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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專 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時 程 安 排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並 提 供 下 載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成 績 公 告 105 年 04 月 起 105 年 05 月 02 日 ( 一 ) 105 年 8 月 04 日 ( 四 ) 105.08.10( 三 ) 中 午 12 時 下 載 網 址 : http://mission.ocu.edu.tw 報 名 網 址 : http://mission.ocu.edu.tw 查 詢 網 址 : http://mission.ocu.edu.tw 成 績 複 查 105.08.11( 四 ) 中 午 12 時 榜 單 公 告 ( 正 備 取 名 單 ) 105.08.12(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查 詢 網 址 : http://mission.ocu.edu.tw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105.08.16( 二 ) 至 105.08.17( 三 )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105.09.05( 一 )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查 詢 事 項 報 名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成 績 複 查 報 到 註 冊 學 分 抵 免 105 年 8 月 23 日 起 每 週 二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 http://mission.ocu.edu.tw) 公 告 備 取 遞 補 可 報 到 名 單 本 校 總 機 :04-27016855 洽 詢 單 位 註 冊 課 務 組 1202 1203 1204 學 雜 費 出 納 組 1405 1436 兵 役 及 住 宿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獎 助 學 金 生 輔 組 1306 系 簡 介 及 課 程 規 劃 查 詢 :http://www.ocu.edu.tw/=> 教 學 單 位 => 各 院 => 各 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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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專 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壹 招 生 類 別 名 額 及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類 別 代 碼 A B 招 生 學 制 進 修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四 技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財 務 金 融 系 60 企 業 管 理 系 120 國 際 貿 易 系 60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120 財 經 法 律 系 60 資 訊 科 技 系 110 生 活 創 意 設 計 系 100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50 C 進 修 部 四 技 電 腦 輔 助 工 業 設 計 系 50 D 進 修 部 四 技 餐 飲 管 理 系 120 E 進 修 部 四 技 旅 館 與 會 展 管 理 系 100 F 進 修 部 四 技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152 G 夜 間 部 二 專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科 10 報 考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或 綜 合 高 中 ) 畢 業 者 二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H 四 技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科 技 系 10 除 符 合 上 列 報 考 資 格 外, 仍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10 須 另 附 上 現 仍 在 職 及 工 作 年 資 証 明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I 二 專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科 10 年, 可 累 計,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 者 一 當 年 度 應 屆 普 通 型 高 J 進 修 部 四 技 ( 招 收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8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中 普 通 科 ) 畢 業 生 二 當 年 度 取 得 高 中 同 等 學 力 者 備 註 : 一 考 生 限 擇 一 招 生 類 別 報 考 二 進 修 部 四 技 及 夜 間 部 二 專 之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為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之 招 生 名 額 三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不 得 報 名 四 四 技 修 業 期 滿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二 專 修 業 期 滿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五 進 修 部 四 技 ( 招 收 應 屆 高 中 生 畢 業 生 ) 之 名 額 錄 取 如 未 額 滿, 其 缺 額 得 流 用 至 招 收 高 職 生 ( 進 修 部 四 技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 4

