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第 十 屆 戰 國 策 全 國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辦 法 一 活 動 主 旨 : ( 一 ) 透 過 企 業 題 材 的 規 劃 及 模 擬, 有 效 連 結 校 園 創 意 與 產 業 需 求, 以 達 成 實 踐 創 業 及 培 養 創 業 家 之 目 的, 帶 動 國 家 經 濟 繁 榮 ( 二 ) 藉 由 競 賽 使 參 加 團 隊 在 審 查 及 活 動 過 程 中, 瞭 解 產 業 經 營 之 核 心 價 值 與 風 險, 使 整 體 創 業 計 畫 更 貼 近 市 場 所 需, 進 而 完 善 創 業 構 想 並 付 諸 實 現 ( 三 ) 提 供 全 國 各 大 專 院 校 相 互 觀 摩 的 機 會, 促 進 各 參 賽 團 隊 間 之 學 習 溝 通 與 交 流, 引 領 青 年 學 子 的 創 業 風 潮 ( 四 ) 協 助 優 秀 創 業 團 隊, 引 入 創 業 所 需 資 源 及 推 薦 進 駐 各 校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接 受 全 方 位 輔 導 培 育 二 競 賽 項 目 ( 一 ) 創 業 競 賽 : 取 前 三 名 及 佳 作 獎 數 名, 依 序 頒 發 第 一 名 ( 獎 金 新 台 幣 10 萬 元 整 獎 盃 及 獎 狀 ) 第 二 名 ( 獎 金 新 台 幣 6 萬 元 整 獎 盃 及 獎 狀 ) 第 三 名 ( 獎 金 新 台 幣 3 萬 元 整 獎 盃 及 獎 狀 ) 佳 作 獎 數 名 ( 獎 金 5,000 元 整 及 獎 狀 ) 主 要 評 審 內 容 : (1) 產 品 服 務 與 市 場 分 析 (2) 公 司 策 略 及 行 銷 策 略 (3) 團 隊 能 力 及 經 營 管 理 1
(4) 企 業 經 濟 財 務 狀 況 ( 二 ) 創 新 創 意 競 賽 : 取 前 三 名 及 佳 作 獎 數 名, 依 序 頒 發 第 一 名 ( 獎 金 新 台 幣 5 萬 元 整 獎 盃 及 獎 狀 ) 第 二 名 ( 獎 金 新 台 幣 3 萬 元 整 獎 盃 及 獎 狀 ) 第 三 名 ( 獎 金 新 台 幣 2 萬 元 整 獎 盃 及 獎 狀 ) 佳 作 獎 數 名 ( 獎 金 5,000 元 整 及 獎 狀 ) 主 要 評 審 內 容 : (1) 創 新 及 新 穎 性 (2) 可 實 現 性 (3) 市 場 性 (4) 貢 獻 性 ( 對 社 會 及 生 活 的 改 善 ) 三 參 賽 資 格 : ( 一 ) 參 賽 對 象 以 大 專 院 校 在 學 學 生 為 限, 每 團 隊 皆 須 列 指 導 老 師 1 名, 指 導 老 師 不 得 為 團 隊 成 員, 但 可 跨 校 指 導 ( 二 ) 創 新 創 意 組 1 人 以 上 即 可 報 名, 創 業 組 需 至 少 3 人 以 上, 組 員 人 數 上 限 5 人, 團 隊 成 員 可 跨 校 組 成 ( 三 ) 參 賽 之 主 題 或 計 畫 內 容 曾 獲 得 全 國 性 或 跨 校 性 創 業 競 賽 前 三 名 之 獎 項 者, 或 已 據 以 成 立 公 司 者, 該 等 作 品 皆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競 賽 若 僅 參 加 學 生 所 屬 學 校 之 校 內 競 賽 並 得 獎 者, 或 參 加 全 國 性 或 跨 校 性 競 賽 且 於 本 競 賽 報 截 止 日 仍 未 公 布 獲 獎 名 次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創 新 創 意 競 賽 之 主 題 不 限, 得 為 技 術 創 新 或 是 服 務 創 新, 不 一 定 要 有 實 體 2
物 品, 只 要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構 想 即 可 參 加 四 報 名 方 式 : ( 一 ) 參 賽 者 請 至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第 十 屆 戰 國 策 全 國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網 站 http://ideas.kmu.edu.tw/, 於 104 年 5 月 8 日 前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1. 報 名 表 2. 創 業 計 畫 書 或 創 新 創 意 計 畫 書 3.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 未 滿 20 歲 者 填 寫 ) 4. 切 結 書 ( 三 ) 活 動 聯 繫 窗 口 : 王 柏 智 副 理 (fwang@kmu.edu.tw) 07-3121101 分 機 2360/2361 專 線 :07-3138030 楊 文 鳳 助 理 (pamyang514@gmail.com) 07-3121101 分 機 2822 專 線 07-3222497 3
