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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以 中 央 或 地 方 經 費 所 開 設 的 兒 童 義 務 教 育 學 校 在 同 一 時 期, 當 時 台 灣 最 高 統 治 機 關 台 灣 總 督 府 還 依 照 台 灣 實 際 情 況, 將 此 以 兒 童 義 務 為 主 的 學 校, 除 了 此 公 學 校 設 置 之 外 還 設 有 供 日 人 兒 童 唸 的 小 學 校 與 專 供 台 灣 原 住 民 研 習 用 的 蕃 人 公 學 校 日 本 在 明 治 十 九 年 (1886 年 ), 明 治 政 府 公 佈 了 近 代 教 育 制 度 之 小 學 校 令 開 始, 對 學 校 校 舍 及 教 室 之 許 多 明 文 規 定 及 說 明 此 規 定 結 果 造 成 新 建 教 室 面 積 逐 漸 擴 大, 到 了 明 治 廿 八 年 (1895 年 ) 三 月, 朝 野 熱 烈 討 論 了 學 校 建 築 之 基 本 型, 其 後 公 佈 學 校 建 築 圖 說 明 および 設 計 大 要, 確 定 了 日 本 往 後 九 十 年 教 育 建 築 設 計 之 範 型 台 灣 最 早 提 到 與 公 學 校 建 築 相 關 的 法 令 是 在 1901 年 ( 明 治 34) 之 臺 灣 公 學 校 設 備 規 程, 當 中 提 到 校 舍 形 狀 為 長 方 形 1, 兩 棟 以 上 的 建 築 平 行 並 列 時 要 有 適 當 的 間 距, 校 舍 建 築 主 要 為 平 屋 造, 其 中 規 定 了 校 舍 建 築 的 形 狀 基 本 尺 寸 與 構 造 方 式, 並 認 為 臺 灣 的 學 校 建 築 應 適 當 地 配 合 氣 候 來 作 設 計 西 元 1904 年 ( 明 治 37) 接 著 頒 布 臺 灣 公 學 校 設 備 標 準, 西 元 1912 年 ( 明 治 45)1 月 頒 布 公 學 校 設 備 標 準, 之 後 更 具 體 將 前 兩 項 公 學 校 設 備 規 則 整 理 納 入 西 元 1912 年 ( 大 正 元 年 )11 月 所 頒 布 的 臺 灣 公 學 校 規 則 中 第 8 章 的 設 備 篇 中, 詳 細 的 列 出 校 舍 興 築 的 相 關 法 條 臺 灣 公 學 校 設 備 規 程 當 中 的 第 四 條 法 令 提 出 : 校 舍 建 築 為 求 便 利 於 授 業 管 理 與 衛 生, 以 質 樸 堅 固 為 原 則 校 舍 形 狀 為 長 方 形, 兩 棟 以 上 的 建 築 平 行 並 列 時 要 有 適 當 的 間 距 校 舍 建 築 為 平 屋 造, 但 有 特 別 的 狀 況 時 則 可 以 建 二 階 造 校 舍 的 構 造 為 木 造 磚 木 造 石 造 磚 造 或 是 混 凝 土 造, 特 別 要 能 夠 承 受 風 雨 並 兼 具 防 熱 防 濕 採 光 及 通 風 的 功 能, 在 衛 生 上 要 注 意 消 毒 清 潔 ; 依 土 地 的 狀 況 而 使 用 土 磚 築 造 時, 其 基 礎 及 主 要 部 分 則 要 施 以 其 他 堅 牢 的 構 造, 外 部 則 以 瓦 片 或 其 他 相 似 的 方 式 被 覆 來 防 止 雨 水 的 滲 透 其 中 規 定 了 校 舍 建 築 的 形 狀 與 構 造 方 式, 並 認 為 臺 灣 的 學 校 建 築 應 適 宜 地 配 合 氣 候 來 作 設 計, 對 初 期 學 校 建 築 而 言 是 最 基 本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規 定 ; 教 室 的 形 狀 需 為 長 方 形, 寬 3 間 (5.46m) 以 上,4 間 (7.28m) 以 下 ; 長 4(7.28m) 間 以 上,5 間 (9.1m) 以 下 圖 一 為 日 治 時 期 制 式 的 教 室 平 面 圖 圖 一 : 學 校 建 築 圖 說 明 および 設 計 大 要 所 列 教 室 平 面 圖 ( 資 料 來 源 : 黃 世 孟, 日 本 中 小 學 校 教 室 建 築 設 計 之 演 變,1990) (2) 林 產 開 發 與 材 種 明 治 至 大 正 初 年 期 間, 台 灣 消 費 木 材 調 查 報 告 營 林 局 事 業 一 斑 記 載 了 日 治 初 期 木 材 貿 易 輸 入 情 形, 主 要 有 日 本 材 中 國 材 ( 主 要 為 福 州 材 ) 以 及 其 他 外 國 材, 如 表 一 中 可 以 發 現 : 自 西 元 1897 年 ( 明 治 30 年 ) 起 即 開 始 輸 入 日 本 材, 在 官 舍 及 公 共 建 築 上 都 慣 用 其 日 本 材, 因 此 除 受 1904 年 ( 明 治 37 年 ) 日 俄 戰 爭 之 影 響, 輸 入 量 有 稍 微 減 少, 其 他 歷 年 輸 入 量 一 直 呈 現 上 揚 趨 勢, 直 到 1912 年 後 漸 緩 1919 年 ( 大 正 8 年 ) 以 前, 日 本 曾 嚴 禁 福 州 杉 之 輸 入, 直 至 關 東 大 地 震 發 生 後 (1923 年 ) 造 成 日 本 木 材 短 缺 才 開 放 福 州 杉

