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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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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人 : 人 事 室 組 員 張 芳 榮

簡 報 大 綱 前 言 新 制 對 勞 工 之 影 響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與 離 職 儲 金 之 差 異 比 較 勞 退 新 制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特 色 新 制 適 用 對 象 個 人 專 戶 制 結 語

前 言 為 落 實 勞 動 基 準 法 擴 大 適 用 政 策,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96 年 底 宣 布 自 97 年 元 月 一 日 起, 公 務 機 關 的 臨 時 人 員 將 可 適 用 勞 基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96 年 12 月 11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60186655 號 函 轉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6 年 11 月 30 日 勞 動 1 字 第 0960130914 號 公 告 發 布, 指 定 公 部 門 各 業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適 用 勞 動 基 率 法, 並 自 97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新 制 對 勞 工 之 影 響 工 作 年 資 無 鎖 定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不 因 轉 換 工 作 或 事 業 單 位 關 廠 歇 業 而 受 影 響, 退 休 金 隨 人 走, 看 得 到 領 得 到 勞 工 自 行 選 擇 適 用 新 制 或 舊 制, 現 有 權 益 不 受 影 響 採 年 金 給 付 方 式, 確 保 老 年 退 休 生 活 勞 工 得 自 願 提 撥 並 享 稅 賦 優 惠, 提 早 規 劃 老 年 生 活

勞 退 新 制 與 離 職 儲 金 之 比 較 離 職 儲 金 項 目 新 制 適 用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法 源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確 定 提 撥 制 制 度 確 定 提 撥 制 提 撥 月 支 報 酬 之 12%, 其 中 公 提 6% 自 提 6% 提 撥 雇 主 : 勞 工 每 月 工 資 6% 勞 工 : 自 提 每 月 工 資 6% 1.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或 適 用 及 比 照 適 用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聘 僱 之 人 員 2. 自 95 年 1 月 1 日 起, 其 他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參 加 離 職 儲 金 適 用 對 象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勞 工

離 職 儲 金 項 目 新 制 由 機 關 於 公 立 銀 行 或 郵 局 開 立 專 戶 儲 存 孳 息, 按 人 分 戶 列 帳 管 理 從 到 職 之 日 至 離 職 之 日, 每 月 提 撥 月 支 報 酬 之 12%, 再 加 上 所 孳 生 之 利 息 所 累 積 之 金 額 公 提 儲 金 由 聘 僱 機 關 學 校 提 撥 於 離 職 時 發 給, 離 職 後 工 作 年 資 自 新 任 職 機 關 學 校 重 新 起 算 收 支 保 管 單 位 退 休 金 計 算 年 資 計 算 方 式 勞 工 保 險 局 每 月 工 資 ( 依 提 繳 工 資 分 級 表 而 定 ) 退 休 金 之 提 繳 年 資 毋 須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1. 因 契 約 期 限 屆 滿 離 職 或 經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同 意 於 契 約 期 限 屆 滿 前 離 職 或 在 職 因 公 因 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一 次 發 給 公 自 提 儲 金 本 息 2. 因 違 反 契 約 所 定 義 務 而 經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予 以 解 聘 僱, 或 未 經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同 意 而 於 契 約 期 限 屆 滿 前 離 職 者, 僅 發 給 自 提 儲 金 之 本 息 請 領 條 件 年 滿 60 歲, 無 論 退 休 與 否 皆 可 請 領 ; 未 滿 60 歲 死 亡, 由 遺 屬 一 次 領 取

離 職 儲 金 項 目 新 制 依 各 銀 行 或 郵 局 一 般 存 款 利 率 計 息, 無 最 低 收 益 保 證 一 次 領 取 給 與 標 準 給 與 方 式 (6% 提 繳 工 資 12 個 月 年 資 )+ 投 資 累 積 收 益 年 資 滿 15 年 領 月 退 休 金 年 資 未 滿 15 年 領 取 一 次 退 休 金 無 依 各 銀 行 或 郵 局 一 般 存 款 利 率 計 息, 無 最 低 收 益 保 證 資 遣 費 收 益 每 滿 1 年 給 與 0.5 個 基 數, 最 多 給 與 6 個 基 數 退 休 金 運 用 保 證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銀 行 二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如 有 不 足, 由 國 庫 補 足

勞 退 新 制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與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是 二 種 不 同 退 休 保 障 勞 保 (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 是 每 個 月 依 不 同 薪 資 等 級, 從 你 個 人 薪 資 裡 自 動 扣 繳, 等 你 退 休 後, 就 可 以 提 領, 一 部 份 的 錢 是 你 自 己 出 的 勞 退 ( 勞 工 退 休 金 ) 則 是 企 業 付 給 你 的 退 休 金, 每 個 月 依 照 你 的 薪 水, 由 公 司 提 撥 至 少 6% 存 到 勞 退 專 戶 裡, 出 錢 的 是 公 司 未 來 等 到 退 休 後, 這 兩 筆 錢 是 分 開 來 領, 等 於 有 雙 重 的 退 休 保 障

