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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2016 醫 療 機 器 人 比 賽 辦 法 一 活 動 目 的 機 器 人 技 術 已 從 工 業 應 用 逐 步 發 展 到 多 元 的 專 業 領 域, 在 醫 療 及 照 護 產 業 也 有 很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本 活 動 為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40 週 年 慶 系 列 活 動 之 一, 期 能 透 過 比 賽 激 發 國 內 外 對 於 機 器 人 之 研 發 及 創 意, 發 展 國 內 醫 療 及 照 護 相 關 產 業 二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經 濟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 邀 請 中 ) ( 二 ) 主 辦 單 位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 三 ) 協 辦 單 位 : 長 庚 醫 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智 慧 自 動 化 與 機 器 人 協 會 三 報 名 及 比 賽 期 程 ( 一 ) 報 名 ( 初 審 階 段 ): 1. 報 名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5 月 15 日 止 2. 報 名 文 件 : 參 賽 報 名 表 參 賽 切 結 書 參 賽 企 劃 書 ( 均 以 PDF 文 件 形 式 上 傳 ) ( 文 件 的 格 式 規 範 詳 : 本 比 賽 辦 法 七 報 名 文 件 及 格 式 ) 3. 初 審 結 果 公 佈 :2016 年 6 月 15 日 4. 報 名 方 式 : (1) 以 E-mail 繳 交 三 份 PDF 文 件 ( 參 賽 報 名 表 參 賽 切 結 書 參 賽 企 劃 書 ) 至 robot@cgmh.org.tw, 並 將 參 賽 報 名 表 及 參 賽 切 結 書 之 正 本 郵 寄 或 交 付 至 下 列 連 絡 窗 口 (2) 報 名 窗 口 資 訊 姓 名 : 許 智 傑 電 話 :(03)3281200 分 機 5175 / 手 機 0975352867 地 址 :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復 興 街 5 號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課 E-mail:robot@cgmh.org.tw 5. 所 有 報 名 文 件 經 活 動 單 位 確 認 收 件 並 回 傳 確 認 報 名 序 號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6. 活 動 網 址 :https://www1.cgmh.org.tw/intr/intr2/c0910/department/robot.html ( 二 ) 複 審 ( 初 審 通 過 之 隊 伍, 在 複 審 時 須 繳 交 進 度 簡 報 ): 1. 進 度 簡 報 繳 交 截 止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5 日 2. 繳 交 文 件 格 式 :8 至 16 頁 之 PowerPoint 進 度 簡 報, 以 及 足 以 表 達 實 際 進 度 的 模 擬 或 實 體 操 作 影 片 ( 長 度 在 3 分 鐘 之 內 ) 3. 複 審 結 果 公 佈 :2016 年 9 月 12 日 4. 複 審 通 過 之 隊 伍, 實 際 出 席 決 賽 可 獲 得 2 萬 元 補 助 金 ( 三 ) 決 賽 ( 複 審 通 過 之 隊 伍 ): 1. 決 賽 時 間 :2016 年 12 月 ( 確 定 日 期 後 將 於 活 動 官 網 上 公 告 ) 2. 繳 交 文 件 : 海 報 實 體 操 作 影 片, 以 及 10 至 20 頁 之 PowerPoint 完 成 作 品 簡 報, 格 式 及 其 它 繳 交 項 目 將 由 主 辦 單 位 決 議 後 另 行 通 知 入 選 隊 伍 3. 決 賽 內 容 :7 分 鐘 作 品 簡 報, 實 體 作 品 展 示, 以 及 實 機 操 作 ( 四 ) 比 賽 時 間 表 1

