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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研 究 生 手 冊 目 錄 壹 前 言 貳 研 究 生 章 則 一 註 冊 ( 一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5 ( 二 ) 繳 費 註 冊 及 退 費 5 ( 三 )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急 難 扶 助 6 ( 四 )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6 ( 五 ) 選 課 及 加 退 選 6 二 考 試 及 成 績 ( 一 ) 考 試 6 ( 二 ) 成 績 7 三 論 文 ( 一 ) 論 文 指 導 教 師 之 確 定 7 ( 二 ) 論 文 格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7 ( 三 ) 論 文 參 考 文 獻 及 有 關 事 項 11 ( 四 )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案 格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11 四 學 位 考 試 ( 一 )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考 試 及 授 予 11 ( 二 )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考 試 及 授 予 11 五 學 籍 管 理 及 異 動 ( 一 ) 修 業 年 限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13 ( 二 ) 休 學 及 復 學 13 ( 三 ) 轉 系 ( 所 ) 14 ( 四 ) 退 學 14 1

參 附 錄 一 各 種 學 籍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之 辦 理 14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與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15 三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考 試 規 範 15 四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16 五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16 六 本 校 各 系 ( 所 ) 學 位 名 稱 一 覽 表 16 本 研 究 生 手 冊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編 印, 九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教 務 會 議 暨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訂 : 本 校 研 究 生 論 文 有 修 改 時, 至 遲 須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未 在 此 期 限 前 繳 交 論 文 者, 以 自 動 延 畢 論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教 務 會 議 暨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訂 : 本 校 研 究 生 論 文 送 交 圖 書 館 為 乙 本 精 裝 本 乙 本 平 裝 本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 論 文 封 面 紙 張 需 上 光, 平 裝 本 請 選 擇 " 淺 灰 色 萊 妮 紙 SH4246 基 重 240gsm" 的 紙 張 ; 精 裝 本 為 米 黃 色, 字 體 為 黑 色 如 下 圖 論 文 封 面 日 期 固 定 為 1 月 ( 第 1 學 期 畢 業 ) 或 6 月 ( 第 2 學 期 畢 業 ), 惟 符 合 學 則 第 72 條 規 定 提 早 畢 業 之 研 究 生, 得 以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並 完 成 論 文 修 改 畢 業 離 校 之 月 份 登 載 封 面 月 份 另 增 圢 a3. 書 背 ( 範 例 ): 包 含 系 ( 所 ) 班 別 研 究 生 題 目 研 究 生 姓 名 提 出 年 月 如 下 圖 2

壹 前 言 近 年 來, 本 校 研 究 所 持 續 成 長, 研 究 生 人 數 也 不 斷 增 加, 鑒 於 研 究 生 之 有 關 規 定 繁 多, 且 有 別 於 大 學 部, 特 編 印 本 手 冊, 俾 供 研 究 生 了 解 自 己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熟 悉 有 關 事 項 申 請 流 程, 以 便 本 處 能 提 供 最 有 效 的 服 務 手 冊 內 容 包 含 註 冊 考 試 及 成 績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與 學 籍 管 理 及 異 動 授 予 之 各 項 規 定, 以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申 請 等, 以 供 參 考 同 學 們 可 依 據 需 要, 參 照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各 項 手 續, 法 規 內 容 若 有 不 明 瞭 之 處 歡 迎 隨 時 到 本 處 詢 問, 同 仁 們 很 樂 意 提 供 服 務 為 配 合 法 令 之 修 正 及 教 育 部 之 新 規 定, 今 後 本 手 冊 將 陸 續 增 補 有 關 異 動 部 分 由 於 有 關 規 定 甚 多, 若 疏 漏 之 處, 尚 祈 不 吝 給 予 指 教, 以 為 再 版 修 訂 之 依 據 教 務 處 謹 識 3

