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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項 : 台 北 君 悅 酒 店 台 北 寒 舍 艾 美 酒 店 台 北 晶 華 酒 店 台 北 喜 來 登 大 飯 店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並 用 2. 需 另 加 原 價 10% 服 務 費 3.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4. 桌 菜 酒 水 宴 會 廳 君 悅 精 品 及 客 房 服 務 恕 不 優 惠 5. 持 卡 人 須 於 餐 廳 用 餐 始 可 享 上 述 之 優 惠 6.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7. 不 適 用 期 間 : 特 殊 節 日 包 含 : 元 旦 (2016/1/1) 農 曆 春 節 (2016/2/7-2016/2/12) 西 洋 情 人 節 (2016/2/14) 母 親 節 當 週 (2016/5/7-2016/5/8) 七 夕 (2016/8/9) 平 安 夜 (2016/12/24) 聖 誕 節 (2016/12/25) 與 跨 年 夜 晚 餐 時 段 (2016/12/31) 以 及 餐 廳 不 定 期 邀 請 客 座 主 廚 等 美 食 活 動 期 間 等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並 用 2. 本 優 惠 折 扣 需 以 原 價 計 算, 且 需 另 加 收 原 價 一 成 服 務 費 3. 本 優 惠 限 12 人 內 使 用 ( 含 12 人 ), 第 13 人 以 上 消 費 不 適 用, 且 不 得 與 店 內 其 他 優 惠 活 動 同 時 合 併 使 用 4. 本 優 惠 不 得 要 求 折 抵 現 金 退 款 5.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6. 不 適 用 期 間 : 元 旦 (2016/1/1) 農 曆 春 節 (2016/2/7-2016/2/14) 母 親 節 當 週 (2016/5/7-2016/5/8) 父 親 節 (2016/8/8) 七 夕 (2016/8/9) 平 安 夜 (2016/12/24) 跨 年 (2016/12/31) 1. 此 活 動 適 用 於 12( 含 ) 人 以 下 2.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他 優 惠 並 用 3. 優 惠 折 扣 不 包 含 酒 水 原 價 10% 服 務 費 外 帶 消 費 及 其 他 非 餐 飲 之 消 費 4. 優 惠 折 扣 不 適 用 於 客 座 主 廚 活 動 5. 優 惠 不 得 與 其 他 優 惠 併 用 折 抵 現 金 退 款 或 轉 讓, 亦 不 適 用 餐 廳 之 特 殊 專 案 ( 特 殊 專 案 內 容, 請 洽 各 餐 廳 ); 若 餐 廳 有 基 本 低 消 限 制, 請 依 餐 廳 規 定 為 準 6.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7. 指 定 包 廂 ( 費 ) 不 提 供 優 惠, 即 不 論 用 餐 人 數 多 寡 皆 無 法 適 用 優 惠 8. 不 適 用 期 間 : 元 旦 假 期 (2016/1/1-2016/1/3) 農 曆 春 節 (2016/2/6-2016/2/14) 二 二 八 假 期 (2016/2/27-2016/2/29) 清 明 假 期 (2016/4/2-2016/4/5) 勞 動 節 當 週 (2016/4/30-2016/5/1) 母 親 節 當 週 (2016/5/7-2016/5/8) 端 午 假 期 (2016/6/9-2016/6/12) 父 親 節 當 週 (2016/8/6-2016/8/8) 七 夕 (2016/8/9) 中 秋 假 期 (2016/9/15-2016/9/18) 國 慶 假 期 (2016/10/8-2016/10/10) 聖 誕 假 期 (2016/12/24-2016/12/25) 跨 年 (2016/12/31), 以 及 餐 廳 不 定 期 邀 請 客 座 主 廚 活 動 期 間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併 用 2. 優 惠 折 扣 不 包 含 酒 水 以 及 10% 服 務 費 3. 優 惠 折 扣 不 適 用 於 酒 水 飲 料 服 務 費 會 議 專 案 婚 宴 春 酒 尾 牙 外 燴 外 帶 外 賣 商 品 客 房 餐 飲 包 廂 及 8 人 以 上 團 體 聚 餐 主 題 美 食 節 特 殊 節 日 4. 此 活 動 適 用 於 8( 含 ) 人 以 台 北 喜 來 登 大 飯 店 亞 都 麗 緻 大 飯 店 台 北 西 華 飯 店 台 北 凱 撒 下 5.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6. 十 二 廚 適 用 餐 期 : 僅 限 平 假 日 午 餐 及 晚 餐 時 段 7.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8. 不 適 用 期 間 :A. 十 二 廚 : 元 旦 假 期 (2016/1/1-2016/1/3) 農 曆 春 節 (2016/2/6-2016/2/14) 西 洋 情 人 節 (2016/2/14) 二 二 八 假 期 (2016/2/27-2016/2/29) 清 明 假 期 (2016/4/2-2016/4/5) 勞 動 節 (2016/5/1) 母 親 節 當 週 (2016/5/7-2016/5/8) 端 午 假 期 (2016/6/9-2016/6/12) 父 親 節 (2016/8/8) 七 夕 (2016/8/9) 中 秋 假 期 2016/9/15-2016/9/18) 國 慶 假 期 (2016/10/8-2016/10/10) 平 安 夜 (2016/12/24) 聖 誕 節 (2016/12/25) 跨 年 (2016/12/31) B.Sukhothai/ 辰 園 : 元 旦 假 期 (2016/1/1-2016/1/3) 農 曆 春 節 (2016/2/6-2016/2/14) 西 洋 情 人 節 (2016/2/14) 潑 水 節 期 間 ( 僅 Sukhothai 不 適 用 ) 母 親 節 當 週 (2016/5/7-2016/5/8) 父 親 節 (2016/8/8) 七 夕 (2016/8/9) 平 安 夜 (2016/12/24) 聖 誕 節 (2016/12/25) 跨 年 (2016/12/31)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並 用 2. 需 另 加 原 價 10% 服 務 費 3.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4. 此 優 惠 活 動 不 適 用 10 人 以 上 餐 宴 5.8 人 以 下 用 餐 不 提 供 包 廂 服 務 6.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7. 不 適 用 期 間 : 元 旦 假 期 (2016/1/1-1/3) 農 曆 春 節 (2016/2/7-2/12) 西 洋 情 人 節 (2016/2/14) 母 親 節 (2016/5/7-2016/5/8) 父 親 節 (2016/8/8) 七 夕 (2016/8/9) 聖 誕 假 期 (2016/12/24-2016/12/25) 跨 年 (2016/12/31) 飯 店 所 舉 行 之 美 食 節 或 客 座 主 廚 等 特 殊 活 動 將 不 適 用 此 優 惠 等, 以 餐 廳 公 告 為 主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並 用 2. 外 帶 外 賣 餐 點 不 可 享 折 扣 3. 需 另 加 原 價 10% 服 務 費 4.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5. 一 次 同 行 限 12 人, 第 13 人 開 始 不 能 享 用 折 扣 6. 餐 廳 營 業 開 放 時 間,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7. 不 適 用 期 間 : 元 旦 (2016/1/1) 農 曆 春 節 (2016/2/7-2016/2/12) 西 洋 情 人 節 (2016/2/14) 母 親 節 (2016/5/8) 七 夕 (2016/8/9) 聖 誕 夜 (2016/12/24) 跨 年 (2016/12/31) 及 特 別 美 食 專 案 活 動, 以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併 用 2. 餐 飲 優 惠 及 酒 水 飲 料 需 另 加 收 定 價 10% 服 務 費 3.10 人 以 上 團 體 宴 會 桌 菜 會 議 派 對 專 案 客 房 餐 飲 等 消 費 不 適 用 4.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5. 不 適 用 期 間 : 國 定 假 日 及 農 曆 春 節 (2016/2/7-2016/2/12) 西 洋 情 人 節 (2016/2/14) 母 親 節 (2016/5/8) 父 親 節 (2016/8/8) 七 夕 (2016/8/9) 平 安 夜 (2016/12/24) 聖 誕 節 (2016/12/25) 跨 年 (2016/12/31) 特 殊 節 慶 不 適 用 本 優 惠, 並 依 餐 廳 公 告 為 主 * 本 活 動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係 由 合 作 廠 商 提 供,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各 項 優 惠 訊 息, 並 非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出 售 人, 與 參 與 廠 商 之 間 並 無 代 理 或 提 供 保 證 持 卡 人 對 於 提 供 服 務 內 容 有 任 何 爭 議, 請 逕 洽 參 與 廠 商 尋 求 協 助 * 更 多 優 惠 訊 息 相 關 優 惠 權 益 或 服 務 之 細 節 或 限 制 條 件 請 上 本 行 鑽 石 卡 網 站 www.citibank.com.tw/diamond 查 詢 1-7 1-8
注 意 事 項 : 六 福 客 棧 台 北 威 斯 汀 六 福 皇 宮 長 榮 國 際 酒 店 新 竹 國 賓 大 飯 店 1. 本 優 惠 僅 限 使 用 花 旗 鑽 石 卡 刷 卡 消 費, 須 於 結 帳 前 請 告 知 使 用 花 旗 鑽 石 卡 優 惠, 並 限 刷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支 付 全 額 款 項 各 廳 最 低 消 費 限 制 / 包 廂 使 用 規 定 依 各 廳 規 定 為 準 2. 本 優 惠 需 另 加 收 原 價 10% 服 務 費 限 持 卡 人 本 人 刷 卡 付 款 消 費 使 用, 同 時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合 併 使 用, 亦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與 退 款 本 優 惠 於 僅 限 內 用 餐 點 使 用, 每 卡 每 日 限 優 惠 8 人, 超 過 8 人 以 上 消 費 酒 水 飲 料 喜 宴 會 議 派 對 專 案 外 帶 商 品 禮 盒 外 賣 客 房 及 專 案 餐 飲 之 消 費 恕 不 適 用 3. 需 另 加 收 原 價 10% 服 務 費 4. 限 持 卡 人 本 人 刷 卡 付 款 消 費 使 用, 同 時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合 併 使 用, 亦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與 退 款 5. 不 適 用 優 惠 期 間 : 本 優 惠 不 分 平 假 日 皆 適 用, 特 殊 節 日 不 適 用 : 元 旦 (1/1) 農 曆 春 節 ( 除 夕 至 初 六 ) 西 洋 情 人 節 (2/14) 母 親 節 七 夕 情 人 節 父 親 節 中 秋 節 聖 誕 節 (12/24-12/25) 跨 年 (12/31) 不 適 用 1. 本 優 惠 僅 限 使 用 花 旗 鑽 石 卡 刷 卡 消 費, 須 於 結 帳 前 請 告 知 使 用 花 旗 鑽 石 卡 優 惠, 並 限 刷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支 付 全 額 款 項 各 廳 最 低 消 費 限 制 / 包 廂 使 用 規 定 依 各 廳 規 定 為 準 2. 本 優 惠 需 另 加 收 原 價 10% 服 務 費 限 持 卡 人 本 人 刷 卡 付 款 消 費 使 用, 同 時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合 併 使 用, 亦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與 退 款 本 優 惠 於 僅 限 內 用 餐 點 使 用, 每 卡 每 日 限 優 惠 8 人, 超 過 8 人 以 上 消 費 酒 水 飲 料 喜 宴 會 議 派 對 專 案 外 帶 商 品 禮 盒 外 賣 客 房 及 專 案 餐 飲 之 消 費 恕 不 適 用 3. 需 另 加 收 原 價 10% 服 務 費 4. 限 持 卡 人 本 人 刷 卡 付 款 消 費 使 用, 同 時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合 併 使 用, 亦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與 退 款 5. 不 適 用 期 間 : 本 優 惠 不 分 平 假 日 皆 適 用, 特 殊 節 日 不 適 用 : 元 旦 (1/1) 農 曆 春 節 ( 除 夕 至 初 五 ) 西 洋 情 人 節 (2/14) 母 親 節 七 夕 情 人 節 父 親 節 中 秋 節 聖 誕 節 (12/24-12/25) 跨 年 (12/31) 不 適 用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他 優 惠 併 用 2. 持 卡 人 需 於 用 餐 前 提 早 電 話 預 約,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訂 位 旺 季 或 假 日 期 間 敬 請 及 早 預 訂, 以 免 向 隅 3. 餐 飲 折 扣 均 需 依 訂 價 另 加 10% 服 務 費 4. 持 卡 人 需 於 辦 理 用 餐 結 帳 時 以 花 旗 銀 行 所 發 行 之 指 定 信 用 卡 刷 卡 消 費, 方 得 享 有 優 惠 5. 上 述 餐 飲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8 人 以 上 ( 含 ) 團 體 餐 飲 消 費 ; 此 外, 宴 會 廳 包 廂 桌 菜 喜 宴 尾 牙 春 酒 酒 水 飲 料 外 帶 外 賣 商 品 客 房 餐 飲 特 價 商 品 餐 券 或 禮 券 亦 恕 不 適 用 6.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7. 如 遇 餐 廳 營 運 型 態 變 更, 以 實 際 營 運 現 況 提 供 餐 食,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8. 長 榮 國 際 連 鎖 酒 店 保 留 優 惠 變 更 之 權 益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並 用 2. 需 另 加 原 價 10% 服 務 費 3.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4.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5. 不 適 用 期 間 :2/7-2/12( 除 夕 - 初 五 ) 8/8 父 新 竹 國 賓 大 飯 店 新 竹 老 爺 台 中 金 典 台 中 港 酒 店 台 南 大 億 麗 緻 大 飯 店 親 節 8/9 七 夕 情 人 節 其 他 不 適 用 之 特 殊 節 慶 或 主 題 美 食 節, 以 餐 廳 公 告 為 主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並 用 2. 需 依 原 價 另 加 10% 服 務 費 3.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4. 優 惠 限 十 人 以 內 使 用, 第 十 一 人 開 始 適 用 原 價 5.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6. 不 適 用 期 間 : 農 曆 春 節 (2016/2/7-2016/2/12) 西 洋 情 人 節 (2016/2/14) 母 親 節 當 週 (2016/5/7-2016/5/8) 父 親 節 (2016/8/8) 七 夕 (2016/8/9) 聖 誕 假 期 (2016/12/24-2016/12/25) 跨 年 (2016/12/31) 其 他 不 適 用 之 特 殊 節 慶 或 主 題 美 食 節, 以 餐 廳 公 告 為 主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並 用 2. 需 另 加 原 價 10% 服 務 費 3.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4. 宴 席 桌 菜 包 場 外 燴 外 帶 外 送 酒 水 飲 料 不 適 用 5.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6. 不 適 用 期 間 : 元 旦 假 期 (2016/1/1-2016/1/3) 農 曆 春 節 (2016/2/7-2016/2/12) 西 洋 情 人 節 (2016/2/14) 二 二 八 假 期 (2016/2/27-2016/2/29) 清 明 假 期 (2016/4/2-016/4/5) 勞 動 節 當 週 (2016/4/30-2016/5/1) 母 親 節 當 週 (2016/5/7-2016/5/8) 端 午 假 期 (2016/6/9-2016/6/12) 父 親 節 (2016/8/8) 七 夕 (2016/8/9) 中 秋 假 期 (2016/9/15-2016/9/18) 國 慶 假 期 (2016/10/8-2016/10/10) 聖 誕 假 期 (2016/12/24-2016/12/25) 跨 年 (2016/12/31) 等 及 飯 店 內 公 告 之 特 殊 節 日 不 適 用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並 用 2. 外 帶 外 賣 餐 點 酒 水 飲 料 不 可 享 折 扣 3. 需 另 加 原 價 10% 服 務 費 4.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5. 不 適 用 於 會 議 室 3 桌 以 上 桌 菜 30 人 以 上 團 體 6. 不 適 用 優 惠 期 間 :2016/1/1-1/3 2016/2/6-2/14( 除 夕 - 初 七 ) 2016/2/27-2/29(228 紀 念 日 ) 2016/4/2-4/5( 婦 幼 / 清 明 節 ) 2016/5/7-5/8( 母 親 節 ) 2016/6/9-6/12( 端 午 節 ) 2016/9/15-9/18( 中 秋 節 ) 2016/10/9-10/11( 國 慶 日 ) 2016/12/25( 聖 誕 節 ) 2016/12/31 ( 跨 年 夜 ) 1. 本 優 惠 限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方 得 享 有, 且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並 用 2. 需 另 加 原 價 10% 服 務 費 3. 不 得 折 抵 現 金 或 退 款 4. 限 12 位 ( 含 ) 以 下 享 餐 食 費 用 折 扣 ( 酒 水 及 服 務 費 不 折 扣 ) 5. 每 張 卡 當 餐 期 限 刷 一 次 6. 餐 廳 營 業, 請 依 飯 店 公 告 為 主 7. 不 適 用 期 間 : 元 旦 (2016/1/1) 西 洋 情 人 節 (2016/2/14) 農 曆 春 節 (2016/2/6-2016/2/11) 清 明 假 期 (2016/4/2-2016/4/5) 母 親 節 當 週 (2016/5/7-2016/5/8) 端 午 節 假 期 (2016/6/9-2016/6/12) 父 親 節 (2016/8/8) 七 夕 (2016/8/9) 中 秋 假 期 (2016/9/15-2016/9/18) 國 慶 假 期 (2016/10/09-2016/10/11) 跨 年 特 殊 活 動 等, 以 餐 廳 公 告 為 準 * 本 活 動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係 由 合 作 廠 商 提 供,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各 項 優 惠 訊 息, 並 非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出 售 人, 與 參 與 廠 商 之 間 並 無 代 理 或 提 供 保 證 持 卡 人 對 於 提 供 服 務 內 容 有 任 何 爭 議, 請 逕 洽 參 與 廠 商 尋 求 協 助 * 更 多 優 惠 訊 息 相 關 優 惠 權 益 或 服 務 之 細 節 或 限 制 條 件 請 上 本 行 鑽 石 卡 網 站 www.citibank.com.tw/diamond 查 詢 1-9 1-10
高 爾 夫 球 場 / 練 習 場 尊 榮 禮 遇 5 折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購 球 貴 賓 款 待 買 750 顆 送 750 顆, 卡 友 每 人 每 月 可 使 用 一 次 尊 榮 高 爾 夫 權 益, 唯 您 榮 享! 地 區 練 習 場 名 稱 卡 友 自 付 金 額 (NT$) 花 旗 謹 為 尊 榮 人 士 精 心 規 劃 專 屬 特 別 權 益, 花 旗 鑽 石 卡 正 卡 持 卡 人 可 享 以 下 各 大 高 爾 夫 球 場 及 練 習 場 優 惠 禮 遇, 盡 顯 與 眾 不 同 的 榮 耀 台 北 貝 克 漢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東 湖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景 新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NT$ 1,750 NT$ 1,750 NT$ 2,000 大 新 店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NT$ 1,650 新 竹 東 光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NT$ 1,250 台 中 藍 鵲 休 閒 俱 樂 部 NT$ 1,250 高 雄 高 鐵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NT$ 1,250 有 關 使 用 優 惠 說 明, 請 撥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 0800-321-789, 手 機 請 撥 04-2206-2551 高 爾 夫 球 場 果 嶺 費 專 屬 禮 遇, 全 面 33 折 起 卡 友 每 人 每 日 可 使 用 一 次 球 場 花 旗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優 惠 果 嶺 費 訂 價 果 嶺 費 優 惠 價 果 嶺 費 折 扣 平 日 假 日 平 日 假 日 平 日 假 日 揚 昇 NT$ 3,850 NT$ 4,620 NT$ 1,480 NT$ 2,480 約 38 折 約 54 折 老 爺 NT$ 2,700 NT$ 3,000 NT$ 1,250 NT$ 2,050 約 46 折 約 68 折 桃 園 NT$ 2,400 NT$ 3,000 NT$ 1,100 NT$ 1,650 約 46 折 約 55 折 全 國 NT$ 2,530 NT$ 3,220 NT$ 850 NT$ 1,650 約 34 折 約 51 折 嘉 南 NT$ 2,100 NT$ 2,450 NT$ 700 NT$ 1,100 約 33 折 約 45 折 球 場 花 旗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同 行 者 優 惠 ( 每 次 最 多 限 3 人 ) 果 嶺 費 優 惠 價 果 嶺 費 折 扣 平 日 假 日 平 日 假 日 揚 昇 NT$ 1,800 NT$ 2,800 約 55 折 約 67 折 老 爺 NT$ 1,800 NT$ 2,500 約 67 折 約 83 折 桃 園 NT$ 1,600 NT$ 2,200 約 67 折 約 73 折 全 國 NT$ 1,265 NT$ 2,500 約 5 折 約 78 折 嘉 南 NT$ 1,050 NT$ 1,600 約 5 折 約 65 折 ** 花 旗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與 同 行 者 欲 使 用 上 述 優 惠 時,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需 致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預 約, 預 約 時 需 告 知 欲 擊 球 之 日 期 / 球 場, 並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全 額 支 付 持 卡 人 及 同 行 者 之 果 嶺 費, 於 線 上 刷 卡 成 功 後, 同 時 取 得 客 服 中 心 給 予 之 預 約 編 號, 該 訂 購 手 續 才 算 完 成 詳 細 使 用 優 惠 辦 法, 請 見 使 用 辦 法 3 1-11 1-12
預 約 流 程 高 爾 夫 球 場 預 約 流 程 卡 友 先 致 電 各 球 場 預 約 擊 球 日 期 / 時 間 來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1. 確 認 是 否 為 花 旗 鑽 石 卡 卡 友 2.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2 個 工 作 天 前 預 約 是 是 否 婉 拒 客 戶 預 約 確 認 卡 友 已 預 約 擊 球 日 期 / 球 場 / 時 間 否 請 客 戶 先 致 電 各 球 場 預 約 與 客 戶 確 認 擊 球 日 期 / 球 場 / 時 間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預 約 流 程 是 卡 友 來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預 約 1. 確 認 是 否 為 花 旗 鑽 石 卡 卡 友 2.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2 個 工 作 天 前 預 約 成 功 否 婉 拒 客 戶 預 約 1. 執 行 預 約 2. 再 次 確 認 預 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線 上 刷 卡 付 費 1. 告 知 客 戶 預 約 編 號 2. 宣 告 注 意 事 項 刷 卡 失 敗 告 知 客 戶 取 消 預 約 線 上 刷 卡 支 付 果 嶺 費 成 功 1. 告 知 客 戶 預 約 編 號 2. 宣 告 注 意 事 項 預 約 完 成 刷 卡 失 敗 告 知 客 戶 取 消 預 約 預 約 完 成 注 意 事 項 : 1. 本 優 惠 方 式 不 得 與 其 他 優 惠 活 動 合 併 使 用 2. 各 高 爾 夫 球 場 及 各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價 格, 以 各 高 爾 夫 球 場 /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對 外 公 告 為 準 3. 高 爾 夫 球 場 每 人 每 日 限 使 用 本 權 益 一 次, 卡 友 須 致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預 約 使 用 本 優 惠, 始 可 享 用 本 優 惠 ; 本 專 案 不 接 受 卡 友 於 各 球 場 現 場 直 接 使 用 本 優 惠 高 爾 夫 球 場 僅 優 惠 果 嶺 費 用, 其 它 費 用 如 球 車 桿 弟 費... 等 ( 相 關 費 用 依 照 各 球 場 收 費 標 準 ), 請 於 現 場 支 付 4.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購 球 之 擊 球 優 惠, 每 人 每 月 限 使 用 1 次, 每 次 購 買 球 數 固 定 750 顆, 另 贈 送 750 顆 球, 且 須 致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訂 購, 本 專 案 不 接 受 卡 友 於 各 練 習 場 現 場 直 接 使 用 本 優 惠 購 買 之 球 數 使 用 有 效 期 限 為 6 個 月, 詳 細 使 用 規 範 依 各 練 習 場 說 明 為 準 1-13 1-14
使 用 辦 法 A. 高 爾 夫 球 場 1. 花 旗 ( 台 灣 ) 銀 行 於 本 文 宣 中 簡 稱 花 旗 銀 行 2. 電 話 預 約 時 間 : 活 動 期 間 內 每 日 09:00-21:00, 請 撥 0800-321-789 免 付 費 電 話, 手 機 請 撥 打 04-2206-2551 3. 使 用 本 優 惠 方 式 : 於 預 計 擊 球 的 2 個 工 作 日 前 (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彈 性 調 整 之 假 日 ), 致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預 約, 預 約 時 需 告 知 欲 擊 球 之 日 期 / 球 場, 並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支 付 果 嶺 費, 於 線 上 刷 卡 成 功 後, 同 時 取 得 客 服 中 心 給 予 之 預 約 編 號, 該 訂 購 手 續 才 算 完 成 ; 若 刷 卡 交 易 無 法 完 成 時, 則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將 主 動 去 電 通 知 預 約 貴 賓 取 消 服 務 4. 取 消 / 更 改 擊 球 日 期 / 球 場 : 須 於 預 訂 擊 球 日 期 之 前 一 日 16:00 前 致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取 消 / 更 改 擊 球 日 期 / 球 場, 否 則 將 視 同 使 用 該 服 務, 仍 需 付 費 若 因 天 候 因 素 致 無 法 擊 球, 不 在 此 限 若 擊 球 日 期 更 改, 其 更 改 後 之 擊 球 日 期 仍 需 符 合 2 個 工 作 日 前 來 電 異 動 5. 擊 球 時 間 : 於 預 訂 擊 球 時 間 當 日 至 各 球 場 服 務 台 辦 理 認 證 開 單, 逾 期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擊 球 將 視 同 使 用, 仍 需 付 費 6. 認 證 方 式 : 於 預 訂 擊 球 時 間 當 日 至 各 球 場 服 務 台 進 行 認 證, 請 出 示 a. 花 旗 鑽 石 卡 b. 預 約 編 號 c. 三 照 之 一 ( 身 分 證 駕 照 及 健 保 卡 ), 方 可 完 成 認 證 球 場 預 約 擊 球 : 請 卡 友 自 行 致 電 各 球 場 預 約 擊 球 之 日 期 及 時 間, 例 假 日 容 易 預 約 額 滿, 請 卡 友 提 早 預 約 7. 本 優 惠 方 式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活 動 合 併 使 用 8. 各 高 爾 夫 球 場 及 各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價 格, 以 各 高 爾 夫 球 場 /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對 外 公 告 為 準 9. 高 爾 夫 球 場 每 人 每 日 限 使 用 本 權 益 一 次, 卡 友 須 致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預 約 使 用 本 優 惠, 始 可 享 用 本 優 惠 ; 10. 本 專 案 不 接 受 卡 友 於 各 球 場 現 場 直 接 使 用 本 優 惠 高 爾 夫 球 場 僅 優 惠 果 嶺 費 用, 其 它 費 用 如 球 車 桿 弟 費.. 等 ( 相 關 費 用 依 照 各 球 場 收 標 準 ), 請 於 現 場 支 付 1 1. 使 用 花 旗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同 行 者 優 惠 時, 每 一 組 至 少 應 有 一 位 花 旗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且 最 多 限 三 位 同 行 者 享 有 優 惠 ; 且 花 旗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須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支 付 同 行 者 之 果 嶺 費 12. 球 場 地 址 / : B.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1. 花 旗 ( 台 灣 ) 銀 行 於 本 文 宣 中 簡 稱 花 旗 銀 行 2. 電 話 預 約 時 間 : 活 動 期 間 內 每 日 09:00-21:00, 請 撥 0800-321-789 免 付 費 電 話, 手 機 請 撥 打 04-2206-2551 3. 訂 購 方 式 : 於 預 計 擊 球 的 2 個 工 作 日 前 (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彈 性 調 整 之 假 日 ), 致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預 約, 預 約 時 需 告 知 欲 擊 球 之 日 期 / 練 習 場, 並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支 付 購 球 球 費, 於 線 上 刷 卡 成 功 後, 同 時 取 得 客 服 中 心 給 予 之 預 約 編 號, 該 訂 購 手 續 才 算 完 成 ; 若 刷 卡 交 易 無 法 完 成 時, 則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將 主 動 去 電 通 知 預 約 貴 賓 取 消 服 務 4. 取 消 / 更 改 預 約 日 期 / 練 習 場 : 須 於 預 訂 擊 球 日 期 之 前 一 日 16:00 前 致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取 消 / 更 改 約 日 期 / 練 習 場, 否 則 將 視 同 使 用 該 服 務, 仍 需 付 費 5. 領 球 時 間 : 限 於 預 訂 當 日 至 各 練 習 場 服 務 台 領 球, 逾 期 則 無 法 領 球, 仍 需 付 費 6. 領 球 方 式 : 於 預 訂 當 日 至 各 練 習 場 服 務 台 進 行 領 球, 領 球 時 需 出 示 :a. 花 旗 鑽 石 卡 b. 預 約 編 號 c. 三 照 之 一 ( 身 分 證 駕 照 及 健 保 卡 ), 方 可 領 球 7.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購 球 之 擊 球 優 惠, 每 人 每 月 限 使 用 1 次, 每 次 購 買 球 數 固 定 750 顆, 另 贈 送 750 顆 球, 且 須 致 電 界 面 互 動 客 服 中 心 訂 購, 本 專 案 不 接 受 卡 友 於 各 練 習 場 現 場 直 接 使 用 本 優 惠 購 買 之 球 數 使 用 有 效 期 限 為 6 個 月, 詳 細 使 用 規 範 依 各 練 習 場 說 明 為 準 8. 練 習 場 地 址 / : 練 習 場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貝 克 漢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02-6601-2988 台 北 市 瑞 光 路 76 巷 101 號 東 湖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02-26323877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樂 街 186 巷 30 號 景 新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02-22185432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復 興 路 110 號 大 新 店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02-29102233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環 河 路 112 之 1 號 東 光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03-5727716 新 竹 市 東 光 路 272 號 球 場 電 話 地 址 藍 鵲 休 閒 俱 樂 部 04-25666966 台 中 市 大 雅 區 永 和 路 113 號 之 1 揚 昇 03-4780009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楊 昇 路 256 號 高 鐵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07-3415858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高 鐵 路 1000 號 老 爺 03-5466331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赤 柯 山 1 號 桃 園 03-4803388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九 龍 村 23 鄰 39 號 全 國 037-743377 苗 栗 縣 苑 裡 石 鎮 里 1 鄰 1 之 1 號 嘉 南 06-6900800 台 南 市 官 田 區 社 子 里 六 雙 21 號 1-15 1-16
