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 麼 是 遺 產 稅? 我 爸 爸 ( 媽 媽 ) 過 世 了, 我 要 申 請 完 稅 證 明 我 爸 爸 ( 媽 媽 ) 過 世 了, 他 的 汽 車 ( 土 地 ) 要 過 戶 到 我 的 名 下 我 爸 爸 ( 媽 媽 ) 過 世 了, 我 要 做 什 麼?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xls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BOT_BS_audited_96

簽 呈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6-1-1極限的概念

???T????????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投影片 1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公告[1].rtf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PURPOSE

教育實習問與答:

105高國租稅講義封面L03.cdr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4D F736F F D20AAC0B77CB9CEC5E9B05DB0C8B342B27ABFECAA6B ADD7A5BFA4BDA7472E646F63>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4D F736F F 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持 有 土 地 年 限 未 超 過 20 年 者, 無 減 徵,A 為 0.10 持 有 土 地 年 限 超 過 20 年 以 上 者, 減 徵 率 為 20%,A 為 0.08 持 有 土 地 年 限 超 過 30 年 以 上 者, 減 徵 率 為 30%,A 為 0.07 持 有 土 地 年 限

BSP 烤箱 - 封面-2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Microsoft Word - 105高考-中級會計學.doc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16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目 錄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三 臺 北 公 司 民 國 99 年 7 月 及 8 月 之 進 銷 交 易 彙 總 如 下 : 交 易 項 目 交 易 金 額 營 業 稅 額 銷 貨 - 內 銷 $8,000,000 $400,000 銷 貨 - 外 銷 4,000,000 - 進 貨 12,000, ,000 交

章節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 F736F F D B941A5D0A4F4A751B77C2DB77CAD70BEC7B7A7AD6E>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untitled

遨睿投資(股)公司公開收購國巨電子(股)公司(代碼2327)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人员车辆入出管理办法

% 100% 14 (i) (ii) 65% 2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第五回 存貨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瑞興銀行

Transcription: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令 介 紹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竹 北 分 局 吳 亭 瑩

什 麼 是 遺 產 稅? 我 爸 爸 ( 媽 媽 ) 過 世 了, 我 要 申 請 完 稅 證 明 我 爸 爸 ( 媽 媽 ) 過 世 了, 他 的 汽 車 ( 土 地 ) 要 過 戶 到 我 的 名 下 我 爸 爸 ( 媽 媽 ) 過 世 了, 我 要 做 什 麼?

什 麼 是 遺 產 稅? 答 案 : 申 報 遺 產 稅 檢 附 文 件 填 寫 遺 產 稅 申 報 書 ( 核 發 繳 款 書 ) 開 立 免 稅 ( 繳 清 ) 證 明 書 為 什 麼 要 來 申 報 遺 產 稅? 國 稅 局 核 算 遺 產 淨 額, 計 算 是 否 要 繳 稅? 之 後 才 能 辦 理 遺 產 過 戶 的 手 續

遺 產 稅 何 時 申 報? 死 亡 後 6 個 月 內 申 報 遺 產 稅,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能 在 6 個 月 內 申 報 者, 要 以 書 面 申 請 延 長, 可 再 延 長 3 個 月

誰 是 繼 承 人? 民 法 第 1138 條 遺 產 繼 承 人, 除 配 偶 外, 依 左 列 順 序 定 之 : 一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二 父 母 三 兄 弟 姊 妹 四 祖 父 母 配 偶 當 然 繼 承 人

誰 是 繼 承 人? 民 法 第 1140 條 代 位 繼 承? 僅 第 一 順 位 適 用 收 養 與 被 收 養 是 不 是 繼 承 人?

遺 產 有 哪 些?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14 條 前 段 遺 產 總 額 應 包 括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時 全 部 財 產 包 含 死 亡 前 兩 年 內 贈 與 之 財 產 可 以 只 申 報 存 款 嗎? 準 備 死 亡 人 除 戶 資 料 及 繼 承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到 國 稅 局 申 請 財 產 所 得 清 單 等 資 料

遺 有 銀 行 保 管 箱 準 備 除 戶 資 料 及 繼 承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到 國 稅 局 填 寫 會 同 開 啟 保 管 箱 申 請 書 掛 文 約 定 時 間 國 稅 局 派 員 與 繼 承 人 至 銀 行 開 啟 保 管 箱 清 點 財 產, 估 算 財 產 價 額 回 到 國 稅 局 申 報 遺 產 稅 並 將 保 管 箱 一 併 申 報 ( 估 價 鑑 定 ) 會 同 繼 承 人 至 銀 行 領 取 保 管 箱 內 財 產 ( 視 銀 行 作 法 而 定 )

