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影片 1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xls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目 錄

BOT_BS_audited_9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簽 呈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T????????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4D F736F F 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瑞興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6-1-1極限的概念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科學工業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作計畫」

untitled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一、 資格條件: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PowerPoint 簡報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1公告[1].rtf

章節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項次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 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投影片 1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Microsoft Word - 15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Transcription: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主 講 人 張 美 玲

科 技 部 計 畫 流 程 計 畫 申 請 科 技 部 核 定 計 畫 款 項 核 撥 會 計 系 統 設 立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經 費 變 更 或 流 用 計 畫 結 案 2

大 網 經 費 經 費 彈 性 計 畫 錯 誤 報 支 流 用 支 用 結 案 態 樣 3

相 關 法 令 行 政 院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行 政 院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4

經 費 報 支 經 費 項 目 1. 業 務 費 研 究 人 力 費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國 外 學 者 來 臺 費 用 2. 研 究 設 備 費 3. 國 外 差 旅 費 4. 管 理 費 5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項 目 : 1. 主 持 人 費 2. 專 兼 任 助 理 酬 金 及 臨 時 工 資 3.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費 用 4. 大 專 生 獎 學 金 ( 大 專 生 科 技 部 計 畫 ) 6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 主 持 人 費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金 額 報 支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主 持 人 計 畫 內 相 關 人 員 屬 執 行 計 畫 本 務,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不 得 支 領 已 核 給 之 研 究 主 持 費 或 工 作 酬 金 以 外 任 何 名 義 具 酬 勞 性 質 之 費 用 主 持 人 於 計 畫 期 間, 因 赴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離 職 轉 任 非 科 技 部 補 助 機 構 或 退 休 等, 致 無 法 執 行 計 畫 時, 不 可 再 報 支 主 持 人 費 計 畫 延 期 不 得 再 報 支 主 持 人 費 7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 助 理 費 法 規 :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應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約 用 ( 約 用 程 序 及 相 關 表 格 洽 研 發 處 ), 支 薪 時, 檢 附 已 簽 准 之 聘 僱 資 料 影 本 及 工 作 時 間 表 臨 時 工 應 按 日 或 按 時 支 給 工 資, 核 銷 時 檢 附 簽 到 ( 退 ) 表 原 聘 僱 人 員 職 級 薪 資 有 所 變 動, 請 依 校 內 程 序 辦 理 變 更 已 擔 任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者, 不 得 再 擔 任 臨 時 工 8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 助 理 費 研 究 生 或 大 專 學 生 如 辦 理 休 學, 自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不 得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者, 得 視 計 畫 需 要 繼 續 約 用 至 完 成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後 二 個 月 止 研 究 生 助 理 為 新 生,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開 始 註 冊 入 學 者, 其 於 註 冊 前 之 工 作 酬 金, 得 以 同 級 研 究 生 名 義 按 月 給 付 獎 助 金 或 研 究 助 學 金 9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 助 理 費 每 一 人 每 月 於 科 技 部 補 助 各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支 領 工 作 酬 金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科 技 部 規 定 之 最 高 標 準 應 迴 避 進 用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為 助 理 人 員 10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 助 理 費 本 校 編 號 11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 助 理 費 勿 用 電 腦 登 打 內 容 簽 到 退 需 親 筆 簽 名 12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 其 他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費 用 - 請 依 補 助 延 攬 客 座 科 技 人 才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並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約 用 大 專 生 獎 學 金 ( 大 專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1. 無 須 先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約 用 2. 不 得 再 支 領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內 助 理 酬 金 13

業 務 費 -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報 支 項 目 參 見 行 政 院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點 之 規 定, 須 為 計 畫 所 需 或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之 費 用 非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不 得 報 支 差 旅 費, 主 持 人 及 助 理 欲 出 差 請 先 填 具 出 差 請 示 單, 出 差 事 由 需 與 執 行 計 畫 有 關 意 外 險 保 險 費, 須 計 畫 工 作 性 質 具 危 險 性, 始 得 投 保, 投 保 金 額 以 四 百 萬 元 為 限 14

