德 先 生,J. P. ( 由 香 港 律 師 會 提 名 ) 陳 景 生 資 深 大 律 師,J. P. ( 由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提 名 ) 林 雲 浩 先 生, 資 深 大 律 師,J. P. ( 由 2 0 11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1 月 ) 殷 志 明 先 生 ( 由 2013 年 3 月 開 始 ) ( 由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提 名 )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陳 文 敏 教 授, 資 深 大 律 師 ( 由 香 港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8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專 業 學 系 主 任 M a l c o l m M E R RY 先 生 ( 由 香 港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香 港 城 巿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兼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法 講 座 教 授 王 貴 國 教 授 ( 由 2007 年 8 月 至 2013 年 7 月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署 理 院 長 林 峰 教 授 ( 由 2013 年 8 月 開 始 )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香 港 城 巿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主 任 S u s h m a S H A R M A 女 士 ( 由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C h r i s t o p h e r G A N E 教 授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先 生 (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提 名 ) 趙 志 錩 先 生 ( 由 2 0 11 年 8 月 至 2013 年 8 月 )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59 章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 條 例 ) 第 7 4 A ( 3 ) ( a ) ( v i i i ) 條 獲 委 任 的 成 員 ) 黃 德 偉 先 生 ( 根 據 條 例 第 7 4 A ( 3 ) ( a ) ( v i i i ) 條 獲 委 任 的 成 員 ) 莊 友 良 博 士 ( 由 2008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8 月 ) 何 冠 驥 博 士 ( 由 2013 年 8 月 開 始 ) ( 由 自 資 高 等 教 育 聯 盟 提 名 ) 秘 書 : 香 港 律 師 會 專 業 水 準 及 發 展 部 總 監 李 穎 文 女 士 9

附 件 3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法 律 學 榮 譽 學 士 課 程 狀 況 報 告 ( 2 0 1 3 年 1 月 至 12 月 ) 2014 年 3 月 本 報 告 載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城 大 )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榮 譽 學 士 課 程 (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 的 狀 況 ; 涵 蓋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2 月 31 日 本 報 告 期 內, 城 大 法 律 學 院 只 提 供 全 日 制 ( 教 資 會 資 助 ) 的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1. 2013-2014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在 2013-2014 學 年, 法 律 學 院 共 錄 取 了 5 8 名 全 日 制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包 括 : 3 2 名 通 過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 聯 招 ) 的 申 請 人 (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 18 名 非 聯 招 申 請 人 5 名 內 地 學 生 10

3 名 來 自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 地 區 的 學 生 1.1 通 過 聯 招 錄 取 的 學 生 2013 年, 法 律 學 院 經 2013 年 聯 招 程 序 合 共 收 到 5 51 份 合 資 格 申 請 所 有 通 過 聯 招 錄 取 的 學 生 均 具 備 良 好 的 英 語 能 力,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英 國 語 文 科 取 得 第 5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收 生 面 試 在 2013 年 7 月 進 行 1.2 直 接 申 請 人 ( 本 地 及 國 際 ) 法 律 學 院 收 到 302 份 非 聯 招 ( 包 括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 申 請 甄 選 標 準 包 括 評 核 申 請 人 的 學 業 成 績 個 人 陳 述 書 和 在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的 表 現 此 外, 申 請 人 在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 I E L T S ) 的 整 體 分 數 均 須 達 7 或 以 上, 又 或 在 托 福 試 ( T O E F L ) 取 得 1 0 0 分 以 上 ( 網 上 考 試 ) 或 600 分 以 上 ( 紙 筆 考 試 ) 的 成 績 或 擁 有 同 等 英 語 能 力 資 歷 申 請 人 的 質 素 普 遍 優 良, 部 分 更 是 學 位 持 有 人 法 律 學 院 已 與 申 請 人 進 行 面 試, 其 中 與 香 港 申 請 人 的 面 試 以 面 談 形 式 進 行, 與 海 外 申 請 人 的 面 試 則 通 過 電 話 進 行 1.3 雙 學 位 法 律 學 院 與 會 計 學 系 合 辦 會 計 與 法 律 雙 主 修 課 程, 所 有 報 讀 課 程 的 學 生 必 須 完 成 33 個 學 分 的 指 定 法 律 科 目, 才 合 資 格 以 法 律 作 為 第 二 主 修 課 程 學 生 如 希 望 取 得 法 學 學 士 學 位, 必 須 另 外 完 成 最 少 6 6 個 學 分 的 法 律 必 修 和 選 修 科 目 2. 交 流 計 劃 11

城 大 和 法 律 學 院 均 與 外 國 大 學 合 辦 多 項 交 流 計 劃, 這 些 國 家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國 內 地 韓 國 瑞 典 和 美 國 法 律 學 院 認 為, 到 海 外 交 流 對 學 生 開 拓 環 球 法 律 視 野 極 為 重 要 在 2013 年 1 月 至 12 月 期 間, 法 律 學 院 提 供 機 會 讓 多 名 外 地 交 換 生 和 本 院 到 海 外 交 流 的 學 生 參 與 這 些 交 流 計 劃 3.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G- L E A P ) 為 配 合 傳 統 的 整 學 期 交 流 計 劃, 並 使 法 律 課 程 畢 業 生 具 備 廣 博 的 知 識 和 技 巧 以 應 付 全 球 化 工 作 環 境 的 挑 戰, 法 律 學 院 在 2007 年 推 出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課 程 最 初 以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為 對 象, 其 後 延 伸 至 JD 學 生 這 個 為 期 1 個 月 的 精 修 課 程, 讓 學 生 可 以 在 海 外 著 名 法 律 學 院 進 修 2013 年 夏 天,30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前 赴 澳 洲 莫 納 什 大 學 法 學 院 留 學 1 個 月, 修 讀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知 識 產 權 : 理 論 版 權 及 外 觀 設 計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 T h e o r y, C o p y r i g h t a n d D e s i g n ) ; 此 外, 有 22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前 赴 英 國 牛 津 大 學 學 院 同 樣 留 學 1 個 月, 修 讀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科 目 歐 洲 競 爭 法 與 政 策 ( E u r o p e a n C o m p e t i t i o n L a w a n d P o l i c y ) 2013 年 6 月, 共 有 2 7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前 赴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法 律 學 院 修 讀 短 期 法 律 科 目, 包 括 民 事 程 序 ( C i v i l P r o c e d u r e ) 憲 法 (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L a w ) 及 調 解 ( M e d i a t i o n ) 法 律 學 院 收 到 曾 參 加 這 些 課 程 的 學 生 的 意 見, 他 們 對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的 評 價 極 高, 並 表 示 特 別 喜 歡 課 程 的 修 習 重 點, 以 及 有 關 學 院 提 供 的 學 習 環 境 4. 法 律 實 習 法 律 學 院 在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加 入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實 習 環 節 這 科 目 的 目 的 是 使 學 生 有 機 會 在 律 師 事 務 所 或 與 法 律 有 關 的 工 作 環 境 實 習, 按 12

部 就 班 地 獲 得 實 際 的 工 作 經 驗 目 前, 這 科 目 讓 學 生 可 以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汲 取 法 律 工 作 經 驗 2013 年 夏 天,1 8 名 學 生 在 本 港 不 同 工 作 環 境 ( 包 括 國 際 公 司 的 法 律 部 門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本 地 / 國 際 律 師 事 務 所 金 融 機 構 及 政 府 部 門 ) 完 成 了 為 期 1 個 月 的 法 律 實 習 此 外, 有 1 4 名 學 生 參 加 內 地 法 律 實 習 計 劃, 有 1 名 學 生 於 2013 年 8 月 在 國 際 法 學 家 委 員 會 的 曼 谷 辦 公 室 實 習 5.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學 院 認 為, 模 擬 法 庭 ( 尤 其 是 參 與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 是 法 律 教 育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因 為 學 生 有 機 會 擴 闊 和 加 強 他 們 的 訟 辯 技 巧 為 此, 學 院 藉 着 參 加 國 內 及 國 際 的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為 學 生 提 供 廣 泛 的 培 訓 在 本 報 告 期 內, 城 大 的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在 以 下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取 得 傑 出 成 績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並 取 得 驕 人 成 績 如 下 : 冠 軍 獎 S u s a n J. F e r r e l l 跨 文 化 國 際 人 權 法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 2 0 1 3 年 2 月 1 至 3 日 在 佛 羅 里 達 州 舉 行 ): 參 賽 隊 伍 取 得 最 佳 備 忘 錄 獎, 一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獲 頒 第 二 最 佳 辯 論 員 獎 ; 菲 立 斯 國 際 法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香 港 地 區 賽 ( 2 0 1 3 年 3 月 9 至 10 日 舉 行 ): 一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獲 頒 最 佳 講 者 獎 第 三 名, 而 在 國 際 賽 ( 2 0 1 3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6 日 舉 行 ) 方 面, 參 賽 隊 伍 取 得 辯 方 書 面 陳 詞 獎 第 二 名 及 A l o n a E. E v a n s 獎 的 最 佳 綜 合 備 忘 錄 第 五 名 ; 以 及 13

第 二 十 屆 維 斯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 2 0 1 3 年 3 月 21 至 28 日 在 維 也 納 舉 行 ) 其 他 成 就 : 第 三 名 : 曼 弗 雷 德 拉 克 斯 空 間 法 模 擬 法 庭 競 賽 ( 亞 太 區 賽 ) ( 2013 年 6 月 1 至 2 日 在 日 本 舉 行 ) ; 四 強 : 第 1 4 屆 國 際 海 事 法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 2013 年 7 月 8 至 12 日 在 英 國 舉 行 ) ; 四 強 : 國 際 替 代 性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 2013 年 7 月 28 日 至 8 月 3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 ; 第 五 名 : 第 6 屆 法 蘭 克 福 投 資 法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 2013 年 3 月 18 至 22 日 在 法 蘭 克 福 舉 行 ), 以 及 八 強 : 第 十 屆 維 斯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 2013 年 3 月 11 至 17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 兩 名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取 得 最 佳 辯 論 員 提 名 奬 透 過 參 加 這 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學 生 有 機 會 磨 練 本 身 的 訟 辯 技 巧, 並 可 認 識 來 自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學 生 6.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評 論 期 刊 這 份 刊 物 背 後 的 理 念 是 讓 學 生 合 力 編 訂 一 份 法 律 期 刊, 名 為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評 論 期 刊 ( 法 律 評 論 ) 法 律 評 論 在 2009 年 10 月 創 刊, 每 年 出 版 兩 期 學 生 編 輯 在 法 律 學 院 的 教 職 員 和 城 大 的 國 際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員 指 導 下, 合 作 編 輯 期 刊, 並 贏 得 高 度 讚 許 由 14

