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訊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作 業 施 行 計 畫 壹 依 據 :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第 十 五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事 項 辦 理 貳 目 的 :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報 ) 為 明 確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訊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作 業 流 程, 特 訂 定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訊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作 業 研 訂 施 行 計 畫, 透 過 有 效 的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來 防 止 資 訊 受 到 潛 在 威 脅 的 破 壞, 進 而 全 面 提 升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水 準, 以 管 理 手 段 考 量 主 客 觀 之 形 勢, 明 確 律 定 資 安 等 級 之 規 範 參 具 體 作 法 : 一 政 策 方 向 ( 一 ) 政 策 : 建 立 以 管 理 機 制 配 合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要 求 各 單 位 建 立 資 訊 安 全 長 (CISO) 責 任 制 度 (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主 管 資 通 安 全 業 務 之 副 首 長 應 負 起 兼 任 資 訊 安 全 長 一 職 之 工 作, 協 助 首 長 落 實 資 安 維 護 的 責 任 制 度 ), 應 掌 握 重 點 保 護 標 的 確 實 作 好 資 安 防 護 ( 二 ) 目 的 : 為 強 化 政 策 擬 訂, 各 單 位 之 資 安 防 護 需 不 斷 發 展,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應 肩 負 起 自 身 管 理 及 建 立 資 安 專 業 制 度, 培 育 相 關 人 才, 並 透 過 有 效 的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針 對 潛 在 威 脅 有 效 保 護 資 訊, 以 全 面 提 升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水 準 ( 三 ) 制 定 : 為 避 免 混 淆 及 考 量 使 用 習 慣, 各 單 位 仍 以 由 高 至 低 之 A B C D 分 級, 事 件 則 以 由 輕 至 重 之 1~4 級 區 分, 因 各 種 標 準 所 採 用 的 評 估 方 式 與 安 全 需 求 不 同, 故 依 照 每 個 標 準 所 劃 分 的 安 全 等 級 亦 有 所 不 同 ; 凡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及 民 眾 權 益 之 敏 感 資 料 及 相 關 重 要 資 訊 系 統, 皆 為 保 護 標 的 物, 以 防 護 單 位 作 為 區 分 等 級 之 標 準 第 1 頁, 共 8 頁
( 四 ) 規 劃 原 則 : 1. 以 建 立 管 理 機 制 並 配 合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要 求 各 單 位 建 立 CISO 責 任 制 度, 掌 握 重 點 保 護 標 的 確 實 保 護 為 政 策 方 向 2. 