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Q6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於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程 序 後 可 否 申 請 更 改? 應 如 何 申 請? A6: 關 於 應 考 人 資 料 填 寫 修 改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線 上 報 名 資 料, 依 照 資 料 屬 性 不 同, 修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Q4 有 關 報 考 中 等 學 校 類 科, 其 任 教 學 科 及 領 域 專 長 別 同 時 可 任 教 國 民 中 學 及 高 級 中 學 者, 應 如 何 填 寫? A4: 請 依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上 所 記 載 填 寫, 應 屆 實 習 者 可 依 專 門 科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教育實習問與答:

6-1-1極限的概念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1公告[1].rtf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簽 呈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NCKU elearning Manual

03

???T????????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目 錄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章節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一、 資格條件: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0601 -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瑞興銀行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Transcription:

有 關 報 名 部 分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Q&A Q1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報 名 應 檢 附 表 件 為 何? A1: 1. 報 名 表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印 本 各 1 份 2. 大 學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中 文 版 影 印 本 1 份 (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3.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修 習 學 分 表 及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一 式 2 份 (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4.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3 張 ( 背 面 請 寫 明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5. 其 他 ( 視 需 要 檢 附 ), 如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申 請 報 名 費 免 ( 減 ) 收 之 應 考 人, 請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補 助 證 明 等 Q2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A2: 1. 畢 業 學 校 系 所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核 發 學 校 名 稱 請 確 實 依 照 證 書 資 訊 正 確 填 寫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請 影 印 清 晰 並 牢 貼 3.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繳 交 影 印 本 並 牢 貼 4. 報 名 表 與 及 格 核 發 教 師 證 書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表 之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處 請 務 必 簽 章 5. 須 檢 附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修 習 學 分 表 及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一 式 2 份 (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6.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3 張 ( 背 面 請 寫 明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7.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須 檢 附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8. 曾 更 改 姓 名 者,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及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9. 申 請 報 名 費 免 ( 減 ) 收 之 應 考 人, 請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補 助 證 明 等 Q3 有 關 報 考 中 等 學 校 類 科, 其 任 教 學 科 及 領 域 專 長 別 同 時 可 任 教 國 民 中 學 及 高 級 中 學 者, 應 如 何 填 寫? A3: 請 依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上 所 記 載 填 寫, 應 屆 實 習 者 可 依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修 習 證 明 書 上 所 記 載 填 寫, 同 時 可 任 教 國 民 中 學 及 中 學 學 校 者, 請 在 報 名 時, 於 下 拉 式 選 單 中 點 選 國 高 中 並 列 底 下 之 科 目 即 可 Q4 學 校 名 稱 已 改 名 或 合 併 者, 應 如 何 填 寫? A4: 畢 業 學 校 系 所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核 發 學 校 名 稱 請 確 實 依 照 證 書 資 訊 正 確 填 寫 Q5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報 名 期 限 內 剛 好 不 在 國 內, 應 如 何 處 理? A5:105 年 度 檢 定 考 試 採 取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若 於 報 名 期 限 不 在 國 內, 仍 可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但 仍 須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繳 費 並 郵 寄 報 名 表 1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Q6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於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程 序 後 可 否 申 請 更 改? 應 如 何 申 請? A6: 關 於 應 考 人 資 料 填 寫 修 改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線 上 報 名 資 料, 依 照 資 料 屬 性 不 同, 修 改 方 式 如 下 : 1.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性 別, 請 審 慎 確 認, 在 點 選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確 定 完 成 不 再 進 行 修 改 後, 即 不 能 修 改 2. 應 屆 / 非 應 屆 考 區 類 科 核 發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校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畢 / 肄 業 年 月 畢 / 肄 業 系 所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 年 月 ), 於 點 選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確 定 完 成 不 再 進 行 修 改 後, 即 不 能 再 於 網 上 修 改 如 不 能 於 網 路 上 修 改 之 資 料 有 錯 誤, 至 遲 應 於 105 年 1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前 郵 寄 修 改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 簡 章 第 16 頁, 附 表 4)(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申 請 更 改 部 份 僅 受 理 修 改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 請 見 簡 章 第 16 頁, 附 表 4) 上 之 資 料, 且 更 改 資 料 以 一 次 為 限 3. 其 他 資 料, 如,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緊 急 聯 絡 人 等 變 更 事 項,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前 請 自 行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修 改 Q7 本 檢 定 考 試 是 否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A7: 本 檢 定 考 試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登 錄 方 式 報 名,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Q8 應 考 人 若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無 法 聯 結 至 報 名 系 統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A8: 此 時 報 名 系 統 可 能 為 網 路 壅 塞 等 原 因, 請 應 考 人 稍 後 再 試 Q9 應 考 人 線 上 列 印 報 名 表 之 截 止 時 間 為 何? A9: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請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前 完 成 列 印, 若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尺 寸 大 於 A4 大 小, 請 縮 印 成 A4 紙 張 彩 色 或 黑 白 列 印 完 成, 逾 時 不 可 列 印, 請 應 考 人 預 為 準 備 勿 錯 過 期 限 Q10 已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手 續 之 應 考 人 如 何 確 認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成 功? 可 從 何 處 查 詢? A10: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程 序 後,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於 查 詢 報 名 進 度 功 能, 可 了 解 報 名 進 度, 但 仍 須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繳 費 並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Q11 准 考 證 如 何 取 得? A11: 凡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手 續, 且 經 審 查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105 年 2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止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列 印 請 登 入 本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報 名 頁 面 (https://tqa.ntue.edu.tw/tea_exam/login.php), 選 擇 准 考 證 列 印 選 項, 即 可 自 行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准 考 證 Q12 應 考 人 若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如 何 處 理? A12: 1. 若 螢 幕 無 法 顯 示 准 考 證, 應 考 人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專 線 服 務 電 話 02-2732-3968 洽 詢 2. 若 無 法 列 印 准 考 證, 應 考 人 應 先 核 對 基 本 資 料 是 否 有 誤, 考 試 當 天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逕 行 至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2

