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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之 人 數 ( 不 含 交 換 學 生 短 期 語 言 班 學 生 及 僑 生 ) (2) 本 指 標 = 全 額 自 費 生 ( 未 領 取 任 何 獎 學 金 或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學 生 ) 人 數 x3+ 領 取 政 府 機 關 獎 學 金 之 學 生 人 數 x2+ 補 助 任 何 獎 學 金 或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學 生 人 數 ( 享 有 學 雜 費 減 免 或 領 取 獎 學 金 未 達 學 雜 費 總 金 額 之 學 生 )x2+ 領 取 學 校 提 供 之 全 額 獎 學 金 學 生 人 數 + 外 國 學 生 就 讀 博 士 班 人 數 x3+ 外 國 學 生 就 讀 碩 士 班 人 數 x2+ 外 國 學 生 就 讀 大 學 部 人 數 2. 教 師 出 國 留 學 加 權 ( 占 績 優 型 或 進 步 型 獎 助 經 費 之 百 分 之 十 ), 其 計 算 如 下 : (1) 教 師 出 國 留 學 時 間 未 滿 八 個 月 離 職 退 休 就 讀 語 言 學 校 參 加 遊 學 活 動 者, 不 列 入 計 算 (2) 教 師 出 國 留 學 人 數 以 出 國 攻 讀 學 位 者 為 限 (3) 本 指 標 = 教 師 出 國 留 學 之 人 數 3. 交 換 師 生 加 權 ( 占 績 優 型 或 進 步 型 獎 助 經 費 之 百 分 之 十 五 ), 其 計 算 如 下 : (1) 交 換 教 師 之 定 義 為 : 國 內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赴 國 外 辦 理 短 期 研 習 或 學 校 邀 請 國 外 教 師 來 本 校 講 學 辦 理 短 期 研 習 講 學 或 研 習 期 間 須 超 過 二 週 以 上 者 ( 不 含 互 訪 ) (2) 交 換 學 生 以 有 修 習 雙 方 學 校 學 分, 且 修 習 時 間 超 過 四 週 以 上 者 為 限 ( 不 含 遊 學 取 得 之 學 分 ) (3) 本 指 標 = 交 換 教 師 之 人 數 + 短 期 交 換 學 生 ( 四 週 以 上 ) 之 人 數 + 修 習 雙 學 位 ( 一 年 以 上 ) 學 生 數 x2 4. 學 生 通 過 外 語 檢 定 證 照 及 考 取 國 際 性 證 照 加 權 ( 占 績 優 型 或 進 步 型 獎 助 經 費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其 計 算 如 下 : (1) 英 語 檢 定 不 含 學 校 自 辦 之 外 語 檢 定 (2) 英 語 檢 定 僅 計 算 符 合 CEF A2 級 以 上 之 證 照, 證 照 項 目 含 新 舊 TOEFL TOEIC IELTS GEPT CSEPT FLPT BULATS Cambridge Main Suite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LCCIEB 職 場 英 文 EFB 通 用 國 際 英 文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G-TELP 全 球 英 檢 GET 及 其 他, 相 對 於 CEF 之 參 考 級 數 請 參 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站 公 告 之 對 照 表 (http://www.cpa.gov.tw/cpa2004/mpappoint/mpof7206p.html) 如 未 於 該 網 站 臚 列 者, 請 自 行 查 證 (3) 國 際 性 專 業 證 照 之 定 義 為 三 個 以 上 國 家 相 關 單 位 或 業 界 認 可 之 證 照 (4) 本 指 標 = 非 外 語 系 學 生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CEF B2 級 以 上 ) 人 數 x4+ 非 外 語 系 學 生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CEF A2 級 ) 人 數 x2+ 非 外 語 系 學 生 通 過 日 語 檢 定 ( 二 級 以 上 ) 人 數 x2+ 非 外 語 系 學 生 通 過 日 語 檢 定 ( 三 級 ) 人 數 + 學 生 考 取 國 際 性 證 照 數 量 x2+ 外 語 系 學 生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CEF B2 級 以 上 ) 人 數 x2+ 外 語 系 學 生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CEF A2 級 以 上 ) 人 數 5. 辦 理 外 語 ( 專 業 科 目 ) 授 課 加 權 ( 占 績 優 型 或 進 步 型 獎 助 經 費 之 百 分 之 十 ), 其 2

