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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目 錄 頁 次 壹 招 生 科 系 名 額 書 審 資 料... 4 貳 報 考 資 格... 5 參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6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7 伍 應 繳 交 資 料... 7 陸 成 績 計 算 與 成 績 查 詢... 7 柒 成 績 複 查... 7 捌 錄 取 方 式... 8 玖 錄 取 公 告... 8 拾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8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及 異 議... 8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10 附 件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11 附 件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2 附 件 四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3 附 件 五 考 生 申 訴 書... 14 附 件 六 報 到 委 託 書... 15 附 件 七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6 1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 免 費 下 載 ) 即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http://admissions.uch.edu.tw/ 現 場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方 式 : 105 年 8 月 04 日 ( 四 ) 上 午 8 時 至 105 年 8 月 18 日 ( 四 ) 下 午 16 時 止 現 場 報 名 ( 行 政 大 樓 1 樓 A110 辦 公 室 ) 105 年 8 月 04 日 ( 四 ) 上 午 8 時 至 105 年 8 月 19 日 ( 五 ) 下 午 16 時 止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之 考 生,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七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黏 貼 於 信 封 後 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報 名 表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在 校 成 績 單 統 測 成 績 單 )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105 年 8 月 22 日 ( 一 ) 上 午 11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http://admissions.uch.edu.tw/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5 年 8 月 23 日 ( 二 ) 中 午 12 時 止 一 律 以 傳 真 複 查 表 查 詢 傳 真 號 碼 :03-2503900 放 榜 105 年 8 月 24 日 ( 三 ) 上 午 11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http://admissions.uch.edu.tw/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25 日 ( 四 ) 上 午 9 時 起 105 年 8 月 25 日 ( 四 ) 下 午 16 時 止 未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完 成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26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依 電 話 通 知,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105 年 8 月 26 日 ( 五 ) 下 午 16 時 止 2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http://enter.uch.edu.tw/a8.asp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 105 年 8 月 04 日 ( 四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5 年 8 月 18 日 ( 四 ) 下 午 16 時 止 點 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前 請 先 詳 讀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報 名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1. 報 名 表 : 填 寫 完 整 資 料 後, 於 表 格 右 下 方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2.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請 將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影 本 在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統 測 成 績 單 黏 貼 於 表 格 內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表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繳 交 至 本 校 即 完 成 所 有 報 名 程 序 1. 請 依 規 定 於 105 年 8 月 19 日 ( 五 ) 16 時 前 將 報 名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等 親 送 至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處 ( 行 政 大 樓 1 樓 A110 辦 公 室 ) 3

壹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書 審 資 料 系 所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名 額 18 名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100% 書 審 項 目 繳 交 文 件 : 1. 在 校 成 績 單 ( 必 繳 ) 2. 統 測 成 績 單 ( 未 繳 交 者 此 項 以 60 分 計 算 )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上 課 時 間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為 原 則,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依 排 定 課 程 時 間 為 準 聯 絡 方 式 招 生 處 :03-4581196 分 機 3231-3236 或 3221-3226 土 木 工 程 系 :03-4581196 分 機 5700( 系 主 任 ) 5701( 系 辦 公 室 ) 系 所 材 料 製 造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27 名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100% 書 審 項 目 繳 交 文 件 : 1. 在 校 成 績 單 ( 必 繳 ) 2. 統 測 成 績 單 ( 未 繳 交 者 此 項 以 60 分 計 算 )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上 課 時 間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為 原 則,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依 排 定 課 程 時 間 為 準 聯 絡 方 式 招 生 處 :03-4581196 分 機 3231-3236 或 3221-3226 材 料 製 造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03-4581196 分 機 5550( 系 主 任 ) 分 機 5551( 系 辦 公 室 ) 4