Q13 報 名 表 上 若 打 不 出 特 殊 中 文 字 的 問 題, 如 何 處 理? A13: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填 寫 資 料 時 已 在 網 頁 上 方 註 明, 如 有 需 要 造 字 部 分,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藍 黑 筆 正 楷 書 寫 有 關 考 試 資 訊 Q14 新 制 師 資 培 育 法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之 役 男 ( 包 括 教 育 實 習 之 公 費 生 ) 得 否 緩 徵 至 本 檢 定 考 試 之 後? A14: 1. 依 國 防 部 所 頒 布 之 徵 兵 規 則 及 相 關 函 釋, 參 加 本 檢 定 考 試 並 不 符 合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所 列 之 事 由, 故 役 男 不 得 以 此 為 由 辦 理 緩 徵 2. 有 關 徵 兵 規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如 有 需 要, 敬 請 逕 至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 法 規 檢 索 項 目 下 查 閱 瞭 解 3. 役 男 參 加 105 年 度 檢 定 考 試 得 依 替 代 役 役 男 請 假 規 則 或 常 備 兵 補 充 服 務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事 宜 Q15 能 否 給 予 特 殊 身 分 族 群 加 分 優 待? A15: 不 可 以,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係 屬 檢 定 考 試 之 一 環, 與 學 校 入 學 測 驗 不 同, 而 且 檢 定 考 試 不 涉 及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問 題 另 查 考 選 部 辦 理 其 他 檢 定 考 試, 如 : 中 醫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等, 皆 未 給 予 特 種 身 分 應 考 人 加 分 優 待 爰 此, 比 照 其 他 專 業 證 照 等 考 試 辦 理, 對 於 特 種 身 分 應 考 人 ( 如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僑 生 軍 人 傷 殘 子 女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 未 予 加 分 優 待 Q16 如 果 尚 未 完 成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是 否 可 以 學 分 證 明 書 或 切 結 書 方 式 先 參 加 考 試, 以 利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A16: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規 定,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之 對 象, 須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修 畢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者, 得 依 證 明 書 所 載 之 類 科 別, 報 名 參 加 本 考 試 基 於 法 已 明 定, 且 新 制 師 資 培 育 法 已 將 教 育 實 習 納 為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一 部 分, 所 以, 對 於 部 分 應 考 人 提 出 希 望 以 學 分 證 明 書 先 行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之 建 議, 就 法 制 層 面, 與 上 述 法 令 規 定 違 背 Q17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為 何? A17: 試 題 取 材 係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表 以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命 題 作 業 要 點 進 行 命 題, 有 關 各 科 命 題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第 26 頁 或 瀏 覽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https://tqa.ntue.edu.tw); 另 有 關 本 檢 定 考 試 之 各 科 題 型 配 分 比 例 請 參 閱 本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第 6 頁 Q18 考 試 後 是 否 會 公 布 題 目 及 參 考 答 案? A18: 考 試 辦 理 完 竣, 將 依 照 當 年 度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規 定, 公 布 當 次 各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參 考 答 案, 若 欲 下 載 或 瀏 覽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歷 年 試 題 及 相 關 資 訊, 可 連 結 至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https://tqa.ntue.edu.tw) 參 考 3

