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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問 二 我 : 國 目 避 前 免 已 雙 經 重 簽 課 署 稅 生 協 效 定 的 25 包 括 個 那 些 避 內 免 容 雙? 稅 分 以 約 經 消 範 濟 除 本 合 雙 為 作 重 藍 暨 課 本 發 稅, 展 方 主 組 法 要 織 及 內 (OECD) 稅 容 務 包 合 括 作 適 等 用 事 範 約 項 圍 範 本 各 及 重 類 課 聯 所 稅 合 得 協 國 課 定 (UN) 稅, 權 劃 是 的 住 避 者 免 雙 重 如 課 果 稅 締 協 約 雙 方 適 依 用 各 對 自 象, 法 必 規 須 定 為 認 一 為 方 同 或 一 雙 個 方 人 締 或 約 國 可 經 一 以 營 常 在 利 居 僑 事 所 居 業 等 地 均 標 為 主 準 該 張 藉 國 適 以 居 用 認 住 此 者 協 歸 定 屬, 減 通 例 常 如 免 以 僑 稅 永 胞 利 久 為 益 住 我 所, 國 減 居 輕 主 住 所 要 者 得 利, 稅 益 僑 負 中 胞 擔 心 就 同 貿 須 往 繳 來 納 及 的 文 所 化 得 交 稅 流 取 得 之 所 適 得, 用 訂 的 定 稅 在 目 所 得 主 來 要 源 係 國 對 及 跨 居 境 住 投 地 資 國 所 經 此 2011 度 外 的 次 年 一 避 6 年 免 月 度 雙 30 起 重 日 才 課 生 開 稅 效 始 協, 適 定 則 用 自 簽 課 2012 署 稅 生 所 效 得 年 後, 度, 不 起 通 溯 才 常 及 開 自 既 始 協 往 適 定 用 例 簽 課 如 署 稅 協 生 所 定 效 得 在 年 4 大, 部 締 分 約 國 雙 方 的 資 訊 交 換 涉 也 及 是 內 適 容 用 此 一 原 則 適 用 範 圍 適 用 對 稅 象 目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的 居 住 者 各 稅 類 權 所 劃 分 得 營 業 資 利 潤 海 股 空 利 運 利 輸 息 權 利 金 勞 董 務 產 人 事 收 報 勞 學 益 酬 務 生 : 所 不 得 表 動 演 : 產 人 執 所 及 行 得 業 運 務 動 財 員 產 個 交 人 養 易 受 老 所 金 僱 得 勞 政 務 府 消 除 雙 重 課 雙 他 重 課 所 稅 得 之 消 除 : 稅 額 扣 抵 法 稅 適 投 財 個 其 稅 務 合 作 互 訊 差 協 交 別 待 議 換 遇 提 一 問 對 三 人 : 民 簽 及 署 企 業 台 而 加 言 避, 免 此 雙 協 重 定 課 可 稅 使 台 商 在 締 何 約 好 處? 一 公 永 平 續 競 低 爭 稅 地 負 位 待, 遇 享 : 有 可 下 依 列 據 利 此 益 協 : 定 享 有 減 免 稅 優 惠 同, 時 例 處 如 於 但 締 約 台 對 灣 方 居 國 住 修 者 正 仍 提 可 高 適 股 用 利 優 惠 利 扣 息 繳 率 權, 利 反 金 之 適 對 用 方 之 國 扣 居 繳 住 稅 者 率 亦, 二 然 ( 三 ) 稅 降, 消 低 依 除 納 據 雙 稅 協 重 成 定 課 本 提 稅 及 供 : 減 國 台 少 外 灣 投 已 對 資 納 居 風 