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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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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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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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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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應 試 簡 章..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通 過 紅 色 劃 線 部 份 為 本 次 修 正 內 容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貳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凡 年 滿 歲 ( 以 報 名 日 計 算 ),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並 具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者 ( 二 ) 無 違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或 受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已 期 滿 者 註 : 所 稱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或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在 學 學 生 持 有 學 生 證 ( 有 蓋 註 冊 章 ) 者 二 報 名 單 位 : ( 一 ) 凡 各 壽 險 公 司 之 新 進 業 務 人 員, 應 經 由 各 該 壽 險 公 司 向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壽 險 公 會 ) 報 名 ( 二 ) 凡 壽 險 代 理 人 或 經 紀 人 公 司 之 新 進 業 務 人 員, 應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所 屬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三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應 經 由 壽 險 公 司 彙 整 報 名 資 料 統 一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另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經 由 壽 險 公 司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 二 )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經 紀 人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應 經 由 其 所 屬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彙 整 報 名 資 料 統 一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 三 ) 凡 經 報 名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非 符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退 費 標 準 者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延 期 測 驗 第 頁 ( 共 頁 )

四 報 名 日 期 及 測 驗 日 期 : ( 一 ) 壽 險 公 會 以 每 週 二 為 辦 理 報 名 基 準 日, 由 各 報 名 單 位 彙 整 測 驗 報 名 人 員 資 料 並 按 統 一 格 式 鍵 置 電 腦 檔 電 腦 連 線 方 式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 二 ) 壽 險 公 會 受 理 各 報 名 單 位 之 報 名 日 期 及 辦 理 測 驗 日 期 公 布 於 壽 險 公 會 網 站 測 驗 登 錄 園 地 ( 網 址 :http://www.lia-roc.org.tw), 另 各 報 名 單 位 之 報 名 受 理 日 期 請 逕 洽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查 詢 五 報 名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繳 交 方 式 : 請 向 報 名 單 位 指 定 承 辦 人 員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經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後 報 名 單 位 再 依 通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相 關 報 名 費 用 ( 一 ) 專 業 科 目 ( 含 保 險 實 務 及 保 險 法 規 二 單 元 ) 為 新 台 幣 元 整 ( 二 ) 共 同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 為 新 台 幣 元 整 六 報 名 審 查 : ( 一 ) 報 名 資 料 經 審 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為 報 名 審 查 不 合 格, 壽 險 公 會 得 逕 予 刪 除 其 報 名 資 格, 並 酌 收 共 同 科 目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元, 專 業 科 目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元. 報 名 時 年 齡 未 滿 歲 ( 共 同 科 目 不 在 此 限 ). 學 歷 在 高 中 ( 職 ) 或 同 等 學 歷 以 下 畢 業 者 ( 共 同 科 目 不 在 此 限 ). 無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台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者. 