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 刊 102 年 5 月 /203 期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相 關 議 題 問 答 ( 下 ) 銓 敍 部 退 撫 司 肆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建 構 多 層 次 年 金 的 相 關 問 題 十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為 何 要 實 施 多 層 次 年 金? 相 關 規 劃 是 否 閉 門 造 車 或 倉 促 形 成? 審 酌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如 繼 續 維 持 現 行 確 定 給 付 制, 除 將 加 劇 國 家 財 政 困 難 的 窘 境 外, 也 會 再 擴 大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缺 口 ; 因 此, 本 部 早 從 90 年 間 即 已 委 託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著 手 研 究 建 構 一 套 全 新 的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並 已 完 成 近 20 個 專 題 研 究, 經 參 酌 與 我 國 國 情 相 當 及 OECD 先 進 國 家 的 前 例, 本 於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衡 平 各 職 域 間 退 休 權 益 保 障 差 距 的 政 策 思 維, 透 過 公 共 年 金 計 畫 職 業 年 金 計 畫 以 及 個 人 儲 蓄 及 年 金 計 畫 建 構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適 用 的 多 層 次 制 度 設 計, 藉 由 發 揮 再 分 配 保 險 或 儲 蓄 等 功 能, 既 有 利 國 家 人 才 交 流, 也 能 減 輕 國 家 財 政 負 擔, 並 具 體 保 障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老 年 生 活 安 穩 無 虞 十 一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的 多 層 次 年 金 退 休 制 度, 是 否 影 響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基 本 生 活? 本 次 為 新 進 人 員 規 劃 的 多 層 次 年 金 退 休 制 度, 除 了 6 至 7 成 的 確 定 給 付 基 本 保 障 ( 退 休 金 規 劃 占 40%; 公 保 年 金 規 劃 占 15%) 外 ; 還 規 劃 有 3 至 4 成 的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金, 透 過 自 主 投 資 機 制, 在 預 期 投 資 報 酬 率 為 4% 時, 至 少 可 達 成 75% 的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 如 提 高 投 資 報 酬 率 到 5% 時, 整 體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可 望 接 近 80%, 並 不 會 比 現 行 制 度 差, 也 不 必 擔 心 基 金 破 產, 可 確 保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安 穩 並 能 為 國 家 羅 致 優 秀 人 才 十 二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不 採 完 全 確 定 提 撥 制 的 理 由 為 何?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兼 採 確 定 給 付 與 確 定 提 撥 的 多 層 次 年 金 設 計 而 非 完 全 確 定 提 撥 制, 是 希 望 藉 由 新 的 活 水 注 入 退 撫 基 金 以 提 高 共 同 收 益, 維 持 基 金 財 務 穩 健 及 永 續 經 營 所 以,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金 仍 先 採 雙 層 制 ; 未 來 將 視 整 體 政 經 環 境 的 發 展 情 形 制 度 推 行 情 況 基 金 運 作 穩 健 與 否, 於 時 機 成 熟 時, 再 推 動 完 全 確 定 提 撥 制 十 三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實 施 多 層 年 金, 是 否 須 負 擔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債 務? 有 無 潛 藏 負 債 的 問 題? 未 來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將 與 現 職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採 財 務 切 割 並 分 帳 管 理, 新 進 人 員 無 須 承 擔 現 職 人 員 及 已 退 人 員 的 潛 藏 負 債 此 外, 未 來 新 進 人 員 確 定 給 50
