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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作 業 要 點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7 6 月 24 日 勞 安 1 字 第 0970145526 號 令 訂 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8 3 月 24 日 勞 安 1 字 第 0980145257 號 令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8 6 月 18 日 勞 安 1 字 第 0980145607 號 令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9 4 月 15 日 勞 安 1 字 第 0990145203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辦 理 事 業 單 位 或 其 總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事 業 單 位 ) 實 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相 關 管 理 制 之 績 效 ( 以 下 簡 稱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 提 昇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功 能,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事 業 單 位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單 位 ), 得 申 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 ( 一 ) 已 參 照 本 會 所 公 布 之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TOSHMS) 指 引, 建 立 及 實 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 二 ) 工 作 場 所 ( 含 承 攬 人 及 再 承 攬 人 ) 近 一 未 曾 發 生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之 職 業 災 害 ( 三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填 載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統 計 期 間 滿 一 以 上 三 本 會 為 辦 理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之 審 查, 得 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審 查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審 查 小 組 ) 審 查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本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處 長 兼 任 ; 委 員 六 至 八 人, 由 本 會 聘 請 具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技 術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之, 任 期 為 二, 期 滿 得 續 聘 之 四 審 查 小 組 每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會 議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 召 集 人 未 能 出 席 時, 由 委 員 相 互 推 選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審 查 小 組 開 會 時,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親 自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並 得 邀 請 有 關 事 業 單 位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代 表 列 席 審 查 小 組 之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但 得 依 本 會 規 定 支 領 交 通 費 及 審 查 費 五 經 本 會 委 託 辦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相 關 事 項 之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作 業 機 構 ), 應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受 理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申 請 ( 二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申 請 案 件 初 審 現 場 查 核 及 臨 場 訪 視 作 業 ( 三 ) 協 助 審 查 小 組 辦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事 宜 ( 四 ) 協 助 推 展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制, 提 昇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 1~

( 五 )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之 宣 導 教 育 及 諮 詢 服 務 ( 六 ) 其 他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作 業 事 項 六 作 業 機 構 聘 請 之 作 業 人 員,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報 本 會 核 定 : ( 一 ) 從 事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業 務 十 五 以 上, 並 有 三 以 上 主 管 經 歷 者 ( 二 ) 具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從 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二 十 以 上, 並 有 五 以 上 主 管 經 歷 者 七 作 業 人 員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作 業 機 構 指 派 執 行 本 要 點 所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認 可 作 業 ( 二 ) 參 加 本 會 舉 辦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相 關 之 業 務 講 習 或 訓 練 ( 三 ) 與 申 請 單 位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作 業 ( 四 ) 不 得 變 更 隱 匿 或 捏 造 申 請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結 果 ( 五 ) 不 得 與 申 請 單 位 有 不 當 利 益 關 係 八 申 請 單 位 應 填 具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一 )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報 告 ( 如 附 件 二 ),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向 作 業 機 構 提 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申 請 但 通 過 TOSHMS 驗 證 者, 得 免 填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報 告 九 作 業 機 構 於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之 申 請 後, 應 指 派 作 業 人 員 進 行 初 審 ; 必 要 時, 得 參 照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勞 動 檢 查 紀 錄,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單 位 限 期 補 正 或 提 出 說 明, 有 填 報 不 實 或 屆 期 未 補 正 說 明 者, 得 退 回 其 申 請 十 作 業 機 構 於 初 審 時, 應 指 派 作 業 人 員 實 地 查 核 申 請 單 位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執 行 績 效 ( 以 下 簡 稱 現 場 查 核 ) 但 申 請 認 可 單 位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免 現 場 查 核 : ( 一 ) 近 五 曾 獲 國 家 工 安 獎 之 企 業 獎 者 ( 二 ) 具 有 效 之 TOSHMS 驗 證 證 書 者 ( 三 ) 近 三 曾 獲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五 星 獎 者 十 一 作 業 人 員 執 行 現 場 查 核 時, 申 請 單 位 應 指 派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會 同, 並 於 現 場 查 核 表 上 會 簽 十 二 作 業 機 構 對 於 查 核 結 果 之 缺 失 事 項,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單 位 限 期 改 善 申 請 單 位 於 改 善 完 成 後, 應 將 改 善 結 果 ( 含 照 片 ) ~ 2~