重 複 報 名 當 次 測 驗 者. 以 往 參 加 本 測 驗 有 違 反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受 處 分 而 未 屆 滿 者. 受 懲 處 登 錄 處 分 而 尚 未 期 滿 者. 報 名 單 位 檢 送 之 報 名 資 料 錯 誤 遺 漏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 二 ) 已 報 名 前 次 測 驗 但 於 成 績 公 布 前 再 報 名 者,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取 消 該 次 報 名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七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參 加 本 測 驗 之 處 理 方 式 : ( 一 ) 報 名 報 名 時 報 名 單 位 應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手 冊 ( 影 本 ) 事 先 向 壽 險 公 會 申 請, 經 壽 險 公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即 可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 事 後 恕 不 受 理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 二 ) 測 驗 試 場 由 壽 險 公 會 於 測 驗 地 點 另 設 殘 障 試 場, 報 名 單 位 應 依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所 列 之 時 間 地 點 於 測 驗 當 日 派 員 協 助 各 該 殘 障 人 士 到 指 定 之 殘 障 試 場 應 試 ( 三 ) 測 驗 方 式. 全 盲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自 備 點 字 筆 以 點 字 紙 填 答, 點 字 紙 由 壽 險 公 會 提 供 並 派 報 第 頁 ( 共 頁 )

念 人 員 報 念 試 題, 每 一 試 題 次, 測 驗 時 間 相 同, 但 如 測 驗 時 間 終 了 試 題 尚 未 報 念 完 畢, 以 報 念 全 部 試 題 結 束 為 準. 肢 體 障 礙 : 以 延 長 測 驗 時 間 辦 理 ( 測 驗 時 間 為 分 鐘 者 延 長 分 鐘, 分 鐘 者 延 長 分 鐘 ). 視 覺 障 礙 : 由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從. 或. 中, 申 請 一 項 辦 理 八 測 驗 日 適 逢 颱 風 來 襲 處 理 方 式 :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以 報 名 之 考 區 所 在 縣 市 政 府 宣 佈 停 止 上 班, 則 該 測 驗 考 區 停 止 辦 理, 如 遇 停 止 辦 理 之 考 區, 請 該 考 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逕 向 原 測 驗 報 名 單 位 洽 辦 退 費 相 關 事 宜 ( 有 關 各 縣 市 政 府 停 止 辦 公 情 形, 請 參 考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站 ) 九 申 請 退 費 :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若 因 臨 時 重 大 傷 病 收 到 國 家 徵 召 令 測 驗 當 日 遇 親 等 內 喪 事 或 天 然 災 害 等 因 素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時, 得 由 參 加 人 員 儘 速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訃 文 點 召 令 入 伍 令 等 ) 交 由 報 名 單 位 統 一 發 函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退 費 重 新 報 名 叁 測 驗 科 目 命 題 及 合 格 標 準 一 專 業 科 目 : 包 括 保 險 實 務 及 保 險 法 規 科, 由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 以 下 列 方 式 命 題 之 ( 一 ) 命 題 範 圍 以 委 員 會 審 訂 之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統 一 教 材 各 險 保 單 示 範 條 款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保 險 法 規 及 保 險 學 理 為 主 ( 二 ) 試 題 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題 庫 並 以 電 腦 隨 機 抽 取 方 式 為 之 二 共 同 科 目 : 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證 基 會 ) 上 網 公 告 之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命 題 之 ( 一 )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及 金 融 市 場 從 業 人 員 職 業 道 德 兩 大 部 分 ( 二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包 括 證 券 期 貨 銀 行 信 託 貨 幣 市 場 及 保 險 等 各 領 域 之 基 本 知 識 ( 三 ) 試 題 由 證 基 會 以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中 隨 機 方 式 產 出 三 本 測 驗 之 試 題 及 答 案, 因 每 次 測 驗 試 題 因 採 建 置 之 題 庫 以 電 腦 隨 機 抽 取 方 式 重 複 使 用, 故 不 對 外 公 布 試 題 及 答 案 四 合 格 標 準 : 專 業 科 目 : 科 應 合 計 分 以 上, 任 何 科 不 得 低 於 分 始 為 合 格 共 同 科 目 : 以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成 績 可 保 留 年 第 頁 ( 共 頁 )