考 銓 平 台 付 制 部 分 的 退 撫 基 金 是 採 足 額 提 撥, 不 會 有 潛 藏 負 債 的 問 題 十 四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實 施 多 層 年 金 後, 現 行 退 撫 基 金 是 否 會 因 沒 有 活 水 收 入, 反 而 加 速 破 產? 由 於 新 進 人 員 確 定 給 付 的 財 務 收 入 還 是 會 加 入 原 退 撫 基 金 一 併 投 資 運 用, 所 以 只 要 分 戶 設 帳 帳 務 清 楚, 一 定 可 以 有 效 延 後 現 行 退 撫 基 金 的 破 產 困 境 ( 這 有 委 託 精 算 公 司 的 財 務 精 算 數 據 為 證 ), 絕 不 會 有 加 速 破 產 的 情 形 發 生 伍 延 後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的 相 關 問 題 十 五 延 後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由 85 制 改 為 90 制 的 條 件 及 規 定 如 何? 本 次 改 革 是 在 自 願 退 休 的 條 件 並 未 變 更 的 前 提 下, 對 於 任 職 滿 25 年 自 願 退 休 的 公 務 人 員, 規 定 其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銜 接 現 行 85 制 ( 年 資 加 年 齡 合 計 數 ) 逐 年 延 後 至 90 制 ; 即 由 100 年 1 月 1 日 85 制 施 行 時 的 年 滿 50 歲 ( 指 標 數 為 75), 逐 年 延 後 至 110 年 指 標 數 為 85, 再 自 111 年 起 調 整 指 標 數 為 86, 逐 年 調 整 至 115 年 為 90 制 換 言 之, 自 115 年 以 後, 任 職 滿 25 年 退 休 者 的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為 65 歲 ; 任 職 滿 30 年 者 則 為 60 歲 十 六 延 後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至 90 制 後, 公 務 人 員 如 想 提 前 退 休, 仍 有 哪 些 選 擇? 本 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對 於 自 願 退 休 的 條 件 並 未 變 更 ( 任 職 滿 5 年 以 上, 年 滿 60 歲 ; 任 職 滿 25 年 ) 因 此, 公 務 人 員 只 要 任 職 滿 2 5 年, 縱 使 未 達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65 歲 ), 仍 可 選 擇 自 願 退 休, 並 就 以 下 退 休 金 請 領 方 式 作 選 擇 : ( 一 )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 其 中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可 依 規 定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 二 ) 領 展 期 月 退 休 金 : 至 年 滿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之 日 起, 才 開 始 領 取 ( 三 ) 領 減 額 月 退 休 金 : 提 前 於 年 滿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前, 開 始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 每 提 前 1 年, 減 發 4%, 最 多 得 提 前 5 年, 減 發 20% ( 四 ) 領 公 保 年 金 : 無 論 公 務 人 員 選 擇 何 種 退 休 金 請 領 方 式, 只 要 已 符 合 公 保 年 金 的 請 領 條 件 ( 加 保 15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65 歲 加 保 20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60 歲 加 保 30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55 歲 ), 就 可 以 自 退 休 生 效 日 起, 開 始 請 領 公 保 年 金, 不 會 受 到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的 影 響 十 七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銜 接 現 行 85 制 逐 年 調 至 90 制, 對 於 已 符 合 85 制 指 標 數 退 休 條 件 的 公 務 人 員 有 無 影 響? 對 於 危 勞 職 務 者 有 無 特 別 規 範? ( 一 ) 為 求 改 革 措 施 溫 和 漸 進 及 務 實 可 行,90 制 的 實 施 將 與 85 制 的 10 年 緩 衝 期 ( 指 標 數 ) 銜 接, 51
月 刊 102 年 5 月 /203 期 因 此, 對 於 日 後 已 符 合 85 制 退 休 條 件 的 公 務 人 員, 將 不 會 因 為 90 制 的 實 施 而 受 到 權 益 的 影 響 ( 二 ) 為 兼 顧 不 同 職 業 工 作 性 質 的 差 異, 對 於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擔 任 特 殊 危 勞 職 務 者 ( 如 警 察 消 防 及 醫 護 人 員 等 ), 不 納 入 90 制 的 適 用 對 象 ( 三 ) 已 任 職 滿 15 年 且 屬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的 身 心 障 礙 公 務 人 員, 現 行 退 休 法 已 訂 有 經 命 令 退 休 者, 不 受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限 制 規 定 陸 優 惠 存 款 問 題 十 八 外 界 質 疑 為 何 未 將 優 惠 存 款 併 入 本 次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一 併 處 理? 