送 作 業 機 構 審 查 必 要 時, 作 業 機 構 得 再 派 員 至 現 場 查 核, 未 如 期 改 善 者, 得 退 回 其 申 請 十 三 作 業 機 構 對 於 申 請 單 位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應 將 初 審 結 果 與 相 關 資 料 陳 報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文 件 均 符 合 規 定 ( 二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報 告 初 審 結 果 或 經 改 正 後 符 合 TOSHMS 要 求 ( 三 ) 現 場 重 點 查 核 結 果 或 於 改 正 後 符 合 TOSHMS 要 求, 且 無 本 會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所 定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認 定 標 準 等 情 事 者 十 四 審 查 小 組 於 審 查 申 請 案, 必 要 時 得 指 派 委 員 進 行 現 場 查 核 十 五 審 查 小 組 應 對 下 列 重 點 事 項 進 行 審 查, 對 申 請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管 理 績 效 有 疑 義 或 資 料 記 載 不 實 者, 得 退 回 作 業 機 構 重 行 辦 理 初 審, 或 審 定 為 未 通 過, 並 載 明 理 由 : ( 一 ) 申 請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初 審 結 果 及 相 關 資 料 ( 二 ) 申 請 單 位 ( 含 其 承 攬 人 ) 工 作 場 所 近 三 內 發 生 本 會 重 大 災 害 通 報 及 檢 查 處 理 要 點 第 二 點 所 稱 重 大 災 害 之 情 形 ( 三 ) 申 請 單 位 及 其 承 攬 人 近 三 職 業 災 害 嚴 重 率 及 傷 害 頻 率 ( 四 ) 申 請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現 場 查 核 報 告 書 十 六 經 之 事 業 單 位 所 設 一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得 免 為 專 責 單 位, 其 所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得 從 事 經 之 業 務 有 效 期 間 得 依 下 表 審 定 之 : 近 三 總 有 效 期 間 職 業 災 害 合 傷 害 指 數 平 均 值 近 一 至 近 二 間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 3~ 近 二 至 近 三 間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同 行 業 二 倍 以 上 未 通 過 未 通 過 同 行 業 一 倍 以 上, 未 滿 二 倍 同 行 業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滿 一 倍 同 行 業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滿 二 分 之 一 未 通 過 一 二 一 二 三 近 三 未 曾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一 二 三 五

