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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醫 療 曝 露 年 度 品 質 保 證 操 作 程 序 書 ( 參 考 範 本 ) 1

目 錄 前 言...3 一 系 統 安 全 評 估...3 二 檢 查 床 與 機 架 之 對 位...4 三 切 片 位 置 準 確 性...5 四 切 片 厚 度 準 確 性...7 五 空 間 解 析 度...8 七 CT 值 準 確 度 與 線 性 度... 10 八 水 假 體 影 像 評 估... 11 九 劑 量 評 估... 13 十 輻 射 寬 度... 19 十 一 擷 像 工 作 站 與 印 片 機 之 相 關 測 試... 20 2

前 言 本 程 序 書 乃 依 據 輻 射 醫 療 曝 露 品 質 保 證 標 準 規 範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之 年 度 品 保 項 目, 所 撰 寫 出 的 參 考 範 本, 詳 列 出 各 項 目 的 目 的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測 試 步 驟 和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與 修 正 措 施 本 程 序 書 部 份 測 試 使 用 美 國 放 射 學 院 的 電 腦 斷 層 認 證 假 體, 可 應 用 於 各 廠 牌 及 型 號 的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一 系 統 安 全 評 估 確 認 所 有 的 裝 置 與 組 件 之 機 械 部 份 為 正 確 運 作 監 控 與 指 示 病 人 的 設 備 之 功 能 正 常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無 (1) 確 認 整 個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在 機 械 方 面 是 穩 定 的 (2) 確 認 所 有 可 動 的 部 分 都 能 平 穩 動 作, 沒 有 過 度 摩 擦, 在 整 個 動 作 範 圍 內 沒 有 任 何 阻 礙 (3) 確 認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病 患 或 工 作 人 員 不 會 接 觸 到 銳 利 粗 糙 邊 緣, 或 受 到 危 害, 例 如 觸 電 的 危 害 (4) 確 認 所 有 定 位 雷 射 燈 功 能 正 常 (5) 確 認 所 有 指 示 燈 皆 功 能 正 常, 例 如 輻 射 使 用 中 (6) 確 認 指 示 病 人 的 對 講 裝 置 功 能 正 常 (7) 確 認 監 控 病 人 的 攝 影 機 與 顯 示 器 功 能 正 常 (8) 張 貼 警 告 標 示 於 合 適 位 置, 例 如 注 意 輻 射 懷 孕 婦 女 等 (9) 張 貼 原 能 會 認 可 文 件, 例 如 設 備 登 記 證 等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與 修 正 措 施 : 具 傷 害 性 無 法 使 用 或 無 法 適 當 操 作 的 項 目 應 請 適 當 的 維 修 人 員 修 復 3

二 檢 查 床 與 機 架 之 對 位 確 認 檢 查 床 的 長 軸 與 掃 描 儀 的 旋 轉 中 心 左 右 對 齊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捲 尺 及 膠 帶 (1) 在 檢 查 床 左 右 中 心 附 近 貼 上 膠 帶, 以 尺 決 定 中 心 位 置 並 在 膠 帶 上 作 記 號 (2) 將 檢 查 床 貼 膠 帶 處 移 至 機 架 內 (3) 用 捲 尺 在 機 架 內 橫 向 最 長 距 離 處 決 定 左 右 中 心 位 置, 並 在 檢 查 床 上 作 記 號 (4) 測 量 上 述 兩 個 記 號 間 的 距 離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 機 架 的 中 心 線 應 在 檢 查 床 中 心 線 的 5 公 釐 內 4

三 切 片 位 置 準 確 性 確 認 切 片 定 位 雷 射 的 準 確 性 使 用 定 位 投 影 影 像 對 位 切 片 位 置 的 準 確 性 以 及 檢 查 床 進 出 移 動 的 準 確 性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1) 可 以 顯 現 出 電 腦 斷 層 射 束 範 圍 的 設 備 : 如 放 射 治 療 位 置 驗 證 底 片 自 顯 像 底 片 ( 如 Gafchromic 電 腦 斷 層 用 底 片 ) 電 腦 放 射 攝 影 影 像 板 (2) 大 頭 針 硬 幣 或 其 它 適 當 之 標 示 物 (3) 美 國 放 射 學 院 的 電 腦 斷 層 認 證 假 體 (4) 10 至 30 公 分 長 的 直 尺 或 捲 尺, 精 確 度 至 公 釐 (5) 一 端 折 直 的 迴 紋 針 作 為 位 置 指 標 切 片 定 位 雷 射 的 準 確 性 (1) 將 可 以 顯 現 出 電 腦 斷 層 射 束 範 圍 的 設 備 平 放 於 檢 查 床 上, 置 於 掃 描 儀 旋 轉 中 心 的 高 度 ( 必 要 時 可 用 紙 箱 或 保 麗 龍 塊 墊 高 ) (2) 將 切 片 定 位 雷 射 打 開, 於 所 用 顯 現 射 束 範 圍 設 備 上, 以 大 頭 針 硬 幣 或 其 它 適 當 物 品 標 示 雷 射 位 置, 如 : (a) 使 用 大 頭 針 直 接 在 放 射 治 療 位 置 驗 證 底 片 封 套 上 壓 刺, 或 (b) 使 用 硬 幣 置 於 電 腦 放 射 攝 影 影 像 板 表 面 (3) 使 用 最 小 的 射 束 寬 度, 以 適 當 之 管 電 壓 及 管 電 流 時 間 乘 積 進 行 曝 露 ( 曝 露 條 件 與 所 用 顯 現 射 束 範 圍 設 備 有 關 ), 但 使 用 電 腦 放 射 攝 影 影 像 板 時, 射 束 寬 度 不 可 太 小, 以 確 保 在 電 腦 放 射 攝 影 影 像 中 可 見 標 示 物 ( 如 硬 幣 ) 的 位 置 (4) 測 量 步 驟 (3) 所 得 的 射 束 中 心 與 標 示 物 所 指 示 的 雷 射 位 置 間 之 距 離 (5) 若 另 有 外 部 參 考 雷 射, 則 外 部 參 考 雷 射 之 定 位 準 確 性 也 應 以 上 述 方 式 測 量 定 位 投 影 影 像 對 位 切 片 位 置 的 準 確 性 (1) 將 美 國 放 射 學 院 的 電 腦 斷 層 認 證 假 體 置 於 檢 查 床 上, 進 行 定 位 投 影 影 像 掃 5

