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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人 民 幣 10 萬 元 ( 約 等 值 新 台 幣 50 萬 元 ) 以 上 之 存 款 證 明, 或 大 專 校 院 民 間 機 構 等 提 供 全 額 獎 助 學 金 之 證 明 格 式 為 pdf 或 jpg, 單 一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至 多 5 個 檔 案 D. 藝 術 生 類 別 證 明 : 選 擇 以 藝 術 生 身 分 報 名 之 申 請 人, 須 另 外 繳 交 由 八 省 市 教 育 考 試 院 核 發 的 術 科 專 業 考 試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及 合 格 證 書 ( 格 式 為 pdf 或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經 本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才 能 以 藝 術 生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生, 否 則 皆 列 為 普 通 生 藝 術 生 專 業 分 類 以 2014 年 八 省 市 教 育 考 試 院 統 一 辦 理 的 術 科 專 業 考 試 為 準 (2) 注 意 事 項 : A.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組 發 展 方 向 招 生 科 類 錄 取 要 求 等 資 料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B. 須 繳 交 資 料 請 檢 查 無 誤 後 轉 成 pdf 或 jpg 格 式,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填 寫 不 詳 盡 轉 換 後 之 pdf 或 jpg 格 式 不 清 晰 或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規 定 者,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不 再 通 知 補 正, 事 後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C.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如 發 現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者,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歷 證 件 ( 二 ) 選 填 志 願 申 請 人 必 須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才 能 選 填 志 願, 時 間 為 2014 年 6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至 6 月 27 日 下 午 5 時 每 位 申 請 人 至 多 可 選 填 46 個 志 願, 其 中 私 立 大 學 及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共 可 選 填 36 個 志 願, 每 校 至 多 選 填 5 個 志 願 ; 其 他 國 立 大 學 共 可 選 填 10 個 志 願, 每 校 至 多 選 填 2 個 志 願 特 別 說 明 : 1. 選 填 志 願 期 間 因 本 會 尚 未 取 得 申 請 人 之 高 考 成 績, 申 請 人 請 於 知 悉 高 考 分 數 及 本 科 一 批 與 二 批 分 數 線 後 再 選 填 志 願, 以 免 發 生 高 考 成 績 不 符 合 所 選 志 願 的 錄 取 要 求, 而 成 為 無 效 志 願 志 願 一 旦 確 認 送 出, 申 請 人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2. 申 請 人 限 依 科 類 ( 分 文 科 理 科 ) 選 擇 志 願, 如 申 請 人 高 考 屬 文 科, 則 僅 能 選 填 招 收 文 科 或 文 理 兼 收 之 志 願 通 過 審 查 之 藝 術 生 除 採 計 高 考 ( 文 化 考 ) 成 績, 術 科 專 業 考 試 成 績 採 計 與 否, 由 校 系 自 定 ; 其 所 選 之 志 願 如 有 招 收 該 專 業 分 類, 則 以 申 請 人 之 高 考 成 績 及 該 藝 術 生 之 本 科 分 數 線 作 為 錄 取 參 考 ; 2

