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102 年 度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應 試 簡 章 及 辦 法 壹 測 驗 依 據 : 依 據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及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法 字 第 0950054861 號 函 辦 理 貳 報 名 : 一 報 名 資 格 : ( 一 ) 第 一 類 組 : 1. 參 加 測 驗 之 業 務 人 員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準, 已 取 得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且 為 登 錄 中 之 業 務 員 者 2. 參 加 測 驗 之 業 務 人 員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準, 已 通 報 壽 險 公 會 並 獲 授 權 招 攬 傳 統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者 ( 二 ) 第 二 類 組 : 符 合 第 一 類 組 資 格 且 為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人 員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加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合 格 資 格 除 外 ) 四 類 人 員 之 一 者 本 類 組 應 考 人 員, 得 抵 免 本 測 驗 第 二 節 次 科 目 曾 參 加 本 資 格 測 驗, 成 績 尚 未 公 布 者 已 測 驗 合 格 者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受 處 分 而 未 屆 滿 者, 均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一 律 由 公 司 報 名 初 審 ( 應 考 人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供 公 司 查 核 ) 符 合 本 報 名 資 格 後, 請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將 報 名 電 子 檔 (xml 檔 )E-mail 給 承 辦 人 游 俐 玟 (E-mail Address: liweno122@ciaa.org.tw) 並 來 電 (TEL:25421888#107) 確 認 是 否 有 收 到 電 子 檔 ( 二 )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測 驗 二 維 報 表 ( 需 加 蓋 公 司 登 錄 章 或 公 司 章 ) 應 考 人 資 料 連 同 報 考 第 二 類 組 人 員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暨 同 意 書 ( 報 考 者 1 人 1 份 並 親 自 簽 章 ), 請 隨 繳 款 證 明 一 併 郵 寄 本 會 辦 理,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測 驗 日 期 及 報 名 日 期 : 測 驗 日 期 測 驗 地 點 增 加 測 驗 日 期 本 會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1 月 13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 月 12 日 101 年 12 月 17 日 1 月 27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 月 26 日 101 年 12 月 28 日 2 月 24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 1 月 21 日 3 月 10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3 月 9 日 2 月 4 日 3 月 24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3 月 23 日 2 月 22 日 1
4 月 14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4 月 13 日 3 月 18 日 4 月 28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4 月 27 日 3 月 29 日 5 月 12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5 月 11 日 4 月 15 日 5 月 26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5 月 25 日 4 月 29 日 6 月 9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6 月 8 日 5 月 13 日 6 月 23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6 月 22 日 5 月 27 日 7 月 14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7 月 13 日 6 月 17 日 7 月 28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7 月 27 日 7 月 1 日 8 月 11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8 月 10 日 7 月 15 日 8 月 25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8 月 24 日 7 月 29 日 9 月 8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9 月 7 日 8 月 12 日 10 月 13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10 月 12 日 9 月 13 日 10 月 27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 月 26 日 9 月 30 日 11 月 10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1 月 9 日 10 月 14 日 11 月 24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1 月 23 日 10 月 28 日 12 月 8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2 月 7 日 11 月 11 日 12 月 22 日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2 月 21 日 11 月 25 日 說 明 :1. 如 測 驗 當 日 之 報 考 人 數 超 過 當 日 總 容 量, 將 於 測 驗 前 一 日 增 加 一 梯 次 測 驗, 故 為 安 排 試 場, 考 生 應 試 日 期 可 能 提 前 一 日, 惟 因 於 審 查 通 過 資 格 後 隨 即 洽 租 考 場,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2. 