描, 確 認 切 片 位 置 指 示 物 出 現 在 影 像 中 (2) 將 切 片 位 置 定 於 該 指 示 物 上, 以 適 當 的 切 片 厚 度 進 行 軸 狀 掃 描 於 影 像 中 決 定 對 位 誤 差 檢 查 床 進 出 移 動 的 準 確 性 (1) 放 置 可 模 擬 病 人 體 重 ( 約 70 至 80 公 斤 ) 之 物 體 於 檢 查 床 上 或 一 自 願 者 躺 臥 於 檢 查 床 上 (2) 將 尺 貼 在 檢 查 床 的 邊 緣, 迴 紋 針 貼 在 檢 查 床 上, 並 使 其 折 直 的 尾 端 指 向 尺 的 約 略 中 間 處 (3) 將 檢 查 床 歸 零, 讀 出 迴 紋 針 尾 端 於 尺 上 的 位 置 (4) 將 檢 查 床 向 進 入 機 架 方 向 移 動 300 至 500 公 釐, 記 錄 尺 上 的 位 置 與 掃 描 儀 顯 示 的 位 置 (5) 再 移 回 原 處, 記 錄 迴 紋 針 尾 端 指 示 的 誤 差 (6) 重 複 步 驟 (4) 與 (5), 但 分 三 次 移 動, 移 動 總 距 離 為 300 至 500 公 釐, 再 移 回 原 處 (7) 於 相 反 方 向 重 複 步 驟 (4) 至 (6)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 (1) 切 片 定 位 雷 射 的 準 確 性 : 射 束 中 心 與 雷 射 位 置 之 誤 差 應 在 2 公 釐 內 (2) 定 位 投 影 影 像 對 位 切 片 位 置 的 準 確 性 `: 誤 差 應 在 2 公 釐 內 (3) 檢 查 床 進 出 移 動 的 準 確 性 : 所 有 檢 查 床 移 動 的 誤 差 皆 應 在 2 公 釐 內 6

四 切 片 厚 度 準 確 性 測 定 切 片 的 實 際 厚 度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美 國 放 射 學 院 的 電 腦 斷 層 認 證 假 體 (1) 將 假 體 放 置 於 檢 查 床 上 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模 式 進 行 測 試, 設 定 組 像 範 圍 為 21 公 分 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是 以 軸 狀 掃 描, 則 直 接 掃 描 切 片 厚 度 測 試 物 的 正 中 央 區 段 (2) 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是 以 螺 旋 掃 描, 則 將 掃 描 模 式 改 為 軸 狀 掃 描, 其 他 參 數 則 維 持 固 定 不 變 若 掃 描 儀 為 多 切 片 機 型, 但 不 能 使 用 相 同 的 偵 檢 器 組 置 (N T,T 為 一 個 資 料 通 道 在 Z 軸 方 向 上 之 寬 度,N 為 該 模 式 下 的 資 料 通 道 數 目 ) 進 行 軸 狀 掃 描 時, 則 在 維 持 相 同 的 T 設 定 下, 使 用 最 大 的 N 之 偵 檢 器 組 置, 進 行 軸 狀 掃 描 (3) 同 上 述 步 驟, 但 改 變 切 片 厚 度 為 高 解 析 度 肺 部 掃 描 時 使 用 的 厚 度 3 5 及 7 毫 米 ( 若 於 步 驟 (1) 中 已 有 相 同 厚 度, 則 不 需 重 複 掃 描 ) 若 無 法 達 到 前 述 設 定, 則 選 取 最 接 近 的 設 定 值 進 行 測 試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 切 片 厚 度 之 誤 差 應 小 於 1.5 公 釐 7

