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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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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9 月 21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地 址 :30014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1 號 電 話 :(03)5213132 轉 2300 2303 2304 傳 真 :(03)5617287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http://www.nhcue.edu.tw 招 生 入 學 碩 ( 博 )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年 月 日 項 目 備 註 104 9 24 簡 章 上 網 ( 本 簡 章 不 另 行 販 售, 請 自 行 下 載 參 閱 ) 104 10 8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104 10 19 下 午 5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104 11 4 公 告 通 過 初 審 名 單 通 過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第 2 階 段 繳 費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面 試 通 知 單 104 11 5 寄 發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單 104 11 12 第 2 階 段 面 試 繳 費 截 止 日 104 11 13 面 試 ( 除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外 ) 104 11 16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面 試 104 11 19 放 榜 104 11 26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4 11 26 正 取 生 入 學 網 路 報 到 截 止 日 104 11 26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錄 遞 補 意 願 截 止 日

目 錄 壹 招 生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及 修 業 年 限... 1 貳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2 參 招 生 系 所 ( 組 )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等 規 定... 6 碩 士 班... 6 博 士 班... 25 肆 推 薦 甄 選 作 業... 28 伍 錄 取... 28 陸 放 榜... 28 柒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29 捌 報 到 入 學 與 收 費 標 準... 29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31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32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35 附 錄 三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38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39 附 錄 五 考 試 試 場 規 則...42 附 表 一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審 查 認 定 申 請 書...44 附 表 二 碩 博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退 費 申 請 書...45 附 表 三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46 附 表 四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習 計 畫 格 式...47 附 表 五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相 關 資 料 格 式...48 附 表 六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備 審 資 料 檢 核 表...50 附 表 七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推 薦 函...51 附 表 八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相 關 經 驗 佐 證 表...53 附 表 九 環 境 與 文 化 資 源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推 薦 書...55 附 表 十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56 附 表 十 一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57 附 件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壹 招 生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及 修 業 年 限 一 招 生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1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 含 以 上 )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 含 以 上 )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詳 見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pp.32-34) 2 符 合 本 校 各 系 所 組 訂 定 之 條 件 者 博 士 班 一 般 生 1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 含 以 上 )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 含 以 上 )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應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 週 三 ) 前, 填 妥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博 士 班 甄 試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審 查 認 定 申 請 書 ( 附 表 一 ), 依 下 列 各 款 所 訂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該 著 作 須 於 國 內 外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學 術 性 刊 物 發 表 )1 式 3 份,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30014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1 號 ), 經 本 校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報 名 (1)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2)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3)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4)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5)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甲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乙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3 符 合 本 校 各 系 所 組 訂 定 之 條 件 者 碩 博 士 班 在 職 生 1 具 備 前 述 一 般 生 之 報 考 資 格 2 必 須 為 學 校 ( 含 立 案 之 私 立 幼 稚 兒 園 托 兒 所 ) 機 關 公 ( 民 ) 營 機 構 之 在 職 人 員 3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格 式 由 現 職 機 關 自 訂, 但 必 1

須 含 有 姓 名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到 職 日 期 開 立 在 職 證 明 日 期 ( 限 報 名 日 期 前 1 個 月 內 有 效 ) 機 構 印 信 ( 大 小 章 ) 等 相 關 訊 息 4 符 合 本 校 各 系 所 組 訂 定 之 條 件 者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報 考 資 格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報 名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除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外,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 若 驗 證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證 件 假 借 不 實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如 附 表 十 一 ); 如 經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之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捌 報 到 入 學 與 收 費 標 準 (p.29)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捌 報 到 入 學 與 收 費 標 準 (p.29) 4. 報 考 生 能 否 報 考,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5. 現 役 軍 人 ( 包 括 職 業 軍 人 在 營 預 官 常 備 兵 ) 服 國 防 役 ( 研 發 替 代 役 )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校 院 及 警 察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警 政 人 員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實 習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6. 各 系 所 推 甄 錄 取 生 是 否 可 提 前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05 年 2 月 ) 入 學, 悉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若 欲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05 年 2 月 ) 入 學 者, 須 於 入 學 前 獲 得 學 ( 碩 ) 士 學 位, 並 至 遲 於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開 學 日 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二 修 業 年 限 ( 一 )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1 至 4 年 ( 詳 細 內 容 請 逕 參 見 各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規 定 ) ( 二 )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2 至 7 年 ( 詳 細 內 容 請 逕 參 見 各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規 定 )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並 經 教 務 長 核 定 後, 酌 予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惟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貳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4 年 10 月 8 日 ( 週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0 月 19 日 ( 週 一 ) 下 午 5 時 止 2