進 口 做 為 替 代 用 材 1941 年 太 平 洋 戰 爭 爆 發 後, 因 日 本 向 英 美 宣 戰 而 斷 絕 了 北 洋 材 的 輸 入, 卻 也 從 此 加 速 了 台 灣 本 土 林 產 的 開 發 速 度 表 一 :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木 材 來 源 彙 整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三 大 林 場 ( 阿 里 山 八 仙 山 與 太 平 山 ) 的 開 發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木 材 來 源, 自 此 台 灣 森 林 歷 經 了 :(1) 混 亂 期 (1895-1914) (2) 第 一 次 濫 伐 期 (1915-1921) (3) 伐 植 平 衡 期 (1922-1943) (4) 第 二 次 濫 伐 期 (1943 以 後 ) 等 四 大 階 段, 深 刻 的 影 響 了 台 灣 林 業 的 資 源 分 配 與 日 後 衍 生 的 相 關 產 業 就 建 築 應 用 而 言, 木 建 材 的 使 用 也 與 各 階 段 的 林 產 開 發 息 息 相 關 根 據 1944 年 ( 昭 和 19 年 ) 臺 灣 建 築 會 誌 發 表 的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設 定 委 員 會 報 告 內 容 中 提 及 臺 灣 常 使 用 的 木 材 樹 種, 其 中 包 括 臺 灣 總 督 府 林 業 試 驗 所 對 本 島 產 的 木 材 種 類 所 作 的 詳 細 調 查, 常 用 者 約 有 針 葉 樹 12 種 闊 葉 樹 21 種 等 如 表 二 表 二 : 本 島 產 常 用 木 材 種 類 ( 臺 灣 總 督 府 營 林 業 試 驗 所 ) 針 葉 樹 闊 葉 樹 福 州 杉 楠 仔 ( 楠 木 ) 烏 心 石 日 本 杉 ( 柳 杉 ) 柯 仔 竹 葉 楠 香 杉 黃 瑾 柯 仔 紅 檜 雞 油 淋 漓 扁 柏 杆 仔 皮 火 燒 柯 姬 小 松 九 芎 校 櫕 亞 杉 茄 苳 赤 皮 栂 木 ( 臺 灣 鐵 杉 ) 龍 眼 相 思 樹 松 柏 赤 狗 校 櫕 松 柏 校 栗 稠 仔 松 柏 八 重 山 松 爛 心 木 資 料 來 源 :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設 定 委 員 會 報 告 臺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16 輯 第 4 5 6 號,S19

從 佐 野 利 器 與 櫻 井 良 雄 在 現 代 日 本 工 業 全 集 建 築 中 所 觀 察 得 知 ( 如 表 三 ), 在 木 屋 架 中 適 合 用 的 樹 種, 是 以 杉 木 松 木 及 檜 木 為 最 適 合, 但 因 為 檜 木 價 格 較 高, 因 此 ㄧ 般 慣 用 的 建 材 是 以 杉 木 松 木 為 主, 在 特 殊 或 較 高 級 的 建 築 中 才 會 使 用 檜 木 表 三 木 造 建 築 各 部 構 造 材 ( 佐 野 利 器 櫻 井 良 雄,S10, 現 代 日 本 工 業 全 集 建 築,P97) 構 造 材 樹 種 備 註 土 臺 櫸 栗 椎 木 屠 檜 柱 檜 栂 杉 米 松 樑 桁 赤 松 落 葉 松 杉 檜 米 松 大 引 根 太 檜 木 屠 赤 松 落 葉 松 杉 床 板 杉 赤 松 落 葉 松 蝦 夷 松 椵 松 (3) 震 災 經 驗 與 木 構 造 型 態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曾 發 生 多 起 嚴 重 之 地 震, 造 成 島 上 人 民 生 命 及 財 產 的 龐 大 損 失, 特 別 以 1906 年 三 月 嘉 義 大 地 震 以 及 1935 年 四 月 中 部 大 地 震 為 日 治 時 期 規 模 最 大 的 兩 次 烈 震, 也 因 為 如 此, 促 使 了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正, 對 於 當 時 木 構 造 建 築 的 型 式 變 遷 有 明 顯 的 影 響 由 於 地 震 產 生 之 水 平 作 用 力 挑 戰 了 舊 有 日 式 構 造 的 結 構 剛 度, 加 上 日 本 人 在 明 治 維 新 之 後, 吸 收 了 西 方 近 代 結 構 力 學 與 相 關 建 築 工 學 的 專 業 知 識, 日 人 特 別 於 震 災 發 生 之 後 指 出 : 大 跨 距 超 過 15 尺 或 深 度 12 尺 以 上 之 屋 架 系 統 需 採 用 洋 式 屋 架, 房 屋 結 構 也 必 須 加 附 水 平 之 斜 撐 ( 如 火 打 ) 與 立 面 之 斜 撐 ( 如 方 杖 筋 違 ) 等 補 強 構 件 另 外, 根 據 台 灣 建 築 會 誌 文 獻, 日 治 時 期 之 木 構 造 耐 震 設 計 曾 多 次 被 熱 烈 討 論, 同 時 期 西 方 國 家 已 趨 成 熟 之 金 屬 聯 結 件 (connectors) 也 多 被 引 入, 以 提 升 整 體 結 構 之 剛 性 圖 二 為 木 構 造 壁 面 上 筋 違 的 增 設, 藉 以 提 升 牆 之 面 內 剛 性, 圖 三 為 磚 木 混 造 建 築 錨 定 作 法 及 西 式 屋 架 之 局 部 構 法 圖 二 : 木 構 造 壁 面 上 筋 違 的 增 設 圖 三 : 磚 木 混 造 建 築 之 構 法 ( 臺 灣 都 市 計 劃 講 習 錄,1987) ( 台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11 輯 第 3 號,1939 年 ) 圖 四 為 典 型 之 和 小 屋 基 本 型, 僅 以 小 屋 束 搭 接 於 小 屋 樑 之 上, 撐 起 屋 面 頂, 適 用 於 較 小 空 間 跨 距 需 求 之 建 築, 通 常 不 超 過 2 間 圖 五 則 為 二 重 樑 小 屋, 在 束 立 小 屋 屋 脊 左 右 對 稱 兩 根 小 屋 束 中 間 增 加 一 根 二 重 樑, 抵 抗 側 向 力 的 作 用, 如 此 工 法 可 應 用 於 較 大 之 跨 距 需 求, 單 純 以 小 屋 束 與 重 樑 之 間 的 關 係 變 化, 通 常 以