同 行 業 未 滿 四 分 之 一 備 註 三 五 十 一 本 表 所 稱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之 職 業 災 害 ( 含 第 十 七 條 或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之 承 攬 人 及 再 承 攬 人 ) 二 本 表 所 稱 總 合 傷 害 指 數, 指 傷 害 頻 率 與 職 業 災 害 嚴 重 率 相 乘 積 除 以 一 千 的 平 方 根 ; 傷 害 頻 率 係 指 每 百 萬 工 時 之 失 能 傷 害 次 數 ; 職 業 災 害 嚴 重 率 指 每 百 萬 工 時 之 失 能 傷 害 總 損 失 日 數 三 本 表 所 稱 同 行 業, 指 本 會 公 告 近 三 總 和 傷 害 指 數 之 行 業 分 類, 比 較 基 準 為 原 事 業 單 位 之 是 項 資 料 四 申 請 單 位 填 載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未 滿 三 者, 有 效 期 間 應 依 比 例 原 則, 酌 減 之 十 七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結 果, 由 本 會 函 復 申 請 單 位, 並 副 知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十 八 申 請 單 位 不 服 審 定 結 果, 得 於 審 定 結 果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作 業 機 構 申 請 複 審, 作 業 機 構 於 收 受 後 應 重 新, 複 審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九 經 之 事 業 單 位 ( 含 其 承 攬 人 及 再 承 攬 人 ) 工 作 場 所 於 期 間 發 生 第 十 五 點 第 二 款 所 定 重 大 災 害 者, 應 於 該 災 害 發 生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一 併 檢 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運 作 檢 討 報 告 ( 含 重 大 災 害 調 查 分 析 紀 錄 ) 重 新 申 請, 不 受 第 二 點 之 限 制 ; 逾 期 未 申 請 者, 其 處 分 失 效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前 項 有 效 期 限, 最 長 以 一 為 限 十 九 之 一 經 之 事 業 單 位 於 期 間, 審 查 小 組 及 作 業 機 構 得 實 施 臨 場 訪 視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會 得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酌 減 有 效 期 間 或 廢 止 績 效 : ( 一 )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情 節 重 大 ( 二 ) 未 依 規 定 實 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 三 ) 執 行 工 作 紀 錄 ( 含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資 料 ) 有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 四 ) 拒 絕 或 未 能 配 合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臨 場 訪 視 經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時, 發 現 有 前 項 情 形 者, 亦 同 二 十 申 請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得 再 申 請 : ( 一 )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者 ( 二 ) 第 九 點 及 第 十 二 點 退 回 申 請, 自 退 回 日 起 已 滿 三 個 月 者 ~ 4~

( 三 ) 結 果 未 通 過, 自 結 果 送 達 日 起 已 滿 一 者 ( 四 ) 第 十 九 點 績 效 失 效, 自 失 效 日 起 已 滿 一 者 ( 五 ) 前 點 廢 止 績 效, 自 廢 止 日 起 已 滿 一 者 ~ 5~

附 件 一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負 責 人 事 業 單 位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產 業 別 勞 工 保 險 證 字 號 資 本 額 元 營 業 額 元 勞 工 人 數 男 人, 女 人, 計 人 承 攬 人 勞 工 人 數 人 現 行 單 位 名 稱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名 稱 擬 單 位 名 稱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主 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單 位 所 屬 人 員 職 稱 : 姓 名 : 名 稱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號 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其 他 人 員 其 他 人 員 其 他 人 員 一 級 且 為 專 責 單 位 一 級 但 非 專 責 單 位 非 一 級 單 位 一 級 且 為 專 責 單 位 一 級 但 非 專 責 單 位 非 一 級 單 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 名 稱 及 文 號 ) 或 工 作 執 掌 專 職 兼 職 專 / 兼 職 二 事 業 單 位 組 織 系 統 圖 ( 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及 員 額 ): < 現 行 組 織 > < 擬 組 織 > 申 請 表 -1

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擬 業 務 (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工 作 範 圍 限 於 從 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12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16 款 所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其 中 第 16 款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如 下 : 申 請 表 -2

四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 ( 一 )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概 況 ( 含 承 攬 人 ): 件 項 氨 氯 氟 化 氫 光 氣 硫 化 氫 二 氧 化 硫 等 化 學 物 質 次 目 死 亡 災 害 罹 災 人 數 在 3 人 以 上 之 災 害 洩 漏 發 生 1 人 以 上 罹 災 住 院 原 事 業 單 位 承 攬 人 原 事 業 單 位 承 攬 之 災 害 人 原 事 業 單 位 承 攬 人 ( 二 )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 不 含 上 下 班 交 通 災 害 ): 原 事 業 單 位 : 原 事 業 單 位 加 計 承 攬 人 : 項 目 平 均 項 目 平 均 職 業 災 害 嚴 重 率 職 業 災 害 嚴 重 率 傷 害 頻 率 傷 害 頻 率 總 合 傷 害 指 數 總 合 傷 害 指 數 ( 三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 已 依 規 定 實 施 環 境 測 定, 且 符 合 標 準 ( 自 測 ; 委 託 機 構 : ; 實 施 日 期 : ) 設 有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設 有 醫 護 人 員 ( 醫 師 : 人 ; 護 士 : 人 ) 依 規 定 定 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 近 一 內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人 數 : 人 ) 依 規 定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第 三 級 以 上 管 理 人 數 : 人 ) ( 四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具 體 績 效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獲 國 家 工 安 獎 之 企 業 獎 ( 獲 獎 文 號 : ) 通 過 TOSHMS 驗 證 ( 驗 證 文 號 : ) 獲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五 星 獎 ( 獲 獎 文 號 : ) 其 他 ( 具 體 績 效 名 稱 : ) 業 務 姓 名 職 稱 部 門 連 絡 人 電 話 傳 真 e-mail 以 上 謹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臺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報 告 及 切 結 書 各 一 份, 並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請 本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申 請 表 -3