住 險 額 者 : 扣 於 台 抵 締 灣 約 居 對 住 方 者 國 如 繳 遇 納 有 的 締 所 約 對 得 定 方 方 提 進 不 起 行 依 相 據 政 互 協 救 協 定 濟 提 議 外 供 解 減 亦 決 可 免 稅 請 稅 務 求 優 爭 我 惠 議 主 時, 管, 提 機 除 高 可 稅 通 依 負 常 對 確 為 方 定 財 國 性 政 法, 律 減 規 與 二 投 對 資 國 風 家 險 整 體 而 言 配 合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租 稅 減 免 措 施 於 少 住 留 研 發 投 底 資 落 抵 日 減 後, 不 營 再 利 新 事 增 業 租 所 稅 得 優 稅 惠 稅 率 惟 調 來 降 台 投 資 廠 商 僅 的 保 優 地 惠 國 如 台 與 灣 台 投 灣 資 簽 環 署 境 此 增 協 加 定, 外 則 資 可 的 依 吸 此 引 協 力 定, 享 並 有 創 永 造 續 就 減 業 免 稅 機 居 外 會 稅, 收 此 帶, 協 動 維 定 關 護 訂 聯 租 有 產 稅 相 業 公 互 發 平 提 展 供, 對 稅 於 務 總 行 體 政 經 協 濟 助 發 的 展 範 有 圍, 正 可 面 確 效 保 益 政 府 此 2009 年 無 相 資 關 ( 為 17%, 部 ) 2

提 ( 一 問 案 ) 四 例 一 : 無 避 ) 請 免 我 舉 雙 國 例 重 甲 說 課 公 明 稅 司 簽 協 投 署 定 資 時 台 : 加 避 取 免 得 雙 乙 重 公 課 司 稅 股 協 利 定 的 好 處 : 居 萬 元 我 股 國 利 甲 ( 新 司 臺 投 幣, 以 下 國 同 乙 ) 公 司 依 取 得 國 乙 所 公 得 司 稅 分 法 配 公 住 者 取 得 該 國 股 利 適 用 的 扣 繳 率 因 此, 規 我 定 國, 非 年 司 取 得 乙 辦 公 理 所 得 稅 結 萬 算 元 申 報 時, 須 應 就 依 源 我 扣 國 營 利 事 萬 業 元 所 次 甲 稅 扣 稅 繳 稅 額, 超 繳 過 納 我 所 國 得 營 稅 利, 事 惟 業 甲 所 公 得 司 稅 股 稅 利 已 國 繳 因 此 甲 公 得 計 司 甲 投 公 萬 司 投 國 我 乙 公 國 元 司 ) 乙 取 公 得 司 的 取 股 得 利 股, 利 不 的 需 總 再 稅 繳 負 納 額 外 稅 萬 款 總 ( 二 ) 議 避 股 免 假 利 雙 如 上 重 我 限 課 國 稅 率 協 定 國 生 政 效 府 後 因 簽 : 此 有, 避 我 免 國 雙 甲 重 公 課 司 稅 取 協 定, 雙 國 方 乙 協 萬 元 次 萬 年 元 甲 股 公 利 司 時 辦, 理 就 所 源 得 扣 稅 繳 結 算 申 將 報 時, 適 萬 用 元 營 降 事 公 所 得 稅 率 扣 17%, 繳 率 繳 應 納 稅 元 萬 額 元, 則 惟 甲 公 司 僅 已 需 補 繳 國 差 業 額 負 稅 稅 額, 則 萬 元 甲 公 總 司 計 僅 國 甲 需 公 補 司 繳 萬 投 差 額 我 國 乙 公 司 取 元 ) 得 股 總 繳 利 計 的 甲 總 司 投 我 國 乙 萬 公 元 司 取 ) 得 由 股 上 利 例 的 可 總 見 稅, 負 我 國 企 業 萬 因 避 免 雙 國 重 課 公 稅 萬 協 元 定 減 大 輕 幅 降 低 股 萬 元 利 扣 ), 繳 有 率 助 而 