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 家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客 家 委 員 會 網 址 :http://www.hakka.gov.tw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總 試 務 中 心 網 址 :http://www.sce.ntnu.edu.tw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服 務 專 線 :0800-699-566 傳 真 :(02)2321-1067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1 簡 章 下 載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起 2 報 名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3 4 寄 發 / 下 載 基 本 詞 彙 及 題 庫 寄 發 / 下 載 准 考 證 105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前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起 5 認 證 日 期 第 一 梯 次 105 年 9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第 二 梯 次 105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6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7 寄 發 / 下 載 成 績 單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8 寄 發 合 格 證 書 105 年 11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註 1. 上 述 日 期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本 認 證 委 員 會 得 彈 性 調 整 之 註 2. 如 報 考 人 數 超 過 該 地 區 口 試 試 場 之 負 荷 量 時, 本 認 證 委 員 會 得 視 報 名 情 形, 另 擇 日 安 排 考 試 事 宜
目 錄 壹 依 據... 1 貳 目 的... 1 參 報 考 資 格... 1 肆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1 伍 考 試 地 點... 2 陸 簡 章 下 載... 2 柒 報 名 程 序... 2 捌 退 費 申 請... 14 玖 准 考 證 下 載 寄 發 與 補 發... 14 壹 拾 考 試 題 型... 15 壹 拾 壹 放 榜 日 期 與 方 式... 16 壹 拾 貳 成 績 查 詢 與 寄 發... 17 壹 拾 參 成 績 複 查... 17 壹 拾 肆 申 訴 處 理... 17 壹 拾 伍 合 格 證 書 寄 發 與 補 發... 18 壹 拾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8 壹 拾 柒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試 場 規 則... 19 附 件 1: 退 費 申 請 書... 21 附 件 2: 申 請 客 家 委 員 會 獎 勵 客 語 績 優 學 生 獎 學 金 注 意 事 項... 22
壹 依 據 辦 理 依 客 家 委 員 會 推 行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貳 目 的 為 加 強 客 語 之 使 用 能 力, 鼓 勵 全 民 學 習, 提 高 客 語 之 服 務 品 質, 並 落 實 客 家 文 化 傳 承 之 任 務, 特 舉 辦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參 報 考 資 格 凡 熱 愛 客 語 文 化 者, 不 分 國 籍 族 群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等, 均 得 報 考 肆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一 考 試 日 期 : 第 一 梯 次 105 年 9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第 二 梯 次 105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限 擇 一 梯 次 報 名, 總 試 務 中 心 得 視 情 況 調 整 梯 次 二 考 試 時 間 : 每 場 次 時 間 總 計 約 60 分 鐘, 包 含 進 場 準 備 測 驗 說 明 與 作 答 反 應 檢 測 時 間 約 25 分 鐘, 試 考 與 正 式 測 驗 時 間 約 35 分 鐘 三 如 因 電 腦 設 備 發 生 問 題 或 停 電 等 異 常 情 形, 致 無 法 錄 音 或 錄 音 不 全 者, 將 安 排 於 其 他 場 次 場 地 補 考 或 擇 日 補 考, 若 無 法 配 合 補 考 者, 將 保 留 應 試 資 格 至 下 一 次 考 試 四 考 試 地 點 場 次 時 間 均 登 載 於 准 考 證 上 第 1 頁
伍 考 試 地 點 考 試 地 點 預 定 有 15 考 區, 請 擇 一 考 區 應 試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東 部 臺 北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臺 中 彰 化 南 投 雲 林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屏 東 花 蓮 臺 東 附 註 1: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得 彈 性 調 整 之, 詳 見 准 考 證 附 註 2: 單 一 考 區 單 一 梯 次 報 考 人 數 過 少 (30 人 以 下 ) 得 由 主 辦 單 位 協 調 考 生 至 其 他 梯 次 或 鄰 近 試 區 應 試 陸 簡 章 下 載 請 至 以 下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簡 章 : 一 客 家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hakka.gov.tw 二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網 : http://elearning.hakka.gov.tw/kaga/kaga_news.aspx 三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網 站 : http://abst.sce.ntnu.edu.tw/105hakka_exam 柒 報 名 程 序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5 月 9 日 ( 週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7 月 18 日 ( 週 一 ) 下 午 11 時 59 分 止, 逾 期 則 無 法 受 理 第 2 頁