肆 測 驗 方 式 及 題 型 一 採 筆 試 以 畫 卡 方 式 作 答 二 專 業 科 目 分 為 保 險 實 務 及 保 險 法 規 科, 保 險 實 務 題 ( 每 題 分, 測 驗 時 間 分 鐘 ), 保 險 法 規 題 ( 每 題 分, 測 驗 時 間 分 鐘 ), 全 部 以 單 一 選 題 方 式 為 之, 不 得 單 科 參 加 測 驗 三 共 同 科 目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科, 以 題 採 單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分, 測 驗 時 間 分 鐘 ), 可 以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伍 測 驗 科 目 及 場 次 場 次 時 間 科 目 :~: 保 險 法 規 :~: 保 險 實 務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 保 險 法 規 :~: 保 險 實 務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陸 資 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一 各 報 名 單 位 於 報 名 當 週 星 期 四 以 連 線 方 式 接 收 參 加 人 員 之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電 腦 檔, 並 印 製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以 通 知 各 參 加 人 員 於 次 週 星 期 六 或 週 日 ( 加 開 ) 參 加 本 測 驗 二 參 加 人 員 接 獲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印 製 之 入 場 通 知 時, 請 先 查 核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若 有 所 疑 義, 請 速 洽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查 明 統 一 處 理 另 若 基 本 資 料 因 報 名 單 位 鍵 置 錯 誤 時, 其 更 正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參 加 人 員 於 測 驗 日 前, 由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檢 具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 一 ) ( 如 附 件 ) 附 有 關 證 件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更 正 ( 二 ) 參 加 人 員 於 測 驗 當 日, 向 監 考 人 員 索 取 並 填 具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 二 ) ( 如 附 件 ), 經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身 分 證 簽 章 後, 向 各 該 考 區 主 考 人 員 申 請 覆 核 簽 章, 交 主 考 人 員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更 正 參 加 人 員 除 姓 名 鍵 置 錯 誤 得 申 請 更 正 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日 期 兩 項 僅 有 一 項 因 鍵 檔 錯 誤 者, 得 准 予 更 正, 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日 期 兩 項 皆 錯 誤 者, 應 以 非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報 名 參 加 者 論, 當 次 成 績 以 分 計 ( 三 ) 參 加 人 員 未 於 測 驗 日 前 或 測 驗 當 日 依 上 開 方 式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更 正 者, 得 於 測 驗 日 後, 逕 洽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或 登 錄 單 位 檢 附 有 關 證 件 發 函 向 壽 險 公 會 申 請 更 正 除 姓 名 鍵 置 錯 誤 得 申 請 更 正 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日 期 兩 項 僅 有 一 項 因 鍵 檔 錯 誤 者, 得 准 予 更 正, 更 正 以 一 次 為 限, 更 正 費 用 每 筆 以 新 台 幣 一 百 元 第 頁 ( 共 頁 )

計 三 測 驗 完 畢 後 請 妥 善 保 存 入 場 通 知, 以 便 日 後 申 請 自 費 成 績 複 查 時 檢 附 柒 參 加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填 答 須 知 ( 一 ) 試 卷 及 答 案 卷 之 試 卷 編 號 應 相 同,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作 答 前, 請 先 檢 查 試 卷 及 答 案 卷 右 上 角 試 卷 編 號 是 否 相 同? 若 有 不 同, 請 立 即 向 監 考 人 員 反 應, 以 免 影 響 測 驗 成 績 ( 二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作 答 時, 應 先 以 原 子 筆 或 藍 黑 色 鋼 筆 填 寫 並 塗 記 入 場 編 號 及 姓 名 入 場 編 號 填 寫 與 塗 記 不 符, 或 未 依 規 定 填 記 者 以 分 計 範 例 : 假 設 考 生 : 王 大 同, 入 場 編 號 為, 應 填 寫 並 塗 記 如 下 : 入 場 編 號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上 自 己 的 入 場 編 號 確 實 填 入 請 依 自 己 的 入 場 編 號 確 實 塗 記 姓 名 王 大 同 填 寫 自 己 的 姓 名 ( 三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限 以 B 鉛 筆 原 子 筆 或 藍 黑 色 鋼 筆 作 答, 並 依 規 定 塗 記 清 楚 如 有 塗 改 應 擦 拭 乾 淨, 再 重 新 作 答, 以 免 影 響 測 驗 成 績 ( 四 ) 答 案 卷 係 採 光 學 閱 讀 機 判 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入 場 編 號 與 作 答 塗 記 不 清 楚 或 塗 改 污 損, 致 閱 讀 機 無 法 判 讀 者, 以 缺 考 或 分 計 ( 五 ) 答 案 卷 除 姓 名 填 寫 入 場 編 號 填 寫 塗 記 與 作 答 塗 記 外,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或 折 疊 污 損 者, 以 缺 考 計 ( 六 ) 繳 卷 時, 試 卷 與 答 案 卷 應 一 併 繳 回, 並 請 監 考 人 員 在 各 報 名 單 位 列 印 之 書 面 通 知 上 簽 章 二 試 場 規 則 ( 