系 所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招 生 名 額 32 名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100% 書 審 項 目 繳 交 文 件 : 1. 在 校 成 績 單 ( 必 繳 ) 2. 統 測 成 績 單 ( 未 繳 交 者 此 項 以 60 分 計 算 )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上 課 時 間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為 原 則,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依 排 定 課 程 時 間 為 準 聯 絡 方 式 招 生 處 :03-4581196 分 機 3231-3236 或 3221-3226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03-4581196 分 機 7200( 系 主 任 ) 分 機 7201( 系 辦 公 室 ) 貳 報 考 資 格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5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參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3 頁 之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二 報 考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審 查 及 轉 入 本 校 資 料 庫 作 為 註 冊 入 學 之 用, 不 會 將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第 三 者 使 用, 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6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現 場 報 名 : 105 年 8 月 4 日 ( 四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5 年 8 月 18 日 ( 四 ) 下 午 16 時 止, 攜 帶 應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及 證 件, 親 送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處 ( 行 政 大 樓 1 樓 A110 辦 公 室 ) 伍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105 年 8 月 4 日 ( 四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5 年 8 月 19 日 ( 五 ) 下 午 16 時 止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並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親 送 至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處 辦 理 ( 行 政 大 樓 1 樓 A110 辦 公 室 ) 報 名 資 料 袋 中 應 繳 報 名 資 料, 請 考 生 確 實 查 核 無 誤, 如 因 文 件 不 齊 等 因 素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完 成 報 名 後 各 項 文 件 概 不 退 還 一 報 名 表 : 上 網 下 載 報 名 表, 請 填 寫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後, 並 確 認 切 結 內 容 後, 於 下 方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二 繳 驗 證 件 : 應 繳 交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 歷 ) 力 資 格 證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簡 章 附 件 二 (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三 考 生 務 必 於 105 年 8 月 19 日 ( 五 )16 時 前 將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等 文 件 - 附 件 二 等 資 料, 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 行 政 大 樓 1 樓 A110 辦 公 室 ) 四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之 考 生, 一 律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七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黏 貼 於 信 封 外 五 其 他 : 1.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次 繳 齊,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2.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但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均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開 除 學 籍 3. 凡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繳 驗 証 件 不 符 者, 不 受 理 報 名 陸 成 績 計 算 與 成 績 查 詢 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請 於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http://enter.uch.edu.tw/exam_std_apply/app4.aspx 柒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成 績 :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 ( 一 ) 上 午 11 時 至 8 月 23 日 ( 二 ) 中 午 12 時 止 二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三 ) 傳 真 至 (03)250-3900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7

捌 錄 取 方 式 一 各 系 最 低 分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考 生 成 績 皆 未 達 該 系 科 別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不 錄 取 二 考 生 如 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缺 繳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按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暨 備 取 生 若 干 人,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序 按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之 在 校 成 績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統 測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四 錄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及 同 分 比 序 均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酌 學 生 在 校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人 員 五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按 備 取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依 考 生 報 名 表 登 錄 之 聯 絡 電 話, 依 電 話 方 式 通 知 考 生 辦 理 報 到 六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七 考 生 所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如 發 現 與 報 名 時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矇 混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不 退 報 名 費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覺 者, 立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玖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8 月 24 日 ( 三 ) 上 午 11 時 放 榜, 並 於 網 頁 公 告 ( 網 址 :http://enter.uch.edu.tw/a8.asp) 並 於 當 日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須 知 拾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為 105 年 8 月 25 日 (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6 時 止 二 正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規 定 及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辦 理 正 取 生 報 到 ( 如 報 到 時 來 不 及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須 於 八 月 底 前 補 交,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如 因 特 殊 理 由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時, 應 填 具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件 六 ) 簽 名 後, 將 本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交 予 委 託 人, 受 委 託 人 應 攜 帶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及 報 到 所 應 攜 帶 之 文 件 前 來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依 序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四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日 期 將 於 105 年 8 月 26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8 月 26 日 ( 五 ) 下 午 16 時 止,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拾 壹 考 生 申 訴 及 異 議 一 申 訴 範 園 : 凡 考 生 ( 或 考 生 家 長 ) 針 對 報 名 過 程 試 場 違 規 處 理 成 績 複 查 登 記 分 發 及 其 他 有 關 試 務 事 項, 認 為 行 政 措 施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執 行 疏 失, 致 權 益 受 損,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或 敘 明 理 由,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申 訴 期 限 : 自 報 名 之 日 起 至 放 榜 後 5 日 內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8