貳 研 究 生 章 則 4

一 註 冊 ( 一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 工 作 項 目 : 新 生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入 學 申 請 2.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3. 協 辦 單 位 : 系 所 辦 公 室 文 書 組 4. 承 辦 日 期 :8 月 至 註 冊 日 前 (1)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原 因 :a. 生 病 b. 特 殊 事 故 (2) 申 請 辦 理 :a. 填 申 請 表 ( 至 註 冊 組 領 表 ) b. 證 明 文 件 : 生 病 ( 醫 院 證 明 ) 特 殊 事 故 ( 監 護 人 或 學 生 本 人 檢 具 證 明 ) c.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d. 日 期 : 錄 取 後 起 至 當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e. 無 須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3) 審 核 : 系 所 長 教 務 處 核 准 後, 發 給 證 明 書 (4) 申 請 入 學 : 於 下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持 核 准 證 明 書, 及 入 學 申 請 書 ( 若 因 病 辦 理, 須 附 康 復 證 明 ) 親 自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入 學 申 請, 逾 期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註 :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經 核 准 後, 並 無 學 籍, 直 至 下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後 始 具 學 籍 ) ( 二 ) 繳 費 註 冊 及 退 費 1. 工 作 項 目 : 繳 費 註 冊 及 退 費 2.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3. 協 辦 單 位 : 出 納 組 課 外 活 動 組 4. 承 辦 日 期 : 依 出 納 組 寄 發 繳 費 截 止 日 期 (1) 繳 費 註 冊 :a. 日 期 : 依 出 納 組 寄 發 繳 費 截 止 日 期 b. 規 定 日 期 繳 完 費, 就 視 同 辦 完 註 冊, 否 則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逾 期 註 冊, 以 自 動 退 學 辦 理 (2) 學 生 證 加 蓋 註 冊 章 : 舊 生 俟 註 冊 組 查 核 繳 費 ( 助 學 貸 款 ) 情 況, 通 知 班 代 統 一 收 齊, 至 註 冊 組 加 蓋 註 冊 章 * 新 生 於 註 冊 開 學 後 始 發 給 學 生 證 (3) 退 費 : 學 期 中 因 故 休 學 申 辦 退 學, 則 依 上 課 週 數, 辦 理 退 費 a. 至 註 冊 組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單, 並 檢 具 休 退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辦 理 助 學 貸 款 者, 加 會 課 外 活 動 組, 並 補 繳 學 費 b. 退 費 申 請 單 經 各 單 位 核 章 後, 由 出 納 組 將 退 費 撥 入 指 定 郵 局 ( 金 融 機 構 ) 帳 戶 5

( 三 )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急 難 扶 助 (1) 主 辦 單 位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2) 工 作 項 目 :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急 難 扶 助 (3) 申 請 期 限 : 請 至 網 站 中 查 閱,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提 出 申 請 (4)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網 址 :http://stuaff.ncue.edu.tw/~activity/ ( 四 )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1) 主 辦 單 位 : 生 活 輔 導 組 (2) 工 作 項 目 :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及 核 發 (3) 申 請 期 限 : 請 至 網 站 中 查 閱,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提 出 申 請 (4)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址 :http://stuaff.ncue.edu.tw/main.htm ( 五 ) 選 課 及 加 退 選 (1) 主 辦 單 位 : 課 務 組 (2) 工 作 項 目 : 選 課 及 加 退 選 (3) 選 課 期 限 : 請 至 網 站 中 查 閱,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辦 理 (4) 課 務 組 選 課 網 址 :http://aps.ncue.edu.tw/ (5) 主 要 規 定 如 下 : a. 新 生 網 路 預 選 : (a) 選 課 網 頁 之 進 入 : 本 校 網 頁 中 文 FLASH 版 網 路 選 課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選 課 畫 面 (b) 選 課 帳 號 : 即 學 號 ( 您 若 尚 未 領 到 學 生 證, 可 查 看 繳 費 通 知 單, 上 面 即 有 學 號 ) (c) 選 課 密 碼 : 初 始 碼 為 您 身 分 證 之 後 四 碼, 進 入 後 可 依 需 要 更 改 密 碼 b. 科 目 不 允 許 跨 班 的 選 課 申 請 意 指 : 若 課 程 已 設 限 不 允 許 別 系 或 別 班 的 同 學 選 修, 同 學 去 點 選 該 課 程 時, 螢 幕 會 出 現 本 課 ( 科 目 ) 不 允 許 跨 班 選 課 而 無 法 點 選, 除 教 育 學 分 會 在 加 退 選 開 放 跨 院 選 課 部 分 專 業 課 程 也 會 在 加 退 選 開 放 選 課 外, 若 同 學 還 須 選 修 無 法 點 選 的 課 程, 事 先 應 調 整 好 自 己 的 課 表, 開 學 後 先 向 授 課 老 師 徵 詢 同 意 後, 在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至 課 務 組 辦 理 加 選 申 請 ( 可 辦 加 選 的 原 因 僅 限 此 項 ) c. 研 一 新 生 不 得 修 讀 教 育 學 分, 俟 研 一 下 學 期 甄 選 後, 合 於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於 研 一 的 暑 假 方 可 開 始 修 讀 若 自 行 於 加 退 選 階 段 選 入 教 育 學 分 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 自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後 入 學 者 適 用 ) d. 各 學 期 之 選 課 事 項 若 有 變 動, 請 至 本 校 選 課 網 頁 (aps.ncue.edu.tw) 查 詢 二 考 試 及 成 績 ( 一 ) 考 試 考 試 類 別 :a. 期 中 考 試 平 時 考 試 期 末 考 試, 採 多 元 彈 性 方 式 進 行 b. 學 科 考 試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6