業 務 費 -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補 助 項 目 分 項 支 出 用 途 業 務 費 耗 材 凡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之 支 出 屬 物 品 之, 如 : 圖 書 1.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雜 2. 化 學 藥 品 項 費 用 3. 電 腦 使 用 費 ( 使 用 電 腦 所 需 費 用, 如 以 執 行 機 構 出 具 之 收 據 報 銷, 應 檢 附 計 算 標 準 實 際 使 用 時 數 及 耗 材 支 用 情 形 等 支 出 數 據 資 料 ) 4. 資 料 檢 索 費 ( 使 用 傳 輸 網 路 所 供 應 新 穎 數 據 或 索 取 各 交 換 系 統 資 料 庫 中 之 資 料 所 需 費 用 ) 5. 網 路 使 用 費 6. 資 料 庫 使 用 費 15

業 務 費 -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補 助 項 目 分 項 支 出 用 途 業 務 費 耗 材 7. 儀 器 安 裝 保 險 與 運 雜 費 物 品 8. 儀 器 維 護 費 圖 書 9. 儀 器 或 電 腦 軟 體 租 用 費 及 雜 項 費 10. 人 工 氣 候 室 使 用 費 用 11. 委 託 試 驗 費 12. 貴 儀 中 心 儀 器 使 用 費 13. 租 車 費 ( 因 研 究 需 要 至 野 外 執 行 計 畫, 但 一 般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無 法 到 達, 或 載 運 研 究 設 備 所 需 之 費 用 ) 14. 因 研 究 工 作 性 質 具 危 險 性 之 意 外 險 保 險 費 ( 保 險 額 度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87 年 3 月 23 日 台 87 人 政 給 字 第 001923 號 函 規 定 ) 16

業 務 費 -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補 助 項 目 分 項 支 出 用 途 業 務 費 耗 材 15. 設 備 保 險 費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16. 問 卷 調 查 費 ( 實 地 調 查 訪 問 及 搜 集 各 種 資 料 所 需 費 用 ) 17. 受 試 者 禮 品 營 養 品 及 交 通 費 18. 在 國 內 舉 辦 之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或 註 冊 費 19. 國 內 或 國 際 性 學 會 之 年 費 或 入 會 費 20. 論 文 發 表 費 ( 本 會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於 國 內 外 著 名 之 學 術 期 刊 所 需 之 相 關 費 用 ) 21.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實 驗 進 行 之 審 查 費 ( 如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等 審 查 費 ) 17

業 務 費 -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補 助 項 目 分 項 支 出 用 途 業 務 費 耗 材 22. 因 研 究 需 要 邀 請 執 行 機 構 外 人 員 物 品 之 專 家 諮 詢 費 或 出 席 費 圖 書 23. 翻 譯 及 潤 稿 費 及 雜 24. 會 議 餐 費 (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項 費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 用 25. 田 野 調 查 之 茶 點 費 26. 計 畫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費 27. 研 究 計 畫 所 需 的 圖 書 ( 購 置 之 圖 書 是 否 列 入 財 產, 由 執 行 機 構 依 圖 書 館 法 及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有 關 財 產 與 非 財 產 之 規 定 辦 理 ) 28. 有 關 網 站 建 置 程 式 設 計 和 拍 攝 影 片 實 作 等 相 關 費 用 18

業 務 費 -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補 助 項 目 分 項 支 出 用 途 業 務 費 耗 材 29. 物 品 ( 非 屬 研 究 設 備 者 ) 物 品 30. 印 刷 與 影 印 費 圖 書 31. 文 具 及 雜 項 費 32. 紙 張 用 33. 郵 電 費 34. 國 內 差 旅 費 19

研 究 設 備 費 符 合 單 價 在 1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上 設 備 之 財 產 分 類 標 準 研 究 設 備 費 請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所 核 定 之 項 目 購 置, 若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及 購 置 者, 且 未 支 用 者, 應 將 未 購 置 項 目 之 研 究 設 備 費 繳 還 科 技 部 設 備 之 購 置 請 於 計 畫 屆 滿 2 個 月 前 完 成 20