一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憑 身 分 證 件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入 場, 無 身 分 證 件 者 以 缺 考 計 ; 未 攜 帶 報 名 單 位 列 印 之 書 面 通 知 者, 得 於 應 試 時, 由 監 考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後 參 加 測 驗 ( 二 ) 測 驗 開 始 後, 專 業 科 目 未 滿 分 鐘 共 同 科 目 未 滿 分 鐘 不 准 出 場, 超 過 分 鐘 仍 未 入 場 者 均 以 缺 考 計 ( 三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依 各 報 名 單 位 列 印 之 入 場 通 知 上 所 載 之 場 次 及 試 場 座 號 對 號 入 座, 否 則 均 以 缺 考 計 ( 四 ) 禁 止 攜 帶 參 加 測 驗 證 件 文 具 以 外 之 物 品 進 入 試 場,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分 計 第 頁 ( 共 頁 )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五 ) 測 驗 進 行 時,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禁 止 有 左 顧 右 盼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交 談 等 企 圖 舞 弊 之 情 事,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應 關 閉 電 源,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若 經 監 考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請 其 離 場 ( 六 ) 答 案 卷 應 依 試 卷 規 定 填 寫 及 塗 記, 答 案 卷 上 並 不 得 出 現 任 何 與 作 答 無 關 之 註 記, 否 則 以 缺 考 計 不 得 抄 錄 試 題 攜 出 試 場,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扣 除 該 科 成 績 分, 若 經 監 考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以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卷 答 案 卷 攜 出 試 場,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七 ) 繳 卷 時, 試 卷 及 答 案 卷 均 應 繳 回, 並 請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該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之 入 場 通 知 並 簽 章, 未 帶 書 面 通 知 者, 得 向 監 考 人 員 索 取 相 關 資 料 並 經 監 考 人 員 簽 章 ( 八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如 有 疑 問 ( 如 試 卷 號 碼 與 答 案 卷 號 碼 不 同 入 場 通 知 內 容 有 誤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等 情 形 ), 應 舉 手 表 示, 待 監 考 人 員 近 身 時 方 可 提 出 三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一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者 以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若 未 將 試 卷 或 答 案 卷 繳 回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卷 答 案 卷 攜 出 試 場 者, 除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以 分 計 算, 並 停 止 該 員 個 月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 二 ) 測 驗 進 行 時,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如 有 舞 弊 行 為, 經 監 考 人 員 註 記,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以 分 計 算, 並 停 止 該 員 個 月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 三 ) 測 驗 進 行 時, 試 場 內 外 如 有 協 助 舞 弊 干 擾 測 驗 之 人, 其 係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取 消 其 測 驗 資 格 ; 已 登 錄 之 業 務 員 撤 銷 其 登 錄 資 格 ( 四 ) 監 考 人 員 如 發 現 有 非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代 考 者, 經 註 記 除 取 消 原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該 次 測 驗 資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代 考 人 經 查 獲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未 通 過 測 驗 者, 停 止 其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除 取 消 其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登 錄 業 務 員 所 屬 公 司 應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予 以 處 分 ; 壽 險 公 會 亦 得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逕 予 撤 銷. 註 銷 停 止 招 攬 行 為 撤 銷 登 錄 之 業 務 員 年 內 不 予 登 錄 ( 五 ) 如 有 恐 嚇 脅 迫 或 傷 害 主 考 人 監 考 人 員 或 有 關 試 務 人 員 者, 不 得 辦 理 登 錄, 其 已 登 錄 者 撤 銷, 並 得 報 警 依 法 處 理 ( 六 ) 有 關 違 規 紀 錄 經 函 請 各 該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處 理 後,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應 通 知 其 本 人 並 將 其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壽 險 公 會 捌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壽 險 公 會 於 測 驗 後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閱 卷 作 業 並 於 測 驗 次 週 星 期 五 供 各 報 名 單 位 連 線 下 載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電 腦 檔, 並 轉 知 各 參 加 人 員 測 驗 結 果 另 於 壽 險 公 會 網 站 測 驗 登 錄 園 地 ( 網 址 :http://www.lia-roc.org.tw) 提 供 參 加 人 員 以 入 場 編 號 查 詢 該 次 測 第 頁 ( 共 頁 )

