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E-Sport Ranking 賽事規則與選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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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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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3 年 度 電 競 王 賽 事 規 則 與 選 手 規 章 R4 版 2013/10/01-2013/12/31 2013 年 9 月 30 號

目 錄 電 競 王 簡 介 與 賽 事 規 章 03 成 立 主 旨 賽 制 說 明 賽 事 獎 勵 與 領 取 辦 法 報 名 方 式 與 競 賽 流 程 指 定 競 賽 項 目 與 競 賽 規 則 線 上 / 實 體 賽 注 意 事 項 最 後 條 款 戰 隊 規 章 12 戰 隊 成 立 辦 法 隊 長 權 利 義 務 隊 員 權 利 義 務 選 手 規 章 13 選 手 公 約 自 由 選 手 注 意 事 項 菁 英 選 手 注 意 事 項 主 播 / 賽 評 規 章 14 主 播 / 賽 評 公 約 自 由 主 播 / 賽 評 注 意 事 項 菁 英 主 播 / 賽 評 注 意 事 項 獎 勵 制 度 違 規 懲 處 15 違 規 懲 處 2

一 成 立 主 旨 電 競 王 簡 介 與 賽 事 規 章 電 競 王 是 一 個 完 全 自 由 且 公 平 公 正 的 電 子 競 技 平 台, 以 創 造 良 好 正 向 的 電 子 競 技 環 境 為 目 標 主 要 以 扶 植 職 業 電 競 選 手 成 就 電 競 職 涯 為 標 的, 期 望 以 台 灣 為 根 基, 建 立 完 善 的 戰 隊 制 度 與 開 放 的 競 賽 環 境 未 來 將 以 世 界 為 展 望 目 標, 成 為 華 人 區 最 大 的 選 手 搖 籃 及 職 業 選 手 們 的 終 極 戰 場 二 賽 制 說 明 1. 賽 事 分 級 : 自 由 聯 賽 : 公 開 選 秀 賽 ; 所 有 玩 家 皆 可 自 由 報 名 菁 英 聯 賽 : 資 格 賽 ; 菁 英 資 格 對 抗 賽 季 後 賽 : 自 由 選 手 競 爭 菁 英 資 格 的 升 降 賽 2. 賽 季 周 期 / 單 位 :3 個 月 / 季, 每 年 共 4 季 Q1:1~3 月 /Q2:4~6 月 /Q3:7~9 月 /Q4:10~12 月 3. 2013 年 度 第 四 季 賽 程 表 : 詳 見 官 網 Http://www.esranking.com 4. 賽 事 類 型 : 線 上 賽 : 自 由 聯 賽 / 菁 英 聯 賽 / 季 後 賽 實 體 賽 : 季 後 賽 決 賽 / 年 度 明 星 賽 5. 聯 賽 制 度 季 賽 : 每 季 第 1 2 月 : A 自 由 聯 賽 : 1. 除 菁 英 選 手 外, 任 何 玩 家 皆 可 自 由 報 名 2. 自 由 聯 賽 : 依 賽 程 表, 訂 為 每 週 三 四 六 日 21:00 舉 行 ; 每 月 共 有 16 場 賽 事, 玩 家 可 任 選 其 中 8 場 參 賽 計 算 積 分, 每 月 最 多 可 挑 戰 8 場 賽 事 3. 對 戰 結 果, 依 績 分 排 序 列 出 天 梯 排 名, 單 月 排 名 前 2 強 可 進 入 季 後 賽, 單 季 賽 程 兩 個 月 共 取 4 強 ( 若 排 名 重 覆 則 由 次 排 名 遞 補 ), 與 菁 英 聯 賽 四 強 於 季 後 賽 進 行 單 敗 淘 汱, 爭 奪 下 季 菁 英 資 格 B 菁 英 聯 賽 : 1. 限 定 菁 英 選 手 對 戰 2. 