5 間 之 跨 距 為 最 大 極 限, 因 為 其 垂 直 水 平 之 桿 件 的 抵 抗 側 向 力 有 限 圖 四 : 和 小 屋 基 本 型 圖 五 : 二 重 樑 和 小 屋 和 小 屋 多 出 現 在 宿 舍 區, 如 教 師 宿 舍 學 生 寄 宿 舍 等, 在 ㄧ 般 教 室 及 講 堂 則 多 以 洋 小 屋 為 主, 除 部 分 校 舍 興 建 之 初 以 臨 時 性 或 暫 借 使 用 為 訴 求 者, 幾 乎 不 見 屋 架 為 和 小 屋 型 式 之 初 等 學 校 的 一 般 校 舍 建 築 圖 六 為 典 型 之 洋 小 屋 基 本 型 屋 架, 又 稱 真 束 小 屋 或 中 同 柱 式 屋 架, 屋 架 由 陸 樑 真 束 吊 束 合 掌 方 杖 所 構 成, 常 見 跨 距 在 3~5 間 之 運 用, 最 大 不 超 過 6 間 圖 七 為 對 束 小 屋 ( 又 稱 偶 柱 式 或 副 同 柱 式 屋 架 ), 由 於 屋 架 之 跨 距 過 大 受 到 側 向 應 力 易 造 成 屋 架 變 形, 將 對 束 上 方 增 加 上 合 掌 與 真 束 等 構 件 形 成 ㄧ 組 真 束 小 屋, 並 在 二 重 樑 與 對 束 增 加 受 木 或 挾 方 杖 等 補 強 及 斜 撐 構 件 來 進 行 固 接, 以 達 耐 震 及 增 大 跨 距 之 需 求, 常 見 跨 距 至 少 5 間 以 上, 有 較 多 變 化 圖 六 : 真 束 小 屋 圖 七 : 對 束 小 屋 就 屋 架 之 力 學 行 為 而 言, 和 洋 式 屋 架 的 力 學 機 制 大 不 相 同 和 小 屋 是 日 人 大 量 引 入 的 傳 統 屋 架 形 式, 在 結 構 特 性 上 與 中 國 傳 統 棟 架 ( 穿 鬬 抬 樑 擱 檁 ) 類 似, 均 透 過 垂 直 水 平 之 桿 件 將 所 承 載 的 重 量 由 上 往 下 傳 遞 ( 如 圖 八 ), 側 向 的 剛 度 則 有 賴 架 扇 間 之 桁 樑 維 繫, 屋 架 無 法 解 決 較 大 跨 距, 本 身 之 水 平 剛 性 也 較 差 而 洋 小 屋 其 力 學 原 理 以 及 構 造 作 法 上 主 要 是 以 穩 定 的 三 角 形 力 學 原 理, 將 構 件 在 平 面 上 形 成 三 角 形 之 力 圖, 在 力 學 計 算 上 使 各 節 點 處 的 荷 重 在 各 構 件 內 只 發 生 軸 向 應 力 ( 如 圖 九 ), 而 不 產 生 彎 矩 應 力 ( 二 力 桿 件 ) 由 於 洋 小 屋 在 構 造 上 具 有 斜 向 構 件, 且 在 跨 距 的 變 化 上 可 以 隨 跨 距 大 小 調 整 組 構 的 方 式, 因 此 相 較 於 傳 統 和 小 屋, 在 抵 抗 側 向 作 用 力 以 及 滿 足 大 跨 距 空 間 上 均 較 有 優 勢

圖 八 : 和 小 屋 之 力 傳 遞 示 意 圖 圖 九 : 洋 小 屋 之 力 傳 遞 示 意 圖 日 式 木 造 小 屋 在 1895 年 至 1945 年 間 亦 不 斷 以 本 地 生 活 經 驗 ( 如 潮 溼 白 蟻 地 震 ) 進 行 修 正 發 展 並 吸 收 西 方 建 築 式 樣 與 工 法, 逐 漸 演 替 成 一 種 適 應 殖 民 地 生 存 的 進 步 象 徵 這 種 式 樣 出 自 日 人 對 西 方 殖 民 經 驗 的 學 習 與 近 代 對 北 海 道 拓 墾 經 驗 的 實 踐, 不 同 於 傳 統 日 式 木 構 架 的 經 驗, 而 以 近 代 力 學 與 工 業 為 基 礎 所 發 展 而 成 的 輕 木 構 架 系 統 ; 這 種 構 造 經 驗 在 1945 年 後 並 未 完 全 斷 絕, 今 日 仍 然 能 夠 在 許 多 實 例 中 見 到 由 於 洋 小 屋 相 較 於 和 小 屋, 多 了 抵 抗 側 向 應 力 的 的 構 件, 以 提 高 屋 架 整 體 構 造 之 穩 定 度, 因 此 和 小 屋 在 受 到 洋 小 屋 技 術 之 影 響 亦 逐 步 改 良 後, 也 開 始 出 現 局 部 多 出 幾 根 側 向 構 件 來 接 合 補 強, 看 似 和 小 屋 與 洋 小 做 了 混 用 的 型 式, 就 通 稱 和 洋 混 合 小 屋 圖 十 為 典 型 的 和 洋 混 合 小 屋 構 造, 由 於 受 到 西 元 1913 年 ( 大 正 2 年 ) 台 灣 的 營 林 事 業 正 式 開 始 生 產, 官 方 建 築 的 木 材 來 源 皆 可 由 營 林 局 提 供, 因 此 木 材 取 得 較 便 利 也 比 當 時 鋼 鐵 材 料 正 值 價 格 高 昂 且 施 工 技 術 缺 乏 的 影 響 下, 是 最 方 便 且 便 宜 的 建 築 材 料, 因 此 除 少 數 軍 事 建 築 及 新 式 製 糖 工 廠 才 使 用 鋼 鐵 構 造 興 建, 此 時 其 他 建 築 在 屋 架 構 造 上 幾 乎 都 是 採 用 木 材 製 表 四 是 日 治 時 期 常 見 學 校 建 築 之 木 構 造 屋 架 之 型 態 圖 十 嘉 義 神 社 附 屬 建 築 構 造 圖 ( 資 料 來 源 ; 嘉 義 市 中 山 公 園 內 木 造 古 建 築 修 復 研 究,1988) 表 四 日 治 時 期 出 等 學 校 常 見 之 基 本 屋 架 類 型 圖 本 類 型 示 意 各 類 屋 架 基 和 小 屋 洋 小 屋 其 他 1/2間 1/2間 1間 2 間 4 間 束 立 小 屋 真 束 小 屋 芬 克 氏 鋼 桁 架 (Fink)

