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修正草案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簽 呈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BOT_BS_audited_96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xls

1公告[1].rtf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Appendix2

???T????????



教育實習問與答: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4D F736F F 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項次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目 錄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一、 資格條件: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PowerPoint 簡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03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ip10t24w2z2x15l35s2v;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壹、總 則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PURPOSE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1234.pdf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Transcription: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97 年 06 月 13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97 年 12 月 09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99 年 2 月 1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00 年 2 月 10 日 職 訓 字 第 1000110166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獲 得 符 合 經 營 發 展 需 求 之 人 力, 同 時 介 接 失 業 者 再 就 業 之 管 道, 增 加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機 會, 落 實 訓 用 合 一,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二 本 局 任 務 為 : ( 一 ) 本 計 畫 擬 訂 規 劃 公 告 修 正 事 項 ( 二 ) 召 開 本 計 畫 年 度 執 行 檢 討 會 議 ( 三 ) 彙 整 各 職 訓 中 心 執 行 績 效 之 統 計 資 料 ( 四 ) 其 他 整 體 性 之 規 劃 作 業 事 宜 三 本 局 所 屬 北 區 桃 園 中 區 臺 南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職 訓 中 心, 其 轄 區 範 圍 如 附 件 一 )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提 供 申 請 單 位 運 用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辦 訓 所 需 帳 號 密 碼 ( 二 )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研 提 培 訓 計 畫, 辦 理 申 訓 資 格 計 畫 檢 核 ( 三 ) 審 核 申 請 單 位 提 送 人 力 需 求 暨 招 募 計 畫 招 生 文 宣 資 料 ( 四 ) 審 核 受 訓 學 員 資 格 事 宜 ( 五 ) 補 助 經 費 核 撥 辦 理 核 銷 事 宜 ( 六 ) 招 生 文 宣 之 審 查 ( 七 ) 辦 理 計 畫 宣 導 事 宜 ( 八 ) 辦 理 培 訓 計 畫 實 地 訪 視 事 宜 ( 九 ) 訪 視 各 申 請 單 位 辦 訓 狀 況 ( 十 ) 進 行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穩 定 情 況 之 後 續 追 蹤 ( 十 一 ) 其 他 職 訓 中 心 轄 區 之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四 本 局 所 屬 各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就 業 服 務 處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就 服 中 心 或 處 ) 為 協 辦 單 位, 負 責 推 介 適 合 事 業 單 位 需 用 及 培 訓 之 人 力 五 本 計 畫 所 稱 事 業 單 位 係 指 依 法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並 領 有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且 具 用 人 需 求 之 單 位 本 計 畫 所 稱 訓 練 單 位 係 指 掌 握 事 業 單 位 用 人 需 求,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委 託 辦 理 培 訓, 並 依 法 設 立 登 記 且 其 組 織 章 程 或 執 行 任 務 具 有 辦 理 訓 練 相 關 項 目 之 工 業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農 民 團 體 漁 民 團 體 各 行 ( 職 ) 業 專 業 團 體 研 究 機 構 相 關 法 人 團 體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或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大 專 院 校 等 單 位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所 稱 事 業 單 位 與 訓 練 單 位 為 本 計 畫 之 申 請 單 位 前 項 事 業 單 位 之 用 人 需 求 人 數 或 訓 練 單 位 掌 握 事 業 單 位 用 人 需 求 總 人 數 應 達 五 人 以 上 新 立 案 登 記 之 事 業 單 位 具 新 增 人 力 需 求 或 提 供 較 優 厚 勞 動 條 件 或 待 遇 薪 資 者 為 本 計 畫 優 先 補 助 對 象 事 業 單 位 於 申 請 前 應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足 額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委 託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培 訓 之 事 業 單 位 亦 同 六 申 請 單 位 任 務 如 下 : ( 一 ) 依 事 業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提 報 僱 用 承 諾 擬 訂 招 募 及 培 訓 計 畫 ( 二 ) 招 募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之 訓 練 對 象