透 過 評 估 各 單 位 的 資 訊 能 力 重 要 性 機 敏 性 以 及 保 護 標 的 來 明 確 區 分 其 資 訊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二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通 安 全 作 業 權 責 : 為 落 實 政 府 各 資 安 責 任 等 級 區 分, 使 各 單 位 落 實 執 行 本 會 報 所 律 訂 之 各 項 作 業,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之 資 通 安 全 作 業 權 責 之 相 關 事 項, 請 參 考 行 政 院 2004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院 台 科 字 第 0930090197 號 函 送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落 實 資 安 事 件 危 機 處 理 具 體 執 行 方 案,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首 長 應 負 該 管 單 位 全 盤 資 安 成 敗 之 責, 以 期 落 實 執 行 成 效 三 資 安 等 級 區 分 方 式 : ( 一 ) 政 府 機 關 1. A 級 ( 重 要 核 心 ): (1) 公 務 機 關 處 理 具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性 或 重 要 敏 感 性 之 數 位 資 料 之 中 央 一 二 級 機 關 ( 如 總 統 府 行 政 院 考 試 院 審 計 部 等 ) (2) 凡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之 外 交 情 報 國 境 安 全 財 稅 經 濟 金 融 醫 療 及 重 要 民 生 基 礎 設 施 等 重 要 機 敏 系 統 ( 如 行 政 院 施 政 跨 部 會 平 台 公 文 交 換 稅 務 電 子 閘 門 自 然 人 憑 證 管 理 刑 案 資 訊 整 合 等 系 統 ) 2. B 級 ( 核 心 ): (1) 各 政 府 機 關 ( 構 ) 具 有 影 響 社 會 秩 序 民 眾 隱 私 之 機 敏 資 料 或 維 運 機 關 ( 如 部 分 之 中 央 一 二 級 機 關 各 部 會 之 署 局 單 位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地 方 稅 捐 單 位 ) (2) 全 國 或 地 方 凡 涉 及 社 會 秩 序 民 生 體 系 運 作 及 民 眾 隱 私 等 機 敏 系 統 ( 如 各 民 生 體 系 運 作 計 費 登 錄 地 政 犯 罪 地 方 稅 務 查 詢 等 系 統 ) 3. C 級 ( 重 要 ): (1) 部 分 中 央 一 二 級 機 關 ( 如 蒙 藏 委 員 會 消 保 會 體 委 會 等 ) (2) 涉 及 地 方 縣 市 社 會 秩 序 人 民 財 產 安 全 之 重 要 資 訊 維 運 單 位 第 2 頁, 共 8 頁
(3) 各 部 會 之 地 方 性 作 業 單 位 ( 如 各 地 區 行 政 執 行 處 ) (4) 氣 象 作 業 中 心 管 理 處 ( 如 氣 象 預 報 中 心 地 震 海 象 測 報 中 心 ) (5) 各 縣 市 議 會 衛 生 局 文 化 局 等 4. D 級 ( 一 般 ) (1) 地 方 鄉 鎮 區 公 所 代 表 會 事 務 所 衛 生 服 務 中 心 鄉 村 里 民 代 表 會 等 (2) 地 區 性 氣 象 站 ( 如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高 雄 宜 蘭 花 蓮 及 台 東 氣 象 站 ) ( 二 ) 學 研 機 關 ( 構 ): 1. A 級 ( 重 要 核 心 ): (1) 負 責 教 育 政 策 審 定 單 位 ( 如 教 育 部 等 ) (2) 凡 涉 及 各 相 關 部 會 委 託 研 究 具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性 或 重 要 敏 感 性 之 數 位 資 料 之 執 行 單 位 (3) 教 學 醫 院 2. B 級 ( 核 心 ): (1) 凡 涉 及 社 會 秩 序 運 作 及 民 眾 隱 私 等 機 敏 系 統 之 學 研 機 構 (2) 各 大 學 ( 含 科 技 大 學 ) (3) 台 灣 學 術 網 路 各 區 域 網 路 中 心 暨 各 縣 市 教 育 網 路 中 心 3. C 級 ( 重 要 ): 各 技 術 學 院 及 專 科 學 校 4. D 級 ( 一 般 ): 各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下 學 校 ( 三 ) 各 事 業 分 組 : 1. A 級 ( 重 要 核 心 ): 事 業 ( 一 ) 電 力 部 份 之 核 能 發 電 廠 電 力 調 度 處 資 訊 系 統 處 ; 自 來 水 部 份 之 省 市 級 自 來 水 單 位 其 資 訊 人 員 40 人 以 上 ; 石 油 部 份 之 總 公 司 油 品 行 銷 事 業 部 天 然 氣 事 業 部 等 其 資 訊 人 員 40 人 以 上 事 業 ( 二 ) 通 信 部 份 之 中 華 電 信 數 據 分 公 司 ; 郵 政 部 份 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其 資 訊 人 員 100 人 以 上 第 3 頁, 共 8 頁