時 間 內 容 2 月 -5 月 15 日 報 名 6 月 15 日 初 審 結 果 公 告 8 月 15 日 前 繳 交 進 度 簡 報 9 月 12 日 複 審 結 果 公 告 10 月 初 領 隊 會 議 12 月 決 賽 ( 確 定 日 期 後 將 於 活 動 官 網 上 公 告 ) 四 參 賽 資 格 不 限, 歡 迎 所 有 人 士 以 個 人 名 義 或 組 隊 參 加, 組 隊 人 數 以 9 人 為 限 五 競 賽 作 品 之 主 題 及 限 制 ( 一 ) 參 賽 之 作 品 須 為 能 展 現 創 意 之 機 電 整 合 系 統, 能 具 體 呈 現 用 於 醫 療 或 照 護 環 境 之 功 能, 並 具 商 品 化 之 潛 力 相 關 主 題 舉 例 如 下 : 1. 手 術 執 行 輔 助 2. 病 患 行 動 輔 助 ( 如 復 健 義 肢 或 穿 衣 吃 飯 行 動 洗 澡 打 電 話 呼 叫 等 之 輔 助 ) 3. 病 患 搬 運 4. 器 械 運 輸 ( 二 ) 不 限 機 器 人 使 用 的 元 件 來 源, 但 為 鼓 勵 各 界 對 於 醫 療 或 照 護 機 器 人 研 發 創 意 之 實 際 投 入, 參 賽 作 品 不 得 為 已 商 品 化 己 獲 專 利, 或 申 請 專 利 中 的 系 統, 且 應 如 實 列 出 各 元 件 之 單 價 ( 三 ) 參 賽 系 統 應 包 括 機 構 電 控, 以 及 軟 體 等 部 份, 且 能 作 出 各 種 自 主 性 或 半 自 主 性 之 複 雜 運 動 六 一 般 競 賽 規 則 ( 一 ) 每 隊 以 參 賽 一 個 作 品 為 限 ( 二 ) 參 賽 隊 伍 必 須 絕 對 尊 重 大 會 評 審 委 員 之 裁 判 ( 三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延 遲 妨 害 比 賽 進 行 ( 四 ) 各 隊 之 出 場 順 序 及 位 置 由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凡 經 大 會 點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經 評 審 委 員 認 定, 即 喪 失 比 賽 資 格 ( 五 ) 參 賽 之 作 品 若 涉 及 仿 冒 或 抄 襲 他 人 作 品, 經 查 證 屬 實,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撤 銷 得 獎 資 格 及 獎 金 七 報 名 文 件 及 格 式 1. 參 賽 報 名 表 ( 詳 本 比 賽 辦 法 之 附 件 ; 需 提 供 PDF 檔 及 正 本 ) 2. 參 賽 切 結 書 ( 詳 本 比 賽 辦 法 之 附 件 ; 需 提 供 PDF 檔 及 正 本 ) 3. 參 賽 企 劃 書 (PDF 檔 ): 頁 數 以 不 超 過 15 頁 為 原 則 ; 繳 交 後 不 得 更 改 補 充 或 重 提 版 面 請 設 定 為 :A4 紙 張 標 準 邊 界 ( 上 下 2.54 cm, 左 右 3.18 cm) 內 文 字 型 請 設 定 為 : 中 文 字 型 (T): 標 楷 體 數 字 及 符 號 字 型 (F):Times New Roman 字 型 大 小 (S):12 號 單 行 間 距 :14pt 2

參 賽 企 劃 書 內 容 須 包 括 : (1) 主 要 功 能 及 應 用 方 式 (2) 設 計 概 念 及 創 意 重 點 (3) 機 構 設 計 規 劃 (4) 機 電 控 制 規 劃 (5) 決 賽 時, 電 源 及 空 間 之 需 求 (6) 預 計 製 作 成 本 ( 為 鼓 勵 提 升 作 品 自 製 率, 請 列 舉 說 明 材 料 來 源 與 費 用 ) 八 比 賽 流 程 ( 一 ) 初 審 ( 二 ) 複 審 採 書 面 審 查, 於 提 案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通 過 名 單 將 於 6 月 15 日 公 佈 於 活 動 網 站,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網 站 公 告 等 方 式 通 知 入 選 隊 伍 依 進 度 簡 報 及 影 片 審 查 ( 審 查 方 式 將 由 主 辦 單 位 決 議 後 另 行 通 知 ) ; 複 審 通 過 並 實 際 於 決 賽 出 席 者, 可 獲 得 主 辦 單 位 2 萬 元 補 助 ( 於 決 賽 時 頒 發 ) ( 三 ) 初 選 及 複 選 審 查 評 分 標 準 評 分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比 例 完 整 性 系 統 之 完 整 程 度 : 25% 包 含 原 形 機 構 設 計 機 電 控 制, 以 及 所 提 供 之 功 能 創 意 性 技 術 設 計, 或 應 用 之 原 創 性 20% 可 行 性 在 經 濟 上 技 術 上 實 用 上, 以 及 時 間 上 的 可 行 性 35% 商 用 性 在 市 場 上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20% ( 四 ) 決 賽 1. 