c. 論 文 ( 學 位 ) 考 試 ( 見 本 手 冊 四 學 位 考 試 ) ( 二 ) 成 績 a. 學 期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b. 學 生 成 績 之 登 錄 以 本 校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發 給 每 位 研 究 生 之 個 人 選 課 通 知 單 為 準, 選 課 單 上 沒 有 之 科 目 即 使 老 師 有 打 成 績, 亦 不 予 承 認, 選 課 單 上 之 科 目 無 成 績, 則 以 零 分 計 算 c. 學 生 若 發 現 成 績 有 誤, 而 欲 在 註 冊 組 查 詢, 必 須 由 該 任 課 教 師 前 往 註 冊 組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d. 學 生 必 須 妥 為 保 存 註 冊 組 所 寄 發 之 學 期 成 績 單 e. 研 究 生 第 一 學 期 畢 業 應 於 一 月 二 十 日 前 第 二 學 期 畢 業 應 於 七 月 二 十 日 前, 各 系 所 將 論 文 成 績 送 達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錄 三 論 文 ( 一 ) 論 文 指 導 教 師 之 確 定 1. 工 作 項 目 : 論 文 指 導 教 師 之 確 定 2.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3. 協 辦 單 位 : 各 系 所 辦 公 室 4. 承 辦 日 期 :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1) 申 請 :a. 研 究 生 填 報 論 文 指 導 教 師 b. 論 文 指 導 教 師 之 確 定, 最 遲 在 第 一 學 年 內 完 成 (2) 審 核 : 經 指 導 教 授 主 任 ( 所 長 ) 核 准 後, 資 料 存 系 所 辦 公 室 ( 註 : 若 需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師, 應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 ( 二 ) 論 文 格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1) 撰 寫 之 語 文 : 除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均 須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2) 編 排 方 式 : 採 橫 寫 (3) 紙 長 厚 度 :a. 論 文 封 面 紙 張 需 上 光, 平 裝 本 請 選 擇 " 淺 灰 色 萊 妮 紙 SH4246 基 重 240gsm" 的 紙 張 ; 精 裝 本 為 米 黃 色, 字 體 為 黑 色 如 下 圖 平 裝 本 精 裝 本 b. 內 頁 均 採 用 70 磅 之 白 色 模 造 紙 印 刷 A4 紙 張 大 小 為 準 ( 膠 裝 ) 7

(4) 裝 訂 大 小 : 長 29.6cm, 寬 21cm, 如 下 圖 之 所 示 四 周 邊 緣 為 2.54cm 裝 訂 線 29.6cm 本 文 頁 採 APA 格 式 a. 左 方 欄 為 2.54cm, 包 括 裝 訂 線 b. 雙 面 印 刷 裝 訂 時 請 注 意 留 邊 狀 況 21cm (5) 字 體 大 小 由 各 系 所 依 其 專 業 領 域 訂 定 (6) 內 容 格 式 : a1. 封 面 ( 中 文 論 文 封 面 範 例 ) : 包 含 系 ( 所 ) 班 別 研 究 題 目 研 究 生 姓 名 指 導 教 授 提 出 年 月 如 下 圖 8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註 士 論 文 研 究 生 : 撰 指 導 教 授 :( 學 歷 或 職 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註 : 除 單 獨 設 所 者 外, 其 他 以 學 系 系 名 印 製 * 論 文 封 面 日 期 固 定 為 一 月 ( 第 一 學 期 畢 業 ) 或 六 月 ( 第 二 學 期 畢 業 ), 惟 符 合 學 則 第 72 條 規 定 提 早 畢 業 之 研 究 生, 得 以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並 完 成 論 文 修 改 畢 業 離 校 之 月 份 登 載 封 面 月 份 9