Q19 考 試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是 否 可 以 保 留, 至 隔 年 再 補 考 其 他 尚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A19: 不 可 以,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各 應 試 科 目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為 及 格 考 試 結 果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委 員 會 審 查 及 格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教 師 證 書 依 前 開 規 定,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尚 無 法 保 留 Q20 考 試 可 否 一 年 舉 辦 2 次 以 上? A20: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現 階 段 每 年 仍 以 辦 理 1 次 為 原 則 Q21 考 試 可 否 提 前 至 教 育 實 習 之 前? A21: 經 查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明 定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故 依 前 開 法 律 規 定,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已 是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一 部 分 該 項 建 議, 因 涉 及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修 法, 層 面 複 雜, 教 育 部 已 錄 案 研 議 Q22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每 年 都 相 同? A22: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依 附 表 之 規 定, 其 有 變 更 時,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本 考 試 舉 行 六 個 月 前 公 告 之 Q23 考 試 日 期 是 否 每 年 都 相 同? A23: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日 期 載 明 於 報 名 簡 章,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委 託 之 學 校 或 有 關 機 關 ( 構 ), 於 本 考 試 舉 行 二 個 月 前 公 告 之 Q24 已 領 有 教 師 證 書 又 修 習 另 一 類 科 學 程, 修 畢 後 是 否 仍 須 實 習 及 參 加 考 試? A24: 不 需 要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已 取 得 第 六 條 其 中 一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免 依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及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前 項 法 令 規 定, 仍 須 就 個 人 狀 況 參 考 Q25 考 試 完 後 是 否 可 以 將 試 題 本 攜 出 場 外 參 考? A25: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繳 交 答 案 卷 卡 之 應 考 人 毋 須 繳 交 試 題 本 給 監 試 委 員, 惟 若 提 早 離 場 之 應 考 人 不 得 將 試 題 本 攜 出 試 場 4

Q26 常 見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A26: 1. 手 機 發 出 聲 響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第 9 條, 應 考 人 入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考 試 必 用 書 寫 擦 拭 之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均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經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後 仍 不 放 妥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先 確 認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或 座 位 旁 均 無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如 發 現 誤 置 者, 應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後, 始 發 現 將 書 籍 紙 張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或 具 有 計 算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後, 發 現 應 考 人 使 用 前 項 之 器 材 或 物 品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應 考 人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或 其 他 具 資 訊 傳 輸 感 應 拍 攝 或 記 錄 功 能 之 器 材 設 備 及 所 有 物 品,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亦 不 得 使 用 未 經 檢 查 之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本 條 各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2. 未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第 10 條,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護 照 )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未 能 提 供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如 經 監 試 委 員 查 核 確 認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者,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當 日 最 後 一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者,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之 應 考 人, 可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試 務 中 心 補 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當 節 該 科 成 績 10 分 3. 在 分 數 欄 註 記 該 題 分 數 顯 示 應 考 人 姓 名 等 : 違 反 規 則 第 15 條, 不 按 規 定 作 答 或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卡 或 在 答 案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做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可 扣 該 科 成 績 10 分 4.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16 條 規 定, 非 選 擇 題 及 作 文 之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5 分 ; 應 考 人 亦 應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應 考 人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有 關 試 題 Q27 試 題 會 不 會 超 出 所 公 布 的 範 圍, 或 是 考 較 為 偏 頗 的 題 目 呢? A27: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之 試 題 皆 為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必 備 知 識, 即 評 量 專 業 教 師 基 本 教 育 專 業 素 養 及 教 學 基 本 知 能, 且 試 題 靈 活, 應 考 人 必 須 在 記 憶 的 基 礎 上 理 解, 求 其 融 會 貫 通 與 應 用 5

