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士 中 委 任 他 們 須 是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外 國 並 無 居 留 權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任 免 由 行 政 長 官 決 定, 任 期 應 不 超 過 委 任 他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行 政 會 議 通 常 每 星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6-1-1極限的概念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簽 呈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untitled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T????????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總目143-政府總部:公務員事務局

BOT_BS_audited_96

Appendix2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xls

一、 資格條件: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公告[1].rtf

PowerPoint 簡報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章節

16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 ) 1 5 ( ) ( ) ( )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行 業 其 他 商 業 企 業 ( 飲 食 建 築 醫 療 電 訊 業 運 輸 業 及 貿 易 等 ) 訪 問 企 業 總 員 工 (2013 年 ) 百 分 比 4,915 25%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合 計 19, % 調 查 對 象 為 本 澳 工 商 界 各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管理諮詢服務

PURPOSE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第 2 頁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 (a) 在 禮 賓 處 開 設 1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的 常 額 職 位, 藉 以 重 編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為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並 刪 除 現 時 屬 單 一 職 級 的 禮 賓 處 處 長 職 位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As at 28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1234.pdf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Transcription:

第 一 章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成 立, 按 照 獨 特 的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運 作 香 港 繼 續 根 據 基 本 法, 實 行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香 港 成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同 時 生 效 基 本 法 訂 明 在 香 港 特 區 實 施 的 各 項 制 度 香 港 特 區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和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香 港 特 區 的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組 成 香 港 特 區 保 持 自 由 港 單 獨 的 關 稅 地 區 和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並 可 在 經 濟 貿 易 金 融 航 運 通 訊 旅 遊 文 化 體 育 等 領 域 以 中 國 香 港 的 名 義, 單 獨 地 與 世 界 各 國 各 地 區 及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簽 訂 和 履 行 有 關 協 議 行 政 長 官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區 及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首 長, 領 導 政 府, 負 責 執 行 基 本 法 簽 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和 財 政 預 算 案 公 布 法 律 決 定 政 府 政 策, 以 及 發 布 行 政 命 令 等 行 政 長 官 由 行 政 會 議 協 助 決 策 行 政 會 議 基 本 法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在 作 出 重 要 決 策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案 制 定 附 屬 法 規 和 解 散 立 法 會 前, 須 徵 詢 行 政 會 議 的 意 見, 但 人 事 任 免 紀 律 制 裁 和 緊 急 情 況 下 採 取 的 措 施 除 外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也 對 根 據 各 項 條 例 所 賦 予 的 法 定 上 訴 權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請 願 或 反 對 作 出 裁 決 行 政 長 官 如 不 採 納 行 政 會 議 多 數 成 員 的 意 見, 應 把 具 體 理 由 記 錄 在 案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行 政 會 議 有 30 名 成 員, 包 括 16 名 主 要 官 員 和 14 名 非 官 守 成 員 基 本 法 規 定, 行 政 會 議 的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從 行 政 機 關 的 主 要 官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社 會 1

人 士 中 委 任 他 們 須 是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外 國 並 無 居 留 權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任 免 由 行 政 長 官 決 定, 任 期 應 不 超 過 委 任 他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行 政 會 議 通 常 每 星 期 舉 行 一 次 會 議, 由 行 政 長 官 主 持 會 議 事 項 保 密, 但 很 多 決 定 都 向 外 公 布 二 零 一 五 年, 行 政 會 議 舉 行 了 46 次 會 議 立 法 會 職 權 根 據 基 本 法, 香 港 特 區 立 法 會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根 據 基 本 法 規 定 並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制 定 修 改 和 廢 除 法 律 ; 根 據 政 府 的 提 案, 審 核 和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 批 准 稅 收 和 公 共 開 支 ; 聽 取 行 政 長 官 的 施 政 報 告 並 進 行 辯 論 ; 對 政 府 的 工 作 提 出 質 詢 ; 就 任 何 有 關 公 共 利 益 問 題 進 行 辯 論 ; 同 意 終 審 法 院 法 官 和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任 免 ; 接 受 香 港 居 民 申 訴 並 作 出 處 理 ; 如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的 四 分 之 一 聯 合 動 議, 指 控 行 政 長 官 有 嚴 重 違 法 或 瀆 職 行 為 而 不 辭 職, 經 立 法 會 通 過 進 行 調 查, 立 法 會 可 委 託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負 責 組 成 獨 立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並 擔 任 主 席 調 查 委 員 會 負 責 進 行 調 查, 並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報 告 如 該 調 查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足 夠 證 據 構 成 上 述 指 控, 立 法 會 以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可 提 出 彈 劾 案,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決 定 ; 以 及 在 行 使 上 述 各 項 職 權 時, 如 有 需 要, 可 傳 召 有 關 人 士 出 席 作 證 和 提 供 證 據 組 成 根 據 基 本 法, 香 港 特 區 立 法 會 由 選 舉 產 生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由 70 位 議 員 組 成, 其 中 35 位 經 地 方 選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其 餘 35 位 由 功 能 界 別 選 出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的 任 期 為 四 年,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立 法 會 主 席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互 選 產 生 2