和 小 屋 洋 小 屋 其 他 1/2間 1/2間 1間 1/2間 1/2間 3間 豪 克 式 鋼 桁 架 (howe) 6 間 二 重 樑 小 屋 對 束 小 屋 1/2間 1/2間 1間 1/2間 1/2間 3間 豪 式 桁 架 2 (Howe truss with monitor) 5 間 應 用 情 形 与 次 郎 小 屋 和 小 屋 型 式 在 學 校 建 築 中 較 常 見 於 各 類 宿 舍 的 屋 架 腰 折 小 屋 洋 小 屋 型 式 廣 泛 於 學 校 建 築 的 校 舍 講 堂 辦 公 室, 最 為 普 遍 主 要 見 於 講 堂 的 屋 架 (1935 年 ~) (4) 材 料 規 制 與 日 式 住 宅 尺 寸 系 統 源 自 古 典 模 矩 的 觀 念, 受 到 中 國 佛 教 建 築 的 影 響, 日 式 住 宅 的 模 矩 尺 寸 是 間 住 宅 使 用 間 模 矩 的 歷 史 至 今 約 有 2~3 百 年, 整 個 國 家 的 住 宅 建 立 在 這 個 模 矩 基 礎 上 實 為 世 界 上 少 有 的 現 象 以 標 準 化 模 矩 的 意 義 來 看, 日 本 算 是 在 各 國 中 很 早 就 開 始 使 用 的 日 本 住 宅 的 模 矩 系 統 有 兩 種 使 用 方 式, 一 個 是 標 準 的 柱 間 距 ; 另 一 個 是 柱 徑 的 大 小 前 者 能 使 空 間 符 合 榻 榻 米 的 尺 寸, 後 者 能 決 定 各 部 構 材 的 尺 寸, 兩 者 彼 此 相 關 這 個 系 統 最 早 出 現 在 室 町 時 代 末 期, 以 平 內 政 信 所 寫 的 匠 明 木 割 書 最 為 著 名, 建 築 各 部 尺 寸 柱 徑 都 來 自 柱 間 尺 寸 木 割 法 ( 又 稱 尺 間 法, 以 尺 間 寸 分 為 主 要 建 築 尺 寸 單 位 ) 簡 單 來 說, 就 是 有 一 把 作 為 建 築 空 間 構 材 上 放 樣 的 工 具 ( 尺 ) 在 日 治 時 期 常 以 3 公 分 之 杉 木 檜 木 的 角 木, 長 約 3 至 4 公 尺 來 製 作, 工 程 所 需 的 尺 寸 會 記 在 間 尺 上, 作 為 放 樣 的 工 具, 與 台 灣 傳 統 營 造 技 術 中, 依 照 著 傳 統 營 建 規 則 純 木 構 造 系 統 傳 統 營 造 系 統 與 技 術, 所 用 篙 尺 的 原 理 極 為 類 似 在 木 材 規 格 方 面, 臺 灣 自 1895 年 ( 明 治 28) 進 入 日 治 後, 就 ㄧ 直 延 用 日 本 尺 間 法 但 漸 漸 由 於 構 造 計 算 取 代 了 木 割 法 的 經 驗 值, 開 始 設 立 各 項 標 準 供 建 築 設 計 參 考, 如 1943 年 (S18)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設 定 委 員 會 制 定 了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材 尺 寸, 除 裝 修 構 材 可 能 因 不 牽 涉 到 結 構 計 算 而 仍 保 有 以 木 割 法 的 尺 寸 規 定, 在 屋 架 部 份 惟 跨 距 上 之 尺 度 有 關, 因 此 更 確 立 欲 探 討 日 治 時 期 木 構 造 屋 架 部 份 的 構 件 斷 面 尺 寸 較 不 受 木 割 法 限 制, 而 僅 與 市 場 製 材 慣 用 尺 寸 法 制 規 定 以 及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之 標 準 等 密 切 相 關 表 五 為

製 材 規 格 對 木 構 造 屋 架 的 設 計 觀 念 與 尺 寸 單 位 關 係 表 五 木 構 造 屋 架 設 計 觀 念 尺 間 法 尺 間 法 逐 漸 轉 為 公 制 單 位 1925 JES.NO27 木 材 規 格 ( 公 制 ) 以 公 制 為 主, 但 會 配 合 材 料 製 材 規 格 1895 1921 1939 ( 米 制 法 統 一 ) 用 材 規 格 規 程 ( 日 尺 ) 1945 日 尺 單 位 日 尺 與 公 制 混 用 日 尺 與 公 制 混 用 木 構 造 屋 架 使 用 尺 寸 單 位 ( 以 日 尺 為 主 ) ( 以 公 制 為 主 配 合 舊 慣 尺 寸 ) (5) 戰 爭 的 影 響 近 代 歐 戰 的 經 驗 (1914~1918 年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 使 日 本 意 識 到 戰 時 管 制 經 濟 中 貨 物 規 格 統 一 的 必 要 性, 於 是 戰 後 設 立 規 格 調 查 委 員 會 前 往 歐 美 各 國 考 察 大 正 8 年 (1919), 日 本 政 府 設 立 度 量 衡 及 工 業 品 規 格 統 一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以 米 制 法 統 一, 大 正 十 年 日 本 設 立 工 業 品 規 格 調 查 委 員 會, 