於 法 律 評 論 極 為 成 功, 該 期 刊 的 編 輯 工 作 已 成 為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法 律 選 修 科 目 7. 結 語 鑑 於 上 述 的 卓 越 成 績, 加 上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學 生 和 教 職 員 非 常 正 面 的 意 見 回 應, 我 們 欣 然 匯 報,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在 去 年 運 作 順 利, 辦 得 十 分 成 功 我 們 會 繼 續 維 持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的 驕 人 成 績 和 高 學 術 水 平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學 士 課 程 主 任 R e b e c c a O n g 博 士 15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2013 年 週 年 報 告 1. 2013-2014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在 2013-2014 學 年, 法 律 學 院 接 到 619 份 申 請 書, 其 中 約 71% 的 申 請 人 以 城 大 作 為 第 一 選 擇 學 院 錄 取 了 173 名 申 請 人, 最 終 有 160 名 錄 取 生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今 年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收 生 名 額 為 160 個, 其 中 教 資 會 資 助 和 非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學 額 分 別 佔 53 個 和 107 個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該 課 程 有 1 59 名 學 生 一 名 學 生 在 2013 年 9 月 中 因 個 人 原 因 退 學 在 2013-2014 學 年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中, 城 大 畢 業 生 佔 6 0 %, 另 外 40% 為 其 他 院 校 畢 業 生 ( 來 自 英 國 澳 洲 及 其 他 院 校 的 畢 業 生 分 別 佔 58% 39% 及 3 %) 我 們 按 申 請 人 的 質 素 編 配 53 個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學 額 在 獲 得 這 些 學 額 的 申 請 人 中, 約 有 7 2 % 是 城 大 畢 業 生 我 們 為 8 1 名 非 城 大 畢 業 的 申 請 人 進 行 面 試, 其 中 50 人 獲 學 院 錄 取 2.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16

我 們 繼 續 將 小 組 授 課 的 學 生 人 數 限 定 為 10 人, 但 部 分 選 修 科 目 則 會 以 研 討 班 形 式 授 課 或 把 小 組 授 課 的 學 生 人 數 定 為 約 1 2 人 3. 評 核 機 制 和 結 果 3.1 評 核 機 制 如 上 一 份 報 告 所 述, 所 有 書 面 評 核, 必 須 在 有 控 制 的 狀 況 下 完 成, 而 我 們 會 繼 續 錄 影 口 頭 陳 述 的 評 核 作 為 備 份, 並 供 覆 檢 首 批 評 卷 人 的 評 核 某 些 科 目 會 繼 續 以 中 期 筆 試 和 期 終 考 試 來 評 核 3.2 評 核 結 果 2011-2012 學 年 : 未 能 獲 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的 學 生 人 數 : 參 加 重 考 的 學 生 人 數 : 2 名 28 名 2012-2013 學 年 : 未 能 獲 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的 學 生 人 數 : 參 加 重 考 的 學 生 人 數 : 5 名 47 名 4. 教 學 人 員 編 制 在 2012-2013 學 年, 有 1 7 名 全 職 人 員 及 1 9 名 兼 職 人 員 ( 法 律 執 業 者 ) 教 授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17

在 2013-2014 學 年, 有 1 5 名 全 職 人 員 及 22 名 兼 職 人 員 ( 法 律 執 業 者 ) 教 授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來 自 清 洪 御 用 大 律 師 資 深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11 名 法 律 執 業 者, 以 大 組 授 課 模 式 教 授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科 目 M c D e r m o t t W i l l & E m e r y 有 限 法 律 責 任 合 夥 的 合 夥 人 W i n s t o n Z h a o 先 生 ( 中 國 法 律 實 務 的 著 名 律 師 ) 應 邀 教 授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交 易 基 礎 ( F o u n d a t i o n s i n M a i n l a n d R e l a t e d L e g a l T r a n s a c t i o n s ) 這 選 修 科 目 他 們 之 中 有 不 少 已 教 授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一 段 時 間, 能 夠 就 現 時 的 執 業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資 訊 5. 課 程 現 有 的 12 個 核 心 科 目 為 : 非 正 審 訟 辯 及 面 談 ( I n t e r l o c u t o r y A d v o c a c y a n d I n t e r v i e w i n g ) 審 訊 訟 辯 ( T r i a l A d v o c a c y ) 調 解 及 談 判 ( M e d i a t i o n a n d N e g o t i a t i o n ) 訴 訟 文 件 的 撰 寫 及 草 擬 ( L i t i g a t i o n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商 業 文 件 的 撰 寫 及 草 擬 ( C o m m e r c i a l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 物 業 轉 讓 實 務 ( C o n v e y a n c i n g P r a c t i c e ) 遺 囑 及 遺 囑 認 證 實 務 ( W i l l s a n d P r o b a t e P r a c t i c e ) 公 司 及 商 業 實 務 ( C o r p o r a t e a n d Com m e r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 C i v i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專 業 操 守 及 實 務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C o n d u c t a n d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理 解 財 務 報 表 及 律 師 帳 目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學 生 亦 必 須 修 讀 以 下 6 個 選 修 科 目 的 其 中 兩 個 : 大 律 師 科 目 ( B a r C o u r s e) 內 地 相 關 交 易 法 律 基 礎 ( F o u n d a t i o n s i n M a i n l a n d R e l a t e d L e g a l T r a n s a c t i o n s ) 國 際 仲 裁 實 18

務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家 庭 法 實 務 ( F a m i l y L a w P r a c t i c e ) 金 融 監 管 實 務 ( F i n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 ), 以 及 傷 亡 賠 償 實 務 ( P e r s o n a l I n j u r i e s P r a c t i c e ) 2012-2013 學 年 的 變 動 ( a ) 在 2012-2013 學 年 開 辦 新 選 修 科 目, 名 為 傷 亡 賠 償 實 務 ( P e r s o n a l I n j u r i e s P r a c t i c e ) ( b ) 選 修 科 目 理 解 財 務 報 表 及 金 融 監 管 實 務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F i n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 ) 一 分 為 二, 金 融 監 管 實 務 部 分 成 為 獨 立 選 修 科 目, 而 理 解 財 務 報 表 部 分 則 與 核 心 科 目 律 師 帳 目 (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合 併, 現 名 理 解 財 務 報 表 及 律 師 帳 目 (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 F i n a n c i a l S t a t e m e n t s a n d S o l i c i t o r s A c c o u n t s ) ( c ) 訴 訟 實 務 I I (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I I ) 科 目 已 從 選 修 科 目 清 單 中 刪 除 2013-2014 學 年 的 變 動 在 2013-2014 學 年, 課 程 沒 有 任 何 變 動 6. 展 望 未 來 我 們 計 劃 保 持 本 身 的 優 勢, 並 會 繼 續 為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學 生 提 供 專 用 空 間 我 們 亦 計 劃 聘 請 新 的 法 律 執 業 者 任 教 這 個 課 程 19

兼 讀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 我 們 決 定 在 2011-2012 2012-2013 及 2013-2014 學 年 暫 時 停 辦 兼 讀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並 計 劃 於 2014-2015 學 年 開 辦 最 後 一 屆 兼 讀 制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7. 法 律 界 的 參 與 令 我 們 鼓 舞 的 是, 法 律 界 積 極 參 與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培 訓 工 作 法 律 界 的 參 與 包 括 以 下 幾 方 面 : 主 講 不 同 課 題 協 助 評 核 ( 模 擬 ) 高 等 法 院 聆 訊 在 不 同 的 訟 辯 科 目 中 參 與 示 範, 以 及 在 遺 囑 及 遺 囑 認 證 實 務 科 目 中 參 與 草 擬 遺 囑 的 模 擬 會 面 8. 結 語 我 們 致 力 培 育 未 來 的 律 師, 並 以 學 生 的 全 面 發 展 為 我 們 的 教 學 重 點 除 了 提 供 法 律 實 務 及 技 巧 訓 練 外, 我 們 還 向 學 生 灌 輸 協 作 的 價 值 道 德 操 守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服 務 社 會 的 心 志 我 們 為 本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深 感 自 豪, 因 為 每 添 一 位 畢 業 同 學,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就 多 添 一 個 寶 貴 人 才 我 們 除 注 重 本 地 資 格 外, 亦 不 會 忽 略 律 師 在 國 際 層 面 的 質 素 我 們 期 望, 院 校 為 學 生 所 提 供 的 訓 練, 可 讓 他 們 執 業 時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律 師 並 駕 齊 驅, 我 們 並 會 朝 這 目 標 努 力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主 任 S u s h m a S h a r m a 2014 年 4 月 20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JD 課 程 狀 況 報 告 ( 2 0 1 4 年 3 月 ) 1. 背 景 JD 課 程 是 一 項 第 二 學 位 的 法 律 課 程, 供 持 有 非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或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法 學 士 學 位 的 申 請 人 修 讀 JD 課 程 的 畢 業 生 完 成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後, 可 加 入 香 港 法 律 專 業, 或 在 其 他 專 業 運 用 所 獲 取 的 法 律 知 識 和 技 巧 本 報 告 載 述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城 大 ) 法 律 學 院 JD 課 程 的 狀 況, 涵 蓋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自 兼 讀 制 JD 課 程 在 2010 年 停 辦 後, 我 們 只 為 入 學 新 生 提 供 全 日 制 課 程 2. 2013-2014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入 讀 JD 課 程 的 最 低 入 學 要 求 是, 申 請 人 必 須 : ( i ) 持 有 非 法 律 學 科 學 士 學 位 ; 或 ( i i ) 在 非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完 成 最 少 8 個 全 日 制 學 期 後 獲 得 法 學 士 學 位, 以 及 必 須 通 曉 英 文 如 申 請 人 並 非 在 以 英 語 作 為 授 課 語 言 的 院 校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則 須 符 合 以 下 最 低 英 語 水 平 規 定 : 托 福 試 ( T O E F L ) 取 得 600 分 ( 紙 筆 考 試 ) 或 100 分 ( 網 上 考 試 ) ; 或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 I E L T S ) 取 得 的 整 體 分 數 為 7, 個 別 分 數 不 低 於 6.5; 或 中 國 全 國 大 學 英 語 六 級 考 試 取 得 520 分 21