國 外 差 旅 費 註 冊 費 報 支 請 檢 具 收 據, 其 外 幣 換 算 台 幣 金 額 請 檢 附 信 用 卡 帳 單, 或 採 出 國 前 一 天 台 灣 銀 行 即 期 賣 出 匯 率 計 算 之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或 地 點 如 與 原 計 畫 申 請 書 不 同, 應 辦 理 變 更 已 另 獲 科 技 部 其 他 補 助 經 費 者, 其 相 關 出 國 經 費 不 得 再 於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內 報 支 21

國 外 差 旅 費 科 技 部 差 旅 費 採 定 額 補 助, 超 出 金 額 由 出 差 人 自 行 吸 收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流 用 及 變 更, 且 未 支 用 者, 款 項 需 繳 還 科 技 部 其 餘 報 支 程 序 同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22

國 外 差 旅 費 範 例 1. 機 票 50,000 元 2. 搭 乘 自 強 號 至 桃 園 單 程 348 元 3. 生 活 費 每 日 380 美 元 4. 保 險 費 支 出 1,500 元 5. 註 冊 費 300 美 元 6. 出 國 前 未 結 匯, 出 國 前 一 天 台 銀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美 元 30.16 7. 行 程 表 -5/24 提 前 出 國 經 香 港,5/25 至 德 國 慕 尼 黑, 6/4 前 往 義 大 利 威 尼 斯 研 討 會 (6/5-6/14), 6/20 由 威 尼 斯 回 德 國 慕 尼 黑,6/24 由 慕 尼 黑 經 韓 國 首 爾 6/25 回 到 台 灣, 科 技 部 補 助 經 費 150,000 元 不 足, 擬 由 行 政 回 饋 款 支 應 46,714 元 23

國 外 差 旅 費 解 說 一 交 通 費 - 直 接 航 程 計 價, 檢 附 以 下 明 細 1. 電 子 機 票 或 機 票 票 根 2. 機 票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購 票 證 明, 電 子 收 據 請 註 明 蓋 章 3.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搭 機 證 明 4. 會 議 期 程 及 標 示 論 文 發 表 場 次 24

國 外 差 旅 費 解 說 5. 國 外 租 車 ( 禮 品 交 際 及 雜 費 / 每 日 ) 及 國 內 專 車 接 送 請 事 先 簽 准 6. 非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應 檢 附 搭 乘 外 國 藉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7. 若 非 直 航 附 上 其 他 航 程 比 價 資 料, 以 較 低 價 者 核 銷 25

國 外 差 旅 費 解 說 二 生 活 費 - 研 討 會 期 間 + 交 通 時 間 1. 匯 率 - 出 國 前 未 結 匯, 用 出 國 前 一 日 台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2. 提 前 出 國 或 延 遲 返 國 請 於 差 旅 報 告 表 上 註 明 3. 按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30% 報 支 (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 26

國 外 差 旅 費 解 說 二 生 活 費 計 算 - 研 討 會 期 間 + 交 通 時 間 USD380 X 30.16 X 14 天 =160,454 USD380 X 30.16 X 3 天 X 0.7 =24,069 160,454-24,069=136,385 三 保 險 費 研 討 會 期 間 + 交 通 時 間 為 14 天, 保 險 費 支 出 1500 元, 但 依 規 定 400 萬 保 險 上 限 金 額 為 585 元, 於 保 險 單 據 寫 上 實 支 585 元 蓋 章 27

國 外 差 旅 費 解 說 四 註 冊 費 ( 檢 據 核 銷, 若 刷 卡 含 手 續 費 ) USD300 X 30.16 =9,048 元 28

國 外 差 旅 費 解 說 E103000456 A103000888 人 事 室 公 差 假 核 准 證 明 之 請 假 期 間 填 寫, 出 差 事 由 請 依 範 例 方 式 填 寫 1. 以 行 政 管 理 費 回 饋 款 或 結 餘 款 回 饋 款 分 攤 應 事 前 簽 奉 核 准 2.2 筆 經 費 來 源 分 攤 國 外 差 旅 費 請 填 寫 (1)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總 表 1 張 ( 主 計 室 網 頁 下 載, 並 於 請 購 系 統 就 2 計 畫 分 別 請 購, 請 購 單 號 填 寫 總 表 右 上 方 ) (2)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2 張 ( 主 計 室 網 頁 下 載 ) 29