五 空 間 解 析 度 ( 對 應 於 法 規 的 高 對 比 ( 空 間 ) 解 析 度 ) 測 定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之 空 間 解 析 度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美 國 放 射 學 院 電 腦 斷 層 認 證 假 體 (1) 將 假 體 放 置 於 檢 查 床 上 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模 式 及 影 像 重 建 法 進 行 測 試, 設 定 適 當 的 組 像 範 圍 為 21 公 分, 直 接 掃 描 包 含 有 空 間 解 析 度 測 試 模 版 處 正 中 央 區 段 (2) 若 使 用 螺 旋 掃 描 模 式, 則 將 掃 描 起 點 與 終 點 分 別 設 定 在 空 間 解 析 度 測 試 模 版 前 後 位 置, 應 確 保 可 在 重 組 的 影 像 中 得 到 該 模 版 正 中 央 區 段 的 假 體 影 像 (3) 同 上 述 步 驟, 但 改 變 為 高 解 析 度 肺 部 掃 描 模 式 及 影 像 重 建 法 再 次 進 行 測 試 (4) 將 所 得 影 像 設 定 最 佳 之 窗 寬 / 窗 高 進 行 判 讀, 約 為 100/1100 必 要 時 可 將 影 像 放 大 判 讀 若 臨 床 工 作 中 需 要 將 影 像 以 底 片 輸 出, 則 另 將 測 試 之 影 像 以 底 片 輸 出 後 進 行 判 讀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 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所 得 之 影 像 應 可 清 楚 分 辨 5 線 對 / 公 分 以 上 ( 含 ); 高 解 析 度 肺 部 掃 描 所 得 之 影 像 應 可 清 楚 分 辨 6 線 對 / 公 分 以 上 ( 含 ) 8

六 低 對 比 偵 測 度 測 定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對 低 對 比 物 體 之 分 辨 力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美 國 放 射 學 院 電 腦 斷 層 認 證 假 體 (1) 將 假 體 放 置 於 檢 查 床 上 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模 式 及 影 像 重 建 法 進 行 測 試, 設 定 組 像 範 圍 為 21 公 分, 直 接 掃 描 低 對 比 物 體 分 辨 力 測 試 模 版 處 正 中 央 區 段 (2) 若 使 用 螺 旋 掃 描 模 式, 則 將 掃 描 起 點 與 終 點 分 別 設 定 在 低 對 比 物 體 分 辨 力 測 試 模 版 前 後 位 置, 應 確 保 可 在 重 組 的 影 像 中 得 到 該 模 版 正 中 央 區 段 的 假 體 影 像 (3) 同 上 述 步 驟, 但 改 變 為 常 規 成 人 頭 部 掃 描 模 式 及 影 像 重 建 法 再 次 進 行 測 試 (4) 放 置 ROI( 其 大 小 約 佔 欲 測 量 物 面 積 之 80%) 於 所 得 影 像 中 最 大 直 徑 (25mm) 之 低 對 比 物 正 中 央 以 及 相 鄰 背 景 區 域, 測 量 其 平 均 值 並 計 算 兩 者 之 差 異 (5) 將 所 得 影 像 設 定 最 佳 之 窗 寬 / 窗 高 進 行 判 讀, 即 100/100 影 像 中 相 同 直 徑 之 低 對 比 物 皆 可 見 時 計 為 一 分, 並 由 大 至 小 加 總 計 分 判 讀 影 像 時, 應 使 用 一 致 之 判 讀 方 式 ( 如 : 影 像 放 大 率 環 境 照 度 與 螢 幕 之 距 離 等 ) 若 臨 床 工 作 中 需 要 將 影 像 以 底 片 輸 出, 則 另 將 測 試 之 影 像 以 底 片 輸 出 後 進 行 判 讀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 最 小 可 見 之 低 對 比 物 之 計 分 與 基 準 值 相 較, 其 直 徑 增 加 不 可 超 過 1 mm ( 即 分 數 減 少 應 不 超 過 1 分 ) 9

七 CT 值 準 確 度 與 線 性 度 測 定 CT 值 準 確 度 與 線 性 度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美 國 放 射 學 院 的 電 腦 斷 層 認 證 假 體 (1) 將 假 體 放 置 於 檢 查 床 上 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模 式 進 行 測 試, 設 定 組 像 範 圍 為 21 公 分 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是 以 軸 狀 掃 描, 則 直 接 掃 描 CT 值 測 試 物 的 正 中 央 區 段 (2) 使 用 涵 蓋 CT 值 測 試 物 80% 面 d 積 之 ROI, 測 量 各 測 試 物 的 平 均 CT 值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 各 測 試 物 的 CT 值 應 符 合 表 一 所 列 之 範 圍 表 一 ACR CT 認 證 假 體 標 準 : 測 試 物 的 CT 值 範 圍 (version 3/30/11) 材 料 種 類 英 文 名 稱 CT 值 (HU) 範 圍 空 氣 Air 1005 ~ 970 聚 乙 烯 Polyethylene 107 ~ 84 水 Water 7 ~+7 壓 克 力 Acrylic +110 ~+135 骨 頭 Bone +850 ~+970 10

