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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1 4 /15 年 度 )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申 請 常 見 問 題 及 答 案 優 先 主 題 ( 2 0 1 4 /15 年 度 ) 1. 問 : 基 金 何 時 更 新 計 劃 優 先 主 題? 基 金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更 新 計 劃 優 先 主 題, 以 進 一 步 推 動 創 新 的 計 劃,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2. 問 : 甚 麼 是 優 先 主 題? 優 先 主 題 是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按 香 港 教 育 發 展 的 趨 勢 和 方 向 社 會 和 學 校 不 同 時 期 的 需 要 而 訂 定 的, 目 的 是 為 學 校 教 育 提 供 豐 富 的 土 壤, 讓 教 育 界 學 校 和 專 業 夥 伴 把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做 得 更 好, 以 期 不 斷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的 質 素 3. 問 : 今 年 的 優 先 主 題 是 甚 麼? 基 金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推 出 十 一 項 優 先 主 題 以 支 持 教 育 改 革 及 2 0 1 4 年 施 政 報 告 的 教 育 政 策 及 其 方 向 十 一 項 供 申 請 的 優 先 主 題, 包 括 照 顧 不 同 的 學 習 需 要 有 效 的 語 文 學 與 教 提 升 學 與 教 及 評 估 素 養 以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運 用 電 子 學 習 ( 資 訊 科 技 ) 促 進 學 習 價 值 教 育 創 意 藝 術 及 文 化 教 育,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及 學 生 的 正 向 發 展 支 援 有 多 樣 需 要 的 學 生 促 進 幼 稚 園 學 童 的 全 人 發 展 促 進 有 效 學 校 管 理 及 領 導 及 教 師 發 展 和 身 心 健 康 及 學 校 作 為 學 習 型 機 構 4. 問 : 優 先 主 題 有 沒 有 改 變? 今 年 有 沒 有 新 的 優 先 主 題? 今 年 新 的 優 先 主 題 是 運 用 電 子 學 習 ( 資 訊 科 技 ) 促 進 學 習 另 外, 舊 有 的 優 先 主 題 可 持 續 發 展 教 育 將 納 入 價 值 教 育 這 個 優 先 主 題 內, 因 環 境 教 育 為 價 值 教 育 的 一 部 份, 目 的 是 培 育 學 生 的 毅 力 自 我 尊 重 對 他 人 的 尊 重 責 任 感 承 擔 環 境 保 護 誠 信 和 對 他 人 的 關 愛 之 情 此 外, 今 年 有 兩 項 優 先 主 題 會 重 新 命 名, 包 括 提 升

-2- 評 估 素 養 將 重 新 命 名 為 提 升 學 與 教 及 評 估 素 養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效 教 師 發 展 及 學 校 作 為 學 習 機 構 則 重 新 命 名 為 教 師 發 展 和 身 心 健 康 及 學 校 作 為 學 習 型 機 構 5. 問 : 今 年 與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的 優 先 主 題 是 甚 麼? 在 學 與 教 方 面, 今 年 有 一 項 新 的 優 先 主 題 運 用 電 子 學 習 ( 資 訊 科 技 ) 促 進 學 習, 旨 在 鼓 勵 學 校 推 行 電 子 學 習,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於 學 與 教, 把 電 子 學 習 融 入 個 別 科 目 學 習 領 域 及 / 或 整 個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教 學 法 及 評 估 方 法 等, 以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提 升 學 與 教 的 效 能,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和 信 心, 加 強 自 學 能 力 和 終 身 學 習 6. 問 :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計 劃 可 否 橫 跨 數 項 優 先 主 題? 基 金 歡 迎 任 何 橫 跨 / 貫 通 數 項 優 先 主 題, 這 旨 在 鼓 勵 跨 學 科 學 習, 及 將 不 同 主 題 串 連 起 來, 以 達 成 學 習 目 標 ( 如 照 顧 不 同 的 學 習 需 要 和 教 師 發 展 及 學 校 作 為 學 習 型 機 構 ), 因 此 基 金 很 歡 迎 申 請 人 遞 交 的 計 劃 申 請 人 可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按 計 劃 內 容 的 主 要 焦 點 選 取 最 適 切 的 優 先 主 題 提 出 申 請 7. 問 : 申 請 人 是 否 可 以 遞 交 優 先 主 題 以 外? 除 優 先 主 題 外, 申 請 人 亦 可 提 交 符 合 學 校 需 要 能 促 進 學 校 教 育 質 素 的 校 本 創 新 計 劃, 或 以 基 金 過 往 的 計 劃 為 基 礎 的 創 新 計 劃 8. 問 : 何 謂 校 本 創 新 計 劃? 校 本 創 新 計 劃 須 包 含 新 新 意 念 及 實 踐 方 案, 以 補 足 或 配 合 個 別 學 校 現 時 工 作 及 服 務, 從 而 正 面 提 升 業 界 的 能 力 及 學 與 教 的 成 效 事 實 上, 基 金 非 常 支 持 一 些 能 解 决 學 校 需 要 及 配 合 學 校 發 展 的 校 本 創 新 計 劃, 或 將 其 他 學 校 或 計 劃 的 實 踐 方 案 作 出 調 適 的 計 劃 有 鑑 於 此, 校 本 創 新 計 劃 不 會 陝 隘 地 演 繹 為 一 個 全 新 及 從 沒 執 行 過 的 計 劃 9. 問 : 哪 一 個 優 先 主 題 與 申 請 境 外 學 習 計 劃 有 關?