到 哪 裡 申 報 遺 產 稅?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遺 有 財 產 者,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於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遺 產 稅 申 報 竹 北 分 局 所 轄 : 竹 北 市 新 豐 鄉 湖 口 鄉 新 埔 鎮 關 西 鎮 新 竹 縣 其 他 鄉 鎮 市 竹 東 稽 徵 所

到 哪 裡 申 報 遺 產 稅? 被 繼 承 人 如 係 經 常 居 住 我 國 境 外 之 我 國 國 民 或 非 我 國 國 民, 就 其 在 我 國 境 內 遺 有 財 產 者, 向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所 在 地 申 報 (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

要 準 備 什 麼 文 件? 被 繼 承 人 與 繼 承 人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被 繼 承 人 載 有 死 亡 記 事 繼 承 人 現 戶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有 在 被 繼 承 人 前 死 亡 者 載 有 死 亡 記 事 被 他 人 收 養 載 有 收 養 記 事

要 準 備 什 麼 文 件? 遺 有 土 地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遺 有 房 屋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 有 保 存 登 記 者 ) 及 房 屋 稅 單 影 本 ( 遺 失 者 向 稅 捐 處 申 請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 遺 有 存 款 先 補 摺, 檢 附 封 面 及 內 頁 影 本 定 存 單 影 本 ( 銀 行 開 立 死 亡 日 存 款 餘 額 證 明 )

要 準 備 什 麼 文 件? 遺 有 股 票 上 市 櫃 興 櫃 : 證 券 存 摺 ( 券 商 開 立 死 亡 日 持 股 餘 額 ) 死 亡 日 收 盤 價 未 上 市 櫃 : 被 投 資 公 司 死 亡 日 損 益 表 或 上 一 年 度 資 產 負 債 表 死 亡 日 後 損 益 表 每 股 面 額 資 料 ( 股 票 樣 張 變 更 事 項 登 記 表 )

要 準 備 什 麼 文 件? 遺 有 汽 機 車 行 照 影 本 ( 車 籍 證 明 ) 遺 有 債 權 等 上 網 下 載 或 至 國 稅 局 填 寫 遺 產 稅 申 報 書

估 算 要 不 要 繳 遺 產 稅? 103.1.1 起 免 稅 額 1,200 萬 元 配 偶 扣 除 額 493 萬 元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扣 除 額 50 萬 元 父 母 扣 除 額 123 萬 元 殘 障 特 別 扣 除 額 618 萬 元 ( 重 度 極 重 度 ) 受 扶 養 之 兄 弟 姊 妹 祖 父 母 扣 除 額 50 萬 元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123 萬 元

如 何 節 稅? 農 業 用 地 向 公 所 申 請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列 管 5 年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申 請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道 路 用 地 經 政 府 闢 為 公 眾 通 行 道 路 之 土 地 或 其 他 無 償 供 公 眾 通 行 之 道 路 土 地, 經 主 管 機 關 證 明 者 ( 公 所 及 稅 捐 稽 徵 局 ) 但 其 屬 建 造 房 屋 應 保 留 之 法 定 空 地 部 分 ( 縣 市 政 府 ), 仍 應 計 入 遺 產 總 額

如 何 節 稅?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分 配 請 求 權 計 算 方 式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於 稽 徵 機 關 核 發 稅 款 繳 清 證 明 書 或 免 稅 證 明 書 之 日 起 1 年 內, 給 付 該 請 求 權 金 額 之 財 產 予 被 繼 承 人 之 配 偶 者, 稽 徵 機 關 應 於 前 述 期 間 屆 滿 之 翌 日 起 5 年 內, 就 未 給 付 部 分 追 繳 應 納 稅 賦

辦 理 拋 棄 繼 承 民 法 1174 條 繼 承 人 如 要 拋 棄 繼 承 權, 依 照 民 法 規 定, 應 該 在 得 知 有 繼 承 權 那 天 起 3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向 法 院 聲 請 核 備, 並 且 以 書 面 通 知 因 其 拋 棄 而 應 為 繼 承 的 人, 申 報 時 要 檢 附 法 院 核 准 文 件 影 本

什 麼 是 贈 與 稅? 我 名 下 有 一 間 房 屋 要 贈 與 給 我 兒 子, 要 怎 麼 辦 贈 與 稅? 父 母 是 不 是 一 年 可 以 贈 與 給 小 孩 440 萬 元? 我 要 贈 與 現 金 給 親 戚 以 外 的 人 可 以 嗎?