二 報 名 方 式 : 請 登 入 本 校 主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nhcue.edu.tw/) 招 生 入 學 碩 博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請 詳 閱 網 路 上 之 報 名 須 知 後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連 同 報 名 應 備 表 件, 平 裝 放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信 封 袋 ( 建 議 大 於 A4 尺 寸 )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達, 郵 寄 者 以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送 達 者,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 週 一 )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未 寄 送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報 名 費 : 應 用 數 學 系 僅 書 面 審 查, 其 它 系 所 均 為 兩 階 段 收 費 如 下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書 面 審 查 ): 須 在 104 年 10 月 19 日 ( 週 一 ) 前 完 成 繳 費 報 名 費 :1,000 元 ( 二 ) 第 二 階 段 ( 面 試 ):1,000 元 整, 須 在 104 年 11 月 12 日 ( 週 四 ) 前 完 成 繳 費 1.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2.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第 2 階 段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未 繳 費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第 二 階 段 所 繳 費 用,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三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凡 屬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四 繳 費 說 明 : ( 一 ) 銀 行 名 稱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 銀 行 代 號 : 822) ( 二 ) 繳 費 帳 號 :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ATM 轉 帳 銷 帳 碼, 共 14 碼 ( 三 ) 繳 費 方 式 :( 請 自 行 選 用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勿 重 複 繳 費 ) 1.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請 持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ATM 操 作 流 程 :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及 非 約 定 帳 號 ( 如 發 卡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 822 (4) 輸 入 ATM 轉 帳 銷 帳 碼, 共 14 碼 (81163XXXXXXXXX) (5) 輸 入 繳 費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收 取 明 細 表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費 的 轉 帳 銷 帳 碼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2) 因 轉 帳 銷 帳 碼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3

繳 費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3)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備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若 無 金 融 卡, 亦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4)ATM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並 確 定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5)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 ATM) 繳 費 轉 帳 者, 請 盡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補 摺,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繳 交 不 正 確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6)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2. 臨 櫃 滙 款 : 可 至 各 銀 行 或 郵 局 辦 理 匯 款 匯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822) 分 行 別 : 新 竹 分 行 (0299) 戶 名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帳 號 : 請 依 據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ATM 轉 帳 銷 帳 碼 ( 共 14 碼 ) 3. 網 路 轉 帳 (WebATM):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進 行 網 路 轉 帳 請 先 向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網 路 轉 帳 功 能, 申 請 時 相 關 金 融 機 構 會 告 知 操 作 流 程 五 報 名 時 應 寄 之 表 件 : ( 一 ) 報 名 表 正 表 及 副 表 1. 務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表 上 資 料, 並 請 於 正 表 及 副 表 分 別 貼 妥 同 一 樣 式 之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報 名 資 料 寄 ( 送 )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身 分 系 所 組 別 及 補 件 2. 請 於 正 表 正 面 下 方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3. 請 列 印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作 為 郵 寄 ( 或 親 送 ) 資 料 之 封 面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 1. 凡 屬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於 寄 交 報 名 表 件 時, 一 併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2. 若 證 明 文 件 未 與 報 名 表 一 併 繳 驗 或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不 符 者, 恕 不 予 優 待 ( 三 )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格 式 由 現 職 機 關 自 訂, 但 必 須 含 有 姓 名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到 職 日 期 開 立 在 職 證 明 日 期 ( 限 4

報 名 日 期 前 1 個 月 內 有 效 ) 機 構 印 信 ( 大 小 章 ) 等 相 關 訊 息 ( 四 ) 各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 請 詳 閱 pp.6-27) 請 將 報 名 所 需 各 項 表 格 依 前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袋 內,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 週 一 ) 前 掛 號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達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以 網 路 報 名,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考 生 一 經 繳 費 除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外, 概 不 受 理 退 費, 請 謹 慎 報 名 報 名 表 件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身 分 系 所 組 別 及 補 件 ( 二 ) 表 件 不 合 而 致 延 誤 報 名 者, 恕 不 受 理, 本 校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錄 取 考 生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未 錄 取 考 生 及 報 名 不 成 功 者 可 於 105 年 1 月 4 日 ( 週 一 ) 至 1 月 8 日 ( 週 五 ) 之 上 班 期 間 親 自 至 本 校 各 系 所 領 回, 逾 期 不 負 責 保 管 ( 四 )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若 一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七 退 費 : ( 一 )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概 不 予 退 費 : 1. 逾 期 寄 件 2. 重 複 繳 費 3. 已 繳 費 但 未 寄 報 名 表 件 ( 二 ) 申 請 時 間 及 程 序 合 於 退 費 規 定 者, 請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 週 五 )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表 二 )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退 費, 逾 期 恕 不 予 退 費 ( 三 ) 退 費 金 額 所 繳 報 名 費 於 酌 扣 手 續 費 300 元, 餘 款 於 11 月 中 旬 前 退 還 5

參 招 生 系 所 ( 組 )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等 規 定 (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最 後 核 定 名 額 而 定, 若 有 更 動 依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公 告 之 資 料 為 主 ) 碩 士 班 系 所 別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行 政 與 評 鑑 組 招 生 代 碼 01K 02K 招 生 名 額 10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10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是 無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自 傳 書 面 審 查 2. 專 業 及 學 術 表 現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應 繳 之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份 2. 自 傳 1 式 3 份 3. 足 以 證 明 專 業 及 學 術 表 現 之 文 件 影 本 一 式 3 份, 例 如 :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傑 出 表 現 專 題 作 品 研 究 報 告 發 表 論 文 重 要 獎 勵 專 業 證 照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及 修 習 教 育 學 分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等 備 註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30% 面 試 佔 7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面 試 ;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3.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與 行 政 與 評 鑑 組 分 別 報 名, 分 別 錄 取 一 經 報 名 後 不 得 變 更 組 別 4.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以 培 養 行 政 課 程 與 教 學 教 學 科 技 及 教 育 理 論 等 方 面 的 學 術 與 實 務 人 才 為 主 ( 接 下 頁 ) 6