本 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實 際 上 已 將 優 惠 存 款 及 退 休 年 金 給 與 機 制 一 併 納 入 考 量, 並 作 多 面 向 的 處 理 也 就 是 說, 一 方 面 調 降 退 休 金 給 與, 另 一 方 面 將 優 惠 存 款 納 入 改 革 具 體 作 法 包 括 : 廢 除 從 優 逆 算 表, 現 職 人 員 以 舊 制 年 資 實 際 領 取 的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 此 外, 除 了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休 者 外, 不 論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是 否 超 過 80%, 均 調 降 其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十 九 如 全 面 廢 除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再 搭 配 以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補 貼 退 休 人 員, 是 否 可 行? 或 者 僅 廢 除 優 惠 存 款 而 不 予 調 降 退 休 金 的 給 與 金 額, 是 否 可 行? ( 一 )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如 果 廢 除, 則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的 生 活 恐 怕 立 即 失 去 保 障, 且 可 能 產 生 退 休 人 員 群 起 要 求 改 領 月 退 休 金 等 相 關 問 題 如 果 廢 除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後, 另 規 定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彌 補 退 休 人 員 來 取 代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則 對 於 政 府 財 政 並 無 助 益, 且 欠 缺 改 革 效 益, 恐 再 引 起 社 會 輿 論 的 抨 擊, 造 成 治 絲 益 棼 的 窘 境 ( 二 ) 依 照 現 行 退 休 制 度, 在 不 加 計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時, 月 退 休 金 就 會 有 超 過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80% 以 上 的 情 形 因 此, 如 果 只 廢 除 優 惠 存 款 18% 制 度, 仍 然 無 法 完 全 達 到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的 目 標 ( 三 ) 此 外, 退 撫 基 金 實 施 後, 是 由 政 府 與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繳 費, 用 來 支 付 新 制 年 資 的 退 休 金 ; 舊 制 年 資 的 退 休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則 是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因 此, 雖 廢 除 18%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能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但 對 於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問 題 仍 無 法 改 善, 所 以, 退 休 金 仍 然 有 必 要 一 併 調 降 二 十 政 務 人 員 為 什 麼 可 以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是 政 府 早 期 為 補 貼 軍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微 薄, 連 帶 影 響 退 休 所 得 偏 低 而 建 立 的 政 策 性 福 利 措 施 所 以 在 過 去 政 務 人 員 多 由 軍 公 教 人 員 中 擇 優 出 任 的 情 形 下, 如 果 這 些 人 員 轉 任 52
考 銓 平 台 政 務 人 員 前 原 有 的 優 惠 存 款 權 益 不 予 保 障, 則 形 同 對 轉 任 政 務 人 員 者 的 懲 罰, 不 僅 不 公 平, 也 會 造 成 國 家 延 攬 優 秀 政 務 人 才 的 困 難, 所 以 歷 來 都 同 意 政 務 人 員 舊 制 年 資 所 領 一 次 退 職 酬 勞 金 及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可 以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二 十 一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的 已 退 休 人 員, 是 否 也 要 納 入 改 革 方 案 的 適 用 對 象, 一 併 調 降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 一 ) 本 次 改 革 如 果 只 將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納 入 適 用 對 象, 將 造 成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與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的 已 退 休 人 員 在 改 革 後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相 近, 但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者 仍 保 有 優 惠 存 款 本 金 的 不 公 平 現 象 因 