貳 課 程 規 劃 及 錄 取 後 上 課 時 間 查 詢 一 課 程 規 劃 查 詢 ( 一 ) 網 站 查 詢 :http://www.ocu.edu.tw => 學 術 研 究 => 選 擇 院 系 別 之 後 點 選 課 程 規 劃 ( 二 ) 電 話 諮 詢 :04-27016855 轉 各 系 分 機 ( 分 機 表 如 下 ) 二 上 課 時 間 查 詢 : 參 報 名 手 續 ( 一 ) 暫 定 上 課 時 間 種 類 ( 二 擇 一 ): 1. 日 間 上 課 ( 部 分 夜 間 ): 週 四 晚 上 及 視 選 課 狀 況 排 定 部 分 日 下 午 2. 夜 間 上 課 :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 二 ) 詳 請 致 電 本 校 各 系 洽 詢 電 話 :04-27016855 轉 各 系 分 機 ( 分 機 表 如 下 ) 一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系 別 分 機 系 別 分 機 財 務 金 融 系 8502 資 訊 科 技 系 2252 企 業 管 理 系 2142 生 活 創 意 設 計 系 2292 國 際 貿 易 系 2102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2302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2192 電 腦 輔 助 工 業 設 計 系 2232 財 經 法 律 系 2202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2212 餐 飲 管 理 系 2272 旅 館 與 會 展 管 理 系 2282 ( 一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08 月 04 日 ( 四 ) 下 午 3 時 ( 二 ) 報 名 方 式 : 請 於 報 名 日 期 內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上 傳 各 項 資 料 電 子 檔 ( 三 ) 因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5 年 08 月 04 日 ( 四 ) 下 午 3 時 準 時 關 閉, 考 生 務 請 於 期 限 內 儘 早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二 報 名 流 程 : ( 一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1.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http://mission.ocu.edu.tw) 連 結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2. 在 欄 位 中 鍵 入 各 項 資 料, 類 別 代 碼 A B 及 H 須 加 填 志 願 序 3. 報 名 資 料 若 需 造 字 部 分, 請 將 該 字 以 # 表 示, 並 請 填 寫 附 表 五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以 傳 真 方 式 (04-24514641) 回 覆,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代 為 處 理 4. 報 名 資 料 若 需 修 改 ( 限 於 考 生 報 名 後 更 名 變 更 通 訊 方 式 及 聯 絡 電 話 使 用 ), 請 填 寫 附 表 四 變 更 報 名 資 料 申 請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以 傳 真 方 式 (04-24514641) 回 覆,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代 為 處 理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 5

1. 配 合 報 名 網 站 說 明 繳 交 報 名 費,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自 開 具 日 起 一 年 內 有 效 ) ( 三 ) 上 傳 報 名 表 件 報 考 資 格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 1. 各 項 資 料 之 電 子 檔 限 上 傳 一 次, 敬 請 多 加 確 認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2. 資 料 上 傳 各 項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說 明 3. 上 傳 項 目 : (1) 必 繳 : (i)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電 子 檔 (ii) 學 歷 證 件 電 子 檔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備 註 :(a)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以 歷 年 ( 五 學 期 ) 成 績 (iii) 歷 年 成 績 單 電 子 檔 (2) 選 繳 : 單 電 子 檔 及 學 生 證 電 子 檔 上 傳 (b)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者, 請 加 填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其 他 有 利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加 分 之 資 料, 如 下 : (i) 證 照 電 子 檔 ( 兩 張 為 限 ) ( 無 可 免 ) (ii)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電 子 檔 ( 無 可 免 ) 或 非 應 屆 學 測 成 績 單 電 子 檔 ( 限 非 應 屆 畢 業 之 普 通 科 高 中 生, 無 可 免 ) (iii) 推 廣 學 分 證 明 或 曾 報 名 本 校 日 間 部 四 技 ( 技 優 甄 選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及 其 他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 備 取 或 未 錄 取 之 資 料 證 明 電 子 檔 ( 無 可 免 ) (iv)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電 子 檔 ( 限 報 名 在 職 專 班 者 ; 附 表 一 ) (v)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電 子 檔 ( 限 低 收 入 戶 者 ) (vi) 特 種 生 證 明 電 子 檔 ( 限 以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 四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子 女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等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者 ) 1. 特 種 生 請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證 件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或 替 代 役 退 役 證 明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退 伍 軍 人 四 在 營 服 役 5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一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乙 份, 惟 戶 口 名 簿 記 事 欄 須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6