立 法 會 會 議 立 法 會 通 常 於 星 期 三 舉 行 會 議 立 法 會 在 例 會 上 處 理 的 事 務 包 括 提 交 和 審 議 法 案 及 決 議 案 ; 提 交 附 屬 法 例 文 件 及 報 告 供 立 法 會 審 議 ; 向 政 府 提 出 質 詢 ; 以 及 就 有 關 公 共 利 益 的 事 項 進 行 議 案 辯 論 立 法 會 會 議 全 部 公 開 舉 行, 讓 市 民 旁 聽 議 員 可 用 粵 語 英 語 或 普 通 話 在 立 法 會 發 言 會 議 設 有 即 時 傳 譯, 公 眾 可 在 該 三 種 語 言 中 選 擇 以 任 何 一 種 語 言 聆 聽 會 議, 亦 可 觀 看 附 設 的 手 語 傳 譯 會 議 內 容 以 中 英 文 逐 字 記 錄, 載 於 立 法 會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 立 法 會 舉 行 35 次 會 議, 其 中 四 次 為 行 政 長 官 答 問 會 議 員 就 政 府 的 工 作 提 出 140 項 口 頭 質 詢 和 797 項 補 充 質 詢, 以 及 另 外 504 項 書 面 質 詢 立 法 會 通 過 23 項 法 案 及 否 決 一 項 法 案 立 法 會 亦 通 過 由 政 府 動 議 的 16 項 以 先 審 議 後 訂 立 的 程 序 徵 求 立 法 會 批 准 制 定 或 修 訂 附 屬 法 例 的 議 案 此 外, 立 法 會 否 決 有 關 修 改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議 案 至 於 須 以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程 序 審 議 的 附 屬 法 例, 立 法 會 完 成 審 議 20 項 政 府 在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會 期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附 屬 法 例 立 法 會 亦 完 成 審 議 一 份 技 術 備 忘 錄, 以 及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150 項 附 屬 法 例 中 的 115 項, 當 中 兩 項 藉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決 議 作 出 修 訂 在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會 期, 議 員 將 繼 續 審 議 餘 下 35 項 附 屬 法 例 財 務 委 員 會 除 立 法 會 主 席 外,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都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委 員 會 的 正 副 主 席 由 委 員 互 選 產 生 委 員 會 通 常 在 星 期 五 下 午 舉 行 公 開 會 議, 審 批 政 府 為 修 改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而 提 交 的 公 共 開 支 建 議 委 員 會 亦 會 舉 行 特 別 會 議, 在 與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有 關 的 會 議 程 序 中, 審 核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周 年 開 支 預 算, 該 預 算 載 列 政 府 下 一 財 政 年 度 的 開 支 建 議 財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有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分 別 是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也 是 公 開 舉 行 財 務 委 員 會 所 有 委 員 都 可 以 加 入 該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核 政 府 開 設 重 新 調 配 和 刪 除 首 長 級 職 位, 以 及 更 改 公 務 員 各 職 系 及 職 級 架 構 的 建 議, 並 就 該 等 事 宜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審 核 政 府 提 出 的 工 務 建 議, 包 括 把 工 務 計 劃 的 工 程 級 別 提 升 至 甲 級 或 由 甲 級 降 至 較 低 級 別, 或 有 關 更 改 甲 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及 核 准 預 算, 並 就 該 等 事 宜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3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財 務 委 員 會 舉 行 74 次 例 會, 另 就 審 核 開 支 預 算 舉 行 八 次 ( 合 共 20 節 ) 特 別 會 議, 批 准 98 項 財 務 建 議, 包 括 轄 下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十 項 人 事 編 制 建 議, 以 及 63 個 工 務 工 程 項 目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負 責 研 究 審 計 署 署 長 所 提 交 有 關 審 核 政 府 帳 目 的 報 告 書, 以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就 各 政 府 部 門 和 其 他 受 審 計 署 審 核 的 機 構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所 得 結 果 的 報 告 書 委 員 會 可 邀 請 政 府 官 員 公 共 機 構 代 表 或 其 他 人 士 出 席 公 開 聆 訊, 提 供 解 釋 證 據 或 資 料 委 員 會 有 七 名 委 員, 全 部 由 立 法 會 主 席 按 內 務 委 員 會 訂 立 的 選 舉 程 序 委 任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委 員 會 進 行 15 次 公 開 聆 訊 及 21 次 閉 門 會 議 委 員 會 研 究 審 計 署 署 長 提 交 的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政 府 帳 目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以 及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書 ( 第 六 十 三 及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和 建 議 載 於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三 六 十 三 A 及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該 三 份 報 告 書 分 別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六 月 三 日 及 七 月 八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回 應 該 三 份 報 告 書 的 政 府 覆 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及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有 七 名 委 員, 全 部 由 立 法 會 主 席 按 內 務 委 員 會 所 定 的 選 舉 程 序 委 任 委 員 會 負 責 考 慮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登 記 及 申 報 個 人 利 益 和 申 領 工 作 開 支 償 還 款 額 及 申 請 預 支 營 運 資 金 有 關 的 投 訴 委 員 會 亦 對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冊 的 編 製 備 存 及 取 覽 等 各 項 安 排 進 行 研 究, 並 考 慮 關 乎 議 員 行 為 操 守 的 事 宜, 以 及 就 該 等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及 發 出 指 引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委 員 會 舉 行 一 次 公 開 會 議 和 十 次 閉 門 會 議 ; 後 者 是 為 研 究 一 宗 投 訴 五 位 議 員 的 個 案, 所 涉 議 員 被 指 沒 有 登 記 利 益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負 責 檢 討 立 法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和 委 員 會 制 度, 並 向 立 法 會 建 議 其 認 為 須 作 出 的 任 何 改 變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有 12 名 委 員, 全 部 由 立 法 會 主 席 按 內 務 委 員 會 所 定 的 選 舉 程 序 委 任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委 員 會 舉 行 四 次 會 議 查 閱 立 法 機 關 文 件 及 紀 錄 事 宜 委 員 會 查 閱 立 法 機 關 文 件 及 紀 錄 事 宜 委 員 會 負 責 決 定 應 否 將 某 份 文 件 或 紀 錄 在 立 法 機 關 文 件 及 紀 錄 查 閱 政 策 所 指 明 的 封 存 期 屆 滿 之 前 提 早 公 開 委 員 會 亦 負 責 制 定 實 施 該 政 策 的 指 4

引 考 慮 任 何 人 就 立 法 會 秘 書 拒 絕 向 其 提 供 該 等 文 件 或 紀 錄 提 出 反 對 的 個 案, 以 及 研 究 任 何 其 他 與 該 政 策 有 關 的 事 宜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委 員 會 舉 行 兩 次 閉 門 會 議 委 員 會 因 應 九 項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批 准 披 露 立 法 機 關 的 文 件 及 紀 錄, 另 有 一 宗 要 求 被 拒 獲 批 及 被 拒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一 覽 表 已 上 載 立 法 會 網 站 內 務 委 員 會 除 立 法 會 主 席 外,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都 是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內 務 委 員 會 通 常 在 星 期 五 下 午 舉 行 會 議, 處 理 與 立 法 會 事 務 有 關 的 事 宜, 並 為 立 法 會 會 議 做 好 準 備 內 務 委 員 會 還 負 責 決 定 應 否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或 小 組 委 員 會, 以 審 議 法 案 附 屬 法 例 和 其 他 根 據 條 例 訂 立 的 文 書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內 務 委 員 會 舉 行 35 次 會 議, 包 括 三 次 與 政 務 司 司 長 及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討 論 公 眾 關 注 事 項 的 特 別 會 議 法 案 委 員 會 除 立 法 會 主 席 外, 任 何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可 加 入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研 究 交 付 委 員 會 的 法 案 的 整 體 利 弊 及 原 則, 以 至 詳 細 條 文 和 修 正 建 議 委 員 會 通 常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在 有 關 法 案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後, 或 內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解 散 法 案 委 員 會 時, 委 員 會 便 會 解 散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內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18 個 法 案 委 員 會, 而 在 過 往 會 期 成 立 的 16 個 法 案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內 繼 續 運 作 附 屬 法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內 務 委 員 會 成 立 36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78 項 附 屬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擬 稿 一 份 技 術 備 忘 錄 及 三 項 由 政 府 提 交 立 法 會 批 准 的 決 議 案 其 他 小 組 委 員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也 可 委 任 小 組 委 員 會, 協 助 研 究 政 策 事 宜 及 與 立 法 會 有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內 務 委 員 會 委 任 三 個 此 類 小 組 委 員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在 過 往 會 期 委 任 的 三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繼 續 運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設 有 18 個 事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和 研 究 政 府 的 政 策 及 公 眾 關 注 的 事 項 在 重 大 的 立 法 或 財 務 建 議 正 式 提 交 立 法 會 或 財 務 委 員 會 前, 該 等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就 這 些 建 議 提 供 意 見, 並 研 究 相 關 的 政 策 事 宜 事 務 委 員 會 可 委 任 小 組 委 員 會 或 聯 合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特 定 事 宜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有 兩 個 此 類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工 作, 同 時 有 七 個 此 5

