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聘任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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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 據 : 新 北 市 104 年 度 第 3 次 國 民 中 小 學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 學 校 社 工 師 ) ( 一 )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第 六 項 及 第 七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 二 )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 三 )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二 甄 選 職 務 : 約 聘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三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地 點 : ( 一 ) 報 名 簡 章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11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止 到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 新 北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http://counseling.ntpc.edu.tw) ( 二 ) 報 名 方 式 : 1. 現 場 報 名 : 檢 送 相 關 證 件 親 自 或 代 理 報 名 ( 代 理 者 請 附 委 託 書 ) (1) 時 間 :104 年 11 月 5 6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地 點 : 新 北 市 市 級 兼 南 區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永 平 國 小 ) 2. 通 訊 報 名 : (1) 請 於 104 年 11 月 2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並 於 信 封 註 明 新 北 市 104 年 度 第 3 次 國 民 中 小 學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 學 校 社 工 師 ) (2)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需 於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當 日 指 定 時 間 檢 驗, 檢 驗 不 通 過 者 不 得 應 試 ( 三 ) 寄 送 地 點 及 連 絡 電 話 : 四 報 名 資 格 : 新 北 市 市 級 兼 南 區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永 平 國 小 ), 地 址 :23444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保 生 路 25 號 電 話 :(02)2925-1119 分 機 12 14 16 或 15 ( 一 ) 經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並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 二 ) 報 名 人 員 不 得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如 經 主 辦 單 位 發 現 將 取 消 其 應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附 錄 ) 五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及 費 用 : ( 一 ) 甄 試 報 名 表 1 份 ( 請 務 必 黏 貼 半 身 照 片 ) ( 二 ) 請 備 妥 下 列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現 場 報 名 者 證 件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通 訊 報 名 者,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需 於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當 日 指 定 時 間 檢 驗 )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反 面 請 影 印 於 同 一 面 ) 2.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服 務 證 明 3. 專 業 證 照 及 服 役 證 件 ( 三 ) 備 妥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簡 式 )( 頇 黏 妥 照 片 並 親 自 簽 名 )1 份, 並 需 另 行 檢 附 最 近 2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 用 於 製 作 准 考 證 ) ( 四 ) 報 名 費 計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 現 場 報 名 者 請 使 用 現 金, 通 訊 報 名 者 報 名 費 只 接 受 匯 票, 不 接 受 現 金 寄 送 < 抬 頭 : 新 北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並 另 附 32 元 郵 票 一 張 < 用 於 寄 發 准 考 證 >) * 請 務 必 備 妥 上 述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若 有 缺 漏 者 且 未 於 補 件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現 場 報 名 11 月 6 日 結 束 為 止, 郵 戳 為 憑 ) 內 補 繳 表 件, 則 不 得 應 試, 恕 不 退 費

六 甄 試 方 式 內 容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筆 試 ): 1. 時 間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10:30 2. 筆 試 範 圍 :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知 能 ( 筆 試 開 始 後 15 分 鐘 內 未 到 達 考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 3. 筆 試 通 過 名 單 於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6:00 前 永 平 國 小 門 首 榜 示, 並 於 新 北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網 頁 (http://counseling.ntpc.edu.tw/) 公 告, 不 提 供 查 榜 服 務 ( 二 )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 公 告 筆 試 通 過 者 始 能 進 行 口 試 1. 證 件 正 本 檢 驗 : 報 名 時 採 通 訊 報 名 者,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需 於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當 日 指 定 時 間 檢 驗, 正 本 如 未 繳 驗 或 檢 驗 不 通 過 者 不 得 應 試 ( 採 現 場 報 名 者 不 需 此 程 序 )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服 務 證 明 (3) 專 業 證 照 及 服 役 證 件 2. 口 試 時 間 :11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30 開 始, 每 人 15 分 鐘,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依 序 進 行, 口 試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3. 口 試 範 圍 :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知 能 七 錄 取 名 額 : ( 一 ) 正 取 學 校 社 工 師 13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 擇 優 錄 取, 未 達 率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錄 取 標 準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 ( 二 )105 年 度 如 有 出 缺, 本 府 教 育 局 得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報 到, 候 補 期 間 為 3 個 月, 自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算 八 聘 期 : 本 府 教 育 局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聘 期 配 合 會 計 年 度 以 1 年 1 聘 為 原 則 本 次 聘 期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九 工 作 地 點 : ( 一 ) 開 缺 地 點 : 板 橋 區 樹 林 區 新 莊 區 土 城 區 永 和 區 中 和 區 三 重 區 蘆 洲 區 三 芝 區 新 店 區 ( 二 ) 由 本 府 教 育 局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及 參 考 錄 取 者 依 開 缺 之 行 政 區 域 所 填 寫 志 願 分 派 服 務 學 校, 惟 本 府 教 育 局 得 視 各 區 域 之 員 額 需 求 分 派 錄 取 人 員 十 甄 選 地 點 : 新 北 市 市 級 兼 南 區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永 平 國 小 )( 地 址 電 話 同 報 名 地 點 ) 十 一 榜 示 及 報 到 事 宜 : ( 一 ) 放 榜 : 錄 取 名 單 於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6 時 前 於 新 北 市 永 平 國 小 門 首 榜 示, 並 於 新 北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網 頁 (http://counseling.ntpc.edu.tw/) 公 告, 不 提 供 查 榜 服 務 ( 二 ) 報 到 : 1. 時 間 : 錄 取 人 員 於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特 教 科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161 號 21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 辦 理 報 到, 逾 時 視 同 棄 權 並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辦 理 報 到 2.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 (1) 雙 證 件 2 張 2 吋 大 頭 照 2 份 公 務 員 履 歷 表 ( 簡 式 頇 親 自 簽 名 ) 2 份 專 業 證 照 證 明 影 本 及 2 份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2) 取 得 專 門 證 書 後 之 公 務 經 歷 及 政 府 立 案 之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若 無 則 免 附, 敘 薪 用 )