肆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二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書 須 檢 附 該 證 明 文 件 三 原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報 考 一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二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書 三 申 請 人 及 其 子 女 護 照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一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二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三 教 育 部 委 託 大 學 組 成 之 蒙 藏 語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 蒙 藏 語 甄 試 每 年 以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限 為 2 年 ) 一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之 公 函 或 派 令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二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2.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嗣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報 名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上 傳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事 實 不 符 時, 逕 行 取 消 考 試 ( 錄 取 )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若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不 符 者, 則 依 本 校 學 則 開 除 其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3. 報 名 時 各 欄 資 料 登 錄 必 須 正 確,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及 手 機 欄 請 填 寫 可 收 到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資 料 之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有 因 登 錄 資 料 不 齊 全 而 導 致 各 項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或 聯 絡 而 造 成 延 宕 等 情 事,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 本 校 收 到 報 名 費 ), 不 得 以 缺 件 或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5.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錄 取 生 資 料 將 移 轉 至 學 籍 管 理 單 位 使 用 放 榜 時 正 備 取 生 之 個 人 姓 名 將 會 以 全 名 顯 示 於 榜 單 上 6. 如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一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請 詳 閱 附 錄 二 二 各 科 目 總 分 為 100 分, 總 成 績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歷 年 成 績 單 75%( 共 同 科 目 綜 合 評 量 35% 專 業 科 目 綜 合 評 量 40%) + 其 他 有 利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加 分 之 資 料 評 分 25% 7

四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 伍 成 績 查 詢 ( 一 ) 第 一 順 位 : 其 他 有 利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加 分 之 資 料 ( 二 ) 第 二 順 位 : 歷 年 成 績 單 專 業 科 目 綜 合 評 分 ( 三 )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比 分 順 序 之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若 各 考 科 分 數 完 全 相 同 者,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依 規 定 處 理 一 105 年 08 月 10 日 ( 三 ) 中 午 12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開 放 成 績 查 詢 二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請 注 意 網 站 公 告 事 項 三 查 詢 成 績 網 址 :http://mission.ocu.edu.tw 四 若 有 問 題 請 與 本 校 聯 絡 : 陸 成 績 複 查 ( 一 ) 聯 絡 單 位 : 註 冊 課 務 組 ( 二 ) 聯 絡 電 話 :04-27016855 轉 1202 1203 1204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可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08 月 11 日 ( 四 ) 中 午 12 時 二 複 查 費 用 :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 三 複 查 流 程 : ( 一 )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後 貼 上 郵 政 匯 票 影 印 本 ( 載 於 簡 章 附 表 二 ) ( 二 ) 將 申 請 表 先 傳 真 再 來 電 確 認, 無 誤 後 將 申 請 表 及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回 信 件 及 費 用 ( 三 ) 傳 真 號 碼 :(04)2451-4641 聯 絡 電 話 :(04)2701-6855 轉 1202 1203 1204 ( 四 ) 郵 寄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註 冊 課 務 組 收 四 複 查 以 每 項 目 之 成 績 加 總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五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者,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六 如 產 生 考 試 糾 紛 時, 得 依 本 校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柒 錄 取 原 則 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考 生 如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得 錄 取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捌 榜 單 公 告 ( 正 備 取 榜 單 ) 一 公 告 日 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二 重 要 資 訊 將 即 時 公 告 於 網 站, 敬 請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 http://mission.ocu.edu.tw 三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提 前 或 延 後 放 榜, 請 注 意 網 站 公 告 事 項 四 名 單 公 告 後, 本 校 即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通 知 單 8