若 所 選 之 志 願 不 招 收 該 專 業 分 類, 則 以 申 請 人 之 高 考 成 績 及 普 通 生 之 本 科 分 數 線 作 為 錄 取 參 考 貳 各 校 審 查 各 校 根 據 申 請 人 之 高 考 成 績 進 行 審 查, 高 考 成 績 未 達 該 校 系 志 願 所 定 錄 取 要 求 ( 至 少 是 本 科 二 批 分 數 線 ) 者 不 予 審 查 參 分 發 錄 取 一 預 分 發 : ( 一 ) 本 會 依 據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組 審 查 結 果 及 申 請 人 選 填 之 志 願 順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組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 二 ) 申 請 人 可 於 2014 年 7 月 4 日 中 午 12 時 起,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預 分 發 結 果, 獲 得 正 取 和 備 取 者, 稱 為 預 錄 生 二 正 式 分 發 : ( 一 ) 欲 來 臺 就 讀 之 預 錄 生 務 須 於 2014 年 7 月 4 日 中 午 12 時 至 7 月 6 日 中 午 12 時 止 至 本 會 網 站 報 名 系 統 登 記 參 加 正 式 分 發,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記 者, 即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正 式 分 發 資 格 正 式 分 發 登 記 僅 能 選 擇 哪 些 正 備 取 志 願 要 參 加 正 式 分 發, 不 能 更 改 志 願 順 序 已 決 定 就 讀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之 預 錄 生, 切 勿 上 網 登 記, 否 則 一 經 正 式 分 發 錄 取, 即 無 法 再 參 加 大 陸 地 區 高 考 各 批 次 分 發 ( 二 ) 本 會 依 據 預 分 發 及 預 錄 生 之 登 記 結 果 再 次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正 式 分 發 結 果 可 於 2014 年 7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起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本 次 分 發 不 再 列 備 取 生, 獲 錄 取 者, 稱 為 錄 取 生, 取 得 來 臺 就 學 資 格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參 加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招 生, 將 由 大 陸 地 區 海 峽 兩 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依 其 相 關 招 生 規 定 處 理, 請 特 別 注 意 肆 申 請 來 臺 入 境 準 備 事 項 一 申 請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程 序 後, 應 郵 寄 下 列 證 件 至 錄 取 學 校, 由 錄 取 學 校 代 辦 申 請 入 境 : ( 一 ) 就 學 申 請 書 ( 申 請 書 格 式 由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 ( 二 )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三 ) 委 託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進 入 臺 灣 申 請 手 續 之 委 託 書 影 本 ( 申 請 書 格 式 由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 ( 四 ) 如 有 突 發 疫 情, 依 本 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之 健 康 檢 查 措 施 辦 理 二 錄 取 生 經 許 可 來 臺 者, 應 於 來 臺 前 完 成 學 歷 ( 力 ) 證 件 公 ( 認 ) 證 程 序 : ( 一 )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 二 ) 持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須 經 駐 地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辦 事 處 資 料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 ( 三 ) 持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駐 外 館 處 資 料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 3

伍 抵 臺 入 學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生 須 依 各 校 規 定 入 學 時 間 抵 臺, 開 學 具 體 時 間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依 錄 取 學 校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書 為 準 二 錄 取 生 持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須 另 於 入 學 時, 由 錄 取 學 校 代 辦 或 自 行 將 公 證 書 正 本 送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文 書 驗 證 應 備 證 件 及 辦 理 流 程, 請 至 該 會 網 站 查 詢 (http://www.sef.org.tw; 電 話 :+886-2-25335995) 陸 註 冊 錄 取 生 入 學 註 冊 時, 應 繳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 含 原 始 正 本 含 原 始 正 本 經 驗 證 資 料 )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正 本 等 文 件 交 學 校 審 查, 並 應 依 各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及 有 關 費 用 柒 學 習 年 限 學 士 學 位 之 修 業 年 限 以 4 年 為 原 則 捌 學 位 錄 取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就 讀 學 校 授 予 學 位, 發 給 證 書 玖 其 他 一 錄 取 生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應 遵 守 臺 灣 有 關 法 規 二 錄 取 生 來 臺 就 學 及 其 家 屬 來 臺 探 親 之 相 關 入 出 境 規 定, 以 下 表 件 及 範 例, 可 至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http://rusen.stust.edu.tw/cpx/b/download-b.html), 亦 可 參 閱 移 民 署 網 站 : ( 一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送 件 須 知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101391&ctnode=32595&mp=1) ( 二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送 件 須 知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137408&ctnode=32595&mp=1) ( 三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送 件 須 知 - 探 親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088653&ctnode=32595&mp=1) 三 至 遲 應 於 入 境 後 7 日 內 由 國 內 指 定 醫 院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檢 查 項 目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並 於 單 次 入 境 證 到 期 前 檢 附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等 文 件, 委 託 學 校 向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換 發 逐 次 加 簽 證 ; 逾 期 未 換 證 將 可 限 令 出 境 四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學 校 應 予 退 學 五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或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10 日 內 離 境, 屆 期 未 離 境 者, 視 為 逾 期 停 留, 列 入 未 來 入 境 申 請 資 格 之 考 量 但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1 個 月 內 離 境 六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強 制 其 出 境 七 1992 年 9 月 18 日 至 2010 年 9 月 3 日 期 間 取 得 臺 灣 認 可 名 冊 所 列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申 請 人, 如 通 過 報 考 學 校 所 設 招 生 條 件 歷 年 成 績 及 ( 碩 博 士 ) 4

論 文 審 查, 可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獲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八 申 請 人 對 招 生 事 宜 或 成 績 有 疑 義, 最 遲 應 於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後 1 週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或 成 績 複 查, 本 會 應 於 1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九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申 請 人 於 報 名 系 統 所 填 錄 之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會 招 生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申 請 人 個 人 受 理 申 請 學 校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教 育 部 及 其 委 託 之 學 歷 查 證 單 位 報 考 測 驗 或 檢 定 之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一 本 簡 章 若 有 所 修 訂 時, 概 以 本 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