二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1.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2. 報 考 人 請 至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網 站, 進 行 報 名 3. 團 體 報 名 :4 人 以 上 ( 以 團 體 為 單 位 ), 始 得 申 請 之 ( 家 庭 性 質 為 2 人 以 上 )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得 以 補 件 方 式 申 請 團 體 報 名 ( 二 ) 報 名 費 用 : 1. 一 般 身 分 者, 報 名 費 用 新 臺 幣 400 元 內 含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250 元 准 考 證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基 本 詞 彙 及 題 庫 - 初 級 ( 書 及 CD 各 1 套 ) 成 績 單 等 郵 資 及 資 料 處 理 費 2. 為 深 耕 推 廣 客 語,19 歲 以 下 考 生 於 民 國 86 年 9 月 3 日 ( 含 ) 以 後 出 生 者 僅 需 繳 納 資 料 處 理 費 新 臺 幣 150 元 3.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恕 不 退 費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便 利 商 店 網 路 ATM 及 實 體 ATM 轉 帳 : 請 循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產 生 應 考 人 繳 費 帳 號, 於 7 日 內 至 便 利 商 店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便 利 商 店 營 業 時 間 內 ) 繳 款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郵 局 及 各 銀 行 跨 行 匯 款 2. 信 用 卡 繳 費 : 於 報 名 系 統 授 權 金 融 單 位, 於 線 上 刷 卡 扣 款 3. 繳 費 期 限 : 於 網 路 報 名 後 7 天 內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例 如 : 在 105 年 6 月 1 日 報 名 者, 須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第 3 頁
( 四 ) 報 名 流 程 說 明 : 報 考 人 請 先 至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入 口 網 站 (http://abst.sce.ntnu.edu.tw/105hakka_exam) 點 選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報 名 網 站, 進 入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網 站 註 冊 會 員 ( 第 一 次 登 入 前 請 先 註 冊, 或 用 Google Yahoo 或 Facebook 之 帳 號 登 入 ), 在 登 入 後 填 寫 網 站 報 名 資 料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待 款 項 與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圖 : 註 冊 後 登 入 確 認 同 意 書 報 名 應 考 人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第 4 頁
網 路 個 人 / 團 體 報 名 步 驟 說 明 如 下 : 步 驟 一 : 進 報 名 首 頁, 點 選 報 名 並 以 Email 和 密 碼 登 入 ( 若 非 gmail yahoo facebook 帳 號 者, 於 第 一 次 登 入 前 請 先 註 冊 ) 也 可 以 採 用 Gmail YAHOO Facebook 及 一 般 註 冊 等 方 式, 擇 一 直 接 登 入, 無 須 註 冊 ( 以 下 以 YAHOO 登 入 之 畫 面 為 例 ) 哈 客 hakka 注 意 : 若 以 第 一 次 以 gmail yahoo facebook 之 第 三 方 認 證 登 入 者, 後 續 也 繼 續 使 用 第 三 方 認 證 登 入 第 5 頁
步 驟 二 : 檢 視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檢 視 完 後 按 下 一 步 ( 如 畫 面 無 法 完 全 呈 現, 請 下 拉 畫 面 右 側 捲 軸 檢 視 ) 註 冊 後 登 入 確 認 同 意 書 應 考 人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步 驟 三 : 確 認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 詳 閱 後 請 按 同 意 ) 第 6 頁
步 驟 四 : 確 認 試 場 規 則 ( 詳 閱 後 請 按 同 意 ) 步 驟 五 : 選 擇 認 證 考 試 日 期 ( 擇 一 梯 次 報 名 ) 105/09/03 星 期 六 第 一 梯 次 105/09/11 星 期 日 第 二 梯 次 步 驟 六 : 選 擇 報 名 類 別 第 7 頁
步 驟 七 : 若 為 團 體 報 名 者, 請 先 填 寫 團 體 基 本 資 料 及 團 體 聯 絡 人 資 料, 完 成 團 體 資 料 後, 點 選 新 增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步 驟 八 : 填 寫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 填 寫 完 後 按 送 出, 如 畫 面 無 法 完 全 呈 現, 請 下 拉 畫 面 左 側 捲 軸 檢 視 )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報 名 表 註 : 報 名 表 填 寫 具 備 暫 存 功 能 第 8 頁
註 : 團 體 報 名 者, 填 寫 完 每 位 報 名 資 料 後, 於 下 方 返 回 團 報 頁 面, 可 再 新 增 下 一 筆 報 名 資 料 若 需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勾 選 其 他 項 中 的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服 務 第 9 頁