類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會 期 結 束 前 仍 在 運 作 另 有 三 個 此 類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成 立, 並 納 入 輪 候 名 單 專 責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可 委 任 專 責 委 員 會, 讓 議 員 研 究 各 項 事 宜 或 法 案 專 責 委 員 會 完 成 工 作 後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立 法 會 根 據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提 交 的 呈 請 書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負 責 調 查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香 港 段 建 造 工 程 延 誤 一 事 在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會 期, 委 員 會 舉 行 一 次 公 開 會 議 三 次 閉 門 會 議 和 六 次 公 開 研 訊 申 訴 制 度 立 法 會 設 有 處 理 申 訴 的 制 度 市 民 如 對 政 府 所 推 行 的 措 施 或 政 策 感 到 不 滿, 可 通 過 申 訴 制 度 尋 求 協 助 市 民 亦 可 通 過 申 訴 制 度 就 政 府 政 策 法 例 及 公 眾 關 注 的 其 他 事 項 提 交 意 見 書 每 星 期 有 七 位 議 員 輪 流 當 值, 監 察 申 訴 制 度 的 運 作, 並 接 受 團 體 提 出 的 意 見 及 申 訴 議 員 亦 輪 流 於 當 值 的 一 星 期 在 公 共 申 訴 辦 事 處 值 勤, 接 見 個 別 申 訴 人, 並 就 如 何 處 理 個 案 向 公 共 申 訴 辦 事 處 作 出 指 示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運 作 的 法 定 機 構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以 立 法 會 主 席 為 首, 共 有 13 名 成 員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通 過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為 立 法 會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和 服 務 委 員 會 聘 用 秘 書 處 的 職 員 並 督 導 秘 書 處 的 工 作 ; 決 定 支 援 服 務 和 設 施 的 組 織 及 管 理 ; 制 定 並 執 行 為 立 法 會 提 供 有 效 服 務 的 政 策 ; 以 及 按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運 用 款 項 進 行 上 述 工 作 秘 書 處 由 秘 書 長 掌 管 秘 書 處 的 職 責 是 為 立 法 會 及 轄 下 委 員 會 提 供 專 業 而 高 效 率 的 支 援 和 服 務, 加 深 市 民 對 立 法 會 工 作 的 了 解, 並 確 保 申 訴 制 度 行 之 有 效 地 區 行 政 全 港 分 為 18 區, 每 區 設 有 一 個 民 政 事 務 處 一 個 區 議 會 和 一 個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民 政 事 務 處 由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掌 管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在 地 區 層 面 的 代 表, 負 責 監 督 地 區 行 政 工 作 第 四 屆 區 議 會 ( 二 零 一 二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 在 18 區 合 共 有 507 個 區 議 員 議 席, 包 括 412 個 民 選 議 員 議 席 68 個 委 任 議 員 議 席 和 27 個 當 然 議 員 議 席 ( 由 新 界 各 個 鄉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出 任 ) 由 第 五 屆 區 議 會 ( 二 零 一 六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 開 始, 所 有 委 任 議 員 議 席 將 會 取 消, 而 民 選 議 員 議 席 則 會 增 加 19 個 屆 時,18 個 區 議 會 合 共 有 458 個 區 議 員 議 席, 當 中 包 括 431 個 民 選 議 員 議 席 和 27 個 當 然 議 員 議 席 區 議 會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範 圍 包 括 影 響 區 內 人 士 福 祉 的 事 宜, 以 及 提 供 和 使 用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及 服 務 的 事 宜 政 府 會 就 不 同 事 務 徵 詢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此 外, 區 議 會 6

亦 推 行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計 劃 和 社 區 參 與 計 劃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財 政 年 度, 兩 項 計 劃 分 別 獲 政 府 撥 款 3.4 億 元 和 3.616 億 元 政 府 並 承 諾 在 二 零 一 二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兩 屆 區 議 會 會 期 內, 把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計 劃 的 撥 款 逐 步 增 至 每 年 四 億 元 區 管 會 是 政 府 委 員 會, 由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擔 任 主 席 區 管 會 成 員 包 括 區 議 會 正 副 主 席 區 議 會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以 及 在 區 內 提 供 主 要 服 務 的 政 府 部 門 的 代 表 區 管 會 讓 區 議 會 與 各 政 府 部 門 商 議 地 區 事 務 和 協 調 工 作, 以 解 決 跨 部 門 的 地 區 問 題, 確 保 能 夠 迅 速 回 應 地 區 的 需 要 二 零 一 四 年, 政 府 在 深 水 埗 和 元 朗 區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賦 予 區 管 會 決 策 及 統 籌 權 力, 處 理 一 些 涉 及 公 共 地 方 管 理 和 環 境 衞 生 的 問 題, 並 由 區 議 會 就 工 作 優 次 提 供 意 見 先 導 計 劃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完 結, 成 效 顯 著, 能 積 極 回 應 市 民 的 訴 求 政 府 會 考 慮 將 計 劃 推 展 至 全 港 18 區 此 外, 全 港 有 63 個 分 區 委 員 會 分 區 委 員 會 屬 地 區 諮 詢 組 織, 除 協 助 籌 辦 社 區 參 與 活 動 外, 也 就 地 區 問 題 提 供 意 見 和 推 動 公 眾 參 與 地 區 事 務 分 區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來 自 社 會 各 階 層, 包 括 區 議 員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轄 下 合 共 有 20 個 民 政 諮 詢 中 心, 免 費 為 市 民 提 供 多 種 服 務, 包 括 解 答 有 關 政 府 服 務 的 一 般 查 詢 派 發 政 府 表 格 和 資 訊 刊 物, 以 及 辦 理 作 私 人 用 途 的 聲 明 及 宣 誓 ( 包 括 以 非 宗 教 式 宣 誓 代 替 宗 教 式 宣 誓 ) 手 續 市 民 如 需 要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亦 可 經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約 見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計 劃 的 義 務 律 師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亦 派 員 定 時 在 五 個 指 定 的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值, 為 市 民 提 供 租 務 意 見 二 零 一 五 年, 各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中 央 電 話 諮 詢 中 心 合 共 為 210 萬 人 次 提 供 服 務 選 舉 制 度 立 法 會 選 舉 制 度 第 一 屆 至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方 式 如 下 : 產 生 辦 法 第 一 屆 第 二 屆 第 三 及 第 四 屆 第 五 屆 (1998 2000) (2000 2004) (2004 2008 及 (2012 2016) 2008 2012)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20 24 30 35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30 30 30 35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10 6 總 計 60 60 60 70 7