國 外 差 旅 費 解 說 196,714 元 30

國 外 差 旅 費 解 說 31

國 外 差 旅 費 解 說 6 月 3 日 6 月 16ㄖ 14 日 5 月 24 6 月 25 32

多 年 期 計 畫 多 年 期 計 畫 請 於 全 程 計 畫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無 須 分 年 結 案 多 年 期 計 畫 因 採 分 期 請 款, 每 年 支 用 比 率 須 達 70% 方 可 申 請 下 一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多 年 期 計 畫 在 未 結 案 前 之 各 年 經 費 均 得 於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前 繼 續 使 用 多 年 期 計 畫,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各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清 單 核 列 之 項 目, 得 依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逕 行 依 行 政 程 序 於 該 補 助 項 目 內 跨 年 度 調 整 支 用 33

其 他 經 費 流 用 及 處 理 原 則 各 用 途 別 累 計 流 入 及 流 出 未 超 過 原 核 定 金 額 之 50% 者, 循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超 過 者 需 先 報 經 科 技 部 同 意, 始 得 流 用 增 列 研 究 設 備 費 項 目 及 研 究 設 備 費 流 入 後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5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依 校 內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免 報 科 技 部 經 費 流 用, 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辦 理 之 34

其 他 經 科 技 部 同 意 情 形 1. 變 更 為 原 未 核 定 補 助 項 目 ( 業 務 費 研 究 設 備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 確 為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者, 報 經 科 技 部 同 意 後 增 列 2. 設 備 變 更 項 目 單 價 在 新 台 幣 50 萬 元 以 上 者, 須 於 科 技 部 線 上 系 統 登 錄 線 上 請 購 填 寫 用 途 說 明 時, 勿 用 特 殊 符 號, 例 如 :& 或 ~ 或 # 等 科 技 部 專 案 補 助 老 師 或 學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屬 事 後 撥 款, 核 銷 時 無 須 請 購, 檢 附 科 技 部 補 助 公 文 即 可, 俟 科 技 部 撥 款 後 即 轉 發 予 各 出 差 人 35

科 技 部 經 費 變 更 及 流 用 經 費 項 目 變 更 項 目 校 內 核 准 機 關 科 技 部 備 註 業 務 費 1. 主 持 人 費 調 整 為 助 理 人 員 酬 金 V 2.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50% 以 內 V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之 間 流 用, 不 須 辦 理 變 更 3.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50% V 4. 流 入 - 核 定 經 費 50% 以 內 V 5. 流 入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50% V 6.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7.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所 核 列 之 助 理 人 員 類 ( 級 ) 別 變 更 V 36

科 技 部 經 費 變 更 及 流 用 經 費 項 目 變 更 項 目 校 內 核 准 機 關 科 技 部 備 註 研 究 設 備 費 1.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 未 達 單 價 50 萬 元 V 2.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 超 過 單 價 50 萬 元 V 3.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50% 以 內 V 變 更 之 設 備 單 價 達 50 萬 元 以 上 者, 須 於 科 技 部 線 上 系 統 登 錄 4.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50% V 5. 流 入 - 核 定 經 費 50% 以 內 V 6. 流 入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50% V 7.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37

經 費 項 目 變 更 項 目 國 外 ( 或 大 陸 地 區 ) 旅 費 校 內 核 准 機 關 科 技 部 1.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天 數 地 點 V 未 出 國 致 未 動 支, 且 未 辦 理 變 更 流 用 者, 款 項 應 全 2. 流 入 出 - 核 定 經 費 50% 以 內 V 部 繳 回 3. 流 入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50% V 備 註 4. 搭 乘 非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V 5.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6. 出 國 目 的 變 更 (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變 更 為 執 行 國 際 合 作 與 移 地 研 究 ) 管 理 費 流 出 50% 以 內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V V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其 他 延 長 計 畫 期 限 V 38

適 用 計 畫 科 技 部 彈 性 支 用 規 定 1 具 研 究 性 質 之 計 畫 原 則 適 用, 對 適 用 計 畫 將 主 動 於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匡 列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核 定 清 單 未 匡 列 者 即 不 適 用 2 追 溯 自 101 年 10 月 1 日 以 後 仍 在 執 行 之 計 畫 開 始 適 用 ( 不 含 新 制 多 年 期 計 畫 以 前 年 度 已 執 行 部 分 ) 39