步 驟 十 : 確 認 考 生 繳 費 及 客 家 委 員 會 補 貼 經 費 作 業 方 式 同 意 書 與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詳 閱 後 請 按 我 同 意 ) 第 10 頁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客 家 委 員 會 為 恪 遵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維 護 您 的 個 人 隱 私, 依 該 法 第 8 條 為 以 下 事 項 之 告 知 二 蒐 集 目 的 : 報 名 時, 您 提 供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資 料, 係 提 供 總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認 證 及 其 相 關 作 業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範 圍 :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包 含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或 申 請 試 場 特 殊 服 務 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四 本 會 於 蒐 集 目 的 存 續 期 間 內, 將 合 理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另, 總 試 務 中 心 於 辦 理 准 考 證 寄 發 成 績 單 證 書 與 獎 學 金 核 發 榜 示 或 公 開 表 揚 工 作 試 場 身 分 查 核 與 其 他 必 要 試 務 工 作 時 將 合 理 利 用 您 提 供 之 資 料 五 就 您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依 法 規 定 得 行 使 下 列 權 利 : ( 一 )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二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三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四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五 ) 請 求 刪 除 六 如 您 未 能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或 不 同 意 本 文 件,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認 證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認 證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進 而 影 響 您 相 關 之 權 益 第 11 頁
步 驟 十 一 : 報 名 成 功 通 知 ( 確 認 電 子 郵 件 無 誤 後 按 確 定 ) 步 驟 十 二 : 選 擇 繳 款 方 式 ( 並 再 確 認 繳 費 金 額 ) 19 歲 計 算 方 式 為 於 民 國 86 年 9 月 3 日 ( 含 ) 以 後 出 生 者 若 選 擇 超 商 繳 費, 請 使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此 繳 費 單, 以 確 保 條 碼 清 晰 ( 請 使 用 IE 瀏 覽 器 開 啟 ) ( 含 郵 局 銀 行 臨 櫃 或 跨 行 匯 款 ) 1.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始 得 申 請 退 費 : (1) 逾 期 繳 費 者 (2) 溢 繳 費 用 者 (3)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4) 測 驗 當 日 遇 天 然 災 害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5)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者 2. 合 於 前 項 退 費 規 定 者, 請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件 一 ),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郵 寄 至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總 試 務 中 心 )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已 繳 費 用 將 酌 扣 郵 資 及 行 政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餘 款 於 105 年 9 月 底 前 退 還 第 12 頁
步 驟 十 三 : 檢 視 繳 款 說 明, 以 下 為 ATM 轉 帳 繳 款 說 明 畫 面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105/09/11 認 證 考 試 第 二 梯 次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備 註 : 退 費 申 請 說 明 : 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始 得 申 請 退 費 : ( 一 ) 逾 期 繳 費 者 ( 二 ) 溢 繳 費 用 者 ( 三 )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 四 ) 測 驗 當 日 遇 天 然 災 害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 五 )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者 二 合 於 前 項 退 費 規 定 者, 請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件 一 ),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郵 寄 至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總 試 務 中 心 )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已 繳 費 用 將 酌 扣 郵 資 及 行 政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餘 款 於 105 年 9 月 底 前 退 還 步 驟 十 四 : 回 報 名 選 單, 點 選 報 名 查 詢 檢 視 報 名 狀 態 ( 五 )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前 請 先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如 填 寫 內 容 不 清 楚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未 完 成 繳 費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其 責 任 由 報 考 者 自 負 2. 本 認 證 測 驗 題 目 依 腔 調 別 分 為 : 四 縣 海 陸 大 埔 饒 平 詔 安 等 五 種 腔 調 每 人 限 報 考 一 種 腔 調 3. 報 考 腔 調 考 試 日 期 及 考 區 等 報 名 資 料, 於 暫 存 時 仍 可 修 改, 但 一 經 資 料 確 認 送 出 後 概 不 得 更 改 4. 填 寫 內 容 不 清 楚 報 名 資 料 表 件 不 齊 全 者, 經 通 知 後,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補 正 第 13 頁