尊 榮 禮 遇 兩 岸 三 地 國 際 機 場 接 送 服 務 本 服 務 由 花 旗 銀 行 特 約 廠 商 提 供 ( 本 服 務 僅 限 台 灣 本 島 及 大 陸 上 海 / 北 京 ) 1. 服 務 對 象 : 花 旗 鑽 石 卡 正 卡 持 卡 人 本 人 且 已 使 用 鑽 石 卡 正 卡 購 買 全 額 國 際 線 機 票 或 支 付 國 外 團 費 80% 以 上 者 2. 服 務 權 益 : 一 年 二 次 兩 岸 三 地 ( 大 陸 上 海 / 北 京 及 台 灣 本 島, 卡 友 可 自 行 選 擇 ) 最 近 ( 參 考 第 3 點 ) 桃 園 / 高 雄 / 台 北 松 山 / 台 中 清 泉 崗 國 際 機 場 上 海 浦 東 / 北 京 首 都 國 際 機 場 接 機 或 送 機 免 費 服 務, 接 機 送 機 分 開 計 算 ( 例 如 : 如 使 用 送 機 服 務 後 即 算 已 使 用 一 次, 如 需 使 用 接 機 服 務, 即 算 第 二 次 使 用 ) * 若 您 係 持 有 花 旗 私 人 財 富 管 理 專 屬 花 旗 鑽 石 卡 ( 卡 面 印 有 Citigold Private Client 字 樣 ), 您 的 權 益 自 動 升 級 為 一 年 四 次 免 費 服 務 * 年 度 使 用 免 費 接 或 送 機 服 務 次 數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行 系 統 所 載 持 卡 人 信 用 卡 年 費 日 為 切 點 3. 最 近 機 場 之 定 義 : 台 灣 本 島 彰 化 ( 含 ) 以 南 以 送 至 小 港 國 際 機 場 為 最 近 國 際 機 場, 台 中 ( 含 ) 以 北 以 送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為 最 近 國 際 機 場 惟 持 卡 人 於 彰 化 南 投 者, 亦 可 選 擇 接 送 機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 新 竹 ( 含 ) 以 北 亦 可 選 擇 接 送 至 松 山 國 際 機 場 新 竹 ( 含 ) 以 南 及 嘉 義 ( 含 ) 以 北 ( 排 除 南 投 縣 市 ) 亦 可 選 擇 接 送 至 台 中 清 泉 崗 國 際 機 場 外 島 地 區 恕 不 適 用 本 服 務 大 陸 上 海 地 區 及 北 京 地 區 之 國 際 機 場 接 送 機 服 務, 均 僅 提 供 距 離 機 場 100 公 里 內 可 抵 達 地 點 之 接 送 服 務 4. 現 場 認 證 : 限 鑽 石 卡 正 卡 持 卡 本 人 使 用 ( 需 出 示 本 人 鑽 石 卡 正 卡 及 護 照 ) 5. 預 約 時 間 : 需 於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 不 含 使 用 日 當 日 ) 事 先 預 約 ( 工 作 天 不 包 含 例 假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 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規 定 之 連 續 假 日 及 春 節 時 段 需 於 七 個 工 作 日 前 ( 不 含 使 用 日 當 日 ) 預 約,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預 約 恕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 工 作 日 之 定 義 係 指 台 灣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佈 需 上 班 的 時 間 ( 不 包 含 例 假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 6. 跨 區 接 送 服 務 : 選 擇 跨 區 接 送 服 務 接 送 者, 需 貼 補 跨 區 接 送 服 務 之 差 額, 持 卡 人 需 於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線 上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刷 卡 付 費 例 如 : 持 卡 人 在 嘉 義 縣, 最 近 機 場 為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但 客 戶 要 求 送 機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則 應 補 差 價, 差 價 詳 細 內 容 逕 洽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大 陸 上 海 地 區 及 北 京 地 區 國 際 機 場 接 送 機 服 務 以 100 公 里 為 限, 不 包 含 過 路 費 過 境 費, 超 過 100 公 里 後 之 里 程, 每 一 公 里 加 收 人 民 幣 5 元, 並 由 卡 友 直 接 支 付 予 接 送 機 服 務 之 司 機 如 行 經 路 途 需 支 付 過 路 費 過 境 費, 亦 由 卡 友 直 接 支 付 予 接 送 服 務 之 司 機 7. 接 送 車 輛 : 提 供 2000c.c. 之 高 級 車 服 務, 依 人 數 及 出 車 狀 況 由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實 際 派 車 為 準, 持 卡 本 人 不 得 指 定 車 輛 廠 牌 及 車 型,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車 型 之 權 利 8. 乘 客 保 險 :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免 費 提 供 每 位 乘 客 乘 客 險, 保 險 內 容 逕 洽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9. 同 行 人 數 : 非 限 定 正 卡 持 卡 本 人 一 人, 如 行 李 加 上 同 行 家 人 或 友 人 未 超 過 車 輛 所 乘 之 範 圍 內 皆 可 一 同 搭 乘, 但 以 一 車 為 限 ( 一 車 限 定 人 數 依 交 通 法 規 規 定,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保 留 接 受 同 行 人 數 之 權 利 ) 10. 接 或 送 地 點 : 由 鑽 石 卡 正 卡 持 卡 本 人 指 定, 僅 提 供 單 一 定 點 接 或 送 服 務 不 提 供 臨 時 沿 途 接 / 送 其 他 客 人, 若 為 預 約 時 指 定 順 路 停 靠, 則 增 加 每 一 停 靠 站 需 另 加 價 5 公 里 內 200 元, 超 過 5 公 里, 每 公 里 加 收 50 元 順 路 與 否 將 由 預 約 中 心 依 車 量 調 度 狀 況, 擁 有 最 終 裁 決 權 春 節 及 連 續 假 期 皆 不 開 放 停 靠 11. 變 更 / 取 消 時 間 : 需 於 原 約 定 時 間 前 24 小 時, 透 過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專 線 變 更 或 取 消, 未 經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專 線 變 更 或 取 消 者, 視 同 使 用 該 服 務 權 益 乙 次 取 消 服 務 者 7 個 工 作 日 內 不 可 再 來 電 預 約 使 用 本 服 務 若 異 動 日 期 仍 需 符 合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來 電 異 動 ( 連 續 假 日 及 春 節 期 間 需 七 個 工 作 天 ) 12. 送 機 待 時 : 依 預 約 時 間 到 達 持 卡 人 指 定 地 點, 持 卡 本 人 或 同 行 者 如 逾 時 30 分 鐘 以 上 ( 司 機 需 連 絡 持 卡 人 ), 將 視 同 放 棄 此 項 服 務, 並 視 同 使 用 乙 次 服 務 權 益 13. 接 機 待 時 : 接 機 等 候 時 間 為 飛 機 到 達 時 間 或 與 持 卡 人 約 定 時 間 超 過 半 小 時 後, 司 機 將 主 動 與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專 線 請 求 確 認 班 機 是 否 已 抵 達, 若 確 認 班 機 已 抵 達 但 又 無 法 連 絡 到 持 卡 人, 第 61 分 鐘 起 每 超 過 1 小 時 向 持 卡 人 酌 收 待 時 費 新 台 幣 300 元 班 機 抵 達 後 最 多 等 待 1.5 小 時, 超 過 1.5 小 時 視 同 持 卡 人 已 使 用 本 服 務, 持 卡 人 仍 須 支 付 待 時 費 用 * 接 機 預 約 時 間 以 航 空 公 司 公 佈 班 機 抵 達 時 間 為 準 14. 服 務 車 輛 識 別 : 持 卡 本 人 來 電 預 約 後,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人 員 於 客 戶 預 約 送 機 之 日 期 前 24 小 時 內 以 簡 訊 方 式 或 電 話 回 報 持 卡 人 - 服 務 車 號 及 車 種 服 務 人 員 姓 名 及 行 動 或 客 戶 預 約 接 機 之 日 期 當 日 以 簡 訊 方 式 提 供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專 線 15. 逾 時 補 償 : 接 送 車 輛 未 依 約 定 時 間 抵 達 逾 時 30 分 鐘, 經 持 卡 人 與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24 小 時 服 務 專 線 確 認 車 輛 無 法 在 指 定 時 間 到 達 時, 持 卡 人 有 權 先 以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先 行 接 駁, 衍 生 費 用 持 卡 人 事 後 可 憑 證 明 之 發 票 或 收 據, 請 求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依 實 際 費 用 補 償, 其 補 償 上 限 依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規 定 之 收 費 基 準 加 10% 為 基 準 退 費 基 準 及 詳 細 內 容 逕 洽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16. 注 意 事 項 : (1) 持 卡 人 需 於 登 機 前 2 小 時 到 達 機 場, 辦 理 登 機 手 續, 請 持 卡 人 自 行 預 留 車 程 時 間 (2) 持 卡 人 若 因 卡 片 遺 失 或 偽 卡 換 發 等 人 為 因 素, 無 法 出 示 卡 片, 可 透 過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來 電 說 明, 即 可 享 有 服 務 權 益 內 容 1-17 1-18
(3) 持 卡 人 出 國 忘 記 攜 帶 卡 片 將 以 花 旗 會 員 優 惠 價 向 持 卡 人 收 費, 且 無 法 享 有 免 費 權 益 服 務 (4)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及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持 卡 人 接 送 機 服 務, 其 他 如 搭 乘 飛 機 訂 位 等 相 關 事 項 概 與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無 關 (5) 優 惠 自 費 服 務 : 超 出 免 費 次 數, 仍 可 以 花 旗 會 員 優 惠 價 格 享 有 此 項 服 務 限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刷 卡 付 費, 刷 卡 後, 預 約 服 務 約 定 時 間 24 小 時 內 恕 不 接 受 取 消 退 費, 優 惠 價 格 逕 洽 花 旗 銀 行 之 特 約 廠 商 (6)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優 惠 訊 息, 本 項 優 惠 或 服 務 係 由 特 約 廠 商 肯 驛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提 供 予 持 卡 人, 本 行 與 廠 商 間 並 無 合 夥 代 理 經 銷 或 提 供 保 證 之 關 係 如 持 卡 人 與 廠 商 就 提 供 之 權 益 或 服 務 有 爭 議 時, 均 由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與 本 行 無 涉, 惟 本 行 將 盡 力 協 助 持 卡 人 協 調 處 理 (7) 提 醒 您, 使 用 本 服 務 時 如 欲 攜 帶 寵 物 同 行, 持 卡 人 需 於 預 約 時 主 動 告 知 並 依 配 合 廠 商 之 使 用 條 件 及 費 用 收 取 標 準,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如 持 卡 人 未 於 預 約 時 告 知 將 欲 攜 帶 寵 物 同 行 或 不 同 意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時, 配 合 廠 商 將 不 提 供 攜 帶 寵 物 同 行 服 務 花 旗 銀 行 保 留 隨 時 終 止 或 變 更 以 上 活 動 內 容 之 權 利 國 內 24 小 時 預 約 專 線 :04-2207-9588 全 省 對 應 之 最 近 機 場 接 送 對 照 表 區 域 最 近 機 場 區 域 最 近 機 場 區 域 最 近 機 場 區 域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彰 化 縣 嘉 義 縣 / 市 雲 林 縣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新 竹 縣 / 市 苗 栗 縣 最 近 機 場 台 中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 市 桃 園 國 際 南 投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小 港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 市 松 山 機 場 彰 化 縣 嘉 義 縣 / 市 苗 栗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南 投 縣 機 場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國 際 機 場 雲 林 縣 台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機 場 接 送 額 外 加 價 表 國 際 機 場 貴 賓 室 禮 遇 即 日 起, 花 旗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於 出 國 前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支 付 當 次 團 費 之 80% 或 全 額 機 票, 即 可 於 候 機 時, 出 示 花 旗 鑽 石 卡 ( 使 用 立 榮 航 空 貴 賓 室 與 松 山 聯 合 貴 賓 室, 需 出 示 立 榮 航 空 未 搭 乘 之 登 機 證 ) 免 費 進 入 松 山 桃 園 台 中 高 雄 香 港 澳 門 北 京 上 海 倫 敦 吉 隆 坡 檳 城 柔 佛 士 乃 古 晉 亞 庇 蘭 卡 威 新 加 坡 阿 布 達 比 溫 哥 華 埃 德 蒙 頓 多 倫 多 新 德 里 海 德 拉 巴 邦 加 羅 爾 阿 曼 等 二 十 四 大 城 市 機 場 貴 賓 室 享 受 頂 級 服 務 ; 於 香 港 赤 鱲 角 國 際 機 場, 亦 可 選 擇 15 分 鐘 免 費 舒 壓 深 度 按 摩, 讓 您 在 差 旅 途 中, 獲 得 片 刻 的 放 鬆 使 用 方 式 : 1. 持 卡 人 須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刷 卡 支 付 當 次 全 額 機 票 或 團 費 之 80%, 並 向 貴 賓 室 服 務 人 員 出 示 持 卡 人 本 人 之 花 旗 鑽 石 卡 及 當 日 未 搭 乘 之 登 機 證, 方 得 進 入 2. 服 務 人 員 將 以 您 的 花 旗 鑽 石 卡 過 卡, 或 於 信 用 卡 簽 單 上 壓 印 留 底 3. 請 您 確 認 信 用 卡 簽 單 或 使 用 紀 錄 單, 載 入 金 額 欄 劃 X, 並 於 信 用 卡 簽 單 或 使 用 紀 錄 單 簽 名 4. 同 行 的 客 人 必 須 自 行 付 費 ( 需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刷 卡 付 費 ),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各 貴 賓 室 現 行 之 規 定 為 準 注 意 事 項 : * 本 項 服 務 僅 免 費 提 供 給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支 付 當 次 團 費 之 80% 或 全 額 機 票 之 花 旗 鑽 石 卡 持 卡 本 人, 並 限 於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花 旗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 含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 適 用 * 於 同 一 機 場 貴 賓 室,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每 天 分 別 可 使 用 一 次 於 香 港 赤 鱲 角 國 際 機 場 提 供 貴 賓 室 休 息 或 深 度 按 摩 服 務, 持 卡 人 每 日 僅 得 擇 一 使 用 *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卡 友 優 惠 訊 息 通 知, 各 機 場 貴 賓 室 之 經 營 權 及 維 護 作 業 均 由 各 機 場 貴 賓 室 負 責, 本 行 無 經 營 管 理 權 如 各 機 場 貴 賓 室 所 提 供 之 設 備 攜 伴 人 數 及 年 齡 限 制 或 免 費 使 用 規 定 有 變 動, 請 依 現 場 所 示 為 準 另, 各 機 場 貴 賓 室 恐 因 各 國 法 令 及 實 際 作 業 需 求, 得 暫 停 本 服 務, 持 卡 人 於 使 用 前 請 上 花 旗 鑽 石 卡 網 頁 查 詢 最 新 機 場 貴 賓 室 名 單 * 為 維 持 貴 賓 室 使 用 品 質, 貴 賓 室 人 員 可 視 當 時 貴 賓 室 適 用 狀 況, 限 制 進 入 貴 賓 室 人 數 此 外, 例 假 日 連 續 假 日 或 春 節 期 間, 基 於 公 共 安 全 限 制 及 服 務 品 質 考 量, 機 場 貴 賓 室 可 能 無 法 接 受 超 乎 容 量 限 制 之 旅 客 進 入 或 需 暫 時 停 止 提 供 本 項 服 務 * 國 際 機 場 貴 賓 室 詳 見 頁 面 1-19 至 1-39 項 目 價 格 舉 牌 ( 台 灣 地 區 ) 順 向 停 靠 點 指 定 升 等 七 人 座 安 全 座 椅 200 元 / 件 5K 內 200 元, 逾 每 公 里 加 50 元 300 元 / 件 300 元 / 座 以 上 春 節 及 連 續 假 期 皆 不 開 放 停 靠 1-19 1-20
松 山 機 場 松 山 SUNGSAN Sungsan International 傳 真 號 碼 商 務 服 務 及 設 施 聯 合 貴 賓 室 ( 國 際 線 ) 第 一 航 廈 內 之 聯 合 貴 賓 室 每 日 05:30-18:00 (02) 2545-7233 (02) 2545-8691 無 線 寬 頻 上 網 飲 料 供 應 / 餐 點 供 應 ( 熱 點, 糕 點, 水 果 ) 禁 止 吸 煙 其 他 規 定 需 出 示 立 榮 航 空 未 搭 乘 之 登 機 證 及 鑽 石 卡 方 可 使 用 請 於 櫃 檯 完 成 劃 位, 憑 櫃 檯 人 員 所 發 邀 請 卡 享 受 聯 合 貴 賓 室 禮 遇 松 山 機 場 松 山 SUNGSAN Sungsan International 傳 真 號 碼 商 務 服 務 及 設 施 聯 合 貴 賓 室 ( 國 內 線 ) 第 二 航 廈 內 之 聯 合 貴 賓 室 每 日 06:00-19:30 (02) 8770-3576 (02) 2545-9891 無 線 寬 頻 上 網 飲 料 供 應 / 餐 點 供 應 ( 熱 點, 糕 點, 水 果 ) 禁 止 吸 煙 其 他 規 定 需 出 示 立 榮 航 空 未 搭 乘 之 登 機 證 及 鑽 石 卡 方 可 使 用 請 於 櫃 檯 完 成 劃 位, 憑 櫃 檯 人 員 所 發 邀 請 卡 享 受 聯 合 貴 賓 室 禮 遇 台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桃 園 TAOYUAN Taiwan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摩 爾 國 際 商 務 中 心 暨 貴 賓 室 The MOR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enter and Premium Lounge 第 二 航 廈 4 樓 通 過 證 照 檢 驗 後, 請 依 照 機 場 指 示 標 誌 行 走 每 日 06:00 23:30 (03)398-3333 傳 真 號 碼 (03)393-2588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報 紙 雜 誌 多 功 能 會 議 室 及 設 備 視 訊 會 議 掃 描 電 子 郵 件 傳 輸 祕 書 服 務 高 速 無 線 寬 頻 上 網 網 際 網 路 區 ( 最 新 win 7 及 觸 控 螢 幕 ) 自 備 手 提 電 腦 上 網 及 充 電 手 機 充 電 列 印 / 傳 真 / 影 印 商 務 服 務 餐 飲 餐 點 即 時 到 離 航 班 資 訊 電 視 按 摩 椅 兒 童 遊 戲 區 獨 立 睡 眠 室 獨 立 寫 字 室 淋 浴 室 Wii 遊 戲 區 其 他 規 定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之 同 行 嘉 賓, 須 由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陪 同, 方 得 進 入 機 場 貴 賓 室 ; 惟 同 行 嘉 賓 之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各 貴 賓 室 現 行 之 規 定 為 準 貴 賓 室 人 員 得 視 現 場 狀 況 限 制 進 入 貴 賓 室 之 人 數 台 中 TAICHUNG 摩 爾 貴 賓 室 The MORE Premium Lounge 通 過 證 照 檢 驗 後, 國 際 線 3 樓 每 日 06:00 依 航 班 調 整 (04)2615-0022 傳 真 號 碼 (04)2615-0033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其 他 規 定 高 雄 KAOHSIUNG 台 中 機 場 國 際 線 TAICHUNG Airport 報 紙 雜 誌 多 功 能 會 議 室 及 設 備 視 訊 會 議 掃 描 電 子 郵 件 傳 輸 祕 書 服 務 高 速 無 線 寬 頻 上 網 網 際 網 路 區 ( 最 新 win 7 及 觸 控 螢 幕 ) 自 備 手 提 電 腦 上 網 及 充 電 手 機 充 電 列 印 / 傳 真 / 影 印 商 務 服 務 餐 飲 餐 點 即 時 到 離 航 班 資 訊 電 視 按 摩 椅 兒 童 遊 戲 區 獨 立 睡 眠 室 獨 立 寫 字 室 淋 浴 室 Wii 遊 戲 區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之 同 行 嘉 賓, 須 由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陪 同, 方 得 進 入 機 場 貴 賓 室 ; 惟 同 行 嘉 賓 之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各 貴 賓 室 現 行 之 規 定 為 準 貴 賓 室 人 員 得 視 現 場 狀 況 限 制 進 入 貴 賓 室 之 人 數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KAOHSIU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摩 爾 國 際 商 務 中 心 暨 貴 賓 室 The MOR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enter and Premium Lounge 通 過 證 照 檢 驗 後, 國 際 航 廈 3 樓 每 日 05:00 20:30 (07)807-1111 傳 真 號 碼 (07)806-3333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報 紙 雜 誌 掃 描 電 子 郵 件 傳 輸 祕 書 服 務 高 速 無 線 寬 頻 上 網 網 際 網 路 區 ( 最 新 win 7 及 觸 控 螢 幕 ) 自 備 手 提 電 腦 上 網 及 充 電 手 機 充 電 列 印 / 傳 真 / 影 印 商 務 服 務 餐 飲 餐 點 即 時 到 離 航 班 資 訊 電 視 按 摩 椅 氧 氣 機 其 他 規 定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之 同 行 嘉 賓, 須 由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陪 同, 方 得 進 入 機 場 貴 賓 室 ; 惟 同 行 嘉 賓 之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各 貴 賓 室 現 行 之 規 定 為 準 貴 賓 室 人 員 得 視 現 場 狀 況 限 制 進 入 貴 賓 室 之 人 數 1-21 1-22
高 雄 KAOHSIUNG KAOHSIU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長 榮 航 空 貴 賓 室 UNI LOUNGE 在 入 出 境 管 理 和 安 全 檢 查 後, 右 轉 往 1~6 號 登 機 門 方 向 走 休 息 室 在 右 手 邊 每 日 06:30 20:30 (07) 806-1477 轉 貴 賓 室 #39 傳 真 號 碼 (07) 806-8479 商 務 服 務 免 費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及 設 施 空 調 設 備 飲 料 ( 一 般 飲 料 ) 飲 料 ( 含 酒 精 飲 料 ) 報 紙 / 雜 誌 顯 示 幕 傳 真 服 務 電 話 設 備 電 腦 上 網 其 他 規 定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之 同 行 嘉 賓, 須 由 鑽 石 卡 持 卡 人 陪 同, 方 得 進 入 機 場 貴 賓 室 ; 惟 同 行 嘉 賓 之 收 費 標 準 依 據 各 貴 賓 室 現 行 之 規 定 為 準 需 出 示 長 榮 / 立 榮 航 空 未 搭 乘 之 登 機 證 及 鑽 石 卡 方 可 使 用 香 港 HONG KONG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Wellness Salon & Salon (T1) 離 境 層 東 翼 近 15 號 登 機 閘 口 每 日 08:30-22:30 (852) 2180-7680 (852) 2180-7678 可 免 費 享 受 15 分 鐘 肩 背 深 層 按 摩 服 務 香 港 HONG KONG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Wellness Salon & Salon (T2) 2 號 航 站 樓 近 機 員 登 車 處 每 日 10:00-20:30 (852) 3543-0232 (852) 3543-0492 可 免 費 享 受 15 分 鐘 肩 背 按 摩 服 務 高 香 雄 港 國 際 機 場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香 港 HONG KONG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1 號 客 運 大 樓 七 樓 ( 請 使 用 40 號 登 機 門 的 電 梯 ) 每 日 24 小 時 開 放 (852) 2261-2612 傳 真 號 碼 (852) 2261-2619 商 務 服 務 可 免 費 享 受 15 分 鐘 肩 背 按 摩 服 務 或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及 設 施 淋 浴 設 施 手 提 電 話 及 手 提 電 腦 充 電 服 務 本 地 電 話 其 他 規 定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香 港 HONG KONG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離 境 層 東 大 廳 近 1 號 登 機 門 轉 機 旅 客 可 由 E1 轉 機 處 前 往 每 日 24 小 時 開 放 (852) 2261-0888 傳 真 號 碼 (852) 2261-0815 商 務 服 務 可 免 費 享 受 15 分 鐘 肩 背 按 摩 服 務 或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及 設 施 淋 浴 設 施 手 提 電 話 及 手 提 電 腦 充 電 服 務 本 地 電 話 其 他 規 定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北 京 BEIJING 首 都 國 際 機 場 International 公 務 艙 休 息 室 ( 國 際 航 線 ) 登 機 閘 口 11 號, 二 號 航 站 樓 每 日 06:00-24:00 (86) 10-6459-0410 傳 真 號 碼 (86) 10-6459-0411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2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市 內 電 話 / 傳 真 複 印 設 施 本 地 電 話 北 京 BEIJING 首 都 國 際 機 場 International 公 務 艙 休 息 室 ( 國 際 航 線 ) 三 號 航 站 三 樓 閘 口 E19 號 每 日 24 小 時 (86) 10-6455-8089 傳 真 號 碼 (86) 10-6455-8090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2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市 內 電 話 / 傳 真 複 印 設 施 本 地 電 話 1-23 1-24
