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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以 上 資 格 者, 可 於 大 一 上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後 持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至 外 語 中 心 報 名 統 一 考 試 考 試 日 期 及 抵 免 期 限 另 行 公 告 通 過 本 測 驗 之 學 生, 可 持 證 明 辦 理 抵 免 通 識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大 一 英 文 應 得 學 分, 並 得 優 先 選 修 第 二 外 語 2. 測 驗 內 容 : 分 聽 說 讀 寫 四 部 分, 測 試 筆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10 分 鐘 測 試 順 序 : 聽 力 測 驗 (30 分 鐘 ); 閱 讀 測 試 (60 分 鐘 ); 寫 作 測 驗 (40 分 鐘 ) 口 試 測 驗 及 標 準 另 訂 之 本 測 驗 方 法 及 內 容 以 英 國 當 局 針 對 留 學 生 所 作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測 驗, 簡 稱 為 IELTS:The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及 托 福 (TOEFL) 考 試 為 本 3.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鑑 別 測 驗 者, 須 攜 帶 入 學 通 知 書, 英 文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單 ( 或 TOEFL TOEIC GEPT 成 績 單 ), 與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於 大 一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一 週 內 至 外 語 中 心 報 名 參 加 測 試 4. 測 驗 及 結 果 : 本 測 驗 每 學 年 於 外 語 中 心 視 聽 教 室 舉 行 一 次, 報 考 者 如 未 通 過 測 驗, 則 必 須 選 讀 該 年 之 英 語 課 測 驗 結 果 預 計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公 布 叁 大 二 英 文 ( 免 ) 修 課 規 定 : 一 免 修 辦 法 : 1. 英 語 系 國 家, 含 英 國 加 拿 大 美 國 澳 洲 紐 西 蘭 愛 爾 蘭 南 非 等 七 國 之 外 籍 生 2. 曾 在 上 述 七 國 受 國 中 以 上 正 式 教 育 五 年 以 上 3. 成 績 達 GEP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中 高 級 複 試 ( 含 ) 以 上 4. TOEFL IBT 92 分 或 CBT 電 腦 托 福 237 分 以 上 ( 約 同 舊 制 托 福 580 分 ) 5. IETL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6.5 級 ( 含 ) 以 上 6. TOEIC 多 益 測 驗 820 分 以 上 7.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外 籍 生 僑 生 等, 但 可 證 明 其 正 式 教 育 係 以 英 文 為 主 要 語 言 者 ( 註 : 醫 學 系 須 達 到 以 下 標 準 始 可 抵 免 大 二 英 文 :GEP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高 級 初 試 TOEFL IBT 100 分 或 CBT 電 腦 托 福 250 分 以 上 ( 約 同 舊 制 托 福 600 分 ) 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7.0 以 上 TOEIC 多 益 測 驗 900 分 以 上 )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者, 可 於 大 二 上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後 持 有 效 期 三 年 內 之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至 外 語 中 心 辦 理 抵 免 通 識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大 二 英 文 應 得 學 分 抵 免 期 限 為 該 年 度 10 月 5 日, 特 殊 情 況 專 案 簽 准 除 外 以 上 所 述 皆 逾 期 不 予 以 受 理, 並 須 按 規 定 修 大 二 英 文 課 肆 大 一 英 文 會 考 (Comprehensive English Test): 分 聽 讀 兩 部 分 測 驗 內 容 非 以 該 年 英 文 課 所 用 教 科 書 為 主, 但 得 由 外 文 系 授 課 老 師 建 立 測 驗 題 庫, 於 每 學 期 課 程 結 束 前 由 教 務 處 制 定 時 間 地 點, 統 一 測 驗 第 二 學 期 之 會 考 係 大 一 英 語 能 力 競 試,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伍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 一 自 93 學 年 度 起,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入 學 學 生, 應 通 過 由 各 系 訂 定 四 種 英 文 檢 定 測 驗 門 檻 之 一, 未 通 過 者 須 (1) 報 名 修 習 一 學 期 教 室 教 學 之 補 強 英 文 課 程, 或 (2) 若 四 年 級 需 校 外 實 習 或 特 殊 案 例 者, 得 憑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修 習 一 學 期 之 補 強 英 文 網 路 課 程 ( 必 修 兩 小 時,0 學 分 ) 方 可 畢 業 :94 學 年 度 起 大 學 部 入 學 學 生 若 於 四 年 級 開 學 前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但 仍 未 通 過 本 校 承 認 之 四 種 英 文 測 驗 者, 須 憑 測 驗 成 績 單 修 習 補 強 英 文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請 見 附 件 一 補 強 英 文 實 體 課 程 選 課 及 學 習 評 量 須 知 及 附 件 二 補 強 英 文 網 路 課 程 選 課 及 學 習 評 量 須 知 