捌 退 費 申 請 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始 得 申 請 退 費 : ( 一 ) 逾 期 繳 費 者 ( 二 ) 溢 繳 費 用 者 ( 三 )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 四 ) 測 驗 當 日 遇 天 然 災 害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 五 )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者 二 合 於 前 項 退 費 規 定 者, 請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件 一 ),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郵 寄 至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總 試 務 中 心 )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已 繳 費 用 將 酌 扣 郵 資 及 行 政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餘 款 於 105 年 9 月 底 前 退 還 玖 准 考 證 下 載 寄 發 與 補 發 一 准 考 證 下 載 與 寄 發 : ( 一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選 擇 自 行 列 印 者 自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可 於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報 名 網 站 上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 二 ) 需 寄 送 紙 本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中 勾 選 由 總 試 務 中 心 寄 發,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起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准 考 證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並 請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區 試 區 試 場 場 次 時 間 等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有 無 漏 列 或 模 糊 若 有 錯 誤 缺 漏 情 形, 請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前 與 本 認 證 考 試 總 試 務 中 心 聯 絡, 以 利 更 正 ( 二 ) 准 考 證 補 發 方 式 : 考 試 當 天 如 有 准 考 證 損 毀 或 遺 失 者, 請 於 應 考 前 30 分 鐘, 備 妥 應 考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14 頁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 外 籍 人 士 ) 或 駕 照 健 保 卡 或 具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於 考 試 當 日 親 自 至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填 寫 准 考 證 補 發 申 請 單 辦 理 補 發 壹 拾 考 試 題 型 一 本 考 試 分 為 三 個 測 驗 類 型 ( 聽 力 理 解 口 語 表 達 及 閱 讀 理 解 ), 滿 分 100 分, 總 分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任 一 測 驗 類 型 不 得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為 合 格, 考 試 合 格 者, 由 客 家 委 員 會 發 給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題 型 配 分 如 下 表 : 類 別 題 型 測 驗 方 式 題 數 單 選 題 : 每 題 分 數 總 分 題 型 一 聽 到 一 個 句 子 及 問 題, 以 滑 鼠 於 四 個 15 1 分 15 分 聽 力 理 解 選 項 中 點 選 答 案 20 題 單 選 題 : 題 型 二 聽 到 對 話 (2 句 ) 及 問 題, 以 滑 鼠 於 5 2 分 10 分 四 個 選 項 中 點 選 答 案 題 型 一 a 回 答 一 個 詞 彙 ( 螢 幕 會 出 現 圖 片 ) 15 1 分 15 分 回 答 一 個 詞 彙 ( 螢 幕 會 出 現 圖 片, 每 個 圖 問 六 個 問 題, 考 生 需 依 問 題 回 答 題 型 一 b 詞 彙 共 考 兩 張 大 圖, 這 兩 張 圖 由 往 12 2 分 24 分 年 題 庫 中 的 16 張 看 圖 講 話 大 圖 中 口 語 表 達 30 題 選 出 ) 看 圖 講 話 ( 螢 幕 會 出 現 圖 片, 考 生 自 題 型 二 行 發 揮, 說 一 分 半 鐘 共 考 兩 張 大 圖, 這 兩 張 大 圖 由 往 年 題 庫 中 的 16 2 8 分 16 分 張 看 圖 講 話 大 圖 中 選 出 ) 題 型 三 華 語 轉 換 客 語 ( 考 生 聽 到 一 個 華 語 句 子, 需 將 此 句 子 翻 譯 成 客 語 說 出 ) 5 2 分 10 分 閱 讀 理 解 10 題 題 型 一 單 選 題 : 讀 一 個 句 子 及 問 題, 以 滑 鼠 於 四 個 選 項 中 點 選 答 案 10 1 分 10 分 第 15 頁
二 測 驗 類 型 說 明 : ( 一 ) 聽 力 理 解 以 選 擇 方 式 作 答 分 為 兩 種 題 型, 一 種 是 聽 到 句 子 及 問 題 後, 選 填 答 案 ; 另 一 種 是 聽 到 一 段 對 話 後 再 作 答 以 上 請 根 據 系 統 播 放 之 題 目, 直 接 用 滑 鼠 點 選 最 適 當 的 一 個 答 案 ( 二 ) 口 語 表 達 以 應 考 腔 調 透 過 麥 克 風 錄 音 作 答 分 為 三 種 題 型, 第 一 種 又 分 為 看 圖 並 根 據 題 目 回 答 一 個 詞 彙, 和 看 圖 並 根 據 題 幹 回 答 一 個 詞 彙 ; 第 二 種 是 看 圖 講 話, 考 生 需 根 據 圖 片 內 容 自 行 發 揮 ; 第 四 種 是 華 語 轉 客 語 以 上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錄 音 作 答 ( 三 ) 閱 讀 理 解 以 選 擇 方 式 作 答 先 閱 讀 完 一 句 話 後, 直 接 用 滑 鼠 點 選 出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一 個 答 案 三 以 上 測 驗 類 型 和 作 答 方 式 如 有 變 更, 以 客 家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壹 拾 壹 放 榜 日 期 與 方 式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二 放 榜 方 式 : ( 一 ) 網 路 公 告 : 1. 客 家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hakka.gov.tw 2.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網 站 : http://elearning.hakka.gov.tw/kaga/kaga_news.aspx 3.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網 站 : http://abst.sce.ntnu.edu.tw/105hakka_exam ( 二 ) 查 榜 專 線 :0800-699-566 第 16 頁