驗 結 果 ( 僅 限 當 次 測 驗 成 績 查 詢 ), 並 將 測 驗 合 格 人 員 證 號 公 布 於 壽 險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及 登 錄 電 腦 語 音 系 統 ( 電 話 - 轉 #) 以 供 查 詢 玖 合 格 證 書 製 發 與 補 發 證 明 書 一 壽 險 公 會 於 每 次 成 績 公 布 同 時 印 製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或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並 通 知 各 報 名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到 會 具 領, 轉 交 各 測 驗 合 格 人 員 二 當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或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遺 失 須 申 請 補 發 時, 得 請 由 報 名 單 位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壽 險 公 會 將 以 證 明 書 方 式 補 發 ; 辦 理 證 明 書 補 發 時 須 繳 交 手 續 費 元 三 曾 參 加 本 測 驗 合 格 者, 又 再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且 成 績 合 格 時, 壽 險 公 會 僅 保 留 該 員 最 近 乙 次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其 原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即 予 取 消,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發 拾 成 績 複 查 一 於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後, 對 該 成 績 有 疑 慮 者, 可 依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自 費 申 請 複 查 作 業 辦 法 ( 如 附 件 ),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均 得 個 別 以 自 費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每 單 元 以 新 台 幣 元 計 ( 專 業 科 目 : 保 險 法 規 及 保 險 實 務, 分 別 各 以 單 元 計 收 ) 二 申 請 方 式 : ( 一 ) 一 律 採 通 訊 複 查, 壽 險 公 會 於 複 查 後 以 書 面 函 覆 ( 二 ) 於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日 後, 二 週 內 應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掛 號 郵 戳 為 準 ), 逾 期 者 以 申 請 逾 期 查 覆 ( 三 ) 申 請 人 於 複 查 時, 應 確 實 填 寫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參 加 測 驗 時 之 入 場 通 知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劃 撥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撥 帳 號 :), 以 掛 號 函 郵 寄 壽 險 公 會 ( 並 請 於 信 函 中 註 明 連 絡 電 話 及 通 訊 地 址 ) ( 四 ) 壽 險 公 會 接 獲 申 請 人 於 得 申 請 限 期 內 之 申 請 文 件, 先 核 對 申 請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確 定 是 否 為 本 人, 若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資 料 與 答 案 卷 上 塗 填 不 符 且 無 法 判 定 為 參 加 人 員 者 ( 含 入 場 編 號 誤 塗 ( 寫 ) 範 例 編 號 者 ), 以 非 本 人 申 請 查 覆 ( 五 ) 未 按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複 查 相 關 文 件 者, 以 申 請 資 料 不 符 查 覆 ( 六 ) 符 合 複 查 資 格 者, 係 由 光 學 閱 讀 機 重 新 閱 卷 再 核 算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卷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申 請 人 於 壽 險 公 會 複 查 結 果 尚 未 函 復 前, 再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且 成 績 合 格 時, 壽 險 公 會 僅 保 留 最 近 乙 次 之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申 請 人 原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即 予 取 消 第 頁 ( 共 頁 )

