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就註冊中醫陳通進行研訊的決定及理由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簽 呈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16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untitled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1公告[1].rtf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PURPOSE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章節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APPLICATION FORM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目    錄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目 錄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Microsoft Word - TUI-S VC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BSP 烤箱 - 封面-2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xls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Layout 1

管理諮詢服務

Microsoft Word - TPI-TA-S VC.doc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T????????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Word - RegulamentoAcessoAdvocaciaCH.docx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 100% 14 (i) (ii) 65% 2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As at 28

Transcription: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醫 組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 條 就 表 列 中 醫 葉 冠 恩 的 研 訊 個 案 的 決 定 及 理 由 研 訊 日 期 及 時 間 研 訊 地 點 被 告 人 姓 名 : 2016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至 4 時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2 樓 會 議 室 : 表 列 中 醫 葉 冠 恩 ( 編 號 :L03956) 引 言 1. 中 醫 組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第 90 條 於 2001 年 12 月 19 日 把 被 告 人 葉 冠 恩 的 姓 名 列 入 中 醫 組 備 存 的 表 列 中 醫 名 單 中 醫 組 於 2016 年 2 月 24 日 舉 行 研 訊 以 考 慮 是 否 信 納 被 告 人 曾 在 香 港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中 醫 組 在 研 訊 中 經 考 慮 中 醫 組 秘 書 及 其 法 律 代 表 提 供 的 證 據 及 陳 詞, 及 被 告 人 認 罪 的 答 辯 後, 信 納 被 告 人 的 一 項 指 控 ( 但 包 括 七 個 刑 事 案 紀 錄 ) 成 立 中 醫 組 在 考 慮 個 案 的 整 體 情 況, 包 括 被 告 人 犯 案 細 節, 以 及 被 告 人 過 往 被 紀 律 制 裁 的 紀 錄 後, 決 定 將 被 告 人 的 名 字 從 表 列 中 醫 的 名 單 內 刪 除 被 告 人 的 紀 律 控 罪 2. 研 訊 是 根 據 處 理 表 列 中 醫 曾 被 裁 定 犯 可 處 監 禁 罪 行 的 程 序 進 行 中 醫 組 決 定 以 公 開 形 式 舉 行 研 訊, 研 訊 雙 方 並 無 反 對 3. 中 醫 組 秘 書 的 法 律 代 表 於 研 訊 開 始 時 宣 讀 研 訊 事 項, 現 詳 列 如 下 :- 表 列 中 醫 葉 冠 恩 ( 表 列 編 號 : L03956) (1) 犯 有 非 法 銷 售 第 I 部 毒 藥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8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規 例 第 21 條 33(1) 條 及 34 條, 因 而 違 反 了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b) 條 曾 在 香 港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 (2) 犯 有 銷 售 沒 有 註 冊 的 藥 劑 製 品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2 港 法 例 第 138A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規 例 第 36(1) 條 及 40 條, 因 而 違 反 了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b) 條 曾 在 香 港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 (3) 犯 有 銷 售 抗 生 素 條 例 適 用 的 物 質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7 章 抗 生 素 條 例 第 4(1) 條 及 10(1) 條, 因 而 違 反 了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b) 條 曾 在 香 港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 (4) 犯 有 管 有 第 I 部 毒 藥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8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第 23(1) 條 33(1) 條 及 34 條, 因 而 違 反 了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b) 條 曾 在 香 港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 (5) 犯 有 管 有 沒 有 註 冊 的 藥 劑 製 品 以 作 銷 售 或 分 銷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8A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規 例 第 36(1) 條 及 40 條, 因 而 違 反 了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b) 條 曾 在 香 港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 (6) 犯 有 管 有 抗 生 素 條 例 適 用 的 物 質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7 章 抗 生 素 條 例 第 5 條 (1) 及 10(1) 條, 因 而 違 反 了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b) 條 曾 在 香 港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 及 (7) 犯 有 未 根 據 並 按 照 進 口 許 可 証 的 規 定 而 輸 入 禁 運 物 品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進 出 口 條 例 第 6C(1) 及 (2) 條, 因 而 違 反 了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b) 條 曾 在 香 港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 條, 中 醫 組 可 因 你 沒 有 遵 從 該 執 業 條 件 或 曾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罪 行 而 將 你 的 姓 名 從 表 列 中 醫 的 名 單 刪 除 被 告 人 的 答 辯