八 水 假 體 影 像 評 估 (1) 在 不 同 掃 描 與 組 像 參 數 下, 評 估 水 的 CT 值 準 確 度 及 雜 訊 之 變 化 (2) 確 保 於 均 質 水 假 體 中, 不 同 位 置 之 CT 值 的 均 勻 度 (3) 評 估 影 像 中 之 假 影 程 度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直 徑 約 20 公 分 至 30 公 分 之 均 質 水 ( 或 等 效 水 ) 假 體, 例 如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假 體 或 美 國 放 射 學 院 電 腦 斷 層 認 證 假 體 等 (1) 將 假 體 放 置 於 檢 查 床 上, 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模 式 進 行 測 試, 設 定 適 當 的 組 像 範 圍 包 含 整 個 假 體, 掃 描 均 質 水 的 正 中 央 區 段 (2) 將 掃 描 模 式 改 為 軸 狀 掃 描, 其 他 參 數 則 維 持 固 定 不 變, 重 複 步 驟 (1) 若 步 驟 (1) 為 軸 狀 掃 描, 則 此 步 驟 省 略 若 掃 描 儀 為 多 切 片 機 型, 但 不 能 使 用 相 同 的 偵 檢 器 組 置 (N T) 進 行 軸 狀 掃 描 時, 則 在 維 持 相 同 的 T 設 定 下, 使 用 最 大 的 N 之 偵 檢 器 組 置, 進 行 軸 狀 掃 描 (3) 將 步 驟 (2) 的 影 像 以 其 他 臨 床 使 用 之 影 像 重 建 法 組 像 (4) 選 用 其 他 臨 床 使 用 之 管 電 壓 峰 值, 重 複 步 驟 (2) (5) 改 變 偵 檢 器 組 置, 重 複 步 驟 (2):(a) 在 最 小 的 T 設 定 下, 選 用 最 大 的 N, 影 像 重 組 厚 度 設 為 T;(b) 在 最 大 的 射 束 寬 度 下, 選 用 最 小 的 影 像 重 組 厚 度 (6) 對 於 步 驟 (1) 至 (4) 的 影 像, 選 取 中 間 影 像 評 估, 放 置 ROI( 約 400 平 方 公 釐 ) 於 所 得 假 體 影 像 正 中 央, 測 量 其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7) 對 於 步 驟 (1) 的 影 像, 評 估 影 像 均 勻 度 : 選 取 中 間 影 像 評 估, 於 影 像 上 分 別 放 置 ROI( 約 400 平 方 公 釐 ) 於 中 央 三 點 鐘 六 點 鐘 九 點 鐘 及 十 二 點 鐘 之 位 置, 測 量 平 均 值 (8) 對 於 步 驟 (1) 與 (5) 的 影 像, 評 估 水 的 CT 值 與 假 影 : 在 全 部 影 像 上 的 正 中 央 放 置 ROI( 約 400 平 方 公 釐 ), 調 整 窗 寬 為 100, 窗 高 為 0, 評 估 所 有 影 像 的 是 否 有 存 在 假 影, 並 確 定 水 的 CT 值 介 於 標 準 之 中 11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 (1) 水 的 CT 值 應 介 於 7~+7 HU (2) 雜 訊 值 與 其 基 準 值 之 差 異, 應 不 大 於 20% (3) 影 像 均 勻 度 : 邊 緣 的 四 個 ROI 之 平 均 CT 值 與 中 間 ROI 之 平 均 CT 值 間 的 差 異 皆 小 於 5HU (4) 影 像 中 不 應 存 在 任 何 明 顯 之 假 影 12

九 劑 量 評 估 確 保 曝 露 與 管 電 流 時 間 乘 積 成 線 性 正 比 評 估 曝 露 的 再 現 性 評 估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和 代 表 性 檢 查 的 病 人 劑 量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1) 已 校 正 的 電 腦 斷 層 專 用 之 筆 型 游 離 腔, 其 靈 敏 長 度 為 10 公 分 (2) 已 校 正 的 電 量 計 (3)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假 體 :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假 體 一 組, 含 一 個 頭 部 假 體 與 一 個 軀 幹 假 體 假 體 的 材 料 為 壓 克 力, 製 成 15 公 分 高 的 圓 柱 型, 以 直 徑 16 公 分 的 圓 柱 代 表 頭 部 假 體, 直 徑 32 公 分 的 圓 柱 代 表 軀 幹 假 體 假 體 含 有 五 個 圓 柱 型 的 洞 ( 可 置 入 筆 型 游 離 腔 ), 一 個 在 圓 中 心, 四 個 在 表 面 ( 表 面 下 1 公 分 處 ) 且 各 分 隔 90 度 管 電 流 之 線 性 度 (1) 將 頭 部 假 體 放 置 於 頭 架 上 ( 或 臨 床 使 用 狀 況 ), 使 假 體 的 中 心 置 於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之 旋 轉 中 軸, 並 確 認 軸 狀 冠 狀 與 矢 狀 方 向 皆 正 確 對 齊 (2) 將 筆 型 游 離 腔 與 電 量 計 正 確 連 接 後, 將 筆 型 游 離 腔 插 入 頭 部 假 體 中 間 的 洞, 並 確 認 周 圍 的 四 個 洞 ( 上 下 左 右 的 洞 ) 都 有 插 入 壓 克 力 棒 (3) 使 用 常 規 成 人 頭 部 檢 查 ( 大 腦 ) 的 掃 描 參 數, 如 管 電 壓 與 X 光 旋 轉 一 圈 的 曝 露 時 間, 在 固 定 射 束 濾 器 與 焦 斑 下, 改 選 用 最 寬 的 射 束 寬 度, 對 頭 部 假 體 進 行 軸 狀 掃 描 且 檢 查 床 不 移 動 若 常 規 頭 部 檢 查 ( 大 腦 ) 使 用 螺 旋 掃 描, 當 測 量 劑 量 時, 應 改 用 軸 狀 掃 描 (4) 在 可 選 擇 的 管 電 流 範 圍 內, 改 變 管 電 流 並 測 量 曝 露 或 空 氣 克 馬 記 錄 管 電 壓 管 電 流 曝 露 時 間 ( 秒 ) 偵 檢 器 組 置 (N T ) 與 測 量 值 (5) 針 對 其 他 臨 床 使 用 的 管 電 壓, 重 複 步 驟 (4), 並 記 錄 管 電 流 與 測 量 值 13