經 過 召 開 十 數 回 的 總 會 與 數 百 回 的 委 員 會, 木 材 的 規 格 收 錄 在 調 查 會 的 第 2 部 金 屬 以 外 材 料 的 規 格 調 查 中, 之 後 又 經 數 次 的 研 究 於 大 正 15 年 (1926)12 月 公 佈 木 材 規 格, 為 日 本 木 材 統 一 的 開 始 在 木 材 規 格 中, 木 材 區 分 為 素 材 與 製 材 兩 大 類, 製 材 大 致 分 挽 割 挽 角 板 三 類 較 日 本 舊 慣 分 法 簡 單, 木 材 的 長 寬 : 高 也 改 用 米 制 ( 公 制 ) 單 位, 由 於 考 量 傳 統 的 用 料 習 慣, 木 材 長 度 採 1 米 0.9 米 0.95 米 的 倍 數, 出 現 公 制 與 間 並 用 的 情 形 ; 昭 和 14 年 (1939)10 月, 木 材 規 格 的 修 定 改 由 農 林 省 制 定, 稱 為 用 材 規 格 規 程, 制 定 實 施 之 際, 為 了 防 止 木 材 業 界 混 亂, 以 當 時 的 木 材 規 格 制 定, 由 於 當 時 受 到 日 本 主 義 高 漲 的 影 響, 公 制 受 到 反 對, 因 此 尺 寸 改 回 傳 統 單 位, 材 種 與 尺 寸 的 規 定 較 大 正 15 年 的 木 材 規 格 詳 盡, 往 後 日 本 木 材 製 材 規 格 標 準 則 以 此 版 本 修 訂 1939 年 ( 昭 和 14) 頒 布 之 木 材 統 制 規 則 即 是 針 對 建 築 各 部 位 之 構 件 尺 寸, 因 國 家 整 體 物 資 控 管 而 做 出 之 措 施, 以 節 省 木 材 資 源, 也 是 影 響 木 造 學 校 建 築 型 式 變 遷 的 因 子 之 ㄧ 表 五 為 製 材 規 格 對 木 構 造 屋 架 的 設 計 觀 念 與 尺 寸 單 位 關 係 兩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民 生 物 價 的 波 動, 對 於 資 材 的 節 約, 特 別 是 軍 事 上 極 為 重 要 的 鋼 鐵 材 料 上 的 限 制, 尤 以 1941 年 太 平 洋 戰 爭 爆 發 後, 臺 灣 本 島 工 事 幾 乎 呈 休 止 狀 態 ; 而 對 於 木 構 造 的 使 用 卻 可 以 看 到 此 時 臺 灣 為 了 因 應 鐵 材 缺 乏 的 窘 境, 開 始 引 進 日 本 內 地 正 蓬 勃 發 展 的 新 興 木 構 造 技 術 戰 爭 的 發 生 導 致 材 料 的 短 缺, 因 此 為 有 效 利 用 有 限 資 源 從 事 建 設, 日 本 在 1943 年 頒 布 了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已 達 到 上 述 之 目 的, 其 中 詳 細 的 對 木 構 造 之 建 築 元 件 各 部 尺 寸 皆 有 詳 細 之 規 定

西 元 1943 年 ( 昭 和 18 年 ), 日 本 因 逢 戰 爭 之 故, 在 當 時 各 項 建 築 工 程 皆 受 限 於 有 限 的 資 材 和 勞 務, 欲 以 慣 用 的 工 法 來 達 預 期 目 的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此 便 有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設 定 委 員 會 之 成 立 的 必 要, 而 籌 備 擬 於 隔 年,1944 頒 布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並 同 時 發 表 於 台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16 輯 4.5.6 號 在 考 慮 市 場 規 格, 最 極 限 的 安 全 計 算 及 空 間 所 需 之 跨 距 等 需 求 下,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設 定 委 員 會 對 木 構 造 屋 架 的 樣 式, 以 及 各 構 件 的 接 和 方 式 尺 寸 使 用 之 接 合 補 強 鐵 件 等, 都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說 明 ( 如 表 六 ) 表 六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各 跨 距 標 準 屋 架 圖 ( 台 灣 建 築 會 誌 第 16 輯 4.5.6 號 ) 跨 距 4.5m 跨 距 9.0m 跨 距 6.0m 跨 距 10.5m 跨 距 7.5m 跨 距 12.0m 跨 距 1.8+5.4m 跨 距 2.1+6.3m 跨 距 2.4+7.2m