a2. 封 面 ( 英 文 論 文 封 面 範 例 ) : 包 含 系 ( 所 ) 班 別 研 究 題 目 研 究 生 姓 名 指 導 教 授 提 出 年 月 如 下 圖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士 論 文 註 ( 中 文 ) ( 英 文 ) 研 究 生 : 撰 ( 中 文 ) :( 英 文 ) 指 導 教 授 :( 學 歷 或 職 稱 ) ( 中 文 ) :( 英 文 )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Department of ( 系 所 英 文 ) National Changhua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 學 位 英 文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 中 文 ) ( 英 文 ) 註 : 除 單 獨 設 所 者 外, 其 他 以 學 系 系 名 印 製 10

a3. 書 背 ( 範 例 ): 包 含 系 ( 所 ) 班 別 研 究 生 題 目 研 究 生 姓 名 提 出 年 月 如 下 圖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士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生 : 撰 民 國 註 年 月 註 : 同 論 文 封 面 年 月 b.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及 口 試 委 員 之 審 定 書, 如 下 圖 所 示 ( 以 中 文 撰 寫 的 論 文 封 面 為 範 例 ) 11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註 1 士 論 文 研 究 生 : 本 論 文 業 經 審 查 及 口 試 合 格 特 此 證 明 註 2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 指 導 教 授 :( 學 歷 或 職 稱 ) 所 長 :( 學 歷 或 職 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註 1 : 除 單 獨 設 所 者 外, 其 他 以 學 系 系 名 印 製 註 2 : 校 內 委 員 不 當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席 c. 論 文 授 權 書 放 置 於 指 導 教 授 審 定 簽 名 頁 後 面 d. 論 文 中 文 摘 要 ( 以 不 超 過 一 頁 為 原 則 ) e. 英 文 摘 要 f. 誌 謝 辭 或 序 言 g. 目 次 ( 含 主 文 附 表 附 圖 目 錄 ) h. 論 文 正 文 i. 參 考 文 獻 j. 附 錄 ( 包 括 附 表 附 圖 等 ) 附 圖 與 附 表 都 必 須 編 號 和 標 列 名 稱, 正 文 提 及 參 照 圖 表 時, 應 註 明 編 號 12

圖 表 四 周 應 留 些 空 白, 圖 表 排 放 位 置, 可 在 接 近 正 文 所 需 參 考 處, 或 集 中 放 在 論 文 後 k. 封 底 ( 三 ) 論 文 參 考 文 獻 附 註 格 式 及 有 關 事 項, 除 各 系 所 學 術 領 域 另 有 專 門 規 定 者 外, 其 他 各 系 所 請 參 考 APA( 第 五 版,2001 年 ) 格 式 ( 四 )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案 格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研 究 生 論 文 電 子 檔 案 格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上 傳 帳 號 密 碼 請 洽 各 系 所 承 辦 人 四 學 位 考 試 ( 一 )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考 試 及 授 予 1. 工 作 項 目 :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考 試 及 授 予 2.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3. 協 辦 單 位 : 各 系 所 辦 公 室 文 書 組 4. 承 辦 日 期 : 時 間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1) 申 請 :a. 至 各 系 所 領 取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申 請 表 b.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c. 核 准 之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表 或 其 影 印 本 乙 份 ( 註 : 若 有 修 改, 仍 再 附 核 准 修 改 申 請 表, 或 其 影 印 本 乙 份 ) (2) 審 核 : 經 指 導 教 授 系 所 長 教 務 長 審 核 通 過 成 為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3)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a. 至 各 系 所 領 取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b. 申 請 日 期 :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c. 核 准 後 之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證 明 書 送 回 系 ( 所 ) 存 查 (4) 學 位 考 試 :a.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筆 試 b. 考 試 委 員 三 名 至 五 名 c. 以 70 分 為 及 格,100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之, 但 若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若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5) 離 校 手 續 :a. 畢 業 學 分 審 核 通 過 b.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c. 繳 交 論 文 精 裝 本 乙 本 及 平 裝 本 乙 本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平 裝 四 本 送 註 冊 組 d. 論 文 有 修 改 時, 至 遲 須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未 在 此 期 限 前 繳 交 論 文 者, 以 自 動 延 畢 論 (6) 證 書 發 放 :a.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b. 發 給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 二 )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考 試 及 授 予 1. 工 作 項 目 :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考 試 與 授 予 2.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3. 協 辦 單 位 : 各 系 所 辦 公 室 文 書 組 13