(3)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院 體 檢 表 ( 含 胸 部 X 光 檢 查 ); 體 檢 不 合 格 或 有 肺 結 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4) 現 職 為 公 職 者, 應 繳 交 原 服 務 學 校 或 機 關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1 份 3. 請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特 教 科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161 號 21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 參 加 新 進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派 駐 說 明 會 十 二 薪 資 核 定 標 準 : 本 案 所 聘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係 為 約 聘 人 員, 薪 資 標 準 係 為 相 當 第 6 至 7 職 等 聘 任, 並 參 考 職 前 專 業 工 作 經 驗 核 定, 專 業 工 作 年 資 之 採 計, 以 服 務 於 公 立 機 關 ( 構 ) 及 政 府 立 案 之 私 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並 專 職 從 事 學 校 輔 導 或 兒 童 青 少 年 之 諮 商 社 會 工 作 年 資 為 限 核 定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具 學 士 學 位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6 等 3 級 支 薪 標 準 起 用 之, 並 以 晉 級 至 7 等 7 級 為 限 ( 二 ) 具 碩 士 學 位 之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以 相 當 6 等 4 級 支 薪 標 準 起 用 之, 並 以 晉 級 至 7 等 7 級 為 限 ( 三 ) 以 上 薪 資 核 算 標 準 參 照 104 年 度 標 準 十 三 甄 試 過 程 如 有 補 充 或 調 整 事 項 或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致 原 訂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時, 於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ntpc.edu.tw/) 及 新 北 市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網 站 (http://counseling.ntpc.edu.tw/) 公 告,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附 錄 : 具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用 為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其 已 聘 用 者, 應 予 解 聘 : 一 相 關 證 件 及 專 業 證 書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登 載 不 實 等 情 事 二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四 曾 服 公 職,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五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六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七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八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各 級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十 知 悉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相 關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新 北 市 104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第 3 次 甄 選 報 名 表 ( 學 校 社 工 師 ) 本 報 名 表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甄 試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生 日 年 月 日 現 職 通 訊 地 址 縣 市 區 鄉 鎮 市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E-MAIL: (H) (O) 照 片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別 起 迄 日 期 工 作 經 驗 填 寫 工 作 志 願 地 點 交 通 能 力 簽 名 服 務 機 關 職 務 工 作 性 質 起 迄 日 期 請 填 列 志 願 序 1.2.3.4.5 開 缺 區 : 板 橋 區 樹 林 區 新 莊 區 土 城 區 永 和 區 中 和 區 三 重 區 蘆 洲 區 三 芝 區 新 店 區 會 開 汽 車 : 有 車 無 車 會 騎 機 車 : 有 車 無 車 不 會 開 汽 車 不 會 騎 機 車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甄 選 報 名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歷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務 證 明 影 本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服 役 證 件 影 本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簡 式 )1 份 最 近 2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現 場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 通 訊 報 名 者 : 匯 票 500 元 一 張 ) 其 他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具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 未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成 績 筆 試 到 考 缺 考 違 規 成 績 : 口 試 到 考 缺 考 違 規 成 績 : 甄 試 結 果 錄 取 第 名 備 取 第 名 未 錄 取 考 試 委 員

新 北 市 104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第 3 次 甄 選 ( 學 校 社 工 師 )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親 自 辦 理 新 北 市 104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第 3 次 甄 選 ( 學 校 社 工 師 ) 報 名 手 續, 茲 委 託 (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報 名 有 關 手 續, 報 名 表 及 所 附 證 件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簡 式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護 照 號 碼 英 文 姓 名 ( 姓 氏 在 前 ) 出 生 日 期 外 國 國 籍 性 別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粘 貼 最 近 二 寸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彩 色 光 ( 郵 遞 區 號 ) 面 照 片 戶 籍 地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處 現 居 住 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郵 遞 區 號 )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電 話 號 碼 住 宅 :( ) 手 機 : 緊 急 通 知 人 姓 名 關 係 學 電 話 號 碼 住 宅 :( ) 手 機 : 公 :( ) 歷 學 校 名 稱 院 系 科 別 修 業 年 限 起 ( 年 月 ) 迄 ( 年 月 ) 畢 業 結 肄 業 業 教 育 程 度 ( 學 位 ) 證 書 日 期 文 號 考 試 年 度 考 試 類 科 別 證 書 日 期 文 號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或 檢 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或 檢 覈 及 格 證 書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年 度 類 科 生 效 日 期 年 月 日 核 發 機 關 證 書 日 期 文 號 外 國 語 文 語 文 類 別 家 屬 稱 謂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出 生 日 期 統 一 編 號 年 月 日 職 業 兵 役 役 別 軍 種 官 ( 兵 ) 科 退 伍 服 役 起 : 民 國 年 月 日 退 伍 令 軍 階 期 間 迄 : 民 國 年 月 日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註 記 原 住 民 族 註 記 種 類 等 級 身 分 別 族 別 本 人 及 配 偶 曾 獲 配 公 教 貸 款 或 配 購 公 教 住 宅 註 記 曾 獲 配 公 教 貸 款 曾 配 購 公 教 住 宅 未 曾 獲 配 公 教 貸 款 或 配 購 公 教 住 宅 簡 要 自 述 填 表 人 承 辦 人 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