實 證 分 析 前 述 研 究 顯 示 : 木 構 造 屋 架 的 演 變 過 程 中, 會 隨 著 不 同 時 空 背 景 下, 受 政 策 法 規 林 產 震 災 戰 爭 材 料 規 制 等 顯 著 因 子 影 響 看 似 不 同 而 平 行 的 六 大 要 素, 其 實 互 相 牽 制 著 連 帶 產 生 關 聯 其 中 戰 爭 與 材 料 互 相 影 響, 在 相 同 空 間 需 求 下, 材 料 的 選 定 決 定 各 部 構 材 應 有 的 尺 寸, 同 時 也 因 著 建 築 設 計 不 同 以 及 施 工 技 術 材 料 開 發 與 結 構 力 學 的 進 步 發 展 而 逐 漸 影 響 屋 架 之 型 式 演 變 林 產 又 與 戰 爭 有 相 輔 之 作 用, 當 戰 爭 影 響 原 有 木 材 來 源 時, 本 土 的 林 產 資 源 便 理 所 當 然 的 成 為 建 材 的 資 源 戰 爭 材 料 規 制 震 災 之 影 響 主 要 付 諸 於 政 策 法 規 中 以 明 文 約 束, 尤 以 震 災 影 響 屋 架 型 式 最 鉅, 它 往 往 改 變 屋 架 之 構 造 型 式 與 組 構 關 係, 由 於 地 震 產 生 之 水 平 作 用 力 挑 戰 了 舊 有 日 式 構 造 的 結 構 剛 度, 使 得 當 時 不 僅 在 政 策 法 規 上 已 做 出 安 全 性 要 求, 在 結 構 力 學 研 究 方 面 亦 有 多 方 著 墨, 如 在 對 束 與 小 屋 樑 之 間 增 加 一 斜 向 構 件 挾 方 杖 以 筋 違 挾 樑 將 屋 架 與 屋 架 作 固 接 附 加 於 牆 身 之 RC 扶 壁 柱 抵 抗 面 內 地 震 力 之 作 用 等, 不 僅 是 在 屋 架 組 成 關 係 上, 對 於 整 個 木 構 造 建 築 的 型 式 變 遷 亦 有 很 重 要 的 決 定 性, 也 提 供 判 別 歷 史 建 築 年 代 上 顯 而 易 見 的 方 向

表 七 為 影 響 木 構 造 屋 架 之 變 遷 因 子 表, 亦 是 本 節 藉 以 判 斷 木 構 造 屋 架 變 遷 之 工 具 教 育 法 令 都 市 建 築 法 規 林 產 開 發 震 災 因 素 戰 爭 建 築 相 關 論 述 1896 總 督 府 成 立 相 關 營 繕 體 系 1901 公 學 校 設 備 1900 臺 灣 家 規 程 屋 建 築 規 則 1904 頒 布 臺 灣 公 學 校 設 備 標 準 1912 頒 布 臺 灣 公 學 校 規 則 1913 1914 1916 與 施 行 細 則 總 督 府 土 木 課 長 長 尾 半 平 木 造 廢 止 論 1897 年 開 始 輸 入 日 本 材 阿 里 山 林 場 八 仙 山 林 場 太 平 山 林 場 1904 嘉 義 大 地 震 日 俄 戰 爭 爆 發 1895 進 入 日 治 後, 臺 灣 就 延 用 日 本 尺 間 法 教 室 為 長 方 形, 坐 南 朝 北 之 原 則, 設 置 廊 道 空 間 相 關 規 定 教 室 為 長 方 形, 寬 3 間 以 上,4 間 以 下 ; 長 4 間 以 上,5 間 以 下 1915 佐 野 利 器 提 出 耐 震 家 屋 構 造 論, 強 調 設 置 筋 違 與 挾 樑 1919 1922 1923 1927 1930 1934 1935 頒 布 台 灣 省 教 育 令 修 定 台 灣 省 教 育 令 1919 年 以 前 官 營 土 木 工 程 禁 止 使 用 福 州 杉 日 本 材 開 始 短 缺, 進 口 福 州 杉 為 取 代 材 1934 日 本 成 立 本 省 木 料 成 木 造 規 準 調 為 市 場 主 流 查 委 員 會 1936 台 灣 省 都 市 計 劃 令, 台 灣 省 都 市 計 劃 令 實 施 細 則 1939 用 材 規 格 規 程 1942 木 材 統 治 規 制 1941 發 布 台 灣 省 公 立 國 民 學 校 規 則 1943 成 立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設 定 委 員 會 1944 頒 布 建 築 工 事 戰 時 規 格 北 洋 材 杜 絕 輸 入, 研 究 戰 時 資 材 節 約 常 用 針 葉 樹 12 種 闊 葉 樹 21 種 關 東 大 地 震 成 立 震 災 預 防 委 員 會 台 南 大 地 震 關 西 大 地 震 中 部 大 地 震 太 平 洋 戰 爭 爆 發 米 制 法 統 一 1921 成 立 工 業 品 規 格 調 查 委 員 會 強 調 斜 撐 構 件 螺 栓 與 挾 方 丈 的 補 強 1926 日 本 公 佈 木 材 規 格 逐 步 引 入 木 構 造 改 良 技 術 與 發 展 RC 構 造 大 跨 度 深 度 在 15 尺 或 深 度 超 過 12 尺 以 上 之 屋 架, 應 為 洋 式 屋 架 規 定 木 構 造 及 材 料 強 度 1938 標 準 二 階 造 小 學 校 構 造 圖 1939 規 定 素 材 與 製 材 尺 間 法 農 林 規 格 日 本 引 入 新 興 木 構 造 技 術 太 倉 三 郎 在 台 灣 建 築 會 誌 提 出 木 構 造 議 題 標 準 應 力 計 算,6 種 對 稱 屋 架 與 3 種 含 走 廊 空 間 的 屋 架 標 準 圖 針 對 小 屋 組 與 床 組 提 出 木 構 造 標 準 圖

實 例 驗 證 一 中 之 屋 架 為 簡 單 之 真 束 小 屋 型 態, 相 關 尺 寸 皆 與 舊 時 日 制 有 關 ( 公 制 尚 未 出 現 ), 且 建 築 本 體 無 斜 撐 構 件 補 強 之 作 法, 吊 束 為 木 製 而 非 鐵 件, 可 據 以 判 斷 為 日 治 初 期 之 建 築 經 文 件 佐 證, 其 實 際 興 建 年 代 為 1902 年 ( 明 治 35 年 ) 表 八 實 例 驗 證 一 ( 日 治 初 期 學 校 建 築 ) 新 竹 廳 管 內 新 埔 公 學 校 校 舍 ( 今 新 竹 縣 立 新 埔 國 民 小 學 ) 基 本 資 料 各 部 材 尺 寸 ( 分 ) 合 掌 陸 樑 真 束 方 杖 吊 束 屋 架 圖 60 40 60 40 40 60 40 40 角 材 丸 太 材 料 不 詳 興 建 年 代 1902 年 ( 明 治 35 年 ) 進 行 分 析 屋 架 型 式 真 束 小 屋 單 位 