地 方 選 區 地 方 選 區 選 舉 以 普 選 方 式 進 行, 凡 年 滿 18 歲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都 有 權 登 記 為 選 民 並 在 選 舉 中 投 票 目 前, 登 記 選 民 約 有 369 萬 人 就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而 言, 香 港 特 區 分 為 五 個 地 方 選 區, 每 個 選 區 選 出 五 至 九 個 議 席 選 舉 採 用 名 單 投 票 制, 並 以 最 大 餘 額 方 法 計 算 選 舉 結 果, 屬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一 種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只 要 年 滿 21 歲, 沒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過 去 三 年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並 且 是 登 記 選 民, 便 可 在 任 何 一 個 地 方 選 區 參 選 功 能 界 別 註 一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的 功 能 界 別 分 別 是 :(1) 鄉 議 局 ;(2) 漁 農 界 ;(3) 保 險 界 ;(4) 航 運 交 通 界 ;(5) 教 育 界 ;(6) 法 律 界 ;(7) 會 計 界 ;(8) 醫 學 界 ;(9) 衞 生 服 務 界 ;(10) 工 程 界 ;(11) 建 註 二 築 測 量 都 市 規 劃 及 園 境 界 ;(12) 勞 工 界 ;(13) 社 會 福 利 界 ;(14) 地 產 及 建 造 界 ; (15) 旅 遊 界 ;(16) 商 界 ( 第 一 );(17) 商 界 ( 第 二 );(18) 工 業 界 ( 第 一 );(19) 工 業 界 ( 第 二 ); (20) 金 融 界 ;(21) 金 融 服 務 界 ;(22) 體 育 演 藝 文 化 及 出 版 界 ;(23) 進 出 口 界 ;(24) 紡 織 及 製 衣 界 ;(25) 批 發 及 零 售 界 ;(26) 資 訊 科 技 界 ;(27) 飲 食 界 ;(28) 區 議 會 ( 第 一 ); 以 及 (29) 區 議 會 ( 第 二 ) 勞 工 界 功 能 界 別 選 出 三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區 議 會 ( 第 二 ) 功 能 界 別 選 出 五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餘 下 27 個 界 別 各 選 出 一 位 議 員 區 議 會 ( 第 二 ) 功 能 界 別 設 有 五 個 議 席, 以 整 個 香 港 為 單 一 選 區 按 名 單 比 例 代 表 制 產 生 候 選 人 須 為 民 選 區 議 員, 並 且 由 不 少 於 15 位 其 他 民 選 區 議 員 提 名 ; 選 民 則 須 為 沒 有 在 其 他 功 能 界 別 登 記 的 地 方 選 區 登 記 選 民 代 表 專 業 組 別 的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一 般 由 具 備 認 可 資 格 ( 包 括 法 定 資 格 ) 的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代 表 經 濟 或 社 會 組 別 的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一 般 為 界 別 內 主 要 組 織 的 團 體 成 員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候 選 人, 除 要 符 合 適 用 於 地 方 選 區 選 舉 有 關 年 齡 和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外, 還 須 是 登 記 選 民, 並 已 登 記 為 有 關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或 與 該 界 別 有 密 切 聯 繫 鑑 於 外 國 國 民 在 香 港 貢 獻 良 多, 而 香 港 又 是 國 際 城 市,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即 使 擁 有 外 國 國 籍 或 外 國 居 留 權, 也 可 在 指 定 的 12 個 功 能 界 別 中 參 選 ( 即 上 文 編 號 3 6 7 10 11 14 15 16 18 20 21 和 23 的 功 能 界 別 ) 超 過 183 萬 名 登 記 選 民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舉 行 的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中 投 票, 投 票 率 為 53% 註 一 鄉 議 局 是 新 界 事 務 的 法 定 諮 詢 機 構 註 二 建 築 測 量 及 都 市 規 劃 界 功 能 界 別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改 名 為 建 築 測 量 都 市 規 劃 及 園 境 界 功 能 界 別 8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制 度 根 據 基 本 法, 行 政 長 官 由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出 任 期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由 四 個 界 別 的 38 個 界 別 分 組 共 1 200 名 委 員 組 成 : 35 個 界 別 分 組 的 1 034 名 委 員, 由 選 舉 產 生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界 別 分 組 和 立 法 會 界 別 分 組 的 106 名 當 然 委 員 ( 即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 以 及 宗 教 界 界 別 分 組 的 60 名 委 員, 由 六 個 指 定 團 體 提 名 產 生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選 舉 委 員 會 進 行 第 四 屆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並 宣 布 梁 振 英 在 選 舉 中 當 選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和 選 舉 結 果, 任 命 梁 振 英 為 第 四 任 行 政 長 官, 任 期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為 實 現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所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最 終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特 區 政 府 在 完 成 兩 輪 共 七 個 月 廣 泛 有 序 的 公 眾 諮 詢 後,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方 案, 該 方 案 符 合 基 本 法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通 過 的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問 題 和 2016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決 定 ( 決 定 ), 惟 方 案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被 否 決 因 此, 根 據 決 定, 二 零 一 七 年 的 第 五 任 行 政 長 官 將 繼 續 沿 用 二 零 一 二 年 第 四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即 由 1 200 人 組 成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出 區 議 會 選 舉 制 度 18 個 區 議 會 負 責 就 地 區 事 務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並 在 區 內 推 動 文 娛 活 動 和 環 境 改 善 工 作 區 議 會 過 往 由 民 選 議 員 和 委 任 議 員 組 成 ; 在 新 界 區, 鄉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是 區 議 會 當 然 議 員 不 過, 委 任 區 議 會 議 員 制 度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第 五 屆 區 議 會 開 始 廢 除, 而 區 議 會 的 民 選 議 席 亦 相 應 增 加 19 個, 總 數 達 431 個 區 議 會 選 舉 採 用 簡 單 多 數 選 舉 制 每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選 出 一 位 民 選 議 員 超 過 146 萬 名 登 記 選 民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舉 行 的 第 五 屆 區 議 會 選 舉 中 投 票, 投 票 率 為 47%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的 法 定 組 織, 負 責 確 保 香 港 特 區 的 選 舉 按 照 本 港 法 律 以 公 開 公 平 和 誠 實 的 方 式 進 行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三 名 成 員 是 政 治 中 立 人 士,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委 員 會 由 一 位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出 任 主 席, 負 責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立 法 會 地 方 選 區 和 區 議 會 選 區 的 分 界 建 議 ; 就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立 法 會 選 舉 區 議 會 選 舉 和 鄉 郊 代 表 選 舉 的 實 務 安 排 9

訂 立 規 定, 並 處 理 與 這 些 選 舉 有 關 的 投 訴 選 舉 事 務 處 屬 政 府 部 門, 由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掌 管, 按 照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工 作, 並 執 行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行 政 體 制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之 首 如 行 政 長 官 暫 時 缺 勤, 便 會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財 政 司 司 長 或 律 政 司 司 長 暫 代 其 職 政 務 司 司 長 和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督 導 13 個 決 策 局 的 工 作 每 個 決 策 局 由 一 位 局 長 掌 管,13 個 局 組 成 政 府 總 部 政 府 還 設 有 56 個 部 門, 其 中 審 計 署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律 政 司 向 律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其 餘 53 個 部 門 就 有 效 推 行 既 定 政 策 向 所 屬 的 局 長 負 責 此 外, 廉 政 公 署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和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政 務 司 司 長 財 政 司 司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和 13 位 局 長 屬 政 治 委 任, 是 基 本 法 所 界 定 的 主 要 官 員 他 們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名 並 獲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任 期 五 年, 不 會 超 逾 提 名 委 任 他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他 們 亦 獲 委 任 為 行 政 會 議 ( 相 當 於 政 府 內 閣 ) 成 員, 就 各 自 政 策 範 疇 內 的 事 宜 負 責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也 屬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聘 任 條 款 與 局 長 看 齊 政 府 另 設 兩 層 政 治 委 任 職 位 ( 副 局 長 和 政 治 助 理 ), 以 協 助 主 要 官 員 處 理 政 治 工 作 政 務 司 司 長 的 職 責 政 務 司 司 長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首 席 主 要 官 員, 也 是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在 行 政 長 官 短 期 未 能 履 行 職 務 時, 政 務 司 司 長 是 代 理 行 政 長 官 職 務 的 司 長 中 最 高 級 的 一 位 政 務 司 司 長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管 治 香 港, 就 政 策 事 務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並 在 政 策 協 調, 尤 其 在 涉 及 多 個 決 策 局 的 事 務 上,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政 務 司 司 長 負 責 統 籌 行 政 長 官 施 政 綱 領 中 須 優 先 處 理 的 事 務, 致 力 在 政 府 與 立 法 會 之 間 建 立 更 緊 密 和 更 有 效 的 工 作 關 係, 並 制 定 政 府 立 法 議 程 政 務 司 司 長 也 履 行 法 例 賦 予 的 職 能, 包 括 處 理 上 訴 和 某 些 公 共 機 構 的 事 宜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職 責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督 導 財 經 金 融 經 濟 貿 易 及 發 展 範 疇 內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實 施, 並 在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的 協 助 下 管 理 外 匯 基 金 財 政 司 司 長 也 是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此 外,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編 製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並 根 據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每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政 府 的 收 支 預 算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每 年 發 表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詞 中, 概 述 政 府 對 可 持 續 經 10