科 技 部 彈 性 支 用 規 定 額 度 計 算 1 每 件 計 畫 每 年 總 額 2% 並 以 2 萬 5 千 元 為 上 限 (1)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未 滿 半 年 者, 彈 性 額 度 折 半 計 算 (2) 多 年 期 計 畫 分 年 核 計, 但 得 於 全 程 期 間 內 使 用 2 新 核 定 計 畫 於 核 定 時 匡 列, 執 行 期 間 若 有 追 加 ( 減 ) 者 不 再 調 整 ; 現 正 執 行 中 之 計 畫 以 最 近 核 定 ( 追 加 減 後 ) 之 補 助 經 費 總 額 核 算 後 匡 列 3 計 畫 未 核 有 業 務 費 者, 實 際 支 用 時 依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 研 究 設 備 費 國 外 差 旅 費 ) 調 整 支 應, 如 因 額 度 調 整, 致 該 支 用 項 目 流 用 比 例 超 過 50% 時 免 送 科 技 部 同 意 40

41

科 技 部 彈 性 支 用 規 定 支 出 用 途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交 通 接 待 國 外 訪 賓 之 餐 敘 及 饋 贈 或 國 際 交 流 等 支 出 事 項, 其 中 如 涉 及 現 行 法 規 訂 有 行 政 院 一 致 規 定 者, 除 例 外 事 項 外, 仍 應 從 其 規 定 42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所 指 不 受 行 政 院 相 關 規 範 限 制 及 說 明 行 政 院 規 範 行 政 院 93 年 9 月 30 日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30006127 號 函 頒 之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第 3 點 及 第 9 點 第 2 款, 有 關 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之 規 定 說 明 同 一 執 行 機 構 人 員 支 援 計 畫 研 究 相 關 會 議 之 諮 詢 或 文 件 資 料 之 撰 稿 審 查 等,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稿 費 或 審 查 費, 從 寬 認 定 為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行 政 院 99 年 2 月 25 日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90000995 號 函 頒 之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第 5 點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有 關 除 因 急 要 公 務 者 外,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不 得 報 支 ; 自 行 駕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96 年 2 月 1 日 處 會 三 字 第 0960000691 號 函, 有 關 各 機 關 學 校 除 辦 理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得 購 買 郵 政 禮 券 外, 其 餘 一 律 不 得 購 買 之 規 定 考 量 急 要 公 務 難 以 認 定, 例 如 田 野 調 查 地 處 偏 遠 研 究 實 驗 之 深 夜 加 班 逾 時 儀 器 使 用 特 性 之 限 制 研 究 主 題 之 習 性 觀 察 取 樣 時 間 等 變 數 甚 多, 得 依 實 際 研 究 需 要 核 實 報 支 為 提 高 受 訪 者 或 受 試 者 之 意 願, 學 術 研 究 之 問 卷 或 田 野 調 查, 得 以 提 供 郵 政 禮 券 回 饋 受 訪 者 43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所 指 不 受 行 政 院 相 關 規 範 限 制 及 說 明 行 政 院 規 範 行 政 院 96 年 9 月 12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60063509 號 函 頒 之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第 2 點 第 1 款, 有 關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之 規 定 ( 內 聘 人 員 每 小 時 800 元 外 聘 人 員 每 小 時 1,600 元 ) 說 明 同 一 執 行 機 構 人 員 支 援 計 畫 研 究 相 關 講 座 並 非 屬 計 畫 主 持 人 個 人 本 職 業 務, 其 鐘 點 費 之 支 給 得 以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個 人 身 分 予 以 從 寬 認 定, 以 外 聘 人 員 標 準 支 給 行 政 院 93 年 7 月 12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30063130 號 函 頒 之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之 報 酬 依 教 育 部 另 訂 之 標 準 支 給 註 : 各 機 關 補 助 或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除 上 列 放 寬 項 目 外, 有 不 得 列 支 之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44