壹 拾 貳 成 績 查 詢 與 寄 發 一 預 定 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網 站 ) 二 預 定 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起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壹 拾 參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時 間 :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11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方 式 :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有 疑 問 者, 請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後,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總 試 務 中 心 ) 申 請 複 查, 來 信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成 績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與 本 認 證 考 試 總 試 務 中 心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申 請 表, 逾 期 不 受 理 三 注 意 事 項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閱 覽 答 案 卷 或 錄 音 檔,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壹 拾 肆 申 訴 處 理 一 考 生 如 認 為 有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之 情 事, 得 以 書 面 向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數 位 化 認 證 委 員 會 提 起 申 訴 申 訴 書 內 容 應 書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腔 調 別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訴 應 於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書 面 提 出,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三 除 試 題 疑 義 外 之 申 訴 事 項,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將 申 訴 書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申 請, 並 須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書 字 樣,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第 17 頁
四 申 訴 書 請 寄 :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總 試 務 中 心, 地 址 :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總 試 務 中 心 ) 壹 拾 伍 合 格 證 書 寄 發 與 補 發 一 預 定 於 105 年 11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起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二 106 年 2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後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書 者, 請 逕 洽 客 家 委 員 會 補 發 壹 拾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如 因 地 震 颱 風 戰 爭 傳 染 病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重 大 事 故, 以 致 無 法 依 原 定 時 間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認 證 委 員 會 得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若 於 考 試 前 發 生 者, 得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並 由 本 認 證 委 員 會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發 布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內 容 應 包 括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 二 ) 若 於 考 試 期 間 發 生, 以 致 於 未 完 成 考 試 者, 本 認 證 委 員 會 得 另 行 擇 期 舉 行 考 試, 並 應 重 新 命 題 但 經 認 證 委 員 會 確 認 無 洩 題 之 虞 時, 得 採 用 原 命 題 本 認 證 委 員 會 應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十 日 內, 發 布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二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認 證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第 18 頁
壹 拾 柒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附 相 片 能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應 考 二 考 生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應 考,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考 試 依 考 試 時 間 場 次 準 時 應 考,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10 分 鐘 內 未 進 場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入 場, 進 場 後 須 於 考 試 完 畢 方 得 離 場 三 考 生 請 按 照 准 考 證 上 排 定 之 地 點 時 間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入 座 後, 請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螢 幕 檢 核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上 