計 算 如 下 : (1) 外 語 授 課 科 目 不 包 含 外 語 科 系 及 英 語 教 學 科 目 開 設 的 科 目 (2) 開 設 東 南 亞 語 言 教 學 科 目 針 對 外 國 學 生 開 設 之 華 文 教 學 科 目 ( 含 海 外 開 班 ) (3) 本 指 標 = 外 語 授 課 之 專 業 科 目 數 x2+ 華 文 教 學 科 目 數 ( 含 海 外 班 )+ 東 南 亞 語 言 教 學 科 目 數 6. 與 國 外 學 術 文 化 機 構 合 作 交 流 加 權 ( 占 績 優 型 或 進 步 型 獎 助 經 費 之 百 分 之 十 五 ), 其 計 算 如 下 : (1) 簽 訂 姊 妹 校 合 作 備 忘 錄 : 包 含 與 國 外 學 術 文 化 機 構 簽 署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及 備 忘 錄, 並 僅 採 計 簽 約 年 度 符 合 資 料 計 算 期 間 簽 署 合 約 者 ( 不 含 換 約 或 續 約 者 ) (2) 與 國 外 學 術 文 化 機 構 簽 訂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或 契 約 者 ( 不 含 互 訪 ) (3) 不 包 含 本 部 補 助 之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4) 合 作 交 流 指 標 = 簽 訂 姊 妹 校 合 作 備 忘 錄 機 構 數 + 簽 訂 並 執 行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或 契 約 數 2 7.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協 助 政 府 及 相 關 單 位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績 優 者 加 權 ( 占 績 優 型 或 進 步 型 獎 助 經 費 之 百 分 之 十 ),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並 依 其 複 雜 度 及 困 難 度 分 別 配 予 獎 點 : (1) 協 助 本 部 辦 理 赴 友 好 國 家 舉 行 技 職 教 育 展 ( 一 點 至 三 點 ) (2) 協 助 本 部 進 行 國 際 化 相 關 之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及 評 估 ( 二 點 ) (3) 協 助 本 部 先 期 進 行 重 點 交 流 區 域 之 開 拓 及 引 進 相 關 資 源 ( 一 點 至 二 點 ) (4) 協 助 本 部 辦 理 技 職 教 育 國 際 研 討 會 ( 一 點 至 三 點 ) (5) 協 助 本 部 聯 繫 友 好 國 家 籌 組 技 職 教 育 聯 盟 ( 零 點 五 點 至 二 點 ) (6) 協 助 本 部 接 待 友 好 國 家 來 訪 外 賓 ( 零 點 五 點 至 二 點 ) (7) 其 他 協 助 政 府 辦 理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之 相 關 事 項 ( 一 點 至 三 點 ) 五 本 部 依 據 年 度 預 算 及 各 校 所 報 國 際 化 辦 理 現 況 資 料 評 比 排 序 後, 決 定 獎 助 校 數 及 獎 助 經 費 各 校 獎 助 金 額 由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各 獎 助 項 目 之 性 質, 按 下 列 方 案 核 算 : ( 一 ) 績 優 型 獎 助 : 依 各 獎 助 學 校 於 七 項 績 效 指 標 項 目 中 得 分 占 該 項 目 受 補 助 學 校 總 分 之 比 例 分 配 經 費 ( 二 ) 進 步 型 獎 助 : 各 校 各 績 效 指 標 項 目 之 數 量, 與 前 年 度 提 出 之 數 量 相 比, 以 增 加 之 指 標 為 得 分 再 依 各 獎 助 學 校 於 七 項 績 效 指 標 項 目 中 得 分 占 該 項 目 受 補 助 學 校 總 分 之 比 例 分 配 經 費 六 申 請 作 業 : ( 一 ) 申 請 期 間 : 獎 助 年 度 前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 二 ) 申 請 程 序 : 各 校 依 自 填 項 目 表 ( 如 附 表 ) 填 製 資 料 表 於 申 請 期 間 內 向 本 部 指 定 3