備 註 5. 本 系 研 究 生 於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前, 應 提 出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始 准 畢 業 : (1)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應 於 校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學 報 或 期 刊 至 少 須 發 表 一 篇 學 術 論 著, 且 為 第 一 作 者 或 第 二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 限 學 報 或 期 刊 ), 學 術 論 著 係 指 發 表 在 有 外 審 制 之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或 具 有 審 查 制 度 之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發 表 之 論 文 上 述 論 文 ( 著 作 ) 需 敘 明 作 者 為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並 參 加 校 內 外 所 舉 辦 的 研 討 會 ( 含 專 題 演 講 )5 場 ( 含 ) 以 上 研 究 生 若 以 本 系 規 定 外 之 其 他 學 術 論 著, 得 繳 交 該 作 品 及 其 徵 稿 辦 法, 並 經 相 關 專 長 教 師 審 查 及 本 委 員 會 確 認 通 過 後, 使 得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2) 參 加 本 系 同 意 之 海 外 研 修 課 程 ; 並 參 加 校 內 外 所 舉 辦 的 研 討 會 ( 含 專 題 演 講 )5 場 ( 含 ) 以 上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3043 網 址 :http://delt.web2.nhcue.edu.tw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7

系 所 別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代 碼 03A 招 生 名 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一 般 生 5 名 是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無 甄 試 項 目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書 面 1. 個 人 專 業 學 習 經 驗 或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審 查 2. 學 習 計 畫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持 外 國 學 歷 若 無 法 提 供 成 績 排 名 者, 需 附 畢 業 學 校 之 佐 證 資 料 )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個 人 專 業 學 習 經 驗 或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2) 學 習 計 畫 ( 請 參 見 附 表 四 格 式 ) 備 註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未 達 8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3201 聯 絡 人 : 黃 小 姐 網 址 : http://www.gdece.nhcue.edu.tw 8

系 所 別 招 生 代 碼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04K 招 生 名 額 12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是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無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學 業 表 現 ( 需 附 大 學 成 績 單 )50% 2. 特 教 相 關 經 驗 與 著 作 佐 證 資 料 30% 3. 學 習 計 畫 20%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特 教 相 關 經 驗 與 著 作 佐 證 資 料 (1 式 3 份, 請 參 見 附 表 五 格 式 A) (3) 學 習 計 畫 (1 式 3 份, 請 參 見 附 表 五 格 式 B) 備 註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3301 聯 絡 人 : 洪 小 姐 網 址 :http://dse.nhcue.edu.tw/ 9

系 所 別 招 生 代 碼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05K 招 生 名 額 9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是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主 修 教 育 心 理 管 理 或 諮 商 輔 導 相 關 科 系 ( 組 ) 者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書 面 審 查 1. 研 究 計 畫 40% 2. 學 習 計 畫 20% 3. 資 料 審 查 ( 包 括 推 薦 函 及 相 關 經 驗 佐 證 資 料 ) 40%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備 審 資 料 檢 核 表 1 份 ( 請 使 用 附 表 六 格 式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份 ( 相 關 科 系 判 斷 之 依 據 ), 須 附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3.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2 份 ; 得 以 研 究 論 文 或 研 究 成 果 ( 如 專 題 研 究 或 科 技 部 計 畫 報 告, 但 上 課 報 告 除 外 ) 替 代, 惟 限 於 考 生 為 該 研 究 之 主 持 人 或 主 要 作 者 4. 學 習 計 畫 ( 含 自 傳 申 請 理 由 研 究 經 驗 入 學 後 修 讀 方 向 及 計 畫 等 ) 一 式 2 份, 以 2000 字 為 限 5. 至 多 二 封 推 薦 函 ( 請 使 用 附 表 七 格 式, 請 推 薦 者 密 封 並 在 封 口 上 簽 名 後 由 考 生 隨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交 寄 ) 6. 與 教 育 心 理 管 理 或 諮 商 輔 導 相 關 經 驗 之 佐 證 資 料 一 式 2 份 ( 請 使 用 附 表 八 格 式 ) 7. 各 項 資 料 請 分 別 裝 訂 並 依 序 排 列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40% 面 試 佔 6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3 倍 為 原 則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3802 聯 絡 人 : 王 先 生 網 址 :http://gepg.web2.nhcue.edu.tw 10

系 所 別 人 力 資 源 與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組 別 數 位 學 習 組 人 力 資 源 組 招 生 代 碼 06K 07K 招 生 名 額 9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9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是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無 甄 試 項 目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自 傳 經 歷 30% 2. 專 業 表 現 50% 3. 就 學 成 果 20%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各 1 份 ) 1. 自 傳 經 歷 資 料 2. 專 業 表 現 資 料 3. 成 績 單 : 學 士 學 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備 註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3. 本 所 之 分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非 學 籍 分 組 兩 組 其 一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流 用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5901 或 59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網 址 :http://hret.web2.nhcue.edu.tw/ 11