菁 英 聯 賽 : 每 週 五 20:00 21:00 22:00 舉 行 ; 每 季 共 24 場 菁 英 賽 事 ( 當 日 賽 事 線 上 直 播 ) 季 後 賽 : 每 季 第 3 個 月 為 季 後 賽, 自 由 聯 賽 單 月 排 名 前 2 強 共 4 隊 與 菁 英 4 強 進 行 8 強 單 敗 淘 汰 賽, 取 前 4 強 為 次 季 菁 英 資 格 隊 伍, 並 於 季 決 賽 中 取 得 名 次 年 度 明 星 賽 : 年 度 季 後 賽 積 分 排 名 前 8 強 受 邀 參 與 年 度 明 星 賽 事, 明 星 賽 於 次 年 擇 2 日 舉 行 (ex. 電 玩 展 期 間 六 日 ) 第 1 日 :8 強 雙 敗, 取 4 強 / 第 2 日 :4 強 對 戰, 冠 亞 季 軍 戰 3

6. 積 分 說 明 : 勝 場 積 分 +5 分 敗 賽 積 分 +2 分 三 賽 事 獎 勵 與 領 取 辦 法 1. 季 賽 獎 金 : 以 下 各 項 目 獎 金 由 巴 哈 姆 特 贊 助 自 由 聯 賽 晉 級 獎 金 項 目 LOL 英 雄 聯 盟 SC2 星 海 爭 霸 2 獎 金 $5000/ 每 隊 $1000/ 每 人 菁 英 聯 賽 積 分 獎 金 ( 季 賽 2 個 月 ) LOL 英 雄 聯 盟 SC2 星 海 爭 霸 2 項 目 積 分 單 位 / 每 人 獎 金 / 場 隊 伍 小 計 獎 金 / 分 小 計 勝 場 獎 金 $500 $2500 $500 $500 敗 場 獎 金 $200 $1000 $200 $200 季 後 賽 ( 賽 季 最 後 月 份 ) 項 目 LOL 英 雄 聯 盟 SC2 星 海 爭 霸 2 獎 金 人 數 小 計 獎 金 人 數 小 計 季 後 積 分 第 一 名 $6000 5 $30,000 $6000 1 $6000 季 後 積 分 第 二 名 $4000 5 $20,000 $4000 1 $4000 季 後 積 分 第 三 名 $2,000 5 $10,000 $2,000 1 $2,000 2. 年 度 明 星 賽 獎 品 : 規 劃 中 3. 獎 項 領 取 注 意 事 項 I. 若 非 電 競 王 公 告 之 獎 項 分 配 比 例, 則 獎 項 皆 交 由 隊 長 全 權 分 配 處 理, 主 辦 方 不 予 干 涉 II. 授 獎 資 格 通 知 後, 請 授 獎 人 / 隊 伍 如 實 填 寫 回 報 資 料, 並 於 時 限 內 將 資 料 回 覆 電 競 王 實 體 賽 事 若 現 場 頒 獎, 請 於 賽 後 30 分 鐘 回 覆 資 料 如 資 料 不 實 與 逾 時 回 覆 則 視 為 放 棄 獲 獎 資 格 與 權 利 III. 獎 項 於 賽 事 結 束 後 30 天 內 若 無 人 領 取, 則 視 同 放 棄 授 獎 資 格 與 權 利 IV. 所 有 獎 項 價 值 超 過 當 地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時, 電 競 王 將 依 法 代 扣 相 關 稅 額 V. 國 外 選 手 獎 金, 將 依 獎 金 發 放 日 之 幣 值, 折 換 美 金 計 算 4

四 報 名 方 式 與 競 賽 流 程 1. 報 名 方 式 與 流 程 I. 報 名 資 格 : 年 齡 限 制 依 各 競 賽 項 目 分 級 規 定 選 手 需 擁 有 電 競 王 會 員 資 格 且 熱 愛 電 子 競 技 之 玩 家 II. 報 名 方 法 : 登 入 巴 哈 姆 特 會 員 帳 號 報 名 III. 報 名 流 程 i. 點 選 可 報 名 賽 事 之 日 期 ii. 個 人 賽 事 直 接 點 選 報 名, 團 體 賽 事 由 隊 長 選 擇 參 賽 隊 員 2. 線 上 賽 事 報 到 流 程 : 圖 像 SOPhttp://www.esranking.com/SOP.php I. 每 日 賽 事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開 賽 前 30 分 鐘 II.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即 可 開 始 報 到, 線 上 報 到 時 間 為 15 分 鐘 III. 