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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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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103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國 民 體 育 法 及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二 甄 選 種 類 級 別 額 及 聘 期 : ( 一 ) 種 類 : 舉 重 ( 二 ) 級 別 : 中 級 ( 三 ) 甄 選 額 : 正 取 1 ( 四 ) 聘 期 :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自 103 年 8 月 22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初 聘, 續 聘 另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三 公 告 日 期 方 式 : ( 一 ) 日 期 :103 年 4 月 18 日 起 至 103 年 4 月 24 日 止 ( 二 ) 方 式 : 1.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http://www.kssh.khc.edu.tw/) 2.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http:http://www.cpa.gov.tw/) 3.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http://www.tpde.edu.tw) 四 報 資 格 條 件 : ( 一 ) 繳 驗 證 件 證 明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2. 持 有 教 育 部 或 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審 定 合 格 核 發 之 運 動 教 練 證 中 級 ( 含 ) 以 上 之 舉 重 種 類 者, 始 得 報 考 3. 大 學 ( 含 大 學 ) 以 上 學 歷 ( 二 ) 無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10 條 情 事 者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31 條 33 條 者 ( 詳 如 附 則 ); 惟 經 查 證 隱 瞞 者, 得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解 聘 五 報 時 間 地 點 : ( 一 ) 時 間 :103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1 時 30 分,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 二 ) 地 點 : 本 校 人 事 室 六 報 手 續 : ( 一 )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 應 附 委 託 書 附 件 6), 通 訊 報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時 應 繳 附 下 列 表 件 ( 報 表 單 切 結 書 及 證 件 等, 請 使 用 A4 格 式 列 印 並 依 序 排 列 ; 證 件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1

1. 報 表 ( 附 件 1,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2. 准 考 證 ( 附 件 2,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須 與 報 表 相 同 )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如 附 件 3) 4.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或 原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頒 發 合 格 舉 重 項 目 中 級 ( 含 ) 以 上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5.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 無 則 免 附 ) 6. 大 學 ( 含 大 學 ) 以 上 學 歷 證 件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並 應 附 中 文 翻 譯 本 及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證 明 ) 7. 五 年 內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運 動 成 績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 附 件 4, 採 計 自 98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 8. 切 結 書 : 切 結 無 違 反 報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之 情 事 ( 附 件 5) 9. 報 費 :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 報 時 繳 交 ) 10.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填 妥 姓 地 址, 貼 上 12 元 限 時 回 郵 ( 寄 發 成 績 單 ) 七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 一 ) 甄 試 :103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 逾 9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甄 試 ) ( 二 ) 榜 示 :103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 時 前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八 甄 選 方 式 及 配 分 比 率 : ( 一 )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 占 總 成 績 35%): 1. 近 五 年 內 ( 採 計 民 國 98 年 4 月 至 103 年 3 月 止 ) 個 人 參 加 或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下 列 運 動 賽 事 成 績 ( 個 人 項 目 ), 換 算 得 分 如 下 :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得 分 換 算 表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且 可 提 出 文 件 證 明 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30 26 22 18 16 14 12 10 青 年 奧 運 會 24 22 20 16 14 12 10 8 世 界 青 年 暨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亞 洲 青 年 暨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20 18 16 14 12 10 8 6 全 國 運 動 會 16 14 12 10 8 6 4 2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10 8 6 4 3 2 1 1 5 4 3 2 1 1 2