系 所 別 招 生 代 碼 招 生 名 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08A 一 般 生 6 名 是 主 修 體 育 或 體 育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甄 試 項 目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25% 2. 學 習 規 劃 ( 大 學 學 習 基 礎 及 未 來 研 究 方 向,5 頁 以 內 )25% 3. 個 人 特 色 與 專 長 ( 含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獎 章 專 長 證 明 發 表 著 作 報 告 證 照 等 ) 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參 考 資 料 50%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1. 書 面 審 查 2. 面 試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學 習 規 劃 1 式 3 份 3. 個 人 特 色 與 專 長 ( 含 參 與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獎 章 專 長 證 明 發 表 著 作 報 告 證 照 等 ) 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參 考 資 料,1 式 3 份 備 註 1. 以 上 資 料 請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排 列 裝 訂 成 冊 ( 務 必 有 名 次 證 明 書 ) 2.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3.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4.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與 研 究 著 作 或 論 文 不 得 重 複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1501 聯 絡 人 : 邱 小 姐 網 址 :http://dpe.web2.nhcue.edu.tw 12

系 所 別 組 別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中 文 組 招 生 代 碼 09A 09B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2 名 在 職 生 2 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是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主 修 輔 修 或 雙 主 修 中 文 華 語 文 或 相 關 科 系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書 面 1. 語 文 學 習 成 果 及 相 關 經 驗 佐 證 資 料 60% 審 查 2. 研 究 計 畫 40%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和 影 本 2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語 文 學 習 成 果 及 相 關 經 驗 佐 證 資 料 1 式 1 份 3. 研 究 計 畫 1 式 3 份 4. 履 歷 ( 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興 趣 及 未 來 抱 負 等 ) 及 自 傳 各 1 式 3 份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50% 面 試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3 倍 為 原 則 3. ㄧ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2601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網 址 :http://clls.web2.nhcue.edu.tw 13

系 所 別 組 別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華 語 教 學 組 招 生 代 碼 10A 10B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4 名 在 職 生 1 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是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項 資 格 : 一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大 學 部 中 語 文 華 語 文 等 學 系 ; 或 英 語 日 語 韓 語 法 語 德 語 西 班 牙 語 義 大 利 語 斯 拉 夫 語 阿 拉 伯 語 土 耳 其 語 等 外 國 語 科 系 畢 業 ( 含 應 屆 ) 二 教 育 相 關 科 系 修 習 與 中 文 或 華 語 教 學 相 關 之 輔 系 雙 主 修 或 學 程 者 甄 試 項 目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學 習 計 劃 50% 2.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50%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和 影 本 2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中 文 學 習 計 劃 1 式 3 份 ( 含 學 習 目 標 方 向 重 點 主 題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完 成 學 業 所 需 的 方 法 能 力 及 相 關 條 件 等 項 目 ) 3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各 1 份 ( 如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外 國 語 之 學 習 經 驗 程 度 考 試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榮 譽 證 明 已 發 表 之 報 告 論 文 等 ; 報 告 論 文 如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者, 須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本 ) 4 履 歷 ( 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興 趣 及 未 來 抱 負 等 ) 及 自 傳 各 1 式 3 份 備 註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分 項 計 分,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3 倍 為 原 則 3 ㄧ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2601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網 址 :http://clls.web2.nhcue.edu.tw 14

系 所 別 招 生 代 碼 招 生 名 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環 境 與 文 化 資 源 學 系 碩 士 班 11A 一 般 生 4 名 否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無 甄 試 項 目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研 究 方 向 與 進 修 計 畫 佔 90% 2. 研 究 著 作 或 其 他 作 品 佔 10%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書 面 審 查 2. 面 試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研 究 方 向 與 進 修 計 畫 1 式 1 份 3. 研 究 著 作 或 其 他 作 品 1 份 4.2 封 教 授 推 薦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九 格 式 ) 5. 個 人 簡 歷 ( 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興 趣 及 未 來 抱 負 ) 等 1 式 1 份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40% 及 面 試 佔 6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3 倍 為 原 則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2800 2801 2802 聯 絡 人 : 朱 小 姐 網 址 : http://decr.web2.nhcue.edu.tw 15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代 碼 招 生 名 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教 育 與 創 作 碩 士 班 創 作 組 12A 一 般 生 7 名 否 1. 主 修 藝 術 相 關 科 系 者 2. 曾 修 習 藝 術 相 關 課 程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藝 術 創 作 紙 本 作 品 集 70%( 包 含 創 作 理 念 及 10 件 近 三 年 內 之 個 人 作 品 影 像 資 料 ) 2. 學 業 表 現 得 獎 紀 錄 或 其 他 成 就 證 明 20% 3. 簡 歷 自 傳 10%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原 作 5 件 審 查 佔 50% 2. 口 試 佔 5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需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藝 術 創 作 紙 本 作 品 集 得 獎 紀 錄 或 其 他 成 就 證 明 1 份 ( 包 含 創 作 理 念 及 10 件 作 品 影 像 資 料 ) 3. 簡 歷 自 傳 1 份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面 試 ;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3. 本 系 碩 士 班 之 分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非 學 籍 分 組, 含 藝 術 創 作 應 用 藝 術 與 文 創 設 計 理 論 組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流 用 4.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之 所 有 文 件 ( 含 成 績 單 作 品 集 得 獎 紀 錄 成 就 證 明 及 自 傳 ) 均 不 予 退 還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2901 聯 絡 人 : 吳 小 姐 網 址 :http://art.nhcue.edu.tw/homepage/01.html 16