勞 退 新 制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勞 工 退 休 金 與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的 比 較 項 目 法 源 依 據 適 用 對 象 收 支 保 管 單 位 請 領 條 件 及 方 式 給 付 方 式 給 付 標 準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工 年 滿 60 歲 時, 本 人 直 接 向 勞 保 局 請 領 其 個 人 專 戶 累 積 本 金 及 收 益 月 退 或 一 次 給 付 個 人 專 戶 累 積 本 金 及 收 益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符 合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規 定 者 勞 工 保 險 局 符 合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條 件 時, 透 過 投 保 單 位 向 勞 保 局 請 領 一 次 給 付 或 年 金 給 付 年 滿 六 十 歲 有 保 險 年 資 者,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 一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十 五 年 者, 請 領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二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未 滿 十 五 年 者, 請 領 老 年 一 次 金 給 付

一 個 人 專 戶 為 主, 年 金 保 險 為 輔 二 勞 工 退 休 金 累 積 帶 著 走 四 勞 工 退 休 金 有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特 色 六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可 請 領 死 亡 勞 工 之 退 休 金 三 勞 工 得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並 享 有 稅 賦 優 惠 五 年 滿 60 歲, 即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勞 保 年 金 制 度 保 險 費 率 7.5%~13%: 施 行 第 1 年 及 第 2 年 為 7.5%, 施 行 後 第 三 年 調 高 0.5% 至 10%, 並 自 10% 當 年 起, 每 兩 年 調 高 0.5 % 至 上 限 13% 月 繳 保 費 公 式 : 開 辦 第 1 年, 受 雇 勞 工 為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x 7.5%x 自 付 金 額 20%( 雇 主 70% 政 府 補 助 10%), 例 如 :31800 元 x7.5%x20%=477 元 以 下 3 種 年 金 給 付, 僅 能 擇 一 請 領 請 領 條 件 : 年 資 滿 15 年 且 年 滿 60 歲 才 能 開 始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年 金, 請 領 年 齡 自 施 行 第 10 年 起 提 高 1 歲, 以 後 每 2 年 提 高 1 歲,65 歲 止 (115 年 ) 請 領 計 算 標 準 : 年 金 給 付 以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期 間 最 高 60 個 月 的 月 投 保 薪 資 平 均 計 算, 參 加 保 險 未 滿 5 年 者, 按 照 實 際 投 保 年 資 的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老 年 年 金 ( 最 低 保 障 3000 元 ) 開 辦 後 9 年 內, 年 資 滿 15 年, 年 滿 60 歲 按 月 提 領 一 筆 退 休 金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減 額 年 金 年 資 滿 15 年, 可 提 前 在 請 領 退 休 金 年 齡 前 5 年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每 提 前 1 年 減 給 4% 年 金, 最 高 減 給 20%, 一 旦 申 請 減 額 就 不 能 再 後 悔 展 延 年 金 開 辦 後 9 年 內, 年 資 滿 15 年, 滿 60 歲 仍 在 工 作, 或 沒 工 作, 但 延 後 請 領 老 年 年 金, 可 增 加 年 金 金 額 每 延 後 1 年 請 領 增 給 4% 年 金 最 高 可 增 給 20% 開 辦 前 已 保 勞 保 年 滿 60 歲 時 年 資 15 年 請 領 老 年 年 金 或 一 次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年 滿 60 歲 時 年 資 <15 年 請 領 老 年 一 次 金 老 年 一 次 金 計 算 式 為 : 最 高 60 個 月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Ⅹ 月 數 ( 美 滿 1 年 發 給 1 個 月 未 滿 1 年 按 月 數 比 例 ) 一 次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算 是 為 ( 前 15 年 資 Ⅹ1+ 後 15 年 資 Ⅹ2)Ⅹ 退 休 前 3 年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開 辦 後 才 初 次 保 勞 保 年 滿 60 歲 時 年 資 15 年 只 能 請 領 老 年 年 金, 不 能 一 次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年 滿 60 歲 時 年 資 <15 年 請 領 老 年 一 次 金 年 資 按 照 實 際 保 險 年 資 計 算, 沒 有 上 限, 活 到 老, 領 到 老, 保 愈 久 領 愈 多 失 能 年 金 ( 最 低 保 障 ) 4000 元 遭 遇 普 通 傷 害 或 罹 患 普 通 疾 病, 經 評 估 為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者, 可 選 擇 失 能 年 金 或 一 次 請 領 失 能 給 付 喪 葬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期 間 死 亡 才 可 請 領 可 領 月 投 保 金 額 5 個 月, 如 未 請 領 遺 屬 年 金, 喪 葬 給 付 可 領 10 個 月 遺 屬 年 金 最 低 保 障 3000 元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期 間 及 請 領 年 金 期 間 死 亡 可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特 色 一 個 人 專 戶 為 主, 年 金 保 險 為 輔 雇 主 應 按 每 月 工 資 6%( 或 以 上 ) 為 勞 工 按 月 提 繳 退 休 金, 儲 存 於 勞 保 局 設 立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20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經 工 會 同 意, 事 業 單 位 無 工 會 者, 經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勞 工 同 意 後, 可 投 保 符 合 保 險 法 規 定 之 年 金 保 險