濟 發 展 的 理 念 和 政 策, 提 出 財 政 預 算 建 議, 並 動 議 通 過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使 每 年 預 算 案 中 各 項 開 支 建 議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中 央 政 策 組 中 央 政 策 組 因 應 行 政 長 官 政 務 司 司 長 和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需 要, 就 政 策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並 直 接 向 他 們 匯 報 中 央 政 策 組 廣 泛 徵 詢 工 商 界 專 業 人 士 學 術 界 政 治 組 織 和 相 關 團 體 的 意 見, 深 入 研 究 複 雜 的 政 策 問 題, 分 析 各 個 方 案, 收 集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並 提 出 建 議 供 政 府 內 部 考 慮 該 組 也 從 事 社 會 政 治 和 經 濟 領 域 的 政 策 研 究, 並 統 籌 每 年 施 政 報 告 的 編 製 工 作 此 外, 中 央 政 策 組 同 時 為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服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包 括 就 香 港 長 遠 的 整 體 發 展 需 要 和 目 標, 特 別 是 有 關 社 會 經 濟 及 政 治 發 展 的 問 題 方 針 和 策 略,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委 員 會 由 行 政 長 官 擔 任 主 席, 成 員 包 括 三 名 當 然 委 員 ( 即 政 務 司 司 長 財 政 司 司 長 和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 及 32 名 來 自 多 個 界 別 的 非 官 方 委 員, 當 中 有 專 業 人 士 學 者, 政 界 人 士, 以 及 來 自 工 商 界 和 勞 工 界 的 人 士 效 率 促 進 組 效 率 促 進 組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負 責 該 組 為 政 府 提 供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以 協 助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的 質 素 和 價 值 ; 又 協 助 發 展 嶄 新 的 服 務 模 式, 開 拓 更 着 重 參 與 和 更 有 效 的 公 共 服 務 該 組 亦 支 援 扶 貧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社 會 創 新 及 創 業 發 展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推 動 以 創 新 的 方 法 回 應 社 會 需 求 效 率 促 進 組 營 運 名 為 1823 的 政 府 聯 絡 中 心, 並 管 理 政 府 青 少 年 網 站 通 過 這 兩 項 工 作, 該 組 得 以 了 解 市 民 關 注 的 事 宜 和 新 興 的 趨 勢, 從 而 構 思 如 何 因 應 社 會 需 要, 調 整 和 改 善 服 務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目 前, 約 有 5 300 名 社 會 人 士 在 全 港 近 470 個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服 務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是 本 港 政 制 的 特 色, 目 的 在 於 吸 納 社 會 各 界 專 才 的 意 見, 並 鼓 勵 公 眾 參 與 政 府 的 決 策 過 程, 讓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及 相 關 團 體 可 在 政 府 制 定 政 策 和 籌 辦 公 共 服 務 之 初 參 與 有 關 工 作 為 確 保 社 會 各 界 能 廣 泛 參 與 及 持 續 引 入 不 同 的 新 思 維, 政 府 會 定 期 更 替 委 任 成 員 諮 詢 組 織 的 工 作 範 疇 各 有 不 同, 有 些 專 責 處 理 某 一 行 業 的 事 務 ( 例 如 漁 農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 有 些 則 負 責 就 政 府 某 方 面 的 政 策 提 供 意 見 ( 例 如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 至 於 法 定 組 織,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則 獲 賦 予 法 定 權 力 和 責 任,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履 行 特 定 職 能 11

公 務 員 公 務 員 是 一 支 常 設 隊 伍, 誠 實 正 直 用 人 唯 才 專 業 能 幹, 並 且 保 持 政 治 中 立 公 務 員 隊 伍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協 助 政 府 制 定 解 釋 和 執 行 政 策, 處 理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向 市 民 提 供 服 務, 並 履 行 執 法 和 規 管 職 能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公 務 員 總 數 為 164 900 人 ( 不 包 括 法 官 司 法 人 員 和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共 約 1 500 人 ), 是 政 府 各 部 門 和 其 他 行 政 單 位 的 人 手 來 源, 約 佔 全 港 勞 動 人 口 的 4.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負 有 政 策 責 任, 整 體 管 理 公 務 員 隊 伍, 處 理 事 宜 包 括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薪 酬 及 服 務 條 件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人 力 統 籌 培 訓 發 展 員 工 關 係 和 品 行 紀 律 該 局 經 常 與 各 個 主 要 職 工 會 協 商, 並 負 責 管 理 多 個 職 系, 包 括 政 務 主 任 行 政 主 任 文 書 和 秘 書 等 職 系 公 務 員 的 管 理 主 要 由 三 份 文 件 規 管, 即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公 務 人 員 ( 紀 律 ) 規 例 和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三 份 文 件 全 部 按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力 制 定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是 獨 立 法 定 組 織, 根 據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成 立, 負 責 就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晉 升 和 紀 律 事 宜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另 有 三 個 獨 立 組 織 就 公 務 員 薪 酬 及 服 務 條 件 等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即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職 能 範 圍 涵 蓋 首 長 級 人 員, 不 包 括 法 官 司 法 人 員 和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但 包 括 紀 律 部 隊 首 長 )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職 能 範 圍 涵 蓋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但 不 包 括 紀 律 部 隊 首 長 ), 以 及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職 能 範 圍 涵 蓋 所 有 其 他 公 務 員 )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是 提 供 足 夠 的 薪 酬, 以 吸 引 保 留 和 激 勵 具 備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為 市 民 提 供 效 率 與 成 效 兼 備 的 高 質 素 服 務 政 府 所 遵 循 的 原 則, 是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應 與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薪 酬 的 水 平 保 持 大 致 相 若, 目 的 是 令 提 供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和 支 付 公 共 開 支 的 市 民 都 認 為 公 務 員 薪 酬 水 平 公 平 合 理 政 府 定 期 進 行 調 查, 對 公 務 員 與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的 薪 酬 水 平 作 出 比 較 這 包 括 每 六 年 一 次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每 三 年 一 次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以 及 每 年 一 次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公 務 員 薪 常 會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月 接 受 政 府 的 邀 請, 進 行 二 零 一 五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以 比 較 公 務 員 非 首 長 級 文 職 職 系 的 入 職 薪 酬 與 資 歷 要 求 相 若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的 入 職 薪 酬 基 本 法 規 定, 在 各 部 門 任 職 的 公 務 人 員, 必 須 為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惟 基 本 法 第 九 十 九 條 及 一 百 零 一 條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這 項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新 聘 的 公 務 員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遵 從 公 開 和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政 府 確 保 殘 疾 人 士 和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在 投 考 政 府 職 位 時 與 其 他 應 徵 者 一 樣, 繼 續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至 於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則 以 工 作 表 現 為 依 據 12