系 所 別 組 別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教 育 與 創 作 碩 士 班 理 論 組 招 生 代 碼 13A 13B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3 名 在 職 生 3 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是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1. 主 修 藝 術 相 關 科 系 者 2. 曾 修 習 藝 術 相 關 課 程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研 究 計 畫 50% 2. 自 傳 10% 3. 專 業 及 學 業 表 現 40%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書 面 審 查 2. 面 試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研 究 計 畫 1 式 1 份 3. 自 傳 1 式 1 份 4. 足 以 證 明 專 業 表 現 之 文 件 影 本 1 式 1 份, 例 如 : 專 題 作 品 研 究 報 告 發 表 論 文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及 修 習 教 育 學 分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等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面 試 ;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3. 本 系 碩 士 班 之 分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非 學 籍 分 組 創 作 組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流 用 4.ㄧ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5.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之 所 有 文 件 ( 含 成 績 單 研 究 計 畫 自 傳 ) 均 不 予 退 還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2901 聯 絡 人 : 吳 小 姐 網 址 :http://art.nhcue.edu.tw/homepage/01.html 17

系 所 別 招 生 代 碼 英 語 教 學 系 碩 士 班 14K 招 生 名 額 6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件 件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書 面 審 查 是 無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 1. 英 文 撰 寫 之 研 究 計 畫 30% 2. 資 料 審 查 70% (1) 含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中 英 履 歷 英 文 撰 寫 之 自 傳 英 語 教 學 相 關 經 驗 佐 證 資 料 及 推 薦 函 (2)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項 本 系 採 認 之 英 語 檢 定 及 標 準 ( 無 則 免 ): A.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通 過 B. 雅 思 國 際 英 語 語 文 測 驗 (IELTS):6.0 分 C.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785 分 -- 聽 力 400; 閱 讀 385 D. 托 福 ibt 測 驗 ( 網 路 型 態 TOEFL ibt): 聽 力 21; 閱 讀 22 E.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Main Suite):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F.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The Assessment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ALTE) Level 3 G.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English): 聽 力 & 閱 讀 195 分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 含 現 場 寫 作 )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影 本 3 份 2. 推 薦 函 2 份 3. 中 英 履 歷 英 文 撰 寫 之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英 語 教 學 相 關 經 驗 佐 證 資 料 英 文 撰 寫 之 研 究 計 畫, 以 上 資 料 請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成 冊,1 式 3 份 4. 若 有 本 系 採 認 之 英 語 檢 定 及 標 準 證 明, 請 繳 交 影 本 1 份 備 註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3 倍 為 原 則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6701 聯 絡 人 : 鄭 小 姐 網 址 :http://doei.web2.nhcue.edu.tw 18

系 所 別 招 生 代 碼 臺 灣 語 言 研 究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5K 招 生 名 額 9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是 無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書 面 1. 學 經 歷 審 查 2. 學 習 計 畫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學 經 歷 ( 請 按 本 所 網 頁 所 公 告 之 格 式 填 寫 ): (1) 簡 歷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3) 最 近 5 年 內 語 文 相 關 活 動 之 佐 證 資 料 ( 例 如 : 著 作 專 題 作 品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資 料 擔 任 語 文 教 師 教 學 活 動 等 ) 2. 學 習 計 畫 ( 含 報 考 動 機 修 課 方 向 及 理 由 論 文 方 向 等, 以 不 超 過 2000 字 為 限, 請 按 本 所 網 頁 所 公 告 之 格 式 填 寫 ) 請 將 上 述 1~2 資 料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 光 碟 ) 各 1 份 裝 入 信 封, 信 封 袋 封 面 請 使 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3. 面 試 範 圍 : 語 言 學 與 語 言 教 學 知 識 語 言 使 用 能 力 (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語 英 語 華 語 擇 一 應 試 ) 研 究 潛 力 等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3601 聯 絡 人 : 張 小 姐 網 址 :http://gitll.web2.nhcue.edu.tw 19