4. 承 辦 日 期 : 時 間 依 當 年 行 事 曆 辦 理 (1)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I : a. 填 寫 資 格 考 核 學 科 考 試 申 請 表 b.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c.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已 達 系 上 規 定 者 d. 各 所 指 定 加 修 碩 士 班 科 目 或 大 學 部 科 目 修 畢 及 格 者 ( 註 : 見 當 年 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e. 日 期 : 詳 細 日 期 見 當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2) 學 科 考 試 :a. 經 所 務 會 議 指 定 二 科 以 上, 以 筆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口 試 或 在 實 驗 室 實 行 實 驗 之 考 試 b. 70 分 為 及 格 (3)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II : a. 填 寫 資 格 考 核 論 文 計 劃 審 查 表 b. 日 期 : 學 科 考 試 全 部 及 格 後 之 次 一 學 期 提 出 c.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及 論 文 計 劃 ( 註 : 通 過 後 成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4)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a. 日 期 :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b. 填 寫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5) 學 位 考 試 :a. 考 試 委 員 五 至 九 名 b. 考 試 委 員 須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但 不 得 少 於 五 人 且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為 校 外 委 員,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c. 以 70 分 為 及 格,100 分 為 滿 分,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之, 但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評 定 不 及 格 時, 以 不 及 格 論,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在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舉 行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d.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筆 試 (6) 授 予 學 位 :a.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並 已 繳 交 論 文,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b.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但 學 位 考 試 未 達 博 士 學 位 標 準,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通 過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7) 離 校 手 續 :a. 畢 業 學 分 審 核 通 過 b.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c. 繳 交 論 文 精 裝 本 乙 本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平 裝 四 本 送 註 冊 組 d. 論 文 有 修 改 時, 至 遲 須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未 在 此 期 限 前 繳 交 論 文 者, 以 自 動 延 畢 論 (8) 證 書 發 放 :a.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b. 發 給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14

五 學 籍 管 理 及 異 動 ( 一 ) 修 業 年 限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1. 工 作 項 目 : 修 業 年 限, 應 修 學 分 數 2.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修 業 年 限 :a. 碩 士 班 :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b. 博 士 班 :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 二 ) 休 學 及 復 學 1. 工 作 項 目 : 休 學 及 復 學 2.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3. 協 辦 單 位 : 各 系 所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4. 承 辦 日 期 : 休 學 : 學 期 開 始 前 或 學 期 中 ( 期 末 考 開 始 之 前 ) 復 學 : 每 學 期 開 始 前 一 個 月 (1) 休 學 原 因 :a. 因 病 b. 特 殊 事 故 (2) 申 請 辦 理 :a. 填 申 請 表 ( 至 註 冊 組 領 表 ) b. 證 明 文 件 : 生 病 ( 醫 院 證 明 ) 特 殊 事 故 ( 監 護 人 或 學 生 本 人 檢 具 證 明 ) c. 填 寫 離 校 手 續 單 學 生 證 繳 回 註 冊 組 及 附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壹 張 回 郵 信 封 乙 份 d. 日 期 : 隨 時 辦 理 ( 需 於 期 末 考 之 前 ) e. 申 請 休 學 期 限 : 以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為 期, 不 論 連 續 或 繼 續 休 學, 總 計 不 得 超 過 兩 年 若 因 重 病 確 實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得 經 校 長 核 准 酌 予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 註 ): 休 學 期 間, 若 服 兵 役 應 附 有 關 證 件, 申 請 延 長 期 限, 其 服 役 時 間 應 予 扣 除, 不 列 入 休 學 時 間 計 算 f. 審 核 : 一 經 系 所 教 務 處 核 准 後, 學 生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就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 註 : 休 學 審 核 通 過 後,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g. 申 請 復 學 : 於 休 學 期 限 截 止 前 一 個 月 內, 持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復 學 申 請 書 ( 若 因 病 辦 理, 則 須 附 康 復 證 明 ) 親 自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復 學, 未 辦 理 復 學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以 自 動 退 學 論 h. 繳 費 註 冊 : 復 學 手 續 辦 妥 後, 依 規 定 繳 費 註 冊 15