二 檢 定 測 驗 門 檻 設 定 為 下 列 兩 項 標 準, 由 各 系 自 行 選 擇 訂 定 : (1) 基 本 門 檻 標 準 : (a) GEP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 (b) TOEFL IBT 69 分 或 CBT 電 腦 托 福 193 分 以 上 ( 約 同 舊 制 托 福 523 分 ); (c) 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5.0 級 以 上 ; (d) TOEIC 多 益 測 驗 700 分 以 上 (2) 高 階 門 檻 標 準 : (a) GEP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中 高 級 初 試 以 上 ; (b) TOEFL IBT 79 分 或 CBT 電 腦 托 福 213 分 以 上 ( 約 同 舊 制 托 福 550 分 ); (c) 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6.0 以 上 ; (d) TOEIC 多 益 測 驗 750 分 以 上 三 聽 障 生 視 障 生 或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者, 仍 須 參 加 考 試 ; 考 生 可 直 接 向 各 考 試 單 位 提 前 提 出 特 殊 考 生 要 求, 該 主 辦 單 位 在 考 場 上 甚 至 試 卷 上 會 有 因 應 措 施 若 特 殊 情 況 而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另 外 安 排, 請 告 知 外 語 中 心 個 案 處 理 四 認 證 程 序 : 通 過 各 學 系 訂 定 之 畢 業 門 檻 者, 上 網 登 錄 英 文 能 力 及 成 就 鑑 定 系 統 並 印 出 認 證 程 序 單, 學 生 持 程 序 單 及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至 各 系 辦 理 認 證 核 章 後, 程 序 單 送 回 註 冊 組 存 查 ( 認 證 於 大 四 上 學 期 開 始 至 4 月 30 日 辦 理 截 止 ) 送 審 文 件 若 有 造 假,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法 律 責 任 註 : 毋 須 畢 業 門 檻 認 證 程 序 者, 為 英 語 系 國 家 ; 含 英 國 加 拿 大 美 國 澳 洲 紐 西 蘭 愛 爾 蘭 南 非 等 七 國 之 外 籍 生, 或 在 該 七 國 受 國 中 以 上 正 式 教 育 滿 三 年 以 上 者, 或 經 外 語 中 心 認 可 可 直 接 抵 免 大 一 或 大 二 英 文 者 但 不 包 含 持 大 學 指 考 或 學 測 成 績 者 其 他 特 殊 個 案 則 由 語 言 中 心 外 文 組 認 定 為 主 陸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

附 件 一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補 強 英 文 實 體 課 程 選 課 及 學 習 評 量 須 知 97.02.25 96 學 年 度 第 9 次 成 鷹 計 畫 團 隊 會 議 制 定 通 過 97.03.10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全 校 語 文 教 學 會 議 通 過 97.04.24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制 定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滿 足 欲 修 習 校 內 補 強 英 文 實 體 課 程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以 符 合 成 大 語 言 畢 業 門 檻 之 需 求, 特 制 定 本 須 知 第 二 條 補 強 英 文 實 體 課 程 以 下 簡 稱 實 體 課 程 第 三 條 補 強 英 語 課 程 為 零 學 分 課 程 其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未 通 過 者, 必 須 重 修 全 部 通 過 者, 始 得 畢 業 第 四 條 適 用 對 象 : 依 據 成 功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及 成 就 鑑 別 測 驗 實 施 辦 法 之 英 語 畢 業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English Exit Exam), 自 93 學 年 度 起, 所 有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入 學 新 生, 應 通 過 由 各 系 訂 定 (a)gep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b)cbt 電 腦 托 福 (c)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d)toeic 多 益 測 驗 等, 四 種 英 文 檢 定 測 驗 門 檻 之 一 自 94 學 年 度 起 大 學 部 入 學 學 生 若 於 四 年 級 開 學 前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但 仍 未 通 過 本 校 承 認 之 四 種 英 文 測 驗 者, 須 憑 測 驗 成 績 單 報 名 修 習 一 學 期 補 強 英 文 課 程 方 可 畢 業 第 五 條 選 課 辦 法 : 1. 關 於 本 校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之 認 證 程 序, 請 參 見 本 校 註 冊 組 相 關 法 規 英 語 能 力 及 成 就 鑑 別 測 驗 實 施 辦 法 2. 學 生 請 於 選 課 期 間, 直 接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選 課 系 統 完 成 補 強 英 文 之 線 上 選 課 學 生 並 應 於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提 供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適 用 對 象 之 未 通 過 測 驗 成 績 單 至 成 鷹 計 畫 辦 公 室 辦 理 認 證, 如 資 格 不 符, 將 由 外 文 系 統 一 剔 除 所 選 課 程 第 六 條 實 體 課 程 需 修 習 一 個 學 期, 每 週 二 小 時 在 實 體 教 室 上 課 第 七 條 課 程 評 量 方 式 分 為 兩 部 份 : 1. 教 師 評 量 之 學 生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80% 2. 