系 所 別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代 碼 16A 16B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7 名 在 職 生 1 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是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無 甄 試 項 目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 含 課 程 成 績 名 次 及 百 分 比 等 ) 40% 2. 自 傳 簡 歷 20% 3.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40% ( 讀 書 計 劃 專 題 作 品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語 文 能 力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資 料 等 ) 面 試 無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2.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3. 自 傳 簡 歷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自 傳 及 簡 歷 1 式 3 份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1 式 3 份 ( 例 如 : 讀 書 計 劃 專 題 作 品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語 文 能 力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資 料 等 )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佔 100%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總 分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3. ㄧ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2738 聯 絡 人 : 巫 小 姐 網 址 :http://math.web2.nhcue.edu.tw 20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代 碼 招 生 名 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應 用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生 命 科 學 組 17A 一 般 生 4 名 是 無 甄 試 項 目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 生 物 生 化 及 相 關 科 目 等 專 業 學 科 之 學 分 數 成 績 與 全 班 名 次 ) 2. 學 術 表 現 ( 含 專 題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等 ) 3.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親 筆 撰 寫 )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資 料 得 獎 紀 錄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自 傳 1 份 3. 學 術 表 現 ( 含 專 題 作 品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等 ) 等 裝 訂 成 冊 1 份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資 料 得 獎 紀 錄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等 裝 訂 成 冊 1 份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3 倍 為 原 則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2702 聯 絡 人 : 江 小 姐 網 址 :http://b30.web2.nhcue.edu.tw 21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代 碼 招 生 名 額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應 用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材 料 科 學 組 18A 一 般 生 5 名 是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無 甄 試 項 目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學 術 歷 年 成 績 ( 含 課 程 成 績 名 次 及 百 分 比 等 ) 2. 學 術 表 現 ( 含 專 題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 3.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親 筆 撰 寫 )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資 料 得 獎 紀 錄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 歡 迎 自 備 專 題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相 關 之 PPT 簡 報 檔 案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學 術 表 現 ( 含 專 題 作 品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等 ) 等 裝 訂 成 冊,1 式 2 份 3. 個 人 特 色 ( 自 傳 簡 歷 語 文 能 力 及 讀 書 計 畫 ) 等 裝 訂 成 冊,1 式 2 份 4. 推 薦 函 2 份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3 倍 為 原 則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2702 聯 絡 人 : 江 小 姐 網 址 :http://b30.web2.nhcue.edu.tw 22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代 碼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科 學 教 育 組 19K 招 生 名 額 6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是 無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30% ( 含 課 程 成 績 名 次 及 百 分 比 等 ) 2. 研 究 或 教 學 表 現 40% (1) 研 究 : 專 題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等 (2)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教 材 研 發 等 3. 個 人 特 色 30% ( 自 傳 簡 歷 語 文 能 力 及 讀 書 計 劃 )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自 傳 1 式 3 份 3. 讀 書 計 畫 1 式 3 份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1 式 3 份 ( 例 如 : 專 題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教 學 設 計 教 材 研 發 參 展 或 比 賽 作 品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資 料 等 )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本 所 之 分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非 學 籍 分 組 數 學 教 育 組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流 用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8601 聯 絡 人 : 王 小 姐 網 址 :http://gimse.web2.nhcue.edu.tw/ 23

系 所 別 組 別 招 生 代 碼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數 學 教 育 組 20K 招 生 名 額 7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是 無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30% ( 含 課 程 成 績 名 次 及 百 分 比 等 ) 2. 研 究 或 教 學 表 現 40% (1) 研 究 : 專 題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等 (2)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教 材 研 發 等 3. 個 人 特 色 30% ( 自 傳 簡 歷 語 文 能 力 及 讀 書 計 劃 )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附 表 三 格 式 ),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2. 自 傳 1 式 3 份 3. 讀 書 計 畫 1 式 3 份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1 式 3 份 ( 例 如 : 專 題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教 學 設 計 教 材 研 發 參 展 或 比 賽 作 品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資 料 等 )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50% 面 試 佔 5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本 所 之 分 組 為 教 學 分 組, 非 學 籍 分 組 科 學 教 育 組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流 用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8601 聯 絡 人 : 王 小 姐 網 址 :http://gimse.web2.nhcue.edu.tw/ 24

博 士 班 系 所 別 招 生 代 碼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博 士 班 25 01P 招 生 名 額 4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1. 書 面 審 查 2. 面 試 是 無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以 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碩 士 論 文 及 碩 士 歷 年 成 績 單, 佔 25% 2. 研 究 計 畫 書, 佔 25% 3. 工 作 專 業 及 學 術 表 現, 佔 50% 滿 分 一 百 分 1. 碩 士 論 文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以 上 各 3 份 2. 自 傳 一 式 3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式 3 份 4. 足 以 證 明 工 作 專 業 及 學 術 表 現 之 文 件 影 本 一 式 3 份, 例 如 : 傑 出 表 現 專 題 作 品 研 究 報 告 發 表 論 文 重 要 獎 勵 專 業 證 照 推 薦 函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及 修 習 教 育 學 分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等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40% 面 試 佔 60% 2. 總 成 績 需 達 80 分, 未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3.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4 倍 為 原 則 4.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均 得 報 考, 且 不 分 身 份 依 相 同 標 準 錄 取 5. 畢 業 門 檻 相 關 規 定 : (1)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且 在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論 文 口 試 ) 之 前, 至 少 須 發 表 一 篇 學 術 論 著, 且 為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學 術 論 著 係 指 發 表 在 有 外 審 制 之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或 具 有 審 查 制 度 之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發 表 之 論 文, 或 已 公 開 出 版 之 學 術 專 書 (2)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境 外 生 除 外 ) 需 取 得 托 福 (TOEFL) 考 試 網 路 化 測 驗 (IBT; Internet-Based Test) 成 績 45-46 分 以 上 或 全 民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中 級 以 上 或 多 益 測 驗 (TOEIC)550 分 以 上 或 比 照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提 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 詳 見 教 務 處 - 課 務 組 - 法 令 規 章 ) 條 文 中 所 規 定 之 學 生 校 外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 含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文 等 任 一 種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 的 成 績 證 明 ( 博 士 研 究 生 之 碩 士 學 位 為 英 語 系 國 家 ( 如 美 國 英 國 紐 西 蘭 澳 洲 加 拿 大 等 ) 所 取 得,