3 4. 被 告 人 承 認 上 述 一 項 紀 律 控 罪 的 指 控 ( 但 包 括 七 個 刑 事 案 紀 錄 ) 支 持 控 罪 的 事 實 及 證 據 5. 中 醫 組 秘 書 的 法 律 代 表 提 交 予 中 醫 組 支 持 上 述 一 項 指 控 的 均 為 文 件 證 據 以 下 為 其 陳 詞 及 倚 賴 文 件 證 據 的 要 點 6. 條 例 第 91(2) 條 及 91(3) 條 有 以 下 相 關 規 定 :- 91 條 - 從 名 單 內 刪 除 姓 名 (2) 中 醫 組 可 將 符 合 下 述 說 明 的 人 的 姓 名 從 其 根 據 第 90 條 備 存 的 名 單 內 刪 除 (a) 受 根 據 第 90(3)(a) 條 施 加 的 限 制 或 條 件 所 規 限 但 沒 有 遵 從 該 等 限 制 或 條 件 ; 或 (b)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犯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人 (3) 中 醫 組 須 將 其 根 據 第 (2) 款 作 出 指 示 的 理 由 以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的 7. 被 告 人 根 據 條 例 第 90 條, 於 2001 年 12 月 19 日 獲 中 醫 組 批 准 成 為 表 列 中 醫, 並 把 其 姓 名 列 入 根 據 條 例 備 存 的 表 列 中 醫 名 單 8. 於 2015 年 9 月 7 日, 被 告 人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被 裁 定 犯 有 以 下 七 項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及 其 有 關 判 刑 :- (1) 非 法 銷 售 第 I 部 毒 藥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8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第 21 33(1) 及 34 條,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而 有 關 單 一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2 年 ; (2) 銷 售 沒 有 註 冊 的 藥 劑 製 品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8A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規 例 第 36(1) 及 40

4 條,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而 有 關 單 一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2 年 ; (3) 銷 售 抗 生 素 條 例 適 用 的 物 質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7 章 抗 生 素 條 例 第 4(1) 及 10(1) 條,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而 有 關 單 一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12 個 月 ; (4) 管 有 第 I 部 毒 藥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8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第 23(1) 33(1) 及 34 條,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而 有 關 單 一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2 年 ; (5) 管 有 沒 有 註 冊 的 藥 劑 製 品 以 作 銷 售 或 分 銷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8A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規 例 第 36(1) 及 40 條,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而 有 關 單 一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2 年 ; (6) 管 有 抗 生 素 條 例 適 用 的 物 質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137 章 抗 生 素 條 例 第 5(1) 及 10(1) 條, 被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而 有 關 單 一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12 月 ; 及 (7) 未 根 據 並 按 照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而 輸 入 禁 運 物 品 的 罪 行,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進 出 口 條 例 第 6C(1) 及 (2) 條, 被 判 處 監 禁 2 個 月 緩 刑 2 年 而 有 關 單 一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7 年 9. 有 關 案 件 的 審 訊 證 明 書 控 罪 資 料 及 法 庭 的 錄 音 謄 本 可 參 看 文 件 夾 10. 簡 言 之, 於 2014 年 8 月 16 日 至 2014 年 9 月 16 日 期 間, 在 香 港 九 龍 旺 角, 被 告 人 非 法 銷 售 及 管 有 毒 藥 表 第 I 部 所 列 毒 藥 非 法 銷 售 及 管 有 未 向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註 冊 的 藥 劑 製 成 品 或 物 質, 以 及 抗 生 素 條 例 適 用 的 物 質 而 且 於 同 一 段 期 間 在 未 根 據 並 按 照 署 長 所 發 出 的 進 口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輸 入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指 明 為 香 港 法 例 第 138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