政 府 密 切 監 察 公 務 員 的 流 失 情 況, 以 便 策 劃 人 力 資 源, 維 持 足 夠 人 手, 滿 足 服 務 需 求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流 失 率 約 為 4.5% 政 府 設 有 完 善 的 機 制, 檢 討 高 層 人 員 的 接 任 安 排, 物 色 並 栽 培 有 潛 質 的 人 員, 為 高 層 職 位 提 供 優 秀 的 繼 任 人 選 為 審 慎 管 理 公 共 資 源,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公 務 員 編 制, 只 會 在 確 定 有 需 要 而 又 不 能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的 情 況 下, 才 開 設 新 職 位 然 而, 政 府 也 會 充 分 考 慮 提 供 新 服 務 或 改 善 服 務 所 需 的 額 外 人 手 自 二 零 零 七 零 八 年 度 至 二 零 一 三 一 四 年 度, 公 務 員 編 制 每 年 增 長 約 1%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則 增 長 約 1.5% 預 計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增 幅 相 若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定 期 諮 詢 員 工 並 與 他 們 保 持 溝 通 目 前, 在 中 央 層 面 設 有 四 個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 即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警 察 評 議 會 ); 在 部 門 層 面 則 設 有 約 90 個 部 門 協 商 委 員 會 此 外, 政 府 定 期 出 版 公 務 員 通 訊, 以 增 進 與 現 職 和 退 休 僱 員 的 聯 繫 政 府 通 過 各 項 獎 勵 計 劃 表 揚 竭 誠 工 作 表 現 出 色 的 員 工, 推 動 公 務 員 提 供 優 質 公 共 服 務 其 中,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嘉 許 狀 計 劃 用 以 嘉 許 個 別 工 作 表 現 持 續 優 秀 的 公 務 員, 而 公 務 員 優 質 服 務 獎 勵 計 劃 則 用 以 表 揚 服 務 成 效 卓 越 的 部 門 團 隊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按 照 既 定 紀 律 處 分 機 制, 懲 處 行 為 不 當 的 公 務 員, 以 收 懲 前 治 後 之 效 為 推 廣 公 務 員 廉 潔 守 正 的 風 氣,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和 廉 政 公 署 攜 手 推 行 誠 信 領 導 計 劃, 要 求 每 個 局 或 部 門 委 派 一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統 籌 推 廣 誠 信 的 工 作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負 責 制 定 公 務 員 培 訓 發 展 和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的 政 策 培 訓 處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各 類 培 訓 課 程, 包 括 領 導 及 管 理 課 程 語 文 及 溝 通 技 巧 課 程 在 內 地 院 校 舉 辦 的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以 及 在 本 港 舉 辦 有 關 國 家 事 務 和 基 本 法 的 研 討 會 此 外, 培 訓 處 又 就 改 善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制 定 才 能 綱 要 提 升 領 導 能 力 和 培 訓 公 務 員 準 備 接 任 等 事 宜, 向 各 局 和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培 訓 處 推 出 的 公 務 員 易 學 網 更 提 供 方 便 易 用 的 網 上 培 訓 資 源, 促 進 公 務 員 持 續 進 修 的 文 化 法 定 語 文 中 文 和 英 文 同 是 香 港 的 法 定 語 文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培 養 中 英 兼 擅, 能 操 廣 東 話 普 通 話 和 英 語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政 府 發 表 的 重 要 文 件 均 備 有 中 英 文 本 ; 與 市 民 的 通 訊, 則 因 應 對 象 而 選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轄 下 的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部 協 助 推 行 政 府 的 語 文 政 策, 並 向 各 局 和 部 門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語 文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翻 譯 傳 譯 撰 稿 和 審 稿 服 務 ; 另 外 還 設 立 語 文 查 詢 熱 線, 編 製 政 府 公 文 寫 作 指 南 和 政 府 部 門 常 用 辭 彙 等 參 考 資 料, 以 及 舉 辦 語 文 講 座 比 賽 等 活 動 該 部 又 出 版 以 語 文 和 文 化 為 專 題 的 季 刊 文 訊, 供 全 體 公 務 員 閱 覽 13

政 府 檔 案 處 政 府 檔 案 處 負 責 監 督 政 府 檔 案 的 整 體 管 理 工 作, 並 提 供 各 類 檔 案 及 歷 史 檔 案 管 理 服 務 該 處 負 責 制 定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指 引 和 程 序 ; 發 展 檔 案 管 理 系 統, 並 監 察 相 關 的 推 行 情 況 ; 以 及 訂 立 檔 案 管 理 的 標 準, 並 就 如 何 妥 善 管 理 檔 案, 向 各 局 和 部 門 的 人 員 提 供 指 引 和 培 訓 該 處 設 有 兩 個 檔 案 中 心, 提 供 非 常 用 檔 案 暫 存 服 務, 另 設 有 一 個 縮 微 服 務 中 心, 為 各 局 和 部 門 提 供 縮 微 服 務 年 內, 政 府 檔 案 處 全 面 推 行 電 子 檔 案 保 管 系 統 為 了 在 政 府 推 展 電 子 檔 案 管 理, 該 處 繼 續 向 各 局 和 部 門 提 供 檔 案 管 理 支 援, 協 助 開 發 或 採 用 電 子 檔 案 保 管 系 統 政 府 檔 案 處 鑑 定 並 保 存 具 有 永 久 保 留 價 值 的 政 府 檔 案, 以 供 市 民 查 閱 該 處 舉 辦 公 眾 活 動, 並 提 供 參 考 服 務 和 網 上 教 育 資 源, 以 鼓 勵 市 民 了 解 使 用 和 保 護 香 港 的 歷 史 文 獻 該 處 轄 下 的 政 府 刊 物 中 央 保 存 圖 書 館 儲 存 大 量 政 府 刊 物, 可 供 研 究 香 港 之 用 市 民 可 前 往 位 於 觀 塘 的 香 港 歷 史 檔 案 大 樓 或 使 用 政 府 檔 案 處 的 網 站 ( 網 址 為 www.grs.gov.hk), 搜 尋 歷 史 檔 案 和 瀏 覽 網 上 展 覽 及 教 學 資 源 庫 申 訴 專 員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根 據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成 立, 是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負 責 調 查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營 機 構 在 行 政 方 面 是 否 有 不 足 之 處, 並 就 補 救 和 改 善 措 施 提 出 建 議, 藉 此 提 高 香 港 的 公 共 行 政 水 平 申 訴 專 員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擔 當 監 察 政 府 部 門 和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附 表 所 列 24 個 主 要 公 營 機 構 的 角 色, 以 確 保 : 官 僚 習 性 不 會 影 響 行 政 公 平 ; 公 營 機 構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務 ; 防 止 濫 用 職 權 ; 把 錯 誤 糾 正 ; 在 公 職 人 員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責 時 指 出 事 實 真 相 ; 人 權 得 以 保 障 ; 以 及 公 營 機 構 不 斷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和 效 率 14