由 系 主 任 核 定 可 等 同 上 述 之 規 定 (3) 上 述 規 定 事 項, 如 遇 有 疑 義 時 得 由 本 系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4)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赴 國 外 學 校 ( 指 與 本 校 簽 有 合 約 之 英 語 系 國 家 ) 選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6( 含 ) 學 分 以 上 且 成 績 符 合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者, 可 採 計 為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所 需 之 英 文 成 績 6. 本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以 培 養 行 政 課 程 與 教 學 教 學 科 技 及 教 育 理 論 等 方 面 的 學 術 與 實 務 人 才 為 主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3043 網 址 :http://delt.web2.nhcue.edu.tw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26

系 所 別 招 生 代 碼 臺 灣 語 言 研 究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02P 招 生 名 額 2 名 ( 含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 得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系 所 規 定 報 名 條 件 推 薦 甄 選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應 繳 之 資 料 備 註 書 面 審 查 是 無 甄 試 項 目 滿 分 一 百 分, 就 下 列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 1. 經 歷 素 養 2. 研 究 計 畫 書 3. 碩 士 論 文 與 5 年 內 學 術 代 表 著 作 面 試 滿 分 一 百 分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 經 歷 素 養 (1) 簡 歷 ( 請 按 本 所 網 頁 所 公 告 之 格 式 填 寫 ) (2)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全 部 成 績 單 正 本 2. 博 士 班 研 究 計 畫 書 ( 須 包 含 以 下 六 大 項 目 : 研 究 背 景 及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回 顧 理 論 架 構 材 料 與 方 法 主 要 假 設 與 預 期 結 果 ) 3. 碩 士 論 文 及 五 年 內 學 術 代 表 著 作 (1) 碩 士 論 文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等 之 學 術 著 作 代 替 ) (2) 學 術 著 作 一 覽 表 ( 請 按 本 所 網 頁 所 公 告 之 格 式 填 寫 ) (3) 最 近 五 年 內 學 術 代 表 著 作 ( 最 多 三 篇,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4. 推 薦 函 :2 封 ( 其 中 一 位 須 為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或 口 試 委 員 ) ( 請 按 本 所 網 頁 所 公 告 之 格 式 填 寫 ) * 請 將 以 上 資 料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各 一 份 併 同 推 薦 函 裝 入 信 封, 信 封 袋 封 面 請 使 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 總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書 面 審 查 佔 60% 面 試 佔 40% 2.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參 加 面 試 之 人 數, 以 招 生 名 額 的 2 倍 為 原 則 聯 絡 電 話 :(03)5213132 轉 3601 聯 絡 人 : 張 小 姐 網 址 :http://gitll.web2.nhcue.edu.tw 27

肆 推 薦 甄 選 作 業 一 方 式 : 除 應 用 數 學 系 外, 其 它 系 所 均 分 為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二 階 段,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者, 擇 優 參 加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 ( 一 ) 各 系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就 考 生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進 行 審 查 ( 二 ) 審 查 結 果 將 於 104 年 11 月 4 日 ( 週 三 ) 下 午 5 時 以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http://www.nhcue.edu.tw 招 生 入 學 碩 ( 博 )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 三 )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單 於 11 月 5 日 ( 週 四 ) 寄 出, 考 生 若 於 11 月 11 日 ( 週 三 ) 尚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者, 請 電 話 查 詢 :(03)5213132 轉 2303 三 面 試 : ( 一 ) 經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欲 參 加 面 試 者,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碩 士 班 ( 或 博 士 班 ) 推 薦 甄 選 面 試 進 行 第 2 階 段 報 名,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面 試 通 知 單 請 於 11 月 12 日 ( 週 四 ) 前 繳 納 面 試 報 名 費 1,000 元, 未 繳 費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其 餘 請 詳 閱 各 系 所 面 試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前 往 應 試 ( 二 ) 面 試 日 期 :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104 年 11 月 16 日 ( 週 一 ) 其 它 系 所 :104 年 11 月 13 日 ( 週 五 ) 應 用 數 學 系 無 面 試 ( 三 )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各 招 生 系 所 ( 四 )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請 攜 帶 面 試 通 知 單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其 他 貼 有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及 系 所 規 定 資 料 應 試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伍 錄 取 一 甄 試 各 項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小 數 點 第 3 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二 各 系 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考 生 總 成 績 核 定,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按 其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止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者 即 為 不 錄 取, 視 情 況 需 要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三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項 零 分 或 缺 考,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四 推 薦 甄 選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之 缺 額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剩 餘 名 額 或 入 學 報 到 之 缺 額, 併 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名 額 內 招 生 陸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 預 定 104 年 11 月 19 日 ( 週 四 ) 下 午 5 時 二 公 布 方 式 : (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綜 合 教 育 大 樓 佈 告 欄 28

