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物 業 處 所 的 燃 氣 裝 置 規 定 1
機 電 工 程 署 於 氣 體 事 務 上 的 職 能 機 電 工 程 署 轄 下 氣 體 標 準 事 務 處 負 責 執 行 香 港 法 例 第 51 章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條 例 主 旨 為 安 全 目 的 而 管 制 氣 體 的 進 口 生 產 儲 存 運 送 供 應 及 使 用 ; 並 對 有 關 連 及 附 帶 的 事 項 作 出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為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並 由 氣 體 安 全 督 察 執 行 日 常 監 管 職 務 香 港 法 例 第 51 章 <<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2
工 作 守 則 : 氣 體 應 用 指 南 編 制 氣 體 安 全 指 引 及 工 作 守 則 3
燃 氣 供 應 方 式 中 央 管 道 式 供 應 : 中 央 煤 氣 / 中 央 石 油 氣 4
燃 氣 供 應 方 式 非 中 央 管 道 式 供 應 : 瓶 裝 石 油 氣 5
燃 氣 供 應 方 式 非 中 央 管 道 式 : 瓶 裝 石 油 氣 根 據 機 電 工 程 署 發 出 的 氣 體 應 用 守 則 之 六 規 定, 只 限 在 沒 有 中 央 管 道 式 氣 體 供 應 的 樓 宇 內 才 可 裝 設 石 油 氣 瓶, 而 石 油 氣 瓶 必 須 放 置 於 專 門 設 計 的 儲 存 室 內 設 於 地 庫 的 廚 房 或 設 於 地 平 面 以 下 的 座 位 區, 不 得 獲 供 應 石 油 氣 6
7 使 用 獲 批 准 瓶 裝 石 油 氣 分 銷 商 提 供 的 服 務
獲 批 准 的 瓶 裝 石 油 氣 分 銷 商 分 銷 商 會 聘 用 註 冊 氣 體 裝 置 技 工 為 客 戶 提 供 有 關 石 油 氣 工 程 的 意 見 及 支 援 為 客 戶 提 供 氣 體 安 全 檢 查 8
一般規定 石油氣及煤氣可應用於住宅 商業 及工業的氣體裝置 一般來說 這些氣體裝置須符合 氣體安全條例 附屬法例及相關 的守則 / 指引和一些氣體供應 公司的技術要求 商業樓宇內的氣體裝置須符合 GU06 和GU21的要求 9
石 油 氣 的 一 般 規 定 除 非 沒 有 中 央 石 油 氣 或 煤 氣 供 應, 否 則 商 業 樓 宇 內 不 應 裝 設 石 油 氣 瓶, 以 供 氣 給 固 定 氣 體 用 具 作 供 應 飲 食 用 途 設 於 地 庫 的 廚 房 或 設 於 地 平 面 以 下 的 座 位 區, 不 得 獲 供 應 石 油 氣 除 非 事 先 獲 得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批 准, 否 則 不 可 儲 存 超 逾 總 標 稱 容 水 量 130 升 的 石 油 氣 10
石 油 氣 瓶 儲 存 室 的 規 定 商 用 處 所 內 的 石 油 氣 瓶 必 須 放 置 於 專 門 設 計 的 儲 存 室 內, 儲 存 室 應 設 置 於 空 氣 流 通 的 地 方, 但 不 得 阻 礙 樓 宇 的 逃 生 通 道, 並 須 以 混 凝 土 或 具 耐 火 能 力 物 料 製 造, 室 門 須 採 用 金 屬 材 料, 門 外 設 有 石 油 氣 儲 存 室 及 不 准 吸 煙 等 警 告 告 示, 室 門 高 低 位 須 有 足 夠 通 風 口 面 積, 室 外 亦 應 安 裝 氣 體 切 斷 閥 11
石 油 氣 瓶 儲 存 室 的 通 風 石 油 氣 瓶 儲 存 室 須 有 足 夠 通 風 口 12
氣 瓶 的 接 駁 如 氣 體 歧 管 連 接 兩 個 或 以 上 石 油 氣 瓶, 及 喉 管 供 氣 壓 力 超 逾 低 壓, 則 每 瓶 石 油 氣 出 口 接 頭 上 須 裝 設 止 回 閥 另 外, 氣 瓶 的 接 駁 軟 喉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1 米 13
氣 瓶 的 接 駁 供 氣 系 統 須 設 有 壓 力 計 顯 示 供 氣 壓 力, 喉 管 有 適 當 的 防 蝕 保 護 及 識 別, 並 且 穩 妥 固 定 於 牆 壁 上 氣 閥 須 提 供 開 / 關 操 作 告 示 14
石 油 氣 瓶 儲 存 室 內 告 示 石 油 氣 瓶 儲 存 室 內 當 眼 位 置 須 提 供 更 換 石 油 氣 瓶 的 安 全 步 驟 及 使 用 石 油 氣 的 安 全 守 則 告 示 15