二 勞 工 退 休 金 累 積 帶 著 走 二 勞 工 退 休 金 累 積 帶 著 走 勞 退 新 制 施 行 後, 選 擇 新 制 之 勞 工 於 工 作 期 間, 雇 主 所 為 其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可 以 累 積 帶 著 走, 並 不 因 其 轉 換 工 作 或 事 業 單 位 關 廠 歇 業 而 受 影 響

三 勞 工 得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並 享 有 稅 賦 優 惠 勞 工 得 在 其 每 月 工 資 6% 範 圍 內, 自 願 另 行 提 繳 退 休 金 勞 工 自 願 提 繳 部 分, 得 自 當 年 度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中 全 數 扣 除

四 勞 工 退 休 金 有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勞 工 退 休 金 運 用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如 有 不 足 由 國 庫 補 足

五 年 滿 60 60 歲, 即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新 制 實 施 後, 不 管 是 否 仍 在 職, 只 要 年 滿 60 歲 皆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工 作 年 資 滿 15 年 請 領 退 休 金 者, 應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 但 未 滿 15 年 者, 則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六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可 請 領 死 亡 勞 工 之 退 休 金 勞 工 於 請 領 退 休 金 前 死 亡 者, 得 由 其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已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勞 工 於 平 均 餘 命 前 死 亡 者, 停 止 給 付 月 退 休 金 其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結 算 剩 餘 金 額, 得 由 其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領 回

新 制 適 用 對 象 原 則 ( 強 制 提 繳 對 象 )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勞 工 包 括 定 期 契 約 工 工 讀 生 清 潔 工 等 但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之 規 定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者, 不 適 用 之 例 外 ( 自 願 提 繳 對 象 ) 1.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雇 主 2.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工 作 者 ( 雇 主 同 意 為 其 提 繳 )

新 制 請 領 要 件 個 人 帳 戶 制 個 人 帳 戶 制 年 金 保 險 制 年 金 保 險 制 死 亡 (1) 年 滿 60 歲, 參 加 十 五 年 以 上 者, 領 月 退 休 金 (2) 年 滿 60 歲, 參 加 十 五 年 以 下 者,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由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一 次 請 領 個 人 專 戶 剩 餘 金 額 請 領 年 齡 不 得 低 於 60 歲

按 月 提 撥 雇 主 工 資 6% ( 最 少 ) 勞 工 甲 帳 戶 勞 工 乙 帳 戶 勞 工 丙 帳 戶 勞 工 丁 帳 戶 專 戶 設 在 勞 工 保 險 局

個 人 專 戶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請 領 退 休 金 之 核 發 (1)) 一 次 退 休 金 :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15 年 者,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一 次 領 取 勞 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之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2)) 月 退 休 金 : 工 作 年 資 滿 15 年 以 上 者,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勞 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依 據 年 金 生 命 表, 以 平 均 餘 命 及 利 率 等 基 礎 計 算 所 得 之 金 額, 作 為 定 期 發 給 之 退 休 金