五 各 項 活 動 期 程 及 配 合 事 項 : 活 動 階 段 活 動 時 程 活 動 程 序 說 明 事 項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104 上 網 報 名 並 繳 交 資 報 名 網 址 : 年 5 月 8 日 料 http://ideas.kmu.edu.tw/ 初 審 ( 書 審 ) 由 各 育 成 中 心 組 成 聯 合 審 查 團 隊, 審 查 計 104/5/15 聯 合 審 查 團 隊 進 行 畫 書 之 創 意 可 行 性 產 業 價 值 以 及 完 整 ( 五 ) 初 賽 書 面 審 查 性, 決 定 入 圍 複 審 簡 報 團 隊 名 單 公 佈 進 入 104/ 5/18 公 布 並 通 知 初 賽 書 複 審 團 隊 ( 一 ) 面 審 查 結 果 網 站 及 E-mail 公 佈 入 圍 名 單 入 選 各 團 隊 繳 交 複 審 當 天 10 分 鐘 之 簡 報, 及 3 分 鐘 DVD 團 隊 影 片 ( 限 MP4 104/5/22 繳 交 簡 報 檔 檔 ) 並 e-mail 至 ( 五 ) 影 片 光 碟 檔 複 審 ( 簡 報 ) pamyang514@gmail.com 請 註 明 創 業 計 畫 名 稱 及 團 隊 隊 長 姓 名 104/ 5/29 ( 五 ) 複 審 簡 報 每 隊 簡 報 10 分 鐘, 問 答 不 超 過 8 分 鐘 頒 獎 104/5 /29 邀 請 入 圍 團 隊 參 加 頒 獎 典 禮 及 選 手 之 頒 獎 典 禮 ( 五 ) 夜 ( 憑 識 別 證 入 場 ) 六 評 審 作 業 : ( 一 ) 初 審 : 邀 請 各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經 理 組 成 聯 合 初 審 團 隊, 先 依 計 畫 之 完 整 性, 決 定 資 格 審 查 ; 再 針 對 符 合 資 格 之 計 畫 書, 依 其 創 意 可 行 性 產 業 價 值 及 完 整 性 進 行 評 審, 決 定 入 圍 決 賽 簡 報 的 團 隊 ( 二 ) 複 審 : 邀 請 產 官 學 界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評 選 入 圍 團 隊 之 計 畫 書 並 聽 取 簡 報 得 獎 團 隊 名 次 由 複 審 審 查 之 總 成 績 決 定 七 智 慧 財 產 權 : ( 一 ) 參 賽 作 品 之 著 作 權 歸 參 賽 團 隊 所 有, 但 得 獎 團 隊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得 因 推 廣 創 業 競 賽 4
與 活 動, 及 相 關 活 動 成 果 展 示, 公 開 發 表 及 利 用 其 參 賽 團 隊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資 料 ( 含 計 畫 書 內 容 簡 報 及 光 碟 資 料 等 ), 且 不 再 另 外 支 付 費 用 ( 二 ) 若 參 賽 作 品 中 如 涉 及 到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請 於 繳 件 同 時 檢 附 智 慧 財 產 權 來 源 與 授 權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參 賽 作 品 如 涉 有 抄 襲 或 任 何 智 財 權 糾 紛, 或 涉 及 猥 褻 暴 力 色 情 毀 謗 等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承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若 經 發 現 有 上 述 情 事 或 有 不 符 參 賽 資 格 者,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利 取 消 參 賽 者 資 格 與 追 回 已 頒 贈 之 獎 項 與 獎 金 ( 四 ) 參 與 評 審 及 執 行 本 競 賽 之 工 作 人 員 均 需 簽 訂 保 密 同 意 書 切 結 以 保 護 參 賽 者 之 權 益 八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密 切 注 意 各 項 活 動 期 程 及 如 期 完 成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 二 ) 參 賽 內 容 須 為 參 賽 團 隊 自 行 新 創 之 構 想 創 作, 不 得 抄 襲 或 節 錄 他 人 任 何 已 發 表 或 未 發 表 之 概 念 創 意 及 作 品 ( 三 ) 參 賽 作 品 在 交 送 運 輸 過 程 中 若 有 損 壞, 主 辦 單 位 概 不 負 責 ( 四 ) 繳 交 作 品 前 請 務 必 確 認 所 有 檔 案 之 正 確 性, 若 無 法 執 行 視 同 放 棄 參 賽 資 格 ( 五 ) 競 賽 結 果 將 公 告 於 網 路 上, 並 個 別 通 知 入 圍 及 獲 獎 團 隊 得 獎 金 額 超 過 13,333 元 者,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及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規 定, 按 給 付 全 額 扣 取 15% 稅 金 ( 惟 扣 繳 稅 金 若 未 達 2,000 元 以 上, 免 於 預 先 扣 繳 ) ( 六 ) 凡 報 名 參 賽 者, 即 視 同 承 認 本 報 名 簡 章 的 各 項 內 容 及 規 定, 本 比 賽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修 改 之 權 利 ( 七 ) 如 活 動 期 間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力 更 改 活 動 內 容 取 消 或 改 期 5
( 八 ) 本 校 為 活 動 聯 繫 之 目 的, 須 蒐 集 相 關 人 員 的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學 校 單 位 ( 系 所 ) 職 稱 出 生 日 期 E-mail 等 個 人 資 料 ( 辨 識 類 :C001 辨 識 個 人 者 ), 以 在 本 次 活 動 期 間 及 地 區 內 進 行 必 要 之 聯 繫 如 欲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或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查 閱 補 充 更 正 製 給 複 製 本 及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等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本 校 產 學 營 運 處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6
附 件 一 104 第 十 屆 戰 國 策 全 國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報 名 表 編 號 :.( 主 辦 單 位 填 ) 計 畫 書 名 稱 競 賽 組 別 創 業 競 賽 創 新 創 意 競 賽 隊 長 ( 聯 絡 人 ): 代 表 參 賽 團 隊, 負 責 聯 繫 入 圍 及 得 獎 權 利 義 務 之 一 切 相 關 事 宜 團 隊 成 員 組 員 : (1) (2) (3) (4) 報 名 資 料 或 計 畫 書 有 問 題 時, 連 絡 電 話 : 惠 請 提 供 通 訊 正 常 的 兩 個 連 絡 電 話, 以 避 免 聯 絡 不 及 之 情 況 發 生 連 絡 方 式 入 圍 領 獎 等 相 關 事 宜, 連 絡 Email: 請 提 供 正 常 收 發 信 件 之 有 效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參 賽 人 保 證 已 確 實 瞭 解 第 十 屆 戰 國 策 全 國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之 參 賽 規 則, 並 同 意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1) 參 賽 者 須 保 證 其 計 畫 書 為 原 創 作 品, 並 無 抄 襲 仿 冒 情 事, 且 未 曾 對 外 公 開 發 表 (2) 若 因 抄 襲 或 以 其 他 類 似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而 涉 訟 者, 參 賽 者 應 自 行 解 決 與 他 人 間 任 何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糾 紛, 並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3) 為 秉 持 創 新 精 神, 同 一 作 品 若 已 參 加 其 他 全 國 性 跨 校 性 競 賽 得 獎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競 