三 申 訴 方 式 : 應 填 妥 考 生 申 訴 書 格 式 如 ( 附 件 五 ), 載 明 考 生 資 料 及 申 訴 事 由,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03-2503900),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舉 凡 匿 名 攻 訐 誣 陷 之 申 訴 事 由, 概 不 受 理 四 處 理 程 序 :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接 獲 考 生 異 議 書 後, 應 即 召 開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調 查 事 實 作 成 決 議, 並 於 7 日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9

附 件 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考 生 編 號 : 姓 名 報 名 表 報 名 系 別 畢 業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系 材 料 製 造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家 長 姓 名 家 長 聯 絡 電 話 繳 交 資 料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在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105 年 統 測 成 績 單 影 本 ( 未 參 加 105 年 統 測 )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如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放 棄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違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2.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所 填 ( 繳 交 ) 各 項 資 料 ( 證 件 )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即 使 已 獲 錄 取, 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撤 銷 學 籍, 已 畢 業 者,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時, 已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有 關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10

附 件 二 一 身 分 證 黏 貼 處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正 面 請 浮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反 面 請 浮 貼 二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黏 貼 處 請 浮 貼 三 在 校 成 績 單 在 校 成 績 單 黏 貼 處 ( 可 隨 件 附 於 表 後 ) 請 浮 貼 四 統 測 成 績 單 統 測 成 績 單 黏 貼 處 ( 可 隨 件 附 於 表 後 ) 請 浮 貼 11

附 件 三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考 生 編 號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系 別 : 土 木 工 程 系 材 料 製 造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複 查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得 分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申 請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傳 真 向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號 碼 (03)250-3900 2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概 不 受 理 委 託 他 人 考 生 本 人 或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4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105 年 8 月 23 日 ( 二 ) 中 午 12 時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2

附 件 四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連 絡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原 因 : 正 取 其 他 學 校, 系 別 名 稱 : 備 取 其 他 學 校, 系 別 名 稱 : 暫 時 放 棄 繼 續 升 學 其 他 : 此 致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名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簽 名 後, 於 105 年 8 月 25 日 下 午 16 時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傳 至 03-2503900, 或 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本 校 用 完 印 後, 立 即 將 錄 取 生 存 查 聯 寄 回, 以 利 考 生 進 行 其 他 管 道 入 學 2.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錄 取 生 慎 重 考 慮 3. 本 校 服 務 電 話 :(03)458-1196 分 機 3231~ 3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錄 取 生 存 查 聯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確 已 向 本 校 提 出 放 棄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學 續 招 招 生 系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3

附 件 五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申 訴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生 編 號 姓 名 申 訴 考 生 日 ( ) 身 分 證 字 號 連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土 木 工 程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報 考 系 別 材 料 製 造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事 由 : 注 意 事 項 : 請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相 關 資 料 傳 真 至 本 校 申 請 (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不 予 受 理 ) 傳 真 號 碼 (03)250-3900 14

附 件 六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為 ( 事 由 ), 未 能 於 105 年 8 月 25 日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擬 委 託 ( 被 委 託 人 姓 名 ) 代 為 全 權 辦 理, 如 有 任 何 錯 誤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被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住 址 : 與 委 託 人 之 關 係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備 註 : 請 被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15

16 附 件 七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 封 面 ) 3 2 0 9 7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寄 交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 2 9 號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附 件 二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1 0 5 年 統 測 成 績 單 正 本 ( 未 參 1 0 5 年 統 測 ) 報 考 人 地 址 : 報 考 人 : 手 機 : 報 考 系 別 : 土 木 工 程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材 料 製 造 科 技 學 位 學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