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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者 ( 三 )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參 加 外 語 領 隊 訓 練 ( 華 語 轉 外 語 ): 經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訓 練 合 格, 復 取 得 外 語 領 隊 考 試 及 格, 參 加 外 語 領 隊 訓 練 者 申 請 參 訓 前 請 先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詳 閱 104 年 領 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 中 區 ) 報 名 須 知, 以 利 參 訓 作 業 ; 另 請 審 慎 考 量 個 人 對 領 隊 帶 團 工 作 之 興 趣 及 體 能 之 適 任 程 度, 並 參 閱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訓 練 領 ( 繳 ) 證 相 關 問 題 Q&A 後, 再 行 報 名 參 訓 二 報 名 期 間 : 自 104 年 5 月 12 日 ( 二 ) 上 午 9:00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基 於 公 平 原 則, 在 本 時 間 之 前 送 件 者, 均 不 受 理 三 訓 練 費 用 :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四 參 訓 作 業 程 序 : 申 請 參 訓 期 別 查 看 參 訓 名 單 繳 交 訓 練 費 及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學 員 須 知 ( 一 ) 申 請 參 訓 期 別 : 請 利 用 網 路 或 傳 真 方 式 報 名 1.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 請 至 http://www.ce.cyut.edu.tw/tourleader/ 申 請 參 訓 (1)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依 序 輸 入 各 欄 資 料, 中 文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應 與 身 分 證 件 相 符, 英 文 姓 名 拼 音 應 與 護 照 相 同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僅 接 受 每 位 學 員 上 網 報 名 一 次,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且 一 旦 確 認 後, 即 無 法 在 線 上 修 改 (3)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電 洽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04-24653000 轉 515 陳 小 姐 2. 傳 真 報 名 方 式 : (1) 採 用 傳 真 報 名 者, 請 先 至 報 名 網 站 表 格 下 載 區 下 載 報 名 表 (2) 將 報 名 表 填 妥 完 成 後, 請 傳 真 至 04-24636132 或 04-24639403 (3) 完 成 以 上 流 程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04-24653000 轉 515 陳 小 姐 ( 二 ) 查 看 參 訓 名 單 : 依 各 期 所 訂 之 公 布 日 期, 陸 續 於 報 名 網 站 公 告, 傳 真 報 名 者, 另 個 別 通 知 報 名 期 次, 連 絡 資 訊 務 請 填 寫 完 整 ( 三 ) 繳 交 訓 練 費 及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第 1 項 至 第 4 項 請 於 參 訓 期 別 之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40763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科 園 路 21 號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企 劃 組 收 (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領 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班 語 第 期, 以 免 延 誤 作 業 時 間 ) 1.104 年 領 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報 名 表 ( 浮 貼 二 吋 脫 帽 相 片 3 張 勿 使 用 印 表 機 列 印 之 相 片 ) 2.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1) 外 語 華 語 初 訓 者, 請 檢 附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本 年 度 考 試 及 格, 尚 未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惟 於 結 訓 前 仍 須 繳 驗 考 試 院 核 發 之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後, 始 得 領 取 結 業 證 書 及 申 領 執 業 證 ) (2) 複 訓 者 ( 重 行 訓 練 者 ), 請 檢 附 結 業 證 書 或 領 隊 證 影 本 倘 若 兩 項 證 明 遺 失 者, 請 填 具 結 業 證 書 遺 失 切 結 書 ( 請 至 報 名 網 站 表 格 下 載 區 下 載 相 關 表 格 ), 俾 便 查 驗 (3) 已 具 華 語 領 隊 資 格, 復 參 加 外 語 領 隊 訓 練 者, 請 檢 附 外 語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及 華 語 領 隊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華 語 領 隊 執 業 證 影 本 3. 