報 到 結 束 後 為 系 統 自 動 配 對 註 : 賽 程 將 會 由 系 統 自 動 配 隊, 選 手 於 報 到 時 間 結 束 後, 系 統 統 一 進 行 分 組 若 單 數 報 到 隊 伍 無 配 對 者, 即 判 定 該 隊 該 場 次 獲 得 勝 利 IV. 賽 程 配 隊 後 15 分 鐘 為 雙 方 整 備 時 間, 請 於 時 間 內 尋 找 對 手 並 開 啟 賽 事 房 間 及 設 備 調 整, 並 準 時 開 賽 ; 若 系 統 發 生 異 常 導 致 延 賽, 請 選 手 配 合 延 賽 時 間, 未 到 比 賽 時 間 請 勿 開 賽 開 賽 時 間 到, 如 搜 尋 不 到 對 戰 選 手, 向 先 由 客 服 處 理, 若 依 然 搜 尋 不 到 對 手, 請 依 各 賽 事 項 目 規 定 儲 存 證 明 圖 像 LOL 英 雄 聯 盟 /SC 星 海 爭 霸 : 請 拍 下 電 競 王 官 網 的 約 戰 記 錄, 並 於 賽 事 聊 天 室 拍 下 與 客 服 對 談 記 錄 V. 請 於 指 定 開 賽 時 間 準 時 開 賽, 於 開 賽 時 間 後 如 對 手 無 回 應 則 視 為 棄 權 請 隊 長 依 各 賽 事 項 目 儲 存 並 上 傳 證 明 圖 像 3. 線 上 賽 勝 負 判 定 方 法 : 勝 方 隊 長 於 賽 事 開 始 時 間 4 小 時 內 將 下 列 各 項 目 所 需 之 錄 像 (replay) 或 圖 像 檔 (jpg) 等 賽 事 結 果 判 定 資 料 壓 縮 成 單 一 檔 案 上 傳 至 當 日 賽 事 頁 面 敗 方 勿 上 傳 任 何 檔 案, 惡 意 上 傳 導 致 積 分 系 統 延 遲 即 視 為 違 規 予 以 懲 處, 累 犯 加 重 處 份, 依 規 定 禁 賽 一 周 逾 時 若 雙 方 皆 無 人 上 傳, 系 統 將 判 定 為 末 完 成 賽 事, 不 給 予 賽 事 積 分 若 有 爭 議 賽 事 一 切 依 ESR 裁 判 判 定 為 準, 不 得 有 異 英 雄 聯 盟 : 賽 事 結 果 圖 檔 星 海 爭 霸 : 官 方 錄 像 檔 5

五 2013 指 定 競 賽 項 目 與 競 賽 規 則 RTS 項 目 : 星 海 爭 霸 2 蟲 族 之 心 StarCraft 2-Heart Of The Swarms 1. 競 賽 版 本 : 蟲 族 之 心 Heart of the Swarm 2. 競 賽 伺 服 器 : 台 韓 伺 服 器 3. 競 賽 方 式 :1v1 對 戰 ( 個 人 競 賽 ) 4. 種 族 選 擇 : 自 由 選 擇 可 選 擇 人 族 神 族 蟲 族 或 隨 機 選 定 後 嚴 禁 單 場 對 戰 期 間 更 換 或 倒 數 前 更 換 種 族 5. 競 賽 賽 制 : 季 賽 / 季 後 賽 BO3 季 後 冠 亞 軍 賽 BO5 6. 競 賽 地 圖 : 第 一 張 由 電 競 王 公 告 於 當 日 賽 程 網 頁, 第 二 張 後 由 落 敗 方 選 圖 ( 每 張 圖 不 重 覆 ) 7. 電 競 王 2013 年 度 第 四 季 地 圖 列 表 : 依 暴 雪 每 賽 季 圖 庫 更 新 亞 奇 隆 荒 漠 廢 棄 瞭 望 站 - 聯 賽 版 延 壽 - 天 梯 版 永 夜 之 境 - 天 梯 版 貝 爾 石 遺 跡 - 天 梯 版 冰 霜 之 地 - 天 梯 版 旋 風 之 境 - 天 梯 版 8. 開 房 設 定 : 上 方 選 手 開 房 ( 統 一 進 入 聊 天 室 電 競 王 賽 事 準 備 室 尋 找 對 手 9. 搜 尋 不 到 對 手 請 上 傳 電 競 王 官 網 訊 息 約 戰 圖 像 檔 (jpge) 或 遊 戲 聊 天 室 內 與 客 服 之 對 話 記 錄 存 圖 (jpge) 以 示 證 明 10. 遲 到 / 斷 線 : 競 賽 隊 伍 遲 到 5 分 鐘, 主 辦 方 視 同 競 賽 隊 伍 棄 權 賽 事 開 始 3 分 鐘 雙 方 選 手 有 一 人 產 生 斷 線 狀 況, 則 競 賽 必 須 重 新 開 始, 逾 時 3 分 鐘 由 裁 判 判 定 賽 局 是 否 重 賽 若 裁 判 判 定 選 手 因 非 賽 事 原 因 導 致 斷 線, 則 判 定 該 選 手 失 去 資 格 11. 暫 停 事 宜 : 自 由 聯 賽 由 選 手 自 行 處 理 暫 停, 菁 英 聯 賽 則 由 選 手 提 示 PP 由 裁 判 指 示 暫 停 及 復 賽, 每 場 以 15 分 鐘 為 限 12. 競 賽 勝 負 判 定 條 件 : 摧 毀 敵 方 所 有 建 築 物 或 迫 使 敵 方 投 降 若 賽 果 和 局 則 重 賽 6