( 三 ) 轉 系 ( 所 ) 1. 工 作 項 目 : 轉 系 所 2.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3. 辦 理 時 間 : 依 行 事 曆 所 定 時 間 辦 理 ( 四 ) 退 學 1. 工 作 項 目 : 退 學 2.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3. 協 辦 單 位 : 各 相 關 系 所 4. 承 辦 日 期 : 條 件 發 生 時 (1) 原 因 :a. 修 業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b.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c. 無 故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d.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e.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f.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g.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h.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要 點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i. 其 他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2) 申 請 退 學 :a. 填 退 學 申 請 書 ( 註 冊 組 領 取 ) b.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乙 張 c. 日 期 : 隨 時 辦 理 (3) 審 核 : 系 所 教 務 處 核 准 後, 學 生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即 發 給 證 明 書 參 附 錄 一 各 種 學 籍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之 辦 理 1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2. 工 作 項 目 : ( 一 ) 學 期 成 績 單 ( 二 )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學 生 證 ( 五 ) 中 文 學 位 證 書 ( 影 本 ) ( 六 ) 英 文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證 明 3. 各 種 申 請 表 格 可 至 註 冊 組 領 取 或 註 冊 組 網 頁 下 載 4. 註 冊 組 網 址 :http://www.ncue.edu.tw/~acadaff2/ 二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16

教 育 學 程 : 教 育 研 究 所 規 畫 ( 詳 細 內 容, 請 至 教 育 研 究 所 網 頁 查 閱 ) 教 育 研 究 所 網 址 :http://163.23.204.17/ 三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考 試 規 範 八 十 六 年 二 月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實 施 ( 一 ) 本 規 範 依 據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本 校 碩 士 博 士 授 予 作 業 準 則 訂 定 ( 二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分 學 科 考 試 及 論 文 考 試 兩 種 考 試 成 績 均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上 述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均 得 於 次 學 期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 三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應 決 定 指 導 教 授,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已 達 規 定 者, 可 於 該 學 期 提 出 學 科 考 試 申 請 學 科 考 試 科 目 全 部 及 格 後, 成 為 博 士 候 選 人, 方 可 申 請 論 文 考 試 口 試 前 應 完 成 論 文 計 劃 審 查, 待 論 文 提 出 經 系 ( 所 ) 核 准 後, 再 公 告 時 間, 舉 行 論 文 考 試 並 開 放 其 他 研 究 生 旁 聽 ( 四 ) 學 科 考 試 就 應 試 人 所 修 及 其 研 究 相 關 之 學 科 中, 由 所 務 會 議 指 定 二 科 以 上, 以 筆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並 得 舉 行 口 試 或 在 實 驗 室 舉 行 實 驗 之 考 試 ( 五 )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由 所 長 提 請 校 長 遴 選 校 內 外 合 格 教 授 或 專 家 五 至 九 人, 擔 任 考 試 委 員,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組 織 博 士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並 由 校 長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但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得 不 擔 任 委 員, 但 可 列 席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曾 任 教 授 擔 任 與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之 有 關 學 科 教 學 者 2.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3.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成 就, 並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研 究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者 ( 六 ) 論 文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筆 試 論 文 考 試 時,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五 人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中 須 達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始 能 舉 行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由 出 席 委 員 無 記 名 方 式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如 有 三 分 之 一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 七 )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考 試 未 達 博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經 博 士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通 過 後,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八 ) 本 規 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之 ( 九 ) 本 規 範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四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主 辦 單 位 : 招 生 及 教 學 資 源 組 17

網 址 :http://www.ncue.edu.tw/~acadaff1/data.htm 主 要 規 定 : 請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及 教 學 資 源 組 網 站 參 閱 五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主 辦 單 位 : 招 生 及 教 學 資 源 組 網 址 :http://www.ncue.edu.tw/~acadaff1/data.htm 主 要 規 定 : 請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及 教 學 資 源 組 網 站 參 閱 六 本 校 各 系 ( 所 ) 學 位 名 稱 一 覽 表 主 辦 單 位 : 註 冊 組 ( 請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查 閱 ) 註 冊 組 網 址 :http://www.ncue.edu.tw/~acadaff2/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