事 業 ( 三 -1) 財 政 部 份 之 政 策 單 位 總 行 其 資 訊 人 員 100 人 以 上 事 業 ( 三 -2) 金 管 部 份 之 政 策 單 位 總 行 其 資 訊 人 員 100 人 以 上 事 業 ( 四 ) 醫 院 部 份 之 醫 學 中 心 其 資 訊 人 員 30 人 以 上 2. B 級 ( 核 心 ): 事 業 ( 一 ) 電 力 部 份 之 火 力 發 電 廠 資 料 處 裡 中 心 PC400 部 及 伺 服 器 30 部 以 上 ; 自 來 水 部 份 之 管 理 處 營 運 所 水 廠 其 資 訊 人 員 20 人 以 上 ; 石 油 部 份 之 探 勘 事 業 部 煉 油 廠 天 然 氣 ; 糖 業 部 份 之 總 公 司 資 訊 人 員 30 人 ( 含 ) 以 上 ; 綜 合 部 份 之 資 訊 人 員 20 人 ( 含 ) 以 上 事 業 ( 二 ) 通 信 部 份 之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分 公 司 所 其 資 訊 人 員 10 人 ( 含 ) 以 上 ; 鐵 路 管 理 局 ; 船 舶 部 份 之 各 港 務 局 工 程 處 ; 郵 政 部 份 之 中 華 郵 政 各 地 郵 局 投 遞 中 心 事 業 ( 三 -1) 財 政 部 份 之 事 業 機 構 其 資 訊 人 員 50 人 ( 含 ) 以 上 事 業 ( 三 -2) 金 管 部 份 之 事 業 機 構 其 資 訊 人 員 50 人 ( 含 ) 以 上 事 業 ( 四 ) 醫 院 部 份 之 區 域 醫 院 其 資 訊 人 員 5 人 ( 含 ) 以 上 3. C 級 ( 重 要 ): 事 業 ( 一 ) 電 力 部 份 之 火 水 力 發 電 廠 區 營 業 處 總 處 工 程 單 位 PC100 部 及 伺 服 器 5 部 以 上 ; 自 來 水 部 份 之 管 理 處 營 運 所 水 廠 資 訊 人 員 10 人 以 上 ; 石 油 部 份 之 事 業 部 儲 運 處 營 業 處 管 理 處 ; 糖 業 部 份 之 各 糖 廠 資 訊 人 員 10 人 ( 含 ) 以 上 ; 綜 合 部 份 之 委 員 會 公 司 局 廠 處 及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事 業 ( 二 ) 通 信 部 份 之 中 華 電 信 各 營 運 處 研 究 所 - 分 所 事 業 ( 三 -1) 財 政 部 份 之 事 業 機 構 其 資 訊 人 員 20 人 ( 含 ) 以 上 事 業 ( 三 -2) 金 管 部 份 之 政 策 單 位 總 行 其 資 訊 人 員 20 人 ( 含 ) 以 上 事 業 ( 四 ) 醫 院 部 份 之 各 地 區 醫 院 4. D 級 ( 一 般 ): 事 業 ( 一 ) 電 力 部 份 之 火 水 力 發 電 廠 區 營 業 處 總 處 工 程 單 位 第 4 頁, 共 8 頁
; 自 來 水 部 份 之 管 理 處 營 運 所 水 廠 ; 石 油 部 份 之 事 業 部 儲 運 處 營 業 處 管 理 處 ; 糖 業 部 份 之 營 業 處 所 訓 練 中 心 服 務 處 工 程 處 ; 綜 合 部 份 之 分 廠 事 業 ( 二 ) 通 信 部 份 之 中 華 電 信 各 地 區 服 務 中 心 ; 鐵 路 局 部 份 之 各 地 收 費 站 機 務 段 票 務 中 心 事 業 ( 三 -1) 財 政 部 份 之 政 策 單 位 總 行 其 資 訊 人 員 10 人 ( 含 ) 以 上 事 業 ( 三 -2) 金 管 部 份 之 政 策 單 位 總 行 其 資 訊 人 員 10 人 ( 含 ) 以 上 事 業 ( 四 ) 醫 院 部 份 之 其 他 醫 院 ( 四 ) 其 他 : 在 資 訊 資 產 價 值 分 類 內 容 之 區 分 1. A 級 ( 重 要 核 心 ): 違 反 資 訊 安 全 保 護 政 策, 會 對 國 家 安 全 之 重 要 機 敏 資 