5 11. 被 告 人 承 認 以 上 所 有 控 罪, 遂 於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被 裁 定 所 有 罪 名 成 立, 被 判 處 總 罰 款 6,000 元 及 監 禁 2 個 月 緩 刑 2 年 12. 被 告 人 於 2015 年 11 月 16 日 向 紀 律 小 組 提 交 其 書 面 申 述 被 告 人 於 申 述 書 中 表 示 其 使 用 珍 珠 綠 藥 膏 多 年 亦 從 來 沒 有 傷 害 過 病 人 再 者, 有 關 涉 案 的 藥 品 在 中 國 大 陸 國 貨 公 司 仍 然 有 售, 而 且 以 往 在 香 港 亦 有 出 售 被 告 人 解 釋 指 由 於 其 每 星 期 有 三 天 在 內 地 家 鄉 義 診, 因 此 未 知 近 年 國 產 成 藥 要 從 新 註 冊 才 可 在 港 應 用 13. 根 據 處 理 表 列 中 醫 曾 被 裁 定 犯 可 處 監 禁 罪 行 程 序 第 7 條, 紀 律 小 組 主 席 於 2015 年 12 月 28 日 致 函 中 醫 組 主 席, 將 本 個 案 轉 交 中 醫 組 研 訊 中 醫 組 秘 書 於 2016 年 1 月 8 日 向 被 告 人 發 出 表 列 中 醫 研 訊 通 知 書 14. 被 告 人 經 中 醫 組 主 席 查 詢 下, 同 意 上 述 中 醫 組 秘 書 法 律 代 表 所 提 出 的 證 據 資 料 及 事 實 中 醫 組 的 裁 決 15. 中 醫 組 經 閉 門 討 論 後, 根 據 被 告 人 所 承 認 的 事 實 及 資 料, 滿 意 中 醫 組 秘 書 法 律 代 表 所 提 出 對 被 告 人 的 一 項 紀 律 控 罪, 故 裁 定 被 告 人 上 述 一 項 紀 律 控 罪 成 立 16. 中 醫 組 在 作 出 決 定 是 否 從 表 列 名 單 中 刪 除 被 告 人 的 姓 名 前, 向 中 醫 組 秘 書 查 詢 得 知, 根 據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資 料, 中 醫 組 曾 經 於 2014 年 9 月 18 日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 條 就 被 告 人 的 一 宗 紀 律 個 案 舉 行 研 訊, 詳 情 如 下 : (1) 被 告 人 於 2014 年 1 月 3 日,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被 裁 定 犯 有 襲 擊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的 罪 行, 違 反 普 通 法 並 可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12 章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第 39 條 被 處 刑 罰, 因 而 違 反 了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b) 條 曾 在 香 港 被 裁 定 犯 有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 及 (2) 在 犯 有 上 述 (1) 的 罪 行 後, 沒 有 或 沒 有 立 即 向 中 醫 組 報 告, 違 反 了 表 列 中 醫 守 則 第 三 部 分 第 1(2) 條 的 規 定, 因 而 違 反 了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0(3)(a) 條 所 述 的 中 醫 組