空 間 25 尺 2 寸 25 尺 3 寸 5 分 小 屋 數 ( 架 數 ) 4 架 樑 間 ( 跨 距 ) 4.2 間 小 屋 間 隔 ( 架 距 ) 1.4 間 屋 根 勾 配 ( 斜 率 ) 五 寸 屋 根 葺 材 ( 屋 面 材 ) 不 明 1 教 室 空 間 :3 間 4 間 2 陸 樑 材 料 單 位 長 約 13 尺, 且 有 丸 太, 各 部 材 主 要 為 杉 木 3 簡 單 真 束 小 屋 組 型 式, 無 補 強 斜 撐 構 件 使 用 在 壁 面 或 屋 架 之 間, 吊 束 為 木 構 件 4 可 推 估 為 日 治 初 期 建 築 建 築 物 座 向 下 廊 構 築 材 料 座 北 朝 南 單 邊, 南 方, 寬 6 尺 木 構 造 屋 架 磚 造 牆 體 校 園 整 體 配 置 簡 圖 圖 例 指 北 針 主 入 口 校 地 單 位 空 間 講 堂 校 舍 廟 宗 教 圖 面 出 處 運 動 場 行 政 宿 舍 建 築 本 研 究 整 理 繪 製, 參 考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大 圖 編 號 000047130130200M 000047130139002001M

實 例 驗 證 二 中 之 屋 架 為 簡 單 之 真 束 小 屋 型 態, 但 屋 架 與 磚 造 屋 身 間 已 採 用 圈 樑 作 法, 下 廊 道 的 屋 簷 從 牆 體 再 搭 接 挑 出, 而 非 屋 架 一 體 延 續, 為 震 災 後 改 築 工 事 樑 柱 接 合 部 亦 有 斜 撐 材 方 杖 之 運 用, 可 據 以 判 斷 為 1935 年 震 災 後 之 建 築 其 實 際 興 建 年 代 為 1937 年 表 九 實 例 驗 證 二 ( 日 治 後 期 學 校 建 築 ) 台 中 州 新 庄 公 學 校 校 舍 ( 今 南 投 縣 立 新 庄 國 民 小 學 ) 基 本 資 料 各 部 材 尺 寸 ( 分 ) 合 掌 陸 樑 真 束 方 杖 吊 束 屋 架 圖 45 55 45 62 34 22 20 17 34 22 材 料 不 詳 興 建 年 代 1937 年 ( 昭 和 12 年 ) 進 行 分 析 屋 架 型 式 真 束 小 屋 單 位 空 間 4 間 3 間 小 屋 數 ( 架 數 ) 5 架 樑 間 ( 跨 距 ) 3 間 小 屋 間 隔 ( 架 距 ) 1 間 屋 根 勾 配 ( 斜 率 ) 五 寸 屋 根 葺 材 ( 屋 面 材 ) 瓦 1 教 室 空 間 :4 間 4 間, 2 屋 架 用 圈 樑 與 牆 體 作 固 接, 為 1935 年 中 部 大 地 震 後 之 補 強 作 法 3 下 廊 道 的 屋 簷 從 牆 體 再 搭 接 挑 出, 而 非 屋 架 一 體 延 續, 為 震 災 後 改 築 工 事 4 樑 柱 接 合 部 位 有 斜 撐 材 方 杖 做 運 用 建 築 物 座 向 下 廊 構 築 材 料 座 北 朝 南 單 邊, 南 方, 寬 7.5 尺 木 構 造 屋 架 磚 造 牆 體 校 園 整 體 配 置 簡 圖 圖 例 圖 面 出 處 指 北 針 校 地 單 位 空 間 主 入 口 講 堂 校 舍 廟 宗 教 運 動 場 行 政 宿 舍 建 築 本 研 究 整 理 繪 製, 參 自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大 圖 編 號 00010588 001 9002 007M

實 例 驗 證 三 中 之 屋 架 為 真 束 小 屋 型 態, 吊 束 為 鐵 件 構 成, 下 廊 道 的 屋 簷 從 牆 體 再 搭 接 挑 出, 而 非 屋 架 一 體 延 續, 但 結 構 中 之 斜 撐 補 強 不 甚 明 顯 整 體 建 築 有 大 量 檜 木 之 運 用, 可 據 以 判 斷 約 為 日 治 中 後 期 (1930 年 後 ) 之 建 築 其 實 際 興 建 年 代 為 1932 年 表 十 實 例 驗 證 三 ( 日 治 中 後 期 學 校 建 築 ) 台 南 州 朴 子 女 子 公 學 校 校 舍 ( 今 嘉 義 縣 立 大 同 國 民 小 學 ) 基 本 資 料 各 部 材 尺 寸 ( 分 ) 合 掌 陸 樑 真 束 方 杖 吊 束 屋 架 圖 60 40 60 40 40 40 20 13 鐵 件 省 產 檜 木 及 杉 木 興 建 年 代 1932 年 ( 昭 和 7 年 ) 分 析 內 容 屋 架 型 式 真 束 小 屋 單 位 空 間 5 間 4 間 小 屋 數 ( 架 數 ) 7 架 樑 間 ( 跨 距 ) 4 間 小 屋 間 隔 ( 架 距 ) 5 尺 屋 根 勾 配 ( 斜 率 ) 二 十 六 度 1 大 量 省 產 材 出 現 2 吊 束 為 鐵 件 3 原 始 大 圖 上 尺 寸 單 位 為 公 制, 推 估 應 為 1925~1939 年 間 4 二 十 六 度 即 為 勾 配 五 寸 屋 根 葺 材 ( 屋 面 材 ) 瓦 建 築 物 座 向 下 廊 構 築 材 料 座 北 朝 南 單 邊, 南 方, 寬 7.5 尺 木 構 造 屋 架 夾 竹 灰 泥 牆 體 校 園 整 體 配 置 簡 圖 圖 例 指 北 針 主 入 口 校 地 單 位 空 間 講 堂 校 舍 廟 宗 教 運 動 場 行 政 宿 舍 建 築 圖 面 出 處 本 研 究 整 理 繪 製, 參 考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大 圖 編 號 00010588 001 9002 007M