-3- 境 外 學 習 活 動 可 屬 於 任 何 一 個 優 先 主 題 如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計 劃 涉 及 學 生 境 外 ( 包 括 內 地 或 海 外 ) 學 習 活 動, 如 境 外 學 習 活 動, 計 劃 書 須 就 整 個 學 習 過 程 作 出 規 劃, 境 外 學 習 活 動 只 是 其 中 一 部 分, 必 須 配 合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有 關 機 制 能 確 保 計 劃 中 的 境 外 學 習 活 動 能 針 對 學 生 的 程 度 及 需 要 新 申 請 機 制 10. 問 : 除 了 優 先 主 題 外, 基 金 有 沒 有 其 他 的 大 改 變? 為 了 鼓 勵 更 多 學 校 機 構 及 個 人 申 請 基 金 的 計 劃, 基 金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起, 推 出 簡 化 程 序 以 處 理 不 超 過 15 萬 元 的 撥 款 計 劃 申 請 人 只 需 填 寫 一 份 六 頁 以 內 計 劃 書 每 位 申 請 人 每 年 額 外 可 提 交 兩 項 不 超 過 15 萬 元 任 何 主 題 而 內 容 不 同 的 撥 款 申 請, 而 批 核 時 間 約 為 三 個 月 1 1. 問 : 申 請 人 於 同 一 學 年 內 最 多 可 以 遞 交 多 少 項 申 請? 不 同 類 別 申 請 人 每 學 年 最 多 可 遞 交 數 目 如 下 : 學 校 : 3 個 不 同 主 題 超 過 15 萬 元 ( 其 中 一 個 申 請 的 撥 款 要 求 不 可 多 於 六 十 萬 ) + 2 個 任 何 主 題 而 內 容 不 同 不 超 過 15 萬 元 = 5 個 申 請 大 專 院 校 的 每 個 獨 立 的 學 院 / 學 系 / 中 心 : 3 個 不 同 主 題 超 過 15 萬 元 + 2 個 任 何 主 題 而 內 容 不 同 不 超 過 15 萬 元 = 5 個 申 請 機 構 及 個 人 : 2 個 不 同 主 題 超 過 15 萬 元 + 2 個 任 何 主 題 而 內 容 不 同 不 超 過 15 萬 元 = 4 個 申 請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及 申 請 辦 法 ( 2 0 1 4 / 1 5 年 度 ) 1 2. 問 : 基 金 有 沒 有 訂 立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4- 為 方 便 申 請 者, 基 金 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全 年 接 受 申 請 1 3. 問 : 如 何 遞 交 申 請 計 劃 書? 所 有 申 請 必 須 透 過 基 金 網 頁 ( h t t p : / / q e f. o r g. h k ) 內 的 網 上 計 劃 管 理 系 統 ( E P M S ) 遞 交 其 他 遞 交 方 式, 例 如 郵 寄 傳 真 電 郵 或 親 身 遞 交 概 不 受 理 審 批 時 間 1 4. 問 : 審 批 申 請 需 時 多 久? 如 果 遞 交 表 填 寫 妥 當, 而 所 需 文 件 亦 一 應 齊 備, 金 額 不 超 逾 六 十 萬 元 一 般 於 三 個 月 內 便 可 完 成 審 批 程 序, 至 於 金 額 超 逾 六 十 萬 元, 審 批 程 序 將 維 持 在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1 5. 問 : 應 如 何 為 所 申 請 的 計 劃 訂 定 開 展 日 期? 各 項 計 劃 須 在 提 交 申 請 日 起 計 一 個 曆 年 內 展 開 申 請 人 應 留 意 審 批 申 請 所 需 的 時 間, 以 訂 立 切 實 可 行 的 開 展 日 期 申 請 數 目 1 6. 