氣 體 錶 氣 體 錶 不 得 裝 設 於 樓 宇 唯 一 逃 生 通 道 緊 急 控 制 閥 或 消 防 安 全 閥 須 提 供 開 / 關 操 作 告 示 16
氣 體 安 全 閥 位 置 告 示 廚 房 門 口 當 眼 處 須 提 供 緊 急 控 制 閥 或 消 防 安 全 閥 位 置 告 示 17
氣 體 喉 管 識 別 標 籤 氣 體 喉 管 須 有 識 別 標 籤 足 夠 承 托 足 夠 保 護 如 油 漆 或 套 通 ( 如 過 牆 ), 及 與 電 線 導 管 保 持 至 少 25 毫 米 分 隔 距 離 18
氣 體 用 具 警 告 標 示 氣 體 用 具 須 貼 上 適 當 警 告 標 示, 提 醒 使 用 者 於 氣 體 用 具 使 用 前 機 動 抽 風 系 統 已 正 常 啓 動 19
氣 體 用 具 的 排 氣 系 統 氣 體 用 具 的 排 煙 管 如 接 駁 至 機 動 排 氣 系 統, 則 必 須 根 據 工 作 守 則 GU12 的 規 定, 提 供 與 機 動 排 氣 系 統 聯 鎖 裝 置 及 顯 示 燈 效 )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生 20
住 宅 式 燃 氣 爐 具 由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所 有 在 香 港 供 應 及 安 裝 的 住 宅 式 燃 氣 具 型 號 ( 同 時 涵 蓋 於 食 物 業 處 所 內 使 用 的 住 宅 式 氣 體 用 具 ), 必 須 已 經 得 到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批 准, 獲 批 准 的 燃 氣 具 均 附 有 如 示 的 認 可 氣 體 用 具 標 誌 - 21
低 壓 氣 體 接 駁 軟 喉 低 壓 氣 體 接 駁 軟 喉 須 採 用 已 獲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批 准 的 型 號, 喉 身 附 有 批 准 標 記 所 有 軟 喉 必 須 在 限 期 前 更 換 而 中 / 高 壓 氣 體 接 批 准 標 記 : 機 電 工 程 署 批 准 EMSD APPROVAL 期 限 EXPIRY GTxxxx GTxxxx MM/YYYY MM/YYYY 駁 軟 喉 須 備 有 國 際 認 可 的 有 關 技 術 証 明 文 件 供 機 電 工 程 署 查 閱 xxxx 代 表 批 准 號 碼 MM/YYYY 代 表 月 份 / 年 份 22
石 油 氣 瓶 調 壓 器 石 油 氣 瓶 調 壓 器 接 口 須 與 石 油 氣 瓶 互 相 配 合, 質 量 須 符 合 氣 體 應 用 守 則 之 九 的 規 定, 並 設 有 固 定 的 溢 流 保 護 配 件 調 壓 器 必 須 在 限 期 前 更 換 23
24 太 空 囊 式 燃 氣 烤 肉 爐
太 空 囊 式 燃 氣 烤 肉 爐 ( 續 ) 盛 載 火 石 的 器 皿 25
太 空 囊 式 燃 氣 烤 肉 爐 ( 續 ) 主 控 制 閥 緊 急 關 閉 閥 點 火 棒 接 連 點 火 棒 的 氣 體 軟 喉 長 度 不 可 超 逾 1 米, 喉 身 亦 應 附 有 EMSD APPROVAL 機 電 工 程 署 批 准 GTxxxx EXPIRY 期 限 xx/xxxx 字 樣 標 記 26
太 空 囊 式 燃 氣 烤 肉 爐 ( 續 ) 採 用 高 度 與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相 約 的 火 種 裝 置, 避 免 產 生 錯 誤 的 火 種 訊 號 27
太 空 囊 式 燃 氣 烤 肉 爐 ( 續 ) 燃 氣 烤 肉 爐 緊 急 步 驟 1. 關 閉 損 壞 爐 具 的 緊 急 開 關 總 閥 2. 打 開 所 有 門 窗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3. 熄 滅 所 有 明 火 和 不 要 操 作 電 器 開 關, 例 如 電 燈 電 源 通 風 系 統 開 關 掣 電 話 與 及 流 動 電 話 4. 在 現 場 之 外, 打 999 和 聯 絡 以 下 負 責 保 養 的 註 冊 氣 體 裝 置 承 辦 商 盡 快 作 出 維 修 註 冊 氣 體 裝 置 承 辦 商 名 稱 : 電 話 號 碼 : 以 機 械 方 式 在 烤 肉 爐 的 當 眼 位 置 永 久 貼 上 以 鋼 片 製 造 的 警 告 標 籤, 式 樣 如 下 : 最 小 100 毫 米 高 度 最 小 150 毫 米 寬 度 CAUTION:HOT SURFACE 小 心 : 爐 面 燙 手 * 紅 色 的 中 英 文 字 樣 須 最 少 50 毫 米 高 28