護 照 影 本 ( 印 製 結 業 證 書 英 文 姓 名 用 )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 B. 繳 納 現 金 : 請 親 至 本 中 心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科 園 路 21 號 ) 辦 理 (2)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後, 本 校 即 將 代 收 之 訓 練 費 用 繳 交 至 觀 光 局, 觀 光 局 將 另 行 掣 給 個 人 收 據 ( 開 訓 報 到 時 發 予 個 人 ) ( 四 ) 郵 寄 學 員 須 知 1. 本 校 將 於 完 成 學 員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後, 即 寄 發 學 員 須 知, 開 訓 一 週 前 尚 未 收 到 者, 請 電 洽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04-24653000 轉 515 陳 小 姐 2. 訓 練 合 格 結 業 者 需 另 繳 交 結 業 證 書 規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五 退 費 退 訓 調 期 作 業 規 定 ( 一 ) 報 名 繳 費 後 至 上 課 前 7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者, 得 申 退 訓 練 費 用 7 成 ( 請 檢 附 1 申 請 書 2 觀 光 局 掣 發 之 收 據 正 本 3 申 請 人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 含 銀 行 代 號 分 行 別 局 號 帳 號 等 ), 觀 光 局 將 於 各 期 次 訓 練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將 費 用 匯 入 申 請 人 帳 戶 內 ); 未 於 開 訓 1 週 前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開 訓 當 天 未 報 到 及 退 訓 者, 依 規 定 不 予 辦 理 退 費 ( 二 ) 申 請 退 費 者 再 申 請 後 續 訓 練 期 別, 將 以 候 補 方 式 處 理, 並 應 依 本 須 知 第 二 條 參 訓 作 業 程 序, 重 新 辦 理 參 訓 報 名 手 續 ( 三 ) 依 照 領 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8 條 規 定 : 1. 全 期 缺 課 節 數 不 得 逾 訓 練 節 次 (56 節 ) 的 10 分 之 1( 即 5 節 課 ) 2. 每 節 課 遲 到 或 早 退 逾 10 分 鐘 以 上 者, 以 缺 課 1 節 課 論 計, 缺 課 超 過 5 節 課 者 予 以 退 訓, 所 繳 費 用 恕 不 退 還 ( 四 ) 因 機 場 實 地 操 作 課 程 需 於 開 訓 前 3 週 將 學 員 名 冊 函 送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參 觀 證 件, 故 於 開 訓 前 3 週 即 不 再 受 理 學 員 調 期 請 求 ; 若 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致 使 其 本 人 無 法 如 期 參 訓, 得 出 示 相 關 證 明 予 以 調 期 ; 惟 屆 時 未 報 到, 其 所 繳 費 用 恕 不 退 還, 亦 不 再 受 理 調 期 ( 五 ) 所 報 名 之 期 別 未 達 70 人 無 法 開 班 時, 將 調 整 至 其 他 期 別 參 訓, 若 無 法 配 合 或 已 無 其 他 期 別 可 參 訓 時, 以 全 額 退 費 辦 理 ( 六 ) 訓 練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是 否 上 課, 將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按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所 停 課 程 須 延 後 完 成, 請 學 員 務 必 預 留 延 長 受 訓 之 時 間 ( 至 少 3 至 5 天 ), 屆 時 不 得 要 求 調 他 期 補 課 或 退 費 六 訓 練 期 別 語 別 期 別 訓 練 日 期 申 請 參 訓 日 期 公 布 參 訓 名 單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外 語 第 9 期 ( 夜 假 班 ) 7/5( 日 )~7/18( 六 ) 5/12-5/24 5/25( 一 ) 6/5( 五 ) 外 語 第 10 期 ( 日 間 班 ) 7/22( 三 )~7/31( 五 ) 5/12-6/7 6/8( 一 ) 6/22( 一 ) 7/25 7/26 不 上 課 華 語 第 8 期 ( 日 間 班 ) 8/4( 二 )~8/13( 四 ) 5/12-6/21 6/22( 一 ) 7/3( 五 ) 8/8 8/9 不 上 課 華 語 第 9 期 ( 夜 假 班 ) 8/31( 一 )~9/13( 日 ) 5/12-7/5 7/6( 一 ) 7/17( 五 ) 備 註 : ( 一 ) 上 課 時 間 : 1. 夜 假 班 : 連 續 上 課 14 天 ( 含 週 六 日 均 上 課 ) 週 一 至 週 五 : 晚 上 18:30-21:20, 週 六 日 上 午 09:00-16:50 2. 日 間 班 : 週 一 至 週 五, 共 8 天 ( 不 含 假 日 )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09:00- 下 午 17:50 ( 二 ) 上 課 地 點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中 科 本 部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科 園 路 21 號 ) ( 三 ) 每 期 以 150 人 為 原 則, 未 滿 70 人 不 開 班 ( 四 )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是 否 上 課, 請 依 臺 中 市 政 府 按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所 停 課 程 須 延 後 完 成, 請 學 員 務 必 預 留 延 長 受 訓 之 時 間 ( 至 少 3 至 5 天 ), 屆 時 不 得 要 求 調 他 期 補 課 或 退 費 備 註