上 海 SHANGHAI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International 37 號 頭 等 艙 / 公 務 艙 休 息 室 ( 國 外 航 線 ) 登 機 閘 口 17 號 及 18 號, 一 號 航 站 樓 每 日 06:00 - 航 班 結 束 (86) 21-6834-5232 傳 真 號 碼 (86) 21-6834-6822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2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市 內 電 話 市 內 傳 真 複 印 設 施 本 地 電 話 上 海 SHANGHAI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B11 貴 賓 室 鄰 近 B1 及 B2 登 機 閘 口, 一 號 客 運 大 樓 ( 國 內 航 線 ) 每 日 06:40-18:30 (86) 21-2234-4585 虹 橋 國 際 機 場 International 免 費 2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上 海 SHANGHAI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73 號 貴 賓 ( 國 內 航 線 ) 二 號 航 站 二 樓 每 日 06:00- 航 班 結 束 (86) 21-6834-0512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International 免 費 2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市 內 電 話 市 內 傳 真 複 印 設 施 本 地 電 話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上 海 SHANGHAI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V1 貴 賓 室 鄰 近 25 及 26 登 機 閘 口, 二 號 客 運 大 樓 ( 國 內 航 線 ) 每 日 06:00-22:30 (86) 21-2238-2820 虹 橋 國 際 機 場 International 免 費 2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上 海 SHANGHAI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9 號 貴 賓 室 鄰 近 8 及 9 登 機 閘 口, 一 號 客 運 大 樓 ( 國 內 航 線 ) 每 日 06:00- 航 班 結 束 (86) 21-6866-0010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International 免 費 2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澳 門 MACAU 澳 門 國 際 機 場 Macau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Macau International Airport Mezzanine Level, (4 號 登 機 門 旁 ) 當 日 最 早 班 機 起 飛 前 三 小 時 至 末 班 機 起 飛 時 間 (853) 88982150 傳 真 號 碼 (853) 88982151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1-25 1-26
馬 來 西 亞 MALAYSIYA 吉 隆 坡 國 際 機 場 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Airport (KLIA)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航 線 ) 鄰 近 Satellite Building 2 樓 C11-C17 號 閘 口 每 日 24 小 時 (60) 38787-2323 傳 真 號 碼 (60) 38787-2727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馬 來 西 亞 MALAYSIYA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國 際 機 場 Pena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PEN)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內 航 線 ) 二 樓 安 全 檢 查 站 對 面 每 日 05:00-24:00 (60)4643-7340 傳 真 號 碼 (60)4643-7576 服 務 及 設 施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淋 浴 設 施 馬 來 西 亞 MALAYSIY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Plaza Premium Lounge International, KLIA2 (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Airport 2) 國 際 線 離 境 樓 層 (L8 登 機 門 旁 ) 每 日 24 小 時 (60) 32300-3333 吉 隆 坡 國 際 機 場 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Airport (KLIA)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加 拿 大 CANADA 多 倫 多 國 際 機 場 Toronto Pear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內 航 線 ) 安 檢 後 右 邊,1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05:00-22:30 (1416) 776-2646 傳 真 號 碼 (1416) 776-4581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馬 來 西 亞 MALAYSIYA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國 際 機 場 Pena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PEN)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際 航 線 ) Mazzanine Floor 每 日 05:00-23:00 (60)4643-4020 傳 真 號 碼 (60)4634-7314 服 務 及 設 施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 國 際 電 視 頻 道 手 提 電 話 及 手 提 電 腦 充 電 服 務 本 地 電 話 加 拿 大 CANADA 多 倫 多 國 際 機 場 Toronto Pear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US Transborder) 安 檢 後, 乘 扶 手 電 梯 往 下 後 左 轉, 鄰 近 F82 號 登 機 門,1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05:00-20:30 (1416) 776-2648 傳 真 號 碼 (1416) 776-7689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1-27 1-28
加 拿 大 CANADA 多 倫 多 國 際 機 場 Toronto Pear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航 線 ) 安 檢 後,C32 號 登 機 門 3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06:30 - 翌 日 01:30 (1416) 776-2650 傳 真 號 碼 (1416) 776-5307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倫 敦 LONDON 倫 敦 希 斯 羅 國 際 機 場 London Heathrow Airport (LHR) Plaza Premium Lounge ( 出 境 2A 航 廈 ) Lounge A3, Level 4, Terminal 2A Departures The Queen's Terminal 每 日 05:00-23:00 +44 208 976 7807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食 物 及 飲 品 上 網 服 務 國 際 報 刊 雜 誌 航 班 資 料 加 拿 大 CANADA 多 倫 多 國 際 機 場 Toronto Pear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內 航 線 ) 安 檢 後,B22 和 B24 號 登 機 門 之 間 3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05:00-22:30 (1416) 776-2650 傳 真 號 碼 (1416) 776-5307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倫 敦 LONDON 倫 敦 希 斯 羅 國 際 機 場 London Heathrow Airport (LHR) Plaza Premium Lounge ( 出 境 2 航 廈 ) 國 際 線 入 境 二 航 廈, The Queen's Terminal 每 日 05:00-22:00 +44 208 976 7819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食 物 及 飲 品 上 網 服 務 國 際 報 刊 雜 誌 航 班 資 料 加 拿 大 CANADA 多 倫 多 國 際 機 場 Toronto Pear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際 航 線 ) 安 檢 後,E77 號 登 機 門 1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04:30-22:00 (1416) 776-0285 傳 真 號 碼 (1416) 776-4962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印 度 INDI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新 德 里 國 際 機 場 New Delhi Indira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內 航 線 ) 安 檢 後,Mezzanine Level 的 左 邊,1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24 小 時 (91) 1147-681-188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1-29 1-30
印 度 INDI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新 德 里 國 際 機 場 New Delhi Indira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內 航 線 ) 從 一 樓 沿 著 Lounges 的 標 示 前 進, 搭 乘 右 手 邊 的 手 扶 梯 3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24 小 時 (91) 1161-233-944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印 度 INDIA 新 德 里 國 際 機 場 New Delhi Indira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際 到 達 ) 3 號 客 運 大 樓 鄰 近 到 達 大 堂 每 日 24 小 時 (91) 1161-233-933 傳 真 號 碼 (91) 1161-233-937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輕 膳 及 飲 品 印 度 INDI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新 德 里 國 際 機 場 New Delhi Indira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Lounge A ( 國 際 航 線 ) 自 機 場 安 檢 處 步 行 約 五 分 鐘, 沿 著 "Lounges A" 的 標 示, 搭 乘 左 手 邊 的 手 扶 梯 3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24 小 時 (91) 1161-233-955 (91) 1161-233-937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馬 來 西 亞 MALAYSIYA Kota Kinabalu International Airport (BKI)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際 航 線 ) 位 於 3 樓, 鄰 近 B3 登 機 閘 口 每 日 6:00 - 翌 日 01:30 (60) 884-13190 傳 真 號 碼 (60) 8841-3179 服 務 及 設 施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淋 浴 設 施 / 國 際 電 視 頻 道 航 班 資 訊 手 提 電 話 及 手 提 電 腦 充 電 服 務 本 地 電 話 印 度 INDI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新 德 里 國 際 機 場 New Delhi Indira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Lounge B ( 國 際 航 線 ) 沿 著 "Lounge B" 的 標 示, 過 了 Guardian Pharmacy 後 右 轉 並 搭 乘 電 梯 到 四 樓 3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24 小 時 (91) 1161-233-966 (91) 1161-233-967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馬 來 西 亞 MALAYSIYA 馬 來 西 亞 亞 庇 國 際 機 場 Kota Kinabalu International Airport (BKI)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內 航 線 ) 位 於 2 樓, 鄰 近 B10 登 機 閘 口 每 日 07:00-23:30 (60) 8841-3204 傳 真 號 碼 (60) 8841-3206 服 務 及 設 施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淋 浴 設 施 / 國 際 電 視 頻 道 航 班 資 訊 1-31 1-32
馬 來 西 亞 MALAYSIY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馬 來 西 亞 古 晉 國 際 機 場 Kuching Airport (KCH)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內 航 線 ) 位 於 2 樓, 鄰 近 B6 登 機 閘 口 每 日 07:00-22:00 (60) 8245-1678 (60) 8245-1679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 國 際 電 視 頻 道 航 班 資 訊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新 加 坡 SINGAPORE 新 加 坡 樟 宜 機 場 International The Green Market 2 號 客 運 大 樓, 離 境 大 樓 3 樓 每 日 06:00-01:00 (65) 6546-1928 傳 真 號 碼 (65) 6214-9098 服 務 及 設 施 本 地 電 話 馬 來 西 亞 MALAYSIYA 馬 來 西 亞 浮 羅 交 怡 國 際 機 場 LANGKAW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際 / 國 內 航 線 ) 鄰 近 過 關 後, 安 檢 前 左 邊 每 日 7:00-23:00 (60) 4953-3112 傳 真 號 碼 (60) 4953-3111 服 務 及 設 施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淋 浴 設 施 航 班 資 訊 加 拿 大 CANADA 溫 哥 華 國 際 機 場 Vancouver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航 線 ) 國 際 航 線 離 境 層 (Pier D), 鄰 近 D64 閘 口 週 日 至 週 五 :08:00- 翌 日 01:00; 週 六 :08:30-24:00 (1 604) 276-6688 傳 真 號 碼 (1 604) 276-8620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3 小 時 : 馬 來 西 亞 MALAYSIYA 馬 來 西 亞 浮 羅 交 怡 國 際 機 場 LANGKAW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Landside) 公 眾 廣 場, 出 境 旁 每 日 07:00-22:30 (60)4953-3113 傳 真 號 碼 (60)4953-3111 服 務 及 設 施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航 班 資 訊 加 拿 大 CANAD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溫 哥 華 國 際 機 場 Vancouver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內 航 線 ) 安 檢 後, 近 A2 登 機 閘 口 星 期 日 至 五 06:00-21:00 星 期 六 06:00-20:00 (1 604) 276-0082 (1 604) 276-0089 免 費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3 小 時 : 本 地 電 話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1-33 1-34
加 拿 大 CANAD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溫 哥 華 國 際 機 場 Vancouver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USA Departures) E87 登 機 閘 口 對 面 星 期 日 至 五 05:00-18:30 星 期 六 05:00-18:00 (1604) 244-1700 (1604) 303-3155 免 費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3 小 時 : 本 地 電 話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印 度 INDI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新 德 里 國 際 機 場 New Delhi Indira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內 航 線 ) 1D 號 客 運 大 樓 離 境 大 廳 地 下 近 電 梯 旁 每 日 24 小 時 (91) 1145-970-088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加 拿 大 CANADA 埃 德 蒙 頓 國 際 機 場 Edmont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際 / 國 內 航 線 ) 52 號 登 機 口 對 面 每 天 04:30-24:00 (1)780-890-2187 傳 真 號 碼 (1)780-890-2188 服 務 及 設 施 以 下 設 施 可 免 費 使 用 3 小 時 : 手 提 電 話 及 手 提 電 腦 充 電 服 務 本 地 電 話 印 度 INDIA 新 德 里 國 際 機 場 New Delhi Indira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 國 內 航 線 ) 3 號 客 運 大 樓 每 日 24 小 時 (91) 1161-233-922 傳 真 號 碼 (91) 1161-233-927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加 拿 大 CANADA 埃 德 蒙 頓 國 際 機 場 Edmonton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U.S. Transborder Terminal) Near Gate 88 (one minute from Food Court) 每 天 04:30-18:00 (1)780-890-0009 傳 真 號 碼 (1)780-890-7666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3 小 時 : 本 地 電 話 印 度 INDI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海 德 拉 巴 國 際 機 場 Hyderabad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內 航 線 ) Level E, Domestic Departures Rajiv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鄰 近 28 號 登 機 閘 口 每 日 05:00-23:00 (91) 40-6660-3922 (91) 40-6660-3924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1-35 1-36
印 度 INDI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印 度 INDIA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海 德 拉 巴 國 際 機 場 Hyderabad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航 線 ) Level E, International Departures Rajiv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鄰 近 32A 號 登 機 閘 口 每 日 24 小 時 (91) 40-6660-3727 (91) 40-6660-3726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海 德 拉 巴 國 際 機 場 Hyderabadi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到 達 ) Level C, Commercial Plaza, Passenger Terminal Building Rajiv Gandhi International Airport 每 日 24 小 時 (91) 40-6660-3131 (91) 40-6660-3130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印 度 INDIA 阿 曼 OMAN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Kempegowda International Airport,Bengaluru (BLR) 邦 加 羅 爾 國 際 機 場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航 線 ) 國 際 線 出 境 航 站 第 一 航 廈, Level 1 ( 鄰 近 18 號 登 機 門 ) 每 日 24 小 時 +(91) 80 6678 4822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食 物 及 飲 品 上 網 服 務 國 際 報 刊 雜 誌 航 班 資 料 馬 斯 卡 特 國 際 機 場 Muscat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航 線 ) International Departures Muscat International Airport 安 檢 後,1-10 號 登 機 閘 口 對 面 每 日 24 小 時 (968) 2451-8198 (968) 2451-8196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印 度 INDIA 邦 加 羅 爾 國 際 機 場 Kempegowda International Airport,Bengaluru (BLR)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內 航 線 ) 國 內 線 出 境 航 站 第 一 航 廈, Mezzanine Level 每 日 24 小 時 +(91) 80 6678 4811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食 物 及 飲 品 上 網 服 務 國 際 報 刊 雜 誌 航 班 資 料 阿 曼 OMAN 傳 真 號 碼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馬 斯 卡 特 國 際 機 場 Muscat International Airport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到 達 ) International Arrivals Muscat International Airport 鄰 近 過 關 閘 口 每 日 24 小 時 (968) 2451-8982 (968) 2451-8981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本 地 電 話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1-37 1-38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服 務 及 設 施 其 他 規 定 阿 布 達 比 國 際 機 場 Abu Dhabi International Airport (AUH) Al Reem Lounge by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線 出 境 航 站 第 一 航 廈, Ground Level 每 日 24 小 時 +(971) 2 505 2745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食 物 及 飲 品 上 網 服 務 國 際 報 刊 雜 誌 航 班 資 料 每 位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貴 賓 限 攜 同 一 位 2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免 費 進 入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 布 達 比 國 際 機 場 Abu Dhabi International Airport (AUH) Al Dhabi Lounge by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線 出 境 航 站 第 一 航 廈, Level 1 每 日 24 小 時 +(971) 2 505 2875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食 物 及 飲 品 上 網 服 務 國 際 報 刊 雜 誌 航 班 資 料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 布 達 比 國 際 機 場 Abu Dhabi International Airport (AUH) Al Ghazal Lounge by Plaza Premium Lounge 國 際 線 出 境 航 站 第 二 航 廈 每 日 24 小 時 +(971) 2 505 6544 服 務 及 設 施 免 費 3 小 時 使 用 以 下 設 施 : 淋 浴 設 施 食 物 及 飲 品 上 網 服 務 國 際 報 刊 雜 誌 航 班 資 料 1-39 1-40