應 檢 附 文 件 裝 訂 處 附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 一 ) 本 表 適 用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後, 參 加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由 所 屬 公 司, 於 測 驗 日 前 向 本 會 辦 理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一 測 驗 入 場 編 號 : 二 測 驗 日 期 : 年 月 日 三 測 驗 地 點 : 四 更 正 前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及 內 容 ( 請 依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以 正 楷 填 寫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五 擬 更 正 之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及 內 容 ( 請 於 更 正 之 項 目 劃 ˇ, 以 正 楷 填 寫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六 應 檢 附 文 件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裝 訂 於 本 申 請 書 上 端 ). 測 驗 入 場 書 面 通 知 影 印 本 ;. 身 分 證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影 印 本 申 請 人 : 公 司 資 格 測 驗 更 正 專 用 章 ( 簽 名 蓋 章 ) ------------------------------------------------------------------------------ 本 會 審 核 ( 以 下 由 壽 險 公 會 填 寫 ) 承 辦 人 : 審 核 結 果 : 主 管 : ------------------------------------------------------------------------------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核 第 頁 ( 共 頁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 二 ) 附 件 二 注 意 事 項 : 壹 本 表 為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後, 參 加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於 測 驗 當 日, 向 監 考 人 員 索 取 並 填 具 之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貳 本 更 正 申 請 經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身 分 證 簽 章 後, 由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向 各 該 考 區 主 考 人 員 申 請 覆 核 簽 章, 並 交 主 考 人 員 向 本 會 辦 理 更 正 -------------------------------------------------------------------------------- 一 測 驗 入 場 編 號 : 二 測 驗 時 間 : 年 月 日 三 測 驗 地 點 : 四 更 正 前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及 內 容 ( 請 依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以 正 楷 填 寫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五 擬 更 正 之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及 內 容 ( 請 於 更 正 之 項 目 劃 ˇ, 以 正 楷 填 寫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申 請 人 : 監 考 人 員 : 主 考 : ( 簽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 簽 名 或 蓋 章 ) -------------------------------------------------------------------------------- 本 會 審 核 ( 以 下 由 本 會 填 寫 ) 承 辦 人 : 審 核 結 果 : 主 管 : --------------------------------------------------------------------------------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核 第 頁 ( 共 頁 )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自 費 申 請 複 查 作 業 辦 法 附 件 三 一 依 據 為 辦 理 參 加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經 提 報 年 月 日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為 方 便 各 參 加 人 員 申 請,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辦 理 方 式. 申 請 資 格 : 凡 參 加 本 會 舉 辦 之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於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後, 對 該 成 績 有 疑 慮 者,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均 得 個 別 以 自 費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申 請 方 式 : () 一 律 採 通 訊 複 查, 本 會 於 複 查 後 以 書 面 函 覆 () 於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日 後, 二 週 內 應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掛 號 郵 戳 為 準 ), 逾 期 者 以 申 請 逾 期 查 覆 () 申 請 人 於 複 查 時, 應 確 實 填 寫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 並 檢 附 參 加 測 驗 時 之 入 場 通 知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劃 撥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撥 帳 號 :), 以 掛 號 函 郵 寄 本 會 (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號 樓, 信 封 上 註 明 成 績 複 查 ), 並 請 於 信 函 中 註 明 連 絡 電 話 及 通 訊 地 址 () 未 按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複 查 相 關 文 件 者, 以 申 請 資 料 不 符 查 覆. 