花 蓮 考 區 之 報 名 人 數 若 未 達 50 人, 保 發 中 心 得 將 該 測 驗 地 點 之 測 驗 取 消 並 函 知 考 生 所 屬 壽 險 公 司 ( 處 ) 總 公 司, 考 生 應 重 新 報 名 3. 如 上 開 表 列 之 測 驗 日 期 因 故 不 舉 行, 則 另 行 通 知 四 測 驗 地 點 : 詳 細 地 址 將 列 於 准 考 證 上 五 測 驗 方 式 : 採 電 腦 線 上 測 驗 六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 1. 報 名 第 一 類 組 每 人 新 台 幣 550 元 ( 報 名 費 500 元 本 會 代 辦 手 續 費 50 元 ) 2. 報 名 第 二 類 組 每 人 新 台 幣 350 元 ( 報 名 費 300 元 本 會 代 辦 手 續 費 50 元 ) 有 下 列 第 七 點 所 稱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繳 手 續 費 每 人 新 台 幣 200 元 繳 費 方 式 如 下 : 1. 以 即 期 支 票 送 交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 支 票 抬 頭 :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 2. 匯 款 ( 臺 灣 企 銀 松 江 分 行 帳 號 :040-61-80536-8,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匯 款 單 據 影 本 傳 真 或 隨 同 報 名 資 料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七 保 發 中 心 於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時, 經 查 驗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即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並 應 繳 手 續 費 200 元 資 格 審 查 後, 保 發 中 心 即 根 據 可 參 加 測 驗 人 數 租 借 考 場, 故 不 得 請 求 延 期 或 取 消 應 試, 測 驗 當 日 不 克 參 加 測 驗 者, 亦 不 得 請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2
1. 截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壽 險 公 會 登 錄 電 腦 檔 查 無 登 錄 資 料 2. 非 報 名 公 司 登 錄 人 員 3.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尚 未 通 報 壽 險 公 會 並 獲 授 權 招 攬 傳 統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者 4. 報 名 第 二 類 組 但 不 具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人 員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四 類 人 員 之 一 身 分 者 5.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者 6. 已 參 加 本 資 格 測 驗, 但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未 公 布 前 再 報 名 者 7. 以 往 參 加 本 資 格 測 驗,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受 處 分 而 未 屆 滿 者 八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之 處 理 方 式 : 凡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為 全 盲 肢 體 殘 障 或 視 覺 障 礙 者, 應 於 報 名 前 向 本 會 說 明 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再 由 本 會 向 保 發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經 保 發 中 心 審 查 合 格 後, 除 於 測 驗 地 點 另 設 試 場 外 : 1. 全 盲 : 由 保 發 中 心 報 讀 人 員 報 讀 試 題, 每 一 試 題 二 次, 測 驗 時 間 相 同, 但 如 時 間 終 了 試 題 尚 未 報 讀 完 畢, 以 報 讀 全 部 試 題 結 束 為 準 2. 肢 體 殘 障 :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或 依 需 要 申 請 以 左 手 使 用 電 腦 滑 鼠 3. 視 覺 障 礙 : 可 申 請 放 大 電 腦 螢 幕 字 體, 或 從 第 1. 2. 項 中, 申 請 一 項 辦 理 九 延 期 或 退 費 申 請 : 考 生 若 因 臨 時 重 大 傷 病 收 到 國 家 徵 召 令 測 驗 當 日 遇 3 親 等 內 喪 事 或 天 然 災 害 等 因 素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時, 得 於 測 驗 日 後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訃 文 點 召 令 入 伍 令 等 ) 交 由 本 會 向 保 發 中 心 辦 理 延 期 或 退 費 參 測 驗 科 目 : 分 兩 節 次 測 驗 第 一 節 包 括 :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概 要 及 金 融 體 系 概 述 ; 第 二 節 包 括 : 投 資 學 概 要 債 券 與 證 券 之 評 價 分 析 及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一 試 題 題 型 : 第 一 節 共 50 題 選 擇 題, 第 二 節 共 100 題 選 擇 題, 包 括 計 算 題 型 在 內, 按 難 易 度 比 節 次 科 目 測 驗 上 午 場 下 午 場 例 分 配, 均 為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二 測 驗 場 次 及 時 間 : 一 題 目 次 金 融 型 為 體 保 50 系 險 概 商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分 述 品 概 要 鐘, 第 二 節 50 次 為 100 8:50 分 鐘 債 券 學 與 概 證 要 券 之 評 價 分 析 9:00~9:50 1:50 2:00~2:50 第 二 節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100 題 10:15 10:20~12:00 3:15 3:20~5:00 三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 3