賽 (4) 競 賽 得 獎 作 品, 若 經 證 實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主 辦 單 位 將 有 權 追 回 已 頒 發 之 獎 金 及 獎 項 注 意 事 項 (5) 參 加 競 賽 之 計 畫 書 相 關 資 料 延 遲 交 件 者, 取 消 資 格 (6) 基 於 宣 傳 需 要, 主 辦 單 位 對 於 入 選 作 品 擁 有 攝 影 報 導 展 出 評 論 及 在 其 它 媒 體 刊 登 作 品 之 權 利 (7) 如 有 以 上 未 盡 事 宜, 視 當 時 狀 況 共 同 商 議 之 參 賽 者 簽 名 與 蓋 章 : 指 導 老 師 ( 業 師 ) 簽 章 : ( 所 有 參 賽 者 均 須 親 自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 請 依 簽 名 順 序 填 寫 ) 日 期..104 年 日 日 本 校 為 活 動 聯 繫 之 目 的, 須 蒐 集 相 關 人 員 的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學 校 單 位 ( 系 所 ) 職 稱 出 生 日 期 E-mail 等 個 人 資 料 ( 辨 識 類 :C001 辨 識 個 人 者 ), 以 在 本 次 活 動 期 間 及 地 區 內 進 行 必 要 之 聯 繫 如 欲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或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查 閱 補 充 更 正 製 給 複 製 本 及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等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本 校 產 學 營 運 處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7
附 件 二 104 年 第 十 屆 戰 國 策 全 國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創 業 計 畫 書 計 畫 書 編 號 ( 主 辦 單 位 填 ): 計 畫 名 稱 : 指 導 教 授 ( 業 師 ): 參 加 成 員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8
壹 計 畫 摘 要 表 計 畫 名 稱 一 計 畫 內 容 摘 要 ( 約 100 字 ) 二 計 畫 目 標 ( 請 說 明 本 計 畫 執 行 目 標 ) 三 顧 客 市 場 評 析 ( 請 說 明 本 計 畫 產 品 或 服 務 對 顧 客 效 益, 如 可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類 型 創 造 新 顧 客 需 求 等 ) 四 創 新 重 點 ( 請 摘 要 說 明 本 計 畫 內 容, 並 加 強 說 明 計 畫 創 新 服 務 或 技 術 重 點 ) 五 產 業 競 爭 力 ( 請 說 明 計 畫 標 的 於 同 業 業 間 之 相 對 優 越 性 與 競 爭 力 ) 六 執 行 本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優 勢 ( 請 說 明 計 畫 執 行 團 隊 之 優 越 性 ) 七 預 期 重 點 效 益 ( 請 列 舉 本 計 畫 執 行 後 之 重 要 產 出 效 益 ) ( 一 ) 量 化 效 益 ( 以 量 化 數 據 說 明 對 計 畫 執 行 之 效 益 ) ( 二 ) 質 化 效 益 ( 以 敘 述 性 方 式 說 明 計 畫 執 行 之 效 益, 如 提 升 服 務 附 加 價 值 創 造 市 場 需 求 等 ) 說 明 :1. 本 計 畫 摘 要 將 於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http://ideas.kmu.edu.tw/) 網 頁 上 提 供 下 載 2. 本 摘 要 表 之 內 容 請 重 點 條 列 說 明, 並 以 勿 超 過 3 頁 為 原 則 9