問 : 據 知 辦 學 團 體 可 以 向 基 金 申 請 自 行 調 配 其 屬 下 學 校 名 額 詳 情 如 何?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開 始, 辦 學 團 體 在 考 慮 屬 下 學 校 的 承 擔 能 力 及 需 要 後, 可 在 事 先 獲 基 金 批 准 下, 自 行 調 動 其 屬 下 學 校 名 額 上 述 措 施 旨 在 促 進 辦 學 團 體 屬 下 學 校 間 的 協 調 17. 問 : 如 申 請 人 希 望 改 善 未 能 成 功 申 請 的 計 劃 後 重 新 遞 交, 基 金 是 否 有 新 安 排, 詳 情 如 何? 申 請 人 改 善 了 未 能 成 功 獲 批 的 計 劃 後, 在 不 成 功 計 劃 的 首 次 申 請 日 期 計 起 的 一 年 內, 可 再 度 遞 交 該 修 訂 的 計 劃 一 次 18. 問 : 以 協 作 者 / 參 與 者 身 分 參 與 計 劃 會 否 計 算 在 申 請 限

-5- 額 內?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起, 申 請 人 在 每 個 學 年 以 協 作 者 / 參 與 者 身 分 參 與 計 劃 的 次 數 將 不 計 算 在 申 請 限 額 內 不 過, 在 應 允 協 作 / 參 與 其 他 計 劃 前, 學 校 申 請 人 須 考 慮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和 學 校 的 發 展 需 要 其 他 申 請 規 則 19. 問 : 身 兼 大 專 院 校 兩 個 或 以 上 學 系 / 中 心 主 管 職 位 的 申 請 人, 可 否 就 每 個 計 劃 主 題 提 出 多 於 一 項 申 請? 可 以 身 兼 大 專 院 校 兩 個 或 以 上 獨 立 學 系 / 中 心 主 管 職 位 人, 可 以 為 有 關 的 學 系 / 中 心 分 別 提 出 申 請 2 0.. 問 : 計 劃 書 的 頁 數 及 字 體 大 小 可 有 限 制? 如 申 請 書 未 能 符 合 這 兩 項 規 定, 會 有 什 麼 後 果? 超 過 15 萬 元 的 撥 款 申 請, 每 份 計 劃 書 不 可 多 於 15 頁 A4 紙, 另 附 一 頁 紙 的 計 劃 撮 要, 並 設 定 單 行 間 距 及 字 型 不 可 小 於 11 點 如 計 劃 書 內 任 何 部 份 不 符 合 篇 幅 限 制, 有 關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至 於 不 超 過 15 萬 元 的 撥 款 申 請, 計 劃 書 不 可 超 過 6 頁 A4 紙 的 篇 幅, 並 請 以 字 型 不 小 於 11 點 及 單 行 間 距 提 交 2 1. 問 : 申 請 人 可 否 在 獲 得 基 金 資 助 以 前 預 先 展 開 計 劃? 基 金 不 會 負 責 在 計 劃 獲 批 前 的 任 何 開 支 不 過, 申 請 人 可 以 運 用 本 身 的 財 政 資 源, 為 其 計 劃 開 展 部 分 的 準 備 工 作 2 2. 問 : 有 關 社 會 及 經 濟 條 件 欠 佳 的 學 生 的 措 施 是 怎 樣 的? 為 讓 有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參 與 獲 批 准 計 劃 的 學 習 活 動, 申 請 人 可 向 基 金 申 請 全 額 資 助 正 接 受 綜 援 和 全 額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的 學 生 參 與 學 習 活 動, 並 為 正 接 受 半 額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的 學 生 申 請 達 75% 活 動 費 用 的 資 助 計 劃 的 評 審 2 3. 問 : 基 金 委 員 會 按 哪 些 準 則 去 評 審 申 請 者 的 計 劃 書?