承 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七 審 查 作 業 : ( 一 ) 審 核 期 限 : 獎 助 年 度 二 月 底 前 ( 二 ) 審 查 方 式 : 為 辦 理 獎 助 經 費 之 分 配, 得 聘 請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工 作 小 組 學 者 專 家 相 關 部 會 及 業 界 代 表, 依 規 定 審 查 之 ( 三 ) 審 查 程 序 : 1. 預 審 : 由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工 作 小 組 進 行 預 審 各 校 所 提 資 料 2. 複 審 : 由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合 作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確 認 各 校 所 提 資 料 後, 由 國 際 化 工 作 小 組 進 行 彙 整 分 析 排 序 工 作 3. 決 審 : 由 本 部 召 開 會 議 審 查 核 定 獎 助 經 費 4. 審 查 委 員 會 應 依 第 四 點 及 第 五 點 規 定 審 查 八 經 費 請 撥 與 核 銷 ( 一 ) 各 校 獎 助 經 費 經 核 定, 由 本 部 函 請 各 校 依 第 三 點 所 定 獎 助 原 則 提 報 支 用 計 畫 及 經 費 明 細 表, 經 本 部 核 定 後, 採 一 期 撥 付, 其 他 有 關 經 費 執 行 及 結 報 作 業,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二 ) 受 獎 助 學 校 應 以 專 款 專 用 登 錄 一 切 經 費 收 支,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並 提 列 百 分 之 十 之 配 合 款 ( 占 獎 助 款 加 配 合 款 總 額 之 比 例 ) ( 三 ) 受 獎 助 學 校 應 依 會 計 法 審 計 法 及 會 計 制 度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財 務 及 財 物 處 理 有 關 所 得 稅 及 其 他 稅 賦 之 扣 繳 責 任, 應 由 受 獎 助 學 校 負 責 辦 理 ( 四 ) 獎 助 經 費 之 採 購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 五 ) 學 校 應 於 核 定 獎 助 年 度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前 將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併 同 結 餘 款 及 全 期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函 送 本 部 核 結 原 始 憑 證 應 貼 於 粘 存 單, 註 明 科 目 及 用 途, 如 有 英 文 名 詞, 應 附 註 中 文, 經 學 校 首 長 及 有 關 人 員 如 主 辦 會 計 事 務 採 購 財 物 驗 收 或 保 管 人 等 蓋 章, 並 分 類 整 理 裝 訂 成 冊, 存 放 於 學 校 以 備 審 計 機 關 查 核 ( 六 ) 為 嚴 格 監 督 獎 助 經 費 之 執 行 績 效, 全 程 執 行 結 束 後, 有 結 餘 款 應 按 比 例 繳 回 本 部, 經 費 之 執 行 率 並 列 為 次 年 度 核 列 相 關 獎 助 經 費 之 參 考 九 獎 助 成 效 考 核 : ( 一 ) 受 獎 助 學 校 應 於 獎 助 年 度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依 本 部 規 定 格 式, 提 出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並 建 置 成 果 網 站, 以 分 享 執 行 成 果 ( 二 ) 本 案 執 行 過 程 中, 本 部 得 隨 時 派 員 查 核 進 度 與 帳 目, 如 發 現 學 校 執 行 不 實, 除 要 求 執 行 學 校 限 期 改 進 外, 並 得 追 繳 已 撥 之 獎 助 經 費 十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各 受 獎 助 學 校 不 得 向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相 同 性 質 之 獎 助, 如 有 違 反 情 事, 本 部 得 追 繳 已 撥 付 之 獎 助 經 費 4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辦 理 現 況 項 次 內 容 一 是 否 已 設 置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國 際 化 事 務 是 否 專 責 負 責 單 位 名 稱 :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 自 填 項 目 招 收 外 國 留 學 生 人 數 ( 不 含 僑 生 港 澳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二 1. 