再 現 性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代 表 性 檢 查 的 病 人 劑 量 (1) 開 始 實 際 測 量 前, 記 錄 代 表 性 檢 查 之 掃 描 參 數 : (a) 代 表 性 檢 查 包 括 常 規 成 人 頭 部 ( 大 腦 ) 檢 查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檢 查 與 常 規 小 孩 腹 部 檢 查 ( 針 對 5 歲 體 型 或 18 公 斤 的 小 孩 ) (b) 掃 描 參 數 包 括 掃 描 方 式 是 軸 狀 式 或 螺 旋 式 掃 描 管 電 壓 管 電 流 X 光 旋 轉 一 圈 的 曝 露 時 間 偵 檢 器 組 置 掃 描 長 度 等, 針 對 軸 狀 掃 描, 另 須 記 錄 檢 查 床 每 圈 移 動 距 離, 針 對 螺 旋 掃 描, 應 記 錄 檢 查 床 前 進 速 度 (I) 或 螺 距 比 (pitch) (c) 若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時 啟 動 自 動 管 電 流 調 控 功 能, 則 查 詢 代 表 性 檢 查 的 過 去 影 像 資 料, 挑 選 出 中 等 體 型 病 人 的 掃 描 影 像, 查 詢 影 像 上 所 顯 示 的 管 電 流 (ma) 或 管 電 流 時 間 乘 積 (mas), 記 錄 至 少 5 位 受 檢 者 的 結 果, 取 其 平 均 值 註 : 成 人 腹 部 與 小 兒 腹 部 影 像 中, 請 選 取 肝 臟 上 下 中 心 的 影 像, 所 顯 示 的 管 電 流 時 間 乘 積 (2) 將 頭 部 假 體 放 置 於 頭 架 上 ( 或 臨 床 使 用 狀 況 ), 使 假 體 的 中 心 置 於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之 旋 轉 中 軸, 並 確 認 軸 狀 冠 狀 與 矢 狀 方 向 皆 正 確 對 齊 (3) 使 用 常 規 成 人 頭 部 檢 查 ( 大 腦 ) 的 掃 描 參 數 a. 若 常 規 檢 查 是 使 用 螺 旋 掃 描, 則 測 量 劑 量 時 應 改 為 軸 狀 掃 描, 但 其 他 參 數 應 維 持 相 同 在 軸 狀 掃 描 下, 若 無 法 選 擇 相 對 應 於 螺 旋 掃 描 之 偵 檢 器 組 置, 可 選 擇 射 束 寬 度 最 接 近 者, 或 在 工 程 師 的 協 助 下 進 入 維 修 保 養 模 式 完 成 此 部 份 之 測 量 注 意 :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之 測 量 必 須 使 用 軸 狀 掃 描 b. 若 常 規 檢 查 使 用 自 動 管 電 流 調 控 功 能, 本 測 試 應 關 閉 該 功 能, 將 管 電 流 或 管 電 流 時 間 乘 積 依 步 驟 (1c) 的 平 均 值 來 設 定 (4) 將 筆 型 游 離 腔 與 電 量 計 正 確 連 接 後, 將 筆 型 游 離 腔 插 入 假 體 中 間 的 洞, 並 確 認 周 圍 的 四 個 洞 ( 上 下 左 右 的 洞 ) 都 有 插 入 壓 克 力 棒 進 行 軸 狀 掃 描 並 記 錄 測 量 值, 重 複 測 量 三 次 (5) 將 筆 型 游 離 腔 依 序 插 入 頭 部 假 體 上 下 左 右 的 洞, 分 別 進 行 測 量 並 記 錄 之 測 量 時, 應 確 認 除 了 測 量 點 外 的 其 他 四 個 洞 都 有 插 入 壓 克 力 棒 (6) 針 對 其 他 臨 床 上 成 人 頭 部 檢 查, 若 其 管 電 壓 峰 值 與 偵 檢 器 組 置 與 步 驟 (3) 不 同 14