MOBA 項 目 : 英 雄 聯 盟 League of Legends 1. 競 賽 伺 服 器 : 台 港 澳 伺 服 器 2. 競 賽 方 式 :5v5 ( 團 隊 競 賽, 一 隊 5 人 ) 3. 競 賽 模 式 :Tournament Draft Mode ( 電 競 選 角 模 式 ) 4. 競 賽 地 圖 :Summorner's Rift ( 召 喚 峽 谷 ) 5. 競 賽 賽 制 : 季 賽 / 季 後 賽 BO1 季 後 冠 亞 軍 賽 BO3 6. 開 房 設 定 : 上 方 隊 伍 開 房 ( 統 一 進 入 聊 天 室 電 競 王 賽 事 準 備 室 尋 找 對 手 7. 搜 尋 不 到 對 手 請 上 傳 電 競 王 官 網 訊 息 約 戰 圖 像 檔 (jpge) 或 遊 戲 聊 天 室 內 與 客 服 之 對 話 記 錄 存 圖 (jpge) 以 示 證 明 8. 遲 到 / 斷 線 處 理 : 競 賽 隊 伍 遲 到 5 分 鐘, 主 辦 方 視 同 競 賽 隊 伍 棄 權 賽 事 開 始 3 分 鐘 內 未 發 生 首 殺 且 雙 方 選 手 有 一 人 產 生 斷 線 狀 況, 則 競 賽 必 須 重 新 開 始, 逾 時 3 分 鐘 後 由 裁 判 判 定 是 否 重 賽 若 裁 判 判 定 選 手 因 非 競 賽 原 因 導 致 斷 線, 則 判 定 該 選 手 失 去 資 格 註 : 如 選 手 使 用 語 音 通 訊 軟 體, 於 比 賽 中 發 生 問 題 時 ( 非 遊 戲 本 身 ), 不 做 暫 停 或 其 他 要 求 之 處 理 9. 選 ` 摧 毀 敵 方 水 晶 主 堡 或 迫 使 敵 方 投 降 但 菁 英 賽 事 與 實 體 賽 事 因 時 間 考 量, 將 限 時 競 賽 限 制 時 間 90 分 鐘, 裁 判 將 於 40 分 鐘 50 分 鐘 提 醒 選 手 並 於 競 賽 最 後 10 秒 倒 數 超 過 競 賽 時 限, 裁 判 將 以 雙 方 擊 殺 數 及 摧 毀 防 衛 塔 數 為 勝 負 判 定 標 準 (1 擊 殺 數 1 分 1 防 衛 塔 3 分 ) 7

六 線 上 / 實 體 賽 注 意 事 項 線 上 賽 注 意 事 項 1. 電 競 王 之 相 關 人 員 均 不 得 參 賽 領 獎 2. 賽 前 需 決 定 出 賽 隊 員, 賽 程 間 除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外, 皆 不 可 更 換 隊 員 3. 遲 到 / 斷 線 / 暫 停 處 理 : 競 賽 隊 伍 遲 到 5 分 鐘, 主 辦 方 視 同 競 賽 隊 伍 棄 權 斷 線 與 遲 到 處 理 比 照 各 競 賽 項 目 規 則 4. 賽 事 申 訴 或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申 報, 逾 時 不 接 受 任 何 改 判 或 問 題 申 訴 5. 若 積 分 相 同, 則 各 項 目 以 當 月 總 敗 場 局 數 為 排 名 依 據, 敗 場 數 少 者 排 名 優 先 ;LOL 英 雄 聯 盟 依 團 隊 KDA 值 做 為 排 序 標 準 ; 星 海 爭 霸 依 戰 蹟 回 合 數 做 為 排 序 標 準 6. 若 成 績 排 名 順 序 皆 相 同, 則 由 電 競 王 視 賽 季 狀 況 加 開 比 賽 7. 