條 例 授 權 申 訴 專 員 就 有 關 各 政 府 部 門 違 反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的 投 訴 展 開 調 查, 調 查 對 象 包 括 條 例 附 表 沒 有 列 明 的 某 些 機 構, 例 如 香 港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 申 訴 專 員 除 調 查 投 訴 外, 也 可 對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和 廣 受 市 民 關 注 的 事 宜 展 開 主 動 調 查, 並 公 布 調 查 報 告, 以 糾 正 行 政 體 制 上 的 失 誤 和 消 除 引 致 投 訴 的 基 本 問 題 或 根 本 成 因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完 成 七 項 主 動 調 查 這 七 項 調 查 關 乎 以 下 事 宜 : 政 府 對 店 鋪 阻 街 的 規 管 及 執 法 行 動 ; 醫 院 管 理 局 管 理 及 提 供 病 歷 的 機 制 ; 政 府 對 旅 館 業 的 規 管 ; 對 公 營 房 屋 現 有 租 戶 居 住 資 格 的 審 查 和 監 察 機 制 ;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之 審 批 申 請 及 追 討 欠 款 程 序 ; 教 育 局 拒 絕 提 供 教 師 註 冊 資 料 的 問 題 ; 以 及 環 保 雪 種 的 安 全 規 管 所 有 主 動 調 查 報 告 已 上 載 至 公 署 網 站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公 署 收 到 12 940 宗 查 詢 及 5 339 宗 投 訴 投 訴 個 案 大 多 數 涉 及 出 錯 意 見 決 定 錯 誤 監 管 不 力 及 延 誤 沒 有 採 取 行 動 等 事 宜 申 訴 專 員 無 權 執 行 其 提 出 的 建 議, 但 有 85.3% 的 建 議 獲 有 關 部 門 和 機 構 接 納 審 計 署 審 計 署 根 據 基 本 法 成 立 基 本 法 訂 明, 審 計 署 須 獨 立 工 作, 並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審 計 署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掌 管 核 數 條 例 規 定, 審 計 署 署 長 負 責 審 核 政 府 帳 目, 並 向 立 法 會 主 席 呈 交 報 告 書 審 計 署 署 長 也 負 責 審 核 外 匯 基 金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五 個 營 運 基 金, 以 及 六 十 多 個 其 他 基 金 的 帳 目, 並 審 查 本 港 各 類 政 府 補 助 機 構 的 營 運 財 政 狀 況 審 計 署 署 長 的 審 計 工 作 分 為 兩 類, 一 類 是 審 核 帳 目 是 否 妥 當, 另 一 類 則 是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前 者 旨 在 確 保 政 府 及 其 他 受 審 核 機 構 的 財 政 和 會 計 帳 項 一 般 都 準 確 妥 當 根 據 核 數 條 例, 審 計 署 署 長 有 法 定 權 力, 可 審 核 帳 目 是 否 妥 當 15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的 目 的, 是 就 政 府 各 局 和 部 門 專 責 機 構 其 他 公 共 團 體 公 共 機 構 或 帳 目 須 受 審 核 的 機 構 在 履 行 職 務 時 所 達 到 的 節 省 程 度 效 率 和 效 益, 提 供 獨 立 資 料 意 見 和 保 證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工 作 按 照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該 準 則 經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立 法 會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和 政 府 議 定, 並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省 覽 ; 但 對 部 分 公 共 機 構, 審 計 署 署 長 則 按 照 其 法 定 權 力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呈 交 立 法 會 主 席 和 立 法 會 後, 會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審 議 二 零 一 五 年, 審 計 署 署 長 提 交 三 份 報 告 書, 其 中 一 份 有 關 上 一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帳 目 的 審 核 證 明, 其 餘 兩 份 是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的 結 果 ( 即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的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的 第 六 十 五 號 報 告 書 )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共 有 八 章,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從 中 選 出 三 章 進 行 公 開 聆 訊 : 屋 宇 署 對 違 例 建 築 物 採 取 的 行 動 ;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的 運 作 ; 以 及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管 理 的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第 六 十 五 號 報 告 書 共 有 十 章,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從 中 選 出 四 章 進 行 公 開 聆 訊 : 政 府 管 理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的 工 作 ; 廚 餘 減 量 及 循 環 再 造 ; 使 用 和 處 理 空 置 校 舍 ; 以 及 香 港 郵 政 的 運 作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備 受 公 眾 關 注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都 獲 得 受 審 核 機 構 接 納 審 計 署 署 長 就 其 他 公 共 團 體 帳 目 擬 備 的 報 告 書, 都 依 照 規 管 這 些 團 體 運 作 的 法 例, 提 交 有 關 的 主 管 當 局 香 港 特 區 的 對 外 事 務 香 港 特 區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並 與 國 際 伙 伴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繼 續 鞏 固 其 國 際 金 融 貿 易 航 空 及 航 運 中 心 的 地 位 16