國 際 機 場 外 圍 特 約 停 車 優 惠 出 國 時, 開 車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可 享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之 免 費 停 車 服 務 ; 開 車 至 台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可 享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之 免 費 停 車 服 務 ; 至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可 享 大 鵬 國 際 停 車 場 之 免 費 停 車 服 務 花 旗 鑽 石 卡 正 卡 持 卡 人 享 有 每 年 免 費 停 車 4 次, 每 次 最 多 5 天 花 旗 私 人 財 富 管 理 專 屬 花 旗 鑽 石 卡 ( 卡 面 印 有 Citigold Private Client 字 樣 ) 正 卡 持 卡 人, 權 益 自 動 升 級 為 每 年 免 費 停 車 6 次, 每 次 最 多 5 天 注 意 事 項 : * 超 過 免 費 停 車 之 天 數, 須 由 正 卡 持 卡 人 自 行 付 費 若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於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或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刷 卡, 其 自 行 付 費 費 用 部 份 正 附 卡 皆 可 享 定 價 七 折 之 優 惠 ( 未 稅 ); 於 大 鵬 停 車 場 刷 卡, 其 自 行 付 費 費 用 部 份 正 附 卡 皆 可 享 定 價 八 折 之 優 惠 ( 未 稅 ) 自 行 付 費 之 優 惠 僅 限 於 花 旗 鑽 石 卡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本 人 所 駕 駛 之 車 輛 ( 限 一 輛 ), 其 餘 同 行 車 輛 不 予 折 扣 優 惠 * 持 卡 享 受 免 費 停 車 期 間, 若 是 當 次 停 放 未 滿 5 天, 亦 視 同 一 次 免 費 停 車 優 惠 用 罄, 持 卡 人 不 得 作 其 他 請 求 如 當 次 停 放 未 滿 一 日 而 卡 友 不 欲 使 用 免 費 停 車 優 惠 次 數 而 願 自 行 付 費 者,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或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之 最 低 消 費 額 為 175 元 * 本 優 惠 恕 無 法 接 受 持 卡 人 預 約 停 車 位, 若 因 旺 季 或 其 他 該 停 車 場 之 停 放 位 已 滿 之 因 素 以 致 持 卡 人 無 法 享 有 此 項 權 益, 恕 不 另 行 提 供 其 他 場 地 停 放 * 享 受 免 費 停 車 優 惠 次 數 僅 限 於 花 旗 鑽 石 卡 正 卡 持 卡 人 本 人 所 駕 駛 之 車 輛 ( 限 一 輛 ), 當 次 並 不 得 合 併 使 用 其 它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之 免 費 停 車 優 惠 次 數 持 卡 人 前 往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大 鵬 國 際 停 車 場 取 車 時, 請 出 示 您 的 花 旗 鑽 石 卡 正 卡, 並 於 服 務 櫃 檯 刷 卡 扣 除 免 費 停 車 次 數, 即 可 辦 理 取 車 手 續 * 使 用 免 費 停 車 次 數, 恕 不 另 開 發 票 * 停 車 服 務 相 關 規 範 以 停 車 場 公 告 為 準, 若 遇 有 車 輛 安 全 或 其 它 疑 問, 應 由 持 卡 人 與 停 車 場 逕 行 依 法 處 理, 均 與 花 旗 銀 行 無 涉 * 車 輛 於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或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停 放 期 間 可 依 客 戶 需 求 提 供 電 腦 洗 車 溫 車 充 氣 加 水 接 電 等 免 費 服 務 ( 本 服 務 由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興 電 工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如 欲 使 用 此 等 免 費 服 務, 須 於 停 車 報 到 時 主 動 告 知 廠 商 惟, 是 否 提 供 此 服 務 仍 須 視 廠 商 現 場 狀 況 而 定 ); 車 輛 於 大 鵬 國 際 停 車 場 停 放 期 間 可 享 接 電 溫 車 充 氣 加 水 等 免 費 服 務 ( 本 服 務 由 大 鵬 國 際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 *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為 車 塔 機 械 式 停 車 位, 限 高 1 米 80, 為 節 省 客 戶 交 取 車 時 間, 請 留 汽 車 鑰 匙, 以 便 服 務 人 員 代 為 停 取 車 * 停 車 時 及 取 車 時 請 與 服 務 人 員 共 同 檢 視 您 的 車 況, 包 括 車 輛 的 外 觀 及 里 程 數, 離 場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理 賠 * * 停 車 場 僅 供 停 車,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相 關 規 定 請 依 各 停 車 場 管 理 規 範 辦 理 * 未 攜 帶 本 人 信 用 卡, 需 依 停 車 場 一 般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立 榮 航 空 國 內 機 票 95 折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購 買 立 榮 航 空 國 內 航 線 機 票, 享 95 折 優 惠 * * 本 活 動 僅 適 用 於 立 榮 航 空 App( 花 旗 卡 享 獨 家 95 折 優 惠, 請 上 APP Store 搜 尋 立 榮 航 空 ) 全 臺 7-ELEVEN ibon 購 票 平 台 立 榮 航 空 全 球 資 訊 網 www.uniair.com.tw 及 機 場 臨 櫃 購 票 相 關 優 惠 權 益 或 服 務 之 細 節 及 條 件 限 制 請 上 花 旗 網 站 www.citibank.com.tw 查 詢 注 意 事 項 1. 本 活 動 僅 限 在 台 灣 發 行 之 花 旗 鑽 石 卡 正 附 卡 持 卡 人 ( 以 下 簡 稱 持 卡 人 ) 參 加 2. 活 動 期 間 即 日 起 至 2016/12/31( 以 刷 卡 購 票 日 為 準 ),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購 買 立 榮 航 空 國 內 航 線 機 票 ( 全 額 票, 不 含 燃 油 附 加 費 兵 險 等 附 加 費 用 ), 可 享 95 折 優 惠 3. 本 活 動 僅 適 用 於 立 榮 航 空 App 全 臺 7-ELEVEN ibon 購 票 平 台 立 榮 航 空 全 球 資 訊 網 www.uniair.com.tw 及 機 場 臨 櫃 購 票 4. 本 優 惠 僅 限 購 買 全 額 票 種 方 可 享 有, 特 殊 折 扣 票 及 專 案 票 不 適 用, 亦 不 得 與 其 它 優 惠 併 用 5. 欲 參 與 本 活 動 之 持 卡 人, 須 於 購 票 前 告 知 櫃 檯 人 員, 並 以 前 述 花 旗 鑽 石 卡 刷 卡 支 付 票 價 全 額 方 可 參 加 6. 本 項 優 惠 係 由 廠 商 直 接 提 供 予 持 卡 人,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折 扣 優 惠 訊 息, 並 非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出 售 人, 亦 不 為 訂 位 之 保 證 ; 如 持 卡 人 對 於 活 動 內 容 有 問 題 與 爭 議, 請 詳 洽 立 榮 航 空 7. 立 榮 航 空 訂 位 專 線 02-2508-6999; 訂 位 網 址 www.uniair.com.tw 中 興 嘟 嘟 房 中 正 旗 艦 站 停 車 場 簡 介 : 地 址 :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三 民 路 一 段 808 號 服 務 電 話 :(03)3989898 營 業 時 間 : 00:00~24:00 (24 小 時 營 業 ) 台 中 清 泉 崗 嘟 嘟 房 台 中 機 場 二 站 停 車 場 簡 介 : 地 址 : 台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對 面 巷 子 裡 台 中 機 場 航 廈 停 車 場 入 口 對 面 的 巷 子 裡 ( 戶 外, 非 台 中 機 場 航 廈 內 嘟 嘟 房 停 車 場 ) 服 務 電 話 :(04)26152637 營 業 時 間 : 同 台 中 清 泉 崗 機 場 大 鵬 國 際 停 車 場 簡 介 : 地 址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翠 亨 南 路 230 號 服 務 電 話 :07-841-1385 營 業 時 間 : 05:00 AM 清 晨 ~01:00AM 深 夜 1-41 1-42
失 卡 零 風 險 周 全 保 障 信 用 卡 遺 失 處 理 若 您 的 卡 片 不 慎 遺 失, 請 您 立 即 申 報 掛 失 : 國 內 : 請 撥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 2576-8000 國 外 : 花 旗 銀 行 全 球 直 撥 台 灣 海 外 緊 急 服 務 免 付 費 專 線 電 話 ( 詳 見 花 旗 官 網 首 頁 下 方 的 客 服 中 心 ), 中 文 服 務, 親 切 方 便! 失 卡 零 風 險, 絕 對 保 障 您 持 卡 的 安 全 您 的 信 用 卡 如 有 遺 失 被 竊 被 搶 詐 取 或 其 他 遭 持 卡 人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佔 有 之 情 形 ( 以 下 簡 稱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 請 儘 速 以 電 話 通 知 本 行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您 不 需 支 付 任 何 掛 失 手 續 費 不 論 您 是 在 24 小 時 內, 或 是 在 幾 天 後 才 發 現 並 掛 失, 不 幸 被 冒 用 而 發 生 的 損 失 均 由 花 旗 銀 行 負 擔, 讓 您 的 失 卡 零 風 險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持 卡 人 仍 應 負 擔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後 被 冒 用 之 損 失 : 1. 容 許 或 故 意 將 信 用 卡 交 第 三 人 使 用 者 2.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將 使 用 自 動 化 設 備 辦 理 預 借 現 金 或 進 行 其 他 交 易 之 交 易 密 碼 或 其 他 辨 識 持 卡 人 同 一 性 之 方 式 使 第 三 人 知 悉 者 3. 與 第 三 人 或 特 約 商 店 為 虛 偽 不 實 交 易 行 為 或 共 謀 詐 欺 者 持 卡 人 如 無 上 述 但 書 情 事 及 下 列 情 形 且 本 行 能 證 明 已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者, 持 卡 人 自 發 生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時 起, 被 冒 用 所 發 生 之 損 失, 概 由 本 行 負 擔 ; 惟 在 自 動 化 設 備 辦 理 現 金 提 領 部 分, 掛 失 前 所 發 生 之 損 失, 則 由 持 卡 人 負 擔 : 1. 得 知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而 怠 於 立 即 通 知 本 行, 或 持 卡 人 發 生 信 用 卡 遺 失 或 被 竊 等 情 形 後, 自 當 期 繳 款 截 止 日 起 已 逾 二 十 日 仍 未 通 知 本 行 者 2. 未 於 信 用 卡 簽 名 致 第 三 人 冒 用 者 3. 辦 理 信 用 卡 掛 失 手 續 後, 未 提 出 本 行 所 請 求 之 文 件, 拒 絕 協 助 調 查 或 其 他 違 反 誠 信 原 則 之 行 為 者 4. 遺 失 或 被 竊 之 信 用 卡 係 由 持 卡 人 之 配 偶 親 屬 朋 友 或 其 同 居 人 受 僱 人 代 理 人 所 冒 用, 但 可 證 明 已 對 冒 用 人 提 起 告 訴 者, 不 在 此 限 5. 於 免 簽 名 之 特 約 商 店 進 行 感 應 式 付 款 交 易, 經 確 認 係 持 卡 人 本 人 交 易 或 係 冒 用 者 與 持 卡 人 串 謀 之 交 易 * 詳 細 失 卡 零 風 險 之 辦 法, 請 參 閱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約 定 條 款 補 發 新 卡 國 內 : 在 您 來 電 掛 失 之 後, 我 們 隨 即 補 發 新 卡 給 您 國 外 : 持 卡 人 於 海 外 遺 失 卡 片, 一 經 掛 失, 若 須 緊 急 補 發 新 卡, 只 須 提 供 持 卡 人 在 海 外 的 地 址 電 話 停 留 時 間 等 訊 息, 我 們 將 儘 快 補 發 卡 片 給 您, 若 持 卡 人 在 旅 遊 期 間, 來 不 及 在 當 地 領 取 時, 可 告 知 下 站 之 停 留 地 時 間 及 電 話, 我 們 即 會 將 新 卡 寄 達 下 站 旅 遊 地, 讓 持 卡 人 在 後 段 的 旅 途 中, 無 後 顧 之 憂 此 緊 急 補 發 之 新 卡 僅 可 於 緊 急 期 間 使 用, 當 您 返 國 後 仍 須 與 我 們 聯 絡, 以 補 發 新 卡 旅 遊 保 障 ( 適 用 期 間 :2016/1/1~2016/12/31) 持 卡 人 出 外 旅 遊 時, 只 需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付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參 加 旅 行 團 時, 旅 遊 團 費 總 額 之 80% 以 上,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發 生 事 故 且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即 可 享 有 下 列 各 項 旅 行 保 障 但 提 醒 您, 以 下 刷 卡 優 惠 不 適 用 滿 25 歲 或 結 婚 之 子 女 :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0 元 班 機 延 誤 保 障 持 卡 人 旅 行 時, 如 遇 已 確 認 之 定 期 班 機 延 誤 起 飛 ( 逾 4 小 時, 不 含 4 小 時, 不 包 括 班 機 延 誤 起 飛 未 達 4 小 時 但 班 機 延 誤 抵 達 目 的 地 4 小 時 之 損 失 ) 取 消 或 機 位 預 定 過 滿 而 不 能 登 機 或 已 確 認 之 轉 接 定 期 班 機 失 接 等 情 況, 而 於 4 小 時 以 內 無 其 他 空 中 運 輸 工 具 可 供 搭 乘, 於 等 候 期 間 ( 以 持 卡 人 原 定 班 機 出 發 時 間 為 基 準 點 ), 持 卡 人 用 花 旗 銀 行 鑽 石 卡 在 機 場 及 出 發 地 或 於 轉 機 失 接 時 之 轉 機 地 ( 不 含 因 任 何 原 因 之 改 降 非 原 定 機 場 ) 簽 付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食 宿 電 話 來 往 機 場 及 住 宿 地 點 而 支 出 之 交 通 費 及 因 住 宿 且 行 李 已 交 寄 時 為 緊 急 需 要 購 買 衣 物 及 其 他 日 用 必 需 品 ( 定 義 見 備 註 ) 等 費 用, 可 獲 得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0 元 的 保 障 國 內 離 島 及 本 島 因 班 機 延 誤 所 生 之 膳 食 費 用 補 償 限 額 調 整 為 每 次 延 誤 行 程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新 臺 幣 1,000 元 ; 若 因 班 機 延 誤 而 須 住 宿 時, 往 返 於 機 場 及 住 宿 地 點 之 交 通 費 用 調 整 為 每 次 延 誤 行 程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新 臺 幣 1,000 元, 另 所 生 之 住 宿 費 用 補 償 限 額 調 整 為 每 次 延 誤 行 程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新 臺 幣 4,000 元 ; 國 外 地 區 每 次 因 班 機 延 誤 所 生 之 必 要 膳 食 住 宿 等 相 關 費 用 總 限 額 維 持 每 次 延 誤 行 程 實 支 實 付 合 計 最 高 新 臺 幣 10,000 元 班 機 延 誤 費 用 總 申 請 次 數 ( 含 持 卡 人 及 為 配 偶 未 滿 25 歲 且 未 婚 子 女 各 別 申 請 次 數 ) 次 數 上 限 調 整 說 明 : 2016/1/1~2016/12/31 期 間 每 位 持 卡 人 國 內 地 區 ( 含 離 島 及 本 島 ) 總 申 請 次 數 ( 合 併 持 卡 人 所 有 花 旗 信 用 卡 ) 上 限 為 3 次 ; 國 外 地 區 則 無 申 請 次 數 限 制 自 2016/1/1 起 每 一 年 度 ( 每 年 1/1 至 次 年 12/31) 每 位 持 卡 人 國 內 地 區 ( 含 離 島 及 本 島 ) 班 機 延 誤 費 用 總 申 請 次 數 ( 合 併 持 卡 人 所 有 花 旗 信 用 卡 ) 上 限 為 3 次 ; 國 外 地 區 則 無 申 請 次 數 限 制 班 機 延 誤 以 持 卡 人 原 定 班 機 出 發 時 間 為 基 準 點 ( 非 簽 帳 日 ),2016 年 每 人 國 內 地 區 ( 含 離 島 及 本 島 ) 班 機 延 誤 以 發 生 基 準 點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零 時 ( 臺 灣 時 間 ) 後 開 始 統 計 至 民 國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 為 止 申 請 期 限 : 自 班 機 延 誤 之 日 起 60 日 內 必 備 文 件 :1.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購 買 機 票 之 簽 帳 單 及 旅 行 社 之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2. 機 票 登 機 證 行 李 牌 及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延 誤 證 明 3. 詳 列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付 食 宿 等 費 用 之 簽 帳 單, 明 列 消 費 明 細 之 收 據 及 發 票 * 若 是 持 卡 人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為 配 偶 及 未 滿 25 歲 且 未 婚 之 子 女 簽 付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參 加 旅 行 團 時, 旅 遊 團 費 總 額 之 80% 以 上,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每 人 每 次 為 新 臺 幣 10,000 元, 持 卡 人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合 計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臺 幣 20,000 元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0 元 行 李 延 誤 保 障 / 最 高 新 台 幣 30,000 元 行 李 遺 失 保 障 ( 此 保 險 是 保 障 行 李 延 誤 或 遺 失 而 造 成 的 不 便, 非 行 李 本 身 ) 持 卡 人 旅 行 時, 在 抵 達 目 的 地 機 場 逾 6 小 時 ( 不 含 6 小 時 ) 後 仍 未 接 到 登 記 通 關 之 隨 行 行 李, 可 在 必 要 時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購 購 買 緊 急 日 用 必 需 品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10,000 元 為 限 若 行 李 延 誤 超 過 24 小 時 以 上 ( 不 含 24 小 時 ), 即 視 為 行 李 遺 失, 持 卡 人 可 在 抵 達 目 的 地 後 的 5 日 內 ( 即 120 小 時 ) 且 於 領 回 行 李 前 另 行 購 買 緊 急 日 用 品 ( 定 義 見 備 註 ), 實 支 實 付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30,000 元 為 限 持 卡 人 搭 乘 前 往 台 灣 地 區 之 班 機, 僅 提 供 行 李 延 誤 保 障, 抵 達 台 灣 機 場 後 超 過 24 小 時 之 費 用 不 在 保 障 範 圍 申 請 期 限 : 自 班 機 延 誤 之 日 起 60 日 內 理 賠 限 制 : 若 已 依 行 李 延 誤 保 障 給 付 保 險 金 者, 則 發 生 行 李 遺 失 時, 僅 就 扣 除 已 給 付 之 行 李 延 誤 保 險 金 之 餘 額 賠 付 之, 但 仍 以 行 李 遺 失 保 險 金 額 為 限 必 備 文 件 :1.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購 買 機 票 之 簽 帳 單 及 旅 行 社 之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2. 機 票 登 機 證 行 李 牌 及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延 誤 證 明 3. 詳 列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付 食 宿 等 費 用 之 簽 帳 單, 明 列 消 費 明 細 之 收 據 及 發 票 1-43 1-44
* 若 是 持 卡 人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為 配 偶 及 未 滿 25 歲 且 未 婚 之 子 女 簽 付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參 加 旅 行 團 時, 旅 遊 團 費 總 額 之 80% 以 上, 則 行 李 延 誤 保 障 持 卡 人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實 支 實 付 之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合 計 為 新 臺 幣 20,000 元, 行 李 遺 失 保 障 持 卡 人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實 支 實 付 之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合 計 為 新 臺 幣 60,000 元 * 行 李 通 知 送 達 您 指 定 地 點 後 ( 第 三 人 簽 收 亦 同 ) 再 行 購 買 之 物 品 不 在 理 賠 範 圍 * 尚 未 發 現 行 李 遺 失 或 延 誤 之 前 所 購 買 之 物 品 不 在 理 賠 範 圍 內 * 務 必 保 留 行 李 簽 收 單 或 請 航 空 公 司 運 送 公 司 出 具 送 達 時 間 證 明 新 台 幣 3,600 萬 元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持 卡 人 旅 行 時, 無 論 持 卡 人 是 否 享 有 任 何 其 他 保 險, 皆 可 受 到 此 項 保 險 之 保 障 保 障 期 間 為 搭 乘 或 上 下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期 間, 如 係 搭 乘 商 用 客 機 ( 包 括 加 班 機 ) 尚 包 括 : 1. 於 飛 機 原 訂 起 飛 或 實 際 起 飛 前 5 小 時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機 場 期 間 2. 於 機 場 內 3. 於 飛 機 抵 達 機 場 後 5 小 時 內,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離 開 機 場 期 間 申 請 期 限 : 意 外 發 生 當 天 起 10 日 內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必 備 文 件 :1.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2. 以 花 旗 私 人 財 富 管 理 專 屬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付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之 簽 帳 單 3.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票 證 4. 意 外 事 故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若 是 持 卡 人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為 配 偶 及 未 滿 25 歲 且 未 婚 之 子 女 簽 付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參 加 旅 行 團 時, 旅 遊 總 團 費 的 80% 以 上, 亦 享 有 相 同 的 保 障 但 依 據 保 險 法 第 107 條 之 規 定, 對 於 未 滿 15 歲 之 未 成 年 被 保 險 人, 不 得 提 供 死 亡 給 付 保 障 ; 對 於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之 被 保 險 人, 除 喪 葬 費 用 之 給 付 外, 其 餘 死 亡 給 付 部 分 無 效 ; 前 述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遺 產 稅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之 半 數 * 詳 細 殘 障 等 級 賠 償 金 額 保 障 範 圍 除 外 不 保 事 項 等, 請 參 照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之 信 用 卡 綜 合 保 險 條 款 * 包 機 係 指 限 於 特 定 或 可 得 特 定 之 團 體 或 個 人 搭 乘, 行 駛 於 固 定 航 ( 路 ) 線 班 ( 航 ) 次 以 外 之 商 用 客 機 如 壽 險 公 司 招 待 業 務 員 於 海 外 舉 辦 特 會 之 包 機 私 人 飛 機 等, 但 由 旅 行 社 向 航 空 公 司 承 租 之 包 機, 用 以 招 攬 不 特 定 團 員 報 名 參 加, 並 經 當 地 政 府 登 記 許 可 行 駛 於 固 定 航 ( 路 ) 線 班 ( 航 ) 次 之 定 期 包 機 兩 岸 直 航 包 機 以 及 固 定 航 ( 路 ) 線 班 ( 航 ) 次 之 加 班 機 則 得 享 保 障 申 請 方 式 : 請 透 過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申 請 理 賠 : 請 於 台 灣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8:00 撥 打 (02)2570-1881 其 他 時 間 請 於 撥 打 0800-036-599 按 2 進 入 國 泰 產 險 客 服 系 統, 再 按 9 由 專 人 服 務 傳 真 電 話 :(02)2577-4243 申 請 書 郵 寄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10595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86 號 13 樓 信 用 卡 理 賠 中 心 注 意 事 項 : 1. 上 述 保 險 服 務 ( 含 旅 行 不 便 險 ) 係 由 花 旗 銀 行 以 全 體 持 卡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身 故 保 險 金 喪 葬 費 用 及 移 靈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一 律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殘 廢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持 卡 人, 恕 不 受 理 另 行 指 定 或 變 更 ; 另 無 法 針 對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親 屬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之 投 保 證 明 ( 例 如 申 根 地 區 要 求 之 旅 遊 投 保 證 明 等 ) 以 上 說 明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保 險 內 容 以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之 信 用 卡 綜 合 保 險 條 款 為 準 或 可 上 花 旗 網 站 查 詢 2. 賠 償 帳 款 可 能 產 生 的 匯 差 及 手 續 費 由 理 賠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3. 日 用 必 需 品 定 義 如 下..1. 內 睡 衣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衣 著 鞋 襪 2. 盥 洗 用 具 及 生 理 用 品 4. 詳 細 必 備 文 件 均 需 依 保 險 條 款 為 準, 歡 迎 洽 詢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海 外 全 程 旅 行 平 安 險 及 全 程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付 全 額 已 確 認 班 次 之 來 回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於 參 加 旅 行 團 時,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付 旅 遊 總 團 費 之 80% 以 上, 即 可 於 使 用 該 票 證 來 回 期 間 且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享 有 全 程 旅 行 平 安 及 全 程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海 外 全 程 旅 行 平 安 險 當 持 卡 人 旅 行 時,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付 全 額 已 確 認 來 回 班 次 之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全 部 票 款, 則 在 使 用 該 票 證 之 旅 行 來 回 期 間 內, 因 遭 遇 外 來 突 發 之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其 身 體 遭 受 傷 害 而 致 殘 障 或 死 亡 時, 持 卡 人 可 獲 最 高 新 台 幣 1, 000 萬 元 之 賠 償 金 額 如 同 一 事 故 已 依 前 述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契 約 賠 付 時, 此 全 程 旅 行 平 安 險 將 不 適 用 之 最 高 新 台 幣 30 萬 元 全 程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當 持 卡 人 旅 行 時,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付 全 額 已 確 認 來 回 班 次 之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全 部 票 款, 則 在 使 用 該 票 證 之 旅 行 來 回 期 間 內, 因 遭 遇 外 來 突 發 之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且 自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一 年 以 內, 經 登 記 合 格 的 醫 院 及 診 所 治 療 者, 則 就 其 醫 師 認 定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社 會 保 險 給 付 部 份 之 實 支 實 付 醫 療 保 險 金, 持 卡 人 可 獲 最 高 新 台 幣 30 萬 元 之 賠 償 金 額 申 請 期 限 : 意 外 發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內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必 備 文 件 :1.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2.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簽 付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之 簽 帳 單 及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之 票 證 3.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證 明 文 件 4.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5. 醫 療 費 用 明 細 或 醫 療 證 明 文 件 或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6. 受 益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7.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死 亡 證 明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若 是 持 卡 人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為 配 偶 及 未 滿 25 歲 且 未 婚 之 子 女 簽 付 全 額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費 用, 或 參 加 旅 行 團 時, 旅 遊 總 團 費 的 80% 以 上 或 旅 程 中 全 部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票 款, 亦 享 有 相 同 的 保 障 但 依 財 政 部 台 財 保 字 第 0900750690 號 函 規 定,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以 下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之 人, 除 喪 葬 費 用 之 給 付 外, 其 餘 死 亡 給 付 部 份 無 效 前 項 喪 葬 費 用 之 保 險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台 幣 200 萬 元 * 詳 細 殘 障 等 級 賠 償 金 額 保 障 範 圍 除 外 不 保 事 項 等, 請 參 照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之 信 用 卡 綜 合 保 險 條 款 申 請 方 式 : 請 透 過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申 請 理 賠 : 請 於 台 灣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8:00 撥 打 (02)2570-1881 其 他 時 間 請 於 撥 打 0800-036-599 按 2 進 入 國 泰 產 險 客 服 系 統, 再 按 9 由 專 人 服 務 傳 真 電 話 : (02)2577-4243 申 請 書 郵 寄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10595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86 號 13 樓 信 用 卡 理 賠 中 心 注 意 事 項 : 1. 上 述 保 險 服 務 含 ( 旅 行 不 便 險 ) 係 由 花 旗 銀 行 以 全 體 持 卡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身 故 保 險 金 喪 葬 費 用 及 移 靈 費 用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一 律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殘 廢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持 卡 人, 恕 不 受 理 另 行 指 定 或 變 更 ; 另 無 法 針 對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親 屬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之 投 保 證 明 ( 例 如 申 根 地 區 要 求 之 旅 遊 投 保 證 明 等 ) 以 上 說 明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保 險 內 容 以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之 信 用 卡 綜 合 保 險 條 款 為 準 或 可 上 花 旗 網 站 查 詢 2. 賠 償 帳 款 可 能 產 生 的 匯 差 及 手 續 費 由 理 賠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3. 日 用 必 需 品 定 義 如 下..1. 內 睡 衣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衣 著 鞋 襪 2. 盥 洗 用 具 及 生 理 用 品 4. 詳 細 必 備 文 件 均 需 依 保 險 條 款 為 準, 歡 迎 洽 詢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提 醒 您, 以 上 旅 遊 保 障 就 下 列 事 項 所 致 之 事 故 或 損 失, 保 險 公 司 不 負 責 理 賠 責 任 : 1. 戰 爭 類 似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敵 人 侵 略 外 敵 行 為 叛 亂 內 亂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武 裝 變 亂 所 致 者 2. 因 核 子 分 裂 或 輻 射 作 用 所 致 者 3. 被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沒 收 扣 留 徵 收 或 銷 毀 者 4.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或 犯 罪 行 為 所 致 者 5. 罷 工 暴 動 民 眾 騷 擾 6. 對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任 何 恐 怖 主 義 之 行 為 或 與 其 有 關 之 行 動, 不 論 其 是 否 有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同 時 或 先 後 介 入 所 致 者 7. 對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為 抑 制 防 止 鎮 壓 恐 怖 主 義 者 之 行 為 或 與 其 有 關 之 行 動 所 致 者 前 項 所 稱 恐 怖 主 義 者 之 行 為 係 指 任 何 個 人 或 團 體, 不 論 單 獨 或 與 任 何 組 織 團 體 或 政 府 機 構 共 謀, 運 用 武 力 暴 力 恐 嚇 威 脅 或 破 壞 等 行 為 以 遂 其 政 治 宗 教 信 仰 意 識 型 態 或 其 他 類 似 意 圖 之 目 的, 包 括 企 圖 推 翻 脅 迫 或 影 響 任 何 政 府, 或 致 使 民 眾 或 特 定 群 眾 處 於 恐 懼 狀 態 1-45 1-46