賽 事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無 法 如 期 進 行, 電 競 王 將 視 實 際 狀 況 決 賽 延 期 舉 行 或 取 消, 並 於 官 網 公 告 後 續 消 息 註 :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為 非 主 辦 方 未 能 預 期 及 控 制, 或 影 響 現 場 活 動 舉 辦 之 事 由, 例 如 : 停 電 斷 電 地 震 颱 風 火 災 水 災 及 其 他 天 災 爆 炸 意 外 事 故 戰 爭 罷 工 禁 運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依 政 府 法 規 之 政 府 或 軍 事 機 關 之 職 權 行 為 原 料 短 缺 產 業 糾 紛 等 實 體 賽 注 意 事 項 1. 電 競 王 相 關 相 員 均 不 得 參 賽 領 獎 2. 實 體 賽 事 請 參 賽 選 手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核 對 身 份 後 兌 換 選 手 證, 選 手 證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並 喪 失 參 賽 資 格 3. 賽 前 需 決 定 出 賽 隊 員, 賽 程 間 除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外, 皆 不 可 更 換 隊 員 4. 若 隊 伍 因 遲 到 或 其 他 因 素 棄 權 則 不 遞 補 隊 伍 5. 參 賽 選 手 必 需 嚴 守 賽 事 流 程, 超 過 報 到 時 間 或 賽 事 時 間 之 選 手, 主 辦 方 有 權 力 視 同 棄 權 或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但 若 因 主 辦 方 提 供 之 硬 體 故 障 導 致 的 賽 事 延 誤 不 在 此 限 6. 選 手 可 使 用 個 人 配 備 ( 滑 鼠 滑 鼠 墊 鍵 盤 耳 機 ), 但 不 可 於 設 備 上 裝 置 任 何 外 掛, 所 有 更 換 設 備 不 得 影 響 比 賽 公 平 性, 且 需 在 開 賽 前 完 成 測 試 7. 參 賽 選 手 不 得 攜 帶 使 用 任 何 末 經 同 意 之 軟 體 程 式 或 設 備, 亦 不 得 於 競 賽 電 腦 安 裝 設 置 使 用 任 何 末 經 同 意 之 軟 體 程 式 或 硬 體 設 備 8. 參 賽 選 手 一 律 使 用 電 競 王 提 供 之 競 賽 電 腦, 不 得 使 用 個 人 電 腦 9. 遲 到 / 斷 線 / 暫 停 處 理 : 競 賽 隊 伍 遲 到 5 分 鐘, 主 辦 方 視 同 競 賽 隊 伍 棄 權 斷 8

線 與 遲 到 處 理 比 照 各 競 賽 項 目 規 則 10. 若 比 賽 現 場 發 生 當 機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 如 : 網 路 斷 線 電 力 中 斷 遊 戲 伺 服 器 因 素 ) 而 中 斷 比 賽, 該 場 賽 事 即 時 暫 停, 待 障 礙 排 除 後 由 裁 判 決 定 重 賽 或 繼 續 比 賽 若 因 特 殊 狀 況 導 致 賽 事 無 法 進 行 時, 電 競 王 有 依 據 情 況 公 平 裁 定 之 權 力 11. 競 賽 中 相 關 之 申 訴 或 問 題, 需 即 時 告 知 裁 判, 賽 後 電 競 王 不 接 受 任 何 改 判 或 問 題 申 訴 12. 實 體 賽 現 場, 若 參 賽 選 手 對 任 何 軟 體 硬 設 備 進 行 毀 損 偷 竊 侵 占 侵 入 破 解 干 擾 等 行 為, 經 裁 判 警 告 而 屢 勸 不 聽 者, 該 參 賽 選 手 即 刻 喪 失 資 格, 且 應 賠 償 辦 方 所 受 之 損 失, 並 應 自 負 相 關 之 法 律 責 任 13. 如 現 場 有 安 全 性 之 問 題, 參 賽 選 手 請 立 即 向 主 辦 單 位 反 應 14. 