什 麼 是 贈 與 稅? 本 法 稱 財 產, 指 動 產 不 動 產 及 其 他 一 切 有 財 產 價 值 之 權 利 本 法 稱 贈 與, 指 財 產 所 有 人 以 自 己 之 財 產 無 償 給 予 他 人, 經 他 人 允 受 而 生 效 力 之 行 為 所 以 只 要 將 自 己 的 財 產 無 償 給 予 他 人, 他 人 允 受 就 是 贈 與, 不 管 你 想 將 財 產 給 誰 沒 有 限 制

贈 與 稅 免 稅 額 贈 與 稅 納 稅 義 務 人, 每 年 得 自 贈 與 總 額 中 減 除 免 稅 額 220 萬 元 每 年 係 指 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 超 過 免 稅 額 的 部 分 課 徵 10% 贈 與 稅

贈 與 稅 免 稅 額 贈 與 稅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是 贈 與 人, 就 是 將 財 產 無 償 給 予 他 人 的 當 事 人, 贈 與 人 每 年 有 220 萬 免 稅 額, 超 過 的 部 分 才 課 稅, 所 以 常 常 聽 到 父 母 1 年 可 以 贈 與 440 萬 元 給 小 孩 是 指, 父 贈 與 給 小 孩 220 萬 元, 母 贈 與 給 小 孩 220 萬 元, 加 起 來 440 萬 元 但 是 如 果 你 的 小 孩 有 2 個 你 要 公 平 又 要 不 被 課 徵 贈 與 稅, 父 母 就 只 能 各 贈 與 110 萬 元 給 2 個 小 孩 而 不 被 課 徵 贈 與 稅

申 報 贈 與 稅 贈 與 人 在 1 年 內 贈 與 他 人 之 財 產 總 值 超 過 贈 與 稅 免 稅 額 時, 應 於 超 過 免 稅 額 之 贈 與 行 為 發 生 後 30 日 內,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依 本 法 規 定 辦 理 贈 與 稅 申 報

申 報 贈 與 稅 地 政 機 關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事 業 辦 理 遺 產 或 贈 與 財 產 之 產 權 移 轉 登 記 時,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檢 附 稽 徵 機 關 核 發 之 稅 款 繳 清 證 明 書, 或 核 定 免 稅 證 明 書 或 不 計 入 遺 產 總 額 證 明 書 或 不 計 入 贈 與 總 額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移 轉 證 明 書 之 副 本 ; 其 不 能 繳 付 者, 不 得 逕 為 移 轉 登 記

要 準 備 什 麼 文 件? 贈 與 人 受 贈 人 及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贈 與 土 地 土 地 贈 與 移 轉 契 約 書 土 地 增 值 稅 繳 款 書 贈 與 房 屋 建 築 改 良 物 贈 與 移 轉 契 約 書 契 稅 繳 款 書 贈 與 存 款 贈 與 契 約 書 雙 方 存 摺 影 本 填 寫 贈 與 稅 申 報 書 並 用 印

贈 與 價 額 怎 麼 算? 土 地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 訂 有 三 七 五 租 約 之 土 地 為 贈 與 標 的 者, 以 減 除 三 分 之 一 價 值 後 為 贈 與 總 額 ) 房 屋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股 票 贈 與 日 收 盤 價 或 每 股 淨 值

這 些 也 算 贈 與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5 條 財 產 之 移 動, 具 有 左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以 贈 與 論, 依 本 法 規 定, 課 徵 贈 與 稅 : 在 請 求 權 時 效 內 無 償 免 除 或 承 擔 債 務 者, 其 免 除 或 承 擔 之 債 務 以 顯 著 不 相 當 之 代 價, 讓 與 財 產 免 除 或 承 擔 債 務 者, 其 差 額 部 分

這 些 也 算 贈 與 以 自 己 之 資 金, 無 償 為 他 人 購 置 財 產 者, 其 資 金 但 該 財 產 為 不 動 產 者, 其 不 動 產 因 顯 著 不 相 當 之 代 價, 出 資 為 他 人 購 置 財 產 者, 其 出 資 與 代 價 之 差 額 部 分

這 些 也 算 贈 與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或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所 購 置 之 財 產, 視 為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之 贈 與 但 能 證 明 支 付 之 款 項 屬 於 購 買 人 所 有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間 財 產 之 買 賣, 但 能 提 出 已 支 付 價 款 之 確 實 證 明, 且 該 已 支 付 之 價 款, 非 由 出 賣 人 貸 與 或 提 供 擔 保 向 他 人 借 得 者, 不 在 此 限