年 金 保 險 年 金 保 險 年 金 保 險 可 以 提 供 老 年 期 間 的 收 入 保 障, 只 要 被 保 險 人 在 約 定 期 間 內 繳 納 保 費, 繳 費 期 滿 仍 生 存 時, 被 保 險 人 即 可 向 保 險 公 司 定 期 定 額 的 領 取 保 險 金, 因 此 可 以 提 供 長 期 且 穩 定 的 經 濟 來 源 年 金 保 險 分 為 即 期 年 金 以 及 遞 延 年 金 兩 種 即 期 年 金 是 在 契 約 成 立 後, 保 險 公 司 立 即 按 期 給 付 保 險 金, 直 到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為 止 通 常 是 將 保 險 費 一 次 付 清, 採 整 存 零 付 的 觀 念, 每 期 領 回 保 險 金, 適 合 退 休 人 士 用 來 安 排 老 年 經 濟 生 活 遞 延 年 金 則 是 於 契 約 成 立, 被 保 險 人 繳 納 保 險 費 經 過 一 定 期 間 後, 保 險 公 司 開 始 按 期 給 付 保 險 金, 直 到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為 止 比 較 適 合 在 職 人 士, 從 年 輕 時 期 開 始, 由 薪 資 中 提 撥 一 部 份 作 為 保 險 費, 為 自 己 規 劃 老 年 生 活 年 金 保 險 具 有 銀 行 定 存 的 安 全 性 及 穩 定 性, 卻 又 比 銀 行 定 存 更 具 彈 性, 在 台 灣 邁 入 高 齡 化 社 會 之 際, 如 何 做 好 個 人 未 來 經 濟 生 活 的 安 排, 讓 自 己 的 晚 年 擁 有 理 想 的 生 活 品 質, 年 金 保 險 將 是 最 佳 的 選 擇

個 人 專 戶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請 領 即 使 在 職, 年 滿 60 歲 皆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勞 工 於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繼 續 工 作 者, 雇 主 仍 應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至 勞 工 原 有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勞 工 領 取 前 項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及 其 收 益 之 次 數,1 年 以 1 次 為 限 請 領 程 序 : 由 勞 工 本 人 填 具 勞 工 退 休 金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並 簽 章 後 向 勞 保 局 提 出 申 請 ( 不 需 透 過 事 業 單 位, 亦 毋 須 加 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 月 退 休 金 發 放 方 式 : 月 退 休 金 採 按 季 發 給, 各 季 分 別 於 每 年 2 月 底 5 月 31 日 前 8 月 31 日 前 及 11 月 30 日 前 發 放, 每 次 發 給 3 個 月

勞 工 個 人 帳 戶 制 退 休 金 查 詢 退 休 金 個 人 帳 戶 制 意 涵 雇 主 每 月 按 工 資 6%( 或 以 上 ) 為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儲 存 於 勞 保 局, 勞 保 局 收 繳 處 理 後, 分 配 計 入 每 一 個 別 勞 工 設 於 勞 保 局 之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之 中 ( 以 勞 工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為 勞 工 專 戶 之 帳 號 )

如 何 查 詢 1 親 自 至 勞 保 局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或 各 地 辦 事 處 2 利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於 勞 保 局 網 路 申 辦 作 業 系 統 3 勞 保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需 先 親 自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密 碼 4 利 用 勞 保 局 電 話 語 音 需 先 親 自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密 碼 5 銀 行 往 來 客 戶 利 用 銀 行 補 摺 機 正 與 銀 行 洽 談 其 可 行 性

勞 保 就 保 給 付 金 額 試 算 勞 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試 算 表

從 目 前 許 多 選 擇 新 制 的 勞 工 朋 友 對 自 提 部 份 興 趣 缺 缺 這 件 事 來 看, 正 確 的 理 財 觀 念 還 有 待 大 力 推 廣 選 擇 新 制 的 勞 工 朋 友 寧 可 放 棄 自 提 部 份 遞 延 課 稅 的 好 處 這 種 怪 現 象, 從 財 務 行 為 學 的 角 度 是 可 以 解 釋 的 因 為 人 是 不 理 性 的, 人 往 往 不 願 意 用 短 期 利 益 換 取 一 個 遙 遠 不 確 定 的 利 益 對 勞 工 來 說, 每 個 月 自 提 薪 資 6% 就 表 示 每 月 少 花 6%, 少 花 錢 就 是 一 種 痛 苦, 而 現 在 少 花 6% 未 來 能 換 到 多 少 好 處 也 不 清 楚 因 此 一 般 人 遇 到 這 種 情 況 時 會 放 棄 自 提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問 題 是 勞 工 光 靠 雇 主 提 撥 的 6% 退 休 金, 長 期 下 來 是 遠 遠 不 足 以 保 障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在 雇 主 提 撥 率 不 易 提 高 的 情 況 下, 勞 工 自 提 的 部 份 就 很 重 要 因 此 如 何 協 助 勞 工 朋 友 正 確 認 識 退 休 基 金, 進 而 願 意 加 入 自 提 的 教 育 推 廣 工 作 就 非 常 重 要 的

朝 中 大 官 做 不 盡, 世 上 錢 多 賺 不 完 ; 功 名 富 貴 如 浮 雲, 金 錢 財 寶 帶 不 走 ; 是 非 恩 怨 轉 頭 空, 倫 理 親 情 最 珍 貴 ; 身 心 健 康 是 財 富, 快 樂 無 憂 真 幸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