此, 才 規 劃 將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的 已 退 休 人 員 納 入 ( 二 ) 但 是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的 已 退 休 人 員 舊 制 年 資 可 以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的 金 額 有 2 筆 : 一 為 一 次 退 休 金 ; 一 為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本 次 退 撫 制 度 的 改 革, 對 於 84 年 7 月 2 日 以 後 退 休 且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的 已 退 休 人 員, 也 必 須 和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的 人 一 併 調 降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的 利 率, 但 所 支 領 的 一 次 退 休 金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仍 維 持 18% 的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二 十 二 未 來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調 降 後, 已 退 休 人 員 在 前 3 次 改 革 中 被 調 降 的 優 惠 存 款 金 額 是 否 可 以 恢 復? ( 一 ) 依 照 現 行 規 定,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舊 制 年 資 領 取 的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可 以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雖 有 2 道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公 式 的 限 制, 但 其 中 舊 制 年 資 領 取 的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是 依 照 從 優 逆 算 表, 以 較 優 厚 的 方 式 計 算, 比 實 際 領 取 的 舊 制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更 高 如 果 要 廢 除 2 道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公 式, 重 新 核 算 優 惠 存 款 金 額, 就 必 須 廢 除 從 優 逆 算 表, 改 以 舊 制 年 資 實 際 領 取 的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計 算 ; 果 真 如 此, 則 部 分 退 休 人 員 的 優 惠 存 款 金 額 恐 將 會 比 現 在 更 低 因 此, 未 來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調 降 後, 已 退 休 人 員 仍 然 照 現 在 的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金 額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不 予 變 動 ( 二 ) 本 次 改 革 優 惠 存 款 是 以 調 降 利 率 方 式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金 額 不 變, 退 休 人 員 可 免 於 來 回 奔 波 辦 理 回 存 及 提 領, 也 可 以 避 免 部 分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金 額 回 存, 造 成 外 界 的 誤 解 柒 其 他 問 題 二 十 三 本 次 改 革 是 否 會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潮? 銓 敍 部 有 何 因 應 措 施? 本 次 改 革 方 案 內 容 於 對 外 公 布 後, 隨 即 在 全 國 舉 辦 33 場 次 座 談 會, 與 會 人 員 普 遍 認 為 現 職 人 員 53
月 刊 102 年 5 月 /203 期 為 提 高 日 後 退 休 所 得, 多 數 將 選 擇 延 後 退 休, 以 增 加 年 資 提 高 退 休 給 付, 不 會 提 早 在 方 案 實 施 前 辦 理 退 休 茲 為 鼓 勵 有 豐 富 經 驗 的 公 務 人 員 續 任, 爰 規 劃 對 於 方 案 實 施 前 已 經 符 合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的 條 件 者 ( 例 如 : 已 符 合 起 支 年 齡 或 85 制 指 標 數 者 ), 無 論 未 來 在 何 時 退 休, 都 保 障 其 退 休 金 ( 不 含 補 償 金 ) 的 計 算 方 式 和 已 退 休 人 員 相 同 簡 單 來 說, 本 次 改 革 係 以 鼓 勵 續 任 的 方 式, 來 替 代 限 制 搶 退 措 施 二 十 四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與 分 擔 比 例 的 調 整 情 形 為 何? ( 一 ) 按 本 次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的 法 定 提 撥 費 率, 將 由 現 行 12% 至 15%, 調 整 為 12% 至 18% 至 於 未 來 實 際 提 撥 費 率, 將 俟 日 後 財 務 精 算 及 退 撫 基 金 的 營 運 與 收 益 情 形 釐 定 ( 二 )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的 