於 減 雙 輕 方 稅 投 負 資 ( 往 股 來 利 總 稅 負 資 司 資 率 1,000 17%, 國 元 資 國 司 與 為 + 0 10% 按 1,000 為 額 元 納 元 資 10% 國 70 170 為 (= + 70 170 額 170 據 為 25%, 繳 率 於 17%, 為 由 得 元 資 國 額 為 元 + 70 70 170 (= 的 納 1,000 元 25% 為 (= 於 納 由 無 避 國 免 我 雙 國 利 及 重 甲 稅 課 公 率 避 稅 司 25%, 免 協 投 雙 定 資 重 時 我 課 國 稅 取 協 避 得 定 免 乙 雙 公 效 重 司 益 課 股 分 稅 利 析 協 稅 定 負 生 效 後 稅 國 公 元, 甲 司 就 公 股 源 司 利 扣 取 繳 得 1,000 國 萬 乙 我 股 利 稅 率 25% 10%, 需 所 得 繳 年 稅 納 我 額 結 國 算 外 甲 申 稅 公 報 額 司 時 辦, 理 股 國 利 甲 1,000 公 司 取 萬 得 元, 就 國 乙 源 扣 公 繳 司 不 結 年 萬 我 元 國, 甲 扣 繳 稅 辦 額 理 減 所 少 得 150 稅 萬 元 算, 申 率 惟 報 17%, 該 時 公, 司 營 應 在 利 納 事 稅 業 國 所 已 170 繳 得 稅 7%(17%-10%) 該 納 公 司 僅 需 補 額 就 繳 差 70 額 萬 稅 元, 率 股 利 總 稅 公 司 甲 公 司 取 得 國 乙 負 25%+0%=25% 稅 負 扣 + 我 國 稅 率 負 稅 負 + 我 國 ( 0%, 我 股 申 萬 報 利 元 繳 總 ) 納 稅 負 所 得 25% 稅 25%, 10%+7%=17% 萬 率 國 元 申 7%, 股 報 ) 利 繳 股 扣 納 利 繳 所 總 稅 得 稅 率 負 降 補 為 繳 17% 10%, 差 額 (170 稅 我 避 免 雙 重 創 造 多 贏 局 面 課 稅 協 定 政 府 但 發 展 可 吸 引 我 萬 商 元 投 降 資 低, 為 創 造 就 萬 業 元, 帶 稅 動 收 總 雖 體 經 少 濟 利 公 共 收 建 設 0 元 增 加 至 70 萬 元, 稅 收 增 加, 改 善 益 我 提 升 國 競 公 爭 司 : 力 稅 負 由 萬 元 減 輕 至 170 萬 元, 稅 負 減 輕, 率 次 創 次 3

提 ( 問 五 請 舉 例 說 明 簽 署 台 加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的 好 : 立 案 子 例 公 二 司 居 ) 得 ( 住 具 甲 者 雙 公 重 X 司 居 君 ), 因 住 而 原 者 派 來 身 至 服 分 務 的 國 的 個 工 人 作, 在, 母 二 並 公 締 且 司 約 不 (T 國 定 公 均 期 司 取 回 ) 在 得 臺 薪 處 資 國 理 所 與 設 萬 自 所 母 元 得 我, 子 我 而 公 的 國 源 司 所 及 自 相 得 關 國 的 減 工 除 的 內 作 免 所 法 X 得 均 淨 額 認 君 額 定 在 則 各 我 X 為 項 君 國 扣 1,000 為 及 除 其 額 居 後 萬 國 住, 元 均 者 所, 有 ( 得 此 即 外 淨 X 並 君 額, 無 具 為 其 其 中 有 400 他 源 重 哪 居 一 住 者 身 分 ), 採 全 球 課 稅 原 則, 即 X 君 的 所 得 不 論 源 雙 ( 國 一,) 無 均 避 須 免 在 雙 重 國 課 繳 稅 協 定 時 自 國 400 X 君 國 的 萬 所 所 元 得 得 及 稅 淨 國 額 來 合 源 計 所 1400 得 淨 萬 額 元 0 ( 我 國 萬 來 元 源 ) 均 所 得 須 繳 淨 納 額 國 我 1. 