入 讀 JD 課 程 的 競 爭 相 當 激 烈, 申 請 人 數 近 年 穩 步 增 加 與 2012-2013 學 年 收 到 507 份 申 請 比 較, 學 院 在 2013-2014 學 年 收 到 525 份 入 讀 JD 課 程 的 申 請 2013 年, 學 院 錄 取 了 9 0 名 學 生 入 讀 JD 課 程, 其 中 1 8% 持 有 深 造 學 位 2013-2014 學 年 JD 課 程 的 收 生 質 素 穩 步 改 善 舉 例 而 言, 在 2013-2014 學 年 獲 錄 取 的 學 生 當 中, 96.7% 取 得 二 級 榮 譽 甲 等 或 以 上 成 績 學 院 採 取 多 項 推 廣 措 施 ( 例 如 在 本 地 報 章 及 教 育 副 刊 刊 登 廣 告 和 社 論 式 廣 告 舉 辦 課 程 資 訊 講 座 及 每 年 參 加 香 港 法 律 展 覽 ), 以 吸 引 全 球 各 地 的 學 生 報 讀 JD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各 有 不 同 的 學 術 背 景 ( 例 如 會 計 市 場 營 銷 財 務 經 濟 工 商 管 理 管 理 工 程 民 事 法 律 語 文 歷 史 化 學 哲 學 及 政 治 心 理 學 運 動 醫 學 社 會 學 及 犯 罪 學 ), 他 們 多 元 化 的 組 合, 大 大 提 高 課 堂 內 互 動 及 討 論 的 質 素 2013 年, 學 院 繼 續 向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的 學 生 頒 發 JD 課 程 入 學 獎 學 金 每 學 年 最 多 有 10 名 學 生 獲 頒 獎 學 金, 其 中 獲 頒 港 幣 6 萬 元 獎 學 金 的 學 生 不 超 過 5 名, 獲 頒 港 幣 4 萬 元 獎 學 金 的 學 生 也 不 超 過 5 名 2013-2014 學 年, 共 有 10 名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的 學 生 獲 頒 獎 學 金 學 院 為 本 課 程 錄 取 的 新 生 舉 辦 茶 聚, 讓 他 們 互 相 認 識, 並 了 解 學 院 提 供 的 各 種 學 術 機 會 3. 課 程 結 構 由 2013-2014 學 年 起,JD 課 程 由 7 2 個 學 分 組 成 學 生 須 修 讀 下 述 必 修 科 目 : 香 港 與 中 國 內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法 律 方 法 與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及 法 理 學 為 符 合 JD 的 研 究 要 求, 學 生 亦 須 從 獨 立 研 究 或 論 文 這 兩 個 科 目 選 修 其 一, 餘 下 的 學 分 則 可 藉 修 讀 選 修 科 目 取 得 22

JD 課 程 為 學 生 提 供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所 需 的 資 格 學 生 如 有 意 日 後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除 了 符 合 以 上 的 必 修 科 目 和 研 究 科 目 的 要 求 外, 還 須 修 讀 下 述 科 目 : 合 約 法 侵 權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刑 事 法 I 及 II 土 地 法 I 及 II 證 據 法 衡 平 法 及 信 託 法 公 司 法 I 及 II 商 事 法 民 事 程 序, 以 及 刑 事 程 序 即 使 學 生 無 意 投 身 法 律 專 業, 仍 可 透 過 修 讀 JD 課 程 法 學 碩 士 課 程 和 仲 裁 及 爭 議 解 決 學 法 學 碩 士 課 程 的 多 個 選 修 科 目 而 獲 益 學 院 提 供 非 常 廣 泛 的 選 修 科 目, 包 括 國 際 公 法 網 絡 法 銀 行 法 繼 承 法 香 港 家 事 法 能 源 及 環 境 法 國 際 航 空 法 國 際 貿 易 法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公 司 法 解 決 爭 議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商 事 法 中 國 對 外 貿 易 及 投 資 法 海 事 保 險 法, 以 及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法 的 最 新 議 題 在 2013-2 014 及 其 後 學 年 獲 錄 取 的 學 生, 可 選 擇 專 攻 下 列 任 何 一 個 範 疇 的 領 域, 從 中 選 修 任 何 4 個 科 目 ( 最 少 1 2 個 學 分 ) 1) 國 際 商 法 : L W 6 1 6 1 E 競 爭 法 ; L W 5 6 3 1 銀 行 法 ; L W 5 6 6 4 歐 洲 競 爭 法 與 政 策 ; L W 5 6 4 1 知 識 產 權 : 理 論 版 權 及 外 觀 設 計 ; L W 6 5 4 3 網 絡 法 ; L W 6 1 4 4 E 國 際 貿 易 法 ; L W 6 1 4 0 E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商 事 法 ; L W 6 1 8 0 E 國 際 商 事 合 約 與 統 一 銷 售 法 ;L W 6 1 6 7 E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法 的 最 新 議 題 2) 非 訴 訟 方 式 解 決 爭 議 : L W 6 1 2 6 E 解 決 爭 議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 L W 6 4 0 5 仲 裁 法 ; L W 6 4 0 6 調 解 實 務 ; L W 6 4 0 7 仲 裁 實 務 及 撰 寫 裁 決 ;L W 6 4 0 8 國 際 仲 裁 ;L W 6 1 4 2 E 國 際 投 資 法 ; 以 及 L W 5 6 4 9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及 訟 辯 (3 個 學 分 ) 或 L W 5 6 4 9 B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及 訟 辯 (6 個 學 分 ) 23

3)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法 : L W 5 6 2 6 比 較 法 ; L W 6 1 2 7 E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知 識 產 權 法 ;L W 6 1 3 4 E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公 司 法 ;L W 6 1 4 0 E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商 事 法 ;L W 6 1 4 1 E 中 國 對 外 貿 易 及 投 資 法 4) 航 空 法 與 海 事 法 : L W 6 1 7 5 E 海 事 保 險 法 ; L W 6 1 7 8 E 海 洋 法 律 與 政 策 ;L W 6 1 7 9 E 海 事 仲 裁 法 ;L W 6 1 8 2 E 海 上 貨 物 運 輸 ; L W 6 1 8 3 E 航 運 申 索 與 海 事 實 務 ;L W 6 1 7 6 E 國 際 航 空 法 ; 以 及 L W 5 6 4 9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及 訟 辯 (3 個 學 分 ) 或 L W 5 6 4 9 B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及 訟 辯 (6 個 學 分 ) 上 述 各 專 業 領 域 或 會 視 乎 日 後 學 生 報 讀 情 況 及 所 開 辦 的 課 程 而 有 所 變 更 是 否 開 辦 上 述 各 科, 或 會 視 乎 教 員 情 況 而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及 修 訂 沒 有 選 擇 專 業 領 域 的 學 生 將 獲 頒 授 法 律 博 士 ( J u r i s D o c t o r ) 名 銜 選 擇 上 述 任 何 一 個 專 業 領 域 的 學 生 將 獲 頒 授 以 下 名 銜 : 英 文 名 銜 Juris Doct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Juris Docto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Juris Doctor (Chinese and Comparative Law) Juris Doctor (Air and Maritime Law) 中 文 名 銜 國 際 商 法 法 律 博 士 非 訴 訟 方 式 解 決 爭 議 法 律 博 士 中 國 法 與 比 較 法 法 律 博 士 航 空 法 與 海 事 法 法 律 博 士 4. 教 與 學 學 院 推 動 積 極 和 互 動 學 習, 所 有 JD 課 程 的 科 目 早 前 已 按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模 式 重 新 設 計 根 據 成 效 為 本 的 教 與 學 模 式, 教 與 學 活 動 和 評 核 工 作 達 到 科 目 課 程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而 科 目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24

效 達 到 課 程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JD 課 程 預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訂 明, 學 生 修 畢 課 程 後 應 可 : 1) 解 釋 和 評 估 香 港 法 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特 定 範 疇, 特 別 是 現 行 法 例 以 及 法 律 與 其 他 社 會 現 象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 2) 評 估 普 通 法 制 度 及 其 基 本 價 值, 以 及 與 中 國 內 地 東 亞 地 區 及 世 界 其 他 地 區 的 法 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相 互 作 用 ; 3) 解 釋 理 解 和 應 用 道 德 操 守 公 民 責 任 以 及 社 會 和 專 業 責 任 的 主 要 原 則 ; 4) 審 慎 評 估 面 對 互 相 競 求 和 互 相 對 立 的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以 法 律 規 管 社 會 的 利 弊 ; 以 及 5) 展 現 和 應 用 法 律 分 析 和 推 理 技 巧 法 律 研 究 或 解 決 問 題 技 巧, 以 及 口 頭 和 書 面 溝 通 技 巧, 並 達 到 與 第 二 學 位 的 法 學 學 士 相 稱 的 水 平 為 配 合 城 大 的 重 探 索 求 創 新 課 程, JD 課 程 的 科 目 已 加 入 各 類 重 探 索 求 創 新 的 元 素 學 生 每 周 可 就 每 個 科 目 獲 得 3 小 時 的 直 接 面 授 機 會 雖 然 某 些 科 目 以 講 座 形 式 授 課, 但 課 堂 一 般 以 講 授 課 堂 和 小 組 導 修 課 的 形 式 混 合 進 行 JD 學 生 不 會 與 法 學 學 士 學 生 一 起 上 課 5. 評 核 大 部 分 課 程 的 評 核 工 作 是 以 功 課 作 業 課 堂 參 與 及 期 終 考 試 形 式 進 行 由 於 JD 課 程 的 所 有 科 目 均 符 合 深 造 程 度, 而 且 學 生 須 達 到 適 25

當 水 平, 學 生 須 在 每 個 評 核 部 分 取 得 最 少 40% 的 分 數 在 期 終 考 試 前, 學 生 會 就 他 們 的 功 課 作 業 收 到 書 面 意 見 6. 學 術 質 素 學 院 設 有 嚴 謹 的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制 度, 以 維 持 JD 課 程 的 學 術 質 素 所 有 試 卷 均 須 通 過 校 內 及 校 外 評 審, 分 別 由 本 學 院 教 職 員 組 成 的 評 審 小 組 及 校 外 的 學 術 顧 問 覆 核 試 卷 這 個 機 制 可 確 保 試 卷 評 分 達 到 國 際 標 準 JD 課 程 的 課 程 主 任 會 確 保 個 別 科 目 主 任 會 接 納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除 了 校 外 學 術 顧 問 制 度 外, 學 院 亦 成 立 了 國 際 顧 問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法 官 資 深 法 律 執 業 者, 以 及 哈 佛 牛 津 哥 倫 比 亞 耶 魯 悉 尼 納 也 納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等 法 律 學 院 的 著 名 教 授 國 際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都 會 參 與 學 院 舉 辦 的 年 度 研 討 營, 並 就 學 術 水 平 課 程 發 展 及 評 核 方 法 等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7. 交 流 機 會 學 院 注 重 為 學 生 提 供 海 外 交 流 機 會 海 外 交 流 可 作 為 學 生 就 不 同 法 律 問 題 和 法 律 制 度 交 流 意 見 和 經 驗 的 平 台 學 院 已 與 多 所 著 名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例 如 緬 因 大 學 三 藩 市 大 學 延 哥 平 大 學 ( J o n k o p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莫 納 什 大 學 (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M o n a s h ) 威 廉 和 瑪 麗 法 學 院 ( W i l l i a m & M a r y L a w S c h o o l ) 凱 斯 西 儲 大 學 ( C a s e W e s t e r n R e s e r v e U n i v e r s i t y ) 檀 國 大 學 ( D a n k o o k U n i v e r s i t y ) 金 德 爾 全 球 大 學 ( O. P. J i n d a l G l o b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以 及 霍 夫 斯 特 拉 大 學 ( H o f s t r a U n i v e r s i t y ) 在 2013-2014 學 年, 我 們 接 待 了 兩 名 來 自 美 國 及 荷 蘭 大 學 的 交 換 生 學 院 派 出 兩 名 JD 學 生 前 往 美 國 一 間 大 學 修 讀 26