-6- 基 金 將 主 要 按 下 列 三 個 範 疇 的 準 則 評 審 計 劃 : 計 劃 需 要 計 劃 可 行 性 和 計 劃 的 預 期 成 果, 但 亦 會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計 劃 書 必 須 展 示 其 創 新 元 素, 並 盡 量 滿 足 以 上 三 個 範 疇 的 評 審 準 則 申 請 人 須 闡 述 計 劃 的 創 意 理 念 架 構, 並 提 供 具 備 可 行 時 間 表 的 推 行 方 案 具 備 充 份 理 據 的 詳 細 開 支 預 算 其 他 相 關 的 資 料 見 於 基 金 網 頁 內 的 申 請 指 引 ( h t t p : / / q e f. o r g. h k ) 2 4. 問 : 申 請 人 擬 就 優 先 主 題 申 請 推 行 校 本 計 劃, 有 什 麼 地 方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在 撰 寫 計 劃 書 時, 申 請 人 應 指 出 學 生 老 師 及 學 校 的 需 要 與 學 校 發 展 / 校 本 課 程 計 劃 一 致 性, 有 否 包 含 校 本 創 新 意 念, 以 及 該 計 劃 如 何 可 以 配 合 這 些 需 要 2 5. 問 : 縱 觀 以 往 的 經 驗, 失 敗 的 計 劃 書 有 哪 些 共 通 點? 一 般 而 言, 失 敗 的 計 劃 書 多 欠 缺 清 晰 目 標 內 容 空 泛 設 計 欠 周 密 或 不 可 行 校 本 創 意 元 素 的 闡 釋 模 糊 此 外, 部 分 計 劃 的 目 標 理 念 及 推 行 方 法 都 欠 缺 創 意, 未 能 配 合 香 港 或 學 校 特 定 的 需 要 就 校 本 計 劃 申 請 而 言, 計 劃 未 能 配 合 學 校 的 發 展 需 要, 也 是 申 請 失 敗 的 主 要 原 因 再 者, 也 有 不 少 計 劃 的 成 本 效 益 欠 佳, 申 請 開 支 項 目 欠 缺 理 據 支 持, 或 計 劃 缺 少 持 續 檢 討 及 推 行 方 案 等 申 請 人 也 應 注 意 計 劃 的 文 書 及 檔 案 格 式 的 要 求, 也 要 按 所 需 的 批 核 時 間 設 定 開 展 日 期, 使 遞 交 申 請 的 過 程 更 加 順 利 2 6. 問 : 申 請 人 在 陳 述 計 劃 的 理 念 及 設 計 時,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項? 申 請 人 必 須 熟 悉 計 劃 的 目 標 教 學 活 動 / 學 生 服 務 之 現 況, 例 如 現 行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何 不 足 之 處, 可 由 基 金 計 劃 填 補 若 申 請 人 並 非 學 校 或 教 學 團 體, 其 基 金 計 劃 必 須 與 學 校 教 育 有 密 切 的 關 連, 顯 示 明 白 香 港 學 校 的 情 況 和 需 要, 並 注 入 教 學 上 的 創 意 元 素 或 解 決 方 法 此 外, 申 請 人 必 須 了 解 最 新 的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及 改 革, 才 能 提 出 具 前 瞻 性 的 計 劃 在 計 劃 設 計 上, 每 個 項 目 必 須 環 環 相 扣, 例 如 計 劃 活 動 必 須 能 有 效 達 致 計 劃 目 標 評 鑑 工 具 亦 能 準 確 量 度 計 劃 成 效 等 在 推 行 細 節 上, 也 要 列 出 實 際 運 作 的 必 要 條 件 其 程 序 及 細 則 在 計 劃 團 隊 方 面, 不 應 偏 重 於 某 位 專 家 或 知 名 學 者, 而 是 反 映 出 整 個 團 隊 都 具 備

-7-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去 推 行 計 劃 最 後, 若 該 項 申 請 是 建 基 於 另 一 舊 基 金 計 劃, 申 請 人 也 務 必 提 出 的 新 計 劃 有 何 改 變 及 改 進 之 處, 而 並 非 向 基 金 提 出 要 求 資 助 性 質 及 內 容 完 全 相 同 的 活 動 27. 問 : 基 金 會 否 支 持 一 些 涉 及 校 舍 工 程 平 板 電 腦 及 跨 境 學 習 團 等 的 計 劃? 基 金 在 審 批 計 劃 時, 會 評 估 上 述 設 施 及 活 動 是 否 必 要, 以 配 合 計 劃 中 和 學 與 教 或 學 生 學 習 有 關 的 目 標 28.. 