400 計 個 人 萬 綜 元 合 部 所 分 得 應 稅 繳 : 已 稅 算 經 率, 級 繳 應 距 納 計 的 算 稅 額 ), 為 不 且 83.5 得 納 該 扣 綜 部 抵 合 萬 分 我 所 元 國 得 ( 以 應 稅 來 102 納, 源 稅 所 採 年 額 得 累 度 在 進 課 稅 及 國 率 2. (1) 課 所 基 稅 得 本 問 基 所 題 本 得 稅 ( 以 600 下 簡 萬 稱 元 MT): 部 分 ):): 按 20% 稅 有 率 計 雙 算 重 (2) 繳 差 MT, 本 納 例 予 的 X 稅 以 MT 君 額 繳 基 納 超 本, 過 所 但 上 得 可 述 額 於 綜 為 限 合 1400 額 所 內 得 扣 稅 萬 抵 額 元 在 時,, 所 應 國 得 就 已 基 經 本 其 稅 額 為 160 萬 元 [ 即 (1400 萬 元 -600 萬 元 ) 稅 (3) 率 國 20%] (4) 元 (160 應 )] 補 外 繳 萬 已 的 元 納 基 -83.5 所 本 得 稅 額 萬 扣 為 元 抵 ) 0 限 (0 元 額 ( 為 即 160 76.5 萬 元 萬 /0 萬 元 元 -76.5 [ 萬 即 ( 二 ) 避 萬 元 -83.5 萬 元 ) (I) 免 雙 判 者 重 定 課 X 稅 君 協 為 定 我 生 國 效 居 後 住 : 得 (II) 主 者 張 判 適 定 用 相 關 為 優 惠 國 居 住 國 國 ( 即 國 應 來 僅 0 不 源 可 予 所 就 課 得 萬 稅 元 400 國 ) 來 課 萬 源 元, 所 在 得 我 元 1400 於 國 我 就 國 萬 來 元 X 源 君 課 稅 的 全, 部 其 400 所 中 得 屬 國 的 的 所 部 應 得 分 稅 納 在 稅 額 我, 額 國 可 已 以 經 扣 繳 抵 納 萬 我 國 1. 400 而 個 該 人 萬 稅 筆 綜 元 為 所 合 部 得 所 83.5 分 在 得 應 稅 萬 國 納 : 元 並 綜 合, 2. 稅 課 稅 問, 題 因 此 沒 有 雙 重 課 未 與 所 無 得 租 基 本 協 稅 定 額 時 : 相 同 1. 萬 課 僅 個 稅 就 元 人 我 依 綜 國 合 非 來 所 居 源 得 住 所 稅 者 得 : 身 400 分 2. 複 務 不 所 行 適 課 得 政 用 稅 基, 本 問 可 稅 題 完 額 且 全 : 簡 消 化 除 重 提 問 各 六 國 : 簽 定 署 台, 避 灣 是 免 與 否 雙 高 會 重 稅 造 課 率 成 稅 的 我 協 歐 國 定 美 單 的 地 方 主 區 面 要 國 稅 目 家 收 的 簽 損, 署 失 在 避? 消 免 弭 雙 跨 重 境 課 經 濟 協 活 動 的 租 稅 障 礙, 減 少 各 國 稅 制 對 投 資 決 策 的 干 擾, 確 保 納 稅 義 4