太 空 囊 式 燃 氣 烤 肉 爐 ( 續 ) 太 空 囊 式 燃 氣 烤 肉 爐 的 氣 體 應 用 指 南 之 十 四 中 / 英 文 文 本 經 已 上 載 於 本 署 網 頁 www.emsd.gov.hk 29
卡 式 石 油 氣 爐 地 平 面 以 下, 如 地 庫 的 廚 房 座 位 區 或 樓 宇 內 任 何 指 定 火 警 逃 生 通 道 及 公 眾 地 方 均 不 可 使 用 卡 式 石 油 氣 爐 卡 式 石 油 氣 爐 須 附 有 認 可 氣 體 用 具 標 誌 30
使 用 卡 式 石 油 氣 爐 注 意 地 方 切 勿 平 排 使 用 兩 個 卡 式 爐 31
使 用 卡 式 石 油 氣 爐 注 意 地 方 使 用 時 ; 切 勿 加 上 爐 罩 切 勿 使 用 超 過 卡 式 氣 瓶 罩 的 器 皿 32
卡 式 石 油 氣 瓶 儲 存 室 儲 存 室 應 盡 可 能 設 於 戶 外 儲 存 室 不 得 設 於 食 肆 座 位 區 或 建 築 物 指 定 逃 生 的 範 圍 內 儲 存 室 須 距 離 固 定 火 源 至 少 2 米 如 設 於 廚 房 內 或 靠 近 廚 房, 氣 瓶 的 總 容 水 量 不 得 超 逾 28 升 ( 約 1 箱 48 支 卡 式 石 油 氣 瓶 ) (* 與 石 油 氣 瓶 儲 存 室 要 求 大 致 一 樣 ) 33
點 心 手 推 車 地 平 面 以 下 的 食 肆 範 圍 不 應 使 用 石 油 氣 瓶 點 心 手 推 車 點 心 手 推 車 使 用 的 石 油 氣 瓶 容 水 量 不 得 超 逾 4.8 升 (2 千 克 石 油 氣 ) 點 心 手 推 車 每 年 須 由 註 册 氣 體 工 程 承 辨 商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並 妥 為 保 存 檢 查 記 錄 34
聘 用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1 章 - 氣 體 安 全 規 例 的 規 定, 只 有 受 僱 於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及 領 有 適 當 級 別 的 氣 體 裝 置 技 工 才 可 親 自 進 行 氣 體 裝 置 工 程 獲 批 准 註 冊 的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均 附 有 註 冊 證 明 書 展 示 於 店 舖 內, 註 冊 證 明 書 上 標 注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的 名 稱 及 註 冊 編 號 (XXX-XX) 氣 體 裝 置 技 工 證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註 冊 證 明 書 35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名 單 ( 食 物 業 處 所 ) 除 一 般 註 册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外, 市 民 亦 可 參 考 專 為 食 肆 而 設 的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名 單, 該 名 單 內 的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經 已 通 過 附 加 評 核, 以 加 快 有 關 申 請, 而 名 單 已 上 載 於 機 電 署 網 頁 內 www.emsd.gov.hk 或 可 致 電 1823 查 詢 名 單 一 : 商 用 廚 房 的 氣 體 裝 置 工 程 ( 煤 氣 ) 名 單 二 : 商 用 廚 房 的 氣 體 裝 置 工 程 ( 石 油 氣 ) 名 單 三 : 點 心 手 推 車 供 應 及 / 或 維 修 36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 及 完 工 證 明 書 目 的 : 表 示 該 氣 體 裝 置 已 合 乎 有 關 條 例 / 守 則 完 成 安 裝 及 投 入 運 作 適 用 範 圍 : 各 類 牌 照 申 請 中 涉 及 的 氣 體 裝 置, 如 : 飲 食 牌 照 會 社 牌 照 旅 館 牌 照 幼 兒 院 牌 照 及 老 人 院 牌 照 等 37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 及 完 工 證 明 書 樣 本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 - 於 工 程 進 行 前 由 註 册 氣 體 承 辦 商 填 寫 完 工 證 明 書 - 於 工 程 完 成 及 測 試 完 畢 後 由 註 册 氣 體 承 辦 商 填 寫 38