24 小 時 汽 車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1. 接 電 啟 動 服 務 2. 代 送 燃 料 油 服 務 ( 油 資 依 發 票 向 會 員 收 費 ) 3. 代 送 冷 卻 水 服 務 4. 更 換 備 胎 服 務 ( 車 主 需 自 備 備 胎 及 換 胎 工 具, 若 車 胎 因 改 裝 或 螺 絲 過 緊 無 法 以 人 工 拆 卸 者, 概 以 拖 吊 至 原 廠 或 輪 胎 行 由 會 員 自 行 處 理 ) 5. 汽 車 發 生 故 障 或 車 禍 致 無 法 行 駛 時, 自 故 障 地 點 平 面 拖 吊 或 必 要 性 全 載 至 會 員 指 定 之 服 務 廠, 可 享 自 故 障 地 點 算 起 50 公 里 內 免 費 拖 吊 服 務 6. 未 經 全 鋒 客 服 中 心 受 理 服 務 之 任 何 費 用 不 予 支 付 7. 免 費 道 路 救 援 限 自 故 障 地 點 平 面 拖 吊 或 全 載 至 會 員 指 定 之 服 務 廠, 若 車 輛 須 由 一 服 務 廠 拖 吊 至 另 一 服 務 場 者 視 為 車 輛 運 送 服 務, 持 卡 人 須 以 自 費 方 式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價 格 請 洽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公 司 免 費 諮 詢 項 目 1. 監 理 裁 決 事 項 諮 詢 2. 飯 店 加 油 站 醫 院 查 詢 3. 國 內 航 空 班 機 與 鐵 公 路 時 刻 表 查 詢 4. 事 故 協 助 報 案 拍 照 理 賠 諮 詢 5. 事 故 發 生 代 為 傳 喚 救 護 車 6. 交 通 工 具 代 為 安 排 服 務 7. 代 為 連 絡 家 屬 服 務 8. 代 為 知 會 所 屬 車 險 專 責 單 位 會 員 自 費 項 目 1. 免 費 里 程 數 外, 每 公 里 向 車 輛 駕 駛 人 收 費 新 台 幣 50 元 2. 同 一 天 同 一 事 件, 會 員 已 享 有 免 費 服 務 者, 不 得 再 請 求 第 二 次 免 費 服 務 3.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費 門 票 收 費 停 車 場 均 由 會 員 自 付 如 全 鋒 救 援 派 車 抵 達 車 輛 故 障 現 場, 卻 因 故 不 能 立 即 處 理, 而 需 等 候 執 行 作 業 超 過 30 分 鐘 以 上, 酌 收 待 時 費 每 小 時 新 台 幣 300 元 ( 未 滿 1小 時 以 1 小 時 計 ) 4. 動 用 吊 桿 或 四 輪 離 地 等 非 平 面 拖 吊 之 特 殊 作 業, 採 後 列 花 旗 會 員 優 惠 價 格 方 式, 但 費 用 須 經 會 員 同 意 後, 始 進 行 救 援 程 序 ( 適 用 期 限 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 花 旗 鑽 石 卡 ( 正 附 卡 ) 持 卡 人, 於 完 成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登 錄 者, 即 可 免 費 享 有 於 活 動 期 間 內 不 限 次 數 之 會 員 汽 車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自 故 障 地 點 起 算 享 50 公 里 內 免 費 拖 吊 服 務 * 需 於 3 個 工 作 天 前 登 錄, 若 換 卡 號 車 號 需 要 重 新 登 錄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組 織 : 免 費 專 線 服 務 0800-000-663 地 址 : 台 北 市 106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70 號 15 樓 請 於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致 電 全 鋒 免 費 服 務 專 線 完 成 登 錄 作 業 ; 當 需 救 援 服 務 時, 請 致 電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24 小 時 免 付 費 服 務 專 線 0800-000663 申 報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以 享 有 此 鑽 石 卡 專 屬 權 益 5. 會 員 若 未 經 全 鋒 救 援 報 修 系 統, 而 指 派 他 人 服 務 時, 不 得 以 他 人 之 收 據 或 發 票 向 全 鋒 救 援 請 款, 但 若 為 高 速 公 路 上 之 故 障 或 事 故, 則 依 頁 面 1-33 之 高 速 公 路 救 援 應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登 錄 作 業 說 明 1. 每 一 張 花 旗 信 用 卡 以 登 錄 一 部 車 為 限 2. 持 卡 人 需 於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致 電 全 鋒 免 費 服 務 專 線 完 成 登 錄 作 業 ; 當 需 救 援 服 務 時, 請 致 電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24 小 時 免 付 費 服 務 專 線 0800-000-663 申 報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以 享 有 此 鑽 石 卡 專 屬 權 益 3. 確 認 取 得 登 錄 編 號 後 之 第 4 日 始 得 生 效 成 為 會 員 ; 惟 經 確 認 為 非 有 效 卡, 持 卡 人 將 不 得 享 有 此 登 錄 權 益 4. 會 員 若 欲 變 更 車 號, 請 致 電 0800-000-663 變 更, 自 變 更 申 請 日 起 第 4 日 生 效, 且 會 籍 效 期 不 變, 但 已 取 消 車 籍 之 車 輛, 不 得 再 重 新 申 請 登 錄 高 速 公 路 救 援 應 注 意 事 項 依 高 速 公 路 局 現 行 規 定 作 業 : 1. 高 速 公 路 局 規 定 嚴 禁 於 高 速 公 路 上 實 施 急 修 服 務 2. 高 速 公 路 拖 吊 基 本 起 吊 費 十 公 里 內 1,500 元, 超 過 公 里 數 每 公 里 加 收 50 元 3. 特 殊 狀 況 須 加 價 處 理 共 分 二 類 :( 下 列 是 由 全 鋒 依 高 速 公 路 局 公 佈 之 收 費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提 醒 您, 此 收 費 標 準 將 依 高 速 公 路 局 公 佈 之 收 費 標 準 而 隨 時 變 動, 建 議 您 在 使 用 此 服 務 前 先 向 全 鋒 查 詢 ) A. 第 一 類 : 收 費 1,800 元 :1. 車 輛 翻 覆 ( 四 輪 朝 上 )2. 衝 至 下 邊 坡 3. 撞 入 大 車 底 盤 4. 掉 入 山 谷 下 B. 第 二 類 : 收 費 900 元 :1. 衝 至 上 邊 坡 2. 後 輪 破 損 3. 四 輪 傳 動 車 4. 後 輪 傳 動 車 5. 陷 入 水 溝 6. 底 盤 卡 於 凸 起 障 礙 物 7. 機 件 脫 落 或 車 輪 咬 死 致 無 法 直 接 執 行 拖 救 作 業 4. 為 避 免 發 生 敲 詐 收 費, 可 請 交 警 或 高 公 局 交 控 中 心 協 助 通 知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車 前 往 處 理, 並 言 明 車 輛 須 拖 回 自 己 指 定 的 服 務 廠, 以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5. 會 員 車 輛 於 高 速 公 路 上 發 生 故 障 或 事 故, 為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應 立 即 向 全 鋒 客 服 中 心 0800-000-663 報 備 請 求 服 務, 由 客 服 人 員 告 知 應 注 意 事 項, 其 後 因 情 形 急 迫 或 有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可 委 請 其 他 合 法 業 者 ( 合 法 之 拖 吊 車 係 指 : 拖 吊 車 駕 駛 門 邊 印 有 五 個 阿 拉 伯 數 字 或 前 擋 風 玻 璃 貼 有 高 速 公 路 梅 花 標 誌 拖 吊 服 務 證 ) 拖 吊, 惟 仍 需 先 行 向 全 峰 客 服 中 心 申 告, 並 於 一 週 內 憑 (1) 高 速 公 路 拖 救 契 約 三 聯 單 (2) 三 聯 式 發 票 有 全 鋒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抬 頭 及 統 一 編 號..22899886 之 扣 抵 聯 及 收 執 聯 (3) 持 卡 人 之 身 份 證 或 駕 照 影 本 (4) 行 照 影 本 (5) 車 輛 進 場 證 明 ( 視 個 案 狀 況 予 以 提 供 ) 向 全 鋒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免 費 權 益 內 之 費 用, 依 高 公 局 規 定 金 額 退 費 予 持 卡 人 6. 如 委 請 非 全 鋒 之 合 法 拖 吊 車 輛, 有 違 約 收 費 出 言 恐 嚇 破 壞 欺 騙 索 取 其 他 費 用 等 不 法 行 為 時, 可 檢 具 相 關 事 實, 並 註 明 拖 吊 車 編 號 車 號 公 司 名 稱 時 間 地 點 等 直 接 向 高 速 公 路 局 直 轄 工 程 處 申 訴 7. 未 經 全 鋒 客 服 中 心 受 理 服 務 之 任 何 費 用 不 予 支 付 注 意 事 項 : 1. 每 一 卡 號 登 錄 持 卡 人 本 人 名 下 一 輛 車 號 登 錄 車 輛 為 領 有 小 型 車 牌 照 之 自 用 小 客 車 廂 型 車 及 3.5 噸 ( 空 車 ) 以 下 小 貨 車 為 限, 但 競 技 車 營 業 車 軍 事 用 車 農 業 用 車 工 程 車 租 賃 車 改 裝 車 ( 指 底 盤 保 險 桿 側 裙 排 氣 管 等 車 輛 零 配 件, 距 離 地 面 高 度 低 於 15 公 分 者 ) 及 3.5 噸 以 上 車 輛 不 在 免 費 服 務 範 圍 內 一 般 自 小 客 車 ( 不 含 客 貨 車 及 小 貨 車 ) 車 長 超 過 5,200mm 或 車 寬 超 過 2,100mm 或 車 重 超 過 2,500kg, 已 逾 一 般 拖 吊 車 服 務 範 圍, 需 議 價 處 理 持 卡 人 於 登 錄 車 籍 資 料 後, 變 更 改 以 其 他 車 籍 資 料 登 錄 者, 不 得 再 以 變 更 前 之 車 輛 享 受 本 約 服 務 2. 若 未 事 先 登 錄, 恕 不 接 受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現 場 登 錄 惟 持 卡 人 仍 可 以 自 費 方 式 使 用 花 旗 信 用 卡 簽 付 相 關 費 用, 享 花 旗 會 員 優 惠 價 格, 花 旗 會 員 優 惠 價 格 請 洽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公 司 3. 本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採 年 登 錄 制, 一 年 到 期 後, 請 致 電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公 司 重 新 登 錄 會 員 資 格 以 確 保 權 益 4. 以 上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僅 限 台 灣 本 島 5. 其 他 詳 細 服 務 內 容 及 使 用 限 制 請 上 本 行 網 站 www.citibank.com.tw 查 詢 * 本 項 優 惠 權 益 或 服 務 係 由 廠 商 直 接 提 供 予 持 卡 人, 所 有 服 務 內 容 均 由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公 司 提 供,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各 項 優 惠 訊 息, 與 廠 商 間 並 無 合 夥 代 理 經 銷 或 提 供 保 證 之 關 係, 並 非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出 售 人, 如 持 卡 人 與 廠 商 就 提 供 之 權 益 或 服 務 有 爭 議 時, 均 由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與 本 行 無 涉, 惟 本 行 將 盡 力 協 助 持 卡 人 協 調 處 理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組 織 地 址 : 台 北 市 106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70 號 15 樓 電 話 :(02)8772-1133 請 填 妥 後 附 登 錄 表 格 傳 真 至 或 郵 寄 至 全 鋒 救 援 完 成 登 錄 作 業 ; 當 需 救 援 服 務 時, 請 致 電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24 小 時 免 付 費 服 務 專 線 0800-000-663 申 報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以 享 有 此 專 屬 權 益 1-47 1-48
全 球 購 物 保 障 ( 適 用 期 間 至 2016/12/31 止 ) 購 物 保 障 計 劃 凡 是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支 付 全 額 價 款 所 購 買 的 物 品 ( 不 保 項 目 除 外 ), 無 論 在 國 內 或 全 球 各 地, 自 購 物 日 起 45 天 內 且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因 意 外 毀 損 意 外 遺 失 或 失 竊 強 盜 搶 劫 等 原 因 所 致 之 損 失, 可 依 保 單 條 款 規 定 獲 得 適 當 賠 償 申 請 期 限 : 自 損 失 發 生 日 起 30 日 內 必 備 文 件 : 應 依 保 單 條 款 中 規 定 之 文 件 向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文 件 以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提 供 之 購 物 保 障 賠 償 申 請 函 條 款 為 準, 歡 迎 洽 詢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服 務 專 線 :0800-036-599 按 2 進 入 國 泰 產 險 客 服 系 統, 再 按 9 由 專 人 服 務 賠 償 金 額 : 以 花 旗 鑽 石 卡 支 付 之 價 款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金 額 為 限, 但 如 僅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部 份 價 款, 則 依 比 例 計 算 後 扣 除 自 負 額 賠 付 之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每 一 項 目 給 付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175,000 元, 每 一 次 事 件 理 賠 總 額 1,050,000 元 為 上 限 自 負 額 1. 失 竊 及 意 外 遺 失 自 負 額 : 為 損 失 金 額 之 10%, 但 自 負 額 最 低 為 新 台 幣 1,000 元 賠 償 方 式 : 保 險 公 司 可 於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得 選 擇 以 現 金 重 置 或 修 復 方 式 賠 付 損 失 2. 強 盜 搶 劫 及 其 它 意 外 損 毀 自 負 額 : 新 台 幣 1,000 元 賠 償 方 式 : 保 險 公 司 於 扣 除 自 負 額 後, 得 選 擇 以 現 金 重 置 或 修 復 方 式 賠 付 損 失 申 請 方 式 : 請 透 過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 股 ) 公 司 申 請 理 賠 : 請 於 台 灣 時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8:00 撥 打 (02)2570-1881 其 他 時 間 請 於 撥 打 0800-036-599 按 2 進 入 國 泰 產 險 客 服 系 統, 再 按 9 由 專 人 服 務 傳 真 電 話 : (02)2577-4243 申 請 書 郵 寄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10595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86 號 13 樓 信 用 卡 理 賠 中 心 全 球 購 物 保 障 不 包 含 事 項 前 項 所 承 保 之 購 買 物 品 以 動 產 為 限, 但 不 包 含 下 列 物 品 : 1. 消 耗 品 及 易 腐 壞 物 品 ( 譬 如 : 香 水 乳 液 等 保 養 品 及 化 妝 品 煙 酒 類 物 品 水 果 肉 品 及 一 般 食 品 ) 2. 機 動 車 輛 摩 托 車 水 上 航 行 器 飛 機 或 其 馬 達 設 備 及 零 件 ( 包 含 專 供 於 其 上 使 用 之 通 訊 設 備 ) 3. 為 商 業 用 途 或 企 業 營 運 而 購 置 之 物 品 ( 譬 如 : 購 入 為 公 司 行 號 使 用 之 商 品 公 司 之 營 業 生 財 器 具 等 ) 4. 金 塊 稀 有 或 貴 重 錢 幣, 及 未 加 工 成 飾 品 之 寶 石 ( 譬 如 : 古 董 錢 幣 藝 術 品 礦 石 等 ) 5. 現 金 鈔 票 支 票 旅 行 支 票 匯 票 郵 政 匯 票 郵 票 有 價 證 券 票 證 或 任 何 種 類 之 票 券 6. 信 用 卡 金 融 卡 或 其 他 作 為 簽 帳 或 提 款 之 塑 膠 卡 片 7. 植 物 或 動 物 ( 花 卉 盆 栽 貓 狗 等 寵 物 ) 8. 享 有 保 固 契 約 或 擔 保 責 任 之 物 品 全 球 購 物 保 障 不 保 事 項 1. 不 明 原 因 之 失 蹤 或 無 法 解 釋 之 滅 失 2. 將 所 購 買 物 品 留 置 於 公 共 場 所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計 乘 車 或 出 租 車 輛 內 3. 將 所 購 買 物 品 置 存 於 無 人 看 管 之 車 輛 內 但 若 車 門 車 窗 均 關 閉 上 鎖 而 留 有 竊 賊 破 壞 進 入 之 痕 跡 者 ( 若 無 破 壞 痕 跡 者 但 警 方 能 確 立 竊 盜 屬 實 ), 不 在 此 限 4. 機 械 電 子 電 路 之 故 障 或 喪 失 功 能 ( 此 為 產 品 本 身 之 功 能 喪 失 ) 5. 加 工 或 處 理 過 程 中 所 致 之 毀 損 ( 此 為 加 工 者 之 責 任 ) 6. 使 用 不 當 或 過 度 使 用 濫 用 ( 此 為 人 為 破 壞 ) 7. 所 購 買 物 品 之 自 然 耗 損 變 質 污 染 縮 小 漏 損 蟲 咬 蟲 害 蝕 腐 蝕 或 固 有 瑕 疵 8. 因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行 為 所 致 之 遲 延 沒 收 或 毀 損 9. 被 保 險 人 其 代 理 人 同 居 家 屬 或 受 託 看 管 所 買 動 產 之 人 之 故 意 或 詐 欺 行 為 10. 交 運 或 運 送 途 中 發 生 之 毀 損 滅 失, 但 被 保 險 人 隨 身 攜 帶 運 送 者, 不 在 此 限 11. 所 購 買 物 品 之 產 品 瑕 疵 設 計 缺 陷 材 料 或 施 工 錯 誤 潛 在 缺 陷 或 不 當 使 用 說 明 ( 此 為 產 品 瑕 疵 ) 12.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故, 如 地 震 颱 風 及 洪 水 等 13. 所 購 買 物 品 之 價 值 減 損 或 不 能 使 用 之 損 失, 或 任 何 間 接 損 失 注 意 事 項 : 1. 須 該 物 品 非 本 保 險 所 不 承 保 的 物 品, 且 非 除 外 條 款 之 原 因 所 致 之 毀 損 2. 遇 有 意 外 遺 失, 竊 取, 強 盜, 暴 力 竊 盜, 搶 劫 之 損 失 時, 務 必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36 小 時 內 請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3. 已 購 有 保 險 或 享 有 保 固 或 擔 保 之 物 品, 不 在 本 全 球 購 物 保 障 計 劃 之 保 障 範 圍 4. 花 旗 銀 行 並 非 商 品 或 勞 務 的 提 供 人, 僅 係 對 花 旗 會 員 提 供 上 述 免 費 附 加 服 務, 如 對 產 品 有 任 何 爭 議, 花 旗 銀 行 不 負 法 律 責 任 5. 上 述 保 險 事 項, 係 由 花 旗 銀 行 以 全 體 會 員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實 際 保 險 內 容 以 保 險 公 司 之 信 用 卡 綜 合 保 險 條 款 為 準 6. 賠 償 帳 款 可 能 產 生 之 匯 差 及 手 續 費 由 理 賠 申 請 人 負 擔 7. 花 旗 銀 行 得 視 狀 況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提 供 保 障 1-49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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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若 已 於 週 一 預 訂 週 四 電 影 票 2 張 且 使 用 了 花 旗 平 日 優 惠 購 票, 就 不 能 再 於 任 一 日 ( 含 週 四 當 日 ) 使 用 花 旗 平 日 優 惠 票 價 購 買 週 四 當 日 場 次 : 一 般 影 片 : 週 一 至 週 四 購 買 全 票 享 6 折 優 惠, 每 卡 每 日 限 購 一 次 最 多 2 張 ; 週 五 至 週 日 與 國 定 假 日 / 連 續 假 日 購 買 全 票 享 85 折 優 惠, 每 卡 每 日 限 購 一 次 最 多 4 張 3D 電 影 及 IMAX 電 影 : 週 一 至 週 四 購 買 全 票 享 8 折 優 惠, 每 卡 每 日 限 購 一 次 最 多 4 張 ; 週 五 至 週 日 與 國 定 假 日 / 連 續 假 日 購 買 全 票 享 85 折 優 惠, 每 卡 每 日 限 購 一 次 最 多 4 張 假 日 定 義 請 見 威 秀 影 城 公 告 5. 超 過 規 定 之 次 數 使 用 本 優 惠 者, 威 秀 影 城 有 權 請 求 持 卡 人 補 足 原 票 價 與 優 惠 票 價 間 之 差 額 6. 票 價 以 全 臺 威 秀 影 城 現 場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且 本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早 場 優 惠 票 價 或 其 他 優 待 票 價 ( 如 學 生 軍 警 敬 老 孩 童 票 等 ), 亦 不 得 與 威 秀 影 城 其 他 優 惠 票 券 與 活 動 合 併 使 用 7. 本 優 惠 購 票 場 次 以 威 秀 有 開 放 之 營 業 日 場 次 為 準, 威 秀 影 城 的 營 業 日 是 以 當 日 06:00am~ 隔 日 06:00am 表 示, 舉 例 來 說 : 週 日 當 天 購 買 週 一 凌 晨 零 點 至 凌 晨 四 點 之 場 次, 票 價 係 依 照 週 日 票 價 計 算 ; 週 四 當 天 購 買 週 五 凌 晨 零 點 至 凌 晨 四 點 之 場 次, 票 價 係 依 照 週 四 票 價 計 算 注 意 事 項 1. 本 購 票 優 惠 每 卡 每 日 限 用 一 次, 且 限 擇 一 回 饋, 不 得 與 其 他 優 惠 票 券 或 優 惠 活 動 合 併 使 用 : 一 般 影 片 : 週 一 至 週 四 購 買 全 票 享 6 折 優 惠, 每 卡 每 日 限 購 一 次 最 多 2 張 ; 週 五 至 週 日 與 國 定 假 日 / 連 續 假 日 購 買 全 票 享 85 折 優 惠, 每 卡 每 日 限 購 一 次 最 多 4 張 3D 電 影 及 IMAX 電 影 : 週 一 至 週 四 購 買 全 票 享 8 折 優 惠, 每 卡 每 日 限 購 一 次 最 多 4 張 ; 週 五 至 週 日 與 國 定 假 日 / 連 續 假 日 購 買 全 票 享 85 折 優 惠, 每 卡 每 日 限 購 一 次 最 多 4 張 假 日 定 義 請 見 威 秀 影 城 公 告 2. 超 過 規 定 之 次 數 使 用 本 優 惠 者, 威 秀 影 城 有 權 請 求 持 卡 人 補 足 原 票 價 與 優 惠 票 價 間 之 差 額 3. 票 價 以 全 臺 威 秀 影 城 現 場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且 本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早 場 優 惠 票 價 或 其 他 優 待 票 價 ( 如 學 生 軍 警 敬 老 孩 童 票 等 ), 亦 不 得 與 威 秀 影 城 其 他 優 惠 票 券 與 活 動 合 併 使 用 4. 本 優 惠 購 票 場 次 以 威 秀 有 開 放 之 營 業 日 場 次 為 準, 威 秀 影 城 的 營 業 日 是 以 當 日 06:00am~ 隔 日 06:00am 表 示, 舉 例 來 說 : 週 日 當 天 購 買 週 一 凌 晨 零 點 至 凌 晨 四 點 之 場 次, 票 價 係 依 照 週 日 票 價 計 算 ; 週 四 當 天 購 買 週 五 凌 晨 零 點 至 凌 晨 四 點 之 場 次, 票 價 係 依 照 週 四 票 價 計 算 5. 購 票 後 如 須 退 換 票, 持 卡 人 需 親 自 於 電 影 開 演 前 20 分 鐘 憑 原 電 影 票 ( 如 以 行 動 市 集 APP 購 票 者, 則 須 憑 行 動 市 集 APP 之 QR Code 電 子 票 券 ) 原 購 票 之 花 旗 鑽 石 卡 及 發 票 /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至 所 訂 購 之 影 城 辦 理 ; 電 影 票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亦 無 法 辦 理 退 換 票 6. 透 過 花 旗 行 動 生 活 家 連 至 行 動 市 集 APP 並 於 威 秀 影 城 線 上 刷 花 旗 鑽 石 卡 付 款 完 成 交 易, 相 關 規 定 茲 列 述 如 下 : 每 訂 購 一 張 電 影 票, 威 秀 影 城 將 收 取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20 元 退 換 票 者, 恕 不 退 還 手 續 費 電 影 票 將 以 QR Code 電 子 票 券 形 式 存 於 行 動 市 集 APP 進 場 觀 影 時 應 出 示 行 動 市 集 APP 之 QR Code 電 子 票 券 威 秀 影 城 人 員 於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您 配 合 操 作 手 機 進 行 相 關 查 驗 作 業 取 得 電 子 票 券 後, 僅 限 用 原 購 買 手 機 開 啟 電 子 票 券 票 券 無 法 移 轉 至 其 他 手 機, 或 複 製 傳 輸 與 他 人 使 用 如 因 手 機 遺 失 故 障 或 電 池 耗 盡 等 因 素, 致 無 法 出 示 電 子 票 券, 恕 無 法 補 發 電 影 票, 須 另 行 購 票, 始 得 進 場 觀 影 線 上 購 票 後 若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觀 影, 請 於 電 影 開 演 前 20 分 鐘 親 至 原 預 定 觀 影 影 城 櫃 檯 持 原 購 票 信 用 卡 以 及 QR Code 電 子 票 券 辦 理 退 換 票 ; 如 交 易 時 領 取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需 攜 帶 原 發 票 與 原 購 票 信 用 卡 以 及 QR Code 電 子 票 券 辦 理 退 票 若 無 法 於 電 影 開 演 前 20 分 鐘 辦 理 退 換 票 者, 恕 無 法 辦 理 退 換 票 或 退 還 款 項 退 換 票 需 憑 原 購 票 信 用 卡 以 及 QR Code 電 子 票 券 至 原 預 定 影 城 櫃 檯 辦 理, 如 手 機 遺 失 故 障 或 電 池 耗 盡 等 因 素, 致 手 機 無 法 使 用 行 動 市 集 APP 顯 示 QR Code 電 子 票 券 時, 將 視 同 未 攜 帶 有 效 QR Code 電 子 票 券 處 理 為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敬 請 妥 善 保 管 電 子 票 券, 並 於 退 換 票 前 確 認 手 機 電 力 是 否 充 足 使 用 本 方 式 購 票 不 得 集 ishow 卡 以 及 HAPPY GO 點 數 7. 現 場 或 線 上 購 票 成 功 後 若 辦 理 退 換 票, 原 享 有 之 套 餐 優 惠 或 票 價 優 惠 不 再 適 用, 且 須 依 威 秀 影 城 規 定 辦 理 8. 對 於 意 圖 營 利 而 使 用 本 優 惠 代 購 或 轉 售 電 影 票, 或 有 其 他 不 當 使 用 本 優 惠 之 行 為 者, 威 秀 影 城 有 權 拒 絕 持 卡 人 使 用 本 優 惠 9. 本 優 惠 適 用 全 臺 威 秀 影 城, 但 不 適 用 於 GOLD CLASS 及 4DX 影 廳 10. 花 旗 銀 行 僅 提 供 各 項 優 惠 訊 息, 花 旗 銀 行 並 非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出 售 人 或 提 供 人 所 有 廣 告 內 容 及 圖 片 均 由 各 參 與 廠 商 提 供, 且 各 優 惠 商 品 及 服 務 均 由 參 與 商 家 直 接 提 供 予 持 卡 人, 若 持 卡 人 對 服 務 內 容 或 商 品 有 任 何 爭 議, 請 逕 自 與 各 廠 商 處 理 1-53 1-54