我 們 與 維 也 納 大 學 簽 訂 研 究 生 交 流 協 議, 安 排 本 院 的 JD 學 生 在 維 也 納 修 業 一 個 學 期, 修 讀 30 個 E C T S 學 分, 以 取 得 維 也 納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在 2013 年 3 月 至 6 月, 有 一 名 JD 學 生 根 據 這 項 協 議 到 維 也 納 修 業 一 個 學 期 學 院 亦 與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簽 訂 一 項 類 似 的 合 作 協 議,JD 學 生 可 藉 此 在 3 年 內 取 得 兩 個 學 位 有 一 名 JD 學 生 在 2014 年 1 月 至 4 月 參 加 該 項 計 劃 8. 聯 課 及 / 或 海 外 學 術 活 動 JD 學 生 可 參 與 以 下 活 動, 使 學 習 環 境 更 豐 富 多 姿 :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學 生 參 與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可 大 大 提 高 辯 論 及 訟 辯 技 巧, 因 此, 學 院 繼 續 為 學 生 提 供 廣 泛 的 培 訓 及 資 助, 以 幫 助 他 們 參 與 多 項 地 區 及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在 2012-2013 學 年, 本 學 院 的 JD 學 生 在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中 屢 創 佳 績 ( 請 參 閱 附 件 A 所 載 詳 情 ) 舉 例 來 說, 在 S u s a n J. F e r r e l l 跨 文 化 國 際 人 權 法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中, 本 學 院 JD 學 生 H o W i n g L u n 參 與 的 團 隊 勇 奪 冠 軍, 並 取 得 最 佳 備 忘 錄 獎 項 在 菲 立 斯 國 際 法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中,2 名 JD 學 生 參 與 的 團 隊 勇 奪 香 港 地 區 賽 的 冠 軍 及 最 佳 申 索 人 備 忘 錄 獎, 並 取 得 國 際 賽 的 A l o n a E E v a n s 書 面 陳 詞 獎 第 五 名 兩 名 JD 學 生 參 與 的 另 一 團 隊 在 第 十 屆 維 斯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中, 躋 身 最 佳 辯 論 隊 八 強, 並 取 得 最 佳 辯 方 書 面 陳 詞 奬 提 名 奬 在 第 二 十 屆 維 斯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中, JD 學 生 L i a n g F a n g 參 與 的 團 隊 勇 奪 冠 軍 法 律 實 習 課 程 27

學 院 設 有 具 學 分 的 法 律 實 習 科 目, 為 JD 學 生 提 供 機 會 在 香 港 以 至 中 國 內 地 實 習, 讓 他 們 在 學 習 理 論 之 餘 增 加 實 踐 經 驗 在 香 港 實 習 的 學 生, 會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部 門 金 融 機 構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及 律 師 事 務 所 實 習 ; 為 了 拓 闊 學 生 的 環 球 視 野, 有 部 分 學 生 會 先 在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修 讀 為 期 兩 星 期 的 中 國 法 律 課 程, 然 後 在 上 海 不 同 法 院 實 習 4 星 期 在 2013 年 暑 期, 學 院 共 有 3 4 名 JD 學 生 參 加 香 港 實 習 課 程, 另 有 4 名 JD 學 生 參 加 中 國 內 地 實 習 課 程 環 球 法 律 教 育 及 認 知 課 程 (G- L E A P ) 這 項 課 程 旨 在 提 供 優 質 的 法 律 教 育, 讓 本 院 法 律 學 生 在 學 習 法 律 的 過 程 中 有 機 會 接 觸 世 界 層 面 的 法 律 問 題, 擴 闊 視 野 在 2013 年 暑 期, 兩 名 JD 課 程 學 生 在 莫 納 什 大 學 修 讀 知 識 產 權 : 理 論 版 權 及 外 觀 設 計, 8 名 學 生 在 牛 津 大 學 學 院 修 讀 歐 洲 競 爭 法 與 政 策, 另 有 3 名 學 生 在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修 讀 法 律 科 目 這 些 科 目 為 具 學 分 精 修 選 修 科 目, 由 上 述 著 名 法 律 學 院 教 職 員 任 教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評 論 期 刊 ( 法 律 評 論 ) 法 律 學 院 在 2009 年 新 出 版 一 份 由 學 生 編 訂 的 法 律 期 刊 學 系 編 輯 人 員 每 年 選 出 約 20 名 學 生 接 受 編 訂 期 刊 的 訓 練 為 法 律 評 論 編 輯 委 員 會 提 供 協 助 的 國 際 顧 問 團 陣 容 鼎 盛, 並 由 香 港 特 區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馬 道 立 擔 任 主 席 學 院 自 2010-201 1 學 年 起 開 辦 一 個 法 律 選 修 科 目, 讓 編 輯 委 員 會 成 員 磨 練 寫 作 及 編 輯 技 巧 法 律 評 論 現 可 在 H e i n O n l i n e 及 W e s t l a w 上 閱 覽 9. 圖 書 館 及 其 他 設 施 邵 逸 夫 圖 書 館 法 律 組 收 藏 豐 富 的 法 律 資 料, 包 括 印 刷 及 電 子 資 源, 並 設 有 各 種 各 樣 的 研 究 支 援 設 施 學 生 可 使 用 館 內 兩 間 討 論 室, 其 28

中 一 間 可 用 作 預 備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法 律 學 院 的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亦 可 借 用 / 使 用 主 圖 書 館 各 項 館 藏 及 服 務 除 了 圖 書 館 設 施 之 外, 學 院 亦 備 有 完 善 的 教 學 設 施, 包 括 視 像 研 討 室 和 模 擬 法 庭 室 10. 展 望 未 來 城 大 的 JD 課 程 是 本 港 最 先 開 辦 的 JD 課 程, 一 直 進 展 良 好, 本 院 的 JD 畢 業 生, 本 地 和 國 際 律 師 事 務 所 均 樂 於 聘 用 我 們 會 再 接 再 厲, 為 本 院 學 生 提 供 優 質 和 國 際 化 的 學 習 環 境 未 來 數 年, 學 院 會 致 力 為 JD 學 生 提 供 更 廣 泛 的 法 律 研 究 及 寫 作 訓 練,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更 多 在 海 外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進 修 的 機 會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JD 課 程 主 任 S u r y a D e v a 博 士 29

附 件 A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一 覽 表 ( 2 0 1 2-2013 學 年 )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地 點 日 期 獎 項 / 成 績 Susan J. Ferrell 跨 文 化 國 際 人 權 法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2012/13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州 2013 年 2 月 1 至 3 日 1. 冠 軍 奬 2. 最 佳 備 忘 錄 獎 3. 第 二 最 佳 辯 論 員 獎 ( 鄺 譽 鏗 ) 2013 年 度 菲 立 斯 國 際 法 模 香 港 ( 地 區 賽 ) 香 港 地 區 賽 : 香 港 地 區 賽 擬 法 庭 比 賽 美 國 華 盛 頓 ( 國 際 2013 年 3 月 9 日 (1) WHITE & CASE 菲 立 斯 杯 香 港 賽 ) 資 格 賽 ( 暫 譯 ): 冠 軍 獎 2013 2013 年 1 至 2 月 (2) WHITE & CASE 菲 立 斯 杯 香 港 國 際 賽 : 最 佳 申 訴 人 備 忘 錄 獎 2013 2013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6 日 (3) WHITE & CASE 菲 立 斯 杯 香 港 最 佳 講 者 獎 第 三 名 2013 國 際 賽 30

書 面 陳 詞 : Alona E. Evans 獎 第 五 名 第 十 屆 維 斯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http://www.cisgmoot.org/i ndex.html) 香 港 2013 年 3 月 11 至 17 日 (1) 最 佳 辯 論 隊 八 強 (2) 最 佳 辯 論 員 提 名 獎 ( 翁 朗 何 樂 添 ) (3) 最 佳 辯 方 書 面 陳 詞 獎 提 名 獎 第 二 十 屆 維 斯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http://www.cisg.law.pace. edu/vis.html)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2013 年 3 月 21 至 28 日 (1) 冠 軍 (2) 最 佳 辯 論 員 提 名 獎 ( 吳 家 欣 及 吳 嘉 晞 ) 國 際 替 代 性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2013 年 7 月 28 日 至 - 四 強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8 月 3 日 - 分 組 賽 排 名 得 分 最 高 隊 伍 31

附 件 4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士 課 程 報 告 ( 報 告 期.. 2 0 1 3 年 1 月 至 12 月 ) 1. 收 生 情 況 由 2012 年 起, 法 學 士 課 程 每 年 收 生 名 額 為 70 人 基 於 優 秀 申 請 者 眾 多, 該 課 程 於 2013 年 9 月, 錄 取 了 79 名 學 生 ( 包 括 42 名 聯 招 學 生 31 名 非 聯 招 學 生 6 名 內 地 學 生 ) 以 聯 招 學 生 加 權 成 績 總 平 均 中 位 數 計 算, 法 學 士 課 程 繼 續 位 居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中 大 ) 十 大 收 生 最 佳 的 本 科 學 位 課 程 之 一 正 如 去 年, 聯 招 申 請 數 目 保 持 穩 定 非 聯 招 申 請 數 目 則 持 續 增 加 此 一 趨 勢 與 中 學 教 育 最 新 發 展 吻 合 本 港 部 分 中 學 正 在 開 辦 如 國 際 預 科 文 憑 之 類 的 國 際 課 程 公 眾 有 意 見 認 為, 各 間 大 學 普 遍 取 錄 過 高 比 例 的 非 聯 招 學 生 部 分 論 者 更 把 非 聯 招 學 生 視 作 外 國 人 或 獲 優 待 人 士 持 此 論 者 實 在 有 欠 公 允 首 先, 非 聯 招 學 生 中 包 括 香 港 居 民 接 受 本 地 教 育 人 士 就 讀 補 助 學 校 人 士 其 次, 與 最 優 秀 的 同 學 一 起 學 習, 對 所 有 獲 取 錄 的 學 生, 包 括 聯 招 學 生, 可 謂 百 利 而 無 一 害 2. 選 修 科 目 除 核 心 科 目 外, 法 學 士 課 程 繼 續 開 辦 多 元 的 選 修 科 目 2013 年, 學 院 批 准 開 辦 3 項 新 的 選 修 科 目, 包 括 競 爭 法 ( C o m p e t i t i o n L a w ) 中 32