( 三 ) 執 行 培 訓 計 畫, 並 透 過 TIMS 系 統 進 行 辦 訓 資 料 登 錄 作 業 ( 四 ) 配 合 本 計 畫 規 定 申 辦 補 助 經 費 核 銷 事 宜 七 本 計 畫 之 培 訓 對 象 為 失 業 者 申 請 單 位 招 募 及 培 訓 對 象 之 條 件, 需 配 合 工 作 性 質 訂 定, 並 不 得 有 不 當 限 制 八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報 培 訓 計 畫 應 於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同 意 辦 理 之 次 日 起, 始 得 辦 理, 並 應 於 當 年 度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辦 理 結 訓 前 項 培 訓 計 畫 之 實 施 以 日 間 密 集 ( 每 週 三 十 小 時 以 上 ) 能 協 助 失 業 者 儘 速 就 業 為 原 則 九 申 請 單 位 應 針 對 用 人 需 求 訂 定 招 募 計 畫, 規 劃 辦 理 培 訓 課 程,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於 立 案 所 在 地 職 訓 中 心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該 職 訓 中 心 遞 件 申 請 本 計 畫 補 助 : ( 一 )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 ( 二 ) 合 法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如 立 案 登 記 法 人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核 准 函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稅 籍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 之 影 本 ( 三 ) 招 募 計 畫 書 ( 如 附 表 二 ) 並 分 別 載 明 錄 用 結 訓 學 員 之 事 業 單 位 ( 四 ) 培 訓 計 畫 表 ( 內 含 經 費 明 細 表 用 人 期 程 表 材 料 一 覽 表 師 資 名 冊 課 程 表 )( 如 附 表 三 ) ( 五 ) 訓 練 場 地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於 開 放 空 間 辦 理 訓 練 得 免 附 ) ( 六 ) 訓 練 場 地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 屬 事 業 單 位 辦 公 場 所 開 放 空 間 辦 理 訓 練 得 免 附 ) ( 七 ) 其 他 必 要 之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招 募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包 含 用 人 事 業 單 位 公 司 簡 介 主 要 產 品 或 服 務 說 明 職 缺 類 別 工 作 內 容 招 募 條 件 人 數 訓 練 地 點 訓 練 期 程 訓 練 期 間 待 遇 僱 用 後 待 遇 等 內 容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訓 練 場 地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由 地 方 政 府 消 防 單 位 所 核 發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受 理 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簽 發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報 告 書 及 簽 署 之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有 效 之 執 業 證 書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過 期 者, 應 即 申 報 更 換, 否 則 逕 予 停 辦 訓 練 場 地 屬 租 借 學 校 校 本 部 及 分 校 場 地 者, 應 檢 附 校 方 同 意 租 借 公 函 訓 練 場 地 臨 時 變 更 時, 須 於 一 日 前 傳 真 公 文 至 轄 區 職 訓 中 心 備 查, 且 臨 時 變 更 之 地 點 仍 須 傳 真 該 場 地 於 該 日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及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備 查 十 職 訓 中 心 針 對 申 請 單 位 之 招 募 計 畫 表 培 訓 計 畫 表 課 程 內 容 之 合 適 性 課 程 經 費 合 理 性 等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並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申 請 單 位 派 員 口 頭 簡 報, 以 為 評 核 其 審 查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就 業 效 益 分 析 說 明 ( 含 事 業 單 位 職 缺 之 明 確 性 及 工 作 條 件 )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 二 )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 含 師 資 條 件 教 學 設 備 學 員 管 理 結 訓 評 量 指 標 及 評 量 作 法 )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 三 ) 行 政 執 行 管 理 能 力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 四 ) 經 費 編 列 ( 含 適 當 性 自 籌 經 費 數 額 及 來 源 ) 與 會 計 核 銷 佔 百 分 之 十 ( 五 ) 其 他 ( 如 訓 練 單 位 所 承 諾 之 未 來 勞 動 條 件 薪 資 等 ) 佔 百 分 之 十 申 請 單 位 審 查 總 分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始 同 意 補 助 辦 理 培 訓 事 宜 十 一 申 請 單 位 編 列 訓 練 經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固 定 成 本 : 1. 講 師 鐘 點 費 : 內 部 講 師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八 百 元, 外 聘 講 師 每 小 時 一 千 六 百