玖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作 業 規 定 : ( 一 ) 正 取 生 接 到 錄 取 通 知 單 後, 應 依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指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同 時 繳 驗 ( 交 )1.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3. 其 他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各 項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正 本 等 )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請 於 三 日 內 持 繳 費 通 知 單 完 成 註 冊 費 繳 交 二 備 取 遞 補 報 到 及 註 冊 作 業 規 定 : ( 一 )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之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 二 ) 招 生 類 別 代 碼 A B 及 H 之 遞 補 規 定 : 1. 以 第 一 志 願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不 具 遞 補 資 格,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志 願 順 序 2. 非 以 第 一 志 願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本 校 將 依 該 生 第 一 志 願 及 該 志 願 缺 額 人 數 依 序 公 告 遞 補 其 後 志 願 ( 第 二 第 三 等 志 願 ) 不 予 遞 補 3. 無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之 考 生, 本 校 將 依 該 生 所 填 之 所 有 志 願 及 各 志 願 缺 額 人 數 依 序 公 告 遞 補 若 遞 補 成 任 一 志 願 之 正 取 生 時, 則 依 前 項 辦 理 ( 三 ) 本 校 自 105 年 8 月 23 日 起 每 週 二 前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資 訊 ( 網 址 : http://mission.ocu.edu.tw) 公 告 備 取 遞 補 可 報 到 名 單,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並 請 依 指 定 日 期 到 校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四 ) 備 取 遞 補 經 錄 取 報 到 後, 視 同 放 棄 原 錄 取 志 願 ( 系 別 ), 且 不 得 要 求 再 返 回 原 錄 取 志 願 ( 系 別 ) 或 改 遞 補 其 他 志 願 ( 系 別 ), 請 考 生 務 必 慎 重 考 慮 (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09 月 05 日 ( 一 ) 壹 拾 收 費 標 準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二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至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 http://w3.ocu.edu.tw/account/)( 僅 供 參 考, 收 費 標 準 仍 以 105 學 年 度 訂 定 之 標 準 為 依 據 ) 壹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以 正 式 書 面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學 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 三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壹 拾 貳 其 他 規 定 9

一 錄 取 入 學 生 須 接 受 本 校 體 檢 或 於 開 學 時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二 錄 取 生 如 因 故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於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前 先 行 傳 真 並 將 正 本 郵 寄 至 本 校 註 冊 課 務 組, 傳 真 電 話 04-24514641 三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申 請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其 他 單 獨 招 生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校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報 名 兩 種 ( 含 ) 以 上 學 制 者, 僅 需 繳 交 一 次 報 名 費 五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0

壹 拾 參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一 高 鐵 交 通 : 請 搭 乘 高 鐵 快 捷 公 車 ( 高 鐵 台 中 站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 可 直 達 本 校 ( 一 ) 國 道 一 號 : 1. 大 雅 交 流 道 -> 往 台 中 方 向 -> 左 轉 中 清 路 -> 右 轉 黎 明 路 -> 左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西 校 門 2. 台 中 交 流 道 -> 往 台 中 方 向 -> 台 灣 大 道 ( 原 台 中 港 路 )-> 左 轉 黎 明 路 -> 右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西 校 門 ( 二 ) 國 道 三 號 : 快 官 交 流 道 -> 中 彰 快 速 道 路 (74 號 道 路 ) 西 屯 路 交 流 道 -> 右 轉 西 屯 路 -> 左 轉 黎 明 路 -> 右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西 校 門 ( 三 )74 號 快 速 道 路 ( 中 彰 快 速 道 路 ) 1. 北 上 : 西 屯 路 交 流 道 -> 右 轉 西 屯 路 -> 左 轉 黎 明 路 -> 右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2. 南 下 : 西 屯 路 交 流 道 -> 直 行 環 中 路 -> 左 轉 福 科 路 -> 左 轉 黎 明 路 -> 右 轉 福 星 北 路 -> 左 轉 僑 大 路 -> 右 轉 僑 光 科 大 二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詳 細 請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http://citybus.taichung.gov.tw/ibus/) 11

附 錄 一 入 學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略 第 二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具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各 款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資 格 之 一 ( 如 後 ) 二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普 通 科 及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符 合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規 定 應 具 之 離 校 或 工 作 年 資 修 習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或 專 業 訓 練 期 限 規 定 但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第 三 條 略 第 四 條 略 第 五 條 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修 正 略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12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略 略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詳 細 法 規 請 上 網 查 閱 ( 網 址 http://law.moj.gov.tw/) 13