國 稅 務 法 與 政 策 ( C h i n e s e T a x L a w a n d P o l i c y 中 國 環 境 法 ( C h i n e s e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L a w ) 3. 中 國 語 文 中 大 推 行 雙 語 教 育 學 院 通 過 聯 招 和 非 聯 招 取 錄 的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法 學 士 課 程 十 分 重 視 提 升 學 生 的 雙 語 能 力 所 有 修 讀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學 生, 需 於 一 年 級 與 二 年 級 修 讀 大 學 中 文 I II, 以 加 強 法 律 上 運 用 中 文 的 能 力 通 過 非 聯 招 錄 取 的 學 生, 在 中 文 能 力 評 估 後, 可 按 具 體 情 況, 獲 豁 免 修 讀 這 些 科 目 獲 豁 免 者 必 須 修 讀 符 合 其 語 文 能 力 的 其 他 中 文 科 目 法 學 士 課 程 將 繼 續 開 辦 兩 個 在 內 地 以 普 通 話 授 課 的 選 修 科 目, 以 加 強 學 生 對 中 國 法 律 和 司 法 制 度 的 認 識 與 中 文 能 力 修 讀 中 國 法 ( 暑 期 科 目 ) 與 / 或 中 國 法 實 習 課 程 的 學 生, 中 文 閱 讀 書 寫 溝 通 等 能 力 皆 有 顯 著 進 步 4. 從 實 際 體 驗 中 學 習 法 學 士 課 程, 鼓 勵 學 生 通 過 大 學 教 育 中 的 體 驗 學 習, 擴 闊 視 野 ; 此 類 體 驗, 包 括 大 學 與 書 院 為 學 生 舉 辦 的 眾 多 活 動 法 律 學 院 本 身 提 供 具 學 分 的 暑 期 海 外 學 習 課 程 交 換 生 計 劃 實 習 計 劃 學 院 亦 舉 辦 不 具 學 分 的 遊 學 團 嘉 賓 講 座 法 律 機 構 考 察 卓 越 師 友 計 劃 轄 下 的 社 交 活 動 等 等 課 外 學 習 活 動 得 以 成 功, 有 賴 法 律 業 界 鼎 力 支 持 法 律 學 院 在 此 表 示 衷 心 感 謝 5. 參 加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33

法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繼 往 開 來 取 得 驕 人 成 績 在 2012-2013 學 年, 中 大 派 出 訟 辯 隊 參 加 J e s s u p V i s 紅 十 字 ( R e d C r o s s ) 與 亞 太 法 律 協 會 ( L a w A s i a ) 的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學 生 在 維 斯 和 亞 太 法 律 協 會 的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中, 贏 得 書 面 與 口 頭 訟 辯 的 主 要 國 際 獎 項, 為 自 己 和 學 院 爭 光 訟 辯 隊 在 2013 年 繼 續 取 得 優 異 成 績 2013 年 4 月, 中 大 派 出 訟 辯 隊 參 加 第 二 十 屆 V i s / 第 十 屆 V i s ( 東 方 )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並 晉 身 V i s ( 東 方 ) 比 賽 準 決 賽 兩 名 隊 員 更 奪 得 口 頭 訟 辯 榮 譽 表 揚 獎 此 外, 訟 辯 隊 亦 奪 得 兩 項 備 忘 錄 撰 寫 的 榮 譽 表 揚 獎 獲 獎 為 V i s ( 東 方 ) 比 賽 的 被 申 請 人 備 忘 錄 ( R e s p o n d e n t s m e m o r a n d u m ) 和 V i s ( 維 也 納 ) 比 賽 的 申 請 人 備 忘 錄 ( C l a i m a n t s m e m o r a n d u m ) 6. 教 學 質 素 保 證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確 保 法 律 學 院 提 供 優 良 的 法 學 教 育, 以 回 饋 社 會 學 院 進 行 課 程 檢 討, 透 過 系 統 的 調 查 方 式, 收 集 學 生 意 見 兩 位 助 理 院 長 定 期 ( 每 學 期 一 次 ) 與 各 學 年 的 學 生 代 表 會 面, 聽 取 學 生 對 教 學 的 意 見 與 關 注 學 院 十 分 重 視 學 生 的 建 議 和 意 見, 務 求 與 學 生 合 作 無 間, 改 善 學 習 環 境, 令 學 生 的 整 體 大 學 生 活 經 歷 更 為 充 實 7. 為 職 業 前 途 作 準 備 學 院 通 過 學 術 諮 詢 系 統 與 卓 越 師 友 計 劃, 為 學 生 提 供 意 見 和 輔 導 中 大 法 律 學 院 的 優 良 傳 統 之 一, 為 院 方 與 學 生 之 間 的 緊 密 關 係 學 生 可 就 學 術 或 非 學 術 問 題 職 業 計 劃, 向 課 程 教 師 學 術 諮 詢 系 統 的 學 術 導 師 卓 越 師 友 計 劃 的 專 業 導 師, 尋 求 寶 貴 意 見 2013 年, 學 院 舉 辦 了 多 個 職 業 講 座 和 工 作 坊 與 此 同 時, 學 生 可 透 過 學 院 的 專 業 發 展 資 訊 網, 查 閱 最 新 的 招 聘 訊 息 34

8. 畢 業 生 一 如 以 往,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士 課 程 大 部 分 畢 業 生, 在 中 大 繼 續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2013 年, 申 請 修 讀 此 課 程 的 本 院 學 士 畢 業 生, 有 約 七 成 獲 取 錄 不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畢 業 生, 多 報 讀 其 他 研 究 生 課 程 或 投 身 其 他 事 業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副 院 長 ( 本 科 生 課 程 ) N a t h a n T a m b l y n 2014 年 3 月 35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 報 告 期 :2013 年 1 月 至 12 月 ) 2012-2013 學 年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1. 2013 年 畢 業 班 入 學 及 完 成 課 程 的 比 率 在 2012 年 錄 取 的 學 生 中, 1 50 人 獲 錄 取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1 名 學 生 基 於 私 人 理 由, 獲 准 暫 時 休 學 1 學 年 1 名 學 生 在 首 個 學 期 結 束 時, 有 超 過 2 個 科 目 不 及 格, 根 據 課 程 評 核 規 則 而 被 停 學 其 他 148 名 學 生 已 完 成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然 而, 有 不 少 學 生 有 科 目 不 及 格, 獲 考 試 委 員 會 准 許 接 受 重 新 評 核, 年 內 共 有 15 次 重 新 評 核 及 格 率 極 佳, 反 映 課 程 所 錄 取 學 生 的 質 素 達 到 要 求 2. 授 課 情 況 2012-2013 學 年 課 程 的 授 課 地 點, 是 位 於 美 國 銀 行 中 心 的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研 究 生 部 該 處 為 學 生 提 供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除 模 擬 法 庭 外, 還 有 多 個 設 有 先 進 設 備 的 互 動 演 講 室 及 課 室 此 外, 亦 有 多 個 可 供 學 生 溫 習 及 進 行 討 論 的 討 論 室 由 於 過 去 數 年 所 採 用 的 大 組 和 小 組 授 課 混 合 教 學 模 式 行 之 有 效, 故 沿 用 這 模 式 一 如 往 年, 我 們 在 首 個 學 期 開 辦 5 個 核 心 科 目, 分 別 為 專 業 實 務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P r a c t i c e ) 商 業 實 務 ( C o m m e r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 物 業 及 遺 囑 實 務 ( P r o p e r t y a n d P r o b a t e P r a c t i c e )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 C i v i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及 刑 事 訴 訟 實 務 ( C r i m i n a l L i t i g a t i o n P r a c t i c e ) 第 二 個 學 期 / 暑 期 開 辦 了 10 個 選 修 科 目, 學 生 須 從 中 選 擇 並 完 成 5 個 科 目, 這 些 科 目 分 別 是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 會 議 技 巧 及 撰 寫 法 律 意 見 ( C o n f e r e n c e 36

S k i l l s a n d O p i n i o n W r i t i n g ) * 貸 款 及 融 資 ( L e n d i n g a n d F i n a n c e ) 企 業 融 資 ( C o r p o r a t e F i n a n c e)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中 國 實 務 ( C h i n a P r a c t i c e ) 撰 寫 及 草 擬 商 業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C o m m e r c i a l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替 代 訴 訟 糾 紛 解 決 方 案 ( A l t e r n a t i v e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 審 訊 訟 辯 ( T r i a l A d v o c a c y ) *, 以 及 撰 寫 及 草 擬 商 業 文 件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C o m m e r c i a l D o c u m e n t s ) 有 意 成 為 實 習 大 律 師 的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3 個 有 星 號 標 記 的 選 修 科 目 當 然, 這 3 個 選 修 科 目 並 不 限 於 有 意 成 為 大 律 師 的 學 生 修 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不 少 有 意 成 為 事 務 律 師 的 學 生, 也 選 修 1 個 或 多 個 上 述 選 修 科 目 除 2 個 有 關 中 文 草 擬 的 選 修 科 目 的 中 國 語 文 部 分 外, 幾 乎 所 有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授 課 老 師 都 是 現 職 或 前 任 執 業 律 師, 而 所 有 課 程 均 着 重 教 授 技 巧, 強 調 從 實 踐 中 學 習 為 此, 各 科 老 師 會 向 學 生 講 授 執 業 所 需 的 技 巧, 然 後 讓 他 們 實 習, 再 按 他 們 的 技 巧 進 行 評 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要 求 嚴 格, 每 個 學 期 都 持 續 進 行 評 核, 學 生 修 讀 每 科 都 要 接 受 2 至 3 次 評 核, 因 此 必 須 妥 善 分 配 各 科 的 學 習 時 間, 從 而 學 會 時 間 管 理 技 巧, 這 對 他 們 日 後 執 業 十 分 重 要 3. 學 生 的 多 元 化 組 合 2012-2013 學 年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學 生, 堪 稱 為 多 元 化 組 合 在 2012 年 9 月 入 學 的 1 49 名 學 生 中, 118 人 持 有 本 地 法 律 學 歷,31 人 持 有 非 本 地 法 律 學 歷 他 們 的 學 歷 背 景 如 下 : 37