就 表 列 中 醫 執 業 而 施 加 的 條 件 6 中 醫 組 經 研 訊 後, 裁 定 上 述 的 兩 項 指 控 成 立, 但 決 定 不 會 從 表 列 中 醫 名 單 中 刪 除 被 告 人 的 名 字, 及 會 把 研 訊 的 裁 定 記 錄 在 案, 供 日 後 有 需 要 時 考 慮 17. 被 告 人 同 意 上 述 的 紀 律 紀 錄 18. 中 醫 組 在 作 出 決 定 前, 邀 請 被 告 人 作 出 陳 詞 及 求 情 被 告 人 的 求 情 節 錄 如 下 19. 被 告 人 表 示 其 今 年 已 78 歲, 其 父 親 教 授 了 30 年 中 醫, 被 告 人 亦 研 究 了 30 年 中 醫 藥, 專 門 研 究 奇 難 雜 症 的 藥 物 是 次 案 件 中 的 藥 膏 亦 是 其 先 醫 好 了 自 己, 才 處 方 給 病 人 使 用 的 此 藥 膏 以 往 在 香 港 也 可 以 售 賣, 其 30 年 行 醫 到 現 在, 已 用 此 藥 膏 醫 好 了 數 千 名 病 人, 及 保 存 了 十 年 的 病 案 紀 錄, 亦 預 備 傳 承 給 下 一 代 同 時, 被 告 人 亦 研 究 了 醫 治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乙 型 肝 炎 及 其 他 奇 難 雜 症 的 藥 物 被 告 人 表 示 其 每 星 期 有 三 日 時 間 在 東 莞 作 義 診, 四 天 留 在 香 港, 其 中 半 天 返 教 會, 其 餘 時 間 在 香 港 行 醫, 不 收 診 金, 只 收 藥 費 此 外, 被 告 人 亦 表 示 其 父 親 教 導 他 學 醫 不 要 以 名 利 作 第 一 位, 以 幫 助 別 人 舒 緩 身 體 的 疾 病 為 宗 旨 此 外, 被 告 人 表 示 其 於 未 學 醫 前 是 一 位 生 產 工 程 師, 所 以 其 對 化 學 及 化 工 很 熟 識, 故 知 道 類 固 醇 及 抗 生 素 等 藥 物 均 會 用 於 化 粧 品 及 護 膚 品 當 中, 十 分 普 遍 被 告 人 指 稱 西 醫 用 這 類 西 藥 壓 制 中 醫, 以 為 中 醫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知 識, 事 實 上 其 父 親 出 版 的 兩 本 書 當 中 亦 提 及 很 多 醇 類 提 取 物 的 應 用, 而 該 兩 本 書 亦 有 送 贈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最 後 被 告 人 表 示 其 父 親 為 XXX 老 中 醫 20. 中 醫 組 於 聆 聽 本 案 所 有 有 關 的 案 情 事 實 及 被 告 人 的 求 情 理 由 後, 認 為 根 據 被 告 人 同 意 有 關 其 被 中 醫 組 紀 律 制 裁 的 紀 錄, 被 告 人 於 2014 年 9 月 18 日, 曾 經 接 受 中 醫 組 的 判 定, 信 納 其 曾 經 犯 有 一 次 可 處 監 禁 的 罪 行, 故 被 告 人 不 可 以 被 視 為 一 名 沒 有 紀 律 紀 錄 的 表 列 中 醫 但 中 醫 組 明 白 該 次 針 對 被 告 人 的 判 決 及 中 醫 組 對 其 的 警 告, 發 生 於 2014 年 9 月 18 日 的 研 訊 中 但 於 是 次 的 紀 律 控 罪 中, 被 告 人 所 干 犯 的 刑 事 案 件, 發 生 於 2014 年 8 月 16 日 至 2014 年 9 月 15 日 期 間, 故 嚴 格 來 說, 被 告 人 於 是 次 研 訊 所 干 犯 的 刑 事 案 件,