於 2016 年 12 月 舉 行 決 賽 ( 確 定 日 期 後 將 於 活 動 官 網 上 公 告 ) 2. 決 賽 地 點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醫 學 大 樓 一 樓 大 廳 3. 大 會 將 根 據 參 賽 隊 伍 之 作 品 簡 報 海 報 實 體 作 品 展 示, 以 及 實 機 操 作 表 現, 評 選 出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各 1 名, 優 良 2 名, 及 佳 作 5 名, 若 參 賽 作 品 未 達 水 準, 唯 冠 軍 獎 項 得 從 缺 4. 複 審 通 過 之 隊 伍 在 決 賽 時 可 獲 主 辦 單 位 2 萬 元 補 助 金, 領 款 人 為 報 名 表 所 列 之 團 隊 代 表 人 ( 請 領 取 人 攜 帶 存 摺 封 面 正 反 面 影 本 辦 理 ); 若 委 由 其 他 成 員 代 領, 須 檢 付 委 託 書 5. 決 賽 評 分 標 準 評 分 項 目 項 目 說 明 配 分 比 例 一 致 性 實 作 系 統 與 原 構 想 書 之 符 合 程 度 15% 功 能 性 與 實 用 性 1. 是 否 切 合 醫 療 及 照 護 場 域 的 實 際 需 求 2. 在 現 場 實 際 操 作 下, 系 統 所 能 達 成 的 功 能 易 用 性, 與 運 作 的 穩 定 性 創 意 性 技 術 設 計, 或 應 用 的 創 新 性 20% 商 品 化 價 值 商 品 化 之 潛 力 20% 報 告 呈 現 參 賽 人 員 報 告 多 媒 體 影 音 海 報 等 之 呈 現 15% 九 頒 獎 表 揚 3 30%

( 一 ) 本 院 將 舉 辦 隆 重 之 頒 獎 典 禮 嘉 勉 得 獎 者 ( 二 ) 獎 金 獎 項 名 額 獎 金 ( 新 台 幣 ) / 隊 冠 軍 1 100 萬 亞 軍 1 40 萬 季 軍 1 20 萬 優 良 2 10 萬 佳 作 5 4 萬 ( 三 ) 各 項 得 獎 證 書 獎 金 所 列 之 參 賽 人 員, 以 參 賽 報 名 表 所 列 名 單 為 準 ( 四 ) 獎 金 將 由 得 獎 團 隊 之 參 賽 人 員 平 均 分 配, 得 獎 人 員 請 提 供 個 人 存 摺 正 反 面 影 本, 俾 利 後 續 匯 款 作 業 十 權 利 義 務 ( 一 ) 參 加 本 競 賽 之 團 隊 成 員 若 有 涉 及 其 他 公 司 權 利 義 務 之 合 約 者 不 得 參 加 ( 二 ) 參 與 團 隊 成 員 資 料 查 有 不 實 者, 主 辦 單 位 可 隨 時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參 賽 隊 員 若 有 變 更, 需 送 交 書 面 資 料 經 主 辦 單 位 審 查 同 意 ( 三 ) 參 賽 者 之 設 計 作 品 需 為 自 行 創 作, 無 抄 襲 盜 用 冒 名 頂 替 或 侵 犯 他 人 權 益 與 著 作 等 情 事 若 參 賽 作 品 經 主 辦 單 位 判 定 涉 及 著 作 權 專 利 權 及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之 爭 議, 將 被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若 有 得 獎 或 接 受 補 助, 亦 將 索 回 補 助 金 獎 金 及 獎 座, 並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負 擔 法 律 責 任, 遺 缺 由 主 辦 單 位 決 定 是 否 遞 補 ( 四 ) 得 獎 者 須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參 與 展 演 頒 獎 典 禮, 及 示 範 活 動 ( 五 ) 得 獎 者 所 獲 得 之 獎 金 補 助 金,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扣 繳 所 得 稅 ; 並 自 行 負 擔 收 據 金 額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票 ( 六 ) 本 辦 法 未 定 事 項 及 任 何 臨 時 突 發 狀 況 之 處 置, 依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解 釋 修 正 之 權 利 ( 七 ) 決 賽 交 通 補 助 辦 法 1. 台 灣 北 區 - 宜 蘭 北 北 基 桃 竹 苗 : 參 賽 單 位 每 隊 補 助 9,000 元 (1,000 元 / 人 ) 2. 台 灣 中 區 - 中 彰 投 雲 嘉 : 參 賽 單 位 每 隊 補 助 18,000 元 (2,000 元 / 人 ) 3.