附 錄 二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各 項 加 分 及 優 待 標 準 均 依 照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及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比 率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5%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20%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0% 退 伍 軍 人 ( 六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七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5% 退 伍 軍 人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十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含 替 代 役 ), 且 退 伍 未 滿 三 年 者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5%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未 滿 五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2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5% 原 住 民 生 ( 一 ) 原 住 民 族 籍, 且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35% 原 住 民 生 ( 二 ) 原 住 民 族 籍 10%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25%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二 )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15%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三 )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10% 蒙 藏 學 生 蒙 藏 生 25%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一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25%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二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15%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三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10% 14

附 表 一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專 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工 作 年 資 ( 在 職 ) 證 明 書 ( 報 考 四 技 二 專 在 職 專 班 專 用 ) ( 服 務 單 位 亦 可 提 供 自 訂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但 務 必 包 含 本 證 明 書 之 內 容 ) ( 出 具 證 明 機 關 或 企 業 機 構 全 銜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類 別 專 任 兼 任 任 職 起 迄 日 現 仍 任 職 服 務 期 間 共 計 滿 年 個 月 現 已 離 職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注 意 事 項 服 務 單 位 亦 可 提 供 自 訂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但 務 必 包 含 本 證 明 書 之 內 容 備 註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請 加 蓋 證 明 機 構 關 防, 如 有 不 實 證 明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 15

附 表 二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專 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報 考 類 別 代 碼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備 註 : 申 請 辦 法 : 一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08 月 11 日 ( 四 ) 中 午 12 時 前 二 複 查 費 用 :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 三 複 查 流 程 : ( 一 )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後 貼 上 郵 政 匯 票 影 印 本 ( 二 ) 將 申 請 表 先 傳 真 再 來 電 確 認, 無 誤 後 將 申 請 表 及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回 信 件 及 費 用 ( 三 ) 傳 真 號 碼 :(04)2451-4641 聯 絡 電 話 :(04)2701-6855 轉 1202~1204 ( 四 ) 郵 寄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收 四 複 查 以 每 項 目 之 成 績 加 總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五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者,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黏 貼 郵 政 匯 票 影 印 本 於 此 : 16

附 表 三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報 考 時 或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學 歷 不 符 規 定,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繳 資 料 亦 不 退 還,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學 校 名 稱 : 立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7

附 表 四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專 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變 更 報 名 資 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類 別 代 碼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變 更 前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E-mail * 申 請 更 名 (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 變 更 後 變 更 前 * 申 請 變 更 聯 絡 電 話 變 更 後 變 更 前 *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變 更 後 備 註 : 一 本 表 僅 限 於 考 生 報 名 後 更 名 變 更 通 訊 方 式 及 聯 絡 電 話 使 用 二 本 表 請 以 掛 號 函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或 傳 真 04-24514641( 傳 真 後 務 必 電 話 確 認 ) 辦 理 聯 絡 電 話 :04-27016855 轉 分 機 1202~1204 地 址 :40721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收 18

附 表 五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四 技 二 專 暨 在 職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類 別 代 碼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E-mail 一 網 路 報 名 時, 若 有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替 代 輸 入 ( 例 如 : 王 # 明, # 為 半 形 字 元 ), 再 將 需 造 字 之 字 以 正 楷 手 寫 填 寫 清 楚 需 造 字 申 請 說 明 二 請 勾 選 : 正 楷 手 寫 文 字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 例 如 : 姓 名 : 王 犇 明 請 勾 填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 犇 ) 備 註 : 一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各 項 欄 位 務 請 正 楷 確 實 填 寫 清 楚,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二 本 表 請 於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傳 真 號 碼 : 04-24514641 傳 真 後 務 必 電 話 確 認, 聯 絡 電 話 :04-27016855 轉 分 機 1202~1204 三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印 製 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 如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後 之 相 關 資 訊 ),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惟 若 有 遺 漏 或 技 術 性 造 成 之 缺 字 " 現 象, 仍 可 於 日 後 補 正, 考 生 請 勿 擔 心 19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地 址 : 台 中 市 40721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電 話 :(04)2701-6855 傳 真 :(04)2451-4641 網 址 :http://www.ocu.edu.tw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