之 號 碼, 三 者 須 相 同 若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違 者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未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均 未 攜 帶,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但 應 於 該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立 即 至 試 區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試 時, 除 機 器 等 問 題 得 於 不 干 擾 其 他 考 生 的 情 形 下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餘 概 不 得 發 問 六 為 維 護 試 場 安 寧, 考 生 除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外, 其 他 用 品 請 考 生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方 指 定 位 置 若 有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者, 關 機 或 關 閉 通 訊, 並 放 置 於 教 室 前 方 指 定 位 置, 考 試 禁 止 入 場 鈴 響 後 若 發 現 ( 一 ) 帶 至 座 位 或 ( 二 ) 響 鈴 / 振 動 / 鬧 鈴 聲 或 ( 三 ) 處 於 開 機 狀 態, 扣 該 科 考 試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如 有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任 何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及 行 為, 違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八 考 試 時, 應 遵 從 現 場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違 者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第 19 頁
九 考 生 於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十 考 生 不 得 損 毀 任 何 考 試 機 器 和 耳 機 或 將 之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並 依 情 節 之 輕 重 提 請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數 位 化 認 證 委 員 會 裁 決 處 分 十 一 考 生 離 開 試 場 後,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不 得 逗 留 在 試 場 門 口 或 周 圍, 違 者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如 有 其 他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及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之 行 為,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數 位 化 認 證 委 員 會 審 議, 依 情 節 之 輕 重, 採 取 給 予 扣 分 不 予 計 分 或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之 處 分 十 三 如 因 電 腦 設 備 發 生 問 題 或 停 電 等 異 常 情 形, 致 無 法 錄 音 或 錄 音 不 全 者, 將 安 排 於 其 他 場 次 場 地 補 考 或 擇 日 補 考, 若 無 法 配 合 補 考 者, 將 保 留 應 試 資 格 至 下 一 次 考 試 第 20 頁
附 件 1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退 費 申 請 書 本 人 報 名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敬 請 核 辦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逾 期 繳 費 溢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 須 檢 具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測 驗 當 日 遇 天 然 災 害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 須 檢 具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 因 逾 期 繳 費 或 溢 繳 費 用 者, 費 用 於 扣 除 郵 資 及 行 政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後, 餘 款 以 郵 政 匯 票 退 費 寄 送 地 址 : 此 致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總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手 機 ):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請 將 本 申 請 書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前 郵 寄 至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13 號 信 箱 (105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總 試 務 中 心 )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21 頁
附 件 2 申 請 客 家 委 員 會 獎 勵 客 語 績 優 學 生 獎 學 金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客 家 委 員 會 獎 勵 客 語 績 優 學 生 獎 學 金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二 注 意 事 項 因 獎 學 金 發 放 涉 及 考 生 之 就 學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本 年 度 准 考 證 寄 發 後 至 考 試 期 間 就 學 資 料 需 修 正 者, 請 於 准 考 證 寄 發 後, 至 客 語 能 力 數 位 化 初 級 認 證 報 名 網 站 之 就 學 資 料 修 正 區 填 寫 修 正 資 料 或 考 試 當 天 至 各 試 區 試 務 中 心 填 寫 修 正 資 料 備 註 : 1. 就 學 資 料 修 正 區 於 准 考 證 寄 發 後 開 放 2. 就 學 資 料 修 正, 考 生 以 個 人 身 分 申 請 即 可 第 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