( 一 ) 第 一 類 組 : 以 兩 節 次 總 分 達 140 分 為 合 格, 惟 其 中 任 何 一 節 次 分 數 低 於 60 分 者 即 屬 不 合 格 ( 二 ) 第 二 類 組 :70 分 為 合 格 肆 考 場 規 則 : 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於 預 備 時 間 之 前 到 達 考 場, 聽 取 監 考 人 員 說 明 相 關 規 定 二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護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入 場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於 測 驗 開 始 前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若 未 能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送 達 試 務 中 心, 以 缺 考 論 三 入 場 後, 請 將 身 分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置 於 桌 面, 以 便 查 驗 應 考 人 僅 可 攜 帶 鉛 筆 或 原 子 筆 及 簡 單 型 計 算 機 + - % M 等 功 能 且 無 聲, 其 他 類 型 計 算 機 如 PDA 財 務 或 工 程 用 計 算 機 等 應 予 以 沒 收, 於 考 試 後 歸 還, 並 將 行 動 電 話 及 傳 呼 機 立 即 關 機, 違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五 分, 測 驗 當 日 不 公 布 成 績 私 人 物 品 集 中 放 置 考 場 前 後 方, 切 勿 隨 身 攜 帶 四 如 未 照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識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五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取 消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其 已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測 驗 當 日 不 公 布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互 換 座 位 或 誤 坐 座 位 者 3.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4.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物 者 5.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讓 人 窺 視 其 答 案 者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考 試 有 關 文 字 符 號 者 7. 未 遵 守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8. 故 意 損 害 電 腦 設 備 者 ( 照 價 賠 償 ) 犯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另 由 主 辦 單 位 通 知 其 服 務 單 位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六 前 項 冒 名 頂 替 之 情 形 者, 保 發 中 心 得 對 應 考 人 與 代 考 人 ( 以 下 均 稱 違 規 人 ) 為 下 列 之 處 理 : 1.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應 考 人 考 試 資 格, 並 停 止 其 自 當 次 測 驗 日 起 三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已 完 成 之 測 驗 科 目 成 績 均 屬 無 效, 若 取 得 當 次 測 驗 之 合 格 證 者, 取 消 其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並 函 請 應 考 人 所 屬 公 司 向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申 報 辦 理 取 消 其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之 招 攬 資 格 2. 代 考 人 經 查 獲 者, 停 止 其 自 當 次 測 驗 日 起 三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曾 經 參 加 測 驗 且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取 消 其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並 函 請 代 考 人 所 屬 公 司 向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申 報 辦 理 取 消 其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之 招 攬 資 格 3. 保 發 中 心 將 上 述 處 分 通 函 告 知 各 保 險 公 司, 並 副 知 相 關 機 構 保 發 中 心 另 將 函 請 違 規 人 所 屬 公 司 對 違 規 人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處 分, 違 規 人 所 屬 公 司 應 將 其 處 分 情 形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及 保 發 中 心 4. 違 規 人 非 屬 保 險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者, 則 將 違 規 情 況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公 會 及 服 4
務 機 關 處 理 5. 對 違 規 人 相 關 資 料 由 保 發 中 心 記 錄 建 檔 七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二 十 分, 且 測 驗 當 日 不 公 布 成 績 1. 測 驗 開 始 鈴 聲 還 沒 響 之 前, 即 觸 摸 鍵 盤 及 滑 鼠 開 始 作 答 者 2.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3. 互 相 交 談 者 4. 抄 寫 試 題 攜 出 場 外 者 5. 考 試 完 畢 未 即 出 場 經 勸 導 不 聽 從 者 6. 將 試 場 內 考 試 物 品 攜 出 影 響 下 一 場 次 考 生 權 益 者 八 本 測 驗 僅 使 用 滑 鼠 作 答, 測 驗 中 誤 觸 鍵 盤 者, 測 驗 當 日 不 公 布 成 績 九 測 驗 延 期 或 取 消 : 1.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以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測 驗 時, 保 發 中 心 將 另 行 安 排 日 期 測 驗, 同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於 保 發 中 心 網 站 上 及 電 話 語 音 公 告 考 生 如 無 法 配 合 測 驗 延 期 者, 應 於 測 驗 日 期 二 十 日 前 透 過 本 會 通 知 保 發 中 心, 保 發 中 心 以 退 費 處 理, 考 生 應 重 新 報 名 2. 