時, 則 重 複 步 驟 (3) 至 (5) (7) 將 軀 幹 部 假 體 放 置 於 檢 查 床 上, 使 假 體 的 中 心 置 於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之 旋 轉 中 軸, 並 確 認 軸 狀 冠 狀 與 矢 狀 方 向 皆 正 確 對 齊 (8) 使 用 常 規 成 人 腹 部 檢 查 的 掃 描 參 數, 若 常 規 檢 查 是 使 用 螺 旋 掃 描, 則 測 量 劑 量 時 應 改 為 軸 狀 掃 描, 但 其 他 參 數 應 維 持 相 同 在 軸 狀 掃 描 下, 若 無 法 選 擇 相 對 應 於 螺 旋 掃 描 之 偵 檢 器 組 置, 可 選 擇 射 束 寬 度 最 接 近 者, 或 在 工 程 師 的 協 助 下 進 入 維 修 保 養 模 式 完 成 此 部 份 之 測 量 (9) 重 複 步 驟 (4) 與 (5) (10) 針 對 其 他 臨 床 上 成 人 軀 幹 檢 查, 若 其 管 電 壓 峰 值 與 偵 檢 器 組 置 與 步 驟 (8) 不 同 時, 則 重 複 步 驟 (8) 至 (9) (11) 將 頭 部 假 體 放 置 於 檢 查 床 上, 使 假 體 的 中 心 置 於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儀 之 旋 轉 中 軸, 並 確 認 軸 狀 冠 狀 與 矢 狀 方 向 皆 正 確 對 齊 (12) 使 用 常 規 小 孩 腹 部 檢 查 ( 針 對 5 歲 或 約 18 公 斤 的 小 孩 ) 的 掃 描 參 數, 若 常 規 檢 查 是 使 用 螺 旋 掃 描, 則 測 量 劑 量 時 應 改 為 軸 狀 掃 描, 但 其 他 參 數 應 維 持 相 同 在 軸 狀 掃 描 下, 若 無 法 選 擇 相 對 應 於 螺 旋 掃 描 之 偵 檢 器 組 置, 可 選 擇 射 束 寬 度 最 接 近 者, 或 在 工 程 師 的 協 助 下 進 入 維 修 保 養 模 式 完 成 此 部 份 之 測 量 (13) 重 複 步 驟 (4) 與 (5) (14) 針 對 其 他 臨 床 上 小 孩 軀 幹 檢 查, 若 其 管 電 壓 峰 值 與 偵 檢 器 組 置 與 步 驟 (12) 不 同 時, 則 重 複 步 驟 (12) 至 (13) ( 四 ) 資 料 分 析 與 詮 釋 管 電 流 之 線 性 度 : 針 對 每 一 管 電 壓, 計 算 每 單 位 管 電 流 時 間 乘 積 之 劑 量 值 或 曝 露 值 (mgy/mas 或 mr/mas), 然 後 計 算 其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與 變 異 係 數 ( 標 準 差 除 以 平 均 值 ) 再 現 性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代 表 性 檢 查 的 病 人 劑 量 (1) 再 現 性 計 算 三 次 測 量 值 之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及 變 異 係 數 ( 標 準 差 除 以 平 均 值 ), 以 評 估 再 現 性 15

(2)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以 平 均 測 量 值 (M) 計 算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CTDI 100 ), 公 式 如 下 : f C M l CTDI 100, (1) N T 其 中 f 為 劑 量 單 位 轉 換 因 子, 將 測 量 值 轉 換 為 空 氣 劑 量, 因 此 若 測 量 曝 露, 而 測 量 值 的 單 位 為 R, 則 f=8.7 mgy/r, 若 測 量 空 氣 克 馬, 則 f=1 mgy/mgy; C 為 筆 型 游 離 腔 的 校 正 因 子 ; l 為 筆 型 游 離 腔 的 靈 敏 長 度, 通 常 為 100 公 釐 ;N T 為 偵 檢 器 組 置 待 計 算 完 中 軸 的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CTDI 100,C ) 與 表 面 的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CTDI 100,P ) 後, 可 代 入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加 權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CTDI W ): CTDI W 1 3 CTDI 100,C 2 3 CTDI 100,P (2) (3) 代 表 性 檢 查 的 病 人 劑 量 (a) 體 積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體 積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CTDI vol ) 須 根 據 臨 床 掃 描 條 件 計 算 之 對 於 螺 旋 掃 描, 應 先 得 臨 床 掃 描 的 螺 距 比 設 定, 若 無 法 直 接 知 道 螺 距 比, 則 可 根 據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螺 距 比 : 螺 距 比 (pitch) I N T, (3) 其 中 I 為 檢 查 床 移 動 速 度 此 狀 況 下 的 體 積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之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CTDI W CTDI vol (4) pitch 對 於 軸 狀 掃 描,I 為 X 光 旋 轉 一 圈 的 檢 查 床 移 動 距 離, 體 積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之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16