法 律 學 歷 持 有 非 本 地 學 歷 的 學 生 人 數 持 有 本 地 學 歷 的 學 生 人 數 法 學 士 ( 法 學 士 課 程 ) 25 42 67 法 律 與 商 業 文 學 士 1 0 1 法 律 文 學 士 3 0 3 法 理 學 文 學 士 1 0 1 JD 課 程 (Juris Doctor) 1 76 77 學 生 總 數 雖 然 我 們 的 學 生 大 部 分 都 是 本 地 學 生, 但 也 有 一 些 是 藉 修 畢 JD 課 程 而 取 得 報 讀 資 格 的 內 地 學 生, 以 及 來 自 英 國 和 澳 洲 的 學 生 4. 專 業 人 員 的 督 導 除 審 訊 訟 辯 外,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每 個 科 目 都 設 有 1 或 2 名 來 自 律 師 會 及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人 員 律 師 會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人 員 會 審 閱 和 批 核 各 科 教 學 材 料, 兩 會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人 員 會 在 考 試 前 審 閱 評 核 試 卷, 而 所 有 剛 達 合 格 成 績 和 不 合 格 的 試 卷 以 及 部 分 高 分 試 卷, 都 會 送 交 他 們 覆 核 律 師 會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人 員 亦 會 揀 選 一 些 課 堂 旁 聽, 並 向 律 師 會 匯 報 對 課 堂 的 意 見 直 到 目 前 為 止, 這 些 意 見 絕 大 部 分 都 是 正 面 的 學 生 亦 會 就 所 修 讀 課 程 和 老 師 表 現 提 供 意 見 : 同 樣 地, 這 些 意 見 幾 乎 全 是 正 面 和 令 人 鼓 舞 的 5. 司 法 機 構 及 法 律 同 業 給 予 支 持 我 們 亦 有 幸 邀 得 司 法 機 構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業 義 務 提 供 協 助 舉 例 來 說, 在 2013 年 5 月 開 辦 的 審 訊 訟 辯 課 程 中, 有 27 節 課 獲 大 律 師 及 律 師 提 供 協 助, 在 晚 上 來 到 學 院, 就 學 生 當 日 較 早 前 攝 錄 的 訟 辯 表 現 給 予 意 見 學 生 的 最 終 評 核 是 在 高 等 法 院 法 庭 舉 行 的 小 型 審 訊 ; 38

由 於 這 課 程 共 有 80 名 學 生 修 讀, 每 次 審 訊 涉 及 4 名 學 生, 我 們 因 應 需 要 邀 得 20 名 來 自 司 法 機 構 和 法 律 界 的 人 士 擔 任 法 官, 其 中 包 括 1 名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此 外, 審 訊 訟 辯 課 程 的 其 中 一 環, 是 在 資 深 裁 判 官 席 前 以 廣 東 話 示 範 進 行 裁 判 法 院 審 訊, 並 由 多 位 大 律 師 參 與 示 範 歷 年 來, 我 們 邀 得 司 法 機 構 及 法 律 界 不 少 同 業 擔 任 客 席 講 者, 包 括 首 席 法 官 大 律 師 公 會 前 主 席 高 浩 文 資 深 大 律 師, 以 及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現 任 主 席 兼 律 師 會 前 會 長 王 桂 壎 先 生 對 於 司 法 機 構 及 法 律 同 業 給 予 的 支 持, 學 院 所 有 教 職 員 和 學 生 深 感 榮 幸, 滿 心 感 激 6. 2013 年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情 況 法 律 學 院 開 辦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只 有 5 年, 儘 管 年 日 尚 淺, 但 我 們 的 學 生 畢 業 後, 一 直 能 夠 在 法 律 專 業 的 不 同 領 域 工 作 就 業 情 況 調 查 曾 訪 問 2012-2013 學 年 的 148 名 畢 業 生, 其 中 有 102 名 畢 業 生 回 覆 調 查 在 這 批 畢 業 生 中, 超 過 9 0 % 的 畢 業 生 受 聘 於 大 型 律 師 事 務 所 及 著 名 大 律 師 事 務 所, 也 有 數 名 畢 業 生 繼 續 進 修 2013-2014 學 年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1. 2013-2014 學 年 的 收 生 情 況 在 2013-2014 學 年, 我 們 接 獲 4 1 6 份 攻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其 中 160 人 獲 有 條 件 錄 取, 當 中 151 人 接 納 了 該 有 條 件 錄 取, 而 9 人 不 接 納 接 納 有 條 件 錄 取 的 申 請 者 中,1 49 人 在 符 合 所 有 錄 取 條 件 後 註 冊 修 讀 課 程 1 名 在 2012-2013 學 年 獲 錄 取 的 學 生, 獲 准 暫 時 休 學 1 年 並 在 2013-2014 學 年 復 課 因 此,2013-2014 學 年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共 150 人 39

本 年, 新 生 的 水 平 再 度 全 面 提 升, 學 生 程 度 相 當 高, 而 且 看 來 十 分 積 極 和 熱 衷 於 學 習 大 組 課 堂 和 小 組 課 堂 的 上 課 率 都 很 高 ; 事 實 上, 只 有 小 組 課 堂 曾 出 現 學 生 因 為 須 參 加 面 試 或 身 體 不 適 而 缺 課 的 情 況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我 們 在 本 學 年 再 次 開 辦 撰 寫 及 草 擬 訴 訟 文 件 ( 中 文 ) ( W r i t i n g a n d D r a f t i n g L i t i g a t i o n D o c u m e n t s ( i n C h i n e s e ) ) 一 科, 有 42 名 學 生 報 讀 該 科 目 結 語 我 們 為 本 學 院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深 感 自 豪, 並 堅 信 整 個 課 程 以 學 習 技 能 作 為 教 學 重 點, 可 繼 續 培 育 人 材, 畢 業 學 員 投 身 實 習 事 務 律 師 或 實 習 大 律 師 行 列 首 天, 即 表 現 專 業, 能 幹 稱 職 專 業 機 構 錄 用 了 本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畢 業 生 為 實 習 事 務 律 師 或 實 習 大 律 師 後, 就 這 些 畢 業 生 質 素 所 提 供 的 評 語, 充 分 證 明 這 點 首 五 屆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既 已 奠 定 成 功 基 礎, 未 來 2013-2014 學 年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可 望 更 創 佳 績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課 程 主 任 R i c h a r d M o r r i s 2014 年 3 月 40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JD 課 程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2013-2014 學 年 報 告 1. 背 景 JD 課 程 是 一 項 研 究 生 學 位 課 程, 直 接 因 應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 初 步 檢 討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而 開 辦 該 報 告 書 建 議 : 應 該 提 供 機 會 讓 成 年 學 生 和 其 他 學 科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修 讀 法 律, 除 了 基 於 均 等 修 讀 機 會 和 修 讀 途 徑 的 理 由 外, 也 因 為 這 樣 可 以 為 法 律 學 院 和 法 律 專 業 帶 來 更 豐 富 和 多 元 的 發 展 ( 英 文 本 第 271 頁 第 11.4 段 ) 2. 教 學 理 念 與 課 程 結 構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中 大 ) 的 JD 課 程 完 全 屬 研 究 生 程 度, 學 生 修 讀 專 為 他 們 而 設 的 課 程, 不 會 與 修 讀 法 學 士 課 程 的 本 科 學 生 一 起 上 課 JD 課 程 按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標 準 作 評 審, 學 生 的 表 現 亦 必 須 達 到 研 究 生 標 準 為 確 保 達 到 這 些 標 準, JD 及 法 學 士 課 程 均 由 中 大 教 務 會 聯 同 一 名 聲 名 顯 赫 的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員 監 察 我 們 向 校 外 課 程 評 審 員 詳 述 研 究 生 課 程 須 達 到 的 程 度, 並 以 國 際 標 準 為 基 準, 說 明 期 望 JD 達 到 的 水 平 3. 入 學 要 求 報 讀 2013-2014 學 年 JD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 ( i )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的 非 法 律 學 科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區 獲 得 法 律 學 科 的 學 士 學 位, 而 其 學 士 榮 譽 等 級 通 常 須 為 乙 等 或 以 上 ; 或 41

( i i ) 持 有 認 可 大 學 的 非 法 律 學 科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非 行 使 普 通 法 的 地 區 獲 得 法 律 學 科 的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且 本 科 課 程 考 獲 的 平 均 成 績 通 常 達 乙 級 或 以 上 ; 或 ( i i i ) 於 專 上 學 院 完 成 一 項 課 程, 並 考 獲 相 等 於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的 專 業 資 格 或 相 若 資 格 此 外,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JD 課 程 對 英 語 能 力 的 下 列 要 求 : 持 有 香 港 或 其 他 以 英 語 為 主 要 溝 通 語 言 的 國 家 所 認 可 大 學 的 學 士 學 位, 或 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主 要 以 英 語 講 授 ; 或 於 申 請 修 讀 JD 課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在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 I E L T S ) 中 取 得 7.5 級 或 以 上 等 級 的 成 績 ; 或 於 申 請 修 讀 JD 課 程 日 期 前 兩 年 內, 在 托 福 紙 筆 考 試 ( T O E F L P a p e r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於 6 0 0 分, 或 在 托 福 網 上 考 試 ( T O E F L I n t e r n e t B a s e d T e s t ) 中 取 得 不 低 於 100 分 ; 或 提 供 其 他 資 歷 以 證 明 英 語 能 力 達 至 以 上 所 列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的 水 平 4. 課 程 結 構 中 大 的 JD 課 程 提 供 豐 富 學 生 知 識 的 法 律 全 面 教 育, 並 同 時 允 許 他 們 選 修 涵 蓋 廣 泛 的 普 通 法 中 國 法 比 較 法 國 際 法, 以 及 貿 易 商 業 和 財 務 法 等 具 挑 戰 性 的 科 目 課 程 由 72 學 分 組 成 ( 修 讀 期 為 一 學 期 的 標 準 科 目 佔 3 學 分 ) 每 個 科 目 的 教 師 面 授 時 數 平 均 為 每 周 3 小 時 在 2013-2 0 1 4 學 年 入 學 的 JD 學 生, 可 以 全 日 制 或 兼 讀 制 形 式 修 讀 課 程 42