如 係 測 驗 進 行 中,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以 致 無 法 繼 續 進 行 測 驗 時, 除 該 場 次 不 予 計 算 結 果 外, 其 處 理 機 制 同 上 惟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業 已 作 答 完 畢, 或 雖 未 作 答 完 畢, 但 分 數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仍 以 合 格 者 辦 理 相 關 訊 息 可 參 閱 保 發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tii.org.tw 十 每 一 場 次 分 為 兩 節 舉 行,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超 過 十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第 二 節 均 應 準 時 入 場,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測 驗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離 場 十 一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應 於 各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將 准 考 證 交 由 監 考 人 員 於 交 卷 紀 錄 處 簽 章, 參 加 第 一 類 組 測 驗 人 員 並 於 第 二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參 加 第 二 類 組 測 驗 人 員 則 於 第 一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將 准 考 證 交 回 監 考 人 員 伍 測 驗 合 格 證 製 發 與 補 發 : 保 發 中 心 於 測 驗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將 測 驗 合 格 名 單 通 知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並 於 測 驗 結 束 二 週 內 統 一 寄 發 測 驗 成 績 單 第 一 類 組 合 格 證 書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及 第 二 類 組 單 科 合 格 證 明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概 要 金 融 體 系 概 述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由 各 會 員 公 司 查 收 轉 發 一 本 項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不 因 業 務 員 之 離 職 轉 任 或 其 他 終 止 招 攬 行 為 等 情 事 發 生 而 有 所 改 變 惟 如 受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者, 應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重 新 參 加 測 驗 合 格 並 辦 理 變 更 登 錄, 始 得 招 攬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二 第 一 類 組 合 格 證 書 及 第 二 類 組 合 格 證 明 申 請 補 發 時, 業 務 員 可 經 其 所 屬 公 司 ( 登 錄 單 位 ) 核 實 後 向 保 發 中 心 辦 理, 或 自 保 發 中 心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申 請 書 於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向 保 發 中 心 申 請, 同 時 需 繳 交 手 續 費 300 元 三 測 驗 合 格 者, 經 查 驗 發 現 有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合 格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其 測 驗 報 名 費, 已 取 得 合 格 證 者 亦 同 四 業 務 員 通 過 專 業 資 格 測 驗, 仍 應 由 所 屬 公 司 依 規 定 辦 理 登 錄 5
陸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 一 保 發 中 心 於 測 驗 日 後 第 二 個 工 作 天 於 其 網 站 (http://www.tii.org.tw/) 公 布 成 績 結 果 二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可 上 保 發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手 續 費 50 元 及 掛 號 郵 資 25 元 ( 共 75 元 ),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10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保 發 中 心 申 請 複 查 三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四 未 通 過 測 驗 之 人 員,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通 過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並 轉 知 所 屬 公 司 及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原 已 通 過 測 驗 之 人 員,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通 過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通 過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柒 報 名 費 優 惠 辦 法 一 為 減 輕 弱 勢 族 群 應 考 人 之 經 濟 負 擔, 保 發 中 心 提 供 本 測 驗 報 名 費 優 惠 措 施 二 有 關 報 名 費 優 惠 之 對 象 及 需 檢 附 證 明 如 下 : 對 象 報 名 時 需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原 住 民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 如 戶 籍 謄 本 ) 三 申 請 程 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惠 2. 至 保 發 中 心 網 站 投 資 型 保 險 專 區 下 載 本 優 惠 申 請 書, 填 妥 申 請 書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交 由 所 屬 公 司, 於 報 名 時 由 本 會 傳 真 至 保 發 中 心 3. 惟 凡 未 依 規 定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申 請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優 惠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