2. 積 分 證 明 文 件 : 獎 狀 或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併 秩 序 冊 ) 採 計 積 分 ( 正 本 依 序 裝 訂 查 驗,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3. 指 導 同 一 賽 會, 不 同 人 次 可 重 複 計 分 4. 積 分 認 證 正 本 倘 文 件 遺 失, 可 由 原 主 ( 承 ) 辦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並 核 章 5. 積 分 採 計 : 每 人 採 計 最 優 10 項 (10 張 ) 指 導 成 績, 計 分 採 計 最 高 為 100 分 ( 二 ) 試 教 ( 占 總 成 績 35%) 1. 試 教 時 間 : 每 人 15 分 鐘, 依 抽 籤 排 序 應 試, 唱 3 次 未 到 場, 視 同 棄 權 2. 試 教 內 容 : 請 考 生 自 行 設 計 指 導 舉 重 選 手 之 訓 練 內 容 及 方 式 ( 本 校 提 供 基 本 舉 重 器 材 設 備 ) ( 三 )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30%) 1. 口 試 時 間 : 每 人 10 分 鐘, 唱 3 次 未 到 場, 視 同 棄 權 2. 考 生 可 自 行 準 備 報 考 項 目 訓 練 檔 案 及 相 關 優 良 事 蹟 等 資 料, 惟 僅 供 評 審 委 員 參 考 各 甄 選 方 式 成 績 為 原 始 成 績 依 配 分 比 例 計 算, 並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九 成 績 公 告 及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暨 申 訴 ( 一 ) 成 績 公 告 :103 年 5 月 1 日 17 時 以 後 公 告 本 校 網 站 ( 二 ) 複 查 成 績 : 應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上 午 10:00~12:00, 填 寫 複 查 申 請 書,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親 自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且 以 一 次 為 限 ( 三 ) 對 本 次 甄 選 如 有 疑 義, 請 撥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07-6212033 轉 700 本 校 人 事 室 十 甄 選 完 成 後,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試 教 口 試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順 序 比 較,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提 本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送 請 校 長 依 本 次 甄 選 缺 額 聘 任, 並 得 依 序 列 備 取 人 員, 以 補 足 本 次 甄 選 缺 額 為 限 本 次 甄 選 如 應 考 人 表 現 均 不 符 期 待, 經 本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得 不 予 錄 取 十 一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規 定 : ( 一 ) 應 依 照 本 校 通 知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交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含 X 光 肺 部 透 視 合 格 證 明 體 檢 不 合 格 或 患 有 法 定 或 其 他 妨 礙 教 學 之 傳 染 病 或 未 依 限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者,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逾 期 未 報 到 且 無 不 可 抗 力 之 原 因,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十 二 擬 予 聘 任 人 員, 如 係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應 於 應 聘 時 檢 附 原 服 務 機 關 或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否 則 不 予 聘 任 如 逾 期 未 應 聘 或 有 不 予 聘 任 情 事 者, 應 取 消 其 擬 聘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候 用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以 補 足 本 次 甄 選 缺 額 為 限 3

十 三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其 待 遇 服 勤 職 責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申 訴 福 利 進 修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年 資 晉 級 及 其 他 權 益 事 項, 除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並 應 依 本 校 聘 約 辦 理 十 四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經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發 布 停 止 上 班 或 上 課, 則 考 試 延 後 舉 行, 延 後 時 間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十 五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可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附 則 : 壹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10 條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練 : 一 曾 犯 貪 污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二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二 條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曾 犯 前 三 款 以 外 之 罪,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完 畢 五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六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七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八 因 案 被 通 緝 或 在 羈 押 管 收 中 九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訓 練 工 作 十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學 校 譽,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練 有 前 項 規 定 情 事,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比 照 教 師 規 定 辦 理 貳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31 條 具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三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四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五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六 經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七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者 33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己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4