(b) 劑 量 長 度 乘 積 乘 積 : CTDI vol CTDI W N T (5) I 劑 量 長 度 乘 積 (DLP) 為 體 積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乘 與 掃 描 長 度 (L) 之 DLP CTDI vol L (6) 掃 描 長 度 依 據 檢 查 部 位 而 不 同, 針 對 成 人 頭 部 ( 大 腦 ) 檢 查 可 假 設 為 17.5 公 分, 針 對 成 人 腹 部 檢 查 可 假 設 為 25 公 分, 針 對 5 歲 小 孩 腹 部 檢 查 檢 查 可 假 設 為 15 公 分 (c) 有 效 劑 量 (E) 可 將 劑 量 長 度 乘 積 乘 以 轉 換 係 數 (k) 而 得 之 : E DLP k, (7) 轉 換 係 數 依 據 檢 查 部 位 而 不 同, 針 對 成 人 頭 部 ( 大 腦 ) 檢 查 為 0.0023 msv/mgy-cm, 針 對 成 人 腹 部 檢 查 為 0.015 msv/mgy-cm, 針 對 5 歲 小 孩 腹 部 檢 查 檢 查 為 0.020 msv/mgy-cm ( 五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 (1) 管 電 流 線 性 度 : 管 電 流 線 性 度 的 變 異 係 數 不 可 超 過 0.05 (2) 再 現 性 : 再 現 性 的 變 異 係 數 不 可 超 過 0.05 (3) 加 權 電 腦 斷 層 劑 量 指 標 與 劑 量 長 度 乘 積 : a. CTDI W 或 CTDI vol 與 基 準 值 相 比, 應 不 大 於 基 準 值 的 20% b. 測 量 結 果 中 的 成 人 頭 部 與 成 人 腹 部 的 CTDI W 或 CTDI vol, 與 螢 幕 顯 示 值 相 比 時, 差 異 不 可 超 過 20% 17

(4) 代 表 性 檢 查 的 病 人 劑 量 :CTDI vol 於 成 人 頭 部 掃 描 條 件 下 應 不 大 於 80 mgy, 於 成 人 腹 部 掃 描 條 件 下 應 不 大 於 30 mgy, 於 小 兒 腹 部 掃 描 條 件 下 應 不 大 於 25 mgy 若 超 過 上 述 數 值 時, 應 檢 討 訂 定 檢 查 掃 描 參 數, 在 不 影 響 臨 床 診 斷 及 處 置 下, 合 理 抑 低 劑 量 若 檢 討 後 無 法 將 劑 量 降 至 上 述 數 值 之 下, 應 述 明 原 因 備 查 18

十 輻 射 寬 度 評 估 射 束 準 直 儀 寬 度 設 定 的 準 確 性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可 以 顯 現 出 電 腦 斷 層 射 束 範 圍 的 設 備 : 如 放 射 治 療 位 置 驗 證 底 片 自 顯 像 底 片 ( 如 Gafchromic 電 腦 斷 層 用 底 片 ) 電 腦 放 射 攝 影 影 像 板 (1) 將 可 以 顯 現 出 電 腦 斷 層 射 束 範 圍 的 設 備 平 放 於 檢 查 床 上, 置 於 掃 描 儀 旋 轉 中 心 的 高 度 ( 必 要 時 可 以 紙 箱 或 保 麗 龍 塊 墊 高 ) (2) 使 用 適 當 之 管 電 壓 及 管 電 流 時 間 乘 積 進 行 曝 露 ( 曝 露 條 件 與 所 用 顯 現 射 束 範 圍 設 備 有 關 ) (3) 若 為 單 切 片 系 統, 所 有 臨 床 使 用 的 射 束 寬 度 皆 需 測 試 (4) 若 為 多 切 片 系 統, 所 有 臨 床 使 用 的 偵 檢 器 組 置 皆 需 測 試 (5) 若 使 用 放 射 治 療 位 置 驗 證 底 片 進 行 測 試, 曝 露 後 最 大 光 密 度 值 應 介 於 1.0 至 2.0 之 間, 在 透 光 狀 態 下 ( 如 使 用 閱 片 箱 ), 由 目 視 估 計 曝 露 邊 緣 半 影 區 中 點 位 置, 用 尺 測 得 半 高 全 寬 視 需 要 可 使 用 放 大 鏡, 或 將 底 片 用 微 光 密 度 計 掃 描 後 測 量 (6) 若 使 用 電 腦 放 射 攝 影 影 像 板 進 行 測 試, 需 注 意 曝 露 量 不 可 造 成 影 像 板 訊 號 飽 和 ( 一 般 而 言 小 於 100 mr) 此 外, 寬 度 測 量 應 考 慮 曝 露 與 像 素 值 為 對 數 線 性 關 係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 測 量 值 與 基 準 值 之 差 異 應 不 大 於 20% 或 1 公 釐 19