2. 基 本 認 識 認 識 您 的 卡 片 掌 握 一 切, 請 從 關 心 您 的 卡 片 開 始 這 是 您 的 花 旗 鑽 石 卡, 無 論 您 身 在 何 處, 都 可 享 有 和 全 球 四 千 一 百 萬 花 旗 會 員 相 同 的 禮 遇 與 尊 重 1. 特 約 商 店 標 誌 無 論 國 內 外, 只 要 貼 有 此 標 誌 的 特 約 商 店, 均 可 使 用 花 旗 信 用 卡 2. 威 士 卡 VISA 卡 世 界 流 通 / 認 可 之 標 誌 3. 萬 事 達 卡 MasterCard 世 界 流 通 / 認 可 之 標 誌 4. 卡 號 卡 片 正 面 的 十 六 個 壓 凸 或 無 凸 數 字, 就 是 您 的 信 用 卡 卡 號 5. 有 效 期 限 ( 西 元 月 / 年 ) 這 是 此 張 信 用 卡 發 卡 的 截 止 年 月 份 2 1 3 花 旗 鑽 石 卡 正 面 4 6 5 6. 您 的 英 文 大 名 您 的 英 文 大 名 除 了 身 份 之 辨 識 外, 尚 有 助 於 必 要 時 之 作 業 處 理, 花 旗 建 議 您 所 使 用 之 英 文 姓 名 與 您 的 護 照 相 同 7. 卡 片 黑 色 磁 條 內 錄 重 要 資 料, 供 信 用 查 詢 用 請 妥 善 放 置 並 遠 離 具 磁 性 及 高 溫 高 熱 之 物 品 ( 如 : 電 磁 爐 微 波 爐 冰 箱 唱 片 行 超 市 類 之 消 磁 板 等 ) 另 如 有 多 張 信 用 卡 或 提 款 卡, 應 儘 量 避 免 重 疊 放 置, 以 減 少 折 損 或 消 磁 而 失 去 功 能 8. 背 面 簽 名 處 為 安 全 起 見, 收 到 卡 片 後 請 立 刻 以 原 子 筆 簽 上 您 的 大 名 所 簽 字 樣, 請 與 申 請 書 及 相 片 卡 正 面 簽 名 形 式 相 同, 並 請 勿 撕 除 此 欄 位 之 簽 名 紙 9.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24 小 時 專 人 為 您 服 務, 歡 迎 致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洽 詢 信 用 卡 相 關 事 宜 客 戶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行 對 於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之 電 話 談 話 內 容 均 將 為 錄 音 及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之 用, 並 得 於 本 行 認 為 必 要 時 合 法 播 放 該 錄 音 ( 國 外 若 遇 到 無 法 刷 卡 或 卡 片 遺 失 時, 請 利 用 全 球 直 撥 免 付 費 電 話, 詳 見 花 旗 官 網 首 頁 下 方 的 客 服 中 心 ) 10. 若 您 的 卡 片 不 慎 毀 損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無 法 使 用, 請 立 即 撥 (02)2576-8099 或 0800-213-000 將 有 專 人 為 您 處 理, 免 費 換 發 新 卡 事 宜 7 8 花 旗 鑽 石 卡 背 面 * 請 妥 善 保 管 您 信 用 卡 上 各 項 資 料, 以 避 免 他 人 盜 刷 冒 用 並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9 11. 即 日 起, 收 到 新 卡 的 會 員, 請 上 網 開 卡 www.citibank.com.tw 或 請 撥 花 旗 銀 行 2 4 小 時 開 卡 專 線 (02)2576-2299 提 醒 您 需 先 完 成 開 卡 手 續 後, 才 可 刷 卡 消 費 12. 持 卡 人 同 意 本 行 之 交 易 帳 款 收 付 業 務 電 腦 處 理 業 務 或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之 附 隨 業 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帳 款 催 收 ), 於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適 當 之 第 三 人 或 各 信 用 卡 組 織 之 會 員 機 構 合 作 辦 理 13. 正 附 卡 帳 單 合 併 列 印, 並 寄 至 正 卡 人 帳 單 地 址 14. 茲 因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規 定, 正 卡 持 卡 人 不 得 代 附 卡 持 卡 人 為 各 項 申 請, 為 此, 凡 有 關 附 卡 人 權 益 事 項 請 務 必 由 附 卡 人 親 自 向 本 行 申 請 15. 持 卡 人 於 使 用 信 用 卡 前 務 必 仔 細 閱 讀 花 旗 信 用 卡 約 定 條 款 及 本 權 益 手 冊, 若 經 持 卡 人 使 用 信 用 卡, 即 視 同 持 卡 人 同 意 遵 守 條 款 及 會 員 權 益 手 冊 內 容 16. 本 會 員 權 益 如 有 變 更, 除 法 令 規 定 外,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會 員 逕 上 花 旗 網 站 查 詢 最 新 權 益 內 容 2-1 2-2
簽 帳 注 意 事 項 簽 帳 前 : 1. 姓 名 卡 號 是 否 正 確 印 於 簽 單 上 2. 金 額 是 否 正 確 ( 日 期 無 誤 ) 3. 請 留 意 簽 單 之 小 費 欄 位, 如 無 給 予 之 金 額 時, 請 記 得 刪 除 或 劃 線 4. 如 在 國 外 刷 卡, 請 務 必 注 意 所 簽 幣 值 是 否 正 確 5. 住 宿 五 星 級 飯 店 時, 如 遇 櫃 檯 人 員 請 您 先 行 刷 卡 以 留 下 空 白 簽 單 於 櫃 檯, 請 不 必 擔 心, 只 要 您 在 最 後 結 帳 時 注 意 以 上 之 要 項 即 可 安 心 簽 名 6. 持 卡 人 於 國 內 原 須 以 簽 名 方 式 結 帳 之 交 易, 倘 消 費 金 額 於 新 臺 幣 3,000 元 以 下 者, 部 份 之 美 食 街 電 影 院 大 賣 場 或 加 油 站 等 特 約 商 店 得 以 免 簽 名 方 式 結 帳 簽 帳 後 : 1. 請 您 保 留 簽 帳 單 副 本, 直 至 您 核 對 信 用 卡 帳 單 正 確 無 誤 後, 方 可 撕 毀 作 廢 2. 結 帳 後, 請 確 認 服 務 人 員 交 回 正 確 之 簽 單 副 本 與 信 用 卡 3. 如 果 簽 帳 單 因 故 需 重 填 或 欲 取 消 交 易 時, 請 務 必 確 認 該 份 簽 帳 單 ( 一 式 三 聯 ) 已 全 部 撕 毀 作 廢, 或 者 每 聯 都 逐 一 更 正, 才 不 致 引 起 日 後 帳 單 金 額 不 符 的 糾 紛 或 者 可 向 商 店 索 取 銷 貨 退 款 單, 做 為 您 日 後 對 帳 之 根 據 信 用 卡 電 話 密 碼 與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的 使 用 說 明 信 用 卡 電 話 密 碼 ( 用 於 操 作 電 話 服 務 功 能 ) 1. 透 過 電 話 查 詢 您 信 用 卡 的 帳 戶 相 關 事 項 2. 透 過 電 話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 用 於 預 借 現 金 及 操 作 提 款 機 服 務 ) 1. 登 入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www.citibank.com.tw) 後, 可 使 用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服 務, 聰 明 理 財 更 方 便 2. 操 作 提 款 機 預 借 現 金 簽 帳 的 步 驟 一 旦 您 在 商 店 消 費 後, 欲 以 花 旗 信 用 卡 簽 帳 時, 請 參 考 下 列 的 步 驟 : 1. 將 信 用 卡 交 予 服 務 人 員 刷 卡 時, 請 儘 量 避 免 讓 信 用 卡 離 開 您 的 視 線 太 久 ( 圖 a) 電 子 簽 帳 單 刷 卡 機 2. 特 約 商 店 會 為 您 刷 卡, 並 在 簽 帳 單 上 寫 下 您 的 消 費 金 額, 或 直 接 列 印 出 金 額 ( 電 子 簽 帳 單 刷 卡 機 見 圖 a / 電 子 簽 帳 單 見 圖 b) ( 圖 b) 電 子 簽 帳 單 3. 拿 到 簽 帳 單 時, 請 查 對 新 臺 幣 總 金 額 (Total N.T.$) 處 之 數 字 是 否 正 確, 小 費 欄 部 份 (TIPS) 如 無 給 予 之 金 額 時, 記 得 刪 除 或 劃 線 後, 於 總 金 額 處 再 填 寫 上 正 確 之 金 額 ( 見 圖 b) 怎 樣 保 存 您 的 私 人 密 碼 : 當 您 牢 記 您 的 私 人 密 碼 後, 應 即 毀 滅 印 有 私 人 密 碼 的 文 件 不 應 讓 任 何 人 使 用 您 的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絕 對 不 可 在 卡 上 或 任 何 經 常 放 在 卡 附 近 的 物 件 上, 註 記 私 人 密 碼 不 應 直 接 寫 上 或 記 下 私 人 密 碼 而 不 加 以 掩 藏 避 免 使 用 容 易 被 人 猜 度 之 數 字 組 合, 如 您 的 住 宅 電 話 號 碼 身 份 證 號 碼 或 出 生 日 期 等 4. 當 一 切 查 證 無 誤 後, 請 在 持 卡 人 簽 名 處 簽 名 ( X 處 ), 簽 名 樣 式 須 與 信 用 卡 背 面 簽 署 的 一 致 5. 簽 帳 後, 請 取 回 簽 帳 單 持 卡 人 存 根 聯 及 您 的 信 用 卡 6. 當 您 的 卡 片 受 損 無 法 順 利 刷 卡 時, 可 請 特 約 商 店 人 員 以 電 話 向 其 簽 約 銀 行 詢 問 授 權 號 碼, 並 請 您 即 刻 與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聯 絡 換 發 新 卡 2-3 2-4
無 凸 字 信 用 卡 使 用 限 制 持 卡 人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信 用 卡 僅 為 支 付 工 具, 信 用 卡 機 構 對 買 賣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瑕 疵 或 履 行 並 不 負 保 證 責 任, 持 卡 人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應 先 審 慎 評 估 例 如, 在 購 買 各 行 業 商 品 ( 服 務 ) 禮 券 時, 應 注 意 該 禮 券 已 依 各 行 業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規 定,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二 刷 卡 時, 請 特 別 注 意 帳 單 或 商 品 / 服 務 合 約 上 所 列 之 交 易 金 額 與 日 期 付 款 方 式 ( 載 明 信 用 卡 卡 號 ) 個 人 資 料 及 購 買 之 商 品 / 服 務 內 容 是 否 完 整 無 誤, 若 購 買 非 銀 貨 兩 訖 ( 預 付 型 ) 商 品 / 服 務 時, 更 應 注 意 商 品 / 服 務 提 供 有 效 期 間 及 條 件 是 否 明 確 記 載, 務 必 於 交 易 時 確 認 商 品 / 服 務 或 合 約 內 容 完 整 無 誤 後, 才 刷 卡 簽 帳 若 為 非 銀 貨 兩 訖 ( 預 付 型 ) 產 品, 帳 單 或 商 品 / 服 務 合 約 之 原 本 ( 或 正 本 ) 及 相 關 文 件 ( 例 如 購 貨 證 明 收 據 使 用 紀 錄 收 據 及 表 單 會 員 卡 或 晶 片 卡 上 課 證 等 ) 應 於 刷 卡 完 成 時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並 保 存 至 商 品 / 服 務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或 收 到 貨 品 確 認 無 誤 三 保 存 每 一 筆 消 費 簽 單, 等 到 月 結 帳 單 寄 到 時, 逐 筆 核 對, 如 對 交 易 明 細 暨 帳 款 通 知 書 所 載 事 項 有 疑 義, 包 括 無 此 筆 交 易 重 覆 請 款 交 易 金 額 有 誤 已 以 其 他 方 式 付 款 等, 應 立 即 向 特 約 商 店 或 發 卡 機 構 詢 問 並 請 求 處 理 四 當 購 買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有 未 獲 提 供 ( 含 預 借 現 金 未 吐 鈔 ) 之 情 形 時, 應 先 向 特 約 商 店 或 辦 理 預 借 現 金 機 構 尋 求 解 決, 如 無 法 解 決 時, 應 依 照 發 卡 機 構 之 約 定 條 款 之 規 定, 檢 附 第 二 條 所 列 示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主 張 爭 議 帳 款 ; 如 持 卡 人 與 商 店 雙 方 已 取 得 協 議, 發 卡 機 構 將 不 會 接 續 處 理 持 卡 人 之 爭 議 帳 款 本 行 ( 或 本 公 司 ) 受 理 爭 議 帳 款 之 客 服 電 話 :(02)2576-8000 五 請 持 卡 人 購 買 非 銀 貨 兩 訖 ( 預 付 型 ) 之 商 品 / 服 務 時, 應 注 意 其 提 供 商 品 / 服 務 期 限 及 主 張 爭 議 款 扣 款 期 限,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六 茲 就 發 卡 機 構 處 理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主 張 爭 議 帳 款 之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處 理 爭 議 帳 款 程 序 ) 需 要 持 卡 人 配 合 之 重 要 事 項,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所 謂 商 品 或 服 務 未 獲 提 供 係 指 預 訂 商 品 未 獲 特 約 商 店 移 轉 商 品 或 其 數 量 不 符 或 於 自 動 化 設 備 上 預 借 現 金 而 未 取 得 金 錢 或 數 量 不 符, 持 卡 人 應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爭 議 帳 款 扣 款 期 限 截 止 前 十 五 個 工 作 日 向 發 卡 機 構 提 出 並 主 張 扣 款 持 卡 人 對 於 同 一 筆 交 易 僅 能 向 發 卡 機 構 申 請 一 次 爭 議 帳 款, 有 關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就 商 品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發 卡 機 構 向 收 單 機 構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之 期 限 Visa 當 服 務 或 商 品 未 提 供 時, 需 於 交 易 清 算 日 或 服 務 約 定 提 供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 含 例 假 日 ) 內, 且 追 溯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交 易 清 算 持 卡 人 持 卡 片 表 面 無 凸 字 卡 號 之 信 用 卡, 如 特 約 商 店 以 人 工 手 動 壓 印 卡 面 日 之 540 日 曆 日 凸 字 方 式 進 行 刷 卡 交 易 時, 上 述 卡 片 因 無 法 拓 印 出 卡 號, 將 無 法 進 行 交 易 參 考 案 例 : 服 務 未 提 供 舉 例 說 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 以 Visa 卡 購 買 某 俱 樂 部 案 例 一 於 飛 機 上 購 買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之 免 稅 商 品 型 錄 中 的 商 品, 因 部 分 會 員 資 格, 但 俱 樂 部 在 99 年 2 月 10 日 停 業, 而 持 卡 人 之 會 員 資 飛 機 上 刷 卡 機 無 法 與 發 卡 銀 行 即 時 取 得 授 權, 故 僅 能 以 拓 印 格 仍 為 有 效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9 年 2 月 10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且 卡 號 於 三 聯 式 刷 卡 單 之 方 式 交 易, 此 時 因 無 凸 字 之 卡 片 無 法 不 超 過 自 該 交 易 清 算 日 起 算 之 540 日 曆 日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拓 印 出 卡 號, 無 法 完 成 交 易 商 品 未 收 到 舉 例 說 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 以 Visa 卡 購 買 傢 俱, 並 案 例 二 於 國 外 的 某 間 精 品 小 店 購 物, 該 商 店 沒 有 提 供 一 般 刷 卡 機, 僅 約 定 於 99 年 3 月 15 日 將 傢 俱 送 至 持 卡 人 指 定 地 點 交 貨, 但 3 月 提 供 拓 印 卡 號 於 三 聯 式 刷 卡 單 之 方 式 交 易, 此 時 因 無 凸 字 之 15 日 當 天 商 店 卻 表 示 無 法 交 貨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9 年 3 月 15 卡 片 則 無 法 拓 印 出 卡 號, 無 法 完 成 交 易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且 不 超 過 自 該 交 易 清 算 日 起 算 之 540 日 曆 案 例 三 於 服 飾 店 購 物, 無 凸 字 信 用 卡 可 能 因 磁 條 毀 損 無 法 讀 取 或 刷 卡 日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機 故 障, 故 僅 能 以 拓 印 卡 號 於 三 聯 式 刷 卡 單 之 方 式 交 易, 此 時 MasterCard 1. 當 商 品 未 收 到 時, 需 於 交 易 清 算 日 或 商 品 約 定 送 達 日 起 120 日 因 無 凸 字 之 卡 片 無 法 拓 印 出 卡 號, 無 法 完 成 交 易 曆 日 內 舉 例 說 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 以 MasterCard 卡 購 買 傢 俱, 並 約 定 於 99 年 3 月 15 日 將 傢 俱 送 至 持 卡 人 指 定 地 點 交 貨, 但 3 月 15 日 當 天 商 店 表 示 無 法 交 貨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9 年 3 月 15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2. 服 務 未 獲 提 供 (1) 一 次 性 提 供 服 務 : 需 於 交 易 清 算 日 或 服 務 約 定 提 供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舉 例 說 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 以 MasterCard 卡 支 付 98 年 3 月 15 日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費 用, 但 3 月 15 日 當 天 商 店 表 示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8 年 3 月 15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2) 服 務 中 斷 ( 非 屬 一 次 性 提 供 服 務 ): 需 於 交 易 清 算 日 或 特 約 商 店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但 追 溯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交 易 清 算 日 之 540 日 曆 日 舉 例 說 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 以 MasterCard 卡 購 買 某 俱 樂 部 會 員 資 格, 但 俱 樂 部 在 99 年 2 月 10 日 停 業, 而 持 卡 人 之 會 員 資 格 仍 為 有 效 時, 發 卡 機 構 應 於 99 年 2 月 10 日 起 120 日 曆 日 內, 且 不 超 過 自 該 交 易 清 算 日 起 算 之 540 日 曆 日 提 出 扣 款 請 求 註 一 : 交 易 清 算 日 係 指 收 單 機 構 將 該 筆 交 易 交 付 於 清 算 組 織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的 日 期, 每 筆 交 易 清 算 日 持 卡 人 可 逕 洽 發 卡 機 構 註 二 : 請 注 意 處 理 爭 議 帳 款 程 序 應 以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之 詳 細 規 則 為 準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對 處 理 爭 議 帳 款 程 序 有 制 定 或 變 更 規 則 解 釋 及 仲 裁 會 員 機 構 爭 議 之 最 終 權 限, 所 以 持 卡 人 主 張 爭 議 帳 款, 不 表 示 一 定 可 以 退 款 或 對 於 分 期 付 款 未 付 部 分 無 須 再 繳 款 ( 二 ) 如 果 持 卡 人 刷 卡 購 買 商 品 / 服 務 的 提 供 期 間 超 過 前 述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之 規 定, 則 於 該 期 間 過 後, 發 生 特 約 商 店 無 法 繼 續 提 供 商 品 / 服 務 的 情 形 時, 因 為 持 卡 人 已 無 法 透 過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作 業 規 定 處 理 此 類 爭 議, 所 以 持 卡 人 購 買 該 類 商 品 / 服 務 前, 宜 審 慎 評 估 將 來 無 法 獲 得 商 品 / 服 務 之 風 險 ( 三 ) 倘 持 卡 人 對 於 爭 議 帳 款 要 求 發 卡 機 構 向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提 出 仲 裁 者, 持 卡 人 需 向 發 卡 機 構 承 諾 支 付 仲 裁 程 序 可 能 產 生 之 相 關 處 理 費 用 惟 仲 裁 結 果 有 利 於 持 卡 人, 持 卡 人 無 需 負 擔 全 部 或 部 份 仲 裁 處 理 費 本 行 ( 或 本 公 司 ) 收 取 仲 裁 處 理 費 為 美 金 500 元 或 服 務 未 獲 提 供 之 爭 議 帳 款 扣 款 期 限 如 下 : 2-5 2-6
2-7 帳 單 介 紹 您 的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帳 單 是 以 每 個 月 固 定 之 結 帳 日 以 電 腦 為 您 詳 列 簽 帳 明 細 您 可 以 隨 時 登 入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www.citibank.com.tw 查 詢 信 用 卡 明 細 帳 戶 餘 額 繳 款 日 期 等 資 訊 如 遇 問 題 帳 款 請 即 時 與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連 絡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帳 單 上 列 印 著 您 的 重 要 卡 片 訊 息, 請 務 必 妥 善 保 管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帳 單 1 VISA 卡 號 :4311-xxxx-xxx-3101 繳 款 截 止 日 7 2016/12/13 本 期 應 付 總 帳 款 本 期 帳 款 方 期 利 率 5 2,000 xx 期 -xx.xx 利 率 %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分 期 利 率 6 xx 期 -xx.xx 利 率 % 1,000 總 信 用 額 度 一 般 信 用 額 度 ** 國 內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 國 內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 國 內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1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已 使 用 金 額 *2 180,000 2 180,000 3 180,000 12 180,000 13 0 14 0 15 *1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可 供 您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歡 迎 致 電 (02)2576-8000 *2 不 含 本 期 預 借 現 金 入 帳 金 額 花 期 禮 享 家 紅 利 積 點 11 上 期 結 餘 22,800 - 本 期 使 用 0 + 本 期 增 加 67 + 特 別 積 點 0 + 調 整 積 點 0 = 本 期 結 餘 22,867 紅 利 積 點 持 卡 期 間 終 身 有 效! 可 兌 換 商 品 / 服 務 及 折 抵 現 金, 折 抵 兌 換 請 上 本 行 官 網 如 轉 換 為 現 金 回 饋 卡, 原 禮 享 家 積 點 有 效 期 限 將 為 兩 年, 逾 期 失 效 交 易 明 細 8 9 10 簽 帳 日 入 帳 日 說 明 消 費 地 區 金 額 上 期 應 付 帳 款 11/26 11/30 謝 謝 您! 台 銀 繳 款 已 入 帳 小 計 12/06 12/10 品 田 餐 飲 這 是 您 的 主 卡 (4311-xxxx-xxxx-3101) 新 增 消 費 4 帳 單 結 帳 日 2016/12/10 本 期 應 付 帳 款 總 計 * 您 本 期 計 入 循 環 信 用 本 金 之 帳 款 為 0 元 本 期 新 增 帳 款 如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時, 適 用 13.74% 循 環 信 用 利 率 * 本 行 當 年 度 已 向 您 收 取 之 累 計 利 息 為 0 元, 費 用 為 0 元 * 當 您 依 契 約 得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時, 如 循 環 信 用 利 率 不 變, 且 無 新 增 消 費 或 其 他 費 用, 每 月 僅 依 約 繳 交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繳 清 全 部 帳 款 所 需 時 間 為 X 期 ( 按 每 月 為 一 期, 不 含 本 期 ), 應 繳 納 總 金 額 為 XX,XXX 元 便 利 商 店 使 用 ( 繳 交 上 限 為 2 萬 元 ) 於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請 記 得 索 取 繳 費 證 明 單 並 核 對 金 額 繳 交 應 付 總 帳 款 ( 請 自 行 勾 選 任 一 繳 款 方 式 ) 501231C03( 條 碼 一 ) 0105B5000000420( 條 碼 三 ) 繳 交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0214409798494345( 條 碼 二 ) 0105B5000000420 第 一 戶 名 : 花 旗 ( 台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年 月 日 科 目 : 活 存 聯 台 灣 銀 行 ( 代 收 別 :400212)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款 :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21 及 信 用 卡 卡 號 行 代 理 ( 收 訖 戳 記 ) * 限 台 銀 存 簿 / 網 銀 客 戶 繳 付 網 路 繳 費 : 準 備 好 您 的 他 行 活 存 帳 戶 進 入 轉 帳 繳 費 中 心 收 款 專 戶 農 業 金 庫 暨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www.citibank.com.tw/pay, 即 可 輕 鬆 繳 款! 行 代 金 額 大 寫 17 新 台 幣 :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理 收 款 傳 認 證 欄 票 *02144097984345* ( 代 收 編 號 ) 農 漁 繳 款 專 用......... 主 管 會 計 覆 核 記 帳 製 票 16 需 印 付 繳 款 聯 時, 請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以 A4 紙 橫 式 列 印 便 第 二 聯 本 聯 由 繳 款 人 收 執 利 戶 名 商 花 旗 ( 台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店 繳 佰 拾 萬 仟 佰 十 元 款 者, 限 繳 代 收 編 號 交 本 期 0214-7882-9993-6890 應 付 姓 名 田 裕 榮 總 金 本 期 應 付 總 帳 款 額 或 最 2,000 低 應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繳 金 1,000 額 金 額 欄 請 自 行 填 寫 CHECK_1038/070/000003/000006/2305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帳 單 說 明 ( 如 圖 所 示 ) 1. 您 的 信 用 卡 部 分 號 碼 2. 您 的 信 用 卡 總 信 用 額 度 ( 即 花 旗 信 用 卡 一 般 信 用 額 度 與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額 度 之 總 和 ) 3. 您 的 信 用 卡 一 般 信 用 額 度 如 您 有 申 請 共 享 信 用 額 度, 此 額 度 為 您 所 有 共 享 信 用 額 度 之 信 用 卡 共 享 之 一 般 刷 卡 消 費 暨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4. 您 的 信 用 卡 結 帳 日 ( 即 本 期 帳 單 列 印 之 日 期 ) 信 用 額 度 共 享 之 所 有 信 用 卡 的 結 帳 日 均 為 同 一 天, 但 會 各 自 有 其 帳 單, 如 您 是 申 請 實 體 帳 單, 則 我 們 會 放 在 同 一 信 封 內 寄 送 予 您, 如 為 電 子 帳 單, 則 同 天 但 分 別 寄 送 電 子 月 結 單 予 您 5. 您 本 月 的 應 付 總 額 請 依 各 自 帳 單 金 額 繳 款, 勿 加 總 全 部 應 付 金 額 而 於 其 中 一 張 繳 交 之 6. 欲 選 擇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時, 當 期 帳 單 之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額 度 共 享 信 用 卡 下, 除 了 各 卡 就 其 超 過 共 享 額 度 使 用 的 帳 款, 應 於 當 期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繳 付 全 部 超 額 的 帳 款, 共 同 超 過 共 享 額 度 使 用 帳 款 的 部 分 將 計 入 當 期 消 費 最 高 的 信 用 卡 應 繳 金 額 中, 並 且 需 於 當 期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繳 付 全 部 超 額 的 帳 款 7. 您 的 繳 款 截 止 日 期 8. 您 簽 帳 消 費 的 日 期 9. 花 旗 銀 行 付 款 給 特 約 商 店 的 日 期 ( 即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之 起 算 日 及 國 外 消 費 款 項 折 換 匯 率 為 新 臺 幣 之 日 期 ) 10. 您 的 消 費 種 類 及 特 約 商 店 名 稱 1 1. 您 的 花 旗 禮 享 家 紅 利 積 點 12. 您 的 信 用 卡 國 內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額 度 自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起, 新 核 發 之 信 用 卡 於 國 內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其 信 用 額 度 之 一 成, 國 外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或 既 有 信 用 卡 已 核 給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不 在 此 限 13. 您 的 信 用 卡 國 外 一 般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額 度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係 本 行 綜 合 評 估 持 卡 人 之 消 費 往 來 行 內 外 信 用 狀 況 與 繳 款 情 後 所 核 給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上 限, 持 卡 人 實 際 可 辦 理 預 借 現 金 之 金 額 仍 將 依 持 卡 人 之 消 費 預 借 現 金 或 繳 款 情 形 有 所 調 整, 持 卡 人 可 致 電 本 行 電 話 理 財 中 心 查 詢 實 際 可 辦 理 之 金 額, 並 得 隨 時 通 知 本 行 開 啟 或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預 借 現 金 功 能 本 行 可 依 持 卡 人 之 消 費 往 來 行 內 外 信 用 狀 況 與 繳 款 情 形 經 綜 合 評 估 後, 核 給 及 調 整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額 度 及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14. 您 的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信 用 額 度 ( 此 欄 訊 息 僅 適 用 於 有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之 客 戶, 未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之 客 戶 此 欄 標 示 為 0) 15. 您 的 特 定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已 使 用 金 額 ( 此 欄 訊 息 僅 適 用 於 有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之 客 戶, 未 申 請 彈 性 分 期 金 之 客 戶 此 欄 標 示 為 0) 16. 您 的 繳 款 二 聯 單 ( 請 勿 塗 改 ) 17. 