工 商 業 燃 氣 爐 具 綜 合 檢 測 表 目 的 一 : 提 供 一 份 較 有 系 統 的 燃 氣 爐 具 檢 測 表 格 給 業 內 人 士 參 考 目 的 二 : 讓 爐 具 擁 有 人 了 解 一 般 燃 氣 爐 具 保 養 及 檢 查 服 務 內 容 39
GU21 附 錄 2 內 提 供 的 範 本 新 安 裝 之 工 商 業 氣 體 裝 置 測 試 及 投 入 運 作 檢 查 核 對 表 ( 藍 表 ) 維 修 工 商 業 氣 體 裝 置 檢 查 核 對 表 ( 黄 表 ) www.emsd.gov.hk 40
巡 查 食 肆 的 氣 體 裝 置 獲 授 權 的 機 電 工 程 署 人 員 正 巡 查 食 肆 氣 體 裝 置 41
總 結 一 選 址 前 先 了 解 清 楚 有 沒 有 中 央 管 道 式 供 應 的 煤 氣 / 石 油 氣 在 沒 有 管 道 氣 體 供 應 的 樓 宇 內 才 可 裝 設 石 油 氣 瓶, 但 必 先 了 解 能 否 建 造 一 個 用 來 儲 存 石 油 氣 瓶 的 儲 存 室 設 於 地 庫 的 廚 房 或 設 於 地 平 面 以 下 的 座 位 區, 不 得 獲 供 應 石 油 氣 留 意 爐 具 的 氣 體 耗 用 量 除 非 事 先 獲 得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批 准, 否 則 不 可 儲 存 超 逾 總 標 稱 容 水 量 130 升 的 石 油 氣 瓶 ( 包 括 空 罐 ) 42
石 油 氣 瓶 出 氣 率 石 油 氣 瓶 的 氣 化 率 / 出 氣 率 視 乎 多 項 因 素 而 定, 其 中 包 括 1. 氣 溫 2. 氣 瓶 內 剩 餘 的 石 油 氣 量 3. 使 用 模 式 4. 調 節 器 能 力 氣 瓶 體 積 氣 瓶 十 足 注 滿 的 出 氣 率 氣 瓶 50% 注 滿 的 出 氣 率 氣 瓶 25% 注 滿 的 出 氣 率 10-16 千 克 3.0 千 克 / 小 時 1.6 千 克 / 小 時 1.2 千 克 / 小 時 註 : 由 於 冬 季 的 氣 溫 較 低, 出 氣 率 亦 會 隨 之 下 降 43
典 型 氣 體 爐 具 的 設 計 率 典 型 氣 體 爐 具 的 設 計 率 低 壓 爐 具 標 稱 設 計 ( 全 負 荷 ) 石 油 氣 耗 用 率 平 頭 爐 ( 每 爐 頭 ) 0.3 千 克 / 小 時 櫃 爐 / 生 鐵 爐 ( 每 爐 頭 ) 0.35-0.95 千 克 / 小 時 低 爐 頭 ( 每 爐 頭 ) 蒸 爐 ( 每 爐 頭 ) 鐵 鑊 爐 ( 每 爐 頭 ) 烤 爐 1.8-2.9 千 克 / 小 時 2.1-3.3 千 克 / 小 時 2.9-4.4 千 克 / 小 時 4-5 千 克 / 小 時 如 果 同 時 使 用 幾 種 高 耗 氣 率 的 爐 具, 應 選 擇 中 央 管 道 式 氣 體 系 統 供 氣, 以 應 付 所 有 氣 體 爐 具 的 總 耗 氣 量 註 : 實 際 耗 氣 率 視 乎 製 造 商 設 計 而 定 44
總 結 二 聘 用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及 領 有 適 當 級 別 的 氣 體 裝 置 技 工 進 行 氣 體 裝 置 工 程 使 用 獲 批 准 的 瓶 裝 石 油 氣 分 銷 商 提 供 之 服 務 應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安 排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為 氣 體 裝 置 及 爐 具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並 要 求 承 辦 商 提 供 測 試 工 作 紀 錄 保 留 有 關 工 作 紀 錄 及 文 件, 以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如 食 肆 內 因 天 然 通 風 不 足 而 必 須 採 用 煙 道 式 機 動 排 氣 系 統, 須 使 用 可 靠 的 設 備, 例 如 電 聯 鎖 裝 置 或 氣 壓 感 應 系 統 裝 置 等, 以 確 保 氣 體 用 具 使 用 時 該 機 動 排 氣 系 統 必 定 開 動 45
查 詢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可 致 電 1823 或 瀏 覧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www.emsd.gov.hk 以 獲 得 有 關 資 料 46
47 謝 謝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