現 場 活 動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無 法 如 期 進 行, 電 競 王 將 視 實 際 狀 況 決 賽 延 期 舉 行 或 取 消, 並 於 官 網 公 告 後 續 消 息 註 :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為 非 主 辦 方 未 能 預 期 及 控 制, 或 影 響 現 場 活 動 舉 辦 之 事 由, 例 如 : 停 電 斷 電 地 震 颱 風 火 災 水 災 及 其 他 天 災 爆 炸 意 外 事 故 戰 爭 罷 工 禁 運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依 政 府 法 規 之 政 府 或 軍 事 機 關 之 職 權 行 為 原 料 短 缺 產 業 糾 紛 等 七 最 後 條 款 電 競 王 擁 有 賽 制 最 終 解 權 與 修 改 權, 上 述 賽 事 規 章 若 有 修 正 必 要, 每 季 將 針 對 以 上 內 容 討 論 增 修 後 重 新 公 告 9

一 戰 隊 成 立 辦 法 戰 隊 規 章 1. 菁 英 賽 事 期 間, 戰 隊 名 稱 不 可 更 改 2. 戰 隊 名 稱 協 定 I. 戰 隊 名 稱 禁 用 不 雅 字 眼, 如 經 檢 舉 將 依 違 規 處 理,ESR 有 權 強 制 更 名 II. 中 英 文 使 用 規 定 : 中 文 名 稱 為 4-12 碼 全 形 字, 可 使 用 符 號 英 文 為 4-12 碼 英 文 字, 不 可 使 用 符 號 二 戰 隊 隊 長 權 力 義 務 1. 隊 長 有 審 核 隊 員 入 隊 及 挑 選 隊 員 出 賽 的 權 力 2. 所 有 團 體 賽 事 皆 由 隊 長 代 表 報 名 因 為 每 場 賽 事, 每 位 選 手 限 定 報 到 一 次, 如 隊 員 重 覆 報 名 其 他 戰 隊, 導 致 隊 員 無 法 全 員 報 到 時, 由 隊 長 自 行 負 責 3. 隊 長 為 對 電 競 王 的 統 一 窗 口, 凡 對 電 競 王 團 體 賽 事 與 賽 制 有 任 何 問 題 反 應 或 賽 事 結 果 上 傳 賽 事 結 果 爭 議 皆 由 隊 長 提 出, 實 體 賽 也 由 隊 長 擔 當 統 一 連 絡 人 4. 菁 英 隊 伍 最 高 限 度 為 7 人, 如 當 季 中 需 更 換 隊 員, 則 以 2 次 為 上 限 三 隊 員 權 力 義 務 1. 隊 員 需 尊 重 隊 長 職 權 電 競 王 不 干 涉 隊 伍 內 爭 議 2. 隊 員 不 限 定 申 請 單 一 戰 隊, 但 同 一 競 賽 項 目 單 場 只 累 計 一 隊 之 積 分 如 經 舉 報 隊 員 他 隊 代 打 舞 弊 等 違 規 情 形, 經 由 電 競 王 查 證 認 定 事 實 則 依 規 章 處 理 10

一 選 手 公 約 選 手 規 章 1. 依 賽 制 不 同, 選 手 分 為 自 由 選 手 與 菁 英 選 手 2. 選 手 於 賽 程 前 填 寫 的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須 確 實 無 誤, 如 有 造 假 不 實 或 因 資 料 錯 誤 導 致 失 聯 造 成 錯 失 比 賽 或 獲 獎 資 格, 官 方 不 對 此 負 責, 並 依 電 競 王 規 章 處 理, 不 得 有 異 3. 戰 隊 解 散 後, 隊 伍 過 往 績 分 不 予 累 加, 故 該 戰 隊 晉 級 資 格 與 晉 級 獎 金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並 由 當 月 第 三 名 隊 伍 遞 補 晉 級, 並 享 晉 級 獎 金 4. 參 賽 選 手 同 意 接 受 並 願 意 遵 守 電 競 王 相 關 賽 事 辦 法 及 規 定 賽 事 參 賽 記 錄 及 系 統 判 定 紀 錄, 且 無 條 件 遵 守 並 服 從 裁 判 之 指 示 與 判 決 5. 菁 英 選 手 除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自 動 退 賽 違 者 依 規 處 理, 不 得 有 異 6. 選 手 必 需 保 持 競 賽 風 度, 維 護 運 動 家 精 神 任 何 無 理 由 之 消 極 與 冒 名 行 為 將 視 為 違 反 運 動 家 精 神 之 犯 規 動 作, 並 視 情 況 裁 定 處 理 7. 