貳 營 運 計 畫 書 格 式 目 錄 第 一 章 創 業 機 會 與 構 想 一 創 業 背 景 與 機 會 二 創 業 構 想 第 二 章 產 品 與 服 務 內 容 一 產 品 與 服 務 內 容 二 營 運 模 式 三 營 收 模 式 第 三 章 市 場 與 競 爭 分 析 一 市 場 特 性 與 規 模 二 目 標 市 場 三 競 爭 對 手 與 競 爭 策 略 分 析 第 四 章 行 銷 策 略 一 目 標 消 費 族 群 二 行 銷 策 略 第 五 章 財 務 計 畫 一 預 估 損 益 表 二 預 估 資 產 負 債 表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投 資 效 益 一 營 運 計 畫 之 結 論 二 效 益 說 明 三 潛 在 風 險 第 七 章 參 考 資 料 第 八 章 附 件 1. 智 慧 財 產 或 Know how 移 轉 合 約 專 利 證 書 聘 書 或 合 作 意 願 書 等 2. 其 他 ( 如 : 商 品 或 任 何 您 認 為 有 助 於 評 審 了 解 的 補 充 資 料 或 證 明 等 ) 10
參 計 畫 書 內 容 第 一 章 創 業 機 會 與 構 想 一 創 業 背 景 與 機 會 二 創 業 構 想 三 創 業 團 隊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經 歷 / 實 務 經 驗 專 長 備 註 ( 得 獎 紀 錄 / 證 照 ) 第 二 章 產 品 與 服 務 內 容 一 產 品 與 服 務 內 容 二 營 運 模 式 三 營 收 模 式 第 三 章 市 場 與 競 爭 分 析 一 市 場 特 性 與 規 模 11
二 競 爭 對 手 與 競 爭 策 略 分 析 第 四 章 行 銷 策 略 一 目 標 消 費 族 群 二 行 銷 策 略 第 五 章 財 務 計 畫 一 預 估 三 年 損 益 表 二 預 估 三 年 資 產 負 債 表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投 資 效 益 一 營 運 計 畫 之 結 論 二 效 益 說 明 ( 一 ) 直 接 經 濟 效 益 ( 二 ) 間 接 效 益 如 技 術 提 昇 人 力 培 育 等 三 潛 在 風 險 第 七 章 參 考 資 料 請 列 出 此 計 畫 書 引 用 的 文 獻 或 資 料 來 源 第 八 章 附 件 12
附 件 三 104 年 第 十 屆 戰 國 策 全 國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創 新 創 意 計 畫 書 計 畫 書 標 號 (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學 校 及 科 系 年 級 創 作 題 目 隊 名 聯 絡 人 資 料 姓 名 手 機 E-mail 隊 員 姓 名 指 導 老 師 指 導 老 師 職 稱 指 導 老 師 學 校 指 導 老 師 科 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13
壹 創 意 創 新 計 畫 說 明 一 作 品 與 競 賽 主 題 的 相 關 性 二 創 意 的 內 容 與 特 色 三 創 意 產 生 的 緣 由 與 過 程 四 作 品 預 期 的 功 能 與 效 果 五 創 意 的 價 值 貢 獻 與 影 響 六 創 意 的 人 文 關 懷 七 將 創 意 進 行 實 作 的 具 體 規 劃 ( 敘 述 作 品 的 系 統 架 構, 基 本 理 論 設 計 或 製 作 的 原 理 與 方 法, 實 作 時 程 的 安 排, 材 料 與 經 費 的 估 算, 以 及 預 期 的 困 難 與 可 能 的 解 決 對 策 與 方 法 等 ) 八 創 作 團 隊 的 組 成 與 特 色, 隊 員 的 分 工 規 劃, 科 技 整 合 與 創 作 團 隊 的 表 現 14
附 件 四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本 人 等 同 意 子 女 參 加 第 十 屆 戰 國 策 全 國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並 遵 守 競 賽 辦 法 及 競 賽 相 關 事 宜 ( 法 定 代 理 人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15
附 件 五 切 結 書 本 團 隊 已 詳 閱 第 十 屆 戰 國 策 全 國 校 園 創 業 競 賽 活 動 辦 法 之 各 項 規 定 內 容, 保 證 各 項 報 名 表 資 料 所 具 之 內 容 及 提 供 各 資 料 均 正 確 無 誤, 願 意 配 合 競 賽 之 相 關 活 動, 包 含 創 業 輔 導 及 成 果 展 示 活 動 ; 並 保 證 參 賽 計 畫 書 絕 無 抄 襲 等 不 法 行 為, 如 有 不 法 行 為, 將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被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退 回 獎 金 及 獎 狀 立 書 人 : ( 簽 名 ) ( 簽 名 ) ( 簽 名 ) ( 簽 名 ) (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