此 致 ( 作 業 機 構 )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 ( 用 印 ) 負 責 人 : ( 用 印 ) 中 華 民 國 月 日 申 請 表 -4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申 請 表 填 表 說 明 一 本 申 請 表 所 稱 之 事 業 單 位 為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之 1 及 第 6 條 所 稱 之 事 業 單 位 或 總 機 構, 並 與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所 載 之 名 稱 相 符 二 事 業 單 位 組 織 系 統 圖 之 現 行 組 織, 請 以 方 塊 圖 描 述 申 請 前 事 業 單 位 之 組 織 系 統 圖 ( 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擬 組 織 則 請 以 方 塊 圖 描 述 後 事 業 單 位 之 組 織 系 統 圖 ( 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並 詳 列 勞 工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所 屬 各 階 單 位 及 員 額, 例 如 : 工 安 環 保 部 (10 人 )- 工 安 課 (5 人 ) 環 保 課 (3 人 ) 廠 務 課 (3 人 ) 另 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單 位 所 屬 人 員 一 欄 詳 述 各 員 工 作 執 掌, 並 檢 附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同 意 備 查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人 員 ) 設 置 ( 變 更 ) 報 備 書 影 本, 以 為 佐 證 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工 作 範 圍 限 於 從 事 本 辦 法 第 12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16 款 之 工 作 事 項 擬 業 務 係 指 同 條 項 第 16 款 之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應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所 定 或 與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直 接 關 係 之 其 他 事 項, 例 如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168 條 有 關 之 工 作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之 措 施 ;( 二 )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第 14 條 有 關 作 業 環 境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之 措 施 ;( 三 ) 工 作 場 所 毒 物 管 理 措 施 ;( 四 ) 工 作 場 所 輻 射 危 害 管 理 措 施 等 項 目... 等 四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最 近 三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概 況 ( 含 承 攬 人 ) 及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填 表 期 間 係 不 含 當 之 最 近 三, 請 依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網 路 填 報 系 統 填 報 之 資 料 確 實 填 寫 申 請 單 位 如 係 本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之 總 機 構 者, 應 填 報 全 事 業 ( 含 各 該 地 區 事 業 單 位 ) 之 是 項 資 料, 另 原 事 業 單 位 加 計 承 攬 人 之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應 填 報 原 事 業 單 位 及 其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等 全 部 職 業 災 害 嚴 重 率 及 傷 害 頻 率 五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具 體 績 效 請 勾 選 績 效 種 類, 並 填 入 績 效 證 明 文 號 或 名 稱, 並 檢 附 有 效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驗 證 證 書 工 廠 登 記 營 業 登 記 及 商 業 登 記 等 資 料 影 本 以 為 佐 證 六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頁 (http://www.cla.gov.tw)/ 業 務 主 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 相 關 網 站 /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資 訊 網 ) 申 請 表 -5