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 南 高 屏 花 東 離 外 島 : 參 賽 單 位 每 隊 補 助 27,000 元 (3,000 元 / 人 ) 4. 國 外 地 區 : 參 賽 單 位 每 隊 補 助 5 萬 元 (10,000 元 / 人 ) 5. 上 列 金 額 為 補 助 上 限, 以 實 際 報 名 並 參 與 決 賽 之 人 數 予 以 補 助, 請 攜 帶 個 人 存 摺 正 反 面 影 本 到 場, 俾 利 後 續 匯 款 作 業 6.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解 釋 修 正 內 容 之 權 利 7. 參 賽 資 料 不 予 歸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 八 ) 智 慧 財 產 權 部 分 1. 主 辦 單 位 對 各 項 參 賽 作 品 擁 有 拍 照 錄 影 重 製 修 改 出 版 著 作 其 他 圖 版 揭 載 及 在 各 式 媒 體 上 使 用 之 權 利,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並 應 配 合 提 供 相 關 圖 片 與 資 料 2. 接 受 任 何 獎 項 皆 應 構 成 與 明 示 各 隊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得 使 用 獲 獎 者 與 參 賽 作 品 的 名 字 與 相 關 資 訊, 俾 能 在 全 世 界 進 行 推 廣 廣 告 或 其 它 的 活 動, 並 以 任 何 與 所 有 現 在 己 知 或 未 來 發 明 的 媒 體 來 進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網 際 網 路 4

3. 各 隊 報 名 時 應 擔 保 參 賽 作 品 未 侵 害 他 人 之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營 業 祕 密 等 智 慧 財 產 ( 如 有 使 用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應 附 使 用 授 權 同 意 書 ), 若 參 賽 作 品 經 主 辦 單 位 判 定 確 係 侵 害 他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該 隊 之 參 賽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該 隊 參 賽 資 格 及 得 獎 資 格, 並 索 回 補 助 金 獎 金 及 獎 座 ; 參 賽 作 品 若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違 反 其 他 競 賽 規 則 之 爭 議 時, 由 主 辦 單 位 仲 裁, 參 賽 者 對 於 仲 裁 結 果 不 得 異 議 4. 主 辦 單 位 對 參 賽 作 品 擁 有 購 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優 先 權 利, 費 用 由 主 辦 單 位 與 參 賽 者 商 議 另 訂 之 5. 參 賽 作 品 若 於 參 賽 前 或 參 賽 後 有 意 申 請 專 利 等 相 關 事 宜, 應 於 報 名 前 或 事 件 發 生 前 主 動 告 知 主 辦 單 位 連 絡 窗 口 5

作 者 姓 名 ( 全 體 參 加 者 之 姓 名 ) 收 件 編 號 : ( 此 欄 由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2016 醫 療 機 器 人 比 賽 參 賽 報 名 表 1. 2. 3. 4. 5. 6. 7. 8. 9. 團 隊 代 表 人 ( 請 指 定 一 名 授 權 代 表 人 填 寫 下 列 報 名 資 料 )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E-mail 地 址 參 賽 作 品 名 稱 繳 交 文 件 ( 請 將 文 件 轉 成 PDF 格 式 上 傳 ) 生 日 服 務 單 位 / 就 讀 學 校 市 內 電 話 及 手 機 號 碼 1 參 賽 報 名 表 ( 確 認 由 本 人 簽 章 ) 2 參 賽 切 結 書 ( 確 認 由 本 人 簽 章 ) 3 參 賽 企 劃 書 我 已 閱 讀 了 解 並 接 受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2016 醫 療 機 器 人 比 賽 相 關 規 定, 並 保 證 所 填 事 項 屬 實 團 隊 成 員 簽 名 : 填 表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參 賽 報 名 表 及 參 賽 切 結 書 之 簽 章 可 用 數 位 簽 章, 或 列 印 簽 章 後 再 掃 描 轉 成 PDF 檔 2. 