( 二 ) 本 校 網 站, 網 址 : http://www.nhcue.edu.tw 招 生 入 學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 推 薦 甄 選 ( 三 ) 考 生 之 成 績 單 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 ( 週 五 ) 寄 發,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書 以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三 考 生 如 於 104 年 11 月 26 日 ( 週 四 ) 仍 未 收 到 或 遺 失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於 104 年 12 月 4 日 ( 週 五 ) 前 逕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補 發 如 未 申 請 補 發 以 致 延 誤 報 到,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發 柒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一 成 績 複 查 須 在 成 績 單 寄 出 後 一 週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檢 具 成 績 單 影 本 本 校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附 表 十 ) 複 查 費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 及 註 明 詳 細 住 址 並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恕 不 受 理 二 應 考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爭 議, 應 於 放 榜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由 考 生 本 人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 一 )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三 前 項 推 薦 甄 選 疑 義, 經 受 理 之 案 件,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申 訴 後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捌 報 到 入 學 與 收 費 標 準 一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報 到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 ( 一 ) 第 一 階 段 入 學 前 網 路 報 到 : 1. 正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11 月 26 日 ( 週 四 ) 前 至 本 校 報 到 系 統 登 錄 並 列 印 報 到 意 願 書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入 學 前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 以 郵 戳 為 憑 ),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2. 備 取 生 應 於 放 榜 後,104 年 11 月 26 日 ( 週 四 ) 前 至 本 校 報 到 系 統 登 記 遞 補 意 願 並 列 印 遞 補 意 願 書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意 願 ; 已 辦 理 登 記 者, 俟 備 上 後 由 註 冊 組 依 序 通 知 辦 理 入 學 前 網 路 報 到 3. 申 請 提 前 入 學 規 定 如 下 : (1) 各 系 所 錄 取 生 是 否 可 提 前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入 學, 悉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欲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入 學 者, 須 於 入 學 前 獲 得 學 ( 碩 ) 士 學 位 (2) 擬 提 前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之 甄 試 錄 取 生, 除 完 成 入 學 前 網 路 報 到 並 應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至 1 月 15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提 出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申 請 表 格 請 至 本 校 主 網 頁 (www.nhcue.edu.tw)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註 冊 組 各 項 說 明 及 申 請 表 格 處 下 載 (3) 經 核 准 提 前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之 甄 試 錄 取 生, 最 遲 應 於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經 註 冊 組 審 核 入 學 資 格 不 符 29

或 逾 期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者, 取 消 其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入 學 許 可 ( 甄 試 錄 取 生 如 於 105 年 9 月 本 校 開 學 前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者, 仍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 (4) 提 前 入 學 者 之 修 業 科 目 及 畢 業 條 件, 依 照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辦 理 ( 二 ) 第 二 階 段 入 學 報 到 : 各 系 所 正 式 報 到 日 期 將 於 考 試 入 學 放 榜 同 時 公 告 於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並 郵 寄 報 到 通 知 單 至 各 錄 取 生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入 學 報 到 事 宜 ( 三 ) 入 學 報 到 應 繳 交 文 件 : 1. 錄 取 通 知 單 2.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3.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到 時 若 尚 未 取 得 學 士 ( 碩 士 )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否 則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4.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錄 取 碩 士 班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之 相 關 定 (2) 錄 取 博 士 班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之 相 關 定 5. 持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未 能 繳 交 或 未 能 通 過 學 歷 查 驗 者, 取 消 本 校 之 入 學 資 格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一 份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3)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6.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香 港 澳 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之 規 定 辦 理,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等 相 關 文 件 7. 以 教 育 部 認 可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之 規 定 辦 理, 繳 驗 經 檢 覈 採 認 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 四 )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 最 遅 不 得 逾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二 放 棄 聲 明 書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碩 ( 博 ) 士 班 推 薦 甄 選 網 頁 中, 請 自 行 下 載 三 收 費 標 準 : 30

項 目 經 核 准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前 入 學 之 甄 試 錄 取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學 雜 費 基 數 及 學 分 費 比 照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之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網 頁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茲 附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碩 ( 博 ) 士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體 育 學 系 碩 系 所 班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士 班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教 育 與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人 力 資 創 作 碩 士 班 應 用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源 與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環 境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與 文 化 資 源 學 系 碩 士 班 臺 灣 語 言 研 究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 博 ) 士 所 班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英 語 教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10,190 元 11,780 元 學 分 費 ( 每 一 學 分 ) 1,500 元 1,500 元 論 文 指 導 費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20,000 元 12,000 元 電 腦 實 習 費 400 元 體 育 設 施 使 用 費 ( 博 士 班 免 繳 ) 90 元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如 利 用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之 利 益 交 換, 事 證 明 確 者, 本 校 有 權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二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除 因 重 病 (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 服 兵 役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畢 業 生 因 需 實 習 特 殊 事 故 或 懷 孕 分 娩 或 哺 育 三 歳 以 下 幼 兒 者, 始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外, 不 得 以 其 他 原 因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可 向 報 名 考 生 取 得 其 基 本 資 料 及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及 相 關 教 育 行 政 目 的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四 研 究 生 需 經 過 甄 試 始 得 修 習 大 學 部 相 關 教 育 學 程 者, 甄 試 辦 法 及 名 額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有 關 各 系 所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規 定, 除 依 據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外, 各 系 所 另 有 其 他 考 核 項 目 及 本 簡 章 內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六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分 三 個 專 精 領 域, 分 別 為 教 育 理 論 課 程 與 教 學 及 教 育 行 政, 考 生 錄 取 後, 得 選 擇 其 中 一 個 專 精 領 域 修 讀 七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31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錄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略 ) 第 三 條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32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33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4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03 年 8 月 5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30103472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35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36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7

附 錄 三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102 年 7 月 1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9836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高 級 文 憑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之 審 查 ; 所 稱 採 認,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第 3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項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4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第 5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6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及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者 第 7 條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試 甄 試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第 8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9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及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第 10 條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8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102 年 4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1020055777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39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