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導 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導 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導 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導 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者 申 請 參 訓 前 請 先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詳 閱 104 年 導 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 中 區 ) 報 名 須 知, 以 利 參 訓 作 業 ; 另 請 審 慎 考 量 個 人 對 導 遊 帶 團 工 作 之 興 趣 及 體 能 之 適 任 程 度, 並 參 閱 導 遊 人 員 考 試 訓 練 領 ( 繳 ) 證 相 關 問 題 Q&A 後, 再 行 報 名 參 訓 二 報 名 期 間 : 自 104 年 5 月 12 日 ( 二 ) 上 午 9:00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基 於 公 平 原 則, 在 本 時 間 之 前 送 件 者, 均 不 受 理 三 訓 練 費 用 : 新 台 幣 7,000 元 整 ( 複 訓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3,500 元 整 ) 四 參 訓 作 業 程 序 : 申 請 參 訓 期 別 查 看 參 訓 名 單 繳 交 訓 練 費 及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學 員 須 知 ( 一 ) 申 請 參 訓 期 別 : 請 利 用 網 路 或 傳 真 方 式 報 名 1.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 請 至 http://www.ce.cyut.edu.tw/tourguide/ 申 請 參 訓 (1)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依 序 輸 入 各 欄 資 料, 中 文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應 與 身 分 證 件 相 符, 英 文 姓 名 拼 音 應 與 護 照 相 同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僅 接 受 每 位 學 員 上 網 報 名 一 次,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且 一 旦 確 認 後, 即 無 法 在 線 上 修 改 (3)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電 洽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04-24653000 轉 515 陳 小 姐 2. 傳 真 報 名 方 式 : (1) 採 用 傳 真 報 名 者, 請 先 至 報 名 網 站 表 格 下 載 區 下 載 報 名 表 (2) 將 報 名 表 填 妥 完 成 後, 請 傳 真 至 04-24636132 或 04-24639403 (3) 完 成 以 上 流 程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04-24653000 轉 515 陳 小 姐 ( 二 ) 查 看 參 訓 名 單 : 依 各 期 所 訂 之 公 布 日 期, 陸 續 於 報 名 網 站 公 告, 傳 真 報 名 者, 另 個 別 通 知 報 名 期 次, 連 絡 資 訊 務 請 填 寫 完 整 ( 三 ) 繳 交 訓 練 費 及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第 1 項 至 第 4 項 請 於 參 訓 期 別 之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40763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科 園 路 21 號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企 劃 組 收 (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導 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班 第 期, 以 免 延 誤 作 業 時 間 ) 1.104 年 導 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報 名 表 ( 浮 貼 二 吋 脫 帽 相 片 3 張 勿 使 用 印 表 機 列 印 之 相 片 ) 2.