這 些 也 算 贈 與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5 條 係 規 定 財 產 移 轉 時, 具 有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即 不 問 當 事 人 間 是 否 有 贈 與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均 須 以 贈 與 論, 依 法 課 徵 贈 與 稅

法 定 撤 銷 權 贈 與 不 動 產, 已 繳 清 贈 與 稅 並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者, 應 不 准 撤 回 贈 與 稅 申 報 惟 贈 與 人 如 有 法 定 之 撤 銷 權, 例 如 民 法 第 88 條 第 92 條 第 412 條 第 416 條 等, 於 取 具 法 院 確 定 判 決 或 與 確 定 判 決 有 同 一 效 力 之 法 院 和 解 筆 錄 法 院 調 解 筆 錄 鄉 鎮 市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書 等, 並 據 以 塗 銷 移 轉 登 記 回 復 所 有 權 後, 申 請 撤 回 贈 與 稅 申 報 及 退 稅 者, 除 有 撤 銷 權 之 事 實 業 經 法 院 調 查 認 定 可 據 以 退 稅 外, 稽 徵 機 關 仍 應 就 其 是 否 有 撤 銷 權 之 事 實 調 查 認 定, 於 就 當 事 人 提 出 之 證 據 查 證 屬 實 後, 始 准 予 退 稅

如 何 節 稅? 贈 與 民 法 第 1138 條 所 定 繼 承 人 之 農 業 用 地 但 受 贈 人 自 受 贈 之 日 起 5 年 內, 未 將 該 土 地 繼 續 作 農 業 使 用 者, 應 追 繳 應 納 稅 賦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如 何 節 稅? 配 偶 相 互 贈 與 之 財 產 父 母 於 子 女 婚 嫁 時 所 贈 與 之 財 物, 總 金 額 不 超 過 100 萬 元 檢 附 辦 妥 婚 姻 登 記 後 之 戶 籍 資 料 所 稱 婚 嫁 時, 以 結 婚 前 後 6 個 月 內 為 限

如 何 節 稅?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扣 除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因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間 之 贈 與 而 移 轉 者, 免 徵 贈 與 稅 與 農 地 贈 與 之 受 贈 人 條 件 不 同 贈 與 事 實 發 生 日 尚 未 徵 收 之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如 何 節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契 稅 應 由 受 贈 人 繳 納 若 由 贈 與 人 繳 納, 應 以 贈 與 論, 一 併 列 入 贈 與 總 額 課 稅, 再 同 額 扣 除 檢 附 已 繳 納 之 稅 單 影 本

如 何 節 稅? 銀 行 貸 款 承 接 舊 貸 貸 款 餘 額 及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舉 證 受 贈 人 資 力

如 何 節 稅? ( 遺 產 稅 亦 同 ) 行 水 區 土 地 之 扣 除 額 : (97.5.9 生 效 )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海 堤 區 域 河 川 區 域 及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內 規 定 限 制 使 用 之 私 有 土 地, 其 使 用 現 狀 未 違 反 水 利 法 規 定 者, 於 贈 與 直 系 血 親 或 繼 承 時, 免 徵 贈 與 稅 但 承 受 人 於 承 受 之 日 起 5 年 內, 其 承 受 土 地 使 用 現 狀 違 反 水 利 法 規 定 者, 應 追 繳 應 納 稅 賦 應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其 土 地 使 用 現 狀 未 違 反 水 利 法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水 利 法 第 97 條 之 1

如 何 節 稅? ( 遺 產 稅 亦 同 ) 水 源 特 定 區 土 地 之 扣 除 額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依 都 市 計 畫 程 序 劃 定 為 水 源 特 定 區 之 土 地, 其 土 地 依 限 制 程 度 減 免 遺 產 稅 贈 與 稅 減 免 情 形 請 參 考 水 源 特 定 區 土 地 減 免 土 地 增 值 稅 贈 與 稅 及 遺 產 稅 標 準 第 3 條 自 來 水 法 第 12 條 之 1

如 何 節 稅? ( 遺 產 稅 亦 同 ) 新 市 鎮 特 定 區 土 地 扣 除 額 屬 於 新 市 鎮 特 定 區 計 畫 內 之 徵 收 土 地 於 新 市 鎮 範 圍 核 定 前 已 持 有 在 核 定 之 日 起 至 區 段 徵 收 發 還 抵 價 地 5 年 內 發 生 者, 因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間 之 贈 與 而 移 轉, 免 徵 遺 產 稅 或 贈 與 稅 新 市 鎮 開 發 條 例 第 11 條

到 哪 裡 申 報 贈 與 稅? 贈 與 人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經 常 居 住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非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向 臺 北 國 稅 局 申 報

謝 謝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