分 擔 比 例 ( 現 行 是 公 務 人 員 負 擔 35%, 政 府 負 擔 65%), 原 規 劃 調 整 為 各 負 擔 50% 但 經 參 考 本 部 舉 辦 座 談 會 及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代 表 意 見 後, 為 避 免 對 公 務 人 員 衝 擊 過 大, 並 考 量 公 務 人 員 的 負 擔 能 力, 已 調 整 為 政 府 負 擔 60%, 公 務 人 員 負 擔 40% 對 於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仍 有 助 益 二 十 五 本 次 改 革 檢 討 月 撫 慰 金 制 度 的 理 由 為 何? ( 一 ) 月 撫 慰 金 制 度 原 是 為 導 引 退 休 人 員 擇 領 月 退 休 金 而 設 計, 但 實 施 以 來, 已 產 生 部 分 退 休 人 員 任 職 及 繳 費 年 資 短,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及 月 撫 慰 金 的 年 限 合 計 過 長 等, 違 反 權 利 義 務 對 等 原 則 的 情 形, 同 時 也 造 成 退 撫 基 金 的 沉 重 壓 力, 進 而 增 加 年 輕 公 務 人 員 的 負 擔, 違 反 世 代 正 義 原 則 ( 二 ) 退 休 制 度 照 護 對 象, 應 為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本 人 而 不 是 遺 族, 加 上 我 國 已 建 構 公 保 勞 保 及 國 民 年 金 等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所 以 月 撫 慰 金 已 不 具 必 要 性 此 外, 目 前 領 受 月 撫 慰 金 的 遺 族, 其 實 有 一 部 分 是 兼 領 退 撫 給 與 者 ( 同 時 重 複 支 領 國 家 的 給 與 ), 所 以 為 免 影 響 退 撫 基 金 支 付 能 力, 並 使 照 護 退 休 人 員 的 本 旨 不 致 淪 喪, 月 撫 慰 金 制 度 實 有 必 要 檢 討 調 整 二 十 六 月 撫 慰 金 制 度 將 會 如 何 調 整? ( 一 ) 月 撫 慰 金 制 度 不 會 完 全 取 消 但 領 取 對 象 將 刪 除 已 成 年 而 身 心 障 礙, 致 無 謀 生 能 力 之 子 女 至 於 配 偶 領 取 月 撫 慰 金 的 條 件 也 有 所 變 動 ; 謹 列 表 說 明 如 下 頁 表 ( 二 )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亡 故 時, 如 果 配 偶 不 符 合 婚 姻 關 係 所 定 條 件, 仍 可 請 領 一 次 撫 慰 金 ; 如 果 只 是 未 達 請 領 年 齡 60 歲, 則 可 以 選 擇 自 60 歲 時 再 開 始 領 取 月 撫 慰 金 54
考 銓 平 台 項 目 現 行 規 定 改 革 後 1. 配 偶 1. 配 偶 2.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已 成 年 因 身 心 2. 未 成 年 子 女 領 取 對 象 障 礙 而 無 謀 生 能 力 之 子 女 3. 父 母 3. 父 母 1/2 月 退 休 金 1/3 月 退 休 金 ( 加 計 新 增 公 保 遺 屬 年 金 後, 實 際 金 額 將 與 月 額 度 ( 金 額 ) 退 休 金 的 一 半 相 當 ) 特 別 貧 困 之 未 再 婚 配 偶, 得 支 領 1/2 月 退 休 金 配 偶 申 領 條 件 ( 年 齡 ) 年 滿 55 歲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年 滿 60 歲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1. 退 休 生 效 時 存 有 婚 姻 關 係 1. 婚 姻 關 係 在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亡 故 配 偶 申 領 條 件 ( 婚 姻 關 係 ) 2. 婚 姻 關 係 在 退 休 生 效 前 已 累 計 達 2 年 以 上 3. 未 再 婚 前, 已 累 計 有 15 年 以 上 2. 未 再 婚 其 他 限 制 對 於 已 領 有 政 府 支 付 之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或 公 庫 支 給 之 定 期 給 與 者, 並 無 不 得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的 規 定 明 定 已 領 有 政 府 支 付 之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或 公 庫 支 給 之 定 期 給 與 者, 不 得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 三 ) 新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1 年 內 死 亡 者, 遺 族 領 取 月 撫 慰 金 條 件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至 於 新 法 施 行 前 已 經 本 部 審 定 並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者, 也 不 受 改 革 方 案 影 響 二 十 七 未 來 公 務 人 員 的 月 退 休 金 是 否 仍 隨 現 職 人 員 調 薪 而 調 整?