務 文 化 人 避 交 跨 免 流 境 雙 活 重 動 課 的 稅 租 協 稅 定 安 係 定 締 性 約, 雙 進 方 而 商 促 訂 進 由 締 居 約 住 雙 地 方 國 經 ( 即 貿 資 本 人 輸 才 出 與 適 使 國 ( 即 居 ) 資 住 本 地 輸 其 國 入 對 在 國 居 企 ) 住 業 對 者 與 到 大 其 當 部 他 地 分 經 的 家 濟 課 關 投 稅 資 聯 權 性, 資 較 並 金 高 適 外 部 當 流 分 保 的 所 留 情 得 所 況 的 得 課 下 來 稅 仍 權 能 國 謀 度 求 保 全 民 有 稅 福 利 收 ; 取 所 得 公 來 源 共 建 國 設 則 以 合 教 理 育 租 及 稅 社 環 會 境 福, 利 吸 支 引 出 資 的 金 財 源 人, 才 及 任 技 何 術 一 流 個 入 國, 家 創 都 造 可 就 能 業, 帶 動 經 濟 發 展 或 造 外 引 資 外 部 國 分 資 所 金 得 課 稅 權 而 減 少 稅 所 得 收 來, 長 源 期 國 則 角 可 色 居 能, 住 短 地 投 期 國 資 可 角 增 能 色 加 因, 就 放 吸 他 就 國 業 家 投 資 帶 動 而 經 言 濟, 發 我 展 國 而 扮 增 演 加 居 各 住 地 項 國 稅 收 角 色, 就 將 國 因 內 資 所 金 得 外 來 流 源 國 到 其 放 創 棄 棄 時 課 創 稅, 造 部 協 雙 兩 分 定 方 國 課, 稅 及 且 人 收 權 國 民 將 而 際 互 多 增 間 有 贏 加 已 差 局 稅 簽 面 補 收 署, 長 這 3,700 當 期 也 雙 而 是 方 言 各 多 經 國, 個 貿 積 活 避 往 絡 極 免 來 推 雙 及 邊 動 重 人 洽 經 課 民 簽 濟 稅 互 避 活 協 有 免 動 定 交 雙 的, 重 流 可 提 大 原 問 因 最 一 七 般 而 僑 免 言 胞 雙 在 重 我 課 胞 國 稅 如 或 協 屬 其 定 中 他 後 華 國, 民 家 使 國 的 僑 境 資 居 內 產 地 居 或 住 得 者 以,, 對 應 是 僑 依 否 胞 我 因 國 簽? 署 法 避 規 僑 果 定 無 居 僑 申 權 地 胞 報 對 國 納 符 我 稅 合 國, 法 僑 居 規 居 住 定 地 居 者 國 地 取 申 稅 國 自 報 法 臺 納 僅 規 灣 能 稅 定 或 ; 就 僑 如, 其 胞 果 成 他 取 該 為 國 得 國 該 家 該 稅 國 的 國 法 的 所 來 規 居 得 定 住 課 源 居 者 稅 所 住 得, 者 課 則 反 應 稅 必 之 須 申, 按 報 如 並 他 全 國 球 家 所 的 得 所, 得 則 ) 僑 申 胞 報 即 納 須 稅 就 其 全 球 所 得 ( 包 含 在 海 外 如 臺 灣 或 其 定 同 時 申 如 具 報 則 果 納 有 僑 我 稅 我 胞 國, 國 與 可 造 及 僑 依 成 僑 居 雙 居 地 重 地 國 課 國 沒 稅 兩 有 國 簽 居 如 署 協 住 果 避 定 者 兩 免 唯 國 身 雙 一 有 分 重 簽, 課 署 而 稅 避 須 協 身 免 依 定 分 雙 兩, 認 邊 僑 定 課 稅 胞 規 法 可 協 規 能 擔 稅 (Tie, 反 而 Breaker 而 在 因 另 簽 一 署 方 Rule), 避 主 免 張 協 重 向 定 課 雙 減 稅 方 協 同 免 定 意 稅, 認 利 可 定 益 以 為, 消 居 不 除 住 但 雙 者 不 重 的 會 課 國 加 稅 家 重 租 申 稅 報 負 納 定 提 問 依 八 經 濟 資 合 訊 作 交 暨 換 發 有 展 哪 組 些 織 型 (OECD) 態? 台 灣 租 屬 稅 於 協 何 定 種 範 型 本 態 第? 