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1) 初 訓 者, 請 檢 附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本 年 度 考 試 及 格, 尚 未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請 繳 交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惟 於 結 訓 前 仍 須 繳 驗 考 試 院 核 發 之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後, 始 得 領 取 結 業 證 書 及 申 領 執 業 證 ) (2) 複 訓 者 ( 重 行 訓 練 者 ), 請 檢 附 結 業 證 書 或 導 遊 證 影 本 倘 若 兩 項 證 明 遺 失 者, 請 填 具 結 業 證 書 遺 失 切 結 書 ( 請 至 報 名 網 站 表 格 下 載 區 下 載 相 關 表 格 ), 俾 便 查 驗 3. 護 照 影 本 ( 印 製 結 業 證 書 英 文 姓 名 用 )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7,000 元 整 ( 複 訓,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3,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 B. 繳 納 現 金 : 請 親 至 本 中 心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科 園 路 21 號 ) 辦 理 (2)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後, 本 校 即 將 代 收 之 訓 練 費 用 繳 交 至 觀 光 局, 觀 光 局 將 另 行 掣 給 個 人 收 據 ( 開 訓 報 到 時 發 予 個 人 ) ( 四 ) 郵 寄 學 員 須 知 1. 本 校 將 於 完 成 學 員 報 名 繳 費 作 業 後, 即 寄 發 學 員 須 知, 開 訓 一 週 前 尚 未 收 到 者, 請 電 洽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04-24653000 轉 515 陳 小 姐 2. 訓 練 合 格 結 業 者 需 另 繳 交 結 業 證 書 規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五 退 費 退 訓 調 期 作 業 規 定 ( 一 ) 報 名 繳 費 後 至 上 課 前 7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者, 得 申 退 訓 練 費 用 7 成 ( 請 檢 附 1 申 請 書 2 觀 光 局 掣 發 之 收 據 正 本 3 申 請 人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 含 銀 行 代 號 分 行 別 局 號 帳 號 等 ), 觀 光 局 將 於 各 期 次 訓 練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將 費 用 匯 入 申 請 人 帳 戶 內 ); 未 於 開 訓 1 週 前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開 訓 當 天 未 報 到 及 退 訓 者, 依 規 定 不 予 辦 理 退 費 ( 二 ) 申 請 退 費 者 再 申 請 後 續 訓 練 期 別, 將 以 候 補 方 式 處 理, 並 應 依 本 招 訓 簡 章 第 四 條 參 訓 作 業 程 序, 重 新 辦 理 參 訓 報 名 手 續 ( 三 ) 依 照 導 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0 條 規 定 : 1. 全 期 缺 課 節 數 不 得 逾 訓 練 節 次 (98 節 ) 的 10 分 之 1 2. 每 節 課 遲 到 或 早 退 逾 10 分 鐘 以 上 者, 以 缺 課 1 節 課 論 計 ( 缺 課 達 9 節 課 者 即 通 知, 缺 第 10 節 課 即 退 訓, 所 繳 費 用 恕 不 退 還 ) ( 四 ) 各 期 訓 練 報 名 完 成 後, 本 校 即 將 受 訓 學 員 名 冊 送 至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核 備, 學 員 不 得 請 求 調 期 ( 五 ) 所 報 名 之 期 別 未 達 70 人 無 法 開 班 時, 將 調 整 至 其 他 期 別 參 訓, 若 無 法 配 合 或 已 無 其 他 期 別 可 參 訓 時, 以 全 額 退 費 辦 理 ( 六 ) 訓 練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是 否 上 課, 將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按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所 停 課 程 須 延 後 完 成, 請 學 員 務 必 預 留 延 長 受 訓 之 時 間 ( 至 少 3 至 5 天 ), 屆 時 不 得 要 求 調 他 期 補 課 或 退 費 六 訓 練 期 別 期 別 班 別 訓 練 日 期 申 請 參 訓 日 期 公 布 參 訓 名 單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第 8 期 日 間 班 7/1( 三 )~7/20( 一 ) 5/12-5/24 5/25( 一 ) 6/5( 五 ) 第 9 期 夜 假 班 8/1( 六 )~8/23( 日 ) 5/12-6/7 6/8( 一 ) 6/22( 一 ) 備 註 7/4 7/5 7/11 7/12 7/18 7/19 不 上 課 備 註 : ( 一 ) 上 課 時 間 : 1. 夜 假 班 : 連 續 上 課 23 天 ( 含 週 六 日 均 上 課 ) 週 一 至 週 五 : 晚 上 18:30-21:20, 週 六 日 上 午 09:00-16:50 2. 日 間 班 : 週 一 至 週 五, 共 14 天 ( 不 含 假 日 )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09:00- 下 午 16:50 ( 二 ) 上 課 地 點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中 科 本 部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科 園 路 21 號 ) ( 三 ) 每 期 以 150 人 為 原 則, 未 滿 70 人 不 開 班 ( 四 )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是 否 上 課, 請 依 臺 中 市 政 府 按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所 停 課 程 須 延 後 完 成, 請 學 員 務 必 預 留 延 長 受 訓 之 時 間 ( 至 少 3 至 5 天 ), 屆 時 不 得 要 求 調 他 期 補 課 或 退 費