附 件 1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報 表 運 動 種 類 舉 重 甄 選 證 編 號 ( 審 查 人 員 填 寫 ) 姓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婚 姻 已 婚 未 婚 ( 相 片 黏 貼 處 )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身 分 證 字 號 現 職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兼 具 外 國 籍 ( 國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籍 滿 10 年 兵 役 役 畢 無 兵 役 義 務 ( 乙 種 國 民 兵 ) 未 役 ( 預 計 年 月 入 伍 ) 服 役 中 通 訊 處 電 話 日 :( ) 夜 :( ) E-mail 行 動 : 學 畢 業 學 校 稱 系 所 修 業 起 訖 年 月 歷 證 照 經 歷 大 學 年 月 至 年 月 碩 士 年 月 至 年 月 符 合 報 考 舉 重 之 級 年 月 日 號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離 職 原 因 備 註 繳 驗 證 件 稱 ( 審 查 人 勾 選 ) 審 查 核 章 1. 准 考 證 2.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3. 役 畢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證 件 影 本 4. 舉 重 中 級 ( 含 ) 以 上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影 本 具 級 運 動 教 練 證 5. 大 學 ( 含 大 學 ) 以 上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6.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表 自 98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指 導 學 生 ( 選 手 ) 獲 獎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共 計 件 7. 切 結 書 8. 回 郵 信 封 9. 委 託 書 合 格 不 合 格 收 費 核 章 核 發 甄 選 證 證 件 驗 畢 發 還 簽 收 處 年 月 日 成 績 登 錄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 試 教 : 口 試 : 總 分 : 正 取 備 取 未 錄 取 5

附 件 2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103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准 考 證 姓 相 片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編 號 (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甄 選 日 期 103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09:00 起 項 目 時 程 地 點 報 到 8:20-8:40 行 政 大 樓 2 樓 會 議 室 ( 三 ) 試 務 說 明 及 抽 籤 8:40-9:00 行 政 大 樓 2 樓 會 議 室 ( 三 ) 試 教 09:00 起 當 日 由 本 校 專 人 帶 領 口 試 09:30 起 校 長 室 本 准 考 證 請 妥 為 保 存, 憑 本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 準 時 入 場 應 考,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者 不 得 應 考 6

附 件 3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103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黏 貼 證 件 資 料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面 )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 反 面 ) 黏 貼 處 7

附 件 4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103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表 姓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自 評 分 數 審 核 評 分 個 人 參 加 或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運 動 成 就 積 分 ( 最 高 100 分 ) 1 2 3 4 5 6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5 次 6 次 7 次 8 次 青 年 奧 運 會 1 4 次 2 次 5 次 3 次 6 次 次 7 次 8 次 世 界 青 年 暨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亞 洲 青 年 暨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5 次 6 次 7 次 8 次 全 國 運 動 會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5 次 6 次 7 次 8 次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5 次 6 次 7 次 8 次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5 次 6 次 以 上 證 件 影 本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自 評 總 分 審 核 總 分 報 考 人 員 簽 章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8

附 件 5 國 立 岡 山 高 中 103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考 國 立 岡 山 高 中 103 年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如 有 虛 偽 陳 述, 或 所 附 資 料 文 件 不 實, 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刑 事 責 任 暨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如 蒙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體 檢 表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切 結 立 切 結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9

附 件 6 委 託 書 本 人 謹 委 託 辦 理 報 參 加 貴 校 舉 重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除 依 貴 校 舉 重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簡 章 規 定 檢 齊 所 有 相 關 表 證, 並 無 異 議, 全 權 委 託 受 委 託 人 處 理 報 相 關 事 宜 此 致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委 託 人 ( 立 書 人 ) 姓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受 委 託 人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姓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與 委 託 人 之 關 係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10

國 立 岡 山 高 中 舉 重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稱 舉 重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准 考 證 編 號 申 複 查 項 目 試 教 口 試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試 教 口 試 考 試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規 定 複 查 成 績 之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均 應 以 本 申 請 書 依 期 限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三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 請 ----------------- 勿 ------------------- 撕 ------------------------ 開 --------------------- 國 立 岡 山 高 中 舉 重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稱 舉 重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准 考 證 編 號 申 複 查 項 目 試 教 口 試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複 查 結 果 ( 本 欄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除 收 件 編 號 及 複 查 結 果 欄 位 外, 其 餘 欄 位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填 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