規 訊 定 交, 換 或 為 規 各 定 自, 稅 締 捐 約 雙 稽 徵 的 主 目 管 的 機, 關 在 為 符 執 合 行 此 避 免 協 雙 定 重 各 課 項 26 稅 減 協 條 免 定 稅 資 一 定 要 國 件 際 下 間, 應 相 互 交 可 換 分 必 為 要 下 的 列 資 3 訊 種 型 態 : 規 一 二 求 用 個 他 租 案 方 稅 締 協 約 定 國 的 提 個 供 案 一 納, 稅 或 資 一 料 僅 就 他 具 方 體 締 稅 約 務 國 調 居 查 住 個 者 案 申, 請 適 將 相 發 關 納 稅 資 料 提 他 供 予 締 他 約 方 國 締 未 約 要 國 求, 而 一 方 締 約 國 自 發 性 要 二 ( 三 台 ) 灣 自 和 動 僅 各 資 就 國 訊 個 簽 交 案 訂 換 的 : 資 雙 避 訊 方 免 定 交 雙 換 期 重 課 動 交 協 換 定 納, 稅 資 均 料 僅 索 進 性 行 調 資 查 訊 案 交 件 換 (, 指 不 未 進 掌 行 握 自 具 動 體 或 逃 自 漏 發 稅 性 情 資 節 訊, 交 僅 換 為, 探 也 尋 不 規 可 會 範 疑 同 就 案 意 個 件 探 案 三 的 資 締 訊 約 交 國 換 啟 動 資 訊 交 換 的 時 機 ) 情 節 一 重 方 大 締 約 該 國 國 基 內 於 調 稽 查 徵 程 成 序 本 無 及 法 調 查 得 時 資 間 料 考 的 量 具, 體 通 個 常 案 僅, 就 經 逃 該 漏 國 稅 5

四 國 主 提 管 出 機 訊 資 關 交 訊 審 換 交 核 換 確 資 的 認 訊 請 符 來 求 合 源 協 定 資 訊 交 換 要 件 後, 才 會 向 對 方 締 約 關 基 目 於 前 課 我 稅 國 目 依 的 據 所 避 掌 免 握 雙 的 重 課 稅 資 協 訊 定 為 允 主 許, 交 例 換 如 的 所 資 得 訊 稅, 申 以 報 主 或 管 機 提 繳 問 資 九 料 : 等 資 訊 交 換 的 審 核 為 何? 扣 雙 規 定 台, 灣 目 於 前 個 執 案 行 規 資 個 定 訊 案 前 交 資 提 換 訊 下 的 交, 程 換 台 序 時 灣 逐, 方 案 均 面 審 嚴 始 核 格 有, 依 進 也 循 行 就 OECD 資 是 訊 在 交 符 稅 換 合 約 避 範 本 免 一 務 其 審 對 核 方 程 所 序 提 如 出 下 資 : 訊 交 換 請 求 的 法 律 依 據, 是 否 符 合 避 免 雙 義 二 重 涵 課, 稅 請 協 求 定 國 具 是 資 體 否 訊 陳 交 已 述 換 完 逃 條 備 漏 文 其 稅 規 國 情 範 內 節 程 及 序 事 實 但 仍 請 無 求 法 交 查 換 得 資 訊 的, 內 三 其 所 需 是 資 否 訊 係 確 為 實 適 為 用 我 協 方 定 法 或 律 租 及 稅 正 稽 常 徵 程 目 序 的 所 能 提 獲 出 得, 如 果 為 試 探 且 具 性 質 領 或 社 不 會 具 福 明 確 利 性 的 資 格 調, 查 或 案 件 用, 例 於 如 其 僅 他 為 刑 確 事 認 案 件 其 調 居 住 查 者, 是 均 否 四 屬 確 於 認 台 所 灣 請 資 求 訊 資 交 訊 換 涉 的 及 範 的 圍 課 稅 項 目 受 調 查 案 件 的 期 間 及 不 因 次 所 定 此 一 請 年 由, 求 於 對 度 資 於 起 避 訊 所 免 的 雙 課 請 屬 重 稅 求 課 所 交 稅 得 換 期 協 的 才 間 定 資 開, 的 訊 始 是, 適 否 亦 用 也 符 需, 就 合 審 通 是 避 核 常 採 免 所 自 不 雙 屬 協 溯 重 課 定 及 課 稅 生 既 稅 期 效 往 協 間 年 原 定 是 度 則 否 的, 規 符 合 規 定 提 問 資 十 訊 : 交 依 資 換 據 料 有 避 外 嚴 免 洩 謹 雙? 