十 一 擷 像 工 作 站 與 印 片 機 之 相 關 測 試 ( 對 應 於 法 規 的 擷 像 工 作 站 評 估 ) 擷 像 工 作 站 確 保 擷 像 工 作 站 之 螢 幕 的 顯 示 品 質 符 合 標 準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1) 光 度 測 量 計 (2)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 (SMPTE) 測 試 圖 像 或 美 國 醫 學 物 理 學 會 影 像 資 訊 委 員 會 TG18 (task group 18) 測 試 圖 像 (1) 將 SMPTE 測 試 圖 像 顯 示 在 擷 像 工 作 站 之 螢 幕, 並 依 廠 商 建 議 設 定 其 窗 寬 / 窗 高 (2) 評 估 下 列 項 目 : (a) 0%-5% 及 95%-100% 之 低 對 比 方 塊 需 清 楚 可 分 辨 若 不 能 辨 識 5% 方 塊, 則 將 房 間 光 線 調 暗, 再 做 一 次 此 測 試 (b) 0% 至 100% 十 一 個 灰 階 方 塊 是 否 皆 清 楚 可 分 辨 (c) 肉 眼 觀 察 螢 幕 的 性 能, 找 出 可 見 的 條 紋 假 影 圖 像 扭 曲 與 陰 影 (d) 於 四 個 角 落 及 中 間 之 高 對 比 線 對, 不 論 是 平 行 與 垂 直 方 向, 應 皆 能 分 辨 從 最 寬 至 最 窄 的 線 對 (3) 以 光 度 測 量 計 測 量 100% 及 0% 灰 階 方 塊 之 亮 度 值 ( 或 開 啓 全 白 與 全 黑 的 圖 片, 使 螢 幕 呈 現 全 白 及 全 黑 之 狀 態 ), 以 分 別 表 示 此 螢 幕 之 最 大 及 最 小 亮 度, 並 進 而 計 算 最 大 及 最 小 亮 度 比 值 (4) 若 使 用 美 國 醫 學 物 理 學 會 影 像 資 訊 委 員 會 TG18 測 試 圖 像, 則 測 試 步 驟 與 方 法 請 參 考 美 國 醫 學 物 理 學 第 3 號 線 上 報 告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與 修 正 措 施 : (1) 0% 5% 及 95% 100% 之 低 對 比 方 塊 需 清 楚 可 分 辨 (2) 0% 至 100% 的 所 有 灰 階 方 塊 皆 應 清 楚 可 分 辨 20

(3) 不 應 有 明 顯 可 見 的 條 紋 假 影 圖 像 扭 曲 與 陰 影 (4) 於 四 個 角 落 及 中 間 之 高 對 比 線 對, 不 論 是 平 行 與 垂 直 方 向, 應 皆 能 分 辨 (5) 亮 度 之 標 準 建 議 如 下 : (a) 最 大 亮 度 應 至 少 100 燭 光 / 平 方 公 尺 (b) 最 大 亮 度 與 最 小 亮 度 之 比 值 應 至 少 100 (6) 若 使 用 美 國 醫 學 物 理 學 會 影 像 資 訊 委 員 會 TG18 測 試 圖 像, 則 參 考 美 國 醫 學 物 理 學 第 3 號 線 上 報 告 之 建 議 標 準 印 片 機 測 試 確 保 印 片 機 輸 出 影 像 之 光 密 度 值 在 標 準 範 圍 之 內, 且 灰 階 顯 示 和 出 片 控 制 檯 螢 幕 一 致 ( 二 ) 測 試 所 需 設 備 : (1) 光 密 度 計 (2) SMPTE 測 試 圖 像 (1) 將 SMPTE 測 試 圖 像 顯 示 在 出 片 之 控 制 檯 螢 幕, 並 依 廠 商 建 議 設 定 其 窗 寬 / 窗 高 (2) 於 出 片 之 控 制 檯 螢 幕 上 確 認 於 SMPTE 測 試 圖 像 中,0% 5% 和 95% 100% 之 低 對 比 方 塊 及 0% 至 100% 十 一 個 灰 階 方 塊 皆 清 楚 可 分 辨 (3) 將 此 SMPTE 測 試 圖 像 以 六 分 割 之 影 像 格 式 經 由 印 片 機 輸 出 (4) 使 用 光 密 度 計 測 量 最 左 上 方 分 割 之 SMPTE 測 試 圖 像 中,0% 10% 40 % 及 90% 灰 階 之 光 密 度 值 (5) 將 輸 出 底 片 放 置 於 看 片 箱 上, 比 較 其 與 控 制 檯 螢 幕 中 之 影 像 灰 階 顯 示 是 否 一 致,0% 5% 和 95% 100% 之 低 對 比 方 塊 是 否 可 區 分, 並 觀 察 是 否 有 假 影 ( 四 )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與 修 正 措 施 : 21

(1) 各 階 光 密 度 值 及 變 動 範 圍 建 議 如 下 : (a) 0% 灰 階 :2.45 0.15 (b) 10% 灰 階 :2.10 0.15 (c) 40% 灰 階 :1.15 0.15 (d) 90% 灰 階 :0.30 0.08 各 階 光 密 度 值 為 參 考 值, 此 標 準 可 依 各 院 放 射 科 醫 師 之 偏 好 訂 定 變 動 範 圍 亦 可 更 改, 但 應 小 於 以 上 建 議 之 變 動 範 圍 (2) 0% 5% 及 95% 100% 之 低 對 比 方 塊 需 清 楚 可 分 辨 (3) 底 片 之 灰 階 顯 示 需 與 控 制 檯 螢 幕 一 致 (4) 不 應 有 明 顯 假 影 (5) 於 四 個 角 落 及 中 間 之 高 對 比 線 對, 不 論 是 平 行 與 垂 直 方 向, 應 皆 能 分 辨 (6) 測 試 後 若 發 現 結 果 不 符 效 能 判 定 準 則, 先 確 認 印 片 機 及 底 片 之 所 有 設 定 正 確 並 重 複 本 測 試, 重 複 測 試 後 若 發 現 問 題 仍 存 在, 則 需 與 相 關 人 員 討 論 並 進 一 步 請 工 程 師 處 理 若 在 短 時 間 內 無 法 找 到 問 題 來 源 並 解 決 此 問 題, 則 應 與 放 射 科 醫 師 討 論 是 否 此 印 片 機 可 繼 續 用 於 臨 床 出 片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