全 日 制 學 生 如 在 每 年 暑 期 修 讀 課 程, 便 可 在 24 個 月 內 修 畢 課 程 ; 但 他 們 也 可 選 擇 最 長 在 不 超 過 48 個 月 內 完 成 課 程 兼 讀 制 學 生 可 在 42 個 月 內 完 成 學 業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他 們 可 申 請 加 快 修 讀 進 度, 在 36 個 月 內 修 畢 課 程, 惟 須 經 法 律 學 院 推 薦, 並 獲 研 究 院 院 務 會 批 准 ) 兼 讀 制 學 生 最 長 可 在 84 個 月 內 完 成 課 程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修 讀 5 個 必 修 科 目 ( L e g a l S y s t e m J u r i s p r u d e n c e L e g a l R e s e a r c h, A n a l y s i s a n d W r i t i n g E t h i c s a n d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V i r t u e, 以 及 I n d e p e n d e n t R e s e a r c h 或 I n d e p e n d e n t R e s e a r c h D i s s e r t a t i o n ) 才 可 畢 業 這 些 必 修 科 目 旨 在 為 JD 學 生 提 供 全 面 法 律 教 育 所 必 需 的 重 要 基 礎 知 識 和 技 能, 並 讓 他 們 親 身 了 解 規 管 巿 民 但 同 時 亦 為 巿 民 服 務 的 法 律 制 度 與 社 會 大 眾 之 間 的 關 係 有 志 在 香 港 成 為 大 律 師 或 事 務 律 師 的 學 生, 可 修 讀 在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前 必 須 修 畢 的 選 修 科 目 不 擬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亦 可 修 讀 這 些 選 修 科 目 所 有 JD 學 生 均 可 修 讀 同 為 法 學 碩 士 學 生 提 供 的 其 他 選 修 科 目 這 些 科 目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可 啓 發 學 生 的 思 考 和 增 進 專 業 知 識 這 安 排 讓 JD 學 生 既 能 符 合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要 求, 又 能 達 到 自 己 的 學 術 和 專 業 目 標 JD 科 目 JD 課 程 的 結 構 兼 顧 有 意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的 人 士 和 因 其 他 理 由 而 修 讀 法 律 課 程 人 士 的 學 習 意 向 因 此, 該 課 程 開 設 的 科 目 包 括 以 下 必 修 及 選 修 科 目 : 43

( i ) 必 修 科 目 - Legal Research, Analysis and Writing - Legal System -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Virtue - Jurisprudence - Independent Research* 或 Independent Research Dissertation* * 學 生 須 完 成 I n d e p e n d e n t R e s e a r c h (3 學 分 ) 或 I n d e p e n d e n t R e s e a r c h D i s s e r t a t i o n (6 學 分 ) 兩 個 科 目 的 其 中 一 科 ( i i ) 選 修 科 目 ( a )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所 須 完 成 的 選 修 科 目 -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rusts -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Evidence -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Land Law - Principles of Contract - Principles of Tort - Principles of Conveyancing ( b ) 其 他 選 修 科 目 ** - Australian Constitu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Business and the Law i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Banking Law - Canadian Constitu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 Chinese Accounting and Law - International Legal Advocacy - Chinese Banking Law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Chinese Civil Law - International Taxation -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 Interviewing and Counseling - Chinese Commercial Law - Issues in Company Law - Chinese Company Law - Issues in Contract - Chinese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 Issues in Criminal Law - Chinese Contract Law - Issues in Equity and Trusts 44

- Chinese Economy and Law - Issues in Human Rights -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Law - Chinese Finance and Law - Issues in Land Law - Chinese Financial Law - Issues in Tort - Chinese Foreign Trade and Investment Law -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 Chi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Law and Literature - Chinese Investment Law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 - Chinese Law Internship -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II - Chinese Politics and Law - Legal System and Methods in China - Chinese Practice on International Law - Mooting - 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ion - Non-Marine Insurance Law - Chinese Tax Law -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Theory and Practice - Common Law: Globalization and Convergence - Common Law: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 Principles of Aviation Law - Principles of Construction Law - Comparative Company Law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Crime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s - Principles of Cultural Heritage Law - 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 Principles of Employment Law -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 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 Competition Law -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Conflict of Laws -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Copyright, Digital Subject Matter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Principles of Mediation - Crime and the Sanctioning Process - Principles of Remedies - Dispute Resolution - Principles of Revenue Law -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 European Union Law - Principles of Unjust Enrichment -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Law - Property Law in China - Human Rights in the PRC Law and Society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nvironmental Law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 Refugee Clinical Legal Assistance Programme 45

-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Law - Secured Transactions and the Law - Shipping Law - The Individual, the Community and the Law -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kills - The Law of Electronic Commerce -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 - World Trade Law ** 每 學 期 開 設 的 選 修 科 目 取 決 於 教 員 情 況 及 報 讀 學 生 人 數 5. 收 生 情 況 就 報 讀 和 收 生 而 言,JD 課 程 的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在 2013-2014 學 年, 該 項 課 程 收 到 1 366 份 符 合 入 學 最 低 要 求 的 申 請 ( 全 日 制 有 8 8 5 份, 兼 讀 制 有 481 份 ), 詳 載 於 上 文 第 3 部 分 的 入 學 要 求 是 最 低 要 求 在 2013-2014 學 年, 很 多 申 請 人 雖 然 符 合 入 學 的 最 低 要 求, 但 沒 有 獲 中 大 錄 取 JD 課 程 吸 引 了 很 多 質 素 極 高 的 學 生 報 讀, 而 且 該 課 程 的 學 生 精 英 雲 集, 除 了 成 績 優 異 的 新 畢 業 生 外, 還 有 在 各 自 範 疇 取 得 相 當 成 就 的 資 深 專 業 人 士 法 律 學 院 錄 取 合 共 199 名 學 生 申 請 人 當 中, 只 有 頂 尖 的 一 群 才 獲 得 錄 取, 這 可 以 從 獲 錄 取 的 學 生 的 學 歷 看 到 2013-2014 學 年 接 獲 的 申 請 ( 全 日 制 ) 數 目 8 85 2013-2014 學 年 錄 取 的 學 生 ( 全 日 制 ) 數 目 1 26 2013-2014 學 年 接 獲 的 申 請 ( 兼 讀 制 ) 數 目 481 2013-2014 學 年 錄 取 的 學 生 ( 兼 讀 制 ) 數 目 73 所 有 在 2013-2014 學 年 獲 錄 取 的 JD 學 生, 至 少 持 有 二 級 甲 等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或 優 良 碩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下 表 詳 載 2013-2014 學 年 新 生 的 入 學 成 績 等 級 : 46

第 一 組 5 4 % ( 107 人 ) 第 二 組 27% ( 53 人 ) 第 三 組 19% ( 39 人 ) 合 共 1 0 0 % ( 199 人 ) 第 一 組 : 一 級 榮 譽 學 士 ; 或 在 沒 有 榮 譽 等 級 頒 授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取 得 的 累 積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積 點 達 3.5 分 (4 分 為 滿 分 ) ; 或 哲 學 博 士 ; 或 同 等 學 歷 第 二 組 : 接 近 一 級 榮 譽 學 士 ; 或 在 沒 有 榮 譽 等 級 頒 授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取 得 的 累 積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積 點 達 3.4 分 (4 分 為 滿 分 ) ; 或 優 異 碩 士 ; 或 同 等 學 歷 第 三 組 : 二 級 甲 等 榮 譽 學 士 ; 或 在 沒 有 榮 譽 等 級 頒 授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取 得 的 累 積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積 點 達 3.2 至 3.3 分 (4 分 為 滿 分 ) ; 或 優 良 碩 士 ; 或 同 等 學 歷 如 上 所 述, 修 讀 JD 課 程 的 學 生 當 中, 不 少 是 希 望 課 程 有 助 他 們 發 展 現 職 行 業 或 提 升 工 作 技 能, 而 無 意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大 多 數 兼 讀 制 學 生 都 是 專 業 人 士, 包 括 : 具 備 銀 行 業 資 歷 認 證 的 銀 行 從 業 員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員 認 可 財 務 策 劃 師 執 業 會 計 師 認 可 資 訊 系 統 審 計 師 金 融 風 險 管 理 師 具 備 證 券 發 行 與 承 銷 資 格 的 人 士 部 分 學 生 是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皇 家 內 科 醫 學 院 精 算 師 公 會 香 港 耳 鼻 喉 科 醫 學 院 澳 洲 及 紐 西 蘭 麻 醉 科 醫 學 院 等 專 業 團 體 的 會 員, 或 醫 療 社 工 等 不 同 領 域 的 註 冊 專 業 人 員 有 些 學 生 更 在 各 大 公 司 身 居 管 理 要 職, 例 如 行 政 總 裁 副 總 裁 總 監 或 業 務 組 主 管 等, 他 們 任 職 的 機 構 包 括 宏 利 資 產 管 理 電 訊 盈 科 恒 生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及 其 他 公 司 47

6. 圖 書 館 法 律 學 院 十 分 重 視 圖 書 館 藏 量, 因 為 案 例 彙 編 法 例 及 學 術 著 作 是 修 讀 法 律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現 時, 利 國 偉 法 律 圖 書 館 的 藏 書 超 過 107, 640 冊, 並 存 有 印 刷 本 學 報 90 種, 學 生 和 職 員 除 可 瀏 覽 3, 108 種 電 子 法 律 期 刊 外, 更 可 瀏 覽 7 9 個 電 子 法 律 資 料 庫 圖 書 館 盡 可 能 購 買 電 子 版 的 法 律 學 報 及 期 刊 法 律 學 院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添 置 館 藏, 以 配 合 未 來 幾 年 不 同 法 律 課 程 的 需 要, 並 已 預 留 用 作 此 用 途 之 撥 款 利 國 偉 法 律 圖 書 館 是 收 藏 法 律 書 籍 的 主 要 地 方, 而 法 律 學 院 研 究 生 部 ( 即 JD 課 程 的 教 學 地 點 ) 的 法 律 資 源 中 心 則 藏 有 短 期 借 閱 書 籍 及 少 量 案 例 彙 編 和 參 考 資 料 法 律 學 院 研 究 生 部 的 學 生 所 需 的 研 究 資 料, 每 日 以 專 遞 服 務 送 遞, 費 用 由 法 律 學 院 承 擔 法 律 圖 書 館 設 有 齊 備 的 資 源 指 引 及 索 引, 可 透 過 圖 書 館 網 站 查 閱 上 述 兩 所 圖 書 館 均 提 供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另 外, 法 律 學 院 已 把 法 律 資 訊 列 入 JD 課 程 範 圍 內 7. 校 舍 JD 課 程 在 中 區 的 法 律 學 院 研 究 生 部 授 課 該 中 心 佔 地 35,000 平 方 尺, 設 施 包 括 3 個 演 講 室 1 個 先 進 的 模 擬 法 庭 小 型 討 論 室 多 功 能 課 室 專 用 電 腦 設 施 及 法 律 資 源 中 心 8. 結 語 中 大 的 JD 課 程 現 已 成 為 一 項 完 備 的 課 程, 是 本 港 法 律 教 育 領 域 的 重 要 一 環 JD 學 生 不 斷 獲 得 頂 級 的 國 際 及 本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機 構, 以 及 香 港 及 海 外 其 他 機 構 與 企 業 錄 用 不 少 畢 業 生 已 成 為 實 習 48