元 編 列 訓 練 時 數 在 一 百 二 十 小 時 ( 含 ) 以 上, 原 則 以 每 小 時 八 百 元 整 編 列, 但 其 中 四 分 之 一 以 內 之 課 程 時 數, 得 聘 請 外 聘 講 師 並 以 每 小 時 一 千 六 百 元 編 列 ; 訓 練 時 數 在 一 百 二 十 小 時 以 內 之 短 期 訓 練, 其 每 班 次 外 聘 師 資 個 人 鐘 點 費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 職 訓 中 心 講 師 之 鐘 點 費 依 公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授 課 超 時 及 兼 課 鐘 點 費 發 給 要 點 辦 理 ) 2. 術 科 助 教 鐘 點 費 : 術 科 課 程 訓 練 人 數 超 過 二 十 五 人 ( 含 ) 以 上 者,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安 排 一 位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其 鐘 點 費 標 準 以 每 小 時 四 百 元 編 列 3. 場 地 費 : 每 場 次 至 少 三 小 時, 上 限 為 二 千 五 百 元, 並 應 核 實 編 列 支 付, 但 於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辦 理 訓 練 者 不 得 報 支 場 地 費 用 ( 二 ) 變 動 成 本 : 1. 材 料 費 : 參 照 本 局 訂 頒 之 養 成 訓 練 各 職 類 ( 班 ) 之 材 料 費 標 準 乘 以 一 點 三 倍 列 支 ; 如 屬 新 增 辦 職 類 者, 參 考 相 關 訓 練 職 類 之 材 料 費 標 準 估 列 2. 學 雜 費 : 以 每 人 每 小 時 十 二 元 標 準 編 列 ( 支 用 於 教 材 費 講 義 費 印 刷 裝 訂 費 文 具 紙 張 費 招 訓 宣 導 費 學 員 就 業 輔 導 費 等 ) 3. 行 政 管 理 費 : 申 請 單 位 為 其 他 訓 練 單 位 者, 始 得 編 列 本 項 費 用 其 編 列 標 準, 以 前 五 項 實 際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九 編 列 ( 限 支 用 於 事 務 費 分 攤 水 電 費 行 政 人 員 加 班 費 學 員 輔 導 活 動 等 與 執 行 訓 練 計 畫 有 關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等 ) 4. 勞 保 費 : 比 照 公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學 員 勞 保 費 標 準 編 列 ( 僅 得 支 用 於 受 訓 學 員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費 用 ) 各 班 訓 練 經 費 應 依 講 師 鐘 點 費 術 科 助 教 鐘 點 費 場 地 費 材 料 費 學 雜 費 行 政 管 理 費 及 勞 保 費 等 項 目 標 準 編 列, 如 規 劃 培 訓 人 數 與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不 符 時, 其 培 訓 每 人 / 時 單 價 除 固 定 成 本 之 外, 變 動 成 本 部 分 應 重 新 計 算, 並 依 重 新 計 算 之 實 際 開 訓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計 支 職 訓 中 心 補 助 之 訓 練 費 用 十 二 申 請 單 位 係 事 業 單 位 者, 職 訓 中 心 補 助 總 訓 練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事 業 單 位 與 參 訓 學 員 共 同 負 擔 百 分 之 五 十 ; 申 請 單 位 係 訓 練 單 位 者, 職 訓 中 心 補 助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事 業 單 位 與 參 訓 學 員 共 同 負 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參 訓 學 員 負 擔 訓 練 費 用 比 率,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總 訓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上 限 參 訓 學 員 如 符 合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資 格 取 得 合 法 工 作 權 之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獲 准 居 留 之 外 籍 配 偶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而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或 受 重 傷 者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或 其 他 經 本 局 認 定 之 對 象, 其 訓 練 費 用 得 全 額 補 助,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十 三 每 一 申 請 單 位 同 一 年 度 內 接 受 本 計 畫 補 助 額 度 上 限 為 一 百 萬 元 整 ; 前 點 特 定 對 象 參 訓 學 員 之 訓 練 經 費 不 列 計 於 該 額 度 上 限 範 圍 十 四 事 業 單 位 得 自 行 遴 選 錄 取 符 合 本 計 畫 第 七 點 規 定 之 參 訓 學 員, 或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推 介 適 當 之 失 業 者 供 事 業 單 位 遴 選 十 五 除 學 員 中 途 離 訓 或 個 人 因 素 放 棄 外, 事 業 單 位 應 全 額 僱 用 參 訓 成 績 合 格 之 結 訓 學 員 ; 未 全 額 僱 用 者, 職 訓 中 心 不 予 補 助 未 僱 用 學 員 之 訓 練 費 用 十 六 培 訓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參 訓 學 員 中 途 離 ( 退 ) 訓, 其 訓 練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依 下 列 方 式 核 算 : ( 一 )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者, 依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補 助 之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全 額 支 給 ( 二 )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不 滿 二 分 之 一 者, 支 給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補 助 之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之 半 數