的 重 執 課 行 稅 程 協 序 定 及 進 保 行 密 資 規 訊 定 交, 換 且, 資 會 訊 不 交 會 換 使 僅 課 限 稅 於 課 認 交 少 換 稅 所 數 時 協 要 具, 定 體 求 遵 規 提 逃 循 定 供 漏 要 的 稅 OECD 資 件 案 訊 件 稅 還, 約 目 必 範 前 須 本 實 依 與 個 務 據 案 上 捐 蒐 資, 集 稽 訊 台 對 徵 交 灣 方 有 換 要 關 接 之, 獲 求 嚴 且 的 締 謹 資 約 符 審 訊 國 合 核 所 避 請 程 需 免 求 序 雙 耗 資, 確 重 費 訊 他 人 力 方 締 約 時 國 間 提 及 成 出 本 探 索, 以 性 或 保 護 納 符 合 稅 避 義 免 務 雙 人 重 的 課 立 稅 場 協 逐 定 案 審 規 核 定 要, 對 件 於 締 要 資 約 求 訊 國 進 交 居 行 換 住 個 請 者 案 求 所 資, 取 訊 均 得 交 依 台 換 法, 灣 拒 不 所 絕 提 得 供 資 且 自 料 台 動 ), 灣 資 僅 不 訊 依 會 交 此 發 換 協 生 ( 定 即 浮 就 濫 自 他 查 動 方 提 稅 締 供 或 約 洩 他 國 密 方 的 情 形 台, 灣 對 目 於 前 交 已 換 生 的 效 課 的 稅 25 資 訊 個, 避 雙 免 方 雙 均 重 有 課 保 稅 密 協 義 定 務, 約 加 換 國 條 坡 依 文 避 印, 免 尼 其 雙 中 重 越 很 課 南 多 稅 均 協 是 澳 定 台 大 要 商 利 求 及 亞 資 僑 訊 民 紐 交 人 西 換 蘭 數 案 等 眾 件 多, 在 的 近 國 實 家 務 均 7 年 上, 訂 來 例, 有 僅 如 他 資 有 : 方 訊 新 交 締 的 審 個 具 台 查 體 商 後 個, 拒 案 並 絕, 無 或 其 課 請 中 稅 對 僅 資 方 有 國 料 外 再 13 補 洩 件 疑 充 依 慮 完 要, 備 求 反 資 進 而 訊 行 享 資 在 有 訊 避 上 交 免 述 換 雙 國, 重 家 其 課 合 餘 稅 法 案 協 件 納 經 定 稅 18 內 提 供 公 目 的 司 前 減 與 他 我 方 免 國 締 稅 約 利 國 益 或, 個 或 人 我 因 交 國 避 易 提 免 情 供 雙 形 重 課 例 稅 如 內 協 我 容 定 國, 受 公 主 到 司 要 政 是 以 府 否 查 的 為 證 保 真 其 障 國 實 主 請 相 公, 求 對 司 尚 而 符 收 未 非 入 合 有 空 避 或 請 免 費 頭 求 雙 用 公 提 重? 司 供 課 請? 財 稅 求 銷 產 協 貨 交 資 定 換 或 料 規 個 佣 的 定 人 金 案 資 後 價 件 訊, 款 的 以 支 提 案 付 供 件 是 所 否 極 得 少 屬 稅 實, 我 申? 報 方 有 確 資 無 列 認 料 報 其 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