若 創 作 者 未 滿 20 歲, 須 由 創 作 者 法 定 代 理 人 在 簽 名 欄 位 連 帶 簽 名 3. 若 創 作 者 為 單 位, 須 由 授 權 代 表 簽 署 並 蓋 機 構 章 請 於 台 灣 時 間 2016 年 5 月 15 日 17 時 30 分 前 將 轉 成 PDF 格 式 之 三 份 文 件 繳 交 寄 送 至 主 辦 單 位 窗 口 E-mail 至 robot@cgmh.org.tw, 並 將 本 報 名 表 及 切 結 書 正 本 以 郵 寄 交 付 方 式 送 達 下 列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33305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復 興 街 5 號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課 電 話 :03-3281200#5175 E-mail:robot@cgmh.org.tw 6

收 件 編 號 : ( 此 欄 由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2016 醫 療 機 器 人 比 賽 參 賽 切 結 書 著 作 人 : 本 人 ( 單 位 )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一 主 辦 單 位 對 參 賽 作 品 擁 有 拍 照 錄 影 重 製 修 改 出 版 著 作 其 他 圖 版 揭 載 及 在 各 式 媒 體 上 使 用 之 權 利,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並 應 配 合 提 供 相 關 圖 片 與 資 料 二 接 受 任 何 獎 項 皆 應 構 成 與 明 示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得 使 用 獲 獎 者 與 參 賽 作 品 的 名 字 與 相 關 資 訊, 俾 能 在 全 世 界 進 行 推 廣 廣 告 或 其 它 的 活 動, 並 以 任 何 與 所 有 現 在 己 知 或 未 來 發 明 的 媒 體 來 進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網 際 網 路 三 參 賽 者 ( 單 位 ) 若 得 獎, 將 須 於 事 後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參 與 展 演 頒 獎 典 禮 及 示 範 活 動 四 報 名 時 應 擔 保 參 賽 作 品 未 侵 害 他 人 之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營 業 祕 密 等 智 慧 財 產 ( 如 有 使 用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應 附 使 用 授 權 同 意 書 ), 若 參 賽 作 品 經 主 辦 單 位 判 定 確 係 侵 害 他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參 賽 者 ( 單 位 )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及 得 獎 資 格, 並 索 回 獎 金 及 獎 座 ; 參 賽 作 品 若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違 反 其 他 競 賽 規 則 之 爭 議 時, 由 主 辦 單 位 仲 裁, 參 賽 者 ( 單 位 ) 對 於 仲 裁 結 果 不 得 異 議 五 主 辦 單 位 對 參 賽 作 品 擁 有 購 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優 先 權 利, 費 用 由 主 辦 單 位 與 參 賽 者 商 議 另 訂 之 六 參 賽 作 品 若 於 參 賽 前 或 參 賽 後 有 意 申 請 專 利 等 相 關 事 宜, 應 於 報 名 前 或 事 件 發 生 前 主 動 告 知 貴 機 構 連 絡 窗 口 此 致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立 同 意 書 人 ( 單 位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單 位 負 責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或 護 照 號 碼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地 址 : E-mail: 手 機 或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