1.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委 託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中 部 地 區 104 年 領 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班 申 請 參 訓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字 號 ( 外 國 人 請 填 居 留 證 字 號 ) 期 別 期 號 ( 學 號 由 本 校 填 寫 )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語 別 華 語 外 語 : 英 日 法 德 西 聯 絡 電 話 學 公 : 宅 : 歷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研 究 所 以 上 傳 真 任 職 單 位 通 訊 地 址 - ( 郵 寄 學 員 須 知, 請 確 實 填 寫 ) 手 機 號 碼 電 子 信 箱 ( 報 名 通 知, 請 確 實 填 寫 ) 戶 籍 地 址 ( 保 險 使 用, 請 確 實 填 寫 ) 2. 報 名 資 格 檢 附 證 明 職 前 訓 練 考 試 院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年 月 日 ( ) 專 普 領 字 第 號 複 訓 華 語 轉 外 語 領 隊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年 月 日 觀 訓 領 字 第 號 或 領 隊 執 業 證 影 本 年 月 日 核 發 外 語 考 試 院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年 月 日 ( ) 專 普 領 字 第 號 及 華 語 領 隊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年 月 日 觀 訓 領 字 第 號 或 華 語 領 隊 執 業 證 影 本 3. 訓 練 費 用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職 前 訓 練 郵 政 匯 票 新 台 幣 5,000 元 複 訓 郵 政 匯 票 新 台 幣 2,500 元 4. 照 片 三 張 (2 吋 脫 帽 彩 色 照 片, 背 面 請 填 寫 姓 名, 勿 使 用 印 表 機 列 印 之 照 片 ) 華 語 轉 外 語 郵 政 匯 票 新 台 幣 2,500 元 上 課 證 用 ( 浮 貼 處 ) 學 員 名 冊 用 ( 浮 貼 處 ) 結 業 證 書 用 ( 浮 貼 處 ) 5. 護 照 影 本 ( 若 無 護 照 影 本 請 填 英 文 名 字 切 結 書 ) 結 業 證 書 或 領 隊 證 使 用 英 文 別 名 者, 須 護 照 影 本 中 有 加 註 並 請 於 報 名 表 及 領 隊 執 業 證 申 請 書 上 註 明 使 用 別 名 印 製 無 法 以 網 站 登 錄 申 請 參 訓 期 別 者, 請 於 申 請 參 訓 期 限 內, 填 妥 本 表 傳 真 至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傳 真 :04-24636132 或 04-24639403( 已 上 網 登 錄 期 別 者 請 勿 再 傳 真 本 表 ) 參 訓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選 擇 上 課 期 別 第 期 訓 練 日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候 補 期 別 1 第 期 訓 練 日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本 校 受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委 託 辦 理 104 年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向 您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 包 含 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照 片 等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識 別 個 人 的 相 關 資 訊 ), 將 僅 限 使 用 於 該 訓 練 所 必 須 之 相 關 作 業 ( 如 製 作 學 員 識 別 證 學 員 名 單 及 結 業 證 書 等, 並 於 訓 練 場 所 中 公 開 揭 露 )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期 限 為 自 登 錄 報 名 日 起 結 訓 後 轉 入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電 腦 系 統, 供 作 領 隊 執 業 證 及 備 查 ; 您 的 基 本 資 料 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妥 善 保 護 與 規 範 您 同 意 本 校 及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得 於 法 