選 手 必 須 注 重 禮 節, 並 對 觀 眾 其 他 參 賽 選 手 工 作 人 員 保 持 禮 貌 8. 選 手 於 競 賽 中 間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通 訊 手 段 與 觀 眾 或 非 隊 員 溝 通 9. 選 手 於 競 賽 中 不 得 口 出 惡 言 或 進 行 任 何 挑 釁, 包 括 遊 戲 中 之 行 為 動 作 10. 選 手 必 須 尊 重 賽 程,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及 各 項 賽 事 流 程 11. 選 手 應 重 尊 主 辦 方, 不 做 出 任 何 有 損 電 競 王 形 象 之 言 論 及 行 為 二 自 由 聯 賽 選 手 注 意 事 項 1. 自 由 選 手 可 報 名 所 有 自 由 賽 事, 自 由 賽 事 依 官 網 公 告 為 主 2. 已 報 名 賽 事 需 如 實 參 加, 若 因 個 人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出 賽, 官 方 不 對 此 負 責 如 違 反 競 賽 規 章 則 不 計 積 分 並 處 以 禁 賽 處 罰 三 菁 英 聯 賽 選 手 注 意 事 項 1. 菁 英 選 手 依 選 手 出 賽 協 議 書, 必 須 依 照 固 定 賽 程 進 行 賽 事 如 違 反 出 賽 協 議 書 內 容, 選 手 同 意 電 競 王 依 規 定 直 接 取 消 菁 英 隊 伍 / 選 手 身 份 2. 菁 英 選 手 依 既 有 賽 程 進 行 賽 事, 若 因 個 人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出 賽, 電 競 王 不 對 此 負 責 如 違 反 規 定 則 不 計 分, 沒 收 獎 金 3. 每 位 選 手 需 配 合 電 競 王 宣 傳 拍 攝 專 題 採 訪, 每 季 至 少 一 次 11

一 主 播 / 賽 評 公 約 主 播 / 賽 評 規 章 1. 依 賽 制 不 同, 分 為 自 由 主 播 / 賽 評 與 菁 英 主 播 / 賽 評 2. 主 播 / 賽 評 於 電 競 王 填 寫 之 各 項 資 料, 須 真 實 無 誤, 如 有 造 假 不 實, 願 依 電 競 王 規 章 懲 處, 不 得 有 異 3. 參 與 轉 播 之 主 播 / 賽 評, 同 意 接 受 並 願 意 遵 守 電 競 王 相 關 評 選 辦 法 及 規 定 並 依 電 競 王 直 播 頁 人 氣 計 次 及 活 動 判 定 紀 錄 為 評 選 標 準, 遵 守 並 服 從 電 競 王 評 選 決 定 4. 主 播 / 賽 評 必 須 保 持 風 度, 重 視 運 動 家 精 神 任 何 無 理 由 之 消 極 與 冒 名 行 為 將 視 為 違 反 運 動 家 精 神 之 犯 規 動 作, 並 視 情 況 裁 定 懲 處 5. 主 播 / 賽 評 必 須 注 重 禮 節, 並 對 觀 眾 其 他 參 賽 選 手 工 作 人 員 保 持 禮 貌 6. 主 播 / 賽 評 於 賽 事 行 進 中 不 得 對 觀 眾 與 參 賽 選 手 口 出 惡 言 或 進 行 任 何 挑 釁 行 為 7. 主 播 / 賽 評 於 競 賽 中 間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通 訊 手 段 與 參 賽 選 手 溝 通, 以 確 保 賽 事 公 正 8. 主 播 / 賽 評 必 須 尊 重 賽 程,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各 項 轉 播 流 程 9. 主 播 / 賽 評 應 重 尊 主 辦 方, 不 做 出 任 何 有 損 電 競 王 形 象 之 言 論 及 行 為 二 自 由 主 播 / 賽 評 注 意 事 項 1. 自 由 主 播 無 給 薪, 但 電 競 王 不 干 涉 附 掛 贊 助 商 LOGO 直 播 賽 事 前 請 先 行 下 載 電 競 王 直 播 資 料 包, 並 依 菁 英 賽 事 模 式 將 LOGO 放 置 於 螢 幕 上 2. 