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所 領 的 月 退 休 金, 遇 有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調 整 時, 隨 同 調 整 的 規 定, 在 本 次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中, 已 併 同 檢 討 調 整, 並 規 劃 改 由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視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環 境 政 府 及 退 撫 基 金 財 務 狀 況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及 現 職 人 員 待 遇 調 整 與 否, 衡 酌 調 整 之 二 十 八 本 次 改 革 對 於 弱 勢 者 有 無 適 切 的 保 障? 本 次 改 革 訂 有 弱 勢 保 障 原 則 - 保 障 退 休 所 得 偏 低 的 人 員, 使 這 些 人 在 改 革 施 行 後 的 基 本 生 活 仍 能 獲 得 合 理 保 障 ; 其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公 務 人 員 於 適 用 退 休 金 逐 年 調 降 機 制 後, 如 其 扣 減 結 果,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總 額 低 於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與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數 額 (32,160 元 ) 者, 應 保 障 其 每 月 領 取 32,160 元 ( 二 ) 如 因 本 人 所 具 條 件 ( 年 資 短 淺 且 職 等 較 低 者 ), 致 領 取 的 每 月 退 休 所 得 本 來 就 少 於 32,160 元 者, 則 依 其 本 身 所 具 的 條 件 計 給 退 休 所 得 ( 不 予 扣 減 也 不 予 增 加 ) 二 十 九 政 務 人 員 是 否 納 為 本 次 改 革 的 適 用 對 象? 是 否 有 獨 厚 政 務 人 員 的 情 形? 55
月 刊 102 年 5 月 /203 期 ( 一 ) 過 去 政 務 人 員 多 自 常 任 文 官 培 養 而 來, 其 退 職 制 度 的 設 計, 大 致 都 與 常 任 文 官 相 同, 在 85 年 5 月 1 日 開 始 參 加 退 撫 基 金 但 9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制 度 已 改 為 離 職 儲 金 制, 非 由 軍 公 教 直 接 轉 任 的 政 務 人 員 甚 至 不 能 參 加 離 職 儲 金, 沒 有 任 何 退 職 給 與 的 保 障 ( 二 ) 本 次 改 革 對 於 政 務 人 員 依 照 93 年 1 月 1 日 前 規 定, 支 領 退 職 酬 勞 金 或 依 規 定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且 兼 具 退 撫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都 必 須 一 體 適 用 所 以, 退 職 政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所 得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未 來 也 要 隨 著 調 降, 沒 有 例 外, 這 絕 非 獨 厚 政 務 人 員 ( 三 ) 事 實 上, 政 務 人 員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可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的 額 度, 在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的 調 整 方 案 中, 已 降 至 以 200 萬 為 上 限 ( 政 務 人 員 是 上 一 次 優 惠 存 款 調 整 方 案 中, 退 休 所 得 減 最 多 者, 每 月 利 息 大 約 已 減 少 2 萬 元 ); 本 次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將 因 利 率 調 降 再 減 少 一 半, 部 分 年 資 較 長 者, 扣 減 金 額 也 都 有 2 萬 元 以 上 所 以 經 過 歷 次 改 革 下 來, 政 務 人 員 的 扣 減 金 額 實 仍 高 於 常 任 文 官 三 十 本 次 改 革 對 於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的 規 劃 有 無 肥 大 官 瘦 小 吏 的 情 形? ( 一 ) 目 前 改 革 方 案 中 規 劃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是 以 不 超 過 現 職 待 遇 80% 為 原 則 ; 未 來 計 算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的 公 式, 在 分 子 部 分 是 包 含 月 退 休 金 及 優 存 利 息 ( 或 保 險 年 金 ), 分 母 部 分 則 以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非 主 管 職 務 的 本 ( 年 功 ) 俸 及 專 業 加 給 ( 即 非 主 管 人 員 實 質 薪 資 ) 計 算 ; 公 式 如 下 : 月 退 休 金 + 優 存 利 息 ( 或 保 險 年 金 ) 本 ( 年 功 ) 俸 + 專 業 加 給 加 權 平 均 數 ( 二 ) 未 來 新 的 計 算 公 式 是 以 月 所 得 為 計 算 基 礎, 項 目 清 楚 簡 單 且 已 貼 近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非 主 管 的 每 月 現 職 待 遇 ; 尤 其 是 不 計 入 主 管 加 給, 已 可 以 避 免 過 去 中 低 層 同 仁 一 再 質 疑 的 肥 大 官 瘦 小 吏, 也 沒 有 所 謂 改 小 不 改 大 或 改 常 務 人 員 而 不 改 政 務 人 員 的 問 題 所 以, 未 來 退 休 所 得 不 會 有 主 管 和 非 主 管 的 差 異 此 外, 依 照 改 革 方 案 計 算 的 結 果, 低 職 等 者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較 高, 而 高 職 等 者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較 低, 也 就 是 說 低 所 得 者 扣 得 少, 高 所 得 者 扣 得 多, 也 符 合 本 次 改 革 希 望 達 到 所 得 重 分 配 的 目 的 三 十 一 本 次 改 革 的 實 施 日 期 是 否 延 後 1 年, 改 為 自 106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本 次 改 革 的 相 關 措 施, 包 括 退 休 金 計 算 基 準 基 數 內 涵 及 優 惠 存 56