科 技 部 彈 性 支 用 規 定 帳 務 處 理 1. 經 費 支 用 仍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核 實 報 支, 其 真 實 性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負 責 2. 請 購 或 核 銷 單 之 摘 要 欄 請 註 明 彈 性 支 用 並 請 單 獨 報 支, 避 免 與 其 他 經 費 混 淆 3. 補 助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另 列 一 彈 性 支 用 額 度 之 欄 位 ( 詳 附 件 ) 45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填 寫 彈 性 支 用 實 支 金 額 xx 元 後 蓋 章 計 畫 主 持 人 蓋 章, 執 行 率 未 達 80% 需 說 明 原 因 46

結 案 請 各 主 持 人 確 實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結 案 者,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第 21 條 規 定 將 不 再 核 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催 告 仍 未 完 成 結 案 者, 得 追 繳 該 計 畫 一 定 比 例 管 理 費 或 於 本 校 下 期 計 畫 撥 款 項 內 將 未 結 案 之 補 助 經 費 扣 除 47

結 案 結 案 前 請 先 確 認 計 畫 內 所 有 經 費 是 否 皆 已 報 支 並 開 立 傳 票 請 準 備 計 畫 申 請 書 ( 至 經 費 部 分 )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經 費 支 出 用 途 變 更 彙 報 表 約 用 助 理 申 請 書 及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公 文 影 本 由 兼 任 助 理 或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至 主 計 室 整 理 憑 證 後, 本 室 列 印 出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並 經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蓋 章 後, 由 本 室 送 研 發 處 發 函 科 技 部 辦 理 結 案 48

49

至 主 計 室 整 理 原 始 憑 證 前 結 案 經 費 報 銷 完 畢 後 確 認 計 畫 餘 額 是 否 為 0 是 否 進 入 結 案 程 序 請 填 列 行 政 管 理 費 結 餘 款 及 水 電 費 申 請 單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繳 還 科 技 部 50

結 案 程 序 結 案 主 計 室 將 計 畫 檔 案 上 傳 至 科 技 部 網 站 列 印 出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交 計 畫 主 持 人 核 章 結 束 發 文 至 科 技 部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送 交 研 發 處 請 兼 任 助 理 將 收 支 表 連 同 計 畫 申 請 書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經 費 支 出 用 途 變 更 彙 報 表 約 用 助 理 申 請 書 送 至 主 計 室 並 整 理 原 始 憑 證 51

結 案 - 延 攬 科 技 人 才 剩 餘 款 一 律 繳 還 科 技 部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2 個 月 內 完 成 結 案 計 畫 主 持 人 製 作 各 項 費 用 收 支 報 告 表 人 才 工 作 酬 金 印 領 清 冊 機 票 費 印 領 清 冊 各 3 份, 並 請 至 科 技 部 網 頁 登 錄 經 費 資 料 原 始 憑 證 ( 含 勞 健 保 及 退 休 金 費 用 等 影 本 ) 連 同 上 述 報 表 送 交 科 技 部 52

錯 誤 態 樣 一 列 支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二 請 購 核 准 日 期 晚 於 發 票 或 收 據 日 期 三 列 支 非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費 用 四 影 印 及 郵 資 未 加 註 內 容 及 用 途 五 買 受 人 數 量 單 價 未 填 寫 六 印 領 清 冊 簽 章 欄 未 簽 名 七 計 畫 主 持 人 赴 國 外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與 原 計 畫 申 請 書 所 列 項 目 不 同 53

錯 誤 態 樣 八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前 始 購 置 研 究 設 備 費, 請 說 明 原 由 及 對 計 畫 執 行 之 助 益 九 統 一 發 票 序 號 未 按 時 序 開 立 十 兼 任 助 理 出 勤 日 期 及 上 下 班 時 間, 未 逐 日 填 寫 並 簽 名 十 一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影 印 後, 經 手 人 未 於 影 本 上 蓋 章 ( 非 騎 縫 章 ) 十 二 各 項 明 細 單 據 若 為 感 光 紙 未 先 影 印 後, 粘 貼 於 憑 證 紙 54

錯 誤 態 樣 十 三 短 期 間 大 量 購 置 物 品 十 四 向 遠 地 採 購 十 五 兼 任 助 理 工 作 內 容 與 計 畫 未 直 接 相 關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