Q28 是 否 會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減 少, 而 大 幅 提 高 試 題 難 度? A28: 現 行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係 依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告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命 題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試 題 研 發 相 關 作 業, 其 目 的 乃 透 過 本 考 試 對 準 教 師 的 教 育 基 本 能 力 進 行 篩 選, 以 提 升 專 業 素 質 ; 故 本 考 試 試 題 皆 為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的 基 本 知 識 與 能 力, 在 試 題 難 度 方 面 掌 握 難 易 適 中 及 合 理 化 為 原 則 Q29 有 無 預 設 考 試 及 格 率 門 檻? A29: 1.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是 一 種 教 育 專 業 程 度 的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而 非 淘 汰 制 度, 即 標 準 參 照 評 量 2.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規 定,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平 均 滿 60 分 不 得 有 2 科 成 績 均 未 滿 50 分, 且 不 得 有 1 科 成 績 為 0 分 者, 即 通 過 考 試, 由 教 育 部 發 給 及 格 教 師 證 書 因 此 本 考 試 採 及 格 制, 並 經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委 員 會 審 議 考 試 結 果 3.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背 景 不 盡 相 同, 應 考 人 程 度 較 難 預 測, 因 此, 不 可 能 先 行 預 設 考 試 及 格 率 有 關 成 績 Q30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其 參 考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A30: 1.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其 參 考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前 登 入 本 檢 定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 https://tqa.ntue.edu.tw),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網 路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或 填 妥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第 17 頁, 附 表 5), 並 檢 附 具 體 理 由 佐 證 資 料 及 聯 絡 方 式, 以 具 名 方 式 及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郵 寄 至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測 驗 及 評 量 研 究 中 心 ( 地 址 :2 3 7-0 3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三 樹 路 2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或 利 用 傳 真 方 式 以 憑 處 理 ( 傳 真 號 碼 :02-7740-7361),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應 考 人 對 參 考 答 案 提 出 疑 義,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疑 義 經 審 議 公 布 結 果 後, 不 再 受 理 申 覆 3. 網 路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a. 檔 案 格 式 :JPG/PDF b.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4.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上 傳 一 頁 資 料, 並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測 驗 及 評 量 研 究 中 心 ( 地 址 :2 3 7-0 3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三 樹 路 2 號,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 申 請 5. 試 題 疑 義 釋 覆 結 果 將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於 本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 網 址 :https://tqa.ntue.edu.tw) 公 布, 並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回 覆 申 請 人 6

有 關 成 績 Q31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單 郵 寄 地 址? A31: 考 生 之 通 訊 地 址 請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前,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修 改 若 仍 有 相 關 疑 問, 請 在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 撥 打 服 務 電 話 02-2732-3968 試 務 行 政 組 聯 絡 Q32 各 科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後 之 平 均 分 數 若 為 59.875 時, 算 不 算 及 格? A32: 不 算! 依 據 簡 章 規 定, 各 科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後 之 平 均 分 數, 若 出 現 小 數 位 數, 不 採 行 任 何 進 位 法 又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平 均 滿 六 十 分 者 為 及 格 Q33 什 麼 情 況 下 會 因 答 案 卷 作 答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而 被 扣 分? A33: 有 關 違 規 扣 分 原 則 係 依 據 簡 章 第 21 頁, 附 錄 2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Q34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需 要 繳 費 嗎? A34: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至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止, 至 本 檢 定 考 試 網 站 (https://tqa.ntue.edu.tw/) 點 選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8 頁, 附 錄 7), 依 網 頁 畫 面 指 示 登 錄 資 料 並 如 期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52 頁, 附 錄 8), 每 一 科 複 查 之 工 本 費 為 新 台 幣 50 元 整, 並 須 另 加 計 37 元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之 費 用 考 生 繳 費 後 可 於 3 日 後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有 關 核 發 教 師 證 Q35 考 試 放 榜 後 在 未 領 取 到 教 師 證 書 前, 應 考 人 得 否 先 行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A35: 1. 依 據 教 師 法 規 定, 教 師 聘 任 權 責 係 屬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故 現 行 教 師 甄 選 相 關 事 宜, 係 由 各 校 或 委 託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負 責 辦 理 2. 為 兼 顧 參 加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於 放 榜 後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參 加 各 校 教 師 甄 試 之 需 要, 教 育 部 將 適 時 函 請 辦 理 教 師 甄 試 學 校 及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對 於 前 開 應 考 人, 得 檢 附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切 結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3. 及 格 者 可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服 務 系 統 ( 網 址 為 http://certificate.moe.gov.tw) 查 詢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以 資 證 明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