問 : 我 可 否 就 純 粹 添 置 硬 體 / 購 買 器 材 申 請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如 果 計 劃 在 推 行 時 必 需 運 用 相 關 硬 體 / 器 材, 以 完 成 某 些 計 劃 活 動 及 達 成 相 關 之 計 劃 目 的, 你 可 把 這 些 硬 體 / 器 材 加 入 計 劃 書 內, 以 供 審 核 舉 例 說, 如 果 一 個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及 學 生 的 正 向 發 展 計 劃 內 包 括 的 體 能 訓 練 及 有 關 活 動 需 要 運 用 一 些 基 本 健 體 器 材, 你 可 在 計 劃 書 內 建 議 添 置 這 些 專 案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一 個 純 粹 添 置 硬 體 / 購 買 器 材 不 會 獲 得 批 准 29.. 問 : 基 金 是 否 支 持 購 買 資 訊 科 技 硬 件? 基 金 歡 迎 任 何 能 配 合 目 前 香 港 教 育 政 策 發 展 優 質 教 育 的 計 劃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須 具 創 新 意 念, 或 取 材 自 曾 獲 基 金 資 助 的 計 劃, 藉 以 把 其 中 的 創 新 意 念 進 一 步 發 揮, 促 進 優 質 的 學 校 教 育 在 評 審 申 請 時, 基 金 需 視 乎 計 劃 的 內 容, 例 如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硬 件 的 必 要 性 如 何 有 效 應 用 相 關 的 硬 件 及 如 何 配 合 申 請 者 已 有 的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等 如 申 請 旨 在 購 買 資 訊 科 技 硬 件, 而 缺 乏 相 對 應 的 教 學 意 念 或 策 略 展 示 如 何 有 效 地 運 用 相 關 設 施, 以 促 進 有 效 學 習, 則 較 難 獲 得 基 金 的 支 持 政 府 於 本 年 推 出 的 第 四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策 略, 措 施 之 一 正 是 為 所 有 公 營 學 校 分 階 段 提 供 無 線 網 絡 服 務 及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支 緩 電 子 教 學

-8-3 0. 問 : 學 校 申 請 者 如 已 獲 政 府 資 助 提 升 無 線 網 絡 基 礎 設 施 及 添 置 流 動 電 腦 裝 置, 以 進 行 電 子 教 學, 是 否 可 以 向 基 金 申 請 購 買 額 外 的 流 動 電 腦 裝 置 或 增 設 無 線 網 絡?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旨 在 資 助 值 得 推 行 的 原 創 性 計 劃,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申 請 者 不 應 重 複 已 獲 其 他 政 府 資 源 資 助 的 計 劃 對 於 為 加 強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的 計 劃, 申 請 人 須 作 出 適 當 調 適 或 加 上 新 元 素, 展 示 購 置 或 提 升 設 施 的 需 要,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建 議 的 設 施 及 現 有 資 源, 以 說 明 如 何 幫 助 達 成 計 劃 的 目 的 或 學 習 目 標 31. 問 : 申 請 人 能 否 遞 交 有 關 教 育 研 究 的 計 劃 書? 申 請 人 可 遞 交 能 使 學 前 小 學 中 學 及 特 殊 教 育 受 惠, 而 又 能 夠 配 合 目 前 香 港 教 育 政 策 的 教 育 研 究 計 劃 書 除 了 教 育 研 究 外, 申 請 人 必 須 要 有 學 校 參 與 及 能 為 老 師 及 學 生 提 供 相 關 活 動, 而 研 究 結 果 對 學 校 教 育 發 展 有 正 面 的 推 動 作 用 成 功 獲 得 資 助 後 的 承 諾 3 2. 問 : 倘 若 申 請 人 成 功 獲 得 資 助, 申 請 人 須 作 出 什 麼 承 諾? 