申 請 複 查 處 理 程 序 : () 本 會 接 獲 申 請 人 於 得 申 請 限 期 內 之 申 請 文 件, 先 核 對 申 請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確 定 是 否 為 本 人, 若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資 料 與 答 案 卷 上 塗 填 不 符 且 無 法 判 定 為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者 ( 含 入 場 編 號 及 ( 或 ) 姓 名 誤 塗 ( 寫 ) 範 例 編 號 及 姓 名 者 ), 以 非 本 人 申 請 查 覆 () 符 合 前 項 資 格 者, 由 本 會 採 人 工 判 讀 方 式 進 行 : 將 答 案 卷 以 光 學 閱 讀 機 重 新 閱 卷 再 核 算 成 績 後 查 覆 若 申 請 人 因 入 場 編 號 塗 填 錯 誤 者, 則 先 以 人 工 方 式 判 讀 正 確 之 編 號, 再 重 新 採 光 學 閱 讀 機 閱 卷 判 讀 核 算 成 績 後 查 覆 若 申 請 人 因 坐 錯 位 置 以 致 缺 考 計 者, 如 確 定 該 申 請 人 於 正 確 試 場 應 試 者, 則 以 光 學 閱 讀 機 閱 卷 判 讀 核 算 成 績 後 查 覆 () 複 查 結 果 如 成 績 合 格 者, 由 本 會 印 製 合 格 證 書 隨 同 複 查 結 果 逕 寄 申 請 人, 另 將 合 格 證 號 通 知 所 屬 測 驗 報 名 單 位 () 符 合 複 查 資 格 者, 係 由 光 學 閱 讀 機 重 新 閱 卷 再 核 算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卷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申 請 人 於 本 會 複 查 結 果 尚 未 函 復 前, 再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且 成 績 合 格 時, 本 會 僅 保 留 最 近 乙 第 頁 ( 共 頁 )

次 之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申 請 人 原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即 予 取 消 四 收 費 及 退 費 標 準 :. 收 費 標 準 : 複 查 費 每 科 ( 單 元 ) 以 新 台 幣 元 計 ( 專 業 科 目 : 保 險 法 規 及 保 險 實 務, 分 別 各 以 單 元 計 收 ). 退 費 標 準 : () 申 請 人 於 本 會 尚 未 函 覆 複 查 結 果 前 即 取 消 其 複 查 申 請, 則 本 會 將 不 進 行 複 查 作 業, 已 繳 費 者 本 會 將 通 知 申 請 人 提 供 退 費 帳 號, 並 於 複 查 費 扣 除 相 關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後 逕 滙 回 申 請 人 帳 戶 () 申 請 複 查 業 經 本 會 以 申 請 逾 期 申 請 資 料 不 符 或 非 本 人 申 請 查 覆 者, 本 會 將 通 知 申 請 人 提 供 退 費 帳 號, 並 於 複 查 費 扣 除 相 關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後 逕 滙 回 申 請 人 帳 戶 第 頁 ( 共 頁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本 表 適 用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後, 由 參 加 本 會 測 驗 人 員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複 查 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 請 申 請 人 確 實 以 正 楷 填 寫 ). 測 驗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入 場 編 號 :. 姓 名 :. 通 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台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二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 單 元 )( 每 一 科 目 單 元 複 查 費 用 新 台 幣 元 ) ( 劃 撥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撥 帳 號 :) 原 成 績 ( 請 勾 選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缺 考 有 分 數 分 保 險 法 規 缺 考 有 分 數 分 保 險 實 務 缺 考 有 分 數 分 三 應 檢 附 文 件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裝 訂 於 本 申 請 書 後 端 ). 入 場 通 知 正 本 ;. 身 分 證 影 本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申 請 時 請 先 檢 視 相 關 證 件 是 否 齊 全 再 匯 款 ) 四 我 已 詳 閱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自 費 申 請 複 查 作 業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資 料 ( 請 申 請 人 確 實 填 寫 ). 測 驗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入 場 編 號 :. 姓 名 : 二 複 查 結 果 ( 由 公 會 填 寫 ). 申 請 期 限 逾 期 ( 該 次 複 查 期 限 為 民 國 年 月 日 ). 申 請 資 料 不 符 ( 未 檢 附 :. 入 場 通 知 正 本 ;. 身 分 證 影 本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非 本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分 數 分 其 他 : 保 險 法 規 分 數 分 其 他 : 保 險 實 務 分 數 分 其 他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敬 啟 第 頁 ( 共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