附 件 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報 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報 告 應 摘 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及 實 際 運 作 成 果, 依 據 規 劃 (Plan)- 執 行 (Do)- 查 核 (Check)- 行 動 (Act) 的 模 式 ( 即 P-D-C-A 模 式 ), 以 系 統 化 進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透 過 事 實 資 料 的 收 集 與 分 析, 評 估 整 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模 式 和 績 效 的 表 現, 並 以 回 饋 模 式 使 組 織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得 以 持 續 改 善, 展 現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系 統 之 執 行 實 績 本 報 告 應 依 下 列 格 式 及 項 目 撰 寫, 並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 壹 事 業 單 位 背 景 資 料 內 容 提 示 : 應 詳 述 事 業 單 位 的 經 營 型 態 行 業 別 成 立 時 間 規 模 ( 包 括 員 工 人 數 歷 營 業 額 等 ) 產 品 ( 製 品 ) 特 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特 性 ( 如 特 殊 機 械 設 備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等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推 動 情 形 等 項 目, 以 瞭 解 申 請 單 位 之 基 本 資 料 貳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與 實 施 事 業 單 位 建 置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應 參 照 本 會 發 布 之 臺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分 項 詳 細 說 明 並 檢 附 佐 證 文 件, 包 括 項 目 如 下 : 一 政 策 內 容 提 示 : 經 雇 主 或 最 高 主 管 簽 署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遵 守 安 衛 法 規 預 防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災 害 及 持 續 改 善 之 承 諾 事 前 諮 詢 員 工 及 其 代 表 意 見 已 傳 達 給 所 有 在 組 織 控 制 下 員 工 承 攬 商 及 利 害 相 關 者 定 期 審 查 政 策 之 適 用 性, 適 時 予 以 修 正 等 事 項 二 組 織 設 計 內 容 提 示 : 各 部 門 及 相 關 人 員 之 安 衛 責 任 義 務 及 權 限 能 力 與 訓 練 文 件 化 內 外 部 溝 通 等 事 項 三 規 劃 與 實 施 : 內 容 提 示 : 工 作 環 境 和 作 業 之 危 害 辨 識 風 險 評 估 具 體 之 職 安 衛 目 標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與 身 心 健 康 促 進 制 及 控 制 措 施 ( 含 機 械 器 具 管 理 化 學 品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諮 詢 溝 通 健 康 促 進 變 更 管 理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緊 急 應 變 等 ) 之 規 劃 與 運 作 各 部 門 安 全 衛 生 之 實 施 等 事 項 四 評 估 : 內 容 提 示 : 績 效 監 督 與 量 測 職 業 災 害 虛 驚 事 件 及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事 件 之 1

調 查 與 分 析 內 部 稽 核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等 事 項 及 相 關 執 行 紀 錄 五 改 善 措 施 : 內 容 提 示 : 預 防 與 矯 正 措 施 系 統 持 續 改 善 等 事 項 及 相 關 執 行 紀 錄 另 其 他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執 行 成 效 之 項 目, 如 風 險 管 理 管 理 階 層 訓 練 定 期 檢 查 作 業 分 析 及 步 驟 作 業 觀 察 組 織 規 則 個 人 防 護 具 健 康 管 理 工 程 控 制 等, 亦 得 增 列 說 明, 以 符 合 各 事 業 單 位 產 業 特 性 之 需 求 填 寫 說 明 : 1. 申 請 單 位 應 參 照 上 述 報 告 格 式 撰 寫 各 項 之 具 體 辦 理 情 形 及 成 果,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及 切 結 書 2. 以 A4 直 式 橫 書, 標 楷 體, 除 標 題 16 號 字 粗 體 外, 其 餘 以 14 號 字 繕 打, 單 行 間 距 3. 全 文 內 容 需 附 置 中 頁 碼, 以 100 頁 為 上 限 ( 雙 面 影 印 ), 佐 證 資 料 則 須 予 列 表 4.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頁 (http://www.cla.gov.tw)/ 業 務 主 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 相 關 網 站 /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資 訊 網 ) 2

切 結 書 本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所 檢 附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申 請 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績 效 報 告 及 相 關 文 件, 如 有 捏 造 竄 改 或 虛 偽 不 實 之 情 形, 經 審 定 之 績 效 效 力 自 始 無 效, 並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單 位 絕 無 異 議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 用 印 ) 負 責 人 :( 用 印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