修 習 實 體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於 期 末 考 前 參 加 補 強 英 文 綜 合 能 力 測 驗, 其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20% 第 八 條 實 體 課 程 另 於 成 功 大 學 英 語 學 習 網 站 及 網 路 英 檢 系 統 平 台 有 一 補 強 英 文 自 學 系 統 提 供 以 下 功 能 : 1. 教 師 : 存 放 題 庫 設 計 考 卷 指 定 線 上 考 試 編 輯 資 料 並 可 存 放 教 材 供 學 生 參 考 等 等 2. 學 生 : 網 路 自 學 進 修 學 生 可 選 取 公 開 考 卷 測 試 自 我 能 力, 並 透 過 系 統 分 析 數 據 了 解 自 我 優 勢 劣 勢, 進 而 達 到 自 學 效 果 系 統 之 網 址 :http://rsls.ncku.edu.tw/hgls/ 第 九 條 補 強 英 文 課 程 大 會 考 於 每 學 年 的 五 月 與 十 二 月 舉 行 第 十 條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時 亦 同 4

附 件 二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補 強 英 文 網 路 課 程 選 課 及 學 習 評 量 須 知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制 定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滿 足 無 法 於 大 學 四 年 級 修 習 補 強 英 文 實 體 課 程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符 合 成 大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之 需 求, 特 制 定 本 須 知 第 二 條 補 強 英 文 網 路 課 程 以 下 簡 稱 網 路 課 程 第 三 條 適 用 對 象 ( 均 須 符 合 以 下 所 列 條 件 ): 依 據 成 功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及 成 就 鑑 別 測 驗 實 施 辦 法 之 英 語 畢 業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English Exit Exam), 自 93 學 年 度 起, 所 有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入 學 新 生, 均 應 通 過 由 各 系 訂 定 之 ( 一 ) GEP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 二 ) CBT 電 腦 托 福 ( 三 ) 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 四 ) TOEIC 多 益 測 驗 等 四 種 英 文 檢 定 測 驗 門 檻 之 一, 始 得 畢 業 自 94 學 年 度 起 大 學 部 入 學 學 生 若 於 四 年 級 開 學 前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但 仍 未 通 過 本 校 承 認 之 四 種 英 文 測 驗 者 1. 在 四 年 級 註 冊 前 未 能 通 過 本 校 承 認 之 四 種 英 文 測 驗 之 一 之 學 生, 且 2. 因 系 上 課 程 安 排 之 關 係, 必 須 於 大 四 至 校 外 實 習 或 特 殊 案 例 者, 無 法 在 校 上 課 或 選 修 補 救 教 學 教 室 課 程 之 學 生 第 四 條 選 課 辦 法 : 1. 關 於 本 校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之 認 證 程 序, 請 參 見 本 校 註 冊 組 相 關 法 規 英 語 能 力 及 成 就 鑑 別 測 驗 實 施 辦 法 2. 學 生 請 於 選 課 期 間, 直 接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選 課 系 統 完 成 補 強 英 文 之 線 上 選 課 學 生 並 應 於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提 供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適 用 對 象 之 未 通 過 測 驗 成 績 單 至 成 鷹 計 畫 辦 公 室 辦 理 認 證, 如 資 格 不 符, 將 由 外 文 系 統 一 剔 除 所 選 課 程 第 五 條 網 路 課 程 需 修 習 一 個 學 期, 方 可 承 認 為 一 學 期 之 補 強 英 文 第 六 條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 比 照 一 般 課 程 計 算 第 七 條 網 路 課 程 之 授 課 教 師 應 使 用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系 統, 與 學 生 定 期 上 網 互 動, 期 末 舉 行 考 試, 學 期 中 並 得 不 定 期 舉 行 平 常 考 試, 並 視 需 要 配 合 繳 交 作 業 報 告 等 方 式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此 網 路 課 程 之 教 學 內 容 師 生 互 動 紀 錄 評 量 紀 錄 學 生 作 業 等 相 關 資 料 應 保 存 二 年 以 上, 供 日 後 成 績 查 詢 或 評 鑑 之 參 考 第 八 條 每 單 元 修 習 時 間 為 三 星 期, 每 學 期 需 選 修 六 個 單 元, 教 學 大 綱 公 告 於 各 單 元 內 第 九 條 課 程 評 量 方 式 分 為 兩 部 份 : 1. 網 路 課 程 內 容 提 供 之 評 量, 占 學 期 總 分 百 分 之 七 十 2. 期 末 返 校 評 量, 占 學 期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第 十 條 網 路 課 程 內 容 之 評 量 方 式 為 每 單 元, 作 業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網 路 課 程 之 評 量 百 分 之 三 十 與 課 程 討 論 百 分 之 十, 合 計 百 分 之 七 十 第 十 一 條 期 末 返 校 評 量 方 式 為 紙 筆 測 驗, 測 驗 內 容 以 網 路 課 程 為 基 礎, 評 量 時 間 與 地 點 將 於 開 學 時 於 網 路 課 程 網 頁 公 告 補 強 英 文 網 路 課 程 系 統 之 網 址 : http://bb.ncku.edu.tw 第 十 二 條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時 亦 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