訊 或 系 統 等 造 成 工 作 營 運 停 頓 或 嚴 重 之 損 害, 影 響 業 務 推 動 持 續 一 個 月 ( 含 ) 以 上 之 損 害, 有 極 高 度 潛 在 影 響 等 級 2. B 級 ( 核 心 ): 違 反 資 訊 安 全 保 護 政 策, 會 對 社 會 秩 序 民 生 體 系 運 作 及 民 眾 隱 私 之 機 敏 資 訊 或 系 統, 影 響 業 務 推 動 持 續 一 星 期 ( 含 ) 以 上 之 損 害, 有 高 度 潛 在 影 響 等 級 3. C 級 ( 重 要 ): 違 反 資 訊 安 全 保 護 政 策, 會 對 地 方 縣 市 級 之 社 會 秩 序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重 要 資 訊 或 系 統, 影 響 業 務 推 動 持 續 一 天 ( 含 ) 以 上 之 損 害, 有 中 度 潛 在 影 響 等 級 4. D 級 ( 一 般 ): 違 反 資 訊 安 全 保 護 政 策, 造 成 意 外 的 事 件 不 影 響 業 務 工 作 或 營 運, 為 低 度 潛 在 影 響 等 級 5. 本 次 調 整 含 蓋 面 更 為 廣 泛 除 行 政 機 關 外 亦 將 協 調 其 他 機 關 配 合 參 考 辦 理, 使 未 來 政 府 資 安 防 護 能 更 有 效 地 全 面 提 昇, 各 政 府 主 責 機 關 應 負 責 本 身 及 所 屬 資 安 防 護, 以 建 立 CISO 責 任 制 度 第 5 頁, 共 8 頁
四 各 類 資 安 系 統 等 級 應 執 行 之 工 作 事 項 : 作 業 防 禦 機 防 護 縱 ISMS 推 動 稽 核 方 式 資 安 教 育 訓 練 專 業 證 照 內 容 名 稱 制 強 度 深 作 業 ( 主 官 主 管 技 術 一 般 ) 等 級 A 級 B 級 C 級 強 度 等 NSOC 直 接 96 年 通 過 每 年 至 少 防 護 / 自 建 級 4( 註 一 ) 第 三 者 認 執 行 二 次 SOC 証 ( 註 二 ) IDS 防 火 內 稽 牆 防 毒 強 度 等 SOC 97 年 通 過 每 年 至 少 (Optional) 級 3 第 三 者 認 執 行 一 次 IDS 防 火 牆 防 毒 証 內 稽 強 度 等 IDS, 防 火 牆 各 單 位 自 行 自 我 檢 級 2 防 毒 成 立 推 動 小 視 組 規 劃 作 業 每 年 至 少 96 年 資 安 專 (4,6,18,4 小 業 鑑 定 二 張 時 ) ( 註 三 ) 每 年 至 少 96 年 資 安 (4,6,16,4 小 時 ) 專 業 鑑 定 一 張 每 年 至 少 (2,6,12,4 資 安 專 業 小 時 ) 訓 練 D 級 強 度 等 級 防 火 牆 推 動 ISMS自 我 檢 每 年 至 少 (1,4,8,2 資 安 專 業 1 防 毒 觀 念 宣 導 視 小 時 ) 訓 練 各 單 位 仍 需 遵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另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提 供 之 教 育 訓 練 詳 如 註 四 ; 註 一 二 三 四 說 明 如 後 註 一 : 資 訊 安 全 機 制 強 度 等 級 (Strength Mechanism Level, 簡 稱 SML) 強 度 等 級 1 經 由 良 好 的 資 訊 安 全 作 業 可 達 成 的 基 本 強 度, 用 以 防 衛 不 複 雜 的 威 脅, 應 能 保 護 低 價 的 資 訊 資 產 強 度 等 級 2 中 等 強 度, 可 以 抵 抗 諸 如 個 人 發 動 之 攻 擊 活 動 的 複 雜 威 脅, 能 夠 保 護 中 等 價 值 的 資 訊 資 產 強 度 等 級 3 高 強 度, 用 以 防 禦 來 自 駭 客 組 織 的 威 脅, 能 夠 保 護 高 價 值 的 資 訊 資 產 強 度 等 級 4 極 高 強 度, 用 以 防 禦 來 自 國 家 級 的 威 脅, 能 夠 保 護 極 高 價 值 的 資 訊 資 產 第 6 頁, 共 8 頁