考 銓 平 台 款 利 率 調 整 等, 仍 然 以 105 年 1 月 1 日 為 實 施 時 間, 基 本 方 向 與 原 則 從 未 改 變 但 考 慮 改 革 方 案 涉 及 現 職 及 已 退 休 人 員 權 益 重 大 變 更, 為 顧 及 信 賴 保 護 的 法 律 層 面 問 題, 遵 照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525 號 解 釋 意 旨, 徵 詢 法 律 學 者 專 家 意 見, 並 參 考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由 75 制 改 為 85 制 的 改 革 前 例, 因 此 規 劃 1 年 的 緩 衝 期 間, 以 避 免 發 生 違 憲 情 形, 所 以 沒 有 延 後 1 年 實 施 的 問 題 三 十 二 本 次 年 金 改 革, 軍 教 人 員 是 否 將 與 公 務 人 員 同 步 改 革? 本 次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是 屬 全 面 性 及 整 體 性 的 改 革, 在 軍 公 教 退 休 制 度 調 整 部 分, 考 試 院 及 行 政 院 規 劃 將 針 對 已 退 現 職 及 新 進 等 三 類 人 員 同 步 進 行 改 革, 並 同 時 實 施 三 十 三 公 保 年 金 規 劃 是 否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改 革 一 致? 不 同 的 理 由 為 何? 公 保 年 金 改 革 會 與 職 業 年 金 改 革 併 同 實 施, 但 有 些 差 別 ; 謹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公 保 加 保 對 象 不 只 公 務 人 員, 所 以 公 保 年 金 相 關 規 劃 不 可 能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完 全 一 致 因 此, 才 設 計 有 基 本 年 金 及 超 額 年 金, 且 配 合 政 府 的 私 校 退 休 年 金 政 策, 公 保 年 金 溯 自 99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 至 於 年 金 化 前 已 加 保 者, 仍 可 自 行 選 擇 領 一 次 給 付 或 年 金 ( 不 強 制 領 年 金 ) ( 二 ) 相 較 於 101 年 11 月 13 日 經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兩 院 會 銜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的 公 保 法 修 正 草 案, 本 次 改 革 再 酌 作 調 整 如 下 : 1. 養 老 及 死 亡 給 付 的 計 算 基 準 改 以 15 年 平 均 保 俸 ; 一 次 給 付 採 計 年 資 提 高 為 35 年 ;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都 有 的 基 本 年 金 率 調 高 為 0.75%( 由 公 保 基 金 負 擔 ) 2. 在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上 限 調 降 為 75% 下, 未 領 有 定 期 給 付 職 業 年 金 的 被 保 險 人, 除 基 本 年 金 外, 尚 可 領 超 額 年 金 ( 由 服 務 單 位 負 擔 ; 年 金 給 付 率 合 計 最 高 至 1.3%) 3. 由 於 公 保 年 金 是 新 建 立 的 制 度, 沒 有 設 計 逐 年 調 整 的 過 渡 期 間 需 要 但 上 述 調 整 後, 被 保 險 人 基 本 年 金 權 益 仍 予 維 護, 不 受 影 響 三 十 四 依 據 試 算 結 果, 為 何 本 次 退 休 改 革 方 案 後, 在 最 初 幾 年 內, 還 是 會 有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超 過 80% 的 情 形? 因 本 次 退 休 改 革 方 案 推 動 過 程 中, 為 符 合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所 以 秉 持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525 號 解 釋 的 意 旨, 採 取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逐 年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所 以 改 革 方 案 初 期, 還 是 會 發 生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超 過 80% 的 情 形 ; 但 如 能 按 規 劃 期 程 通 過 執 行, 數 年 後 就 可 達 到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不 超 過 80% 的 政 策 目 標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