( 三 )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未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核 發 申 請 單 位 有 特 殊 情 況, 依 前 項 經 費 補 助 比 率 確 實 無 法 執 行 者, 得 專 案 報 送 本 局 核 定 後 辦 理 十 七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各 該 班 次 結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收 ( 領 ) 據 或 發 票 訓 練 計 畫 經 費 表 學 員 名 冊 學 員 簽 到 ( 退 ) 表 成 績 考 核 表 經 費 分 攤 表 等 文 件 向 設 立 所 在 地 之 職 訓 中 心 申 請 辦 理 核 銷 職 訓 中 心 應 於 完 成 學 員 勞 保 加 保 資 料 比 對 後 逕 行 辦 理 撥 付 十 八 申 請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職 訓 中 心 得 視 情 節 應 停 止 當 年 度 已 核 定 全 部 班 次 之 補 助, 或 取 消 尚 未 辦 理 之 班 次, 並 得 於 二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本 局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 ( 一 ) 以 不 實 資 料 或 浮 報 經 費 申 請 者 ( 二 ) 以 同 一 計 畫 向 本 局 以 外 之 政 府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或 以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已 核 定 補 助 之 訓 練 計 畫 向 本 局 申 請 補 助 者 ( 三 ) 未 依 據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之 訓 練 計 畫 及 課 程 進 度 實 施 訓 練, 經 職 訓 中 心 實 地 訪 視 或 本 局 派 員 查 訪 查 證 屬 實 者 ( 四 ) 未 於 核 銷 期 限 內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者 ( 五 ) 妨 礙 拒 絕 接 受 本 局 或 職 訓 中 心 不 定 期 查 訪 或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經 函 告 限 期 辦 理 仍 不 配 合 者 申 請 單 位 有 前 項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並 已 接 受 補 助 者, 本 局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繳 回 第 一 項 二 年 之 計 算, 以 本 局 作 出 不 予 補 助 處 分 日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繳 回 發 函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之 較 早 發 生 日 為 期 間 之 始 日 申 請 單 位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行 為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十 九 職 訓 中 心 得 不 定 期 以 不 預 告 方 式 訪 視 查 核, 訪 視 比 率 或 次 數 依 本 局 規 定 辦 理 職 訓 中 心 對 於 成 效 不 佳 或 需 改 善 者, 應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並 進 行 再 查 訪, 若 未 改 善 時, 依 前 點 規 定 處 理 本 局 得 不 定 期 不 預 告 訪 視 相 關 單 位 推 動 本 項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二 十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各 班 次 之 結 訓 學 員 於 結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職 人 數 達 僱 用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 含 ) 以 上, 或 訓 後 三 個 月 內 離 職 人 數 達 僱 用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 含 ) 以 上 者, 職 訓 中 心 得 撤 銷 已 核 定 之 班 次, 並 不 予 補 助 職 訓 中 心 應 分 別 於 辦 理 課 程 審 查 及 結 案 核 銷 時 由 第 三 代 身 心 障 礙 者 定 額 進 用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查 詢 各 該 事 業 單 位 最 近 一 期 之 定 額 進 用 及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情 形 各 該 事 業 單 位 於 辦 訓 期 間 如 有 未 足 額 進 用 或 未 足 額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者, 應 於 辦 理 結 案 核 銷 前 補 繳 差 額 補 助 費, 未 補 繳 者, 該 班 次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補 助 二 十 一 職 訓 中 心 應 分 別 於 結 訓 時 訓 後 三 個 月, 追 蹤 學 員 就 業 穩 定 情 況, 申 請 單 位 及 參 訓 學 員 應 配 合 辦 理 二 十 二 職 訓 中 心 追 蹤 學 員 就 業 穩 定 情 況,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後 送 本 局 存 查 ( 如 附 件 二 ) 本 計 畫 按 月 列 管, 職 訓 中 心 應 依 規 定 格 式 定 期 填 報 執 行 情 形 送 本 局 彙 辦 ( 如 附 件 三 ) 二 十 三 參 訓 學 員 如 符 合 申 領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者, 職 訓 中 心 應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二 十 四 本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由 就 業 保 險 基 金 及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預 算 支 應

附 件 一 本 區 所 屬 職 訓 中 心 轄 區 範 圍 申 請 單 位 應 依 轄 區 範 圍 向 本 局 所 屬 職 訓 中 心 送 件, 其 聯 絡 方 式 如 下 : 一 北 區 職 訓 中 心 :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基 隆 市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聯 絡 電 話 :02-89903608#127 二 桃 園 職 訓 中 心 :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聯 絡 電 話 :03-4855368#301 三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聯 絡 電 話 :04-23592181#517 四 臺 南 職 訓 中 心 : 臺 南 市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聯 絡 電 話 :06-6985945#218 五 南 區 職 訓 中 心 :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 聯 絡 電 話 :07-8210171# 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