有 籍 生 ( 碩 士 學 士 專 科 ) 國 際 生 95 學 年 度 招 生 入 學 人 人 數 3. 請 附 加 表 列 目 前 在 校 外 國 留 學 生 資 料, 包 含 國 籍 姓 名 系 所 / 班 級 及 是 否 已 接 受 其 他 獎 補 助 等 資 料 ( 附 表 一 ) 三 1. 教 師 出 國 留 學 人 數 教 師 出 95 學 年 度 出 國 留 學 人 國 留 學 人 數 3. 請 附 加 表 列 目 前 教 師 出 國 留 學 資 料, 限 當 學 年 度 出 國 者, 包 含 出 國 留 學 國 家 學 校 姓 名 系 所 / 班 級 出 國 年 度 預 計 回 國 年 度 及 是 否 已 接 受 其 他 獎 補 助 等 資 料 ( 附 表 二 ) 交 換 師 生 人 數 四 1. 交 換 教 師 人 數 2. 短 期 交 換 學 生 人 數 3. 修 習 雙 學 位 學 生 人 數 交 換 師 95 學 年 度 人 95 學 年 度 人 95 學 年 度 人 生 人 數 4. 請 附 加 表 列 目 前 交 換 教 師 交 換 學 生 和 雙 學 位 人 數 資 料, 包 含 國 籍 姓 名 系 所 / 班 級 及 是 否 已 接 受 其 他 獎 補 助 等 資 料 ( 附 表 三 四 ) 外 語 檢 定 ( 符 合 指 標 規 定 ) 通 過 人 數 及 國 際 證 照 數 量 ( 限 在 校 中 取 得 ) 五 外 語 檢 定 及 國 際 證 照 六 外 語 學 程 華 語 訓 練 科 東 南 亞 語 文 授 課 1. 英 語 初 級 檢 定 ( 符 合 指 標 規 定 ) 之 通 過 人 數 2. 國 際 證 照 數 量 95 學 年 度 非 外 語 系 學 生 人 95 學 年 度 證 照 數 量 95 學 年 度 外 語 系 學 生 人 3. 請 附 加 表 列 通 過 英 檢 及 證 照 種 類 姓 名 系 所 / 班 級 分 數 及 考 試 通 過 時 間 等 資 料 ( 附 表 五 附 表 六 ) 1. 是 否 開 設 外 語 學 程 是 否 ( 勾 選 是 者, 請 填 寫 下 面 相 關 資 料 ) 95 學 年 度 總 科 目 數 量 : 門 學 分 2. 針 對 外 國 學 生 開 設 之 華 文 訓 練 ( 含 海 外 班 ) 科 目 數 : 門 3. 東 南 亞 語 文 授 課 科 目 數 : 門 4. 請 附 加 表 列 學 校 95 學 年 度 所 開 設 外 語 學 程 之 年 度 語 文 種 類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目 前 上 課 學 生 數 等 相 關 資 料 ( 附 表 七 八 ) 七 1. 是 否 與 國 外 學 術 文 化 機 構 合 作 交 流 是 否 ( 勾 選 是 者, 請 填 寫 下 面 相 關 資 料 ) 5

國 際 交 流 八 配 合 本 部 政 策 簽 訂 姊 妹 校 合 作 備 忘 錄 機 構 數 簽 訂 並 執 行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或 契 約 數 95 學 年 度 個 95 學 年 度 個 2. 請 附 加 表 列 目 前 與 國 外 學 術 文 化 機 構 合 作 交 流 單 位 國 家 名 稱 合 作 型 態 簽 約 年 度 合 作 時 間 及 是 否 已 接 受 其 他 獎 補 助 等 資 料 ( 附 表 九 ) 是 否 協 助 政 府 辦 理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相 關 計 畫 是 否 ( 勾 選 是 者, 請 附 加 表 列 其 相 關 資 料 )( 附 表 十 ) 6