大 律 師, 在 本 港 投 身 大 律 師 行 業 JD 學 生 質 素 優 良, 積 極 進 取, 而 且 上 課 前 準 備 充 足, 因 此 課 堂 教 學 呈 現 高 度 交 流 互 動 JD 學 生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豐 富 了 課 堂 內 外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生 對 課 程 非 常 滿 意 ; 中 大 學 能 提 升 研 究 中 心 會 獨 立 監 察 學 生 對 課 程 的 滿 意 程 度 JD 學 生 自 發 成 立 研 究 生 會, 在 學 院 協 助 下 舉 辦 活 動, 惠 及 全 體 同 學 JD 學 生 參 與 的 模 擬 法 庭 比 賽 隊 伍, 曾 代 表 學 院 參 加 地 區 及 國 際 比 賽, 取 得 佳 績 部 分 JD 學 生 不 會 選 擇 從 事 法 律 工 作, 而 繼 續 修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生, 將 對 法 律 專 業 作 出 相 當 貢 獻, 並 響 應 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 初 步 檢 討 報 告 書 的 呼 籲, 使 香 港 的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更 多 元 化 署 理 JD 課 程 主 任 S u r a b h i C h o p r a 教 授 2014 年 3 月 13 日 49

附 件 5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主 任 向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法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及 JD 課 程 報 告 2014 年 4 月 法 律 學 系 在 2014-2015 學 年 着 重 處 理 新 舊 學 制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入 學 的 相 關 工 作, 一 方 面 為 香 港 大 學 所 有 本 科 生 ( 包 括 法 律 學 系 學 生 ) 推 行 新 課 程 結 構, 更 要 提 供 充 足 的 教 學 人 員 及 上 課 地 點 整 體 而 言, 工 作 進 展 相 當 順 利, 過 去 數 年 的 充 分 準 備 已 見 成 效 同 時, 學 生 尤 其 日 漸 關 注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學 額 及 職 業 前 途, 我 們 也 正 着 手 處 理 這 兩 方 面 的 事 宜 2013-2014 學 年 收 生 情 況 入 讀 法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及 JD 課 程 的 競 爭 仍 然 非 常 激 烈, 故 收 生 標 準 維 持 於 高 水 平, 令 人 欣 悅 一 如 所 料, 本 學 年 法 學 士 課 程 合 共 錄 取 103 名 學 生, 當 中 包 括 70 名 透 過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 聯 招 ) 收 取 的 學 生 22 名 透 過 法 律 學 院 的 非 聯 招 收 生 程 序 收 取 的 學 生 9 名 來 自 內 地 的 學 生 及 2 名 校 內 轉 系 的 學 生, 收 生 數 字 已 回 到 與 2012-2013 學 年 新 舊 學 制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入 學 前 相 若 的 水 平, 此 外, 有 155 名 學 生 獲 錄 取 修 讀 3 個 雙 學 位 ( 或 混 合 學 位 ) 課 程, 完 成 5 年 學 習 後 會 獲 頒 法 學 士 學 位 ( 工 商 管 理 學 學 士 ( 法 學 ) / 法 學 士 75 名 ; 社 會 科 學 學 士 ( 政 治 學 與 法 學 ) / 法 學 士 55 名 ; 以 及 文 學 士 ( 文 學 研 究 ) 及 法 學 士 25 名 ) 50

總 括 而 言, 共 有 258 名 學 生 獲 錄 取 修 讀 不 同 的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我 們 欣 見, 本 校 各 項 法 律 課 程 繼 續 吸 引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最 優 秀 學 生 入 讀 這 些 課 程 的 收 生 標 準 在 香 港 所 有 課 程 當 中 堪 稱 數 一 數 二 JD 課 程 這 是 我 們 第 五 批 JD 學 生 我 們 接 獲 超 過 400 份 入 讀 JD 課 程 的 申 請, 並 錄 取 了 42 名 學 生 同 樣, 這 項 課 程 的 收 生 標 準 甚 高 外 地 交 換 / 訪 問 學 生 外 地 交 換 及 訪 問 學 生 到 港 大 法 律 學 院 修 讀 法 律 的 數 目 持 續 高 企, 合 共 84 名, 分 別 來 自 13 個 國 家 40 家 大 學, 其 中 以 加 拿 大 英 國 美 國 和 歐 洲 大 陸 的 學 生 佔 大 多 數 港 大 法 律 學 院 學 生 仍 然 非 常 踴 躍 申 請 在 較 高 年 級 時 前 往 海 外 學 院 修 讀 整 年 或 一 個 學 期 的 課 程 在 2013-2014 學 年, 港 大 共 有 132 名 法 律 學 系 學 生 前 往 8 個 國 家 的 2 0 家 海 外 大 學 修 讀 課 程, 其 中 大 部 分 是 前 往 英 國 加 拿 大 和 美 國 我 們 增 加 了 交 換 生 學 額, 足 證 4 年 制 法 學 士 課 程 及 5 年 制 雙 學 位 課 程 能 夠 為 學 生 提 供 所 需 的 靈 活 性, 讓 他 們 以 交 換 生 身 分 修 讀 一 至 兩 個 學 期 的 課 程 - 這 正 是 我 們 在 2012-2013 學 年 推 行 新 課 程 期 間 致 力 加 強 的 課 程 特 色 我 們 一 直 面 對 的 主 要 挑 戰, 是 如 何 應 付 新 舊 學 制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入 學 ( 當 中 不 少 會 在 2 0 1 4-2015 學 年 及 2 0 1 5-2016 學 年 前 赴 海 外 當 交 換 生 ) 對 學 額 的 需 求 我 們 現 預 計 會 在 2014-2015 學 年 安 排 170 至 180 名 學 生 參 與 交 換 生 計 劃 新 課 程 內 容 正 如 我 們 在 2011-2012 學 年 匯 報, 為 配 合 本 港 的 3 + 3 + 4 學 制 改 革, 法 律 學 系 已 重 新 設 計 法 學 士 課 程 及 雙 學 位 課 程 的 結 構 所 有 經 修 訂 51

的 課 程 現 已 就 緒, 在 大 學 及 學 院 完 成 有 關 程 序 後, 我 們 預 計 首 批 畢 業 生 ( 即 新 舊 學 制 兩 批 學 生 ) 全 部 修 畢 課 程 後, 便 會 進 行 重 大 的 檢 討 教 學 人 員 過 去 數 年, 法 律 學 系 着 力 安 排 充 足 的 教 學 人 員, 以 應 付 新 舊 學 制 兩 批 學 生 所 需 整 體 而 言, 為 了 應 付 這 兩 批 學 生 同 時 入 學 的 需 求, 並 為 學 額 擴 充 和 研 究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法 律 學 系 致 力 招 聘 教 學 人 員, 成 效 十 分 理 想, 不 僅 讓 我 們 能 夠 維 持 現 時 學 位 課 程 的 優 質 教 學 質 素, 也 讓 我 們 得 以 開 辦 新 課 程, 以 增 加 學 位 課 程 的 深 度 和 廣 度 法 律 學 系 現 時 運 作 良 好, 預 計 未 來 數 年, 學 系 的 研 究 和 教 學 工 作 會 不 斷 增 加, 持 續 發 展, 尤 其 我 們 許 多 年 資 較 淺 的 老 師 逐 步 在 學 術 界 奠 定 地 位 後, 更 會 推 動 研 究 和 教 學 工 作 結 語 由 於 我 們 已 在 教 學 人 員 課 程 設 計 及 教 學 設 施 方 面 預 早 全 面 籌 劃, 相 信 我 們 有 足 夠 能 力 迎 接 各 項 挑 戰, 我 們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課 程, 能 繼 續 媲 美 全 球 一 流 的 法 律 課 程 雖 然 我 們 至 今 已 可 應 付 新 舊 學 制 兩 批 學 生 入 學 和 相 關 課 程 改 革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但 學 生 於 本 科 課 程 的 餘 下 修 業 期 的 就 學 情 況, 以 及 當 他 們 申 請 入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和 加 入 法 律 專 業 時, 仍 會 帶 來 挑 戰 因 此, 我 與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和 法 律 專 業 學 系 主 任 一 直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以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然 而, 部 分 事 項 ( 尤 其 是 撥 款 和 加 入 專 業 的 機 會 ) 並 非 系 內 所 能 控 制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主 任 D o u g l a s W. A r n e r 教 授 52

香 港 大 學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報 告 2013 年 1 月 至 12 月 概 述 在 2013 曆 年, 報 讀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的 申 請 數 目 繼 續 大 幅 超 出 學 額 數 目, 共 有 340 名 學 生 獲 錄 取 入 讀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課 程, 而 課 程 的 教 學 工 作 得 到 多 位 法 律 執 業 者 協 助 除 少 數 學 生 外, 所 有 其 他 學 生 均 在 首 輪 考 試 中 取 得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收 生 情 況 在 2013 年 9 月 入 學 的 法 學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學 生 中,260 名 修 讀 全 日 制 課 程,80 名 修 讀 兼 讀 制 課 程, 學 額 比 上 年 增 加 20 個 這 課 程 收 到 的 申 請 書 共 有 1053 份 ( 來 自 738 名 個 別 申 請 人 ), 其 中 591 份 是 以 港 大 為 首 選 申 請 人 須 分 開 申 請 全 日 制 及 兼 讀 制 課 程, 很 多 申 請 人 都 一 人 申 請 兩 項 課 程 在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新 生 中, 持 有 港 大 法 律 學 位 的 人 數 約 佔 三 分 二 ( 即 176 人 ); 在 兼 讀 制 課 程 的 新 生 中, 持 有 港 大 法 律 學 位 的 人 數 則 遠 遠 較 低, 僅 稍 高 於 1 4 % ( 8 0 人 中 有 11 人 ) ; 取 得 餘 下 學 額 的 學 生 包 括 持 有 海 外 學 歷 ( 包 括 倫 敦 大 學 國 際 ( 前 稱 校 外 ) 課 程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和 曼 徹 斯 特 都 會 大 學 及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合 辦 或 英 國 相 關 機 構 舉 辦 的 英 國 法 律 專 業 共 同 試 ) 的 畢 業 生, 以 及 城 市 大 學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的 畢 業 生 我 們 一 律 按 申 請 人 的 質 素 編 配 124 個 政 府 資 助 的 全 日 制 學 額 在 獲 得 這 些 學 額 的 申 請 人 中, 約 有 80% ( 9 6 個 學 額 ) 是 港 大 畢 業 生, 其 餘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