收 視 人 數 依 電 競 王 官 網 直 播 網 頁 流 量 計 次, 不 累 計 其 他 頻 道 收 視 人 數 三 菁 英 主 播 / 賽 評 注 意 事 項 1. 菁 英 主 播 需 與 電 競 王 簽 定 工 作 契 約, 並 協 助 電 競 王 專 訪 節 目 拍 攝 四 獎 勵 制 度 每 季 季 後 賽 周 進 行 人 氣 票 選, 每 款 遊 戲 由 電 競 王 推 出 前 十 大 優 質 主 播 / 賽 評, 進 行 觀 眾 人 氣 票 選, 人 氣 票 選 前 5 名 可 參 與 下 季 菁 英 主 播 評 選, 並 於 次 季 發 放 人 氣 績 效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由 電 競 王 廣 告 收 入 播 出 30% 做 為 次 季 人 氣 獎 金 註 : 獎 勵 制 度 依 電 競 王 營 運 目 標 每 季 調 整 12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違 規 分 級 1. 依 違 規 程 度 不 同 分 級, 共 1-5 級, 並 視 情 扣 除 積 分,1 級 為 重 大 違 規, 以 層 級 遞 減 違 規 名 單 每 周 公 告, 處 理 結 束 後 系 統 將 自 動 恢 復 賽 事 權 限 1 級 違 規 處 理 - 永 久 禁 賽 2 級 違 規 處 理 - 禁 賽 一 年 3 級 違 規 處 理 - 禁 賽 一 季 4 級 違 規 處 理 - 禁 賽 天 數 5 級 違 規 處 理 - 違 規 警 告 2. 目 前 判 例 說 明 ( 不 定 期 更 新 ) 競 賽 中 不 雅 用 語 惡 意 挑 釁, 如 經 檢 舉 屬 實, 則 記 警 告 一 次 (5 級 ), 當 季 累 計 三 次, 則 以 4 級 違 規 處 置 報 到 後 無 故 缺 賽, 如 經 檢 舉 屬 實, 缺 席 隊 伍 扣 除 當 場 報 到 積 分, 並 禁 賽 7 日 以 上 (4 級 ) 代 打 如 經 檢 舉 屬 實 則 沒 收 當 季 所 有 積 分, 並 禁 賽 一 季 (3 級 ) 使 用 作 幣 程 式 ( 外 掛 ) 進 行 賽 事, 如 經 檢 舉 屬 實 則 沒 收 當 年 所 有 積 分, 並 禁 賽 一 年 (2 級 ) 13

惡 意 參 賽, 造 成 其 他 賽 事 延 誤, 如 經 檢 舉 屬 實, 除 沒 收 所 有 積 分, 並 封 鎖 帳 號 永 久 禁 賽 (1 級 ) 3. 執 行 隊 伍 罰 則 及 個 人 罰 則, 若 戰 隊 ( 隊 長 ) 遭 禁 賽 則 無 法 以 該 戰 隊 報 名 ( 報 到 ) 團 體 賽 事 戰 隊 禁 賽 不 等 於 隊 員 禁 賽, 隊 員 可 申 請 轉 隊 ; 反 之, 隊 員 遭 禁 賽, 隊 長 可 另 派 隊 員 出 賽 4. 當 季 菁 英 選 手 如 違 規, 將 加 重 2 倍 處 份 二 不 正 常 競 賽 行 為 說 明 1. 使 用 任 何 非 遊 戲 官 方 認 可 之 外 掛, 或 作 幣 程 式 2. 故 意 製 造 斷 線 3. 故 意 讓 對 手 獲 勝 讓 分 4. 非 必 要 的 惡 意 行 為, 如 挑 釁 肢 體 碰 撞 5. 不 正 當 聊 天 訊 息 6.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7. 代 打 作 弊 或 類 似 行 為 8. 經 裁 判 判 定 違 規, 一 律 視 同 不 正 常 競 賽 行 為 三 不 正 常 行 為 說 明 1. 重 覆 報 名 2. 報 到 後 卻 無 故 缺 賽 14

3. 惡 意 洗 積 分 惡 意 檢 舉 參 賽 選 手 4. 賭 博 5. 經 裁 判 判 定 違 規, 一 律 視 同 不 正 常 行 為 四 檢 舉 方 法 1. 賽 事 結 果 複 查 請 於 賽 事 結 束 後 24 小 時 內 於 電 競 王 網 站 上 傳 頁 附 註 填 寫 2. 惡 意 洗 分 與 其 他 違 規 檢 舉 請 至 電 競 王 官 網 舉 報 15