填 表 說 明 : 1. 以 下 各 項 資 料 均 不 含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之 學 生 或 合 作 交 流 項 目, 並 請 詳 閱 各 項 表 格 所 需 檢 附 之 佐 證 資 料 2. 94 95 學 年 度 請 分 開 填 寫, 一 學 年 一 張 表, 請 務 必 確 定 名 單 與 前 項 彙 整 表 加 總 數 目 符 合, 若 不 符 合, 將 以 名 單 數 量 採 計 3. 若 無 資 料, 請 填 寫 無, 各 項 表 格 欄 位 資 料 均 需 填 寫, 若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不 列 入 計 算 ( 附 表 一 ) 學 年 度 在 校 外 國 留 學 生 資 料 表 入 學 年 月 國 籍 姓 名 系 所 / 班 級 95.7.30 日 本 XXXX 工 程 所 一 年 級 95.7.30 越 南 XXXX 商 管 所 一 年 級 95.7.30 泰 國 XXXX 應 外 系 三 年 B 班 就 讀 學 制 外 國 學 生 專 班 全 額 自 費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領 取 獎 學 金 博 士 否 是 3 萬 元 無 碩 士 是 否 無 校 內 獎 學 金 5 萬 元 大 學 是 否 無 政 府 獎 學 金 5 萬 元 本 學 年 度 一 般 生 之 學 雜 費 共 : 元 總 計 學 年 度 全 額 自 費 生 共 : 名 領 取 政 府 機 關 獎 學 金 之 學 生 共 : 名 領 取 獎 學 金 或 學 雜 費 減 免 未 達 學 雜 費 總 額 之 學 生 人 數 共 : 名 領 取 學 校 提 供 之 全 額 獎 學 金 學 生 人 數 共 : 名 註 : 1. 在 校 外 國 留 學 生 指 入 學 時 間 符 合 資 料 計 算 期 間 之 學 生 2. 佐 證 資 料 為 外 國 學 生 註 冊 學 籍 卡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其 他 有 照 片 之 資 料 影 本 ( 各 校 自 行 建 檔 之 學 生 資 料 不 列 入 計 算 ) 7

( 附 表 二 ) 學 年 度 教 師 出 國 留 學 人 數 資 料 表 教 師 留 學 國 家 學 校 名 稱 姓 名 任 教 系 所 起 迄 年 月 自 費 公 費 或 服 務 學 校 補 助 教 師 日 本 東 京 理 工 大 學 XXX 化 材 系 95.7.31 學 校 補 助 總 計 : 學 年 度, 教 師 共 : 名 註 : 1. 教 師 請 確 實 註 明 自 費 公 費 或 由 服 務 學 校 補 助 出 國 留 學 2. 佐 證 資 料 為 : 教 師 校 內 准 予 出 國 留 學 之 公 文, 需 註 明 出 國 日 期, 或 各 校 同 意 教 師 出 國 之 會 議 記 錄, 需 註 明 同 意 該 教 師 出 國 之 日 期, 並 由 人 事 室 蓋 章 證 明 ( 附 表 三 ) 學 年 度 交 換 教 師 人 數 資 料 表 前 往 國 家 所 屬 國 別 姓 名 系 所 / 班 級 起 迄 年 月 出 國 講 學 辦 理 短 期 研 習 是 否 已 接 受 其 他 獎 補 助 美 國 台 灣 XXX 化 材 系 94.8.31~95.8.31 短 期 研 習 否 台 灣 美 國 XXX 化 材 系 94.8.31~95.8.31 短 期 研 習 否 學 年 度, 短 期 研 習 教 師 共 : 名, 出 國 講 學 共 : 名, 總 計 : 合 計 : 共 名 註 : 佐 證 資 料 為 : 校 內 交 換 教 師 或 出 國 之 簽 呈 其 他 可 證 明 教 師 至 他 校 或 蒞 本 校 交 換 之 文 件 8

( 附 表 四 ) 短 期 交 換 學 生 和 修 習 雙 學 位 人 數 資 料 表 研 習 國 家 所 屬 國 別 姓 名 系 所 / 班 級 起 迄 年 月 交 換 學 生 雙 學 位 是 否 已 接 受 其 他 獎 補 助 美 國 台 灣 XXX 化 材 系 94.8.31~95.8.31 雙 學 位 否 台 灣 美 國 XXX 化 材 系 94.8.31~95.1.31 交 換 學 生 否 總 計 : 學 年 度, 交 換 學 生 共 : 名, 雙 學 位 共 : 名, 合 計 : 共 名 註 : 佐 證 資 料 為 : 交 換 學 生 之 入 學 證 明 公 文 或 校 內 核 准 之 簽 呈, 各 校 自 行 建 檔 之 資 料 不 列 入 計 算 ( 附 表 五 ) 英 語 檢 定 通 過 證 照 資 料 表 證 照 名 稱 (GEPT TOEIC 等 ) CEF 等 級 (A2, B1 ) 姓 名 系 所 / 班 級 分 數 通 過 檢 定 年 月 證 書 號 碼 TOEIC A2 xxx 外 三 A 500 95.8.31 E1230489 GEPT A2 xxx 資 二 B 初 級 95.9.30 G26647980 總 計 : 共 名 ( 續 填 下 列 資 料 ) 證 照 名 稱 等 級 外 語 系 學 生 非 外 語 系 學 生 合 計 TOEIC A2 20 名 10 名 30 名 TOEIC B1 10 名 5 名 15 名 註 : 佐 證 資 料 為 : 檢 定 或 證 照 影 本 成 績 單, 各 校 自 行 建 檔 之 資 料 不 列 入 計 算 9