請 持 卡 人 填 寫 欲 付 款 之 金 額 ( 請 勿 低 於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 繳 款 注 意 事 項 1. 循 環 信 用 : 利 用 循 環 信 用, 您 可 以 靈 活 繳 付 應 繳 款 項, 不 必 全 部 一 次 付 清, 但 每 月 至 少 需 繳 付 帳 單 上 所 列 印 之 當 期 須 繳 的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若 持 卡 人 未 按 時 依 約 繳 款 記 錄, 本 行 得 委 外 催 收 或 依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登 錄 於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可 能 影 響 持 卡 人 未 來 申 辦 其 他 貸 款 信 用 卡 之 權 利 上 述 記 錄 揭 露 期 間, 請 上 聯 徵 中 心 網 站 www.jcic.org.tw 社 會 大 眾 專 區 之 資 料 揭 露 期 限 查 詢 2.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 請 於 繳 款 期 限 前, 繳 付 本 帳 單 所 列 之 本 期 須 繳 的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在 各 自 額 度 共 享 或 非 額 度 共 享 下 的 信 用 卡, 各 自 其 中 任 一 卡 有 連 續 兩 期 未 繳 付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則 各 自 額 度 共 享 或 非 額 度 共 享 下 的 信 用 卡 所 有 主 附 卡 皆 會 被 暫 停 使 用 請 務 必 保 持 良 好 的 繳 款 記 錄 3. 逾 期 滯 納 金, 即 違 約 金 : 若 您 未 於 每 月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付 清 當 期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或 延 誤 繳 款 期 限 者, 本 行 除 收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外, 每 逾 一 繳 款 截 止 日 應 按 月 繳 付 當 期 應 付 帳 款 扣 除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 調 帳 金 額 / 手 續 費 用 ( 含 逾 期 滯 納 金 )/ 已 付 金 額 後 之 未 繳 清 金 額, 以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逾 期 滯 納 金 ( 已 付 金 額 部 份 則 會 優 先 沖 銷 當 期 帳 款 中 之 費 用 利 息 前 期 剩 餘 未 付 款 項 新 增 當 期 帳 款 之 本 金 ) : 當 期 繳 款 延 滯 時, 逾 期 滯 納 金 新 臺 幣 三 百 元 ; 連 續 二 期 延 滯 繳 款 時, 第 二 期 逾 期 滯 納 金 新 臺 幣 四 百 元 ; 連 續 三 期 延 滯 繳 款 時, 第 三 期 之 逾 期 滯 納 金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 但 最 高 連 續 收 取 期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期 持 卡 人 按 月 繳 付 當 期 應 付 帳 款 扣 除 已 付 金 額 後 之 未 繳 清 金 額 不 足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無 需 繳 交 逾 期 滯 納 金 ( 持 卡 人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行 如 因 持 卡 人 遲 延 或 不 繳 付 應 付 款 項, 而 對 持 卡 人 以 訴 訟 非 訟 或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進 行 請 求 時, 本 行 得 依 據 法 律, 另 行 請 求 持 卡 人 應 負 擔 相 關 之 訴 訟 非 訟 或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等 之 費 用, 此 等 費 用 並 不 包 含 在 上 述 滯 納 金 範 圍 內 ) ( 上 述 所 列 金 額 係 以 新 臺 幣 為 計 算 單 位 ) 逾 期 滯 納 金 計 算 實 例 說 明 : 帳 單 日 期 為 4 月 5 日 繳 款 截 止 日 為 4 月 26 日 4 月 10 日 陳 小 姐 收 到 帳 單, 應 付 帳 款 為 28,950 元,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2,800 元 4 月 26 日 花 旗 銀 行 收 到 陳 小 姐 繳 款 1,650 元 ( 未 達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2,800 元 ), 須 繳 交 當 期 逾 期 滯 納 金 300 元 2-8
4. 國 外 帳 單 之 匯 率 計 算 您 在 國 外 消 費 後, 該 帳 款 將 依 VISA/MasterCard 國 際 組 織 所 列 之 結 匯 日 大 盤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臺 幣, 加 計 本 行 依 與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間 約 定 應 給 付 予 該 國 際 組 織 之 國 外 交 易 服 務 費 數 額 及 以 交 易 金 額 百 分 之 點 五 之 本 行 國 外 交 易 服 務 費 後 結 付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向 本 行 收 取 之 國 外 交 易 服 務 費 費 率 可 能 隨 時 變 更, 並 詳 載 於 信 用 卡 月 結 單 背 頁 帳 單 注 意 事 項 1. 保 留 每 筆 簽 帳 單 有 利 每 月 對 帳 您 當 月 的 消 費 帳 款 不 一 定 會 立 刻 出 現 在 次 月 的 帳 單 上, 須 視 特 約 商 店 何 時 請 款 而 定 另 外, 一 般 特 約 商 店 之 招 牌 名 稱 與 註 冊 登 記 之 名 稱 可 能 不 同, 因 此 請 保 留 您 的 簽 帳 單 以 便 日 後 逐 筆 對 帳 2.24 小 時 電 話 服 務 隨 時 更 新 通 訊 地 址 若 您 因 為 搬 家 或 換 工 作 而 更 改 通 訊 地 址 和 電 話, 請 儘 速 致 電 本 行, 以 免 因 為 收 不 到 帳 單 而 延 誤 付 款, 影 響 您 的 繳 款 紀 錄 3. 留 意 帳 單 收 到 之 日 期 您 通 常 會 於 每 月 大 約 固 定 之 日 期 收 到 帳 單, 且 繳 款 截 止 日 亦 係 一 固 定 日 期, 故 您 若 於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帳 單, 請 來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透 過 24 小 時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直 接 補 寄 您 的 帳 單 4. 補 寄 前 期 帳 單 您 可 隨 時 來 電 要 求 補 寄 您 的 前 期 帳 單 5. 附 卡 持 卡 人 如 未 成 年 且 未 婚 者,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父 母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調 閱 持 卡 人 帳 單 或 終 止 附 卡 之 信 用 卡 契 約, 若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父 母 為 主 卡 持 卡 人, 可 直 接 來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申 請, 該 筆 調 閱 帳 單 所 須 之 手 續 費 依 上 述 4. 規 定 辦 理, 並 將 列 示 於 信 用 卡 正 卡 持 卡 人 的 下 期 信 用 卡 帳 單 上, 由 該 持 卡 人 支 付 繳 款 方 式 1.ATM( 自 動 提 款 機 ) 轉 帳 繳 款 持 卡 人 可 利 用 其 各 家 銀 行 之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透 過 各 家 銀 行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 選 擇 轉 帳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21 及 即 信 用 卡 卡 號, 即 可 繳 付 信 用 卡 帳 款, 僅 需 負 擔 轉 帳 / 繳 費 手 續 費 ( 手 續 費 率 依 照 轉 出 銀 行 之 規 定 )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5:30, 只 需 一 個 工 作 天 即 可 入 帳, 遇 週 休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順 延 ) 跨 行 轉 帳 之 轉 帳 手 續 費, 將 於 下 個 月 回 饋 到 您 的 信 用 卡 帳 戶 中 ( 除 非 應 繳 金 額 逾 自 動 提 款 機 每 筆 /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而 分 次 轉 帳 之 必 要 者 外, 本 行 就 每 筆 帳 單 應 繳 帳 款 僅 回 饋 一 次 轉 帳 手 續 費 )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信 用 卡 帳 款 操 作 說 明 選 擇 有 與 金 資 中 心 連 線 的 自 動 提 款 機 有 疑 問 的 帳 款 1. 當 您 所 購 買 的 商 品 有 瑕 疵 決 定 退 貨, 務 必 取 得 商 店 所 開 立 之 退 款 證 明, 其 退 款 單 據 需 有 您 的 信 用 卡 號 日 期 金 額 且 簽 單 上 需 有 退 款 之 字 樣, 以 利 與 收 單 行 做 申 訴 2. 當 您 核 對 帳 單, 發 現 某 筆 交 易 金 額 有 誤 時, 務 必 提 供 交 易 的 存 根 留 底 聯 以 資 證 明 3. 交 易 產 生 時, 臨 時 決 定 付 現, 但 簽 帳 單 已 簽 名, 務 必 請 商 店 開 立 退 款 證 明 或 保 留 付 現 證 明 ( 如 : 發 票 上 現 金 之 字 樣 ) 4. 在 國 外 的 消 費, 若 此 筆 交 易 涉 及 退 稅 之 事 項, 務 必 保 留 退 稅 單 據, 當 此 筆 交 易 請 款 的 時 間 超 過 45 天 仍 未 收 到 退 稅 款 項, 請 與 本 行 連 絡 5. 當 您 使 用 信 用 卡 預 訂 旅 館, 事 後 若 不 克 前 往, 必 須 在 該 旅 館 規 定 之 期 限 前 通 知 該 旅 館, 並 且 向 該 旅 館 取 得 取 消 號 碼, 若 未 即 時 取 消, 該 旅 館 仍 會 向 您 收 取 一 日 的 住 宿 費 用 6. 當 您 使 用 信 用 卡 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預 借 現 金 時, 無 論 成 功 與 否, 務 必 取 得 收 據 以 確 認 收 據 上 的 記 錄 顯 示 成 功 與 否, 或 通 知 櫃 檯 人 員 調 查 此 筆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若 未 成 功, 請 取 得 交 易 差 異 證 明 書, 以 避 免 帳 款 產 生 爭 議 時, 可 供 證 明 7. 如 果 您 對 帳 款 有 任 何 疑 義, 並 認 為 有 必 要 調 閱 簽 帳 單 時, 本 行 將 於 該 期 帳 單 繳 款 日 前 提 供 您 調 閱 簽 單 之 服 務, 必 要 時, 並 需 您 簽 交 相 關 文 件 ( 如 授 權 書 ), 始 得 進 行 爭 議 帳 款 扣 款 程 序, 但 因 發 卡 銀 行 對 收 單 銀 行 提 出 申 訴 的 期 限 有 限 制, 若 超 過 期 限, 則 將 無 法 與 收 單 銀 行 申 訴, 屆 時 您 仍 須 負 擔 該 爭 議 款 項 8. 郵 購 產 品 如 欲 退 貨 時, 請 在 鑑 賞 時 間 之 內, 將 郵 購 產 品 以 包 裹 方 式 寄 回 郵 購 公 司, 並 保 留 包 裹 收 據 以 利 查 詢 9. 當 您 以 信 用 卡 做 網 路 交 易 時, 請 務 必 留 下 交 易 對 象 之 網 址 或 聯 絡 方 式, 以 利 您 在 終 止 服 務 或 交 易 時, 可 順 利 退 款 並 不 被 加 收 任 何 費 用 10. 若 您 利 用 信 用 卡 辦 理 自 動 扣 帳 繳 款, 當 該 信 用 卡 的 有 效 期 限 或 卡 號 等 資 料 有 所 變 更 時, 請 自 行 通 知 繳 款 單 位 信 用 卡 變 更 事 宜, 以 免 造 將 具 有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內 請 輸 入 您 個 人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請 選 擇 轉 帳 ( 或 繳 費 ) 功 能 鍵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 021 輸 入 您 欲 付 款 的 繳 款 帳 號 ( 即 信 用 卡 卡 號 ) 請 輸 入 欲 付 款 的 金 額 檢 查 金 額 如 正 確, 請 按 確 定 鍵 ( 如 不 正 確 請 按 更 正 或 取 消 鍵 ) 交 易 完 成 後 請 保 留 收 據, 以 便 查 核 * 訊 息 欄 若 出 現 代 碼, 表 示 交 易 失 敗, 可 洽 所 屬 的 金 融 卡 銀 行, 詢 問 操 作 相 關 事 項 成 您 的 自 動 扣 帳 繳 款 不 成 功 2-9 2-10
2. 網 路 ATM(WebATM) 轉 帳 繳 費 持 卡 人 可 以 利 用 各 家 銀 行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利 用 連 線 上 網 功 能 及 讀 卡 機 連 接 至 各 家 銀 行 網 路 ATM( 花 旗 ( 台 灣 ) 銀 行 網 路 ATM 網 址 :https://webatm.citibank.com.tw) 選 擇 轉 帳 /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21 及 信 用 卡 卡 號, 即 可 繳 付 信 用 卡 帳 款, 僅 須 負 擔 轉 帳 / 繳 費 手 續 費 ( 手 續 費 費 率 依 照 轉 出 銀 行 之 規 定 )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5:30, 只 需 一 個 工 作 天 即 可 入 帳, 遇 週 休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順 延 ) 網 路 ATM (WebATM) 轉 帳 繳 費 操 作 說 明 將 個 人 電 腦 連 上 網 路, 並 安 裝 連 結 讀 卡 機 ( 為 確 保 您 的 交 易 安 全, 請 避 免 於 與 他 人 共 用 之 電 腦, 或 於 公 用 電 腦, 如 網 路 咖 啡 店, 進 行 網 路 ATM 相 關 交 易 ) 連 上 任 一 家 有 提 供 網 路 ATM 系 統 之 銀 行 網 頁, 並 進 入 其 網 路 ATM 系 統 ( 為 確 保 您 的 交 易 安 全, 請 選 擇 注 重 安 全 值 得 信 賴 的 銀 行 網 路 ATM 系 統 - 如 花 旗 銀 行 網 路 ATM(https://webatm.citibank.com.tw) 請 將 具 有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讀 卡 機 內 請 輸 入 您 個 人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請 選 擇 轉 帳 ( 或 繳 費 ) 服 務 功 能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21 請 輸 入 轉 入 帳 號 : 即 您 的 信 用 卡 卡 號 請 輸 入 您 欲 繳 付 之 金 額 檢 查 轉 帳 ( 或 繳 費 ) 交 易 資 訊 是 否 正 確, 並 依 系 統 進 行 交 易 安 全 確 認 程 序 ( 如 輸 入 圖 形 驗 證 碼 ) 請 再 次 輸 入 您 個 人 之 金 融 卡 密 碼 交 易 完 成 * 若 交 易 結 果 出 現 錯 誤 訊 息, 可 洽 網 路 ATM 所 屬 銀 行, 詢 問 操 作 相 關 事 項 3. 網 路 繳 費 無 須 額 外 書 面 申 請 不 需 提 領 現 金, 不 需 晶 片 讀 卡 機, 只 要 至 花 旗 銀 行 網 站 (www.citibank.com.tw) 首 頁, 點 選 右 邊 轉 帳 繳 費 中 心 內 的 繳 信 用 卡 費 / 貸 款, 就 可 立 即 以 您 在 他 行 的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快 速 繳 交 您 的 花 旗 信 用 卡 卡 費, 非 假 日 晚 上 8:30 分 前 繳 費, 當 天 即 可 入 帳 4. 花 旗 行 動 生 活 家 App 繳 費 無 須 額 外 書 面 申 請, 於 手 機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搜 尋 行 動 生 活 家, 如 已 有 網 銀 帳 號 可 直 接 登 入 或 進 入 花 旗 行 動 生 活 家 APP 點 選 繳 費 中 心, 即 可 以 手 機 產 生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條 碼 或 使 用 您 的 他 行 同 名 活 存 帳 戶 繳 交 花 旗 信 用 卡 卡 費 5. 語 音 繳 款 無 須 額 外 書 面 申 請, 只 要 撥 打 至 (02)2576-8099 按 6, 就 可 立 即 以 您 在 他 行 的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快 速 繳 交 您 的 花 旗 信 用 卡 卡 費, 非 假 日 晚 上 8:30 分 前 繳 費, 當 天 即 可 入 帳 6. 便 利 商 店 代 繳 您 可 持 二 聯 單 於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至 可 代 收 之 便 利 商 店 全 省 各 門 市 :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Family Mart) 統 一 超 商 (7-ELEVEN) OK 便 利 店 繳 款 繳 款 上 限 為 2 萬 元, 您 可 選 擇 全 額 支 付 或 繳 交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您 的 帳 款 將 於 二 至 三 個 工 作 天 入 帳 持 卡 人 於 便 利 商 店 付 款 者, 無 需 負 擔 手 續 費 7. 電 話 轉 帳 繳 款 若 您 在 花 旗 銀 行 設 有 活 存 帳 戶 並 設 定 電 話 理 財 密 碼 即 可 致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透 過 電 話 語 音 系 統 轉 帳 繳 付 信 用 卡 帳 款 8. 自 動 轉 帳 繳 款 您 可 致 電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會 員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信 用 卡 轉 帳 付 款 授 權 書, 或 至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www.citibank.com.tw) 列 印 信 用 卡 轉 帳 付 款 授 權 書, 填 寫 後 直 接 郵 寄 回 本 行 於 自 動 轉 帳 生 效 後 ( 帳 單 上 顯 示 我 們 將 於 X 年 X 月 X 日 自 XX 銀 行 帳 號 XXXX 帳 戶 中 扣 除 以 支 付 本 期 帳 款, 謝 謝 您 字 樣 即 表 示 生 效 ), 您 的 當 月 帳 款 將 自 動 由 該 帳 戶 扣 除 提 醒 您, 倘 您 已 採 用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請 務 必 在 扣 款 日 前 一 個 工 作 天 查 看 是 否 帳 戶 內 有 足 夠 的 餘 額 支 付 帳 單, 以 免 次 日 扣 款 時 因 存 款 不 足 造 成 扣 款 不 成, 延 滯 繳 款 一 經 核 准, 帳 單 上 即 會 顯 示 您 的 自 動 轉 帳 帳 戶 訊 息, 並 請 您 於 付 款 到 期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將 您 自 動 轉 帳 帳 戶 內 應 繳 金 額 存 足, 以 免 影 響 您 的 權 益 ( 您 的 繳 款 將 於 扣 款 日 後 一 至 二 個 營 業 日 入 帳 ) * 可 辦 理 自 動 轉 帳 付 款 之 金 融 機 構 一 覽 表 請 上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查 詢 9. 親 自 繳 款 您 可 持 帳 單 至 農 業 金 庫 暨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臨 櫃 繳 款 臺 灣 銀 行 存 款 戶 可 持 帳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存 簿 繳 款 或 由 臺 灣 銀 行 網 路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您 的 帳 款 將 於 二 至 四 個 工 作 天 入 帳 10. 匯 款 繳 款 您 可 至 全 省 金 融 行 庫 填 寫 匯 款 單 : 收 款 人 戶 名 應 為 持 卡 人 之 姓 名, 匯 款 帳 號 為 5+ 信 用 卡 卡 號 後 13 碼, 匯 入 行 庫 為 花 旗 ( 台 灣 ) 銀 行 營 業 部, 惟 匯 款 手 續 費 需 由 匯 款 人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金 額 依 各 行 庫 規 定 11. 花 旗 銀 行 繳 款 您 可 於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3:30 至 花 旗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或 花 旗 銀 行 繳 款 機 繳 款, 請 註 明 繳 款 帳 號 ( 即 信 用 卡 卡 號 或 代 收 編 號 ) 以 便 準 確 入 帳 2-11 2-12
關 於 循 環 信 用 擁 有 花 旗 信 用 卡, 不 僅 讓 您 平 日 消 費 更 加 便 利, 它 的 循 環 信 用 功 能, 更 成 為 您 的 理 財 好 工 具 什 麼 是 循 環 信 用 持 卡 人 於 當 期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將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以 上 ( 或 等 於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 款 項 繳 付 花 旗 銀 行, 就 剩 餘 未 付 款 項 得 延 後 付 款, 並 依 持 卡 人 適 用 之 差 別 利 率 計 付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且 得 隨 時 清 償 原 延 後 付 款 金 額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份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因 成 本 及 風 險 之 考 慮, 故 其 貸 款 利 率 較 一 般 貸 款 為 高, 但 卻 是 一 種 十 分 便 捷 的 短 期 貸 款 工 具, 無 須 抵 押 並 可 隨 時 結 清 循 環 信 用 的 利 息 計 算 範 例 說 明 為 便 利 說 明, 本 範 例 係 例 示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其 下 四 捨 五 入 帳 單 結 帳 日 為 4/5; 繳 款 截 止 日 為 4/26; 並 且 上 期 全 額 繳 清 陳 小 姐 收 到 4/5 帳 單, 帳 單 明 細 如 下 : 簽 帳 日 期 入 帳 日 期 說 明 簽 帳 金 額 3/8 3/10 一 般 消 費 $1,500 3/16 3/18 一 般 消 費 $17,000 3/21 3/22 預 借 現 金 $10,000 3/22 預 借 現 金 手 續 費 $450 則 4/5 帳 單 $28,950 上 期 結 餘 本 期 利 息 8 天 4 天 35 天 10 天 循 環 信 用 的 利 息 計 算 ( 以 年 利 率 15% 說 明 ) 採 按 日 計 息, 所 以 利 息 係 以 日 利 率 0.0411%( 小 數 點 後 第 七 位 四 捨 五 入 ) 為 計 算 標 準, 至 持 卡 人 全 數 付 清 為 止 當 您 決 定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分 期 付 款 時, 利 息 結 算 在 下 一 期 的 帳 單 上 ( 循 環 信 用 計 息 方 式 是 依 據 您 本 期 帳 單 上 每 一 筆 的 消 費 追 溯 至 入 帳 日, 以 及 前 期 帳 單, 剩 餘 未 結 清 的 帳 款, 自 帳 單 結 帳 日 起, 按 日 累 積 計 息, 在 您 付 款 之 金 額 繼 續 計 息 至 下 期 帳 單 結 帳 日 止, 這 就 是 您 下 期 帳 單 所 列 示 之 利 息 各 發 卡 機 構 對 循 環 利 息 之 起 息 日 多 以 入 帳 日 ( 即 發 卡 機 構 墊 款 日 ) 為 起 算 日, 如 發 卡 機 構 以 帳 款 結 帳 日 或 繳 款 截 止 日 為 利 息 起 算 日 時, 請 注 意 利 息 起 算 日 之 先 後 會 影 響 循 環 利 息 之 計 算 )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雖 然 循 環 信 用 可 以 使 您 暫 時 不 必 清 償 帳 款, 但 每 個 月 仍 需 至 少 繳 付 帳 單 上 所 列 印 的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此 金 額 的 計 算 如 下 剩 餘 的 額 度, 您 則 可 依 您 的 方 便 隨 時 償 還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計 算 包 括 : 1. 當 期 新 增 一 般 消 費 款 項 之 10% 2. 每 期 應 付 之 分 期 本 金 3.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逾 期 滯 納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 如 年 費 各 項 手 續 費 等 ) 4. 信 用 額 度 內 其 餘 使 用 信 用 卡 交 易 金 額 之 5%(1~4 項 合 計 如 低 於 新 臺 幣 1,000 元, 以 1,000 元 計 ) 5. 累 計 以 前 各 期 逾 期 未 付 最 低 應 繳 款 項 之 總 和 6. 累 積 總 額 ( 包 括 消 費 帳 款 各 項 手 續 費 ) 超 過 信 用 額 度 之 全 部 使 用 信 用 卡 交 易 金 額 * 如 果 您 的 當 期 帳 單 累 積 總 額 不 滿 新 臺 幣 1,000 元, 則 按 您 實 際 消 費 金 額 付 款 * 如 果 您 透 過 信 用 卡 辦 理 EZ 購 /easy 購 分 期 付 款,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應 再 加 計 當 期 之 分 期 付 款 款 項 * 申 請 共 享 信 用 額 度 之 信 用 卡, 有 超 過 共 享 信 用 額 度 使 用 信 用 卡 之 情 形 時, 超 過 共 享 信 用 額 度 產 生 之 全 部 帳 款 於 扣 除 個 別 信 用 卡 超 過 共 享 信 用 額 度 使 用 信 用 卡 產 生 之 帳 款 後, 將 列 入 當 期 總 應 繳 金 額 最 高 之 信 用 卡 的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由 持 卡 人 繳 交 惟 個 別 信 用 卡 超 過 共 享 信 用 額 度 使 用 信 用 卡 產 生 之 帳 款, 仍 將 列 為 該 個 別 信 用 卡 之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由 持 卡 人 繳 交 3/10 $1,500 一 般 消 費 當 期 應 付 帳 款 3/18 $17,000 一 般 消 費 3/22 $10,000 預 借 現 金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 當 期 一 般 消 費 10% + [ 當 期 應 付 帳 款 -( 當 期 一 般 消 費 + 手 續 費 用 + 利 息 )] 5% + 手 續 費 用 + 利 息 4/5 4/26 $1,650 收 到 陳 小 姐 付 款 =1,500+17,000+10,000+450 =28,950 元 5/5 $534 利 息 =(1,500+17,000) 10% + [28,950-(1,500+17,000+450)] 5%+450= 2,800 4/26 花 旗 銀 行 收 到 陳 小 姐 繳 款 1,650 元, 則 陳 小 姐 5/5 帳 單 需 繳 付 循 環 利 息 金 額 534 元 及 滯 納 金 300元 利 息 算 式 如 下 : 利 息 = 累 積 帳 款 計 息 天 數 日 息 ( 以 年 利 率 15%, 約 日 息 萬 分 之 四 點 一 一 ; 小 數 點 後 第 七 位 四 捨 五 入 ) (1) 3/10-3/17 利 息 為 $0.99 (1,500-1,200( 註 )) 8 0.0411%= 0.99 (2) 3/18-3/21 利 息 為 $28.44 (1,500-1,200( 註 )+17,000) 4 0.0411% = 28.44 (3) 3/22-4/25 利 息 為 $392.71 (1,500-1,200( 註 )+17,000+10,000) 35 0.0411% = 392.71 (4) 4/26-5/5 利 息 為 $112.2 (1,500-1,200( 註 )+17,000+10,000) 10 0.0411%=112.2 (1)+(2)+(3)+(4)=0.99+28.44+392.71+112.2=534 元 ( 註 ) 4/26 繳 款 1,650- 預 借 現 金 手 續 費 450 = 1,200( 已 付 金 額 會 優 先 沖 銷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及 手 續 費 用 ) 附 註 說 明 1. 本 期 利 息 是 來 自 上 期 帳 單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方 式 繳 款, 未 繳 清 全 額 而 產 生 利 息 起 算 日 追 溯 自 上 期 帳 單 每 一 筆 消 費 之 交 易 入 帳 日 逐 日 計 息 至 本 期 的 帳 單 日 期, 而 列 印 在 本 期 帳 單 上 2. 倘 若 您 是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方 式 繳 款, 帳 單 上 的 每 一 筆 消 費, 均 按 循 環 信 用 計 息, 一 旦 您 於 繳 款 截 止 日 內 將 本 期 帳 款 全 面 結 清, 或 繳 款 後 剩 餘 未 付 款 項 不 足 新 臺 幣 1,000 元, 當 期 結 帳 日 後 發 生 之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不 予 計 收 3. 入 帳 日 期 即 為 循 環 利 息 之 起 算 日, 特 約 商 店 向 本 公 司 請 款 之 日 期 及 國 外 消 費 款 項 換 算 匯 率 為 新 臺 幣 的 日 期 2-13 2-14