二 零 一 五 年,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參 加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的 國 際 會 議 註 三 超 過 70 次 此 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代 表 亦 參 加 不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的 國 際 會 議 近 1 500 註 四 次 年 內,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就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移 交 逃 犯 和 移 交 被 判 刑 人 士 等 事 宜, 與 外 國 簽 署 21 項 協 議 此 外, 一 條 多 邊 國 際 公 約, 即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訂 於 紐 約 的 中 亞 無 核 區 條 約 議 定 書,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起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註 五 外 國 在 香 港 特 區 設 有 61 所 總 領 事 館 及 60 所 領 事 館 六 個 國 際 組 織 亦 在 香 港 設 有 代 表 機 構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的 工 作 關 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就 以 下 工 作 範 疇 與 特 派 員 公 署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及 會 議, 例 如 在 獲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允 許 後, 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官 員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參 加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的 國 際 會 議 ; 談 判 並 簽 訂 國 際 協 定, 例 如 在 獲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 後, 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外 國 談 判 並 簽 訂 協 定 ; 為 在 外 地 遇 事 的 香 港 人 提 供 領 事 保 護 ; 以 及 駐 港 領 事 機 構 的 相 關 事 宜 香 港 特 區 與 內 地 政 府 部 門 的 工 作 關 係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負 責 協 調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政 府 部 門 的 聯 繫,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區 域 合 作 項 目, 以 及 監 督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運 作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協 助 促 進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政 府 部 門 的 交 流 接 觸, 並 就 雙 方 所 關 注 的 事 宜 及 官 員 互 訪 的 安 排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與 內 地 各 省 市 的 合 作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港 澳 專 章 特 別 強 調 要 深 化 粵 港 合 作 和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把 粵 港 合 作 進 一 步 提 升 至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層 面 國 家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公 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註 三 包 括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和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所 舉 辦 的 會 議 註 四 包 括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和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所 舉 辦 的 會 議 註 五 這 些 組 織 為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亞 太 區 辦 事 處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亞 太 區 域 辦 事 處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辦 事 處 及 世 界 銀 行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私 營 發 展 部 辦 事 處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分 處 歐 洲 聯 盟 香 港 辦 事 處, 以 及 聯 合 國 難 民 事 務 高 級 專 員 署 香 港 辦 事 處 17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三 個 五 年 規 劃 (2016 2020) 的 建 議, 提 出 要 加 深 內 地 與 港 澳 在 社 會 民 生 科 技 文 化 教 育 環 保 等 領 域 交 流 合 作, 並 深 化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第 十 八 次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舉 行, 雙 方 回 顧 過 去 一 年 粵 港 合 作 的 工 作 成 果, 並 定 下 來 年 的 合 作 方 向, 包 括 一 帶 一 路 廣 東 自 貿 試 驗 區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金 融 專 業 服 務 創 新 及 科 技 環 保 青 年 和 教 育 等 範 疇 的 合 作 方 向 在 區 域 合 作 方 面, 前 海 南 沙 和 橫 琴 是 推 動 粵 港 澳 合 作 的 重 要 平 台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就 這 三 個 地 區 的 規 劃 及 發 展 事 宜, 與 內 地 相 關 單 位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另 外,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參 與 由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員 會 主 持 的 促 進 廣 東 前 海 南 沙 橫 琴 建 設 部 際 聯 席 會 議, 並 向 內 地 相 關 部 委 反 映 港 商 的 意 見 上 述 三 個 地 區 推 出 多 項 優 惠 港 人 港 企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例 如 前 海 和 橫 琴 為 合 資 格 企 業 提 供 15%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優 惠 ; 香 港 及 內 地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可 在 前 海 南 沙 及 橫 琴 合 伙 聯 營 ; 以 及 跨 境 人 民 幣 試 點 範 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由 前 海 擴 大 至 南 沙 和 橫 琴 深 圳 市 政 府 亦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前 海 深 港 現 代 服 務 業 合 作 區 促 進 深 港 合 作 工 作 方 案, 提 出 不 少 對 港 人 港 企 到 前 海 發 展 有 實 質 幫 助 的 措 施 前 海 當 局 亦 已 同 意 安 排 試 點 房 建 項 目, 讓 香 港 認 可 的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專 業 人 士 和 企 業, 直 接 在 前 海 提 供 服 務 香 港 與 深 圳 在 多 個 合 作 範 疇 取 得 進 展, 有 關 範 疇 包 括 前 海 發 展 金 融 跨 境 基 建 青 年 醫 療 服 務 及 環 境 保 護 閩 港 合 作 會 議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成 立, 以 加 強 香 港 與 福 建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促 進 兩 地 的 發 展 雙 方 簽 署 兩 份 有 關 加 強 閩 港 經 貿 及 金 融 合 作 的 協 議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包 括 香 港 特 區 澳 門 特 區 和 內 地 九 個 省 自 治 區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出 席 2015 年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行 政 首 長 聯 席 會 議, 推 廣 香 港 特 區 在 國 家 十 三 五 時 期 深 化 泛 珠 區 域 合 作 所 擔 當 的 獨 特 角 色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行 政 長 官 與 上 海 市 市 長 共 同 主 持 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第 三 次 會 議, 兩 地 就 27 項 合 作 措 施 達 成 共 識 並 簽 署 三 份 有 關 金 融 商 務 及 公 務 員 交 流 的 合 作 協 議 香 港 特 區 與 澳 門 特 區 的 工 作 關 係 第 八 次 港 澳 合 作 高 層 會 議 於 七 月 舉 行, 雙 方 同 意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關 係, 並 在 電 子 政 務 金 融 港 珠 澳 大 橋 的 跨 境 交 通 安 排 環 境 保 護 文 化 及 青 年 等 方 面 加 強 合 作 18

香 港 特 區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在 內 地 設 有 五 個 辦 事 處, 分 別 為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及 四 個 分 別 設 於 成 都 廣 註 六 東 上 海 和 武 漢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此 外, 駐 上 海 經 貿 辦 下 的 山 東 聯 絡 處 於 四 月 成 立, 是 特 區 政 府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第 五 個 聯 絡 處 ; 另 外 四 個 分 別 是 重 慶 福 建 深 圳 和 遼 寧 聯 絡 處 這 些 辦 事 處 及 聯 絡 處 負 責 在 內 地 加 強 溝 通 聯 繫 商 貿 關 係 和 投 資 推 廣 工 作, 並 為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提 供 支 援 此 外, 駐 京 辦 駐 成 都 經 貿 辦 和 駐 粵 經 貿 辦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向 在 內 地 遇 事 或 求 助 的 港 人 提 供 實 質 協 助, 並 處 理 入 境 事 宜 港 台 交 流 香 港 與 台 灣 在 經 濟 文 化 及 社 會 方 面 有 緊 密 的 聯 繫 台 灣 是 香 港 的 第 四 大 貿 易 伙 伴, 二 零 一 五 年 雙 邊 貿 易 總 額 達 437.84 億 美 元 二 零 一 五 年 訪 港 的 台 灣 旅 客 約 有 202 萬 人 次 香 港 通 過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與 台 方 在 公 共 政 策 範 疇 上 合 作, 並 通 過 設 於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推 廣 香 港 促 進 兩 地 交 流, 以 及 為 當 地 的 港 人 和 港 商 服 務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取 得 的 重 要 成 果 包 括 : 網 址 雙 方 檢 測 認 證 機 構 簽 訂 認 可 ( 認 證 ) 技 術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就 資 訊 交 換 新 領 域 的 開 發 技 術 支 援 及 人 員 培 訓 等 方 面 展 開 合 作 ;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與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簽 署 備 忘 錄, 加 強 兩 地 機 場 的 交 流 ; 以 及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和 桃 園 市 政 府 合 辦 城 市 交 流 論 壇, 探 討 兩 地 機 場 會 展 和 物 流 業 的 最 新 發 展 情 況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行 政 署 :www.admwing.gov.hk 審 計 署 :www.aud.gov.hk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www.csb.gov.hk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www.cmab.gov.hk 民 政 事 務 局 :www.hab.gov.hk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台 灣 ):www.hketco.hk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www.eccpc.org.hk 立 法 會 :www.legco.gov.hk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www.ombudsman.hk 政 府 總 部 禮 賓 處 :www.protocol.gov.hk 註 六 駐 京 辦 的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北 京 甘 肅 河 北 黑 龍 江 內 蒙 古 吉 林 遼 寧 寧 夏 天 津 和 新 疆 駐 粵 經 貿 辦 的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福 建 廣 東 廣 西 海 南 和 雲 南 駐 上 海 經 貿 辦 的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安 徽 江 蘇 山 東 上 海 和 浙 江 駐 成 都 經 貿 辦 的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重 慶 貴 州 青 海 陝 西 四 川 和 西 藏 駐 武 漢 經 貿 辦 的 覆 蓋 範 圍 包 括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江 西 和 山 西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