( 附 表 六 ) 國 際 證 照 取 得 數 量 資 料 表 證 照 名 稱 姓 名 系 所 / 班 級 取 得 證 照 年 月 證 照 號 碼 證 照 名 稱 共 名 證 照 名 稱 共 名 總 計 : 證 照 名 稱 共 名 證 照 名 稱 共 名 註 : 佐 證 資 料 為 : 檢 定 或 證 照 影 本 成 績 單, 各 校 自 行 建 檔 之 資 料 不 列 入 計 算 開 課 年 月 ( 附 表 七 ) 辦 理 外 語 授 課 學 程 資 料 表 ( 不 含 外 語 科 系 及 一 般 語 言 教 學 課 程 ) 開 課 系 所 科 目 名 稱 語 言 別 學 分 數 上 課 學 生 數 備 註 95.9.1 機 械 系 奈 米 科 技 英 語 3 30 總 計 : 學 年 度, 共 門 科 目, 共 學 分 註 : 佐 證 資 料 為 :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專 業 科 目 時 數 表 課 程 配 當 表 或 其 他 類 似 經 教 務 處 核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各 校 自 行 建 檔 之 資 料 不 列 入 計 算 10

( 附 表 八 ) 辦 理 華 文 教 學 ( 含 海 外 班 ) 及 東 南 亞 語 言 教 學 資 料 表 開 課 年 月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上 課 學 生 數 班 別 名 稱 開 課 地 點 94.9.1 華 文 2 20 越 南 學 生 專 班 本 校 94.9.1 越 南 語 入 門 2 40 通 識 課 程 本 校 94.9.15 華 文 0 40 企 管 系 越 南 河 內 經 營 管 理 大 學 總 計 : 學 年 度, 華 文 教 學 科 目 共 門, 東 南 亞 語 言 教 學 科 目 共 門 註 : 佐 證 資 料 為 : 開 課 簽 呈 時 數 表 或 學 生 上 課 名 單 ( 附 表 九 ) 與 國 外 學 術 文 化 機 構 合 作 交 流 相 關 資 料 表 國 家 機 構 名 稱 姊 妹 校 合 作 備 忘 錄 / 簽 訂 並 執 行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或 契 約 之 簽 約 時 間 類 型 : 1. 姊 妹 校 合 作 備 忘 錄 是 否 已 接 受 2. 簽 訂 並 執 行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或 契 約 其 他 獎 補 助 ( 如 是, 請 註 明 ) ( 不 可 自 行 新 增 類 型 )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95.8.25 姊 妹 校 合 作 備 忘 錄 日 本 東 京 大 學 96.5.26 簽 訂 並 執 行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或 契 約 簽 訂 姊 妹 校 合 作 備 忘 錄 共 校, 總 計 : 簽 訂 並 執 行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共 案 註 :1. 不 包 含 教 育 部 補 助 之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2. 佐 證 資 料 為 : 簽 約 影 本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內 容 摘 要 11

( 附 表 十 )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之 相 關 事 項 項 次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之 具 體 事 項 起 迄 年 月 類 型 1 ~ 2 ~ 3 ~ 4 ~ 5 ~ 6 ~ 類 型 可 填 寫 項 目 ( 填 寫 編 號 1~7 即 可 ) 為 : 1. 辦 理 赴 友 邦 國 家 舉 行 技 職 教 育 展 2. 進 行 國 際 化 相 關 之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及 評 估 3. 先 期 進 行 重 點 交 流 區 域 之 開 拓 及 引 進 相 關 資 源 4. 辦 理 技 職 教 育 國 際 研 討 會 5. 協 助 聯 繫 友 邦 國 家 籌 組 技 職 教 育 聯 盟 6. 協 助 接 待 友 邦 國 家 來 訪 外 賓 7. 其 他 協 助 政 府 辦 理 推 動 技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之 相 關 事 宜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