律 許 可 之 範 圍 內 處 理 並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但 您 仍 得 依 法 律 規 定 之 權 利 主 張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補 充 更 正 處 理 利 用 及 刪 除,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以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向 本 校 聯 繫 您 亦 可 拒 絕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惟 本 校 及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將 無 法 進 行 必 要 之 審 核 及 處 理 作 業 申 請 人 親 簽 : 日 期 : 年 月 日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委 託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中 部 地 區 104 年 導 遊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申 請 參 訓 報 名 表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報 名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身 分 證 字 號 民 國 年 月 日 語 別 外 語 期 別 期 號 ( 學 號 由 本 校 填 寫 ) 英 日 法 德 西 韓 泰 阿 俄 義 華 語 越 印 馬 職 前 訓 練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年 月 日 ( ) 專 普 導 字 第 號 複 訓 導 遊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年 月 日 觀 訓 導 字 第 號 學 歷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研 究 所 以 上 任 職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保 險 用 聯 絡 電 話 公 : 宅 : 手 機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請 浮 貼 2 吋 脫 帽 相 片 3 張 背 面 請 填 寫 姓 名 ( 勿 使 用 印 表 機 列 印 之 相 片 ) 上 課 證 用 檢 附 訓 練 費 用 職 前 訓 練 匯 票 新 台 幣 7,000 元 複 學 員 名 冊 用 結 業 證 書 用 訓 匯 票 新 台 幣 3,500 元 無 法 以 網 站 登 錄 申 請 參 訓 期 別 者, 請 於 申 請 參 訓 期 限 內, 填 妥 本 表 傳 真 至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傳 真 :04-24636132 或 04-24639403( 已 上 網 登 錄 期 別 者 請 勿 再 傳 真 本 表 ) 參 訓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選 擇 上 課 期 別 第 期 訓 練 日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候 補 期 別 1 第 期 訓 練 日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本 校 受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委 託 辦 理 104 年 導 遊 職 前 訓 練 向 您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 包 含 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照 片 等 得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識 別 個 人 的 相 關 資 訊 ), 將 僅 限 使 用 於 該 訓 練 所 必 須 之 相 關 作 業 ( 如 製 作 學 員 識 別 證 學 員 名 單 及 結 業 證 書 等, 並 於 訓 練 場 所 中 公 開 揭 露 ),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期 限 為 自 登 錄 報 名 日 起 結 訓 後 轉 入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電 腦 系 統 備 查, 您 的 基 本 資 料 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妥 善 保 護 與 規 範 您 同 意 本 校 及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得 於 法 律 許 可 之 範 圍 內 處 理 並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但 您 仍 得 依 法 律 規 定 之 權 利 主 張 查 詢 閱 覽 複 製 補 充 更 正 處 理 利 用 及 刪 除,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以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向 本 校 聯 繫, 您 亦 可 拒 絕 提 供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惟 本 校 及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將 無 法 進 行 必 要 之 審 核 及 處 理 作 業 申 請 人 親 簽 :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