申 請 人 須 與 基 金 受 託 人 簽 訂 一 份 載 列 撥 款 條 件 的 協 議 書 請 瀏 覽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網 頁 ( h t t p : / / q e f. o r g. h k ), 以 參 閱 現 時 有 效 的 協 議 書 的 各 項 條 款 及 條 件 獲 資 助 的 計 劃 須 接 受 基 金 的 監 察, 而 受 款 人 亦 須 進 行 自 我 監 察 及 評 鑑 受 款 人 及 計 劃 負 責 人 須 積 極 參 與 由 基 金 舉 辦 或 支 持 的 推 廣 宣 傳 及 推 介 有 關 計 劃 的 各 項 活 動 3 3. 問 : 倘 若 計 劃 成 功 獲 得 資 助, 受 款 人 是 否 必 須 在 計 劃 施 行 期 間 定 期 提 交 報 告? 在 計 劃 獲 得 批 准 後, 受 款 人 須 在 計 劃 施 行 期 間 定 期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及 中 期 財 政 報 告, 以 及 在 計 劃 完 成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交 計 劃 總 結 報 告 及 財 政 總 結 報 告 詳 情 請 參 閱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網 頁 ( h t t p : / / q e f. o r g. h k ) 內 的 計 劃 管 理 及 監 察 指 引

-9- 網 上 計 劃 管 理 系 統 3 4. 問 : 如 何 進 入 網 上 計 劃 管 理 系 統? 你 只 需 在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網 頁 ( h t t p : / / q e f. o r g. h k ) 點 選 本 系 統 的 圖 示, 即 可 進 入 系 統 由 於 系 統 的 U R L 會 不 時 更 改, 我 們 建 議 你 不 要 將 此 網 頁 加 入 我 的 最 愛 3 5. 問 : 登 記 戶 口 時, 須 提 供 什 麼 資 料 及 文 件? 開 設 使 用 者 戶 口 時,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聯 絡 方 法 及 機 構 資 料 申 請 人 須 透 過 網 上 計 劃 管 理 系 統 填 寫 及 遞 交 登 記 表 格, 並 郵 寄 有 關 文 件 至 基 金 秘 書 處, 以 證 明 有 關 機 構 是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註 冊, 或 申 請 人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3 6. 問 : 若 申 請 人 是 一 名 教 師, 現 擬 為 所 屬 學 校 提 交 申 請, 但 手 上 並 沒 有 學 校 的 戶 口 資 料 申 請 人 可 否 另 行 開 設 使 用 者 戶 口, 以 提 交 有 關 申 請? 不 可 以 申 請 人 必 須 使 用 由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為 學 校 設 立 的 正 式 使 用 者 戶 口 ( 戶 口 資 料 早 前 已 寄 交 貴 校 校 長 ) 由 於 個 別 教 師 並 無 資 格 代 表 校 方 登 記 戶 口, 因 此 不 應 為 學 校 另 行 開 設 戶 口 3 7. 問 : 網 上 計 劃 管 理 系 統 的 用 法 是 否 複 雜? 申 請 人 可 否 在 提 交 申 請 之 時 / 後 更 正 錯 漏? 網 上 計 劃 管 理 系 統 的 使 用 方 法 相 當 簡 易, 每 個 步 驟 均 有 清 晰 指 示 申 請 人 亦 可 先 在 系 統 的 試 用 網 頁 試 行 提 交 申 請, 網 址 為 : h t t p : / / t r i a l. q e f - e p m s. e d b. g o v. h k / E S C _ T R I A L / 如 果 申 請 人 想 分 段 完 成 網 上 的 遞 交 手 續, 或 在 遞 交 前 再 檢 查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以 按 畫 面 下 方 的 儲 存 鍵, 把 尚 未 填 妥 表 儲 存 起 來, 以 待 所 有 資 料 齊 備 後 重 新 登 入 系 統, 完 成 遞 交 申 請 的 程 序 鑑 於 全 年 均 可 遞 交 申 請, 申 請 人 應 再 三 仔 細 查 核 所 有 資 料, 確 定 一 切 正 確 無 誤 後 方 才 遞 交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秘 書 處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