3. 貼 心 禮 遇 網 路 銀 行 便 利 e 理 財 24 小 時 Online 的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協 助 您 隨 時 隨 地 查 詢 您 最 新 的 刷 卡 消 費 資 料, 讓 您 不 需 出 門, 免 除 辛 苦 排 隊, 不 再 需 要 苦 候 帳 單, 家 裡 的 電 腦 就 是 您 專 屬 的 銀 行 櫃 檯 信 用 卡 便 利 e 理 財 功 能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為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便 利 與 快 速 的 理 財 服 務, 不 斷 推 出 各 項 創 新 功 能, 功 能 如 下 : 1. 信 用 卡 申 請 件 進 度 查 詢 2. 線 上 開 卡 3. 查 詢 信 用 卡 信 用 額 度 與 已 使 用 額 度 4. 查 詢 當 期 信 用 卡 交 易 紀 錄 明 細 5. 申 請 或 變 更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6. 花 旗 禮 享 家 點 數 線 上 查 詢 與 兌 換 7. 預 借 現 金 8. 分 期 聰 明 付 消 費 分 期 9. 申 請 永 久 信 用 額 度 調 升 10. 信 用 卡 代 繳 超 過 30 種 生 活 帳 單 : 線 上 即 查 即 繳, 免 帳 單 在 手 也 能 繳 交 水 電 瓦 斯 停 車 電 信 有 線 電 視 等 費 用 還 可 設 定 定 期 自 動 代 繳, 輕 鬆 管 理 帳 單 11. 即 時 訊 息 通 知 服 務 : 開 卡 成 功 提 醒 已 使 用 額 度 提 醒 帳 款 逾 期 通 知 帳 款 繳 款 成 功 提 醒 等 12. 網 路 繳 納 信 用 卡 費 在 花 旗 網 站 使 用 他 行 同 名 活 存 帳 號 繳 納 花 旗 信 用 卡 費 13. 申 請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電 子 月 結 單, 為 傳 承 綠 色 地 球 盡 一 份 心 力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進 入 www.citibank.com.tw, 於 左 上 方 立 即 登 入 處, 下 拉 選 單 並 點 選 信 用 卡 網 路 服 務 一 般 登 入 快 速 登 入 請 先 需 註 冊 網 路 銀 行, 以 網 路 使 用 者 代 號 及 登 入 密 碼 登 入 後, 可 使 用 更 多 網 銀 功 能 輸 入 您 的 資 料, 直 接 登 入 使 用, 無 需 註 冊 網 路 銀 行 進 入 網 路 銀 行, 進 入 嚴 密 的 安 全 系 統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採 用 國 際 級 先 進 嚴 密 之 技 術, 全 程 並 經 過 SSL 128 位 元 安 全 加 密 程 序, 以 確 保 傳 遞 過 程 中 資 料 的 隱 密 性 與 完 整 性, 不 會 被 中 途 截 取 及 破 解, 您 可 安 心 悠 遊 在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現 在 即 刻 上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www.citibank.com.tw 全 新 花 旗 行 動 生 活 家 行 動 生 活 首 選 花 旗 花 旗 行 動 生 活 家 1. 全 新 功 能 註 冊 網 路 銀 行 不 須 開 啟 電 腦, 手 機 直 接 註 冊 網 路 銀 行 帳 戶 預 覽 不 用 登 入 網 路 銀 行 也 可 以 瀏 覽 帳 戶 餘 額, 隨 時 隨 地 掌 握 最 新 5 筆 交 易 行 動 密 碼 即 透 過 您 的 手 機 產 生 6 位 數 動 態 密 碼, 取 代 原 先 簡 訊 動 態 密 碼, 不 論 身 在 海 外, 交 易 零 時 差 設 備 綁 定 ( 指 紋 登 入 ) 將 指 紋 辨 識 (Touch ID) 作 為 登 入 行 動 生 活 家 APP 及 啟 用 綁 定 設 備 登 入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使 用 2. 銀 行 功 能 登 入 網 銀 輕 鬆 查 詢 銀 行 帳 戶 餘 額 信 用 卡 消 費 記 錄 約 定 轉 帳 換 匯 及 開 立 定 存 財 經 資 訊 提 供 國 際 財 經 新 聞 全 球 指 數 ETF 資 訊 以 及 國 內 外 基 金 完 整 資 訊, 包 括 淨 值 績 效 持 股 和 配 息 等 3. 掌 握 優 惠 優 惠 地 圖 透 過 手 機 定 位, 超 過 1,500 筆 店 家 快 速 搜 尋 行 動 市 集, 刷 卡 訂 購 威 秀 影 城 電 影 票 憑 QR Code 入 場. 手 機 訂 位 選 位 付 款 取 票, 一 指 搞 定, 創 造 快 速 方 便 的 購 票 觀 影 體 驗 4. 繳 費 服 務 使 用 您 的 他 行 活 存 帳 戶 繳 交 信 用 卡 費 / 貸 款. 更 便 利, 直 接 使 用 您 的 手 機 掃 描 繳 款 聯 條 碼 繳 交 信 用 卡 費. 免 登 入, 使 用 您 的 他 行 活 存 帳 戶, 繳 交 信 用 卡 費 及 貸 款 產 生 信 用 卡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條 碼 手 機 直 接 產 生 信 用 卡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條 碼, 不 需 隨 身 攜 帶 紙 本 帳 單 信 用 卡 可 代 繳 超 過 30 種 生 活 帳 單. 線 上 即 時 查 即 時 繳, 免 帳 單 在 手 也 能 輕 鬆 繳 交 日 常 生 活 中 瑣 碎 的 瓦 斯 停 車 電 信 費 用 有 線 電 視 費 及 台 灣 省 水 費. 您 的 手 機 就 是 便 利 超 商! 手 機 掃 描 電 費 或 北 市 水 費 帳 單 條 碼 立 即 線 上 繳 款, 免 出 門 好 方 便! 5. 信 用 卡 服 務 信 用 卡 分 期. 分 期 聰 明 付, 減 輕 您 一 次 還 款 壓 力.easy 購 特 店 分 期 優 惠, 全 臺 超 過 15,000 家 分 期 商 店, 最 新 分 期 優 惠 訊 息, 讓 您 樂 享 分 期 好 禮 信 用 卡 紅 利 兌 換 / 折 現. 紅 利 折 抵 國 內 外 消 費 最 高 20%(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9/30 止 ). 輕 鬆 使 用 紅 利 兌 換 商 品 立 即 掃 描 QR Code 馬 上 下 載 花 旗 行 動 生 活 家 3-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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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時 間 不 限 商 店 刷 卡 消 費 4 大 兌 換 通 路 任 您 折 抵 泰 航 皇 家 蘭 花 哩 程 酬 賓 計 劃 參 與 的 合 作 伙 伴 包 括 星 空 聯 盟 ( 泰 國 航 空 聯 合 航 空 德 國 漢 莎 航 空 等 ) 及 特 定 酒 店 租 車 公 司, 為 您 帶 來 多 采 多 姿 的 免 費 旅 遊 及 其 他 多 項 的 優 惠 皇 家 蘭 花 哩 程 酬 賓 計 劃 服 務 專 線 :(02)8772-5222 分 機 715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1. 花 旗 紅 利 折 現 每 12 點 花 旗 禮 享 家 積 點 / 大 來 菁 英 積 分 或 每 1 元 現 金 紅 利 可 折 抵 NT$1 2. 信 用 卡 的 預 借 現 金 及 其 手 續 費 及 利 息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掛 失 手 續 費 融 資 手 續 費 即 利 金 靈 利 金 活 用 雙 享 金 彈 利 金 彈 性 分 期 金 餘 額 代 償 分 期 輕 鬆 付 分 期 聰 明 付 " 花 旗 easy 購 " 信 用 卡 分 期 付 款 (2009/8/1 起 以 系 統 入 帳 日 為 準 )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繳 款 及 經 由 27608818 繳 學 費 平 台 繳 付 學 雜 費 之 交 易 各 式 手 續 費 逾 期 滯 納 金 旅 行 支 票 賭 博 籌 碼 及 其 他 未 經 核 准 的 消 費 等 且 花 旗 信 用 卡 附 卡 花 旗 長 榮 聯 名 卡 大 來 長 榮 聯 名 卡 花 旗 哩 遇 白 金 卡 花 旗 HAPPY GO 聯 名 卡 及 Ready cash 卡 恕 不 適 用 本 活 動 3. 若 資 料 正 確 且 兌 換 成 功, 折 抵 金 額 將 列 示 於 持 卡 人 下 一 期 帳 單 上 無 法 成 功 兌 換 之 交 易, 本 行 最 晚 將 於 次 二 個 工 作 日 內 用 簡 訊 回 覆 持 卡 人 無 法 成 功 兌 換 的 原 因 4. 符 合 558181 上 線 點 數 回 饋 資 格 之 卡 友, 活 動 回 饋 贈 點 最 快 將 在 活 動 結 束 後 8 週 內 計 入 持 卡 人 兌 換 之 信 用 卡 帳 戶 中 所 有 參 加 者 所 持 有 之 本 行 信 用 卡 於 活 動 期 間 至 回 饋 列 帳 日, 皆 需 為 有 效 卡 且 無 逾 期 未 繳 款 情 況 適 用 558181 上 線 回 饋 活 動 之 持 卡 人, 在 兌 換 當 時 帳 上 須 持 有 1 0 0 點 紅 利 點 數 以 上 或 1 0 元 現 金 紅 利 以 上 5. 持 卡 人 因 任 何 理 由 取 消 兌 換 該 筆 紅 利 折 現, 或 因 該 筆 交 易 取 消 而 該 筆 紅 利 折 現 連 帶 失 效, 持 卡 人 因 該 筆 兌 換 所 獲 得 之 回 饋, 本 行 將 逕 予 以 取 消, 並 不 另 行 通 知 其 他 詳 細 活 動 事 項, 請 上 www.citibank.com.tw/sms 查 詢 遨 遊 四 方 哩 程 計 劃 ( 活 動 期 間 至 2016/9/30 止 ) 花 旗 禮 享 家 專 為 愛 好 旅 遊 的 您, 提 供 多 達 71 家 航 空 公 司 及 酒 店 集 團 的 常 客 優 惠 計 劃, 只 要 您 是 遨 遊 四 方 哩 程 計 劃 之 各 航 空 公 司 或 酒 店 集 團 的 會 員, 透 過 本 計 劃 能 將 您 的 花 旗 禮 享 家 積 點 轉 成 以 下 各 計 劃 之 哩 數 / 積 分, 將 讓 您 更 快 獲 得 免 費 機 票 及 旅 遊 優 惠!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優 惠 的 兌 換 比 例, 讓 您 快 速 累 積 哩 程 數 現 在 加 入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您 所 累 積 的 哩 程 可 選 擇 兌 換 長 榮 航 空 及 合 作 航 空 公 司 夥 伴 的 免 費 機 票, 長 榮 航 空 艙 位 升 等 或 是 免 費 旅 館 住 宿 券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 限 萬 哩 遊 服 務 熱 線 :(02)2501-7899 3-5 亞 洲 萬 里 通 亞 洲 萬 里 通 是 亞 洲 最 優 越 的 旅 遊 獎 勵 計 劃 透 過 搭 乘 全 球 25 家 夥 伴 航 空 公 司, 及 消 費 於 其 他 遍 及 全 球 的 合 作 夥 伴, 可 輕 易 賺 取 亞 洲 萬 里 通 哩 數, 以 享 受 免 費 機 票 及 其 他 生 活 品 味 獎 勵 亞 洲 萬 里 通 免 付 費 服 務 熱 線 :00801-85-2747( 國 語 服 務 請 按 3) 新 航 KrisFlyer 新 航 獎 勵 計 劃 現 在 參 與 新 航 獎 勵 計 劃, 只 要 搭 乘 新 加 坡 航 空 或 夥 伴 航 空 公 司, 包 括 : 紐 西 蘭 航 空 全 日 空 航 空 英 倫 航 空 達 美 航 空 KrisFlyer 會 員 服 務 專 線 :002-65-6789-8111 等, 都 能 享 有 新 航 獎 勵 計 劃 達 美 航 空 飛 凡 哩 程 常 客 計 劃 西 北 航 空 公 司 的 環 宇 哩 程 優 惠 計 劃 已 正 式 併 入 達 美 航 空 公 司 的 飛 凡 哩 程 常 客 計 劃 活 動 達 美 航 空 已 加 入 天 合 聯 盟 與 墨 西 哥 航 空 法 國 航 空 義 大 利 航 空 及 其 他 合 作 夥 伙 之 航 線 遍 及 全 球 超 過 162 個 國 家 之 841 個 國 際 城 市 堪 稱 通 往 世 界 各 地 之 捷 徑 服 務 專 線 :(02)2772-2188/0800-006070( 南 部 地 區 免 付 費 專 線 ) 網 站 :delta.com/integrationtimeline 了 解 最 新 的 訊 息 Priority Club Worldwide 您 可 免 費 加 入 Priority Club Worldwide, 在 全 球 超 過 2,700 間 洲 際 皇 冠 及 假 日 酒 店 享 有 貴 賓 禮 遇 Priority Club 會 員 服 務 專 線 :002-65-6245-2705 * 以 上 積 點 點 數 轉 換 比 例 適 用 至 2016/9/30 止, 嗣 後 遨 遊 四 方 哩 程 計 劃 之 積 點 點 數 轉 換 比 例, 悉 依 兌 換 當 時 本 行 網 站 為 準 相 關 優 惠 權 益 內 容 及 限 制 條 件 請 上 本 行 網 站 www.citibank.com.tw 查 詢 注 意 事 項 : * 提 醒 您, 欲 參 加 上 述 計 畫, 請 先 加 入 各 航 空 公 司 或 酒 店 成 為 會 員 後, 方 可 透 過 語 音 系 統 或 花 旗 銀 行 網 站 轉 換 積 點, 積 點 轉 移 時 間 約 需 2-4 週 * 各 計 劃 之 優 惠 活 動 內 容, 依 各 航 空 公 司 及 酒 店 之 會 員 辦 法 定 之 信 用 額 度 調 整 1. 臨 時 提 高 信 用 額 度 為 了 方 便 您 的 臨 時 需 求, 有 足 夠 的 資 金 運 用, 本 行 提 供 您 便 利 的 臨 時 調 高 信 用 額 度 申 請 服 務! 您 的 一 般 信 用 額 度 在 此 額 度 之 內, 您 可 以 刷 卡 消 費, 並 享 受 循 環 信 用 付 款 之 方 便 ( 正 卡 人 之 額 度 與 附 卡 人 共 用 ) 如 何 辦 理 臨 時 調 高 信 用 額 度? 若 您 持 卡 滿 6 個 月 以 上 付 款 記 錄 良 好 即 將 出 國 或 國 內 臨 時 急 需 放 寬 刷 卡 額 度, 請 於 三 天 前 通 知 本 行 24 小 時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專 員 辦 理 EZ 購 分 期 付 款 之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暫 不 提 供 臨 時 調 高 額 度 之 服 務 花 旗 叮 嚀 您 : 臨 時 調 高 額 度 有 一 定 的 期 限 ( 至 多 30 天 ), 期 限 屆 滿 後 回 復 至 原 來 的 信 用 額 度 臨 時 調 高 部 份 無 法 享 受 循 環 信 用 繳 款 無 法 預 借 現 金 只 供 個 人 消 費, 不 可 用 於 商 業 用 途 的 消 費 3-6
2. 永 久 調 高 信 用 額 度 Q&A 何 時 可 永 久 調 高 呢? 我 們 會 根 據 您 的 消 費 及 繳 款 記 錄 並 事 先 通 知 持 卡 人 及 取 得 書 面 同 意 後 調 閱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記 錄, 適 當 地 為 您 調 整 信 用 額 度 ; 在 6 個 月 內 曾 調 整 過 者, 則 不 再 調 整 如 持 卡 人 申 請 調 整 信 用 額 度 時, 本 行 將 於 核 准 後 通 知 持 卡 人 如 何 辦 理 重 新 調 整? 若 您 持 卡 6 個 月 以 上, 且 能 提 供 較 申 請 信 用 卡 時 更 充 份 有 力 之 財 力 資 料, 如 : 房 地 產 稅 單 定 存 單 勞 保 卡 銀 行 活 存 影 本 及 公 司 薪 資 收 入 證 明 等, 我 們 將 會 再 針 對 您 的 資 料 審 核, 重 新 調 整 * 關 於 上 述 增 加 信 用 額 度 的 方 式, 花 旗 銀 行 皆 保 有 最 終 核 准 與 否 之 權 利 * 由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本 人 自 行 主 動 申 請 調 高 信 用 額 度 時, 花 旗 銀 行 將 依 法 令 以 書 面 通 知 附 卡 持 卡 人 有 關 您 申 請 調 高 信 用 額 度 事 宜, 附 卡 持 卡 人 就 此 並 有 終 止 其 附 卡 信 用 卡 契 約 之 權 利, 您 新 調 高 之 信 用 額 度 將 顯 示 在 您 下 期 信 用 卡 帳 單 中, 本 行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各 卡 別 均 設 有 最 低 信 用 額 度, 持 卡 人 仍 得 隨 時 致 電 本 行 申 請 更 低 之 信 用 額 度 3. 網 路 預 借 現 金 先 使 用 網 路 使 用 者 代 號 及 網 路 登 入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銀 行 後, 點 選 信 用 卡 服 務, 選 擇 信 用 卡 理 財 預 借 現 金 即 可 透 過 網 路 辦 理 預 借 現 金 ( 您 尚 需 使 用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才 能 辦 理 此 項 交 易 ) *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申 請, 請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線 上 立 即 設 定 * 提 醒 您, 為 維 護 您 的 資 產 安 全, 網 路 預 借 現 金 僅 得 匯 入 持 卡 人 本 人 同 名 國 內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 請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登 入 網 路 銀 行 後, 點 選 信 用 卡 服 務, 再 點 選 帳 單 查 詢 最 近 交 易 紀 錄 確 認 是 否 預 借 成 功 當 您 操 作 成 功, 將 可 看 到 交 易 明 細 記 錄 中 記 載 該 筆 預 借 現 金 交 易 4. 銀 行 櫃 檯 預 借 現 金 請 憑 您 的 花 旗 信 用 卡 及 本 人 身 分 證 至 可 辦 理 預 借 現 金 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因 並 非 所 有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皆 可 提 供 此 服 務, 請 於 預 借 前 先 向 各 行 庫 洽 詢 花 旗 大 來 卡 請 至 花 旗 銀 行 分 行 櫃 檯 辦 理 ( 天 母 分 行 除 外 ) 國 外 預 借 現 金 預 借 現 金 預 借 現 金 服 務 將 使 您 的 現 金 運 用 更 有 彈 性, 更 能 從 容 地 應 付 臨 時 急 需, 您 可 透 過 以 下 方 式 於 國 內 外 快 速 提 領 現 金 : 國 內 預 借 現 金 1. 24 小 時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預 借 現 金 請 牢 記 您 的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並 攜 帶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至 以 下 地 點 提 領 : 1. 全 臺 花 旗 銀 行 分 行 的 自 動 提 款 機 2. 與 聯 合 信 用 卡 中 心 或 財 金 公 司 系 統 連 線 的 他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 全 台 FISC/NCCC/ 各 銀 行 / 郵 局 共 2 萬 1 千 多 台 ATM 皆 可 提 領 聯 合 信 用 卡 中 心 的 標 誌 財 金 公 司 的 標 誌 在 國 外 時, 最 怕 臨 時 急 需 使 用 現 金, 只 要 您 有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及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即 可 在 指 定 銀 行 或 自 動 提 款 機 馬 上 提 領 現 金, 讓 您 出 門 在 外 不 用 擔 心 為 了 能 快 速 取 得 現 金, 出 國 前 請 先 電 洽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查 詢 您 可 預 借 現 金 的 額 度,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憑 您 的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及 護 照 至 國 外 當 地 VISA / MasterCard 指 定 之 會 員 銀 行 提 領 現 金 2. 憑 您 的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及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透 過 標 有 下 列 識 別 標 誌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提 領 現 金 VISA / MasterCard 均 適 用 的 標 誌 * 非 每 台 ATM 皆 提 供 本 服 務, 請 檢 視 貼 有 聯 合 信 用 卡 中 心 梅 花 預 借 現 金 標 誌 或 財 金 公 司 預 借 現 金 標 誌 * 因 ATM 預 借 現 金 有 單 筆 提 領 金 額 的 上 限 ( 花 旗 銀 行 自 行 ATM:NT$30,000; 他 行 ATM: NT$20,000) 若 欲 預 借 超 過 單 筆 提 領 上 限 之 較 高 金 額, 請 多 利 用 電 話 語 音 預 借 現 金 或 網 路 預 借 現 金 2. 語 音 即 時 匯 款 系 統 只 要 您 曾 透 過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申 請 花 旗 預 借 現 金, 之 後 如 果 您 還 想 要 再 次 透 過 電 話 申 請 預 借 現 金, 並 使 用 前 次 匯 款 留 存 之 帳 號 ( 限 同 卡 號 過 去 12 個 月 內 於 本 行 透 過 電 話 語 音 或 網 路 申 請 預 借 現 金 成 功 或 曾 透 過 電 話 申 請 分 期 預 借 現 金 / 彈 性 分 期 金 成 功 交 易 之 帳 號 ), 預 借 之 現 金 將 於 營 業 時 間 內 您 完 成 交 易 當 天 匯 入 您 指 定 之 帳 號, 省 去 您 等 待 將 近 一 個 工 作 天 的 匯 款 時 間! * 交 易 在 銀 行 營 業 日 下 午 3:30 前 完 成 可 做 即 時 匯 款, 若 於 下 午 3:30 之 後 完 成 交 易, 將 於 下 一 個 營 業 日 下 午 3:30 前 匯 入 帳 戶 * 首 次 透 過 電 話 語 音 或 網 路 申 請 預 借 現 金 成 功 者, 交 易 成 功 次 二 個 工 作 日 起 即 適 用 語 音 即 時 匯 款 系 統 VISA 專 用 的 標 誌 MasterCard 專 用 的 標 誌 * 在 大 陸 地 區 或 其 他 特 定 地 區 銀 行 櫃 台 預 借 現 金, 因 各 國 國 情 差 異 及 各 銀 行 規 定 不 同, 當 地 銀 行 會 再 額 外 加 收 預 借 現 金 手 續 費 * 出 國 前 請 備 妥 或 牢 記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此 密 碼 須 與 您 的 信 用 卡 分 開 放 置, 並 妥 為 保 管 * 一 旦 您 的 信 用 卡 遺 失 被 竊 或 發 生 其 他 喪 失 佔 有 之 情 形, 而 遭 他 人 冒 用 密 碼 至 全 球 任 一 自 動 化 設 備 ( 如 ATM) 預 借 現 金, 於 辦 理 掛 失 手 續 前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將 由 持 卡 人 負 擔 * 提 醒 您, 海 外 提 款 必 須 使 用 四 位 數 密 碼, 若 您 擁 有 的 是 六 位 數, 透 過 國 內 花 旗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登 入 花 旗 網 路 銀 行 皆 可 更 換 若 忘 記 密 碼, 請 聯 絡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線 上 立 即 設 定 3-7 3-8
預 借 現 金 之 額 度 您 得 隨 時 通 知 本 行 開 啟 或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預 借 現 金 功 能 自 99 年 10 月 26 日 起, 新 核 發 之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於 國 內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其 個 人 總 信 用 額 度 之 一 成, 既 有 持 卡 人 已 核 給 之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及 國 外 之 預 借 現 金 不 在 此 限 若 您 為 持 卡 未 滿 六 個 月 之 持 卡 人, 本 行 將 依 據 您 是 否 有 消 費 及 繳 款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您 單 日 預 借 現 金 上 限 及 總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 在 其 可 用 餘 額 範 圍 內, 最 高 提 領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剩 餘 未 用 之 信 用 額 度 為 可 預 借 金 額 之 標 準, 且 持 卡 人 個 人 總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佔 總 信 用 額 度 比 率 依 持 卡 人 之 消 費 及 繳 款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若 您 已 持 卡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我 們 將 根 據 您 以 往 消 費 繳 款 紀 錄, 調 整 您 預 借 現 金 的 額 度 * 花 旗 銀 行 將 保 留 最 終 核 准 與 否 及 預 借 額 度 之 權 利 費 用 說 明 手 續 費 用 : 每 筆 預 借 現 金 金 額 3.5%+ 新 臺 幣 100 元 計 利 息 費 用 : 持 卡 人 於 當 期 繳 款 期 限 截 止 日 止 如 未 全 部 清 償, 本 行 得 就 未 清 償 部 分 自 預 借 現 金 入 帳 日 起, 就 該 帳 款 之 餘 額 以 差 別 利 率 年 息 6.88% 15% 年 息 ( 個 別 持 卡 人 實 際 之 循 環 利 率 因 個 別 授 信 條 件 而 有 所 不 同 ) 計 算 至 該 筆 帳 款 結 清 之 日 止 ( 元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持 卡 人 於 當 期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結 清 全 部 應 付 帳 款, 或 繳 款 後 剩 餘 未 付 款 項 不 足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則 當 期 結 帳 日 後 發 生 之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不 予 計 收 * 在 大 陸 地 區 或 其 他 特 定 地 區 銀 行 櫃 台 預 借 現 金, 因 各 國 國 情 差 異 及 各 銀 行 規 定 不 同, 當 地 銀 行 會 再 額 外 加 收 預 借 現 金 手 續 費 花 旗 的 叮 嚀 預 借 現 金 的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剩 餘 未 用 之 信 用 額 度, 國 內 外 均 相 同 案 例 說 明 : 林 凱 立 先 生 為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的 新 持 卡 人, 持 卡 三 個 月 林 凱 立 的 信 用 額 度 為 10 萬 元, 本 行 依 其 消 費 及 繳 款 狀 況 核 定 其 最 高 預 借 現 金 額 度 為 個 人 總 信 用 額 度 的 10%, 可 預 借 現 金 的 額 度 為 100,000 10%=10,000 元 但 若 林 凱 立 先 生 已 刷 卡 消 費 95,000 元, 則 可 預 借 現 金 的 額 度 為 5,000 元 ( 即 剩 餘 可 用 額 度 5,000 元 和 可 預 借 個 人 信 用 額 度 10,000 元, 兩 者 取 較 低 者 ) 花 旗 分 期 預 借 現 金 花 旗 分 期 預 借 現 金 分 期 預 借 現 金 是 以 您 國 內 預 借 現 金 可 用 額 度 為 上 限, 辦 理 預 借 現 金 分 期 交 易, 提 供 多 種 分 期 期 數 選 擇, 可 搭 配 您 的 理 財 規 劃, 聰 明 分 期 最 實 用 下 表 以 持 卡 人 申 辦 新 臺 幣 10 萬 元, 分 期 期 數 6 期, 分 期 利 率 9.96% 之 分 期 預 借 現 金 為 例, 說 明 辦 理 本 產 品 之 應 繳 月 付 金 如 下 ( 利 息 或 月 付 金 計 算 非 為 整 數 時, 小 數 點 之 後 採 四 捨 五 入 進 位 ): 分 期 利 率 分 期 期 數 9.96% 1 2 3 4 5 6 免 動 用 手 續 費 無 提 前 清 償 違 約 金 一 通 電 話 現 金 到 手 聰 明 理 財 好 輕 鬆 當 期 分 期 當 期 分 期 當 期 應 繳 本 金 ( 元 ) 利 息 ( 元 ) 月 付 金 ( 元 ) 16,324 830 17,154 16,459 16,596 16,734 16,873 17,014 695 558 420 備 註 : 1. 個 別 客 戶 適 用 之 分 期 利 率 及 最 終 核 貸 金 額 依 花 旗 銀 行 審 核 結 果 決 定, 花 旗 銀 行 保 留 核 准 與 否 之 權 利 2. 辦 理 本 產 品 之 注 意 暨 約 定 事 項 請 參 見 信 用 卡 分 期 產 品 注 意 事 項 281 欲 知 您 的 可 申 辦 額 度 與 分 期 利 率, 請 撥 24 小 時 電 話 理 財 中 心 02-2576-8000 轉 專 員 洽 詢 141 17,154 17,154 17,154 17,154 17,155 注 意 事 項 : * 花 旗 銀 行 於 核 准 信 用 卡 申 請 後, 如 您 勾 選 同 意, 將 寄 發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函 如 申 請 信 用 卡 時 勾 選 不 同 意 花 旗 銀 行 寄 發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函 或 未 勾 選 者, 未 來 倘 需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需 致 電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提 出 申 請 * 持 卡 人 倘 所 持 卡 片 因 遺 失 等 因 素 而 更 換 卡 號, 需 另 行 來 電 要 求 寄 發 預 借 現 金 密 碼 函 另 外, 鎖 定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功 能 者, 如 卡 片 因 遺 失 等 因 素 而 更 換 卡 號 或 卡 片 之 有 效 期 到 期 時, 需 另 行 來 電 要 求 鎖 定 持 卡 人 之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功 能 另 持 卡 人 若 持 有 多 張 花 旗 信 用 卡 時, 需 依 不 同 卡 號 個 別 申 請 之 3-9 3-10
4. 附 件 花 旗 鑽 石 卡 會 員 專 用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VISA 花 旗 鑽 石 卡 卡 號 MasterCard 花 旗 鑽 石 卡 卡 號 登 記 車 牌 號 碼 車 輛 年 份 24 小 時 汽 車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登 錄 表 申 請 日 期 以 下 由 全 鋒 人 員 告 知 後 填 寫 登 錄 編 號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日 * 請 詳 細 填 寫 此 登 錄 表 並 放 大 傳 真 至 (02)2772-2277, 或 郵 寄 回 全 鋒 救 援 : 台 北 市 106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70 號 15 樓 全 鋒 救 援 卡 務 中 心 收 * 請 於 傳 真 後 立 即 或 郵 寄 收 訖 日 起 第 五 個 工 作 日 致 電 全 鋒 救 援 (02)8772-1133 索 取 登 錄 編 號 * 確 認 取 得 登 錄 編 號 後 之 第 四 日 始 得 生 效 成 為 會 員, 變 更 登 錄 自 第 四 個 工 作 日 生 效 ; 惟 經 確 認 為 非 有 效 美 商 花 旗 銀 行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將 不 得 享 有 此 登 錄 權 益 * 恕 不 接 受 營 業 車 租 賃 車 競 技 車 報 廢 車 臨 時 車 牌 及 3.5 噸 以 上 車 輛 辦 理 登 錄 手 續 * 救 援 專 線 請 撥 :0800-000-663 提 醒 您, 如 您 的 花 旗 信 用 卡 卡 號 另 有 更 改, 必 須 向 全 鋒 道 路 救 援 組 織 重 新 登 錄 車 籍 資 料 花 旗 信 用 卡 分 期 產 品 注 意 事 項 信 用 卡 務 用 於 及, 不 用 於 花 旗 easy 信 用 卡, 收 務 之 卡 持 卡 人 請 另 有, 不 接 受 花 旗 大 卡 持 卡 人 之 請 持 卡 人 於 請 時 有 臨 時 或 用 信 用 卡, 或 持 卡 人 將 請, 花 旗 銀 行 將 不 受 理 請 持 卡 人 請 信 用 卡 務 之, 如 下 : 1. 花 旗 ( 台 ) 銀 行 於 中 花 旗 銀 行 花 旗 銀 行 之 人 為, 營 業 為 北 市 路 號 2. (1) 持 卡 人 於 用 ( 不 臨 時 ), 請 信 用 卡 務 花 旗 銀 行 將 持 卡 人 之 行 信 用 後, 持 卡 人 得 辦 務 之, 花 旗 銀 行 並 的 權 (2) 及 請 為 新 3,000 ( 路 辦 請 為 新 1,000 ), 持 卡 人 須 於 日 或 日 5 個 工 作 提 請 持 卡 人 請, 如 持 卡 人 有 信 用 卡 自 務, 會 於 日 持 卡 人 之 行, 如 持 卡 人 辦 理 後 或 更 改 自, 請 於 日 3 個 工 作 致 電 花 旗 銀 行 電 理 中 心 (02)2576-8000 辦 理 (3) 請 為 新 10,000, 並 以 為 請 信 用 卡 業 務 理 辦 第 五 第 之, 自 99 10 26 日 起, 花 旗 銀 行 新 之 信 用 卡 於 之, 不 得 信 用 之 10% 於 99 10 26 日 後 卡 之 持 卡 人, 請 之 不 得 之 10% 持 卡 人 辦 理 之 將 花 旗 銀 行, 持 卡 人 4-1 4-2
3. ( ) 7. 7 ( ) 4. (1) NT$300 (2) NT$150 8. 8. 3 3 6 9 12 18 24 30 3 6.75%~15% 6 8.23%~15% 9 8.57%~15% 12 9.04%~15% 18 9.30%~15% 24 13.20%~15% 30 ( ) 13.25%~15% (3) 10 12 0 5. 9.04%~15% 104 9 1 ( ) ( ) ( ) 9. 6. (1) ( ) (2) 4-3 4-4
花 旗 easy 購 信 用 卡 分 期 付 款 注 意 事 項 1. ( ) 2. easy easy /Ready Cash ( ) easy 3. easy /Ready Cash 4. easy 5. 3 easy 6. easy 8 /Ready Cash 7. easy /Ready Cash 8. ( ) ( ) ( ) 9. easy 10. / = 11. 12. / 13. 14. easy 15. 16. easy / 4-5 4-6
/ 17. easy /Ready Cash 18. 19. 20.......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