7 剛 剛 是 發 生 在 其 於 2014 年 被 中 醫 組 研 訊 的 三 日 至 數 星 期 前 不 等 故 中 醫 組 在 本 案 中 並 沒 有 錯 誤 地 考 慮 被 告 人 是 被 中 醫 組 於 上 次 研 訊 中 警 告 後, 仍 然 干 犯 本 次 研 訊 所 針 對 的 有 關 刑 事 罪 行 21. 雖 然 是 次 研 訊 只 針 對 被 告 人 於 2015 年 9 月 7 日 被 法 庭 裁 定 犯 有 的 刑 事 罪 行, 但 是 當 中 包 括 了 七 個 刑 事 紀 錄 及 罪 行, 該 等 罪 行 包 括 非 法 銷 售 第 I 部 毒 藥 銷 售 沒 有 註 冊 的 藥 劑 製 品 銷 售 抗 生 素 條 例 適 用 的 物 質 管 有 第 I 部 毒 藥 管 有 沒 有 註 冊 的 藥 劑 製 品 以 作 銷 售 或 分 銷 管 有 抗 生 素 條 例 適 用 的 物 質 及 未 根 據 並 按 照 進 口 許 可 証 的 規 定 而 輸 入 禁 運 物 品 根 據 案 情 及 被 告 人 的 陳 述, 被 告 人 以 其 家 傳 的 藥 方 於 內 地 藥 廠 製 成 藥 物 後, 經 大 陸 運 入 香 港, 並 在 香 港 作 分 銷 及 處 方 給 病 人 服 用, 上 述 的 藥 物 不 但 從 未 經 過 中 藥 組 的 中 成 藥 或 任 何 其 他 中 藥 的 註 冊 申 請, 而 當 中 亦 包 含 了 西 藥 成 份, 即 第 I 部 毒 藥 抗 生 素 及 其 他 西 藥 成 份 該 等 製 成 品 亦 沒 有 根 據 西 藥 的 規 管 而 作 出 任 何 註 冊 的 申 請 中 醫 組 重 申,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中 醫 師 於 香 港 執 業 及 處 方 予 病 人 的 藥 物 中 不 能 含 有 任 何 西 藥 成 份, 上 述 的 西 藥, 包 括 第 I 部 毒 藥 及 抗 生 素, 因 為 含 有 毒 性 及 副 作 用, 故 必 須 為 認 可 的 西 醫 才 可 以 處 方 從 文 件 及 資 料 顯 示, 被 告 人 所 作 的 行 為, 為 大 規 模 的 製 作 運 輸 及 輸 入 香 港, 再 處 方 給 病 人 根 據 被 告 人 聲 稱, 其 曾 處 方 上 述 的 藥 品 予 數 千 病 人, 其 亦 對 外 聲 稱 上 述 的 藥 品 是 有 效 的 上 述 被 告 人 的 行 為, 是 非 常 嚴 重 地 違 反 了 刑 事 法 律 及 中 醫 專 業 規 管 的 行 為 22. 除 了 上 述 被 告 人 所 干 犯 的 刑 事 行 為 的 嚴 重 性 外, 被 告 人 於 本 案 被 法 院 定 罪 後, 直 至 是 次 研 訊, 從 其 對 中 醫 組 的 論 述 中, 中 醫 組 並 未 覺 察 被 告 人 對 其 所 干 犯 的 刑 事 罪 行 及 違 反 中 醫 專 業 的 失 德 行 為, 有 任 何 認 真 的 反 省, 亦 不 明 白 上 述 刑 事 法 律 及 中 醫 規 管 背 後 的 原 因 根 據 被 告 人 指 稱, 其 認 識 有 關 西 藥 的 成 份 及 化 學 的 組 成, 被 告 人 認 為 香 港 的 法 律 對 有 關 中 醫 的 規 管, 即 不 能 銷 售 及 處 方 上 述 西 藥, 為 一 個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被 告 人 更 指 出 其 會 將 上 述 藥 物 的 處 方 及 製 作 方 法, 承 傳 予 其 後 人 從 上 述 的 陳 詞 可 以 得 知, 被 告 人 並 未 有 深 刻 反 省 自 己 的 過 錯, 及 對 香 港 法 律 作 出 了 解, 更 枉 論 其 會 因 為 是 次 被 定 罪 而 停 止 其 違 法 的 行 為 中 醫 組 認 為, 作 為 表 列 中 醫, 被 告 人 已 經 從 中 醫 藥 條 例 的 過 渡 安 排, 使 其 可 以 繼 續 於 香 港 行 醫, 但 表 列 中 醫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香 港 的 法 律 及 達 到 專 業 中 醫 的 水 準 被 告 人 對 病 人 處 方 及 銷 售 含 有 西 藥 成 份 的 藥 物, 包 括 第 I 部 毒 藥 及 抗 生

8 素, 乃 是 一 項 非 常 嚴 重 的 刑 事 行 為, 而 被 告 人 於 是 次 研 訊 中, 清 楚 地 述 出, 其 曾 經 分 發 該 等 藥 物 予 數 千 名 病 人, 故 中 醫 組 在 考 慮 保 護 公 眾 的 利 益 及 健 康 的 大 前 提 下, 認 為 被 告 人 不 適 宜 在 香 港 再 以 表 列 中 醫 身 份 作 執 業 23.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中 醫 組 裁 定 將 被 告 人 的 名 字 從 表 列 中 醫 的 名 單 中 刪 除, 即 時 生 效 24. 最 後, 中 醫 組 亦 決 定 將 是 次 研 訊 在 憲 報 公 布, 並 連 同 裁 決 理 由 書 上 載 於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網 頁, 為 期 6 個 月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醫 組 主 席 黃 傑 中 醫 師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