結 論 ( 一 ) 本 研 究 有 助 於 木 構 造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歷 史 脈 絡 整 理 由 研 究 過 程 中 探 討 整 理 之 日 治 時 期 各 內 部 因 素 ( 如 政 策 法 規 與 林 產 ), 外 部 因 素 ( 如 戰 爭 天 災 ) 看 來, 日 治 時 期 建 築 之 發 展 形 式 脈 絡 頗 為 清 楚, 本 研 究 以 初 等 學 校 建 築 中 之 木 屋 架 為 例, 更 降 低 了 研 究 可 能 產 生 的 變 因, 由 於 當 時 公 辦 學 校 皆 嚴 格 執 行 相 關 之 法 令 及 制 度, 因 此 在 了 解 各 項 變 因 之 下, 有 助 於 判 讀 學 校 建 築 木 屋 架 之 型 式 及 內 涵 更 有 系 統 性 之 檢 視 木 屋 架 的 邏 輯 光 復 後 之 建 築 法 規, 基 本 上 係 承 襲 日 治 時 期 法 令 之 精 神 與 內 涵, 迄 今 雖 常 有 修 改, 但 其 原 始 之 法 規 架 構 仍 發 揮 極 大 的 影 響 力, 因 此 科 學 性 以 當 時 法 令 基 礎 探 究 其 建 築 構 造, 將 有 助 於 現 今 推 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歷 史 脈 絡 整 理, 更 能 賦 與 其 當 代 的 價 值 審 視 今 日 各 產 官 學 界 在 進 行 所 謂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行 動 的 既 定 模 式, 委 託 單 位 先 期 調 查 研 究 與 修 復 計 畫, 動 輒 一 年 以 上 期 程, 希 冀 本 研 究 成 果 能 輔 以 相 關 研 究 團 隊 在 計 畫 最 初 能 適 而 的 減 少 誤 判 及 臆 測 的 機 會 ( 二 ) 對 推 動 現 代 木 構 造 在 臺 灣 建 築 領 域 的 啟 發 日 治 時 期 初 等 學 校 的 規 模 較 小, 且 多 為 一 層 構 造, 以 全 木 造 或 木 屋 架 磚 牆 身 建 構 方 式, 很 適 合 做 為 臺 灣 現 在 普 遍 越 趨 向 小 班 制 的 國 民 小 學 校 之 建 築 日 治 時 期 對 於 木 構 造 技 術 的 發 展 完 整 且 針 對 學 校 建 築 的 軟 硬 體 設 備 要 求 嚴 謹 符 合 所 需 先 進 等 規 範 也 行 之 多 年, 更 引 領 台 灣 開 啟 近 代 學 校 教 育 之 系 統 因 此 藉 由 本 研 究 促 使 現 代 小 學 建 築 使 用 木 構 造 興 建, 進 而 作 為 木 構 造 在 臺 灣 建 築 領 域 的 啟 發 及 示 範 作 用, 以 推 動 其 廣 泛 運 用 於 各 類 型 建 築, 不 僅 突 顯 木 構 造 在 當 今 之 時 代 意 義 ( 永 續 可 再 生 材 料 固 碳 作 用 ), 也 賦 與 其 在 過 去 技 術 蓬 勃 發 展 的 建 築 價 值 參 考 文 獻 1. 黃 世 孟 編 譯, 臺 灣 都 市 計 劃 講 習 錄, 胡 氏 圖 書,1987 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臺 灣 森 林 史 料 圖 文 彙 編, 中 華 林 學 會,2001 3. 李 志 文,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木 造 日 式 住 宅 材 料 尺 寸 系 統 初 探, 臺 科 大 建 研 所,2004 4. 林 澤 昇,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洋 式 木 屋 架 構 造 應 用 發 展 之 研 究, 中 原 建 研 所,2004 5. 陳 正 哲,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地 震 災 害 對 建 築 與 都 市 發 展 影 響 之 研 究, 中 原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8 6. 楊 志 宏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建 築 相 關 法 令 發 展 歷 程 之 研 究, 中 原 建 築 所 碩 士 論 文,1995 7. 葉 乃 齊, 臺 灣 傳 統 營 造 技 術 的 變 遷 初 探 清 代 至 日 本 殖 民 時 期, 臺 大 城 鄉 所,2002 8. 葉 卿 秀, 日 治 時 期 日 式 木 造 住 宅 的 構 造 型 式 初 探 - 以 臺 北 市 為 主 之 調 查, 臺 科 大 學 建 築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3 9. 蘇 振 銘,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鋼 鐵 構 造 建 築 應 用 發 展 之 研 究, 中 原 建 築 所 碩 士 論 文,1997 10. 臺 灣 建 築 會, 臺 灣 建 築 會 誌,1929~1945(S4~S20) 11. 國 科 會 數 位 典 藏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之 典 藏 日 治 時 期 與 光 復 初 期 史 料 數 位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