註 二 : ISMS 推 動 作 業 之 範 圍 以 部 門 別 定 義 以 系 統 別 定 義 將 部 門 資 訊 及 業 務 定 為 ISMS 建 置 範 圍 ( 核 心 業 務 必 須 已 涵 蓋 於 所 選 定 之 部 門 內 ), 例 如 : 信 用 卡 中 心 的 核 心 業 務 為 核 卡 發 卡 及 相 關 後 續 服 務, 其 達 成 核 心 業 務 服 務 所 依 賴 之 關 鍵 資 產 可 能 包 括 : 核 卡 發 卡 電 腦 系 統 客 戶 資 料 庫 參 與 人 員 等, 其 範 圍 包 含 業 務 部 核 卡 部 發 卡 部 資 訊 部 將 與 此 系 統 業 務 有 關 之 人 員 或 部 門 全 部 納 入, 其 範 圍 應 涵 蓋 要 保 護 之 核 心 業 務 服 務 及 所 依 賴 之 關 鍵 資 產 以 產 品 / 業 務 例 如 : 以 現 金 卡 為 ISMS 範 圍, 則 相 關 牽 涉 此 業 務 之 活 動 人 員 或 別 定 義 部 門 便 須 納 入 ISMS 範 圍, 此 方 式 適 合 資 源 有 限 或 分 階 段 導 入 ISMS 之 組 織 以 實 體 區 域 定 義 以 某 機 關 或 大 樓 ( 某 樓 層 ) 為 ISMS 建 置 範 圍, 此 種 定 義 方 式 應 將 此 區 域 內 所 有 系 統 業 務 有 關 之 人 員 或 部 門 全 部 納 入, 此 方 式 適 用 於 業 務 明 確, 且 可 於 定 義 之 區 域 內 完 全 獨 立 作 業 者 註 三 : 資 安 專 業 證 照 獲 得 説 明 : 資 安 專 業 證 照 是 以 獲 得 國 內 外 第 三 者 之 認 驗 證 單 位 頒 發 之 證 照, 可 分 成 特 定 產 品 與 獨 立 證 照 二 類, 本 會 報 係 採 用 後 者, 因 與 廠 商 產 品 無 關, 涵 蓋 面 較 廣, 較 具 中 立 性, 例 如 資 安 管 理 類 之 BS7799LA CISSP(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專 業 証 照 ); 資 安 技 術 類 如 從 事 駭 客 防 護 之 CEH( 認 證 道 德 駭 客 ) 或 從 事 網 路 鑑 識 工 作 之 GCFA( 鑑 識 分 析 者 ) 等 相 關 證 照 證 照 註 四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提 供 資 安 教 育 訓 練 : 1.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主 導 稽 核 員 訓 練 ( 對 象 :A B 級 機 關, 時 數 :40 小 時 ) 2.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訓 練 ( 對 象 :A B 級 機 關, 時 數 :40 小 時 ) 3. 資 通 安 全 技 術 訓 練 ( 對 象 :A 級 機 關 ): 第 7 頁, 共 8 頁
(1) 資 訊 安 全 概 論 ( 時 數 :21 小 時 ) (2) 通 訊 網 路 安 全 技 術 ( 時 數 :24 小 時 ) (3) 系 統 安 全 技 術 ( 時 數 :30 小 時 ) (4) 密 碼 學 原 理 與 應 用 ( 時 數 :18 小 時 ) 4. 警 示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 對 象 :A B 級 機 關, 時 數 :3 小 時 ) 5. 弱 點 掃 瞄 教 育 訓 練 ( 對 象 :A B 級 機 關, 時 數 :6 小 時 ) 6. 政 府 資 通 安 全 技 術 研 討 會 ( 對 象 :A B 級 機 關, 時 數 :3 小 時 ) 7.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事 件 通 報 應 變 機 制 說 明 會 ( 對 象 :A B C D 級 機 關, 時 數 :3 小 時 ) 8. e-learning 資 安 訓 練 ( 對 象 :A B C D 級 機 關, 時 數 :30 小 時 ) 五 資 安 等 級 分 級 修 訂 推 動 時 程 表 ( 一 ) 資 安 等 級 分 級 修 訂 規 範 訂 定 自 94 年 1 月 至 94 年 7 月 止 ( 二 ) 資 安 等 級 分 級 修 訂 規 範 之 宣 導 講 習 自 94 年 7 月 至 94 年 9 月 止 ( 三 ) 自 94 年 10 月 至 94 年 11 月 止,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彙 整 提 報 修 訂 後 其 ( 含 ) 所 屬 機 關 ( 構 ) 資 安 等 級 ( 四 ) 訂 定 各 單 位 資 安 等 級 登 錄 與 核 定 於 94 年 12 月 ( 五 ) 資 安 等 級 分 級 修 訂 規 範 預 定 於 95 年 1 月 正 式 施 行 第 8 頁, 共 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